滦矿历史档案觅珍-赵各庄矿弹药失窃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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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统元年四月初九日(1909.5.27),赵各庄矿发生一起重大盗窃案件。那天深夜两三点钟,雷雨交加,有窃贼接近贮存矿用弹药的“老炮药房”,把房子的东墙挖开一个高二尺宽一尺余的洞窟,偷走了黄色炸药两箱、“引信炮胆(雷管)”650个,外加“小纸卷炮药”128卷。炸药失窃这可不是一般的案件,更何况丢失如此之多,全局上下无不震惊。

    看守“炮药房”的更夫叫刘九荣,他在三天前因事请假走了。请假前他自己找了一个熟人来替他值班,这人叫马文殿。马文殿交代说,那天夜里他在药库旁边的席棚里避雨,夜深了打起瞌睡,4点钟醒来发现库房洞口,窃贼已经跑了,随即马上报警。主管人员接报后行动迅速,当下就“派人各路追寻”。有一路人马在通往榛子镇的大道东边一片荒地上,发现了三只空箱子。这三只箱子都是赵各庄矿装炸药和引信炮胆的,全都被刀劈开取走了里面的东西。查看现场,发现“有三四人之足迹”。

    由于当时滦州煤矿建立不久,矿用弹药管理以及请假等制度尚不完善,所以刘九荣竟独自一人看守药库,他请假私下找替班人也被上级默许。但是,出了大事无暇提煤矿制度缺陷问题,首要问题是迅速追回炸药。于是,马文殿当日被扭送古冶巡警局审讯,并派人追捕刘九荣,将他也送到了巡警局。根据当时情景,这两人理所当然地都成了重要嫌疑人,按照大清律例,少不得要受些皮肉之苦了。

    赵各庄矿将这两人送交古冶巡警局后,得到报告的滦矿总经理周学熙作出批示,要求一面“详院”(上报朝廷主管部门),一面通知滦州最高官员,“严拿务获”。他指示要将刘九荣、马文殿从古冶押送滦州府严办。根据周学熙的指示,滦州官矿有限公司又给赵各庄矿发信,要该矿从古冶巡警局将刘九荣和马文殿要回来押送滦州官府,或者是督促古冶巡警局将两人直接送滦州。信中指示说,如果由赵各庄矿派人押送,一定要多派人员,“以防逃逸”。

    同时,周学熙还决定对赵各庄矿经理进行惩戒,说“该经理事前未免疏忽,应记过一次,以示薄惩,即传知上紧访拿!”他给赵各庄矿“谕限三日破案”。四月十二日,北洋滦州官矿有限公司发公函给“滦州正堂冯汝冀”,请他“速饬差快,勒限严缉[158]”。公函中说:“……查黄药引信等件均系军火要品,关系綦重。敝矿局存储此项,原为轰击石硐之用,乃该贼胆敢偷窃,难保无匪徒从中指使。案关军火,此风断不可长。至更夫是否知情,亦应彻究。”滦州官衙不敢怠慢,立即派遣“滦署差役八名到赵”,也限定他们“以三日为限”破案。

    事实上,以当时的侦查手段,对这样一起无头绪盗窃案,不大可能三日内就破案。事过多日,虽然赵各庄矿和官衙差役费尽周折,还是没能侦破,对两名嫌疑人的审讯也没有结果。倒是当地老百姓后来发现了一个在市场上“贩卖黄药炮胆”的人,这个信息很快被赵各庄矿获悉。赵各庄矿报告巡警局,在一个深夜“协同该处警局弁兵,获到贩卖黄药炮胆之李荣、李新、尤元中”三人,并移送滦州官衙“归案讯办”。那么,这三人是否就是盗窃弹药的窃贼呢,谁也不知道。为了确保抓住真正的窃贼,滦州官矿有限公司在给滦州官衙的公函中说:“……查李荣等惟形迹可疑,然其所贩之该火药等是否系偷窃敝附矿之物,应速详加彻究,务得确供,以成信谳……倘非此案中人,亦仍恳饬差勒限严追,务获真犯。”但是,过了好几天,“尚未得确供……”

    总经理周学熙始终对这起盗窃案件“甚为注意”,几次催促赵各庄矿经理“赶紧认真访查,务期早日破案,无任延玩!”滦州官矿有限公司为此事也几次给滦州官府发公函。赵各庄矿更是派出专人查访,同滦州官衙一起积极办案。

    这起案件后来终于侦破了,案犯果然是贩卖黄药炮胆的李荣、李新、尤元中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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