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姓实用政策一本通-就业与社会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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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和就业是关系个人生存与发展的重要问题,也是关系社会进步、发展的重要问题。由于劳动就业的这一重大意义和社会功能,使政府花大力气去思考就业政策,并力求建立科学、合理和有效的劳动就业制度。劳动者如果能够掌握一些劳动政策,不仅可以让自己更好地劳动就业,更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社会保障既是社会成员生存和发展的有力支持,也是社会和谐长存的支撑。社会保障本质是维护社会公平,进而促进社会稳定发展。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公民了解一定的社会保障政策,不仅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更体现和促进了社会的和谐发展。

    1哪些人可以申请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张某大专毕业后一直没有找到合适的工作,她想考一个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以方便找更好的工作。张某可以报考吗?

    张某大专毕业,可以报考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会计从业资格是指进入会计职业、从事会计工作的一种法定资质,是进入会计职业的“门槛”。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规定,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从事下列会计工作的人员(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人员,以及外籍人员在中国大陆境内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各单位不得任用(聘用)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不得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会计专业职务的聘任,不得申请取得会计人员荣誉证书。该《办法》规定,凡中专以上学历、申请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均可报名考试,通过考试合格者可获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张某大专毕业,她可以报考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政策来源: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

    特别提示:

    会计证是从事会计工作必须具备的最低要求和前提条件,是进入会计岗位的“准入证”。符合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相关规定且具备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中专以上(含中专,下同)会计类专业学历(或学位)的人员,自毕业之日起2年内(含2年),免试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

    2申请职业资格证书有学历、工作年限的要求吗?

    邓某大学学的是暖通空调专业,毕业之后一直从事自己的专业。为了在工作中取得更好的发展,他想申请暖通空调工程师资格证书,这在学历、工作年限上有具体的要求吗?

    考取职业资格证书在学历、工作年限上都有具体的规定,邓某如符合相关条件可以参加资格考试,考试合格后申请资格证书。

    原劳动部、人事部《职业资格证书规定》规定,职业资格证书是国家对申请人专业(工种)学识、技术、能力的认可,是求职、任职、独立开业和单位录用的主要依据。职业资格证书实行政府指导下的管理体制,由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综合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地区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组织实施。职工如要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可自主到当地政府部门认定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申请参加职业技能鉴定,根据所申报职业的资格条件,确定自己申报鉴定的等级。如果需要培训,要到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培训机构参加培训。全国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资格证,需要一定的经验才可以报考。助工:本科毕业后工作1年可以向当地建设厅申请,一般由单位统筹;工程师:助工做3年后可申请;注册执业公用设备工程师:本科毕业可考基础部分,工作4年后考资格证,合格通过了才能拿执业证和印章,执业证每年都有年审。邓某如果符合相关条件,可以申请职业资格证书。

    政策来源:原劳动部、人事部《职业资格证书规定》

    特别提示:

    职业资格证书是表明劳动者具有从事某一职业所必备的学识和技能的证明。它是劳动者求职、任职、开业的资格凭证,是用人单位招聘、录用劳动者的主要依据,也是境外就业、对外劳务合作人员办理技能水平公证的有效证件。申请人凭居民身份证、学历证书、工作单位工作证明以及考试合格证,申请办理。

    3统计人员一定要有统计从业资格证吗?

    某市统计局的两名统计执法检查人员来到某单位进行统计日常执法检查工作,他们发现该单位负责日常统计工作的是一名兼职的会计人员,并没有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该单位受到统计执法人员的惩处。

    该单位应当让执有统计从业资格证的工作人员从事统计工作,让没有统计资格的会计兼任统计工作,这种做法是错误的。

    国家统计局《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规定,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中承担经常性政府统计调查任务的人员,必须取得统计从业资格,持有统计从业资格证书。已取得统计员以上统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人员,可免于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和申请,凭统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直接从事统计工作。该《办法》规定,申请取得统计从业资格的人员,在向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承办机关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交《统计从业资格认定申请表》、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合格成绩单、本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等材料。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的承办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申请人依法不需要取得统计从业资格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承办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统计从业资格认定申请。该单位让没有统计证书的兼职会计人员从事统计工作,是不符合政策规定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政策来源:国家统计局《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

    特别提示:

    统计人员有权要求有关单位依照国家规定提供资料,有权检查统计资料的准确性,有权揭发和检举统计调查中的违法行为。统计人员担负巨大的责任,所以应当是具有资格证的专业人士。如果没有统计证而被安排从事统计工作,劳动者应向企业说明问题和风险,并及时要求由专业人员从事统计工作。

    4哪些法律职业需要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崔某热爱法律职业。大学毕业后,他想放弃自己的专业转而从事法律职业,他需要办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吗?如需办理,应如何办理?

    崔某需要参加全国统一司法考试,考试合格后办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法律职业资格,是具有从事法律职业的能力或条件,崔某如实填写本年度国家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授予申请表,提交本年度国家司法考试成绩通知书、身份证、学历证书等,经审核符合条件即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法律职业,广义的是指以法官、检察官、律师为代表的、受过专门法律专业训练的、具有丰富法律职业技能与法律职业伦理的法律人才构成的自治性共同体,包括法学教师、公证员、法律顾问等等。司法部《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规定,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合格,并不具有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曾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或者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公证员执业证的;被处以2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期限未满或者被处以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员,可以按照规定程序向司法部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由司法部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崔某想从事法律工作,应当先参加全国司法考试,考试成绩合格并没有因故意犯罪受到刑罚等情形,就可以要求获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政策来源:司法部《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

    特别提示:

    参加当年国家司法考试、取得合格成绩的人员,应当自收到成绩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向地市司法局申请领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无正当理由逾期提出申请的,司法局不予受理。立志从事法律工作的应试者在考试成绩公布后,应及时申请办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确保司法考试成绩合法有效。

    5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必须有专业证书吗?

    钱某大学毕业后到某化工厂工作,两年后他调换到新的工作岗位,新的工作岗位可能涉及放射性元素,工厂要求他接受放射防护知识培训,并取得放射工作人员证。

    钱某应当接受放射防护知识培训,并在当地卫生局取得放射工作人员证。

    卫生部《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规定,在放射工作单位从事放射职业活动中受到电离辐射照射的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放射工作单位负责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为其申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该《办法》规定,放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之一就是持有放射工作人员证。钱某到化工厂工作,新的工作岗位涉及放射性元素,他应当具有放射工作人员证,否则不能到新的岗位工作。

    政策来源:卫生部《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

    特别提示:

    劳动者在放射工作单位工作应当学习相关知识并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使其在工作中更好地保护自身的健康,防止放射性事件的出现。劳动者不必本人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可以由其工作单位向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6什么人可以成为临时导游?

    苏某家住在某一风景区附近,她考取导游证后并没有在旅行社工作。苏某在某企业做销售工作,工作时间较为灵活,她对该风景区了如指掌,想在旅游高峰期的时候做一名临时导游。苏某可以成为临时导游吗?

    苏某可以在导游服务公司登记,临时从事导游工作。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导游活动,必须取得导游证。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的,经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导游服务公司登记,方可持所订立的劳动合同或者登记证明材料,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申请领取导游证。由此说明,要想成为一个正式的导游应当考取导游证。该政策又规定,具有特定语种语言能力的人员,虽未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旅行社需要聘请临时从事导游活动的,由旅行社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申请领取临时导游证。有特定语种语言能力的人在特定情况下可以成为临时导游。苏某并不具有特殊语种语言能力,她已经考取了导游证,合法登记后可以在旅行社或导游服务公司临时工作。

    政策来源:《导游人员管理条例》

    特别提示:

    导游不仅要让游客感受山水之美,并且要给予游客食、宿、行等各方面帮助,解决旅游途中的问题。游客将旅游过程中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都托付给了旅行社和导游,可以要求查看旅行社、导游的相关证件,对提供服务不到位的导游,游客可以要求更换。

    7企业是否应为台港澳人员办理就业证?

    广东省某企业招聘了5名香港籍员工,在这5名员工到岗前,企业为他们办理了就业证。企业应不应当为外来人员办理就业证?

    企业应当为外地就业人员办理就业证,该企业招用5名香港籍员工,为他们办理就业证是应该的。

    就业证是外地人员在本地市的合法凭证,未取得此证的外地人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招用。用人单位招收外地人员的,应向市、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领就业证。原劳动部《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台港澳人员后,应当按有关规定到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并为其办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用人单位招用外国人,应当在外国人入境前,按有关规定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为其申请就业许可,经批准并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后方可招用。由此说明,中国企业招用台港澳人员和外国人都应当办理就业证。该企业招用5名香港人为员工,企业应当为其办理就业证。

    政策来源:原劳动部《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特别提示:

    随着经济全球化,国际间的交流渠道进一步拓宽,外国人在中国就业、中国人在外国就业已经不是什么新鲜事。然而,中国是劳动力大国,就业形势非常严峻。因此,对外国人在中国就业,就必须进行一定的控制和管理,以避免给我国就业带来冲击。

    8企业聘请外国人,是否要办理外国人居留许可?

    某企业为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从美国聘请了管理学专家格雷森前来经营管理,格雷森是否要办理外国人居留许可?如何办理?

    该企业应提供格雷森的合法入境证件、企业的合法证件,到当地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办理外国人居留许可。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很多外国人选择到我国工作,公安部《外国人签证和居留许可工作规范》规定,应当为这些外国来的工作人员办理外国人居留许可。该政策规定,出入境管理部门可以为持驻外使馆、领馆和香港、澳门公署签发的Z、X、J-1签证的外国人;根据互免签证协议免办签证来华,需超过协议规定的停留期的外国人,但不包括各国驻华使馆或者领馆、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的随任子女、父母、岳父母、同居者、经外交部礼宾司同意的非直系亲属以及执行联合国援华项目或者根据两国间协议来华长期工作的联合国官员、政府公务员及其随任眷属以及其他因公来华人员;持L、F、J-2签证入境,持有相关材料申请居留许可的外国人,签发居留许可。格雷森是该企业聘请的专业工作人员,格雷森如提供了合法的证明,依政策规定出入境管理局应当为他办理外国人居留许可。

    政策来源:公安部《外国人签证和居留许可工作规范》

    特别提示:

    外国人居留许可再次申请的条件是:1填写《外国人签证、居留许可申请表》;2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批准证书、二寸照片两张;3提交个人护照、就业证、专家证等原件。如果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一般在5个工作日内就可以得到批准。

    9用人单位必须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吗?

    武某大学毕业后应聘至一家私营公司,老板于某没有与武某签订劳动合同。武某看到很多公司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员工的工资、劳动时间、工伤保险等都得不到保障,于是要求于某签订劳动合同。于某称公司规模较小,只有几个员工,不签订劳动合同。于某的做法正确吗?

    于某的做法错误,武某进入该公司工作,双方建立了事实劳动关系,应当签订劳动合同。

    实践中,用人单位不与聘用的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现象时有发生,致使发生争议时,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难以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关系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建立。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订立劳动合同,只要劳动者能出示工资支付凭证、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记录、用人单位发放的工作证和服务证、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聘登记表和报名表以及考勤记录等,就可以证明双方劳动关系的存在。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而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予以纠正。用人单位因此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按原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的规定进行赔偿。武某在该企业工作,双方建立了事实劳动关系,该公司应当与武某签订劳动合同,如果于某坚持不签劳动合同,武某可以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举报。

    政策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特别提示:

    只要劳动者能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即使没有书面劳动合同,一样可以向公司索要劳动报酬。如果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自劳动者进入公司一个月至一年这段期间,可以要求公司每月支付他2倍的工资。

    10劳动合同到期没有续签,劳动关系自动终止吗?

    方某在某销售公司工作5年了,该公司每年12月与员工签订一次劳动合同。去年12月该公司没有与方某续签合同,但是也没有办理终止合同的手续,方某仍在公司工作。这种情况下,方某与公司的劳动关系自动终止了吗?

    方某与该公司的劳动关系不能认为自动终止,还受法律保护。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可以选择解除合同或者续签劳动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由此说明,如果用人单位愿意与劳动者继续维持劳动关系,就应该续签合同。如果合同期满后,双方对仍按原劳动合同履行彼此没有任何异议,则认定为双方默认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继续履行。方某没有与公司续约,但双方对现状没有异议,就视为双方续签了劳动合同,方某与公司的劳动关系仍然受法律保护。

    政策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特别提示: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方某未与该公司续签劳动合同,但是双方的行为已经默认了劳动关系的存在。和方某有同样情况的劳动者应当及时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以保障自己的合法利益。

    11女职工怀孕期间被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怎么办?

    某公司规定女职工怀孕应提前半年报告,以调整工作人员。钱某是某公司的行政管理人员,她结婚3年了,一直没敢怀孕,去年年底意外怀孕。钱某怀孕4个月时被公司经理发现,该公司以钱某违反公司规定为由与钱某解除劳动合同,钱某应该怎么办?

    该公司的做法是错误的,钱某可以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起申诉,以保护自己合法的劳动权益。

    妇女享有与男性同样的劳动权利,因承担生育重担,《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以保护妇女的劳动权益。此规定是强制性的法律规定,公司不得以内部规定加以排除。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或者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的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女职工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由此可知,女性的劳动权利受到侵害后可以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起申诉,如果对处理决定不服还可以诉至人民法院。钱某所在公司以内部规定为由,在钱某怀孕期间解除劳动合同,是违反法律规定的错误行为。钱某可以就此行为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起申诉,如果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政策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特别提示:

    女性不仅与男性有相同的就业权利,而且由于其承担孕育下一代的责任,在孕期、产期、哺乳期享有特殊劳动保护。职业女性在“三期”内劳动权益被侵害,可以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诉,及时、合法保护自己的劳动权益。

    12经营困难,企业能以此为由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吗?

    杨某在某工厂工作两年了,上个月他得知自己被公司裁员。杨某的劳动合同还有一年才到期,他不同意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工厂领导说企业经营困难,他们有权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该领导的说法正确吗?

    该工厂不得以经营困难为由解除与杨某的劳动合同,如果已经解除了劳动合同,杨某可以要求经济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由此可知,如果用人单位违反规定解除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依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规定要求经济赔偿。杨某与工厂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但由于经济形势的变化及工厂自身经营的情况,工厂以经营困难为由解除与杨某之间的劳动合同,工厂的做法是错误的。杨某可以以未到劳动年限为由,要求工厂进行赔偿,其赔偿标准按他在工厂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政策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特别提示:

    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是统一的,劳动者有义务完成工作任务,遵守本单位内部的劳动规则,用人单位有义务按照劳动者劳动数量和质量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不按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险和生活福利待遇,甚至如杨某所在用人单位一样无故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要求经济补偿。

    13每个员工都可以要求与企业签订集体合同吗?

    某企业与员工代表签订集体合同,此时该企业销售主任万某在外地出差。万某回来后十分不满,他认为自己是企业的老职工,签订集体合同他理应在场。万某要求与企业再次签订集体合同,该企业拒绝了。万某的要求合理吗?

    万某的要求不合理,不是每个员工都可以要求与企业签订集体合同的,万某可以就自己的情况签订劳动合同。

    依据原劳动部《集体合同规定》,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等事项,通过集体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所称专项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集体协商的某项内容签订的专项书面协议。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以及确定相关事宜,应当采取集体协商的方式。集体协商主要采取协商会议的形式。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由本单位工会选派。未建立工会的,由本单位职工民主推荐,并经本单位半数以上职工同意。由此可知,企业派代表参加集体合同的协商、签订,个人不能与企业签订集体合同。万某作为个人不能与企业签订集体合同,他只能就个人的劳动合同与企业进行协商。

    政策来源:原劳动部《集体合同规定》

    特别提示:

    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本单位的全体职工具有法律约束力。用人单位与职工个人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的规定。劳动者可以参考企业的集体合同,个人的劳动合同标准不能低于企业集体合同的标准。

    14签订劳动合同时公司能否向员工收取培训费?

    某科技开发公司要求每一位员工都要对公司的电子产品有较深入的了解,于是对新员工要进行培训。公司招聘郑某、汪某两人为市场推广人员,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公司要求每人缴纳2000元的培训费,两人拒绝缴纳。该公司的要求合理吗?

    该公司的要求不合理,公司在与郑某、汪某二人签订劳动合同时不能要求二人缴纳培训费。

    企业为提高劳动者的劳动技能可以对劳动者进行培训,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根据本单位实际,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培训费理应由用人单位支付,不能将培训费作为额外的费用要求员工自己承担。原劳动部《关于严禁用人单位录用职工非法收费的通知》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在招工条件中规定个人缴费内容,劳动行政部门要加强对用人单位录用职工行为的监督检查,对用人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非法向劳动者个人收取费用的,应责令用人单位退还劳动者。由此可知,给员工提供职业培训是用人单位的义务,用人单位必须履行该义务。用人单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不能要求劳动者缴纳培训费,更严禁以此作为上岗条件。该科技开发公司要求两位市场推广人员缴纳2000元的培训费是没有政策、法律依据的,可以不缴纳。

    政策来源:原劳动部《关于严禁用人单位录用职工非法收费的通知》

    特别提示:

    求职者在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公司不得以任何名目向劳动者收取费用,如集资、风险基金、培训费、抵押金、保证金等,更不能把缴费作为录用的前提条件。在应聘时如果用人单位收取各个名目的费用,求职者应当及时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举报;如果造成经济损失的,应要求用人单位赔偿。

    15劳动合同能否同时约定见习期一年试用期半年?

    田某大学毕业后到某国有贸易公司工作,劳动合同期限为3年,其中见习期为1年,试用期6个月,并且不同期间工资待遇各不一样。田某认为公司与他签订的劳动合同有问题,见习期一年加试用期半年,他在这一年半期间内都得不到保障。该劳动合同是否正确?

    该贸易公司与田某签订的劳动合同是错误的,不能同时约定见习期1年试用期半年。

    见习期适用于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及技校毕业生等应届毕业生,是其在转为国家干部编制之前制定的考核期间,期限一般为1年。见习期满后,所在单位应及时为毕业生办理转正手续,按期为其评定专业职称、聘任相应职务、确定工作岗位。对达不到见习要求的,经所在单位讨论,报主管部门批准,延长见习期半年到1年,并将延长期限和理由通知本人,延长期限结束时仍达不到要求的,不再延长见习期,另行安排工作,工资待遇按毕业生转正工资标准低一级来定。对表现特别不好的,经所在单位领导批准,报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可以辞退。原劳动部《对〈关于劳动用工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中对“见习期”作了规定,大中专、技校毕业生新分配到用人单位的,仍应按原规定执行为期1年的见习期制度,见习期内可以约定不超过半年的试用期。由此可知,各用人单位在实践中应当注意的是,在规定有见习期的情况下,试用期包括在见习期内,二者不得累计计算期限。田某的劳动合同中见习期1年、试用期6个月,试用期应该包含在见习期内,见习期和试用期合起来是1年。

    政策来源:原劳动部《对〈关于劳动用工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特别提示:

    若用人单位认为毕业生在见习期内合格,应为该劳动者办理转正手续,为其评定专业职称、聘任相应职务、确定工作岗位;如果见习期满,达不到见习要求的可延长见习期半年到1年,或者降低工资标准;表现特别不好的,可予以辞退。公司企业在认定毕业生时应当结合多方面资料,给出具体的评论,而不能凭“考核不合格”就将毕业生辞退。

    16用人单位克扣工资,劳动者应该怎么办?

    林某是玩具厂职工,他被告之这两个月的工资只能发总额的70%。林某得知厂里效益下滑,包括厂领导在内都被减薪。可是林某本来工资就不高,厂里还克扣工资,一家人的生活形成很大压力。林某应当怎么办?

    林某作为被拖欠工资的职工可以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投诉,要求公司立即支付拖欠的工资,并且作出相应的赔偿。

    根据我国劳动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无论是小时工资、日工资、月工资等计时工资形式,还是计件工资形式,用人单位至少每月要向劳动者支付一次工资。对于实行年薪制的,则应当每月按一定比例预付,任何单位不得采取年终一次性支付的办法。原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规定,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原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林某在玩具厂正常上下班,但是玩具厂却克扣他工资,每月只发70%的工资,林某可以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投诉,要求及时支付他被克扣的工资,并要求经济补偿。

    政策来源:原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原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特别提示:

    用人单位不得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付薪时间不支付劳动者工资,这包括拒不支付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等等。职场人士遇到以上情况,不要甘吃哑巴亏,要寻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法院等机关,及时而积极地保护自己的劳动权益。

    17“最低工资”包括哪些内容?

    曾某应聘到某销售公司任销售员,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工资。一个偶然的机会,曾某得知自己的工资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水平。该公司称劳动合同中双方已明确规定工资数额,且公司给曾某的基本工资、加班费、保险、福利待遇等合计已超过该市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包含哪些内容?

    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最低劳动报酬。国家规定最低工资标准,是为了使劳动者所得工资能够维持基本的生活需要,这是强制性规定,不能用约定的形式来排除,否则就是无效协议。

    根据原劳动部《最低工资规定》,加班费、在特殊条件下工作的津贴、劳动者福利待遇不能包括在最低工资里。最低工资制度的设立是为了保障劳动者及其所赡养家人的基本生活需要,是保障劳动者基本权利的重要措施。最低工资标准一般采取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两种形式,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曾某与所在公司签订的合同违反了此强制性规定,是无效的。公司应当将加班费、福利待遇等从工资中扣除,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部分要补发给曾某。

    政策来源:原劳动部《最低工资规定》

    特别提示:

    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发所欠劳动者工资,并可责令其按所欠工资的1至5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职场人士应注意,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应剔除加班工资、特殊津贴等。

    18女职工怀孕,可以按其工作量发工资吗?

    路某在某宾馆做管理员3年了,宾馆根据她平时的工作表现给她的工资是固定工资,每月3000元。路某去年年底结婚,并怀孕。宾馆经理得知后对她的工资进行了调整,每个月以路某的实际工作量作为计发标准。管理员的工作没有具体的计算标准,调整工资计发形式的第一个月路某的工资只有1500元。该宾馆的做法正确吗?

    该宾馆的做法是错误的。

    女性怀孕生子是其自然规律,也是女性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尊重与保护女性的生育权,不得剥夺其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也作出政策性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由上可知,法律、政策都规定,用人单位在女职工怀孕期间,不能降低其工资,也不能用内部规定变相降低工资。路某怀孕后该公司提出按工作量计发工资,路某的工作形式复杂琐碎,没有具体的计算标准,以至于路某的当月工资只是以前工资的一半。该公司的做法实际上变相降低了路某的工资,是一种不符合法律、政策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予以改正。

    政策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特别提示:

    用人单位应当注意,女职工孕期的工资按规定和正常上班一样,工资、津贴都是正常发放的,奖金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发放。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有约定,在何种情况下可以调整工作岗位,依合同约定,但不能违反法律规定。

    19女职工有权拒绝从事有毒有害的工作吗?

    袁某在某铝箔厂从事电镀工作,袁某发现自己怀孕2个月,将自己的工作情况告诉医生,医生建议她不要再从事有毒有害作业。袁某拿医院的诊断证明及建议书,要求更换工作岗位,但厂领导拒绝了她的要求。袁某应该怎么办?

    袁某可以拒绝从事有毒有害的电镀工作,要求该厂为她更换工作岗位。

    电镀是利用电解作用使金属或其他材料制件的表面附着一层金属膜的工艺,电镀工作中不可避免地要接触一氧化碳、二氧化碳、氯、汞等有毒有害物质。原劳动部《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规定,怀孕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包括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氧化碳、氯、乙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由此可知,怀孕女职工袁某可以要求调换工作,在得不到允许的情况下应拒绝从事电镀这样有毒有害的工作,以保证胎儿的安全。

    政策来源:原劳动部《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

    特别提示:

    在女职工怀孕期间,应当改善其工作环境或调换工作岗位,远离有毒有害物质,维护自身及胎儿的身体健康。依据相关规定,造成女职工和未成年工身体健康损害的,除按国家规定提供治疗期间的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相当于其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

    20国家规定了发工资的具体日期吗?

    平某应聘到某文化公司工作,该公司规定每月10日前发上个月的工资。平某认为当月工资应当月发放,因此向公司提出异议。公司领导指出工资发放日是以前就与员工约定好的,现在不能改变。国家没有规定发工资的具体日期吗?

    我国的劳动法及相关政策没有规定公司、企业发工资的具体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工资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这里所说的按月支付并不是指每个月的工资一定要当月支付,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都是在下个月的上旬支付劳动者上个月的工资。原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规定,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由此可知,国家没有统一某具体的时间作为工资的发放日,而是规定工资发放日由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约定。平某就工资发放时间问题可以与公司协商,该公司对工资发放日的规定并不违法,如果平某无法接受公司关于工资发放日的规定,可以选择辞职。

    政策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原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特别提示:

    工资必须按照约定的日期准时发放,遇到法定节假日的时候,应当提前,不能延后。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21企业停工期间可以不给职工发工资吗?

    某食品加工厂因检修设备,除机修工人外全厂职工停工一周。厂里同时宣布,停工期间生产线职工没有参与劳动,月底领工资时扣除他们这一周的工资。工厂停工期间可以不给员工发工资吗?

    该食品加工厂的做法是错误的,停工期间应当给员工发工资。

    原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所谓工资支付周期就是用人单位按照国家法律规定,支付给劳动者工资的间隔,实行月薪制的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周期就是一个月,该加工厂是月底领工资说明其工资支付周期也是一个月。可以明确的是,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该食品加工厂在检修设备期间让生产线工人停工,这些员工停工并不是因为自身原因引起的,并且只有一个星期,并没有超过该食品加工厂工资支付周期,因此食品加工厂应当支付生产线工人这个星期的工资。

    政策来源:原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特别提示:

    非劳动者自身原因造成工厂停工,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应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经工会或职代会协商确定职工领取的生活费标准。

    22要求收回劳动报酬,能否申请法律援助?

    张某是低保户,两年前在某公司打工,工作时张某促成一笔业务,按当时公司的规定张某可以得到8000元提成,但是该公司一直拖欠,并没有给他。后来张某向公司索要,公司一直没有给他支付。张某想通过诉讼的方式起诉该公司,他不懂法律,又没钱请律师,他能否申请法律援助?

    张某请求原公司支付劳动报酬,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是指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援助人员,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人给予减免收费提供法律服务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法律援助条例》规定,公民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等情况,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公民申请法律援助,可直接向各社团分中心和各街道、乡镇(社区)的法律援助工作站或者通过律师代理向法律援助中心提出申请,同时提交申请材料;因其他非诉讼事项申请法律援助的,可直接或通过各社团分中心和各街道、乡镇(社区)的法律援助工作站向法律援助中心提出申请,同时提交申请材料。张某是低保户,要求收回8000元劳动报酬,他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人,可以向当地法律援助机构要求法律援助。

    政策来源:《法律援助条例》

    特别提示:

    法律援助机构对符合援助条件的残疾人减免相关法律服务费用,并协调给予盲文、手语翻译等特殊辅助。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对持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证明的涉及残疾人权益的事件,优先接待、优先办理,并减免有关费用。

    23企业能否用实物充抵奖金?

    于某是某电子销售公司员工,上个月发工资时于某领到了现金工资,还领到了一大包电子产品。经理称公司资金周转不开,向职工发放工资困难,员工的奖金只能用实物发放,发给员工的电子产品都是以低于市场价40%进行折算的。该公司可以用实物充抵奖金吗?

    该电子销售公司可以用实物充抵奖金,但是最好给于某等人发放现金作为奖金。

    奖金是针对员工对公司贡献大小而作出的奖励,如果员工对公司的贡献大,相应的奖金就多;如果贡献小,相对就少。奖金的多少要结合员工的心理期望值,如果企业没有达到员工的心理期望值,最终将打击员工的积极性。至于奖金的发放标准、形式,原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规定,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工资应当采用货币的形式,不得以任何理由用实物替代货币工资。由此可知,企业应当以货币形式支付劳动者工资,任何以实物或有价证券支付工资的做法都是违法的。奖金不属于工资的一部分,用人公司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发放奖金。该电子销售公司支付给于某等人的工资是现金,是符合规定的,用电子产品代替奖金是可行的,但是不如直接给员工发放现金为奖金更能激励员工。

    政策来源:原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特别提示:

    奖金的设立目的在于激励员工以更高的热情投入工作,更好地为公司创造价值。员工积极地投入工作也是想在基本工资的基础上拿到奖励。劳动者应当明白,如果公司有明确的奖励规定,并且自己付出了劳动,就可以理直气壮地要求奖励,为自己争得更多的经济收益。

    24加班加点工作,如何计算加班费?

    某玩具厂年前接到一笔较大的订单,由于时间紧迫,全厂职工不分昼夜地加班加点工作。全厂职工轮休了几天,终于在春节前完成订单任务,在结算工资时该玩具厂应如何为员工计算加班加点的加班费?

    该玩具厂应结合具体加班时间,按小时工资标准或日工资标准的150%~300%向职工支付加班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对工作时间作了明确的规定,即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用人单位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劳动者免不了会加班,对此,原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对加班费的支付标准作了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该玩具厂为完成订单任务,要求厂里的职工加班加点工作,在结算工资时应结合每一个职工的具体加班时间和调休时间,分别按工资标准的150%~300%支付加班费。

    政策来源:原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特别提示:

    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本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25如何计算工作日及日工资?

    史某春节后到某公司工作,双方约定每月工资2400元。4月份史某因家里私事请假7个工作日,月底发工资时,拿到工资1628元。史某对这个数额不解,认为公司少发给自己200多元。而公司称这是按国家对日工资的标准计算的,没有错误。国家每月的计薪工作日有规定吗?

    我国对工作日及日工资都有具体的计算标准。

    国务院《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规定,每月的计薪工作日为2175天,日工资为月工资总额/月计薪天数。史某每月工资2400元,每个工作日的工资为2400÷2175=1103(元),他请假7个工作日,应扣工资为1103×7=7721(元),史某4月份的工资应为2400-772.1=1627.9(元),该公司支付史某1628元工资,并没有计算错误。

    政策来源:《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特别提示:

    全体公民的节日假期由原来的10天增设为11天,职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数为2083天,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于是月计薪天数为2175天。劳动者在计算自己的日工资、月工资时,一定要将国家法定休假日计算进去。

    26新员工工作才半年可以休年假吗?

    杨某去年夏天加盟某贸易公司,在半年时间里他工作表现非常好,取得了不错的成绩。杨某得知该公司员工都有年休假,春节前他向公司领导提出他工作半年了,很累,家里70多岁的父母也很想他,准备利用年假期间回一趟老家。公司领导提出杨某是新员工,刚来半年,不能休年假,该领导的说法正确吗?

    杨某刚到公司半年,不能休年休假,他可以利用春节7天假期回老家探亲。

    年休假是指员工每年享受的连续休假期间,在年休假期间用人单位工资照付,休假的时间一般由用人单位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而定。《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由此可知,职工在单位工作1年以上才有年休假的机会,年休假时间随工作年限增长。杨某刚到公司工作半年,不符合规定的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要求,他不能带薪休年假。

    政策来源:《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特别提示:

    我国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正常的工资待遇,其休假时间应由职工个人的工作年限决定,不能在企业内部搞“一刀切”。而且,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工作已满20年的职工,如果在春节期间休年假,总共能有20多天的假期。

    27离婚职工的探亲假如何确定?

    东北人贾某大学毕业后一直在南方某国有企业工作,他通常每隔两年就与妻子回东北一次,探望家人。去年贾某与妻子离婚,年底时贾某提出他现在独身一人,应当与未婚小伙子一样每年休探亲假回老家探望家人。该企业应如何为贾某确定探亲假时间?

    该国有企业应按照未婚青年的标准确定贾某的探亲假时间。

    职工与配偶或父母分居两地,不能在公休日团聚,职工依法探望配偶或父母,而保留工作岗位和工资的带薪假期即为探亲假。只有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1年以上的职工才可以享受探亲假待遇。“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是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职工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国务院颁布的《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中规定,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由此可以看出,未婚职工可以年年有探望父母的探亲假,已婚职工4年才一次。贾某离婚后没有配偶,是单身,该国有企业应按未婚员工标准为他安排探亲假假期。

    政策来源:《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

    特别提示:

    需要指出的是,探亲假不包括探望岳父母、公婆和兄弟姐妹。新婚后与配偶分居两地的从第二年开始享受探亲假。此外,学徒、见习生和实习生在学习、见习、实习期间不能享受探亲假。

    28怀孕流产的女职工能否要求一定时间的产假?

    刘某在某公司工作,她怀孕4个月时在家做家务而流产。刘某平时体质就不太好,流产后身体更虚弱了,医生建议在家休息。刘某的爱人替她请假,公司经理称工作任务繁忙,无人顶替刘某的岗位,不同意刘某休假,并称流产又不是正常生产,应当坚持正常上班。该公司经理的说法正确吗?

    该公司经理的说法是错误的,应该给刘某42天的产假,帮助她调养身体。

    怀孕妇女一旦流产对妇女来说不仅是身体的伤害,还有心理的失落与痛苦。流产后的妇女需要一段时间进行身体恢复,以保障身体健康。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规定,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原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中规定得更为详细,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42天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由此可知,流产妇女产假时间长短与流产前怀孕的时间有关,怀孕4个月以后流产的,有42天的产假。刘某怀孕4个月的时候流产,她应当休假42天,公司经理让其立即回公司上班的决定是错误的。

    政策来源:《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原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

    特别提示:

    只要女职工没有违反计划生育的有关规定,都应该享有国家规定的产假,产假期间工资也应当是照发的。女职工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过医务部门证明后,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职工患病的有关规定处理。

    29清明节公司不放假违法吗?

    张某的父亲去年10月去世,张某为照顾老母辞职在家。今年春节后他应聘到某公司工作,清明节时张某想回家给父亲扫墓,但是公司经理告诉他清明节不放假,要张某自己趁周末回家。该公司经理的说法正确吗?

    该公司经理的说法是不正确的,该公司在清明节时应当放假。

    国务院颁布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规定,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新年,放假1天(1月1日);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由此可知,清明节是法定节日,各单位应当放假,如果安排员工工作,应当按加班支付工资。张某要求清明节回家为父亲扫墓,但该公司经理却指出该公司清明节期间不放假,公司的规定是错误的,张某可以要求清明节回家。

    政策来源:《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

    特别提示:

    清明节、端午节、中秋节是中国的传统节日,现在加入国家法定节日,让老百姓有更多的机会和时间去享受传统节日的乐趣。如果用人单位在国家法定节日要求其加班工作,则应支付其300%的加班工资。

    30用人单位有义务安排残疾人就业吗?

    许某左腿有残疾,必须借助拐杖行走。他喜欢电子技术,经过苦心钻研,技术能力比正常人都要好。许某看到某公司正在招聘技术人员,于是报名参加,应聘时该公司人事经理认为许某的技术在这批应聘者中是佼佼者,但他腿有残疾,不能招聘他。许某认为该公司的做法失当,要求进入该公司工作。

    许某可以就自己就业一事与该公司领导层进行沟通,指明自己能够从事该项工作。

    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企业作为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是其责任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残疾人就业条例》等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提供适当的工种、岗位。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保障残疾人就业义务。许某左腿有残疾,但是他电子技术好,说明他智力、动手能力上还是正常的,可以胜任他身体可以接受的工作。该公司应看到许某的技能长处,尽量安排许某就业,发挥许某的才能。

    政策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

    特别提示: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如果残疾人的肢体残疾不影响他从事力所能及的工作,各单位就应当尽量安排其就业。

    31用人单位拒收治愈后的精神病人,属于劳动争议吗?

    耿某因妻子去世曾一度精神失常,经住院治疗及家人的精心照顾,才恢复正常。耿某病愈后申请回公司上班时,公司以他患过精神病为由要与他解除劳动合同。耿某再三解释,领导还是不同意继续聘用他。用人单位解除曾患有精神病员工的劳动合同,属于劳动争议吗?

    耿某曾患有精神病,并住院治疗,他所在的公司因他曾患有精神病而解除与他的劳动合同,这属于劳动争议,耿某可以向劳动监管部门求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有平等就业的权利,即劳动者不应因任何因素而受到用人单位歧视。原劳动部《关于精神病患者可否解除劳动合同的复函》中明确规定,精神病患者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已治愈或病情很轻并得到稳定控制,经鉴定具有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应适当安排其工作,不得因病解除劳动合同。耿某因失去妻子备受打击而精神失常,但终因治疗及时而痊愈。痊愈后耿某就是一个正常人,依法享有劳动的权利,用人单位不得以他之前患有精神病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该公司解除与耿某之间的劳动合同属于劳动争议,耿某可以向劳动监管部门求助。

    政策来源:原劳动部《关于精神病患者可否解除劳动合同的复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特别提示:

    解除劳动合同属于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要求保护自己的合法劳动权益。现实生活中,有很多用人单位以各种名目解除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劳动者应认识与掌握相关法律法规,保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32劳动纠纷,一定要先进行调解吗?

    梁某因工资问题与单位发生劳动纠纷,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张调解,梁某不愿调解,想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调解委员会告知梁某,如不经调解委员会的调解,仲裁委员会不会受理他的申请。劳动纠纷调解是必要程序吗?

    劳动纠纷调解不是必要的前置程序,梁某可以不经调解而直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申请。

    劳动争议调解,是企业调解委员会调解企业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以民主协商的方式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解决纠纷。企业可以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负责调解本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企业代表、企业工会代表组成,主任由企业工会代表担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由此说明,调解不是劳动争议处理的必经程序,也不是仲裁、诉讼受理的必要条件,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梁某与企业发生劳动纠纷,调解委员会胁迫梁某参加调解活动,违反了有关调解与仲裁关系的规定。梁某可以不参加调解活动而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政策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

    特别提示:

    劳动争议调解涉及企业与员工之间的社会保险、薪资、福利待遇、劳动关系等争议,争议调解机构可以进行和解性咨询,以温和的方式解决劳动者与企业之间的劳动争议。劳动者在面临劳动争议时,可以以调解方式解决争议,专业的调解人员可以更快更好地解决问题。

    33申请劳动仲裁没有申请书可以吗?

    李某与某林场发生劳动争议,最后被解雇。李某对此不服,向当地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依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以保护自己的劳动权利。李某识字不多,可以不提交劳动仲裁申请书吗?

    李某应当提供书面的劳动仲裁申请,否则其合法权益就得不到保护。

    劳动仲裁是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居中公断与裁决。劳动者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就劳动争议提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劳动者只有对劳动仲裁不服时才能提起劳动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应当提交申诉书,并按照被诉人数提交副本。申诉书应当载明职工当事人的姓名、职业、住址和工作单位;企业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证据、证人和姓名及住址等事项。由此说明,劳动仲裁申请人应当提供书面的仲裁申请,并写明具体情况。李某本人不能写申请书,可以委托他人代为书写,或者委托代理人代其进行劳动仲裁。

    政策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

    特别提示:

    劳动者提起劳动仲裁要求,不仅要提供合格的仲裁申请书,还要提供劳动合同、本人的身份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据材料。如不能亲自参加仲裁活动需其他人代理的,需要填写授权委托书。授权必须写明代理权限,仅写“全权委托”的,代理人无权代为当事人承认、放弃、变更仲裁请求,进行和解,提出仲裁反请求及代为签收法律文书。

    34公司拒绝接受劳动仲裁通知,怎么办?

    褚某是某公司职员,因为是否办理社会保险与公司发生劳动争议,褚某申请了劳动仲裁。仲裁委员会的仲裁通知书送了好几次,公司都拒绝接收,公司负责人表示拒绝出庭,怎么办?

    公司拒绝接收仲裁通知书,仲裁委员会可以公告送达;如果公司负责人拒绝出庭,仲裁庭可以缺席裁决。

    对于仲裁通知书难以送达的情况,原劳动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仲裁文书的,可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由此可知,褚某所在公司拒绝接受仲裁通知书,仲裁机构可以公告送达。如果开始仲裁后,该公司拒绝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规定,当事人接到书面(开庭)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对申诉人按撤诉处理,对被诉人可以缺席裁决,仲裁庭可以缺席裁决。

    政策来源:原劳动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

    特别提示:

    在查明争议事实的基础上,由仲裁庭或仲裁员主持,对劳动争议案件先行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仲裁调解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字,仲裁员署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并送达当事人;调解未达成协议,或仲裁调解书送达前当事人反悔,以及当事人拒绝接收调解书的,仲裁庭应及时仲裁。

    35劳动者如何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吴某于2009年5月进入某公司工作,于2010年3月签订劳动合同。吴某认为该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并且损害了自己的利益,于是决定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举报投诉。他该如何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呢?

    吴某将该公司延后半年多才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整理成书面资料,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侵犯本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举报投诉。投诉人的投诉在劳动保障监察时效内;有明确的被投诉用人单位,且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是被投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所造成的;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管辖范围,则当地劳动监察部门应当受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吴某认为该公司延后签订劳动合同,损害了其合法的劳动权益,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他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

    政策来源:《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特别提示:

    投诉人应当提交投诉书和与投诉事项相关的证明材料。投诉书应载明投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和联系方式,以及被投诉单位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及职务。投诉人可以要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告知处理结果,该办理机构应当将案件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

    36劳动者依法上访被陷害,怎么办?

    2009年5月袁某因劳动纠纷向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上访,一年以来,他一直依照法定程序上访。2010年6月,袁某所在地的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和派出所对袁某家进行监控,并对其他居民说袁某涉嫌偷盗。对此,袁某应怎么办?

    袁某可以向当地政府或公安局进行申诉,保护自己合法的上访权利。

    信访者应依法进行信访,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如有违法信访行为,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对信访人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信访条例》规定,打击报复信访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袁某依法上访,其合法权益应受到法律保护。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派出所对袁某进行陷害,是一种打击报复信访人行为,袁某可以向当地政府或公安局进行申诉,停止对他的陷害行为,维护合法权益。如果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派出所工作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政策来源:《信访条例》

    特别提示:

    上访是公民维护自己权益的一种方式,只有依法上访其合法权益才能得到保障。如果违反集会游行示威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7职工因工死亡,其未见面的私生子是否属于供养亲属

    范围?刘某是某企业的业务经理,他有家庭,但是近两年来与张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刘某在出差时因车祸去世,被认定为因工死亡。刘某死后一个月,张某在某医院生育一男孩,经鉴定其父为刘某。这个刘某未见面的私生子,是否属于刘某所供养的亲属?

    刘某未见面的私生子是刘某非婚生子,属于他的供养亲属,刘某生前所在企业应当为他支付一定抚养费。

    原劳动部《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中指出,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是指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由此说明,因工死亡职工的非婚生子女也属于其供养亲属,其所在单位应当支付相关费用。刘某因工死亡,在他死后张某为他生了一个男孩,这个男孩是刘某非婚遗腹子,依政策规定他属于刘某的供养亲属范围,相关单位应当为其支付费用。

    政策来源:原劳动部《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

    特别提示:

    非法同居、婚前性行为、姘居、通奸及至被强奸都可能生育非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即私生子因其出生没有合法的依据,所以可能会被人们视为耻辱。但是,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与婚生子女是相同的,承担相同的权利和义务。

    38退休返聘人员在现工作单位工作时受伤,是否为工伤?

    徐某退休前是某企业高级工程师,退休后他被某公司招聘为总工程师,该公司为他缴纳了工伤保险等费用。徐某在新的工作岗位上受伤,这是否为工伤?

    徐某退休后又进入社会工作,新公司为他缴纳工伤保险等费用,他在新的工作岗位上受伤应为工伤。

    现在很多退休职工都再次进入社会工作,不仅丰富了自己的晚年生活,还增加了收入。这些退休职工在新的工作岗位上受到人身伤害,是否属于工伤,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离退休人员与现工作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以及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问题的答复》中明确规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六十一条等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受聘于现工作单位,现工作单位已经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其在受聘期间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由此可知,退休职工再就业,如果新的工作单位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在新的工作岗位上受伤的按工伤处理。徐某退休后到一公司任总工程师,该公司为他缴纳了工伤保险,徐某在工作岗位上受伤,依政策规定应当视其为工伤。

    政策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离退休人员与现工作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以及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问题的答复》

    特别提示:

    很多退休老人不服老,退休之后想进入社会工作,发挥余热。他们在再次进入社会工作时,首先要注意选择合适的工作岗位,劳动强度大、工作风险大的工作已经不适合了。其次是要与新的工作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将劳动中的风险进行约定,让自己更好地发挥才能。

    39试用期内意外受伤,是否属于工伤?

    范某在某机械公司工作,在试用期安装调试机器时,机器突然运转将他的左手绞了进去。公司立即将其送到最近的医院进行抢救,后经治疗,范某失去了左手。范某在试用期公司没有给他缴纳社会保险,范某受伤是否应认定为工伤?

    范某在试用期内工作中受伤,应当视为工伤,该公司应承担其受伤后的相关费用。

    工伤,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活动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事故伤害和职业病伤害。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只要形成劳动关系,即劳动者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适用劳动法。说明只要成立事实上的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就要互相负责,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约束。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都成为工伤的劳动主体。由此可知,劳动者试用期内与用人单位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劳动者受伤应当视为工伤。范某在试用期意外受伤,他是在为公司安装调试机器时,机器突然运转而受伤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政策来源: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原劳动部《工伤保险条例》

    特别提示:

    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特别是劳动者一方在约定试用期时应将技术含量的因素考虑进去,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这是针对用人单位不分情况,一律将试用期约定为6个月,《劳动合同法》进行调整的具体措施。

    40职工外出学习休息期间受到他人伤害应否认定为工伤?

    于某大学毕业到某企业工作,他积极上进、虚心学习,工作得到了企业领导的一致认同。今年春节后,该企业派于某到某地学习,以提高他的业务水平。学习期间,有一天晚上在培训处于某与同来学习的张某一起打台球时,被张某打伤。于某的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

    于某外出学习期间在培训处被张某打伤,可以认定为工伤。

    现在很多公司和企业为了提高员工素质、提升企业文化素养,都会安排部分员工外出学习。员工外出学习时,其人身权益能否得到相应的保障,是员工急切想知道的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职工外出学习休息期间受到他人伤害应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的答复》中规定,职工受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期间,在学习单位安排的休息场所休息时受到他人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由此可知,员工外出学习期间应受到公司的人身权益保障,外出学习休息期间受到他人伤害的应当视为工伤。于某受单位指派外出学习,在学习休息时被张某打伤,依政策规定应当视为工伤。

    政策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职工外出学习休息期间受到他人伤害应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的答复》

    特别提示:

    单位委派职工外出学习,在指定的学习休息场所被他人无故殴打致伤,在获得民事赔偿后的法定期间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劳动者尤其是被派外出学习、培训的劳动者应注意,休息是学习的组成部分,外派学习休息期间受到他人伤害应认定为工伤。

    41工作期间休息时受伤,是工伤吗?

    曾某是某广告公司策划人员,某天下午他连续工作了3个小时,觉得有些头晕,于是到办公室外的走廊里吸烟并休息一下。恰在此时,走廊上方的灯罩坠落砸在曾某的头上,曾某当即头破血流,后被送到医院缝了5针。曾某在单位工作期间休息时受伤,能否被认定为工伤?

    曾某工作间隙休息时意外受伤,应当被认定为工伤,由此带来的医疗费用应由该广告公司承担。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工作期间稍事休息,是为了在后面的工作时间内能够更好地劳动、创造出更高的劳动效率,所以工作期间的休息时间应该被视为工作时间的一部分。由此可知,工作期间在工作场所附近稍事休息,休息期间受伤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曾某之所以休息是由于要调整身体状态不影响到工作而为之,应该归于工作原因,曾某在工作期间的休息时间所受的伤害属于在工作时间与工作场合内、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事故伤害,应该认定为工伤,可以享受工伤待遇。

    政策来源:《工伤保险条例》

    特别提示:

    在工作过程中需要间隔休息是由该工作量集中、劳动强度大的性质决定的。安排职工在工作期间休息是为了在后面的工作时间内能够更好地劳动、创造出更高的劳动效率,所以工作期间的休息时间应该被视为工作时间的一部分。

    42下班时遭遇抢劫受伤算工伤吗?

    前不久北京市民曹女士在下班回家途中遭遇一伙劫匪抢劫,由于家住离市区较远的五环,曹女士在呼救无效后被劫匪砍伤,其丈夫何先生找到了曹女士的单位要求以工伤来给与相应的医疗补偿,而单位却拒绝了。就本案来看,曹女士在下班途中被砍伤算是工伤吗?

    《职工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遇到交通事故受伤,可以认定为工伤;但上下班途中遇到抢劫受伤,法律上并没有规定可以认定为工伤。因此,下班时遭遇抢劫受伤,不能被认定为工伤。

    政策来源:《职工工伤保险条例》

    特别提示: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43提前上班途中受伤能否算工伤?

    梁某是北京某国有企业员工,按公司排班安排,事出当天梁某上的是夜班,晚9点为上班时间。梁某从住处到上班地点,开车一般在30分钟左右。2010年9月12日晚7时30分左右,梁某提前1个半小时驾车到公司上班,途中为躲避一行人而受伤,被送至市医院住院治疗,于2010年12月4日出院,诊断结论为右膝韧带断裂。梁某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后被认定为工伤,然而单位根据梁某上班时间认为工伤认定不当。究竟提前上班途中受伤是否算工伤呢?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原劳动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将“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解释为既可是职工驾驶或乘坐的机动车发生事故造成的,也可以是职工因其他机动车事故造成的。

    梁某受伤是否是在上班途中,首先从时间上看,该行政法规并未规定职工必须准时准点上下班,职工无论是提前上班还是推迟上班,均不影响工伤的认定。虽然从客观上看,梁某于7时30分左右发生交通事故,距离所规定的上班时间9时还有将近一个半小时的时间,但考虑到梁某从住处到达单位仍需近30分钟的时间,而且其到单位后还需要换衣服和别人进行交接班,因此梁某提前上班具有合理性。其次,上下班的路线应当是职工上下班通常可以选择的路线,而不应限于是职工上下班的最近路线或者最方便路线。“上下班途中”应是在合理时间内经过合理路线。

    梁某到单位上班可能有不同路线,其发生交通事故当天行走的路线,也是其中的一条,且该条路线是其平日常走路线,因此断定为工伤。

    政策来源:《工伤保险条例》、原劳动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特别提示: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职工或者其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44值班期间被他人打伤,可以算做工伤吗?

    汪某是某私立小学老师,为了增强学校的安保,他和其他年轻男教师一起被安排值班。某天中午在汪某值班时,看到一伙校外青年进入学校欲寻衅滋事,于是上前阻止并劝说这伙人离开,结果被打成重伤住进医院。汪某在值班期间被他人打伤,可以算做工伤吗?

    汪某在值班时受伤,应当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由此可知,为保障本单位及人员的利益与不法分子作斗争属于因履行工作职责,由此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被认定为工伤。汪某被安排值班,为了保证学校的正常秩序,同时也是为了保护学生的安全而与不法分子作斗争,因此遭到殴打而受伤,应当认定为工伤。

    政策来源:《工伤保险条例》

    特别提示:

    值班是履行工作职责的行为,值班期间受伤应当认定为工伤。如果是因劳动者酗酒等原因造成的则不构成工伤,只能是一般民事侵权案件。值班时受伤可以要求对方给予一定的赔偿,如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及残疾赔偿金,但要求单位给予赔偿则没有法律依据。

    45公司司机醉酒驾驶发生车祸受伤,能算做工伤吗?

    沈某是某物流公司司机,已经在该公司工作5年多了,一直没有出现任何交通问题。某天沈某在家吃午饭时陪客人喝了3两多白酒,他自以为没有问题,下午继续开车上路。结果途中酒力发作,驾车撞上了公路隔离带成重伤。后经交警检测,沈某体内酒精超标,属于醉酒驾车。沈某能享受工伤待遇吗?

    沈某醉酒驾车出车祸,不能被认定为工伤,他不能享受工伤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导致伤亡、因醉酒而导致伤亡以及自残或者自杀的,均不得认定或视同工伤。由此可知,因醉酒而导致的伤亡事故,无论是否发生在工作时间与工作地点以及是否因工作原因,均不得作为工伤处理。沈某醉酒驾车导致事故,自己也受到重伤,但依政策、法律的规定不得认定为工伤,也不能享受工伤待遇。

    政策来源:《工伤保险条例》

    特别提示:

    劳动者因工作原因所受到的伤害只有经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为工伤的,才能依法享受到相关的工伤待遇。劳动者醉酒驾车虽然是执行用人单位的职责,但是其没有遵守劳动规定,不能被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为工伤,不能享受工伤待遇。

    46谁可以提出职业病认定申请?

    秦某是某面粉加工厂车间工人,在该工厂工作近5年了。工作时包括秦某在内的10多名工人并没有得到必要的劳动保护,工厂只是发一件围裙了事。秦某现在总是觉得胸口疼,经检查他有肺病。秦某认为自己的情形应当属于职业病,他可以提起职业病认定申请吗?

    秦某可以将诊断报告交给面粉加工厂领导,由加工厂向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提起工伤认定申请;如果面粉加工厂不提起认定申请的,秦某可以直接向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提起工伤认定申请。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秦某已经被医院诊断为患有肺病,他可以要求加工厂提起工伤认定;如果加工厂不提起申请,秦某可以在诊断之日起1年内自行提起工伤认定申请。

    政策来源:《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特别提示:

    用人单位如果没有在规定时间内提起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职业病患者在治疗中产生的费用,只要是符合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都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47非法用工单位的员工受伤能否享受工伤待遇?

    纪某与梁某合伙开办了一家家装设计工作室,没有经过注册登记,也没有为员工办理各种保险。严某应聘到该工作室工作,工作时因过度劳累而不慎摔倒在地,导致左上臂骨折。严某可以享受工伤待遇吗?

    严某不可以享受工伤待遇,但是他可以要求纪某和梁某给付他一次性赔偿,且赔偿金额不得低于工伤保险的标准。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该单位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据此规定,对于严某的受伤,纪某和梁某应当给予一次性赔偿,且赔偿标准不得低于工伤保险待遇。

    政策来源:《工伤保险条例》

    特别提示:

    非法用工单位的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可以依政策、法律的规定要求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其权利并不因用人单位属于非法用工而受到影响。

    48职工工伤治疗期间享受哪些待遇?

    楚某因工受伤致残,治疗期间需要大笔的治疗费用。楚某就工伤治疗费用一事与单位领导协商,领导答应先借给他一部分生活费,从以后的赔偿款中扣除。楚某应该享受什么样的工伤待遇?

    楚某工伤治疗期间应当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由此可知,受工伤职工在治疗期间以及后期调理期间都享受工伤待遇。楚某在治疗期间,住院伙食补助费由单位支付,在接受治疗时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享受原工资福利,在指定医疗机构所需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在治疗期间需要护理的,所产生的费用由单位负责。

    政策来源:《工伤保险条例》

    特别提示:

    工伤待遇依据其受伤程度而有不同的标准,工伤职工到指定医院治疗工伤或职业病所需的挂号费、诊疗费、住院费、医疗费、药费、就医路费全额报销。经批准转外地治疗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按照本企业职工因公出差的标准报销。

    49工伤鉴定等同于工伤认定吗?

    钱某是某工厂职工,在新厂房施工中从3米多高的梯子上摔倒在地,左手腕骨折,被送至医院治疗。此后,因工伤补偿与厂方交涉未达成一致意见。钱某提出进行工伤鉴定,以保护自己因工致伤的利益。

    工伤鉴定不同于工伤认定,工伤鉴定是建立在职工已经被认定为工伤的基础上的。

    工伤鉴定是在申请工伤鉴定的职工被认定为工伤的基础上,在其医疗终结或医疗期满之后,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其工伤有关事宜进行鉴定的行为。工伤鉴定的范围包括:劳动能力鉴定,停工留薪期鉴定确认,护理等级鉴定,伤残辅助器具配置鉴定等。各级劳动鉴定委员会应当按国家制定的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对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伤残后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和护理依赖程度进行等级鉴定。原劳动部、卫生部《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规定,符合评残标准一级至四级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五级至六级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级至十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伤残待遇的确定和工伤职工的安置以评定的伤残等级为主要依据。钱某工作中受伤已经被认定为工伤,因工伤补偿与厂方未达成一致,就此他可以申请工伤鉴定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政策来源:原劳动部、卫生部《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

    特别提示:

    工伤职工的伤情处于相对稳定的状态或者已经痊愈时,可以申请工伤鉴定。受伤职工在申请工伤鉴定时应提交工伤认定决定书(或工伤证)、工伤诊断证明,以及医院记载的有关负伤职工的病情、病志、治疗情况等资料,包括有关的放射材料。

    50我国法定退休年龄是多少?

    郑某夫妻二人都在某二甲医院工作,他们的儿子5年前到美国读研究生,现在在美国定居。郑某的儿子计划今年结婚,他想把郑某二人接到美国去。但是,郑某二人指出他们都只有54岁,还没有到退休年龄,拒绝到美国去。我国公民多大年龄可以退休?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并没有关于退休年龄的规定,退休年龄是由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所规定的。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构成了我国几十年来退休年龄制度的基础,根据这个办法规定我国现行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从事井下、高温、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退休年龄是,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郑某夫妻二人在某医院工作,他们都只有54岁,没有到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能退休。

    政策来源:《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特别提示:

    一般来说,公务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大多数可能是愿意延长退休年龄的;而对于下岗、失业人员来说,只要参加了养老保险并按规定缴纳了保险费的,一般都希望早点退休,因为到了退休年龄可以领取养老金,这比他们靠打零工和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所得的收入可能要多得多或者稳定得多。

    51劳动者能否提前退休?

    赵某的父亲是公交司机,属于特殊工种,工作好几十年了,现在年纪大了,身体也不怎么好。赵某想让他办理提前退休,他想知道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有哪些相关规定?在我国有哪些情况可以提前退休?

    赵某的父亲从事特殊工种工作,如果满足相关政策规定可以办理提前退休。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规定,以下四种情况可以办理提前退休:(1)从事特别繁重的体力劳动、井下、高空、高温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满一定年限;(2)因病或非因公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连续工龄满10年,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的职工;(3)国务院确定的111个“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的国有企业破产时职工年龄距法定退休年龄相差不足5年的,可以提前退休;(4)在1998~2000年内有压锭任务的国有纺织企业中,纺织工种挡车工岗位上连续工作满10年,工龄满20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再就业确有困难的职工,可以提前退休。但提前退休的数量必须控制在限额指标之内。赵某的父亲是公交司机,从事的是特殊工种,他可以到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咨询,办理提前退休手续。

    政策来源:《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特别提示:

    政策性提前退休的,应提供本人退休申请、批准文件、企业破产裁决书等有关证明材料;因病或非因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退休、退职的,提供本人申请和《职工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表》;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若职工本人档案中对从事特殊工种年限记载不全的,还需提供确能证明其从事特殊工种及年限的原始相关材料。

    52因病提前退休必须经过劳动能力鉴定吗?

    5年前张某是某机电安装工程公司的员工,他在安装焊接蒸气管时从二楼楼顶跌下,导致左腿骨折。后经治疗张某的左腿没有完全恢复,不能从事以前的工作。张某在公司领导照顾下一直从事门卫工作。现在张某55岁了,想提前退休,是否应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张某是工伤职工,他要求提前退休可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是职工发生工伤或非因工伤病,经治疗伤情或病情相对稳定后,对职工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提出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包括对职工因工负伤、职业中毒、职业病和非因工伤病进行鉴定,以及确定医疗终结、评定因工致残程度、因病劳动能力状况,复查伤、病情况变化后的残疾状况、变更残疾等级及其他劳动能力鉴定。原劳动部、卫生部《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规定,因病非因工负伤、病退、供养直系亲属劳动能力鉴定的,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提供相关病历及检查结果。病退的还要提供企业病退人员公示证明,供养直系亲属的还要提供供养亲属核定表。张某工伤后想提前退休,他可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以利于相关部门参考。

    政策来源:原劳动部、卫生部《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

    特别提示:

    参加本地养老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因病非因工负伤职工或其供养亲属,可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人将鉴定材料上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医院专家对职工的伤残程度进行鉴定。

    53哪些人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袁某大学毕业后到南方某城市工作,户口就挂在学校。她听说她所在企业的职工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但是自己的户口不在本市,不知能不能参加养老保险,参加养老保险有资格和条件的限制吗?

    袁某可以在工作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中规定,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城镇各类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都要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此可知,目前我国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参保人员包括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外商投资企业职工、城镇私营企业职工、个体劳动者和灵活就业人员。这里的职工包括所有与用人单位有劳动关系的个人,即不仅包括正式职工,也包括临时工;不仅包括户籍关系在本地的职工,也包括户籍关系在外地的职工;不仅包括城镇职工,也包括农民工。袁某虽然工作单位所在地和户口所在地不在同一城市,但是她依政策规定依然可以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

    政策来源:《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

    特别提示: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缴纳养老保险费,在劳动者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因其他原因而退出劳动岗位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向其支付养老金等待遇,从而保障其基本生活。

    54员工遭解聘后,能要回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吗?

    秦某因违反工作规程而被公司解聘,他在该公司工作5年多,基本养老保险费也缴费5年多了。秦某认为,公司要解除与他的劳动合同,则应该将其5年来缴纳的养老保险费退还。职工被解聘后能要回自己已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吗?

    秦某被解聘,已缴的基本养老保险不能要回,这些费用依然在他的个人账户中。

    原劳动部《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职工与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职工养老保险关系应按规定保留,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管理。由此可知,员工虽然与公司解除了劳动关系,但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不因劳动关系的解除而消失。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继续管理,包括缴费年限、缴费金额等缴费的基本情况也会被记录在案。员工的基本养老关系暂时中断,待其重新工作后,仍可以继续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中断前后的缴费年限可以相加累计。秦某被解聘,已缴的基本养老保险仍然存在于他的个人养老保险账户内,他不能要回。

    政策来源:原劳动部《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特别提示:

    职工与原工作单位脱离了工作关系,如重新找到工作单位应尽快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如没有找到合适的工作单位,可以将社会保险关系转出,自行缴纳相关费用。

    55职工拒绝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要求支付现金,可以吗?

    邹某大学毕业后到一家私营公司工作,每个月的工资在2000元左右,每月需扣除100多元的基本养老保险费。邹某不愿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从而节省一部分费用。公司老板听后,觉得员工自愿不参加养老保险还能省掉公司要缴纳的社会统筹部分,就痛快地答应了邹某的请求。职工可以自己拒绝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而要求支付现金吗?

    邹某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不应该拒绝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要求支付现金。该公司老板也不得以员工不愿意参保为由不参保。

    基本养老保险是依据法律、法规强制实行的法定保险制度,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是每个企业和职工应有的权利也是其应尽的义务。《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不得减免。由此可知,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参保,更不能以员工不愿意参保为由不参保。邹某应当要求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该公司不得以邹某不愿意为由不为其参保。

    政策来源:《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特别提示:

    个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以上(含15年),符合待遇领取条件后,由本人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机构提出领取申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机构按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核定、发放基本养老金,包括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就是给自己存养老金,企业职工应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

    56公司不为员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怎么办?

    林某在某私营企业工作,进入企业时双方约定试用期1个月,转为正式职工后再办理基本养老保险。林某试用期后正式工作半年了,该企业还没有为他办理基本养老保险。林某应该怎么办?

    林某应与该公司相关领导进行协商,协商不成可以向劳动部门投诉,或是向劳动仲裁部门提起仲裁申请,仍未得到圆满解决时,林某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用人单位不为职工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属于违法行为。《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缴费单位逾期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由此可知,用人单位不缴纳员工养老保险,员工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明确要求用人单位立即办理,并为本人补缴未缴纳的保险费;(2)向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3)在知道用人单位未为自己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后的60日内,或者在与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后的60日内(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从被单位辞退之日计算),向市、区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仲裁;(4)超过法定时效未被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受理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林某所在单位一直不为他缴纳养老保险,他可以用以上措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政策来源:《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特别提示:

    面对用人单位迟迟不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况,劳动者可以用多种措施和方法维护自身权益。劳动者首先应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以求最快解决养老保险的相关问题。

    57定居国外的退休者能回国领取养老保险金吗?

    宋某从某事业单位退休后随儿子在国外住,他很适应国外的生活,而且儿子的工作繁忙,他想帮助儿子打理日常生活。宋某想知道他定居国外,还可以回国领取他的养老金吗?

    宋某可以回国领取养老金,也可以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款寄汇至国外。

    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的人口流动很大,部分人到国外发展。原劳动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的通知》规定,出国定居的离退休人员,经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后,其基本养老金可以委托亲属或他人代领。在国内异地居住的,也可以委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邮局、银行寄汇给本人;出国定居的,若国内无亲属或他人代领,本人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款寄汇至国外的,汇费由其个人负担。由此可知,宋某可以回国亲自领取,或委托国内的亲属代领,如果国内无亲属或他人代领,宋某可以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款寄汇至国外,汇费由其个人负担。

    政策来源:原劳动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的通知》

    特别提示:

    出国定居的离退休人员,经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后,其基本养老金可以委托亲属或他人代领。申请人要注意应当由退休金领取人本人提出申请,并办理合法手续,其他人不得提出申请。

    58用人单位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人账户应如何管理?

    代某是某公司员工,该公司因效益不好,近半年来没有足额为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代某自己按时缴纳了养老保险费用。该公司没有为代某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代某自己缴纳的那部分还能记入个人账户吗?

    公司欠缴期间代某自行缴纳的部分不能记入其个人账户。

    原劳动部《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对于因某种原因单位或个人不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视为欠缴。欠缴月份无论全额欠缴还是部分欠缴均暂不记入个人账户,待单位或个人按规定补齐欠缴金额后方可补记入个人账户。职工所在企业欠缴养老保险费用期间,职工个人可以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用,所足额缴纳的费用记入个人账户,并计算为职工实际缴费年限。由此可知,该公司一段时间之内没有为代某缴纳足额的基本养老金,应视为欠缴。代某自行缴纳的部分暂不记入个人账户,代某应要求该公司及时为自己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用。

    政策来源:原劳动部《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

    特别提示:

    代某应及时补缴相关费用,按规定出现欠缴情况后,以后缴费采用滚动分配法记账,缴费先补缴以前欠缴费用及利息后,剩余部分作为当月缴费。代某为确保基本养老保险中账户稳定,应及时补充费用。

    59个人基本养老保险账户能转移吗?

    王某在甲地工作,并在该地办理了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后来王某在乙地找了份工作,他如何将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转移到乙地?

    王某工作的甲地和乙地如果是在同一统筹地区,则只转移关系不转移账户;如不在同一统筹地区,则可以转移账户。具体情况应当到当地社保办统筹管理处进行详细咨询。

    与企业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接续和个人账户转移,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规定。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由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参保人员达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其在各地的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含本息,下同)累计计算;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前,不得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其中出国定居和到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定居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按下列方法计算转移资金:(一)个人账户储存额:1998年1月1日之前按个人缴费累计本息计算转移,1998年1月1日后按记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计算转移。(二)统筹基金(单位缴费):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王某能否转移其个人养老账户应视甲地乙地是否在同一统筹区域而定。

    政策来源: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

    特别提示:

    职工转出个人养老保险账户应持以下材料: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与新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本人档案、《职工养老保险手册》等。要求转出的职工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转出手续,填写《本地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基金转移申请表》。

    60非在编人员能否查询社会保险缴费情况?

    朱某通过企业招工参加工作,档案里表明是合同制工人,后来调入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在工勤岗位,属非编制内人员,但其他一切待遇同其他人没有区别,由财政拨款,包括工资级别、福利待遇以及分房、公费医疗等等。朱某作为事业单位的非在编人员,他能否查看自己的社会保险缴费情况?

    朱某可以到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查看自己的社会保险缴费情况。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缴费记录,其中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并应当按照规定记录个人账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保存缴费记录,并保证其完整、安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至少每年向缴费个人发送一次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通知单。缴费单位、缴费个人有权按照规定查询缴费记录。非在编人员养老保险账户按本人缴费基数的11%建立。朱某作为非在编人员可以到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求查询缴费记录。

    政策来源:《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特别提示:

    机关、事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已经使用的非在编人员,一时清退有困难且使用期限超过1年以上的单位应通过市、区、县人才服务中心为非在编人员代为办理养老、医疗保险,并由代办机构所在的区、县社保中心专门为非在编人员建立账户。

    61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还可以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

    保险吗?52岁的刘某最近成了失地农民,现在老人正在为自己失去土地而苦恼。刘某在外打工时曾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回乡后一直是自己在缴费。现在他还未到领取退休金的年龄,他可以办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吗?

    刘某不可以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在达到法定的退休年龄后,刘某只可以领取社会基本养老的养老金。

    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所规定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国家保障全体农民老年基本生活的制度,是政府的一项重要政策,其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是: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要从我国农村的实际出发,以保障老年人基本生活为目的;坚持资金个人缴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予以政策扶持;坚持自助为主、互济为辅;坚持社会养老保险与家庭养老相结合;坚持农村务农、务工、经商等各类人员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一体化的方向。参保范围是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新农保。新农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刘某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他不符合新农保政策规定的参保范围,因此不可以办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政策来源:《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

    特别提示:

    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地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国家依据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62失业人员进行失业登记才能领到失业保险金吗?

    郭某在某化工厂工作3年了,工作之初就参加了失业保险。该化工厂因为产品滞销,裁减了郭某等30名员工。郭某失业在家,家庭开支有困难,他想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但工作人员告诉他应当先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否则不能领取失业保险金。该工作人员的说法正确吗?

    该工作人员的说法正确,郭某应到当地就业服务中心进行失业登记,如有求职要求才能领取失业保险金。

    《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失业后,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失业保险金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郭某失业在家,已经缴纳了3年多的失业保险费用,并有求职要求,应先办理失业登记,才能领取失业保险金。

    政策来源:《失业保险条例》

    特别提示:

    由于失业证要上网登记,为确保信息准确,请办证本人亲自办理。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领取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满2年的,领取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满3年的,领取8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满4年的,领取1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满5年不足10年的,第5年领取1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以后每递增1年增加1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满10年以上的,领取2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63主动辞职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吗?

    方某在某私营公司担任行政主管,他从5年前进入该公司起就一直缴纳各种社会保险,其中包括失业保险。两个月以前方某与该公司经理发生冲突,一气之下离开公司。方某办理了失业登记,他可以要求领取失业保险金吗?

    方某因为个人原因离开工作单位,他虽然办理了失业登记,但是不能领取失业保险金。

    《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之一是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原劳动部《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规定,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具体包括下列情形:终止劳动合同的;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三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由此可知,劳动者自行提出离职不属于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其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方某因工作中与经理发生冲突而自行提起离职,并不是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不能领取失业保险金。

    政策来源:《失业保险条例》、原劳动部《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

    特别提示:

    因用人单位不按规定提供劳动条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因用人单位以暴力、胁迫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强迫劳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因用人单位克扣、拖欠工资,或者不按规定支付延长工作时间劳动报酬,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因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或者集体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等等,都属于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情形,失业后如符合其他条件都可以要求领取失业保险金。

    64失业后能否要求进行就业技能培训?

    江某在某公司工作期间一直缴纳社会保险,去年因为公司经营困难将江某等15人解聘。江某现在40岁了,只有高中文化程度,再找一个合适的工作很不容易,她能否进行就业技能培训?

    江某应到当地劳动就业管理中心申请职业指导等服务,但不能要求对自己进行就业技能培训。

    原劳动部《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明确规定,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劳动者提供就业政策法规咨询;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及其他公共就业服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根据政府确定的就业工作目标任务,制定就业服务计划,推动落实就业扶持政策,组织实施就业服务项目,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就业服务。但是该服务机构并不是技能培训班,并不能对每一个要求就业的人员进行具体的技能培训。江某失业后当地就业服务机构可以为其再次就业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等服务,但并不能为其提供劳动技能培训服务。

    政策来源:原劳动部《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特别提示:

    失业人员要证明自己、重新塑造自己的形象,就要再次走入社会,找到一个最合适的职位。我国大力支持失业人员再就业,并出台了一系列的保障措施,失业人员应及时到就业管理机关进行咨询,以保障自己更好、更快就业。

    65社保部门销毁参保人员档案,怎么办?

    袁某去年在某企业工作时参加了社会保险,今年3月份他跳槽到另一公司工作,在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时发现社保部门工作人员林某已经将他的档案销毁,袁某应当怎么办?

    袁某应当要求社保部门限期改正,及时补办他的社保信息,并要求对工作人员林某进行处罚。

    社保档案关系到一个人能否更好地得到社会保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人员应尽力保护好每一个人的社保信息、社保档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中明确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如果有不按规定归档或者不按规定移交档案的;伪造、篡改、隐匿档案或者擅自销毁档案的;玩忽职守,造成档案遗失、毁损的;违规提供、抄录档案,泄漏用人单位或者个人信息的等情形,应限期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工作人员、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给参保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袁某参加了社会保险,但是社保部门工作人员无故将他的档案销毁,袁某应要求该社保部门对林某进行处罚,并及时补办他的社保档案。

    政策来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

    特别提示: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建立和保管社会保险业务档案不会向参保对象个人收取费用。同时,在依法为参保单位和参保个人提供档案信息查询服务时也不会向单位或个人收取费用。个人在办理社保档案查询时如果被收取费用,应及时要求返还,如协商不成可以提起行政复议。

    66女职工生育后,如何要求支付生育医疗费?

    张某是某单位职工,她参加工作以来一直在本单位缴纳社会保险,因为她是本市人还缴纳了生育保险。今年3月份张某在某妇幼保健医院剖宫产下一女,她是计划内生育,能否办理女职工生育医疗费支付?

    张某可以申请办理女职工生育医疗费支付。

    生育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对怀孕、分娩女职工给予生活保障和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政策。其宗旨在于通过向职业妇女提供生育津贴、医疗服务和产假,帮助她们恢复劳动能力,重返工作岗位。原劳动部《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规定,女职工生育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产假。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照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女职工生育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超出规定的医疗服务费和药费(含自费药品和营养药品的药费)由职工个人负担。女职工生育出院后,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其他疾病的医疗费,按照医疗保险待遇的规定办理。女职工产假期满后,因病需要休息治疗的,按照有关病假待遇和医疗保险待遇规定办理。张某所在单位为她代理了生育保险,她在某妇幼保健院剖宫产下一女,生产所支付的费用她可以申请由生育保险支付,超过的部分自己承担。

    政策来源:原劳动部《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

    特别提示:

    生育保险提供的生活保障和物质帮助通常由现金补助与实物供给两部分组成。现金补助主要是指给予生育妇女发放的生育津贴。实物供给主要是指提供必要的医疗保健、医疗服务以及孕妇、婴儿需要的生活用品等。我国生育保险医疗服务项目主要包括检查、接生、手术、住院、药品、计划生育手术费用等。

    67经济效益不好,单位可以暂时不缴存住房公积金吗?

    某公司因经营不善,经济效益非常不好。该公司有员工四五百人,全部都按照正规程序缴存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对公司是笔庞大的支出。该公司总经理决定,对员工的住房公积金实行暂缴,以后经济好了再缴。该公司总经理的决定正确吗?

    该公司如经正规程序可以暂缓缴存住房公积金,但仅凭公司总经理的一句话不能认定为是正确的决定。

    住房公积金是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是住房分配货币化、社会化和法制化的主要形式。单位为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以及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实行专户存储,归职工个人所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该公司经营困难,缴存大笔住房公积金相对困难,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仅仅由总经理决定暂时缓缴住房公积金是不符合政策、法律规定的。

    政策来源:《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特别提示:

    企业在资金确有困难时可以降低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或者缓缴,职工应当理解企业的做法。但是,企业一旦经营状况改善或具备了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条件,就应当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

    68承担不起房租能否支取住房公积金?

    钱某工作10年了,他的住房公积金账户里已经有不少钱。钱某一直没有动用过自己的住房公积金,也没有办理公积金贷款。钱某一家一直租房住,现在租金大涨支付租金有点吃力,他能否将自己的住房公积金支取出来?

    钱某支付的房租如果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可以到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支取自己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职工有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离休、退休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等情形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钱某工作10年一直缴存住房公积金,现在他支付房租有些吃力,如按当地的标准他的房租超过了自己的承担能力,他可以经单位开具证明申请提取自己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钱某;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政策来源:《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特别提示:

    享受本市廉租住房政策的、承租经济适用住房的、通过市场租赁方式依法租用住房,月房屋租赁费用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一定比例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支付房租,在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不足时,可以提取其配偶或同户直系血亲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存储余额,但需征得被提取人的书面同意。

    69没有子女供养,能否申请为农村五保户?

    家住某村的田某夫妇二人没有生育能力,也未能领养到一个孩子,所以膝下没有一男半女。去年田某的妻子去世,田某现在60多岁了,身体渐渐有些吃不消。他听说政府可以承担五保户的生养死葬,他没有子女,能否申请为农村五保户?

    田某符合五保户的条件,可以申请成为农村五保户。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规定,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应当由村民本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因年幼或者智力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由村民小组或者其他村民代为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对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在本村范围内公告;无重大异议的,由村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此可知,像田某这样无赡养人的老年人,可以申请享受农村五保户待遇。相关机构应给予他们在吃、穿、住、医、葬方面的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

    政策来源:《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

    特别提示: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申请人的家庭状况和经济条件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进行复核。申请人、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70城镇居民如何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魏某和丈夫都是下岗职工,他们都没有找到工作,还要供养一个上中学的儿子,经济上相当吃力。他们想申请最低生活保障金,如何申请?

    魏某夫妇应向当地民政部门提起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规定,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有从当地人民政府获得基本生活物质帮助的权利。其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包括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应当给付的赡养费、扶养费或者抚养费,不包括优抚对象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其办理程序为,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材料,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由其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初审,并将有关材料和初审意见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魏某夫妇应准备相关材料向当地街道办事处提起申请,是否符合规定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政策来源:《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特别提示:

    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城市低保待遇的审批,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县(市)区民政部门批准后,申请人所在社区要及时张榜公布审批结果,时间不少于3天,接受群众监督。无异议的,由社区代发省民政厅统一监制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

    71农村居民如何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张某年近40岁,是农村户口。张某很勤劳,但是他遭遇很不幸,在一次车祸中妻子和儿子都去世了,自己也因此丧失了劳动能力。现在张某的正常生活成了问题,他想申请农村低保,但不知道能不能得到批准?

    张某可以向当地村委会提起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

    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中规定,农村居民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按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额享受。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有一定收入的,按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差额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既要严格规范,又要从农村实际出发,采取简便易行的方法。主要经过申请、审核和审批;民主公示;资金发放;动态管理等步骤。申请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一般由户主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村民委员会受乡(镇)人民政府委托,也可受理申请。受乡(镇)人民政府委托,在村党组织的领导下,村民委员会对申请人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组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后提出初步意见,报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张某是农村户口,丧失劳动能力后可以向当地村委会提起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以维持自己的基本生活。

    政策来源:《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

    特别提示:

    在核算申请人家庭收入时,申请人家庭按国家规定所获得的优待抚恤金、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以及教育、见义勇为等方面的奖励性补助,一般不计入家庭收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按照能够维持当地农村居民全年基本生活所必需的吃饭、穿衣、用水、用电等费用确定。

    72流浪人员如何申请社会救助?

    高某与妻子二人先后因病丧失了劳动能力,现在人均年收入为237元。高某夫妻俩没有子女,两人来到上海流浪。他们夫妇俩生活基本没有什么保障,能否申请社会救助?

    高某夫妻二人可以申请社会救助,以帮助夫妻二人度过难关。

    国务院颁布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规定,向救助站求助的流浪乞讨人员,应当如实提供本人的姓名等基本情况并将随身携带物品在救助站登记,向救助站提出求助需求。民政部《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流浪乞讨人员向救助站求助时,应当如实提供本人的姓名、年龄、性别、居民身份证或者能够证明身份的其他证件、本人户口所在地、住所地;是否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流浪乞讨的原因、时间、经过;近亲属和其他关系密切亲戚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等情况。高某夫妻丧失了劳动能力又没有子女赡养,他们来到上海流浪,在向上海救助机构寻求救助时应将自己的身份、生存状况、流浪经过等情况向救助机构说明,以求度过难关。

    政策来源:《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民政部《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特别提示:

    那些因各种(自然的、社会的、个人的)原因导致基本物质生活陷入困境、自己无力维持最低生活水平的人,可以得到各种形式的救助。救助的内容包括提供食物、住处、及时送医院救治、与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联系等内容。

    73企业能否要求经理级员工必须捐款200元?

    青海地震后很多人都捐款捐物。王某是某企业的经理,该企业要求经理一级的员工必须捐款200元。王某认为捐款是个人行为,该企业如此行为就是强制性摊派,他不参与企业捐款。

    王某的行为是正确的,我国政策规定救灾捐赠应当是自愿和无偿的,禁止强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不得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

    人祸可以避免,天灾却难以预测,面对灾难,每一个人都要付出自己的努力。救灾捐赠是每个人爱心的表现,也是社会文明的体现。国务院颁布的《救灾捐赠管理办法》规定,救灾捐赠应当是自愿和无偿的,禁止强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不得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由此说明,救灾捐赠是每一个捐助者自觉自愿的行为,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强求。王某所在单位要求经理一级员工必须捐款200元,他认为单位是强制性摊派活动,拒绝捐赠。王某的行为是可行的,但是他应通过其他渠道进行捐赠,以表达他的爱心。

    政策来源:《救灾捐赠管理办法》

    特别提示:

    捐款或者不捐款个人有选择的权利,公司不能够通过强制性的方式来进行。捐助是建立在保持自身生产生活的基础上的,每个人、每个家庭都要生活,捐款应该量力而行,而不应该强人所难。强制性捐助尤其是划拨性捐助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也可以去法院起诉。

    74哪些组织可以开展救灾募捐、接受救灾捐赠?

    张阿姨是个热心人,她看到玉树地震后的惨难景象,很伤心,决定将自己的1万元存款全部捐给玉树灾区。张阿姨看到社会上有人借救灾之名骗人钱财,不知道应当将这1万元血汗钱怎么捐出去,哪些组织可以接受救灾捐赠?

    张阿姨可以将钱捐到红十字会、民政局,或其他经民政部门认定的具有救灾宗旨的公益性民间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规定:“红十字会为开展救助工作,可以进行募捐活动。”国务院颁发的《救灾捐赠管理办法》规定,在发生自然灾害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具有救灾宗旨的公募基金会”是救灾募捐主体,可以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各级慈善会属于具有救灾宗旨的公募基金会。基金会分为面向社会公共募捐的公募基金会和不面向社会公共募捐的非公募基金会。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除此以外,根据《救灾捐赠管理办法》,还有其他组织、机构可以作为救灾捐赠的受赠人,包括:(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及其委托的社会捐助接收机构;(二)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的具有救灾宗旨的公益性民间组织;(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组织。由此可知,红十字会、各级慈善会、民政部门都是可以开展救灾募捐和接受救灾捐赠的机构,张阿姨可以向当地的这些组织捐款。

    政策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救灾捐赠管理办法》

    特别提示:

    捐助机构是人们体现爱心的所在,捐助机构应当是非营利、便民的,捐助方式应灵活多样。捐助机构应公开其电话号码、网站、银行账号,有可能的话应在公共场所设置工作站,以方便广大民众捐款捐物。

    75捐赠人能否要求专款专用?

    四川汶川大地震发生后,社会各界纷纷行动起来,积极为灾区捐款捐物。如此巨大的资金和物资将会流向何方,能否真正到达灾民的手中,已成为人们高度关注的话题。捐赠人能否要求所捐款物专款专用?

    捐赠人可以要求专款专用,并要求接受捐赠的机构注明捐赠财产使用情况。

    民政部《救灾捐赠管理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灾情和灾区实际需求,可以统筹平衡和统一调拨分配救灾捐赠款物,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计。对捐赠人指定救灾捐赠款物用途或者受援地区的,应当按照捐赠人意愿使用。捐赠人有权向救灾捐赠受赠人查询救灾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救灾捐赠受赠人应当如实答复。对灾区不适用的境内救灾捐赠物资,经捐赠人书面同意,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后可以变卖。由此可知,救灾捐赠人可以要求专款专用,并及时查询款物使用情况,如果当地变更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的同意。

    政策来源:民政部《救灾捐赠管理办法》

    特别提示:

    捐赠人可以对救灾款物指定用途和区域,但是在应用中可能出现捐赠款物过于集中同一地方,此时经捐赠人书面同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调剂分配。这样增加了救灾工作量,捐赠人在指定前应与捐赠机构沟通,以求款物在最大限度内发挥作用。

    76家属如何申请牺牲人员为革命烈士?

    王某是某边防部队军官,在一次执行逮捕毒犯的任务中牺牲。王某的妻子田某希望追认王某为烈士,王某应具备哪些条件才能被追认为烈士?

    王某作为边防部队军官,在执行逮捕毒犯的任务中牺牲,可以被追认为烈士。

    烈士的称号是一种名分,更是一种认定,是对牺牲人员无上的尊重,也是对其家属心灵的安慰。《革命烈士褒扬条例》规定,我国人民和人民解放军指战员,在革命斗争、保卫祖国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壮烈牺性的,称为革命烈士,其家属称为革命烈士家属。对敌作战牺牲或对敌作战负伤后因伤死亡的;对敌作战致成残废后不久因伤口复发死亡的;在作战前线担任向导、修建工事、救护伤员、执行运输等战勤任务牺牲,或者在战区守卫重点目标牺牲的;因执行革命任务遭敌人杀害,或者被敌人俘虏、逮捕后坚贞不屈遭敌人杀害或受折磨致死的军人,批准为革命烈士。牺牲人员如果事迹特别突出、足为后人楷模的,可以批准为革命烈士。王某作为边防部队军官,在执行逮捕毒犯的任务中牺牲,属于因执行革命任务遭敌人杀害的情形,应当被追认为烈士。

    政策来源:《革命烈士褒扬条例》

    特别提示:

    牺牲人员的家属可以将牺牲者的身份资料、事迹材料等资料,向当地民政局优抚处要求追认牺牲人员为烈士。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搜集、整理、陈列着名革命烈士的遗物和斗争史料,编印《革命烈士英名录》,大力宣扬革命烈士的高尚品质。

    77因公牺牲军人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是什么?

    汪某是对越反击战时期入伍的三级残疾军人,最近因旧伤复发医治无效去世,民政部门确定其为“因公牺牲”。对于汪某的抚恤金,民政部门应按什么标准执行?

    汪某所在地的民政部门应按汪某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执行。

    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中规定,自2004年10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照以下标准执行:烈士为本人生前8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汪某是三级残疾军人,后因公牺牲,对于他的抚恤金当地民政部门应按他生前40个月的基本工资确定。

    政策来源: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

    特别提示:

    现役的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军人因旧伤复发死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因公牺牲军人的抚恤金标准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

    78残疾军人能否申请提高残疾等级?

    于某是名军人,在执行任务时双眼受伤,不久后他退出现役回到地方工作。一年后于某发现自己双眼的视力快速下降,以前所配的眼镜根本不起作用,经查于某双眼病情恶化,视力已经下降。于某能否申请提高伤残等级?

    于某可以向当地民政部门提起申请要求重新评定残疾等级。

    民政部《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规定,残疾军人退出现役后残疾情况发生严重恶化,原残疾等级与残疾情况明显不符,本人申请调整残疾等级的,可重新评定残疾等级。残疾军人由地市民政局组织的专家鉴定并书面出具有效的医疗证明,认定可调整的,可按规定程序报省民政厅研究批准。但下列情况不在调整等级之列,一是残疾军人患病丧失劳动能力的,二是残疾军人生活困难的。于某在部队时双眼受伤,转到地方工作后,经查视力下降,他可以向当地民政部门申请重新确定自己的伤残等级。

    政策来源:民政部《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

    特别提示:

    伤残军人的家属及所在单位应对伤残军人给予更大的关心,使其身体健康、病情稳定。如果出现于某这样的情况应及时到医疗机构进行救治,最大限度内控制住病情。

    79荣立一等功的烈士,其家属能得到更多的抚恤金吗?

    潘某是年轻有才华的军队干部,曾经荣立一等功一次,在一次协助押送犯人的途中抓捕逃亡罪犯而死亡。潘某未结婚,父亲已去世,母亲身体不好早病退在家。母亲的收入仅够维持她自己的生活,现在潘某因公牺牲,还曾立功,他母亲能否得到更多的抚恤金?

    潘某是烈士,生前曾荣立一等功,他母亲可以得到更多的抚恤金。

    民政部《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规定,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其遗属在应当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的基础上,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下列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5%;获得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0%;立一等功的,增发25%;立二等功的,增发15%;立三等功的,增发5%。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其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其中最高等级奖励的增发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潘某是烈士,生前又荣立过一次一等功,他母亲作为唯一的遗属在获得一次性抚恤金的基础上,当地民政部门应增发25%。

    政策来源:民政部《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

    特别提示:

    烈士的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费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或者残疾无生活费来源的;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都可以申请一次性抚恤金。

    80军队转业干部能否要求按地方工资待遇标准发工资?

    张某是1998年转业的军队干部,在转业时由部队提升了级别,并增加了工资。张某到地方工作后按军队的工资标准领取工资,后来他发现同级同事的工资比自己高很多,他应当怎么办?

    张某应到现在户口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求变动自己的工资,以达到与地方同级干部的工资水平。

    军队转业干部是我国干部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按规定接收并妥善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及其随调家属。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联合颁布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规定,计划分配到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其工资待遇按照不低于接收安置单位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标准确定,津贴、补贴、奖金以及其他生活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计划分配到企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其工资和津贴、补贴、奖金以及其他生活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所在企业的有关规定执行。张某作为转业军人,他到地方工作单位后发现同级别的同事工资比自己高,他可以要求按当地工资级别核算自己的工资。

    政策来源: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

    特别提示:

    无论由高工资地区调往低工资地区或由低工资地区调往高工资地区,他们的实领工资不予变动。如果地方同级干部的工资高于转业干部的实领工资时,可以改按地方干部的工资标准执行。

    81退役士兵自主择业如何办理安置手续?

    吕某是明年将要退役的老兵,他非常希望回到原籍云南工作。在转业时吕某被安排到河南某单位工作,吕某则要求回云南工作,部队同意了,但是吕某只能作为自主择业者回乡。作为自主择业者,吕某在找工作时能否有优待?

    吕某回到云南找工作时,党政机关在招聘人员时,如果是适合转业军人的工作,他享有优先权。

    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联合颁发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规定,军队转业干部自主择业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也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吕某作为自主择业者他的户口可以安置在父母的住所地。该《暂行办法》还规定,对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地政府应当采取提供政策咨询、组织就业培训、拓宽就业渠道、向用人单位推荐、纳入人才市场等措施,为其就业创造条件。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社会上招聘录用人员时,对适合军队转业干部工作的岗位,应当优先录用、聘用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吕某回乡后,党政机关在招聘人员时只要是适合转业军人的工作,吕某有优先权。

    政策来源: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

    特别提示: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安置地政府逐月发给退役金。团级职务和军龄满20年的营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的月退役金,按照本人转业时安置地同职务等级军队干部月职务、军衔(级别)工资和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为计发基数80%的数额与基础、军龄工资的全额之和计发。军龄满20年以上的,从第21年起,军龄每增加一年,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1%。

    82军人服役期间随军家属缴存社会保险,退役时怎么办?

    田某是某部队的军官,其妻子方某两年前随军来到部队,并在某部队幼儿园工作。方某到该幼儿园工作时就办理了社保,并一直缴费。去年田某转业到南方某单位工作,方某随迁到南方,方某已经办理的社保怎么办?

    方某作为军队转业干部田某的随迁家属,她已经办理并缴存了社保,田某转入南方后,方某的社保关系和社保基金转入田某的安置地。

    对于军队转业干部及其随调随迁家属在其服役期间缴存的社会保险,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联合颁发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规定,军队转业干部的军龄视同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其服现役期间的医疗等社会保险费,转入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随迁配偶、子女,已经参加医疗、养老、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的,其社会保险关系和社会保险基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一并转移或者继续支付。未参加社会保险的,按照国家和安置地有关规定,参加医疗、养老、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田某是军队转业干部,方某是其妻子,她在随军期间已经办理、缴存了社会保险,现方某随田某一起迁往南方,她的社保关系和社保基金也应一并转移到南方田某的安置地。

    政策来源: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

    特别提示:

    军队转业干部配偶和未参加工作的子女可以随调随迁,各地公安部门凭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的通知及时办理迁移、落户手续。军队转业干部身边无子女的,可以随调一名已经工作的子女及其配偶。各地在办理军队转业干部及其随调随迁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落户和转学、入学事宜时,不得收取国家政策规定以外的费用。

    83退役伤残军人有权要求当地民政部门安置就业吗?

    向某在服役期间因公致二等残疾,但具有一定的劳动能力。向某退役后因自身的残疾一直没有单位同意接收,只能待业在家。向某找当地民政部门,要求政府帮自己解决工作和生计问题,但当地民政部门却以不属于自己的职责范围为由拒绝,民政部门应该帮助向某解决安置就业问题吗?

    该民政部门的说法是错误的,应当帮助向某安置就业。

    《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规定,因战、因公致残的二等、三等革命伤残军人,原是城市户口的,由原征集地的退伍军人安置机构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原是农业户口的原征集地区有条件的可以在企业、事业单位安排适当工作;不能安排的,按照规定增发残废抚恤金,保障他们的生活。向某虽因公致残但仍具有一定的劳动行为能力,其退役后应有权要求国家安置其就业,当地民政机关应当依据向某的具体情况给他安置合适的工作。民政机关如果拒绝向某的要求,向某可以向上一级民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政策来源:《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

    特别提示:

    军队是国家的保卫者,往往也是一个国家、一个政权的奠基石。对伤残军人的优抚,是一国军队士气之所系。各级民政部门应尽力做好伤残军人的优抚工作,伤残军人及其家属都要和向某一样要求自己的应有权利。

    84对转业安置问题上访后久拖不决,怎么办?

    安某在部队服役时受伤,是三级伤残军人。安某转业回乡后一直没有得到安置,他向当地信访局反映此问题,可是信访局工作人员每次的说法都不同,问题近一年也没有得到解决。安某没有工作,生活存在困难,他应当怎么办?

    安某可以向当地政府反映,要求对信访局推诿、敷衍的工作人员进行处罚。

    《信访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对在信访工作中推诿、敷衍、拖延、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的《检察机关贯彻〈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的意见〉的实施意见》要求,对违法办案或有错不纠、推诿扯皮、久拖不决,导致当事人反复进京上访的,要根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办案人员和包案领导的责任。由此说明,信访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应作为不作为、推诿、敷衍、拖延办理的,可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安某向信访局反映情况后,工作人员一年多以来一直不实际解决,安某可将工作人员的具体情况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使其得到应有的处罚。

    政策来源:《信访条例》、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机关贯彻〈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的意见〉的实施意见》

    特别提示:

    信访机构或工作人员推诿、敷衍、拖延、弄虚作假,严重危害了信访人的权利。信访人可以写书面的督办申请书,要求信访机构尽快处理问题;如果还不能及时处理,信访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相关政策链接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国务院令第146号(1994年)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

    ——国务院令第513号(2008年)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国务院令第514号(2008年)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国务院令第271号(1999年)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2004年)

    最低工资规定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2004年)

    残疾人就业条例

    ——国务院令第488号(2007年)

    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7〕67号

    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

    ——国发〔2008〕5号

    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8〕3号

    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

    ——国发〔1981〕36号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2004年)

    集体合同规定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2004年)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国务院令第423号(2004年)

    关于推进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7〕3号

    关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管理意见

    ——劳社部发〔2007〕40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劳社部函〔2004〕256号

    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若干规定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2005年)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263号(1999年)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劳部发〔1995〕309号

    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

    ——GA/T521(2004年)

    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5〕186号

    救灾捐赠管理办法

    ——民政部令第35号(2008年)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国务院令中央军委第413号(2004年)

    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

    ——国发〔2005〕38号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改进和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通知

    ——银发〔2006〕5号

    健康保险管理办法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8号(2006年)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第165号(2008年)

    军队银行账户和存款管理规定

    ——总后勤部〔1992〕后财字第205号

    相关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1990年通过,2008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1992年通过,2001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1992年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年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年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07年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07年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2006年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1999年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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