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党员主体地位与党内民主问题研究-党员主体地位与党内民主的发展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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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确判断时代特征,准确把握发展趋势,科学制定目标任务,是关系到马克思主义政党前途命运的重大问题,也是衡量马克思主义政党先进性的重要根据。从党员主体地位的视角看,与其紧密关联的理论研究、制度建设、权力监督以及基层民主等,必将成为未来党内民主发展的重要内容。具体而言,在后续的党的建设伟大工程中,注重理论指导,进一步深化党员主体地位理论研究;尊重党员主体地位,进一步推动党内民主制度建设;保障党员民主权利,进一步强化党内权力运行监督;实现党员主体地位,进一步推动党内基层民主发展。

    从党员主体地位的角度,增强党内民主发展趋势的预判,不仅是基于党内民主的发展要求,更重要的是政党自身建设的规律使然。加强包括党内民主在内的自身建设,是中国共产党在革命、建设和改革进程中始终如一的自觉选择,也是不断取得革命、建设和改革新胜利的“重要法宝”。从党员主体地位的视角,与党员主体地位紧密关联的理论研究、制度建设、权力监督以及基层民主等,必将成为未来党内民主发展的重要内容,并使之呈现出一些新的发展趋势。

    一、理论界关于党内民主发展趋势的展望

    “正确判断时代特征,准确把握发展趋势,科学制定目标任务,是关系到马克思主义政党前途命运的重大问题,也是衡量马克思主义政党先进性的重要根据。”在党的自身建设和发展党内民主问题上,同样需要做到“准确把握发展趋势”。在世情、国情、党情发生深刻变化的新形势下,增强在整体上把握国内外形势发展的基本趋势及其在各个领域、各个层面的基本表现,并正确分析和掌握对执政党党内民主建设正在产生的和可能产生的影响,既是党的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执政党建设规律的客观要求。理论界在展开党内民主基本经验研究的同时,对党内民主的发展趋势也进行了深入探讨,在进一步深化党内民主理论研究、进一步健全党内民主制度、进一步创新党内基层民主实现方式、进一步探讨党内权力的合理配置与民主运行等方面大体取得了共识。

    (一)进一步深化党内民主理论研究,加强党内民主实践的理论指导

    任何实践的成功,都有支撑其运行的科学理论。社会主义制度确立以来,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党内民主建设取得的显著进步,是在党内民主理论创新与实践创新的互动进程中取得的。形势与实践在不断发展变化,理论亦需呈现与时俱进的品格。一般地说,加强党内民主理论研究,主要基于两点考虑:一是因应世情、国情、党情的“新变化”;二是因应党内民主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指出:“世情、国情、党情的发展变化,决定了以改革创新精神加强党的建设既十分重要又十分紧迫。”对于党的建设中存在的问题,报告也指出:“党的执政能力同新形势新任务不完全适应,对改革发展稳定一些重大实际问题的调查研究不够深入;一些基层党组织软弱涣散;少数党员干部作风不正,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比较突出,奢侈浪费、消极腐败现象仍然比较严重。我们要高度重视这些问题,继续认真加以解决。”因此,当前及今后,不断加强对党内民主重大理论问题的研究,不断深化对党内民主发展规律的认识,不断丰富和发展党内民主理论体系,是进一步推进党内民主建设的思想基础和前提条件。

    王长江在《党内基层民主的现状、特点与发展趋势》一文中,针对党内基层民主发展中存在的问题,认为“对基本理论缺乏系统梳理”是最主要的三个问题之一。党内基层民主作为发展党内民主的重大突破口,加强指导理论的研究与创新不仅是必要的,更为重要的则是理论研究的针对性和系统性。李禄俊认为,“一是对党内基层民主的内涵作出较为系统明确的界定,解决党内基层民主建设‘是什么’,以及目标、任务、原则、路径等基础性理论问题。二是科学设计党内基层民主的运行程序,即解决好贯彻执行党内基层民主的具体规则、重要环节和基本程序。三是深入对几个关系的理论研究。在党内民主与一般民主、党内基层民主与人民民主、党内基层民主与民主集中制等方面的关系上,澄清思想理论上的模糊认识。”郑科扬在分析党内民主发展趋势时,提出推进党内民主建设应当掌握和贯彻的指导原则,其中第一条就是“党内民主建设,必须坚持以马克思主义理论特别是党内民主理论为指导,保证沿着正确的方向不断前进”

    (二)进一步健全党内民主制度,注重党内民主制度的细化与实效

    党内民主制度是党内民主的基本保障和实现形式,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党内民主的实现程度。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领导体制和工作制度,使党的工作充满活力;一定要把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作风建设有机结合起来,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既立足于做好经常性工作,又抓紧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这表明,十六大以来,党内民主制度建设已经成为党的自身建设中“贯穿”各个方面建设的核心要求。这种“贯穿”性,也依然是当前以及今后一个时期党内民主建设的核心要求。

    许耀桐在接受《上海党史与党建》的记者刘思源专访时,认为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共产党在党内民主建设方面取得了重大成效,“成效”体现在多个方面,但制度建设成效极为显著。在谈到今后党内民主发展的方向时,许耀桐认为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发展方向”,其中前“两个方面”都是党内民主制度建设问题。“一是在继续抓好党内民主制度建立的同时,要以制度的精细建设为重点”;“二是在继续制订完善党内民主制度的同时,要以制度的贯彻落实为重点”。郑科扬认为,应把加强制度建设与加强思想建设结合起来,以思想建设的成果来促进制度建设、保证制度执行的效果。“发展党内民主,必须把加强制度建设的进程,同加强党员、干部的思想政治建设的进程统一起来,把制度的有效实施建立在增强党员党性锻炼、提高党员严格遵守制度自觉性的基础之上,把帮助党员、干部增强党性锻炼的努力渗透到严格执行制度、维护制度权威性的实际行动之中来。”

    (三)进一步创新党内基层民主实现形式,保障党员主体地位与民主权利

    党的基层组织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党内基层民主也是发展党内民主的基础环节。大力推进党内基层民主,积极探索党内基层民主的多种实现形式,是党的十六大以来党内民主建设的一个显著特点。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改革党内选举制度,改进候选人提名制度和选举方式”,要求“推广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由党员和群众公开推荐与上级党组织推荐相结合的办法”。不难看出,对“公推直选”等基层民主的制度创新的肯定,实质上也就肯定了非党员群众同样具有参与党内选举和推荐候选人的权利。这种“开放式”的党内基层民主发展方式,既是党内民主与人民民主衔接与互动的有效形式,也为党内基层民主的发展“注入”了活力和动力。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着力加强基层党的建设”,“着力”一词的使用,无疑表明了党的基层建设的“力度”问题。新时期,“执政能力建设”是中国共产党自身建设的“两条主线”之一,而党的基层组织是作为党执政的组织基础,其民主发展水平直接关系到执政根基稳固的这一根本性问题。另一方面,党自身建设的另一条“主线”即“先进性建设”,最终也要体现在基层组织的先进性和基层党员的先进性上。因此,党的建设的“两条主线”都与基层民主直接相关,“着力”党内基层民主也是必然的现实的选择。“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民主权利”也是党的十七大提出的一个鲜明观点。党员的“主体地位”与“民主权利”,两者是相辅相成的关系。党员主体地位既是党员享有和行使民主权利的基本前提,又是党员民主权利享有和行使的结果。因此,党内基层民主建设中,要把党员“民主权利”作为党员“主体地位”的核心内容来认识、来落实。

    郑科扬认为,党内民主建设的重中之重是扭住和兑现保障党员权力,而基层党组织则主要实现“直接民主”。“党内民主建设的关键在制度,制度建设的要害在落实,落实的有效在于抓准重点、带动其他。现在,要大力扭住和兑现保障党员权利条例这项基础工作,重点抓好进一步树立各级党代表大会的权威,健全和完善党委会工作制度和党内监督体系,逐步扩大并推进基层党组织的直接民主。”许耀桐认为,在继续展开党内民主全面建设的同时,要以发展基层党内民主为重点。“如果执政党的基层党内民主没有搞好,或者说假使执政党的基层党内民主并没有得到真正的发展,人们就会怀疑执政党对发展民主的诚意和能力。显然,在基层党组织尽快发展和落实已经建立起来的党内民主制度,也就必然构成今后党内民主发展的重点。”江金权在《党内民主建设的主要进展与发展趋势》一文中,在总结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党内民主建设取得新进展的基础上,提出了“六个方面”的党内民主的发展趋势,其中第一条就是“更加重视尊重党员的主体地位,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

    (四)进一步探索党内权力的合理配置与民主运行,突出监督合力、促进权力“阳光运行”

    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要以保障党员民主权利为基础,以完善党的代表大会制度和党的委员会制度为重点,从改革体制机制入手,建立健全充分反映党员和党组织意愿的党内民主制度。”这一论述中,“基础”、“重点”和“入手”三个词所界定的对象,在整体上说明了党内民主制度建设的基本规划;同时,这一论述虽然是在说明党内民主制度建设问题,由于“体制机制”在党的建设中是最为核心和最为关键的部分,因此“从改革体制机制入手”,则又有力地说明党的建设进入到了“体制机制”这一核心和关键的领域。在当前和今后,权力配置的科学合理和权力运行的有效监督,就成为党的领导体制机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党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很大程度上,反映并决定着党内民主生活的水平和党内民主建设的成效。因此,改革党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进一步理顺党代会、全委会和常委会的关系,充分发挥党的集体领导作用,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继续推进党内民主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实现党内生活制度化、规范化的重要保证。

    江金权认为,未来党内民主建设会呈现出“五个”主要发展趋势:更加重视尊重党员的主体地位,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党的代表大会制度进一步完善;各级党组织内部的运行机制进一步完善,全委会的功能进一步强化;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民主进一步扩大;党内民主监督制度进一步完善。显然,在江金权看来,党的领导体制机制改革是“重点”,因为他所提出的“五个”趋势中,有“四个”是与党的领导体制与工作机制密切相关的。王长江认为,“任何一种能够有效巩固执政基础、维护执政地位的模式,背后总有一定的规律性的东西作支撑,我们要善于识别各种不同的模式,研究其背后的执政规律。”这种执政规律,当然包括党内权力配置和权力制约,而党对权力的运用的基本目的就是做到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余金成认为,中国共产党的执政权力在改革的前期呈现出强化趋势、改革的中期呈现出净化运行趋势、在改革的后期呈现出职能转化的运行趋势。“民主实际上是传统国家权力向未来社会职能转化的基本形式,其实质是:把本来集中的权力予以分散,把政治决策与民意的表达一致起来。”

    二、从党员主体地位角度增强党内民主发展趋势的认识

    从党员主体地位的角度,增强党内民主发展趋势的预判,不仅是基于党内民主的发展要求,更重要的是政党自身建设的规律使然。加强包括党内民主在内的自身建设,是中国共产党在革命、建设和改革进程中始终如一的自觉选择,也是不断取得革命、建设和改革新胜利的“重要法宝”。从党员主体地位的视角,与党员主体地位紧密关联的理论研究、制度建设、权力监督以及基层民主等,必将成为未来党内民主发展的重要内容,并使之呈现出一些新的发展趋势。

    (一)注重理论指导,进一步深化党员主体地位理论研究

    深化党员主体地位理论研究,是推进以党员主体地位为主导的党内民主建设的前提条件和思想保证。党内民主建设的历史表明,依据世情国情党情,坚持马克思主义民主理论指导,在总结实践经验基础上推进党内民主理论中国化,用不断创新的理论成果指导新的实践,是党内民主建设始终保持正确方向、排除错误思想干扰、克服工作失误和偏差,实现党内民主建设健康发展的理论保障。对于党内民主建设中的党员主体地位问题的理论研究,首先应立足于其存在的现实问题的理论研究,破解实践中的困惑和难题;其次,应着眼于民主政治的全局,深化党员主体地位自身及其紧密关联的问题的理论研究,也就是对于党员主体地位理论研究的整体性、关联性、动态性问题。

    1.加强党员主体地位实践中现实问题的理论思考

    在新的历史时期,加强党内民主建设,既要把党员主体地位作为一种重要原则和基本理念来对待,更要正视党内民主建设中落实党员主体地位存在的一些现实问题。加强对这些“现问题”的理论研究,不仅为为题破解提供理论指导,而且力求提升至执政党建设规律的层面,这样,党员主体地位问题就不单纯是局部的、阶段性的实践问题,而是作为一种与党的建设健康发展、党的事业兴旺发达的,予以持久关注并具有规律性的重要问题。

    首先,党员民主意识与党员主体性动力的关系问题。民主意识是民主动力的意识基础,民主动力由民主意识转化而来,但民主意识并不必然转化为民主动力。现实中,党员民主意识既呈现日益增长的趋向,也依然存在“淡漠”的一面。一般地说,党员的民主意识包括主体意识、权利意识、平等意识、监督意识以及责任意识等。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的政治民主意识增长具有一定的必然性,这是需要保护和引导的。由于党员之间事实上还存在着社会地位、政治地位、经济地位的差别,还存在着文化水平和民主认知能力等差别,这些“差别”所折射出“强势”与“弱势”的反差,不仅表现在民主的“话语权”上,还体现在民主的实际操作中。党员民主意识不强、民主意识向民主动力转化受阻等,不仅需要深化“原因”,而且需要在“党员主体”这个“根”上寻找理论说明。

    其次,党员民主动力与民主权利保障的关系问题。党员的民主动力与民主权利的享有和保障,是正比例的关系。但是,现实中两者之间的正比例关系并没有充分表现出来。如果对这种实践中的不理想状态,从理论上寻根的话,主要还是在于:党的系列民主主张依然存在于原则和理念的状态,换句话说,党的民主主张(政策与策略)阻滞于“此岸性向”彼岸性“的通达。我们不难发现,现实中的党员权利保障机制不健全、党员维护权利渠道狭窄、党内权利主体错位等现象,而这些不能不说是党员民主动力不强乃至弱化的重要原因。因此,在理论上加强对党员民主动力和权利保障的”寻根求源“是很重要的,而理论指导下的相应有效改进措施则更为紧要。

    再次,党员主体地位为主导的制度构建和机制运行问题。从理论上深化党员主体地位为主导的制度构建和机制运行问题研究,可以有效克服”应急型“制度建设与”纠错型“运行机制等现象。”应急型“制度建设在现实中较多地存在,对于解决实践中局部的、时段性的诸如侵犯党员权益的现象是有效的,而且针对性鲜明,但问题是,”应急型“制度建设中的”短视“必然会随着实践的发展和动态中层出不穷的新问题而削弱甚至泯灭其制度效力。制度运行中的”纠错型“现象,对于问题的最终解决无疑是有用的,但毕竟属于”后位式“的问题解决方式,如同”应急型“制度建设一样,由于疲于”纠错“而大大折扣其实际效力,而且这种”打三掌再给糖吃“的方式,无益于党员权利的保护和党员民主动力的激发和凝聚。因此,深化党员主体地位为主导的制度构建和机制运行问题研究,力图从整体上、更高层次上以系统而科学的理论来规范制度建设、健全制度运行机制,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急需的。

    2.从政治民主层面深化党员主体地位的理论思考

    “民主”一词,自其出现发展至今,有着不同层面的、不同角度的理解与界定。民主可以是一种思想理论、一种制度安排、一种实践运动,还可以是一种工作作风、一种生活方式、一种社会状态。从政治层面讲,政党党内民主是政治民主的重要组成部分,而执政党特别是长期执政的党的党内民主对于人民民主具有重要的示范和带动作用。因此,我们不仅要从政党党内民主的层面来看待党员主体地位的理论创新问题,而且更要从国家民主的体系下来认识。具体一点说,从政治民主层面深化党员主体地位的理论创新,首先要从党内民主与国家民主的共同性上来认识,还要从党内民主与国家民主的差别性上来把握,最后要从民主的一般发展规律上来认识。

    党员主体地位与人民主体地位作为民主发展的基本原则和重要理念,具有很多相通、相同之处。把握两者的相通与相同之处,对于深化民主发展动力的认识、促进党内民主与人民民主互促共进的和谐发展等,都具有重要意义。马克思主义政党在民主观上以党员和人民群众为民主主体、以党员和人民群众权利与利益的充分实现为民主的基本价值准则。从另一个角度看,这种民主价值的工具性与目的性的高度统一、民主主体与动力主体和利益主体的高度统一,实质上就是以共产党党员和人民群众之间“源出”与“一体”的内在辩证关系为基础的,也是两者辩证关系的具体体现。在以马克思主义为理论指导的共产党执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民主原则、平等原则、选举原则、监督原则等,是政党建设与国家治理的共同原则。对于政党,这些原则不是为了笼络人心、夺取选票、获得政权的手段或工具,而是政党内部始终如一的恒久性原则;对于国家,既不是平衡集团利益的一种工具,也不是利益集团为争权夺利而博弈的结果,而是人民民主政治的恒久性原则。

    党员主体地位并不是人民主体地位的简化套用。中国社会科学院政治学研究所的田改伟撰文指出,尽管党内民主与人民民主有相同的地方,但人民民主不是党内民主的简单扩展和放大,党内民主也不是人民民主的简单照搬照抄。中国共产党不是国家政权机构,其党内民主与人民民主具有政治功能的不同、党的组织体制与同级政权的组织体制在形式上不同、党内民主与人民民主在民主集中制方面的具体实施原则不同。党员主体地位,是党的生命力、影响力、战斗力的基本保证,是为了改善与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能力,是为了更好地履行党所肩负的历史使命。人民主体地位,是人类社会发展与追求人类解放的规律性要求,是人民“当家作主”地位的理论表现。虽然通过选举和授权而体现“主体地位”,但党的组织机构与政府机构毕竟有不同的层级和不同的地位,而且同级党的组织与政府机构还存在着党的组织职能相同和政府机关职能的多样性的差别。从民主与集中的关系来看,由于党员权利始于党员资格的获得,以党的章程与相关组织纪律保证民主集中制较为高效地运行;人民主权则被视为“与生俱来”的权利和资格,现实地看,不是国家宪法和法律赋予了公民权利,而是为了保护公民权利才产生了宪法和法律。因此,不能把党员主体和人民主体作为相同或互换的概念来对待,更不能以这种模糊的、错误的理论“认知”去指导相应领域或环节的实践活动。

    民主早已成为世界历史的发展潮流,民主也并不仅仅作为政治领域的公认原则,在经济、文化、社会等诸多领域的诸多层面都有其深深的“烙印”。和平与发展的时代主题下,民主更会成为政党建设与国家治理的普遍选择,也必将会以不断创新的民主内容与民主形式而获得深入发展。在我国不断推进的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进程中,民主更加地体现出其旺盛的生命力。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这两个重要判断及其所蕴含的人民主体地位和党员主体地位,已经被人们普遍熟知、普遍认同。因此,民主作为我国社会主义国家治理与发展层面的规律性要求,在长期执政的中国共产党的建设与发展中会有着更加显著的或者说核心的价值地位。民主的局面,“如果党内不造成,国家也造不成”。正是如此,长期执政的中国共产党党内民主对人民民主具有示范和促进作用;也正是如此,“要以扩大的党内民主积极推动人民民主的发展”就成为我国民主政治的基本发展思路。总之,党内民主的发展要以党员为主体、以保证党员民主权利为基础,以不断发展的党内民主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动力和重要切入点,实现社会主义人民民主政治的持久、稳定、和谐的发展。

    (二)尊重党员主体地位,进一步推进党内民主制度建设

    对于发展党内民主,制度保障,相比较思想教育、纪律规范等,其力度更为显著、其持续性更为鲜明,因此,制度保障被视为党内民主的根本保障。党员主体地位在党内民主发展中的尊重与实现,同样需要制度保障。党员在党内的主体地位,不仅是党员主体意识的基础,而且是其主体性动力的重要依托。以制度建设保障党员主体地位和民主权利,无疑是极为重要的,但更为关键的则在于,制度建设与权利保障并非简单的一一对应关系,要不断创新制度的建设方式,要以制度的体系化建设、以制度运行中的合力,来保障和落实党员主体地位,推动党内民主稳定、健康发展。在当前以及今后,着眼于党员主体地位的保障与落实,制度建设方面主要着力于三个方面:增强制度的保障力,进一步推动制度建设体系化;兼顾实体性制度与程序性制度,进一步加强程序性制度建设;注重制度的建设方式创新,进一步强化制度的合法性与实际效力。

    1.增强制度的保障力,进一步推动制度建设体系化

    制度是民主的运行保障和实现形式,落实党员主体地位是党内民主的重要内容,同样需要制度保障。从党员主体地位的现状来看,党内民主制度建设的关键还是制度建设的整体性与实践性问题,这是制度保障力的决定性要素。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党的建设科学化”重要命题。王长江提出了一个判断“党的建设科学化就是党的活动的制度化”,他把党的活动制度化视为党的建设科学化的重要内容之一,显然是有道理的。

    谈制度保障力,首先就有一个制度化建设问题。制度的保障力来自于“制度化”,这里的“制度化”,就不仅仅是“要求”、“规定”与“条例”的形式存在,亦或这些要素的简单组合;“制度化”,也就是制度要素间的有机连接与协调互动,这样其保障力才能真实地显现出来。“所以可以说,有机连接,是制度的灵魂。没有连接的制度是死的制度,是没有灵魂的制度,是不能运行的制度。”从动态的制度间的“有机连接”来理解制度,具有鲜明的针对性和现实价值。现实中,与党员主体地位不相称的现象绝不少见,而侵犯党员权利的现象给人感官刺激最为强烈。很显然,这不是缺乏制度保障的问题,党员权利保障的制度从党章到《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等,都有明确的规定。问题的关键还是在于:制度间的“有机连接”不够。制度,如果从单体形式存在,其本身可能是较为完善的,但从制度间的衔接看,却又会存在很多的“断口”。这些“断口”的存在,既说明以“规定”、“要求”以及“条例”形式的制度间缺乏必要的衔接,又会因为彼此之间的“交叉”或“矛盾”,大大制约了或者抵消了制度保障力。

    制度保障力,还要求制度建设的系统性与整体性。除了制度间的“有机衔接”以外,还要从制度建设的系统性与整体性来看待制度的保障力。学术界有一种比较普遍的观点,就是以落实和保障党员“四权”为重点,大力推进党内“四项”民主制度建设。具体一点说,改革党内选举制度保障党员选举权、健全党务公开制度保障党员知情权、完善党员意见表达制度保障党员参与权,以及创新党内监督制度保障党员监督权。当然,党内选举制度、党务公开制度、党员意见表达制度和党内监督制度,一定程度上可以实现党员的选举权、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但是,这仍然属于单向的、局部的看待制度效力的方式。党员主体地位,作为党的建设中的一个热点问题,本身并不是孤立的所谓的“焦点”,它涉及到党内民主发展的理念、原则、动力等问题,并不能通过一项或几项制度就可以有效解决,必须坚持制度建设的系统性与整体性原则,以体系化制度的合力来落实和保障党员主体地位。

    2.兼顾实体性制度与程序性制度,进一步加强程序性制度建设

    与制度建设体系化相适应,还有一个党内民主的实体性与程序性制度的兼顾与协调问题。从党员主体地位现状看,程序性制度建设则应作为制度建设的重点。制度和程序(亦即制度的运行方式)是党内民主的实现形式,是党员行使民主权利的基本保证。实体性民主制度,重在对党内民主发展的目标确立和价值引导,如党员基本权利保障制度、党组织选举制度、党内监督制度等;程序性民主制度,重在对民主过程的规范和促进,多以细则、条例、规定等形式体现,是实现实体性民主制度的必要条件,也是党内民主真实性、规范性和可操作性的基本保证。然而,程序性民主制度在党内民主实践中最为缺失,是党内民主特别是基层民主发展中随意性增加、领导意志凸显、持续性缺乏等现象的制度性原因。

    从逻辑关系上看,党内实体民主为程序民主的设计提供制度框架(或称之为制度依托),而程序民主则为实体民主的实现提供程序保证。一定程度上,我们可以说,实体民主为程序民主提供了基本的制度依托,而程序民主保障了实体民主的制度效力。从党的建设与发展历程看,中国共产党从成立伊始就注重党内民主制度建设,在整体上也走出了一条依靠制度建设、制度创新的发展道路。但是,在党的制度体系化建设中,也还存在程序性民主制度明显不足的现象。与党内民主的实体性制度相比较,程序性制度其基本价值就在于对制度执行者“自由裁量权”的合理控制和有效规范,以减少或避免制度执行中的随意性以及外来力量的干扰。

    许耀桐在谈到今后党内民主发展的方向时,提出了一个判断:“在继续抓好党内民主制度建立的同时,要以制度的精细建设为重点。”这里的“精细化”是什么,“精细化”与“适用化”相联系,都是程序性民主制度的根本要求。制度作为对特定问题或现象的规范,其生命力在于“特定问题”的有效解决。现实中,制度沦为“嘴上制度”、“纸上制度”或“墙上制度”,排除制度执行者因素外,一个重要问题就是制度本身的程序化不够、操作性不强,给制度执行者“变相执行”或“不执行”,留下了“操作空间”。因此,基于民主制度的“实践反馈”来看,在发展党内民主中、在党员主体地位落实中,在兼顾党内民主实体性与程序性制度建设的基础上,要进一步突出程序性民主制度建设。

    3.注重制度的建设方式创新,进一步强化制度的合法性

    “创新是一个民族进步的灵魂,是一个国家兴旺发达的不竭动力,也是一个政党永葆生机的源泉。”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要以改革创新精神推进党的建设。“改革创新精神”既是对党的建设的历史经验的总结、历史教训的反思,也是新的环境与条件下推进党的自身建设的要求。创新,当然包括制度创新;而在党的建设领域,制度创新也必然包括制度建设方式的创新。在制度建设方面,执政党与革命党的一个重要不同,在于制度建设方式的合法性问题。党的组织代表党员制定和颁布党内制度,其制度形成的合法性是没有问题的。但是,通过革新党内制度的建设方式,以增强其合法性,对于长期执政的中国共产党来说,无疑是需要的。

    制度建设方式,并不仅仅局限于制度形成方式本身,而且关乎着增强党执政的阶级基础、扩大群众基础的问题,也就是以合法性为核心内容的执政基础问题。哈贝马斯认为:“任何一种政治系统,如果它不抓合法性,那么,它就不可能永久地保持住群众(对它所持有的)忠诚心。这也就是说,就无法永久地保持住它的成员们紧紧地跟随它前进。”中国共产党作为长期执政的执政党,在其制度建设中,合法性也是必须予以考虑的重要因素。如党务公开制度,既是党的组织基于党的性质规定和章程宗旨而在制度建设上的自觉选择,也适应并体现了广大党员的民主意愿。从党务公开制度本身看,作为党员参与党内事务的基础性制度,有利于党员介入党内权力运行、表达决策建议、发挥监督作用。“党务公开作为党内民主的基础和标志,在执政合法性方面居于重要地位。党务公开制度有利于摆脱党的执政合法性危机,增强党的执政合法性基础。”

    增强制度形成的合法性,就要变革传统的党组织单方面制定和颁布制度的建设方式。增强党内民主制度的合法性,就是要以党员意愿的真实表达与有效汇聚为基础。一般地说,制度所蕴含的党员意愿越丰富,制度的合法性就越显著。因此,增强制度的合法性,就要从制度建设方式着手。制度的建设方式,虽然最终都以组织颁布的形式出现,但从形成过程来看却有三种情形:自上而下的党的组织单方面的制定,自下而上的党员推动的结果,上下结合并经过意见征集、听证、公示与颁布等几个环节。毫无疑问,第三种制度的形成方式其合法性最显著。这里需要强调的是,制度出台前组织的调查研究是必要的,但“调查研究”并不能替代党员意愿及党外民意的真实表达,因为其中还有一些“技术性”处理的环节。因此,诸如“听证会”等形式,理应作为党内民主制度形成的必备环节,并在制度建设实践中予以推广。

    (三)保障党员民主权利,进一步强化党内权力运行监督

    党员权利的保障与党内权力的监督,都是党的建设的重要内容。保障党员民主权利,可以促进党内权力的监督;加强党内权力的监督,并不是削弱党员的权利,而是突显党员的监督主体地位。如果说加强权力监督“削弱”了党员权利的话,那也只是对部分掌握党内权力的党员干部“用权”或“行权”的限制与规范,对于普通党员而言,只会是监督主体的强化。保障党员权利与加强党内权力监督是并行不悖的,而且两者之间在实践中有着复杂的“正向”与“反向”的关联:要么呈现“正向”的互促关系,要么呈现“反向”的强弱间的转化或牵制关系。现实的局面看,大致是党员权利的保障不够充分,党内权力的监督不够有力。因此,理想的局面是:以保障党员权利为起点,进一步促进党内权力合理配置,进一步推动党内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实现党员权利保障与党内权力监督“正向”的互促互进、持续健康发展的良性局面。

    保障党员权利与加强党内权力监督,作为当前及今后党内民主发展的一种趋势,应主要着力于两个方面:以权力配置的清晰合理为基础,以权力的公开透明运行和权力的监督强化为重点。

    1.保障党员权利,进一步推动党内权力的合理配置

    党员权利不同于公民权利,公民权利具有“与生俱来”的特性,而党员权利的获取始于党员资格的获得。显然,党员权利获取中有一定的“组织赋予”的色彩,但却不能依此而混淆党内权力的来源。没有党员,也就没有党的组织;正是由于党员的存在和权力授予,才有了党的组织存在和组织权力,而不是相反。换句话说,不存在先有一个“空洞”的组织,再通过发展党员而获得“实体”的组织。因此,党内权力源于党员授权。

    如果我们把保障党员权利视为党内民主建设的基础,那么,党内权力制约则是党内民主建设的关键。党内权力制约,从党员来说,有一个对权力的监督问题;从党的组织来说,则有一个权力配置的问题。前者的实质在于党内权力向党员权利的回归,后者的实质在于党内权力合理配置基础上的权力运行受制于党员权利、服务于党员权利。

    前一章中的部分内容专门论述过党内权力配置与制约问题,其核心思想就是在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及其中央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之下,以三个不同的组织(专门委员会)分别负有和行使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这种党内机构的设置及其权力配置的思路,党的历史上出现过,后来由于多种原因而废止过,现在则有重新恢复并强化的必要。

    2.保障党员权利,进一步推动党内权力运行公开和监督有力

    权力运行公开透明,是实现权力运行监督的前提。就党内权力而言,立足党员权利保障,当前以及今后的焦点和关键点在于:决策权、执行权、用人权和监督权,即围绕党的代表代表大会的决策权的公开透明,围绕党的组织的权力运行机制的执行权的公开透明,围绕党内选拔干部的用人权的公开透明,围绕党员监督主体的监督权的保障与落实。

    党的代表大会制度是党的根本制度,也是党内民主的基本的组织载体。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是党的最高权力机关,也是党的最高决策机构。在现行党的领导体制下(没有单设“决策委员会”),增强党的决策权的公开透明,主要应推进两个方面的工作:一是改革选举制度,二是代表大会的常任制和党的代表的任期制。这里的“改革选举制度”主要是做好党的代表选举工作,选出合格的代表是实现以决策能力为基础的决策科学的保证。前文也论述过党内选举制度改革问题,诸如候选人提名方式的改革,以及差额选举、直接选举、竞争选举等选举方式的改革,而改革选举制度的重点应放在扩大与推广基层的直接选举工作。这里的“常任制”与“任期制”改革,党的代表大会的“常任制”应向负有实质性权力和职责的常设机构的方向发展,核心是提高党内决策权的运用效力。党代表的“任期制”,主要在于推进党代表参与重大决策和监督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等方面发挥作用,核心在于强化权力执行的监督。

    党的组织内部,主要是组织间的权力配置的优化和权力运行的监督,核心在执行权的公开透明。关于这个方面,党的十七大有一个重大制度安排,就是中央政治局向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地方各级党委常委会向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并接受监督。当前及今后,两个方面应为党内权力运行公开透明的努力方向:一是党的组织内部的领导班子成员之间权力的合理分解与民主集中;二是扩大与科学运用“票决制”。党的组织内部的领导班子成员间的权力分解,主要是防止权力过分集中于主要领导的现象,同时权力的合理分解又为权力运行中的监督提供更具现实性、针对性的必要条件,而在这一环节推广“权力的合理分解”与“权力的民主集中”有机结合,则是一种必需。“票决制”并不是党内所有问题的普适性的解决方式,重点应在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等问题,坚持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以全委会委员“票决制”来决定,同时“票决制”应根据不同的问题而有区别的使用“记名”和“无记名”的方式,目的在于有效保护票决的使用者、增强票决事项的科学性与真实性。

    围绕干部选拔任用的“用人权”,是党内极为重要、极为敏感的一项权力,而进一步扩大“用人权”的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等则是必要而关键的。因此,在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进程中,继续坚持民主推荐、民主测评、差额考察、任前公示、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全委会投票表决、领导干部任职回避,以及党政领导问责与引咎辞职等制度。总之,“用人权”的改革趋向,就是为了实现干部选拔以及任用工作的全程监督,就是为了充分实现党员及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以增强党员及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对当选领导干部满意度,保证党内权力来源于党员、服务于党员,国家权力来源于人民、服务于人民。

    党员作为党内的重要监督主体,是一种“权利监督”,即权利对权力的监督。“权利监督”形式,一般地说,其监督效力都比较“虚弱”,而结合其他监督形式,形成监督合力,是提升党内监督力度的重要途径。为此,第一,建立并完善党内巡视制度;第二,加强对领导干部的重点监督与加强党内关键岗位的重点监督相结合;第三,健全党内质询、问责、经济责任审计、引咎辞职以及罢免等制度;第四,实现党内“权利监督”与“权力监督”的结合,实现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的结合,特别是发挥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最终实现全面监督、全程监督的良好局面。

    (四)实现党员主体地位,进一步推动党内基层民主发展

    2009年以来,中央纪委、中组部开始推动县委权力公开透明运行试点,到2010年11月,正式发布《关于开展县委权力公开透明运行试点工作的意见》,在全国范围内推动“县权”改革的试点,标志着基层民主建设已由村、乡进入到县级政权。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党内基层民主是整个党内民主的基石。当前以及今后,加强党内基层民主建设处于重要而优先的地位。

    1.高度重视基层民主在党的自身建设中的基础性、效率性和示范性

    “党的基层组织是党执政的组织基础”。党内基层组织的民主发展程度,是党执政能力的直接体现和执政根基的重要检验标尺。当前,发展党内基层民主是党的自身建设的重点,也是加强党执政能力建设的基础性环节。只有党内基层民主在稳健中发展,党的各级基层组织的团结统一才有实现的可能,党的影响力、凝聚力和战斗力才有切实的保证。发展党内基层民主,探索党内基层民主的多种实现形式,是党的十六大、十七大关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以及党的自身建设一以贯之的鲜明特点。党内基层组织的基础性,从党的组织结构来看,村支部、乡镇党委均处于党组织的最基层。基础不牢,地动山摇。基层党组织是党的战斗堡垒,是党的全部工作的基础,只有党的基层组织是民主的、健康的,党组织的战斗力、凝聚力、影响力才有真实的体现和坚实的基础。党内基层组织的基础性,从与民生的关联度来看,党员首先是党支部的党员,党支部与民生诸多问题有着最为紧密、最为直接的联系,党支部必然成为党组织及时了解群众、联系群众、组织群众、发动群众最有效的组织。党内基层组织的基础性,从党内民主的发展实践来看,党内基层民主是党内民主发展中最活跃、最富有生机的部分。“党内基层民主处于发展党内民主实践的最前沿,遇到的问题最多,探索解决的办法也最多。党内民主发展的创新活力、创新实践和创新成果在很大程度上都来自发展党内基层民主的探索。”

    党内基层民主具有比较优势的效率性。在论及党内民主的时候,我们可以把党内民主与社会民主(党外民主)相对应,两者都属于社会主义人民民主的范畴;而党内民主也可以分为上层民主和基层民主。党内基层民主具有比较优势的效率性,既体现于较社会基层民主的组织性与先进性,也存在于较党内上层民主的基础性和直接性。党内基层民主在党内民主中处于基础的地位,基层党组织的每一位党员都生活、工作在人民群众之中,与广大人民群众的诸多民生问题有着直接而密切的联系,与基层社会民主更有着鲜活的天然的关联。民生问题无小事,基层民主是大事。发展党内基层民主,不仅是党的基层组织凝聚力、生命力的内在需要,而且是推进社会基层民主、建设和谐社区的客观需要。因此,执政党的党内基层民主是整个社会主义民主的逻辑出发点,是党内基层民主与社会基层民主互动互促、直接而高效的领域。只有给力于党内基层民主,奠定党内民主的发展基础,社会主义人民民主才有坚实的发展根基、才能步入良性的发展轨道。

    党内基层民主对社会基层民主的示范性。十七大报告指出:“要以扩大党内民主带动人民民主,以增进党内和谐带动社会和谐。”党内民主与人民民主的关系,学术界有很多观点,但两者之间互动互促的关系则是公认的。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这是十七大确认的基本观点。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其执政的根本宗旨就是支持和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在党的基层组织,基于前述的基础性与效率性,普通党员及人民群众最能充分地直接感受和真实享有民主,特别是当基层党员干部的民主表率行为与人民群众的利益诉求紧密相连并有效消解基层群众利益矛盾的时候,党内基层民主的示范性和带动作用最为鲜明。因此,执政党党内基层民主对于社会基层民主具有示范和促进作用。

    2.努力探寻符合基层实际的党内民主发展路径

    教育培训是培育和提升基层党员干部民主观念的基本手段。教育培训的重点是着力解决广大基层党员,尤其是党员领导干部的民主观念问题,核心就是真正确立党员主体地位的民主理念和民主行为问题。教育培训本身是一个系统工程,但指向党员主体意识的教育对象、教育内容、教育目的、教育手段、教育机构等,是基层民主教育培训工作的几个关键要素。教育培训只是培育民主观念的一种常用手段,自然也存在一些不足,如临时性强、实践性弱等。因此,除了加强教育培训本身的建设与管理以发挥其应有的功效之外,还要注重教育培训与其他手段的衔接与配合,追求互动中的整体效果。

    厘清权力与协调利益为党内基层民主建设增强发展动力。我国多年的基层民主发展实践表明,无视民主与利益的复杂关联,“利益主导选举”等现象便会屡见不鲜,民主便不能在阳光下运行。党内基层民主也不例外,其关键点就在于厘清权力来源、权力结构、权力运行。河南省村级民主发展实践中的“四议两公开”,即“村党支部提议,村两委会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决议”。这种基层民主工作机制,既有效保障了党员和群众的民主权益,又通过细分决策环节厘清了村级“两委会”的权力位阶,基本实现了权力结构合理、权力来源清晰、权力行使高效。党内基层民主实践中,宗族势力、宗派势力、宗教势力以及黑社会势力的存在是不可回避的事实,可行的做法就是在重视正当利益的基础上,防止这些社会势力及其非正当利益对基层民主的冲击和干扰,特别是防止“金钱政治”异化民主。总之,发展党内基层民主,要正视利益,做到保护正当利益、抵制非法利益,在维护人民群众利益基础上实现党内基层民主的稳健发展。

    完善制度与规范程序为党内基层民主建设奠定根本保证。刚性的制度辅之以科学的程序,是发挥制度效用的必要条件。就基层民主实践来看,选举、决策、公开和监督是基层民主发展的四个主要环节,加强这四个环节的民主制度建设和落实制度的规范性程序,则是党内基层民主发展的主要着力点。发挥党内选举制度的民主功效,关键在于:以大多数人(党员和党外群众)意见为基础的、大多数人(党员和党外群众)利益为导向的科学规则的确立和实施。发挥党内决策制度的民主功效,需要以决策能力为基础的党员代表的参与程度和决策信息的收集、反馈以及执行机制。发挥党务公开制度的民主功效,需要做到公开内容规范、公开形式灵活、公开时间明确及公开程序严格,并逐步完善党内情况通报制度和党内情况反映制度。发挥党内监督制度的民主功效,需要科学配置党内的权力结构使任何权力都出于民主监督之中,以及完善决策失误责任追惩制度、要建立基层党员干部财产申报公开制度、要尝试建立党内纪检系统垂直领导制度等。基层党内监督的目标,就是逐步建立一套符合基层实际的“事前预防、事中监督、事后问责”的党内监督体系。

    深化理论研究与提升民主实践为党内基层民主建设提供重要支撑。党内基层民主的发展,第一层面就是加强党内民主理论研究,第二层面就是加强党内基层民主实践的规范与引导。前者是党内民主的理论范畴,目的是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执政党党内民主理论体系;后者是党内民主的实践范畴,目的是提升基层民主的实践层次并为实践行为落实理论上的归属和指导。党内民主的基本理论问题研究,主要包括党内民主的科学内涵与基本特征,党内民主的发展目标与发展战略,以及与目标和战略相应的发展原则、发展动力、发展环境、发展步骤等问题。如果从党内基层民主角度来看,除了形成科学的党内民主理论体系以外,党内民主理论研究的发展目标(或者说目标模式)以及党内民主的发展动力,则更为迫切。党内基层民主的发展需要创新,创新也就意味着对原有规定和做法的突破。学者王长江认为,“应当分清两种不同的创新,区别对待。一种是,这些做法既明显地违背法律和党内法规,又受到广大群众和党员的质疑。另一种是,虽然它们与现行法律和党内法规有一定矛盾,却得到广大群众和党员的支持。”对于后一种创新,学者的基本观点是“予以支持”。在党内基层民主发展进程中,面对“需要创新”与“遵守规章”的矛盾,执政党中央应担负起规范与引导的责任,只有这样,党内基层民主才会在不断提升层次中获得有序而稳健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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