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党员主体地位与党内民主问题研究-党员主体地位与党内民主的历史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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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员主体地位,是随着政党的建立就存在的问题,并随着政党的发展特别是政党党内民主的发展而愈加明确和重要的问题。研究党员主体地位问题,需要从研究党员主体地位的历史开始,并且基于历史发展更好地理解党员主体地位的本质和特点,更好地掌握党员主体地位现状,从而更好地理解和掌握党员主体地位和党内民主互促互动的一般发展规律。

    依据中国共产党关于党员主体地位的理论认识和实践举措,遵循“宜粗不宜细”原则,提出“四阶段划分法”:初步发展阶段(1921-1935年);主动建设阶段(1935-1949年);执政条件下曲折发展阶段(1949-1978年);改革开放条件下自觉构建阶段(1978-今)。

    回顾与总结改革开放前党的自身建设尤其是党内民主实践偏差的经验教训与主要原因,四个方面值得深入探讨和科学总结:党员主体地位意识的缺乏;战争等外部因素对党内民主环境带来的冲击;党员主体地位缺少制度层面的相应规范;“大民主理论”及“群众运动”并非民主运作方式的理性选择。

    恩格斯曾经指出:“历史从哪里开始,思想进程也应当从哪里开始,而思想进程的进一步发展不过是历史过程在抽象的、理论上前后一贯的形式上的反映”。马克思曾经对人类社会历史作出过“五种社会形态”和“三个发展阶段”的划分方法,虽然两种划分的依据有所不同,但唯物史观都是贯彻其中的一条主线。也就是说,对历史进行分期,一要考虑分期的目的,二要考虑分期的标准,三要依据历史史实。其中任何一条不够清晰或者未能贯彻始终,不仅造成历史划分本身的不尽合理、不够科学,而且会出现很大的争论乃至混乱。当然,历史分期问题上的争论是正常的,或者说是“好事”,有益于走向统一和规范。如有学者认为,中共历史三大时期的划分标准就不统一,划分民主革命时期和社会主义建设时期的标准是社会制度的变迁,而划分社会主义建设时期和新时期的标准则是党的中心任务的变化。这种分期方法严格地说不是十分科学,但已约定俗成。

    依据中国共产党关于党员主体地位和主体作用的理论认识和实践措施的不同,对党的建设历史作出阶段划分,主要依据历史阶段划分“宜粗不宜细”的原则,主要考虑“党员主体地位”这一“主线”,主要参照史学界尤其是党史学界关于党的历史阶段划分的观点和方法,主要着眼于“党员主体地位与党内民主”这一专题内容的研究。因此,提出“四阶段划分法”:初步发展阶段(1921-1935年);主动建设阶段(1935-1949年);执政条件下曲折发展阶段(1949-1978年);改革开放条件下自觉构建阶段(1978-今)。

    从一定程度讲,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革命、建设和改革的历程,也是党员主体地位与党内民主发展的历程。从90多年的发展历史中,立足党员主体地位与民主权利的实现程度而进行阶段性分析,总结历史经验,汲取历史教训,把握党员主体地位与党内民主的互促互动规律,对于推进党的自身建设的健康、稳定、持久发展,具有重要的理论与现实意义。

    一、中国共产党自身建设历史分期的观点概述

    关于历史分期,《辞海》这样解释:“历史分期是历史学的一种研究方法,目的在于揭示历史过程中不同时期或阶段之间质的差别。”有学者认为,“所谓历史分期,就是从历史过程的不同时期或阶段之间质的差别中,发现历史发展的特点,揭示历史变化的规律。”“历史分期”是历史研究和宣传的基础,是为了总结经验教训,是为了看清规律,而目的是指导实践的。对此,毛泽东曾经指出:“如果不把党的历史搞清楚,不把党在历史上所走的路搞清楚,便不能把事情办得更好。”对党的历史分期,可以有不同的分期角度、分期标准、分期目的和具体的阶段划分,并且相同的分期角度也会因为分期标准或者分期目的的不同,而有不同的阶段划分。下面就党史学界就党的历史分期情况做简要概述,在此基础上,提出本专题研究的阶段划分。

    (一)党史学界关于党的历史分期的观点概述

    1.“八个阶段划分法”及其提出过程

    “八个阶段划分法”,以《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的观点为代表。1981年6月通过的《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把党的历史分为建国以前和建国以后两个大的时期。关于建国以前的历史阶段划分,分为四个阶段,但过于简略,没有给出具体的时间期限,即:国共合作的北伐战争,土地革命战争,抗日战争,解放战争四个阶段。关于建国后分为四个阶段,即基本完成社会主义改造的七年(1949年10月-1956年12月)、开始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的十年(1957年1月-1966年4月)、“文化大革命”的十年(1966年5月-1976年10月)、历史的伟大转折(1976年10月以后)。这种分期方法具有权威性,许多论著和教材基本上都采用这种分期方法为基础。如《中国共产党的七十年》(胡绳主编,中共党史出版社,1991年版),把建国以前分为五个阶段,即:中国共产党创立,在大革命的洪流中,掀起土地革命的风暴,抗日战争的中流砥柱,夺取民主革命的全国性胜利。不过,建国前的五个阶段总的起止时间从辛亥革命到新中国建立,也就是说向前延伸到1911年的辛亥革命,这种“向前延伸”是为了说明党的成立的背景及其历史必然性。关于这种“向前延伸”的做法,毛泽东曾经说过“研究中国共产党的历史,还应该把党成立以前的辛亥革命和五四运动的材料研究一下。不然,就不能明了历史的发展。”《中国共产党的七十年》把建国以后分为四个阶段,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和向社会主义过渡的实现,社会主义建设在探索中曲折发展,“文化大革命”的十年内乱,开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局面。

    “八个阶段划分法”及以其为参考依据的其他划分方法,总的来说都是以“两个《决议》”(《关于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关于建国以来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以及毛泽东、邓小平、江泽民等党的领导人关于党的历史阶段划分的相关论述为基础的。

    早在1939年10月,毛泽东曾经指出:“我们党的历史,从一九二一年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那个时候起,到现在,已经整整十八年了。”这是毛泽东关于党的历史起点的观点,后来为了说明党的历史又指出应该追溯到辛亥革命。1942年,毛泽东再次指出:“按照历史发展的顺序,我们党的历史,我觉得可以分为这样三个阶段:大革命时期是第一个阶段;内战时期是第二个阶段;抗日战争是第三个阶段。”《关于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基本上参照了毛泽东的相关表述,关于“第一次大革命时期”,《决议》这样说明期限的,“一九二一年至一九二七年,特别是在一九二四年至一九二七年”;关于“土地革命时期”,《决议》的期限界定是“从一九二七年革命失败至一九三七年抗日战争爆发的十年间”;当然对于抗日战争的期限,由于战争尚未结束没有明确说明,后来的历史表明这一阶段就是一九三七年抗战全面爆发到一九四五年抗战彻底胜利。

    建国以后,关于党的历史的认识,有了新的发展。1956年9月,毛泽东曾提出把民主革命的历史分为四个时期,在《关于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提出的三个时期的基础上加了第四个时期,即打倒蒋介石、建立新中国的解放战争时期。1979年3月,邓小平就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历史地位问题,提出“虽然过去我们已经进行了多年的社会主义建设,但是我们仍然有足够的理由说,这是一个新的历史发展阶段的开端”。这是邓小平关于党的历史新的起点的一种表述。1981年6月,《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指出:“一九七八年十二月召开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是建国以来我党历史上具有深远意义的伟大转折。”再次以党的会议决议的形式确认了党的历史新的起点问题。同时,《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在把党的历史分为建国以前和建国以后两个时期的基础上,把建国以后的历史又分为四个阶段,即:基本完成社会主义改造的七年(1949年10月-1956年12月);开始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的十年(1957年1月-1966年4月);“文化大革命”的十年(1966年5月-1976年10月);历史的伟大转折(1976年10月以后)。这里有一个明显的值得商榷的问题是:《决议》一方面认为十一届三种全会是“新的历史起点”,同时又指出“历史的伟大转折”从一九七六年十月算起。这一点在党史学界也是有争议的。

    党的十四大报告指出:“一九七八年召开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和全会形成的以邓小平同志为核心的中央领导集体,承担起艰巨的使命,实现了伟大的历史性转折,开创了我国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新时期。”这实际上是党的第三代领导人关于十一届三中全会作为“新的历史起点”的重要表述。党的十五大报告指出邓小平《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的讲话,是在“文化大革命”结束以后,“中国面临向何处去的重大历史关头,冲破‘两个凡是’的禁锢,开辟新时期新道路、开创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理论的宣言书”。实际上,这也是再次确认十一届三中全会的新历史起点的重要历史地位。最为明确的,就是江泽民在纪念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2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指出“十一届三中全会,是建国以来我党历史上具有深远意义的伟大转折。党在思想、政治、组织等领域的全面拨乱反正,是从这次全会开始的。伟大的社会主义改革开放,是由这次全会揭开序幕的。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新道路,是以这次全会为起点开辟的。当代中国的马克思主义--邓小平理论,是在这次全会前后开始逐步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是一个光辉的标志,它表明中国从此进入了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新时期。”这次讲话,不仅说明了以十一届三中全会是新的历史时期的起点,而且阐明了其作为“新时期”起点的理论与实践的根据。

    2.党的历史分期的认识与争论

    分期理论是历史学的基本范畴,党的历史分期研究是中国共产党历史学的重要内容。由于历史是不断地发展的历史,“历史”是人们研究的“永恒素材”,也由于人们认识历史的水平、角度、目的等主观上的差异与“限制”,因此,“历史分期”本身是一件十分繁杂、困难的工作。对党的发展历史的分期与分析,通过对不同历史阶段、社会性质、社会特征,以及党的任务、党的决策、党的实践进行概括,有助于人们认识历史发展的客观规律,认识党的奋斗历程和历史功绩。由于分期依据、分期原则、分期目的等不同,必然会出现分期的差异和争论。

    就中国共产党的历史分期来看,有学者提出,“中共历史三大时期的划分标准就不统一,划分民主革命时期和社会主义建设时期的标准是社会制度的变迁,而划分社会主义建设时期和新时期的标准则是党的中心任务的变化。这种分期方法严格地说不是十分科学,但已约定俗成。再如,对建国头28年历史阶段的划分也有一些值得商榷之处,但基本上都以《决议》为准绳。又如,对新时期历史阶段的划分,目前观点虽不统一,但以1992年为界的划分方法却是达成了共识。”张静如、唐曼珍主编的《中共党史学史》中提出:“科学地划分时期,是对党史学发展规律认识的重要环节;在考虑分期时,既要注意到中国近现代社会的发展阶段对党史学发展的影响,又不要忽视党史学自身发展的相对独立性;既要注意到党的政治路线、思想路线、组织路线对党史学发展的影响,又要注意到党史研究中的承袭性;要承认划分党史学发展时期的相对性。”同时该书作者认为,“应该考虑上下限、阶段划分、整体主题和各个阶段主题、自始至终应贯彻的基本思想等问题。”王仲清主编的《中共党史学概论》中,也谈到了历史分期问题。作者认为“历史分期问题是历史科学研究工作必须解决的一个根本性问题”,在对党的历史进行分期时要考虑“社会本身的政治经济的演变”的原则依据,要考虑到“党面临的客观的政治经济形势的重大演变,以及党依据这种转变所制定的纲领、路线的重大变化和党的工作重点转移等方面作为标志来区分”。

    此外,许多专家学者都还以论文这种专题研究的形式,论述党的历史分期问题。如胡绳在《中共党史研究》1995年第2期上发表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历史意义-谈党史研究的若干问题》,在《北京党史》1998年第3期发表的《改革开放新时期历史阶段划分的探讨》;陈述在《中共中央党校学报》1999年第4期上发表的《论中共党史研究中的党史分期问题》;孙大力在《中共党史研究》2001年第1期上发表的《党史分期与进人历史新时期的标志》;龚育之在《中共党史研究》2002年第6期上发表的《十三年:奋斗历程和基本经验》;李君如在《中共党史研究》2002年第6期上发表的《波澜壮阔的十三年-学习十六大报告体会(之二)》;胡安全在《中共党史研究》2003年第3期上发表的《党关于新时期若干发展阶段问题的理论与实践》;张世飞在《北京日报》2003年9月15日上发表的《“新时期”是如何划分的》及在《北京党史》2003年第6期上发表的《新时期北京党史历史阶段划分浅议》等。

    (二)本专题研究的历史阶段划分介绍

    客观地说,任何一种历史划分方法,都多多少少带有主观色彩;任何一种历史划分方法,也都是人们基于不同的目的和依据而对历史发展进程中具有某种程度不同质的发展阶段进行的分期。比如,对鸦片战争以来的中国历史,可以依据“政权更迭”分为晚清史、中华民国史、中华人民共和国史;可以依据“革命性质”分为旧民主主义革命、新民主主义革命、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时期。当然,还可以依据“社会性质”分为近代史和现代史等。当前高校使用的《中国近现代史纲要》所采用的分期,具有某种综合性,分三编:上编从鸦片战争到五四运动前夜(1840-1919);中编从五四运动到新中国成立(1919-1949);下编从新中国成立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1949-今)。因此,作为专题研究,可以参照当前党史学界的主流划分方法,针对研究内容作出具体阶段划分,既是合理的,也是专题研究较为通行的做法。

    1.历史阶段划分的依据

    对中国共产党关于保障党员主体地位与发展党内民主的进程进行阶段划分,首先遇到的一个问题就是划分的依据问题。作为划分阶段的“依据”涉及两个问题:一是这个“依据”的主体,即中国共产党,这一点是明确的;二是作为“依据”的主体在发展中认识与实践的“成熟程度”,即推动党内民主发展的实践中对于党员主体地位认知的发展趋向、保障措施的发展趋向,这一点虽然复杂但则是阶段划分最重要的“参数”。

    2.历史阶段划分的构想

    党内民主,既是中国共产党的重要建党原则,也是党始终不渝的奋斗目标。党从成立起,就以马克思主义作为指导思想。由于国情的不同,党所开创并领导的革命道路的不同,因此,党内民主发展进程中,在新式的革命道路下党的建设的独立探索与“过分集权”的苏联党建模式影响中前进。这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中国共产党在发展党内民主、保障党员主体地位的探索中要走一条艰辛而曲折的道路。

    革命、建设与改革,是党成立以来的三大发展阶段主题的高度概括。“革命阶段”,主要指党的成立到新中国的建立(1921-1949),革命斗争是主线,“党紧紧依靠人民完成了新民主主义革命,实现了民族独立、人民解放”。而从党的建设,特别是党员主体地位的保障与实现程度来看,以1935年遵义会议为界限,可以分为前后两个不同的阶段。“建设阶段”,主要指新中国成立到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1949-1978),独立自主的社会主义建设探索是主线,“党紧紧依靠人民完成了社会主义革命,确立了社会主义基本制度”。而从党的建设来看,党开始了全国性执政,但党员主体地位和民主权利都一度遭到严重的破坏和践踏。“改革阶段”,主要指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改革开放历程(1978-今),改革开放是主线,“党紧紧依靠人民进行了改革开放新的伟大革命,开创、坚持、发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而从党的建设来看,党员主体地位逐步得到恢复、确立和保障,并结合形势的发展,紧紧围绕党的中心任务,不断加强和推进了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

    基于上述分析,以党员主体地位的实现程度为主要依据,把党的建设历史分为四个阶段:初步探索阶段(1921-1935年);主动建设阶段(1935-1949年);执政条件下曲折发展阶段(1949-1978年);改革开放条件下自觉构建阶段(1978-今)。

    二、党员主体地位与党内民主中国实践的阶段性

    党员主体地位,是随着政党的建立就产生的问题,并随着政党的发展特别是政党党内民主的发展而发展。研究党员主体地位问题,需要从研究党员主体地位的历史开始,并在历史发展进程中才能掌握党员主体地位的本质和特点,才能理解党员主体地位现状,才能理解和掌握党员主体地位和党内民主互促互动的一般发展规律。从一定程度讲,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革命、建设和改革的90多年,也是党员主体地位与党内民主发展的90多年。从90多年的发展历史中,立足党员主体地位与民主权利的实现程度而进行阶段性分析,总结历史经验,汲取历史教训,把握党员主体地位与党内民主的互促互动规律,对于推进党的自身建设的健康、稳定、持久发展,具有重要的理论与现实意义。

    (一)初步探索阶段(1921-1935年)

    从中国共产党创立到遵义会议,党员主体地位与党内民主发展实践总体上处于初步探索阶段。在这一阶段,由于中国共产党与共产国际之间非平等的指导与被指导关系、党内实际存在的家长制作风、革命受挫后的机会主义等影响,党员党内的主体地位受到限制、党员权利赋予的少并且被集中,党内民主的发展基本处于“初步探索”状态。

    1.政党的非完全独立性对党员主体地位与党内民主的影响

    在中国共产党的创立过程中,共产国际和俄共(布)都曾做出过重要的支持和帮助。但这种支持和帮助是建立在当时苏俄国家战略利益基础上的,而这便是中国共产党的创建及其初期发展过程中缺乏完全独立性的重要外部原因。1920年4月维经斯基来华帮助建立中国共产党,但他是“领受”维连斯基(时任俄共(布)远东局海参崴分局领导人、俄罗斯联邦驻远东全权代表)的来华指示的。维连斯基曾经把俄共中央政治局给他的指示归纳为四条,其中第一条是“我们在远东的总政策是立足于日美中三国利益发生冲突,要采取一切手段来加剧这种冲突”,其次才是支援中国、蒙古、朝鲜、日本的革命。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唐宝林认为,“维经斯基以及以后一切来华代表,执行援助中国革命的政策,必须要服从苏俄的外交政策即苏俄国家利益”,并指出“这是陈独秀与共产国际矛盾的总根源”。1922年党的二大通过了《中国共产党加入第三国际决议案》,指出“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决议正式加入第三国际,完全承认第三国际所决议的加入条件二十一条,中国共产党为共产国际共产党之中国支部。”

    在党的创建与大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在政治上隶属于第三国际的组织体系,第三国际为苏俄控制并为其战略利益服务,这是党缺乏独立性的重要原因。政党缺乏独立性,党内民主和党员主体地位及民主权利无法得到真正保障,即使作为政党负责人的陈独秀也是如此,更别说党内其他成员了。“共产国际指导中国大革命,也受苏俄对华政策的影响;作为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人,陈独秀既与苏俄顾问有矛盾,又与共产国际代表有矛盾,但最终还是被迫服从苏俄顾问和共产国际,也就是服从莫斯科,并于1927年后成为莫斯科的替罪羊。”由于共产国际处于联共(布)的掌控之中,为苏俄的国家战略利益服务,因此,中国共产党与联共(布)处于严重不平等状态之下。姚金果认为,“由于联共(布)与共产国际的这种特殊关系,也就决定了联共(布)与中国共产党的关系不是平等的两党关系,而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

    党成立初期,既要争取共产国际的支持和帮助,又要致力于党的独立自主,这本身就体现着复杂的革命斗争形势。此外,在国内还要致力于联合具有进步性和革命性的阶级、政党共同奋斗的重要任务。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反映着政党独立性斗争的艰巨性,也体现着发展党内民主、保护党员民主权利的艰难外部条件。参加过中共成立大会的尼科尔斯基曾经讲过这种现象,赤色职工国际要求他参加中共机关的领导工作,但中共“不同意这样做”,“不愿意有这种监护关系”。当然,这主要是陈独秀的意见,而且陈独秀在党内反复强调:“我们一定要独立自主地干,不能受制于人。”

    关于国共合作问题,1922年春马林提议中共党员加入国民党以实现国共合作的建议,最初遭到了几乎全体共产党人及中央和地方各级组织的强烈反对。包惠僧认为,当时中共反对“党内合作”形式的理由主要是考虑保持无产阶级政党的纯洁性和独立性。“共产党与国民党革命之宗旨及所据之基础不同”;国民党的“政策和共产主义太不相容”;国民党“乃是一争权夺利之政党,共产党倘加入该党,则在社会上信仰全失(尤其是青年社会),永无发展之机会”。以陈独秀为主要负责人的中共党人的这种判断,被后来的历史证明具有一定预见性,但缺乏策略灵活性。对此,托洛茨基曾说过,“一个年轻的共产党很自然地会更倾向于不妥协,较少可能倾向于机会主义。”马林的建议遭到中共拒绝后,共产国际在1922年7月至1923年5月,先后作出一系列命令、决议、指示,批准了马林的建议,令中共执行,并令中共中央与马林密切配合进行党的一切工作。

    国共合作之后迅速掀起的国民革命高潮,以及随后的大革命的失败,使得“党内合作”的形式及其作用陷入激烈的争论之中。人们对历史评价的客观性或者说更趋于历史的真相需要一个过程,又由于受主客观条件的限制,人们对于历史事实的客观认识也会存在时间和程度上的差异。但有一点可以肯定,在共产国际的支持下而以“党内合作”形式形成的国共合作,在很大程度上使党的独立性的斗争更为艰难,使党的组织和党员权利的保障更为艰难。

    2.党内家长制现象的存在对党员主体地位与党内民主的影响

    在党的建立及大革命时期,党内是否存在“家长制”现象,党史学界也是存在争议的。上个世纪八十年代学界研究和批判陈独秀的“家长制”问题,很是盛行,如1980年7月22日《光明日报》载《从陈独秀的封建家长制作风谈起》,1980年11月10日《安徽日报》载《陈独秀与新封建主义》,1982年《陕西师范大学》发表《陈独秀的家长制作风与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的失败》,《陈独秀家长制作风产生之由来》等等。但也有学者对这一时期党内的“家长制”表示质疑,如张巨浩、林小兵《关于陈独秀实行家长制统治问题的质疑》,载《学术交流》1996年第5期,提出“家长制论”根本不符合历史实际,应当恢复历史的本来面貌,认为党内真正形成家长式统治,造成“一言堂”局面的,只有两个时期,一是王明“左”倾路线统治中央时期,二是毛泽东的晚年时期。

    关于陈独秀的在党内的工作作风,胡绳主编的《中国共产党的七十年》中有这样一些记述。1926年12月13日,陈独秀在中共中央特别会议上作政治报告,该著作认为陈独秀的报告要求是在“压制正在蓬勃高涨的工农运动”,“陈独秀本人还直接找中共湖南省委书记谈话,指令他一定要制止农民运动的所谓‘过火’行动”。1927年7月,鲍罗廷和陈独秀的“西北学说”完全破产,随着汪精卫集团的反共步伐的近逼,党内对陈独秀错误的不满越来越强烈,“共青团中央书记任弼时提出意见书,批判陈独秀。陈独秀当面将意见书撕毁。”以上这些表述中使用的“压制”、“指令”与“撕毁”意见书等词语和现象,表明该著作倾向于认为陈独秀存在着“家长制”问题。实际上,近些年来,人们在谈论民主集中制问题的时候,往往都会提及党内的家长制问题,也包括党的创建及大革命时期。

    从现有的史料反映来看,党的创建及大革命时期党内的“家长制”现象还是实际存在的。但是也要客观地分析和认识这一时期“家长制”现象。从当时中国共产党与共产国际、联共(布)的不平等组织关系来看,对于共产国际的指示、指令等的“绝对服从”,“幼年的中国共产党还难以摆脱共产国际的那些错误的指导思想”,不能不说这是党内“家长制”存在的重要外部因素。而在党内,除了陈独秀的个人因素外,残酷的斗争环境一定程度上需要较多的“集权”,加之党处于幼年时期等,这些也是分析和看待“家长制”不能忽视的因素。

    党内“家长制”的存在,必然影响到党的组织和广大党员的党内主体地位问题。党的主要负责人陈独秀,对共产国际既抗争,也要服从,政党之间不平等之下,难以有党的领导人的民主权利;而在党内,“家长制”现象也必然很大程度上压制和剥夺了部分党员的建议权、表决权等民主权利,党的组织的独立性及党员的主体地位,根本得不到落实的保障。

    3.民主与集中的关系处理对党员主体地位与党内民主的影响

    民主集中制是党内民主的重要原则,与“家长制”是根本对立的。年轻的中国共产党在早期的革命斗争实践中,在处理民主与集中的关系上,也是走过曲折的探索之路的。总体上看,党的创建、大革命时期以及土地革命战争前期,严峻的革命形势、艰苦的革命环境以及革命战争的需要等因素,党内需要严格的纪律和更多的集中,也就是说集中多于民主,因此大部分党员包括领导干部的民主权利无法得到保障,党内民主很不充分,在处理民主与集中的关系上也基本处于探索阶段。

    在党的创建和大革命时期,处理共产国际、苏联和中国革命的关系是党所面临的一个艰难而重要的问题。“共产国际是按照高度集中的原则组织起来的,各国共产党都是共产国际的一个支部,它们必须受共产国际的领导,这也是中国革命必须受苏联人的指挥和控制。”既要接受共产国际的指导、服从其指示,又要统一党内意见,也就是处理好民主与集中的关系,对于早期中共党人的确是一种考验。学者林尚立认为,“早期中国共产党人对民主集中制的理解在整体上是比较肤浅的,在许多情况下,人们不是从整体上来把握民主集中制,而是根据不同人的不同政治主张和政治需要来理解和把握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虽然从理论上认识到民主集中制对党的建设的重要性,但对于民主集中制原则在党的组织建设中究竟处于什么地位,起什么作用以及制度上如何展开没有深刻的认识。”学者顾建键也认为,“在党内外各种政治思潮以及复杂政治形势作用下,逐渐在党内形成了两种极端倾向:一是‘家长制’倾向;二是‘极端民主化’倾向。”

    作为当时党的主要负责人陈独秀,本是倡导“民主与科学”的精神领袖,但在党的组织内部却不够民主,甚至专制武断。“每逢不同意见,动辄拍桌子、砸茶杯,大发脾气,非根据他的意见办不可。他当了党的总书记以后,实行家长制统治,问题就更明显了。”共青团中央书记任弼时批判他的右倾投降主义错误,并提交《政治意见书》,“他当面将意见书撕毁”。八七会议通过的《中国共产党中央执行委员会告全党党员书》指出:“党里面完全是一种宗法社会制度,一切问题只有党的上层领袖决定,而‘首长’的意见不但总应当认为是必须服从的,而且总以为无条件的每次都是对的。在这种条件之下,党内的民权主义完全变成空话。”八七会议上,蔡和森在发言中明确提出,“过去党的家长制到现在已经不适用了,非打倒不可。”因此,在党的创建和大革命时期,直到党的五大之后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第三次修正章程》才正式提出了“党部的指导原则为民主集中制”,但是在复杂而艰巨的革命斗争实践中也没能得到认真执行,党的组织和党员党内的主体地位以及民主权利既没有得到足够重视,更不可能得到有效保障。

    大革命失败后,党的活动被迫由公开转入地下,在不断起义的基础上,逐渐开创出一条“井冈山的革命道路”,也逐渐意识到“民主建设是革命的动力资源”。1928年6月党的六大,根据新的革命形势特别强调民主集中和集体领导问题,“实行真正的民主集中制;秘密条件下尽可能地保证党内的民主主义;实行集体的讨论和集体的决定主要问题。”党的六大在民主集中制问题的突出贡献还在于提出了贯彻民主集中制的三条原则:“(1)下级党部与高级党部由党员大会代表会议及全国大会选举之。(2)各级党部对选举自己的党员,应作定期的报告。(3)下级党部一定要承认上级党部的决议,严守党纪,迅速切实的执行共产国际执行委员会和党的指导机关之决议。”显而易见,这三条原则较为明确的提出了党员选举权、党内工作报告制度以及党内监督思想等,对于党员党内的主体地位和民主权利有较为明确的考虑。

    秋收起义失利后,毛泽东进行了著名的三湾改编,建立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实行民主治军,大大提高了部队的战斗力。毛泽东在《井冈山的斗争》一文中指出:“红军的物质生活如此菲薄,战斗如此频繁,仍能维持不敝,除党的作用外,就是靠实行军队内的民主主义。”有学者指出:“大革命失败的教训和三湾改编的成功,使毛泽东越来越意识到民主建设是革命的动力资源。”还有学者指出:“我们党的民主传统的形成,可以追溯到井冈山斗争时期,正是在这一时期,我们党初步奠定了民主传统的基础。”1929年12月,在福建上杭县召开了著名的古田会议。《古田会议决议》提出了党的建设中“在组织上,厉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生活”,并围绕民主集中制着力批判党内存在的极端民主化、非组织观点、主观主义、个人主义等错误倾向。在党内生活中,“(1)党的领导机关要有正确的指导路线,遇事要拿出办法,以建立领导的中枢。(2)上级机关要明了下级机关的情况和群众生活的情况,成为正确指导的客观基础。(3)党的各级机关解决问题,不要太随便。一成决议,就须坚决执行。(4)上级机关的决议,凡属重要一点的,必须迅速地传达到下级机关和党员群众中去。其办法是开活动分子会,或开支部以至纵队的党员大会(须看环境的可能),派人出席作报告。(5)党的下级机关和党员群众对于上级机关的指示,要经过详尽的讨论,以求彻底地了解指示的意义,并决定对它的执行方法。”对于毛泽东提出的贯彻民主集中制的五条工作方针,学者林尚立认为,“与以往仅仅从制度上和纪律上强调集中相比,毛泽东这里所强调的集中从静态走向了动态,从与民主的对立走向与民主的统一,从而确立了在民主条件下实行集中,在集中条件下保护民主的行动逻辑。”另外,从党员党内主体地位的发展进程来看,这五条工作方针还明确了党的组织和党员的参与权、讨论权、建议权、决策权等重要权利,因此,古田会议在党的建设、尊重与保证党员主体地位与民主权利的发展历史上都具有重要的历史地位。

    古田会议之后,李立三的“左”倾错误开始在党内占统治地位。而实际上,大革命失败后,党内的“左”倾错误始终存在,连续三次“左”错误(瞿秋白、李立三、王明),一次比一次严重,一次比一次危害更大。特别是王明为代表的“左”倾教条主义在党内执行“残酷斗争,无情打击”的斗争路线,党内民主遭到彻底破坏,党员权利毫无保障可言。1931年11月赣南会议通过的决议案,指责和攻击毛泽东为代表的正确路线,提出“在实际工作中,要与一切立三路线影响和党内主要危险--右倾机会主义作最残酷的斗争。”白区工作的刘少奇、苏区工作的邓小平等党的许多同志都受到批判,不少党员同志甚至被判刑、被杀头。这些无疑表明,民主集中制被彻底抛弃,党员民主权利乃至人身权利受到直接侵犯,党的建设和党所领导的革命事业陷入及其危险的境地。

    (二)主动建设阶段(1935-1949年)

    从遵义会议到新中国成立,党员在党内的主体地位有了权利、制度与纪律的保障,党内民主步入健康发展的轨道。这一时期的民族民主革命战争高歌猛进,党的建设与革命的发展呈现出并行与互促的生动活力的局面,以保障党员主体地位民主权利为重要内容的党内民主与以军民鱼水之情为重要表现的党群关系呈现出并行与互促的生动活力的局面。这一阶段,中国共产党对保障党员主体地位和发展党内民主的重要性取得共识的基础上,制度建设和民主教育的基本途经、党章对党员权利的规定与保障、民主集中制的科学阐释等,都体现出党的自身建设的主动性、建设性、发展性。因此,这一阶段党员主体地位与党内民主的发展实践,整体上处于主动建设阶段。

    1.高度重视党员主体地位与党内民主的重要性与紧迫性

    遵义会议是党的第一代领导集体开始形成的重要标志。邓小平认为,“在历史上,遵义会议以前,我们的党没有形成过一个成熟的党中央。从陈独秀、瞿秋白、向忠发、李立三到王明,都没有形成过有能力的中央。我们党的领导集体,是从遵义会议开始逐步形成的,也就是毛刘周朱和任弼时同志,弼时同志去世后,又加了陈云同志。”遵义会议后,党的主要领导人对党员主体地位和党内民主的认识逐步加深,党内实行集体领导,民主生活走向正常。“从遵义会议到社会主义改造时期,党中央和毛泽东同志一直比较注意实行集体领导,实行民主集中制,党内民主生活比较正常。”

    1937年5月,中共中央在延安召开了党的全国代表会议,根据日益紧迫的民族战争形势,毛泽东特别强调了新的形势下党内民主建设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毛泽东指出:“要达到这种目的,党内的民主是必要的。要党有力量,依靠实行党的民主集中制去发动全党的积极性。在反动和内战时期,集中制表现得多一些。在新时期,集中制应该密切联系于民主制。用民主制的实行,发挥全党的积极性。用发挥全党的积极性,锻炼出大批的干部,肃清宗派观念的残余,团结全党像钢铁一样。”毛泽东的这一表述,实质上突出强调了党内民主的目的是实现“全党的积极性”,突出强调了“全党的积极性”是党的团结和战斗力的基本保证和动力源泉,突出强调了党的干部是关键因素;归根结底“全党的积极性”,来自于发展党内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

    1938年9月,党的六届六中全会在延安召开。毛泽东再次集中论述了“发挥积极性”问题,指出党内民主是“突破战争难关的一个重要的武器”。“所谓发挥积极性,必须具体地表现在领导机关、干部和党员的创造能力,负责精神,工作的活跃,敢于和善于提出问题、发表意见、批评缺点,以及对于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从爱护观点出发的监督作用。没有这些,所谓积极性就是空的。而这些积极性的发挥,有赖于党内生活的民主化。党内缺乏民主生活,发挥积极性的目的就不能达到。大批能干人材的创造,也只有在民主生活中才有可能。”同时指出“扩大党内民主,应看作是巩固党和发展党的必要的步骤,是使党在伟大斗争中生动活跃,胜任愉快,生长新的力量,突破战争难关的一个重要的武器。”显而易见,“积极性”的核心主体是党员;“积极性”的调动需要保障党员的参与权、建议权、批评权、监督权等基本权利;党员的基本权利是党员党内主体地位的重要内容,保障这些权利,是党员“创造能力”、“负责精神”、“工作活跃”的重要条件;扩大党内民主不仅是一个“必要的步骤”,还是一个“重要的武器”。因此,毛泽东《中国共产党在民族战争中的地位》一文,较为集中而系统地党内民主的主体(党员)、目的(积极性)、内容(党员基本权利)、地位(“重要的武器”)等,可以视为这一时期党关于保障党员主体地位与民主权利、推进党内民主等加强自身建设认识成果的集中体现。

    2.以制度建设和民主教育为推进党内民主建设的基本途经

    党的六届六中全会还阐释了以制度建设和民主教育的途经来推进党内民主建设的重要思想。基于此,有学者认为,“六届六中全会的成果主要在于推进了党内民主的制度化和法律化”。而这种观点的基本依据就是这次会议突出强调的“党的民主”的两个重要方面:一是健全党内法规的民主制度建设,二是施行党内民主教育。这一时期,1948年9月西柏坡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召开党的各级代表大会和代表会议的决议》和同月发布的《关于健全党委制》,也是党员权利保障和党内民主制度建设的两个重要文件。这一时期,1949年3月召开的七届二中全会,在党的工作重心即将发生重大转移、党的执政地位即将发生重大变化情况下的党的建设“总动员”,也是这次会议的重要议题之一。

    关于党内民主制度建设,主要体现在制定党内法规以保证党内民主。六届六中全会通过了三个党内法规:《关于中央委员会工作规则与纪律的决定》,《关于各级党委暂行组织机构的决定》,《关于各级党部工作规则与纪律的决定》。很明显,这些党内法规多体现为操作性强的“工作规则”形式,对于引导党内民主生活、保障党委委员、普通党员的民主权利等,都会起到实际的规范性作用,以实现毛泽东提出的“为使党内关系走上正规”的目的。

    1948年9月,在西柏坡召开的中共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召开党的各级代表大会和代表会议的决议》,指出:(1)必须遵照党章的规定,按时定期召开党的各级代表大会和代表会议,不得用普通的干部会议代替;(2)对各级党的代表大会和代表会议,必须赋予党章所规定的一切权力,不许侵犯,但代表行使权力时,也必须严格遵守党章的规定;(3)党的下级组织的代表大会、委员会及代表会议的重要决议,必须呈报党的上级组织批准后,方准执行;(4)各级党的领导机关,必须将大会中的不同意见争论及时地、真实地向上级报告,其中重要的争论必须报告中央,以便上级和中央能及时地明了党内的思想动态,给以指示;(5)各级党委会召集各级代表大会或代表会议,必须有充分的准备;(6)健全党委制,是良好地实现全党民主集中制的重要环节。突显党章的根本地位,规范党的会议,明晰党内权力来源、结构及行使,尊重党员(代表)的党内地位和民主权利等,既是党的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又是党的制度建设的重要体现。党的西柏坡会议及其通过的这一《决议》,有力地推动了党内民主制度建设的进程,提升了党的民主制度建设的科学化水平。

    这一时期,党内民主制度建设的另一重要体现就是1948年9月发布的《关于健全党委制》的决定。该决定指出:“今后从中央局至地委,从前委至旅委以及军区(军分会或领导小组)、政府党组、民众团体党组、通讯社和报社党组,都必须建立健全党委会议制度,一切重要问题(当然不是无关重要的小问题或者已经会议讨论解决只待执行的问题)均须交委员会讨论,由到会委员充分发表意见,做出明确决定,然后分别执行。”从党员的党内地位和权利保障看,如果说《中共中央关于召开党的各级代表大会和代表会议的决议》的重点是保障党代表的党内地位和权利的话,那么《关于健全党委制》则重点保障的是党委委员的党内地位和民主权利。

    关于党内民主教育,主要体现在加强纪律教育和民主生活教育两个方面。在民族战争中,以严格的党内纪律教育达到党的团结统一,党才能成为无产阶级的先锋队,才能成为全民族的先锋队,实现对民族革命战争的领导。在《论新阶段》的政治报告中,毛泽东从总结历史教训的角度特别强调了“新的形势下”党的纪律教育问题。“鉴于张国焘严重地破坏纪律的行为,必须重申党的纪律:(一)个人服从组织;(二)少数服从多数;(三)下级服从上级;(四)全党服从中央。谁破坏了这些纪律,谁就破坏了党的统一。”这里从纪律角度提出的“四个服从”,后来也成为党的民主集中制的重要原则。毛泽东认为,纪律教育最终还需要体现党内生活的“秩序”中,体现在不走“极端民主化”和“自由放任主义”。“必须在党内施行有关民主生活的教育,使党员懂得什么是民主生活,什么是民主制和集中制的关系,并如何实行民主集中制。这样才能做到:一方面,确实扩大党内的民主生活;又一方面,不至于走到极端民主化,走到破坏纪律的自由放任主义。”从党员主体地位与民主权利来看,这两个方面既是推进党内民主制度化和法律化的重要途经,也包含着教育和培养党内民主主体(党员)的民主意识和民主习惯的重要思想。

    党员主体地位与党内民主的发展处于主动建设阶段,马克思主义教育运动成功的典范--延安整风,是最为有力的说明。1942年开始的延安整风运动,是解决党内根本矛盾的思想教育运动。党内的矛盾有多种表现,但最为根本的就是无产阶级思想与非无产阶级思想的矛盾,其中最主要的是无产阶级思想与农民、小资产阶级思想的矛盾。延安整风所反对的主观主义、宗派主义和党八股,都是非无产阶级思想在党内不同领域不同形式的表现。正是各种非无产阶级思想的广泛存在,延安整风实行的全党范围内的分系统、分阶段的“群众性”教育运动,所有的党员、干部、指战员都参与了进来。从这个角度看,延安整风也是一次党内民主教育实践的成功典范,是一次发扬党内民主、保障党员权利的成功典范。

    七届二中全会也是党的历史上一次著名的党风廉政教育会议。毛泽东指出:“我党历史上曾经有过几次表现了大的骄傲,都是吃了亏的。”在这次会议上,毛泽东提出的“两个务必”的著名论断,也是从党的建设角度对历史上几次错误的深刻总结,其警示教育作用十分明显。党的七届二中全会是在全国革命即将取得全面胜利前夕召开的,为了党在胜利面前能够保持清醒头脑,能够在夺取全国政权后经受住执政的考验,毛泽东提出“务必使同志们继续地保持谦虚、谨慎、不骄、不躁的作风,务必使同志们继续地保持艰苦奋斗的作风”。党的历史上,在面临社会形势的重大变化或工作重心的重大转移,思想教育和党内民主等为内容、保障党员权利和发挥全党积极性为目的的党的建设的“武器”,总是党顺应形势、突破难关、完成使命的重要法宝。

    3.修订党章明确党员权利及保障

    中国共产党的第一个党章,产生于党的二大。而提出和确认民主集中制原则,是五大之后的1927年6月1日中央政治局会议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第三次修正章程议决案》(党的三大和四大进行了前两次修正)。“党部的指导原则为民主集中制”,“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在一定区域内建立这一区域内党的最高机关,管理这一区域内党的部分组织”。1928年7月党的六大通过的党章,明确提出了党内实行民主集中制需要遵循的三条根本原则。总体看,六大以前党的章程中没有专门规定党员的民主权利,党员所应享有的权利都隐含在其他相关条文的规定之中。如二大通过的党章规定:“中央执行委员会由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五人组织之,并选举候补委员三人,如委员离职时,得以候补委员代理之。”“本党一切会议均取决多数,少数绝对服从多数。”《中国共产党第一次修正党章》规定:“候补党员只能参加小组会议,只有发言权与选举权,但其义务与正式党员同。”《中国共产党第二次修正章程》规定:“候补党员参加支部会议(遇必要时,得由地方执行委员会决定其参加地方大会,但无表决权)只有发言权无表决权,但其义务与正式党员同。”《中国共产党第三次修正章程议决案》规定:“候补中央委员得参加中央委员会议及扩大中央委员会议,只有发言权而无表决权;但中央委员缺席时,候补委员临时依次递补,则取得表决权。”“候补政治局委员参加政治局会议时,只有发言权而无表决权,正式政治局委员离职时候补政治局委员依次递补。”很明显,党章中的这些条款,还是说明党员拥有参与权、选举权、发言权以及表决权等基本权利的。党的六大通过的党章,指出“各级党部对选举自己的党员,应作定期的报告。”这一条款实际上也说明了党内的权力来自于党员,党的会议要向党员定期报告工作,因此也表明党员在党内的主体地位。

    总体上看,党的六大及六大以前的党章关于党员权利的规定还是很少的,而且都隐含在其他条款之中,没有明确的专门规定。这说明对党员权利的保障和主体地位的确认还缺乏足够的深刻认识,而随着革命形势的深入发展,党的队伍的发展壮大,在规定党员应尽义务的同时明确相应的权利则是非常迫切的党的自身建设的重要任务。

    1945年4月,党的七大在延安召开。七大通过的党章是党的历史上首次明确规定党员权利的一部党章。党章的第一章第三条规定党员享有的权利有:“1.在党的会议或党的刊物上,参加关于党的政策的实施问题之自由的切实的讨论。2.党内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3.向党的任何机关直至中央提出建议和声明。4.在党的会议上批评党的任何工作人员。”党员权利规定的这四条,明确说明党员拥有参与权、讨论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建议权、批评权,这些权利既是党员基本而重要的权利,也间接地说明了党员在党内的主体地位。另外,七大党章关于党员权利还有其它条款的说明,第十章第六十六条规定“对党的组织及党员个人给予处分,须将处分的理由通知被处分者。凡被处分后不服者,均可进行辩护,并可要求复议及向上级机关申诉。各级党委对于任何党员的申诉书,须迅速转递,不得扣压。”六十七条规定“开除党籍,是党内的最高处分。各级党的组织,在决定和批准关于党员党籍问题时,应保持高度的慎重,仔细听取本人的申诉和分析其犯错误时的情况。”党的七大关于党员申诉权和辩护权的规定,表明党对党员权利的尊重、慎重和保障,也表明党内已具有高水平的民主程度,党员在党内的服从与“被管理者”角色开始向“主人”角色转变。党的七大关于党员拥有权利的明确规定,对于党员发挥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来讲,是基本的保障和重要的动力,从而使发扬党内民主和发挥党员积极性有了法规保障,党的建设的民主化、法制化与科学化达到了更高水平。

    4.全面阐释民主集中制

    刘少奇曾指出:“我们中国党的建设,一开始在主观上就是按照列宁的原则和道路进行的,布尔什维克党的一些组织原则,在我们多数的党员中就能背诵出来。”这表明党的创建之时就是奉行民主集中制原则的。但是,党首次确认民主集中制原则,是在党的二大通过的党的第一个章程中。到党的六大通过的党章,则首次明确民主集中制的三条原则。总体上看,从七大之前党章中关于民主集中制的论述来看,还是比较肤浅的。

    党的七大通过的党章,对党的民主集中制做了明确规定和说明。“民主的集中制,即是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在集中领导下的民主。”同时提出了四条原则:“1.党的各级领导机关由选举制产生。2.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向选举自己的党的组织作定期的工作报告。3.党员个人服从所属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部分组织统一服从中央。4.严格地遵守党纪和无条件地执行决议。”为了更为准确的说明党的这一根本组织原则,党的七大党章立足“领导机关”、面向实际工作,来论述“民主原则”和“集中原则”的准确理解和正确运用问题。“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必须遵照党内民主的原则进行工作,才能发扬党员的革命积极性、创造性与巩固党的纪律,并使这种纪律成为自觉的而不是机械的纪律,才能使领导机关的领导工作臻于正确,才能建立与巩固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制。”这一论述从领导机关实际工作的角度指明了民主是集中的基础。“党的各级领导机关遵照党内民主原则进行工作时,不能妨害党内的集中原则,不能使正当的有利于集中行动的党内民主被误解为无政府倾向(向党闹独立性和极端民主化)。”这一论述从领导机关实际工作的角度指明“集中原则”的准确理解和正确运用问题。不难看出,从六届六中全会强调党内纪律角度的“四个服从”,到党的六大的“三项原则”,再到七大党章的“四项原则”,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的内涵越来越丰富、对原则运用的说明越来越具体,而这一切都有助于推动党内民主运行的秩序化、保障党员地位和权利的规范化。

    党的七大对民主集中制的阐述不仅体现在党章的规定中,还体现在刘少奇所作的《论党》报告中。“我们的党,不是许多党员简单的数目字的总和,而是由全体党员按照一定规律组织起来的统一的有机体,而是党的领导者被领导者的结合体,是党的首脑(中央)、党的各级组织和广大党员群众依照一定规律结合起来的统一体。这种规律,就是党内的民主的集中制。”从规律的角度来界定民主集中制原则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明确地表明全党所有同志都要遵循并正确运用这一“规律”,党的建设和事业发展才能步入健康的轨道。在报告中,刘少奇认为民主集中制是“高度的民主”与“高度的集中”的辩证统一。民主是集中的基础,但真正的民主又来自于党的集中领导。因为党的集中领导是民主正确运行方向的保证,是增进党的团结、增强党的战斗力的保证。“党内民主制,不是没有领导的民主,不是极端民主化,不是党内的无政府状态。”“党的集中制是建立在民主基础上的,不是离开民主的,不是个人专制主义。”

    总之,党的七大党章及刘少奇的报告关于民主集中制的规定和阐释,是建党以来党主动加强自身建设特别是党内民主建设成果的重要体现。

    (三)执政条件下曲折发展阶段(1949-1978年)

    从党的建设进程来看,党员主体地位与党内民主的发展实践,在新中国的成立到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1949-1978)期间,总体上处于执政条件下的曲折发展状态。这一阶段的“曲折性”,从“阶段性”看,主要表现在党内民主的健康发展(1949-1956)、党内民主走向“集权”(1957-1965)、党内民主的严重危机(1966-1978)三个阶段;从“内容及其表现形式”看,1956年“八大”的“民主高潮”,1957年反右扩大化的“民主转向”,1966年开始的“民主危机”。

    1.党内民主的健康发展(1949-1956年)

    第一,加强党的制度与组织建设,提供党内民主发展的制度与组织保障。

    1949年11月《关于成立中央及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决定》发布,1952年《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纪律检查工作的指示》发布,这两个文件为保护党员权利和发展党内民主提供了组织保障。中国共产党已经成为全国范围内的执政党,成立中央及各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既是执行党的政治路线和各项具体政策的客观需要,也是加强党的组织性和纪律性、保护党员民主权利的组织保障。

    1951年和1953年,党召开了两次全国组织工作会议。会议的一个重点就是检查、总结和部署党内民主制度和原则的有效落实问题。刘少奇指出:“在提高党的纪律性的同时,必须扩大党内的民主。”“适当地扩大党内的民主,实际地而不只是形式地建立党的各级党委制、代表会议与代表大会制,并使它们加强工作,是加强我们党的各级组织机构的重要环节。”

    第二,开展整党整风运动,创新党内民主发展的途经。

    1950年4月,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在报纸刊物上展开批判和自我批判的决定》,发动广大党员和人民群众加强对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的批判与监督。《决定》指出:“我们的党已经领导着全国的政权,我们工作中的缺点和错误很容易危害广大人民的利益,而由于政权领导者的地位,领导者威信的提高,就容易产生骄傲情绪,在党内党外拒绝批评,压制批评。”这种完全公开的自由的民主运动,对于认可党员主体地位、推动党员权利行使具有一定积极作用,但科学引导与适度控制却是非常重要和关键的。

    1950-1954年,中央先后开展了整风和整党运动。这次整风整党运动和“三反”“五反”运动在实践中实现了结合与互动。薄一波在谈到“三反”运动时,指出“今天人们仍很怀念的50年代那股清新优良的党风和社会风气,之所以能够形成和保持,应该说是同‘三反’斗争的及时开展,全党同志从中受到警醒与教育紧密相关的。”不难看出,整风整党运动是党基于新的形势加强自身建设,特别是加强以党内民主生活为主要内容的党内民主建设的重要举措,而“三反”“五反”运动也以扩大的或者说创新的民主形式,一定程度上推动和监督着党内民主的建设和发展。当然,从实际情况看,这种民主运动形式难以控制在合理而适度的范围,容易反向冲击党内民主的健康发展。

    第三,党的“八大”关于党的建设的总结与规划。

    1956年9月召开的“八大”,就党内民主而言,是一次高峰,无论在实践上还是理论上,都使党内民主获得了前所未有的发展。在党内民主的实践方面,八大有两个制高点,一个是丰富的评判,一个是出人意外的民主选举。党的“八大”本身就是民主的大会,“发言人数之多,代表面之广泛,在党的历次代表大会历史上少见,体现出高度的政治热情和空前的民主气氛。”

    党的“八大”在党的制度建设方面最突出的就是党的代表大会的常任制。邓小平在“八大”《关于修改党的章程的报告》中指出,“把党的民主生活提高到更高的水平,党中央委员会在党章草案中,决定采取一项根本的改革,就是把党的全国的、省一级的和县一级的代表大会,都改作常任制,多少类似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那样。”“代表大会常任制的最大好处,是使代表大会可以成为党的充分有效的最高决策机关和最高监督机关,它的效果,是几年开会一次和每次重新选举代表的原有制度所难达到的。”“代表由于是常任的,要向选举他们的选举单位负责,就便于经常地集中下级组织的、党员群众的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和经验,他们在代表大会会议上,就有了更大的代表性,而且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也可以按照适当的方式,监督党的机关的工作。因此,我们相信,这种改革,必然可以使党内民主得到重大的发展。”党的代表大会常任制,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上都是党内民主的重大创新,遗憾的是后来未能完全付诸实践。

    从认可党员主体地位和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来看,一是民主权利的扩大,二是反对个人崇拜。党的“八大”通过的党章赋予党员的权利扩大到七项。与党的“七大”通过的党章相比,扩大的三项权利主要是,党员的保留意见权、申诉和控告权、知情权(当党组织对党员作出处分或鉴定时)。这三项权利进一步扩充了党员权利,而且基本是“救济性”权利,在更深的程度上说明党对党员在党内主体地位认可和保障。“八大”党章指出,“任何政党和任何个人在自己的活动中都不会是没有缺点和错误的。中国共产党和它的党员必须经常用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方法揭露和消除自己的缺点和错误,以教育自己和人民。”很明显,章程把反对个人崇拜作为党内民主建设的一个重要方向性举措。后来党的历史发展,表明这一决定具有显著的预见性。

    2.党内民主走向“集权”(1957-1965年)

    邓小平指出:“八大以后,我们取得了社会主义建设的许多成就,同时也遭到了严重挫折。”学者林尚立认为,“八大犹如一个分水岭,把改革开放前新中国的社会发展分成了两个阶段。中国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在此发生转弯,同样中国的政治发展也在此发生转弯,这其中就包括党内民主的探索和实践。”八大之后对整风运动中滋生的右派的反击及其扩大化,是党内民主走向“集权”的“预演”,作出阶级斗争为社会主要矛盾判断的八届三中全会是“序幕”,而1958年南宁会议则是正式开端。

    1958年1月,毛泽东在南宁会议上批评了国务院和经济工作部门搞分散主义,不让中央参与对经济工作的“设计”。随后中央成立了财经、政法、外事、科学、文教等小组,担负对政府相关职能机构的领导。毛泽东指出,“这些小组是党中央的,直隶中央政治局和书记处,向它们直接做报告。大政方针在政治局,具体部署在书记处。”并进一步指出“大政方针和具体部署,都是一元化的,党政不分。具体执行和细节决策属政府机构及其党组。对大政方针和具体部署,政府机构及其党组有建议之权,但决定权在党中央。政府机构及其党组和党中央一同有检察之权。”显而易见,将政府机构置于党的组织系统之中,是典型的党政不分的高度集权的党的一元化领导模式。这种一元化的国家治理模式,也可以在毛泽东为八届七中全会准备的讲话提纲的批注中得以说明,“权力集中常委和书记处,我为正帅,邓为副帅”,“一朝权在手,就把令来行”。可以说,南宁会议之后党中央各种“小组”的成立及其对政府相关职能机构的领导,一元化的集权治理模式开始形成,由此党内民主和集体领导开始遭到破坏,慢慢走向“集权”和“个人领导”的局面。

    1958年3月的成都会议和1959年7月的庐山会议,党内民主的破坏和“集权”有了加剧性的发展和表现。成都会议上,上海市委书记柯庆施提出的“相信毛主席要相信到迷信的程度,服从毛主席要服从到盲从的程度”的语录式论断,是党内“集权”发展和个人崇拜的戏剧性写照。庐山会议的原定议题是总结经验教训、调整指标,继续纠正“大跃进”和“人民公社化”运动中的“左”倾错误,却由于毛泽东的“主导”而演变成了对所谓“彭德怀为首的反党集团”的揭发与批斗。至此,党内民主和集体领导遭到了严重破坏,所谓民主集中制剩下的只有集中,而且集中于一个人的意志。这种极不正常的党内生活状态下,别说党员或党员干部的党的“主人”地位和民主权利保障的问题了,即使是最基本的人的尊严和生命权都得不到保障。

    1962年1月的“七千人大会”,毛泽东讲话的中心是民主集中制。但是,在“集权”和“个人崇拜”的氛围下,很难做到对党的这一根本组织制度的正确理解和阐释。“从‘七千人大会’对民主集中制的论述和分析来看,其出发点和归属点都是一个,那就是集中,民主只不过是集中过程中的环节或手段而已。这样,大会所强调的民主集中制,实际上使‘民主’失去了与‘集中’的同等地位。在这样的格局下,党内民主不但没有走出危机,相反,随着‘文化大革命’的发生,陷入了更加深刻的危机。”

    3.党内民主的严重危机(1966-1978年)

    从党的建设和党员权利保障看,“文化大革命”是一次空前的严重危机和灾难。“文化大革命”中有一句很响亮的口号“踢开党委闹革命”,中央的权力集中于个人,地方和基层的党委都要“踢开”,这种情况下,党的组织处于瘫痪状态,党员既无民主权利保障,也无处行使民主权利,也就不存在党内民主问题了。在极不正常的情况下,九大通过的党章干脆取消了党的七大、八大党章关于党员权利的规定,党内民主彻底失去了制度和法规的基础。有学者指出,“文化大革命”倡导的是“大民主”,分析很有见地:“从形式看,‘大民主’是大参与、大动员的民主,但从本质上看,是非制度化的民主,非理性的民主;从功能看,‘大民主’所要实现的不是权利,而是按既定意志改造权力结构。因而,从根本上讲,‘大民主’既不是民主的形式,也不是民主的手段,它是阶级斗争的工具,是个人崇拜的手段。”胡绳主编的《中国共产党的七十年》,对于“文化大革命”则是这样评价的:“‘文化大革命’是在探求中国自己的社会主义道路的努力走入歧途的结果,是在错误理论指导下的错误实践。‘文化大革命’以尖锐的形式,相当充分地暴露出我们党和国家的工作、体制等等方面存在的缺陷,并且提供了永远不允许重犯‘文化大革命’或其他类似严重错误的深刻教训。”这一评述,同样适用于党员主体地位和党内民主的发展实践,也是“永远不允许重犯”的深刻教训。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党史学界关于历史新起点的不同认识,有1976年为起点(“文化大革命”的结束和“四人帮”的垮台),有1978年为起点(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还有其他观点,如以党的十二大为起点等。本章前面也有论述,采用的是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为“历史新起点”的观点。因此,把“徘徊中前进的两年”也放于这一阶段之中。

    (四)改革开放条件下自觉构建阶段(1978-今)

    1978年12月召开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实现了党的建设的伟大转折,此后党员主体地位得以确立,党内民主建设得以逐步恢复和深入发展。这一阶段之所以为“改革开放条件下自觉构建阶段(1978-今)”,主要在于以下四个方面:继续解放思想,党内民主发展取得了新认识;推动制度建设,党内民主发展开辟了新途径;明确党员主体地位,党内民主发展培育了新动力;着力推进基层民主,党内民主发展实现了新突破。

    1.继续解放思想,党内民主发展取得了新认识

    1978年,中国社会正处于结束国内动乱到开启改革开放的重大转折时期。邓小平在《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的报告中,分析党内思想僵化状态的四个方面的原因,其中之一就是“因为民主集中制受到破坏,党内确实存在权力过分集中的官僚主义。”邓小平认为,在官僚主义以“党的领导”、“党的指示”、“党的利益”、“党的纪律”等面貌面前,党员“只能奉命行事”、党员“什么问题都用不着思考了”。因此,邓小平提出了“民主是解放思想的重要条件”的著名论断。“解放思想,开动脑筋,一个十分重要的条件就是要真正实行无产阶级的民主集中制。我们需要集中统一的领导,但是必须有充分的民主,才能做到正确的集中。”

    民主是解放思想的重要条件这一论断,实际上提出了以民主推动党的建设的重要思路。党的各级组织与广大党员,只有解放思想,才能打破党内思想的僵化困局、才能打破党内制度与体制的僵化困局,从而使党的各级组织和广大党员从各种各样的官僚主义的、教条主义的框框中解脱出来,党的建设才获得了发展的根本主体、获得了推动党内民主发展的动力主体。也正因为如此,邓小平才明确提出:“当前这个时期,特别需要强调民主。”“我们要创造民主的条件,要重申‘三不主义’:不抓辫子,不扣帽子,不打棍子。在党内和人民内部的政治生活中,只能采取民主手段,不能采取压制、打击的手段。宪法和党章规定的公民权利、党员权利、党委委员的权利,必须坚决保障,任何人不得侵犯。”

    在实践中不断解放思想,在解放思想中不断创新,把这一思想运用到党的建设中来,就是江泽民在《党的作风是党的形象》中提出的:“不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理论创新、制度创新、科技创新都无从谈起。”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这一论断体现了党在解放思想的实践中,对党内民主获得深刻认识的重要成果体现。胡锦涛进一步指出:“解放思想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一大法宝”。“继续解放思想”是十七大报告的主题词之一,深刻表明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解放思想”是“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越走越宽广”的法宝,是“让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放射出更加灿烂的真理光芒”的法宝,也是党的建设特别是党内民主健康发展的重要法宝。“党内民主是增强党的创新活力、巩固党的团结统一的重要保证。”“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推进党务公开,营造党内民主讨论环境。”“党员主体地位”的明确提出,是新时期党内民主理论与实践发展的重要认识成果。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党的生命力来自于党的创新活力、来自于党的团结统一、来自于党员的主体地位与主体作用,这一切都决定了新时期必须要以改革创新精神来不断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

    改革开放以来,“民主是解放思想的条件”,“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党内民主是增强党的创新活力、巩固党的团结统一的重要保证”,“以扩大党内民主来带动人民民主,以增进党内和谐促进社会和谐”,“尊重党员的主体地位,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等,这些新思想、新观点,既是执政党建设规律的具体表现,也是发展党内民主实践的认识成果,更是进一步加强党内民主建设的努力方向。

    2.推动制度建设,党内民主发展开辟了新途径

    注重制度建设,是邓小平党建思想的一个鲜明特色。1978年12月,在《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的报告中,邓小平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国家层面的民主需要制度化和法律化,作为执政党的党内民主更要首先做到制度化和法律化。“国要有国法,党要有党规党法。党章是最根本的党规党法。没有党规党法,国法就很难保障。”不难看出,邓小平实质上提出了民主发展的根本途经,即“用制度规范和保障民主”。这一点,邓小平1980年在《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一文中表述得十分明确:“领导制度、组织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这种制度问题,关系到党和国家是否改变颜色,必须引起全党的高度重视。”邓小平关于以制度规范和保障民主的思想,不仅限于党内民主层面,而是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推进上来设计这一“根本途径”的,而且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逐渐将这一“根本途径”上升到“政策”的层面来固定。“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一系列新的政策。就国内政策而言,最重大的有两条,一条是政治上发展民主,一条是经济上进行改革,同时相应地进行社会其他领域的改革。”

    以制度规范和保障党内民主,这一思路在之后的历次党的重要会议中不断得以确认和发展。党的十三大报告指出:“切实加强党的制度建设,对于党的正确路线的巩固和发展,对于党的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对于充分发挥各级党组织和党员的积极性、创造性,十分重要。”党的十四大报告指出:“加强制度建设,切实保障各级党组织和党员的民主权利。疏通和拓宽党内民主渠道,使党员的意见、建议、批评能够及时准确地反映上来。”党的十四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建设几个重大问题的决定》,则明确地提出了“以完备的制度保障党内民主”的重要论断。党的十五大、十六大和十七大报告都明确了加强制度建设推进党内民主的重要思想。

    党内民主和党员权利保障方面的制度和法规建设,也取得了重大成果。1990年颁布《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1993年颁布《中国共产党地方组织选举工作条例》,1995年颁布《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试行)》,1996年颁布《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2004年颁布《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和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党员保障条例》,2009年颁布《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试行)》等。

    总之,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把加强制度建设作为保障党员民主健康发展的根本途经。在党内民主制度建设方面取得了丰硕成果,制度的建设及实施,对于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理顺党内的权力来源与结构、构建党内民主的制度体系等发挥了重要作用,基本形成了保障党员主体地位、发展党内民主的制度及制度运行机制,实践中也有力、持续地推进了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

    3.明确党员主体地位,党内民主发展培育了新动力

    党的十六大以来,面对世情国情党情的深刻变化,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明确提出以改革创新精神不断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党员主体地位”的概念逐渐提出、内涵日益丰富。

    2005年,有了“党员是党的行为主体”的提法。2005年1月14日,《在新时期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专题报告会上的讲话》中,胡锦涛指出:“党员是党的肌体的细胞和党的行为主体,党的先进性最终要靠党员的先进性来体现。”2006年,有了“党员是党的活动的主体”和“党员队伍主体”的提法。2006年6月30日,《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85周年暨总结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大会上的讲话》中,胡锦涛指出:“通过这次先进性教育活动,我们更加深刻地认识到:党员是党的肌体的细胞和党的活动的主体,党员队伍的先进性是党的先进性的重要基础。加强党的先进性建设,必须始终抓好保持和发展党员队伍的先进性这个基础工程,必须始终抓住党员队伍这个主体”。“党的行为主体”、“党的活动的主体”,这些提法已经明确了党员在党内的主体地位,是基于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实践的科学总结。

    2007年,“党员主体地位”的概念正式明确提出来了。2007年6月25日,在中央党校省部级干部进修班上的讲话《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道路,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胡锦涛提出:“要继续积极稳妥、扎实有效地推进党内民主建设,坚持民主集中制,坚持党员主体地位,完善党内民主制度,使党内民主意识普遍增强、党内民主制度不断健全、党的创造活力充分发挥。”2007年10月15日,在党的十七大报告《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胡锦涛提出:“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推进党务公开,营造党内民主讨论环境。”2009年10月10日,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报告中,胡锦涛指出:“以保障党员民主权利为根本,以加强党内基层民主建设为基础,切实推进党内民主,……要坚持和完善党的领导制度,保障党员主体地位和民主权利,完善党代表大会制度和党内选举制度,完善党内民主决策机制,维护党的集中统一。”

    从以上引证与描述中,不难发现,自2007年“6.25”讲话明确提出“党员主体地位”概念以来,呈现出两个特点:一是先后使用“坚持”、“尊重”和“保障”,体现出对“党员主体地位”的认识深度日益清晰而深刻、实现力度日益增大而坚定;二是从先进性教育的活动层面上升到党内民主发展的更高层面,从“党的先进性的表现主体和重要基础”上升到“保障党员主体地位与民主权利是发展党内民主的根本”的高度。这两个特点从整体上深刻说明了党员主体地位在党的建设特别是党内民主发展中的基础性、根本性与动力性。

    4.着力推进基层民主,党内民主发展实现了新突破

    基层民主,一般可以作出党内基层民主和社会基层民主的区分,而党内基层民主对于党内民主的整体协调与渐进发展具有基础性作用,对于社会基层民主的发展具有示范和带动作用。改革开放以来,党内基层民主建设取得了一系列成果,尤其是党的十六大以来,一些基层和地方组织在党内民主方面的试点和探索,为党内民主发展开辟了广阔的视野、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改革开放30年多来,中国城乡政治、经济、文化与社会等各领域都发生了广泛而深刻的变革。在政治领域,农村以“村民自治”运动不断地推进基层民主的实践深度与民主水平。从一定程度上看,社会基层民主走在了党内基层民主的前面。社会基层民主的快速发展,不可否认与基层党组织的引导和推动紧密相关;但是,基层党内民主自身的发展,无论是党员民主权利、党务公开、党内选举、党内监督等方面,都还存在着不少制约性障碍,使得党内基层民主呈现出“领导地位”与“示范作用”的巨大落差,呈现出在不断解决问题中缓慢推进的困难局面。因此,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党的基层组织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探索扩大党内基层民主多种实现形式”,“着力加强基层党的建设”。十六大以来党的基层民主建设成为党的建设的“重点工程”,从而有了快速与深度的发展。

    党员民主权利是党员主体地位的重要体现,是党内民主的重要内容。1980年2月,中共十一届五中全会通过了《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的重要党内法规。《准则》十二个方面内容的第七个方面,就是专门提出与论述“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1981年8月,中组部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健全县以上领导干部生活会制度的通知》,重点则是规范与促进党内组织生活的制度化与民主化。1982年党的十二大通过的党章,则恢复了“文化大革命”期间废除的党员的义务与权利的规定。1995年1月颁布了《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试行)》,2004年10月对其进行了重新修订和颁布。党的十六大提出“要以保障党员民主权利为基础,以完善党的代表大会制度和党的委员会制度为重点,从改革体制机制入手,建立健全充分反映党员和党组织意愿的党内民主制度。”党的十七大进一步提出:“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推进党务公开,营造党内民主讨论环境。”这些关于党员主体地位与民主权利的明确要求与制度法规,在保障和实现的层面不断明确了新的思路、不断增添了新的法制法规。

    基层党务公开是增强基层党组织工作透明度、落实党员知情权的重要途径。2004年9月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提出:“根据基层党组织建设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调整组织设置,改进工作方式,创新活动内容,扩大覆盖面,增强凝聚力,使基层党组织都紧密联系群众、充分发挥作用。”“要认真贯彻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建立和完善党内情况通报制度、情况反映制度、重大决策征求意见制度,逐步推进党务公开,增强党组织工作的透明度,使党员更好地了解和参与党内事务。”这次会议之后,全国不少市(县)进行了大量有益的党内基层民主发展的实践探索。从实践探索的情况看,一是公开的载体与途径上,党内文件、党内会议、党务公开栏为主要公开载体,报刊、广播、电视以及网络等为主要公开的途径;二是公开的内容和范围上,凡是属于本地区、本单位党员群众关注的重大事项和热点问题,只要不涉及党内机密,都在党务公开范围之内;三是公开手段或形式上,“两推一选”与“票决制”成为亮点。从实践的效果分析,党务公开有效地提供并保障了党员参与党内事务,有力地推动了基层民主的深度发展。“成安模式”、“武侯模式”、“睢宁样本”等,一批批极具地方特色的基层党内民主的生动实践,拉开了党内基层民主发展实践的大幕。2010年11月,中纪委、中组部引发《关于开展县委权力公开透明运行试点工作的意见》,在总结前期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在全国范围内推广。这是迄今为止,中国共产党关于基层民主发展实践中党务公开领域最为明确、最为广泛、最为有力的重大举措。

    选举一直被视为民主的重要内容和表现形式。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是党员拥有的重要权利,也是党员主体地位的重要体现。选举制度的改革始于1987年10月党的十三大。党的十三大报告从推进社会主义民主发展的角度谈到了选举改革问题,提出“要继续依法坚持差额选举制度,改进候选人的提名方式,完善候选人的介绍办法。”1990年6月颁布了《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1994年1月颁布了《中国共产党地方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等,为基层党内选举工作提供了法律支持与制度支撑,实践中也推动基层党内选举逐步走向民主化、法制化与规范化的发展轨道。从实践情况看,在选举原则上实行“三坚持”,一是候选人提名坚持走群众路线,二是候选人考察坚持过程公开,三是选举坚持实行差额制度;在选举形式上出现了“两票制”,“两推一选”、“公推直选”、“三推两考一选”等方式。如“两票制”,群众对党的干部的预先表决意见成为党内选举的重要基础,这样做,就是把群众纳入到党的干部的选拔与任用考察中来,不仅有助于党内民主与人民民主的互动与统一,也有助于提高和保障党在群众中的政治权威和领导权威,是扩大党的群众基础的较为有效的途经。

    监督权是党员主体地位的重要体现,但也是落实和保障最为困难和最不理想的一项权利。党的十五大报告明确指出:“我们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一切干部都是人民的公仆,必须受到人民和法律的监督。”党的章程明确规定了党员在党内监督方面负有的责任和权利,党员毫无疑问的应该是党内监督的“主体”。在现实的党内生活中,党员的监督权利常常处于名不副实或被漠然视之的状态。2004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颁布实施。这两项制度的颁布实施,既是党内监督规范化、制度化的重要标志,也是保证广大党员参与基层党内民主监督的重大举措。从基层党内监督情况看,许多地方在实践中基本建立和完善了党内情况通报制度、党内情况反映制度和党内重大决策征求意见制度,重大决策公开和多层次咨询论证制度等;但是制度执行中的“形式主义”严重阻碍着党员监督作用的发挥,“不想监督”、“不愿监督”、“不敢监督”的现象还是较普遍地存在。当然,一些党的基层组织注重创新监督形式、推动监督力度的实践中,还是存在不少“亮点”的,这是基层民主监督的希望和努力方向。如不少党的基层组织推行的“三联制度”,即党委委员联系党代表、党代表联系党员、党员联系群众,这种“层级推进式”的密切党群关系的工作方式,对于疏通和拓宽党内基层民主的监督渠道,对于发挥党的领导干部、党代表以及普通党员的实际监督效能,对于保证地方事关民生的重大事项科学决策等方面都是具有明显的积极作用。

    三、改革开放前党员主体地位与党内民主实践的偏差原因分析

    学者许耀桐认为,在改革开放前党内民主存在“发展曲折的六条教训”值得认真总结。这六条教训分别是关于民主集中制遭到破坏的教训,关于个人崇拜和家长制造成危害的教训,关于干部领导职务终身制作祟的教训,关于党内留存封建主义残余影响的教训,关于党员缺乏党内民主权利的教训,关于党内民主制度不健全的教训。这一总结,对于党内民主持续健康发展具有汲取历史教训的价值启发意义。从深入分析原因的角度来讲,社会历史原因、外部因素、制度原因及民主运作方式等四个方面,对于正确认识改革开放前党内民主实践的偏差原因、对于理性看待当前党内民主发展进程中的问题和采取的发展举措,都是需要进一步深入探讨和科学总结的。

    (一)党员主体地位意识的薄弱

    列宁曾经指出:“在分析任何一个社会问题时,马克思主义理论的绝对要求,就是要把问题提到一定的历史范围之内”。考察党员主体地位意识的缺乏,在社会历史原因中可以从两个方面来认识:一是社会发展阶段因素,二是历史文化传统因素。

    “中国社会还是一个殖民地、半殖民地、半封建的社会”,这是毛泽东关于近代中国社会性质的著名判断。“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并不是马克思主义分析的人类社会的独立而完整的一个发展形态,但从一定程度上说明了近代中国社会性质的复杂程度。

    1940年1月,毛泽东在《新民主主义论》中非常透彻地说明了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新民主主义革命阶段的中国政治与经济的关系。随着党的抗日民主政府的民主主张及其实践,人民的革命积极性得到有效的调动和凝聚,1940年已经进入到民族革命的高潮。中国共产党将党内发展较为成熟的民主原则(认可党员主体地位和先锋模范作用的)及相应策略,开始运用到未来的国家建设蓝图设计之中,这在《新民主主义论》中有集中和系统的说明。在新民主主义革命阶段,各革命阶级即使是经济上仍存剥削性的民族资产阶级,由于尚有革命性的一面,当然要参加到“民主的联合政府”当中来。“国体--各革命阶级联合专政。政体--民主集中制。这就是新民主主义的政治”。民主集中制不仅是党内的重要组织原则,同时也是政府的组建及运行原则,因为“只有民主集中制的政府,才能充分地发挥一切革命人民的意志,也才能最有力量地去反对革命的敌人。”在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中进行“新民主主义革命”,并不是一般地反对资产阶级,他们在经济上也受到资本帝国主义和封建主义的夹击,政治上是具有一定革命性的,因此革命胜利后的“联合政府”所实行的“新民主主义的政治,就是这种新民主主义经济的集中的表现。”

    如果说党员主体地位意识随着革命进程和党内民主实践的发展而呈“增量”式发展的话(主要体现在1921-1956年期间),那么,历史文化传统中关于人的主体地位意识“存量”的薄弱与“专制”意识的浓厚两相形成鲜明的对比。从历史文化传统因素来看,既有推动党内民主发展的积极性政治资源,更存在消极影响的文化因素。

    中国有两千多年的封建专制历史,专制思想根深蒂固。辛亥革命以政治的手段“驱赶”封建专制、播撒民主的种子,新文化运动则以文化的手段抨击封建专制、传播民主的思想。这两次伟大的运动以不同的方式大大荡涤了封建专制体制的历史影响,为民主的发展奠定了重要的政治、文化与社会的基础。但这种历史“顽疾”却印证了社会意识具有滞后于社会实践的特性,随后在半殖民地半封建的民主革命进程中与封建小农经济基础上的小农意识综合影响着党内民主的发展进程,其中“家长制”便是专制意识的重要表现形式。毛泽东认为:“中国缺少的东西固然很多,但是主要的就是少了两件东西:一件是独立,一件是民主。这两件东西少了一件,中国的事情就办不好。”邓小平也指出:“旧中国留给我们的,封建专制传统比较多,民主法制传统很少。”民主革命时期,特别是党的创建与大革命时期,党内存在的“家长制”现象,与专制传统文化因素的影响不无关系。对此,邓小平曾指出:“我们过去的一些制度,实际上受了封建主义的影响,包括个人迷信、家长制或家长作风,甚至包括干部职务终身制。”“家长制”、“一言堂”等现象与党员主体地位是相向而行的,这些现象的客观存在,必然在很大程度上制约着党内民主的健康发展。

    (二)战争等外部因素对党内民主环境的冲击

    列宁曾表述过在不同的环境条件下执行民主集中制应有不同侧重的思想。“在黑暗的专制制度下,在流行由宪兵来进行选择的情况下,党组织的‘广泛民主制’只是一种毫无意思而且有害的儿戏。”在黑暗统治下、在残酷的战争环境中,民主集中侧重于集中具有某种历史合理性。即使这样,“在目前的政治条件下实行民主(的)集中制固然有其困难,但是在一定限度内仍然是可以实行的。”因此,总体上列宁是倡导党内的民主集中制的,只是根据党所处的环境不同而有不同的侧重而已。

    战争与革命是近代中国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主题。中国共产党成立初期,受到反动政府的镇压,不得不处于秘密的地下活动状态,即使是大革命中的公开活动,随着革命的受挫又处于国民党军的围追堵截之中。因此,随着新的民族革命高潮的到来,毛泽东在1937年5月,曾指出:“在反动和内战时期,集中制表现得多一些。在新时期,集中制应该密切联系于民主制。用民主制的实行,发挥全党的积极性。”不难看出,无产阶级政党向来是奉行民主集中制的,出于策略的考虑,在政党处于不同环境下(尤其是战争环境中)侧重于集中,既具有一定历史合理性,也具有一定的规律性。而问题的另一面,即在一定程度上会削弱对党员甚至一些党员干部的民主权利的保障,这也给保障党员主体地位和发展党内民主带来某些冲击。

    (三)相应制度规范的缺乏

    改革开放前党的建设历史上,制度建设中强调党员的义务多于权利、制度执行中强调集中多于民主,并且在不同的革命和建设阶段有不同程度和不同形式的表现。在中国共产党的创建和发展的初期,由于思想认识和战争环境的局限,在党纲和党章中较多地规定党的组织和党员的义务,而权利的规定则是隐含在有关的条款之中。党的一大通过的第一个纲领规定,“地方委员会的财务、活动和政策,应受中央执行委员会的监督”。党的二大提出,“在目前激烈的国内战争时代,共产党必须按照高度集中的方式组织起来,在党内实行像军事纪律那样的铁的纪律,党的中央机关必须拥有广泛的权力,得到全体党员的普遍信任,成为一个有权威的机构。”这种强调中央权威的做法,到党的六大通过的党章中仍有非常明确的规定。“共产国际代表大会,或本党代表大会,或党内指导机关所提出的某种决议,应无条件的执行,即或某一部分的党员,或几个地方组织,不同意于该项决议时,亦应无条件的执行。”因此,在党内实行“高度集中”的组织方式、实行“像军事那样铁的纪律”,对于保障中央领导机关的决议能够“无条件地执行”具有重要作用。但是,这种具有一定历史合理性的党内民主状况,却也造成党的下级组织和党员权利的“被集中”,而这种党内民主渠道的不畅通所掩盖的党员主体地位和民主权利问题,往往又是党的决策科学性及实践合理性的重要影响因素。这一点,大革命的失败、土地革命战争前期党内的“左”倾错误以及“文化大革命”的严重错误,都能在这种现象中找到归因。

    随着党的建设和革命实践的发展,党的领导人也逐渐认识到党内民主建设应改变过去侧重于集中的状况。1937年,毛泽东就指出:“在反动和内战时期,集中制表现得多一些。在新时期,集中制应该密切联系于民主制。用民主制的实行,发挥全党的积极性。”1945年党的七大通过的党章,首次明确规定了党员拥有的权利。党章的第一章第三条有四项规定,涉及到党员拥有的讨论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建议权和声明权、批评权等。这些权利规定,使得党员行使权利有了充分的根据、党内民主的建设和发展也由此获得了可靠而稳定的主体力量。1956年党的八大党章,增加了三条,涉及到党员应拥有的:处分或鉴定性决议时的知情权、参与权,保留意见权,声明、申诉和控诉权。但是,党的九大党章则取消了关于权利的规定,党员行使权利失去了最根本的依据和保障,在剧烈的社会运动中大批党员包括党员干部遭到批判和打击,甚至失去了生命,党内民主建设遭到严重破坏、陷入到空前的危机境地。这种状况直到十一届三中会才得到恢复、改善和发展。

    改革开放前,从党员主体地位和民主权利角度看,党内民主建设大致经历了由强调集中到明确规定党员的民主权利,再到取消党员民主权利的这样一个过程。而这样一个过程,同党的建设和党所领导的革命与建设事业的兴起与挫折密切相关,历史地证明了只有将党内民主建立在保障党员主体地位和民主权利基础之上,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才能获得健康发展。也正是如此,邓小平深刻指出:“我们过去发生的各种错误,固然与某些领导人的思想、作风有关,但是组织制度、工作制度方面的问题更重要。”

    (四)“大民主理论”及“群众运动”的错误选择

    围绕“大民主”是不是民主或者是不是真正的民主,在学术界有过争论,在思想界也曾引起过混乱。毛泽东在《1957年夏季形势》一文中提出:“大字报,除商店的门市部、农村(区乡)、小学、军队的营和连队以外,都可以用。在我国条件下,这是一个有利于无产阶级而不利于资产阶级的斗争形式。怕大字报,是没有根据的。”在此之后“大民主”理论逐渐形成,在“文化大革命”中达到鼎盛,并且还写入了1975年的宪法。1967年11月6日,由《人民日报》《红旗》杂志和《解放军报》编辑部的名义,发表了《沿着十月社会主义革命开辟的道路前进--纪念十月社会主义革命五十周年》的文章,使用了“无产阶级专政下的大民主问题”的提法,表明“大民主”理论在“文化大革命”中已经取得了政治上的支持和舆论界的主导地位。学者林尚立认为,“‘大民主’既不是民主的形式,也不是民主的手段,它是阶级斗争的工具,是个人崇拜的手段。”许耀桐认为,“‘文化大革命’中出现的‘大民主’完全背离了民主,它根本不是民主,而是反民主。”从党内民主建设与发展来看,这种“大民主”以表面上的“民主”摧毁了党内应有的民主,使党内民主陷入极不正常的状态;从党员主体地位和民主权利的保障与行使来看,这种“大民主”保障的是部分党员的部分权力的行使,是以剥夺其他党员民主权利为前提的权力滥用。

    在所谓“大民主”理论指导下,“群众运动”轰轰烈烈地搞了起来。民主的实行形式是多种多样的,“群众运动”也是一种民主的实现形式。但是,关键要看发动“群众运动”的依据和目的是什么,要看“群众运动”所采取的具体行动方式促进了什么、危害了什么。从“文化大革命”的最终结果来看,“群众运动”运用的是“大民主”的思维之名,而行无民主、无秩序之实;“群众运动”借用的是公民拥有言论、集会、结社、游行和示威等自由和权利,而可以肆无忌惮地侵犯他人的自由权利乃至剥夺他人最基本的生命权;“群众运动”采用“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这种所谓“四大自由”的手段,依照“权威”的意志用权力“改造”权利。因此,在很大程度上,“文化大革命”期间的“群众运动”的民主形式,实质上是“形而上学猖獗,唯心主义盛行,无政府主义、极端个人主义、派系严重泛滥”的一个缩影;其结局就是“党的组织和国家政权受到极大削弱,大批干部和群众遭受残酷迫害,民主和法制被肆意践踏,全国陷入严重的政治危机和社会危机。”

    “文化大革命”期间党和国家遭到严重挫折的历史事实,表明“‘大民主’之所以能成为党领导社会的一种重要政治形式,与党的高度集权要穿越制度屏障直接控制国家制度有密切的关系。”1980年8月,邓小平在《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文章中,基于总结“文化大革命”的教训,明确指出:“从党和国家的领导制度、干部制度方面来说,主要的弊端就是官僚主义现象,权力过分集中的现象,家长制现象,干部领导职务终身制现象和形形色色的特权现象。”而权力过分集中的现象,“对这个问题长期没有足够的认识,成为发生‘文化大革命’的一个重要原因,使我们付出了沉重的代价。”因此,可以说“大民主”理论及其影响下而采用的“群众运动”并不是民主运行方式的合理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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