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夏季的一天傍晚,一辆急救车闪着蓝色的顶灯呼啸着驶入某医院。急救人员从车上抬出一位烧伤病人,他叫刘小雨,是一个12岁的少年。他的前半身,从头到胸部都被严重烧伤,神志不清已经休克。刘小雨的母亲哭着跪求医生:“大夫,求求你们,快点救救我的孩子。”看到少年的伤势非常严重,医生和护士马上把他推到急救室,投入到紧张的抢救之中。所有围观的人都在关切地问:“怎么回事?这孩子为什么被烧得这么严重?”
●少年玩火酿灾祸 残疾家庭雪上霜
经过医院的全力救治,第二天早上,刘小雨有了意识反应,他的生命体征也慢慢稳定下来。主治医生走出急救室,对守候了一夜的刘小雨父母说:“经过检查,患者体表近30%的面积烧伤,并且大部分是二度严重烧伤,需要进行两到三次的手术治疗,将来还要进行烧伤整形。所以,治疗需要花很多钱,希望你们家里做好准备,配合治疗,别因为费用问题耽搁了对患者的治疗,好让他早日康复。”
听了医生的话,刘小雨的父母又喜又悲。喜的是刘小雨没有生命危险了;悲的是他们是特殊家庭,夫妻都是残疾人,在街道的福利工厂工作,家中几乎没有积蓄。现在医生说需要很多的治疗费,就他们家那点收入而言,根本无力承担。但是,救命要紧,没钱也得救人呐,夫妻两人一商量,一个留在医院陪护,一个回到家中四处筹钱。
街道办事处和居委会很快就知道他们家出了事情,领导们纷纷上门安慰刘小雨的父母。因为刘小雨需要进行无菌治疗,不能前去探望,他们只能通过刘小雨的父母转达关心之情。了解到刘小雨的烧伤治疗需要大笔的费用,而他们家庭又无力承担的情况后,领导们感到了问题的严重性。如果烧伤治疗因为无钱而停顿的话,刘小雨的康复不但遥遥无期,生命安全甚至都可能受到威胁。于是,街道办事处和居委会联合发起了爱心募捐活动,朋友、同事、邻居纷纷伸出友爱之手,加上他们自己的积蓄和向亲朋好友借的钱,东挪西借凑了十几万元,送到了医院。医生告诉刘小雨的父母,第一阶段治病的钱差不多了,但是以后还要给刘小雨再做手术,后续治疗至少也得几十万元,所以,这点钱还远远不够,他们还得再去筹集。
刘小雨在医院治疗期间,由于是前半身烧伤,他不能随意翻身,只能采取仰卧的姿势,每天的清洗换药非常痛苦。小孩子不像大人能够忍受,所以每天换药他的哭叫声从始到终。父母听见儿子的惨叫声,虽然心疼万分,但是又无法替代。伤病犹如一个看不见的黑洞,无形地吸取着这个家庭多年积累下来的财富。刘小雨的首期治疗费已经让他们倾尽全力了,接下来的费用到哪里筹集呢?刘小雨的父母一筹莫展,难道刘小雨因为无钱不得不中断后续的治疗吗?作为残疾人,刘小雨的父母对他健康的关注超过了一切,但是,这场灾难无情地打碎了他们的梦想,使得这个本已残缺的家庭雪上加霜。
●溯源“酒精”追责任 到底哪方是祸端
由于抢救刘小雨时现场很混乱,刘小雨的父母一直不知道他是怎么被烧伤的。他们想,平时自己的儿子很老实,从不惹是生非、爬高上低,那天他到底干了什么事,为什么会被烧得这么严重呢?难道有人害他吗?可是自己一家人从来都没有得罪过人呐。等到刘小雨苏醒了以后,他们关切地问他:“儿子,你到底是怎么被烧伤的?”刘小雨痛苦地咧咧嘴,断断续续向父母讲述了被烧伤的经过。
那天下午放学以后,他和同学罗强在楼下玩游戏。玩着玩着,天渐渐黑了,刘小雨说:“天黑了,已经看不清东西了。不玩了,咱们回家吧。”罗强玩兴未尽,他对刘小雨提议说:“我在楼道里藏着酒精,点着以后像焰火一样,我们玩酒精吧。”刘小雨一听这么好玩,马上答应了。于是,罗强就跑到楼道里拿酒精来玩,结果刘小雨被烧伤了。
刘小雨的父母听了以后,这才知道那天晚上刘小雨不是一个人玩,而是和同学罗强在一起,正是罗强提议玩酒精才使刘小雨受的伤。他们商量后认为:“如果罗强不提出玩酒精,不提供酒精和火柴,刘小雨就不会被烧伤,也就不会有这场天大的灾难了,罗强的父母应当对刘小雨的烧伤承担赔偿责任。”于是,他们决定登门去找罗强的父母。
刘小雨的父母来到了罗强家,罗强的父母听到敲门声后开门一看,是从来没有交往过的刘小雨的父母。作为邻居他们已经知道刘小雨被烧伤的情况,还以为他们是来借钱的,就客气地请刘小雨父母入座。刘小雨的父母告诉他们,刘小雨是和罗强一块儿玩时受的伤,而且还是罗强拿的酒精。罗强的父母马上表示:“不可能,我们从来没有听罗强说过这件事。”为了表示自己孩子的清白,他们把罗强喊到客厅来对质。罗强在自己父母和刘小雨父母的追问下,吞吞吐吐地承认了当天确实是他和刘小雨在一起玩酒精,刘小雨被烧伤。
罗强陈述了当时的情况:当刘小雨同意和他一起玩酒精以后,他就跑到楼道里拿来一个矿泉水瓶子,里面有大半瓶的液体。他倒了一点儿在地上,然后用火柴点燃,只见火苗闪着明亮的光芒燃烧起来。他们俩兴高采烈地叫着:“好看,好看!”一会儿工夫,火苗就慢慢熄灭了。罗强再次往地上倒了一点酒精,然后又点燃,火苗再次燃烧起来。刘小雨蹲在火旁笑着观看,火势慢慢又小了,刘小雨觉得不过瘾,这次没有等火苗熄灭,他就从罗强手中把瓶子抢了过来,将酒精直接向火上倒去,只见熊熊火焰瞬间向刘小雨袭来,他手中的瓶子也燃烧起来。说时迟那时快,还没有等刘小雨反应过来,他的面部和前半身就被烧着了,他哭着趴在地上,痛得打滚,身体已经被严重烧伤。
刘小雨的父母听后问:“刘小雨受伤以后你干什么了?”罗强小声回答:“我一看刘小雨身上着火了,当时吓坏了,也没有喊救人,站起来就跑了。因为害怕被责骂,所以一直没有跟爸爸妈妈说。”不过,他对刘小雨的父母辩解说:“虽然是我提议玩酒精的,但是刘小雨被烧伤是他从我手中抢走瓶子往火苗上加酒精造成的,与我无关。”听罗强讲完以后,他父母对刘小雨父母说:“大哥大嫂,你们听到了吧。两个小孩虽然放学后在一起玩了,但是刘小雨受伤的事和我们家罗强无关。你们回去再问问刘小雨,是不是这回事儿,如果有什么不对的,你们再来,我们绝不袒护孩子。”刘小雨的父母想想人家说得也在理,问明白当时的具体情况以后再说赔偿的事情也不迟,于是就告辞了。
罗强的父母把刘小雨的父母送走后,心里仍然觉得不踏实。尽管通过儿子罗强的解释让他们觉得自己家在刘小雨受伤这件事上没有什么责任,但是他们还有一件事不清楚,那就是自家并没有购买、储存酒精,那么,这个伤人的酒精罗强到底从哪儿弄来的呢?他们问罗强:“你从哪儿弄来的酒精?”罗强回答说:“我是从附近垃圾坑里捡来的酒精,垃圾坑里有很多装酒精的瓶子。捡完以后,我把这些瓶里的酒精攒到一块儿,倒在矿泉水瓶子里了。”罗强的父母不相信:“垃圾坑里怎么会有酒精呢?而且还用瓶子装着,你是不是没有说实话?”罗强扯着嗓子跟父母争辩说:“我说的是真的。许多同学放学后都到垃圾坑里捡酒精瓶子玩,不信你们问去。”父母听了以后对视了一眼,父亲又问罗强:“你怎么知道那是酒精呢?”罗强回答说:“我听其他同学说的。同学们捡了酒精以后,有的当酒喝下去,有的把它抹在伤口上消毒,还有的把酒精点着玩焰火。”虽然罗强说清楚了酒精的来历,他父母还是不相信垃圾坑里可以捡到那么多的酒精,他们让罗强领路去垃圾坑实地查看。
罗强带父母到垃圾坑后,给他们指了指说:“就是这里,你们看那不是酒精瓶子吗?”他们走上前去一看,发现所谓的酒精瓶里根本不是酒精,而是注射用的硝酸甘油针剂瓶,是某制药厂倾倒的生产废弃物。原来,罗强他们误将硝酸甘油针剂瓶当成酒精瓶了。罗强手指着这些瓶子对父母解释说:“我们捡了酒精瓶以后,就把酒精集中装在空矿泉水瓶子里。平时藏在楼道里,有时拿出来大家一起玩。”
罗强的父母考虑到刘小雨被烧得那么严重,而酒精又是自己儿子提供的,他们觉得刘小雨的父母还会再来找他们,所以应当把发现的情况记录下来。于是,他们就拿照相机拍了垃圾坑的照片,还捡了一些硝酸甘油针剂瓶带回家去。
话分两头,刘小雨的父母回到医院一问刘小雨,情况确实是像罗强说的那样,是刘小雨自己抢矿泉水瓶子加酒精时受的伤。刘小雨的父母听了以后感到很失望,看来儿子受伤确实不怨人家罗强。但是,他们又想如果罗强不提议玩酒精,刘小雨怎么会受伤呢?酒精是易燃物、危险品,这么小的孩子就藏酒精玩,刘小雨受伤后他不呼救,反而自己先跑了,如果不被好心人发现,后果不堪设想。他爸爸妈妈难道没有责任吗?刘小雨的父母为了弄清这个问题,专门到区法律援助中心进行了咨询。值班律师告诉他们:“罗强主动提出玩酒精并且提供了致人烧伤的酒精,是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他爸爸妈妈作为监护人应当进行赔偿。”于是,刘小雨的父母代表刘小雨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罗强和他父母对刘小雨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刘小雨的父母提出的赔偿请求达一百三十多万元,包括住院费、营养费、护理费、伤残补助费,后续治疗整形费和残疾慰抚金等赔偿事项。
法院立案以后,向罗强和他的父母送达了应诉的法律文书。罗强的父母一看诉状,索要的赔偿数额这么大。他们马上找到了刘小雨的父母,提出:“大哥大嫂,本案真正的罪魁祸首是制药厂,罗强拿的酒精实际上是制药厂生产的硝酸甘油。正是制药厂违反规定随意倾倒危险废物,才导致你们家小雨受伤的,应当由制药厂承担赔偿责任,你们不应当告我们。”说着,他们把去现场拍的照片和捡来的硝酸甘油针剂瓶拿给刘小雨的父母看。刘小雨的父母知道罗强家的情况比自己家好不了多少,即使法院判决他们承担赔偿责任,他们也拿不出那么多钱。如果制药厂有责任的话,给刘小雨治病的压力就会减轻许多。于是,刘小雨的父母和罗强的父母决定共同去找制药厂,要求制药厂对于刘小雨的人身损害进行赔偿。
第二天,他们一块儿去了制药厂。办公室工作人员听完他们的陈述后解释说:“我们厂是根据区环保局的要求进行管理的,各项指标均已达标。对于生产的废弃物,按照《不合格药品销毁管理规程》委托专业公司销毁,倾倒在专门的垃圾坑内。你们说我们违法倾倒危险废物,事实上不存在,理由上也不能成立。你们刚才还说受害者说玩的是酒精,而现在又说是我厂的硝酸甘油,这不是前后矛盾吗?仅凭你们拍的照片和捡来的针剂瓶怎么能证明是我厂的废弃物烧伤刘小雨的?即使是我厂的硝酸甘油,我想你们也明白这个简单的道理,没有火源它总不会自行燃烧吧。所以,谁让刘小雨受的伤,谁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跟我们厂没有关系,我们没有赔偿的义务。”
刘小雨的父母说,刘小雨是被罗强拿出的酒精烧伤的,罗强的父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罗强的父母说,这个酒精是制药厂丢弃的硝酸甘油,制药厂随意倾倒危险废物才使刘小雨受的伤,制药厂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制药厂则说,厂里的废物处理符合有关规定,没有证据证明刘小雨的受伤与制药厂有关系,所以他们不承担赔偿责任。那么,这三方当事人到底谁应当对刘小雨的受伤承担法律责任呢?
●法律天平作衡量 是非曲直辨分明
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委托有关部门对刘小雨的伤残程度进行了鉴定。经过鉴定,刘小雨的伤情已经构成伤残。同时,刘小雨的父母和罗强的父母分别向法院提出了申请,要求追加制药厂为本案的第三人,并且承担赔偿责任。法院经过审查之后,决定追加制药厂为本案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法点释义: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第三人,就是诉讼中除了原告、被告方以外的其他关联方;请求权,就是要求他人做或者不得做一定行为的权利。比方说,借给别人东西的人,有权利要求他人妥善保管和按时归还,妥善保管就是不得做损坏物品的事情,按时归还就是做诚实信用的事情。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就是如果案件的处理结果跟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他必须参与进来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但是,对于争议标的没有独立的请求权。在本案中,制药厂是独立于刘小雨父母和罗强父母的第三方,由于原、被告都认为烧伤刘小雨的是制药厂违规倾倒的硝酸甘油,这样,案件的处理结果就与制药厂有关。因此,法院通知制药厂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是有法律依据的。我国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2款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既然制药厂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了本案的诉讼,那么,刘小雨的赔偿要求合理吗?法院会判决哪一方承担法律责任呢?
这个案件一共有三个问题,首先是事实问题,即罗强父母所出示的照片上和捡来的硝酸甘油针剂瓶是否是制药厂的废弃物。法院了解到,制药厂尽管制定了规章制度,但在实际管理中并没有严格执行。几年来,制药厂将生产中的废物及生活垃圾交由一个废旧公司清运,该公司没有取得危险废物运输许可证,也没有接受过专业培训的员工。经过法院向废旧公司的清运人核实,他们承认照片上的垃圾坑就是他们倾倒制药厂生产废物的地点,硝酸甘油针剂瓶也是他们倒的生产废物。法院还调查了周围学校的一些学生,他们也都证实在垃圾坑里捡到过针剂瓶,他们认为是酒精。由此,法院确认制药厂确实长期违规向垃圾坑里倾倒硝酸甘油废弃物。
第二个问题就是硝酸甘油是否属于易燃品,刘小雨是不是被硝酸甘油烧伤的?庭审中,罗强向法院陈述了酒精的来历,他父母把捡到的四十多只针剂瓶提交给了法庭。刘小雨陈述了自己被烧伤的经过,他父母也提交了从药店购买的制药厂生产的硝酸甘油一盒,内装九只完好的针剂瓶,并附有说明书一份,该说明书注明:“本品应避开火源及防止猛烈碰击。”制药厂虽然否认硝酸甘油烧伤了刘小雨,但是,没有出示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当着三方当事人的面,法庭做了点燃实验,结果硝酸甘油遇到明火就燃烧,火焰高约十厘米,空气中弥漫着酒精味道。法院又结合对于其他证人的调查笔录,认定硝酸甘油是危险可燃物,刘小雨确实是被制药厂倾倒的危险废物烧伤。
既然刘小雨受伤前后的事实都已经查清了,就面临最后一个法律问题了,赔偿责任到底应该由谁承担,罗强父母还是制药厂?如果他们都应当承担的话,责任如何划分?是主次责任还是同等责任?刘小雨的父母有没有责任?
法律链接:分别侵权和混合责任
分别侵权和混合责任,是指行为人没有共同过错,分别实施了侵权行为,应当承担按份责任。分别侵权承担混合责任的构成条件是: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了同一损害后果,并且每一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足以”,不是指每个侵权行为都实际上造成了全部损害,而是指即便没有其他侵权行为的共同作用,独立的单个侵权行为也有可能造成全部损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第2款规定:“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我国侵权责任法第12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制药厂应该对刘小雨的烧伤负主要责任。首先,制药厂没有依法处置危险废物。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57条第2、3款规定:“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
用上述规定对照本案事实,制药厂作为硝酸甘油的生产企业,理应知道该产品易燃的化学属性,将危险废物交由没有经营许可证的废旧公司处置,说明其对于废物处置采取了放任态度,对周边环境及他人的人身和财产造成了安全隐患。
其次,制药厂的过错导致本案事故发生。经法庭向多名学生调查,他们都曾经到这个垃圾坑里捡过针剂瓶玩。由于学生都是未成年人,他们在玩酒精的时候,没有意识到危险就在身边,这种潜藏在学生身边的危险来自于制药厂的违法倾倒危险废物行为。刘小雨被烧伤,对他而言是偶然的,但对于制药厂违法倾倒危险废物的行为来说,事故的发生则是必然的。制药厂违法倾倒危险废物的行为与刘小雨烧伤的损害事实存在因果关系,所以应当承担主要的侵权赔偿责任。
法院还指出,罗强父母应承担次要的赔偿责任。罗强的点火行为是使硝酸甘油潜在的危害性爆发的诱导因素,他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尽管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性质,也不能预见自己行为的危险性,但是,他应当知道水火无情这样一个浅显的道理。罗强的父母未尽安全教育提醒义务,监护失职,也应承担赔偿责任。我国民法通则第133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
法院又认定,刘小雨的父母对本案也应承担相应的监护失职责任。由于刘小雨的父母平时对于孩子的安全教育缺位,致使刘小雨不能完全分辨游戏的危险,因此,他受到的人身损害和父母的失职有一定的关系,应当自行承担一定的损失。
最后,法院根据本案的事实和法律的有关规定,认定刘小雨应得到的各项赔偿费用为九十余万元,制药厂负主要责任,承担80%的赔偿责任;罗强负次要责任,承担12%的赔偿责任,由其父母赔偿;刘小雨负次要责任,应自行承担8%的责任。法院判决以后,各方均没有提出上诉,刘小雨获得了经济赔偿,后续治疗终于有了保障,但是,这个事故已经影响了他的一生,造成了他永远的精神痛苦和身体损害,这是多少金钱都无法弥补的。
近年来,各类安全问题已经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安全无小事,防范重于善后。保护我们生存的环境,就是保护我们自己。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教育,就是呵护祖国的未来。这是全社会都不能忽视的重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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