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孝选官:孝与古代选官制度-“承袭相沿”——宋元时期的以孝选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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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孝德与才学兼具——宋朝“孝悌”选官的重要原则

    宋朝开国,政治上承袭汉代以来“以孝治天下”的立国原则,把儒家孝悌伦理普遍运用于朝廷施政实践。传统中国孝道文化,在经历唐末五代十国的动荡乱局后,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被重新纳入封建政治的纲常轨道。历代统治者高调倡导孝道,其根本目的是为了实施“孝治”,即以孝治国安民。而以孝道教化民众,提高社会民众孝德素质及行孝意识,则是“孝治”施政的基础。宋统治者在以孝治民,努力恢复传统的孝文化,重建孝文化的社会基础等方面,采取了历代的一些常见基本措施,主要有:注重孝道教化,强化孝治的施政思想;奉行尊老国策,培养孝道顺民;表彰孝德孝行,树立尽孝楷模。在法制建设方面,以唐律为蓝本制定了宋代刑法大典《宋刑统》,以完善缜密的法律条文,对各种不孝行为实施严格的社会控制,并采取司法手段严惩不孝顺的行为犯罪。把孝道伦理和孝悌品行引入国家教育制度和人事制度,使之成为朝廷人才选拔或官员升迁罢黜的重要依据或重要参照标准,是宋代统治者孝治施政的又一重要方面。上述政策措施在汉唐时代都可找到范例,但是在宋朝更为完善。其中在两个方面,宋朝的孝文化有了较明显的发展,具有显著特征:一个是从理论上和实践中解决了“忠孝不能两全”的难题;二是孝文化理学化。本文将就此特征作一点探讨。

    从孝的内容上看无非包括两方面,一是对封建家庭而言,提倡敦人化、崇孝悌,要求子女对家长必须绝对服从;二是对专制统治来说,把对封建家长的“孝”转化为对封建帝王的“忠”,最大的孝即为忠。孝文化的核心价值是“孝”还是“忠”,或者说当“忠孝不能两全”时,是“忠”服从于“孝”还是“孝”服从于“忠”,这个难题在宋朝以前并没有合理的法制和伦理答案。在唐朝以前,人们是偏重于“孝”。“忠”只是“孝”的进一步发展和延伸。唐朝则是忠与孝并举,实践中由各人自己把握,但仍将孝文化的核心价值定义为孝顺父母。这与统治者的统治目的相比相差甚远,站在统治者的角度,孝文化的核心价值首先应该是忠君。所以,到了宋朝,终于确立了事君重于事父母,即忠重于孝的伦理道德标准,从而为后世人们在实践中指明了方向。

    效忠于君主帝王是忠的起码要求,尽管唐代“以孝悌名通朝廷者,多闾巷刺草之民”,官僚士大夫阶层中的大多数人还是能做到孝顺父母的。在尽孝的层面,对于他们不仅有着特殊的伦理要求,而且有着完备的制度约束。如果孝道不完善,他们不仅面临着社会舆论道德的谴责,还会受到同僚的弹劾以至于影响仕途,当然,其中不乏以孝为借口的内部倾轧。对于他们来说,能否在官居高位之后仍能一如既往地孝顺父母,关键在侍亲和丁忧二事。在侍亲方面,有带官侍亲、移官就养、请任闲官以及辞职侍亲等几种方法可以选择。丁忧却一方面需要自我的道德约束,另一方面则需要社会舆论的压力和国家制度的制约。尽管唐代起复之例并不罕见,但多数官员还是能做到为父母守满丧期的,并且他们的行为也会受到君主和百姓的褒扬。在这里,需要特别指出的一点是,官僚士大夫阶层要直接面对忠孝能否两全的问题,他们一直在尽可能地做到忠孝两全。一旦事君与事父母二者不可兼得时,在唐代是“各求所志,盖取诸随”,无论在观念还是在行为上其标准和条例都没有固定下来。例如,武德年间,有卢方庆者,“为察非掾,秦王器之。尝引与议建成事,方庆辞曰:母老矣,丐身归养。王不逼也。贞观中,为稿城令。”卢方庆不愿涉足是非之地,最好的借口莫过于奉养老母了,而李世民不仅不强求,反倒在登基之后给了他一个官位。此外还有一个例子可以印证:桓彦范参与“五王反正”以前曾征求母亲的意见。他母亲说:“忠孝不并立,义先国家可也。”代表了她的看法。在“忠孝不能并立”的时候,唐朝统治者不强求其臣民“孝”从于“忠”,说明善事父母才是孝文化的核心价值。

    但是,到了宋朝,统治者明确地规定了在孝文化中“忠”才是核心。《宋大诏令集》第一百九十卷《政事·诫饬》中收有宋太宗雍熙二年六月辛丑《约束州县长吏不得出家讳诏》,诏令明确规定:“新授职官内有家讳者,除三省御史台五品文班四品武班三品以上许准式,其余不在改避之限。”与上文所引唐代的规定形成了鲜明的对比,宋太宗说:“卒哭而讳,止可施于私家;闺门之事,岂宜责于公府。”说明在他的观念中,公先于私,或者说忠高于孝,而家庭事务绝不能影响政府决策,在这里可以看出宋朝在孝的伦理观念上产生了新的变异和发展。其实,还有许多典型事例可以说明这一点,如妇孺皆知的“岳母刺字”的故事。岳飞是南宋军事家、抗金名将、民族英雄,十九岁时投军抗辽,不久因父丧,离开军中回乡守孝。1126年金兵大举入侵中原,岳飞在守孝期间再次投军,开始了他抗击金军,保家卫国的戎马生涯。传说岳飞临走时,其母姚氏在他背上刺了“尽忠报国”四个大字,这成为岳飞终生遵奉的信条。无论岳母刺字是否真实,这个故事的广泛流传本身就说明在宋朝百姓的心里,“忠”重于“孝”。

    孝的最高境界,是对最高统治者的孝,对皇权的孝,也就是所谓的尽忠。孝在中国传统上早已融入到到封建礼法的教育里。封建统治阶级为了维护自己的统治,大力宣扬孝道,提倡“以孝治天下”,并把对最高统治者的忠放在对父母的尽孝之前,使忠君成为封建道德的首要规范,在“忠”与“孝”两者的关系中,对父母的“孝”是对国君的“忠”的概念缩微,为了皇权的稳固,统治者必须提倡孝道,这样才能使百姓和官员对君主心甘情愿的尽忠,“孝”成为实现“忠”的必要手段。

    宋朝是理学兴盛的朝代,同时也是儒家思想发展的一个里程碑阶段,作为儒家思想核心内容的孝道不可避免地受到了理学的影响,并深深地打上了时代的烙印。正是因为孝在封建统治中的特殊作用,所以孝道作为一种思想,封建礼法对其进行了严格的规定。早在儒家的仁义道德中就宣扬所谓父慈、子孝、兄良、弟悌、夫义、妇听、长惠、幼顺、君仁、臣忠十者。宋代时,理学快速发展并有其新的道德规范和评判标准,宋朝理学家们对封建礼法进行了重新的解读和定义,它以儒家的伦理道德为基础,以宣扬忠孝节义的伦理思想为核心,大肆宣扬“存天理,灭人欲”,借天道伦理来维护封建社会严格的贵贱尊卑的等级制度,礼在此时和理有了更加紧密的联系,同时,它在理中也占据了不可动摇的地位,成为有效规范人们生活行为、心理活动以及善恶评判的重要准则。

    宋朝理学家认为:“若讲得道理明时,自是事亲不得不孝,事兄不得不悌,交朋友不得不信。”当人们把这种对孝的认识嫁接到每个人的社会行为中去时,所能做的一方面是事亲尽孝,另一方面则会造成对人的心灵和人性的双重摧残,并会严重束缚个人的社会行为。《宋史·蒋偕传》写道,蒋偕“父病,尝割股以疗,父愈,诘之曰:此岂孝耶?曰:情之所感,实不自知也”。这种愚孝对于社会人群的迫害性极其严重,类似的事例,不胜枚举。

    孝道的初级教育和形成首先是从家庭教育开始的,从维护封建宗法等级制度的角度出发,要求子女必须绝对服从家长,家族中其他成员按照各自的身份处于不同的地位,并依次对上层服从。家族的族规所宣扬的基本内容就是敦人伦、崇孝悌,并以此作为评价和指导人们行为善恶的准则。从“父为子纲”的原则出发,“孝为百善先”,孝道被摆在家庭家族伦理中最重要的位置。司马光在其家规《居家杂议》中提出:“凡是受父母之命,必籍记而佩之。时省而速之。若以父母之命为非,而直行己志,虽所执皆是,犹为不顺之子。”这里,“孝”的含义已经悄然发生了变化,不再只是儒家经典中单纯的“善父母为孝”,而是进一步发展为不能越过封建家长所规定的一切标准,绝不允许子女在思想上与家长规定的不一致,必须严格遵照父母的规定行事,而且对父母的要求必须时刻铭记于心,做事时必须按父母之命谨言慎行,即使家长的决定有误,子女也必须无条件服从,不得有丝毫悖逆,否则,就会被裁定为冒犯了封建伦理规定,此即为大逆不道,就会被舆论视为不孝之子,严重时要受家法的无情处置。

    这种孝道教育渗透于古代人的一生,“凡小儿甫能言,则教以尊尊长长”。子女对父母长辈的这种顺从与恭敬,在其未来的成长和发展中就会演变为金字塔式的等级服从。在家庭中听凭家长指挥,在家族中所有宗族成员都要听命于代表祖先的族长,任其发号施令,不能违背其意志,使宗族内部等级界限分明;而由这些宗族构成的封建社会的最高家长——皇帝就处于高高在上的地位,通过对全国各地大大小小的宗族的控制,皇帝可以达到统治国家和万民的目的。

    除此之外,许多宗族的族规中还规定了其他详细的准则,比如对坐、行、语言、态度、仪表等都作了非常具体的说明,充分体现了封建家长的威严。例如在《郑氏世范》中就规定,当子孙受到长辈的训斥苛责时,哪怕是长辈犯错了,子孙也只能选择默默承受,不得有任何的辩解和顶撞。这种规定的目的很明确,就是使家庭成员不能有自己独立的思想,不能脱离旧有的封建礼制秩序,其思想被完全禁锢,只能靠盲从来体现自己的愚孝。《婺源清华戴氏世谱·家范》也规定,子女有事外出,也必须先禀明家长,未经允许,子女不得擅自行动,等等。试想,当一个人的行动自由都失去了,说话做事不得逾越条规的框架,那么这个人还能算是个完整意义的独立的人吗?但是另一方面,正是这样的规定,有助于消除家族内部的分裂因素,家庭稳固了,家庭成员逆来顺受了,家长也就好领导了。正因如此,封建家长们更推崇对孝的教育与宣传。

    宋代是以宣扬理学闻名的,理学观念中对孝的吹捧和渲染在文献和典籍中随处可见。《宋史》中不仅在给官吏的传记中有很多与孝相关的内容,还专门编定了《孝义传》,旨在宣扬以孝为核心的封建道德。这其中,既有对于我们今天仍有积极作用的传统道德,例如尊重父母长辈、孝敬父母、赡养父母等,也有遭到我们今天所批判唾弃的封建社会利用封建道德对人性摧残的糟粕,我们要辩证地看待和继承这些内容。

    宋统治者从“其为人也孝悌,而好犯上者鲜也”这一历代统治人民的为政经验出发,大力提倡和弘扬孝道文化。宋朝对孝文化的发展表现出两大明显特征,一是终于完成了“移孝于忠”,从理论上和实践上两个方面确立了事君重于事亲;二是将孝道纳入其理学范畴。这些变化的根本目的在于利用孝道文化巩固宋王朝的封建统治。中国古代孝道发展的规律表明:越发展到封建社会的后期,孝道意识越强,孝道规范对人的禁锢越深,因此,宋朝统治者推行的一系列孝治措施,不仅促进了宋王朝本朝孝道观念的强化,形成了宋代民间重孝弘孝的浓厚孝文化氛围,而且把中国古代孝道文化的发展推向了明清时期愚孝愚忠的历史最高峰。从这个角度来说,宋朝是我国孝文化发展的一个重要历史阶段。

    二、孝悌行为与仕途命运

    宋元明清四朝,对于官吏的管理和选拔制度进一步发展。宋朝将儒家伦理道德与孝道品行纳入国家教育制度和人事制度的考察范围,使之成为朝廷人才选拔或官员升迁罢黜的重要依据和标准。唐朝以后,国家对于人才的选拔,首要途径就是科举,在宋代科举考试中《孝经》是必考内容。如明经科考试,除有关经典外,还兼以《论语》、《孝经》及时务策三条,在以孝选拔人才方面,宋代沿用前朝旧有的规定,设立了以孝命名的人才选拔科目——孝悌廉让和孝悌力田。明清时期,治国的基本方略没发生根本性的变化,同时在前朝官僚的管理和选拔制度基础上继续加强儒家伦理道德在人才选拔和考核中的作用,例如在清朝,乡试共考三场,一场考经义,二场考礼乐论述,三场考时务策,三考及格者再考五艺,其中最主要的三场考试内容均为儒家的经典。

    把孝道伦理与孝悌品行纳入国家教育制度和人事制度,使之成为朝廷人才选拔或官员升迁罢黜的重要依据和标准,是宋代统治者以孝施政的又一重要表现方面。在封建王朝的传统教育中,孝一直处于儒家教育思想的核心地位,“夫孝,德之本也,教之所由生也”。宋代在发展传统孝道文化方面,除一如既往地重视政府的舆论导向作用外,还非常注重在教育制度尤其是在学校教育中制定相关措施用来辅助贯彻执行政府的孝道思想。《宋会要辑稿·崇儒二·郡县学》:“大观新格……诸小学,八岁以上听入,若在家在公有违犯,若不孝不悌,不在入学之限。”在这一涉及郡县教育的国家政策法令中,孝悌品行成为能否入学的重要条件,哪怕是仅仅八岁的幼童,政府也作了是否孝顺的入学限制条件,宋朝统治者对郡县学生孝德品行的重视,由此可见一斑。在教学课程设置方面,《孝经》被定为专门教材列入学生必修课程。宋徽宗统治时期,提举黔南路学事戴安仁上言:“今欲乞立劝沮之法,分上中下三等。上等为能诵《孝经》、《论语》、《孟子》及一经略通义理者,特与推恩;中等为能诵《孝经》、《论语》、《孟子》者,与赐帛及给冠带;下等为能诵《孝经》、《论语》或《孟子》者,给与纸、笔、砚、墨之费。从之。”从以上文献记载中可以得知,在地方郡县学校各类儒学教材中,《孝经》排名第一,受到政府推崇,熟读背诵《孝经》,是朝廷对郡县学校不同等级、不同层次学生的最起码要求。

    学校教育的最终目的是为国家培养栋梁之才,而人才选拔的首要途径是科举,在宋朝科举考试中,《孝经》通常是必考内容。科举必考《孝经》,意味着读书人如果不把儒家孝道伦理作为一门必修科目进行深入的学习和研究,就不可能获取功名从而步入仕途。在宋朝科举考试中,“孝廉”属于常设科目,宋朝知识分子通过科目考试步入仕途者屡见不鲜。如徐志道“事母以孝闻,绍兴间,以孝廉举官,至楚州团练使”;“项相,字汝弼,宋宁宗时举孝廉历官翰林学士”;余机“性至孝,嘉定中,举孝廉授江阴令”。以上这些通过举孝廉而入仕者,除自身的孝德素质合格外,还必须能顺利通过考核,具有一定的学识水平,才能顺利步入仕途。

    但是,就整个宋朝的官吏选拔来看,不通过科举考试或不经考核而由朝廷直接授予孝子官职的现象,也是比较常见的。例如延州县民罗居通笃孝乡里,“壬午,以孝子罗居通为延州主簿”;龚明之“孝行节谊,著于乡闾,诏特议旌录,参知政事钱良臣以闻,超授宣教郎”;孙宝著事母以至孝知名,“大观初,行部使者以闻,赐进士第,任杭、衢二州教授”。资州资阳县民支渐“丧母庐墓,至孝感天,范祖禹奏乞优与旌奖,以助孝治,诏以为资州助教”;郭重义以孝闻,“诏旌其闾,后奏名补官”;范仕衡“性至孝,特奏名,授钦州推官摄贰守,著廉能之誉”。以上这些国家选拔的官吏,不需要经过考试,而是由地方官员直接举荐报告,官吏本人的孝德孝行表现,是其被举荐推送的最重要原因。

    此外,对已经跻身官场的在职官员,孝德品行突出者,也往往获得升迁。如申积中,“十九登进士第,事所养父母,尽孝终身,政和六年,以奉议郎判通顺军”;翰林学士许光凝“尝守成都,得其事荐诸朝,诏赴京师,擢提举永兴军学士”;张伯威,绍熙元年武举进士,调神泉县尉,母病,“伯威剔左臂肉食之,遂愈,事闻,诏伯威与升擢”。

    孝德品行显著的人员可以获得特别或者越级的提拔升迁,反之,孝德缺陷、行为不孝的官员,则往往会受到罢官免职的行政处分。如“太常博士茹孝标不孝,匿母丧,坐废”;“工部侍郎毋守素免,坐居父昭裔丧纳妾”;“李定匿生母丧,不宜为御史,罢台事”。又如,王荣为侍卫马军都虞侯,“母老不迎养,供给甚薄,太宗闻而怒曰:忠臣出于孝子之门,荣事亲者若此,窜逐之余,凶行弗悛,岂可复置左右,效晋帝养成张彦泽邪?即诏罢……”。另据《宋史·刑法二》载:“内殿崇班郑从易母、兄俱亡于岭外,岁余方知,请行服。神宗曰:父母在远,当朝夕为念。经时无安否之问,以至逾年不知存亡邪?特除名勒停。”上述朝廷官员或匿母丧不报,或父丧期间娶妾,或对父母赡养不力,以及母、兄死亡数年而不得知等行为,均是极大的不孝行为。按《宋刑统》条律,当受相关不孝刑法的惩处,朝廷处以“坐废”、“诏罢”、“除名勒停”等处罚,算是以官抵罪,用剥夺其政治前途的行政处罚取代刑律惩处。对某些初现端倪的官场不孝行为,一经发现,朝廷也会立即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如建隆年间,宋太祖发现一些蜀郡官员长年不回家省亲甚至父母病疾也不解职回家探望,立即下诏予以制止:“丁丑,诏蜀郡敢有不省父母疾者罪之。”又如太平兴国年间,宋太宗发现某些来自偏远地区的官员,长期供职京师而不迎养父母,于是“下诏戒谕文武官,父母在剑南、陕路、漳泉、福建、岭南,皆令迎侍,敢有违者,御史台纠举以闻”。凡涉及官场人事安排如调职、转迁或临时差遣等,朝廷也往往因顾及官员尽孝的因素而对当事官员多有迁就。太宗淳化四年,“庚申,尚书左丞张齐贤出知定州,齐贤自言母孙氏年八十五,抱羸疾,不愿离左右。帝许之”。宋徽宗时期,姚任职吏部侍郎,“命镇蜀,用母老辞,迁工部尚书”。宋高宗绍兴年间,朝廷欲遣大臣使金,并确定参知政事席益为使者,但“席益以母老辞”,拒绝受命,朝廷没办法只好另择使金人选。在这里,父母年老需要照料,成了在京官员拒绝调任地方或拒绝接受其他官职的最好借口和理由。事实上,对在职官员任期内赡养父母以尽孝的问题,宋朝统治者在官场人事安排上一直非常重视。《宋史·仁宗纪》天圣九年,“诏吏部铨:选人父母年八十以上者,权注近官”。父母年老不便离家随子迁转,于是就近任职,便于奉养照料以尽子孝。类似的规定如“选人祖父母、父母年老得家便官者,免更注”;“父母年未及七十,便称年老无人侍养,乞折资注近官,法亦听许”,等等,都是宋代官场人事制度对在职官员赡养父母尽孝的特殊政策照顾。

    综上所述,儒家“以孝治天下”的伦理观念,在宋朝社会的许多方面已经演化成为非常具体的措施或颇具规范的制度化准则。宋朝统治者从“其为人也孝悌,而好犯上者鲜也”这一传统历史治民经验出发,大力倡孝弘孝,用孝道控制人民思想,从而达到维护巩固宋王朝的封建统治的目的。

    历朝历代统治者从效忠的政治需要出发,不仅对臣子是否孝顺的道德品行十分重视,而且采取了非常具体的行政措施用来促进或提高朝廷官员的尽孝自觉性。这些涉及人臣之孝的施政措施,主要表现在如下两个方面:

    1.以孝选官,褒奖臣下孝德孝行。把儒孝伦理引入国家人事制度,以孝悌品行选拔和罢黜官吏,是历代封建王朝统治者强化臣子个人素质,褒奖臣子孝道的一个极其重要的制度化、体系化措施。以孝选官,发端于汉武帝元光元年。汉以后,特别是隋唐时期科举制产生后,以孝举人选官被纳入封建国家科举制度,发展为孝悌廉让、孝悌力田、孝廉方正等常设考试科目。唐、宋以降,士人经此类科目考试步入仕途者比比皆是。如阎朝隐,连中进士、孝悌廉让科,补武阳尉。由于此类孝悌科目选拔官吏严格按照科举标准考试,难免会有许多被推荐出来的优秀孝悌人才,因不能通过考试而最终与仕途无缘。这种情况在一定程度上有悖于国家弘扬孝治的基本精神。因此,在个别情况下,朝廷对推荐上来的孝悌人才,也会放宽考试或对某些科目放弃考试而最终录用。此类不需要通过考试而由君主特别关照的现象,反映出统治者对孝道品行卓著的人员,在管理选拔方面给予特殊对待。如果考生孝行突出,是名闻乡里的孝子,即便经义考试答非所问,也会放低标准予以录取。这样,考生本人的孝德品行便可弥补其理论考试的不足,成为其录取的重要参考依据。

    除设立孝悌科举考试选官之外,不经科举途径,直接由朝廷下诏授予孝子官职或直接以举荐方式录用孝悌官员,也是中国古代以孝选官的常见现象。据《明会要》卷四十九《选举三》载,洪武六年,朱元璋诏令天下:“罢科举,别令有司察举贤才,以德行为本,文艺次之。”这次罢废科举持续了大约十年时间,在此期间,以孝廉、孝悌力田名目推荐察举官吏,便成为明代以孝道选官的重要途径。据史料记载,明初官场通过孝悌察举不经考试而由布衣登大僚者,不胜枚举。对已经跻身官场的现任官员,其孝悌品行突出者,也往往获得升迁。

    上述无论是以孝选官,还是在职官员因孝道突出而被提拔重用,都是朝廷在政治上对臣子孝道行为的极大鼓励和褒奖。在这里,个人孝悌品行变相成为一种政治砝码,慢慢演变成为一种实实在在的政治利益。而所有这一切,对弘扬官场孝悌之风,对提高整体官员的孝悌道德素养,无疑具有极大的推动和促进作用。

    2.以孝立法,惩治官场不孝行为。所谓以孝立法,主要表现为不孝入罪,即在立法思想上把不孝列为罪中重罪。对某些初现端倪的官场不孝行为,一经发现,朝廷立即采取措施予以纠正。需要指出的是,虽然除名、废职等行政手段是对不孝官员最为常见的处罚方式,但所有不孝入罪的刑律条文,同样有效实施于官场社会。并且,在某些情况下,最高统治者对不孝官员的刑法惩处,往往非常残酷。

    对不孝官员实施严厉的行政处罚和法律惩处,是为了有效防范、遏制古代官吏的不孝犯罪,以维护统治者的正常统治秩序。由于“孝于亲者必忠于君”,因此,惩治官场不孝行为,最终目的是为了劝臣尽孝,移孝于忠,把各级官吏统统教化成为俯首帖耳、逆来顺受的忠顺之臣。

    三、包青天的孝行孝道

    “开封有个包青天,铁面无私辨忠奸!”这是中国老百姓耳熟能详乃至孩童们都能吟唱的一句歌词。这句歌词中描述的人物即是中国古代著名清官廉吏的代表——包拯。一提到“包公”,人们马上想到的就是驱邪扶正、清正廉明的“包青天”,一千多年来,他一直是老百姓心目中崇高的清官形象。从北宋直到今天,虽然世事无定、沧桑变幻,然而,人们对包公的怀念却是永远的。

    包拯(999~1062),字希仁,庐州合肥(今安徽合肥)人,进士出身,累迁监察御史,授龙图阁大学士,历任知开封府、御史中丞、三司使等职;以清廉刚直、断狱英明著称于世,他为官一任,必造福一方,老百姓对他的政绩交口称赞、歌功颂德,但是贪官污吏却对他恨之入骨,欲将其除之而后快。包拯已然成为千百年来老百姓信奉的正义化身。只不过,在他作为清官的象征——包青天而被世代传颂的同时,很少有人了解到,在他冷峻严苛的外表下,跳动着一颗精纯诚挚的孝心。

    根据《宋史·包拯传》记载,宋仁宗天圣五年,包拯二十八岁时,考中进士,朝廷任命他为大理寺评事,接着又任命他为建昌(今江西永修)知县,他都以“父母年老”为由,辞官不就。后来,朝廷鉴于他的特殊情况,又委派他去和州(今安徽和县)任监税官,因离家不远,可以方便尽孝。包拯上任后,发现父母坚持留在家中不肯随同他前往就任,他实在放心不下家中二老,因此立即就弃官不做,打道回府了(“得监和州税,父母又不欲行,拯即解官归养”)。几年后,父母相继去世,包拯在家守孝,三年期满,国家再次征召他做官,但他仍然辗转墓前,“徘徊不忍去”。最后,在家乡父老的屡次劝勉下,包拯方才离家赴天长县任知县,开始了他充满传奇的政治生涯。不过,此时的包拯已36岁,也就是说,为了向父母尽孝,他舍弃了八年的黄金宦途生涯。

    当今社会,我们越来越发现和感知到亲情日益淡薄,人与人之间的交往和相处夹杂了太多的利益和功利因素,彼此之间最起码的信任和理解难以找寻。如今的我们听到包拯尽孝的故事,是否会让我们感觉格外感动和汗颜?我相信,没有人会怀疑包拯的孝行有丝毫的政治作秀和虚伪博名的成分,因此,他在尽孝和事业之间的抉择,对我们具有极大的启发性。《孝经》中说过,孝子对待父母,要做到五件事,第一件就是“居则致其敬”,也就是说和父母生活在一起,要以恭敬为本。那么,什么才叫恭敬呢?恭敬并不是简单意义上的问安与叩首,也不是语气上的唯唯诺诺。恭敬,是一种“发自内心”的在乎和尊重,是一种难以割舍的血脉亲情。恭敬,是衡量儿女是否是孝子的最重要标准。我们也许能在父母年老时给他们提供大量的金钱,却未必肯花大量时间倾听他们的唠叨;我们也许可以在他们生病时将他们送进最好的医院,却未必能真正时刻惦记他们身体的恢复效果。孔子说过,“今之孝者,是谓能养。至于犬马,皆能有养;不敬,何以别乎?”如果我们对父母的孝顺,仅仅停留在物质和金钱的层面,这和豢养宠物是没有多大差别的。这并不是“孝”,而是一种最低层次的饲养,是一种本能的回馈,是一种没有内涵的冷漠,因为它缺少了最关键的灵魂因素:恭敬。

    恭敬,是因为恩重如山;恭敬,是因为无以为报。对父母能否具有真正的恭敬之心,检验着我们是否具有做人的基本良知和知恩图报的基本人格。对一个孝子来说,时刻将父母放在自己心上,为他们的晚年幸福而尽自己的最大努力,不需要你海阔天空的吹嘘,只需要你实实在在的简单关怀。“居则致其敬”,并不是说唯父母之命马首是瞻,而是在生活中,从恭敬父母开始,慢慢学会放下自己的私心,去做一个真正孝顺恭敬的人。

    包拯之所以因“父母在,不远游”而多次拒绝赴任,甚至在父母均辞世后仍为父母守孝,期满犹不忍离去,将世人不择手段而巧取豪夺的功名利禄视若粪土,究其根源,就在于包拯心中有一种对于父母的真正“恭敬”。对他而言,孝敬父母远比名利、地位、金钱、权力、风光等都重要,为了一个“孝”字,他看淡了一切浮华名利,他很轻松地就舍弃掉了多少人梦寐以求的那些身外之物,这是包拯的孝行,同时也是包拯人生智慧和做人准则的完美体现。

    铁面无私的青天大老爷——包拯以其令后人赞叹的孝行,穿越千年时空,向我们发出了振聋发聩的声音,那就是:孝,并非艰难之事,而是人之常情;子女为父母而作出一点牺牲,并不是值得大肆宣扬的政绩,而仅仅是每个人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

    当我们钦佩于包拯高尚的官德,也许不曾注意包拯还是个大孝子!他两次为了“尽孝”辞官不做,后一次还是在“里中父老”的久劝之下才勉为赴调,这不能不让人敬佩。这在当今的世人看来,可能会觉得包拯太迂腐,认为完全没必要做出这般牺牲,怎么能够为了“守孝”连自己的人生理想、生命价值都不去实现——“当官”呢?其实从这段记载中我们可以很明显地看出,包拯不是为了当官而去当官,他人生的最高价值追求不是清廉、公正博取民心的官名清誉,而是作为人必须遵守的“百善孝为先”和“仁、义、礼、智、信”的儒家伦理道德。明显的,后者的内涵包含了前者,前者只是后者在某一层面的具体体现。包拯只是在践行着最基本的伦理道德观念。包拯秉承了儒家的精神,在人生与仕途关系上处理得当明智,他深谙“生死由命,富贵在天”的道理,他不追求官运亨通,也不迫切地向更高的官位爬。国家需要他做官他就尽职尽责,不让做就无怨无悔地回家,既能在职责上积极有为,又能在仕途上展现出洒脱豁达。心正则无惧,所谓“无私无畏,无欲则刚”大概说的就是他对当官的态度。

    其实无论是包拯的“以孝为官”,还是古人“选贤任能”的选拔原则,他们的社会基础都离不开一个重伦理、敦教化的文化背景,更离不开一个淳朴、清明的世风环境。说到底,就是人心向善的一面有没有得到充分的鼓励和激发。如果人心不古,世风日下,整个社会都忽视了伦理道德,那么还有什么样的事做不出来呢?

    四、丁忧制度与选官

    北宋时期,朝廷经常对高级官员实行夺情起复,使北宋的高级官员事实上处于不丁忧的状态。明代对高级官员的夺情几乎成为定制,有明一代,阁臣在任丁忧者共有19人次,其中被夺情者竟达11人次之多,他们是杨荣、胡广、黄淮、金幼孜、杨溥、江渊、王文、吕原、李贤、刘吉、张居正。其中,永乐至成化朝10人丁忧,全部夺情。清光绪八年(1882),直隶总督李鸿章丁母忧时,朝廷因他久在边疆镇守,承担负责的事务又非常繁杂,同时又一直训练直隶军队,时下又建立了北洋水师,管理各国通商事务等事务,实在无人在短期内可以替代他的作用,于是催他服孝百日后,即行回任。李鸿章恳请开任守制,朝廷就搬出雍正、乾隆年间孙嘉淦、朱轼、嵇曾筠、于敏中及本朝曾国藩、胡林翼等守制的新旧之例,劝说李鸿章起复。光绪二十七年山东巡抚袁世凯理应守制,朝廷以山东地方流寇众多,只同意袁世凯休假百日在官衙穿孝,期满后改为署理,照常任事。袁世凯请假回籍时,朝廷又挽留他坐镇指挥,延期归葬。由此可见,唐末宋初以后,由于政府的强力干预,丁忧之制对高级官员而言,几乎流于形式。

    与高级官员不同,历代朝廷对普通官员仍然有严格按照定制丁忧的要求。由于朝廷在丁忧制度上实行双重标准,使以孝治天下的法则被功利所左右,也就无法保持礼法的严肃性,因此,匿丧和恳求夺情之风逐渐在宋以后的官员尤其是普通官员中盛行。早在宋太宗时殿中侍御史张廓就曾指出:“京朝官定父丧者,多因陈乞免持服。”仁宗时,夏竦官至知制诰,天禧年间坐事降知贵州,天圣初又被重用,而正当这时,其母去世,为了仕途发展,夏竦“潜至京师,求起复”。有些官员甚至利用宋代武官丁忧不解官的旧制,转换官职,从而逃避丁忧制度。明代尤其是永乐以后,夺情的官吏越来越多,其中不乏营求者。景泰二年九月,吏科给事中毛玉、礼部郎中章纶等奏:“近者各处官司相习成风,或司府佐贰之官,或州县幕司之职,甚至办事官吏,一闻亲丧即行保举夺情。”如景泰四年五月,翰林院侍讲学士倪谦母死不丁忧,营求夺情。天顺七年,顺天府尹王福闻母丧,谄事中贵,诱挟属民穆以让等奏保,英宗特旨批准。清代这种营求夺请之风有愈演愈烈之势,“各省实缺候补各官,往往有丁忧逗留省城,营谋局务各项差使,延不回籍,竟至习为故常”。汪朝棻也奏道:“近来外省道府州县各官及随营人员一经闻讣,百计营求为夺情之举。”同治八年,吏部议覆,军务肃清,丁忧人员均令回籍守制,但往往有实缺候补。很多官员丁忧后逗留在地方政府办理一些杂务,等到丁忧期满时,仅派家属回籍呈报到籍,并起复请文到省。又如俾寿所奏“近来京外各官,遇有丁忧事故,并不回籍守制,往往有夤缘堂官,稽留本处,藉词延缓,希冀差委”。既然朝廷为了军国大事,可以不顾礼法,强劝大臣在任守制或推迟归葬。那么普通官员为了保住官位,就敢于无视法制,故意拖延,不遵从丁忧制度。

    通过营求获得朝廷的批准,从而合理合法地规避丁忧守制固然是上善之策,但对那些无权无势又经济实力的中下级官吏而言,做到这点并不容易。于是他们往往采取匿丧的手段来规避丁忧。

    唐末宋初前后的古代官员对丁忧的态度之所以会发生这样大的变化,自然有各个王朝自身独特的政治经济因素,但是,如果细观之,就会发现丁忧制之所以在唐末宋初以后发生重大变化,最重要、最直接的原因就是我国古代官员的选拔任用制度的演变对官员丁忧态度的巨大影响。

    宋朝以后由官吏选拔任用制度的变化所导致的官僚阶层结构的变化,对官员们丁忧态度的影响是十分巨大的。首先,丁忧三年对官员们来讲,损失的不仅仅是时间,还有数额不菲的俸禄。唐末宋初前的官僚阶层多来自豪门大族,其家资殷实,丁忧所造成的俸禄损失基本上不会对其产生太大的实质影响。而对于大批来自寒门士族的官员来说,三年的俸禄的确是一笔不小的数目,完全可以影响其丁忧的态度。其次,唐末宋初以前官员的升迁主要靠自己的门第和出身,任职时间的长短并不是其升迁的决定性因素,而对唐末宋初以后那些没有丰厚财力作支撑的寒门士族官员来说,资历恰恰成了升迁的主要因素。因此,三年不计入资历累计的丁忧时间对唐末宋初后的官员来讲就是一种巨大的损失,这种损失有时比三年的俸禄还巨大。所有这些官僚结构的变化都为唐末宋初后的官员们违反丁忧制度提供了巨大的可能性。事实上,如前所述,唐末宋初以后层出不穷的营求夺情和匿丧等现象已经证明这种可能已经变成了社会的现实现象。

    养生送死,是为人子的基本义务,是孝道的最终体现。丁忧制度旨在通过士大夫服孝来宣传孝道,培养官员的忠诚之心,使忠、孝成为整个社会的共识。正因为如此,作为一个积极有为的政治家,明太祖朱元璋极为看重丁忧制度,在洪武初期就着手制定明代的丁忧制度。明制在继承唐宋之制的基础上,有一些重大的调整。第一,在对象上,明代丁忧制度只适用于文职官吏,其中包括举人、生员。丁忧官吏必须离职回家守制,期满后才能起复任官,此外夺情起复还需要经过特旨准允。生员举人丁忧者必须回籍守制,此期间生员不许赴乡试及提学官科、岁二试,举人丁忧者不许赴会试,其监生及儒士丁忧者亦不许赴试。第二,在服制与服期上,明代文职官吏丁忧守制都是三年,不计闰二十七月。此外,丁忧期间也应遵守相关的礼仪制度,如初丧三日不食;成服时始食粥;葬后许沐浴;卒哭时,疏食水饮,不食菜果,寝席枕木;小祥朝夕哭,始食菜果;大祥始饮酒食肉而复寝;不作佛事,等等。因丁忧要遵守这些礼法制度,守丧也叫守制。

    封建国家制定丁忧制度的目的在于在整个社会范围内弘扬孝道,封建国家从中获取的是官员和百姓的忠诚,而官吏们却为此付出了巨大代价。按照经济学的说法,这可以叫服从成本。以下,将对这个服从成本做一个简单的估算和阐述,服从成本包括官吏丁忧守制时政治、经济、身体等方面的损失或不便。

    1.俸禄的损失。明代丁忧给俸制度开创于洪武时期。洪武十二年正月规定:“凡丁忧官在任三年之上无赃犯者,依品级月与半俸,止于终制。在任三年者,亦依本品级全俸三月以养其廉,著为令。”同年八月,太常卿唐铎以母忧去官,特赐食半俸。洪武十七年,太祖对以前的制度略作修改,将俸禄的标准略微提高:“凡文官居忧制,已在职五年廉勤无赃私过犯者,照品秩给半禄终制,在职三年者,给全禄三月。”明代一直沿用洪武十七年的俸禄标准,半俸制已是明代文官丁忧守制的一种惯例,而享受半俸的文官必须要满足任职五年的条件。这一标准对丁忧官吏,尤其对中下级官吏的经济利益影响非常大。同前代相比,明代官吏的俸禄薄。小官之俸都不足以养家糊口,常常需要向别人借贷,本来就微薄的俸禄,在丁忧期间只有平时俸禄的一半,有时候甚至分文没有。清廉的官员守制,很多时候都要面临生活困境的逼迫。如陆渊,居丧不出户限,家无宿储。成化初,秦州知州秦守制在家,三年间,家徒四壁,幸好有亲戚朋友的解囊相助,勉强坚持到服孝期满。温饱问题难以解决,无法养家糊口,维护可怜的清誉之名就很容易的成为最脆弱的东西。明代官员面对微薄不足以糊口的俸禄,就难免对人民盘剥,用灰色收入来弥补俸禄的不足。可以说,丁忧官吏俸禄损失往往是双重的。

    2.仕途的蹉跎。资格是明代选拔任用官吏的重要因素。资格一般可分出身与资历。出身指选人以何种途径入仕(如考试、门荫、捐纳和吏员等),资历则是为官履历,包括品、级、年、次,关系官员将来的升迁。丁忧影响到资历中年限的累积。任期满后,才有机会可能升迁,因此累积在职的时间就显得非常必要了。而丁忧的时间都要扣除在外,不能被累积加入年限。按照一般的情况,官吏一生可能遇到少则一两次,多则三四次的丁忧,为此而被扣除的年限足够官员升迁两级。不仅如此,丁忧对仕途的影响还有其他方面。如因丁忧而推迟做官,又如,岁数大的官员因丁忧而不得补选。对于一般中下级官吏,六十甚至五十岁,一旦因丁忧导致仕途中断,再想入职就非常困难了。此外还会因为丁忧而错过升迁的机会。总之,丁忧对仕途的影响是多方面的,这个因素不能忽视。

    3.复职的困境。丁忧的官吏与其他官吏会一起等待补缺,补缺的前提是必须要有缺职。明代中期以后,官缺很少,无法补缺成为不容忽视的问题。而功名利禄,人之所欲,谁人不趋之若鹜。于是,求缺、求好的职位便是他们的最大心愿。明人陈玉辉也说:“居官者辄求善地,至若瘠土疲民则郁郁不乐。”在官缺难求的情势下,丁忧官的起复可能要付出巨大的代价。官缺难求造成的另一个后果是遥遥无期的候补。京师之地,人员众多,漫长的等待意味着花销的巨大。还有,丁忧回籍、除补赴任的路费开支是不可忽略的。明代任官实行地域回避,一般异地为官。丁忧回籍、除补赴任的来回路程多是千里万里,舟车劳顿、风餐露宿的辛苦且不说,旅费花销也不是每个人都能承担得起的。结果就造成学官、仓官、驿官等微小官吏,家庭贫寒,一旦任命到离家很远的地方做官,就有很多官员宁愿放弃官职也不去赴任,或者赴任后不再回家了。在这种情形下,匿丧成为低级文官不得不为之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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