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主义与全面依法治国-廓清社会主义法治与资本主义法治的分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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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什么是社会主义法治?它的特质是什么,它和资本主义法治又有哪些根本区别?这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所要回答的重要的基础理论问题。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在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这盘大棋局上,精心谋划,科学部署,稳稳落子,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分别重点研究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十三五”规划建议问题。因而,在全面依法治国问题上,十八届四中全会可以说是一次总动员和总部署。这次全会明确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4]这一总目标,用最精确的语言,从最根本的层面,深刻回答了在当今中国建设什么样的法治国家的重大问题,明确规定了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属性,为我们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提供了根本遵循。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习近平总书记用“八个明确”高度概括了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主要创新观点,其中第五条就是“明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5];在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十四条基本方略中,“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位于第六条。这就要求,全面依法治国,必须把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依法治国的全过程和各个方面,旗帜鲜明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强大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毫无疑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开辟和拓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丰富和发展,都需要借鉴世界上不同文明所创造的积极成果和成功经验。但我们必须看到,推进依法治国、依宪治国,从根本上讲,是在社会主义旗帜下建设法治中国,绝不是意味着向资本主义法治靠拢,被资本主义法治所同化。然而,在学术界有一种观点,或隐或显地将依法治国与社会主义这一本质属性相剥离,认为我们的依法治国、依宪治国同西方宪政民主制没有本质区别,社会主义法治是在和资本主义法治“并轨”“合流”。这种观点在理论上和实践上都是有害的,并且具有很大的迷惑性。因此,必须对此进行深入的剖析和辨明,从本质上讲清社会主义法治与资本主义法治的根本区别。

    概括起来,社会主义法治与资本主义法治的本质区别,可以从本质属性、历史渊源、根本目的、领导力量这几个方面加以分梳。

    (一)本质属性不同

    如同我们认识一个人主要是看其内心世界,认识一种法治体系主要是看其本质属性。一个深刻的观察者,看问题总是要深入问题的本质,而不是囿于词句、停在表层。从法的本质属性来看,社会主义法治是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反映,资本主义法治是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反映,二者由不同的经济关系所决定,因而具有截然不同的本质属性。

    什么是法的本质?这是法学理论的基本问题,也是弄懂社会主义法治与资本主义法治二者区别的重要问题。[6]在西方法学流派中,自然法学派、历史法学派、分析实证法学派、社会法学派等不同流派对此都有不同的认识。神学说、正义说、理性说、命令说、规则说、意志说等,不一而足。在马克思主义看来,法是表现统治阶级共同利益的国家意志,而这种共同利益归根到底在于经济关系。每种生产形式和经济关系,都产生出它特有的法的关系。

    我们知道,马克思本来学的专业是法律——虽然被他排在哲学和历史之次,当作辅助学科来研究。在博士毕业进入《莱茵报》工作之后,马克思也是以理性国家、理性的法等为思想武器来批判当时的普鲁士王权专治的。然而,在面对如何解决“贫困”等物质利益难题时,马克思发现,理性国家、理性的法等范畴都“失语”“失效”了,通过诉诸法律并不能解决贫苦农民的物质利益问题。冰冷的、坚硬的社会现实促使马克思进一步反思。马克思通过研究发现,在社会生活中,法律不是原生的、决定性的东西;相反,是次生的、被决定的东西。决定法律的,就是物质的生活关系,即社会的经济生活。马克思从而明确指出,“法的关系正像国家的形式一样,既不能从它们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所谓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相反,它们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7]通过深入的政治经济学研究,马克思明确提出,“法律应该是社会共同的、由一定物质生产方式所产生的利益和需要的表现,而不是单个的个人恣意横行”。[8]在《资本论》中,马克思进一步指出,“这种具有契约形式的(不管这种契约是不是用法律固定下来的)法权关系,是一种反映着经济关系的意志关系。这种法权关系或意志关系的内容是由这种经济关系本身决定的”。[9]恩格斯在晚年致施米特的一封信中再次明确指出,“在现代国家中,法不仅必须适应于总的经济状况,不仅必须是它的表现,而且还必须是不因内在矛盾而自己推翻自己的内部和谐一致的表现”,“法学家以为他是凭着先验的原理来活动,然而这只不过是经济的反映而已”。[10]这些论述就从根本上揭示了“法的关系”与“经济关系”的关系。

    我国法学学者李龙教授就此概括说:“按照马克思的观点,法律的本质寓于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之中,有什么性质的经济基础,便有什么性质的法律。因此,与其说法律是统治阶级主观意志的产物,还不如说是统治阶级物质生活条件的产物。法律的本质不仅在于它的主观属性——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而且更重要的在于它的客观属性——法律的内容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11]从这一意义上讲,社会主义法治与资本主义法治,本质上分别是由社会主义经济关系与资本主义经济关系所决定的。社会主义法治反映、维护的是社会主义公有制,资本主义法治反映、维护的是资本主义私有制。归根结底,这是社会主义法治与资本主义法治最本质的区别。

    在1920年召开的俄共(布)第九次代表大会上,列宁精辟地概括说:“以前所有一切宪法,以至最民主的共和宪法的精神和基本内容都归结在所有制这一点上。”[12]这同样是在说明,有什么样的所有制,就会有什么样的宪法。列宁同时揭示了社会主义法治尤其是社会主义宪法的本质,“无产阶级的统治表现在废除了地主和资本家的所有制……我们的宪法之所以有权在历史上存在,所以争取到了这个权利,就是因为废除这一所有制不是仅仅在纸上写写而已”。[13]通过十月社会主义革命,俄国无产阶级消灭了资本主义私有制,实现了社会主义公有制,实际解决了所有制问题,继而“宪法把实际生活中解决了的废除资本家和地主的所有制的问题记载下来”[14],并赋予了无产阶级和农民阶级所享有的权利。这实际上是列宁对世界上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诞生宪法的概括和总结。

    中国从自身的具体国情出发,实行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以宪法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源于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和经济制度,又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确立了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保障实现共同富裕的社会主义本质特征,保证无产阶级和广大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守护国家的长治久安。这就是社会主义法治与资本主义法治相区别的本质属性。

    (二)历史渊源不同

    从历史渊源来看,社会主义法治是社会主义革命(在中国体现为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成果,资本主义法治则是资产阶级为了在历史上获得和巩固统治地位、实现和维护资本剥削而确立的,二者的历史脉络和形成过程是不同的。

    一提到资本主义法治,似乎就会让人想到自由、平等、个人权利。但实际上,只要稍微了解一下资本主义法治的发展历程,就会看到,虽然有其历史进步性的一面,但资本主义法治绝不是正义女神下凡降临人间的神话,而是充满了大量的血腥、暴力和压迫。

    “谁都知道,英国的刑法典在欧洲是最严酷的。就野蛮而言,早在1810年它已经丝毫不亚于加洛林纳法典;火刑、车磔、四马分尸,从活人身上剜取脏腑等等曾是惯用的几种刑罚。从那时起令人发指的酷刑虽然已被废止,但在法典中仍然原封不动地保留了大量野蛮的和卑鄙的东西。”[15]这是恩格斯在19世纪40年代对英国法律的记载。

    为何如此“严酷”?其原因就在于资本主义法治从根本上说是为资本增殖服务的,是为了满足和实现资产阶级的利益。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卷第二十四章“所谓原始积累”中,详细地追溯了资本主义原始积累的过程以及资本主义立法的演变过程。资本主义制度的确立,或者说要实现资本剥削的“自由”,是以劳动者与其能够实现劳动的所有权之间的分离为前提的,并且要不断保持和再生产这种分离。这种分离,实际上就是将生产者与生产资料相剥离,一极是被剥夺了生产资料的生产者,自由得一无所有,只能出卖自己的劳动力;另一极是生产者被剥夺的生产资料积聚到资产阶级手里,成为使生产者转化成雇佣工人的物质条件。“资本主义制度却正是要求人民群众处于奴隶地位,使他们本身转化为雇工,使他们的劳动资料转化为资本。”[16]在这一过程中,为了防止和压制生产者的反抗,资产阶级(包括成长中的资产阶级)就需要广泛地用到立法和国家暴力的武器。

    马克思在回顾15世纪以来惩治被剥夺者的血腥立法时写道:“由于封建家臣的解散和土地断断续续遭到暴力剥夺而被驱逐的人,这个不受法律保护的无产阶级,不可能像它诞生那样快地被新兴的工场手工业所吸收。另一方面,这些突然被抛出惯常生活轨道的人,也不可能一下子就适应新状态的纪律。他们大批地转化为乞丐、盗贼、流浪者,其中一部分人是由于习性,但大多数是为环境所迫。因此,15世纪末和整个16世纪,整个西欧都颁布了惩治流浪者的血腥法律。现在的工人阶级的祖先,当初曾因被迫转化为流浪者和需要救济的贫民而受到惩罚。”[17]例如在英国,伊丽莎白执政时期的1572年的法令规定,没有得到行乞许可的14岁以上的乞丐,如果没有人愿意使用他一年,就要受到猛烈鞭打,并在右耳打上烙印;如果有人再度行乞而且年过18岁,又没有人愿意使用两年,就要被处死;第三次重犯,就要毫不留情地将其当作叛国犯处死。类似的法令还有伊丽莎白十八年所颁布的第3号法令和1597年的法令。由于这些“古怪的恐怖的法律”,由于鞭打、烙印、酷刑的推动,广大民众被架上了资本生产的战车,成为以血肉造成的点燃资本剥削的熔炉“万世长存”的油脂。

    事物的发展总是有自己的对立面。有剥削,自然就有反抗。

    自从资产阶级政权和资本主义法治登上历史舞台,广大无产阶级和人民大众反对资本主义、建立社会主义的斗争也随之而起。在整个欧洲和美洲,从西伯利亚矿井到加利福尼亚,这种抗争从未止息。在近现代的中国,全国各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掀起了反对帝国主义和封建主义的伟大斗争,并最终赢得了胜利。这一胜利的果实,最集中地体现在新中国成立前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共同纲领上。这一共同纲领以根本大法的形式,确认了中国人民的革命胜利成果,并昭示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宏伟进程。此后,在1954年起草新中国第一部宪法草案时,毛泽东同志指出:“我们的宪法是新的社会主义类型,不同于资产阶级类型。”[18]“它总结了无产阶级领导的反对帝国主义、反对封建主义、反对官僚资本主义的人民革命的经验,总结了最近几年来社会改革、经济建设、文化建设和政府工作的经验。”[19]可见,社会主义宪法和法治,是从保卫社会主义制度、捍卫人民民主、反对各种势力的压迫剥削的革命斗争中浴火而生的。

    通过历史的显微镜仔细检视,就会看到,在社会主义法治和资本主义法治的身后,留下的是完全不同的历史印迹。

    (三)根本目的不同

    凡事总有其目的。从根本目的来看,社会主义法治是为了保卫人民胜利果实,实现人民共同意志,维护人民根本利益,资本主义法治则是为了维护和巩固资产阶级的利益,保护资本剥削的自由和权利。

    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律实践与其“法治国”的理论学说之间存在着本质性的矛盾。马克思曾深刻指出:“现代的资产阶级财产关系靠国家权力来‘维持’,资产阶级建立国家权力就是为保卫自己的财产关系。”[20]在现实中也可以观察得很清楚,保护资本自由剥削的权利,实现资本最大限度的增殖,正是资本主义法治的根本目的。

    日本法学学者杉原泰雄就认为,近代立宪主义型市民宪法的目的之一,即是“保障资本主义的发展”。他写道:“为资本主义的发展而保障土地和机械等生产资料的私有,包括劳动力在内的商品的自由买卖和流通等的保障是必不可缺的。这些都只能在财产权、劳动自由、经营自由、居住和迁徙自由、契约自由等得到保障的前提下才能得以确保。近代市民革命和近代立宪主义型市民宪法已将这些作为不可侵犯的人权而保障。”[21]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观察更为深刻。早在19世纪40年代,恩格斯在谈到欧洲大陆上社会改革的进展时就指出,“在法国,最近五十年来,接二连三地以暴力进行变革;所有的宪法,从激进民主主义的到赤裸裸的专制主义的宪法,各式各样的法律,实行很短一个时期以后,就被抛到一边,而为另一些宪法和法律所代替。既然这样,人民怎么能尊重自己的法律呢?而所有这些动荡的结果,正像法国宪法和法律所确认的,是富人对穷人的压迫,以暴力来维持的压迫”。[22]在英国,恩格斯更加直截了当地提出:“究竟是谁统治着英国?”答案则是:“是财产在进行统治。”[23]财产使英国贵族能够直接支配农业地区和小城市的议员选举,使英国商人和工厂主能够决定大城市和部分小城市的议员选举,并使二者能够通过贿赂来加强自己的影响。法律完全沦为资产阶级金钱统治的工具。正由于此,“对资产者来说,法律当然是神圣的,因为法律是资产者本身的创造物,是经过他的同意并且是为了保护他和他的利益而颁布的。资产者懂得,即使个别的法律对他特别不利,但是整个立法毕竟是保护他的利益的”;而反过来,“在工人看来当然就不是这样。工人有足够的体验,并且十分清楚地知道,法律对他来说是资产者给他准备的鞭子”。[24]正是由于此,工人阶级才诉诸斗争,“力求以无产阶级的法律来代替资产阶级的法律”。[25]

    不可否认,随着时代的进步和工人的不断斗争,资本主义法治也在调整和改进,工人的权利诉求得到较大范围的满足。但应当看到,这种变化和调整,并没有改变资本主义法治的本质属性和根本目的。有学者研究认为,“深层观审,垄断资本主义推进的种种法律变革和司法改革,从根本上是为了回应资本主义的深层发展与人民大众基本权利的激烈冲突”;“资本主义法治理念……在产权利益的私欲局限与世界市场的扩张驱使下,始终无法全面确立以法治文明为核心的政治文明有机整体形架,在世界经济危机的冲击下,‘涡轮资本主义’、‘晚期资本主义’的蛮横、垂暮之相已日益清晰。当今资本主义法治理念遭遇的巨大‘合法性危机’,究其根源,在于它自身存在诸多难以克服的顽症”。[26]归根到底,资本主义法治还是为了资产阶级的切身利益,是为维护资本剥削的权利和自由服务的,民众当然有所受益,但绝不是直接意义上的受益人。

    只有在社会主义公有制的经济基础上,法律才能成为人民意志的表达,法治才能成为人民治国理政的方略。早在起草新中国第一部宪法草案时,毛泽东同志就指出,我们的宪法草案“原则基本上是两个:民主原则和社会主义原则。我们的民主不是资产阶级的民主,而是人民民主,这就是无产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人民民主的原则贯串在我们整个宪法中。另一个是社会主义原则。我国现在就有社会主义。宪法中规定,一定要完成社会主义改造,实现国家的社会主义工业化”。[27]与资产阶级民主相区别的人民民主,与资本主义私有制相区别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就将资本主义法治与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目的,明确无误地区分开来了。

    时过境迁,中国共产党人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继续前进。习近平总书记在上任伊始就指出,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他始终强调,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关键是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以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为根本,以增强党和国家活力、调动人民积极性为目标,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发展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我们要坚持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理念,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共同建设,共同享有,共同发展,成为国家、社会和自己命运的主人。

    (四)领导力量不同

    从领导力量来看,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最根本的保证,资本主义法治则是通过资产阶级利益的代理人,即资产阶级政党来实现的。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最根本的保证就是党的领导。这是我们革命、建设和改革不断取得胜利的根本保障和宝贵经验。毛泽东同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开幕词中就明确指出,“领导我们事业的核心力量是中国共产党。指导我们思想的理论基础是马克思列宁主义”。正是在这种坚强的政治领导和思想引领下,“我们正在做我们的前人从来没有做过的极其光荣伟大的事业。我们的目的一定要达到。我们的目的一定能够达到”。[28]

    在改革开放的历史新时期,邓小平同志同样指出:“在中国这样的大国,要把几亿人口的思想和力量统一起来建设社会主义,没有一个由具有高度觉悟性、纪律性和自我牺牲精神的党员组成的能够真正代表和团结人民群众的党,没有这样一个党的统一领导,是不可能设想的,那就只会四分五裂,一事无成。”[29]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可以说,坚持党的领导,是历届党和国家领导人始终强调的一条最根本的政治红线。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没有共产党,就没有新中国,就没有新中国的繁荣富强。坚持中国共产党这一坚强领导核心,是中华民族的命运所系”。[30]加强和改进党对法治工作的领导,把党的领导贯彻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是不可动摇的政治原则。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始终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依法治国的过程,就是人民在党的领导下实现当家作主的过程。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习近平总书记再次明确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辩证关系,指出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特征,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根本方式,三者统一于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伟大实践中。

    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是党和国家的根本所在、命运所在,是全国各族人民的利益所系、幸福所系,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题中应有之义。只有在党的领导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人民当家作主才能充分实现,国家和社会生活法治化才能有序推进;只有坚持依据党内法规从严管党治党,才能不断巩固党的执政地位,提升党的执政能力,使党始终成为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坚强领导核心。这一点同样是社会主义法治与资本主义法治的本质区别。

    以上我们分别从本质属性、历史渊源、根本目的、领导力量等几个方面梳理了社会主义法治与资本主义法治的根本区别。其实,按照马克思主义和唯物史观的基本原理,法作为社会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无非是要反映和维护经济基础,因而,资本主义法治说到底是为了维护资产阶级的利益,在当代主要体现为国际金融垄断资本的利益,社会主义法治说到底是为了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归根结底,如此而已。当然,不必讳言,由于社会主义法治建立的时间还不长,中国长期处于皇权专制社会所形成的历史包袱也特别沉重,因此在法治实践中还有各种亟待完善的问题。然而,这些问题不能掩盖事物之间的本质差别。毕竟,一株刚刚发芽绽青的新禾比根本腐朽的病树,拥有更加蓬勃的生机与希望。

    以广阔的世界历史视野观之,经济社会形态的递嬗变迁,刻画出人类社会前行的巨大足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不仅以社会形态上的先进性赢得了最广阔的发展空间和最远大的前途,而且正在通过全面深化改革、推进国家治理、净化自身肌体、高扬法治旗帜等通盘整体性设计,在人类历史上建构更优良的制度样态,书写更光辉的文明册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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