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党员主体地位与党内民主问题研究-党员主体地位与党内民主的相互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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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展党内民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在政党政治中的基本要求和重要内容,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关键所在。党员主体地位是党内民主的本质要求和发展动力,尊重党员主体地位和民主权利是新时期发展党内民主及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的重要内容与根本要求。离开党员主体地位的真正确立和民主权利的充分行使,发展党内民主就是一句空话;党员主体地位和民主权利的保障与实施,在很大程度上反映着党内民主的运行状况和发展水平。

    党员主体地位与党内民主在党的建设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实践中互动互促与辩证统一。党员主体地位是党内民主的核心理念、基本原则、发展动力与检验标尺。“核心理念”和“基本原则”,侧重于理论层面,是党员主体地位在党内民主中的基本定位;“发展动力”与“检验标尺”,侧重于实践层面,是党员主体地位在党内民主中的作用体现与效果检验。

    “党员主体地位”明确提出以来,已经成为新时期中国共产党党内民主及党的自身建设的重要理念。从党的文献所使用的定位词语来看,先后使用了“坚持”、“尊重”和“保障”,无疑说明“党员主体地位”在党内民主与党的建设中的重要地位;从理论发展与成果创新来看,“党员主体地位思想”是以改革创新精神不断推动党的建设实践、不断探索党的建设规律的重要理论成果。学术界关于“党员主体地位”的理论与实践价值探讨较多,关于“党员主体地位”与党内民主的关系也有很多观点。整体来看,党员主体地位与党内民主的关系可以概括为:在党的建设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实践中互动互促与辩证统一。具体分析来看,党员主体地位与党内民主的关系可以概括为:党员主体地位是党内民主的核心理念、基本原则、发展动力与检验标尺。“核心理念”和“基本原则”,是党员主体地位在理论层面的党内民主中的定位,其中“核心理念”标示着党员主体地位在党内民主理念体系中的本原性地位,而“基本原则”则是“核心理念”在理论层面的固化形态,具有贯通性与恒久性,往往“存在”于党的纲领、章程与政策之中。“发展动力”与“检验标尺”,是党员主体地位在实践环节中的作用体现与效果检验,其中“发展动力”标示着党员主体地位在党内发展动力系统中的本原性地位,而“检验标尺”既是衡量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实现以及动力效能的重要标尺,也是衡量党内民主发展程度和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尺。

    一、党员主体地位是党内民主的核心理念

    “理念”,一般与“观念”是同义语,但“理念”更指蕴含真理性、规律性认识或思想的观念。民主、平等、忠诚、奉献等,都是党内民主的重要理念,与之比较,“党员主体地位”则更具根本性。

    (一)作为核心理念,党员主体地位是党内民主的基石

    民主革命时期,毛泽东认为党员主体地位是党的组织和党员“积极性”的基础。1938年10月,毛泽东的《中国共产党在民族战争中的地位》文章,曾以“党的领导机关”及“党员和干部”的“积极性”,喻指党员主体的作用与党内民主的关系及其对革命胜利的极端重要性。“处在伟大斗争面前的中国共产党,要求整个党的领导机关,全党的党员和干部,高度地发挥其积极性,才能取得胜利。所谓发挥积极性,必须具体地表现在领导机关、干部和党员的创造能力,负责精神,工作的活跃,敢于和善于提出问题、发表意见、批评缺点,以及对于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从爱护观点出发的监督作用。没有这些,所谓积极性就是空的。而这些积极性的发挥,有赖于党内生活的民主化。党内缺乏民主生活,发挥积极性的目的就不能达到。”毛泽东的这一论述包含三层逻辑关系紧密的重要观点:党的组织和党员的积极性是夺取伟大斗争胜利的重要武器;积极性以党组织和党员的创造能力、负责精神、提出问题、发表意见、批评缺点和监督作用表现出来;党内民主生活是发挥积极性的基本保证。党员在党内平等的“主人”地位,其创造能力和负责精神才能真正得以激发,在党的工作和生活中也才敢于和善于提问题、发意见、批缺点,尤其是监督作用才能真正发挥。因此,党员的“积极性”,是以党员在党内的主体地位为基础的,是党员主体作用发挥的直接体现。

    改革开放初期,邓小平认为党员主体地位是党内民主的重要条件。1978年12月,邓小平在《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的报告中,重申“三不主义”,提出保障党章规定的党员权利、党委委员权利等是创造民主的条件。“我们要创造民主的条件,要重申‘三不主义’:不抓辫子,不扣帽子,不打棍子。在党内和人民内部的政治生活中,只能采取民主手段,不能采取压制、打击的手段。宪法和党章规定的公民权利、党员权利、党委委员的权利,必须坚决保障,任何人不得侵犯。”根据邓小平的论述,一是在改革开放的初期要积极创造发展党内民主的条件,二是基于破除“文化大革命”时期党内民主和人民民主遭到的严重压制和破坏、恢复党内和人民内部政治生活的民主秩序的客观需要;二是在政策和措施上重申“三不主义”、保障党员权利等。如果说“三不主义”的政策尚带有特定历史背景的色彩,那么保障党员权利和党委委员权利等“民主的条件”则具有根本性。也就是说,“三不主义”对于党员党内的主体地位和主体作用有解除“禁锢”之忧,是从政策层面考虑为党内民主的发展创造条件;而“坚决保障”党员权利和党委委员权利则具有根本性,是从激发党员对党的事业的内在驱动力角度来考虑为党内民主的发展创造动力条件的。

    社会主义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经济转轨与初步确立时期,江泽民强调要发扬党内民主、健全制度,保证党的各级组织和党员的民主权利。1992年10月,江泽民在《加强党的建设和改善党的领导》文章中,指出:“要进一步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制度建设,切实保障各级党组织和党员的民主权利。疏通和拓宽党内民主渠道,使党员的意见、建议、批评能够及时准确地反映上来。在党内生活中发扬讲真话不讲假话、言行一致的优良作风,支持和保护党员依据党章规定的权利发表意见。对侵犯党员民主权利,压制党员批评,进行打击报复或诬告陷害的人和事,要认真查处。”江泽民的这一论述,实质上提出了保障党的组织和党员的民主权利的四种基本途经:一是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制度建设;二是疏通和拓宽党内民主渠道;三是发扬党内讲真话和言行一致的优良作风;四是查处侵犯党员民主权利的各种行为。这里特别强调了制度建设问题,党内民主制度是党员主体地位及主体作用的基本保障,缺少了制度保障,党员主体地位及主体作用往往只能停留在“口号”层面了。民主渠道和优良作风,是保障党员主体地位的重要条件,两者之间是一种相互促进的关系,民主渠道可以促成和发扬优良作风,优良作风可以保证民主渠道的畅通,因此,缺乏民主渠道或者渠道不够畅通,都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党员的主体地位切实确立及其主体作用的有效发挥。查处与惩处(侵犯党员民主权利的行为),则是依据党纪党规对党员民主权利的一种有效保护。

    十六大以来,2007年的胡锦涛“6.25讲话”,十七大报告和十七届四种全会决议,先后使用了“坚持”、“尊重”和“保障”等词语,多次明确提出和阐释党员主体地位问题。

    总之,在党的事业发展中,党员作为权利义务相统一的主体,具有自主性、能动性和创造性,其主体地位的确立和主体作用的发挥,对党内民主及党的事业发展起着基础性与决定性作用。“党员主体地位”核心理念,明确了党员是党的事业的“主体”和“主人”的思想,揭示了党员在党内民主中的基础性地位。因此,发展党内民主,必须树立“党员主体”这个核心理念,夯实“党员主体地位”这个基石。

    (二)作为核心理念,党员主体地位反映与体现了党内民主的本质和规律

    “党员主体”及其主体性实践是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的本质性内容。历史唯物主义认为,人是社会活动的主体,人的自主性、自觉性和创造性活动是人类历史的内容,而人类历史也就是追求着自己目的和利益的人类实践活动。从政党政治角度看,自从政党产生以来的人类政治活动,从政治层面较为全面的反映和体现着“人类历史”。在政党内部,自由、平等、民主等,几乎被所有类型的政党视为重要的理念与原则。而无产阶级政党诞生以来的理论及其指导下的实践证明,是最有权利和最有资格把“民主”写在旗帜上的新型政党。在无产阶级政党的事业发展中,每一名党员都是具有自主性、能动性和创造性的实践主体,是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实践主体,而围绕党的事业和党的建设所开展的一切活动归根结底都是“党员主体”的实践性活动。因此,可以说在无产阶级政党内部,以平等、民主为基础赋予了党员“主人”的称号、“主体”的地位,以党员和党的各级组织的“主体作用”的充分发挥来谋求大多数人的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并以这种理念指导下的实践推动着党的事业和党所代表的人民的事业不断获得了实质性的新发展。

    “党员主体地位”的核心理念可以统领和整合党内民主的其它概念、原则和范畴。在无产阶级政党的发展实践中,确立的并不断发展的平等、民主等概念,代表大会制、民主集中制、少数服从多数等制度和原则,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内容和要求,构成了党内民主的概念、原则和范畴体系。如果从“原生”与“派生”的关系看,“党员主体”是“原生”,而党内民主的其它概念、原则和范畴都可视为“党员主体”的“派生”和延伸,都是党员在党内的“主人”角色和“主体地位”的渗透和具体体现。如果从党内民主的结构层次和结构体系看,“党员主体地位”是基点,有了“党员主体”这一“细胞”,才有党的组织这一“肌体”;有了党员在党内主体地位的确立和保障,党内民主的其它概念、原则和范畴才有了实质性的内容依托和实践性的价值支撑。因此,在党内民主的概念、原则和范畴体系中,“党员主体”是渗透和贯穿党内民主理论与实践的一根“红线”,党内民主的其它概念、原则和范畴是对“党员主体地位”的运用及实践中的保障,抓住“党员主体”这一核心概念,可以统领和整合党内民主的概念、原则和范畴体系。

    “党员主体地位”的核心理念是党内民主本质的把握与体现。党内民主与人民民主虽然在地位、主体、民主形态和适用范围等方面有所不同,但是,每一名党员都来自于人民,也是人民的组成部分,党内民主在范畴上属于并寓于人民民主之中。社会主义人民民主的本质是“人民当家作主”,无产阶级政党党内民主的实质是“党员当家作主”。“党员当家作主”,实质就是党员在党内的“主人”角色、在党的事业中的“主体地位”。离开党员主体地位,就没有真正意义的党内民主;党的事业发展,就是党员主体地位确立与实现、党员主体作用凝聚与发挥的过程。因此,党员主体地位与党内民主是内在统一的、互动互促的,党员在党内的“主人”角色和“主体地位”是贯穿党内民主理论与实践的核心要素,抓住了“党员主体地位”就抓住了党内民主的本质与规律性要求。

    (三)作为核心理念,党员主体地位制约与规定着党内民主的制度安排

    党员主体地位与党内民主,不管是理论上还是实践中,都是互动互促而又内在统一的整体。党员主体地位是党内民主的本质内容和规律性要求,而党内民主的制度安排和运行机制都受到党员主体地位的制约与规定。因此,发展党内民主理所当然要围绕“党员主体”这个核心,夯实“党员主体地位”这个基石,发挥“党员主体作用”这个力量。

    完备的制度对于发展民主具有基础性作用。1978年12月,邓小平在《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文章中提出:“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制度是民主发展的结果,也是民主进一步发展的基础。从制度结构看,一般有根本制度和基本制度之分,但不管那种类型的党内民主制度,都是党员主体地位的体现和保障。党内的各项民主制度,既是党员主体地位的实现形式,更是党员主体作用发挥的保障性规定。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是党的根本政治制度和领导制度,同时是党的最高权力机关和监督机关,融选举权、参与权、知情权、决策权和监督权于其中的党的“代表制”,本身就是党员在党内主体地位与主体作用的制度性表现。同理,党的地方和基层代表大会,也具有同样的职责和功能。党的代表大会、全委会、常委会等,又是党的制度规定的党的组织结构体系。因此,不管从制度结构看,还是组织体系看,党员主体地位都是党内民主的制度创建和制度运行的依据和要求,而制度是保障,组织是载体。

    流畅而科学的制度运行机制对于发展民主最有保障力。党的十七大报告的指出,“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推进党务公开,营造党内民主讨论环境。”不难看出,党务公开和民主讨论环境是从民主机制层面谈论的,也都是保障党员主体地位和民主权利的党内民主制度运行的基本要求。党内民主制度的运行机制涵盖很多内容和要求,但是党内授权机制、党员选举机制、党员参与机制、党内决策机制、党内监督机制则是必不可少的重要内容。为了保障党员主体地位、发挥党员主体作用,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了多项党内民主制度及其运行机制的要求,如“代表任期制”、“党代表大会常任制”、“票决制”、“定期报告工作制度”、“党内情况通报制度”、“党内情况反映制度”、“重大决策征求意见制度”,以及改进候选人提名制度和选举方式、扩大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直接选举范围等等,既是制度规定也是制度运行要求。

    二、党员主体地位是党内民主的基本原则

    党员主体地位,作为党内民主及党的建设的基本原则,这个原则是对“核心理念”的进一步确认,将“核心理念”以“原则”形式固化的形态。党员主体地位作为党内民主的基本原则,既体现于马克思主义政党创建原则之中、体现于无产阶级政党的其它原则之中,也运用和验证于无产阶级政党的发展实践之中。

    (一)作为“基本原则”,党员主体地位是马克思主义政党创建的重要原则

    马克思恩格斯在创建无产阶级政党的实践中,虽然没有明确提出“党员主体地位”这一概念,但是这一思想和观念广泛地存在于对发展党内民主、确认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民主权利等有关问题的论述之中。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谈到共产党人的理论原理--“消灭私有制”时,指出:“共产党人的理论原理,决不是以这个或那个世界改革家所发明或发现的思想、原则为根据的。这些原理不过是现存的阶级斗争、我们眼前的历史运动的真实关系的一般表述。”这一论断,深刻地揭示出无产阶级政党的理论原理、重要原则是对社会真实关系的“概括”和“表述”,而不是来自于某些人的“发明”或“发现”。当然的,“党员主体地位”作为无产阶级政党的基本原则,也是对无产阶级政党性质和宗旨的“一般表述”,是对党员在党内地位和作用的“一般表述”。

    1847年6月,世界第一个无产阶级政党--共产主义者同盟第一次代表大会通过的《章程》,明确而彻底地摒弃了“德国正义者同盟”的宗派、等级、密谋等特征,确立了民主建党的原则。《章程》规定的“所有盟员一律平等”、同盟机构由选举产生并可以随时撤换、全盟最高权力机关的代表大会决定全盟的一切重大问题、全盟最高权力执行机关的中央委员会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等原则、制度或规定,无一不是建立在党员(盟员)党内的平等主体地位基础之上的,也都是对“党员主体地位”的反映和确认。

    列宁对无产阶级政党的建设与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不仅体现在以民主集中制为代表的党内民主制度化与体系化建设方面,更突出地表现在其关于党内民主的制度建设蕴含着党员的主体地位和主体作用的确认与保障上。列宁在《怎么办》一文中提出实行民主制需要两个必要条件:“第一,完全的公开性;第二,一切职务经过选举。”“公开性”既是党内民主的要求,也是党员参与、熟悉党内情况并履行建议和决策等权利以及进行监督的重要条件。关于确认党员是党的“主人”、尊重与保障党员权益方面,列宁有大量的论述。“俄国社会民主工党是民主地组织起来的。这就是说,党内的一切事务是由全体党员直接或者通过代表,在一律平等和毫无例外的条件下来处理的;并且,党的所有负责人员、所有领导成员、所有机构都是选举产生的,必须向党员报告工作,并可以撤换。”“要真正民主地决定问题,只召集该组织选出的代表开会还是不够的。必须让该组织的全体党员在选举代表的同时就整个组织所关心的有争议的问题都能人人独立地发表自己的意见。”“代表制”与“民主的集中制”是党的决策和决议的制度和渠道,它不仅仅是对党的代表的意见的汇总与集中,更关键的是党的代表的“意见”,应该是也必须是他所代表的党员就党组织所关心问题的真实意愿的“集中”表达。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党内民主和党员在党内地位及其作用的论述,都蕴含着对党员在党内的主体地位和主体作用的确认。党员是党的“主人”身份、党员在党内一律平等的地位、党员是党内权力的终级所有者等等,在马克思主义建党理论中是确认无疑的,这些思想和原则为无产阶级政党确立党员主体地位、发挥党员主体作用提供了基本的价值取向。

    (二)作为“基本原则”,党员主体地位贯穿并体现于党内民主的其它原则之中

    中国共产党继承并发展了马克思主义政党的基本原则,平等原则、党员权利和义务相统一的原则、民主和集中相统一的原则、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民主选举原则、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以及民主监督原则等,是党内民主的基本原则。从党内民主原则确立的宗旨及其运行目的来看,“平等原则”等基本原则,反映党内民主的本质、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实现党的奋斗目标等必然是应有之意,但是所有这些都是建立在对党员党内平等的主人地位的尊重和保障、建立在对党员在党的事业中主体作用的凝聚和发挥基础之上。

    “平等原则”表明,政党内部所有党员一律平等,这种“平等”不仅反映在《党章》的制度规定之中,也体现在党内的生活之中。“一律平等”,是最直接、最清楚地对党员党内“主人”身份的政治确认。“民主集中制”、“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把民主与效率、自由与秩序科学地协调起来,既保障少数人的民主权利、尊重少数人的意愿,又能防止极端民主化和个人专制,是以“原则”的形式对制度运行中党员主人地位的确认和保障。“民主选举原则”和“民主监督原则”,选举权、被选举权和监督权,是党员主体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是最能直接表达党员主体意愿、发挥党员主体作用的权利,也是对党员主体地位和作用的直接体现与切实保障。

    作为“基本原则”,党员主体地位还体现着党内民主的发展目标。中共中央组织部党建研究所课题组在《党内民主建设的基本理论问题》研究成果中,认为中国共产党的发展目标分为三个层次:把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民主权利作为党内民主的直接目标,把增强党的创新活力、巩固党的团结统一作为党内民主的根本目标,把以党内民主带动人民民主、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作为党内民主的总体目标。党员主体地位作为党内民主的“直接目标”,真实地体现了党内民主的实质--“党员当家作主”。把党员主体地位纳入党内民主的“基本原则”范畴,不仅仅是这一原则反映了党内民主的实质和内在要求,体现了以人为本的重要理念,还在于这一原则顺应了时代潮流、符合了党心民意,是党内民主发展的直接目标。因此,党员主体地位基本原则的确立与实施,就能为党员行使知情权、选举权、参与权、监督权等民主权利创造条件、提供保证,党内民主最基本的目标要求就能得以实现。

    (三)作为“基本原则”,党员主体地位运用和验证于无产阶级政党的发展实践之中

    无产阶级政党创建之后,马克思恩格斯非常注重对政党斗争实践的指导和领导。第一国际时期,马克思恩格斯根据组织内部存在压制民主的现象,提出了培养成员“独立自主精神”,并指导第一国际制定了体现政党民主和党员主体地位的一些新的规定,如国际工人协会会员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每一名代表都只有一票表决权,代表大会必须认真研究和讨论支部、小组提出的报告,代表大会必须广泛听取全体会员的建议和意见等。列宁不仅是无产阶级政党理论的重要“建设者”,而且是社会主义执政党理论的重要贡献者。1921年的俄共(布)十大在社会主义建设思想史上是一个重要的转折,在俄国无产阶级政党建设史上也是一个重要转折。作为新经济政策的政治反映,列宁主张党内由“战斗命令制”改为“工人民主制”。实施“工人民主制”,党内推行普遍的选举制、报告工作制、监督制以及施行中的细则规定,都充分地体现并保障党员在党内的主体地位和主体作用。

    中国共产党在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的进程中,不断认识和发展党员主体地位思想。1938年10月,毛泽东指出“处在伟大斗争面前的中国共产党,要求整个党的领导机关,全党的党员和干部,高度地发挥其积极性,才能取得胜利……而这些积极性的发挥,有赖于党内生活的民主化。党内缺乏民主生活,发挥积极性的目的就不能达到。”1945年刘少奇在党的七大《关于修改党章的报告》中指出:“党内民主的实质,就是要发扬党员的自动性与积极性,提高党员对党的事业的责任心,发动党员或党员的代表在党章规定的范围内尽量发表意见,以积极参加党对于人民事业的领导工作,并以此来巩固党的纪律和统一。”

    改革开放以来,邓小平多次强调发展党内民主和调动党员积极性问题。1978年,邓小平在《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讲话中指出,“民主是解放思想的重要条件”,“当前这个时期,特别需要强调民主。”1987年6月,邓小平在会见南共联盟中央的客人时,明确提出:“调动积极性是最大的民主。至于各种民主形式怎么搞法,要看实际情况。”2001年7月,江泽民《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八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指出:“发展党内民主,充分发挥广大党员和各级党组织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是党的事业兴旺发达的重要保证。”2002年党的十六大报告明确提出了“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的重要论断。

    2007年6月25日,胡锦涛在中央党校省部级干部进修班发表了重要讲话,首次明确提出了“坚持党员主体地位”的重要论断。2007年10月,胡锦涛在十七大报告中指出:“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推进党务公开,营造党内民主讨论环境。”2009年9月,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保障党员主体地位和民主权利。以落实党员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监督权为重点,进一步提高党员对党内事务的参与度,充分发挥党员在党内生活中的主体作用。”

    总之,从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党内民主的论述中,可以看出党员在党内主体地位思想是清晰而明确的。中国共产党在发展党内民主进程中,对党员主体地位的认识和保障在实践中不断获得新发展。

    三、党员主体地位是党内民主的发展动力

    江泽民指出:“我们这样一个有五千万党员的大党,靠什么组织起来并具有强大力量呢?很重要的是靠坚持和完善民主集中制。”“它要求充分发扬民主,健全民主制度,保障党章规定的党的各级组织和党员的民主权利,使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朝气蓬勃,以自己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贡献于党的事业,并有效地监督党的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民主集中制是党的根本组织原则,运用这一原则可以把广大党员有效地“组织起来”,而“组织起来”之后要具有“强大力量”,就需要“充分发扬民主,健全民主制度”。这里很重要的是,从党的组织原则和党内民主及民主制度来激发和凝聚“党的力量”,并指出力量来源于“党组织和广大党员”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既然力量的主体是“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则“发扬民主和健全民主制度”也必然地主要地围绕“党组织和广大党员”来展开。有学者研究认为:“党内民主动力,就是党员和党组织对推进党内民主建设的要求和积极性,以及在此基础上而采取的相关行动。”如果从动力角度看,党员主体地位是党内民主发展的一种内在性动力,这种内在性动力表现在培养与激发党员个体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整合与增强党的整体活力两个层面。

    (一)党员主体地位是发展党内民主的内在性动力

    内在性动力,与外在性动力相对应,一般指存于人的主观意识之内的,能稳定推动事物运动和发展的人类特有的一种力量。内在性、稳定性、持久性是这种动力所体现出来的力量的基本特点。

    党员主体地位作为党内民主的内在性动力,首要的在于党的性质和宗旨的规定性。马克思恩格斯指出:“无产阶级的运动是绝大多数人的、为绝大多数人谋利益的独立的运动。”同时指出“共产党人是各国工人政党中最坚决的、始终起推动作用的部分”。后来恩格斯谈到无产阶级政党的宗旨时指出:“联合会的宗旨是推翻一切特权阶级,使这些阶级受无产阶级专政的统治,为此应采取保持不断革命的方法,直到人类社会制度的最后形式--共产主义得到实现为止。”这些关于无产阶级政党的性质、党所领导的运动的目的等的规定性说明,无疑表明,这是“自觉阶级”自我“组织起来”的政治宣示,同时,“为绝多数人谋利益”、“共产主义的目标”、“全人类解放的目的”等宣示,却又以组织起来的政党的力量去吸引、团结和带领更多的工人阶级成员一起奋斗。显而易见,无产阶级政党的性质、宗旨等政治宣示是政党保持先进性的内在动力。

    党员主体地位作为党内民主的内在性动力,还在于党内民主的基本原则的规定性。马克思主义政党的先进性不仅在于宗旨和使命的人民性,而且还在于它自身内部成员之间是平等的。无产阶级政党从创立开始起,就以“民主”和“平等”为建党的基本原则。中国共产党在革命、建设和改革的历史进程中,十分重视党内民主的建设、重视党员主体地位的保障和主体作用的发挥。毛泽东曾经指出:“扩大党内民主,应看作是巩固党和发展党的必要的步骤,是使党在伟大斗争中生动活跃,胜任愉快,生长新的力量,突破战争难关的一个重要武器。”“生长新的力量”,当然地从发展党内民主而来,从党组织和党员的主动性积极性创造性而来。全国执政以来,中国共产党长期处于国家权力体系的中心,党组织的影响力渗透于社会的方方面面。从权力配置和制衡角度看,发展党内民主,保障党员主体地位,不仅有助于对党内权力进行制约和监督,还会示范和促进国家权力的合理配置和依法监督。从党员力量看,只有产生于党员主体的内在性与自主性力量,才能为党内民主提供内在的、稳定的、持久的动力和源泉。从组织力量看,它既来自组织本身的民主构建与合理架构,更来自于组织中的党员这一主体。党员在党内主体地位的尊重、民主权利的保障,以及对党内事务参与程度,在很大程度上体现并决定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总之,从这一层面看,形成党内民主的发展动力,最为关键的就是强调党员在党内生活中的主体地位,否则党内民主的发展便会失去主体力量的推动。

    (二)党员主体地位可以培养与激发党员个体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党员主体地位”,是由党的性质和宗旨规定的,并以《党章》的形式确认的党员在党内的政治地位。党员在党内的“主体地位”与《党章》赋予党员的权利义务紧密相连。其中,履行义务是党员加入组织时的自觉宣示,并且由坚定政治信仰、“党的主人”的身份职责与使命感为动力保证;而党员民主权利的切实保障与充分行使,则是党员“主体作用”发挥的关键性前提。

    自觉履行义务的内在动力既由党员自觉的政治宣示来体现,更由党员主体地位为保证。承认党的章程是加入党组织的必要条件,“入党宣誓”意味着经过政治考验、符合入党条件、吸收入党申请者而进行的一种组织程序,对申请入党者来说是一种政治上的庄严承诺:拥护党的纲领,遵守党的章程,履行党员义务,执行党的决定,严守党的纪律,保守党的秘密。毫无疑问,经过考验、考察而加入党组织的“政治宣示”,对于每一名党员来说都是一种自觉履行党员义务的内在动力。同时,党员作为党的肌体的细胞和基本要素,是与党的事业发展息息相关、密切相连的。党章所规定的权利义务一致性,尤其是对党员主体地位的确认和对党员权利的充分保障,党员的价值得到实现,党员的主体意识得到增强。这种情况下,也就是党员履行义务的自觉内驱力加上民主权利的组织保障所形成的坚强而持久的合力,是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的基本保障,是党组织具有生命力和战斗力的力量源泉。

    (三)党员主体地位可以整合与增强党组织的整体活力

    一般而言,党组织的活力主要取决于三个方面:一是党员个体的作用发挥,二是党员意志的科学整合方式,三是党组织的工作机制创新。不难看出,三个方面都必须围绕“党员主体地位”这一基础来展开,都必须朝着激发党组织和党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这一根本力量来推进。

    从党员个体的作用发挥来看,党员在党内的主体地位得到了切实的坚持、尊重和保障,广大党员就能敞开思想、畅所欲言,敢讲真话、讲实话、讲心里话,充分表达新的见解、新的观点、新的思想,就能营造一个不同意见平等讨论和坦诚交流的宽松环境与良好氛围。从党员意志的整合方式来看,“政党要作为一个整体具有强大的力量,必须依靠党章来指导和统一全党的行动。一方面,党章凝聚和表达了全体党员的共同意志,是全党团结奋斗的政治基础;另一方面,党章阐明了全体党员依党章规定参与党内事务、监督党内权力的权利,党员权利一律平等。”因此,依照党章的规范性规定并以保障党员主体地位和民主权利为基础来整合党员意志,才能保证党的所有意志、行为和活动,既真正来自于全体党员,又能依靠全体党员的自觉实践来实现。从党组织的工作机制创新来看,工作机制的创新与实践首先做好基层组织活力问题,因为“党的基层组织是党执政的组织基础”,“以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带动其他各类基层组织建设”是党的十七大提出的以改革创新精神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的战略部署。从实践来看,党的基层组织的亲和力、凝聚力和战斗力来自于三个方面的:组织设置的优化,党务工作者队伍的建设,保障机制的完善。优化组织设置,重点是根据党员发展情况和党员流动情况,合理布局党的组织机构,努力构建纵横到边、条块结合的党组织网络,实现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全覆盖。建设党务工作者队伍,重点在党务工作者的素质及能力培育上,通过定期业务培训、学习交流活动等形式,着力解决推动党内民主发展所要求的党员素质培育和能力提升问题。完善保障机制,重点是加大人、财、物的投入力度,同时建立和完善党内激励、关怀、帮扶等机制,努力实现“有党员就有党的组织、有党的组织就有活动阵地、有活动阵地就要开展有效的活动”的组织建设和发展目标。

    总之,保障党员主体地位、发挥党员主体作用,可以最大限度地培育和激发广大党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可以最大限度的整合与增强党组织的整体活力,有效形成党内民主的发展动力,“又有集中又有民主,又有纪律又有自由,又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生动活泼,那样一种政治局面”就能在党内形成。

    四、党员主体地位是党内民主的衡量标尺

    党员主体地位既是党内民主发展的逻辑起点,又是党内民主实践的落脚点。党员主体地位的实现程度、党员主体作用的发挥程度,是检验和衡量党内民主发展程度的重要标尺。党员主体地位作为党内民主的衡量标尺,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政党对党员主体地位的认识水平,二是政党对党员主体地位保障的制度安排,三是政党对党员主体地位落实的实践部署。第一方面属于理念的范畴,第二方面属于制度的范畴,而第三方面属于实践范畴,通过理念、制度和实践三个方面可以衡量一个政党的政治成熟程度和党内民主的发展状态。

    (一)政党对于党员主体地位理念的认识水平

    中国共产党对于党员主体地位理念的认识,在建党之初就是明确的,而且随着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实践的发展而深化。党的一大就明确民主集中制为根本组织原则,党的七大首次详细而系统地规定了党员权利和义务,党的八大提出了集体领导的原则,党的十二大规定了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党的十三大提出了加强选举制度等党内民主制度建设,党的十四大、十五大、十六大都提出了疏通党内民主渠道、保障党员民主权利、建立健全反映党员和党组织意愿的党内民主制度建设的任务。党的十七大正式明确提出“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推进党务公开,营造党内民主讨论环境”等,对党内民主建设作出了重要部署。因此说,党的队伍和事业的不断发展壮大,同党对党员党内的主体地位和主体作用的认识程度不断加深和清晰分不开的,党员主体地位的认识程度和保障程度,直接决定着党内民主和党的整体建设的水平和程度,也直接关系党的建设和党领导的事业的兴衰成败。

    判断一个政党党内民主的发展水平,并不仅仅从政党的性质规定和宗旨说明为依据,也不仅仅是看政党某一时期的政策说明和实践行为,最关键的要看对于党内民主本质的认识、发展规律的掌握及其这些理念指导下的实践。也就是说,看政党的发展是否建立在党员主体的力量基点上,看政党总的发展状态上党内民主是否处于“向上”、“向善”的趋势中,看政党以其党内民主的发展是否对社会民主的发展切实起到示范和带动作用。

    中国民主革命时期,出于革命战争的需要,中国共产党党员为党的事业随时准备牺牲一切,包括放弃一些党员权利,这在当时是有历史合理性的。即使全面执政以后,党依然会受到封建专制文化等因素的影响,保障党员主体地位和民主权利的思想在党内也还没有完全确立。但是,在整体上,党在不断地加强自身建设,在党内不断用民主制去调动全党的积极性,这也是民主革命能取得胜利的重要经验。毛泽东在1937年5月曾指出:“在反动和内战时期,集中制表现得多一些。在新时期,集中制应该密切联系于民主制。用民主制的实行,发挥全党的积极性。”改革开放初期,邓小平多次反复强调,发展党内民主是党长期的坚定不移的目标。“当前这个时期,特别需要强调民主。因为在过去一个相当长的时间内,民主集中制没有真正实行,离开民主讲集中,民主太少。”“我们过去对民主宣传得不够,实行得不够,制度上有许多不完善,因此,继续努力发扬民主,是我们全党今后一个长时期的坚定不移的目标。”江泽民在谈到党的民主集中制的时候,明确指出:“这一制度的基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在于充分调动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的积极性和创造精神,在党中央领导下,集中全党的正确意见,团结一致地为人民利益而工作。”新时期,胡锦涛更是明确指出:“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推进党务公开,营造党内民主讨论环境。”

    毛泽东曾经指出,党的建设是中国革命克敌制胜的重要法宝之一。同样,党的建设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不断取得新的胜利的重要法宝之一。中国共产党始终注重加强党的自身建设,充分认识到党的组织和广大党员在党的建设和党所领导的人民事业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体现了一个马克思主义政党与时俱进的理论品质与实践品格。

    (二)政党对于党员主体地位保障的制度安排

    没有民主权利的切实保障,党员在党内的主体地位只能停留在理论层面,而对民主权利最有力的保障便是制度保障。邓小平指出:“领导制度、组织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一般而言,党内民主是这样一种状态,它实现于党员权利保障基础上的、党内自由平等讨论后的、党员意志的“科学整合”与“集体表达”。那么,以制度的形式保障党员主体地位与民主权利这是党内民主的重要基础。

    从手段的角度看,保障党员主体地位与民主权利的制度安排是党内民主发展水平的重要检验标尺。党内民主的衡量标准可以有多种,但对于党员主体地位和民主权利的制度保障,则是极其重要而关键的标准。作为政党,在全党形成对党内民主的思想认同,是党内民主获得发展的基本条件,但是以制度的形式保障党员主体积极而有效地参与党的事务的管理与决策,则是更为重要的前提条件。“思想认同”解决的是参与的意愿问题,而制度保障则是参与的实现问题。因为,没有畅通的参与渠道,没有参与的制度保障及完善的参与机制,必然挫伤党员主体的参与意愿,党内民主无法真正实现。这一切,都需要以制度的形式来保障党员的各项民主权利。因此,从“手段”的角度看,保障党员主体地位与民主权利的制度建设不仅是重要的,而且是衡量政党成熟程度的重要标志。

    从目的的角度看,保障党员主体地位与民主权利的制度安排同样是党内民主发展水平的重要检验标尺。从形式与内容的关系角度看,制度依然属于形式的范畴。但是,民主的制度运行的目的,则是为了民主主体有序参与党内事务提供重要保证。从政党建设与发展规律来讲,党内民主制度都要以确立党员的主体地位、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发挥党员的主体作用来设计和安排,执政党更是如此。因为党员主体地位的确立、民主权利的保障、主体作用的发挥,是政党党内民主建设的根本任务和根本目的,这是政党保持生命力和战斗力的根本保障,是政党实现它所代表的人民根本利益的根本保障。只有全面认识党员主体地位在党内民主建设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并以完备的制度和完善的机制为保证,党内民主才能获得真正的健康的持久的发展。因此,从“目的”的角度看,保障党员主体地位与民主权利的制度建设不仅是重要的,而且成为衡量政党成熟程度的重要标志。

    2004年9月,《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颁布实施。这是中国共产党发展史上发展党内民主、保证党员民主权利的一部重要法规。《条例》的颁布实施,是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内民主,保证党员主体地位和民主权利,健全党内生活,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一个重要举措,对于进一步发挥党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提高党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不管从“手段”还是“目的”的角度看,《条例》的颁布和实施,都体现了党对党员主体地位明确的政治确认,体现了党对于党内民主发展的自觉选择。

    (三)政党对于党员主体地位落实的实践部署

    党内民主的效果、质量如何,不能仅仅看政党对于党内民主的思想认同和党内民主的制度建设等,最终还要看政党关于发展党内的战略部署以及实践运行状态。其中,不管是“战略部署”还是“实践运行”,党员主体地位是基础,党员民主权利保障是重点,党员主体作用发挥是关键。

    从战略层面看,必须把实现和维护广大党员的主体地位和民主权利、发挥广大党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作为党的自身建设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在国家层面,“人民是我们国家的主人,是决定我国前途命运的根本力量。”在政党层面,党员是党的主人,是决定党以及党所领导的人民事业的前途和命运的核心力量。江泽民在谈到党的建设时,强调指出:“发展党内民主,充分发挥广大党员和各级党组织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是党的事业兴旺发达的重要保证。”同时提出:“要切实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拓宽党内民主渠道,加强党员对党内事务的了解和参与。”党的十七大站在新的历史高度,对党的建设作出了“一个总精神”(改革创新精神)、“两条主线”(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五大方面”(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和反腐倡廉建设)的总体部署。不难看见,这种新的党的建设的战略部署,其基点仍然是党员主体地位和主体作用,这是保证把党建设成为“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求真务实、改革创新,艰苦奋斗、清正廉洁,富有活力、团结和谐的马克思主义执政党”的力量基点。

    从实践环节看,党员主体地位的落实与巩固程度是党内民主发展程度的衡量标尺。党员主体地位的“落实”,可以通过党内民主发展实践中党员意志的体现程度,党员对党内事务的参与程度,党员在党内监督中作用的发挥程度,党员权利受到侵害时的保障程度等等来体现和检验。从实践“反馈”的情况看,党员主体地位和民主权利的保障,一定程度上还处在应然状态,解决这一“虚置”现象仍然是今后一个相当长时期党内民主建设的重点问题。党员主体地位的“巩固”,一是通过党内民主原则的“固化”,二是通过党内民主环节的“践行”,三是通过党内民主制度的“渗透”。从民主原则的“固化”看,党内民主的平等原则、选举原则、参与原则、监督原则等,本身就是党员主体地位的延伸和体现,但又要通过这些原则在党的民主实践中进一步运用和“固化”。从民主环节的“践行”看,在党内民主发展实践中,随着党员对党内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等环节参与程度的不断加深,党员的民主意识、权利意识、制度意识、程序意识必然逐步增强,实践党内民主的本领也必然不断提高,从而实现主体地位与党内民主的良性互动。从民主制度的“渗透”看,党员主体地位规定与制约着党内民主制度的设计和安排,党的代表大会制度作为党内最根本的政治制度和领导制度,本身既是党员主体地位的制度体现,又是党员发挥主体作用的制度渠道和制度保障,而党内的其他制度安排同样要贯彻和“渗透”党员主体地位的理念。总之,党内民主原则对党员主体地位的“固化”效果,党内民主环节对党员主体地位的“践行”状态,党内民主制度对党员主体地位的“渗透”水平,是判断与检验党内民主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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