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可卿,法学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马克思主义研究院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研究部副研究员;研究方向为政治哲学。
【摘要】马克思主义既是一种科学理论,同时也具有规范内涵。正义是社会主义本质的内在要求。共同富裕的实现过程与社会正义的实现过程是相统一的,效率与公平是相契合的。当前执政党的社会主义本质理论可以归纳为“一体两翼”的模式。所谓“一体”是指以人为本,致力于人的自由和全面发展;“两翼”之一是指生产发展,另一翼则是指社会正义。
【关键词】社会主义 本质 正义
一 马克思主义与正义
21世纪的今天,建设一个公平正义的和谐社会成为时代对中国的要求。中国的国家领导人甚至提出:公平正义比太阳还要有光辉。然而,翻遍马克思主义的经典文献,其中关于公平正义的表述少之又少。偶尔提到的地方,经常也不是作为褒义词出现的。
虽然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似乎并未从正义的角度解释社会主义,但是这并不表明社会主义与正义没有关联。马克思、恩格斯只是反对资本主义的正义观,反对把道德与正义作为实现阶级解放和人类解放的根本手段,反对正义词语的超历史、超阶级、无条件滥用,而并非反对这一价值目标本身。他们甚至认为,只有实现了共产主义才能最终解决正义问题。马克思、恩格斯的共产主义学说既包括解放被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压制的生产力的科学论述,也包括社会成员之间利益和负担分配的科学、合理的安排。这种安排意味着正义是共产主义的内在要求。概而言之,马克思主义的正义理论可以归纳为如下4条基本原则[301]。
(1)共有原则。由于两方面显而易见的原因,世界物质资源应当归人类社会共同所有:第一,就人与资源的关系而言,资源在逻辑和历史上优先于任何个人。地球上的一切物质资源,包括已经被人类利用的和尚未被人类利用的,总体上都是不依赖于任何个人的存在而存在的。因而也就没有隶属关系的根本依据。第二,就人与人的关系而言,每个人自出生起,便是这个社会的一个天然股东,对于社会资源享有天然的共有权以及由此而来的收益权。没有人有任何正当的理由声称这个地球上的任何资源属于他私人所有,而排除其他人的所有权和收益权。比如,就土地这种物质资源而言,马克思指出:“从一个较高级的经济的社会形态的角度来看,个别人对土地的私有权,和一个人对另一个人的私有权一样,是十分荒谬的。甚至整个社会,一个民族,以至一切同时存在的社会加在一起,都不是土地的所有者。他们只是土地的占有者,土地的利用者,并且他们必须像好家长那样,把土地改良后传给后代。”[302]
(2)平等原则。在资源共有的基础上,在现代民主法治条件下,一切合法公民都具有不能被剥夺的基本权利。这里所说的基本权利不仅指基本的政治自由,而且包括生存、安全、发展等经济、社会方面的基本权利。恩格斯认为,平等观念的科学内容的确立,将决定它对无产阶级鼓动的价值。“一切人,作为人来说,都有某些共同点,在这些共同点所及的范围内,他们是平等的……现代的平等要求……更应当是从人的这种共同特性中,从人就他们是人而言的这种平等中引申出这样的要求:一切人,或至少是一个国家的一切公民,或一个社会的一切成员,都应当有平等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303]当然,要使这个结论成为某种自然而然、不言而喻的东西,必然要经过而且确实已经经过了几千年。在当今时代,权利平等的要求总体上已经深入人心,深入现代国家制度的核心价值,并已经以《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文化国际公约》等正式文件的形式,得到包括中国在内的世界绝大多数国家的认同。
(3)贡献原则。在基本权利得到平等保证的基础上,人们将努力追求利益的最大化,使个人的贡献能够带来相称的收入分配。从财富创造的角度看,不仅传统意义上的劳动力,而且资本、技术、资源、管理等要素的投入和使用都构成财富的源泉。在分配过程中,劳动力的所有者和其他生产要素的所有者一起,是作为财富的创造者(即劳动者)而参与对财富的分配的。“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中的贡献,是指生产要素在生产财富即使用价值中的贡献,而不是指它们在创造价值中的贡献。”[304]资本、技术、管理等要素所有者按照其投入劳动的贡献(而非所有权贡献)可以得到合理的回报。在马克思主义财富论的基础上,应当保护一切合法的劳动收入,让一般劳动力、知识、技术、管理和资本的活力竞相迸发,让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
(4)需要原则。马克思提出的“各尽所能,按需分配”往往被人们作为一种未来社会的分配理想而束之高阁。其实,在当前的生产力水平和物质基础之上,可以对这一原则予以新的解释。按需分配可能有如下四种含义:一是在物质资源极大丰富的基础上,完全满足人的一切需要;二是在物质资源稀缺的前提下,满足人的合理需要;三是在物质资源稀缺的前提下,满足某种社会必需;四是在物质资源稀缺的前提下,首先满足最紧迫的需要[305]。其中,作为社会必需的按需分配最具合理性。在此意义上,按需分配与按劳分配相辅相成,两者是共时性而非历时性的分配原则。作为社会必需的按需分配同满足人们一切需要的按需分配并非矛盾。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物质产品的日益丰富,社会必需的水准必定越来越高,因而按需分配的实际必然会越来越接近于满足人的一切需要。
那么,马克思主义的正义观与社会主义本质之间存在着怎样的关联呢?对于正义与社会主义的关系问题,人们的认识经历了一个长期的发展过程。只是在中国共产党不断领导推进中国现代化建设的进程中,随着对社会主义本质认识的不断深化,随着社会分配矛盾的日益突出,正义才逐渐进入了人们的视野,并成为当代中国社会的一个焦点问题。
二 社会主义本质论的提出
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这是社会主义的首要的基本理论问题。而要认清什么是社会主义,关键是把握社会主义的本质。对于社会主义的本质问题,从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那里似乎难以找到答案,因为马克思和恩格斯并没有为这个问题提供明确的说法。人们所熟知的社会主义本质理论是由邓小平首先提出来的。邓小平在领导中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实践过程中,总结国内外社会主义建设的经验教训,不断深化对社会主义的认识。在1992年初的南方谈话中,邓小平明确提出:“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306]这一论断由5个部分构成。其中,“共同富裕”是核心词语,它是对前述两个方面的总结。“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是就生产力而言,“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是就生产关系而言。“共同富裕”则体现了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统一:“富裕”是就生产力发展水平而言,“共同”则是就生产关系而言。“走社会主义道路,就是要逐步实现共同富裕。”[307]
对于有着均富传统的中国人来说,共同富裕与传统观念表面上的相似性无疑增强了它的吸引力。然而,不能把共同富裕理解为中国传统上“均贫富”的农民理想。“均贫富”之所以是错误的,是因为它的着眼点不是发展生产,增加社会财富的总量,使整个国家富裕起来,而是仅仅着眼于现有社会财富的平均的、等量的分配。当然,人与人的差距无论如何不应当太大,由于人的自然天赋因素的不合理性等,根据需要对社会贫富差距进行调剂也是必然的。但即使如此,共同富裕也绝不意味着人人都穿同样的衣服,吃同样的饭,住同样大小的房子。共同富裕并不是要限制个人的特性和自由发展,而是要为每个人的自由发展创造必要的物质基础。
共同富裕也不是同步富裕。事物的发展总是有先有后、有快有慢,在社会发展的过程中,特别是在市场经济体制中,不同地区、不同成员之间一定会有先富、后富的区别。由于每个地区、每个社会成员的实际状况和发展程度的不平衡,有条件的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人可以先发展起来,而另一部分地区、另一部分人可能发展相对慢一些。这种差距在一段时期内可以允许其存在。但是,贫富差距过大而且长期存在绝不是人们所希望看到的。先发展起来的地区和个人应当带动后发展的地区和个人,逐步实现共同富裕。邓小平说:“我们允许一部分人先好起来,一部分地区先好起来,目的是更快地实现共同富裕。”[308]这是符合社会发展的一般规律的。
必须指出的是,人们的富裕虽不必同等、同步,但必须要合法、合理,不能为了达到致富目的而不择手段。在一段时期,“不管白猫黑猫,捉住老鼠就是好猫”的谚语遭到曲解,被解释为“目的总是证明手段合理”,只要能致富怎么都可以。实际上,当初“白猫黑猫论”的提出,是针对“政治挂帅、阶级斗争为纲”历史背景下普遍奉行的“唯成分论”和“唯阶级论”而言的,后来引用这句话则是劝诫人们不要纠缠于姓“社”还是姓“资”的争论,只要有利于生产力的发展,有利于提高人们的生活水平,有利于中国综合国力的增强,就可以大胆地试验,而绝不是说人们的行为可以置法律于不顾。恰恰相反,任何社会生产的发展或社会成员的致富,都不可能离开正义有序的法治环境。如果社会缺乏正义,人人自私狭隘、不择手段,就必然导致相互抢夺财富的恶性循环。当财富分配不公濒临危险的边缘,所潜伏的社会危机和积累的仇恨随时会爆发出来,一场“剥夺与反剥夺”的斗争将不可避免。如此一来,每个人的利益都将受到损害而不是增进。许多思想家正是为了避免这样一种“人对人是狼”的社会状态,才逐渐发展起社会契约理论,力图使人们由野蛮争斗的自然状态走向和平共处的文明状态。人类文明发展到今天,作为公众利益代表的政府,无疑应当担负起维护公共秩序的职责,为公民创造平等的机会和条件,鼓励人们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积极创业,根据对社会的贡献获得自己的收入。
共同富裕的目标隐含着正义所要求的共有原则、平等原则、贡献原则和需要原则。要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离不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健全;要建立和健全市场经济体制,必须在法律制度层面保证人们权利和机会的平等,否则市场机制无法正常运行。平等原则是生产力发展所必需的,是人们实现共同富裕的前提。贡献原则体现在根据人们劳动贡献的不同,允许一部分人、一部分地区可以先富起来,而不是强求分配上的平等一致,这可以提高人们的劳动积极性,为共同富裕提供尽可能充足的物质资源。需要原则体现在弱势群体与生产力水平相适应的某种社会必需品应当得到满足,先富群体和地区应该以带动其他人、其他地区实现富裕的共同化为其先富的合理依据,而这又要以资源共有为其必要条件。可见,社会主义本质理论虽未明确提及公平正义,但共同富裕的要求同马克思主义的正义原则是内在紧密相关的。改革开放之初,邓小平就曾说过:“我们为社会主义奋斗,不但是因为社会主义有条件比资本主义更快地发展生产力,而且因为只有社会主义才能消除资本主义和其他剥削制度所必然产生的种种贪婪、腐败和不公正现象。”[309]
总之,社会正义的实现与共同富裕的实现是一个统一的过程。一方面,离开了社会正义,共同富裕将无法实现。一个社会如果最终能够实现共同富裕,那么,这个社会必然同时是一个正义的社会。另一方面,正义并不独立于共同富裕而存在,它以后者为必然结果和目标指向。当然,这两种提法也有细微的不同。比较起来,共同富裕侧重于对结果的描述,而正义则更加体现出对致富过程和规则的重视。就中国当前的发展阶段而言,社会正义的提法具有极强的现实针对性。因为当前中国所欠缺的,并不是对共同富裕的向往和追求,而是在各种法律、法规以及制度方面如何体现正义的要求,从而为人们走向共同富裕铺设一条健康的规制之路。
三 社会主义本质论的发展
邓小平关于社会主义本质的论断,主要是从经济基础的角度提出的。共同富裕抓住了“生产—分配”这条主线,对生产力发展提出了要求,也对财富分配提出了要求。这与中国亟须发展生产力的社会状况不无关系。在改革开放后的几十年里,中国的生产力水平和人民生活水平虽然提高很快,但同世界上的发达国家相比,总体上还是非常落后的,而且在以后较长一个时期内仍将如此。因此,共同富裕这一提法具有极强的生命力,它将随着社会主义建设实践的发展而不断发展和完善。
进入21世纪后,中国开始进入小康社会,人民的温饱问题基本解决,人均国内生产总值从1000美元向3000美元迈进。按照国际经验,这是一个经济起飞的时期,也是一个问题多发的时期。在这个时期,经济、政治、文化发展的失衡问题越来越突出,人的自身发展问题也越来越突出。这就要求人们从新的角度来认识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在这一时代背景下,发展生产力的目的的问题进一步被强调。作为对这一问题的回答,2002年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要发展先进生产力,发展先进文化,实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推动社会全面进步,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紧紧把握住这一点,就从根本上把握了人民的愿望,把握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本质。这些论述以生产力的发展为基础而又不停留于此,把社会主义共同富裕的目标与人的全面发展的目标结合起来,表明共产党人对社会主义本质有了新的认识。
2004年十六届四中全会以后,中共中央又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理论主张。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六大特征: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其中,“民主法治”和“公平正义”两项更为基本也更为重要。相比而言,公平正义又居于首要地位。民主法治可以理解为程序的正义或正义的实现方式。一个社会可以无民主而有正义,但不能有民主而无正义。2005年2月,胡锦涛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中指出,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涉及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是我们党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必然要求,也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由此,公平正义被明确纳入社会主义本质理论体系之中。
2006年10月,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社会公平正义是社会和谐的基本条件,制度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根本保证。必须加紧建设对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保障人民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的权利,引导公民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并进一步阐述了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六项制度,即民主权利保障制度、法律制度、司法体制机制、公共财政制度、收入分配制度、社会保障制度。
2007年初,中共中央发表署名文章指出,中国正处在并将长期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必须认识和把握好两大任务:一是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极大地增加全社会的物质财富;二是逐步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极大地激发全社会的创造活力和促进社会和谐。上述两大任务相互联系、相互促进,是一个统一的整体,并且贯穿于整个社会主义历史时期一系列不同发展阶段的长久进程中。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都离不开对社会主义本质的科学认识和全面把握[310]。透过这段话可以看出,社会正义在执政党理论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它与生产力的发展共同构成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两大支柱,成为社会主义本质的基本要求。
在2007年党的十七大报告中,“公平正义”一词出现频率增加,内涵也更为丰富。例如,报告提出,必须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更加注重社会建设,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努力使全体人民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推动建设和谐社会。要通过发展增加社会物质财富、不断改善人民生活,又要通过发展保障社会公平正义、不断促进社会和谐。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是中国共产党人的一贯主张,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大任务,等等。
在2010年第五届亚太经合组织人力资源部长级会议上,胡锦涛代表中国政府提出,应该坚持社会公平正义,着力促进人人平等获得发展机会,逐步建立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分配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虽然这只是在一次国际大会上的致辞,但这段论述可以视为中国共产党人公平正义理念的进一步发展。
概而言之,执政党在新时期的发展思路可以归纳为“一体两翼”的设计。所谓“一体”即“以人为本”,也就是以人民利益为本体,致力于人的自由和全面发展。“两翼”是为“本体”服务的。“两翼”之一是生产发展,即努力推进国民经济走上科学发展轨道,为改善民生奠定坚实的物质基础。另一翼则是指社会正义,使广大成员更加充分、平等地拥有在社会诸领域的基本权利,健全市场经济体制和民主法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种“一体两翼”的结构模式,更为完整而明确地规定了社会主义的本质。当然,随着社会主义实践的不断丰富,人们对社会主义本质属性的认识将会继续深化。
四 公有制与社会主义的本质
从邓小平的论断可以看出,公有制并不在社会主义的本质内容之中。在很长一个时期内,邓小平都用“公有制为主”和“共同富裕”来界定社会主义。作为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的公有制,是广大劳动人民意志和利益的集中体现,它顺应生产力发展的历史要求而产生,构成社会主义之所以为社会主义的根本经济前提和基础,因而成为邓小平反复强调的社会主义最基本、最重要的原则之一。然而,在经过10多年改革开放以后,他在1992年关于社会主义本质的最终论述中,并没有提到“公有制”这三个字。人们对此理解不一。很多人认为社会主义本质应当包括公有制在内,他们在解释时往往说公有制“虽未明写,但隐含其中”,或者“既定前提,存而不论”,又或者“人所共知,不言而喻”。类似这样的理由都很牵强。比如,关于发展生产力邓小平以前也多次说过,也是人所共知,但仍旧出现在本质论述中。对于社会主义本质这样的重大论述,一定是邓小平深思熟虑的结果,而绝不是“隐含其中”、“不言而喻”所能解释的。
合理的解释只能是:邓小平不认为公有制属于社会主义本质范畴。公有制是对生产资料占有形式的概括,属于社会主义的制度特征而非本质范畴。或者说,它是实现社会主义本质的条件、途径、手段和方式,而不是社会主义本质本身。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应当是实行公有制的结果,它们之间的目的—手段关系是十分明显的。判断公有制和共同富裕哪个更符合价值层面的“本质”规定,有一个简单的办法,就是假定两者发生矛盾、不能两全,此时哪个更为重要。一种情况是实行公有制但不能共同富裕,另一种情况是实现共同富裕但不实行公有制。很显然,如果两者发生矛盾的话,人们应当选择后一种情况。由此可见,与公有制相比,价值层面的共同富裕更符合社会主义的本质规定。邓小平之所以没有把公有制纳入社会主义本质,本来就是为了克服以前只从制度方面界定社会主义的片面性。
邓小平的这一认识也符合马克思主义创始人的本意。的确,《共产党宣言》提出了消灭私有制的目标,但这“并不是要废除一般的所有制,而是要废除资产阶级的所有制……现代的资产阶级私有制是建立在阶级对立上面、建立在一些人对另一些人的剥削上面的产品生产和占有的最后而又最完备的表现”[311]。“共产主义并不剥夺任何人占有社会产品的权力,它只剥夺利用这种占有去奴役他人劳动的权力。”[312]也就是说,马克思主义创始人关注的重心是消灭剥削,消灭资本家剥削无产者的私有制,并无消灭一般私有制的理念。就现实来看,所有制形式与剥削之间并不存在确定的对应关系。如果作为公有制代表的国有企业不断亏损,劳动者收入下降甚至下岗,无法享受社会福利和保障,那就意味着劳动者的剩余价值被剥夺了。或者虽然国有企业大量盈利,但只是企业人员受益而没有惠及整个社会,那么企业之外的社会成员就被剥夺了。再或者虽然国有企业大量盈利,但好处都落进了少数特权阶层的腰包,此时企业一般员工同社会成员都被剥夺了。这样的公有制也就变成了官有制或利益集团的遮羞布。与之相对,私有制下未必一定存在剥削。比如个体劳动者是私有制但没有剥削,家庭所有制是私有制也没有剥削。雇工也未必就是剥削。马克思曾经计算过,在当时生产力水平下雇工8人不构成剥削。在今天如此复杂的生产力条件下,虽然无法计算雇工多少人才构成剥削,但至少可以得出结论:雇工并不注定就是剥削。在谈及国有化问题时,恩格斯也曾讲道:“只有在生产资料或交通手段真正发展到不适于由股份公司来管理,因而国有化在经济上已成为不可避免的情况下,国有化——即使是由目前的国家实行的——才意味着经济上的进步,才意味着达到了一个新的为社会本身占有一切生产力作准备的阶段。”[313]“纯粹出于财政和权势考虑,而并非由于迫切的内在需要而建立的国家垄断”,将会带来巨大的损失。“您还可以相信,普鲁士国家会使烟草的质量大大下降,并使它的价格大大提高。”[314]
尽管公有制不是邓小平社会主义本质论的内容,但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并不因此而变得无足轻重。首先,并非只有列入社会主义本质的才是需要坚持的。与公有制情况类似的,还有共产党领导、人民民主专政等。其次,公有制形式与社会主义本质的矛盾绝非必然,而且是完全可以化解的。其途径就是通过民主监督和权力制约,实现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使公有制的形式服务于社会主义的本质。再次,从现代化的角度看,坚持公有制主体地位,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也是落后国家实现现代化赶超所必需的。最后也是最重要的,是公有制本身在规范层面上具有不可动摇的正当性。如前文所述的马克思主义的共有原则,从总体的、根本的所有权来看,世界上的物质资源应为人类社会共同拥有。甚至人的天赋能力也是全部资源的一种,其形成具有偶然性、社会性、历史性,也不应当为个人私有。这是马克思主义正义原则所要求的。当然,每个人对资源的实际占用不可能一样。从生产力进步和效率提高的角度来看,那些更适宜的人可以被允许支配、使用更多资源,以便最有效地发挥其作用,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财富的创造。这种占用并不必然侵害到共同所有权——只要这种占用遵循正义原则的要求,并以其他社会成员从中受益为前提。这没有也不可能否定物质资源的所有权应属社会全体成员共同所有,恰恰相反,其他社会成员之所以能够从中受益,正是以生产资源共同占有为前提的。
因此,问题的关键是在公有制的基础上消灭剥削和两极分化,实现共同富裕。在公有制的基础之上,合理划分并科学设计一切生产资源的所有权、使用权、管理权、收益权等各项具体权利,是实现社会主义本质要求的基本环节。或者从正义的视角说,是在共有原则的基础上,进一步贯彻马克思主义的平等原则、贡献原则和需要原则。
五 经济效率与公平正义
长期以来,对于“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初次分配重效率,二次分配重公平”等分配原则,思想理论界存在着较多争议。这种争议是令人惋惜的,因为问题本来远没有那么复杂。公平作为调整人们相互利益关系的规范和原则,它和公正、正义较为接近,但和均等、平等、平均绝不是同义词,而是完全不同的范畴,其差别非常大,甚至有时候会导致完全相反的结果。公平意味着人们付出什么就相应地得到什么,它本身承认可以有一定的差距。如果我们把效率理解为长远的而不是暂时的、整体的而不只是个体的效率,如果把公平理解为一种合理的而不是平均主义的分配,那么我们就会发现:公平与效率完全是相辅相成的,是同一个硬币的两面,不能人为地割裂开并对立起来。
从世界历史发展看,资本主义国家从它们的初级阶段开始,就一直宣扬自由、平等、博爱,一直强调机会均等,公平竞争。现代各国的经济实践已经充分证明,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本理念和灵魂。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它要求政府必须依据政治法律制度管理社会,而这些政治法律制度的制定首先必须是公平、公正的。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体现公民平等的政治权利和社会地位,使人们的个性得到充分自由的发挥;也只有这样,才能激发和调动人们的积极性、创造性和进取精神,从而促进整个社会效率的提高。从当代一些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情况来看,他们在公平与效率问题上不仅没有提出过类似于我们的口号,而且还致力于实行各种有利于维护社会公正的措施,如反对垄断、反对不正当竞争、加强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等。有的西方国家积极扩张公共财政支出,以至于一些反对高福利的人对此还提出了批评,认为公共财政支出对经济增长、就业、经济竞争力提高造成了一定的负担。资本主义国家尚能将公平放在首要的位置,社会主义国家更不应该将公平置于次要的或兼顾的位置。
从具体的生产过程来看,在公平的市场竞争条件下,为了追求利润的最大化,生产者必然会千方百计地优化生产结构,实现资源的最佳配置。通过公平竞争,效率高的优胜者生存下来,而那些缺乏效率的企业则会被市场淘汰。这样从总体上看,整个经济的效率自然就会提高。此外,从分配角度来看,在公平的市场竞争条件下,由于每个劳动者的能力、机遇等不同,必然会造成劳动者收入上的差距。而适当的收入差距可以激发人们的积极性,刺激劳动供给增加、劳动质量提高,从而进一步推动经济效率的提高。可以说,只要制定了公平的规则,只要市场是充分竞争的,效率就是一个必然的结果。当然,就个别经济主体而言,也有可能通过不公平、不正义的方式实现效率的提高,如牺牲环境和资源、剥削工人、偷税漏税、行业垄断等。在微观上,这可能为个别企业带来一定的效率,但是这种效率是以损害他人、损害社会为代价的,对国家、对社会整体而言,必然是无效率甚至负效率。政府的目标,不是个别企业的效率,而是整个社会的效率、整个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持续增长,这就要求政府以公平为根本立足点,首先考虑并体现公平。
社会主义本质论提出先富带后富,共走富裕路,绝没有主张先富便可以不顾公平正义,可以不遵守法制,可以为所欲为。如果政府以发展生产力为借口,把效率置于首位而兼顾甚至不顾公平,必然会使社会走上盲目追求GDP的畸形道路;如果人人都以效率优先为借口,不惜通过践踏法律、坑蒙拐骗实现致富,就必然给社会带来灾难性的后果。如果推崇不公平的效率,就会把人们之间的良性竞争变成血淋淋的弱肉强食的丛林法则,把人们之间自然属性的个体差异变为剥削与被剥削的社会关系,从而加速贫富分化甚至阶级对立,使国家和社会远离和谐,甚至陷入动荡与战乱。离开公平正义的社会规则,一个国家和社会最终不可能获得什么效率和发展。即使有,也只是极少数个人的、暂时的、局部的效率。公平是效率合法、持久的基础,是实现效率的根本方式。公平和效率不是“鱼和熊掌不可兼得”的关系,而是鱼和鱼翅的关系、是熊和熊掌的关系。社会主义只有实现了公平正义,才会有社会的稳定和谐,才会有人的生产积极性,才能保持生产力的持续、高效和健康发展。这样的效率才是社会主义本质所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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