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国际第三次、第四次代表大会文献-第一国际第三次代表大会1868年9月6—13日于布鲁塞尔(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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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瑞士,在这个老式的共和国,人民比在君主政体的国家更先进吗?很多人这样认为,不过,他们这是犯了多么重大的错误呀!这些得意的共和主义者(就像我们称呼那些只是通过瑞士历史学家得意的、沙文主义的叙述了解我们的人那样来称呼他们)甚至在所谓的先进州,都屈从于形形色色的贵族。他们不是在(的确是自由选出来的)长官的指挥下规规矩矩地走路吗?这长官根据需要(这已不止一次看到)让他的军队犯他觉得能犯的一切错误吗?这些自由人不去教堂,不敬重军队的权威,起码不像第一帝国最后一个臣民那样热爱荣耀吗?在瑞士不像在君主政体的国家那样有那么多可怕的苦难、不那么需要监狱了吗?最近人们没看到几个小州的居民做出巨大努力维持笞刑、禁止犹太人在他们的辖区内居留吗?

    事例非常多,但我们刚刚列举的事例充分证明,取消常备军和政府的共和形式并不一定导致稳固所有的进步。

    对那些希望把教会和国家分开的自由思想者,我们持同样的保留态度。我们认为这个问题不能压倒其他问题,因为这个问题不一定意味着其他问题的解决,我们在提到美国的时候已经提供了证据。

    当国家不再为宗教信仰提供经费时,就将实现重大的进步,这在我们看来是无可置疑的。但实质上,对于十分之九的人绝对无知的欧洲居民来说,这项改革的真正意义是什么?如果民众由于继续受不到教育,他们会认为这种分离是对宗教、对人们教他们尊重的教会的迫害!那么反动派的武器是什么?对新事物秩序有什么危险?总之,把教会与国家分开,人们要达到什么目的?解放思想,是不是?那么就请要求普及教育,请要求使用适合完全实现普及教育的手段。

    总而言之,社会主义者和主张取消常备军的政治家一样,和主张把教会和国家分离的自由思想者一样,要求把他们所看重的这个改革问题摆在其他任何问题之上(如果不排除其他任何问题时)。他们认为经济关系的改革是万能良药。

    我们知道,只要这个问题不解决,就不可能有平等,但是,同样很明显的是,任这种类型的彻底改革都与专制主义不相容,只要专制主义不倒,就必须放弃不是在理论上解决经济问题的任何希望。

    正是为此,政治问题被纳入洛桑工人代表大会[82],正是确信专制政体将不可避免地衰落,这次代表大会才宣布:

    “缺乏政治自由对人民的社会教育和无产阶级的解放构成障碍,取得政治自由是首要的和绝对必要的措施。”[83]

    正是由于同样的原因,这同一次工人代表大会决定:

    “完全和彻底地支持和平代表大会。”[84]

    只要最大多数人既不会读也不会写,只要大多数工人不仅不知道什么是经济问题,甚至也不知道有经济问题,就很难,甚至不可能解决这个问题。

    按说,社会主义者、自由思想者和政治家都认为,普及教育的问题是必须接受的。所有人都应该愿意接受这个问题,尤其是因为一般来说这个问题不难理解,如果大规模普及的教育不能使人民警惕反动势力,那么一个专制者卷土重来,恢复人人都抱怨的事物秩序,就不是不可能的事了。

    专制政治、教会、资产阶级是为少数享有特权者的利益进行的自私的、被垄断的教育造成的结果,这种教育实际上使他们成为一批有势力的上等人,在他们看来由他们来领导和剥削无知识的大众必然是正当的、合法的、不可避免的事。

    必须在各个层次对每个人进行科学教育,大势所趋,政治的、宗教的、金融的以及其他各种形式的剥削必将消失[85]。

    士兵、虔信宗教者、无产者的存在是有原因的,他们表明民众没有知识。专制政治被打倒,教会与国家分离,经济关系改变,总而言之,这些如果没有民众教育加以补充,所有改革都阻止不了士兵、虔信宗教者和无产者以另一种形式重现,有可能,上面讲的这一切,实质将是一样的,不平等、社会混乱将继续存在。

    在16世纪,革命的时代开始了,在精神方面、在进步的道路上迈出一大步。但由于不是人人都能上学受教育,一切都几乎停留在原来的状态。实质依然存在,唯独形式变了:教士穿上和以前不一样的制服,用了另一个名称,讲道代替弥撒,虔信宗教者依然存在。

    在上个世纪,贵族封建制度消亡在断头台上,但还由于不是人人都能上学受教育,封建制度必然重新出现。实际上就出现了这样一种情况:金融封建制出现了,它在争夺利益的过程中可能比它的前一种封建制更加贪婪。农奴变得自由了,但是没有受到教育,只是改变了名称:他现在叫无产者。

    因此,既然在整个欧洲建立的共和政体、教会与国家的分离、经济关系中的变化,既然这些巨大的进步如果没有用教育的普及加以补充,就不可能重建社会秩序,所以对于每个渴望使人类新生的协会来说,把普及教育放在纲领的首位是不是一项义务和理智的行动?

    四、论免费教育

    因为对民众的教育涉及到总体利益,所以几乎在所有地方,人们都同意国家提供教育的免费原则,起码是初级教育免费。

    在这种制度下,用对公民征的税来支付公共教育费用,直接或间接地纳税的最贫穷的人当中的最贫穷的人,为那些相比而言较为幸福的人家的子女分担提供教育而产生的费用,使他们得益于教育免费提供的好处。我们来说明原因:人们一般都认为,人人都无一例外地能让子女上小学,这样认为就错了。最大多数可以从小学受益的这扇门对很多人来说仍然是

    紧闭着的。请看这样的父母有多少,他们的财产状况(说贫困状况更好)使子女不得不干活,甚至乞讨,他们的孩子如果上学,只能用一段不够充足的时间来学习[86]。

    当前初等教育的免费造成的不公正比中等教育和高等教育还更明显,因为尽管是由大家提供教育经费,还是有数量更可观的公民受不到初等教育。这是显而易见是,因为享有特权的学生所付的学费补偿不了这种教育的费用,所以国家(即所有公民)不得不补足这项教育费用。

    极不公正是明显的,而这还不是全部。这种由被排除在高等教育之外的人付钱的教育的后果是造就这样一类人,由于他们的知识增长使其变得优越,因而在不同程度上剥削这样一种制度使之保持在无知识状态的人们。人们知道,没有知识使人成为不开化的人;软弱的人必然被受过教育的有知识的人、有专长的人剥削[87]。

    花钱为了挨打,这就是在这种为我们提供免费教育的制度下发生的情况!

    是不是应该由此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即像今天存在的这样的免费应该取消?或许不应该得出这样的结论,因为许多得益于初等、中等和高等教育的人将得不到这些益处,其结果可能是降低社会发展的总水平,因此,应减少人人关心的社会福利。而应该得出的结论是,由于不公正是贫困和混乱的原因,必须寻求制止不公正的手段。

    因此我们已经承认:

    维持我们现有的这样的免费教育可能是使极不公正永久延续下去,随后就是社会混乱。

    取消这同样的免费可能是一件蠢事,其后果是减少当前的有限福利,继之而来的是加大社会混乱。

    为了摆脱这种恶性循环,我们发现唯一的手段就是使所有人都能享受公立学校教育。只有通过合理规定的教育义务才有可能做到这一点。

    五、关于教育义务

    教育是否应该是义务的?这是还有争论的、我们将研究的问题;同时应指出,只有在这项义务法符合公正,即不损害所有人的利益和权利,也不损害每个人的利益和权利的情况下,我们才接受。

    然而,利益是社会权利,只有建立了社会秩序,才有可能保留利益、增加利益——个人的利益和权利;这也是保留利益、增加利益——或者作为人类的生活权利,即物质方面的权利,或者作为社会的人的生活权利,即精神方面的权利。

    因此,义务要被视为公正的和有效的法律,就只有服从如下三个条件:

    第一,尊重集体的利益和权利,即社会秩序。

    第二,尊重作为人的个人的利益和生活权利,即物质生活权利。

    第三,尊重作为公民的个人的利益和生活权利,即精神生活权利。

    我们已经在本报告的第一部分证实,秩序,即每一个社会存在的绝对条件,今后只有在普及教育的地方才有可能存在。由此可见,既然我们都与达到这个结果、尽快达到这个结果有关,既然义务是为此而采用的唯一的根本办法,社会就在法律上有充分的理由使教育成为每个社会成员的义务,因为让父亲有随意使孩子受教育或不使孩子受教育的权利,就会无限推迟已经成为必不可少的义务教育,这就是“让所有人的利益受个人利益的任意摆布”[88]。社会不能也不应该同意这么做。

    因此,承认教育义务的公正和益处的第一个条件得到满足了,因为它符合社会的利益和权利。

    至于个人的利益和权利,首先是他的物质生活的权利,情况也同样如此吗?

    每个人都知道,在我们生活的经济条件中,一般来说,作为家长的工人用自己菲薄的工资(当他只有一份工资时)不能为他的子女提供膳食和生活费用。在现代社会,实际上,孩子只有天天都去投入生产才能勉强活着,因此,如果教育义务使他坐在学校的板凳上,他就不可能自食其力……谁给他饭吃,给他衣服穿,给他房住?我们已经看到,家长实际上不可能承受得起这个负担,尤其是在他有好几个子女的情况下。

    因此,义务使它所触及到的人有死于贫困的危险;个人利益受到损害,生活权利得不到承认,在这些情况下,义务变成一项极不公正的、令人反感的法律。不管社会和个人后来可能得到什么好处,即使个人在受到这项法律的重压期间能够以乞讨或以其他任何方式生活,都必须抛弃它。

    因此,承认教育义务的公正和益处的第二个条件没有得到满足,因为它不符合个人的利益和权利。

    总之,社会秩序只有在普及教育的情况下才能存在。

    只有通过义务才可能普及教育,而义务是不可能的,因为它损害了个人的利益和权利——社会混乱的根源。

    我们重新处于恶性循环之中,只有在社会承认个人在他依然受自我保护和总体繁荣所必须的法律约束期间的生活权利的情况下,我们才能逃出这样的循环;这意味着,社会保证为每个人提供他学习期间的生活手段,否则会造成混乱和破产。

    请允许我们在这里重复我们已经精确地证明了的情况:

    社会混乱只能用普及教育加以制止,只能通过义务才有可能实现普及教育;只有集体承认受这项法律制约的青年人的生活权利,才可以在实际上依法要求他们履行这项义务,因此,为了所有人的利益,作为公共服务,国家应为青年提供他们学习期间的膳食和生活费用。

    这样,生活权利就受到重视:承认教育义务的公正和益处的第二个条件就得到满足,因为它符合个人的利益和权利。

    人们记得,第三个条件要求尊重公民的权利或精神生活的权利,这第三个条件不会让我们花费多长时间,因为它是显而易见的,义务教育绝对不妨碍精神生活,唯独它可以保证每个人的精神生活。

    因此,承认义务的公正和益处的第三个条件得到满足,因为它符合个人的利益和权利。

    对于我们这个时代来说,社会秩序只有借助义务教育、借助由服从这项法律的个人组成的社会来全面维持才有可能存在。

    这就是我们认为绝对得到一致确认的看法;因此,必须在这二者之中进行选择:或者社会秩序,或者义务教育及其带来的结果,或拒不接受这些结果,从而保持普遍无知的状态和当前的社会混乱。

    人们不可能摆脱这种情况。

    我们将承认,我们已经满意地看到正确的推理使我们如此明确地提出问题,因为这样的推理可能迫使政治家清楚地现出原形。那些利用他们革命者、先进人物的美名阻碍社会运动的人,可能最终会被迫公开采取他们多多少少掩饰着的立场,决定这一立场的是他们反对青年所要求的进步,总的说来反对远离他们限定的公共生活范围的一切新思想。

    六、对义务教育提出的异议

    虽然我们已经证明了义务教育的必要性,但是为了使某些人完全消除疑虑,不无必要驳斥人们通常对这一进步提出的几点实在软弱无力的异议。

    个人自由,有人说(现在习惯上用这个词来反对任何社会改革),个人自由不保证家长有随心所欲地培养孩子的权利吗?如果孩子永远属于家长,这或许可以接受,但是完全不是这样,孩子将变成社会的一员,社会要求他保证无损于社会福利,甚至在他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发展社会福利,以补偿社会为他提供的福利。因为孩子要保证无损于社会福利,他个人就要拥有一整套特定的知识,所以家长无权不让他的孩子了解这些知识[89]。

    “按照人类发展的法则和至高无上的自然法则,人没有剥夺其子女生命的权利,同样也没有由于错误教育和无知而扼杀子女才智的权利。”[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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