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护和实现社会公正作为社会主义社会建设的基本价值取向和价值尺度,是社会建设有序、稳定发展的前提。毛泽东社会主义社会建设理论中“人民利益为最高标准”的社会公正思想一以贯之。从具体内容上看,这一思想主要包括人民拥有基本权利、农民实现共同富裕要走社会主义道路、男女平等、妇女解放、注重大众教育和实用教育、反对两极分化和平均主义等一系列内容。毛泽东还从民主法治保障实现社会公正方面提出了一系列重要观点。重视民主法治对社会公正的实现是与社会发展由人治到法治发展方向相一致的。
价值取向是指一定主体基于自己的价值观在面对或处理各种矛盾、冲突、关系时所持的基本价值立场、价值态度以及所表现出来的基本价值倾向。价值的根本特性在于主体性,因此,价值取向的关键也取决于其主体是谁。毛泽东社会主义社会建设理论的价值取向问题其实质是确定毛泽东社会主义社会建设理论所指的主体是谁的问题。在这个问题上,毛泽东明确提出了“人民利益为最高标准”。也就是说,毛泽东社会主义社会建设理论的主体是“人民”,其价值取向是把“人民的利益”放在最高的位置。从科学社会主义的基本原理来看,社会主义社会建设的根本任务是通过大力发展生产力、解放生产力,解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的问题,因此,毛泽东以“人民利益为最高标准”的社会主义社会建设理论的价值取向也正是社会主义建设的本质要求,是中国共产党始终不渝的奋斗目标。而以“人民利益为最高标准”的社会主义社会建设理论的价值取向主要体现于社会公正的实现,因为社会公正实现的程度体现着社会文明进步的程度,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因此,维护和实现社会公正是社会主义社会建设的价值取向和价值尺度,是毛泽东社会主义社会建设理论的一个重大问题。
为了说明这一问题,笔者认为,有必要从西方政治学的社会公平正义观、马克思主义的社会公正观对这一问题进行必要的比较和分析,同时对社会公正与社会建设的关系进行必要的理论思考。
(一)西方政治学的社会公正观
社会公正,是全人类一直追求的社会理想,但对社会公正如何定义,在西方从古希腊到现代不同的思想家有不同的理解。有人从伦理上认为“公正是美德”、“公正是首善”;有人从自由平等政治的角度认为“公正是平等”、“公正是权利”;当代研究的重点,则从公正如何实现的角度来构建各种社会政策体制。
1.古代社会公正观。“公正”一词最早出现于古希腊,原意为“置于直线上的东西”。“正义”的经典定义来自古罗马,意思是“正义乃是使个人获得其应得的东西的永恒不变的意志。”在西方政治学史上,很多哲学家、思想家都在其着作中对“公正”有所讨论。哲学家梭伦认为,公正就是不偏不倚;毕达哥拉斯则认为公正是和谐。柏拉图则视社会公正为首善,到亚里士多德继承了柏拉图的思想,认为“公正是一种完满的德性”。西方古代的社会公正思想都是从伦理学和价值观的角度进行论述的。
2.近代社会公正观。从1970年开始,近代的自由主义崛起,这一思潮带来的是自由、平等、权利为主题的近代正义论思想。这一时期的代表人物是20世纪美国乃至西方思想界最重要的哲学家之一——罗尔斯,他的着作《正义论》,对当时和现代的社会公正思想都起到了划时代的意义。罗尔斯把道德哲学与政治、伦理理论与实践结合起来,认为“正义即平等”,人权原则是最重要的公正。论述了正义原则如何运用于社会制度,探讨了自由、宪法、多数原则、政治义务、非暴力反抗等重大政治体制问题,并特别提出了社会稳定性的伦理基础。他重视分配,强调要按照贡献的大小进行分配,并通过补偿和再分配来解决社会的不平等。罗尔斯由此而设计了人们相互奉献福祉、公正、和谐、稳定的理想王国。罗尔斯的社会公正思想,成为现代思想家研究社会公正问题时一个绕不开的理论基础。另一个重要人物是诺奇克,他主张正义在于权利,他坚持正义的首要性,意在扞卫人的权利,与罗尔斯不同的是,他认为不平等是不能解决的,不平等并不意味着不公正。
3.现代社会公正观。在现代西方,正义论的思想呈现多元化趋势,并且通过构建各种社会政策体制表现出来。社会公正是一种价值判断,所反映的是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关系。社会对每个人的利益分配得公平、合理,即是公正的,或者说是社会是公正的。如何分配需要靠社会政策体制发挥作用。有人提出四个原则:平等原则、需要原则、品德原则、贡献原则,也有人提出五个原则,更有人提出六个或七个原则。各种理论层出不穷,也在争论不休。
西方的社会公正的思想,特别是强调人权的自由、平等的社会公正观,坚持按贡献大小分配,及各种社会保障体制的建立从而实现社会公正的种种思想,可以说与毛泽东的社会公正理论是有契合之处的。
(二)马克思主义的社会公正观
马克思恩格斯的社会公正思想是建立在唯物史观的基础上进行考察的,他们认为公正是一个历史范畴,只有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社会才能体现真正的公正。并对实现社会的公正从制度、分配、具体措施上都提出了许多有意义的思想,对毛泽东社会公正理论的提出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马克思恩格斯讲社会公正,大多是从社会公平入手,从社会平等的意义上来进行论述。
1.公平是一个具体的历史范畴
马克思恩格斯从历史唯物主义出发,通过批判资本主义宣称的“永恒的公平”,来说明社会上不存在永恒不变的公平,公平是社会经济关系的反映,在不同时期、不同阶级和不同层次有着各自不同的公正观,公平的标准也不一样。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都有自己的公平标准,比如在封建社会,皇权是被认为很公平的。在资本主义社会中,认为皇权代表着不公正而要推翻了封建主义的统治,建立资本主义社会,同时,无偿占有工人创造的剩余价值,资本家认为这是天经地义、很公平的事,而对于工人来说,是一种剥削,是不公平的。马克思恩格斯主张社会公正的标准依不同的社会经济关系、依不同的阶级为转移,要以历史唯物主义的公平观来确定公正的标准,考察社会公正问题。
2.提出公平在社会分配领域的标准
如何分配是实现公正的一个重要内容。马克思通过批判拉萨尔派的“公平的分配”,指出了公平在社会分配领域的标准。在马克思看来,“公平的分配”只是一个抽象的概念,不同的社会形式有不同的公平的分配标准。生产方式决定着分配的方式,马克思指出了在社会主义社会,唯一公平的分配方式是按劳动的数量和质量进行分配。“要想得到和各种不同的需要量相适应的产品量,就要付出各种不同的和一定量的社会总劳动量。”即要实行按劳分配的原则。劳动成为进行公平分配的一把尺子。
马克思恩格斯还强调,他从社会中得到的,应正好是他通过劳动给社会的。“生产者的权利是同他们提供的劳动成比例的。”这就是社会公平的多劳多得的原则。
3.指出社会不公正的根源在于私有制
在《共产党宣言》中,马克思把共产党奋斗的目标定为“消灭一切阶级差别”,他认为阶级差别,即私有制是社会不公正的根源。“随着阶级差别的消失,一切由这些差别产生的社会和政治的不平等也自行消失。”这实际上提出了实现公正的途径问题。只有在消灭阶级差别的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才能达到真正的社会平等和公正。
无产阶级领导下的社会主义社会,消灭了阶级差别,消灭了剥削阶级和剥削制度,实现了生产资料的公有制,人们成为社会的主人,实现了真正的平等,体现了公正的真正涵义,从而达到社会的公平正义。而到了共产主义社会,这是无产阶级的最高理想,到那时,生产力高度发展,消灭了私有制和阶级,社会按需要分配,每个人都得到了全面的发展,这是无产阶级真正意义上的公正社会。只有实现生产资料公有制和真正的经济平等的社会主义社会和实现没有阶级压迫和剥削的共产主义,才能实现社会的公平。马克思恩格斯还指出了公平正义的社会制度保障。“真正的自由和真正的平等只有在共产主义制度下才可能实现;而这样的制度是公平正义所要求的。”共产主义是人类社会追求的终极目标,也是公平正义所要求的必然结果。
4.提出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具体措施。
对于如何实现社会公正,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也有所体现。比如他们主张消除不合理的社会分工;消灭工农之间、城乡之间、体力劳动与脑力劳动之间的差别。在措具体措施上主张征收高额累进税;设立社会掌管的基金进行社会普遍调剂;保护儿童权益,实行免费教育等等,通过这些具体的经济上和社会上的保障措施,来达到实现社会公正的目的。
(三)社会公正与社会建设的关系
社会建设在我国是指社会主义社会建设,是“通过动员社会力量、整合社会资源、协调利益、发展社会事业、完善社会功能、健全社会保障、增强社会活力、建立新的体制机制、构建全体人民各尽所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社会环境,形成与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相协调的社会秩序。”社会公正就是给每个人他所“应得”,即社会成员能够拥有均等的机会,共享社会发展的成果。社会公正与社会建设之间是相互依存又相互促进的关系。社会公正是社会建设有序、稳定、发展的前提;社会建设的发展又为社会公正程度的提升准备了条件。
1。社会公正是社会主义社会的价值取向和最终目标,是社会建设有序、稳定发展的前提。
社会公正是以维护每一个社会成员合理利益为基本出发点的,是社会主义社会的价值取向和最终目标。胡锦涛指出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要维护社会公正。“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涉及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是我们党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必然要求,也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温家宝也指出:“让正义成为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首要价值。”
社会公正尤其强调制度公正。如果社会的基本制度设计和安排不能维护每一个社会成员的合理利益,社会不公正现象没有得以很好地解决,各方面利益关系没有得到合理、妥善地协调,势必会造成社会各个群体之间的隔阂和抵触。当社会各个群体之间的隔阂和抵触积累到一定程度时,必定会进一步损害社会各个群体之间的团结与合作,引发其他一系列的社会问题。造成社会的不安甚至是社会的动荡,影响社会建设的进程。而基于社会公正理念的制度设计和安排,符合现代社会“共享”的基本价值取向,能使绝大多数社会成员都受益,从而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发展,避免发展过程中只有少数人受益而多数人利益受到损害的情形出现。这种制度能够为社会成员提供基本的发展平台,让全体人民普遍受益,能被广大民众所广泛认可并自觉遵循。正如罗尔斯所说:“一个社会当它不仅被设计得旨在推进它的成员的利益,而且也有效地受着一种公开的正义观管理时,它就是组织良好的社会。意即,它是一个这样社会,在那里:①每个人都接受也知道别人接受同样的正义原则;②基本的社会制度普遍地满足也普遍为人所知道地满足这些原则”。基于社会公正理念设计的制度安排,还有助于减少和最大限度地消除社会的离心因素,增强人们对社会的普遍认同,形成社会群体之间、社会成员之间的相互信任感,进而提升社会成员之间相互合作与相互依赖的程度,增强社会的整合力和凝聚力,推动社会建设有序、稳步发展。
2。社会建设为实现社会公正提供必要的条件和途径,社会建设成就又进一步促进社会公正程度的提升。
社会公正的前提是消除匮乏,使财富资源走出短缺的状况。在物质财富十分匮乏的情况下,是不可能从总体上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社会公正的,即使是“强行”予以实现,也只能是低水准、低程度的社会公正。中国目前生产力还不发达,还不是一个发达的国家,特定的物质基础决定了在中国现阶段建立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是低水准、覆盖率低的社会体系。马克思、恩格斯在论及社会公正问题时,都强调把高度发达的物质条件作为公正社会最为重要的前提性条件,认为只有在高度发达的经济基础之上,消除社会分工,消灭一切不公正的社会现象,才能实现真正的社会公正。在生产力发展水平还不高的现阶段,只有以高度发达的生产力和完善的市场经济为基础,一个社会才能具备相应的社会经济资源和充裕的物质财富,才能为社会公正的实现提供必要的条件和途径,才能实现更高程度的社会公正。
社会建设的新成就促进社会公正程度的进一步提升。社会建设的意义在于完善社会功能、健全社会保障、增强社会活力、建立新的体制机制以满足社会成员的基本需求,协调利益关系,解决社会问题,缓和社会矛盾,构建全体人民各尽所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社会环境。社会建设的最终目标就是要通过新体制机制的建立,完善社会各项机制,健全社会保障体系,促进社会的发展与进步,积累丰富的物质、文化等方面的财富,实现更高程度的社会公正,使全体社会成员能够共享社会发展成果,使每一个社会成员能够拥有均等的机会和充分的发展空间,使社会有序、稳定地发展,创造出更加丰富的物质、文化、精神财富,以满足人们不断增长的物质、文化等各方面需求,实现更高基础上的共同富裕,促进社会公正的进一步提升。社会成员共享社会发展的成果,既是现代社会文明的标志,同时也是现代化进程的客观需要。
以上是从西方政治学的社会公平正义观、马克思主义的社会公正观及社会公正与社会建设的关系等方面对社会公正问题进行了理论上的考察,下面我们重点来考察一下毛泽东以“人民利益为最高标准”的社会公正思想。
二、“人民利益为最高标准”的社会公正思想
毛泽东在领导中国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的过程中,把马克思主义与中国的具体情况相结合,关注社会公正问题,并形成了以人民利益为最高标准的社会公正思想,从理论上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的社会公正观,他认为社会公平的经济基础是公有制,只有在社会主义制度下,人民拥有基本权利,才能达到社会的公正,毛泽东关注基本人权,提倡人人平等,注重大众教育,反对两极分化,关注农民命运等等社会公平正义的思想,这些思想在实践中对中国革命和中国社会主义的建设产生了广泛而又深远的影响。
(一)提出人民拥有基本权利
中国共产党是人民利益的扞卫者,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毛泽东多次强调、要求共产党人不要脱离群众,要密切联系群众,处处关心群众,坚定不移地依靠群众。他认为共产党不论遇着何事,都要以群众的利益为考虑问题的出发点,这样才能获得广大群众的衷心拥护,走群众路线是共产党的事业必然获得胜利的根据。正是基于这种原因,他非常重视人民的基本权利。在他看来,作为一个个体的人,首先的也是最重要的就是生存权。生存权是一个人最基本的权利。他认为:“一个人在‘老’、‘少’两段不能做工的时候应该都有一种取得保存他生命的食物的权利,这就是生存权。”毛泽东还提出“施大仁政”的思想,强调“革命的人道主义”,主张“尊重别人、平等待人”,这些思想都反映了对基本人权的尊重和维护。其次,劳动权是获得生存权的必要条件,他指出:“一个人在十八岁以上六十岁以下有气有力的时候,除开他自己发懒不做工可以让他饿死不算数外,在理都应该把工给他们做,工人就有种要求做工的权利。”
毛泽东重视人民在经济领域中的权利,同时也重视在政治上的权利,首先,他一贯主张“人民有直接立法的权力”,还认为人民群众的“言论、出版、集会、结社、信仰、居住”等等诸项政治权利,是与人权一样同等的权利,并写进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其次,毛泽东认为劳动者有参与管理的权利。强调劳动者应当在国家中从事各项管理,既可以管理国家、管理军队,也可以管理各种企业、管理文化教育,这是社会主义主义制度下劳动者最大的权利,最根本的权利。“没有这种权利,劳动者的工作权、休息权、受教育权等等权利,就没有保证。”
只有在社会主义条件下,人民才成为国家的主人,拥有基本权利,这是社会主义制度的要求,只有这样,才能实现社会的真正公平和正义。
(二)指出农民实现共同富裕要走社会主义道路
走社会主义道路,实现共同富裕是实现社会公正的必然选择。在当时农业人口占多数的农业国中,协调各方面利益,让农民富裕起来,是实现社会公正的一个重要内容。毛泽东重视农民利益,关心农民生活,他一直主张让农民“多分一点”,主张帮助农民提高生产力,增加农民收入,使广大农民富裕起来。因为如果农民不能走上富裕之路,就不会相信共产党,跟着党走。毛泽东强调要巩固工农联盟,就必须得领导农民走社会主义的道路。走社会主义道路才能“使农民群众共同富裕起来,穷的要富起来,所有农民都要富裕,并且富裕的程度要大大地超过现在的富裕农民。”
在毛泽东看来,农民当时还是在小农经济基础上去生产、生活,小农意识强,还存在许多落后性。农民要实现共同富裕,要有“小惠”,更要“大惠”,即只有一条路——走社会主义道路,实现“大惠”。毛泽东在1955年的《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中指出,“搞家贷,发救济粮,依率计征,依法减免,兴修小型水利,打井开渠,深耕密植,合理施肥,推广新式步犁、水车、喷雾器、农药,反对五多等等,这些都是好事。”但是“只有在小农经济基础上搞这一套,那就是对农民行小惠。”什么是大惠呢?毛泽东说:“这些好事跟总路线、社会主义联系起来,那就不同了,就不是小惠了。必须搞社会主义,使这些好事与社会主义联系起来。”他认为,“全中国大多数农民,为了摆脱贫困,改善生活,为了抵御灾荒,只有联合起来,向社会主义大道前进,才能达到目标”。对于农民来说,要实现共同富裕“除了社会主义再无别的出路”。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一个根本目标,要实现这个目标,就应当避免农村的两极分化,在这一思想基础上,毛泽东提出要实行社会主义农村合作社这一社会组织形式,来达到消灭剥削制度,走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人民共同富裕的目标。
毛泽东不仅提出农民共同富裕这一概念,还为农民如何实现共同富裕指明了出路,进而激发了广大农民的劳动积极性和热情,促进了农村各项事业的发展。
(三)倡导妇女解放,主张男女平等
中国封建传统下,妇女社会地位低下,不仅受政权、族权、神权的支配,还受到夫权的支配。毛泽东在青年时期就对封建社会妇女的地位低下和生活悲苦有了深刻地认识,他指出:“这种歧视,是社会的歧视,而不是两性间的问题;这种压迫,是社会的压迫,也不是两性间的问题”。他认为妇女长期受压迫和歧视是由于当时腐败的婚姻制度和黑暗的社会制度造成的。毛泽东倡导妇女解放,认为妇女解放与社会解放密切地联系在一起,认为“妇女解放运动应成为社会解放运动的一个部分存在着。离开了社会解放运动,妇女解放运动是得不到的;同时,没有妇女运动,社会解放也是不可能的。因此,要真正求得社会解放,就必须发动广大的妇女参加;同样,要真正求得妇女自身的解放,妇女们就一定要参加社会解放的斗争”。毛泽东把妇女解放作为民主革命的重要一部分,动员和鼓励妇女参加革命,参与者生产建设,并开始用法律的形式保障妇女的各项基本权益。在他的倡导下,广大城乡的妇女同志纷纷响应,积极参与社会建设,参与各项事业的管理。妇女同志开始作为一支强有力的社会力量正式登上了中国历史的舞台,在社会主义建设中与男同志们一起发挥了重要作用。
毛泽东主张男女平等,认为不论从政治上还是从经济文化上,都应提高妇女在社会中的地位,妇女应该同男子一样,有自由,有平等。早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他便把妇女的解放作为民主革命的一个重要部分,动员和鼓励妇女参加革命,参与生产建设,参与管理。他指出“中国的妇女是一种伟大的人力资源。必须发掘这种资源,为了建设一个伟大的社会主义国家而奋斗。要发动妇女参加劳动,必须实行男女同工同酬的原则”。同工同酬是男女平等的一个重要方面。毛泽东强调,在生产中必须实现男女同工同酬。在毛泽东看来,妇女是一种伟大的人力资源,是整个社会的半边天。把妇女看成是社会的半边天,毛泽东是第一人。毛泽东在具体各项制度制定时,还注意保护女工、产妇、儿童的利益,坚持自愿的一夫一妻婚姻制。
毛泽东倡导的妇女解放,男女平等的思想在中国革命和社会建设的实践获得成功,由于同工同筹政策,使妇女的地位在社会和家庭中都有了很大提高,大批的妇女走出家门,参加各种社会工作,参与社会管理,创造性地进行劳动,在社会主义社会建设中真正起到了半边天的作用。
(四)注重大众教育和实用教育
学术界对毛泽东是否不够重视高等教育甚至轻视高等教育,有所争议。但对毛泽东十分关注大众教育,学术界却鲜有微辞。毛泽东注重大众教育正是他对社会公正的一个探索,受教育的不平等、文化水平的不均衡,就很难达到社会的平等和公正。毛泽东的大众教育思想有两个侧重面:受教育者的广泛性和教育内容的实用性和实践性。1960年,毛泽东对于中国人的文化程度有了一个基本的估计,认为中国有文化的人占人口百分之十,主要是地主、富农、城市资产阶级和知识分子,识些字的占人口百分之十,主要是上层小资产阶级和富裕中农。剩下的百分之八十都是文盲。这一状况显然远远不能满足当时社会主义建设的需要,农村人口占全国人口的多数,所以这一问题的解决办法只能是在广大农村普及教育。他要求农村应当制定:“文化教育规划,包括识字扫盲,办小学,办适合农村需要的中学,中学里面增加一点农业课程,出版适合农民需要的通俗读物和书籍,发展农村广播网、电影放映队,组织文化娱乐等等”多种形式,在农村普及教育,以提高人民的整体文化水平和素质。毛泽东还非常重视教育内容和教育形式与实际劳动相结合,提出教育与劳动相结合的原则,主张要在社会劳动中学习,学到的知识应具有实用价值,这样才能满足现实社会主义建设的迫切需要。毛泽东非常重视知识的实用性和实践性,强调劳动要与实践相结合,使学以致用。他指出学校有可能的都应试办工厂或农场,在学习的同时,进行生产劳动,学习各种社会技能。在农村还主张农民的学习技术,应当同消灭文盲相结合,技术夜校的教员,也应该就地选拔,边教边学。他的这些思想为教育如何服务国家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提供了新思路,使学校的教学模式从单纯的教育教学,变成了如何适应社会生产和发展的教学,从整个社会所需的人才来进行有目的的教学。
大众教育思想和实用教育的普及推广促进了教育的发展,提升了整个民族的文化素质,提高了技术水平,为社会主义建设提供了大量技术人才。
(五)反对两极分化和平均主义
社会主义的建立,就是要消除两极分化,让广大人民都从革命和社会发展中得到好处,发展成果不至于让少部分人占有。这是毛泽东及其所有共产党人的理想,但在社会主义建设过程中,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社会上有了一些剩余,就出现了如何分配的问题,毛泽东认为,在社会主义建设阶段,人们应遵守按劳分配和等价交换这两个原则,并强调是马克思主义的两个基本原则。在当时,中国社会出现了两极分化和平均主义这两种有损社会公平的现象,这是毛泽东所不能容忍的。毛泽东非常担心中国社会出现的两极分化现象,他认为:“许多贫农,则因为生产资料不足,仍然处于贫困的地位,有些人欠了债,有些人出卖土地,或者出租土地。这种情况如果让它发展下去,农村中间向两极分化的现象必然一天天地严重起来。”他担心:一旦出现两级分化,“失去土地的农民和继续处于贫困地位的农民将要埋怨我们,他们将说我们见死不救,不去帮助他们解决困难。向资本主义方向发展的那些富裕中农也将对我们不满,因为我们如果不想走资本主义的道路的话,就永远不能满足这些农民的要求。”他的担心不无道理,这种现象在广大农村并不鲜见。只可惜,他解决这一问题的方法却受其理想主义影响,趋于偏激。他把两极分化的现象归结为富农经济制度和个体经济制度,认为只有消灭他们,走社会主义合作化的道路,这样才能从根本上消除两极分化。显然,他把解决这一问题的药方开错了。
毛泽东反对两极分化并不是要绝对平均。毛泽东从红军时代直至六七十年代,经常批判绝对平均主义,认为是农民小资产者的一种幻想。建国后,毛泽东对于各种“共产风”也一直持批评的态度。1959年他在《在郑州会议上的讲话》一文中就指出:否认各个生产队和各个个人的收入应当有所差别的所谓平均主义是绝对平圴主义的分配办法,是否认按劳分配、多劳多得的社会主义原则,是无偿占有别人的一部分劳动成果,这是十分不对的。在对待平均主义和两极分化的问题上,毛泽东运用辩证的方法来指导自己。他指出:“反对平均主义,是正确的;反对过头了,会发生个人主义。过分悬殊也是不对的,我们的提法是既反对平均主义也反对过分悬殊。”
毛泽东对当时社会建设中出现的两极分化和平均主义两种社会现象给予了充分关注,并为反对两极分化和平均主义提出了一些具体原则,这是社会公正的重要思想。
以上是对毛泽东“人民利益为最高标准”的社会公正思想的具体考察。另外,值得注意的是,毛泽东“人民利益为最高标准”的社会公正思想,不是停留在口头上的理论说教,而是注重现实中的社会实践,关于此,毛泽东的一生就是很好地证明。尤其是毛泽东从民主法治保障和道德建设等方面对实现“人民利益为最高标准”社会实践进行了理论上的思考。
三、社会公正的民主法治保障
在我国古代,先人们就指出所以制定法律,其目的就在于“平不夷矫不直”,是为了实现社会公正和公平。法律是用来辨明公道的,强调法是社会正常运行的根本保障。
民主法治就是民主的法律化、法制化过程。民主的法制化程度影响并决定着社会公正实现的与否,民主法治与社会公正是保障和促进的关系。民主法治通过协调各方面利益关系为社会公正提供法律保障,社会公正的实现又进一步促进社会民主法治的完善。
(一)社会主义民主法治是社会公正得以实现的有力保障。
法治就是把法作为治理国家的手段。法治是一个动态过程。法治的价值不在于法律制度,而在于法律、法规的实施中,约束了国家权力,建立了有限政府,并使权利在人和人之间得到了合理配置。也就是说,法治必须是正义的,符合社会的公共利益。法治作为社会关系的调整器,它以公平正义为价值尺度,以法律的规范性、强制性为特点,通过立法和法律实施等活动,调整社会关系,平衡社会利益,调节和解决各种利益矛盾,把贫富差距控制在适当的范围内,避免出现两极分化等社会利益分化趋向极端的现象,从而维护社会秩序,达到社会公正、社会进步的目标。在法治社会中,调整社会关系和各种社会矛盾的主要手段是法律机制,建立有效调整社会关系和解决社会矛盾的机制,健全社会主义法治是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和实现社会公正的有力保障。
法律是人类社会多种规则中最重要的一种,是许许多多规则构成的行为规则体系。当法律真正被人们视为正义的依据、公正的代表时,以法律作为解决人们的相互矛盾和冲突的手段,并用以维护和维持社会基本秩序是极为有效的。法治调整也是众多的社会调整措施中最能发挥作用的一种。没有法治,就没有社会规范准则,社会秩序就会混乱,人们就不可能安居乐业、和睦相处。法治具有强制性的社会功能和规范功能。要维护社会稳定,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和社会公平正义,就必依靠法治的有力保障。社会建设的法治基础在于民主的法律制度,因为它是国家、执法、司法体制、权力结构、法律运作和监督程序等一系列“系统工程”的总和,没有组织良好的法律制度,就不可能建设民主的法治国家。
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确实出现了许多绕不开的矛盾和问题,特别是经济利益矛盾,是人民内部矛盾最深刻的根源。减少矛盾,实现社会公正就要运用法律手段调处矛盾纠纷,把人民内部矛盾的处理工作逐步纳入法律化轨道。以法治手段协调社会各阶层的利益关系,缓解社会矛盾,实现社会公正是我国社会建设的法治目标。任何社会都具有多种解决和协调社会矛盾的机制,如道德、习俗行政、法律等调整机制。这些调整机制都以不同形式在不同程度上对社会的稳定发展发挥着或大或小的作用。其中法律调整是诸多社会调整机制中最为重要的机制,在社会建设运行中具有无可替代的地位和作用。法律调整是由各部门法律调整机制构成的有机整体,包括宪法、民法和刑法等调整机制。由于宪法所规定的内容是国家生活中最根本的问题,所以它就成为国家立法机关进行立法工作的法律基础,成为制定一般法律的依据,并在整个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宪法调整机制因为宪法的根本性质而在整个法律调整机制中处于关键的核心地位,只有建立完整的宪法调整机制,才能确立其他法律调整机制的根本原则,从而,充分发挥法律调整机制在社会建设中的应有作用。
健全法律体系,完善与重构法律调整机制,有助于保障公民权利和社会公正的实现。确认和保障公民权利是宪法的立法目的,几乎所有的宪法制度都把公民权利制度作为自己的主要内容。法律追求的是权利,但法律直接规定的往往是义务,法律通过具体的立法、执法和救济方式以实现义务来保障公民权利。法律调整机制的建立,有助于建立法治政府。由于权力具有膨胀的倾向,因此,法律通过确定国家权力的主体、确定国家权力的内容并确定国家权力的运行方式和对国家权力进行监督,以保障政府在法制的范围内行使权力。法律调整机制的建立,有助于调节社会矛盾。矛盾是存在的,任何一个社会都不能完全消除矛盾。减缓和化解社会矛盾的途径和机制有很多,但由于法律特有的性质和特点,法律调整机制获得最大多数人的认同。法律调整社会矛盾的方式,是在事实基础上,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来主张其权益的,即使当事人得到不利于自己的判决或结果,由于法律判决的效力,当事人也不能在社会公开场合实施其主张,从而从法律上终结了社会矛盾继续发展甚至激化的可能性。法律调整机制的建立,有助于实现社会公正,是实现正义的重要手段和保障。法律运用国家强制性,保护社会主体的合法利益,通过裁决纠纷,惩治非正义的违法行为,以保障社会正义的实现。
(二)社会公正的实现又进一步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的完善
我们一直追求社会公正不能离开民主法治,人治不能达到真正的社会公正,只有用完善的法治,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才能使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实现真正的公正。
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因为其社会的公正程度较以前有了相当大的提高。从某种意义来讲,这也正是推动社会前进的动力所在。正义作为法律追求的最高目标,作为区别法律良恶的标准,始终也是法治进步的精神动力。
随着社会公正的逐步实现,人民的劳动热情和积极性必将得到了充分的发挥,他们积极踊跃地投身于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必定促进社会各项建设事业的发展和进步。社会民主法治的进步与社会的发展是同步展开的。这是由于社会的发展,生产力的提高,人们物质水平的提高,公民主体意识将日渐增强,势必伴随对社会、政治、文化各方面的追求,这实际上也是一种利益诉求,各种诉求的不断产生,利益需求的多样性和复杂性,使社会各种问题也会更多地出现,这就需要提供利益表达和解决渠道,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的不断完善成为人们不断的追求,也促进了民主法治的发展进程。
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保障理论的内容
从社会发展的历史趋势看,毛泽东在民主法治保障方面的思考和实践与人类社会发展由人治向法治方向的转变正好是一致的。大体说来,毛泽东为保障人民的利益得以公正实现的民主法治保障理论主要包括以下一些内容:
(一)人民当家作主要以法律为保障
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是社会主义民主区别于资本主义民主的根本标志,也是毛泽东提出的“人民利益为最高标准”的社会公正理论的重要内容。从理论上来讲,人民当家作主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实体民主,即构成人民的各阶级或阶层在国家中处于统治地位,国家的一切重大政策都是为了实现、维护和发展人民的根本利益。人民的利益是社会的最高利益和政治生活的最大价值取向,社会的重大决策和体制制定都是为了促进人民当家作主的全面实现。二是程序民主,即建立了能够保证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基本政治制度和使这些制度顺利运行的各种政治体制和机制。人民享有真实而充分的各种民主权利,并能有效地利用这些制度和体制、机制广泛参与政治生活,表达自身的利益诉求,影响公共事务的决策和执行。
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这一国体决定了我们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中国共产党以最广大人民群众利益为自己的执政基点,党和国家的纲领、路线、方针、政策等都体现了人民群众的利益。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是国家和社会的主人,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都是人民的公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我们党的根本宗旨,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遵循的根本原则,并被写进了1954年宪法。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这一规定赋予人民当家作主以法律保障,揭示了我国国家制度的核心内容和基本准则。早在1949年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的《共同纲领》就明确指出:“凡属国有的资源和企业,均为全体人民的公共财产,”所有这些都体现了人民当家作主实体民主的一面。
作为人民管理国家事务的人民代表大会制是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中国共产党的伟大创举,是中国各族人民的智慧结晶。它包含了“人民主权原则”、“立法权至上原则”、选举制、代议制等现代民主政治的基本原则和框架,为人民实行民主选举、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提供了可行的途径,体现了人民当家作主程序民主的一面。全国各族人民通过民主选举这一法定程序,选出代表他们自己利益和意志的代表,参与管理和决定国家大事,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实现、维护人民自己在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利益,履行自己的主人翁职责。
给“人民当家作主”这一最根本上的公平正义以法律的保障,才能使人民真正行使自己的权利,从而实现社会公正的目标。
(二)充分发扬民主,保障民主监督
民主集中制是我党的根本组织原则,也是党内生活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毛泽东指出,发扬民主是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重要前提,人民内部的矛盾只能用讨论的方法,说理的方法,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方法去解决。1962年,毛泽东在《扩大的中央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如果没有充分的民主生活,没有真正实行民主集中制,就不可能实行批评与自我批评的这种方法。”充分发扬党内外的民主,形成民主的气氛,有助于解决长期积累起来的人民内部矛盾。虽然毛泽东强调民主,但并不否认集中的必要。他特别强调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我们的集中制,是建立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制,是广泛民主基础上的集中。”民主集中的集中是要集中正确的意见,是在集中正确意见的基础上做到统一认识、统一政策、统一计划、统一指挥、统一行动。没有高度的集中,就不可能建立和巩固无产阶级专政,就不可能建立和巩固社会主义经济。
无产阶级的民主集中制是在高度民主的基础上的高度集中,是民主与集中的统一,两者不可偏废。“如果没有民主,不了解下情,情况不明,不充分搜集各方面的意见,不使上下通气,只由上级领导机关凭着片面的意见或者不真实的材料决定问题,那就难免不是主观主义的,也就不能达到统一认识,统一行动,不可能实现真正的集中。”要克服困难、解决问题,没有集中不行,没有民主也不行,因为没有民主就不可能有真正的集中,正是这种民主与集中的统一,自由和纪律的统一,构成了我们的民主集中制。在这种政治制度下,广大人民享受着广泛的民主和自由;同时他们又必须用社会主义的纪律来约束自己。
毛泽东强调民主法制的建设,民主就是人民当家作主,依法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维护和实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没有民主就不会有法治,一个专制的社会,法律无法得到保障,有法不依也会成为普遍现象,所以讲法治,就要强调民主。《在扩大的中央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的文章中,就强调“让人讲话,天不会塌下来,自己也不会垮台。”指出要多听人民的意见,充分发挥人民群众施政、参政、议政、监督、管理的作用,发扬党内民主,施行广泛的人民民主专政,这样政权才能巩固,只有加强人民民主,施行民主政治,才能更好地处理各种社会关系,解决社会矛盾,从而达到社会公正的和谐局面。
实行民主依靠的是民主法治制度,这是实现民主的手段和途径。通过民主法治制度,以社会公正原则来保证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三)重视法治制度建设
一个社会公正的国家,必须有完善的法律体系。如果没有完善的法律体系,社会生活就难免出现无法可依的情形。社会公正也无法实现。毛泽东十分重视法制建设,早在民主革命时期,就主张以法治政,以法治军,以法治党。新中国成立后,毛泽东便把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任务提到全党和全国人民的面前,他说“治国,须有一部大法”。“一个团体要有一个章程,一个国家也要有一个章程,宪法就是一个总章程,是根本大法。”在第一次政治协商会议上,颁布了临时宪法性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构成了开国三个最重要的法律文献,从而拉开了新中国立法工作的序幕,确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政治、军事、经济、文化教育、民族、外交等各方面的大政方针。随后,又陆续制定出第一批重要的经济、民事、行政、选举、组织等方面的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等。在1954年9月,毛泽东主持召开了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制定了新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宪法,这部宪法是毛泽东亲自领导起草的,倾注了很多心力。在这次会议上还重新制定了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国务院组织法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法等国家机关的一批重要法律,并开始了刑法、刑事诉讼法的起草工作以及民法起草的准备工作。从而使“我国有系统的法制建设,有了一个新的开端”。宪法制订后,毛泽东开始强调要有完备的法制,在1956召开的党的八大政治报告上,指出:“现在,革命的暴风雨时期已经过去了,新的生产关系已经建立起来,斗争的任务已经变为保护社会生产力的顺利发展,因此,斗争的方法也就必须跟着改变,完备的法制就是完全必要的了。”在八大决议中同样强调要制定完备的法律“国家必须根据需要,逐步地系统地制定完备的法律。一切国家机关的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使人民民主权利充分地受到国家的保护。”以毛泽东为首的中央人民政府又相继续制定和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一些规范性法令,概括了国家管理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发挥了“国家意志”的威力,打击了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实现了党和国家对工农、财贸、税收、文教、卫生、交通的有效管理,巩固了民族团结,保卫了国家安全,维持了良好的社会秩序,为社会各方面的公正提供了法治保障。
(四)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法治的根本原则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社会公正的实现,要求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社会的公平要求法制的公平,一方面要有法律体系的完备,达到有法可依;另一方面就要有法必依,做到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毛泽东追求的法制目标之一。早在1931年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中就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抗日战争时期他又指出:各抗日阶级的人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毛泽东历来反对封建社会“刑不上大夫”那一套,主张不论是谁,一旦犯法,一视同仁。在1937年,针对黄克功持枪杀人案件,毛主席就严肃地指出:我们是人民的政府,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管是谁,不管他有多大权力,有多高职务、地位和功劳,只要他触犯了法律,就必须依法惩处。建国前夕,他指出,某些犯有重大错误的干部和党员,“群众不但有权对他们放手批评,而且有权在必要时将他们撤职,或建议撤职,或建议开除党籍,直至将其中最坏的分子送交人民法庭审处”。原天津地区负责人、大贪污犯刘青山、张子善被判处死刑就是实例。
社会主义建设时期,为了切实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毛泽东指出领导干部要守法,1954年,在谈到宪法制订和实行时,毛泽东说:“全国人民每一个人都要实行,特别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要带头实行,首先在座的各位要实行。不实行就是违反宪法。”民主人士也要守法,1957年,他在《在省市自治区党委书记会议上的讲话》中又要求:所有的人都遵守革命法制,民主人士也不能例外。“一定要守法,不要破坏革命的法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当然人民也要守法,他指出:人民犯了法,也要一样受处罚,也要坐班房,判死刑。
(五)党和政府主持法治保障下社会公正的实现
社会上的各种不公正,广泛存在于人与人之间、人与社会之间、各个单位之间、国家与国家之间等各个社会层面,社会公正问题,一方面可以由对个体加强道德建设来实现社会公平,但另一方面,绝大部分社会不公,不是个体能解决的,不但要求党和政府在社会各项事务中担当起公正的表率,还要求政府建立健全民主法治的保障体系,用各种公正、合理的法律、法规、制度、规章即法治手段来调整各种关系和利益冲突,进行公正的裁决,保障社会公正的实现。
在毛泽东的计划经济体制下,以单位制和高度集中统一的社会管理体制,对社会进行控制和管理,主要依靠党和政府命令。人民对利益诉求的渠道需要层层反映到党和政府,协调利益和解决矛盾也要依靠党和政府,党和政府更是实现社会公正的主导力量,民主法治保障的执行者。在所有的法律法规之中,依赖政府执行的法律在80%以上。这就意味着,如果政府不依法行政,那就有80%形同虚设。可见,党和政府是最重要的执法主体,也是法治能否实现,社会公正是否实现的主导力量。
毛泽东倡导的政府公正,实际上包括阶级公正和社会公正两部分内容。对于阶级公正,毛泽东认为建立新中国,成立新政府,就是为了人民当家作主,是工人阶级实行阶级统治的工具,只有实现阶级的公正,才能为人民提供公正的待遇和各项权利,这是最大的公正。毛泽东讲社会公正,是指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中,工人阶级对国家政权的领导,是通过共产党,并且委托政府来实现的,政府的公共权力是老百姓赋予的,政府的权力覆盖整个社会,对整个社会进行着管理,为了社会的长治久安,它也需要代表整个社会的利益,在劳动人民之间提供一视同仁的服务。
毛泽东在强调“需要党的领导,并向人民负责”的基础上,毛泽东强调政府主持法制保障下的社会公正,指出在政府执行法律过程中要有权威性,强调严格执法,在1937年,就指出,作为人民的政府,一定要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毛泽东一直认为,干部队伍是政府工作的主体,法律执行好坏、能否公正与政府工作人员的素质有关。所以毛泽东非常注重政府勤政、廉洁、高效、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新形象。并重视改进政府的领导作风,强调干部任用的重要性:“政治路线确定之后,干部就是决定的因素”。
为了反腐倡廉,毛泽东还十分注重以法反腐。毛泽东一生领导、主持和亲自制定的法律法规有数百件,其中有不少着名的法规,就是专为反腐倡廉而制定的。在解决前,社会主义革命时期,毛泽东就制定了《井冈山反腐败训令》,颁发了《关于惩治贪污浪费行为》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第26号训令。我们都知道的七届二中全会上,提出了“两个务必”的防腐方针就是为防止共产党执政后腐败而专门提出的。建国后,为适应新形势下的反腐倡廉需要,在毛泽东提议下,在党内设立纪律检查委员会,在政府内设立行政监察机构,还先后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惩戒违法失职公务员暂行条例》等一系列法规,全面系统地规定了贪污贿赂罪名及量刑标准等,从而使反腐倡廉有法可依。
(六)重视道德建设,保障社会公正
法律调整机制的建立固然重要,但是,它在创建、运行以及对社会关系的作用等方面,仍存在着固有的局限性。要使法治社会中的法律得以良性运行,保障社会公正的实现,就应当使法律与其他社会控制手段互相配合,以取得最佳的社会调整效果,为社会公正的实现提供有力的保障。
道德是一定社会为了调整人们之间以及个人和社会之间、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所提倡的行为规范的总和。道德根据一定的条件,通过一定的过程,作用于自然、社会和人本身,从而产生相应的道德效应。公平正义是一切社会的道德基础。道德对公平正义也有能动反作用。道德的社会能动作用是通过调整人们相互关系时发挥其基本功能来实现的。道德在社会生活的一切领域通过各种应该做什么或不应该做什么的道德规范来充当人们行为的调节器。它不仅调整人们的相互关系,而且使人们从道德角度看待人生的目的和意义,从而指导人们正确选择自己的行为,提高社会责任感,这也是社会公正实现的一个重要方面。毛泽东非常重视对广大受教育者进行理想信念和道德思想的教育,要求把受教育者培养成为又红又专的对社会有用的人。这不仅把道德教育列入到我们国家培养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的教育总方针中,而且摆到了头等重要的地位。以毛泽东为首的党中央对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理论与实践的探索,为促进新中国的巩固、经济的恢复和思想的统一起到了重要作用,也为我们社会主义道德建设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加强道德建设,可以使人们提高自身素质,遵守法律法规,自觉规范言行,使思想道德在法律法规不能调控的领域里,发挥其积极的作用。加强公民道德建设还有助于调整社会关系,特别是调整社会利益关系。道德调整利益关系的特殊性在于,当个人与社会、集体利益发生矛盾时,通常情况下,一个有道德的人,总是先考虑社会、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甚至为了社会、集体、他人的利益而牺牲自己的利益。一个社会要稳定、协调地发展,相当程度上要依靠道德所具有的调整社会利益的特殊功能。因此,公民道德建设有利于积极主动地运用道德具有的这种功能,帮助人民群众正确认识和处理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关系,保障社会公正的实现。
综上所述,毛泽东社会主义建设理论的价值取向问题突出地表现为它的价值主体是“人民”,它的核心是以“人民的利益”作为最高标准,把维护和实现人民的社会公正作为其社会主义社会建设理论与实践的基本价值取向和衡量标准,并就社会公正的民主法治保障提出了许多建设性的内容,并在重视法治建设的同时,也强调道德建设对社会公正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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