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协商民主的结构与形式
协商民主在我国的历史进路已经表明它实际上与中国的民主进程始终是相伴相生的,系统的理论研究相对滞后也不能掩盖这一事实。所以,协商民主在学界、政界轰轰烈烈的显性发展虽只有十多年,但它在实践中已经形成了一套从国家政治生活层面到基层自治领域的稳定的结构体系和一系列相应的创新形式。
(一)国家政治生活层面的协商民主
尽管协商民主在我国政治生活中的运行模式已经相对比较稳定,但由于分析角度或方法的不同其结构划分也难免存在分歧。这里从国家政治生活领域、基层自治领域和政府与社会互动领域三个层次分析协商民主在我国的具体运行过程,更多地是着眼于它的运行领域。国家政治生活层面的协商民主主要以两大制度为载体,即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制度。
1.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即人民政协。解放战争胜利前夕,中共中央发布“五一”劳动节口号,号召“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各社会贤达迅速召开政治协商会议,讨论并实现召集人民代表大会,成立民主联合政府。”[4]得到响应后,以共商建国大计为使命的第一届全体会议在北平召开,标志着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正式成立。“人民政协自诞生之日起,就洋溢着民主协商的精神。国名、纪元、国家制度、国家前途等最基本的问题,都经过了协商讨论。”[5]这种通过协商建国的方式,既在实践层面开创了协商民主的经典范例,又从程序上为共和国的政治合法性提供了支撑,同时也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预留了空间,注定了协商民主与中国民主发展的不解之缘。建国初期,“人民政协在协助政府动员人民开展各项社会改革运动,发起并推动抗美援朝运动,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国际合作,以及协商国家政治经济社会生活中的重大事项,巩固和增强统一战线内部团结,推动和帮助各界人士进行自我教育和改造等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为巩固新生的人民民主政权作出了重大贡献”[6]。1956年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后,针对有人对共产党和民主党派是否还要继续合作表现出的怀疑态度,毛泽东还专门指出:“究竟是一个党好,还是几个党好?现在看来,恐怕是几个党好。不但过去如此,而且将来也可以如此,就是长期共存,互相监督。”[7]但好景不长,文革中人民政协工作全面停滞。还好,“党派的存在与否,不取决于任何政党或个人的主观愿望,而是由客观的历史发展所决定的”[8],所以文革后特别是改革开放后人民政协便开始迅速恢复发展。1989年,《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中指出,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各民主党派是参政党,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9]这一基本制度今天已经成为协商民主在中国最主要的载体和实现形式,成为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的重要通道和重要构成,甚至还有人将之直接等同于中国的协商民主。就是说,人民政协的存在、发展本身就是协商民主的生动体现,这也决定了它的具体运行必定要符合民主的要求和协商的形式。首先,政协参与主体的广泛性和包容性。与人民代表大会按照地域原则组成不同,界别是政协的组织基础。现在的政协包括中国共产党、各民主党派、无党派民主人士和工会、共青团、妇联、工商联、青联等主要团体,以及民族代表、港澳台代表和其他社会各界代表等共34个界别,基本上包容了社会各个领域。这样广泛的主体参与“有利于吸收各民族、各团体、各阶层、各方面人士参与国事,可以为各个党派、团体以组织的名义发表主张提供场所,可以使群众中分散的、个别的意见得到系统、综合的表达,广泛聚集社会各方面人士的智慧,使得各方面(包括少数群体)的意见和主张都能够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得到充分表达”[10]。“从一定意义上讲,了解了各界别的意见就基本上了解了多数人的意见,掌握了各界别的情况就基本上掌握了整个社会的情况。”[11]此外,各界别的人数分配上也相对均衡,以十二届全国政协界别组成中的民主党派为例,民革、民盟、民建分别是65人,民进、农工、九三学社是45人,致公党是30人,台盟是20人,[12]同时其他社会各界也都占一定比例。就各党派、各界别代表占自己党派、界别的比例而言,相对均衡的人数分布体现了各界别在协商中地位的平等。其次,政协运作过程的协商性。我国的政治协商制度实际就是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以及各界社会贤达就有关社会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发展中的重大事务协商讨论、广纳众见、增进共识的一种稳定的制度安排。它“追求的绝对不是公民个人偏好的简单叠加,而是理性寻求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各社会界别的政治共识”[13],其主要职能是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而实现这三大职能的主要途径除了平时的各种正式非正式座谈会就是每年全国政协会议期间提出议案,即由政协委员个人或联合就有关国家大事和多党合作中的重大问题以及其他政治社会文化事务向政协全体会议或常务委员会提出、经审查立案并交付有关单位办理的书面意见和建议。被纳入到协商程序的重要提案首先由提出者进行说明,然后与会者进行讨论、审议,最后综合各方意见,对提案进行修改完善,再报送相关部门。这些议案的结果一般有两种情况,一种是由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之间的非正式协商产生,这种协商结果一般会直接纳入党和政府的决策;另一种是由中国共产党在政协会议中同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以及其他社会各界人士间的协商产生,这种协商结果一般会以提案的形式提交到相关部门负责处理,承办单位必须在规定期限做出书面答复。可见,从议案的选择、讨论到实施,协商性贯穿过程始终。总之,“作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制度设计和体制安排,人民政协所代表的协商民主在国家政治制度层面上较好地解决了不同利益群体日益扩大的政治需求与社会秩序之间的矛盾”[14],有效地维护了社会政治的稳定,我们“必须充分运用人民政协这一我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不断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15]。
2.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正如西方人骨子里的契约意识一样,协商合作也是中国人标志性的的思维方式,或者是出于追求公正平等的朴素愿望,或者是注重人情世故的民族性格使然。因此,我国的政治系统有着鼓励群众参与、强调磋商的传统,即使是建立在选举基础上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也不乏明显的协商表现,成为协商民主在国家制度层面的另一个舞台。横向上看,人大和政协的会期呈现同步性,政协会对人大所讨论的重大问题、人事任免等提出意见和建议,从而影响人大的立法和决策。实际上,政协的意见已经成为人大运行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纵向上看,各级人大都非常重视民主协商,会议期间,都是先由代表团会议或小组会议针对议题进行讨论,然后将综合了各方意见之后的议案交付全体会议进行表决,对于存在重要分歧或仍未解决的问题则暂时搁置,等到条件成熟后再交付表决。可以说,人大通过的每一项法律法规或重大决策,都是经历了充分的协商,并兼顾考虑各方面的意见特别是少数群体的意见后做出的。《物权法》在人大与政协,人大与公民,人大内部的各代表团和小组之间及各代表之间经历了五年八审的创纪录审议过程,典型地彰显了人大制度的协商性。其实,只要我们走出对协商民主的狭义理解,“就应该承认: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中存在着丰富的协商民主实践,协商性是人大制度运行的鲜明特色。早已存在的协商民主从程序方面构成了人大的制度性支撑”[16]。
与协商民主在国家政治生活层面的两大制度载体——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制度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相对应的协商民主实践形式主要是每年的“两会”。此外《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还规定:中共中央主要领导人邀请各民主党派主要领导人和无党派的代表人士举行的民主协商会,就中共中央将要提出的大政方针问题进行协商,这种会议一般每年举行一次;中共中央主要领导人根据形势需要,不定期地邀请民主党派主要领导人和无党派代表人士举行高层次、小范围的谈心活动,就共同关心的问题自由交谈,沟通思想,征求意见;由中共召开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座谈会,通报或交流重要情况,传达重要文件,听取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提出的政策性建议或讨论某些专题。重大事件随时通报。当然,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也可就国家大政方针和现代化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向中共中央提出书面的政策性建议,或约请中共中央负责人交谈。从主体上看,这些形式主要属于党际协商,而党内协商既有各民主党内部的协商更有中共内部的协商,且处于执政地位的中国共产党其党内协商民主的运行对于推进整个协商民主乃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建设都至关重要。
(二)基层自治领域的协商民主
基层自治领域的协商民主主要是指以农村、城市社区以及企业为实施单位展开的民主协商活动,是伴随着改革开放后社会逐步获得相对于国家的独立性而逐步发展起来的,已经成为我国基层民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影响比较大、推行比较广的形式农村主要有: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城市主要有:居民会议、居民议事会、社区论坛;企业里主要有:集体协商制度、劳动恳谈制度。
1.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会议由本村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或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组成,也可以根据需要邀请驻本村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组织的代表参加列席。村民会议的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这是农村实现民主决策的主要形式,经由村民会议协商讨论产生的决策具有最高决策权的性质,而且由于它是全体成年村民直接参与集体事务的讨论,所以最能真实表达村民的愿望和利益,也与理想协商民主的精神最为趋近。而村民代表会议则多在人数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设立,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村委会组织法》规定,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民代表组成,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五分之四以上,妇女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一以上。相对于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更具有可操作性,特别是由于近年来随着城镇化引发的人口流动现象导致许多偏远地区的农村不断萎缩和消失,村民居住区域分散化程度加快,经常召开村民会议实际上比较困难,村民代表会议更符合实际。对于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的程序各地规定并不一样,但基本上都包括以下几个环节:确定人数—提出议题—讨论协商—形成决定—公布结果。确定人数特别是核实人员构成体现的是协商民主的平等前提;而讨论协商中参与主体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如果人数较多还可以采取分组讨论,尽量让每人都有发声的机会,这是对协商民主基本要旨的落实;至于如何形成决定,一般是如果可以在协商中达成一致则直接形成决定,但大部分的时候,多元利益的价值取向在协商中只能做到理性的协调,最后的决定仍需通过投票或举手表决,但这时的投票一定是基于充分理性的讨论之上,更趋近于公共利益的实现,同样与协商民主的价值追求相一致。
2.居民会议、居民议事会和社区论坛。《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居民会议由十八岁以上的居民或每户所派代表组成,也可以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举代表二至三人参加。居民会议必须有全体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户的代表或者居民小组选举的代表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会议的决定,由出席人的过半数通过。居民会议是社区自治的最高权力机构,居民委员会向居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涉及有关居民利益的重要问题,局委会也必须提请居民会议讨论决定。在我国的城镇化发展中一方面是农村的不断萎缩,让很多地方的村民会议变得越来越困难,另一方面是城市人口的不断膨胀,社区人口密度大大增加,居民会议在操作性上也变得比较困难了。所以以居民小组为单位选出代表参加会议成为切实可行又高效的方法,也就是居民代表会议。还有一种更为常见的形式是居民议事会,有的也叫社区协商议事会。它是一种常设的协商议事和民主监督机构,在实践中实行了居民会议的部分权力。与前两者不同的是,居民议事会的成员一般都是社区内的精英,如社区内的知名人士、社会单位负责人、业主委员会代表、物业公司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相对拥有更多的社会资源和参政议政能力,对社区事务的协商意愿和协商能力相对更强。具体程序一般先由主持人宣布议题并通报议题的相关情况,然后重点是参加人员的充分讨论,最后由居委会记录并汇总会议最终意见后传达给政府及有关部门,并应该做好监督、督促工作,尽量保证会议各项意见、建议的落实。“议事会以‘议大事,抓小事,办实事,做好事’为工作宗旨,在社区治理、社区稳定和组织、动员、服务社区居民等社区公共事务中发挥着独特的作用。”[17]如果说居民议事会突出的是精英参与的话,近年来迅速发展起来的社区论坛则是对社区内所有居民都开放的一种议事平台,不分出身,不看地位,既可以是本地人口又可以是居住一定时间的外来人口,都有参与权利,他们针对社区内的公共问题,平等讨论,认真商议,形成的共识交由社区居委会处理或由居委会上报街道办事处请求政府帮忙。形式上可能是面对面的审议也可能是网络上的论坛空间。这些都是基层民主在城市发展中形成的一些无论是价值取向、程序设置还是结果形成上都明显烙有协商民主印迹的民主形式。
3.集体协商制度和劳动恳谈制度。集体协商制度的兴起得益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以公司制为主要形式的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是企业方代表和职工方代表举行的会议。按照我国《劳动法》和《工会法》的有关规定,企业方代表由企业指派,职工方代表由工会组织职工民主推选产生,双方人数须对等且代表资格不得重复,双方轮流担任协商会议主席。协商内容大都是与员工的切身利益有关,特别是工资待遇问题,因此,工资集体协商成了集体协商制度的核心内容。程序上一般是先确定协商的议题、时间和地点,然后由协商提议方将议题提交会议供双方审议讨论。如果协商中能达成一致,则直接形成决议或有关重大问题的协议草案,如果协商不成,则暂时中止,另择时继续协商。关于一般问题的协商决议可以直接向全体职工传达,而一些重大问题的协商草案须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进行审议通过。集体协商制度实际上是企业员工维护自身权利的一个平台,但这一制度对企业工会有很强的依赖性,如果工会本身比较软弱甚至企业工会不健全则很难有效保证员工的民主权利,特别是在一些民营企业当中,工会的职能实际上很有限,与员工不断增强的参与意识、维权意识不相匹配。于是,在一些学者和政府的推动下,一种新的企业民主制度开始兴起,这就是劳动恳谈制度。它突破了集体协商中参与者虽说是推选但大都由工会领导成员组成的怪圈,采取由企业员工推荐代表或从员工中随即抽取代表的方式,有的也将推荐和抽签结合运用。劳动恳谈内容涉及范围广泛,如员工工资,企业管理方式,发展战略以及企业文化等,强调企业和员工之间诚恳平等的对话和交流,特别是要尊重每位员工代表的说话权利,在劳动纠纷多发的情况下,有利于缓解劳资矛盾,推动企业和谐发展。这些在企业界发展起来的具有鲜明协商特征的民主形式说明民主归根到底是经济领域的事,政治民主不过是人们经济利益的宏观调配,也暗示了以公有制为经济基础的社会主义民主才是实现彻底民主的正确选择,而社会主义民主以每个人的自由发展为终极目标的价值取向决定了协商民主必将成为她的最佳路径选择。
(三)国家和社会互动领域的协商民主
民主的主体是人,目的是要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而人是合群的,其现实存在必然构成社会,人的生存与发展最终都必然要落实到社会之中,人要获得相对于国家的独立与自主,也必须借助社会,同时体现为社会的独立与自主。国家则是相对于社会的独立存在,是拥有公共权力和权威的政治共同体,人类创造国家的目的是在获得自我生命保全的同时,获得自由的发展。但由于国家具有天然的政治和权力优势,一不小心就会成为“恶”的化身,侵蚀个人的自由,威胁社会的独立与自主。就是说,民主本身就反映着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因此,前面说到的国家政治生活层面和基层自治领域的协商民主都在一定意义上体现了国家和社会之间的互动。这里将二者互动领域的协商民主独立行文,仅由于还有一些协商民主形式更明显地体现了国家和社会的互动,且其发生领域和运行规模既不属于国家政治生活层面,也没局限于基层自治范围之内。这些形式主要有:
1.听证会制度。这是“政府组织在做出直接涉及公众或公民利益的公共决策时,应当听取厉害关系人、社会各方及有关专家的意见以实现良好治理的一种必要的规范性程序设计”[18],是公共事务决策民主化的重要体现。目前,我国的听证制度基本体现在三个领域:立法听证、行政处罚听证和价格听证,因此,虽然目前我们还没有一部专门的听证法,但在《立法法》、《行政处罚法》和《价格法》中都有相关规定。比如《立法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法律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现在政府在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公共决策中举行听证会已经比较普遍,特别是价格听证,一般群众接触更多也更关心。如2012年5月在广东省居民用电试行阶梯电价的听证会上,共有29名听证会代表出席,不少代表当场表达了价格听证就是涨价的担忧。[19]此外,《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暂行办法》也规定: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大中型建设项目和可能产生油烟、恶臭、噪声或者其他污染,严重影响项目所在地居民生活环境质量的小型建设项目要实现环保公众听证。听证会的参与者除了发起方代表和主持人(一般由发起方指派)外,最重要的是决策的利益相关方代表,必要时也会邀请一些相关的专家学者。一般程序都是首先由主持人宣布听证事项,申请人解释理由,然后与会代表开始认真讨论,发表看法,最后综合听证结果。听证本身不是目的,不产生具有约束力的决议,目的是对政府的决策产生影响。显然,听证制度在实现决策的民主化、公开化、科学化乃至法治化方面有积极意义,它展现了不同社会成员对于共同关心的事务交换信息、碰撞理性、整合意见的协商过程,是协商民主在公共决策领域的重要体现。
2.民主恳谈制度。这一制度发端于浙江温岭,经过十多年的发展完善已经成长为一种领导和群众进行公开对话、平等交流的重要制度安排,是公民参与公共事务的重要渠道,尤其突出“官民互动”。恳谈会的参与主体非常广泛,既有领导指定的,也有自愿参加的,既有与要讨论的政策利益密切相关的,又有积极热衷于集体事务的,有些地方也通过随机抽样的方式产生参与主体以突出平等性和科学性。不过,恳谈会的发起和召集大部分还是由乡镇党委、政府为代表的官方来掌握,比如乡党委对于涉及本地区的重大问题或遇到难以解决的问题时可以决定召开民主恳谈会,为决策提供民意支持。恳谈议题也非常广泛,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政府投资,群众普遍关注的公共事务或群众反响强烈的重要事项等都在恳谈范围之列。具体程序因地区、议题的不同也会不同,但有些环节则是共同的,比如先由召集方就相关问题及其方案进行说明解释,然后群众代表质问,召集方回答,双方平等交流,公开对话,最后形成决定。这种民主恳谈形式也被广泛运用于基层自治领域,但二者对恳谈结果的处理上是有区别的:基层自治领域的民主恳谈结果很大程度上代表了最终决策权,村委会或者居委会是要必须执行的,而这种强调政府与群众互动的民主恳谈结果还必须与地方人大相衔接,因为人民代表大会才是最高权力机关。比如以政府预算为议题的民主恳谈结果必须要提交人大进行表决。必须承认,民主恳谈在探索基层民主的突破口方面是一大创新,有学者直言它实现了四个转变:从压力型体制向民主合作型体制的转变;从理念性民主、结果性民主逐渐向实效性民主、过程性民主转变;从参与主体利益的单一性向参与主体利益的多元性转变;从权力与利益之间分配逐渐向权力与利益之间的博弈转变,[20]也是协商民主的典型形式。
3.领导接待日。这是实现官民互动的又一种途径,它主要是指各级党政领导或相关负责人直接与来访的公民进行面对面的交流沟通,倾听他们的陈述,回答他们的疑问,并对他们的困难亲自或责成有关部门及时解决。这一安排源于我国的信访制度,从最初“处理人民来信和接待人民来访,是各级国家机关一项经常的重要政治任务”[21]的指示,到“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信访接待日制度,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协调处理信访事项”[22]的规定,逐步实现了制度化。它有助于畅通基层信息的上达渠道,有利于党和政府及时了解社情民意,发现工作中的不足,密切与人民群众的联系,增强党和政府的公信力。如果说这是一种比较传统的官民对话方式,民众的被动参与会导致协商性不足的话,那现在随着互联网信息技术的发展而兴起的虚拟对话平台如微博则是一种新型的官民互动方式。过去一年,各种政务微博大量出现,如北京在去年开通了“北京微博发布厅”,里面包含“北京发布”,“平安北京”等多个微博账号,而温家宝总理两会前在新华网与网民在线互动的举动也成为佳话。这种借助虚拟平台直接互动的方式在传播政府信息,回应网民关切,发挥了传统媒体难以替代的作用。一方面这种依赖于新媒体的互动方式不受身份甚至年龄的限制,任何人都可以参加,更彰显平等和包容;另一方面有助于一些问题的及时公正解决,具有很强的时效性、公正性。因为对党和政府来说,网络的传播速度与无界性本身就是压力,一件事很可能积压多年得不到解决,但一经网络曝光传播很快就有结果。乃至有人认为“政府没有微博,是与民众沟通的失缺”[23],信息技术成了协商民主助推器。
此外,还有一些或者类似或者创新的政府和社会互动的方式,如民主评议会、协商民意测验、便民窗口、社情民意直通车等等,所有这些方式都为双方沟通交流提供了平台,创新了协商民主的实践形式,拓展了公民参与政治的机会和途径,提高了决策的科学性和合法性,体现了人的尊严,促进了人的发展。
二、我国协商民主的价值功能
协商民主观念充满着诱惑力,“甚至批评者也倾向于承认民主协商的自然魅力”[24]。魅力源于价值,所以,协商民主的价值功能是所有倾心于协商民主的人绕不开的话题。托马斯·克里斯蒂亚诺是诸多协商民主论者当中专门探讨其价值意义的学者之一。他认为:“第一,公共协商可能因为其产生的结果而具有价值;第二,公共协商可能具有内在价值,因而一个人或社会在决策前经历规范的协商过程本身是有价值的;第三,协商民主是政治正当性的条件。”[25]古特曼和汤普森则是在论述协商民主的含义时提到了协商民主的价值:第一,它力图促进集体决策的合法性。第二,它鼓励公民本着公共精神来考虑公共问题。第三,它促进决策过程中的相互尊重。第四,有助于纠正集体行动时的失误。[26]国内学者在论述一般协商民主的价值时多与陈家刚的归纳相一致或类似,即改善立法和决策的质量,促进合法决策;培养公民精神,促进政治共同体的形成;实现从权利政治转向公益政治;制约行政权的膨胀。[27]当论述的立足点是中国协商民主时,多强调她对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积极意义,认为它可以“从制度、体制和机制三个层面帮助实现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目标”[28]。还有学者将协商民主与更为具体的问题联系起来,如认为发展协商民主,可以完善中国特色族际政治整合。[29]前辈老师的理论成果往往是后辈晚生的思想灯塔,也正是因为有了方向的指引,我们总希望并尝试着能走得更远。
(一)理论价值
在民主这个大家庭中,协商民主无论是理论上还是实践中都还只是新生代,对其渊源的追溯并不能改变这一事实。而新事物的吸引力既源于初步的实践成效,更源于它理论上的潜力,中国的协商民主尤其如此。
1.发展了马克思主义民主理论。马克思的民主理论有两个特点:一方面他承认民主的终极价值是实现每个人的自由发展,另一方面又强调当下民主的阶级性。对民主价值的界定与他对理想社会的期许有关。马克思既是理论家也是革命家,他毕生的奋斗聚焦于无产阶级乃至全人类的解放,实现“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30]的理想社会。“马克思以‘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来界定‘人的解放’,而人的‘自由发展’则是最为重要的民主价值。通过人的自由发展,实现人的彻底解放,这一人类的最终的、普遍的价值,唯有在真正的民主制中才能实现。”[31]所以,在马克思眼里,民主实际是实现人类解放的手段,民主的彻底实现就是每个人的自由发展,就是人的解放,这也说明了马克思的民主观是以全人类为主体的。但很快,马克思就将自己倾注在民主问题上本来就有限的注意力转向了当下民主的阶级性上。这既与马克思所处的时代阶级斗争比较突出有关,也与他的整个理论体系的宗旨相一致,于是,对资本主义民主虚伪性的批判与揭露构成了马克思民主观的主体内容。而在理想社会中,由于拥有高度发达的生产力所提供的极大丰富的社会财富,没有阶级,没有剥削,人人平等,所以作为阶级统治工具的国家使命终结,政治意义上的民主也就寿终正寝。历史发展超出了马克思的逻辑判断。如果说马克思时代阶级斗争凸显了民主阶级性的话,在民主已经成为普遍价值追求的今天则彰显的是民主的人类性。作为政治生活方式或政治技术安排的民主只是民主在一定历史阶段的表现,所谓人民当家作主、人的自由发展首先指的是人在自然界面前的一种生存状态。当前,人们在政治意义上使用民主、迷恋民主,不仅仅源于人们对自主权利的追求和民主对这一愿望的承诺,还在于人类在民主中实现了合作,相比曾经正日益取得了相对于自然界的更大自主,实现了更大程度的自由。人类正处于这样一个节骨眼上,要继续扩大这种自主,取得更进一步的自由,必须抛弃以牺牲一部分人为代价的发展方式,即以竞争为图腾的时代正逐渐暴露出自身的短见,它遵从优胜劣汰的运行机制,一部分人注定成为发展的代价。协商民主与之不同,它着眼的就是整体,就是全局,不仅仅承认多数还要顾及少数,不仅肯定强者也不抛弃弱者,一定时期内,她可能不能超越民族全体、国家全体的局限,但终究有着将人类作为全体的内在要求和理论潜力。马克思的伟大在于看到了民主的一般性以及实现彻底民主的必然性,而协商民主的意义在于找到了一种通向这一理想民主状态的方式,同时让马克思主义民主理论更加丰满,更符合时代发展要求。
2.完善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理论。理想社会的实现在马克思那里是当代的事,而且发达国家是主角儿。就像发达的资本主义生产力为社会主义储备了必要的物质财富一样,资本主义条件下已经相对比较完善的民主形式也是过渡时期的社会主义现成的猎物,并经历短暂的运用就会因为彻底实现而失去存在的必要,所以,够格的社会主义基本不存在民主建设问题。时代条件的变迁却让这一过渡时期被无限拉长,创立了世界上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的列宁首先遭遇了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的问题。他除了继续先人对资本主义民主的批判也大大地丰富了马克思主义民主理论中关于社会主义民主的论述,强调了民主之于社会主义的重要性:“没有民主,就不可能有社会主义,这包括两个意思:(1)无产阶级如果不通过争取民主的斗争为社会主义革命作好准备,它就不能实现这个革命;(2)胜利了的社会主义如果不实行充分的民主,就不能保持它所取得的胜利,并且引导人类走向国家的消亡。”[32]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首先是社会主义民主,必然秉承这些共性,坚持人民当家作主的基本原则,同时也承担着建设超越资本主义民主、实现更高形态的民主并最终实现人的自由发展的历史使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还是中国的民主,中国和苏联一样选择了社会主义道路,但却是在和苏联不一样的经济、政治、文化生态中开始探索社会主义建设的。中国的社会主义民主从一开始就呈现出了对协商方式的依赖,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如此,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建立如此,建国后的社会主义建设亦如此。然而,当我们因为没有先人的经验在摸索社会主义民主建设具体路径中走了弯路的时候,资本主义借助科技革命推动的经济发展在民主建设领域也取得长足进展,选举民主正戴着资本主义的光环风行于世界。今天,几乎所有的人都相信亨廷顿对熊彼特民主的总结:“选举是民主本质”[33],尽管我们也能看到照搬了西方选举的好多发展中国家闹出的民主笑话。全球化的世界是没有边界的世界,中国的民主建设面临着内外的压力:国内一部分所谓的民主人士毫不保留自己对西方民主的热忱,甚至利用各种方式跃跃欲试;西方国家抓住中国选举不足的现实认定她是威权甚至专制体制,并处处刁难。历史告诉我们,中华民族的复兴和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都需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我们不可能背叛历史搞政党多元竞争,多民族的国家构成和内外分裂势力的疯狂勾结也决定了完全的选举可能造成国家的分裂。所以我们能做的不是羡慕、照抄西方的民主体制,而是必须摸索出自己的路径,就像我们通过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树立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在经济上的招牌一样,我们也需要一根张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优越性的标杆。协商民主正是这种探索的成果,她对整体全局的关注唤醒了社会主义价值中对人类命运的关切,她对和谐合作的依赖激活了中华传统文化的魅力,她对每个人的自由发展的追求契合了我国以人为本的发展理念。因为有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协商民主找到了自己的制度载体,因为有了协商民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找到了自己最佳的实现形式,也完善了自己的理论体系。
3.充实了协商民主理论。协商民主的理论研究是西方国家首先展开的,现在被奉为圭臬的也是西方协商民主理论,而关于中国有无协商民主、能否发展协商民主的争论也大都源于潜意识里将西方协商民主理论的价值宣传当做不言自明的前提和蓝本。不能否认西方协商民主研究取得的累累硕果,她已经形成了一套从概念界定到基本要求,从历史渊源到理论基础,从功能价值到发展前景,从运行空间到基本程序的完整的理论体系,并在批评者们的挑剔中不断完善充实。当前协商民主的研究已经进入制度化层面,不少的学者也在具体的实践中不断探索着各种可行性形式,又为理论的发展注入了实践的动力。当然,西方学者之间对于协商民主的争论也从来没有停止过,但在一些基本价值上他们保持着高度一致:恐怕没有多少人会相信或致力于用协商民主取代选举民主,也没有人会否认自由在协商民主中的绝对地位。他们的分歧更多的是角度的分歧,相互之间不是互相否定而是互相补充,从这个意义上讲,西方协商民主正是在争议分歧中丰富起来的。然而,能在中国扎根并真正成为我国民主政治特色的协商民主绝对不是西方的协商民主,也绝对不是简单地在协商民主前面附上中国这个国别性的定语。从中国选择社会主义道路起,特别是当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苏联解体的那天起,中国的发展就不仅仅是自己的事了。社会主义是人类的事业,要实现的是人类的解放,中国是社会主义的主要担纲者,中国社会主义的命运不仅是中华民族的命运也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命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备受关注不仅仅因为它让中国创造出了令世界震惊的发展速度,还因为它意味着社会主义发展方式的更新,它对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显示出的修正能力也暗示了人类发展方式的创新。同样,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也不仅仅是民族的,更是世界的,它必须要体现社会主义民主的优越性,也就是说,中国的协商民主不能仅仅是在中国的特殊存在,还应该是协商民主自身的一般存在,她应该是吸收了所有特殊存在的优点之后形成的具有一般意义的存在,只不过历史恰好选择了中国担当她的首席实践载体。所以,中国的协商民主至少在以下三个方面充实了协商民主理论:首先,拓展了她的历史使命。狭义上看,西方协商民主是选举民主的附属存在,如果从全局做广义的判断西方的民主只能是选举民主,在选举民主运行中插入一些协商性环节或形式以锦上添花,这就是协商民主在西方的全部使命。中国的协商民主既是从我国的实际出发,也着眼于社会主义民主乃至人类民主实现形式的探索,她以每个人的自由发展为最终落脚点和终极使命。就像社会主义是优于资本主义的发展方式,哪怕她现在不如资本主义,协商民主也一定是一种更具潜力的民主路径,哪怕她现在距离这个目标还有很远。其次,丰富了她的实践形式。西方协商民主的形式有很多,比如协商民意测验、协商日、公民会议、市镇会议、公民陪审团、专题小组等,协商民主在中国也基于自身的国情和现实民情形成了自成特色的实践形式,比如政治协商、民主恳谈、村民会议、居民议事会等等。第三,扩充了她的动力来源。西方的协商民主以发达的公民社会为主要动力来源,民间性、独立性强,所以协商民主的发展自发性强,而中国的协商民主有自上而下的国家推动、党的引领和自下而上的民间创新的双向动力,因此协商民主的发展自觉性强。发展中双方各有利弊,中国协商民主的长处在于她是开放的,从不排斥外来的精华,因为她着眼的是一般意义上的协商民主发展及其使命。
(二)实践意义
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逻辑上推演出来的理论魅力只有化约到现实中才不至于显得空洞,也才有说服力。如果说西方的协商民主首先实现的是理论自觉,那么中国的协商民主恰恰是先从实践起步的。
1.提升了政治合法性。政治合法性就是“社会大众基于一定的价值信仰,对一定政治体系尤其是政治统治和管理者的认同、服从的观念、态度及行为倾向”[34],简言之“就是社会成员对于政治统治正当性的认可”[35]。相应地,合法性危机就“意味着政府的信任危机和权威危机,它直接表现出政治秩序的支持力在广泛性和持久性两个方面的严重耗散”[36]。合法性危机的结果往往就是社会动荡、政权更迭甚至是政治共同体的瓦解,而执政党执政不力,有失公平公正,政府决策失误,社会成员利益受损等可能造成合法性危机的发生。协商民主首先可以通过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直接赋予政治统治以合法性。执政能力关乎执政地位。作为唯一的执政党,中国共产党如何处理好与其他各民主党派的关系,如何处理好各民族之间的关系,如何处理好市场经济带来的两极分化问题,如何处理好党内民主问题,如何处理好自身的净化问题树立良好形象等这些都是她的执政能力的体现。幸运的是,作为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一直有着这样的自觉,政治协商这一中国特色的制度就是铁证。通过政协这个平台,奠定了党派合作的制度基础,畅通了共产党与其他各界人士的沟通渠道,也确立了权力运行的监督机制。此外,各种座谈会、评议会、信访制、领导干部接待日等制度安排也为社情民意的上传下达提供了便利。十八大报告中明确要求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完善协商民主制度和工作机制,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通过国家政权机关、政协组织、党派团体等渠道,就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广泛协商、广纳群言、广集民智、增进共识、增强合力”[37]。实际上,协商民主本身就是中国共产党执政能力的体现,反过来又推动了党的执政能力的提高,巩固了党的执政合法性。其次,协商民主还可以通过提升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提高权力有效运行层面的合法性。它主张公共决策必须经由自由、平等公民之间审慎的讨论、对话甚至争辩的过程,然后再做出理性决定。因为在协商中,一方面可以最大限度地掌握决策所需要的信息,最大限度地了解决策的不同受众各自的想法,从而既满足了公众的参与权、知情权又可以避免决策的偏颇;另一方面参与主体的观点之间相互碰撞可以使他们认识到问题的不同维度,从而弥补决策过程中的有限理性,形成更趋近于公共利益的判断。这样的决策结果由于其基于透明、公开、自由、讨论的原则之上,更容易得到认同,也就更容易贯彻执行,大大地提升了权力运行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2.推动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构建和谐社会是科学社会主义应有之义,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在批判资本主义、预见社会主义时,始终把社会是否和谐发展作为两个社会形态之间的根本区别之一。”[38]马克思认为,资本主义私有制的本质决定了资本主义社会的矛盾只能缓和而不可能从根本上消除,而誓在消灭阶级差别,消灭剥削,实现社会平等的社会主义,由于实行社会占有生产资料,“个体生存斗争停止了。于是,人在一定意义上才最终地脱离了动物界,从动物的生存条件进入真正人的生存条件。人们周围的、至今统治着人们的生活条件,现在受人们的支配和控制,人们第一次成为自然界的自觉的和真正的主人,因为他们已经成为自身的社会结合的主人了”[39]。毛泽东秉承经典的理论精神,坚持理想社会的和谐目标,着眼中国具体实际,反复强调要把一切积极因素调动起来,在全社会“造成一个又有集中又有民主,又有纪律又有自由,又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生动活泼,那样一种政治局面,以利于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40]。邓小平则在社会主义本质中明确提出要“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41],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又将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作为社会主义本质的要求之一,而张扬以人为本之发展理念的科学发展观则将和谐从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拓展到了人与自然之间关系的大视野中,十六届四中全会进一步确认了和谐社会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中的地位和性质,并将它作为党的执政能力的具体表现。但和谐不是没有矛盾,矛盾是永恒的,关键是如何对待矛盾。当下,和谐社会作为一种政治选择明确提出,这本身就具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即市场经济在推动生产力快速发展的同时引发的贫富分化、区域发展不平衡以及人与自然之间矛盾的加剧。当然,“构建和谐社会的根本在于实现人与人之间的和谐相处。”[42]从近期看,和谐社会“所追求的人际关系状态应当是有矛盾不对抗、有交流不封闭、有妥协不独赢的局面。这需要:事情并不涉及到生死存亡,而是权益占有的多少问题”,从长远看,和谐社会所“追求的人际关系状态应当是有差别无等级、有沟通无强迫、有个性无自私的局面”[43]。协商民主对于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意义,从现实性上讲,协商民主坚持分歧中求共识,差异中求一致,对立中求妥协,冲突中求共存的原则,通过为社会成员提供更多的参与渠道,为公共决策提供更多的民意支撑,让影响社会和谐的矛盾在产生前可能避免,发生时实现良性化,解决时实现制度化,使利益表达不必要采取极端的方式,加强党、政府和群众之间的信任,营造出“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44]的和谐氛围;从长远发展讲,协商民主能够让参与主体在协商中培养出互相尊重理解、包容合作的公民品格,能够矫正个人主义和自利道德的不足,它对公共理性的张扬也有助于提高公民的责任意识,而协商中不同文化之间的交流和碰撞也为不同的民族、种族文化找到相互理解和信任的基础,这些都将为和谐社会的建设提供文化和主体支撑。
3.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市场经济是迄今为止最先进也最令人纠结的生产方式,它是伴随着资本主义逐步发展起来的,不能不带有资本主义的烙印:一方面它通过公开公平的竞争激励人们各尽所能,极大地增进了社会财富的积累,另一方面却自发、盲目,遵循优胜劣汰,造成贫富对立、两极分化。社会主义是在计划受挫后选择市场方式的,而市场经济一旦被纳入到社会主义,就必然地要体现社会主义的意识形态要求。因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制度属性是社会主义,目标是共同富裕,基本要求是兼顾效率和公平,通行法则除了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优胜劣汰,还要加上促劣变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须做好社会主义和市场经济两者的真正结合,只要社会主义是背离改革,只要市场经济既背叛历史也不符合改革。因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有望并且应该为人类提供一种共赢的发展模式,只有这样才能为自身的出现提供合规律性的说明,进而为社会主义的必然性提供注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特征和历史使命客观上要求反映其诉求的政治上层建筑即民主的运行方式也要体现出这种对人类全局、长远利益的关怀。而所谓的关注整体,关注全局,首先要做的就是对社会弱势群体的关注。选举民主天生是属于精英的,难以体现出对社会不同群体利益的关注,而协商民主直观展现的是公共生活中的一种开放的、和谐的和充满活力的意见形成过程,希望协商要素的导入可以提升民主生活的质量和改善民主结果。为此协商民主积极倡导并实践包容、平等、理性、参与、责任等原则,希望公民享受到不受权力、财富、教育和其他社会、政治资源影响的自由,希望通过平等公民间的自由协商达成顾及全局的理性协议。正如前文所述,这样的一些原则本质上是有利于社会弱势群体的,让他们有机会参与到政治活动中来,有机会独立地反映自己的诉求,有机会平等地影响决策。期间,不仅可以维护自身权益,还可以得到锻炼。无论是有心栽花还是无心插柳,协商民主的发展思路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历史使命及演进逻辑具有高度一致性,即都是要立足社会弱势群体,为推动人类整体进步贡献一种新型的发展方式。立足社会弱势群体,不是要剥夺强者的发展权利,而是要避免牺牲弱者权益,为此关注他们的诉求,帮助他们由劣变优,达至真正的社会平等。如果说西方协商民主的未来仅限于作为以选举为主要形式的自由主义民主的补充,是想通过体制内的改良完善资本主义民主模式的运行,而中国的协商民主则秉承社会主义价值目标,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提供切实的政治保障,并将与之一道成为社会主义优越性的体现。
三、我国协商民主的发展经验
与协商民主在西方的发展轨迹相比,我国的协商民主有着相对较长的实践历史,已经形成了一套相对稳定的运行架构,也逐步积累了一些具有规律性的发展经验。对经验的梳理既可以丰富我国协商民主的理论成果,也能促进发展协商民主实践自觉。
(一)我国协商民主的精髓是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45]协商民主在我国无论是作为实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手段还是她发展中呈现出来的形态,在属性上都是民主,且是社会主义民主,因此,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既是协商民主运行的基本要求也是它健康发展的保证。首先,“中国协商民主是由中国共产党在领导中国人民进行革命、建设和改革的长期实践中,在吸收和借鉴人类民主政治发展的有益成果的基础上,逐渐形成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形式”[46]。民主化是世界潮流,但选择什么样的民主形式却与具体的国情有关。中国共产党成立之初就面临包括地主阶级、买办阶级、中产阶级、小资产阶级、半无产阶级和无产阶级的复杂阶级构成的社会现实,就肩负着反帝反封建并建立独立、统一、自由、民主新中国的历史使命,所以她始终明白,要战胜强大的敌人,就必须联合一切可以联合的力量。从抗日根据地的三三制政权到协商建国都是协商民主的实践典范。建国后,尽管有过弯路,但我们党一直有这样的执政自觉:不仅重视各民主党派的监督,“因为一个党同一个人一样,耳边很需要听到不同的声音”[47],而且坚持“走群众路线,群策群力,集思广益,从群众中集中起正确的意见,再依靠群众贯彻到实践中去”。[48]可以说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穿着协商民主在我国发生、发展的整个过程,提升了它的效率,保证了它的方向。如果说西方协商民主的发生是自下而上的自发过程,那协商民主在我国的发生则首先体现为自上而下的自觉过程。其次,协商民主是我国探索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实现形式过程中的产物,它符合民主的发展规律,体现民主发展的更高水平,现实指向是人民当家作主,广泛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管理。实践中,从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人民政协到基层自治领域的村(居)民会议,从执政党和参政党之间的党际协商到各党内部的党内协商,从政府决策中的听证到官民互动中的信息沟通,大到国家的大政方针小到社会成员的吃住用行,协商正嵌入政治社会生活中的各个角落,畅通了社情民意的上传下达,为社会成员提供了多渠道的利益表达方式。如果说西方的协商民主实践只是通过扩大决策过程中的社会参与程度来缓解选举民主引发的大众非议,那么我国的协商民主则直接以人民当家作主为目标体现。西方协商民主“实质是集团之间的权力、权益较量和分配的竞争过程,”而我国的“协商民主的本质是尊重并保护公民的权利,推进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实现人民当家作主”[49]。第三,现代民主都是制度民主、规则民主,离不开科学的法律制度和程序规则的规范,“民主总是同法制结合在一起的,什么样的民主就由什么样的法制来体现和保障”[50],党的十七大报告中也明确提出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要求。现行的法律有的直接规定公民的民主权利,如宪法规定公民有言论、出版、结社自由,有监督权、建议权、批评权,有的规定了体现民主的制度,如听证制度、自治制度等,还有的在具体立法过程中通过多次的审议过程来体现民主的精神。此外,协商民主由于其内在机制更具开放性、包容性,公众在参与和交涉过程中也存在很大弹性,所以还需要通过各方共同认可的惯例或共同协商形成的规范性文件等软法来调整,“软法包括宪法惯例、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各种条例、规定和意见”[51]。比如,中共中央在一些重大决策或重要人士安排时会有征求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意见的惯例。具有软法效力的章程或条例有《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建设的意见》等,还有个别地方出台的具体的规定,比如《中共温岭市委关于“民主恳谈”的若干规定》等。所有这些法律规定都有助于协商民主公平公正进行,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协商矛盾和协商无效的发生。而协商民主的法制化又推动了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和程序化,有利于社会主义宪政的建设与完善。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既是协商民主在我国发展的基本经验也是基本要求,还是重要优势。
(二)我国协商民主的动力来源是现代国家的建设
协商内生于民主的特性,协商民主与社会主义民主价值追求的契合性,以及选举民主在当代遭遇的困境,这些都只是对协商民主可能性、必然性的逻辑判断,而我国的现代国家建设则成为她发展的现实动力。国家和社会的分离是现代国家产生的前提,体现为社会成为相对于国家的独立存在,国家则从原先全面统治社会的力量变成社会用于维护自身内在统一和运行秩序的保障。现代国家的形成、完善与巩固,“既取决于其满足现代社会发展要求的程度,也取决于其所服务的现代社会的发展水平与程度。这决定了国家建设是融合于现代化的整个过程之中,既体现为国家自身制度体系的完善与成熟,也体现为经济与社会现代化的全面发展,其实质是现代化过程中现代国家与现代社会相互适应、相互促进”[52]。马克思将历史上的国家分为古代国家和现代国家,“在古代国家中,政治国家构成国家的内容,并不包括其他的领域在内,而现代的国家则是政治国家和非政治国家的相互适应”[53]。所谓的非政治国家就是现代社会,也就是说,马克思也认为现代国家是与现代社会相适应的产物。只不过这时的现代国家,“不管它们的形式如何纷繁,却有一个共同点:它们都建立在现代资产阶级社会的基础上,只是这种社会的资本主义发展程度不同罢了”[54],因而,这样的现代国家产生于社会却又反过来成为全面窒息现代社会的强大力量。马克思对此深恶痛绝,认为“这个庞大的政府机器,像蟒蛇似地用常备军、等级制的官僚、俯首帖耳的警察、僧侣、奴颜婢膝的法官把现实社会机体从四面八方缠绕起来”[55],因此,工人阶级不能“简单地掌握现存的国家机体并运用这个现成的工具来达到自己的目的。掌握政权的第一个条件是改造传统的国家工作机器,把它作为阶级统治的工具加以摧毁”[56],从而让社会得以解放。在马克思的逻辑中社会主义是建立在发达的资本主义社会之上、以实现人类解放为目标取向的,不存在国家建设问题,即使在过渡的无产阶级专政时期有国家建设的问题也“不是从国家本身出发的,而是从专政的需要出发的,而且其建设的历史取向不是为了国家本身,而是为了社会本身,为了实现真正的自由”[57]。显然,以落后的社会生产力为起点的现实社会主义必须跳出经典,从自身特殊的发展进程来把握国家建设问题。正是在这里,我国走了弯路。新中国建立不久便在宪法中明文规定我们的国家形态是人民民主专政,在面对巩固政权和建立社会主义制度的需要时,国家建设的重点很自然地落在了专政上,逐步形成了全能主义的国家模式,国家和社会合为一体,直到改革开放。改革开放在启动了市场的同时也将人民民主专政的钟摆逐步从专政拉回到民主,现代国家建设重新找到了支点。但是,民主所迸发出的活力和创造性既可以成为全面推动改革和发展的动力,也会引发体制性压力,控制不好,这种压力还可能使改革失败,使权威体系陷入合法性危机。因此,“对现代国家建设来说,民主制度不论以什么形态出现,都必须包含一个最重要、也是最基本的功能,即将多元构成一体,以一体包容多元。缺乏这种功能或能力的民主制度设计,不管其价值理念多么‘先进’,都不可能建构真正的民主国家,更不可能使人民过上幸福的民主生活。这是现代国家建设的铁律”[58]。我国的国家建设是要将帝国崩溃后多元分化重新整合为一个大型的现代国家,必然需要一个能够整合中国社会的核心力量,历史选择了中国共产党。这是我们在经历了摸索中的代价之后仍然能重新走上正规的政治保证。今天,我们已经形成了明确的国家建设的战略构想:“必须把改革的力度、发展的速度和社会可以承受的程度统一起来,在社会政治稳定中推进改革、发展,在改革、发展中实现社会政治稳定。”[59]即力求政治稳定和社会活力的相互统一,要让民主激发出来的社会活力既有相应的政治空间,又能够在社会的自我空间中实现自己。实践证明,在民主的制度化水平不高,法制体系还不健全的条件下,协商“提供了对话沟通、利益表达、利益协调和多元协商的体制和机制资源,从而使中国这样超大规模的社会能在快速变迁、多维分化过程中保持其内在的整合与协调,为改革和发展提供了比较稳定的社会和政治秩序”[60]。所以,我国的协商民主是嵌入到国家建设的基本逻辑中去的,并从中获得了最为直接的现实动力。
(三)我国协商民主运行的基本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民主集中制就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的有机结合。首先是民主,“没有了民主,就不可能有集中,从而也就不可能有认识的统一,行动的统一”[61];其次是集中,“民主是集中指导下的民主,不是无政府状态。无政府状态不符合人民的利益和愿望”[62]。只有建立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才不致导致专断,有了正确集中的民主才不致于流于形式。民主集中制不仅是马列主义政党学说和国家政权学说的组成部分,也一直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中国革命、建设、改革全过程的基本原则。毛泽东甚至早在1937年与英国记者贝特兰的对话中就描述过民主集中制的运行方式及其作用:“一方面,我们所要求的政府,必须是能够真正代表民意的政府;这个政府一定要有全中国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和拥护,人民也一定要能够自由地去支持政府,和有一切机会去影响政府的政策。这就是民主制的意义。另一方面,行政权力的集中化是必要的;当人民要求的政策一经通过民意机关而交付于自己选举的政府的时候,即由政府去执行,只要执行时不违背曾经民意通过的方针,其执行必能顺利无阻。这就是集中制的意义。只有采取民主集中制,政府的力量才能特别强大。”[63]建国后,我国宪法也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作为唯一的执政党其组织原则更是高度民主与高度集中的统一,“一个党不集中不行,如果没有中央的和各级党委的集中领导,这个党就没有战斗力。这种集中,如果没有高度的民主作基础,集中也是假的”[64]。实际上,今天,从政策制定到公民参与,从组织形态到制度原则,从领导方式到程序安排,民主集中制已经通行于政治生活的方方面面,它不仅是党和国家的根本组织制度和领导制度,也是我国政权建设和政治运行的根本原则,体现在每个领域每种形式的协商民主实践之中。一方面,人大在法律制定和重大问题决策前要组织充分的讨论,将协商作为重要环节;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以及社会各界每年都要以人民政协为平台就各种议题进行交流协商;政府在形成与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时会通过听证会或座谈会的形式收集民意;基层自治领域的民主恳谈,村民自治等体现公民参与的形式中也都凸显了协商的重要性。另一方面,事实也证明,协商民主的制度建设、程序安排、过程控制都有政治权威的主导作用。协商交流是必需的,做出有效决定也是必须的,所以无论是重大决策的形成还是规章制度的制定抑或是官员干部的选举任命,其中都有民主前提下的集中,这种体现了民主权威的集中,是民主的持续和延伸。因为我国是个具有内在多样性与多元性的国家,人口多,党派多,民族多,宗教多,市场经济又推动了经济领域多种经济成分、多种分配方式、多种就业形式、多个社会阶层、多个利益群体的形成,人们的利益诉求和政治愿望各异,要形成整合促进发展,不仅需要协商民主来尽可能形成最接近公共利益的价值判断,也需要集中来提高决策的时效性,避免协商拖沓流于形式。当然,尽管民主集中制的优势和价值显而易见,但也一直面对着一个现实问题:如何实现民主与集中的有机统一?因为在实践中民主常常因为由于缺乏制度规范和程序过程而被集中所代替,所以民主集中制本身也需要协商民主,“今天健全和完善民主集中制的关键,不在于政治上强化这个制度的重要性,而在于机制上强化这个制度的可运作性,即建立一套有效的运作机制,使得民主和集中有机统一起来,既能实现民主的要求,也能实现集中的需要。显然这个运作机制就是协商”[65]。因此,在我国不仅仅是协商民主以民主集中制为原则,协商民主实际上也是民主集中制的运行机制,二者是相互交融的。
(四)我国协商民主的运行特点是与协商与选举动态结合
肯定协商在实现民主真实性过程中的积极作用绝对不是要有意否定选举的功绩。相反,选举同样拥有着悠久的历史,马克思主义者也从来不一概地否定选举。因为选举只是一种政治形式,它的“性质并不取决于这个名称,而是取决于经济基础,取决于选民之间的经济联系。当这些职能不再是政治职能的时候,……选举将完全丧失它目前的政治性质”[66]。他们还很重视选举在阶级社会中作为阶级斗争工具的重要性,马克思对资本主义制度下选举的虚伪性的批判就是认为它将工人阶级排斥在选民之外,而恩格斯在总结无产阶级进行议会斗争的历史经验时明确指出:“只要善于使用,普选权在法国是多么好的武器!这要比号召革命缓慢而枯燥,但是要可靠十倍”[67]。因此,“使我们获得普选权和显著扩大活动自由(新闻出版、集会、结社的自由、取消警察监视等等),这是不应该忽视的新的武器”[68]。我们党也一直重视选举对民主的重要性,甚至早在陕甘宁边区政府所颁布的选举指示信里就说过:“如果有人轻视选举,或者说不要选举:那就是等于不要民主。”[69]我国的法律法规中也多有对公民的民主选举权、民主选举程序等规定,如《选举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还规定,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代表选举一律为差额选举,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1/5到1/2。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单独推荐候选人,10名以上代表联名也可推荐候选人。县级以上的人大在选举上一级人大代表时,代表候选人不限于该级人大的代表。在价值上,选举首先让民主在地域广、人口多的现代国家具有了可操作性,也体现了对公共事务做出决断的效率原则。但是虽然“最初,选举是作为一种为了进行质的选择而得到提倡和安排的数量手段,……随着时间的消失,对量的强调渐渐侵夺了质的位置”[70],加上选举自身的精英逻辑使它在平等高效的外表之下显示出一定的狭隘性,更符合资本主义的价值取向,正像协商更符合社会主义的价值需求一样。但是协商民主本身属于柔性的民主形式,一方面她需要一定的经济基础、法制基础、公民的民主素质以及道德修养等,距离完善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另一方面协商民主本身也包容投票,包容竞争,只是要将竞争和投票建立在协商之上,要让协商超越民主手段的定位而成为一种民主精神、民主原则。所谓一种民主形式是协商民主还是选举民主都必须是从宏观上进行判断,仅仅从有无选举或协商来判断是无法将中西方的民主形态区分开来的,所以我国的协商民主在运行中必然是协商和选举的结合,而且这种结合也必然是动态的趋势性结合。所谓动态结合,既是指因时因地因事选择协商还是选举又是指在具体的决策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协商和选举的主次;所谓趋势性动态结合,就是协商民主在宏观上逐步赢得相对优势的一个过程。因为我国的民主政治建设既有明确的价值取向——社会主义民主,又有核心的领导力量——中国共产党,还有稳定的制度架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无论从那个方面讲我们都不可能走西方式的建立在政党竞争基础上的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尽管还面临诸多压力与挑战,但它已经显示出来的理论魅力和现实效果为我们展示出一种前景,探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最佳实现形式的前景,为人类实现彻底民主探索最佳形式的前景。唯此,才能突出我国民主形态的优势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肩负的历史使命。
(五)我国协商民主的价值定位是彰显民主政治的社会主义特色
作为处理人际关系方式的协商和上升为政治安排的协商民主本身都是一般的社会存在,不具有具体的制度属性。但是这种方式一旦和特定的社会制度结合时就会打上该制度的烙印,这也容易引起人们在认识上的误区:将属于某一制度的协商或协商民主作为标本批评一般意义上的协商、协商民主或其他制度下的协商、协商民主。协商民主在中国的发展过程中从来就不缺少这样的责难。事实上,就像民主形式有地域、国别的差异一样,协商民主也必然有多种形式。中西方之间的区别不在于有没有或能不能推进协商民主,而在于协商民主在中西方各异的政治生态中将会有怎样不同的命运安排。相对于西方对协商民主的策略性选择,协商民主在我国实际是被寄予了历史厚望的:希望她成为彰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之“特色”的标志,进而成为社会主义民主的最佳实现形式,为人类探索通往民主的理想状态提供启发。我们走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就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立足基本国情,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社会主义生态文明,促进人的全面发展,逐步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71]。这里涵盖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一体的总体布局,但最为关键的是经济和政治。改革开放以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正用极大地推动了生产力的发展、让中国一跃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的实战业绩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在经济领域的标志性创新,它既更新了社会主义的发展方式也发展了马克思主义,还充实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但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方面却总是交不出有说服力的答卷。尽管我们也一直在强调,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就是“要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深化政治体制改革,扩大人民民主,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不断推进社会主义政治制度自我完善和发展,发展社会主义政治文明”[72],可这与其说是特色,不如说是原则要求或制度布局,真正体现民主形式的特色的东西实际一直在探索。协商民主正是这种探索的最新成果,它反映了我国的政治需求。问题至此还不算完,因为西方有着更为成熟的协商民主实践和理论体系,真正让我们对协商民主充满信心的原因还在于它与社会主义民主在价值取向上的一致性,逻辑判断中的必然性以及具体实践中的内生性。因此,协商民主在西方是为了救治现代西方民主,使民主变得更民主,本质上反映的是权力、利益集团之间的博弈,前途仅限于对选举民主的修修补补;协商民主在中国则是在为了让民主扎根于中国社会而对民主成长过程中内生的协商性要素开发的基础上形成的,它的意义不仅仅是要发展民主,更重要的是发展和完善符合中国国情的民主政治形态[73],它要实现的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促进人的全面自由发展,前途不仅是作为一种民主机制而存在,而是一种民主精神,渗透到政治生活的各个方面,成为一种政治生活方式,最终让政治形态因协商而在整体上呈现独特性。
四、我国协商民主发展面临的挑战
如果以发展的眼光审视政治理论和政治实践就会发现没有至善至美的理论也没有普世全能的实践,协商民主也一样,尽管备受关注,迅速窜红,但是也离不开特定的理论前提和一系列的现实条件,任一条件的缺失或不足都可能让它陷入实践的困境或遭到理论的诘难。
(一)理论诘难
协商民主向参与主体和政治制度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对理论预期做了乐观的判断,很多批评者都认为协商民主是任何情况下都无法实现的理想,具有浓厚的乌托邦色彩,并针对其理论缺陷发出种种拷问。
1.对道德的仰仗。能把协商民主与选举民主区分开来并将之作为相对独立的民主形式之最重要的依据就是协商民主本身对“协商对话”的依赖,因为这样的协商可以促进主体间的观点交流,实现偏好转换,最终形成更趋近于公共利益的判断。这种理论预期在两个方面体现了协商民主的道德性:首先,协商民主的理想效果有赖于参与主体具有较高的道德修养。他不仅是理性的,而且懂得自律,知道倾听,愿意换位思考并能在必要的时候做出妥协,他还要具有很高的社会责任感,能够尊重他人的需求和道德利益,否则所谓的理性协商过程将无从谈起。显然,这种理想化道德人格的规模化实现迄今为止在大部分国家仍是难以企及的目标。其次,协商民主本身具有的道德价值。协商民主就是要通过给利益相关群体提供“发声”的机会,让决策的形成远离被动甚至强迫,体现了“主权在民”的原则。现代社会,民主选择、多数决定是获得政治合法性的唯一途径,任何决策如果是因为有人宣称自己代表人民的利益或他知道这项决策将有益于人民而做出的,那它本身既没有合法性也缺乏合理性。就是说协商行为本身就赋予了协商民主在道德上的合理性,以至于即使经由协商形成的决策不是最佳选择也可能得到认可,获得支持。“从逻辑上讲,协商民主的理念和出发点都能站稳脚跟,甚至占据了‘道德性’的高点——相对而言,投票式的民主显得多么的缺乏人情味。”[74]但现实却总是在消融着它的道德根基。首先,广泛存在着的自利和偏见瓦解着协商中的真诚互信。自利会让人在传递协商信息时做有意的夸大或遮蔽,也会导致参与主体为节约参与成本而做出“搭便车”行为,而偏见则强调自我利益的至善性以及价值的至高性或坚守对其他利益和价值的固有评价。这些都是对协商民主精神的背离,也损害了参与者对协商程序、协商结果的信任。其次,责任感的欠缺可能导致协商的无效。“协商民主要求公民基于对共同体成员资格的认同和理性的参与而承担起协商的责任。责任感是协商的伦理保障。”[75]现实中,对自我利益的坚守和政治冷漠的蔓延都是缺乏责任感的表现,前者会让协商过程理性不足,后者会让协商过程因主体缺乏而失效,二者都会侵蚀人们对协商民主及其结果的认同。尽管协商民主的公开性要求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协商中人们的自利本性,因为在公共场合,“用公共利益的措辞来表达论点比用私人利益更有说服力。尽管实际上激励他们的是后者”[76]。但这种权宜式的改变对协商民主的意义毕竟有限,很难避免这些自利的人们在其他的时刻以另外的方式用自身利益取代或抗衡公共利益。此外,社会多元化也引发了深层而持久的道德冲突,这些都会消融协商民主的道德基础和道德效果。道德终究是一种强调自律的软约束,与人性有着很高的相关度,即使我们对它将来的发展状况充满信心,也不得不面对它当下表现出来的高度的不确定性,协商民主以此作为自己的理论预设,也难怪批评者们要对它指手画脚了。
2.对平等的追求。协商民主认为选举式聚合民主的破烂之处在于仅仅实现了投票权意义上的形式平等,聚合结果反映的是那些占有更多社会资源、经济资源的群体的利益,固化或加剧了原有的不平等。为此,协商民主要以包容的姿态将所有处于不利地位的弱势群体纳入到协商过程中来,不仅要求有充分的参与更要求参与主体有充分表达自己意见的机会,协商过程就是自由且平等的主体之间通过理性的讨论对话实现偏好转换的过程,最终公共利益在协商中逐渐清晰。然而,超越并不容易,批评者们能列出一箩筐困扰协商民主的不平等现象。首先,协商民主本身内含有不平等和排斥。差异民主论者爱丽丝·扬认为:“通过将民主讨论的概念严格限定为批判性的论证,大多数的协商民主论者实际上预设了一种基于文化偏见的讨论概念,这将造成某些人或群体的失语或者是对他们的贬低。”[77]其次,协商民主还具有精英主义倾向。一方面,经济、社会地位的不平等很可能会让一部分社会弱势群体无法进入协商过程,理论上的承诺还需要大量切实可行的制度来加以落实,事实上,只有进一步将人们之间在文化社会地位上的差异彻底抹平后这种实质平等的设想才可能实现,这也意味着绕开经济平等空谈社会补救只能治标不能治本。另一方面即使能保证参与资格的平等也无法保证协商过程的平等,“政治权力和经济财富的极度不平等、接近媒体的机会和对信息控制上的巨大差异使得某些人比其他人在审议性论坛上拥有更大的力量”[78]。而且,个体理性之间是有差别的,并不是每个人都对自身利益有着很清楚的认识并能够把它清晰地表达出来,也并不是每个人都拥有受人欢迎的言谈风格。同时,由于“普通公民理性的不足,使得公民既缺乏认知自我政治权利、自我政治要求、他者的政治主张和外在政治系统的理性知识,又没有对可供选择的对象作出判断的理性知识”[79],由此而形成的政治贫困也会直接导致协商过程的不平等。此外,协商民主还必须面对这样的怀疑:在社会分工必须存在的情况下,是不是任何公民都有精力、知识、兴趣和能力对所有的公共事务进行深入了解并作出明智的判断?为了体现平等用普通公民取代精英甚至专家掌握公共决策的主动权会不会造成不负责任的民粹行动?人们会基于投票权的平等认可选举民主,但绝对不会基于形式上的平等认可协商民主。任何形式的不平等对协商民主的损害都是致命的,它会直接导致协商过程被强势力量掌控,固化社会既有的利益结构。社会强势力量可能凭借自己的资源地位优势“以协商议题控制协商议程,以巨大的政治压力强势影响公共权威对协商信息的采用,以信息的对称掌控协商的话语权力,从而排斥少数群体或弱势力量的协商参与及其利益表达,漠视它们利益或价值的公共政策体现和维护”[80],它们还会利用对公共权威的强势影响而在协商中达到利益独占或非正义分配的目的,最终让协商民主流于形式,徒有其表。自由和平等是民主的内在要求,也是任何一种民主形式的基本价值取向,如果说选举民主突出的是自由,协商民主则更强调平等,协商民主的信徒们也一直在通过各种机制来兑现对公众的平等承诺,但不绝于耳的批评声说明这条路还很漫漫。
3.对共识的迷恋。几乎所有的协商民主论者都有着深深的共识情结,他们总是“倾向于把以理解为目的的讨论过程错误地理解为要么以共识为前提,要么以共同利益为目标”[81]。这种共识是在理性讨论的基础上形成的,是公共理性的体现,是协商民主的直接结果。将规范研究和经验研究结合起来的新生代协商民主学者虽然不再强调共识对协商的必不可少,但他们还是希望参与主体之间能出于不同的、公开的、可理解的理由达成“理性一致”[82],投票终归是一种次优选择。事实证明,公开协商确实能让人们在很多方面缓解矛盾,缩小分歧,形成妥协,达成一致,但是现代社会的多元复杂也让共识越来越扑朔迷离。首先,共识的达成是以公共利益或“共同的善”的存在为前提,而“共同的善”是否存在?在“经济分殊化、政治多元化、文化多样化的现代社会,人民有着不同的利益、需求和价值,对于‘共善’必然有着各种各样的理解和分歧,共同福利必然意味着不同的东西”[83],这种分歧不可能通过一个有点虚幻的共同利益来弥合,而且涉及一些根深蒂固的价值分歧和利益矛盾的时候,讨论多半只会陷入僵局,无果而终,因此,能让所有人支持哪怕是有保留性的支持的共同利益可能是不存在的。其次,即使存在大家共同认可的公共利益,也不见得能就此达成共识。一方面,所谓的文化多元实际就是对文化异质性的肯定,而文化的异质性会直接挑战协商共识的达成,因为“某一文化的支持者,往往把他们的政治要求看做是关系到原则、关系到深刻的宗教或准宗教信仰,关系到文化的保持和团体的生存的大事,认为这些要求至关重要,不容妥协。他们没有丝毫商量的余地”[84]。另一方面,“在政治参与方面,现代社会的复杂性和规模效应使得很多公民惧怕参与主导或者控制他们的政治生活,这样就可能导致公共领域的分化,也可能导致公众对协商政治的怀疑”[85]。就是说公众在是否参与协商这个问题上都可能存在共识危机,何谈在协商中达成共识?同时,具体的协商实践中,常常出现的因居于优势地位的利益主体强调自我利益的至善性和居于弱势地位的利益群体坚守自我利益的不可或缺性而形成的互不妥协的尴尬局面也直接挑战人们对于协商民主的期望。达不成共识就意味着还要依靠投票来形成决定,这样的协商民主与选举民主到底有什么区别,仅靠在投票前加入协商程序就能自成一派形成独立的民主形态?所以很多人认定它只是选举民主的完善。显然,协商民主的眼界绝非如此狭隘,它追求的是协商能上升为一种民主精神,竞争是建立在协商基础上不同观点之间的碰撞,投票是协商程序的一个环节,当然,这既是一个理想的实现过程也是理论不断完善的过程。
此外,还有针对协商民主可行性的怀疑,认为协商民主本质上倾向于小规模的团体,决策效率不高,不可能治理庞大而复杂的社会,也不易在诸如金融决策、军事决策这种需要在很短时间内必须形成决定的场合运用。这些诘难虽然大部分是由国外学者发出的,但针对的都是一般的协商民主理论,所以也是我国协商民主在实践过程中必须面对的问题。
(二)现实困境
一般地,一种政治理论是否能够自圆其说是专业学者和政治家的事,而大多数人对它的认可或接受都是基于切身的现实感受,正所谓实践才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中国协商民主在短短几十年的实践中不断自我完善,扩大主体范围,增加协商领域,规范运作程序,成效卓著,但毋庸讳言,不断有人发出中国有否真正协商民主的疑问本身说明,我们的协商民主实践距离理想协商民主要求还有一段距离。
1.主体精英化。协商过程就是各种具有不同利益倾向、不同偏好的政治主体参与政治生活的过程,参与主体是协商民主的构成要素之一。协商民主旨在为不同身份不同类型的主体提供超越社会背景和从属关系的连续的、结构性的机会,从而使最后的决策体现出既尊重多数又考虑少数的全局性原则,“因此,对于谁应该成为对话参与者这个问题的简短回答是:每个人”[86]。就是说,理想模式的协商民主应该是一个开放的平台,能够容纳所有需要或愿意参与协商过程的公民。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就是最广大人民群众享有民主权利的政治制度,这也从根本上保证了协商民主参与主体的广泛性。但是,实践中的协商民主却存在明显的精英化倾向。首先,参与主体大多都是各行各业的精英人物。以人民政协为例,目前全国政协的34个界别基本可以划分为7个类型:党派、团体、以行业为基础划分的社会各界、按民族设立的少数民族界、按宗教信仰设立的宗教界、按地域设立的港澳特邀人士以及其他特邀人士。[87]无论是哪个界别的代表基本都是本届别中的精英人物,即使是最可能容纳草根阶层的以行业为基础划分的社会各界,如文艺界、教育界、科技界等,能参与到政协中的也都是本行业中的佼佼者:比如,一个学校中要出现一名政协委员多半只可能是学校领导,十届政协中的农业界别有68名委员,没有一个农民[88],正所谓“行行有精英,精英在政协”。在诸如体现国家和社会互动的协商民主实践中,精英参与也是常态。比如相对比较成熟的听证制度,参与听证的人员一般也都是经过认真选择的,社区的领导,有一定社会背景相对比较积极的业主,企事业单位的负责人等等。基层自治领域的协商民主实践中相对较好,特别是在一些专家学者的推动下,往往会有意地通过抽签的形式随机选择参与主体,更好地体现参与主体的广泛性和代表性。这同时也说明:“民主并不是由人的素质决定,民主是有人对利益的追求决定的。有利益就有民主,利益强,民主的需求就强。”[89]其次,参与主体自身的精英化,即因参与政协而走向精英。我国的政协委员不是选举而是推荐产生的,很多的时候被当成一种荣誉,一种身份,一种肯定奖赏的手段。即使被推荐时是草根阶层的代表,但很快就会贵族化、精英化,很难再反映出他所代表的那部分群众的真实利益需求。参与主体精英化最终导致协商民主成了精英们的聚会,社会弱势群体的利益需求得不到表达,形成的所谓反映了公共利益的决定也很难得到公众的认可和支持,甚至直接损害协商民主的公众形象。
2.协商形式化。协商民主本质上属于程序民主,旨在通过平等自由的利益主体的政治参与,充分表达诉求,在理性讨论的基础上产生公共政策或者为公共决策提供依据,协商过程的有效性就是协商是否民主的标志。在我国协商民主的发展过程中从中央到地方都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规定、意见要求,力求将协商民主落到实处,真正体现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民主之本质要求。但是,具体实践中还是不断经受协商流于形式的考验。首先,协商主体地位的不平等导致协商的有效性不足。在我国,虽然从国家政治生活到基层自治领域都有制度化的协商民主实践,参与主体涵盖各行各业,但主体之间在地位上平等性不足。以人民政协为平台展开的政治协商主要是党(派)协商,具体程序是由“中共中央根据年度工作重点,研究提出全年政治协商规划;协商的议题提前通知各民主党派和有关无党派代表人士,并提供相关材料;各民主党派应对协商议题集体研究后提出意见和建议;在协商过程中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求同存异,求得共识;对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要认真研究,并及时反馈情况”[90]。尽管我们一直在强调中共和各民主党派之间在协商中是平等的主体,但是,仍需要从观念、制度等多角度加强各民主党派的主动性。社会层面的协商也基本都是政府机构或有政府背景的部门发起的,比如全国各地举行的有关水电费、医疗服务、有线电视、公共设施建设等方面的听证会。由于听证参与者多为组织者钦点拟定,导致评审出现倾向性倾斜,结果沦为有预设结果的听证,涉及价格的逢听必涨。涉及其他项目的还会出现“被同意”,或者“听而不决”、“听而不取”的现象。最后,听证成为“合理性证明会”,成为形象工程,不断侵蚀着公众对它的信任。就是基层自治领域的协商民主实践也多由基层政府出面,多为缓解社会利益冲突的权宜之计。同时,协商民主过程会涉及各级官员、专家学者和群众代表,即使赋予他们平等的参与机会,也会因各自的知识、技术、协商能力和政治资源以及对相关信息的掌控等方面的差异导致他们在协商中的影响力相差悬殊,最终的协商结果往往受权威人士的左右,而普通群众的意见难以得到充分表达和关注。由于资源不平等、能力不平等从而机会不平等、结果不平等是客观存在的,既是西方协商民主的不足也是协商民主在我国的软肋,幸运的是,我们有社会主义公有制这样最根本的经济制度为克服这一困境提供了最基础性的保障。当然,具体落实既任重道远也迫在眉睫,否则协商民主既得不到公众的信任与支持也不利于自身的进一步发展,也无助于中国民主政治建设,更谈不上承担更为沉重的历史重任。其次,参与主体的协商意识淡薄导致协商动力不足。一方面是协商民主的召集方协商意识淡薄。学界虽然对协商民主的分析如火如荼,并寄予厚望,但实践操作中协商民主的召集方多数为党政部门或有官方背景的机构,很多时候,协商民主是社会矛盾达到非常尖锐的程度而用行政手段无法解决或解决的代价太大时的选择,虽然体现了社会矛盾解决方案的文明、透明、公平性,但也暴露了协商民主运用中的手段性。以至于“领导的意志和决心成为决定协商民主能否生存和发展的关键因素,没有政府精英的支持,协商民主就不能持续发展”[91]。另一方面是参与公众的协商意识民主意识不强。应该肯定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利益多元分化,社会公众的民主意识已有了很大的提高,他们不仅希望通过民主的途径解决关于自己的利益纠纷,也对国家的民主发展过程保持着高度关注。但是中国传统社会是一个熟人社会,注重人际关系的和谐,人们既在意自己的形象又考虑别人的感受,这虽然有利于协商在相互尊重、气氛和缓的过程中进行,但也造成对待不同意见时态度暧昧,形不成观点交流。而且还有很多人特别是基层的妇女群众认为政治是国家的事、男人的事,与己无关。[92]此外,参与主体的文化素质知识层次也会影响协商民主的有效进行。人的素质不决定民主但它会影响民主的质量,尤其是在协商民主实践中,学历低,口头表达能力差,思考问题不全面,缺乏理性精神等都可能导致已有的协商流于形式,进一步的协商缺乏动力。第三,相关法律的不健全导致协商的制度性保障不够。党的十八大报告中肯定了学界政界近年来的出现的协商民主热潮,明确提出要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对此几乎所有对十八大报告的解读都给予了积极的关注也表现出了高度的兴奋,这在说明大家对党政方针敏感把握的同时也反映出一个现实问题:目前我国没有专门针对协商民主的法律,出现在党的全国代表大会的报告中是对它的最高认可。人民政协是我国协商民主的主要形式和渠道,但从1954年《宪法》颁布,人民政协不再代行国家权力机关职能,《人民政协章程》取代《人民政协组织法》之后,尽管党中央也多次强调要搞好政治协商,推进民主监督,并在1982年宪法的序言中对政协的存在做了肯定,也把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作为国家的基本政治制度,但是,更多的关于政协的政治话语多散见于《人民政协章程》或党的相关文件如《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等之中,且这些文件中对政治协商的内容、程序也都是一般性规定,如《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中关于协商的内容主要指:全国代表大会、中共中央委员会的重要文件;宪法和重要法律的修改建议;国家领导人的建议人选;关于推进改革开放的重要决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关系国家全局的一些重大问题;通报重要文件和重要情况并听取意见,以及其他需要同民主党派协商的重要问题等。所谓重大、重要是很主观的判断,协商内容不明确,协商民主的推进必然要遭遇困难。其他关于听证制度的规定也都散见于《行政处罚法》《价格法》《立法法》等法律规定中,而关于民主恳谈的规定更具有地方性,比如浙江省台州市出台的《关于“民主恳谈”的若干规定(试行)》,主要是针对本地区的情况做出的。民主和法制是一对孪生姐妹,没有法制就没有民主,协商民主在议题的选择,程序的安排,结果的保障等多方面都需要相关的法律来保障,否则,所谓的协商民主可能真的就成为名符其实的软约束了。
注释:
[1]《十六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下),中央文献出版社,2008年,第260页。
[2]胡锦涛:《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人民出版社,2012年,第26页。
[3]齐卫平:《协商民主与政党和谐》,《联合时报》,2006年11月17日,第007版。
[4]《人民政协重要文献选编》(上),中国文史出版社,中央文献出版社,2009年,第1页。
[5]朱燕丽:《近年来人民政协的协商民主研究》,《协商新报》,2012年1月31日,第00B版。
[6]郑万通:《人民政协六十年的光辉历程和重要启示》,《中央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09年第5期,第43页。
[7]《建国以来毛泽东文稿》(第6卷),中央文献出版社,1992年,第94页。
[8]《周恩来统一战线文选》,人民出版社,1984年,第347页。
[9]《十三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中),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821-822页。
[10]刘卫:《中国特色政治协商:从功能性的政治协商走向制度化的协商民主》,《中央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12年第3期,第44页。
[11]李瑞环:《在全国政协第九次会议闭幕上的讲话》,《十五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人民出版社,2001年,第173页。
[12]新华网:《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十二届全国委员会委员名单》,http://news.xinhuanet.com/2013-02/02/c_124313314.htm。
[13]黄卫平,郑超:《人民政协发展中国特色协商民主的优势》,深圳大学当代中国政治研究所编,《当代中国政治研究报告》,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2年,第45页。
[14]包哲东:《试论协商民主理论与我国协商民主制度建设》,《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成立60周年理论研讨会暨研究会2009年度论文集》,中国人民政协理论研究会秘书处编,中国文史出版社,2010年。
[15]政协全国委员会办公厅、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人民政协重要文献选编》(下),中央文献出版社、中国文史出版社,2009年,第749页。
[16]杨光斌、尹冬华:《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民主理论基础》《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8年第6期,第98页。
[17]林尚立:《社区民主与治理:案例研究》,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年,第207页。
[18]彭宗超、薛澜、阚珂:《听证制度:透明决策与公共治理》,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2页。
[19]蓝之馨、张燕:《电网员工高薪惹怒代表,广东阶梯电价调整听证“硝烟滚滚”》,《第一财经日报》,2012年5月17日。
[20]徐家良:《民主合作制:政府与公民间的双赢博弈》,慕毅飞主编,《民主恳谈:温岭人的创造》,中央编译出版社,2005年,第83-85页。
[21]《国务院关于加强处理人民来信和接待人民来访工作的指示》(1957年11月19日)。
[22]《信访条例》,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年,第5页。
[23]《微博是政府的机遇:访北京市政府新闻办主任、市政府新闻发言人王惠》,《南方周末》,2012年12月6日,时局版。
[24](爱尔兰)梅维·库克:《协商民主的五个观点》,陈家刚主编,《协商民主》,上海三联书店,2004年,第43页。
[25](美)詹姆斯·博曼,威廉·雷吉:《协商民主:论理性与政治》,陈家刚等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06年,第185-186页。
[26]Amy Gutman and Dennis Thompson. Why Deliberative Democracy? Princeton NJ,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2004, PP. 8-9.陈家刚:《协商民主与当代中国政治》,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90-91页。
[27]陈家刚:《协商民主与当代中国政治》,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91—95页。
[28]陶富源,王平:《中国特色协商民主论》,安徽师范大学出版社,2011年,第133页。
[29]常士誾:《发展协商民主,完善中国特色的族际政治整合》,《民族研究》,2010年,第4期,第2-11页。
[30]《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53页。
[31]俞可平:《马克思论民主的一般概念,普遍价值和共同形式》,《马克思主义与现实》(双月刊),2007年第3期,第8页。
[32]《列宁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782页。
[33](美)塞缪尔·亨廷顿:《第三波——20世纪后期民主化浪潮》,刘军宁译,上海三联书店,1998年,序言,第6页。
[34]黄展涛:《转型期合法性危机的化解—基于协商民主理论视域之考察》,《湖北社会科学》,2007年第5期,第25页。
[35]王浦劬:《政治学基础》,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第163页。
[36]张凤阳等:《政治哲学关键词》,江苏人民出版社,2006年,第338页。
[37]胡锦涛:《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人民出版社,2012年,第26页。
[38]荣长海:《构建和谐社会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天津社会科学》,2005年,第4期,第52页。
[39]《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564页。
[40]《毛泽东选集》(第5卷),人民出版社,1977年,第456-457页。
[41]《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373页。
[42]荣长海:《构建和谐社会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天津社会科学》,2005年,第4期,第53页。
[43]余金成:《和谐社会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探讨》,2005年,第5期,第8页。
[44]《十六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下),中央文献出版社,2008年,第547页。
[45]《江泽民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6年,第553页。
[46]郭小聪、代凯:《试论中西方协商民主的区别与联系》,《学习与实践》,2012年第6期,第63页。
[47]《毛泽东文集》(第7卷),人民出版社,1999年,第234页。
[48]《江泽民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6年,第166页。
[49]朱勤军:《中国协商民主的发展对人类政治文明的贡献》,《理论研究》,2010年第4期,第34—35页。
[50]《江泽民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2006年,第257页。
[51]罗豪才等:《软法与协商民主》,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102页。
[52]林尚立:《社会主义与国家建设:基于中国的立场和实践》,《社会科学战线》,2009年第6期,第2页。
[5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41页。
[54]《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444页。
[55]《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218页。
[56]《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218页。
[57]林尚立:《社会主义与国家建设:基于中国的立场和实践》,《社会科学战线》,2009年第6期,第4页。
[58]林尚立、赵宇峰:《中国发展的政治基础——以人民民主为中心的考察》,《学术月刊》,2012年第5期,第25页。
[59]《江泽民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2006年,第16页。
[60]林尚立:《协商政治与和谐社会——中国的国家建设之路》,《天津社会科学》,2008年第3期,第55页。
[61]《邓小平文选》(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第305页。
[62]《毛泽东文集》(第7卷),人民出版社,1999年,第208页。
[63]《毛泽东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383页。
[64]《邓小平文选》(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第347页。
[65]林尚立:《协商政治:中国特色民主政治的基本形态》,《毛泽东邓小平理论研究》,2007年第9期,第22页。
[66]《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436页。
[67]《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8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第513页。
[68]《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470页。
[69]《任弼时选集》,人民出版社,1987年,第265页。
[70](美)乔万尼·萨托利:《民主新论》,冯克利、阎克文,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158页。
[71]胡锦涛:《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人民出版社,2012年,第12页。
[72]《十七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70页。
[73]林尚立:《协商政治:中国特色民主政治的基本形态》,《毛泽东邓小平理论研究》,2007年第9期,第17页。
[74]蔡晶晶、李德国:《经由理性通往共识:协商民主的兴起及其局限》,《理论探讨》,2009年第2期,第137页。
[75]王洪树:《协商民主的缺陷和面临的践行困境》,《湖北社会科学》,2007年第1期,第21页。
[76](澳)约翰·S.德雷泽克:《协商民主及其超越:自由与批判的视角》,丁开杰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06年,第39页。
[77](美)塞拉·本哈比:《民主与差异:挑战政治的边界》,黄相怀、严海兵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09年,第116页。
[78](美)阿米·古特曼、丹尼斯·汤普森:《审议民主意味着什么?》,谈火生编:《审议民主》,江苏人民出版社,2007年,第29页。
[79]莫吉武、杨长明、蒋余浩:《协商民主与有序参与》,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年,第25页。
[80]王洪树:《协商民主的缺陷和面临的践行困境》,《湖北社会科学》,2007年第1期,第22页。
[81](美)塞拉·本哈比:《民主与差异:挑战政治的边界》,黄相怀、严海兵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09年,第116页。
[82](澳)约翰·德雷泽克:《协商民主及其超越:自由与批判的视角》,丁开杰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06年,第64页。
[83]李后强、邓子强:《协商民主与椭圆视角》,四川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95页。
[84](美)罗伯特·达尔:《论民主》,李柏光等译,商务印书馆,1999年,第159页。
[85]吕庆春,伍爱华:《协商民主:创新中的运行困境》,《理论探讨》,2009年第4期,第23页。
[86]转引自陈家刚:《协商民主:概念、要素与价值》,《中共天津市委党校学报》,2005年第3期,第57页。
[87]陶富源、王平:《中国特色协商民主论》,安徽师范大学出版社,2011年,第252页。
[88]参见《政协界别构成倾向精英忽视草根》,《新京报》,2007年3月13日。
[89]王长江:《我们是政党主导型的民主》,《人民网》,2009年9月6日。
[90]《十六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中),人民出版社,2006年,第676页。
[91]何包钢:《协商民主:理论、方法和实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年,第163页。
[92]何包钢:《协商民主:理论、方法和实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年,第254页。
聚合中文网 阅读好时光 www.juhezwn.com
小提示:漏章、缺章、错字过多试试导航栏右上角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