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研究报告:南方谈话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发展-对改革开放以来与有神论相关的政策和法律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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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艳红

    黄艳红,哲学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马克思主义研究院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研究部副研究员;研究方向为当代中国科学的社会研究、当代中国无神论教育。

    【摘要】 20世纪80~90年代,一些新有神论组织和运动,主要包括气功、特异功能和“法轮功”,在中国大陆迅速发展,对社会产生了很大影响。同时期出台的一系列政策和法律对上述有神论的发展作出应对,这些应对表明中国政府在对待有神论的问题上坚持了马克思主义无神论的立场。对于未来政策和法律的发展,仍然需要考虑的是:基本立场和思想需要明确和统一,对有神论的本质,其组织和活动需要有更明确的界定和法律规定,需要认真开展科学无神论的研究和宣传教育工作,最后还要充分发挥科学无神论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中的作用。

    【关键词】新有神论 宗教 无神论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

    无神论是和有神论相对立的,有神论的发展状况也是无神论研究的对象。在西方话语中,有神论通常用来指称一神论,即信奉独一的至高神。但在中国文化语境中,我们通常比较宽泛地使用这一词语,凡涉及对任何鬼神的信仰都是有神论。本文主要讨论的是改革开放以来在中国大陆兴起、组织化并进行活动的有神论信仰,主要包括:气功、特异功能和“法轮功”等。我国现存并为国家所承认的五大宗教,以及各种民间信仰等,当然都属于有神论,对它们的发展状况,本文不作重点考察。

    已有学者对当代兴起的气功和特异功能的发展历史进行了梳理,并对其产生原因进行了分析,也有人从科学和伪科学的辨析出发对中国特异功能发展的历史和有关争论进行过系统的分析,还有学者从有神论和新宗教运动的角度,对气功和特异功能泛滥现象进行过调查分析。1999年“法轮功”事件之后,有不少中国学者将注意力集中在此,发表了大量的论文,对“法轮功”现象的出现进行过较多的分析。这些分析大多从治理和防范邪教的角度来进行,分析其产生的社会原因,并提出政策建议等。而国际上的学者对“法轮功”事件的关注角度要更广泛,包括组织、医学、政治、宗教、法律和文化等,他们更感兴趣的是通过“法轮功”事件来分析中国的社会。当然,还有学者对马克思主义无神论中国化的历程进行了梳理,也有人对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宗教观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理论进行研究。总的来说,从科学无神论的角度,将气功、特异功能和“法轮功”等现象作为新有神论的表现形式进行考察,并对我国相关政策和法律对有神论的关注和处置进行思考的系统研究尚不多见。

    一 改革开放以来新有神论的发展简况

    自20世纪80年代开始,不以宗教名义,在宗教场所以外进行有神论宣传的活动,日益增多,并在90年代达到高峰,对中国社会造成了广泛的影响。这些有神论宣传活动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气功

    气功原本是传统中医里用来强身健体的一种锻炼方法,主要以调整呼吸、身体活动和意识(即调息、调形、调心)为手段。在宗教如道教、佛教的实践中,也包含一些气功。然而,从20世纪80年代后半期开始,气功练习席卷中国大地,到90年代初,气功团体的数量(注册的和未注册的都算在内),达到了2000个,出现了明显的“气功热”现象。练习者数以千万计,逐渐形成了一些带有宗教性质的组织[446]。这些气功团体具有一个共同的特征,那就是具有明显的宗教或精神信仰因素,大多数与西方社会的膜拜团体相似。其中,比较典型的包括张香玉的“自然中心功”和张宏堡的“中华养生益智功”等。这些所谓的“功”,都不是传统气功的名称,均为自创。他们往往通过杂凑和融合各种宗教的某些内容,创造出一套神异的“教义”。在“自然中心功”的授功、收徒等过程中,充满了有神论的色彩,具有布道和传教特征。1990年,该组织和张香玉被公安机关查处。这些“功”通过转换名称,不仅在宣传的内容中都包含了鬼神的内容,在组织形式上也具有宗教组织的特征,还往往通过授课、收徒或开办公司等途径,非法获得不少的钱财。这些“功”多数都未能长期存在,通常火热几年之后便因其非法活动难以为继,但是类似的组织却此起彼伏,直到1999年取缔“法轮功”之后才在中国大陆迅速销声匿迹。

    2.特异功能

    “特异功能”有时也和气功联系在一起,即某些“大气功师”具有某些特异功能。但是,就其发现和表演的历史来看,具有“特异功能”之人并非一定是“气功师”。最早报道“特异功能”现象的是1979年3月11日的《四川日报》。该报报道称:“大足县最近发现一个能用耳朵辨认字、鉴别颜色的儿童。”尽管后来有医院等组织通过测试,发现这一现象是假的,但是后来全国各地有“特异功能”孩子的事情却如雨后春笋般,不断地被报道出来。此后,尽管有学术单位就此开展学术讨论,从理论上否定了“特异功能”的存在,然而有不少人对此研究持否定态度。关于“特异功能”的研究存在很大争议,并吸引了很多人参与,在全国各地,成立了许多研究小组或研究会。可以说,当时“特异功能”是被当做一种科学现象来进行研究的。我们知道,那些超常的智能或超自然的能力,其实就是宗教神学中鬼神所具有的能力。所以,就是在这些所谓的“科学研究”中,往往就假设了有鬼神的存在,甚至认为这些功能的实现是通过和鬼神进行沟通的结果。这样的研究虽然发表了数量不少的文章,但没有被科学界所认可,也没有获得科学上的任何进展。

    3.“法轮功”

    被定为“邪教”并进行处置的宗教组织或活动,影响最大的当属中国本土发展起来的“法轮功”。此外,还有一些基督教性质的组织或运动。如“爱的家庭”(原名“上帝之子”)、“呼喊派”、“华南教会”等。“法轮功”的出现也与前面两种有神论不无联系。李洪志本人就是众多气功练习者中的一员。1988年,李洪志开始练习气功。1992年5月,他创建了“法轮大法研究会”,隶属于中国气功科学研究会,开始推广“法轮功”。他组织研讨会,发表演讲,进行超自然能力的表演,出版书籍,并发放辅助学习材料等。1994年,“法轮功”声称拥有数十万信徒。到1998年,声称有上亿的信徒。“法轮功”的信仰体系和精神实践是包含佛教、道教和气功等诸多传统的折中混杂。无论出版的《转法轮》一书,还是演讲或表演,都宣称他本人具有超自然力量,信仰的内容本质上是有神论。1999年7月22日,中国政府勒令取缔“法轮大法学会及其下属的法轮功组织”。此前,无论是气功,还是特异功能的组织和研究,都受到查处和批评质疑,但仍然活跃,只有在“法轮功”被取缔后,它们才迅速地在中国大地上消散。

    以上三种有神论的形式,并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封建迷信,也不完全是西方的膜拜团体或教派,与传统的宗教也存在很大差别。但是,这些组织、活动或运动,无一不具有有神论的实质。

    二 相关政策和法律

    自“法轮功”事件以来,人们都会问,为何这些新有神论在整个20世纪80~90年代都如此兴盛?这自然有我国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等各方面的原因。政策和法律既是对未来社会发展的一种预期和规范,同时也体现为对当时社会现实的反映和应对。所以,我们可以从有关政策和法律来看我国政府对上述有神论的应对。

    关于宗教信仰问题,我国实行政教分离和宗教信仰自由原则。对此我国的宪法和法律都有相关规定。例如,1982年《宪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447]。

    1995年通过的《教育法》第八条规定:“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并在第九条规定,公民不分宗教信仰,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1995年1月1日实施的《劳动法》第十二条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同样,1997年修订的《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禁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剥夺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

    《刑法》第三百条对惩治邪教进行了规定:

    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蒙骗他人,致人死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的,分别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司法解释中对“邪教组织”的界定是:冒用宗教、气功或者其他名义建立,神化首要分子,利用制造、散布迷信邪说等手段蛊惑、蒙骗他人,发展、控制成员,危害社会的非法组织。

    除了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以外,中共中央还发布了一系列有关宗教的文件。其中,1982年发布的《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即19号文件),详细地表明了尊重和保护宗教信仰自由这一基本政策。例如,对宗教信仰自由作出了详细的规定,并提出该政策的实质在于使宗教信仰成为公民的私事。同时,强调共产党员不得信教,并且认为共产党人是无神论者,应当坚持不懈地宣传无神论。另外,将民间宗教、迷信和邪教等与五大宗教,即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和基督教进行了区分,强调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但对披着宗教外衣的危害社会的活动予以打击。

    199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宗教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即6号文件)则十分强调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并且认为:“实行宗教事务的管理是以把宗教活动带入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为目的的,而不是干扰正常的宗教活动或者宗教组织的内部事务。”“要坚决制止自封传道人的传教布道活动以及其他各种非法传教活动。”“对非法宗教组织要坚决取缔。”

    1997年,国务院新闻办发布的《中国的宗教信仰自由状况》白皮书中提出,中国政府倡导宗教与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相适应。同时也强调,20世纪80年代以来,出现了一些邪教组织,打着宗教旗号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司法机关对其进行了打击和惩处。该白皮书指出:“中国司法机关依法惩治犯罪,与宗教信仰无关,中国没有人因为信仰宗教被惩处。”

    1999年10月30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即“99决议”),认定“法轮功”和其他邪教组织(包括“灵灵教”、“门徒会”、“重生派”、“东方闪电”、“以利亚教”、“国功”、“慈悲功”、“中功”和“香功”等)为非法,并对其活动加以严惩。这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以特别法的形式宣布禁止邪教组织,并采取措施防范惩罚邪教活动。“99决议”给出了今后立法及实施的四个原则:①“坚决依法取缔邪教组织,严厉惩治邪教组织的各种犯罪活动。”②“坚持教育与惩罚相结合,团结、教育绝大多数被蒙骗的群众,依法严惩极少数犯罪分子。”③“在全体公民中深入持久地开展宪法和法律的宣传教育,普及科学文化知识。”④“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要动员和组织全社会的力量,进行综合治理。”

    2004年5月28日,中共中央组织部、宣传部、中央文明办和中共中央党校、教育部、中国社会科学院联合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马克思主义无神论研究和宣传教育工作的通知》。该文件提出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第一,肯定了加强马克思主义无神论研究和宣传教育工作的重要意义。第二,提出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要以普及唯物论的基本观点和自然科学基本常识为重点,以破除愚昧迷信为着眼点,围绕宣传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传播科学方法的主题来进行。第三,认为各级各类学校是进行马克思主义无神论宣传教育的重要阵地,坚持教育与宗教分离的原则,把马克思主义无神论宣传教育列入政治理论课、思想品德课和有关专业课程的教学大纲,切实保证教学内容和教学要求落到实处。第四,将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视为开展马克思主义无神论宣传教育的重要载体。第五,提出把马克思主义无神论宣传教育作为大众传媒的经常性工作。第六,提出要加强马克思主义无神论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办好无神论研究机构和高校有关专业,建立和培养一支用马克思主义武装起来的无神论研究工作队伍。第七,强调各级党委要把无神论作为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重要内容。广大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要不断加强党性修养,牢固确立唯物主义的世界观,自觉做学习宣传马克思主义无神论的表率。

    2007年11月20日,中共中央统战部、教育部、公安部、国家宗教事务局联合下发了《关于教育引导大学生正确认识和对待宗教问题的意见》([2007]16号文件),提出,要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坚决抵御境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活动,培养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民族观、宗教观。2011年5月15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中央统战部和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做好抵御疆外利用宗教对高校进行渗透和防范校园传教工作的意见》(18号文件)中明确提出,将马克思主义无神论教育作为抵御渗透和防范校园传教的基础性工作。该文件对阻断境外利用宗教对高校进行渗透和校园传教的渠道提出了诸多具体措施,并强调要依法处理有关渗透和传教问题。

    从上述有关法律条文和文件的内容可以看出,除了《宪法》中的限制条款或否定性条款对宗教或利用宗教的活动进行限制之外,其他法律(除了“99决议”和《刑法》第三百条)的规定,尽管是限制性条款,但大多是为保障宗教信仰自由的实现。《教育法》中明确提出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也可以视为对当时社会宗教活动状况的一种反映。“99决议”的通过更是主要为了打击和处理“法轮功”等邪教组织及其活动,这是对当时有神论发展状况的一种应对。各个时期的文件既反映中国共产党仍坚持马克思主义无神论的立场,认为有神论作为一种意识形态,有其产生的社会根源,不能依靠行政力量解决,同时也反映出党和政府对我国当时有神论发展情况的思考和应对。

    三 几点思考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发现,党中央和国务院非常重视宗教和有神论问题,也高度重视无神论的研究和宣传工作,对改革开放以来新有神论的发展也作出了相应的应对。然而,从这些有神论的发展历史及我们的应对情况来看,结合目前我国宗教和其他有神论的发展情况,我们还需要考虑以下几个问题。

    首先,基本立场和思想需要明确和统一。邓小平南方谈话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行了系统的论述,提出了一系列理论观点和理论问题。其中,对社会主义的本质进行了明确的概括。由此,我们可以明确一些基本理念:社会主义社会保障宗教信仰自由,但不能依靠宗教而要依靠科学和教育来发展社会主义;依靠科教兴国,就不能不批评伪科学和有神论;我们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而不是社会主义与宗教相适应;“三个有利于”强调的是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而不是有利于发展宗教;发展社会主义要以人为本而不是以神为本;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包括开放宗教市场;共同富裕不能到宗教的终极关怀里达到,而是通过物质文化生活的丰富在现实社会中逐步实现。总之,坚持改革开放,坚持社会主义,是我们的基本立场。邓小平同志提出,不在理论上进行争论,而是通过实践来检验。但他同时也认识到,要试验,就有风险,就会出现问题。所以,发现问题要及时加以治理,然后继续前进。20世纪80~90年代,经济上的迅速发展带来了一些问题,更重要的是,当时思想界也出现了一些混乱。南方谈话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出现的,起到了正本清源的作用,扫除了各种疑问。邓小平提出的不争论,并不意味着没有基本的立场,而是有着明确的立场,那就是要发展社会主义。同样,目前关于宗教和有神论问题方面也出现一些思想方面的混乱,对马克思主义的信仰出现了各种各样的偏差,对社会主义的本质和有神论的本质都缺乏深入的理解。如果我们不能认识到有神论的本质,对相关问题的理解就会停留在表面上,继而就有可能出现偏差。

    其次,对有神论的本质、组织和活动需要有更明确的界定和法律规定。目前,除了对“邪教组织”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外,对宗教虽有描述,却对其本质和内涵没有进行明确界定。即对什么是宗教、什么不是宗教,什么是宗教信仰、什么是宗教活动、什么是宗教组织等,没有明确的说法[448]。而对那些不以“宗教”的名义实际上宣传“有神论”,从而从事本质上是宗教或类似宗教活动的组织和个人,更是没有相应的政策和法律规定。另外,对于以合法宗教的名义,没有按照现行法律的有关规定来进行宗教活动的,还没有发展到邪教的组织和个人,如何进行处置,也需要有法律的明确规定。之所以出现这些状况,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对形形色色的有神论的本质缺乏认识。应当根据我国目前宗教发展的状况,立足解决新情况、新问题,进行相应的法律法规方面的修订,而不应长期处于滞后状态。例如,1997年的《中国的宗教信仰自由状况》白皮书提出:“对基督教教徒按照宗教习惯,在自己家里举行以亲友为主参加的祷告、读经等宗教活动(中国基督教习惯称之为家庭聚会),不要求登记。”然而,目前基督教家庭教会的发展早已超出了以亲友为主参加的祷告读经活动的范围,成为传播基督教的重要渠道,而不同家庭教会的具体情形又十分复杂,如何对其进行规范管理,则是我国有关部门不能不面对的问题。如果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和政策界定,相关部门要么无从下手,要么处置不当。2011年4月,公安机关对北京一家颇有影响力的家庭教会进行处置,引发了冲突,尽管暂时控制了局势,但远没有解决问题。该教会现在仍在继续非法存在和发展,而且其对政府的敌意也影响到了北京地区的其他家庭教会。

    再次,需要认真开展科学无神论的研究和宣传教育工作。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无神论的宣传教育在我国的公共领域中缺失。“文化大革命”后的拨乱反正,比较多地强调落实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却鲜有人全面理解我国《宪法》规定的“宗教信仰自由”,而多是仅仅从字面上来理解,以为只要是谈到宗教就要强调完全的自由。在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思想的中国,我们强调宗教信仰自由,提倡和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发挥宗教中的积极因素,这是针对宗教领域而言的,并非针对公共领域。而无神论的宣传教育正是针对公共领域来说的,无神论在观念上和鬼神对立,并非针对宗教组织和宗教活动。科学无神论从科学层面而非政治层面来提倡无神论,服务于科教兴国战略。目前我国关于宗教神学的研究不少,且影响颇大;而科学无神论的研究却明显不足,尚缺乏相应的话语权。目前无神论的声音有所凸显。例如,关于共产党员信教的问题,曾引起较大争议,现在则坚定地认为,共产党员不得信教。其实这个问题,有的宗教信徒反而有比较明确的认识,如基督徒就非常明确,他们不能入党。虽然有关于无神论宣传和教育的相关文件,但是政策的贯彻落实还存在较大差距,各部门和地方对该问题的认识还存在不足。

    20世纪80年代兴起的新有神论运动与海外新宗教运动有关,是这场波及全世界的运动在中国的反映。然而,由于缺乏科学无神论领域的学者对此进行关注和系统研究,以至于我国对这场新有神论运动的兴起认识不足。如今,中国宗教热的兴起与国际上尤其是美国的宗教发展战略不无关系,如果仍缺乏相应的研究,我们的应对策略将会缺乏基础。

    最后,要充分发挥科学无神论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中的作用。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建设取得巨大成就,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却存在不少问题。经济改革所带来的制度上的变革,使人们的生活处境发生了很大改变。不少中外学者在分析“法轮功”兴起的缘由时,都关注了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经济、政治和社会环境,尤其关注社会制度变革给人们的生活和思想观念带来的变化。于是有不少人认为,当前道德滑坡等现象的出现是因为中国人缺乏信仰,那么解决办法就是要有信仰。的确,当代中国人需要重新建立或坚定信仰,但不一定或主要不是宗教信仰或有神论信仰。据调查,目前社会群体的信仰多元化,已经动摇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主导地位。有神论思想的存在消解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引领作用,致使社会不同群体精神家园的迷失。这些现象的出现阻碍了科学无神论在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中作用的发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包括四个部分的内容:马克思主义指导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社会主义荣辱观,科学无神论在这四个部分中都能发挥基础性的作用。

    参考文献

    《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

    钟科文:《气功与特异功能解析》,方志出版社,2007。

    曾昭贵:《伪科学及其辨识——兼评中国气功特异功能争论二十年》,北京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0。

    习五一:《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历程》,《马克思主义研究》2011年第1期。

    龚学增:《新中国马克思主义宗教问题理论发展五十年》,载宫玉宽编《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研究资料选编》,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08。

    方立天:《论中国化马克思主义宗教观》,载宫玉宽编《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研究资料选编》,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08。

    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综合研究组、国务院宗教事务局政策法规司编《新时期宗教工作文献选编》,宗教文化出版社,1995。

    刘爱莲、邹玉香:《浅析科学无神论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中面临的困境》,《前沿》2011年第2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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