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统三年(1911),正是国人创办的滦州煤矿与英人骗占的开平煤矿进行拼死价格战的时期。滦州煤矿为了推销本矿煤炭,挤占开平煤矿的销售地盘,便通过多种手段把为开平煤矿销煤的经销商“挖”来了几个,让他们为滦州煤矿销煤。滦州煤矿给了他们优惠的条件,让利很多,而这些人也很卖力气,给滦州煤矿的销售带来了些许活力。有个叫作谢竹生的批发处经理,一次购买了六万吨煤炭,而且是预付款。付款时开了六张“凭单”,他要求一年期内分为六次取煤,并商定了每次的交煤时间,所以每张“凭单”的年月日分期“预填”。同时要求滦州煤矿不可逾期交煤,耽误时间就会影响他的分销,因此他将交煤时间看得极为重要。在这种情况下,他提出了一个特殊的要求,他要求滦州煤矿在“凭单”上预填的日期处,加盖滦州煤矿的“关防”(即公章),以示滦州煤矿对交煤时间的承诺。滦州煤矿的总经理周学熙批阅该文件,表示同意。此后所有的销煤合同上都沿袭这种“压年盖月”的做法。
滦州煤矿是我国最早的企业之一,今天企事业单位一切文件盖章压年盖月的规矩,很可能起源于这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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