道理:中国道路中国说-制度的反思(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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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理性反思中国社会制度创新的光荣与梦想、凯歌与徘徊,可以让未来中国的制度创新更加坚韧地前行。

    制度不能解决制度以外的问题,制度不能解决非制度性的问题。走出制度神话,才是制度真正发挥作用的开始。

    我们不要回避问责过程中的矫枉过正、量责过重、牵涉过多的问题,这些都是保证问责制真正发挥作用不可避免的成本,我们的组织部门和党政干部要以高度的政治自觉来接受这些成本。

    只有当制度体现为文化、文化凝结为制度的时候,制度与文化才真正有机地结合到了一起。

    20世纪70年代末,邓小平的一句名言:“还是制度靠得住”,着实让制度、特别是微观层面意义上的制度的地位在当代中国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

    所以,不仅中国30多年来的改革与发展是制度变革与创新的历程,未来中国构建和谐社会,走向现代化,更是一个制度创新的过程,而且是经济体制要求深化突破,政治体制要求稳步推进,整个社会各个层面、各个领域全面制度创新的过程。

    但是,30多年的制度创新有成功的喜悦,更有尴尬的异化;有可观的胜利,更有普遍的无奈。

    理性反思中国社会制度创新的光荣与梦想、凯歌与徘徊,可以让未来中国的制度创新更加坚韧地前行。

    一、确立制度权威,走出制度神话

    改革发展的实践表明,制度创新不能只注重对微观层面具体体制的修正、变革,停留于对具体问题的对策研究,局限在经济生活的领域,而要从更宏观的问题上、更宽广的视野中、更深刻的领域里,对社会政治文化各个层面的制度进行本质性的创新。

    (一)制度创新的理论支持

    如果说在中国改革发展初期“摸着石头过河”是不可避免的话,随着改革发展实践的深入,我们已不能再停留于此。特别是制度创新如果盲目进行,不仅不可能实现预期目标,而且成本巨大、代价沉重,甚至会引发社会问题。因为制度创新本质上是利益的调整,必然会导致社会结构的变迁与社会形态的重塑,导致政治环境的变化。因而制度创新,必须对一些重大的原则性问题做出回答,如什么样的制度创新才能既增强社会活力,又保持社会稳定;怎么样进行制度创新才能促进社会持续发展,真正实现社会目标;何种方向的制度创新才是进步的,哪种模式的制度创新才是可能的等等。这就需要我们对于制度创新进行理论层面的研究,为其提供理论支持。

    我们在进行制度创新理论研究时,要重点关注以下几方面内容:

    ——制度创新中坚持与发展的关系问题。社会主义制度是我们一切制度的基础,“老祖宗不能丢,又要说新话”。在坚持基本制度、基本原则与开拓进取、勇于探索中把握好“度”,把社会主义制度的基本制度与具体体制区分开来,通过对具体体制的大胆创新,把我们基本制度的优越性充分发挥出来。

    ——制度创新中“拿来”与“改造”的关系问题。市场经济是我们改革的趋向,但我们在借鉴现代西方先进体制与机制进行制度创新中,必须把市场经济制度的基本精神与西方社会现有模式区分开来,要做好“中国化”的工作,勇于拿来,善于改造。

    ——制度创新中可能性与现实性的关系问题。制度创新的背景与环境是当代中国,不能脱离开现实的国情,为了在“实际中做得到”,必须对“理论上行得通”的制度创新进行必要的修正,做好制度创新的“理想状态”与“现实不得不如此”的协调,处理好制度创新中效率与公平、发展与稳定的关系问题。

    ——制度创新的价值选择与目标定位问题。制度创新只是手段,它自身并不能成为目的,我们不能为制度创新而制度创新。制度创新的直接结果就是社会政治经济利益结构的调整与再调整,因而其价值选择是制度创新中极为重要的核心问题,其目标定位必须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发展目标相一致。当代中国的制度创新一定要着眼于中国社会的全面发展,并为当代中国社会的全面发展服务。这全面发展既包括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也包括人的发展。所以,我们进行制度创新时,就一定要把握两个方面的标准:一个是社会发展的标准,社会发展的标准就是生产力的标准,以是否有利于发展生产力为标准;一个是人的发展的标准,这就是以人为本。这两个标准要统一于制度创新的实践之中。在注重制度创新的科学性和实践性的同时,更加强调制度创新的道德评判与意义追问,使得在制度创新理论支持中多一点人文关怀。

    ——制度创新的主体培育问题。在未来中国改革中,制度创新的主体应逐渐由政府主导转变为政府与社会民众共同参与,直至以民众为主。这是真正走向政治民主、实现依法治国的基础。

    (二)尊重制度并且培育制度意识

    在现实的社会中有一个很不正常的现象,就是制度意识极其淡漠。这种制度意识淡漠主要表现在,社会上的各种主体对制度权威缺乏应有的尊重,把制度作为一种为自己所有、为自己所用、为自己所改变的工具。合乎自己利益的制度就遵守,不合乎自己利益的制度就不遵守;当破坏制度能获取利益时,就毫不犹豫地去破坏制度。这样一种制度观念对于社会发展有很大害处的。中国在走向社会现代化和人的现代化的过程中,一定要尊重制度的内在规律与质的规定性,自觉维护制度的权威,培育起正确的制度意识。

    培育制度意识,首先要确立这样的意识,就是要意识到制度绝不是某一个主体实现其超越其他主体利益的工具。尽管在现实中的制度不可避免地会体现为一个群体压制另一个群体的关系,但这种关系是一种有着社会生产力背景的客观产物,绝不是某一群体或某一个人意志的产物。制度是人赖以处理其社会关系以实现其自由而又全面发展的中介物,相对于社会发展与人的发展这最根本的目标来说,制度确实有工具性的色彩。但这种工具性仅是制度相对于具有类概念的人或者具有整体性概念的社会时才具有意义的,决不能以此为借口,让制度成为某一个具体人或某一个具体社会主体个体性的工具,这样制度就会成为一种自由意志的附庸,而丧失了制度起码的客观性。

    培育制度意识,还要确立这样的意识,就是要意识到在既定的制度环境和制度对象中,不存在任何超越制度之上、游离制度之外的特殊主体。我们承认不同的主体在制度选择和设计过程中的地位不同,有的主体是制度制定者,有的主体是制度承受者;也承认在同一制度结构中不同的主体所处地位也不同,有的主体处于统治、控制地位,有的主体处于被统治、被控制地位。但不管是主动也好,被动也好,统治也罢、被统治也罢,这些主体都面对一个共同的状况,这就是他们都处于制度框架的影响与制约中。只有这样制度才能发挥其功能,制度存在也才有其意义。如果说在某一制度安排中,有一些主体应该作为制度对象包括其内,但居然没进入该制度框架,反而作为特殊的主体居于制度其上,那么这一制度安排就违背了制度之所以为制度最起码的普适性原则。而缺乏普遍约束性的制度是没有权威的,因而也是没有效果的。

    培育制度意识,也要确立这样的意识,就是作为个体的人或某一主体要意识到,任何利益包括自由这种形态都要在规范中实现,而不是在规范外实现。制度作为一种规范性的存在物,其实现人的利益乃至人的自由是以人接受其规范为前提的,也就是说人要享有制度对其利益的保护和自由的保护,首先要让渡出自己的一些利益与自由,只有这样整个社会和全体成员才有可能在一个协调的框架中实现自己的利益与自由。如果个别性地打破规范固然暂时可能得到超乎正常状态的利益与自由,但这是以其他人正常状态利益与自由损失为前提的。如果允许这种现象的存在,就会有越来越多的人选择打破规范,这样制度也就名存实亡了,又回到了原始的丛林状态,人原有的利益与自由也将丧失。

    (三)重视制度但要走出制度神话

    比起轻视乃至蔑视制度,动辄人治、长官意志的现象来说,重视制度、信任制度、依靠制度无疑是一种进步。但是列宁有句话说得好:“真理只要再往前多走一小步,哪怕是向同一方向迈的一小步,就会变成谬误。”在重视制度的过程中,我们也要注意并防止将制度神话的倾向。

    关于制度,我们曾经和正在构造两个神话:

    第一个神话:如果我们从理论上认识到并设计出一个好的、先进的、优越的制度,并且想当然的宣布实行之后,这一制度就能解决所有我们希望其解决的问题,使得整个社会形态乃至人的发展状况都进到了一个新的阶段。这一神话笼罩中国社会数十年,直到近些年来才逐渐被突破,但其遗留意识的作用仍不可忽视。

    第二个神话:伴随着对“人治”形态的反思和对制度价值的认识,对制度的作用越来越推崇以至于走过了头,想当然地认为制度可以解决一切问题,只要一切都按制度去办,没有解决不了的问题。如果社会政治生活中还有什么疑难问题、硬骨头问题、解决不了的问题,毫无疑问都是制度、体制的不好,一旦有了好的制度与体制安排,一切将迎刃而解。这一神话还正在盛行中,甚至还有扩张之势。

    第一个神话有着一种唯心主义的色彩,忽视了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客观历史阶段性;第二个神话则有一种“泛制度化”的色彩。要真正发挥制度的之所为,必须走出这两个神话,理性地认识制度的局限与制度的所不能为。

    首先,制度不能解决制度以外的问题。无论是从社会的发展看,还是从人的发展看,制度都不是本原。借用一种我们熟悉的思维来说,可以说社会生产力是第一性的,而制度是第二性的。真正发挥根本性作用的还是生产力而不是制度,制度作为保障作用或者说反作用其意义是重大的,但也是在社会生产力的背景和基础上发挥着作用,或者说是在社会生产力的既定框架下发挥着作用,制度不能解决制度以外的问题,不能超出自己的领域甚至凌驾于社会生产力之上。片面地强调制度变革的作用,希求通过制度变革来实现社会的发展,解决社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是非马克思主义的,是要在实践中碰壁的。

    在这个方面还有一层意思就是制度不能自己宣布自己的到来。一种制度是否能出现,能否在社会中发挥作用,不是以人的主观愿望强烈与否为前提,也不是以它的价值评判高低为根据,仍然是以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水平为基础,以社会生产力的发展阶段为依据。理论上的宣称与急于求成是有百害而无一利的。

    其次,制度不能解决非制度性的问题。无论制度设计多么周密细致,多么全面详尽,它都不可能穷尽大千世界中的一切现象,都不可能覆盖社会发展和人的发展过程中的各种可能,加之人的情感、思维、动机在根本上是不可能精确量化和描绘的,这些因素甚至是非制度性的。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要以有限的制度设计来解决无限的发展问题,必然是力不从心。这种泛制度化的倾向如果得不到纠正,很有可能在出现无数次因制度力不从心而陷入窘境的现象之后,走向对制度的不信任,从一个极端一下子跳到了另一个极端。

    所以,走出制度神话,才是制度真正发挥作用的开始。

    二、防止制度失灵,消除制度异化

    在现实生活中,制度有些时候不仅起不到既有的制度目标,甚至还向预定目标的反方向运行,产生“负”功能;或者是向出乎既定目标的方向运行,产生“副”功能。当然还有可能是根本不发挥功能,呈现“无功能”的现象。所有这一切,构成了制度失灵与制度异化。制度建设必须对这两种情形给予高度警觉并消除之。

    (一)制度失灵

    制度失灵一般发生在以下三种情况:一是在社会制度结构单一,制度的分化水平较低的时候。这主要指不顾不同社会领域的特点而强行用一种行为规则体系规范所有社会领域。二是在社会制度结构中存有较严重冲突的时候。这主要指各种有效的社会制度之间缺乏一种相互支持的社会结构。三是由于社会变化,权威缺失,原有规则皆被打破之后原有制度的约束力趋弱。

    在制度内容方面,制度的基础是完备、清晰、明确、统一的规则。但是,制度规则不可能完全预料社会生活中所发生的事情,加之人类语言本身的局限性,不可能用简明扼要的语言包罗、穷尽所有行为和事件。即使人类凭借自身的智慧最大限度地拟定了清晰、明确、严密、和谐统一的规则,但由于制度所面对的对象普遍、复杂与灵活多变,加上人的认识能力的局限和语言的有限性,总会出现制度的不和谐及应规定的未规定,不应规定的作出了规定和已作出的规定不合理、滞后、不到位等缺陷。

    覆盖社会生活方方面面的完善的制度是发挥制度功能的前提,而力求全面、完备、清晰、明确的法律又不可避免地给社会带来了繁文缛节和庞大的社会运作成本。纷繁复杂的法律条文及其严格规定的法律程序,使实行法治的社会成本高昂和社会运行效率减低。

    ——制度失灵主要表现为制度虚设。

    制度实施过程中,所涉及主体的理念与认识对于制度的实施具有极其重要的影响。如果制度主体的认识与制度理念之间有较大差异,就容易导致制度的虚设。

    以我国制度创新为例。由于我国的制度创新在时间和逻辑上均优先于民众的观念更新,因而人们的观念变革和思想更新和制度创新相比显得相当滞后。这样,旧的思想观念、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就会与新的体制发生冲突。人们想的不是如何去认同制度、服从制度,而是千方百计利用权力、人情、关系等去争取制度的“豁免权”。例如,浓浓的人情味可以使象征权力的大印软化,根深蒂固的官本位意识可以使监督走样平等无存,无原则的“贵和持中”则使规则失去标准。这使得制度因缺乏社会成员精神品质的支持而流于形式,严重影响了制度的规范和价值导向功能。

    ——人的机会主义行为加剧了制度的失灵。

    经济学研究表明,当人不遵守某一制度的预期效用超过将时间及另外的资源用于从事其他活动所带来的效用时,人便会选择不遵守制度,这时的制度事实上就是失灵的。当然,造成制度失灵还有一个原因就是制度的实施机制效用不高,不具有绝对的强制性,人违反制度的成本比较低。相反,强有力的实施机制将使违规成本极高,从而使任何违规行为都变得不划算,即违规成本大于违规收益。不论哪一种情形,人不遵守制度不在于他的基本动机与别人有什么不同,而在于他的利益同成本之间存在的差异。

    制度在抑制人的机会主义行为倾向方面并不总是有效的。新制度经济学在对人们的行为进行研究时,曾经给出这样的假定,人具有随机应变、投机取巧、为自己谋取更大利益的行为倾向。由这个假定可以推论出一个结论:由于人在追求自身利益的过程中会采取非常隐蔽的手段,会耍弄狡黠的伎俩,因而如果交易契约双方仅仅签订了协议,但未来的结果仍然会具有很大的不可预见性。制度可以在一定的程度上约束人的机会主义行为倾向。但应当指出,无论什么样的制度,却只能起到抑制而不能完全消灭人的机会主义行为倾向,因为损人利己可以说是人的行为本性之一。尤其是当破坏制度能取得超额的效益的时候。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卷引证了1860年出版的《工联和罢工》中的一段话,就是对这一现象的最好阐释:“资本逃避动乱和纷争,它的本性是胆怯的。这是真的,但还不是全部真理。资本害怕没有利润或利润太少,就像自然界害怕真空一样。一旦有适当的利润,资本就胆大起来,如果有10%的利润,它就保证到处被使用;有20%的利润,它就活跃起来;有50%的利润,它就铤而走险;为了100%的利润,它就敢践踏一切人间法律;有300%的利润,它就敢犯任何罪行,甚至冒绞首的危险。如果动乱和纷争能带来利润,它就会鼓励动乱和纷争。走私和贩卖奴隶就是证明。”虽然在这里马克思说的是资本,但资本背后是人,是有着经济理性算计的人。

    当然了,有些时候制度失灵也表现为制度主体对于一种不合理制度的反叛的结果。因为在现实中确实存在一些不合理的制度。这些不合理的制度无论是对人的发展还是社会的发展都是没有积极意义的,由于历史发展的阶段性原因,这些制度可能暂时还不会退出历史舞台,在这样的情况下,对它进行抵制,使其失灵不能发挥作用,不失是一种进步的选择。但问题在于这种做法也有着很大的风险,就是对制度权威的漠视,如果把这种心理推向普遍,那将是更大的灾难。推翻一个旧制度的积极意义并不能掩盖和抵消破坏制度权威所引致的消极代价。所以罗尔斯曾经相当自我矛盾地说:“在某些特殊情形中,通过违反既定规范来减轻那些受到不公正待遇的人的困苦也可能不失为上策,但我们为这种事的辩护究竟能走得多远(特别是在损害以信任现行制度为基础的期望的情况下)。”

    (二)制度异化

    制度异化就是将制度的主体与客体对立起来,将制度的目的与手段颠倒过来,割裂制度的本意,扭曲制度的本质,最后将制度变成社会和人发展的桎梏。制度是为了促进人的发展,促进社会的发展,但在某些条件下,却发生了异化,具体表现是:制度同自己的目标相异化,制度同自己的功能结果相异化。处于制度框架中的人同自己遵守制度的活动相异化,同自己类本质相异化,人同人相异化。

    首先,制度从促进人的发展走向压制人的发展。

    制度发生异化并不是说制度本身发生了问题,或者说这不是一种坏的制度使然,如果换成一种好的制度就不会这样。而是制度之所以为制度的一种内在逻辑的必然发展。

    马克思说过,人类社会的“规则和秩序,正好是一种生产方式的社会固定的形式,因而是它相对地摆脱了单纯偶然性和单纯任意性的形式。在生产过程以及与之相适应的社会关系的停滞状态中,一种生产方式所以能取得这个形式,只是由于它本身的反复的再产生。如果一种生产方式持续一个时期,那么,它就会作为习惯和传统固定下来,最后被作为明文的法律加以神圣化”。在此,秩序对社会的作用是双重的:一方面它是自由的条件,同时它又是社会停滞的原因,关键就是秩序所具有的内在的固定化倾向有可能导致对自由的压抑。

    当人们遵守制度的时候,却发现在这种异化的制度环境中,制度成了一种与人相敌对的、异己的力量。人不仅不能在遵守它的过程中得到自由,反而处处受到它的控制。人遵守制度的结果并不是肯定自己,而且否定自己,并不感到幸福,而是感到不幸,并不是自由地发挥自己的肉体力量和精神力量,而且使自己的肉体受到损伤、精神遭到摧残。

    产生这种异化结果的原因是制度内容的相对稳定性与人的社会性的客观变化性之间的矛盾,是制度规则的有限性和人的发展需要的无限性之间的矛盾。

    在现代社会,制度异化在很多时候并不是很明显,甚至人有些时候可能还意识不到。因为这种异化是以现代制度在越来越发挥作用为前提的。它从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渗透融合进社会的控制体系,对人们潜移默化地施加影响,成为奴役人们的力量。对于这一点,法国思想家马尔库塞看得很清楚:“人们早就已经成为适应于这种制度的接收器。决定性的差别在于把已有的和可能的、已满足的需要之间的对立(或冲突)消去。在这里,所谓阶级差别的平等化显示出它的意识形态功能。如果工人和他的老板享受同样的电视节目并漫游同样的游乐胜地,如果打字员打扮得同她雇主的女儿一样漂亮,如果黑人也拥有卡迪拉克牌高级轿车,如果他们阅读同样的报纸,这种相似并不表明阶级的消失,而是表明现存制度下的各种人在多大程度上分享着用以维持这种制度的需要和满足。”确实,迅猛发展的科学技术创造出崭新的生活方式,满足了那些可能会反抗的人的需要,促进了人们与现存制度的同一,从而使人成为马尔库塞所讲的“单向度的人”,阶级不同,但趣味竟然一样。

    除了制度这种客观必然的异化之外,还存在一种异化现象,这就是由于制度主体之间的不平等所导致的制度异化。对于一部分制度主体来说,他们发现遵守制度不是为人自己遵守制度,而是为另外一种与自己不平等的主体在遵守制度,或者说是为遵守制度而遵守制度,这个时候人就会发现自己遵守制度的效益不为自己所有,而是为要求自己遵守制度的别的主体所有。那么这个时候,遵守制度对于人来说就是一种苦恼,这种活动就必然给别的什么人带来享受和欢乐。如果说人自己本身的活动对人来说是一种不由自主的活动,那么,这是因为人自己本身的活动是替别人服务的、受别人支配的、处于别人的强迫和压制之下的活动。在这样的情况下,制度就不再是促进人的发展的中介物,而是维持一部分人的发展以另一部分人的受压制为代价的这样一种状态的工具。这个时候,制度就走到了自己的对立面,制度异化就形成了。

    其次,制度从形成秩序走向破坏秩序。

    在制度实施过程中,极容易形成一种“制度悖论”。所谓“制度悖论”是指社会现实中的制度规则既是秩序之源,又是混乱之源。其实这就是制度异化的一种表现。比如为了建立市场经济秩序,需要一系列的强有力的规章制度作保障。但当我们赋予这些制度以足够的权威与力量的时候,却发现这些制度规则会发生一种质的变化,一种与其出发点截然相反的变化,“异化”成为某些社会群体和某些人“卡、管、要、罚”,去压制别的群体,形成部门垄断的工具。社会市场经济秩序不仅没有得到维护,反而更加紊乱。

    制度规则是确定的,但规则的运用是有空间的,尤其是当规则与不同对象结合的时候,就会表现出不同的意义。按理说,规则面前人人平等,规则对任何人都是有约束力的。但是在现实社会中,往往会形成规则的行使者与规则的受约束者两个群体,而且这两个群体在很多的时候是有一条清晰的、凝固的界限的。规则行使者认为它永远是规则的行使者,规则也永远不会约束到自己身上。所以就不断地强化规则,甚至希望进一步扩大规则的使用范围和使用强度;而规则的受约束者同样也形成了一种心理,这就是所谓规则就是用来约束我的,遵守它对自身没有一点效益。总是希望去规避规则、破坏规则,直至取消规则。在这样的情况下就出现了规则导致冲突,进而使社会失去秩序。

    以现实社会中维护社会市场经济秩序的一些制度为例。在转型社会中,有一些制度不是市场主体各方博弈的产物,而是带有“维护”行政垄断等旧体制的痕迹,或者过于“精英化”的理性建构和设计。加之这些制度又有着明确的执行主体,就是政府部门和政府部门的官员。当政府自身行为不规范时,行政权力往往把监督规则的执行与实施演变为“收费站”。所以,行为主体一方面感到制度规则是“外在”于他们的,并不反映他们的利益,因而无法或无“激励”遵循;另一方面又认为自己的行为不在于违规或循规,而在于罚款交费,罚款交费就可以违规。根据新制度经济学基本原理,制度能形成秩序,规则能降低交易成本,为行为主体形成稳定的预期,减少不确定性。但制度安排的过渡性与“蜕变”后的制度规则反而增大了预期的不确定性,行为主体在不断地“绕过”、“收买”和变通制度规则的过程中增加了大量的交易费用。

    三、不回避利益集团这一制度玩家

    利益集团是制度演化的直接推动者和参与者。诺斯、戴维斯等新制度经济学者在经济史研究中专门研究了利益集团之间的博弈对经济制度变迁的影响过程。他们认为,制度演进的方向与一个社会中利益集团之间的博弈过程和结果相关。因此诺斯说:“如果说制度是游戏规则,那么利益集团是玩家。”

    所谓利益集团就是社会中具有某种共同或相近利益、政治主张、价值目标的人所组成的集团,它集中代表、表达某个特殊群体的利益和要求,并对社会其他组织和机构,比如政府、执政的政治组织等施加影响,使其制定出符合自身利益和要求的政策、法律、制度。利益集团与民众的差别就在于它是以较高水平的组织性为特征的,它比较有效地克服了普通个人在社会生活中势单力孤的状况。

    (一)就制度演化的实践来看,不同利益集团之间的参与推进了制度演化,这是一个普遍的现象,在当代中国制度创新过程中也是如此

    现实社会中的制度就是不同利益集团之间互动的结果,不同利益集团利益的有序表达和有效表达,是合理有效制度的基础和前提。各利益集团相互竞争的结果取决于各利益集团相对的影响力——成员人数的多少、财富的多寡、组织力量的强弱、集团内部的凝聚力、领导者能力的高低、集团与政府决策者之间的距离远近等因素。各利益集团由于其自身结构和所处社会政治地位的差异,因而产生了多种利益表达方式。

    现代社会制度的演化,应当是每个社会成员都能够参与和广泛协商的结果,只有这样才能使制度的公正性、合理性和妥适性得到保证。但是在现实社会中不大可能做到这一点。因为社会协商通常不是大众个体之间的协商,而是社会团体之间的协商。这样,普通消费者、普通纳税人、失业者、贫民等属于社会民众这一范围的人,由于成分复杂、分布散乱而不可能组成任何团体,因而实际上是被排斥在社会协商之外的。他们在某种意义上是属于找不到合适集团参加的人。从理论上讲,既然没有现成合适的利益集团,就不妨自己成立利益集团。但对于相当多的人来说,自己成立利益集团的现实性是很小的。所以在现实社会中往往会有一些利益集团自愿代表这些人的利益,而把这些人收归自己旗下。

    (二)利益集团参与制度演化、制度创新的方式主要体现为妥协与协调。在当代中国制度创新过程中,为一些强势利益集团输送一种协调意识是很有必要的

    不同利益集团之间的妥协是制度演化的前提,又是制度演化的内在要素。没有妥协,就没有多元政治利益、经济利益和文化价值的并存。在妥协中才逐步确立了制度的至上性和普遍性;也只有妥协,社会才能以最少的成本获得最大的收益。妥协既是利益集团的一种心理状态,又是各方谁也不能占绝对优势时所达成的状态。真正的妥协就是综合对立的势力,并把双方(或几种)观点中精彩部分以不完整形式保留下来。妥协不是披上伪装的有条件的投降,它的过程是积极的,因为促进了各方参与的兴致。它的过程也是合乎理性的。拒绝妥协与合作是推行暴力的前奏,也是社会灾难的征兆。不同利益集团为了自身利益发展,必须同意与其他利益集团共存、合作,并会逐步养成遵守规则的习惯。利益集团的各方都能借助制度保障自身不受其他利益集团的侵犯,从遵守规则中可以获得利益。多元利益的冲突、竞争、妥协、共存的全过程都需要规则,并要达到规则的至上性。有的学者描述西方资本主义社会初期状况时曾指出,统治者不得不放弃一些自由裁决的权力,而贵族和第三等级则需要放弃某些摆脱政府的独立性。正是通过相互的调和和让步,法律秩序才得出现。

    在中国社会这些年的制度创新过程中,我们可以看到,确实越来越多的利益集团以各种各样的形式参与了中国社会的制度变革。但需要我们注意的是,有相当多的利益集团缺少一种妥协与协调的意识,利用自己在社会中的特殊地位,向社会及其他群体叫板。比如,前一段时间以来,中国房地产商对于中国房地产业宏观调控的反对就是一个很典型的案例。

    (三)要消除利益集团的这种异化现象,就需要构建多维的利益集团,利益集团的多样化是有利于制度创新的

    正如我们上面所说的,本来关于利益集团的定义很明了,但由于利益集团在社会中的历史表现,使得它又多了一层“损害社会利益”的含义。所以,公认为研究利益集团问题的“第一个重要的美国理论家”詹姆斯·麦迪逊为利益集团下的定义:“为某种共同的利益的冲动所驱使而联合起来的一些公民,不管他们占全部公民的多数或少数,而他们的利益是损害公民的权利或社会的永久的和总的利益的。”

    从麦迪逊的定义可以看出,如果说存在一个所谓社会的公共利益,那么,利益集团作为局部利益是与公共利益相悖的,因而,利益集团的存在对于社会公共利益、对于社会中其他人的权利都是有害的。但问题在于对所谓“社会公共利益”如何界定还是一个问题。从理论上讲,确实应该存在社会公共利益,可在现实中这公共利益更多是一种妥协的产物。不同利益集团的之间的“遏制与平衡”所产生的社会公正不见得比某一集团单方面宣称的更差。所以我们应该着眼于如何构建更多的利益集团以覆盖更大的社会群体面,而不是取消利益集团,或者说只允许一部分人形成利益集团,而不让更多的人组成利益集团。在某种意义上,多元的利益集团存在本身就是民主的一种形式。

    因为社会在某种意义上也是由不同利益集团构成的。那么社会制度就应该是能够保护自由结社的权利以及能够调和不同集团之间的利益冲突的制度,社会是一个充满利害冲突的场所。个人从来就属于许多不同的利益集团,而且其成员身份和忠诚对象也是交叉的、相互冲突的。只有自由的最大化才能保证个人在多重利益集团之间做出适当的选择。所有的利益要求都不是什么坏事情,它既值得自己追求也值得他人尊重。在我国,利益集团在社会政治生活中的重要作用还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由于传统的影响,我们把一切制度甚至民主的创立都看作是政府的事情。但真正的民主必须是人民自己的创造和自己努力的结果。而按利益集团组织起来的个人则是实现这种创造的前提。绝大多数民众都参加到各种有组织的集团中,虽然个人并不直接参与制度的演化,但通过参加到有组织的集团中去,并通过集团参与而显示出他们的影响。

    只有当利益集团很发达,而且各利益集团之间形成了相互制衡的局面时,利益集团参与制度演化过程本身才是民主的一种方式。否则,利益集团的存在有悖于民主。

    当利益集团的垄断性达到一定的程度后,其独占性和排他性就会表现出来,排斥集团外成员的加入以享用更大份额的好处。对于社会弱势团体而言,因无力主动追求自己的目标,只能处于被动不利或消极反抗的地位。由此必然破坏社会资源配置的平衡结构,导致社会总效益下降,造成社会分配不公。两极分化日益凸显,革新动力日渐萎缩,最终从根本上限制了自由竞争和社会的效率。所以垄断性的利益集团是必须反对的。解决的办法就是构建更加多元的利益集团以分散垄断。进一步说,即使一些利益集团借助于联合,取得了局部的优势,并使其政策主张得到政府的更多考虑,但这种优势也会随着社会利益的重整而改变,可能会由于相应的抗衡能力的形成而逐渐消失。因而在利益集团多元化的社会里存在一种权力和利益均衡的趋势,如同在经济领域中的市场均衡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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