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认为,《决议》和习近平同志讲话中的这一论断,完全符合历史事实,是逻辑和历史相统一的表现。笔者更进一步具体地认为,作为一名伟大的马克思主义者,毛泽东是思想史上的一位集大成者,广博与具体同时成为其思想的特征。他的建树,可见于诸多学科领域,法学亦被囊括其中。在毛泽东的法学或法律思想中,最需被提及和研究的是,新中国成立后他殚精竭虑,将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与中国革命和建设的具体实际相结合,以极大的理论勇气探索新中国法治建设的理论途径和实践方向,为新中国的法治建设做出许多创造性贡献,并影响至今。今天中国法治建设中的某些理念、制度和方法及其水准,依然是毛泽东所创、所设、所达到。毛泽东在新中国成立后所作出的努力,也将继续为今后的中国法治建设提供理论营养和实践参照。或者,也可以简而言之,毛泽东创造性地解决了马克思、恩格斯、列宁和斯大林从未遇到和回答过的重大法治建设课题,即在一个缺乏民主与法治传统和经验的半殖民地半封建国家,如何创建新民主主义法治,以及如何实现新民主主义法治与社会主义法治紧密衔接、平稳过渡,并初创了依法治国的新局面。[1]
但是,长期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学术界对毛泽东是否具有法学或法律思想、毛泽东是一位“人治论者”抑或为“法治论者”、毛泽东是否为中国的法治建设做出过贡献以及在肯定毛泽东对中国法治建设曾做出过贡献的前提下其功过如何评价等问题,依然存在着各种各样的争议,其形势不可谓乐观。这些争议的存在,严重地影响了或阻碍着人们对毛泽东和毛泽东思想的全面和准确的认识和评价,更令笔者担忧的是,这些争议在一小部分人中的蔓延以及长期得不到思想认识领域的彻底解决,极可能导致出现中国法治历史中的“虚无主义”,从而产生诸多贻害,并最终或者割裂中国法治建设的历史进程,或者影响中国法治建设的发展方向。
为求以正视听,并能够完整呈现毛泽东在新中国法治建设中的具体形象,笔者拟选取新中国成立后这一特定的历史阶段,就他为新中国法治建设所做出的显著的、卓越的、创造性的贡献作一简明扼要的梳理和研究。当然,毛泽东在新中国成立后为法治建设所做出的创造性贡献的呈现,并不意味着他在探索法治建设的理论途径和实践方向时没有出现过失误甚至是错误。
毛泽东向来认为,革命的目的在于“把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加以改变,把经济制度加以改变”,把“法律”等“上层建筑加以改变”。[2]但改变原法律、建立新法律,其目的并不在于建立一个新的政府、一个新的生产关系,而在于发展生产。这也正如1956年1月25日他在最高国务会议第六次会议上所说的:“社会主义革命的目的是为了解放生产力”。[3]新中国成立后,毛泽东在法治建设领域所进行的探索,也正是围绕这一主题而展开的。[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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