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期,在世情、国情、党情发生深刻变化的形势下,推进党的建设与党的事业发展,都必须充分保障党员主体地位、充分发挥党员主体作用。保障党员主体地位、发挥党员主体作用,重要的一个前提,就是深刻认识和正确把握党员主体地位所蕴含的时代价值。从党建理论与党建实践发展来看,党员主体地位思想是新时期中国共产党自身建设理念转变的重要体现,是中国共产党党建规律的重要体现,是社会主义及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重要体现。
党员主体性地位思想,不仅在马克思主义政党理论中是一个明确的观点,而且在中国共产党的建党实践中也是早已明确的重要观点。但是,“党员主体地位”的概念则是在2007年胡锦涛同志的“6.25”讲话中首次明确提出。在近些年来党的重要文献中,关于“党员主体地位”的表述,由“坚持”到“尊重”再到“保障”,党员主体性思想的内涵越来越丰富,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党的自身建设理念的重大转变,体现了党对长期执政规律探索的重大成果,体现了党对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运用与发展。
一、党员主体地位思想是党的自身建设理念转变的重要体现
党内民主,是马克思恩格斯列宁建党思想的一个基本原则,也是实现党员主体地位理论与制度的重要条件。中国共产党明确提出“党员主体地位”,其实质就是要充分调动广大党员对于党的事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深刻理解中国共产党关于“党员主体地位”所体现的党建理念的新变化,对于发展党的建设理论、推动党的建设工程、改善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等,均具有重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一)党员主体地位思想实现了由客体建设向主体建设的转变
主体与客体是哲学和教育学领域中重要的基本范畴。在哲学视野下,主体是相对于客体而言,是在和客体的相互作用和相互比较中而得到自身规定的,主体是从事认识活动和实践活动的人;客体则是在从事认识活动和实践活动时所指向的一切对象物,是在主体活动的对象性指向中获得自身的基本规定,客体既可以是人也可以是物。随着现代教育理论的发展,在教育学看来,由于教育活动的特殊性(主客体都是特定的人),教育主客体的关系则是一种超越主客体关系的互主体性关系,而不是单一的主客体关系。党的建设的主客体,一般来讲,主体就是党的组织和机构,客体就是广大党员。党的组织是由个体党员组成,党的机构也是有个体党员担任或操作。因此,从哲学或教育学视域看,坚持并尊重党员主体地位折射出党的建设实现了由客体建设向主体建设的重大转变。
“客体建设论”,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党的建设中的“组织本位”或“领导本位”。在党的建设和发展历史上,由于党内民主的缺乏,党内制度的缺陷,党员构成的复杂,党员素质的差异,以及传统因素的影响等,党员尤指非领导干部的普通党员主要是作为党内被管理、被教育的对象即党的建设客体而存在,因此,这些广大党员很难找到和认同自己的主体存在。这种典型的“客体建设”现象,在党的建设历史上是一种长期被人忽视的客观存在。这种“客体建设”的表现主要有:在党员的权利与义务上,片面强调党员“应尽的义务”,忽视党员“应有的权利”;在党内监督上,片面强调党员是监督的对象,忽视党员也是监督的主体;在党内管理上,片面强调党员是管理的对象,忽视党员平等参与管理的权利;在党的决策上,片面强调党员执行决策的义务,忽视党员参与决策的权利等等。
党员主体地位,正是应对这种“客体建设论”而提出的。党的建设的历史和现实昭示:党员是构成党的基础性要素,党员是党的组织、党的生活、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主体。与“客体建设论”对比,党员主体地位所折射的“主体建设论”,其基本要义就是增强党员的主体意识,确立党员的主体地位,发挥党员的主体作用,从而推动党的建设、发展党的事业。党员主体地位所彰显的党的主体建设理念,并不是对党的组织和机构建设的排斥与否定,而是克服和解决片面强调将广大党员作为党的建设客体来对待的历史问题,从而更好地保障和落实广大党员所享受的“应有的权利”,更好地激发和凝聚广大党员参与和推动党的事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二)党员主体地位思想实现了由集体建设向个体建设的转变
坚持和尊重党员主体地位,强调的是广大党员在党的生活及党的实践中居于主导的、决定的地位。这种主导性和决定性的地位,表明党的建设开始进入了由注重集体建设向更加注重个体建设的新时期。党的集体建设,一般是指着眼于党的组织和机构建设,以建立、健全党的组织,改善与提升党组织的工作(执政)效能为中心。注重党员个体建设,就是要求党的全部实践活动必须以党员为根本、为中心,更加注重党员明确主体意识的培养,更加注重党员民主权利的维护,更加注重党内事务对于党员意志的体现,更加注重党员在党内主体地位的确立。
注重党员个体建设的新理念,与党的建设历史上偏重于集体建设的观念相比,彰显了三个方面的全新特点。第一,党的建设不再以组织或领导为本,而必须以党员个体为本、以党员个体为中心。必须发挥党员个体的主体性,依靠广大党员推进党的建设,尊重基础党组织和党员的创新精神,充分调动广大党员在党的建设和发展中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第二,党的建设不是以少数党员的权利为本,而应以绝大多党员的权利为本。要坚定不移地把党员的权益实现好、发展好、维护好,承认党员的个人权利必须受到宪法、法律和党章的保护,任何人特别是党的上级部门和领导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借口侵犯党员的权益,包括政治权益、经济权益和文化权益等。此外,还应特别关注城市下岗失业群体中的党员、城乡贫困党员以及老年党员等特殊群体党员的生活、工作需求,通过机制创新为他们排忧解难,让他们共享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成果,在市场经济的大潮中能够挺起腰杆发挥党员的先进性作用。第三,党的建设不仅着眼于党的整体,更着眼于构成党的肌体的一个个具体党员的权利为本。党的建设当然要在整体上规划,在整体上推动;但党员是党的建设主体,这种主体意识和主体地位只有落实到党员个体那里,才具有现实意义。因此,要以促进党员的全面发展和整体素质的提高为指向,在党的组织与相关机构的领导下,为党员素质的提高和先进性作用的发挥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制度保障。
当前在党员主体地位建设中,通过平等权利的保护,使每个党员的主体地位都能得到普遍的尊重和认可,这一点无论对于党员个体还是对党的整体来说,都具有极端重要的意义。第一,对于广大党员来说,如果其基本权利和平等地位能够在党内得到有效的保证,那么既可以确保每个党员在党内的权利底线,又可以激发每个党员自觉履行党员义务的内在动力,开掘每个党员的主导性和积极性。第二,对于党的整体来说,通过党员平等权利的保护,可以从一个重要方面,有效地理顺自身的治理结构,进而能够最大限度地激发党的整体活力。第三,通过对党员个体平等权利的保证,有助于绝大多数党员权利保证问题的落实,而防止在某些特定条件下绝大多数党员的实际权利出现“虚化”的情形。值得注意的是,党员的平等权利和主体地位有一定的边界,一旦越过这个边界,便会对党的功能和作用的有效发挥造成负面的效应。每个人自由的边界是他人的权利,每个人权利的边界是他人的自由。问题的关键在于,现实中往往是党的领导机构和党的领导干部的“权利边界”扩大,而普通党员个体的“权利边界”缩小。坚持和尊重党员主体地位,要防止和克服单方面强调党员个人权利,将党员个体(尤指党的领导干部)凌驾于党的整体之上,从而损害他人的权利和利益,损害党的团结、和谐与统一,否则便有悖于强调党员主体地位的初衷。
(三)党员主体地位思想实现了由外延式建设向内涵式建设的转变
党建的外延式模式,主要是指党的建设领域的不断拓展,通过扩大党的建设的涵盖面来推动党的建设、发展党的事业。党建的内涵式模式,则主要是指通过挖掘党的建设的内容深度,整合建设资源并形成合力,来推动党的建设、发展党的事业。
新时期党的建设的总体部署,集中体现在十七大报告关于党的建设部分的论述中。这种“总体部署”,在党的建设与发展历史上,首次把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列入党的建设的内容而形成“五大建设”,同时指明了“五大建设”各自的重点。重视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指明“五大建设”各自的重点,都鲜明地体现出新时期党的建设已经由注重外延式建设向注重内涵式建设的重大转变。
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既拓展了党的建设的涵盖面,更深化了党的建设的本质内涵。长期以来,说到党的建设,一般都是讲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这三大建设。进入新时期,党总结历史经验,根据新的实践要求,提出要注重制度建设,丰富了党的建设总体布局的内涵。党的十七大明确提出反腐倡廉建设这个科学概念,把反腐倡廉建设与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并列,构成党的建设总体布局,进一步丰富了党的建设总体布局的内涵。单从表面看,党的建设的范围在不断扩大,由“三大建设”到“五大建设”,但更重要的是,党的建设的内涵切实得到挖潜和深化。制度建设本可列入组织建设的范畴,反腐倡廉建设本可列入作风建设的范畴,把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列出,与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作风建设并重,既反映了社会的发展和形势的变化对长期执政的党的建设的新要求、新任务,更突出反映了党的建设内涵的不断拓展与深化,深刻表明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已经成为新时期党的建设的重要内容。邓小平指出:“领导制度、组织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胡锦涛指出:“坚决惩治和有效预防腐败,关系人心向背和党的生死存亡,是党必须始终抓好的重大政治任务。”要把中国的事情办好,关键取决于党,取决于党的先进性和战斗力,取决于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通过加强党的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领导体制和工作制度,可以使党的工作充满活力,进一步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提高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的能力。
党的十七大报告在论述“以改革创新精神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时,提出了“一个总目标、一条主线、五个重点、五方面建设”党的建设总体部署。这种战略部署,内容全面、重点明确、结构严整就成为新时期党的建设总体部署的鲜明特征,既在“面”上、更在“度”上大大拓展与深化了党的建设的内涵,而这些重要特征也在一定程度上是对党的建设已经由外延式建设向注重内涵式转变的集中说明。
总之,党员主体性思想体现了新时期党的自身建设理念的三个转变。“客体建设”,亦即党的建设中的“领导本位”现象,实质是把普通党员作为教育和管理对象的建设模式;“集体建设”,亦即党的建设中的“组织本位”现象,实质是在整体上加强党的建设尤其是以健全组织机构、提升组织机构效能为中心的建设模式;“外延式建设”,亦即党的建设中的“规模效应”现象,实质是以党的建设领域的不断拓展来推动党的建设、发展党的事业。“主体建设”,强调的是在党的建设中以党员为主体,通过增强党员的主体意识、确立党员的主体地位、发挥党员的主体作用,从而推动党的建设、发展党的事业;“个体建设”,强调的是在党的建设中以党员个体为中心,通过加强党员个体主体意识的培养、民主权利的维护、榜样力量的宣传等,以推动党的建设、发展党的事业。“内涵式建设”强调的是在党的建设中以党员为中心,通过党员主体意识的树立、主体地位的保障、主体作用的发挥,并据此整合党内建设资源、形成党的发展合力来推动党的建设与发展。
需要说明的是,党员主体地位思想所彰显的党的主体建设、个体建设和内涵式建设等理念的转变,并不是对党的客体建设、集体建设和外延式建设的排斥和否定,而是克服和解决党的建设中出现的“领导本位”、“组织本位”及“规模效应”等片面现象,在主客体建设、集体与个体建设、外延式与内涵式建设的并重与协调中推进党的建设的健康发展。
二、党员主体地位思想是党建工程的重要内容和党建规律的重要体现
民主是马克思恩格斯在创建无产阶级政党的实践活动中提出的基本建党原则。民主建党原则的根本要义,就是强调党内所有党员一律平等,是党员在党内的主体地位和主体作用的最基本的依据和前提。中国共产党不仅把民主作为建党的基本原则,而且视“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从而赋予党员主体性思想新的时代内涵。
(一)注重党员主体地位与主体作用是民主革命与社会主义建设探索时期党的建设“伟大工程”的重要内容
中国共产党的党建理论是毛泽东为代表的第一代中央领导集体创建的,始于井冈山时期,成熟于延安时期,发展于社会主义改造和建设时期。以毛泽东为代表的党的第一代中央领导集体,立足于中国国情和革命实际,坚持实事求是原则,把马克思主义建党理论同中国共产党的自身建设实践相结合,探索出一条着重从思想上建党,加强党的先进性建设的成功之路。
毛泽东不仅是中国共产党的缔造者之一,而且是党的建设理论的重要创建者。邓小平指出:“把列宁的建党学说发展得最完备的是毛泽东同志。”毛泽东的党建理论内容丰富,具有显著的民主革命与社会主义建设探索背景下的时代特点和实践特色。但是,无论从何种角度看,把思想建设放在首位是以毛泽东为代表的第一代中央领导集体党建思想的鲜明特色。思想建党,一是党处于中国民主革命的复杂环境决定的(如浓厚的封建专制思想、狭隘的小农意识等各种非无产阶级思想,以及严峻的革命形势、艰巨的革命任务等);二是保持无产阶级政党的先进性本色所决定的。前者是客观的,后者是主观的,但都与党员的角色意识、主体意识密切相关。事实上,也只有通过思想教育、通过革命实践,党员的主体意识才能确立起来,党员的主体地位才能显现出来,党员的主体作用才能发挥出来。
1939年,毛泽东在《〈共产党人〉发刊词》中提出:“建设一个全国范围的、广大群众性的、思想上政治上组织上完全巩固的布尔什维克化的中国共产党”是一项“伟大的工程”。在革命与建设实践中,“支部建在连上”等具体措施,“延安整风”等教育活动,都以充分尊重党员主体地位、发挥党员主体作用为动力基点,都以加强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等为重要“抓手”,以党员和党组织的先进性和战斗力来推动革命与建设的发展。毛泽东指出:“这种思想上没有入党的人,头脑里还装着许多剥削阶级的脏东西,根本不知道什么是无产阶级思想,什么是共产主义,什么是党。”因此,“我们主张积极的思想斗争,因为它是达到党内和革命团体内的团结使之利于战斗的武器。”关于从思想上建党,江泽民曾经指出:“强调从思想上建党,是毛泽东同志对马克思主义建党学说的一个创造性发展,是我们党能够保持工人阶级先锋队性质、不断提高战斗力的重要保证和基本经验。抓好了这一条,党的组织建设和作风建设的问题就比较容易解决。因此,加强党的建设,首先就要切实加强思想建设。”
(二)注重党员主体地位与主体作用是由革命转向建设、由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时期党的建设“伟大工程”的重要内容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到十三届四中全会期间,中国共产党领导我国人民从以阶级斗争为纲转向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从封闭半封闭转向改革开放,从计划经济转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社会转型时期,恢复和发展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是邓小平党建思想的历史性贡献,加强党的领导与改善党的领导相结合是其党建理论的战略性思想,而注重制度建设则是其党建思想的鲜明特色。
邓小平始终强调制度建设的极端重要性,把制度建设的作用提到了一个新的高度,在党的制度建设上大大地丰富了马克思主义党建理论。邓小平认为,在历史事变中,领袖个人的作用或责任与制度或体制的关系非常密切,体制或制度是决定性的,“领导制度、组织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制度问题,关系到党和国家是否改变颜色,必须引起全党的高度重视。”这种从制度上总结党的建设的经验教训,在党的历史上、在马克思主义党的学说史上还是第一次。
从邓小平强调党的制度建设的内容来看,涉及到党的政治、思想、组织与作风建设等多方面内容,而民主集中制是重点,同时包括党内的民主制度、干部制度和监督制度等。邓小平所以强调制度建设,党的历史经验、党所面临的形势与任务、提高执政能力与探索执政规律,是重要的考量因素;而尊重党员的主体地位,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发挥党员的主体作用,则是渗透与贯穿其制度建设思想与党内民主理论的重要内容。1956年9月,邓小平在《关于修改党的章程的报告》中就鲜明地强调所有党员一律平等而无例外。“党章草案要求,每一个党员严格地遵守党章和国家的法律,遵守共产主义道德,一切党员,不管他们的功劳和职位如何,都没有例外。”1978年12月,邓小平在《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一文中,提出了保障党员权利和创造民主条件的“三不主义”措施。“我们要创造民主的条件,要重申‘三不主义’:不抓辫子,不扣帽子,不打棍子。在党内和人民内部的政治生活中,只能采取民主手段,不能采取压制、打击的手段。宪法和党章规定的公民权利、党员权利、党委委员的权利,必须坚决保障,任何人不得侵犯。”
邓小平认为,党的民主集中制是个好制度,是最根本的、最便利的、最有效的制度。要建立健全民主集中制,使党的建设走出一条不依靠大的政治运动,而是依靠法规、制度的新路子;走出一条不依领导人的注意力和看法的改变而改变,而是以尊重党员主体地位发挥党员主体作用为基础、以党员集体意志为决策参考的民主制度与体制建设的新路子。
(三)注重党员主体地位与主体作用是深化改革开放、确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时期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的重要内容
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到十六大期间,以江泽民同志为代表的党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面对苏东剧变,面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面对中国共产党长期执政情况下党员队伍中产生的新问题,始终高度重视党的建设问题。
1994年党的十四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建设几个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新时期党的建设是一项“新的伟大工程”,提出了和平年代,社会主义建设时期,在长期执政条件下建设马克思主义政党的任务。会议提出了“要继续把党的思想建设放在首要地位”,“必须进一步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特别要注重制度建设,以完备的制度保障党内民主”等重要论断。党的十六大报告把“坚持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作为党领导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坚持的一条基本经验。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导地位的确立是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党建理论的突出贡献。2000年2月,江泽民同志在广东考察工作时提出“三个代表”,即:中国共产党始终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始终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始终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明确规定,“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党必须长期坚持的指导思想。“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重点回答了在新的时代条件下我们要建设一个什么样的党和怎样建设党的问题,是马克思主义建党学说的新发展,是新形势下全面加强党的建设的纲领。
关于民主集中制,江泽民在1989年12月《为把党建设成更加坚强的工人阶级先锋队而斗争》一文中有集中的论述。“民主集中制,是党的根本组织原则,是党内生活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是实现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必不可少的制度保证。”同时指出,“这一制度的基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在于充分调动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的积极性和创造精神”。1995年9月,《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试行)》颁布实施,这是党的历史上第一部保障党员权利的专门法规。党的十六大正式提出了“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的重要论断,并提出以保障党员民主权利为基础,以完善党的代表大会制度和党的委员会制度为重点,从改革体制机制入手,建立健全充分反映党员和党组织意愿的党内民主制度。
总之,以江泽民为代表的党的第三代领导集体高度重视党内民主,着力推进党的自身建设新的伟大工程。概括起来,推进党内民主建设与发展的举措包括三个方面。第一,加强党内民主制度建设,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基本要求和目标,切实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拓宽党内民主渠道,加强党员对党内事务的了解和参与,不断推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第二,发展党内民主的重点是权力制约,要通过加强党内监督、法律监督、群众监督,建立健全依法行使权力的制约机制和监督机制。关键要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保证他们正确运用手中的权力;第三,切实树立“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民主政治观念。中国共产党绝不是为党内民主而民主的,加强党内民主的目的是为了发展人民民主,造福于人民。
(四)注重党员主体地位与主体作用是新世纪新阶段以改革创新精神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的重要内容
党的十六大以来,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提出在全党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战略思想,要求全党发扬求真务实的作风,以改革创新精神加强党的建设,以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为主线,全面加强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和反腐倡廉五个方面的建设,全面推进了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
在党内民主建设中,明确提出“党员主体地位”重要概念,并视为党内民主建设的重要原则。2007年6月25日,胡锦涛在中央党校省部级干部进修班发表《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道路,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的重要讲话,首次明确使用“坚持党员主体地位”的表述。“要继续积极稳妥、扎实有效地推进党内民主建设,坚持民主集中制,坚持党员主体地位,完善党内民主制度,使党内民主意识普遍增强、党内民主制度不断健全、党的创造活力充分发挥。”2007年9月,党的十七大召开,在大会报告中,胡锦涛使用了“尊重党员主体地位”的提法:“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推进党务公开,营造党内民主讨论环境。”2009年9月,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更使用了“保障党员主体地位”的表述:“要坚持和完善党的领导制度,保障党员主体地位和民主权利,完善党代表大会制度和党内选举制度,完善党内民主决策机制,维护党的集中统一。”
切实加强制度建设力度,以保障党员主体地位和民主权利。2004年9月,正式颁布和实施《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条例》坚持以保障党员民主权利为基础发展党内民主的原则,对保障党员权利作出了更明确、更全面的规定。2006年1月,胡锦涛在中纪委第六次全体会议的讲话中,强调“要认真贯彻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党的十七大报告关于党的建设部分,就党内民主及制度建设作出了重要部署,涉及党的建设内容、重点、原则、方针、目的等;同时就制度建设问题,涉及到党的代表大会制度、党的地方各级全委会与常委会工作机制、民主集中制、地方党委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和任用重要干部票决制,以及选举制度和基层组织建设等问题。
“党员主体地位”思想,是对90多年来党的建设尤其是党内民主建设历史经验的科学总结,标志着党对自身建设规律认识获得了重大发展,必将对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尤其是党内民主的深度发展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在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总体战略部署中,突出强调“保障党员主体地位与民主权利”,彰显了新世纪新阶段以改革创新精神推进党内民主建设的重要内容。党员主体地位思想,是由党的性质和宗旨决定的,必须始终贯穿于党的建设伟大工程的实践之中。党的发展历史表明,党内民主是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的重要内容,而党的主体地位思想则是党的建设规律特别是执政党建设规律探索的重要成果。因此,在保障与实现党员主体地位的实践中,首要的是党员主体地位建设问题,解决的是党员的主体意识、主体能力。其次是党员主体地位实现制度问题,解决的是党员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和监督权等基本权利的维护与保障。再次就是党员主体地位的实现机制问题,解决的是党员主体作用的发挥及效能。
三、党员主体地位思想是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重要体现
(一)“人民主体地位”是马克思主义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观点
马克思主义认为,人是社会实践的主体,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列宁指出:“创造这一切、拥有这一切并为这一切而斗争的,正是人,现实的、活生生的人,而不是‘历史’。‘历史’可不是利用人作为工具以达到自己目的的某种特殊的人格,它不过是追求着自己目的的人的活动而已。”人的社会实践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基础和内容,人类社会的“历史”,就是在实践中人的主体地位不断生成、发展和物质性外化的过程与结果。生产力的“决定性”与人的“创造性”和“决定性”相比,人民群众的“创造者”则更具有根本性;生产力虽然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前提、基础和决定力量,但是,“人”既是生产力中最活跃的、最具革命性的核心要素,又是生产力的内容--人的主体性活动(离开人,生产力无以说明和无以存在)。“历史唯物主义认为劳动者是生产力中最活跃最革命的因素。工具在生产力中是重要的,但无论工具怎样复杂,都要由人来制造和使用。”马克思在批判唯心史观的基础上,指出人的主体地位既表现为个人的,更表现为集体的(也是社会的),不仅要注重个人的主体地位,更要注重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因此,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认为,人民群众是社会历史的主体,人民群众对历史的创造、变革和发展始终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在肯定人民群众的决定作用前提下,也承认领袖人物在历史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但是,领袖人物的历史作用只是在某种程度上适合时代发展需要,并反映人民群众需要和利益的情况下,才能真实地体现出来;反之,如果脱离一定时代的人民群众的需要,甚至违背人民群众的意愿,领袖人物则无从发挥其历史作用而将一事无成。从这个角度讲,“始终尊重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始终依靠人民群众的主体力量,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主体作用,维护和实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是马克思主义主体性理论的基本观点。”
2001年7月1日,江泽民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8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中指出:“人民群众是先进生产力和先进文化的创造主体,也是实现自身利益的根本力量。不断发展先进生产力和先进文化,归根到底都是为了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不断实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这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对马克思主义关于人民群众是社会历史发展的主体和决定力量思想的深刻阐释:人民群众既是创造先进生产力和先进文化、推动社会历史发展的主体,又是通过社会实践创造先进生产力和先进文化而不断满足自身物质需要和精神需要的主体。因此,“任何时候我们都必须坚持尊重社会发展规律与尊重人民历史主体地位的一致性”。
人,是社会的人,个人主体更充分地表现为社会主体。马克思主义的主体性理论,是个人主体与社会主体的统一。而人民群众是社会历史的主体,是社会发展的最终决定力量,这是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观点。因此,“人民主体地位”是马克思主义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观点。
(二)“党员主体地位”意蕴着“党员性”与“人民性”的统一
中国社会主义民主的实质,是“人民当家作主”;中国共产党党内民主的实质,是“党员当家作主”。这两种类型的民主在出发点与目的方面的高度一致性,是基于中国共产党党员所蕴含的“党员性”与“人民性”的内在统一性。
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明确指出:“过去的一切运动都是少数人的或者为少数人谋利益的运动。无产阶级的运动是绝大多数人的、为绝大多数人谋利益的独立的运动。”中国共产党从创建之日起,就明确宣布自己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1935年12月,瓦窑堡会议通过的《关于目前政治形势与党的任务决议》指出:“共产党不但是工人阶级的利益的代表者,而且也是中国最大多数人民的利益的代表者,是全民族利益的代表者”。2002年9月,党的十六大对党的章程作了部分修改,其中的一个重要内容是进一步阐述了党的性质,提出“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中国共产党不仅在宗旨中明确宣示自己的阶级基础和群众基础,而且团结和带领各族人民在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的进程中始终践行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密切联系群众,是我们党区别于其他任何政党的一个显著标志。我们党是在同人民群众密切联系、共同战斗中诞生、发展、壮大、成熟起来的。党离不开人民,人民离不开党。”“我们党始终坚持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党除了最广大人民的利益,没有自己特殊的利益。党的一切工作,必须以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最高标准。”
中国共产党以工人阶级为阶级基础,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具有历史的和现实的阶级先进性。共产党党员所具有的政党的先进性是“党员性”在静态层面的基本表现,共产党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是“党员性”在动态层面的基本体现;而共产党党员的“人民性”,则是党的宗旨“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所规定的,共产党除了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没有任何政党私利,共产党来自于人民、服务于人民。共产党党员的“党员性”与“人民性”既统一于内涵的规定性,更实现于党的执政实践中。在党的执政活动中,党员的“先进性”、“模范作用”与谋求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实践,两者实现互动与统一,即共产党员的“党员性”与“人民性”的统一。
(三)“党员主体地位”思想是人类社会发展规律在党的建设中的运用和体现
党员主体地位思想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政党内部所有成员一律平等。这种平等是党内成员积极性、主动性与创造性力量的前提和基础,同时也是党员主体地位的重要表现和党内民主发展的重要动力。无产阶级政党的先进性不仅在于其政党的性质、政党宗旨和历史使命的“人民性”,而且还在于政党内部所有成员毫无例外的平等性。中国共产党从局部执政走向全面执政以来,党已经处于并将长期处于国家权力的中心,党组织及党员的影响力渗透于社会之中,因此,党内民主对人民民主的带动和示范作用,具有应然性和必然性。但是,这种“应然性”和“必然性”又是以政党内部所有成员平等基础上的主体地位而激发的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做保证的。换句话说,成员平等是主体地位的先决条件,而平等基础上的党员主体地位,则是党内民主的基础,是党组织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的重要决定因素,是实现党内民主带动和示范人民民主的动力性要素。
保障党员主体地位是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在党的自身建设中的具体体现。科学发展观的重要内容就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更加关注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以人为本,实现人的自由和解放,是马克思主义所有理论和学说的核心思想。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主义者同盟章程》中明确指出:“共产主义者同盟的目的是:以一切宣传和政治斗争的手段破坏旧社会--推翻资产阶级,在精神上,政治上和经济上解放无产阶级和实现共产主义革命。”科学发展观把以人为本作为核心,是对马克思主义关于人的自由与解放思想的继承和发展。中国共产党始终把坚持和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民主权利作为党内民主发展的重要目标,始终把支持和实现人民当家作主作为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因此,从一定程度讲,党员主体地位思想是党民主执政、科学执政的重要要求,是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在党的自身建设中的具体体现。
保障党员主体地位是巩固党的执政地位、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基本前提。党的执政能力,从根源上讲来源于党的组织活力和党员及党员干部队伍的素质。保障党员主体地位,就是通过调动广大党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通过激发党组织的生机与活力,来巩固党执政的阶级基础并影响和扩大党执政的群众基础,不断提高党的领导能力与执政能力。在党的执政活动中,党员主体地位必然表现为党员是执政主体,无论党员的职位、身份和行业如何,每一位执政党党员都在用自己的言行影响着周围的群众、塑造着党的形象。因此,执政党党员的主体意识、主体地位及主体作用,是增强党执政的阶级基础和扩大党执政的群众基础的关键性要素。
“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这是党的十七大报告的重要论断。前者是对社会主义民主认识的深化,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实践的经验总结;后者是对党内民主认识的深化,是对执政党党内民主发展实践的经验总结。在我国,共产党党内民主与人民民主是一种互动互促的关系;同时,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掌握国家政权,相比较而言,党内民主会主导和带动人民民主的发展。总之,“党员主体地位”是“人民主体地位”在政党内部的同质性表现,党员主体地位思想是中国共产党探索执政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的重要成果,深刻反映了人类社会发展的基本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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