滦矿历史档案觅珍-滦矿早期的学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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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滦州煤矿创办初期,为了培养自己的矿务人才,在组建测绘学堂的同时,还举办了学徒班。

    大约在宣统二年年底,整个滦州煤矿的新旧学徒共计34名。这些学徒在学徒班集中授课后,还要分布在各个部门实习,受学徒班和所在部门的双重领导和管理。学徒班订有一套完整的规则,其管理办法也很妥善。学徒规则规定,每月要由“管员”考核学徒一次。考核的内容共四项:书、算、主习事件、品行。每一项都要定分数,分数表还要“呈请经理酌定,分别记功记过,录报经理处查核。”

    与书、算相比,主习事件和品行对这些学徒似乎更为重要。所谓“主习事件”,就是所学的不同工种的工作内容,而品行则是主管部门极为重视的一条,学徒稍有不慎,就会断送自己在煤矿的前程。

    宣统三年正月十二日(1911.2.10),在收支处学习的学徒桂贞修,不知道因为一件什么事情发起了脾气,吃早饭的时候突然摔碎饭碗,折断了筷子,这件事正好让监督员看到。联系到该学徒以前曾经私拆过他人信件,监督员立马决定:开除这个学徒。收支处同意这个决定,并给主管部门作了事后汇报。收支处在汇报中说,学徒桂贞修自去年十一月二十日来到这里以后,“写算尚属清通,惟性情较躁,致犯局规,今奉监督条谕开除”。收支处的说法很客观,没有埋没桂贞修的优点,但对他的“性情较躁”决不宽贷。而监督员的权力之大,则从侧面反映出学徒班的管理之严格。

    关于开除桂贞修还有一个细节,就是此人被开除以后,滦州煤矿并没有对他撒手不管。当时正是东北鼠疫影响到冀东地区的时候,火车一度停开。有文件这样写道:“示以学徒桂贞修不守局规,已奉监督条谕开除。该学徒任性妄为,极应斥退,宜饬令回津。惟现在火车不通,姑缓日再令动身可也。”对他的最后安全离开,也算有周到的考虑。另有两个先后被开除的学徒,一个姓崔,一个姓孙,他们的家大概在天津附近,被开除后无路费回家,由收支处“垫给三等车票各一张”。收支处说这笔款“不便追缴”,请示经理处怎么办。经理处说:“该学徒既经剔退,所垫车费为数无几,即从宽免缴可也。”有的被开除的学徒,也许是因为岁数小或者是其他原因,他会被矿上派专人遣送回家。例如宣统三年三月,有一个叫做余守义的学徒,被赵各庄矿“甄别开除”以后,就被“派差送之回家”。

    还有一个学徒叫程荣发,到查工处学习了几个月,这期间“人尚勤慎,惟身体太弱,每值夜班即致患病”。查工处的“总查工”谢梦鱼了解到程荣发这个情况后,便要求主管部门将这个学徒“剔退”。这就涉及到一个问题,因为学徒规则第六条规定:学徒在学习期间,除因笨“剔退”外,如自行告退或故意犯规被开除,应按年月向学徒追缴津贴(一般是每月六块大洋)。程荣发既不是自行告退,也不是犯规开除,于是查工处提议“不须追缴津贴,以示体恤”。经理处批示同意这个办法,于是所谓体弱的程荣发被迫离开了滦州煤矿。

    每开除一个学徒,很快就补充一个新学徒。这个新的学徒不是随便找来的,而是从统一招徒考试时刷下来的报考者里面择优招录,是按分数排名次序招录的,该谁是谁。可以招录的人被称为备取学徒,达不到备取分数线的不会被招录。

    当时那些学徒都是20岁上下的年轻人,活泼好动,白天在矿上不敢乱说乱动,到了晚上回到宿舍就有点放肆了,免不了打打闹闹。关于这一点,滦矿基层单位也进行了干涉,因为学徒规则第二条规定:“学徒无论上班下班时限,均须受该管员司指挥约束兼教导之。”一份文件中说:“闻贵处学徒(中文小注:非在学堂肄业之学徒,系分布各处学事之学徒也)在上班后均皆勤慎,而于下班入夜以后,在宿舍之中颇不安静。此等情形,不但与局章不肃,且与该徒个人之德育有关。望切嘱王子久君[189]随时严切管束,不妨假以事权,使之有记过罚津等作用,则不期其敬畏而自敬畏矣[190]。此上滦局台览。”

    这些学徒还曾集体闹事儿。开滦历史档案显示,他们“因挑剔伙食全体罢餐”,认为矿上给他们的饭不好,跟员司的不一样。可是,经过“经理查看,实与同人伙食相同”。这件事的处理是经理分别对他们责斥,并将带头闹事的陶乃钦和张九洞二人开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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