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为你:杨波律师解惑维权僵局20例-荒唐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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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 正当防卫:行为合法 损害无责

    2010年8月的一天,陆杰在工厂值前夜班,到半夜12点钟下班。他像往常一样戴上头盔骑着摩托车回家,午夜时分路上车辆不多,发黄的路灯照得道路昏昏欲睡。正当陆杰聚精会神地驾驶着摩托车,突然看见右前方路旁有一男一女在打斗,那个女人一边打一边喊。因为距离远加上戴着头盔,陆杰听得不太清楚,隐约听见是抓小偷。陆杰的直觉告诉他那个女人是在同坏人搏斗!这时,陆杰胸中的正义感油然而生,驾驶着摩托车冲了上去。那个男人一看远处轰鸣着冲来一辆摩托车,马上从口袋里掏出一把刀先威逼住与他搏斗的女人,然后一边用刀冲着陆杰凶狠地比画着,一边向后迅速跑去。陆杰毫不畏惧,骑车追赶。要经过一个十字路口时,那个男人突然横穿马路。陆杰刹车避让不及,那个男人撞到摩托车上,然后轰然倒地。陆杰也因为碰撞失去平衡连人带车倒在了地上,他急忙爬起来摘下头盔俯身探视那个男人,听见那个男人嘴里发出微弱的呻吟声,双手痛苦地捂着肚子。陆杰马上掏出手机报警,一会儿工夫,110警车和120急救车相继来到了现场。

    看到民警,陆杰向民警介绍了情况,然后想找那个受害的女人作证。可是他环顾四周,没有发现那个女人的踪影。医生检查了伤者以后,把他抬上急救车送往医院救治。民警对案发现场进行了勘察,提取了道路上的一把小刀。

    ●隐瞒真相 坏人索赔

    伤者叫冯宝华,他胸部两处肋骨骨折,脾脏破裂摘除。经过医院救治,半个多月后才出院,被鉴定为八级伤残。

    在警方调查事发经过时,冯宝华矢口否认自己有违法行为。他说:“我当天晚上和老乡一起喝酒聚会后,步行回租赁的房屋。走到十字路口时,看到对面是绿灯,就通过斑马线过马路。这时候,陆杰骑着摩托车飞速驶来,我躲避不及被撞伤,他应当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对于警方在事故现场提取的小刀,冯宝华承认是他的:“这是我平时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在被碰倒在地的时候从口袋里掉出来了。”为了对案件负责,民警又对冯宝华提供的证人进行了调查,他们一致证实当天晚上确实和冯宝华在一起喝酒聊天,发生事故前半小时才分手。

    民警询问了案发现场的证人陆杰,他肯定地说:“伤者冯宝华是个坏人,当时他正在殴打一个年轻女人。我出于义愤挺身而出上前制止,我的行为是见义勇为。”民警问:“你说他是坏人有什么证据?”陆杰理所当然地回答:“他深更半夜殴打妇女,好人能这么干吗?他不是耍流氓就是盗窃抢劫。”民警说:“你说的情况只是表象,那个女人现在不知道是谁,她与伤者冯宝华是什么关系也不清楚,你为什么肯定地说他就是坏人呢?”民警这样一问,问得陆杰心里没有底了,他只能如实回答:“那个女人与冯宝华是什么关系我确实不知道。我当时似乎听到那个女人喊抓小偷,看场面像是与坏人搏斗。现在找不到那个女人,其他情况我也说不清楚。”民警摇了摇头:“除了你说的这些,你还发现他有哪些违法行为?”陆杰回忆说:“我看到冯宝华和那个女人打斗,后来在我追他的时候他拿出刀威胁我。”民警听后告诉陆杰:“根据警方目前掌握的情况,现在还不能确定冯宝华当时实施了违法行为。我们警方会继续进行侦查工作,直至案件真相大白。由于现在冯宝华已经受伤,由此产生的医疗费等怎么办?”陆杰对民警辩解说:“我当时只是在追赶冯宝华,并没有故意开车往他身上撞。发生事故时,我面前的交通信号灯是绿灯,冯宝华面对的是红灯。他慌不择路逃跑时横穿马路撞到我的摩托车上,我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他是咎由自取。”

    由于事发路口没有监控设施,所以事故的具体经过无法查证,同时也没有旁证。警方经过现场勘验、检查,发现陆杰驾驶的摩托车没有刹车痕迹,并且是摩托车前轮部位撞倒伤者。最后,交警部门认定陆杰在没有确保安全的情况下驾驶机动车通过路口,造成被害人冯宝华受伤,应当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警方制作了《交通事故认定书》,并送达了当事人冯宝华和陆杰。

    法点释义:交通事故认定书

    交通事故认定书,是警方通过对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和分析鉴定,查明交通事故的基本情况,分析当事人的责任后出具的法律文书。交通事故认定书是证据的一种,当事人在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出示;如果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但是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见义勇为被判定为交通肇事,陆杰心里非常窝火。他对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责任不服,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了书面复核申请。由于陆杰除了自己的陈述以外,不能提供其他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上一级公安机关复核后维持了原交通事故认定书。后来交警部门组织他们双方进行民事调解,冯宝华装出无辜受害的可怜样子,陆杰虽然正义但是没有证据。面对不公平的事故认定结果,陆杰心有怨气,态度坚决,不赔冯宝华一分钱,双方没有达成民事赔偿协议。

    冯宝华住院花费了两万多元,医生嘱咐他出院后还要休养一段时间,并且以后也不能从事重体力劳动了。由于他与陆杰的赔偿纠纷没有达成调解协议,所以冯宝华就将陆杰告上了法庭,要求陆杰赔偿自己的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残疾补助金、精神抚慰金、财产损害赔偿等近二十万元。陆杰答辩称,原告当晚从事违法行为被发现,在逃跑时主动撞到自己的摩托车上,作为见义勇为者自己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在诉前组织了几次调解,均未成功。

    法院受理的损害赔偿案件并不少见,少见的是被告理直气壮的辩解理由。有人听说这个案件以后,就发了一篇帖子到当地的网络论坛上,还配发了冯宝华的照片。一石激起千层浪,广大网友对这起案件表现出了极大的兴趣。

    ●真相浮现 警方追责

    题为“交通事故受害人得不到赔偿,肇事者狡辩见义勇为”的帖子引起了网友热议,他们纷纷跟帖留言,同情冯宝华,谴责陆杰。还有网友到医院看望、资助冯宝华,大家纷纷献上爱心。

    诉前调解不成,法院转入正式立案,很快对本案开庭审理并作出了一审判决。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冯宝华在当天晚上经过十字路口时,被被告陆杰驾驶的摩托车撞伤,导致八级伤残的人身损害后果。被告陆杰虽然辩解称自己当时是见义勇为,但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根据交警部门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责任认定,被告陆杰对这起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因此,法院判决被告陆杰赔偿原告冯宝华各项损害赔偿等十五万余元。

    陆杰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了上诉。一审判决的结果很快也在网上出现,网友纷纷称赞法院维护了公平正义。就在这时,网络上出现了一个帖子,改变了整个案件的走向。这个帖子里说:“原告冯宝华就是犯罪分子,当天晚上他偷我的东西没有得手,又动手殴打我,幸亏被告陆杰见义勇为上前帮助,否则后果不堪设想。我愿意出面向社会澄清事实。”果然,这个帖子发了不久,这名网友王丽就主动来到了公安局,她向警方回忆了那天晚上发生的事情……

    王丽是个业余柔道教练,通常晚上辅导学员练习,上完课后再回家,这个时候往往差不多12点了。当天晚上,王丽在回家的路上,看到冯宝华一个人在路上游荡。开始她并没有在意,很快她感觉冯宝华似乎不远不近地跟着自己,于是就加快了脚步。接着,她察觉冯宝华也悄悄跟了上来,竟然伸手拉她的背包拉链。王丽反应敏捷,迅速转身与冯宝华搏斗,同时大声喊抓小偷!冯宝华本来就做贼心虚,看到眼前拳脚飞舞也知道遇上了对手,就拼命抵挡招架。这时,陆杰骑着摩托车冲了过来,冯宝华一看情况不妙,掏出小刀一边挥舞一边跑走。

    讲完这些事实以后,王丽说:“我看到网上冯宝华的照片后,结合帖子上讲的他受伤的时间和地点,确定冯宝华就是当天晚上偷我东西的小偷,我愿意和他当面对质。”民警问:“案发当天晚上,你既然是被害人为什么没有向警方现场作证说明情况?”王丽说:“当时我的东西没有被偷,他们两人一个骑着摩托车追赶,一个跑得飞快,发生撞车事故时我已经看不见他们了。我看自己也帮不上什么忙了,就回家休息了。要不是有人在网上发帖子,这件事的结果我都不知道。”民警又继续问她:“这个案件在本地很有影响,作为当事人你难道没有听说过吗?为什么这么长时间不来向警方说明情况?”王丽回答:“平时我工作很忙,很少浏览网络论坛。最近是听朋友说起了这个案件,感到好奇上网搜索,发现这件事跟我的经历很像,再看看案发时间、地点,才知道就是我亲身经历的事情。陆杰因为见义勇为承担了民事赔偿责任,我觉得良心上过不去,因此,下定决心站出来说明事实真相。”

    警方得知这些情况后,立即对这一不同寻常的事故展开了调查。冯宝华再次被传唤到公安局,他仍然不承认自己有违法行为,并且再三强调当天晚上和他在一起的老乡可以作证。警方为了慎重起见,先对他们喝酒的饭店进行了调查。饭店老板介绍说:“因为我的饭店面积小,用餐的人不多,平时在晚上十点左右就关门了。”掌握这一细节后,警方又传唤了冯宝华提供的证人。经过教育询问,他们承认当天晚上一起喝酒十点钟就结束了,然后大家分手各自回住处。冯宝华受伤以后,他们来看望他时,冯宝华说当天晚上他喝醉了,如果被警方知道他要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为了多得到点经济赔偿,希望老乡作证大家一直在一起,刚分手就出了事故。由于大家都是老乡,他们同情冯宝华,在警方第一次询问时他们没有如实作证。这样,警方经过调查已经确认冯宝华和老乡喝酒在十点钟左右就结束了,而案发时间是半夜12点后,他在这期间的活动无人证明,说明冯宝华当天晚上有作案的时间。王丽也通过警方组织的辨认,肯定冯宝华就是当天晚上偷她东西的人。在警方缜密的侦查证据面前,冯宝华只得供认了自己的违法行为。

    当天晚上他下手要偷王丽的东西,被发现后拿刀威胁陆杰并逃跑,后来看到马路左边是一片树林,想横穿马路跑进去躲避时被摩托车撞伤。当时马路对面红绿灯是什么颜色,他根本没有顾上看。案件真相大白,由于冯宝华盗窃行为被发现后有暴力拒捕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第269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而刑法第263条规定的是抢劫罪,所以警方对冯宝华以涉嫌抢劫罪进行刑事拘留。

    在警方进一步的讯问中,冯宝华供认自己没有犯罪前科。他是今年夏收后离开家乡外出打工的,由于工作不好找,身上带的钱快花完了,所以当天晚上和老乡喝完酒以后,一时失去理智,对王丽实施了盗窃行为。和王丽对打与持刀威胁陆杰是为了逃跑。自己没有偷到东西,愿意悔过自新。根据警方的调查,冯宝华的供述属实,鉴于冯宝华重伤在身,盗窃转抢劫情节轻微,且系初次犯罪。警方变更了刑事强制措施,对他取保候审。

    冯宝华虽然恢复了人身自由,但是他已经丧失了从事重体力劳动的能力。在痛悔之余,他认为尽管自己犯法了,但小偷的人身权利包括生命权和健康权同样受法律保护。他在盗窃企图被王丽发现后,已经放弃了犯罪的念头,王丽还纠缠自己,并且大声呼喊引来陆杰追赶,显然对自己受伤也负有责任。所以,冯宝华又向原一审法院起诉了王丽。

    ●峰回路转 法释公平

    很快,二审法院择期开庭审理了陆杰上诉案。陆杰申请法院向警方调取了侦查的材料,王丽作为陆杰的证人出庭作证。

    被上诉人冯宝华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毫不讳言,他承认自己当天失去理智,企图窃取王丽的财产。但是他认为,对于他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自有国家有关机关依照法律的规定来追究;但对他受到的人身伤害,加害人也同样必须承担赔偿责任。希望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人陆杰反驳道:“证据已经充分证实我的行为是见义勇为,冯宝华是在拒捕时慌不择路自己撞到摩托车上受伤的。如果我真要骑摩托撞他,在追击的过程中早就撞上了。同时,我的摩托车也受到损坏,这些损害后果都应当由冯宝华承担。冯宝华隐瞒自己的违法行为伪装无辜受害者,导致一审法院没有查明事实真相,让违法的小偷胜诉。现在新的证据足以推翻一审判决的事实认定,希望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被上诉人冯宝华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通过警方侦查和证人王丽出庭作证之后,案件事实有了新的证据,证明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鉴于被上诉人冯宝华又向法院起诉了王丽,为了全面、客观、公正审理本案,二审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一审法院在重审时认为,原告冯宝华起诉陆杰和王丽的两个案件是基于同一个事实,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53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法院在征求诉讼各方同意后,对两个案件进行了合并审理。冯宝华和陆杰的观点没有什么变化,被告王丽答辩说:“当天晚上我发现原告冯宝华要偷我的东西时,确实与他进行了搏斗。这是法律赋予我的自卫权利,是为了维护我的人身和财产权利不受侵害所采取的正当措施。况且当时冯宝华并没有被击退或者被动挨打,而是和我对打,如果不是陆杰见义勇为突然骑着摩托车逼近,冯宝华根本不会停止犯罪行为,所以我的正当防卫行为没有超出必要限度,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链接: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是指防卫人为了使本人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所实施的制止其不法侵害行为且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损害行为。正当防卫的构成要求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中,防卫人要有防卫意识并针对不法侵害人实施防卫,这一行为没有超过必要限度。我国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法院在审理后认为,正当防卫是我国法律赋予公民的合法权利,是全社会应当提倡的正义之举。对于冯宝华辩解的本案属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法院判决指出,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道路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从事实上看,从冯宝华偷东西被发现与王丽对打,再到受伤前持刀拒捕,他的不法侵害行为始终没有停止。盗窃转抢劫的“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中的“当场”,包括从行为人实施盗窃行为现场到被抓捕整个不间断的时空延续过程。因此,冯宝华和摩托车相撞是在其非法行为被制止的过程中发生的,不是一起机动车在行驶过程中碰撞行人引发的交通事故,不应当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从性质上看,在冯宝华受伤前,王丽与陆杰实施的行为均系正当防卫行为,并且这一行为没有超过必要的限度。给冯宝华造成的损害,陆杰和王丽依法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最后,法院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0条的规定:“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责任。”判决对于冯宝华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后,冯宝华提出了上诉。但是,他没有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经过法院催交,他仍然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二审法院依据法律的规定,作出本案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至此,这一离奇的案件落下了帷幕。陆杰表示:“我虽然曾经受到了委屈,但最后正义还是得以伸张,我对判决结果表示接受。今后如果再遇到坏人坏事我还会挺身而出。”而冯宝华还在等着司法机关按照规定的程序追究其刑事责任,经过这件事的教训,相信他也会走上正确的人生道路。

    我们常说,“若要人不知,除非己莫为”。冯宝华的例子告诉我们,非法行为总有被揭露的时候。若想要法律保护自己,就必须行得正、坐得端,因为只有合法权益遭受损害才会受到法律的保护。企图利用法律达到非法目的,最终结果只能是竹篮打水一场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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