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党内民主以示范和带动人民民主,是我国民主政治发展的战略性思路。中国共产党党内民主的理论与实践,两者在互促互动中都呈现出前所未有的“鲜活局面”。从理论研究看,关于党内民主发展经验的总结与发展趋势的预判所取得的丰硕研究成果,也从一个侧面体现出党内民主整体研究的“鲜活局面”。对党内民主建设的实践经验的总结和发展趋势的预判都当然是必要,但进一步拓宽对于“经验”和“趋势”的研究视角也是现实的需要。“党员主体地位”概念的明确提出及其相关研究的深入,既是党内民主理论自身的“与时俱进”,也为党内民主实践夯实了发展基础、凝聚了发展动力。毫无疑问,“党员主体地位”是深化党内民主发展经验的总结和发展趋势的预判的新视角。
一、理论界关于党内民主发展经验的总结
理论研究,一般地说有三个目的:认清历史;掌握规律;指导实践。这三个“目的”相互之间,环环相扣,相辅相成。党内民主发展经验的总结,内在的包含着上述三个“目的”;党内民主发展趋势的展望,则在前两个“目的”的基础上,是对第三个“目的”的实现预期。
中国共产党是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建立起来的无产阶级政党,民主是党的建党原则和发展原则。在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的进程中,党始终注重依据发展形势和中心任务不断推动党的民主建设。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党始终坚持理论创新与实践创新相结合,积累了党内民主建设的丰富经验。学术界对党的民主发展经验进行了全方位、多角度的深入研究,在“经验”的很多层面于争论中大体取得了共识,重点在党内民主的理论指导、发展基础、制度保障、发展道路以及学习借鉴等方面有较多的研究、取得较多的共识。
(一)坚持用创新的理论指导党内民主实践
作为制度形式的民主,总是历史的和具体的。民主只有与国情、党情、社情、民情相结合,才具有现实意义,即也才会在不同国家(民族)的国家层面和政党层面具有现实意义。中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中国共产党具有工人阶级政党和“两个先锋队”的性质,党内民主要体现应有的阶级性与先进性,必须以马克思主义理论为指导,并善于在党内民主建设实践中推进马克思主义的发展,用创新的理论指导党内民主实践。
学者姚桓认为,把理论创新与实践创新相结合,用发展着的马克思主义指导新的民主实践是党内民主发展的重要经验,并指出党在民主问题上形成了系列新观点、新思想,包括“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民主是解放思想的重要条件;以党内民主促进人民民主;发展党内民主是政治体制改革和政治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确保权力正确行使,必须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等等”。赵希宏对此则提出了“坚持以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为前提,不断加强党内民主的理论创新”的判断。王建国认为,要不断解放思想,以理论创新引领党内民主发展。“改革开放以来,正是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的确立和不断开拓创新为党内民主建设提供了理论支撑和指导。”张荣臣认为,“纵观三十年党内民主的发展,无疑其理论成就的至高点就是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的命题。”
(二)坚持把党员主体地位作为党内民主发展的基础
党员是党的肌体的细胞和党的活动的主体,党员主体地位以权利主体、权力主体、选举主体、监督主体等为存在和表现形式,而党员主体地位的实现程度则是衡量党内民主发展的重要标尺。不管对党内民主本质或者实质作何种层面、何种程度的理解与阐释,归根结底,党内民主的发展都要落实于党员主体地位和党员民主权利这个基础。因此,总结党内民主的发展经验,必须重视党员主体地位--党内民主的动力和标准问题。
张荣臣认为,“党员各项民主权利的实现程度,标志着党内民主的发展程度。离开党员民主权利的发挥,党内民主也就没有基础。”葛海彦提出,“坚持以保障党员民主权利为基础,以发挥全党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为基本出发点。”王贵秀认为,切实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是发展党内民主带有根本性、实质性的内容和要求。韩强提出“正确认识党内民主的逻辑起点,树立维护党员权益的新型党内民主动力观”。从部分已有的研究成果看,不管是“基础”、“基本出发点”这种对党员主体地位的基本定位,还是“根本性实质性的内容和要求”以及“党内民主动力观”这种对党员主体地位不同角度的解读,都体现了学术界从经验总结的角度肯定“党员主体地位”在党内民主发展中的基础的、根本的地位。
(三)坚持以制度建设保障党内民主
坚持以制度建设来规范和保障党内民主,在党内民主发展经验的总结中认知的共同性最为鲜明。改革开放初期,邓小平就提出了“领导制度、组织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的著名论断。30多年来,党内民主制度建设的力度之大、数量之多都是前所未有的。实践永无止境,创新永无止境。深入推动党内民主建设,当然不能满足于已有的制度,或者依靠于订立一些新的制度,更为重要的是从整体上提高党内民主建设的科学化与制度化水平,尤其是形成科学而合理的党内民主运行机制。胡锦涛指出:“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必须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健全民主集中制,不断推进党的建设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因此,不管是历史回顾、现实总结,还是未来预期,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的民主制度建设都是党内民主持续健康发展的基本保障。
姚桓在总结党内民主发展经验时,认为“提高党内民主建设的制度化水平,在制度基础上形成党内民主机制”是一条重要经验。王建国认为,“在今后的党内民主建设中,必须把以民主集中制为核心的党内选举制度、党内决策制度和党内监督制度的建设放在首位,努力健全党内民主制度体系,保证党内民主稳定持续地向前推进。”葛海彦也把“坚持以健全法规和完善制度为基本着力点”作为党内民主建设的一条重要经验。于建嵘则提出,制度建设不仅仅是党内民主的客观需要,而且“需要有一些必要的制度安排,积极应对来自各方面的风险和压力”
(四)坚持走积极、稳妥、渐进地发展党内民主的道路
党的十六大提出“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的重要判断,学术界对此展开了深入的探讨和解读。“生命”一词的界定,至少可以从两个方面来解读:第一,体现出执政党面临“世情、国情、党情发生深刻变化”的新形势下,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战略中党内民主被提到了前所未有的新高度;第二,要像珍视“生命”一样重视党内民主,尤其是在长期执政条件下,既要充分认识发展党内民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又要看到发展党内民主的复杂性和长期性,积极慎重地推进,换句话说,不符合生命成长规律的“生硬嫁接式”和“拔苗助长式”的发展模式,当然也不符合党内民主。对于积极、稳妥、渐进地发展党内民主,学术界也有不同建议的“具体样式”,如“基层民主为突破口”、“自上而下的推动”、“自下而上的推动”、“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的互动发展”等等。
王建国认为,党内民主建设“必须与执政党建设的总体布局、与党的事业发展全局相协调、相一致,有领导有步骤,循序渐进,积极稳妥地逐步推进。”葛海彦认为,“坚持以一切从实际出发、循序渐进为基本要求”是党内民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姚桓提出,“使自下而上的探索推进与自上而下的示范带动相结合”张荣臣则提出,“要避免以往在党内民主建设上的经验教训,就是不能仅仅把党内民主当作一种要发扬的作风,而是建立和发展党内民主制度,有组织、有步骤地扎实推进,使党内民主建设同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和制度建设融会贯通,与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互相促进。”
(五)坚持自主创新与借鉴人类文明成果相结合
党的十六大报告在谈到政治体制改革时指出,“要坚持从我国国情出发,总结自己的实践经验,同时借鉴人类政治文明的有益成果,绝不照搬西方政治制度的模式。”作为政治文明建设重要内容的党内民主,同样如此。发展党内民主,既要注重自身建设经验的科学总结,也要正确认识和对待西方的民主思想和民主模式。在借鉴人类政治文明成果方面,重要的是借鉴什么、如何借鉴、借鉴到什么程度,应作具体分析,不可简单化与绝对化。如“分权与制权”,必须考虑“国情与党情”,在坚持党的统一领导下适当与适度的“分权与制权”才是可行的。再如“民主与集中”,民主集中制是党的根本组织原则,不同历史条件下的有所侧重于“集中”或“民主”,既是客观需要,也是民主集中制应有的内涵;而新的现实条件下,充分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则是必须坚持的策略选择。
姚桓认为,发展党内民主应“走自主创新之路,借鉴人类政治文明和外国政党建设的有益成果和经验,不照搬国外民主发展模式”。王建国也认为,在党内民主建中要“学习和借鉴国外政党党内民主建设的有用经验”。对于“经验”,林尚立认为,“新的时代有一定新的要求,所以,在发挥经验,开发传统的同时,还必须依据新情况、新问题,积极探索,勇于制度创新、理论创新和实践创新。”党内民主建设,在比较与借鉴中,如何做到既吸收有益成果又做到“不照搬”。王长江认为,“最好的办法是,一方面积极吸收、借鉴,另一方面又坚定原则,坚持走自己的路。”
总之,“总结经验”既是为了“反思”,也是为了“展望”。中国共产党是一个善于反思、善于总结经验、善于从自己的历史中学习的党;同时,中国共产党也是一个勇于正视现实、勇于迎接挑战、勇于做到最低纲领与最高纲领相统一的党。对于总结经验,有两点尤其值得关注:“一是把经验提升到规律的层面来思考”,“二是把我们获得的这些经验过程中的方法作为总结经验的着眼点和着力点。”
二、从党员主体地位角度深化党内民主发展经验的认识
党员主体地位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的重要特征与本质要求,是中国共产党加强党内民主建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从党员主体地位角度深化党内民主发展经验的认识,属于党内民主发展经验的再认识、新认识,其根本目的无非就是基于党员主体地位,从党内民主的“基础”、“动力”及“关键”等角度对经验认识的进一步深化。正如王长江所说的,“经验的最高价值在于,它是针对具体实际寻求解决办法而得到的认识和成果。坚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能够随时根据变化的实际得出新的认识,产生新的成果,才是我们不断适应新情况、解决新问题的不二法宝。”
(一)深化党员民主权利是党内民主发展基础的认识
一般地说,政党党内民主的状况如何,并不取决于党内民主的“口号”和“形式”,而主要取决于政党成员的民主权利是否得到切实保障、政党成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是否得到充分发挥。其原因很多,但根本原因则在于党员民主权利是党内民主的发展基础,抓好了这个“基础”,党内民主的发展也才有了可靠的“根基”和现实的“保障”。既然是基于党员民主权利对党内民主经验的再认识,必然地,历史经验的启示和现实发展的需要就成为“再认识和新认识”的两个重要的和必要的“窗口”。
1.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是党内民主实践正反历史经验的重要启示
这里,我们之所以说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是党内民主的发展基础,从历史经验看,以“延安整风”为代表的党内民主的良好发展阶段与以“文化大革命”为代表的党内民主遭到重要破坏的阶段,给出一个基本的判断:“党员民主权利的实现与否”同“党内民主的发展与否”呈现出历史的高度的一致性。虽然不能从这种“一致性”断言党员民主权利是党内民主发展的决定性因素,但党员民主权利对于党内民主发展的“基础”地位却是毋庸置疑的。
延安整风运动,是中国共产党在党内民主方面一项重要的探索。这次运动不仅作为党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教育运动的成功典型,也可以作为党员权利得到充分保障、党内民主得到良好发展的一个成功典型。胡锦涛曾指出:“革命战争年代,为了保持党的先进性、夺取武装斗争的全面胜利,我们党开展了延安整风这场马克思主义思想教育活动,为夺取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的胜利、建立新中国提供了有力保证。”党的先进性体现在一个个党员的先进性上,党员的先进性离不开党员民主权利的充分享有和正确行使。延安整风时期,党员或者群众的民主权利保障的体现是什么呢?第一,党内民主生活方式和民主价值原则的确立。延安整风运动中倡导的“批评和自我批评”,实质上是党内民主生活的一种方式或者一种原则的确立,如此,党内民主的政治生活就有了明确的形式或原则。延安整风运动中提出的“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实质上也是党内民主生活中的一种价值原则,这就为以党内斗争形式表现出来的党内民主实践提供了价值取向的规范或者示范。因此,不管是党内民主生活的原则或价值的确立,都是对党员民主权利的重要保障,其实践的结果就体现为党内民主的良好发展。第二,党内民主的实践表现,“三三制”的抗日民主政权建设比较典型。抗日根据地内的所有政府、参议会及各种团体均按“三三制”原则组建,即人员组成上,共产党员只占三分之一,其余三分之二均为党外人员。这种“三三制”原则本身,就说明中国共产党不仅在党内实行民主,而且示范和推动人民民主的发展。更能说明问题的是,抗日根据地实行的体现选民意志的选举办法。据统计,到1945年,陕甘宁边区进行过三次乡、县边区三级选举:第一次,参加选举的人占选民的70%以上;第二次,参加选举的人平均达到80%,某些地区如绥德等地达到95%左右;第三次,据边区38个选举单位统计,参加选举的人平均为82%之多,最高的地方达到96%。其他抗日根据地的情况也大致如此。
“文化大革命”是党内民主发展历程中遭到严重破坏的一个时期,党员(普通党员直至高级领导干部)的民主权利甚至生命权都没有基本的保障。在所谓的“大民主运动”中,党内民主生活长期处于不正常状态。这种“不正常状态”,比较突出的表现在:党内民主集中制和集体领导原则被破坏;个人领导实际上取代了党中央集体领导;党章中删除了党员权利的条款;取消了中央监察委员会机构等。对于同党内民主相对立的表现形式之一“个人崇拜”,邓小平在“文化大革命”发生之前和结束之后,都作了反思与总结。早在党的八大时期,邓小平就指出:“我们的任务是,继续坚决地执行中央反对把个人突出、反对对个人歌功颂德的方针,真正巩固领导者同群众的联系,使党的民主原则和群众路线,在一切方面都得到贯彻执行。”1980年8月,邓小平分析“文化大革命”的发生原因时指出,“民主集中制被破坏了,集体领导被破坏了。否则,就不能理解为什么会爆发‘文化大革命’。”邓小平在《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中再次指出:“党的中心任务已经不同于过去,社会主义建设的任务极为繁重复杂,权力过分集中,越来越不能适应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对这个问题长期没有足够的认识,成为发生‘文化大革命’的一个重要原因,使我们付出了沉重的代价。现在再也不能不解决了。”
2.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是新的社会政治经济条件下党内民主发展的现实需要
保障党员民主权利,相比“历史经验”而言“现实需要”更为重要。这种“现实需要”,从党的自身建设看,我们可以从“外在压力型需要”和“内在动力型需要”两个方面来理解和把握。
所谓“外在压力型需要”,就是受到来自于政党之外的各种压力而自觉加强党员权利保障。从国际上看,政党民主不仅是政治运作的一种规律,而且把保障政党成员权利(包括经济权益)作为争取选民、竞选执政的重要手段。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信息社会的快速发展,撇开政党竞选拉票的“现象性手段”,其保障政党成员的“现实做法”(这些“现实做法”往往会更加地吸引人们的视线)必然或明或暗、或深或浅地对中共党员产生心理影响和近似的民主诉求。从国内看,市场经济所蕴含的平等、民主等价值观念,也必然作用于党员的权利与权益意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并不是单纯地以经济发展手段的“样式”而存在,经济上它是一种资源的配置方式,政治上也是一种平等民主的价值观念,同时又体现为一种催长主体意识、助推主体竞争、追逐主体利益的文化系统。因此,伴随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各种社会思潮、价值观念都会在党的组织内部、在党员身上有所反映和体现。畅通的民主表达渠道、体系化的权利制度保障,就是一个成熟的马克思主义政党因应变化的必然选择。另外,实现小康社会、构建和谐社会、推动科学发展,都是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战略目标。“战略目标”的实现,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长期执政的中国共产党党内民主是基础的、也是根本的保证。从这样一个角度看,执政党的先进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是至关重要的,因此,发展党内民主必须以充分保证党员民主权利为基础,进一步激发和凝聚党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永葆党的生机与活力。
所谓“内在动力型需要”,就是政党因应形势的发展变化而不断加强党员权利保障的自觉选择,这也是马克思主义政党先进性的重要表现。应该说,中国共产党始终如一地重视党内民主建设,始终如一地重视保障党员民主权利;不同的是,在新的历史时期,保障党员权利成为党所面临的更加紧迫而重要的党内民主建设的重要内容。“新的历史时期”,既可以从党所实现的“两个根本转变”来看待,也可以从党的组织和队伍的新变化来认识。“我们党历经革命、建设和改革,已经从领导人民为夺取全国政权而奋斗的党,成为领导人民掌握全国政权并长期执政的党;已经从受到外部封锁和实行计划经济条件下领导国家建设的党,成为对外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领导国家建设的党。”这“两个根本性转变”,既是党所取得成就的集中反映,也意味着党内民主建设面临新形势、新任务。从“新形势新任务”看,“形势与任务”的转变,必然要求党的决策的科学性与民主化,决策的科学性就是靠发扬党内民主来实现、就是靠充分保障党员民主权利基础上的“集思广益”来实现。新的历史时期,党员队伍构成的变化、党员整体权利意识的增强以及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日益成为扩大党内民主的迫切要求。伴随党的队伍的不断扩大,已然存在于社会各个领域的思想观念与价值追求,必然地反映和体现在党的组织和队伍之中。党员队伍来源的多样化、党员就业岗位与就业形式的多样化所带来的思想观念和价值追求的多元化,以日益增强的权利意识等形式不断地削弱着其原有的“组织依赖性”或者说“组织依附感”,并对党的团结统一形成“压力”。因此,扩大党内民主、加强党员权利保障,就成为消解党员组织依附感弱化趋势的一种重要手段。如此,才能“留住”并不断吸引优秀人才加入党的队伍。对此,有学者分析认为,“一个民主的政党,才能最大可能地把民众吸引到自己周围,才能集中党的成员和党的支持者的智慧,更科学地执政或对政治权力的运作施加影响,才能大大提高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程度和执行决策的效率,才能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战斗力,才能有效地防止权力滥用、遏制消极腐败现象”。
(二)深化党员主体地位是党内民主发展动力的认识
前文论述过一个重要判断:党员主体地位所呈现的主体性动力,是党内民主的原生性、根本性与发展性动力。但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深化对这个判断的规律性认识,或者说作为一种规律认识在党内的一致认同的问题。作为动力,都有强弱和质量的问题。而党员主体性动力,一般地说,受决于党员主体地位的实现程度,进而影响到党内民主的建设与发展。
1.党员主体性动力的强弱取决于党员主体地位的实现程度
民主是无产阶级政党创建的基本原则,理所当然的也是政党发展的基本原则。但是,无产阶级政党成立后的发展实践中,如同其他政党一样,避免不了权力集中的“自然趋向”。如果说在夺取政权的革命进程中,政党的权力来自于党员的自愿让渡的话;那么,在执掌政权的建设进程中,政党权力集中就缺乏党员自愿让渡的现实合理性说明。这种权力集中的趋向或程度过于“充分”的话,对于党员来说,就意味着主体地位的弱化。有学者指出:“由于权力具有的扩张本能,产生于民主基础上的政党组织,在其活动的实践中往往难以避免另一种趋向:组织机构一旦形成,只要赋予其权力,它在运行这种权力的过程中都可能产生不断自然集中的倾向,扩权自强、挤占党员的民主空间。尤其是中国共产党特殊的活动环境和奋斗历程,这种倾向就更明显些。”政党没有一定的权力,就很难发挥其应有的政治功能,甚至很难成为政党;政党权力高度集中,由于“挤占党员的民主空间”所带来的发展基础和动力的弱化而难以为继。这里的关键就是“度”的问题,虽然“度”难以准确定性,但是发挥“主体要素”的作用以防止权力过分集中的趋向还是可以做到的。在各种主体要素(组织主体与党员主体等)当中,根本的力量性要素,就是权力所有者的党员。因此,党员作为党的主人,党员主体地位所呈现的主体性动力,既可以成为党内民主的发展动力,也可以为党内权力过于集中建立一道无形的“防火墙”。
从实际情况看,党内民主发展实践中的党员主体地位的状况,并不是令人满意的,其所体现出的主动性动力也还是有限的。从权力所有关系和授受关系来讲,党员是党的权力主体,按理来说,党员主体的动力应大于组织主体的动力,可现实所呈现的却是两者之间的“弱势动力”与“强势动力”的巨大反差。俞可平认为,“在民主政治条件下,官员们要通过公民的选举产生,要得到多数人的拥护与支持;他们的权力要受到公民的制约,他们不能为所欲为,还要与老百姓平起平坐、讨价还价。单这两点,很多人就不会喜欢。”还有有学者对官员的这种“不喜欢”作出分析,“由于不喜欢的主要是官员,他们是拥有实权的相关党组织负责人,在目前的政治格局下,他们作为动力主体和其他动力主体相比,在推进党内民主建设方面具有左右进程的强势,这项工作要靠他们来具体实施,他们不积极,或者变通应付就很自然,这就造成了中央关于发展党内民主的安排总是难以切实贯彻的局面。”
改变党内民主的这种困境局面,最终还是要归位于人的力量和作为,即党的组织主体与个人主体在民主实践中形成合力,党内民主才能趋向于持续、健康、和谐发展的理想局面。相对于党员主体较为散乱的动力状态而言,党的组织主体在党内民主发展实践中更加地具备和掌控着话语权。因此,只有党的组织主体的民主话语权遵循、整合并真正代表党员(个人)主体的民主意愿,上述党内民主发展的理想局面才会出现。
总之,党员主体地位不能作为宣传话语的表达策略而停留在理论层面,必须作为原则在实践中予以持之以恒地贯彻,使党的组织主体在尊重党员主体地位、遵循党内民主发展动力合成规律的基础上,推动党内民主真正趋向持续发展、健康发展与和谐发展。
2.党员主体性动力的质量取决于党员主体的民主素养与组织主体的主导能力
党员主体与组织主体都是党内民主的推动力量,两种主体的动力不仅在党内民主动力系统中有着“强势”与“弱势”的区别,而且党员主体性动力的质量既取决于自身的民主素养,又取决于党的组织主体推动民主的主导能力。
从党员主体来讲,其体现出的民主动力的质量,首先取决于自身的民主素养。党员的民主素养,一般可以从民主意识、责任与使命意识以及民主能力等方面来认识和把握。党员的民主意识是民主动力质量的基础性要素,主要靠理论学习、教育培训和民主实践予以培养和提升。党员的责任与使命意识是民主动力质量的保障性要素,这种“保障性”既体现在责任与使命意识以党员的党性为基本保障,又体现在责任与使命意识是克服“激情民主”与“盲目民主”的一种保障、是避免“冷漠民主”与“沉默民主”的一种保障。党员的民主能力是民主动力质量的决定性要素,熟知、掌握并运用民主规则、民主手段、民主程序等有效表达民主诉求,既是党员民主能力在民主形式上的体现,也是党员依托民主形式展现参政议政等民主能力的重要途径。
从党的组织主体来看,党员主体的民主动力的质量,还会受到党的各级组织对党内民主发展的主导能力的重大影响。党的组织主体在党内民主发展格局中,是处于主导地位的,其“主导能力”不仅仅是其自身动力的重要影响因素,而且还影响着甚至某种情况下的决定着党员主体的民主动力的质量。这一点,在党内基层民主发展实践中表现尤为明显。民主实践,往往比民主理论深刻得多、复杂得多。有句俗语,“群众看党员,党员看组织。”这种“看”,既体现出基层民主实践中不同主体之间的“环环相扣”、“层层传带”的密切关联,更是一种消极的依赖关系的真实反映,毫无疑问,民主动力的质量不会很高。作为基层民主的主导者的组织负责人,其所处的民主困境也是现实存在的。面对广大党员日益增多、增强的民主诉求,“负责人”感觉到了压力;面对党的上级组织推动党内民主的政策要求,“负责人”也感觉到了压力;出于个人政治乃至经济利益由于推进民主而可能受损,“负责人”会有顾虑;基层组织不同层级负责人之间的利益链条的实际存在,不同层级的“负责人”会有不同“内容”的顾虑和犹豫;以及“负责人”还会困顿于横向层面的推进民主与社会稳定、经济发展等,难以实现兼顾、均衡的重大矛盾问题(廉政、维稳、环保、计划生育等均推行“一票否决制”)。综合各种因素,党的基层组织“负责人”大多还是徘徊于“被动应付”的状态,这也就必然会影响到党员主体的动力质量,这也就不难理解基层民主发展中的“空转”现象。
总体来说,党员主体性动力的质量既取决于党员主体自身的民主素养,又受到党的组织主体发展民主的主导能力的影响和制约,而最终走向就是党员主体性动力质量与党内民主建设质量的正相关关系。正如有的学者分析的,“如果说在要不要发展党内民主的问题上,主要取决于政治信念、责任意识、利益考虑和政治压力等因素的话,那么,在发展党内民主成为既定方针的情况下,其能不能健康有序发展,则主要取决于各动力主体的素质和质量。也就是说,民主动力的质量直接左右着所在党组织自身民主建设的质量、安全和走向。”
(三)深化党员主体地位和民主权利的制度建设是党内民主发展保障的认识
从党内民主的发展路径来说,可以用先进的理念培育民主,可以用完善的制度规范民主,可以用强化的监督保障民主。其中,完整制度规范民主的保障性最为鲜明。当前,在党的自身建设的整体布局中,党内民主是作为一个重点进行布局和推进的,而党员主体地位和民主权利为重要内容的制度建设又是党内民主建设的重点内容。
1.从关联性上认识党员主体地位和民主权利的制度建设问题
上一章有相当的内容是在论述保障党员主体地位和民主权利的党内民主制度建设,其分析的基本立足点是激发和凝聚党内民主的发展动力问题。以党员主体地位为主导的党内民主理论研究及其宣传工作,是制度以外的但与制度建设紧密关联的重要方面,而且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并决定着保障党员主体地位与民主权利的党内民主制度建设。
民主理论研究,既萌发于一定的民主实践,又往往是相应民主实践进一步深化的先导与指导。从“有为”与“有位”的关系看,加强党员主体地位为主导的党内民主理论研究,是相应内容的民主制度建设的前提性、基础性工作。党员主体地位所彰显的党建理念的三种转变(即由客体建设向主体建设的转变、由集体建设向个体建设的转变、由外延式建设向内涵式建设的转变),既表明了传统党内民主理论中党员主体地位理念的缺失,又表明新的时期党内民主建设会更加地注重反映党员主体地位理念的主体建设、个体建设、内涵式建设。由于民主理论具有影响和决定民主制度建设的价值取向与发展趋势,因此,加强党员主体地位主导的理论研究,在当前就显得十分必要和重要。
民主理论研究首先要立足于党内民主的实践,特别是对民主实践中存在的重点问题和相关制约因素,在总结经验之基础上寻求理论上的透彻“说明”。例如,党内民主理论与实践在某些环节和方面尚滞后于人民民主理论与实践,这种现象不能不说与党的“先进性”存在着巨大反差,改进的基点当然最终要落位于每一名党员身上,而相关的理论研究和推进性制度较为缺乏。再如,就以党内选举来说,候选人的提名方式还不能让选举人满意、候选人的介绍方式还存在的“选前不识人,选后人未识”的问题、差额选举的比例和范围还不能避免“陪选”的现象等等,这些足以说明选举制度中“党员主体地位为主导”还有很大的建设空间。类似的问题,同样地存在于党内决策制度和监督制度之中。党内民主理论的创新,当然要做到“自觉地把思想认识从那些不合时宜的观念、做法和体制中解放出来,从对马克思主义的错误的和教条式的理解中解放出来,从主观主义和形而上学的桎梏中解放出来。”但是,做到“三个解放”还只是实现了认识层面的“思想解放”,对于加强党员主体地位为主导的党内民主理论研究,特别是理论构建,“继续解放思想”必须成为理论研究与构建的硬性的、自觉的要求。
民主理论研究还要善于学习和借鉴其他执政党党内民主建设的有关经验。民主是时代潮流,各国执政党建设经验尤其加强党员主体地位的理论与实践中,一些体现政党发展规律的民主理论与民主举措,应该纳入中国共产党有关党内民主理论研究与构建的借鉴范围。具体点说,在深入研究和整体把握国外政党发展民主经验教训的基础上,探寻具有规律性的强化党员主体地位的党内民主经验,并把这种“经验借鉴”与我国政党制度与政党民主有机结合,着重从整体上而不是局部地、着重从规律层面而不是片段截取地嫁接或照搬过来,真正构建以党员主体地位为主导的、具有中国气派和民族风格的党内民主理论指导的党内民主制度体系。
理论宣传,一般存在于相应制度构建之前与制度实践之中,以及制度实践的总结和新的制度创建之初,换句话说,就是制度创建及其与之关联的全过程。理论宣传是为了实现理论蕴含的核心价值的一致认同,进而实现符合价值认同的共同行为。当前,不管从党员主体还是组织主体看,对党员主体地位的角色认知及其价值认同,呈现出理性与感性的心理及其相应行为相互交织并存的局面,很难分清理性与感性之间是何者、是何者于何时起着主导或支配的地位。不难看出,理论宣传的必要性和艰巨性。如果从理论宣传的作用对象看,普通党员自身便是党员主体地位为主导的理论宣传的首要对象,而党的各级组织的“负责人”和其他领导干部则是重点对象。普通党员在理论宣传教育活动中,要逐渐习得并内化为一种价值认同;而作为领导干部尤其是“负责人”的党员,由于其居于理论宣传及相应民主制度构建的组织者、主导者的地位,其态度与行为更具关键性,他们的党员主体地位的价值认同及相应行为便具有“风向标”的作用。因此,拓宽民主渠道和强化监督力度则是必要的。
总之,党员主体地位为主导的理论研究、理论创建、理论宣传等,是相应制度创建的必要条件,是制度创建的重要关联性环节。普通党员以及兼有其他各种身份的党员干部,只有把主体地位理念内化为行为的价值指导,才能自觉地、主动地行使民主权利权利、参与党内事务、监督党的机关和领导干部;也只有致力于并达到这种状态,全党的创造活力才能充分发挥,生动活泼的党内民主政治局面才会出现。
2.从运行机制上认识党员主体地位与民主权利的制度建设问题
制度运行机制属于程序性民主制度的范畴,是实体性民主制度精细化、实用化、适用化处理的结果,体现为制度的运行规则或规范。对于党内民主制度,许耀桐认为,“现在的问题是,大家普遍感到所建立的民主制度太原则化了,缺乏必要的程序、细节等操作性的规范,因而无法得到实际的运用。”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要以保障党员民主权利为基础,以完善党的代表大会制度和党的委员会制度为重点,从改革体制机制入手,建立健全充分反映党员和党组织意愿的党内民主制度。”“改革体制机制”提出以来,引发了学术界的“响应”与“争鸣”的热潮,出现了很多有价值的政策性建议。从党员主体地位来看,当前最为重要的机制建设当属党员主体的参与机制、监督机制和党员权利保障机制等三个方面。
没有党员的参与,党内民主只能是虚假的民主;而党员的有效参与,却要靠完善的党内民主制度及其健全的制度运行机制作为保障。首先,从党员主体的参与机制来看,党务公开是第一环节。党务公开,是党员主体获取党内有关信息、进而决定参与形式的前提条件。没有公开,就没有真正的参与。因此,创新与拓宽参与渠道,就成为公开环节必须的“规定动作”。其次,围绕党员参与主体进一步完善党内民主制度的运行细则。如党的代表大会制度,应该着力于进一步完善代表选举制度、代表议事制度、代表提案制度、代表联系党员制度等,以操作性强、规范性好的实施细则来保证党的代表大会作用有效发挥。如此,党员在党内民主中的主体地位,才能得到真正确立和现实体现。
党员是党内的监督主体。党内监督既要突出重点监督,又得实行全面、全程监督。“重点监督”,就是突出对“重点对象”的监督。《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强调把“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规定为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全面全程监督”,其中“全面监督”,就是说要把所有党组织、党员干部和党员都纳入党内监督的“对象”,党内监督没有“例外”;“全程监督”,就是说监督要从党内权力的授予开始,并贯穿权力运行全过程,党内监督不应该有“断点”。从健全党内监督机制来说,应强化三个方面。第一,制定《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实施细则,保障党内各项监督落到实处。第二,党内选举应与罢免有机衔接,突出权力运行的动态监督。对于权力运行,缺乏弹劾与罢免的监督只能是形式上的监督或无力的监督。第三,进一步拓宽党内监督渠道、健全监督制度。如信访制度、征集党员意见制度、批评建议制度、党员举报制度,以及处理意见回复制度、保护举报人制度等,不断拓宽党内监督渠道、创新监督形式、健全监督制度,以健全的监督机制有效落实党员监督主体地位。
党员权利保障是党内民主制度建设的内容和基础。党章以及党内其他制度中,有较多的党员权利保障的制度规定,但是侵犯党员权利的现象却屡屡发生,禁而不止。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制度运行中的“刚性力量”不足,也就是权利保障制度的运行机制问题。第一,要不断创新完善党内情况通报机制,做到重大事情党内先知道,重要文件党内先传达,重大问题决定由党内先讨论,重大决策实施由党内先发动,以增强党员的荣誉感和责任感。第二,要不断创新完善党内情况反映机制,保证基层党员和下级党组织的意见能及时、准确地反映到上级党组织中来。第三,要不断创新完善党内重大决策征求意见机制,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尤其要善于听取反对意见。与广大党员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决策,应提前在党内公开,组织党员展开充分讨论,使党的决策始终具有坚实的群众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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