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老百姓尤其是农民们的受教育水平普遍不高,权利意识和法律知识特别欠缺,使得百姓们在医疗卫生方面的权益难以得到更好的保障。因而,百姓迫切需要了解医疗卫生方面的知识。
1医院能给8岁的孩子割双眼皮吗?
常某和丈夫沈某都是大眼睛双眼皮,可是他们8岁的女儿明明却仅有一只眼睛是双眼皮。常某去医院希望通过手术将女儿的另一只眼睛也弄成双眼皮。医院医生告诉她孩子太小不适宜手术,再说要给8岁的孩子做美容手术应取得孩子的监护人同意。
该医院医生的说法是正确的,医院要给8岁的孩子做双眼皮手术应取得孩子监护人的书面同意。
双眼皮手术一般来说只有正规专业的医院才能进行,并且只针对18周岁以上的成年人进行,术前需要签手术同意书。对于未成年人一般是不建议进行双眼皮手术的。卫生部《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规定,执业医师对就医者实施治疗前,必须向就医者本人或亲属书面告知治疗的适应症、禁忌症、医疗风险和注意事项等,并取得就医者本人或监护人的签字同意。未经监护人同意,不得为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由此可知,为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做美容手术,应取得其监护人的书面同意。明明现在只有8岁,身体没有发育成熟,身体各系统和器官都处在生长变化当中,“女大十八变”,也许不用手术,长大后明明就会变成双眼皮。
政策来源:卫生部《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
特别提示:
孩子在成年前不适合做单纯的整容手术,包括双眼皮、隆鼻、隆下巴、下颌角截骨、丰胸等。但是,也不能一概而论,有些畸形或者缺陷的修复和再造是与儿童身体的发育相辅相成的,应当及时进行手术,才会对其身体有好处。
2住院病历应由谁保管?
刘某因髋骨疼痛在某医院就诊,医生检查X光片后诊断为神经痛,并进行了相应治疗。刘某出院后找到医院,要求将其当时的X光片借出。刘某将X光片与另一医院的诊断进行对比,事后医院要求刘某归还X光片,称应当由医院保存该X光片。对于刘某的病历及X光片应由谁保管呢?
刘某的病历及X光片应由医院保管。
对于病历的保管,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中明确指出,在患者住院期间,其住院病历由所在病区负责集中、统一保管。住院病历在患者出院后由设置的专门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负责集中、统一保存与管理。由此说明,住院病历应由医院集中管理。医院管理并不意味着患者不可以查看、使用病历,该《规定》还规定,医疗机构可以为申请人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中的住院志(即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报告、护理记录、出院记录。患者及其家属可以要求医院等医疗机构复印病历,以备其他之用。刘某出院后需要使用病历,她和她爱人可以到该医院复印病历,但是他们不得要求自行保管原始病历。
政策来源: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
特别提示:
患者的住院病历应由医院负责集中、统一保存与管理。而对于记录病人每一次急诊、门诊的就诊情况的病历手册及化验单等则由患者自行保管。
3戒毒医疗服务中心能够强制戒毒吗?
方某是个瘾君子,他意识到吸毒对自己的身体以及家庭带来不可预计的危害,于是决定戒毒。方某到某戒毒中心戒毒,他知道自己很难戒除,要求该戒毒中心对自己实行强制戒毒,但是工作人员称该中心不能对其强制戒毒,只能尽力帮助他戒除毒瘾。
该戒毒中心不能对方某强制戒毒,工作人员的说法是正确的。
强制戒毒是公安机关对吸食注射毒品成瘾的人员,在一定的时间内通过行政措施对其强制进行药物治疗、心理治疗和法制教育、道德教育使其戒除毒瘾的一种行政强制措施。强制戒毒工作由公安机关主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部门、民政部门,应当配合同级机关做好强制戒毒工作。卫生部、公安部、司法部《戒毒医疗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医疗机构可以根据戒毒医疗服务的需要,对戒毒人员进行身体和携带物品的检查。对检查发现的毒品及其用具等按照有关规定交由公安机关处理。在戒毒治疗期间,发现戒毒人员有人身危险的,可以采取必要的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开展戒毒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采取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的戒毒人员加强护理观察。由此可知,普通的戒毒机构不能对戒毒人员实施强制戒毒。
政策来源:卫生部、公安部、司法部《戒毒医疗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特别提示:
强制隔离戒毒指吸食、注射毒品成瘾的,除处罚外,予以强制戒除,进行治疗、教育。强制戒除后又吸食、注射毒品的,可以实行劳动教养,并在劳动教养中强制戒除。
4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有哪些?
郑某连日头痛,医生也没有检查出原因,只是让她回家多休息。郑某要求医生给她开点安定片,医生说这是国家管理的精神药品,不能随便开。国家管理的精神药品有哪些?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国家对精神药品实行特殊管理办法,进行管制。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规定的《精神药品品种目录》,属于我国精神药品管制范围的包括:兴奋剂、抑制剂和致幻剂等,共2类132种。同时也规定,国家对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以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行管制。除本条例另有规定的外,任何单位、个人不得进行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的种植以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等活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不得零售。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企业应当凭执业医师出具的处方,按规定剂量销售第二类精神药品并将处方保存2年备查;禁止超剂量或者无处方销售第二类精神药品;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第二类精神药品。
政策来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特别提示:
精神药品不是毒品,但直接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使之极度兴奋或抑制,严禁滥用。许多健康催眠药和健康的精神类药品不属精神药品,许多副作用相对不大的精神类药品和许多副作用相对不大的催眠药不属于精神药品,国家鼓励药店销售这些催眠药和精神类药品。
5姐姐给弟弟捐肾,能收钱吗?
褚某的弟弟患有尿毒症,需要换肾,全家人只有褚某的肾与其弟弟相匹配。褚某从小与弟弟一起长大,感情深厚,她很想把自己的肾换给弟弟,但是丈夫林某不同意,褚某的父母也没有办法。最后林某提出褚某可以捐肾给弟弟,但是需要他们给褚某支付10万元的健康损失费,林某的要求合理吗?
林某的要求不合理,褚某可以捐肾给弟弟,但是不得收取费用。
人的骨骼、肌肉、心脏、肾脏等等,都是人的器官,器官的存在并良性运转,人才有健康的身体。有的器官损害、衰竭,移植健康器官是确保人体健康的途径之一。国务院《人体器官移植条例》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买卖人体器官,不得从事与买卖人体器官有关的活动。人体器官捐献应当遵循自愿、无偿的原则。公民享有捐献或者不捐献其人体器官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迫、欺骗或者利诱他人捐献人体器官。由此可知,我国实行无偿人体器官捐赠,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形式买卖人体器官。褚某向弟弟捐赠肾脏,不得向弟弟收取费用,褚某丈夫林某的要求不合理。
政策来源:国务院《人体器官移植条例》
特别提示:
要移植的器官若为成对的器官(如肾),可取自尸体,也可取自自愿献出器官的父母或同胞;而整体移植的单一器官(如心、肝),只能取自尸体。西方国家许多人都立下遗嘱,死后愿将器官无偿地捐献给需要它的人。我国也应提倡死后器官捐赠,让自己身体的一部分再次发挥作用。
6非法行医致人损害,是医疗事故吗?
蒋某在某中医学校学针灸,在未取得行医资格证和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小区开办一间个体诊所为他人针灸。林某腰痛,到该诊所针灸,蒋某刺错了穴位导致林某瘫痪。后经确认蒋某构成非法行医,非法行医致人损害属于医疗事故吗?
蒋某非法行医造成患者林某瘫痪,蒋某应赔偿林某损失,但不构成医疗事故。
根据我国相关法规的规定,医疗事故法律关系只能发生在各类医疗单位或个体行医者与患者之间,其赔偿责任的性质,是医疗单位未尽其与病员形成的医疗法律关系中的义务而承担的法律责任。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医疗机构是指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由此可知,医疗单位或个体行医者行医必须经过卫生行政部门的批准,在此情况下引起的损害,方可认定为医疗事故。该《条例》规定,非法行医,造成患者人身损害,不属于医疗事故,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关赔偿,由受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蒋某在未取得行医资格和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私开诊所,非法行医,在行医过程中致林某受损。蒋某的诊所没有取得相关许可,蒋某的行为不构成医疗事故,应按一般的侵权行为予以处理。
政策来源:《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特别提示:
患者在就医时应到正规的医疗机构就诊,切不可像林某一样到非法行医的黑诊所就医。非法行医机构的技术水平、专业技能、医疗仪器等各方面难以达到理想水平,容易对人体造成伤害。
7医疗差错,不需要赔偿吗?
袁某因车祸到某医院检查,X光检查结果本为“骨盆骨折合并左侧骶骼关节脱位”,但被放射科值班医师误写为“骨盆骨折合并右侧骶骼关节脱位”。主治医师按照X光的结果进行治疗,但采取治疗措施不久就发现情况不对,经补拍X光片后,才确定了正确的治疗方案。“左”、“右”一字之差,带给袁某许多痛苦。对这次医疗差错,医院不需要赔偿吗?
该医院在袁某的X光检查结果中错写一个字,结果带给他很多麻烦与痛苦,对此医疗差错,医院应当赔偿袁某的经济损失。
医疗差错不同于医疗事故,两者所造成的后果严重性不同。而且医疗差错是在诊疗护理过程中,医务人员确有过失,但经及时纠正未给病人造成严重后果或未造成任何后果的行为。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医疗事故必须是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发生具有违法性和危害性的过失,直接造成病人死亡、残废及严重的功能障碍。袁某车祸后到该医院就诊,放射科医生在治疗过程中的确有过失行为,但尚未造成袁某死亡、残废和功能障碍等严重后果,所以还未到医疗事故的程度。袁某治疗时间延长、痛苦增加、费用支出增多,构成了民法上的侵权行为,医院还是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赔偿袁某的经济损失与精神损失。
政策来源:《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特别提示:
医疗过失可分为“医疗事故”和“医疗差错”两种。医疗差错是属于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形成的侵权。无论是医疗事故还是医疗差错,只要行为人确实有过错,并使病人受到一定的损害,医疗方都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8签了手术同意书,出现事故医院就不负责吗?
胡某多年近视,他准备在某医院实施激光屈光矫治手术。手术前,胡某了解了手术的风险,并按医院要求在手术同意书上签了字。手术两个月后,胡某的视力非但没有好转,反而比未做前更差了。胡某要求医院赔偿损失,医院称胡某在同意书上签了字,医院不承担责任。
如果对胡某进行手术的工作人员在手术过程中不存在医疗过错,医院将不承担责任。
医院在为患者进行手术前,必须让患者在手术同意书上签字。手术同意书的作用为患者签字后,从程序意义上承认医疗行为合法,对该医疗措施的固有创伤及可能发生的医疗意外已经知晓,如确系医疗意外致使患者身体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承担法律责任。《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患者签署手术同意书实际上是一种授权行为。当医生向患者讲明病情、实施治疗方案及风险时,患者签字允许医生为其开刀治疗,表明其知道应当承担的风险。如果医院在手术同意书中没有诸如“出现任何意外医院均不承担任何责任”等不合理免责条款,且医生在手术过程中没有过失,医院就可不承担责任。胡某在进行激光屈光矫治手术前对手术的风险有了解,并签订了手术同意书,如果医务人员在手术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而给胡某造成了损害,则医疗机构仍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政策来源:《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特别提示:
部分医务人员把手术同意书作为免除责任的“护身符”,无论大小手术,尽量多列手术风险。一些患者或家属认为手术同意书是一种承诺书,承诺出现所列举的危险医院不负责任,签字前顾虑重重。患者或家属应与医务人员进行沟通,掌握手术中以及手术后可能出现的风险,尽量做到心中有数。
9患者不配合治疗导致终生残疾,医院需赔偿吗?
村民赵某受伤后被送往某医院,经医生简单处置后,坚持回家修养。医生反复申明如不及时救治可能会有生命危险,但赵某认为医生是危言耸听,执意回家。回家两天后伤势加重,再次被送往医院。经医生全力抢救,虽然没有生命危险,但落下终生残疾。对于赵某的残疾,该医院需赔偿吗?
赵某不配合医生进行治疗,导致残疾,医院不需要赔偿。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因患方原因延误治疗而导致不良后果的,不属于医疗事故。赵某受伤住院后医生已向他说明伤势、治疗方案,并反复说明不及时治疗的后果,由于赵某坚持不接受医生提出的手术治疗方案,从而延误治疗,导致了他终生残疾。对于此结果依政策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其责任应由患者赵某自己承担,医院不负责赔偿。
政策来源:《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特别提示:
很多患者出于不同的原因不配合医疗机构的治疗,作为患者的家属,要对其进行细心、耐心地开导,多陪着患者,让患者做一些自己喜欢的事情,并且对其讲明及时治疗的好处,不能像赵某那样心疼治疗费却落下终生残疾。
10医患双方对患者死亡原因各有说法,怎么办?
范某在某县医院产下一子后大出血死亡,范某的亲属要求县医院赔偿。院方认为,范某产后大出血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而且医院对此已尽到救治义务。范某家属认为,范某入院前身体状况良好,医院没有采取合理的措施才使她大出血死亡的。对此应当怎么办?
范某家属和县医院对范某产生死亡的原因各有说法,可以对范某进行尸检,如果医院没有合法合理的证据说明范某的死亡与医院的医疗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则县医院应承担责任。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尸检应当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有进行尸检的义务。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可以请法医病理学人员参加尸检,也可以委派代表观察尸检过程。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由此可知,按照正常的医疗纠纷处理规则,对死因不明的医疗事件必须通过尸检来分清责任。另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在范某死亡原因不能确定的情况下,如果医院想免责,除非能够证明医院方不存在医疗过错。
政策来源:《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特别提示:
尸检的意义在于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是否存在过错、医疗活动与患者死亡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的判断提供证据。尸检必须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后方可进行,无论哪一方拒绝或者拖延尸检,影响对死因的正确判定,责任将由拒绝或拖延的一方承担。
11患者可以要求医院赔偿哪些损失?
齐某因患急性肠炎在某医院住院治疗,由于输液时护士的疏忽,将其他患者的药加进了齐某的输液液体中,使齐某头晕、恶心直至昏迷,后经抢救脱险,但齐某为此住院一周才出院。此事后经认定,构成医疗事故,作为医疗事故受害人,齐某可以要求得到哪些赔偿?
齐某可以要求医院赔偿他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费用。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医疗事故赔偿,患者及其家属可以要求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陪护费、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参加医疗事故处理的患者近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等。该《条例》对各项目还规定了计算标准,如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齐某住院输液过程中,护士疏忽将其他患者的药加进了齐某的输液液体中,导致其昏迷。由于未造成残疾和死亡的后果,齐某可以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住宿费。如果有家属陪护或者请人陪护,则还可要求赔偿近亲属的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或者陪护费等。
政策来源:《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特别提示:
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的,参加丧葬活动的患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医疗事故赔偿费用,实行一次性结算,由承担医疗事故责任的医疗机构支付。
12患者及家属如何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韩某在某医院做阑尾切除手术,医生手术过程中操作不当给她的身体造成了伤害。韩某要求医院赔偿,但医院指出这是手术后的正常反应,医院并不存在操作不当。韩某要求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她应当向哪一部门提起申请?
韩某不能独自提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申请,她应与医院协商共同向当地县市医学会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提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申请。
卫生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规定,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共同书面委托医疗机构所在地负责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由此可知,患者及家属认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应与医疗机构协商,共同向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申请医疗事故鉴定。韩某就医院手术不当对自己造成伤害一事应与医院协商,如达不成一致,可共同书面申请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政策来源:卫生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
特别提示:
患者及其家属在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申请时,应准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申请书;患者的身份证,原始门诊、急诊病历资料及各项检查报告等相关证据。患者或医疗单位对市级鉴定结论不服的,应在收到鉴定书15日内向市卫生局提起再次鉴定的申请。
13参加医疗保险后,如何选择医疗机构?
刚刚从农村进城打工的冯某到某公司工作,该公司为他办理了基本医疗保险。冯某看到他的医保本中写到可以到好几家医院就诊,认为自己离某医院近一点,如到该医院就诊会更方便一点。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该怎么选择医疗机构?
冯某应以方便就医、中西医结合为原则选择医疗机构。
原劳动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参保人员在获得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范围内,提出个人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选择意向,由所在单位汇总后,统一报送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参保人的选择意向统筹确定定点医疗机构。除获得定点资格的专科医疗机构和中医医疗机构外,参保人员一般可再选择3至5家不同层次的医疗机构,其中至少应包括1至2家基层医疗机构(包括一级医院以及各类卫生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有管理能力的地区可扩大参保人员选择定点医疗机构的数量。参保人员对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可在1年后提出更改要求,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手续。冯某可选择3至5家医院作为定点医疗机构,如果离他家近一点的医院资质符合,他也可将其作为定点医疗机构。
政策来源:原劳动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特别提示:
定点医疗机构审查和确定的原则是:方便参保人员就医并便于管理;兼顾专科与综合、中医与西医,注重发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作用;促进医疗卫生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医疗卫生资源的利用效率,合理控制医疗服务成本和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14基本医疗保险不包括哪些药品?
杜某是一家国有企业的工程师,他办理了基本医疗保险。杜某患风湿性关节炎,他从报纸上得知某制药厂研制出了一种用中药材泡制的、专门治疗风湿的药酒,在全市各大药店都有销售。因此,杜某就到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药店去购买。但在刷卡付款时,杜某被告知该药酒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范围,不能刷医保卡支付。药店工作人员的说法是否正确?
药店工作人员的说法是正确的。
原劳动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主要起营养滋补作用的药品;部分可以入药的动物及动物脏器,干(水)果类;用中药材和中药饮片泡制的各类酒制剂;各类药品中的果味制剂、口服泡腾剂;血液制品、蛋白类制品(特殊适应症与急救、抢救除外);劳动保障部规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其他药品不能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杜某所购买的药酒属于用中药材和中药饮片泡制的酒制剂,属于不能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的药品。因此,不能用基本医疗保险卡的方式支付,药店工作人员的说法是正确的,杜某应当以其他方式支付这笔费用。
政策来源:原劳动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
特别提示:
参加了基本医疗的被保险人,在使用基本医疗时应注意,基本医疗所允许使用的药品应是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使用方便、市场能够保证供应的药品。急救、抢救期间所需药品的使用适当放宽范围,但应参考各地的具体规定。
15用人单位未为职工缴纳医疗保险费,职工患病的医疗
费谁来支付?
郭某在某广告公司工作,但是该公司没有为他办理参加基本医疗保险。2009年5月,郭某因突发疾病住院治疗,共花医疗费8000余元。郭某没有参加医疗保险,其住院治病的费用谁来支付?
郭某所在公司没有为他办理医疗保险,对其住院所花费用郭某可以比照医疗保险,要求公司支付相应金额,并要求公司及时为其补办医疗保险。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范围是: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由此可知,郭某是该公司的员工,该公司应当为他办理基本医疗保险。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规定,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没给员工上基本医疗保险致使职工患病无法享有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赔偿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应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据此,由于公司的原因致使郭某无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郭某可以计算一下假设其上了医疗保险哪些费用可以报销,并就该笔费用向公司要求赔偿。
政策来源:《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
特别提示:
基本医疗保险是职工的一项福利,也是职工的一项保障,各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员工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如果没有为职工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在出现疾病、意外等情况需要住院治疗时,职工可以如郭某一样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16为员工提供补充医疗保险,是否是用人单位的义务?
邱某大学毕业后到某公司工作,该公司为其办理了基本医疗保险。在一次同学聚会中他得知同学彭某所在的公司不仅为员工办理了基本医疗保险,而且建立了企业补充医疗保险。邱某也想公司为自己办理补充医疗保险,用人单位有义务为员工提供补充医疗保险吗?
用人单位没有义务为员工提供补充医疗保险,邱某所在公司并没有违反规定。
补充医疗保险是相对于基本医疗保险而言的,包括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医疗保险、社会互助和社区医疗保险等多种形式,是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力补充,也是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规定,为了不降低一些特定行业职工现有的医疗消费水平,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作为过渡措施,允许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财政部、原劳动部《关于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明确规定,按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可自主决定是否建立补充医疗保险。企业可在按规定参加当地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用于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支付以外由职工个人负担的医药费用进行的适当补助,减轻参保职工的医药费负担。由此可知,我国并没有规定企业必须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是否建立由企业自主决定。补充医疗保险不是通过国家立法强制实施的,用人单位没有义务为员工办理补充医疗保险,邱某所在的企业没有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并没有违反政策、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政策来源:《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财政部、原劳动部《关于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特别提示:
补充医疗保险是单位和职工参加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后,由单位或个人根据需求和可能原则,适当增加医疗保险项目,来提高保险保障水平。企业员工想要提高自身的医疗保险水平,可以自行补充一些商业保险,也可以要求企业为自己提供一些补充医疗保险。
17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是什么?
刘某在某物流公司当司机,刘某的工资为基本工资加提成工资,他基本工资只有1500元,但每个月的总工资都不低于5000元。该公司以他的基本工资作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该公司这种做法正确吗?基本医疗保险缴费以什么为基数?
该公司以刘某的基本工资为基本医疗缴费基数是错误的,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应为职工的工资总额。
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规定,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用人单位缴费率应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6%左右,职工缴费率一般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也就是说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基数应为职工工资总额。对于工资总额,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中明确规定,工资总额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六个部分组成。刘某在该物流公司工作,其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和提成工资,该公司在为刘某缴存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时仅以刘某的基本工资为基数,是错误的,应以刘某总工资为基数。
政策来源:《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
特别提示:
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基数应按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工资收入统计口径为基数,即以全部工资收入,包括各类奖金、劳动收入和实物收入等所有工资性收入为基数,乘以规定的个人缴费率(一般为工资收入的2%),即为本人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缴费一般不需个人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去缴纳,而是由单位从工资中代扣代缴。
18生育保险费应当由员工个人缴纳吗?
某公司要给女职工办生育保险,但是,公司宣称保险费除了公司负担一部分外,职工自己也要负担一部分,比例为每个职工月工资的1%。该公司的做法正确吗?生育保险费是否应由员工个人缴纳?
公司的做法是不正确的,生育保险费不同于其他社会保险,员工个人不必缴纳。
原劳动部《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中规定,生育保险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筹集资金,由企业按照其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生育保险费,建立生育保险基金。生育保险费的提取比例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计划内生育人数和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等项费用确定,并可根据费用支出情况适时调整,但最高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1%。企业缴纳的生育保险费作为期间费用处理,列入企业管理费用。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该公司向职工征收生育保险费,显然违反国家规定,应该予以纠正。
政策来源:原劳动部《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
特别提示:
女职工怀孕后、流产或计划生育手术前,由用人单位或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工作人员携带申报材料到社会劳动保险处生育保险部门办理。生育女职工产假满30天内,由用人单位或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工作人员携带申报材料到社会劳动保险处生育保险部门办理待遇结算。
19城镇居民如何申请医疗救助?
残疾人石某因病情严重住院治疗半年,每个月大约需要6000元,其母亲失业,父亲收入不高,这笔数额巨大的支出成了石某一家最大的难处。石某作为城镇居民,应如何申请医疗救助?
石某应当到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申请医疗救助。
民政部、卫生部、原劳动部、财政部《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的意见》规定,城市医疗救助制度的救助对象主要是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但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人员和其他特殊困难群众。具体条件由地方政府民政部门会同卫生、劳动保障、财政等部门制定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救助标准是对救助对象在扣除各项医疗保险可支付部分、单位应报销部分及社会互助帮困等后,个人负担超过一定金额的医疗费用或特殊病种医疗费用给予一定比例或一定数量的补助。救助对象本人向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城市医疗救助的书面材料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街道办事处对上报的申请表和有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县级政府民政部门对街道办事处上报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批。救助金由街道办事处发放,也可以由县级政府民政部门直接发放,有条件的地方要实行社会化发放。石某向社区居委会申请医疗救助,救助金由街道办事处发放。
政策来源:民政部、卫生部、原劳动部、财政部《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的意见》
特别提示:
大病医疗救助对象包括城镇“三无人员”、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享受民政部门定期抚恤补助的重点优抚对象、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等。在他们遇到大病时,不仅应对其伸出援手,也要帮助他们申请医疗救助,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
20农村居民如何申请医疗救助?
任某是某村五保户,现年42岁,全家两口人(本人和其父亲),共有土地19亩。任某患有强直性脊柱炎,卧床不起,丧失劳动能力,并患有老寒腿疾病;其父亲年迈并患脑中风后遗症、半身不遂,也无劳动能力。任某曾经多次致信上级反映家庭生活困难、要求救助。
任某可以向当地民政部门提起医疗救助申请,以解决他以及其父亲的生存困难。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规定,农村医疗救助对象参加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年人均标准10元),从财政预算的农村医疗救助基金中支付,由乡镇、区合作医疗管理工作站配合乡镇(区)民政部门统一办理有关手续。农村低保人员申请医疗救助由户主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填写农村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提供必要材料,经调查核实和村民代表会议评议、公示无异议的,报乡镇人民政府。任某是农村五保户,他患有强直性脊柱炎,老父亲年迈并患脑中风后遗症、半身不遂,对此他可以向当地民政部门申请医疗救助。
政策来源: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
特别提示:
农村医疗救助按年度实施,对已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村低保人员,当年患重大疾病住院治疗发生的符合合作医疗补助范围内的费用,经合作医疗补助后,个人自负费用超过一定限额并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按标准给予医疗救助。对农村低保人员中的五保户、残疾人和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家庭,应适当提高医疗救助标准。
21不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治疗费用能否报销?
周某家住北京市市区,因此其选择的定点医疗机构都在市区。周末周某与朋友到郊区游玩,突发意外而去郊区某医院急救。周某在该医院急救花费近6000元,这笔治疗费用能否报销?
周某持有医院开具的急救证明,是可以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其医药费用的。
根据原劳动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参保人员应在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并可自主决定在定点医疗机构购药或持处方到定点零售药店购药。除急诊和急救外,参保人员在非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费用,不得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由此可知,一般情况下不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治疗费用是不由基本医疗保险支付的,但是急诊和急救除外。周某到郊区游玩时突发意外而到郊区医院急救,他持该医院开具的急诊证明,可以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其医药费用。
政策来源:原劳动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特别提示:
参保人员应在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但职工患急病确实来不及到选定的医院医治,可以自行到附近的医院诊治。参保人员如要报销此笔开支就应具备合法的急诊、急救证明,否则不能报销。
22医科大学毕业生如何办理执业医师注册许可证?
杨某是某医科大学毕业班的学生,她在某医院实习时表现很不错,该医院决定与她签订劳动合同。杨某毕业后在该医院工作,她如何办理医师执业证件?
杨某应当向批准该医院执业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执业医师注册。
卫生部《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规定,凡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均可申请医师执业注册。拟在医疗、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人员,应当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拟在预防机构中执业的人员,应当向该机构的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拟在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的医疗机构中执业的人员,应当向核发该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医师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后,方可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活动。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等情形不予注册。杨某医科大学毕业后,在某医院工作,她应向批准医院执业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执业医师许可登记注册。
政策来源:卫生部《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
特别提示:
未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者,不得从事医疗、预防、保健活动。凡就医者可以查看医生的医师执业许可证,以防止未取得许可证的人非法行医,以此保障就医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23省卫生厅可以撤销医师资格证书吗?
樊某参加医师资格考试时提供虚假的报名材料,并且对相关人员进行贿赂。樊某顺利“通过”考试,并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后经省卫生厅查明情况,向樊某送达了《行政许可撤销告知书》,撤销了樊某的医师资格证书。省卫生厅有权撤销樊某的医师资格证书吗?
省卫生厅有权撤销樊某的医师资格证书。
卫生机关给符合资格的人员颁发医师资格证书,是一种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是指行政主体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规定,考试成绩合格的,授予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卫生部同意印制的医师资格证书。樊某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就是获得了从医的行政许可。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樊某采取“提供虚假材料,对相关人员进行贿赂”的方式“通过”医师资格考试,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其授予机关省卫生厅有权撤销其医师资格证书。
政策来源: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特别提示:
对违法的行政许可事项,基于保护公共利益的需要,该撤销的,行政机关应当予以撤销;撤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既可撤销也可不撤销的,行政机关应当衡量各种利益后决定是否行使撤销权。
24乙肝病原携带者能否报考公务员?
贾某上大学时体检确定其为乙肝病原携带者,但是一直没有引发肝炎,对其生活、学习没有影响。贾某大学本科毕业后在北京某公司工作,面对北京巨大的生活压力他决定回湖南老家报考公务员。贾某可以报考公务员吗?
贾某是乙肝病原携带者,如果经检查排除肝炎,身体就是合格的;如果其他条件符合,他可以报考公务员。
中国国家公务员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中行使国家行政权利、执行国家公务的人员。我国公务员正规统一都叫国家公务员,具体才分为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和地方国家公务员。原人事部、卫生部《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规定,各种急慢性肝炎,不合格。乙肝病原携带者,经检查排除肝炎的,合格。由此可知,乙肝病原携带者,经检查排除肝炎的,可以报考公务员。贾某如果经检查排除肝炎,不影响其报考公务员。
政策来源:原人事部、卫生部《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
特别提示:
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镇家庭人员和农村绝对贫困家庭人员,报考公务员可以减免考务费用。报考人员应提供相应的证明,并按各考试机构指定的日期、地点和程序进行报名确认。
相关政策链接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351号(2002年)
工伤认定办法
——社会保障部令第17号(2004年)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强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管理工作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7〕7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国办发〔2007〕18号
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
——国发〔2007〕20号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
——民政部令第34号(2007年)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
——卫生部令第19号(2002年)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
——卫生部令第24号(2002年)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定办法
——卫生部令第30号(2002年)
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
——卫生部令第32号(2002年)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医药服务管理基本规范
——国中医药发〔2003〕56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药品目录
——发改办价格〔2005〕1205号
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
——国发〔2006〕10号
关于促进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充分利用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
——劳社部发〔2006〕23号
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4号(2006年)
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卫妇社发〔2006〕239号
卫生信访工作办法
——卫生部令第54号(2007年)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
——国务院令第491号(2007年)
护士条例
——国务院令第517号(2008年)
全国健康教育专业机构工作规范
——卫妇社发〔2010〕42号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
——卫医政发〔2010〕11号
相关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1984年通过,2001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1986年通过,2007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1989年通过,2004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年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2007年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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