纵观历史,明朝的孝道有四个鲜明的特点:一是将明代对女子《孝经》的教育成为一种文化现象。众所周知,明朝是一个专制集权发展到顶峰的王朝,但同时也是一个非常重视人民道德教育的时代。在中国历史上,受教育权一直是男人才能享有的特权,所谓女子无才便是德。但在明朝,女子接受《孝经》教育却成为一种文化现象。其实在正史中,早在西汉,便有匡衡主张向女子推行《孝经》的先例。王安石变法使《孝经》成为幼学启蒙读物。明朝沿用宋朝旧制,加强对女子的《孝经》教育,或父母耳濡目染的教育,或专门聘请教官讲师来教授女教。这些接受过《孝经》教育的女子,在日后的家庭生活中便言传身教,从小教育自己的子女遵守孝道。如此发展下去,女性的《孝经》教育便形成了自己的规模和体系。明史也因此出现了一个非常奇特的现象——孝道教育中愚忠愚孝成风,但是女性孝道教育却成为一种特殊的文化现象。女性接受《孝经》教育,对明朝社会的发展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首先是推动了孝道观念的确立,女性大多孝敬公婆、与姊妹兄弟和睦相处,使家庭圆满和美;其次是提高了女性的文化素质,造就了品端行正的贤妻良母,端正崇高的品行,为夫妻和谐、家庭和睦提供了最基本的保障。她们运用自己所接受和领会的孝道观念,在家庭中相夫教子,对丈夫的成功、儿女的成才倾注了极大心血,对稳定社会秩序、提高社会整体素质起到了积极的作用。特别是一些年轻时就不幸守寡的女性们,她们将自己对《孝经》和儒家伦理道德的理解,转化为她们守节奉孝、养育子女的精神动力和治家本领,她们既含辛茹苦地拉扯儿女,同时也不放弃对子女的孝道教育。明代许多名臣名儒,都曾经得益于这样的慈母教导。著名清官海瑞的母亲便是其中典型的事例,海瑞的父亲在其三岁的时候便去世了,他的母亲是个知书达理、粗通《孝经》的女子,她放弃了改嫁的想法,一门心思要把海瑞培养成人,她教导海瑞如何做个清廉刚正的好官,如何做一个堂堂正正的男子汉,她用历史上放荡不孝的人物作为反面教材来时刻提醒海瑞不要做那样的人,终于,海瑞成为明史上著名的清官廉吏,其三次罢官的事迹也使其流芳百世。明朝前后共存在277年,除了明末的李自成起义,在270多年里基本上没有出现类似王莽篡权这样的重大变革,其中明朝对女子《孝经》的教育起到不可忽视的作用。
二是将孝道赋予神秘意义。将孝道赋予神秘意义是明朝另外一个非常显著的特点。儒家经典一直在大力宣扬“慎终追远”(即春秋祭祀)、“父母在,不远游”等孝道文化。但是在明朝,传统的行孝之道却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众所周知,虽然包括明朝在内,历朝历代奉行重农抑商的政策,但是十四世纪的明朝,仍然出现了资本主义萌芽。数量巨大的商人阶级,常年在外忙于生意,或奔波于路途,或长久居留在异地,少有时间能陪在父母身旁,有的甚至在外数年都不回家看看。儒家推崇的孝道文化在商人群体面前显得无能为力,便转而通过神学的观点来应对这种行孝之道的历史要求。儒学将行孝和天地、鬼神、福祸等联系起来,宣扬行孝之人必能获得天地鬼神的偏爱,所遇到的一切灾难都能被化解。这种神学化的孝道认为:行孝之人,除了本人能得到善报,就连列祖列宗甚至在六道中受煎熬的饿鬼穷魂、父母的疾病痛苦等,都能因为孝子的行孝而得到解脱。行孝的好处还不止于此,还可以“生集百福,死到仙班,万事如意,子孙荣昌,世系绵延”,反之,不孝则必受天谴。“不孝之子,天地不容,雷霆怒殁,摩煞祸侵”,不孝罪莫大焉,必会遭致天怒人怨,为天地所不容,必将遭受最为严厉的惩罚。正因这样,后世不少学者认为,明朝的忠孝之风事实上都是愚忠愚孝。但是,尽管如此,儒家经典对这种由社会发展带来的行孝问题的处理方法,仍然成为明朝社会孝道的一大特色。对于这些封建孝道文化,我们需要认真思索和评判。
明太祖朱元璋是中国历史上以农民出身取得政权的皇帝之一。站在历史的角度来说,朱元璋在孝道文化的推广方面做得还是非常不错的。主要体现在他对朱家先祖陵寝的建造和对孝道的推崇两方面。甫一登基,他为了向全国人民表现自己的孝道与天子无上崇高的地位,随即为朱氏先祖高祖父母辈以下的先人大造陵墓。首先建造的是他父母双亲的墓。他尊称父亲为“淳皇帝”,庙号“仁祖”,母亲就是“淳皇后”,定墓号为“皇陵”。其实,在朱元璋登基前还是吴王的时候,他就对父母的坟墓进行了修建。洪武八年,他再次征集民工历时5年才最终完成父母陵寝的重修。此后朱元璋又下诏在泗州为祖父母修建陵寝,陵号“祖陵”。并令方士以招魂法,将死在江苏句容的高祖父、曾祖父的灵魂招至此陵合葬。祖陵于洪武二十二年(1389)竣工,历时5年。泗州也因此从无名小镇成为明王朝的龙脉所在。朱元璋还派遣军队长期驻守其皇陵和祖陵。通过这些措施,他成为老百姓孝道的楷模,他也自称“孝子皇帝”。另外,朱元璋推崇孝道,颁布《慈孝录》,重新采用举孝廉制度,以致“由布衣而登大僚者不可胜数”,甚至在其驾崩前也不忘颁布遗诏要求继续推崇孝道。在朱元璋的大力倡导下,对孝道文化和行为的褒扬一直伴随明王朝统治的始终。翻阅史籍,有明一代共有16位正史皇帝,其中有11位的谥号中都带有“孝”字,虽然在数量上不如汉朝带“孝”字的皇帝多,但是在历史上也是不多见的。朱元璋还提出臣民行孝的行为规范:孝顺父母,恭敬长辈,和睦乡里,教化子孙,各安生计。这一行孝的圣谕随后便颁令全国强制实施。南京的明孝陵,据说是因为马皇后死后,谥号“孝慈”,葬于此,故叫“孝陵”。但是也有专家根据朱元璋推崇“以孝治天下”,认为孝陵以孝命名肇始于此,可以说孝陵是明朝崇尚孝道文化的一个缩影。明朝孝道文化在整个中华历史上的地位十分重要,而朱元璋作为一代帝王在行孝过程中展现出来的虔诚的确符合他自称的“孝子皇帝”的称号。
三是明代对尽孝义务的严格规定。由于南宋理学中许多理论非常符合封建王朝的统治需要,因此明清两朝对南宋的理学都是十分推崇的。理学中提出的“君要臣死,臣不敢不死,父要子亡,子不得不亡”是孝道走向极端化、专制化的直接理论根源。封建王朝的君主为了树立权威,加强对人民的思想统治,必须要建立一套对他们有利的理论体系,因此,将尽孝行为法制化是政府在提倡“孝义”时必须要达到的一个目的。
在家庭关系中,受传统封建伦理观念及教育的影响,孝道文化在发展实践过程中逐渐向着专制的方向发展。家族的管理普遍采用长者为尊、强制推行的原则和方式来进行,即由家族的某个或几个长者组成的机构来行使职权,管理家族内人们的行为,甚至将家族中的子女晚辈作为自己的私有财产来看待和处理。晚辈必须对长辈的话言听计从,如若违背或顶撞就会被视为不孝。特别是“父为子纲,子为父孝”理论的提出,直接将父子关系定义为统治和被统治的关系,这就严重地压抑了家族成员的许多行为,一些不合理的规定就变成了家族极端专制的典型表现。明朝的家训族规不可避免的都会有孝敬父母这一条,其中规定孝的根本内容就是要求子孙对父母祖辈的指令完全听命和服从。如乌程温氏家训说:“凡子弟,每事一廪于所尊,便是孝悌。”明代《家训》都强调家长要实行严厉的专制管理,还把宋代理学家罗从彦的“天下无不是的父母”定为家庭生活的基本准则。封建伦理道德把孝道义务在某些方面直接定义为不分是非曲直的绝对听命和盲从,实质上就是要求子女完全服从长辈的统治。在这个意义上来说,“父为子纲、子为父孝”就是一种戴着伪善面具的统治与被统治、压迫与被压迫的关系。明末的魏禧甚至说:“父母即欲以非礼杀子,子不当怨,盖我本无身,因父母而后有,杀之,不过与未生一样。”这种言论是专制主义中央集权体制的衍生产物,君主专制必然要求父权专制,因为父权是君权的基础。这样“父为子纲”便发展成“父叫子亡,子不得不亡”。
明朝对丧葬礼仪的规定可以说是孝道极端化的最直接体现,明朝对皇帝、后妃、宗室、大臣、士庶人的丧礼都有明确规定,是任何人都不能违背的,如果不能按照标准完成就会被定为不孝,而如果丧礼过分逾越又会被定为逾制,这其中的专制性体现得淋漓尽致。《明史·志三十六》中的记载:“古之丧礼,以哀戚为本,治丧之具,称家有无。近代以来,富者奢僭犯分,力不足者称贷财物,夸耀殡送,及有惑于风水,停柩经年,不行安葬。宜令中书省臣集议定制,颁行遵守,违者论罪。”而又曾出现“古有掩骼埋胔之令,近世狃元俗,死者或以火焚,而投其骨于水。伤恩败俗,莫此为甚”。从上面这两段几乎自相矛盾的话可以看出丧礼规定中政府专制的惯有思维,简单的理解就是政府认为什么是合理的,人民才能去做,还必须严格遵照政府的要求去做,反之,政府认为是不合理的,人民就不能去做,这严重束缚和桎梏了人民的思想。
正是由于孝道伦理观念中的糟粕对人民的身心造成极大的摧残,在明朝有许多思想家对君臣、父子的这种专制强权纲常礼教,给予了极大的批判。王夫之针对理学家“天下无不是的父母”的说教,提出了“不仁者不可以为父母”的命题,强调了父母与子女关系的相对性,强有力地批判了“父为子纲”的愚孝观念。
明朝时期孝道专制化的表现还有很多,如“婚姻大事父母之命”等,其实所有这些都是封建统治者从强制百姓对自己绝对服从的政治统治需要的目的提出和倡导的,具有典型的封建专制主义意味,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明朝孝道的专制化是对前朝的一种继承性的表现。
四是明朝孝道行为的愚昧化。由于孝道观念强制性的教化和压迫式教育,使民众在日常生活中就表现出一系列过激的、愚昧的孝行。可以说孝道行为的愚昧化是封建孝道走向极端化的直接产物,在宋朝时期封建国家对许多愚昧的孝行进行表彰的事例对明朝有很大的引导作用。《宋史·孝义传序》记载:“太祖、太宗以来,子有复父仇而杀人者,壮而释之;刲骨割肝,咸见褒赏。”这两种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并对个人身心造成严重伤害的愚孝行为在宋朝竟然得到政府的大力宣扬和褒奖,这在当今社会是难以想象的。
在明朝初年,这种割股、挖肝的歪风邪气曾退出历史舞台一段时间。因为这种愚孝行为,当事人轻则致残,重则丧命,如果不及时刹住这种歪风邪气,将不利于封建国家的统治。如“山东守臣言:日照民江伯儿,母疾,割肋肉以疗,不愈。祷岱岳神,母疾瘳,愿杀子以祀。已果瘳,竟杀其三岁儿”。当地官员还按旧例上报朝廷请求嘉奖。朱元璋得奏后勃然大怒,不仅没有分文的奖赏,还判决杖一百,发配海南。朱元璋通过礼部官员制谕:“卧冰、割股,上古未闻……皆由愚昧之徒,尚诡异,骇愚俗,希旌表,规避里徭。割股不已,至于割肝,割肝不已,至于杀子,违道伤生,莫此为甚。自今父母有疾……而卧冰割股,亦听其所为,不在旌表例。”
但是需要指出的是,由于封建家长制的存在,封建国家各级官府仍极力鼓吹封建孝道。所以,明嘉靖、永乐时,仍有因割股、割臂为父母治病而得到封建国家嘉奖赏赐的事例。这是处于封建社会末期的统治阶级妄图通过强化封建礼制来维护其统治秩序的不得已政策。由于当时政府以各种物质或精神奖励作诱饵,使得各地出现了很多割股疗亲等不符合人伦的怪相。如“崔璘,因护母而杀人,‘下刑部谳’,刑部尚书却认为‘璘志在救母’故其杀人罪难拘常律,主张宽贷”。而随着这种孝义行为被社会舆论渲染为美德后,人们就互相攀比,处处标榜自己更为孝顺,于是使得孝道行为向畸形化发展,催生了更多愚昧、残忍的行为。如有的人为了疗父母之疾而自残肢体,也有的人为疗母疾,竟然杀子祀神;更有甚者,有的人为了尽孝道,竟为父母殉葬。明英宗时的周路,便是这么一位孝子,当他“闻父死,恸哭奔归”,到家后竟“以头触庭槐”而死。
由于有明一代许多统治者对愚孝的行为持赞成的态度,加之民间百姓对有愚孝行为的人也往往给予赞许的评判,因此,民间愚孝的例子非常之多。还有很多人想寻求朝廷的旌表或者逃脱徭役赋税,也会做出愚孝的行动,给当时的社会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
那么,对于明朝的孝文化,我们应该如何正确评价和认识呢?
(一)明代孝道文化的积极作用
1.孝道有维护社会秩序的功能。宗族是中国封建社会的最基础结构。可以说,一个宗族就是一个缩微的社会,而家庭又是这个小社会中的微小细胞,家庭承担了许多社会功能,孝道文化有助于促进家庭的和睦与稳定。由于宗族关系的天然纽带作用,家庭的安定、家族的和谐才能最终保证封建秩序的稳定。这也就能解释统治者为什么大力弘扬和褒奖孝道行为的原因,即“夫孝,置之而塞乎天地,溥之而横乎四海,施诸后世而无朝夕,推而放诸东海而准,推而放诸西海而准,推而放诸南海而准,推而放诸北海而准”。同前朝历代统治者一样,明朝的统治者们也试图通过子女尽孝的行为来稳定家庭关系,使其始终保持相对稳定,不至于发生社会动荡,使臣民绝对效忠和服从于国君,最终形成尊卑上下严格有序的封建等级秩序。
同时,孝道对于社会各阶层来说,其含义存在着较大的差别。皇帝号称天子,地位和权力在等级中位于最高层,但是也必须遵从孝悌之行,也必须尊重父母,以孝治天下,才能“德教加于百姓,刑于四海”。《孝经》中对天子、诸侯、卿大夫、士及庶民尽孝的内容都有详细规定。明代朱元璋以身作则为其臣民作出了很好的“孝义”表率,使明朝社会中的孝道文化盛行。《诗》云:“自西自东,自南自北,无思不服,此之谓也。”因此,行孝范围的扩大能涵盖社会秩序的方方面面。孝的内容和要求,在此时实际上早已远远超出了家庭义务的范畴。
由于统治阶级大力提倡和弘扬孝道行为,在社会上出现了许多积德行善的行为,百姓之间形成了互帮互助的风气,有利于维护整个封建制度的稳定。孔子云:“弟子入则孝,出则悌,谨而言,泛爱众,而亲仁。”可见整个儒家思想是将“孝”与“仁”紧密结合起来的,“孝”的行为是主要针对家庭成员的,而“仁”则主要针对社会的,由此可见人们在接受良好的“孝悌”行为教育同时,也接受了“仁义”教育。这个风气不仅有助于在家庭中实现尊老爱幼,在社会上也会形成良好的氛围。据《孝经》中载:“爱亲者,不敢恶与人;敬亲者,不敢慢于人。”就是这种教育行为的最有力的证明。明朝有名的孝义家族郑氏的家规中就明确规定:“既仕,不奉公勤政,蹈贪黩,忝家法;任满,过于留恋,恃贵自尊,骄宗族。”这些都被视为不孝的行为。可见在明朝这种“孝悌”行为的社会功能在明朝已经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明史·孝义传》中就有关于对社会做出贡献的人的记载就是“义赈”的行为,在发生灾害时,很多人积极踊跃地捐助赈灾,其中不乏有人是为博取功名清誉,但其背后也必然具有相当高的道德水准。这些都是“孝义”教育的直接结果。
在中国古代,历代王朝都是将“忠”作为“孝”的更高层次的表现来看待的,普遍观点认为只有真正“孝悌”的人才能为国、为君效忠,这也是封建君主进行“以孝治天下”的根本原因所在。因此,孝的教育不仅对维护纲常伦理具有重要作用,在培养百姓的爱国主义教育方面也具有显著的作用。明朝抗清英雄夏完淳被时人称为孝子,王弘特别为其做《夏孝子传》以纪念和表彰他崇高的爱国主义精神,而将其定义为“孝子”,突出体现出在明朝“忠”与“孝”的联系是相当紧密的。
从上面的事例分析中,我们不难看出,在明朝“孝义”的行为不仅影响到社会的最小单位——家庭的伦理纲常,而且对于整个社会的伦理道德、忠君爱国,以及对我们后人所推崇的爱国主义精神的形成都有着深远的意义。
2.孝道的社会文化功能。明朝孝道文化的提倡不仅促进了社会稳定有序的发展,同时也丰富完善了明朝社会文化的发展。
(1)形成重视家庭孝道教育的优良传统:“父慈子孝”是基本的伦理道德,子女对父母尽孝的同时还要求父母对子女进行伦理道德教育。孝悌忠义、敦宗睦族是传统家庭教化中的一个重要内容。正如前面所提及的家规、家训的制定,都突出强调对子女孝义道德的教育。明人庞尚鹏的《庞氏家训》更把“勤俭”与“孝友”四字奉为做人做事的第一要义。明清之际的学者孙奇逢更道出了孝悌的重要性,他认为父子兄弟团结就会家业兴旺,反之则会导致家道衰败,在这里强调了家庭孝道教育的重要意义。他在《孝友堂家训》中写道“父父子子,兄兄弟弟,元气固结而家道隆昌,此不必卜之气数也。父不父,子不子,兄不兄,弟不弟,人人凌竟,各怀所私,其家之败也,可立而待,亦不必卜之气数也。”同时,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影响对于形成良好的社会风气有潜移默化的作用,尤其是作为长辈更要以身作则,用自己的言行教育和影响下一代。“孝”作为伦理道德之根本,已然成了家庭伦理教化的核心内容。
(2)对文学艺术、社会生活的影响。传统的忠孝仁义伦理道德逐渐渗入民间,对当时的文学艺术和人们的社会生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乐记》载:“乐也者,圣人之所以乐也,而可以善民心,其感人深,其移风易俗,故先王著其教也。”就是说,音乐可以起到促进人性中善的因素的发扬和移风易俗的作用。封建统治者当然明白这个道理,所以把它作为教化人民的一个重要工具。因此,我们可以说,能有效地对民众的伦理价值观起向导作用的有乡间戏曲,包括各种地方戏、说唱艺术等。通过戏剧故事来向人们宣扬忠孝节义、因果报应等,在无形中强化了乡民的伦理道德观念。同时,佛、道两教对传统的孝义伦理道德也进行了吸纳和融合。从佛教汉化过程中的孝化内容,我们可以看出孝在中国文化史上的重要性和影响的广泛性。智旭是明代的四大圣僧之一,他的《灵峰宗论》收集了《孝说》、《广孝序》、《题至孝回春传》等有关孝的文章,并强调“孝名为戒”。佛教顺应历史趋势,不断向宣扬孝文化的方向发展,佛教才能在中国扎根,成为中国文化宝库中的一颗璀璨明珠。
中国孝道文化的发展在明朝的社会生活和习俗等方面也体现得非常明显。中国传统的房屋设计中处处体现着儒家孝道关于宗族群居、长幼有序、尊祖敬宗的伦理精神。作为元、明、清三代王朝的皇城北京最有特色的建筑四合院就是这种文化的杰出代表。明朝人的婚礼、丧礼、寿礼更是民间孝道的最直接体现。总之,孝道观念在老百姓的衣食住行、丧葬礼仪、生活风俗以及市民生活的文学记载中表现得淋漓尽致,在中国文化中的影响广泛深远。
(二)明朝孝道文化的消极作用
养老送终对于子女来说,无论是感情层面还是道德层面,都是一种不容推脱的责任,孝亲敬祖、知恩图报是家庭道德的具体表现。但是,在具体实施的过程中却悄然发生着变化,“久丧厚葬”的风气就是其中的典型表现。
1.久丧厚葬,蔚然成风。《孝经·丧亲》说:“孝子之丧亲也,哭不偯,礼无容,言不文,服美不安,闻乐不乐,食旨不甘,此哀戚之情也。”又说:“生事爱敬,死事哀戚,生民之本尽矣,死生之义备矣,孝子之事亲终矣。”父母丧之时,子女要有哀戚之情,要“为之棺椁衣衾而举之,陈其簠簋祭器而哀戚之,擗踊哭泣,哀以送之;卜其宅兆,而安措之;为之宗庙,以鬼享之;春秋祭祀,以时思之。”国家法制规定的三年再加上子女为父母守丧的三年,孝期竟然长达六年,这就是封建统治者所大力提倡的久葬厚丧。由于统治者对孝道的极力宣扬,无形中助长了明朝的厚葬之风。在明朝,这一方面不仅体现在陵墓建造规模的宏伟奢华,还体现在丧葬仪式的繁琐隆重,服丧守丧规定的严格等方面。
明朝统治者十分注重陵墓的建造,众所周知,明代16位皇帝中,除建文帝朱允炆因“靖难之役”下落不明,没有留下陵墓外,其余十五帝或生前或死后均建有陵墓并保存至今。明十三陵,不仅保存完整而且规模之大世所罕见。其中,明朝第三位皇帝成祖朱棣和皇后徐氏的合葬陵寝——长陵,其陵墓建筑占地约12万平方米,气势恢宏、结构精巧,并有大量的殉葬品,奢华至极。其中,在第一座被发掘的明朝皇帝的陵墓——定陵中出土的珍贵文物达三千多件,其中有绚丽多彩的织品、服装,小巧的镶宝金制首饰,还有许多珍贵的金银玉器、瓷器等。
此外,明朝政府对官员墓地的占地规模、坟高及墓碑的形制也有具体的规定,而且对随葬物品也有严格的规定。官位越高,占地规模越大,墓碑越高。如“一品官墓地为九十方步,二品为八十方步,三品为七十方步,四品为六十方步,五品为五十方步,六品为四十方步,七品以下为三十方步。同样,坟高也尊卑有别,一品为十八尺,二品为十六尺,依次递减类推,七品以下为六尺”。墓碑的制作也能直接标明墓主身份的高低贵贱,其中上层阶级的墓碑建造极其奢华,最高级的墓碑能高达1丈6尺,由此可见当时明朝丧葬的奢华。明朝皇帝为彰显孝道,不仅为已故的父母建造皇陵,而且许多皇帝生前就为自己建造陵墓,其中孝陵、长陵都建于皇帝生前。当时民间百姓亦十分重视身后之事,当时在程朱理学盛行的徽州,丧葬被视为人生大事。人们对身后之事的重视,从婚嫁时置棺木作为嫁妆,到五六十岁即提前准备后事的例子中可以看出来,所谓“六十不办前程,死倒别怪儿孙”。因此老百姓到五六十岁时,便开始为自己的身后之事忙碌了,预定棺材,请风水先生选取风水宝地作为“未来”居留之所。
明代不仅实行厚葬,丧葬礼仪也极为隆重甚至过于繁杂。对于吊唁、送葬、祭礼等方面有着严格细致的规定,以此进一步体现对长者的孝顺和尊敬。在《明史·志》中详细记述了明成祖丧葬仪式之繁缛,“礼部定丧礼,宫中自皇太子以下及诸王、公主,成服日为始,斩衰三年,二十七月除。服内停音乐、嫁娶、祭礼,止停百日。文武官闻丧之明日,诣思善门外哭,五拜三叩头,宿本署,不饮酒食肉。四日衰服,朝夕哭临三日,又朝临十日。衰服二十七日。凡入朝及视事,白布裹纱帽、垂带、素服、腰绖、麻鞋。退朝衰服,二十七日外,素服、乌纱帽、黑角带,二十七月而除。”
此外,在明朝社会中仍有归葬的风俗,如果父母亡于异地,子女必须去迎丧,往往长途跋涉,十分艰辛。如“刘镐,江西龙泉人。父允中,洪武五年举人,官凭祥巡检,卒于任。镐以道远家贫,不能返柩,居常悲泣。父友怜之,言于广西监司,聘为临桂训导。寻假公事赴凭祥,莫知葬处。镐昼夜环哭,一苍头故从其父,已转入交址。忽暮至,若有凭之者,因得冢所在。刺血验之良是,乃负归葬。”
明朝对于服丧守丧也制定了极为严格的规定。历朝历代都准许官员离职告假回家奔丧,以彰显其孝道。明太祖朱元璋以孝著称,更为看重这一点。洪武八年三月,诏百官闻父母丧,不待报批,许即去官而奔赴。后来,孝风大振,为官离职奔丧、辞官守制者甚众,于是有碍政事。因此,于洪武二十三年再令:“今后,除父母及祖父母承重者丁忧外,其余期丧,不许奔赴,但遣人致祭。”在地方上“久葬厚丧”也被看成是炫耀孝行的一种表现。朱元璋在洪武五年的诏令中就说:“近代以来,富者奢僭犯分,力不足者称贷财物,夸耀殡送。”在江浙地区就常常是“不惜资财,以供杂祀广会,以沽儿童妇女之称誉。”在杭州曾有富商王某,“举父丧,丧仪繁盛,至倩(请)优侏绚装前导,识者叹之。”这种情况对于陕西人来说也同样并不逊色,他们往往“以各色纸,结金银山、斗层楼,驼、狮、马、象及幢幡帛联,干作佛事斋蘸,名曰同坛。富贵家更张戏乐走马上竿,亲执挂帐,猪羊油食桌动辄数十,丧家破产、往往有之。”其实,丧礼只是一种表达悲哀情感的方式和途径,完全没有必要太注重形式,这样会造成铺张浪费,即“丧礼,与其哀不足而礼有余,不若礼不足而哀有余也。”厚葬消耗了大量的社会财富,既不利于死者,也有损于生者,因此,这种铺张浪费的形式主义对当时的社会产生了极坏影响。
2.盲目听从,愚忠愚孝。中华民族优良传统中的孝道一旦被封建专制统治者利用,人们就不再照章办事,而是按尊卑、长幼、贵贱来排序。在这种被扭曲的伦理观念的指导下,“君叫臣死,臣不死谓之不忠;父叫子亡,子不亡谓之不孝”的愚忠愚孝的行为不断出现。从前所述,“孝”的含义已经发生了变化,不再是单纯儒家经典中的“善事父母为孝”,而进一步发展为不能违背家长的各种规定,不许在思想上与家长规定的不一致,必须严格按照父母的指示行事,而且父母的教导时刻牢记在心,时时按父母之命谨慎行事,即使家长错了,子女也必须服从,不许有丝毫的悖逆,否则就是触犯封建礼制,就是大逆不道,就会被视为不孝之子受到家法的严厉处置,这种腐朽的观念贯穿于每个人的终身教育中,使得子女的独立精神与独立人格的培养受到极大影响。
从明朝的很多史料中我们可以很轻易地看出,深受扭曲的愚孝观念的影响,明朝出现了很多割股、割肝的愚孝行为。这不仅造成尽孝者本人的身心创伤,更重要的是当这些愚孝行为得到朝廷与官府的嘉奖和褒扬后,使当时的人们形成了一股相互效仿、攀比的恶劣风气,对社会造成了极坏的影响。孝的基本含义是敬养父母,但是那些通过割股、割肝、卧冰等自残甚至自杀的行为来尽孝,其结果只能使尽孝者变成残疾,这样的人如何来侍奉和赡养父母呢?同时,这些残忍的行为与“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敢自伤”的传统观念是完全相违的。对于那些自杀殉父、杀子祀神的行为更是直接违背了“不孝有三,无后为大”的传统孝道。明朝随着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加强和父权主义的不断强化,臣民对国君、父母的孝道也逐渐演变成对父母的不论是非的绝对顺从。这其中蕴含的愚孝行为一旦被整个社会视为美德后,就会引来很多人竞相效仿,其结果只能导致愚孝行为愈演愈烈,严重扰乱正常的伦理秩序。同时由于明朝孝道文化的这种畸形发展,也导致当时许多礼仪制度在某种程度变态化。例如在为长辈举行祝寿庆贺活动的同时,为体现儿女的孝道之心,大肆攀比,大摆宴席,造成了很多不必要的浪费。
对待我国古代传统的伦理道德,必须正确区分和对待。孝道文化作为家庭伦理规范的重要组成部分,起着维系家庭凝聚力的作用,我们可以从明朝孝道文化中汲取感恩、敬爱、赡养等合理的养分。倡导孝敬父母,这是社会生活所必需的,是培养人文意识的重要途径,有助于人们尽孝意识的培养,也有助于抵制自私自利思想的疯狂蔓延,还有助于整个社会树立良好的养老敬老的社会道德风尚。但是,我们首先必须坚决摒弃传统文化中的愚忠愚孝、铺张浪费的封建糟粕。正确借鉴和发扬古代流传下来的优秀道德文化,对于我们当今和谐社会的建设有着积极的作用。
二明清时期孝文化的发展
孝道文化是儒家伦理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周予同先生曾经指出:“孝的产生正是导源于先民的生殖崇拜和祖先崇拜。”也就是说,在原始社会中我们的先祖就形成了崇拜和敬畏祖先的观念。到了春秋时期,由于过去的鬼神观和天命观受到圣人们的怀疑和批判,因此崇拜祖先的宗教观念和宗教仪式已经不再是孝德的主要内容,取而代之的是对父母的生孝、死葬、祭祀等具体活动的实践。孔子主张“葬之以礼,祭之以礼”,不仅指要从物质上赡养父母,还要从精神上对父母要恭敬。但传统社会在忠即是孝观念的支配下,孝道文化在一定意义上变成了培养民众忠于君主、顺从皇权的一种工具。尤其是在宋明时期封建理学的极力推崇下,国家更加注重对孝道行为的大肆宣扬和褒奖。
孝道作为人之常情,在传统社会却往往成为君主控制臣民的一种方法。明朝大儒方孝孺曾说:“圣人之治人,以常人之情为中制。”洪武四年二月,朱元璋申明:“人情莫不爱其亲,必使之得尽其孝。一人孝而众人皆趋于孝,此风化之本也。故圣人之于天下,必本人情而为治。”因此,利用孝道来加强对民众的教化便成为朱元璋治理国家的重要手段。为此,他还制定了一系列的奖励措施:“诏举孝弟力田者,升以显秩。又令正官与耆民以礼遣孝廉之士至京师。其百官闻父母丧者,不待报许即去官。”同时还从精神上给予奖励:“国初凡有孝行节义为乡里所推重者,据各地方申报风宪官核实奏闻,即与旌表。”在各种形式的鼓励和刺激下,明初曾出现了割股卧冰等现象,洪武年间对此也进行了严厉禁止,但到永乐年间,却又死灰复燃。英宗时期同居共食五世以上,会得到封建国家的嘉奖。天顺元年七月十一规定:“民间义夫节妇、孝子顺孙及同居共爨五世以上、乡党称其孝友者,有司取勘以闻即为旌表。”武宗时则有所限制:“令举孝义,文武官及科目出身者,不得与官,给银三十两,付其家自树坊表。复其家二丁,百官有亲丧者,皆不得夺情,著为令。”到嘉靖三年又下诏令:“已旌表年及六十的孝子,冠带荣身。”在《明实录》中我们可以看出,从明朝初期朱元璋开始强调推行嘉奖孝行的必要性后,一直到明代正统、景泰、天顺年间,是一个倡导贞节与孝行的活跃时期,平均每年或每隔几个月就要进行旌表,正德年间虽然有所减弱,但这种旌表活动在明朝从没有停止过,直到天启六年十二月仍在继续。同时《大明律》还规定:“凡骂祖父、父母及妻妾骂夫之祖父母、父母者,并绞。”还规定:“凡子孙违犯祖父母、父母教令及奉养有缺者,杖一百。”因此,在法律的严格控制下,所有不尊重父母的行为都会被按照罪行的轻重分别予以惩处,这就使传统社会中的孝道传播有了法律上的保障。孝本出于天性,但封建社会为了树立孝子的榜样,以旌表或免除徭役等作为诱饵,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各地超越常规的孝行和孝子的诞生。作为儒家文化的摇篮和发源地的明代山东尤为典型,具体表现如下:
首先,国家嘉奖的孝行对象。其一,以儒生为代表的孝子。如洪武十八年二月受到旌表的汶上县民侯昱,“事母甚谨,尝受业于东平州学,闻母病即谒告归省,昼夜侍汤药,衣不解带。母殁,庐于墓侧。寝苫枕块,蔬食水饮,旦夕哭奠如初丧日。三年后归。事闻,诏旌表其门曰孝子侯昱之门”。其二,以普通民众为代表的孝子,其孝敬对象不仅包括其父母,还包括其祖先。历城刘兴祖,“亲操畚锸,负土成坟,葬父母以上未葬之六祖,洪武二年下诏有司,旌其门并赐粟帛有差”。山东东昌府堂邑人赵岩,“母亡,奉父甚谨。家贫,常借贷衣食以供父,艰苦不使父知。父殁,合葬母墓。悲慕不已,建思亲堂于墓侧,图亲容奉之如生”。其三,有的孝子则祷告于上天,向天表达自己甘愿代替父母承受痛苦的愿望。济宁汶上马威,“父病焚香吁天,请以身代。父卒,朝夕号恸,不饮酒食肉,隆冬服单衣,露顶跣足。自负土筑坟,庐于墓侧,事闻旌其门曰孝行”。从明朝褒奖的这些对象来看,他们对孝道行为的理解,普遍表现在对待父母恭敬体贴、有疾病亲自侍候等方面。他们当时的行为是出于本能还是怀有某些动机,我们今天无法轻下断言,但是,毕竟被褒扬的孝子还是少数,我们不能因此就片面夸大政府褒扬的作用。不容否认的是,这些行为一旦得到国家的旌表,就会立刻成为群众所效仿的榜样,这对整个社会风气的引导和个人意识的培养等方面都有着极大的危害。
其次,行孝对象范围的扩大化。除了对自己的父母尽心尽责外,还扩散到了孝顺其他亲属,如伯父以及无血缘关系的继母等长辈。掖县人毛聚,为继母尽孝,有强盗扰民,人们都纷纷逃难,唯独毛聚照顾继母不离开,强盗问他原因,毛聚回答道:母在我在,岂敢自求活耶?强盗被他的孝行所感动,遂离去。
此外,在古代社会中孝顺父母并不是男性所独有的权利,也有一些女性以各种方式表达对父母的尽孝。明代临沂有王思义女王氏,“母病亲尝汤药,历久不懈,母死绝粒而亡,郡守州牧为之建坊,题其墓曰孝女墓”。有的以终身不嫁为代价而守孝,如沂卫镇抚房翱之女房氏,“正德元年,房氏年十六,选入京,习礼三月,闻父丧,诏命还家,独居终身,至七十有七而终”。有些女性在出嫁后,“善事翁姑,若翁姑病,则必焚香祈以身代,夜不交睫,衣不解带,旦莫视食和药,夫妇跪捧盂以进,顾两尊人色稍和,退而相庆”。有些妇女甚至愚蠢地认为如果父母亲人患病是因为自己不够孝顺所导致的,这种想法何其愚昧和可笑!可见传统社会的孝行是受到多种心理因素所支配的,当然占主导地位的还是儒家的封建伦理纲常。
与国家的褒扬政策遥相呼应,地方官吏也积极采取了多种方式来宣扬孝行,促进了孝文化的传播,因此,我们可以说政府的提倡、地方官员的鼓励和百姓的响应共同促进了孝道文化的普及。
1.士大夫的积极倡导。有的官吏积极为历史上有孝行的人立祠纪念,用以激励民众效法。如长山董孝子祠,在县南二十里,祀汉董永;沂州府孝友祠,在城北孝感河上,祀晋王祥王览;临清孝子祠在州治南,祀孝子郑兴等,明嘉靖中建;青州府有孝妇庙,祀齐孝妇颜文姜,后周建,成化十三年提学佥事毕瑜奏请载祀典,每岁秋七月镇颜神本府通判致祭。这些孝子、孝妇的孝道行为被广泛传诵,一旦得到民众的宣扬和扩散,他们的事迹就会在山东其他地区被人们普遍赞颂和效仿。对于给这些孝子孝妇建祠的目的,提学副使杨文卿曰:“都宪公留意事神治民,有废必兴,有坠必举,而于此尤加意焉。盖所以敦崇政,本欲使世之几为人子者,咸知感慕以各孝其亲,以阜厚各俗。”除此之外,还有一些文人墨客为有孝行的人作诗题词颂扬。明朝一些官员在忠孝不能两全的情况下,甘愿舍弃官职去侍奉父母,如新城王之垣,嘉靖壬戌进士,官至户部左侍郎,自己因为要侍奉老母,把做官的机会让给家族内其他子弟,回家侍奉老母亲二十余年。
总之,无论是国家的褒扬还是来自民间的赞赏和仿效,其目的都是为了统治阶级稳定社会秩序的需要。我们不能否认国家及其地方士大夫的旌表活动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孝行在民众生活中的影响,但我们还应该看到由于明朝刻意用各种物质或精神的奖励作诱惑,使得各地出现了很多割股疗亲等不合常理的现象。洪武十八年青州日照民江伯儿,“母病许愿,若母亲痊愈杀子以祭祀,太祖大怒,命捕伯儿,谪海南”。对于出现这种愚孝行为的原因,除了学者们通常认为的与逃避赋役有关外,我们还应进行更深层次的剖析。孝道文化传播的原因,除了国家和地方上的嘉奖刺激之外,还与当时社会上各种教育方法和观念等息息相关。
2.孝道行为传播的平民化。从民众接受孝行的途径来看,《孝经》、《二十四孝》等一直是孝道教育的最佳材料,如山东历史上鹿车载父的董永、卧冰求鲤的王祥等孝子形象一直被人们所传诵和效仿,同时一些孝子的形象被写进明朝的戏曲剧本,并搬上演艺舞台,使得孝道行为的传播更加平民化。前面曾讲述的例子如割股割肝、亲尝汤药等都是传统“二十四孝”故事的内容。此外,一些官员也把圣谕六言通俗化,更便于民众理解和模仿。据《高密张氏族谱》记载,其族人崇祯名臣张福臻,天启二年仲冬之际根据明太祖洪武三十年的圣谕六言撰写《俗解》一编,在孝顺父母一节中首先解释了为什么要孝顺的原因,其次,对于如何孝顺父母也给出了敬心诚意、和颜悦色去侍奉的答案,最后举出孝子董永等事例加以劝诫。歌曰:“父母勤劳生此身,万般教养始成人。恩同天地应难报,孝顺如何不究心。”
3.孝道行为的神秘化。传统的孝行,为了达到让百姓接受和信服的目的,往往又被赋予了某些神秘意味,逐渐与普通民众的信仰相结合。益都王让,“事亲有孝行,尝庐墓致涌泉之应”。户部尚书东阿师逵,“少孤,事母孝。年十三,母疾危殆,思食藤花。菜地不尝有,逵亟出求,至城南二十五里得之。及归,夜已二鼓。道遇虎,逵惊呼天。虎舍之去,持菜归,母食之遂愈”。郯城儒学生郭秉,“父丧,庐墓负土成坟,疾风大雪墓旁草木禾稼无损,表其曰孝行”。由此我们不难发现,孝行已经被赋予了太多的神秘色彩,因果报应观念在民众心理中已经形成思维定势,甚至比国家的强制推行更有利于在民众中普及。
综上所述,明代孝道范围的不断扩大与孝道行为的愈演愈烈,台湾学者邱仲麟说:“应该是中央政府与地方官员、士大夫群体以及宗教组织、民间文化彼此互动的结果,同时由于孝感观念融合了巫术、神化等信仰思想,它还是一个文化建构与文化动员的过程。”
古代社会由于文化和思想传播的途径很多,使得孝的意义逐渐延伸扩展,以孝为中心形成了许多中国传统文化。从国家来说,促进了国家养老制度和政策的颁布。明初朱元璋遵从礼制要求臣民百姓尊老爱幼,山东许多地方建立养济院收养孤寡老人。此外,国家还以物质资助等多种形式给予老人照顾。洪武二十二年春,山东兖州民李十四等年九十余,“依例月给酒三斗,肉五斤,岁加帛一匹,絮一斤,峄县民潘士文、李成年八十余,月给酒三斗肉五斤皆复其家”。同时官吏在举行乡饮活动时还经常邀请当地德高望重的老人参加。上述这些“老吾老以及人之老”的事例在一定程度上说明国家在大力弘扬孝道文化。从地方官员的行为来看,他们把孝顺父母当做教化民众的一个重要内容。乡约的主旨是惩恶扬善,孝与不孝已经成为评判和衡量人性善与恶的重要标准。从家族文化来看,孝已经成为其核心。孟子曾说:“不孝有三,无后为大。”此后的学者对其解释是:“于礼有不孝者三事,谓阿意曲从,陷亲不义,一也。家贫亲老,不为禄仕,二也。不娶无子,绝先祖祀,三也。三者之中,无后为大。”虽然第一条中强调要敢于指出父母的过错,与实际要求顺从父母的做法有些违背,但总体意义上和中心主旨上却没有丝毫改变。小家庭中的孝道行为已经成为大家族中的尊祖敬宗等观念的缩微体现,并且付诸实践。从民众的日常生活来看,为子须是能继父之善,乃谓之孝,孝成为子孙积德行善的标准。明代李东阳认为:“人苟为善,则称之者必曰某父积德之报也,苟为不善,则祖父非不德,而人亦必摘指其疵。以我之善彰祖父之德,孝孰大焉?以我之不善,累祖父之德,不孝孰大焉?为人子孙者不可不省也。”在此,孝的意义已经上升到累善积德、扬祖声名的高度。李东阳又说:“礼之不忘修君父之大仇也,君父者死矣。蕴愤乎重泉,不得言吐也。结恨乎壤台,不得而躬报也。其臣子者追之、念之、怆之、伤之、哭之、泣之,体其心而修其怨焉,伺瑕而动,乘间而举,忠孝之术也,苟不能矣,则志之心以终身焉。”古代社会向来宣扬血酬定律,即父仇子报,由此孝的意义也被延伸为一种复仇观念。虽然明朝法律明令禁止这种行为,但这种事情还是时常发生,例如宣德八年八月(1433),山东历城县瞽民忿邻人詈其母,以头触詈者致死,按律斗殴杀人应绞,但皇上宽恕了他。在此情况下对复仇行为进行评价,我们很难说出其行为到底是合理还是合法。由此看来,孝文化在传统社会的发展中,其内容已经由传统的侍候父母、养老送终等内容,逐渐扩展到包含了所有合理不合理的尊老行为。
梁漱溟说:“举凡社会习俗、国家法律,持以与西洋较,在我莫不寓有人与人相与之情者,在彼恒出以人与人相对之势。”也就是说,中国的社会和法律皆重于情,在血缘关系为主导的古代中国,孝已经成为统治者教化民众的重要手段和工具。总之,孝道行为虽有其历史局限性,但孝顺是人的本性和义务,知恩图报是孝道的一种表现,它具有普遍性和合理性,因此,宣扬儒家孝道文化,并摒弃传统社会中的愚孝观念和行为,有利于在全社会形成尊老爱幼的良好风尚,在当今仍然需要继承和大力发扬。
三明清时期以孝选官
宋元明清时期,是我国封建社会由鼎盛逐步走向衰亡的时期,专制主义中央集权进一步强化。这就要求封建国家必须为整个社会树立起“三纲五常”、“明天伦之本”的统治秩序。
宋朝是经过激烈的社会动荡之后重新建立起来的统一朝代,政府从维护封建统治秩序的根本目的出发,大肆宣扬“冠冕百行莫大于孝”,“上以孝取人,则勇者割股,怯者庐墓”。晋人王祥卧冰求鲤,三国时人孟宗泣笋等荒诞不经的愚孝故事,在此时都被当做孝道教材向人们灌输。由于政府的大力褒奖,孝道在宋代发展到登峰造极的地步,一时孝子辈出,孝行骇人听闻。《宋史·孝义传》载,太原的刘孝忠,母病三年,他不但割股肉,还“断左乳以食母”;杨庆“母病不食”,他就割自己的右乳“以灰和药进焉”;吕生则在他父亲失明后,“剖腹,探肝以救父疾”。对这些行为,宋朝皇帝不但诏赐粟、帛,还亲自“召见慰谕”。不仅如此,宋朝法令还规定:“未葬亲不许入仕。”有的宰相甚至因此而被罢官。这时的孝道就显得太愚昧和不近人情了,不再是一种值得歌颂的美德,而成为人们的思想枷锁了。
元朝统治者对孝道的认识与宋代截然不同。孝道是农耕文明的产物,而游牧文化是分散流动的,父子之间的依附关系相对较弱,一般不会产生适应农耕文明的孝道。元朝统治者入主中原后,用游牧民族的眼光看待中原的封建伦理道德观念,并通过行政手段加以改造。在宋代被视为最高孝行的卧冰、割股、割肝等行为,在元代不但不予以褒奖,反而被明令禁止。据《元史·刑法志》载:“诸为子行孝,辄以割肝、刲股、埋儿之属为孝者,并禁止之。”元朝政府对一般的孝行也采取冷淡处理的方式对待。这时,用以维护宗族等级制度的孝道一旦被破坏,家族纽带随之也就断裂了,孝道的核心内容在这时也发生了动摇,甚至遗弃父母的行为得到了法律的默认而不受处分。《元史·刑法志》云:“诸父母在,分财异居,父母困乏,不共子职……亲族亦贫不能给者,许养济院收录。”元朝统治者站在游牧民族文化的角度,看出了孝的某些不合理性,并从政策上加以限制和明令禁止,在客观上起到了解放人民思想和精神枷锁的进步作用。
明朝建立后,朱元璋在“治乱世用重典”思想的影响下,诏谕臣民们要兴孝道,用“孝”来巩固皇权统治。朱元璋把孝看做是“风化之本”、“古今之通义”、“帝王之先务”,认定“垂训立教,大要有三:曰敬天,曰忠君,曰孝亲。君能敬天,臣能忠君,子能孝亲,则人道立矣”。朱元璋提倡孝的主要措施有自身率先垂范、提倡与教化、制定礼乐制度、政策支持与奖励等。洪武一朝,举荐要考察孝,科举要考察孝,选拔官员也要考察孝。洪武六年曾罢科举,举贤才,途径有贤良方正、孝悌力田、孝廉、耆民等。荐举一途,“由布衣而登大僚者不可胜数”。明朝对老人赐以布帛,授予爵位,还让他们参政议政、评论官员、受理民间诉讼、教化民众,以发挥他们的作用。明文规定80岁以上的老人由官府供养。由于明太祖的大力提倡,整个明朝都非常重视孝道。明朝12位皇帝统治的277年中,皇帝的庙号、谥号或陵名、孝字很多。如“孝陵”、“孝宗”、“孝康”,尊谥中的“至孝”、“达孝”、“纯孝”、“广孝”等。明太祖也常会为孝子授予官职。洪武六年(1373)二月,明太祖暂罢科举后,令有司察举贤才,其标准就是德本才次,“德”的内容中必然是包含孝的;洪武十五年(1382)复设科举后,明太祖亦曾下诏举孝廉,十八年(1385)十二月丙午,诏曰:“朕闻古者选用孝廉,孝者忠厚恺悌,廉者洁己清修,如此则可以从政矣。其令州县,凡有孝廉闻乡里者,正官与耆民,以礼遣送京师。”由此看出,孝在明太祖心中是一条重要的选官标准。因此,不少人因孝得官,除上文提到的李德成外,沈得四、周琬亦是两个典型:沈得四因祖母、祖父病,先后割自己的股、肝作汤,于洪武二十六年(1393)被褒奖,授太常赞礼郎;周琬则因舍身代父受死刑,感动了明太祖,最终父免刑,自己也被授予兵科给事中。
清代统治者作为少数民族入主中原的君主,在刚取得政权时,不便于马上在汉人中提倡忠君,于是改而大力提倡孝,重视以孝道治天下。顺治皇帝曾经注过《孝经》。康熙、乾隆皇帝数次在宫内开设“千叟宴”。康熙还曾颁发“圣谕”,提倡孝道,敕令全国广为宣讲。他认为,帝王治天下要“首崇孝治”,“孝为万事之纲,五常百行皆本诸此”。清代法律规定,对于不孝甚至残害父母的,必须要予以严惩。另一方面则是表彰孝子。雍正时曾规定,如果犯死罪的罪犯是独子,且有父母需要赡养的,予以减刑。清代册封臣子的父母、祖父母及其配偶,也是一种提倡孝道的措施,具有弘扬孝道、鼓励敬老的意义。清代为了加强孝治,把汉代的“孝廉”和“贤良方正”两个科目合并,特设孝廉方正科。雍正元年(1723)诏直省每府、州、县、卫各举孝廉方正,赐六品服备用。以后每遇皇帝即位就荐举一次。乾隆五年,确定荐举后赴礼部验看考试,授予知县等官。
四明清时期官吏的尽孝问题
在异地任官,如何尽到赡养家中父母的义务,是中国古代官吏们常常需要面对的一个问题。我们知道,古代社会以孝治天下,为官任职,乃尽臣子之忠,而赡养父母是尽人子之孝。这两者之间,有时难以兼顾。结合史料记载和历史事例,以明朝为例,看看明代是如何解决官吏为官与尽孝之间的难题。
一是将父母接到身边尽孝道。自古忠孝不能两全,事君与奉亲不得兼顾,直接原因在于官员往往在异地任官。自汉代以后,本地人不得在本地任职的地域回避制度逐渐形成,明朝继承并严格执行了前朝的地域回避制度。“国家用人,不得官于本省。盖为族闾所在,难于行法,身家相关,易于为奸,故必隔省而后可焉。除医官、阴阳官、学官等,一律实行隔省为官。”隔省为官,任职多在千万里之外,此举造成孝子与父母在地域上的分离,彼此相隔遥远,音讯难通,侍奉双亲只能是一种空想。这不仅有违于儒家伦理道德观念,还使以孝治国的政治目的难以实现。那么解决官吏与父母两地分居的一个办法便是将父母接到官员任职的地方,父母就可以得到儿子悉心的照顾。受历史上移亲就养制度的影响,洪武初就有官吏移亲就养,与之相关的制度也相继颁布实施。洪武十七年,明太祖为了勉孝劝廉,诏许凡远在一千五百里之外者给予舟车,俾得迎养。洪武二十六年(1393)《诸司职掌·侍亲》规定:“凡官员父母年七十之上,许令移亲就禄侍养。”后来的《明会典》亦准此制,明代移亲就养制度正式定型。明朝人极其重视移亲就养,如洪武十三年,西安府盩县丞陈子都奔波三千里,迎其父母以就养。永乐时,云南左参政崔恂孝事其母,居官虽远必亲迎就养。句容县令徐居仁,上任旬月便慨叹“君禄不能逮其亲”,遂“择日遣使,迎养其父。父子相聚,欢动颜色,邑之老少,聚观道路,莫不叹赏”。一些朝中大臣,像永乐时修撰罗汝敬之父、黄淮之父,天顺中李贤之父就养京师,得到朝廷的恩赐,一时传为佳话。移亲就养,阖家团圆,成就了一些官吏尽孝至极的私人生活。正德初,徽州知府熊桂把老母由江西迎养官邸,“朝必入省太夫人,而后出理公事。馔醑必躬执,公闲即怡怡侍侧,承颜顺色,弗少懈”。徐咸,海盐人。正德十二年春,徐咸任南京兵部主事,奉迎父母就养于南京。他的一些同僚也有迎养父母在南京的,时车驾主事徐晋的父亲82岁,武选郎中汤继元的父亲66岁,职方主事顾璁的父亲58岁,武库郎中欧阳铎的父亲64岁,考功主事王銮的父亲75岁,御史王以的父亲68岁,于是,这些父亲相伴而游,设宴于报恩、天界等寺,南京胜境无处不至,南都人传为佳话。诚然,移亲就养为明代官吏尽孝提供了一种方式和选择,但以移亲为手段,在操作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如路途遥远,舟车劳顿,年老体弱者难以承受。此外,年老之人往往安土重迁,难舍故里,加之水土不服,往往客死异乡,因此,许多老人不愿随儿子到外省去住。针对这种问题,明朝除了准许官吏辞职终养外,还对移亲就养制度加以改革,出台了与之相关的改授政策。
二是改授官职。改授政策旨在使官员任职之地尽量靠近其故乡,便于官吏侍奉父母。在倡导孝道的封建社会,此法其实早已存在。到了明朝,虽然仍严格执行任职的地域回避制度,但为了宣扬孝道,仍然会做出特殊的规定,准许需要尽孝的官吏在邻省或本省任职。顾炎武曾考证过,“唐朝人得罪贬窜远方,遇赦改近地谓之量移”。嘉靖元年八月,河南右参议徐文溥以母老乞休,抚按官上奏说,“徐文溥操持清慎,过早退休,不无可惜,乞量移邻近省分,以便迎养”。具体而言,改授官职的方式有三种:一种是地方官的调职。洪武四年,调河南府知府徐麟为蕲州府知府。徐麟乃蕲州广济人,太祖为照顾徐麟侍奉八旬老母,特别开恩准许他在原籍任官;焦芳,河南泌阳人,天顺八年进士,弘治初,焦芳任四川提学副使,此时他父亲81岁,母亲77岁。焦芳上疏称父母年老,路途遥远,不便于接养,要求辞官回乡尽孝,孝宗感念他曾在东宫侍讲的情分,调焦芳于湖广;姜昂,字恒俯,原籍太仓,任河南知府。他上疏称母亲年老,请求回到原籍任职便于尽孝,朝廷准许他调任宁波知府。在明朝历史上,像徐麟那样改任原籍的例子不多,大多数地方官还是会改调到邻省,这既符合选官的地域回避制度,又照顾了奉养双亲的孝道行为。任官所在地与原籍的距离缩近,大大方便了官员的探亲或迎养父母。
相对中央机构、地方州县的官员,教职只是一个职微权薄的闲官,手中的权力很有限,即使在本地任官也难以形成庞大势力。所以明朝虽严格执行异地为官的政策,教职却不在禁止之列。洪武间,定南北更调制度,南方人在北方任官,北方人在南方任官。其后官制确定,自学官一职外,其他官职都不能在本省任官,不再局限于地域的南北了。因此,一些人本不是教职,但为了解决尽孝和路远等问题,请求朝廷改授教职。这可视为第二种。永新人戴礼,永乐十三年进士,按照惯例,登进士者观政于诸司,然后授官。由于其母年高,他恳请就近教职以侍奉母亲,朝廷遂任命他为衡州府学教授。衡州距离永新不过五百里,戴礼就将家人接到衡州奉养。弘治元年,改除云南按察司佥事林淮为常州府儒学教授,以便他就近养母。林淮在奏疏中说:“云南路远,母老不堪就养。辞官则家贫难供朝夕,置亲则无人可托。乞授以本处或附近府县学教授、教谕,以便养母。”万历时,漳州府学教授王启疆升彰德府涉县知县,仍愿改教职以便侍亲。像戴氏、林氏、王氏这样改授教职实际上是辞去显赫的官位而改任地位低的官职。明人刘球在朋友由通判改任教职时说:“自通判而视教职,其位之崇卑,秩之厚薄,固然不侔矣。乃欲辞此以居彼,是岂利于富贵者之所能为哉?”父母需侍养,官员不得不辞高官厚禄而改任教职。这种不得已的行为恰恰彰显了孝道,所以改授的请求可以得到朝廷的同情和赞许。
还有就是北京官改南京官。这可视为第三种。原籍在南方或边远地区的京官要把年迈父母接到京师奉养,都要面临路远、父母年老等难题。为了能够孝养父母,通常的做法除了改授教职外,就是改授南京官或邻近原籍的地方官。例如正德十三年改国子监司业景赐为左春坊左中允,管南京国子监司业事,景赐上疏称母老,请求改官便养,朝廷准许;叶茂才,无锡人。“性至孝,痛母先逝,事父逾谨。万历十七年中进士,授刑部主事。三月,旋告改南迎养,遂得南京工部,榷税芜关。”汪循,休宁人,弘治九年进士,以无法尽孝担忧,想调任临近原籍地,以便于奉养双亲,被调任永嘉知县。徽州太守熊桂,江西新建人,在朝为官,无法将双亲接到京师奉养,遂辞去京官。正德初,熊桂力求补外郡便养,得徽州。无论是改南京官还是改为外僚,从仕途来看,都是一种委曲求全。
三是辞官回家尽孝。无论是迎养还是改授官职,都没有彻底解决明代官吏尽孝难的问题。迎养之难,一是任职的路途遥远,二是在就近地难找到合适的官缺,以至许多官员不能实现将父母接到身边奉养的愿望。因此,明朝政府在采用以上两个办法之外,还继续推行历史上的辞官终养政策,即允许官吏辞职回家照料年迈的父母,等到父母病愈或父母过世守孝期满之后,再补任官。明代的辞官终养之制初见于洪武三年(1370)二月,明太祖于后苑见巢鹊卵翼之劳而思母子之恩,乃令群臣有亲老者,许归养。镇抚陈兴之母八十多岁,太祖赐白金、衣帽准其回家尽孝。在太祖看来,表彰个人的孝行有助于形成良好的孝风。官吏辞官回家尽孝,是孝道文化的个人实践,不仅可以解决官吏本人尽孝难的问题,还具有改良社会风气的功能。
从以上材料可以看出明朝官吏终养制度的一些关键要素:一是年龄限制。官吏的父母必须年满70岁,官吏才能提出辞职终养的请求。很多情况下,七八十岁的老人已日薄西山,很多老人生活不能自理,需要子女养老送终,回家尽孝的目的就在此。二是家中人丁不旺。提出终养请求的官吏,家中必须没有成年的兄弟、子侄。明人程敏政说:“皇明以孝治天下,凡廷臣之离亲久者许归省,亲老而无他子者许归养,著于令。”嘉靖初,户部侍郎邵宝疏请终养,他说自己无兄、无弟、无子,两世一身,形单影只,实在没有办法,所以他的请求获得批准。相反,如果官吏家中有其他可以尽孝的人,则不符合规定,还是不能辞职终养。如成化时河南人郝世瞻以有弟,例不得终养,最后以病假告归。嘉靖十三年(1534)后,明朝对终养官吏“家中有无余丁”作出了更为详细但也更为宽松的规定,如兄弟俱为官、兄弟有病不能尽孝、兄弟同父异母者,都被视作家无余丁,都会被准许辞官终养。三是吏部考核实情。吏部首先要对辞官终养的官吏进行复查审核,包括弄清楚该官吏的父母年龄、有无兄弟等情况,防止官吏以终养为名逃避任官。获得批准的官吏辞官离任后,吏部要报缺,并要备案,以便后备官员的替补。官吏在父母病愈或过世守孝期满之后,必须到吏部报到补官。辞官终养,在家的时间一般都比较长,少则三五年,多则十几年。邵宝在家侍养老母超过8年,才重新入仕。祁彪佳,天启二年进士,侍养归家居9年,母服终,召掌河南道事。如此漫长的辞官家居生活,给官吏带来了巨大的损失。经济上,失去了在职时的俸禄,原有的柴薪、养廉等收入也没有了,一些清廉之官会因此面临生活的窘境。如正德时御史陈茂烈以母老辞官,家贫难以赡养。政治上,在任时间会被累积,期满才可获得升迁,累积在职的时间显得非常必要。而辞官终养的时间按照规定都要扣除,不能累积,就难以获得升迁,可见辞官终养对仕途升迁的影响是不可估量的。与迎养、改职相比,辞官终养意味着要付出更大的代价,一般是在无法改职、迎养的情况下才迫不得已采取的办法,它对官员自身和家庭都会造成巨大的压力。有时一些官员孝心卓著,可以抛弃功名利禄,毅然辞官养亲,但家中父母却不愿意儿子为自己自断前程。从父母的角度看,儿子为官与辞官其实是一种矛盾,儿子辞官终养,能够解决父母年老、身边无所依靠的忧虑;另一方面,儿子离家为官,可以获得升迁,光宗耀祖,所以虽不愿意儿子离家任官,但心中也有一些自豪感。
需要注意的是,明代弘孝措施在发展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投机行为,有些官吏利用这些政策为自己谋取其他方面的利益。例如,改授近地,有可能使有些官吏以养亲为借口,逃避路途遥远的任职。辞职终养,表面上看是孝行的体现,实际上有些人辞职养亲的目的却不一定是出于尽孝,而是心怀鬼胎。最能凸现辞职养亲有功利性的就是因病而辞官。明朝规定,州县官如果长期患病不能任职,可以辞职回家调养,病愈后再出来做官。因此,一些外任官便在自己生重病时,以尽孝归养为由,辞职回家,既可养病,又能与家人欢聚,等到父母过世守孝期满后,按照终养规定,重返官场。总之,以上种种行为违背了孝道制度承载的社会责任和伦理原则,可以看作明朝官吏孝道行为的一种特殊情况,我们应当仔细辨别,从整体上研究明朝官吏养亲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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