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反腐机构充分发挥微博的积极作用
在微博爆料已成为重要的反腐线索和信息的来源地以后,政府反腐机构应该将微博反腐纳入规范化的渠道,将微博反腐与组织反腐有机结合起来,发挥双方各自的优势共同监督和打击腐败行为。纪检和监察等反腐部门应当在微博反腐与官方反腐的有效合作方面做出努力,做好微博舆论和廉政风气的引导工作。
一、主动开通政务微博,扩宽渠道鼓励网民提供反腐线索
事实证明,当法定的举报途径堵塞或成本太高时,网民更愿意选择微博爆料,期待在网络形成围观力量之后倒逼反腐部门开展查处工作。而微博爆料又容易因过早暴露信息而打草惊蛇,产生微博反腐暴力和谣言等一系列问题,影响了反腐工作推进和网络秩序的稳定。这意味着开通便捷的网络举报途径十分必要,比如开通政务微博、网络举报电话和邮箱,开设专门的反腐网站,在政府网站中设置留言和举报窗口等。这些便捷举报渠道的开通会更加方便反腐信息和线索的收集,有利于根据已获取的线索快速展开调查。据统计,中纪委网上举报中心开通半年就受理举报案件多达32500余宗,平均每月2700宗;全国纪检监察举报网站开通当日就收到3105宗网络举报,当月累计收到1.38万余宗。可见,只要打开一条快速、安全的举报通道,就能够依靠全体民众的力量发现腐败事件和线索,推动反腐事业的快速发展,政务微博、反腐网站等反腐工具将成为一个良好的选择。截至目前,中央纪委、监察部、各省纪检监察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以及全国省区市党委组织部均已开通举报网站,提供举报电话和邮箱等联系方式,方便了群众反映情况,为各省市的基层政府提供了良好的示范。
官方开通微博进行反腐是值得肯定和褒奖的,官方和民间的接轨有利于工作的开展,民间舆论是对腐败调查的公开推动,其作用大于线索提供,是反腐工作的重要推进器。[115]政务微博的开通不仅方便了网民利用留言等方式提供腐败线索,提高查处效率,也可以实现网民的意见表达和社会监督功能,督促反腐部门依法及时开展工作,防止纪检监察部门内部的腐败现象。为此纪检等反腐部门应当积极开通政务或反腐微博,扩宽网民举报的途径,接受网民的监督,实现与网民的有效沟通,把政务微博当成广大民众实现在反腐工作中的举报权、表达权、监督权的有效载体,提升民众在公共权力运行中的分量。民众微博与官方微博的有效对接,实现了广大群众与反腐机关的紧密合作,发挥双方合力共同打击腐败行为。中纪委监察部网站公布的数据显示:2013年全国纪检监察机关接受信访举报195万件,立案17.2万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者达18.2万人。面对如此多的反腐案件数量,调查和查处工作仅仅依靠反腐部门很难保质保量地完成。以广大网民为代表的人民群众是腐败行为的受害者也是腐败信息的掌握者,他们拥有着强烈的反腐热情和愿望。只有通过开通政务微博等方式才能有效的搜集这些重要信息,降低反腐机关的工作压力,这也是鼓励和引导更多反腐信息能够沿着法定的举报途径得以反映,尽量减少因微博爆料带来的一系列问题的有效方法。
二、及时展开反腐信息的核实调查工作,并发布工作进展
反腐机构一方面要安排专门人员整理、分析网民通过政务微博、举报网站、举报邮箱等网络渠道提供的反腐信息和材料,另一方面还应建立网络舆情监测机制及时发现网络或微博空间中出现的爆料信息。政务微博等网络举报通道的开通为网民举报提供了条件,开通以后的维护和搜集腐败线索工作必不可少。同时反腐机构还应对微博系统进行全天候监测,做好微博空间中有关反腐信息的收集工作,尽可能多的获取相关信息,防止有价值的反腐线索被忽视。对于网络举报,作为监察部门一定要认真地对待,不管是实的还是虚的,都应该作为一个线索,能够去进行了解调查。[116]无论是网民提供的腐败信息还是在监测过程中获取的信息,都要做到科学分类、整理工作,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做到逐条核实,时间紧迫时按照现实需要可优先处理那些影响力大的、实名举报的、涉及敏感人物的以及时效性要求高的信息。对相关信息进行核实时如有需要,可主动联系信息的提供者或爆料者,特别是那些实名举报或爆料者,与其展开平等交流,尽可能获取更多的相关信息,方便信息核实和查处工作的开展。反腐机构在获取和核实微博反腐信息时应建立一个规范的流程,在多方面收集反腐信息、核实信息的真实性以及初步判断信息所产生的社会影响等方面下功夫。反腐机构要形成与其他政府部门的密切合作,其他政府部门的政务微博或举报邮箱收到的反腐信息要及时传递给反腐机关,如有需要协助反腐部门展开调查工作。
反腐机关在对获取的反腐信息进行核实的基础上,是否决定对当事官员展开调查应该向举报人或实名爆料人作出解释,如果此信息在网上引起一定影响还应通过政务微博向广大网友作出说明。比如经过核实发现反腐信息并不真实或者举报对象并不属于公务人员等原因,而不能依法进行查处的,都应向举报人或爆料者乃至公众予以说明。当确定信息真实,反腐机关依法展开调查活动时,可利用政务微博向广大网友征集有价值的线索,欢迎广大网友的监督,与网民展开交流。反腐部门要通过政务微博等形式定期发布调查工作进展,及时将查处情况反馈给举报者和广大网友。整个查处过程结束后,发布查处的最终结果,如果发现当事官员确实存在腐败问题,应将查处过程中发现的腐败事实予以公布,比如涉腐金额多少等;如果最终证明当事官员能对爆料信息做出合法解释,并不存在腐败行为的也应向社会作出说明。这既体现了反腐机关对人民负责的基本原则和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现实地位,也是充分尊重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需要,还是通过政务微博发布权威信息防止微博反腐谣言滋生和传播的有效方法。
三、与微博运营商紧密合作,做好反腐微博舆论引导工作
由于庞大的微博用户数量以及海量的信息更新,难免包含大量的微博反腐暴力和谣言,治理微博反腐暴力和谣言除了微博运营商采用技术手段进行清理和辟谣之外,还应开展反腐部门和微博运营商之间的合作。一方面微博运营商及时把微博空间内出现的反腐信息报告给反腐部门,使其及时获得最新的反腐线索和材料;另一方面反腐部门也应把自己监测到的微博反腐舆情中存在的微博暴力和谣言等负面信息及时通知运营商,让其尽快清理,防止暴力信息和虚假信息误导网民。在治理微博反腐暴力和谣言方面,微博运营商与反腐机构从不同的角度展开治理,双方各司其职、缺一不可。微博运营商主要是过滤和屏蔽暴力言论,将恶意攻击他人或社会等不良言论加以清除,同时利用专门的辟谣微博对经核实虚假的信息进行辟谣,可见微博运营商主要是在事后清理方面下功夫。而反腐机构可以利用政务微博与网民展开平等交流、发布权威信息、积极引导反腐舆论,打造平等的、开放的、理性的微博反腐环境,从而清除了微博反腐暴力和谣言产生的根源。
反腐机构还应做好微博反腐舆论的引导工作,这是确保微博反腐舆论始终保持积极正面、体现人民群众利益的必要措施。利用政务微博加大宣传教育,倡导广大网民抵制微博反腐暴力和谣言,反对发表不负责任的反腐言论,维护微博反腐舆论的理性化,确保其真实反映人民群众的心声,防止被别有用心的人加以利用和操纵。建立微博反腐舆论引导机制,成立微博反腐舆论引导员队伍,培养微博反腐舆论的意见领袖,通过政务微博发布倡导理性发言、杜绝谣言和暴力的微博信息,把握微博反腐正面舆论的主导权。微博反腐舆论引导员要不断提升自己的觉悟和能力,以适应开展复杂艰巨的舆论引导工作。要十分重视对微博的深入研究,充分认识到微博思想舆论引导工作的艰巨性和复杂性,增强应对网民质疑和开展网络舆论斗争的能力,以积极有为的心态和持久的耐心做好微博舆论引导工作。[117]在能力上要通过实际操作和经验交流等方式,不断提升应对各类网民质疑和开展与错误微博舆论做斗争的本领。在努力做好正面舆论引导工作的同时,对那些恶意散布谣言、攻击他人或诋毁党和政府形象者,可通知有关执法力量依法处理,及时清除出恶意污染微博反腐舆论的毒瘤,确保微博反腐舆论主流的正面性和积极性。
四、经常利用微博发布反腐小作品,创建清廉的社会风气
反腐机构的反腐行为并不是只要一味的抓腐败官员,如果不从预防腐败上做功夫,腐败层出不穷,贪官永远抓不完。反腐机构的政务微博除了成为发布政务信息和展开机构与网民之间的交流外,还可以成为教育官员和民众、倡导清廉的社会风气、预防腐败现象发生的重要平台。反腐机构应把政务微博建设成廉政文化的小小阵地,通过发布具有教育和警示作用的反腐小作品,努力打造出崇尚廉洁、反对腐败的文化氛围。这些小作品可以呈现出各种形式,比如名言、故事、图片、歌曲、视频等。作品应突出其思想性,以营造反腐倡廉的文化氛围和教育广大官员和民众为目的;提升艺术性,经过适当艺术加工使作品具有一定质量;充满趣味性,使广大官员和网民对作品感兴趣进而乐于接受反腐小作品的教育;确保真实性,以现实生活中的真人真事为基础增强教育的真切感;讲究实效性,材料尽量采用近期发生的、广为人知的事件以便于受教育者理解。
反腐机关利用政务微博可分别针对官员本人、官员家属和社会公众开展更有针对性的廉政教育:对官员可以传授有关腐败的法律小常识,可以罗列清正廉洁的好处,比如不用受制于人、不用担惊受怕、更好地实现人生价值,还可以用身边的腐败案例进行警示教育等;对于官员家属可教育她们如何巧妙地谢绝来访者的礼品,如何劝说家里的官员坚持原则、不贪不腐,以及如何正确看待家属官员的权力做好清廉家属好模范等;对于广大民众的教育可使他们认识到腐败对社会和国家的严重危害,认识到行贿给自己带来的后果,如败坏社会风气、涉嫌违法犯罪、损害自身名誉等,认识到人人行动起来积极参与反腐活动的重要性。廉政教育是一个潜移默化的过程,不但要有质量好、启示性大、教育性强的反腐作品,还要确保作品更新的持续性,把教育平台做大做强,吸引更多的人关注和接受教育。为此可展开互动化教育,即积极向广大网民征集教育材料和相关意见,筛选出优秀的作品予以发布,这样不仅确保了作品的持续性和高质量,还可以在与网民交流之中互相学习、共同提升反腐的知识和技能,营造出全社会共同参与建设的清廉社会风气。进而把反腐机构的政务微博打造成官民共同参与的普法教育和宣传倡导清廉风气的廉政文化建设平台,在预防腐败行为上发挥重要作用。
第二节 立法机关加强网络反腐的法制化建设
“没有自由,法律就名实俱亡,就是压迫的工具;没有法律,自由同样名实俱亡,就是无法无天。”[118]在目前网络反腐和监督如火如荼的发展背景下,法制建设明显处于滞后状态,这也导致了在网络反腐中出现了一系列问题和弊端。尽快出台相关法律,比如制定专门的《网络反腐法》,明确网络反腐的各参与者的权利和责任,通过法律手段规范各方行为,使网络反腐活动更加有序、理性,这是网络反腐走向成熟的关键所在。
一、制定《网络反腐法》的必要性
首先,网络反腐发展迅速,各种问题层出不穷,急需法律进行规范。网络本就是人类生活、生产的工具,网络活动本身即是社会生活的投射,不应也不能成为一个“只有自由,不要约束”的王国。以法律规范网络生活,既是对网民权益的保护,更是网络自治的前提。[119]群众的网络反腐方式常见有利用网络论坛、博客、微博、民间反腐网站等网络工具对腐败信息进行曝光和揭露。网络反腐开启了权利反腐的新时代,保障和扩大了网民的舆论监督和言论自由的实现,加上官方的认可,为网络反腐近几年来得到长足的发展提供了条件。网络反腐以其方便快捷、低成本、低风险等优势逐渐受到广大网友的青睐,许多引爆社会舆论的反腐事件都发端于网民的最初爆料,甚至社会中开始流传“上访不如上网”的说法。但另一方面我们也应看到伴随着网络反腐取得巨大成就的同时,许多问题也随之出现,网络反腐的无序性日益凸显。由于网民的媒介素养参差不齐、反腐动机因人而异、辨别是非的能力也不尽相同,加上网络自身的不足与缺陷,使得网络反腐中虚假信息层出不穷,网络暴力无休无止,非法删帖成为灰色产业链,甚至被境外势力恶意使用成为反体制言论的集散地。这些问题不加以解决,不仅会抵消网络反腐的正能量,还会严重破坏网络秩序乃至威胁到国家安全。由6亿多网民的庞大网络平台上,仅靠自律无法实现网络反腐的规范有序,必须从法律的角度加以保障和规范,也只有在法律的约束下,网络反腐才能发挥其最大限度的正面作用,抵制各种不良现象和影响。
其次,规范网络的法律已经明显滞后,必须出台新的法律予以应对。目前我国出台的有关网络的法律主要涉及保护网络安全的法律法规和互联网网络服务的法律法规。关于保护网络安全的法律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金融机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暂行规定》,《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等。关于互联网网络服务的法律法规有:《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等。可以看出我国关于互联网的法律法规从上世纪90年代开始陆续出台,条目繁多,涉及内容广泛。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从制定时间上看,有许多法律法规出台于上世纪90年代,里面的一些条款很难适应现在的网络环境,法律法规的滞后性日益突出;从性质上看,大多数是以“条例”、“办法”、“通知”、“规定”的形式出现,很少有以“法”的形式出现;从制定主体上看,大多是某个部门自行制定,具有更强的专业针对性,很少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从涉及内容上看,多是关于网络安全和网络服务等内容,面对最新出现的网络反腐等问题没有专门的进行规范。可见原有的法律法规面对互联网上出现的新现象、新问题已显得明显滞后,有必要及时出台新的法律法规予以应对。
再次,《网络反腐法》可统领微博、论坛、博客、反腐网站等网络反腐工具。虽然微博、网络论坛、博客、民间反腐网站等网络工具都有自己的用户人群和操作特点,但在本质上具有一致性。在主要功能上,这些网络工具都给网民提供了爆料、评论、传播涉腐信息的服务,都为网络反腐舆论的形成提供了平台和载体;在开放性上,都具有高度公开性,网民只要登录到系统之内都可以看到别人的言论,自己的发言对其他网民也是开放的;在反腐原理上,都是以网络曝光的方式对腐败行为和腐败分子进行公开揭露,以此形成庞大的舆论压力,倒逼反腐机构介入调查,给网民一个交代;在反腐性质上,都不属于法定的举报途径,都不是直接向反腐机关进行检举或举报的行为;在与传统媒体的关系上,都能引起传统媒体的关注和跟踪报道,传统媒体乐于报道此类能够高度吸引公众眼球的信息,以扩大其影响力;在面临的主要问题上,都会产生网络反腐暴力和谣言,爆料人都面临着被打击报复或其爆料信息被非法删帖的风险;在其规范化上,都需要广大网民、网络服务提供者和反腐机构等网络反腐事件的相关参与者共同努力,各自明确自身的权利和责任,依法行事。鉴于它们之间存在诸多的共性,可以通过制定一部《网络反腐法》进行统一管理,单独制定一部《微博反腐法》不仅会显得其规范内容过于狭窄,而且会凸显其他网络反腐方式的法律缺失。
二、《网络反腐法》应突出的主要内容
从法律的组成部分上看,《网络反腐法》也应分为总则、分则、附则等几个组成部分。从法律的具体内容上看,应该包含或突出网络反腐各参与者的权利与责任的界限,推行网络反腐后台实名制,协调各参与者之间的合作等内容。
界定网络反腐各参与主体的权利与责任
网络反腐的健康有序发展离不开法律的保驾护航,法律要明文规定网络反腐各参与者的权利与义务,明确什么可以做、什么必须做、什么禁止做,为各参与者提供切实可见的行为准则。
首先,理清网络监督权、言论自由与个人隐私权、名誉权之间的界限。网络反腐中存在的最大争议就是关于民众的监督权与官员隐私权、民众言论自由与官员的名誉权之间的冲突问题。隐私权主张私人生活不受他人侵扰和私人信息不被他人非法收集和使用,网络反腐中常常发生人肉搜索现象,网民通常会把搜索到的信息公布于众,这一行为可能爆料了腐败的证据,也可能侵犯了别人的隐私权。名誉权是指个人的名声不被他人贬低,而民众在网络反腐中发表的言论明显具有批评甚至攻击的倾向,两者在利益取向上存在一定矛盾,一旦言论自由使用过当就会对名誉权产生冲击。在舆论监督权与名誉权、舆论监督权与隐私权之间必须划出合理的边界,使两种权利得到平衡保护。[120]在充分借鉴国外普遍做法和国内各相关法律依据的基础上,进行两者关系的界定,确定三项基本原则。第一,官员个人隐私权、名誉权适当让渡原则。为保障人民监督权的实现,确保公权力始终为人民的共同利益服务,官员的特殊身份使他们必须让渡一些隐私权和名誉权给公众,比如:财产状况、婚姻状况等。当官员的行为涉及公共利益时,个人名誉权和隐私权必须向民众监督权和言论自由倾斜,民众有权对其违反公共利益的行为进行监督,其中包括个人隐私部分,此时人肉搜索对一些隐私的公布并不构成侵权。比如,民众公布了官员拥有来历不明的巨额财产的证据就不属于侵权行为,相反则属于积极的反腐行为,理应受到奖励。第二,严格保护个人隐私权和名誉权原则。这一原则有利于保护当事官员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也有利于制止网络反腐过程中频繁出现的网络暴力和谣言问题,促进网络反腐的规范化。官员与公共利益相关的部分隐私权依法需要让渡,但那些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隐私权必须像其他公民的隐私权一样得到同等保护,禁止他人以监督的名义进行侵犯,比如,个人家庭生活不受监听和监视,私人信件不受非法拆看等。官员名誉权必须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民众在网络反腐中对当事官员的批评尺度不能超出攻击和诋毁的底线,即使当事官员存在腐败问题,其名誉权等合法权利也不能遭受来自他人的侵犯,因此网民不能因腐败问题就可以对当事官员大肆攻击和辱骂。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明确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当事官员受到侵害时有权要求法律予以制止,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等。第三,特殊情况下侵权免责原则。这一原则规定在特殊的情况下,行为人即使对当事官员的个人隐私或名誉权等权益造成侵害的也应予以免责处理,这是为了更好的实现民众监督权利的需要,防止官员以名誉权、隐私权为借口阻碍民众监督权的实现。侵害名誉权予以免责的情况有:爆料内容真实或基本真实,比如爆料说贪污10万元,经查贪污数额为9万元;发表的评论客观公正,如仅仅对他人爆料的反腐信息本身发表没有扭曲事实或进行人身攻击的评论,即使侵犯了当事官员的名誉权也应予以免责;传播权威部门的信息,如果网民只是传播了权威部门的信息,即使这些信息侵害了当事官员的名誉权,作为传播者的网民也应免责;行为人本身无恶意,即行为人进行网络爆料、评论、传播并非出于恶意,即使内容有损名誉也应予以免责,除非能证明这些行为完全出于恶意,否则法律不予支持当事官员的权益主张。侵害隐私权予以免责的情况:维护公共利益的需要,如果公布官员隐私是出于保护公共利益的需要而不得已为之,则不属于侵犯隐私权;官员的特殊背景,由于官员的身份决定一些行为并不属于侵犯隐私权,如对官员个人生活作风问题和财产状况的公开,对官员在公共场合或公共活动中的行为进行公开等;内容属于已被公开的信息,民众爆料或传播涉及隐私的内容来自于已经公开的信息,应当予以免责。
其次,规定网络反腐活动参与者言行的权利限制。明确网络反腐活动参与者言行的权利范围,对网络监督行为与网络侵权行为进行区分,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维护民众的网络监督权和言论自由,避免因不当言行给他人或国家带来损害,确保网络反腐的正面发展。网络反腐的主要权利限制有:第一,网络反腐不得危害网络秩序,网民不能把含有暴力、色情等不健康内容的腐败证据予以网络曝光或传播,这些信息的网络传播极大的污染了网络环境,造成的危害可能比当事官员腐败行为本身所带来的危害更加严重。第二,网络反腐不能泄露国家秘密。网民不能把含有国家秘密的材料当做腐败证据予以曝光或网络传播,而应当把材料直接向反腐机构提交,防止在反腐过程中对国家利益带来损害。第三,网络反腐不能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网民不能发布针对当事官员及其家人乃至爆料人等相关人员的具有暴力攻击性的言论,不得侵犯相关人员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隐私,不能发布或传播虚假的信息误导网民,不能在官方没有公布查处结果之前断然认定确实存在腐败行为并对当事官员进行严厉批评。第四,微博反腐不能干涉司法独立。网民参与网络反腐时应维护法律的尊严与权威,尊重司法机关依法开展工作,不在网上或现实中做出任何向司法机关施加压力或误导其判断的事情,比如网民不得在法院依法对当事官员做出审理之前,采取网络联名的方式对法院施加压力,要求法院做出符合其意愿的判决。这些权利限制都是网络反腐活动的参与者必须遵守的基本行为准则,一旦违反应受到法律的制裁,这也是为了确保网络反腐不被越权使用的有力保障,防止操作不当造成的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受损。
再次,从不同行为主体的角度分别规定其权利与义务。网络反腐的规范化离不开法律对各参与主体的行为进行规范,明确各自的权利与义务以及违反这一行为规范的相应处罚措施。第一,网民在参与网络反腐活动中享有的权利和义务。权利包括:利用网络举报平台进行反腐信息的爆料、评论、转发等操作,获取相关反腐部门进行介入调查的权利,发表的网络言论不受非法删帖等。义务包括:网络爆料的反腐信息确保真实,网络发言客观理性,需要时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核实和查处工作,不利用网络舆论干涉司法独立等。第二,反腐机构在网络反腐中的权利与义务。权利包括:依法查处网络反腐信息不受个人或组织非法干涉,实时监测网络反腐舆论,查处案件时获取相关人员协助的权利等。义务包括:开通网络举报渠道,包括反腐机构的举报电话、邮箱、网站、微博等;及时开展查处工作,不得随意拖延;及时公布查处信息,回应网络质疑;积极引导网络反腐舆论,确保正面舆论的主导权。第三,网络反腐平台服务提供者的权利与义务。权利包括:要求用户注册或参与网络反腐活动时提供真实个人信息,对网络反腐舆论的监管权,依法删除经核实为虚假或含有暴力性内容的网络言论等。义务包括:核实网络反腐信息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建立专门的网络举报链接窗口,提醒用户依法举报;严格保护用户个人信息安全,杜绝出卖或泄露用户信息;遵守删帖的规章程序,禁止非法删帖行为等。第四,网络反腐涉及的公务人员的权利和义务。权利包括:利用网络进行解释和自证清白的权利,要求网络反腐平台的提供者及时删除侵害自身合法权益信息的权利,依法追究当事人侵权责任的权利等。义务包括:配合反腐机构的调查工作,禁止非法删除网络上揭露自己腐败或对自己不利的信息,禁止动用各种手段对网络举报者实施打击报复等。
推动网络反腐后台实名制
网络反腐实名制是指网民在注册各种具有网络反腐功能的网络工具(比如:网络论坛、微博、博客等)或参与各种形式的网络反腐活动时需要提供个人真实身份信息,以此确保网络反腐中出现的各种言行都能够准确查找到现实中的行为主体。我国从2011年底开始,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在北京、天津、上海、广州、深圳五城市开展了微博客用户用真实身份信息注册试点工作。[121]尽管关于是否实行网络实名制以及微博实名制都引起了不小的争议,但从网络发展的现状和网络反腐无序化所产生的一系列问题来看,推行网络反腐实名制是必然的趋势。
首先,推行网络反腐实名制的必要性。第一,是网络反腐平台服务提供者核实用户反腐信息的需要。网络反腐平台服务提供者对该平台上出现的反腐信息的核实主要采用线上核实与线下核实两种方式。线上核实就是通过微博等交流工具与反腐信息的爆料者或爆料的官员取得联系进行核实,乃至与可能证明信息真实性的其他人员进行核实,比如向当事官员的上级领导或同事就爆料信息的真伪进行核实。线下核实则是派出专门人员与上述人员进行面对面交流,对网上的爆料信息进行核实等。网络反腐的实名制无疑有利于锁定和查找需要核实的对象,为核实工作的开展打下了基础。第二,防止网络负面信息出现,规范网络秩序的需要。这里的网络负面信息是指网络反腐暴力、网络反腐谣言以及借反腐之名发表的反体制言论、煽动民族仇恨的言论等不良信息。网络反腐的实名制使得执法机关能够快速锁定这些负面信息的制造者和传播者,加大了在网络上违法犯罪的成本,遏制了网络反腐负面信息的滋生。网络社会是现实社会的延伸,网络言行不能超出法律和道德的底线,网络反腐实名制的推行就是确保法律能够规范和约束到人们在网络反腐活动中的具体言行,是推进网络文明和网络法制的重要措施。网络反腐实名制还有利于防止个别网民通过恶意注册多个账号制造虚假网络民意的不良企图,有利于规范网络反腐秩序,合理引导网络舆论。第三,减少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等网络违法犯罪行为的需要。网络匿名不利于追究网络违法犯罪当事人的责任,降低了网络违法者的顾虑,特别是网络反腐的背景下,会促使一些网民把对腐败行为的痛批当做发泄不满的窗口,各种侵犯他人名誉权的谩骂、揭露他人隐私权的人肉搜索大量出现,如果再加上个别人的煽动,后果将不堪设想。网络反腐实名制有利于网民在参与网络反腐活动中更加注意自身的言行,防止因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不当言行受到法律追究。第四,推动反腐工作顺利进行的需要。一方面,网络反腐实名制有利于反腐部门及时联络网络举报者进行相关信息的核实,有利于获取网络举报者对反腐调查工作的协助,在双方的配合下提高工作效率,尽早的公布查处结果回应公众的关注;另一方面,网络反腐实名制还有利于遏制和威慑网络上恶意举报等违法犯罪行为,减少反腐机构的工作压力,使其能够整合力量集中于影响较大的腐败案件的查处工作,更好地推动反腐事业的发展。
其次,推行网络反腐实名制的基本做法。第一,实名注册。即网民在注册具有发布功能的网络社交工具时被要求提供真实身份信息,这是目前各大微博和论坛注册普遍采纳的方法,也是相关法规的明确规定。2012年底颁布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第六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为用户办理网站接入服务,办理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入网手续,或者为用户提供信息发布服务,应当在与用户签订协议或者确认提供服务时,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这一决定得到了来自新浪、搜狐等主要微博运营商的高度认可。新浪副总裁、微博事业部总经理彭少彬表示:“网上发言使用真实身份注册,是未来互联网发展的大趋势,有利于营造健康和谐的网络环境”,搜狐市场部微博运营总监刘鑫智也认为:“实名注册将有效减少微博上不负责任的和有害的信息,对用户的交流沟通将更有实际意义,长期来看对微博的发展是有益的”。[122]第二,实行后台实名、前台自愿原则。即网民在注册时提供真实身份信息,但在网络上活动时可以使用匿名,目前我国网络实名注册均采用这种方式。这一方式允许网民在实名注册后可采用匿名登录并参与网络反腐活动,广大网民和当事官员均不知道参与者的真实信息,这也有利于保障参与者的人身安全。前台自愿原则体现了对用户自愿选择网名的尊重,是维护用户信息安全的必要之举,也使网络服务更加人性化。
确立依法从重的处罚原则
之所以确定从重处罚的原则,主要基于以下两点:首先,网络反腐事件造成了非常恶劣的影响,理应对相关责任人处以从重处罚。这是从网络反腐的社会影响上分析,负面影响越大,处罚力度也应越重,但不能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网络的高度开放性把微博反腐事件的影响力扩大化了,许多网络反腐事件经网络的快速传播使其在社会上广为流传,甚至成为人民群众聊天的话题,这些知名度高的反腐事件无论最终查处结果是爆料者的恶意诬陷还是当事官员的贪污腐败,都会在网络的传播中对社会秩序和风气带来严重的损害。如果最终证明是网民的举报不实或恶意陷害,在网络的传播下不仅会对当事官员的名誉等权益造成损害;还会引起广大网民对个人诚信的质疑,不利于良好社会风气的构建;还可能使信以为真的网民发表暴力性言论或借题发挥的人在网络空间散布谣言,这都对网络环境造成污染;甚至因为该信息的爆料造成网络空间的骂战,并最终酿成现实中的冲突等严重恶果。如果证明当事官员确实存在腐败问题,在网络的传播下不仅直接损害了整个官员群体和政府的形象,造成民间的仇官现象,不利于政府与民众鱼水关系的维护;还可能会引起群众对官员群体腐败人数和比例的误判,错误认为腐败已非常严重,进而降低了对党和政府的信心;甚至被反动势力利用进行反体制活动,对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其次,适当从重的处罚可以警示网络反腐的参与者和广大官员,使他们加强自律。适当从重处罚既维护了法律的权威,又提升了违法犯罪的成本,使广大网友不再轻易地把真实性存疑的信息盲目爆料,进而避免了对无辜官员的伤害,也避免了自己因不当言行遭到法律的追究;使广大官员意识到网络反腐的巨大威力,认识到腐败一经查处对官员人生造成的彻底改变,认识到腐败所付出的巨大成本,有利于遏制潜在的腐败冲动和威慑现实中的腐败行为。
规定对举报人的保护和奖励制度
首先,规定明确的保护制度。保护制度可以使举报人的人身安全不因举报腐败而遭受威胁,降低举报人的反腐风险,打消其各种顾虑。保护制度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规定:第一,规定网络反腐服务提供者严格保护用户信息安全的责任以及对泄露或出卖用户信息行为的处罚方式。网络反腐服务提供者对于保护用户信息安全有着重大的责任,除依法向有关部门提供以外,严禁以任何方式或为了任何目的将用户信息泄露给他人,如有违反则依据后果的严重程度依法接受处罚。第二,如有需要可组织人员对举报人进行保护。在举报人信息已被泄露使其面临被打击报复的危险或举报人提出申请时,反腐机构应该采取一定措施加强对举报人人身安全的保护。要想保护好举报人,特别是防止遭被举报人打击报复,甚至更恶劣的手段,还要建立证人保护制度,一旦成为证人和举报人,应该有相应的保护措施,特别是当举报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到威胁的时候,应该建立这种保护措施,减少这种打击报复现象的发生。[123]第三,严惩恶意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行为。打击报复行为极大地削弱了民众参与反腐的热情和勇气,必须加以严惩,对于打击报复行为的幕后指使者与实际执行者,法律都应作出详细的处罚规定,对举报人造成损失的必须依法进行补偿,以此来减少举报人来自被举报人方面的侵害行为。其次,规定详细的奖励制度。奖励制度是对那些为腐败事件的查处提供重大线索或突破口的人员一种物质或精神方面的奖励,以此肯定其在反腐中所做的突出贡献。举报人提供的重大线索为查处腐败和追回赃款作出重大帮助,为此举报人花费了一定时间,甚至承担了遭受打击报复的风险,对有功的举报人作出适当奖励也是理所应当的,这也有利于鼓励更多的人参与到反腐的行动中来。早在200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了《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认为对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被举报人构成犯罪、检察机关根据举报追回赃款的,应当给予举报有功人员追缴赃款10%以内的奖励。《网络反腐法》也应对有突出贡献的网络举报和爆料者作出详细的奖励规定,以此推动我国反腐事业的发展。
协调各参与者之间的行动
高效的网络反腐工作的开展除了要求各参与者严格自律、依法行事之外,还要有各参与者之间的密切配合,实现网络反腐与专门反腐机关的无缝对接,形成反腐的强大合力。一方面法律应明确网络反腐各流程和阶段每个参与主体的具体权利与责任,防止因某一参与主体没有履行义务而导致整个反腐活动的停滞;另一方面还应规定关于加强整个反腐过程中各参与者有效合作的一些措施和方法,以及对合作提供必要的法律支持等。网民在参与网络反腐活动时,除了有权选择公开爆料腐败线索外,还应及时将线索通过法定举报渠道反映给反腐部门,使反腐部门及时发现和开展调查活动;在这一过程中,网络反腐服务提供者应负有提醒网民的义务,或者直接将网民的爆料信息报告给反腐机关;反腐机构本身也应加强对网络反腐信息和舆论的监测工作,以便及时发现反腐线索。网络反腐服务的提供者应主动向参与网络反腐活动的网民进行信息的核实工作,把核实的信息及时公布并提供给反腐机构;网民积极配合来自网络反腐服务提供者的核实工作,协助反腐部门开展查处工作;反腐机构加强与网民和网络反腐服务提供者的联系,开通便捷的举报通道,充分调动广大网民的反腐热情,广泛收集网民提供的各类反腐线索,及时发布查处工作的进展情况。
保护相关人员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首先,注重保护爆料人和被爆料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保护爆料腐败线索的网民和作为被爆料对象的官员的合法权益显得十分必要和迫切,这是保障网络反腐规范有序的重要手段。现实中针对爆料者权益的侵害主要表现为故意删帖行为和对爆料人的打击报复行为,前者侵犯了网民的言论自由,后者侵犯了网民的人身安全,除依法对爆料者采取保护措施外,还应注意打击非法删帖的行为,切实维护爆料者的合法权益。针对被爆料官员权益的侵害主要表现为网络暴力无休止的人身攻击、网络谣言的恶意诋毁、盲目人肉搜索以及现实中的各种骚扰等,这些行为对当事官员的名誉权和隐私权乃至人身安全都造成严重的侵害,无论是否存在腐败行为,当事官员的这些合法权益必须得到依法保护。《网络反腐法》应对上述不良行为举动做出明文规定,制定相应的处罚措施,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其次,与案件当事人存在紧密关系的公民不受非法打扰和侵害。这里指爆料人和被爆料官员的家人、朋友、同事等存在紧密关系的人员,他们不因此事件受到牵连,不因当事人的原因而遭受攻击和侵犯。网络反腐活动中曾出现过网民公布当事官员家人手机号码、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的侵权行为和对当事官员家人、朋友进行辱骂攻击的网络暴力;现实中也出现过支持爆料者的言论被非法删除以及爆料者的家人遭受打击报复的各类现象。这些借助网络反腐事件对事件当事人之外的人进行的侵权行为必须得到法律的制止和追究,法律应针对此类现象制定相应的规定和处罚办法。
注重惩罚结束后对当事人的名誉恢复工作
网络反腐事件对广大网民来说可能只是一时的热闹,随着新的反腐事件的出现,原事件很快就会被网民遗忘,但这种把自身不光彩的事情曝光于数以亿计的网民面前,对当事人来说是一种极大的压力,甚至会对其一生造成严重的影响,因此在惩罚结束后必须加强对当事人的名誉恢复和心理指导等工作。无论是因虚假举报而遭受处罚的爆料人,还是因腐败行为遭受处罚的当事官员,都能在惩罚结束后得到及时的名誉恢复,使其忘记过去的错误行为,重新对生活充满信心。严厉惩处对当事人的名誉进行侵害以及对当事人就业、升学等行为进行歧视的各类违法现象,法律应制定相应的惩罚措施对相关责任人予以警告或处罚。
第三节 案例分析:从丰都检察院“防腐微博”看政务微博的规范化运营[124]
2010年10月20日,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检察院预防科在其新浪官方微博上发布第一条微博:“大家好,欢迎来#丰都人民检察院预防科#与我们交流!”这标志着全国第一家开通官方微博的检察院正式出现,引领了检察系统开启政务微博的潮流。在四年多的运营时间内,丰都检察院“防腐微博”图文并茂、直观生动的发布了多条微博,为政务微博内容的撰写提供了示范,但也存在一些小的问题值得我们注意。本节通过分析丰都检察院“防腐微博”的特点和问题,来探索政务微博规范化运营需要注意的几个方面。
(图片来源:新浪官方微博,weibo.com/fdjcyf)
一、丰都检察院“防腐微博”的基本概况
2010年10月20日,丰都县人民检察院预防科官方微博正式在新浪网注册成功,并于当天发布第一条微博,该官方微博于10月29日通过了新浪网官方认证,标志着全国第一个以职务犯罪预防为主要功能的检察院“防腐微博”正式产生。“防腐微博”开通不到20天,其粉丝量就突破1000人,截至到2015年1月1日,“防腐微博”共计发布244条微博,粉丝量为118200人。该“防腐微博”在其新浪官方网页上给出的简介是:“欢迎来到丰都县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科官方微博,我们是全国第一家开通微博的检察院预防科,我们检察院网站是fengdu.cqjcy.cn/”
二、丰都检察院“防腐微博”的主要特点
(1)发布形式多。从发布形式上看主要有四种:一是自发,即自己编写微博内容进行发布,这在244条中占有的比重最高。比如,2011年11月23日发布的,“预防腐败不但要制度,而且要靠技术。招投标,制度规定再好,如果没有统一网站公告招标,投标人在截止日期前保密,专家库远程监控,密码动态获取等技术作保证,也难以最大限度实现公平公正”。二是转发,即把他人微博内容进行转发,形成二次传播。比如,2014年2月28日,“防腐微博”转发了实名认证为“检察官马草原”于2月20日发布的一条微博,“据悉,今年检察机关反贪部门将突出查办发生在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中的贪贿案,利用组织人事权、行政审批权、执法司法权等实施的贪贿案”。三是评论,即将他人微博内容进行转发然后发布微博对其进行评论。比如,2013年10月22日,网络大V“贺卫方”发布的微博,“【何难之有】根据每一个地方的人口比例确定法官数量,每年度决定财政预算,并直接下拨至每一个法院。无需过多考虑不同地方经济差异,甚至可以考虑全国同级法院的法官工资基本一致。比如,在上海,基层法官年薪30万,在新疆喀什也是30万,这对于偏远地方的法院吸引优秀人才将大有帮助。”“防腐微博”对此发表了评论微博,“想吧”,该评论简洁明了却耐人寻味。四是回复,即发布新的微博对他人提出的问题进行回复。比如,2012年3月4日,“防腐微博”发布微博,“全国两会维稳值班中……”,随后网友“叶子义”就此微博发表微博评论,“维稳?加班维稳?加班维稳发微博……玩游戏?”一个小时后,“防腐微博”发表新的微博,“玩游戏是不可以的”对网友评论进行回复。
(2)内容分类广。“防腐微博”发布的244条微博中,从内容上可大致分为七大类:一是发布该院动态。比如,2014年5月20日,发布微博,“我院结合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深入开展职务犯罪预防警示教育活动”。二是宣传法律法规。比如,2013年11月26日,全文转发人民日报官方微博发布的《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2014年1月16日,发布中共中央印发的《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13-2017年工作规划》。三是解读相关政策。比如,2011年12月5日,发布微博,“新身份证法修改通过,公民申领新身份证应当登记指纹信息”。2014年1月9日,发布“以前叫全国政法工作会议,现在名称改了,级别提高了,说明了中央对政法工作的重视”。四是聚焦社会热点。比如,2013年12月16日,转发“大武口检察”微博,“三峡工程八大焦点问题透视:泥沙淤积埋大坝?地质灾害因水起?蓄水诱发大地震?高坝阻断环流路?两湖喊渴伏危机?珍稀物种今安在?黄金水道拦腰断?坝下河势会“巨变”?t.cn/8kShqMGvia新华网”。五是进行社会调查。比如,2010年11月14日,发布微博,“我发起了一个投票:【中国的腐败问题是否严重?】,快来投票吧!t.cn/h4dVQl”。2013年12月5日,发布微博,“统计下,你们在法制宣传日是通过哪种方式开展宣传的”,该微博被转发17次。六是关注生活趣事。比如,2011年6月19日,发布“今天是父亲节,祝所有的爸爸心情愉快!”2013年9月11日,发布“窗外桂花香”。2013年9月17日,发布“最近喜欢上钓鱼,在钓而不在鱼”。七是创作廉政心得。比如,2012年3月8日,发布检务打油诗,“你看或者不看我,刑法就写在那里,不更不改;你信或者不信我,身份就摆在那里,不高不低。一旦你犯了罪,你愿或者不愿意,惩罚就等在那里,或早或迟;你承认或者不承认,判决就写在那里,不偏不倚”。2012年8月19日,发布廉政心得,“有粮千担,也是一日三餐。有钱万贯,也是黑白一天。别墅十座,也是睡榻一间。宝车百乘,也是有愁有烦。高官厚禄,也是每天上班。山珍海味,也是一副肚腩。穷无斗米,也是有肺有肝。苦苦难难,也是咸辣甜酸。荣华富贵,也是过眼云烟。大家说说感受吧?我在:t.cn/zWQi3NH”。
(3)信息载体全。“防腐微博”发布内容时除了使用文字载体以外,还广泛使用了漫画、图片和视频等形式。一是文字。微博内容的编写必然要用到语言文字,这是每条微博都具有的特点。二是漫画。利用漫画的形式生动地展现了反腐倡廉的作用。比如,2013年8月7日,发布一幅反腐倡廉漫画,描写一个穿着制服的人站在一个交叉路口,观看着写有腐败路、平庸路和廉洁路的指示牌。三是照片。特别是在发布该院动态和案例教育时大量使用了照片作为辅助。比如,2011年2月22日,该微博连续发布9张照片,描述包括受贿、贪污、玩忽职守及挪用公款赌博等9个真实案例,起到了很强的震撼作用。四是视频。反腐视频可以将文字、声音和画面结合在一起,表达效果更强,对网民的吸引力也最大。比如,2014年8月20日,发布名为“预防腐败从点滴开始”的反腐倡廉微电影,在长度为1分59秒的宣传短片中,首先播放一个苹果腐烂的过程只需要七天,然后提出一个人的腐化需要多久的问题,最后认为收一个红包或接受一次宴请都可能是腐败的开始,提出拒腐防变从点滴做起的观点。
(4)表达用语潮。“防腐微博”放弃了严肃呆板的官话、套话,尽量使用平常语言与广大博主拉近距离,甚至采用目前较为流行的网络用语,凸显出政务微博的亲民特质。比如,2012年3月15日,发布微博,“职务犯罪预防屏保有木有,安装在干部职工电脑上就可以宣传预防职务犯罪的知识,真的很管用。亲,需要该屏保软件的请联系丰都检察院预防科,电话70721186”。这其中的“有木有”、“亲”都是典型的网络语言,使整个微博内容显得更加接地气,更加符合网民的口味。
三、丰都检察院“防腐微博”的个别问题
虽然丰都检察院的“防腐微博”是全国开通的第一家检察机关的官方微博,但并不表明它是粉丝最多的检察微博,也不是质量最高的检察微博,相对于后来居上的高质量政务微博,丰都检察院“防腐微博”主要存在两大方面的问题:
(1)微博内容更新缓慢。从2010年10月20日发布第一条微博开始,到2015年4月底,在4年7个月时间内“防腐微博”共计发布微博244条。在年份统计上2011年最多,发布78条,2015年最少,没有一条微博发布,显示出对该微博重视和利用程度的不足。在月份统计上,2013年8月最多,发布35条,其次为2011年6月,发布30条,但也有很多月份一条微博都没发出,特别是2014年前11个月份只有5个月份发了微博,且最多的一月份也只有5条微博。值得注意的是,从2014年8月20日至2015年5月1日,长达9个月的时间里没有一条微博更新。在具体到每一天的统计上,2011年6月14日最多,发布17条,2011年2月22日其次,发布9条,但经前后历近1600天只有244条微博发布,这意味着更多的日期是没有任何微博发布的。这样的更新速度在全国知名的检察微博中非常缓慢的,举两个例子就能看得很清楚,截至2014年11月25日,山东检察院新浪官方微博开通不足13个月,累计发布微博已达1460多条,粉丝高达412876人,2011年2月开通的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官方微博“天津河西检察官”累计发布微博1968条,粉丝高达521063人。更新缓慢带来的最直接的影响是粉丝增长的缓慢,甚至会发生粉丝逐步减少的情况,因为新鲜微博内容的推出过于缓慢,自然使一些粉丝失去继续关注的兴趣。事实上在该“防腐微博”开通7个月后的2011年5月份,其粉丝就有12万余名,2014年11月24日粉丝量为118273,11月25日的粉丝量为118269,12月31日的粉丝量为118200,2015年5月1日的粉丝量更是下降为103934,可见粉丝量由于长期不更新内容出现了逐渐下降的趋势,这和很多检察机关逐步增加粉丝数的现象是截然相反的。粉丝增长过于缓慢乃至粉丝逐步减少导致的后果就是微博影响力的减弱。244条微博中转发量最高是2013年12月5日发布的一条统计微博,其余大部分微博的转发量和评论量都为0或者1,如此低的转发量再加上停滞不前的粉丝数,都会制约该微博影响力的进一步扩大,甚至会随着粉丝数的减少而进一步降低。
(2)管理水平有待加强。由于对微博内容的把关不严,使一些微博在编写时缺乏或错用标点符号的现象经常出现。比如,2014年5月20日发布的微博,“我院结合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深入开展职务犯罪预防警示教育活动”,在该句话的后面并没有相应的句号,类似这种缺乏标点符号的微博十分普遍。在发布微博后,对微博的管理不严导致微博评论成为广告的宣传地。以2014年8月20日发布的反腐倡廉微电影为例,该微博仅有的2条评论全是与反腐倡廉无任何关系的商业广告:第一条是网友“上上1111”发布的,“丰都上海国际城的春天来了!房市开门红!2014年9月1日,一线城市成交指数为26.66,环比上涨2.46点,上海上涨193.28%;二线城市成交指数为125.47,环比上涨9.24点,呼和浩特上涨489.74%;三线城市成交指数为63.06,环比上涨8.64点,泰安上涨342.14%。超过半数城市小幅上涨。t.cn/RhLoXio”。第二条是“新浪重庆汽车”发布的,“微博秒杀,购车捡耙活!百款车型让你眼花,万元油卡跟车到家!砍价团刀光剑影,刀刀砍下几万元!胆小慎入啊>;>;t.cn/Rhz8ulF”。政务微博成为广告商的宣传平台,是一个应该避免发生的现象,它不利于网络民意在微博空间的形成,甚至使广大网友因对广告的反感而取消关注该微博。因此,政务微博管理员必须肩负起管理微博的责任,不使政务微博平台为广告宣传做嫁衣。
四、政务微博规范化运营的七大对策
政务微博是除政务部门官方网站之外的又一与网民进行交流和宣传自己的媒介,因此政务部门应充分重视对政务微博的使用,不断创新管理理念和机制,搭建信息发布渠道和便民交流平台,积极发挥政务微博在政务信息公开和收集民情民意方面的重要作用,不断提高政务微博的质量和影响力。具体来说,政务微博的规范化运营应注重从以下七个方面:
(1)语言网络化。从目前的微博用户整体年龄结构来看,80后、90后的年轻一代成为主体,所在比重远大于50%,这群人大多接受过现代化教育,接受新事物较快,极富有创造性,在网络交流中大量创造和使用网络语言。因此,政务微博为了迎合这部分人群,应尽量使用其喜闻乐见的语言进行信息发布和交流,力争摆脱打官腔和严肃的公文习惯。关于政务微博是否应该采用网络语言,学术界也有一定争论,有人认为采用网络用语会吸引更多的年轻人关注政务微博,在语言风格上能够突出政务微博的亲民性,为网民所接受。也有学者认为政务微博应保持一定的严肃性,不应该让诙谐幽默或某一群体特定的网络用语与严肃的政务联系在一起,否则将凸显不出政务的权威。两者各有各的道理,但是我们应该注意区分政务网站与政务微博的关系,也要注意区分微博发布的政务内容和生活趣闻的关系。一般来说,政府部门的官方网站作为最主要的信息发布平台,应该保持其严肃性和权威性,尽量避免使用网络语言。但政务微博不仅是一个信息发布的平台,更是一个与网民交流互动的渠道,如果还是严肃刻板的形象,必然会影响网民交流的意愿,难以达到汇集民意的效果。政务微博发布的内容也有各种区分,偏向该部门业务信息的微博内容应保持原有的严肃性,做到用语规范,而对网友进行回复或者发布与政务关系不大的信息时应该注意使用一些网络语言,以实现拉近政务部门与广大网友距离的目的。网络语言的使用不是随心所欲,要做到三个注意:一是使用广大网民都能听得懂的网络语言。比如时下流行的“打酱油”“高富帅”“有木有”“给力”“你懂的”等,这样不会因网友不熟悉而产生误解。二是要不生造网络用语。网络用语是网民在使用网络时创造出来的新语言、新词汇,一定程度上是为了交流的方便,往往带有一定程度的感情倾向。作为政务机关的发声平台,政务微博不应为了盲目追随网民的爱好去生造一些具有感情倾向,而又不易被人理解的网络新词。三是不使用带有攻击色彩的负面网络语言。网络用语并不全是褒义或中性词汇,还有一些相对应的贬义词汇,甚至是具有攻击色彩的词汇,比如与“高富帅”相对应的“矮穷挫”、“土肥圆”等。政务微博中应尽量避免出现这些负面的词汇,否则极易引起网民的误解和反感,也严重损害了政务部门的形象。
(2)队伍专业化。没有一支专业化的微博管理队伍,很难保证所发微博的质量,也很难及时合理地搜集网络民意、处理网民诉求。这就要求开通政务微博的相关部门应建立起一支专门的微博管理队伍,全面负责微博的编写、审核、发布、交流等工作,为政务微博的高质量运营提供人才和技术保障。在人员选择上,注重选择掌握网络技术,熟悉网络文化及精通法律法规的专业人才。具体来说:一是要有精通计算机的专业人才,他们熟悉微博的各项功能,懂得一些故障的处理办法,为政务微博的良性运营提供技术上的支持。二是要有年轻且经常上网的工作人员,他们长期利用网络,懂得相关网络语言的使用,也了解年轻一代的想法和兴趣,有利于使政务微博迎合年轻的网民主体。三是要有语文功底好的写手,他们可以发挥自己的优势编写出高质量的微博,同时有效避免了错别字、标点符号错误以及语法错误等问题,避免因字数限制引起的阅读歧义。四是要有工作经验丰富的领导负责微博发布前的审核工作,他们对部门业务了如指掌,知道哪些微博能发,哪些微博发布会引起怎样的反应和后果等,能够在发布前把好最后一道关。具体到政务微博管理团队规模的大小应该结合政务部门自身的实际情况而定,一般来说级别越高的政务部门其微博的影响范围也越大,有能力也应该适当增加政务微博的管理人员,级别较低的政务部门可适当减少管理队伍的规模。但无论高级别还是低级别的政务部门,其微博管理队伍都应包括上述四类人员。对搭建好的微博管理队伍进行合理分工,细化责任也是保证发挥队伍最大作用的重要举措。谁负责微博编写,谁负责内容审核,谁负责与网民交流以及谁负责政务微博的假期维护等,都应有着明确的分工。
(3)更新常态化。不同的政务部门有着不同的工作业务和性质,有的部门缺乏大量的部门信息进行发布,导致其政务微博更新缓慢,也有的部门每天都有大量的业务信息通过微博发布,如2011年1月12日开通的“巫山县人民政府”新浪官方微博,截至2014年11月26日已累计发布微博17333条,平均每天的发布量为12.3条。虽然不同的政务部门不能统一的规定每天发布多少条微博就是合理的,但像丰都检察院平均一周才更新一条微博的频率无疑是缓慢的。既然开通了政务微博就应该积极发挥其作用,可优先发布本部门的工作动态,也可以转发与本部门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热点话题,甚至可以适当发布一些生活趣事等。一般来说平均每天一条的标准还是应该有的,这也是防止失去粉丝的必要做法。除了有最低量的限制,还应有节假日不休的规定。很多政府部门都会有一定的假期,但假期中间也会安排有少量人员值班,此时也可以安排微博管理人员负责假期内的微博更新任务,这会进一步赢得网民的认可。比如,在2013年的国庆长假中,云南检察院官方微博、微信不停博,全天候在线发布信息并与网民交流,受到了网友的强烈好评。最后则是更新时效性的问题,政务微博要做到业务信息发布不过夜,尽量在第一时间发布最新动态。在目前自媒体迅速崛起的网络背景下,时间就意味着价值和效果,人民舆情监测室就此提出了“黄金四小时”的法则,强调政务部门应在第一时间发布相关信息,做突发事件的“第一定义者”。时效性强的信息发布有利于降低微博谣言的出现,也向网民展现了政务部门公开透明的态度,在引导和稳定网络舆论上赢得主动,更容易获得网民的理解和信任。时效性差的新闻只能是旧闻,政务微博不及时说话,就会进一步刺激微博谣言的产生和扩散,使整个问题处理的难度和成本都大大增加,甚至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
(4)内容多元化。政务微博不是铁板一块,不能只关注本部门事务,不闻不问国家大事和社会热点,这要求在发布微博时要有全局观点,不仅要注重发布本部门的工作动态,还应对相关政策进行宣传和解读,关注国家重大事件,发布有用的生活信息等。这样丰富多彩的内容种类能使政务微博避免枯燥和单调,更有利于吸引粉丝,拉近部门与网友的距离。在尽量丰富内容多元化的同时注意三点原则:一是合理安排各类内容的比例,突出政务属性。在所有发布的微博中,一定要使与政务相关的微博数量占据主体地位,确保政务微博体现政务属性。政务微博也可以发布一些生活养生、体育赛事以及生活技能等方面的内容,但不能过于频繁,更不能喧宾夺主。在发布形式上,要使自创微博成为主体,转发他人微博作为补充,不能“一转”到底成为别人微博的宣传工具。二是主动创新发布的方式。利用微博技术,推出发布的新花样,以此来吸引网民关注,比如采用微博直播、案例分析、视频讲解、话题讨论、私信互动等方式宣传部门信息,解读法律法规和受理群众诉求。把单一呆板的发布方式转变为理论与案例相结合、文字与视频相结合、官方与民众充分互动的新局面,不仅整体提升了政务微博的质量,更是打通了官民互动的桥梁。三是牢记微博话题的禁区。政务微博所涉及的话题范围应更加严格于私人微博,一些话题不应甚至是不能通过政务微博发布,避免在微博使用中盲目跟风和转发敏感信息和言论。首先,不得发布或转发有损党和本部门形象的负面信息。本辖区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突发事件要及时跟进,发布最新状况,引导网络舆论向正面转移。本部门管理之外的突发事件,在没有确切信息以前不可盲目报道,更不可发表质疑当地政府、批评现有法律法规或自嘲的言论,否则会加重网民对政府的不满情绪。其次,不发布、转发、评论真实性存疑的相关话题,确保政务微博发布信息的真实性和权威性。再次,不涉及娱乐八卦信息和现实中违背公序良俗的话题,以免对网民造成误导。
(5)互动诚恳化。政务微博除了发布信息以外,还起到与网民交流的作用,微博管理员应充分利用政务微博与网民展开互动,获取网络民意,受理网民诉求,回答网民提问,听取网民意见等。一是微博管理员应经常保持在线状态,及时互动。依靠政务微博打造政务部门与网民的互动平台,形成开放、透明的工作格局。要求微博管理员每天都应登陆政务微博,查看网友的私信留言和评论,针对网友的举报,要及时转给相关部门,处理情况及时向该网友反馈;针对网友的疑问,要做到耐心细致的解答,努力消除其疑虑;针对网友的诉求,要做到严格按照程序办理,办理情况及时作出回应。确保办理和回复的时效性,当日能够处理完毕的应及时处理和答复网友,处理不完的也应及时告知网友处理的进展,确保整个处理过程中双方互动的畅通。二是微博管理员应保持平等心态,热情互动。微博管理员,特别是单位领导与网友开展微博互动时要放下身段,不以管理者形象自居,热情主动与网友展开平等友好交流。语言表达上采用人性化表达方式,不说官话、套话,主动了解网友诉求,认真听取各种意见和建议,打造亲民形象,增强网民的亲切感和认同感。面对情绪激动、言辞激烈的网友,应保持公务人员应有的风度,做到认真倾听、耐心劝导和安抚,及时受理其诉求,促使事情得到妥善解决。三是提供真实信息,责任互动。真实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身份信息真实,即要求微博管理员在与网友互动时应做到提供自己的姓名、职务和电话等真实信息给对方,确保自身言论的责任和对方的知情权。一些政务部门要求工作人员在与网友互动时向对方提供个人的真姓名、真电话、真照片、真QQ等信息,这种做法有利于树立部门的公信力。另一方面是言论的真实,即要求管理员的每一句发言都是真实的,都能负得起责任,针对自己不清楚的事项,要了解清楚后再进行回应,不可发表真实性存疑的言论和给出超出自身职权范围的承诺。
(6)管理制度化。社会的发展离不开法律和道德的规范,同样政务微博的良性运营也离不开相应的制度规范,只有在制度条文中明确规定什么可以做、什么不能做以及违反所受的处罚等内容,才能实现政务微博的有序发展。政务微博的管理制度可以分为三个层面,上层为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中层为某一地区或某一系统层面的相关规定,下层为每一具体部门的具体规定。目前上层和中层制度建设还不够完善,下层制度建设较为普遍。比如,2012年1月,怀柔检察官员出台《官方微博管理办法》,规定了微博管理的具体人员,徐州市云龙区检察院也制定了《“云龙微博”管理办法(草案)》等。在制度的建设上应突出两个方面:一是运营管理方面。主要是对政务微博的发布程序和内容审核进行规定,对管理团队的人员分工和各自的权力、责任进行规定,对网络互动和舆情搜集中的注意事项进行规定,对微博值班和人员培训等问题进行规定等。通过细致和量化的规定,为政务微博管理人员的管理工作提供行为依据,使其更加规范化管理和使用微博,从而实现政务微博的良性运营和健康发展。二是人员考评方面。为了提高政务微博的质量,更好地发挥作用,应着手建立微博管理人员的考评机制,将政务微博运营纳入公务人员的绩效考评体系,对在政务微博管理过程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管理人员给予充分肯定和一定奖励,对于那些管理过程中出现严重失职行为的人员实行责任追究。通过奖优惩劣的方式提升微博管理团队的整体质量,从而更好地发挥政务微博的正能量,减少各类突出问题的出现。奖励方面可以从微博质量的高低,粉丝数量的多少,微博影响力的大小以及微博作用发挥的情况等角度进行考评;惩处方面则可以从管理人员发布微博和言论引起的负面效果,微博管理中出现的各类问题的严重程度等角度进行考评。
(7)微博系统化。政务微博的系统化包括三方面含义:一是政务微博的多元化。即单一一个政务部门在不同的微博平台上分别开通官方微博,统一进行信息发布和日常管理工作。比如前面提到的巫山县人民政府分别开通了新浪微博、新华微博和腾讯微博,截至2014年11月26日,其新浪微博累计发布微博17334条,粉丝达24515人;其新华微博累计发布微博8056条,粉丝达11302人;其腾讯微博累计发布微博17569条,粉丝达105870人。网民会根据自己的不同爱好选择某一个微博平台开通微博,同时在多个平台开通微博的网民较少,即使开通多个微博,也会把注意力重点放在其中的一两个上。政务微博在不同的微博平台分别开通官方微博有利于最大限度地吸引不同微博系统中的网民注意,起到了扩大其影响力的作用。而且开通多个微博与只开通一个微博在运营成本上并没有太大变化,在多个微博平台发布同一条微博也只是需要一次编写和审核即可,只是在不同的微博平台上分别点击发布就能够达到同时传播的目的。二是多个政务部门之间的微博群。这又可以细分为两个群体:一种是同一系统内部不同级别部门之间的政务微博组成的微博群,比如建立起以省级法院为领导,以地市级法院为主体,各县级法院为辅助的法院系统政务微博群;另一种是同一级别存在密切联系的不同部门之间的政务微博群,比如2011年4月25日肇庆市正式建立的政法微博群,涵盖了肇庆市公安局的“平安肇庆”微博、党委政法委的“法治肇庆”微博、法院的“公正肇庆”微博、检察院的“正义肇庆”微博以及司法局的“和谐肇庆”微博。两类不同的政务微博群都可以建立后台联系制度,实现微博群内部协同开展工作,加强微博群内部不同部门之间的交流与合作,也有利于群众诉求被转移到相关的受理部门,从而提升整个政务微博群的工作效率和人民满意度。三是政务部门公务人员实名微博与政务微博组成微博群。现实中不同的政务系统都有许多工作人员实名注册微博并拥有庞大的粉丝数量,以检察系统为例,湖北的袁明以及广西的何文凯等都是拥有几十万粉丝的检察官“大V”,他们的影响力比许多政务微博还要大。因此将实名认证的公务人员的微博与其所属系统的政务微博结合起来组成新的微博群,同样有利于形成各种微博之间的合力,发挥更大的作用。但需要注意的是,因实名微博公示了自身的职业和职务,不再是单纯的个人微博,一举一动、一言一行都代表着整个系统形象,因此实名大V在微博中发布信息或评论都应更为谨慎,要为自己的言行负起责任。组建此类微博群时,要重点对并入政务微博群的个人实名微博进行审核,杜绝让发表言论不合规范的个人微博并入,突出对政务微博群的严格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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