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是以马克思主义作为建党指导思想的无产阶级政党,是以陈独秀、李大钊、毛泽东等为代表,在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民主革命斗争中创建起来的。作为无产阶级政党,中国共产党在领导中国各族人民进行革命、建设和改革的伟大进程中,始终注重加强党的自身建设,始终注重坚持和发展民主集中制,始终注重坚持和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和维护党员民主权利、调动和发挥党员主体作用。
马克思指出:“国际工人协会并不是某一个宗派或某一种理论的温室中的产物。它是无产阶级运动自然发展的结果,而无产阶级运动又是由现代社会自然的和不可抗拒的趋势所产生的。”政党的产生,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一般认为,现代意义的政党,是在资本主义社会形态下出于政治统治或者阶级斗争的需要而产生的。政党一经产生,其存在和发展,都以政党成员或者政党所代表的社会成员利益为基础。中国共产党是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思想而创建的,在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进程中,始终以中国工人阶级、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根本利益为依归。中国共产党党员主体地位与党内民主问题研究,以马克思主义的民主理论、无产阶级政党学说,特别是以无产阶级政党党内民主理论和党员主体地位思想为指导,同时也借鉴了西方的一些民主理论和政党民主思想中有价值的观点和内容。
一、马克思恩格斯关于党员主体地位与党内民主的思想
1847年,马克思恩格斯应邀对地下会社式的正义者同盟进行改组,由此开创了一个有别于资产阶级政党的新型民主政党--共产主义者同盟。共产主义者同盟是无产阶级性质的民主政党。在政党建设中,马克思恩格斯十分注重将民主、平等、权利义务一致原则,选举、监督、罢免等制度运用于政党的建设与发展实践中,并逐步形成了特色鲜明的无产阶级政党党内民主理论。
马克思恩格斯关于党内民主的理论是马克思主义政党学说的重要内容。马克思主义认为,党内民主是无产阶级政党建立和发展的根本原则,是政党具有生命力和保持先进性的内在要求,是实现党的纲领和目标的基本保证。从马克思主义建党学说来看,其党内民主的理论主要包括党内民主的原则、党内民主的制度、党内民主的环境,以及党内机构设置和权力配置等方面。
(一)党内民主的原则
马克思恩格斯建党学说关于党内民主的原则,主要包括民主原则、平等原则、选举原则等。
1.民主原则
民主被马克思恩格斯视为“无产阶级的原则”,是其创建新型政党必须坚持的首要原则。马克思恩格斯在创建无产阶级政党伊始,就提出“民主已经成无产阶级的原则”,无产阶级政党必须坚持民主原则。因此,在共产主义者同盟的盟章中,对与民主活动对立的“密谋活动”与“宗教活动”提出了明确要求,“从盟章中删除了所有以前密谋活动和宗派活动时期遗留下来的东西,其中也删去了接收盟员的所有复杂的、半神秘主义的仪式”。在马克思看来,民主制是与集中制相对的,秘密组织和宗教团体一般采用集中制,而无产阶级政党及其领导的工会组织等必须采用民主制。“集中制的组织不管对秘密团体和宗派运动多么有用,但是同工会的本质相矛盾。”
需要说明的是,马克思是在与秘密团体和宗派运动所使用的“集中制”作比较时而反对集中制的,并非完全否定必要条件下党内的集中与权威的作用。后来针对德国社会民主党的机会主义者攻击马克思在第一国际内搞“独裁”,恩格斯专门做了说明,无产阶级政党的“权威”与“集中”相通,而“自治”与“民主”相连。因此,马克思恩格斯所阐述的党内民主原则,蕴含着民主决策与集体智慧相结合,虽未明确提出民主集中制原则,却具备了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因子。
2.平等原则
平等原则也是马克思恩格斯提出的重要建党原则。党内平等,首先是党员地位的平等。虽然,共产主义者同盟章程中使用“兄弟”的称谓依然带有“正义者同盟”的痕迹,但“兄弟”一词在另一个层面上说明盟员在党内的平等则是明确的和毫无例外的。这种党内地位的平等性,在后来的巴黎公社时期的实践中,则表现为工资待遇的平等性,“它对所有公职人员,不论职位高低,都只付给跟其他工人同样的工资。公社所曾付过的最高薪金是6000法郎。”其次,党内平等也是权利的平等。党员不管在党内居于何种地位,也不管在党内掌管何种权力,“都无权要求别人对自己采取与众不同的温顺态度”;同时,在党内的所有活动中,所有党员都要“始终力求做到以原则为准绳,而不是以这个人或那个人为准绳”。
3.选举原则
选举原则是民主原则的必然要求和基本内容。共产主义者同盟改建之初所通过的章程,明确规定了选举原则。章程规定,“它的各委员会由选举产生并随时可以罢免”,显而易见,不仅选举原则明确,而且配套“罢免制”以消除组织内部委员和代表的特权现象。
关于选举问题,马克思恩格斯的相关阐述可以从三个方面来认识。
第一,选举依然受决于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之规律。“选举的性质并不取决于这个名称,而是取决于经济基础,取决于选民之间的经济联系。”在资本主义国家,“难道资产阶级的责任不正是要调整选举权,使它合乎理性,即合乎资产阶级的统治吗?”
第二,普选权是无产阶级夺取革命胜利可资利用的武器。恩格斯指出:“这将使我们获得普选权和显著扩大活动自由(新闻出版、集会、结社的自由、取消警察监视等等),这是不应该忽视的新的武器。”马克思认为,“普选制是测量工人阶级成熟性的标尺”。
第三,未来社会的民主原则同样适用选举制。马克思恩格斯虽然没有对未来社会的政治运行作出详细描述,但认为民主原则与选举制同样适用。通过对马克思恩格斯对巴黎公社现象的阐释,可以发现他们对未来社会形态设计的一般原则。在谈到巴黎公社时指出:“普选权已被应用于它的真正目的:由各公社选举它们的行政的和创制法律的公务员”。“公社必须由各区全民投票选出的市政委员组成(因为巴黎是公社的首倡者和楷模,我们应引为范例),这些市政委员对选民负责,随时可以罢免。”
马克思恩格斯深刻揭露资本主义社会选举权虚伪本质的同时,认为普选权毕竟有别于传统独裁专制的赤裸裸的统治方式,它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无产阶级的政治参与,扩大了民主的范围,它能够被无产阶级加以有效利用,使之从剥削的手段转变为解放的方式。
(二)党内民主的制度
马克思主义认为,工人阶级是大工业产生的最革命、最先进的阶级,而共产党是工人阶级的先锋队组织。因此,共产党人“没有任何同整个无产阶级的利益不同的利益”。既然“民主已经成了无产阶级的原则”,无产阶级政党必然施行从资产阶级那里学来的但却又有本质不同的民主制度。马克思恩格斯建党学说所指的党内民主的制度,主要包括选举制度、代表大会制度、监督制度等。
1.选举制度
选举,既是无产阶级政党所有公职人员产生的基本原则,也必须对选举进行建章立制并使其成为党内民主的重要制度。共产主义者同盟章程规定,所有委员都须通过选举产生。中央委员会的成员不少于五人,由中央委员会所在地区的区部委员会选举产生。关于委员的任期,盟章规定区部委员会和中央委员会的委员任期均为一年。关于任期届数,盟章则规定所有委员均可以连选连任。盟章同时规定,“它的各委员会由选举产生并随时可以罢免”,而对于选出的代表“选举者可以随时撤换被选举者”,也就是说选举者有监督、撤换和罢免当选者的权利。
2.代表大会制度
代表大会制度作为组织制度和领导制度,在无产阶级政党建立和发展进程中都是一以贯之的重要原则。代表大会是全盟的最高权力机关和立法机关,实行年会制、工作报告制等。代表大会的代表,是由各地的党员自下而上民主选举产生,而不是由领导自上而下地指派。党代表必须将各基层区部党员的意见如实带到大会上去,各区部须赋予自己的代表以全权并给予详细的指示。代表大会的年会,“于每年八月举行。遇紧急情况中央委员会有权召集非常代表大会”,代表大会的中央委员会“作为同盟的权力执行机关,有义务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支部应定期召开会议,至少每半个月一次;它至少每一个月向区部作一次书面报告,各区的总支部至少每两个月向中央委员会作一次书面报告;中央委员会每三个月作一次有关同盟情况的报告”。报告制度,显然是为了加强同盟上下级组织之间的联系与沟通,及时掌握同盟的发展状况等,以便于指导和管理。
3.监督制度
马克思恩格斯十分关心无产阶级政党的创建及发展工作,重视党内监督的制度建设。在指导德国社会民主党的创建工作中,提出了党内成立“监察委员会”,以加强党的组织建设和监督保障。1869年8月德国社会民主工党成立时(在爱森纳赫市成立,故又称为“爱森纳赫派”,以区别于德国工人运动中的拉萨尔派),该党党章规定,党的委员会领导党的日常工作,并在党内设置“监察委员会”,其主要职责就是监督党的委员会的日常工作。随后,在成立大会上选举产生了由11人组成的党的“监察委员会”。1875年5月,接受马克思恩格斯的建议并在其指导下,德国工人的两大派别(爱森纳赫派、拉萨尔派)合并成立的德国社会主义工人党(1890年改为“德国社会民主党”),在党内监督机构及其监督职能建设方面有了新的发展。在先前党内专门监督机构即“监察委员会”的基础上,增设“执委会”和“党委员会”,党内监督机构发展为3个。为了进一步厘清党内机构的职权及其由此出现的纠纷,依据实践发展及其需要,又作出了更为详细的说明。“执委会负责党的日常工作;监察委员会对执委会进行监督,二者工作中的分歧由党委会出面解决;若执委会玩忽职守或者被证明失职而又拒绝纠正,党委会与监察委员会有权利通过多数的投票表决撤销这个委员会,或者撤销个别执委会成员的职务。”
马克思恩格斯在指导无产阶级政党建设实践中,虽未能就党内监督形成制度体系,但其注重党内监督的思想却是非常明晰的。
(三)党内民主的环境
马克思恩格斯在毕生的理论创作和革命斗争实践中,还特别重视党内民主的环境营造。他们认为,批评是工人运动生命的要素,党内正常的争论和正确的斗争是政党获得发展的一般规律,党内民主的环境与和谐的实现是在党内不同派别的争论甚至斗争中获得的。
1.正确对待党内争论与斗争
无产阶级政党是在资本主义的政治环境中创建的,其建立和发展既要同资产阶级的政治原则、政治主张、政治活动等,展开原则性的、不妥协的斗争;又要在无产阶级党内不同意见的派别之间,开展正常的、趋于团结的争论和斗争。恩格斯认为:“在日益壮大的工人政党内,小资产阶级分子的增多是不可避免的,并没有什么了不起。……他们在几年前还是一种危险。现在我们能够消化他们。但是消化总得有个过程。为此就需要加盐酸”。随着斗争的深入发展,革命队伍的壮大和队伍成分的复杂则是不可避免的,“消化”与“加盐酸”就是喻指党内必要的讨论和斗争。一个有发展前途的党,既要面对党员组成成份的复杂而带来的思想斗争,还要在一些原则问题上坚持“不调和的政策”并坚决地开展党内斗争。恩格斯指出:“当各种腐朽分子和好虚荣的分子可以毫无阻碍地大出风头的时候,就该抛弃掩饰和调和的政策,只要有必要,即使发生争论和吵闹也不怕。一个政党宁愿容忍任何一个蠢货在党内肆意地作威作福,而不敢公开拒绝承认他,这样的党是没有前途的。”
马克思恩格斯认为政党内部有持不同意见的派别存在,是一种“常态现象”,但是反对为了表面上的团结而拿原则做交易;同时,针对“不分青红皂白地开除反对派出党”的做法,则主张开展“最尖锐的批评”。“‘无产阶级的团结一致’实际上到处都是在各种不同的党派中实现的,这些党派彼此进行着生死的斗争,就像在罗马帝国里处于残酷迫害下的各基督教派一样。”针对党内持不同意见派别的客观现象,恩格斯指出:“每一个党的生存和发展通常伴随着党内的较为温和的派别和较为极端的派别的发展和相互斗争,谁如果不由分说地开除极端派,那只会促进这个派别的增长。工人运动的基础是最尖锐地批评现存社会,批评是工人运动生命的要素,工人运动本身怎么能逃避批评,禁止争论呢?难道我们要求别人给自己以言论自由,仅仅是为了在我们自己队伍中又消灭言论自由吗?”只能根据无产阶级政党所持有的原则并以团结为最终目的开展积极的、正确的批评教育的方式。1890年,德国党内出现了激烈的争论,党的负责人出于害怕反对派挑起党内争论而带来麻烦,曾经试图采用压制甚至“除党”威胁的办法。对此,恩格斯认为“这样做不是着眼于有说服力地证明这种行动对党的危害,而仅仅是着眼于对成立反对派的谴责”,因而是不恰当的、非常不高明的。
概括起来,对于党内的争论与斗争,马克思恩格斯有两句经典的论断:“看来任何大国的工人政党,只有在内部斗争中才能发展起来,这是符合一般辩证发展规律的。”“建立党内真正和谐的关键就在这里,而不在于否认和隐瞒党内一切真正有争论的问题。”
2.创办党的报刊,营造党内民主讨论的环境
创办党的报刊,是倡导出版自由在党内的一种重要体现,也是批驳敌对党的主张、宣传工人阶级政党的理论、发展工人阶级政党事业的客观需要。马克思认为,“没有新闻出版自由,其他一切自由都会成为泡影。”为了真正开展党内的思想交流的自由讨论,创办党内刊物,在党的组织内部进行充分交流,甚至严厉的批评都是应该的而且是必须的。创办党的刊物,也不是简单的党内自由讨论问题,“首先是组织讨论,论证、阐发和捍卫党的要求,批驳和推翻敌对党提出的各种要求和论断。”其次,指导党的事业发展的科学理论,是在自由的争论及实践斗争中获得与发展的。恩格斯在1891年致倍倍尔的信中指出:“你们--党--需要社会主义科学,而这种科学没有发展的自由是不能存在的。这样,对种种不愉快的事,只好采取容忍态度,而且最好泰然处之,不要急躁。……一个大党的纪律无论如何不可能象一个小宗派那样严厉。”
对于上述马克思恩格斯关于工人阶级政党党内民主的基本思想,李铁映在其《论民主》一书中,作出过精简概况:
(1)工人阶级政党彻底摈弃其前身“德国正义者同盟”的宗派、等级和密谋等做法,它的组织在性质上是完全民主的,它的成员一律平等,有义务在一切场合下相互帮助。
(2)党内实行民主选举,自下而上地选举产生党的各级机构。
(3)党的代表大会是全党的最高权力机关,决定全党的一切重大问题;中央委员会是党的最高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有义务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4)党内实行民主监督,党员可以随时罢免和撤换他们选出的代表。
二、列宁关于党员主体地位与党内民主的理论
列宁关于党内民主的理论,是对马克思主义党内民主理论的继承和发展,是无产阶级政党党内民主建设的重要理论依据。列宁带领无产阶级政党布尔什维克在艰难的革命与建设实践中,形成了内涵丰富的党内民主理论,以“民主的集中制”最为显著,同时涉及到党内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等多方面的内容。由于民主选举、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与民主集中制有着内在的紧密关联,因此,可以从民主集中制、党内监督、党内民主环境等方面来概括和认识列宁的党内民主思想。
(一)关于民主集中制
列宁的“民主的集中制”思想,是在带领无产阶级政党布尔什维克在革命的斗争实践中,特别是在同俄国犹太工人组织的“联邦制”和孟什维克的“自治制”的争论与斗争中逐步确立和完善的。“经过长时间的斗争,联邦制和自治制先后被党摒弃,集中制被党接受。从俄国党的情况看:犹太工人组织主张的两种管理制度是民主制和联邦制,用来管理党的政治组织体制就是民主联邦制;孟什维克主张的两种管理制度是民主制和自治制,用来管理党的政治组织体制就是民主自治制;列宁主张并被党采用的两种管理制度是民主制和集中制,用来管理党的政治组织体制就是民主集中制。”
1.无产阶级政党“确认民主(的)集中制原则是不容争论的”
列宁先后使用过“集中制”、“民主的集中制”、“工人民主制”等概念来论述党内的民主制问题,其民主集中制思想具有一定的历史阶段性,阶段性的主要依据则是党所处的客观历史环境。
列宁领导的布尔什维克政党建立之初,面临着极为复杂的情况:封建专制制度依然盛行;民族众多,多元文化客观存在;对社会主义的认识和主张复杂多样,思想认识难以统一。在这种情况下,列宁认为,“必须成立统一的因而也是集中制的党”。实行“集中制”,显而易见,这是列宁在建党初期针对党内外对党内民主制度的批评与责难而使用的概念,其实质是民主的“集中制”。“在黑暗的专制制度下,在流行由宪兵来进行选择的情况下,党组织的‘广泛民主制’只是一种毫无意思而且有害的儿戏。”黑暗专制制度下,党的活动基本处于地下状态,党只能实行“集中制”,用严格的纪律来保证党成为一个有统一意志与统一行动的先进阶级的战斗部队,革命才有胜利的希望和保证。随着斗争实践的发展,1905年12月列宁主持召开布尔什维克党的第一次代表大会,在通过的决议《党的改组》中明确提出,“确认民主(的)集中制原则是不容争论的,认为必须实行广泛的选举制度,赋予选举出来的各中央机构以进行思想领导和实际领导的全权,同时,各中央机构可以撤换,它们的活动应广泛公布并遵守严格地作工作报告的制度。”1906年4月,第四次代表大会召开,大会通过的《党组织的基础》决议草案中,对“民主(的)集中制”作出了进一步确认和阐释。“(1)党内民主(的)集中制是现在一致公认的原则;(2)在目前的政治条件下实行民主(的)集中制固然有其困难,但是在一定限度内仍然是可以实行的。”从1917年7月六大(布)以后,党变为合法政党,由地下党变为公开的党,“民主的集中制”开始逐步走向规范化与制度化。1921年3月,俄共(布)十大召开,作出了从战时共产主义过渡到新经济政策的重大决定,同时作出了《关于党的统一》和《关于党的建设》的重要决定,提出由军事时期“党组织的极端集中制”转而为“毅然决然地实行工人民主制”。
综合列宁的民主集中制思想,可以看出,在革命时期,党是革命党、地下党,党内强调较多的是“集中”;在建设时期或者说和平时期,党是执政的党、公开的党、合法的党,党内强调较多的则是“民主”。“要实行彻底的集中制和坚决扩大党组织内的民主制。”“我们在自己的报刊上一向维护党内民主。但是我们从未反对过党的集中。我们主张民主集中制。”
2.党内实行民主选举的思想
列宁非常重视党的选举制度建设,认为这是按民主原则组建起来的无产阶级政党必须贯彻的重要制度,也是党内民主集中制的重要内容与体现。因此,列宁主张“在自由的政治条件下,选举原则可能而且必须居于完全的支配地位。”列宁关于党内选举制度的思想,大致包含三个方面的内容。
首先,实行代表会议制。1905年12月在芬兰塔墨尔福斯召开的俄共(布)第一次代表会议,是党代表会议制度的开端。1919年12月召开的第八次全国代表会议,则是代表会议走向制度化的标志。为了真正贯彻选举原则,即使是在党处于秘密状态和险恶斗争环境中,1907年列宁在《社会民主党和杜马选举》一文中依然强调指出,“俄国社会民主工党是民主地组织起来的。这就是说,党内的一切事务是由全体党员直接或者通过代表,在一律平等和毫无例外的条件下来处理的”。
其次,实行自下而上的选举,充分听取党员意见。1906年4月举行的四大(统一)的代表大会,提出了“(1)党组织的选举原则应该自下而上地贯彻执行;(2)只有在无法克服的警察阻挠和极特殊的情况下才可以放弃这一原则,实行二级选举或者对选出的机构进行增补等等。”为了真正体现选举人的意志,还作出了特别规定。“要真正民主地决定问题,只召集该组织选出的代表开会还是不够的。必须让该组织的全体党员在选举代表的同时就整个组织所关心的有争议的问题都能人人独立地发表自己的意见。”
再次,选举制与撤换制、罢免制结合起来。选举制是党内民主的基本原则,而撤换制和罢免制则是选举制度运行并真正体现党员意志的制度保障。关于代表撤换问题,1907年列宁在《社会民主党和杜马选举》一文中指出:“党的所有负责人员、所有领导成员、所有机构都是选举产生的,必须向党员报告工作,并可以撤换。”关于代表罢免问题,列宁指出:“任何由选举产生的机关或代表会议,只有承认和实行选举人对代表的罢免权,才能被认为是真正民主的和确实代表人民意志的机关。”
3.党内实行民主决策与集体管理的思想
民主决策是科学性的内在要求,集体管理是防止专断的客观需要。列宁认为,发展党内民主,既需要民主与科学决策,又需要实行集体领导制。
首先,民主决策,按照列宁的表述,就是平等和无例外地由党员或党员代表来决策党内事物。“党内的一切事务是由全体党员直接或者通过代表,在一律平等和毫无例外的条件下来处理的”。由于代表的选举是自下而上的进行,是在充分听取和尊重党员意见为基础的,因为能最大限度地保证决策的科学性。集体领导,按照列宁的观点,党内实行党中央和政治局集体领导制。早在1903年,列宁提交的党的二大党章草案中指出“中央委员会统一和指导党的全部实践活动,处理党的各种组织、各种机构之间的以及它们内部的争端”。1920年,俄共(布)第九次代表大会召开,列宁代表中央委员会作大会报告,报告中明确讲到集体决议及决议执行的问题。“党中央书记只执行中央委员会集体作出的决议,即由组织局或政治局或中央全会作出的决议。否则,中央委员会的工作是不能正确进行的。”
其次,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集体领导并不排斥个人负责,而是有机统一的。在决策环节,个人分工负责,更能对分管工作提出针对性建议,保证集体决策的科学性;在实践环节,个人分工负责是集体领导得以实现的制度和机制保证。列宁指出:“任何时候,在任何情况下,实行集体管理都必须极严格地一并规定每个人对明确划定的工作所负的个人责任。借口集体管理而无人负责,是最危险的祸害,这种祸害威胁着一切没有很多集体管理工作经验的人。”
再次,多数票决定与尊重少数人意见相结合。关于多数票决定原则,1903年,列宁在《组织章程草案》中指出:“一切党组织和党的一切委员制机构,只要以多数通过就可以决定问题”,而在“补选新委员和撤销委员时需要有2/3的票数赞成才能通过”。而在随后1905年4月党的三大通过的《党章》中,对于会议召开和会议决议在多数票问题上作出了更为明确的规定,“代表大会需要有占表决票数一半以上的组织派代表出席,才能被认为有效……决议要经过多数票赞成才能通过。”列宁在1904年的《我们争取什么》和1914年的《论统一》文章中,都谈到了党的统一和少数服从多数的问题,但同时列宁强调指出,必须“保障任何少数和任何忠实的反对派的权利”,“对党内任何少数人的权利同样应在党章中作出明确的规定”。因此,不难看出,列宁提出的党内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内在的包含着对少数人意见的尊重为前提,是多数票决定与尊重少数人意见的有机结合。
(二)党内监督制度
党内监督及其制度化,是列宁党内民主思想的又一鲜明特色。列宁关于党内监督的论述,主要集中于论证党内监督的广泛性、强化党内监督的机构设置、创建党内监督的制度与机制等方面。
1.监督重点是党的领导干部
监督重点是建立于全面监督基础上的,也就是说所有党员都应该毫无例外地接受监督。“党本身必须对它的负责人员执行党章的情况进行监督,而‘监督’也不单单是在口头上加以责备,而是要在行动上加以纠正。……谁不善于要求和争取使自己的受托者完成他们对委托人所负的党的责任,谁就不配享有党员的称号。”显而易见,所有党员,不论是党的负责人,还是一般领导干部或普通党员,都应该接受监督;但重点是党的“负责人”和“受委托者”,不仅要是“口头上的责备”,而且是“行动上的纠正”。至于党内监督的渠道,列宁也有明确的表述,党的各级领导干部“不仅受党的‘上层’的监督和领导,而且要受党的‘下层’,受全体加入党的有组织的工人的监督和领导。”
2.党内设置专门的监督机构
列宁始终重视党内监督的重要性,认为党内监督是克服官僚主义以及滥用职权等行为的重要保证。在俄共(布)第九次代表大会上,列宁建议设置了专门的党内监督机构,即“中央监察委员会”。出于巩固党的统一和威信而成立的监察委员会,其任务是“同侵入党内的官僚主义和升官发财思想,同党员滥用自己在党和苏维埃中的职权行为”作斗争。关于监察机关的产生,列宁强调由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并不得在党内兼任其他职务。关于监察委员的人选,列宁则十分重视委员人选的党性修养、工作经验和党内的威信,并且委员人选还需经过长期的实践锻炼与考验。
3.创建党内监督的制度与机制
监察机关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和权威性,是列宁党内监督思想的重要内容。十月革命胜利后,随着由革命党向执政党的根本转变,党内的各种官僚主义倾向开始滋生并蔓延。1920年在俄共(布)九大上成立中央监察委员会的时候,明确规定中央监察委员会与中央委员会均由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两者在党内的地位是平行的。1921年3月俄共(布)十大的决议和1922年8月通过的新党章,明确了设立中央、区域、各省三级监察委员会,监察委员会和同级党委平行地行使职权,监委的决议同级党委必须执行,不得予以撤销。如果监委与同级党委不能取得协调,可提交党委监委联席会议、党代会或上级解决。为了加强监察的队伍和力量,1923年1月列宁在《我们怎样改组工农检查院》一文中,建议增加中央监察委员的人数,“从工人和农民中选出75-100名(这当然是大致的数字)新的中央监察委员”,他们“应享有中央委员的一切权利”。为了强化监察委员会的权威地位和监察效力,列宁指出:“中央监察委员会委员必须在自己主席团的领导下,经常检查政治局的一切文件。”“有一定的人数必须出席政治局每次会议的中央监察委员会的委员们,应该形成一个紧密的集体,这个集体应该‘不顾情面’,应该注意不让任何人的威信,不管是总书记,还是某个其他中央委员的威信,来妨碍他们提出质询,检查文件,以至做到绝对了解情况并使各项事务严格按照规定办事。”
(三)关于党内自由讨论的民主环境
自由讨论是党内民主的基础,也是党内民主的重要内容。列宁认为,基于党员在党内的自由与平等,党员可以就党内问题展开自由讨论甚至批评,以团结和统一为目的不同意见之间的讨论、交流甚至批评,是党的生命力重要体现。
1.开展党内自由讨论和批评是党内民主的重要内容和党的生命力的重要体现
“工人的社会民主党组织应当是统一的,但是,在这些统一的组织里,应当对党内的问题广泛地展开自由的讨论,对党内生活中各种现象展开自由的、同志式的批评和评论。”列宁认为,政党内部有持不同意见的派别,是不可避免的客观存在,而不同意见在党内的充分讨论与交流,是统一全党思想的基本条件,是保持政党“力量”与“生气”的保证。“马克思主义者意见不完全一致,这是事实。……这个事实不是证明俄国社会民主党软弱无力,而恰恰是证明他们有力量有生气。”
2.党内讨论坚持“少数服从多数”与保护少数相结合
真理并不以“掌握者”的人数多少来简单判定,党内有不同的意见既是正常的,也是展开讨论与交流的前提。列宁认为在充分讨论基础上形成的党的决议,在行动上必须要求“少数服从多数”,同时给予少数持不同意见者的“控诉权”。列宁的意见:一是支持出版党内刊物,展开党内讨论;二是党员拥有“控诉权”。“要成立党的专门委员会,受理有关的控诉。任何控诉,即使是由少数党员署名的控诉,也都应当由上述委员会给以详尽的回答,或由省委员会予以批示。”
3.党内自由讨论与批评的目的是维护党的团结与统一
列宁认为,既应该支持公开的、直接的和清楚的党内的批评,又要反对党内的派别活动,目的都是为了维护党的团结与统一。“批评必须是公开的、直接的、明显的和清楚的,而不是吹毛求疵、恶意中伤或咬文嚼字的讽刺挖苦。”对于党内的派别活动,列宁认为这是可能被“混进执政党内来的敌人”加以利用而导致党的分裂,是“不能容许”的。“任何派别活动都是有害的,都是不能容许的,因为即令个别集团的代表人物满心想要保持党的统一,派别活动事实上也必然会削弱齐心协力的工作,使混进执政党内来的敌人不断加紧活动来加深党的分裂,并利用这种分裂来达到反革命的目的。”
通过列宁关于党内民主的相关论述,可以看出列宁对“民主集中制”给予了集中而精辟的阐释,成为列宁党内民主思想的重要特色。李铁映在《论民主》一书中把列宁的民主集中制思想概括为四个方面:
(1)全体党员选举产生党的所有领导成员,选举产生党的各级领导机关。(2)党内的一切事务由全体党员直接或间接通过代表,在一律平等的条件下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来处理;全体党员有权讨论和决定无产阶级政治运动的问题,确定党组织的策略方针。(3)代表大会是党的最高机关,定期向党员汇报工作,党员可以撤换所选出的代表。(4)下级必须服从党的上级机关的决议,保持严格的党的纪律。
聚合中文网 阅读好时光 www.juhezwn.com
小提示:漏章、缺章、错字过多试试导航栏右上角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