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主席工作手册-工会主席的产生与任期规定
首页 上一章 目录 下一章 书架
    1.民主选举基层工会主席的方法

    选举基层工会主席首先应坚持民主选举,履行民主程序。民主选举代表的是会员群众的意愿,程序民主保证的是选举结果的公正,只有正确运用好它们,才能挑选出合格、乃至优秀的基层工会领导人。

    由工会的群众性、民主性等性质决定了工会的领导机构及其负责人必须经过民主选举产生,这是一项必须坚持的根本原则,只有在坚持这项原则的基础上才能健全完善工会内部的民主制度,充分反映体现会员群众的民主意愿,保障他们的民主权利,选出他们心底认可的工会领导机构及其负责人。

    我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和全国总工会1992年4月颁布的《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2004年12月通过的《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工会工作的决定》,以及2006年12月正式颁布实施的《企业工会工作条例》等,都明确规定基层工会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可以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也可以由基层工会委员会选举产生。

    根据《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及基层单位民主选举工会主席的实践,民主选举基层工会主席的基本程序包括以下细节和步骤:

    确定候选人名额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的工会主席、副主席,通常可以在提名、审查、协商的基础上,确定二至三名候选人。

    提名和产生候选人

    选举基层工会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候选人时,应该严格按照干部“四化”标准,在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心工会工作,受到群众信赖的人员中选定。企业工会主席、副主席、委员的人选中,不能包含本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在选举产生基层工会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时,应以工会小组或车间(科室)工会为单位提名,由上届工会委员会根据多数工会小组或车间(科室)工会意见,提出建议名单,报经同级党委和上级工会审查同意后,提交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基层工会委员会委员、常委、主席、副主席候选人,可以由上届委员会根据所辖工会小组或车间(科室)工会多数的意见提出建议名单,报经同级党委和上级工会审查同意后提出;也可以由同级党委和上级工会协商提出建议名单,经工会小组或车间(科室)工会酝酿讨论后,由上届工会委员会根据多数工会小组或车间(科室)工会的意见提出。

    实施民主选举

    实施民主选举是一个涉及许多方面的系统工程,因此要在选举前精心设计、周到考虑、认真仔细地进行,其操作步骤如下:

    (1)核定参加选举人数,按规定参加选举的人数为应到会人数的2/3以上时,方可进行选举。

    (2)确定主持选举人。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时,由上届委员会主持,不设委员会的基层工会由上届工会主席或组织员主持。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时,由大会主席团主持。大会主席团成员由上届委员会集中各代表团(组)的意见,提出建议名单,提交大会预备会议表决通过。召开基层工会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常务委员会委员、主席、副主席时,由上届委员会或大会主席团推荐一名新当选的基层工会委员会委员主持。

    (3)确定选举方式。选举可以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正式选举,也可以先采用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

    (4)介绍候选人。选举前,选举单位工会组织或大会主席团应向选举人介绍候选人名单、简历及有关情况,如是竞选工会主席,应安排竞选演讲。

    (5)推定监票人。选举设监票人,负责对选举全过程进行监督。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的监票人由全体会员或各代表团(组)从不是候选人的会员或会员代表中推选,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委员会选举的监票人,从非常务委员、主席、副主席候选人的委员中推选,经全体委员会议表决通过。

    (6)投票方式。在选举过程中,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选票上候选人的名单可以按姓氏笔画为序排列,也可以采取别的方式。选举人可以投赞成票或者不赞成票,也可以投弃权票,投不赞成票者可以另选他人。会员或会员代表在选举期间,如不能离开生产、工作岗位,可以通过选举单位设立的流动票箱投票。

    (7)统计选票。选举收回的选票,要等于或者少于规定应选人数时方为有效票,如果多于规定应选人数则为废票。候选人只有获得应参加选举人的过半数选票时,才能当选。如果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名额超过应选名额,则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可以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重新投票,得票多的当选。

    (8)宣布选举结果并报批。大会执行主席根据有关规定,宣布选举结果及选举是否有效。选出的基层工会委员、常委、主席、副主席,按照《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报有关党组织和上一级工会审批。

    民主选举基层工会委员会委员、主席、副主席是一项法律程序性、组织纪律性很强且需精心组织、细致操作的工作,做好这项工作需注意把握以下事项:

    ①要做好充分准备,即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制定基层工会委员会成员组成方案和选举方法,在会前向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工会汇报,征得同意后方可召开会议。

    ②制定的选举办法中,要对选举中的有关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如是直接选举还是间接选举,候选人次序排列,对选票的有效、失效、弃权等作出说明,并严格履行推荐人选资格审查、选前公示、无记名投票、公开唱票计票、当场宣布结果等项程序。

    ③事先向会员公开基层工会主席和委员设置,明确基层工会委员会成员的候选人条件。

    ④坚持和遵循民主集中制原则,在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工会领导下,提出基层工会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委员候选人。候选人可由会员自荐、工会小组推荐或会员联名推荐产生。

    ⑤要及时将选举结果报有关党组织和上级工会审批。

    ⑥选举要充分体现选举人的意志,不得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

    调动、罢免和补选

    基层工会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在任期内应保持相对稳定,如因工作确需调动时,应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级工会的同意。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民主测评和上级工会与干部主管部门考察,需撤换或罢免工会领导人时,须按全国总工会《关于基层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实行常任制的若干暂行规定》执行。基层工会主席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空缺时,应及时按照民主程序进行补选。补选前征得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工会的同意,可暂由一名副主席或委员代理主席职务,代理时间不得超过半年。

    2.公开竞选基层工会主席的程序

    基层工会主席进行公开竞选是近年来工会民主建设在制度方面的一种创新,它是推进基层工会民主化进程的产物,也是基层工会改革和建设的重要实践,其目的是为了完善工会选举制度,推进工会干部制度改革,改变部分基层工会主席事实上存在的委派制。从基层工会的实际情况看,它是直接联系会员群众,且由会员直接民主选举产生基层工会主席的制度和机制,因此,实行公开竞选的条件基本具备。实行公开竞选基层工会主席,有利于不拘一格地选拔人才,培养和造就一支高素质、强能力、职工群众拥护信赖的基层工会干部队伍特别是领导干部队伍,促进基层工会组织的群众化、民主化,从而不断地推进基层工会自身建设与改革。

    公开竞选基层工会主席是一项要求很严格的工作,其间涉及许多方面的事情,因此要在基层党组织和工会组织的领导下有序的进行。通过试行单位的经验总结,公开竞选工作需要注意以个几下方面的问题:

    做好准备工作

    公开竞选的准备工作具体包括两个方面:

    (1)组织准备。主要包括:

    ①由选举单位会员(代表)大会推选三至五名会员代表,组成监督小组,代表会员群众,对公开竞选和选举基层工会主席的活动进行监督。上级党委和工会也要派员参加会议,指导和监督选举工作。

    ②由竞选领导小组以及涉及的相关部门人员并吸收会员或会员代表参加,组成公开竞选基层工会主席考评委员会,负责公开竞选工作。

    ③由上级党委、纪委和工会主要领导和职能部门以及所在单位的党委负责人成立专门的领导小组在基层党委和基层工会的配合下对选举单位所属干部进行调查摸底、了解掌握情况的基础上,共同研究确定参加竞选基层工会主席的报名条件,制定竞选和选举办法。

    (2)宣传动员。基层党委和工会印发通知,可以通过多种形式向全体会员广泛宣传公开竞选基层工会主席工作的重要意义,积极发动热爱工会工作、具备参加竞选和当选基层工会主席条件的同志自愿报名参加竞选。

    报名推荐与资格审查

    在进行宣传动员之后,接下来可规定一定的期限让会员自荐报名和推荐候选人。选举单位党委和工会委员会可分别集体研究推荐符合条件的工会主席候选人。选举单位工会委员会要组成专门工作小组,以车间(科室)工会和工会小组为单位,动员和组织会员群众自下而上推荐基层工会主席候选人,以无记名的方式填写《工会委员会主席候选人民主推荐表》,每个会员推荐一至二名候选人。会员群众推荐之前,专门工作小组应将竞选者的简历打印出来,发给会员群众,供民主推荐时参考。报名推荐结束后,由竞选领导小组根据报名推荐条件对报名的竞选人和被推荐的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然后定期公示参加竞选的人员和被推荐的候选人名单。

    考试与公开答辩

    考评委员会全体委员要对竞选的自荐报告进行审阅,然后根据自荐报告质量进行评分。如果参加竞选的人员较多,就可以组织考试。考试具体内容要根据基层工会主席任职需要而设定,通常包括政治理论、劳动法律法规、工会专业、本单位生产管理知识等。考试前,竞选领导小组应公布复习范围和发放必要的复习参考资料。为了能让竞选者清楚自己是否能够继续参加考试,考评委员会要向全体竞选人员公布考试和自荐报告成绩,以便竞选者自己选择是否继续参加竞选。如果中途自愿放弃,则不能再参加公开答辩。

    公开答辩具由考评委员会组织,选举单位全体会员代表和部分职工群众参加,答辩程序如下:

    (1)由考评委员会拟定公开答辩试题和评分要点。

    (2)抽签决定答辩顺序。

    (3)公布参加公开答辩人员名单和答辩顺序。

    (4)公布评委名单。

    (5)上级工会领导讲话。

    (6)竞选者按抽签决定的顺序依次作自荐报告,内容应包括自己的基本情况和对基层工会工作的设想等,回答评委和会员代表提出的问题,评委当场填写《公开答辩测评登记表》,但不亮分。

    (7)考评委员会对每个评委的测评得分进行汇总,然后取其平均值即为竞选者公开答辩个人得分。个人得分经监督小组核实签名后,记入《公开答辩测评汇总表》。

    代表推荐和确定基层工会主席候选人

    考评委员会公布选举单位党委、工会委员会推荐名单、考试和公开答辩成绩、会员群众推荐票数以及公示情况,并组织会员代表根据上述情况无记名填写《工会主席候选人民主推荐表》。考评委员会统计代表推荐个人得票数,换算出竞选人员代表推荐得分,经监督小组核实签名,记录在案。在此基础上,考评委员会还需进一步按照规定比例,公开答辩20%、考试20%、会员代表民主推荐60%换算得分,并以得分高低为序填入《公开竞选工会主席个人成绩汇总表》排出顺序,监督小组核实后签字备案。然后由考评委员会向竞选领导小组汇报个人总成绩和排名顺序。由竞选领导小组根据总成绩,确定前两名为基层工会主席候选人。

    民主选举和选举结果报批

    在选举单位召开的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上,由竞选领导小组公布个人竞选成绩和工会主席候选人名单,按《中国工会章程》规定的民主选举程序,选举产生基层工会主席。选举结果报同级党委和上级工会审查批复后公布。

    公开竞选基层工会主席是工会内部民主制度建设的一种创新与尝试,搞好这项制度建设应该在实践中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既要保证竞选产生的基层工会主席的质量,又要使会员群众通过实施公开竞选受到切切实实的民主教育,不但要保障他们的民主权利,而且还应注意解决存在的问题,使之更加完善。

    3.公开招聘基层工会主席的步骤

    近年来,有些地区采用公开招聘基层工会主席的方式选拔工会干部,这是对工会管理制度的一种创新与尝试,也是为提高工会干部队伍素质,加快推进工会干部队伍社会化、职业化而采取的一项重大举措。近年来,针对许多非公有制企业规模小、工会工作基础薄弱,尤其是工会干部在经济上对企业的依附,要选出敢于为职工说话办事的工会主席实属不易的情况,全国总工会一方面通过完善相关法规制度,严格执行基层工会主席候选人否决条件;另一方面又尊重基层工会在实践中的探索创造,在逐步扩大基层工会主席直接选举范围的同时,积极推行面向社会招聘非公企业、乡镇、街道工会、基层工会联合会工会主席候选人的做法。实践证明,这一做法不仅使工会主席摆脱了以往那种企业劳动关系的束缚,从根本上彻底解决了工会主席因受制于雇主而不敢维权的问题,而且突破了以往工会主席只能从企业内部产生的固定模式,从而使得选人用人渠道大大拓宽,从源头上提高了工会主席的维权能力。

    通过对一些地区的经验和做法总结,公开招聘非公有制企业中工会主席的程序,通常是由市一级总工会将招聘名额、招聘条件、考核办法和工资待遇等通过当地媒体进行公告,然后通过社会招聘,自愿报名,凡符合条件、经过笔试、面试合格者,即确定为录用人员。根据规定,受聘人员将被选派到指定的企业,通过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后,担任该企业的工会主席,并享受由市总工会支付的相应的工资和办理社会保险待遇。受聘工会主席采用的是合同制,当合同期满后,可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意愿,续签或终止合同,并将根据工作能力和业绩调整工资待遇。

    4.企业工会主席应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部《关于企业工会主席签订劳动合同问题的通知》中规定:“企业工会主席作为劳动者,也应当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但考虑到劳动制度转轨时期的实际情况,在订立劳动合同的方式上,对尚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工会主席,可以和党委书记、厂长、经理一样,与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签订劳动合同。已经与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工会主席,双方应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不经本单位工会委员会和上级工会同意,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5.工会主席的任期和调动规定

    《工会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时,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当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罢免工会主席、副主席必须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非经会员大会全体会员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不得罢免。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但是,任职期间个人出现严重过失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除外。

聚合中文网 阅读好时光 www.juhezwn.com

小提示:漏章、缺章、错字过多试试导航栏右上角的源
首页 上一章 目录 下一章 书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