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中天:“帝国与共和”三部曲-费城风云:美国宪法的诞生及其启示(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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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活着的宪法

    制宪会议后参加了联邦政府工作的代表也很不少。担任了第一届联邦众议员的有戴顿(新泽西)、卡罗尔(马里兰)、菲茨西蒙斯(宾夕法尼亚)、克莱默(宾夕法尼亚)、吉尔曼(新罕布什尔)和麦迪逊。担任了第一届联邦参议员的有巴特勒(南卡罗来纳)、巴塞特(特拉华)、约翰逊(康涅狄格)、斯特朗(马萨诸塞)、格里(马萨诸塞)、兰登(新罕布什尔)、菲尤(佐治亚)。康涅狄格的舍曼先担任联邦众议员,后担任联邦参议员,在参议员任上去世。佐治亚的鲍德温先是担任联邦众议员十年,后来又担任联邦参议员八年。佩特森(新泽西)和埃尔斯沃思(康涅狄格)都担任了第一届联邦参议员,后来又都担任了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埃尔斯沃思还担任了首席大法官。联邦最高法院第一任首席大法官是汉密尔顿的盟友约翰·杰伊,第二任是南卡罗来纳制宪代表拉特利奇(他也是首批最高法院大法官之一),第三任就是埃尔斯沃思。1800年埃尔斯沃思因病辞职,接替他的就是约翰·马歇尔。另外,新泽西的布瑞利和特拉华的贝德福德,也都在1789年担任了联邦地区法官。

    麦迪逊原本是想当联邦参议员的,可惜弗吉尼亚议会偏不选他。他只好回家乡选区,和自己未来的总统接班人门罗争夺联邦众议员席位。雄心勃勃的汉密尔顿则担任了联邦第一任财政部长。这个职务,华盛顿原本是想请罗伯特·莫里斯担任的,但罗伯特·莫里斯说,要解决联邦财政危机,非汉密尔顿不可。于是汉密尔顿走马上任,大显身手。那时政府的组成人员不多,均为一时之选。陆军部长是独立战争时期的炮兵司令亨利·诺克斯,检察总长是我们熟悉的埃德蒙·伦道夫,副总统和国务卿,则是约翰·亚当斯和托马斯·杰斐逊。

    这又是两个堪称开国领袖的人物,虽然他们没有参加制宪会议,却分别是《权利宣言》和《独立宣言》的起草人。起草《权利宣言》的是亚当斯,时间是在1774年。起草《独立宣言》的是杰斐逊,时间是在1776年。这年6月7日,弗吉尼亚代表团团长理查德·亨利·李(就是后来带头在弗吉尼亚反对批准联邦宪法的那位老兄)和马萨诸塞的亚当斯兄弟(即后来带头在马萨诸塞唱反调的“美国革命之父”塞缪尔·亚当斯和现任副总统约翰·亚当斯)商量后,向第二次大陆会议提出了宣布“联合殖民地”独立的议案。为此,大陆会议任命了一个五人组成的委员会,起草《独立宣言》。这五个人是:宾夕法尼亚的本杰明·富兰克林、纽约的罗伯特·利文斯顿、康涅狄格的罗杰·舍曼、马萨诸塞的约翰·亚当斯和弗吉尼亚的托马斯·杰斐逊。其中最有写作能力的是亚当斯和杰斐逊。但亚当斯要杰斐逊执笔,说“你的文笔比我好十倍”。于是杰斐逊成为《独立宣言》的起草人。

    这样两个人,应该说是情同手足的了。可是他们进入政府后,却逐渐分道扬镳,最后反目成仇。先是杰斐逊与汉密尔顿不和,华盛顿又多半站在汉密尔顿一边,于是杰斐逊一气之下掼了乌纱帽。后来,政界出现党争,亚当斯和汉密尔顿成为联邦党人,杰斐逊和麦迪逊成为共和党人(民主共和党,和现在那个共和党没关系),所以麦迪逊和汉密尔顿也成为政敌。1792年,华盛顿连任总统,共和党推出当年反对批准宪法的纽约行政长官乔治·克林顿和亚当斯竞争副总统,结果亚当斯胜出。1796年,华盛顿不当总统了,共和党推出杰斐逊和亚当斯竞争总统。结果亚当斯得七十一票,杰斐逊得六十八票,亚当斯当总统,杰斐逊当副总统。1800年,美国第四次大选,杰斐逊以七十三比六十五的多数把亚当斯赶下台。

    这次大选,不但杰斐逊和亚当斯两个老朋友翻脸,共和党内部,杰斐逊和他的搭档伯尔也窝里斗。最后还是联邦党人汉密尔顿帮忙,杰斐逊才以多数胜出,结果害得汉密尔顿死于非命(参见本书第六章“严防死守”之“防官如贼”一节)。顺便说一句,制宪代表中死于非命的还有一位斯佩特先生(北卡罗来纳)。他是和联邦党人约翰·斯坦利决斗时饮弹身亡的,时年四十四岁。再顺便说一句,伯尔击毙汉密尔顿后逃往西部,与外国勾结,很可能有叛国行为,结果被杰斐逊送上法庭。把伯尔救出来的辩护律师,便是在制宪会议上专门唱反调的马里兰代表路德·马丁(主审法官则是约翰·马歇尔)。这位马丁先生很办了些有名的案子,但嗜酒过度,晚年颇为潦倒,伯尔还曾给过他一点小小的接济。

    1800年和亚当斯一起与杰斐逊、伯尔竞选的是南卡罗来纳的制宪代表查尔斯·科茨沃思·平克尼,即平克尼将军。这位平克尼将军也挺有意思。联邦政府成立后,华盛顿先后提名他当陆军司令、最高法院法官、陆军部长、国务卿,他都谢绝了。亚当斯请他当驻法大使,则欣然从命,却又被法国政府拒绝。1800年作为副总统候选人败于杰斐逊、伯尔后,1804年又作为总统候选人挑战杰斐逊,又以十四比一百六十二败北。到1808年第六次大选,平克尼将军再次作为联邦党总统候选人出山,再次以四十七比一百二十二败于共和党总统候选人麦迪逊。查尔斯·科茨沃思·平克尼成了总统竞选的“常败将军”。

    1812年第七次大选,联邦党不推平克尼将军做总统候选人了,改请乔治·克林顿出山,副总统候选人则是宾夕法尼亚制宪代表英格索尔。共和党这边,总统候选人是麦迪逊,副总统候选人是二十五年前在制宪会议上坚决反对设立副总统的马萨诸塞制宪代表格里。结果麦迪逊和格里胜,但格里只当了一两年副总统就在去参议院的路上中风身亡。1816年,联邦党人做了最后一次努力,推出马萨诸塞制宪代表鲁弗斯·金为总统候选人,结果以三十四比一百八十三败于麦迪逊的接班人门罗。鲁弗斯·金在1804年和1808年都当过副总统候选人,支持平克尼将军竞选总统,两人都一败涂地。看来,制宪代表中唯独华盛顿和麦迪逊有“总统命”(均连任两届),其他人“官运”都不怎么好。顺便再说一句,麦迪逊和华盛顿一样,都是娶生了孩子的寡妇为妻。顺便再说一句,麦迪逊也是制宪代表中最后去世的一位,时间是1836年6月27日,享年八十六岁,可谓寿终正寝。麦迪逊留下遗嘱,希望将他在制宪会议期间的笔记出版。这就是我们现在看到的《辩论:美国制宪会议记录》一书。

    二百多年过去了,所有参加1787年制宪会议的代表都早已作古,但《联邦宪法》作为他们的集体政治遗嘱,却获得越来越巨大的力量和越来越深远的影响。它甚至已成为美国的第二部《圣经》──世俗的《圣经》,也成为后来许多国家立宪、制宪的参照物。这,大约是可以告慰那些在天之灵的吧!

    余论原则与妥协

    读完美国宪法诞生的这段历史,掩卷沉思,感慨良多。

    我们知道,美国这个国家确实与众不同。她不是先建国后制宪(夺取全国政权后制定和颁布宪法),而是先制宪后建国(先制定和批准宪法,然后依照宪法建立国家体制),至少也是制宪与建国同步,制宪过程即建国过程。当然,美国人的建国也经历了一场战争,这就是著名的“独立战争”。但这场战争的目的和结果,却只是从原来附属于其中的那个国家里独立出来,并不等于建立了新的国家。路德·马丁6月19日在制宪会议上说,脱离了大不列颠以后,他们就回到自然状态去了,只不过结成邦联而已。这个说法虽然遭到威尔逊的批驳,其实却是事实。独立战争之后的“美利坚合众国”,只不过是十三个各自为政的“半国家”和“准国家”的松散联盟,而且随时都有解散的可能,作为一个国家应有的东西则几乎样样没有。《独立宣言》也好,独立战争也好,都并没有把这个国家真正缔造出来。

    使这些“半国家”和“准国家”联合成为真正国家的,是《联邦宪法》。由参众两院组成的联邦国会、总统、最高法院和大法官,都是《联邦宪法》生效以后才产生的。把十三个state看成一个统一国家,承认自己是这个统一国家公民的观念,也是《联邦宪法》生效以后才产生的。此前则只有“美利坚人”的民族概念,也只有“特拉华公民”或“弗吉尼亚公民”的公民概念,没有“美国公民”这个概念。可以说,没有《联邦宪法》,就没有事实上的美利坚合众国。我们甚至可以说,正是一部宪法缔造了一个国家。

    从这个意义上讲,把华盛顿一个人称为“美国国父”就极为不妥了。不但“国父”这个词不准确(准确的说法是“缔造者”),就算准确,“国父”也应该是《联邦宪法》。或者说,“父亲”是《联邦宪法》,“教父”是《邦联条例》(为合众国命名),“上帝”是《独立宣言》(赋予建国理念和精神)。开国领袖们是通过这三个文件来缔造国家的。

    同样,“联邦宪法之父”也不是麦迪逊一个,而是所有为制定和批准宪法作出了贡献的人,包括华盛顿、威尔逊、汉密尔顿、古弗尼尔·莫里斯、鲁弗斯·金、戈勒姆这些“制宪积极分子”,也包括多次发表不同意见、最后却签名支持宪法的舍曼、佩特森、布瑞利、贝德福德;包括以其政治智慧使制宪会议转危为安的富兰克林、迪金森、约翰逊、埃尔斯沃思,也包括最后拒绝在宪法草案上签名的格里、梅森、伦道夫;包括虽然维护本邦利益却也积极促成宪法的里德、布朗、戴维、巴特勒、平克尼、拉特利奇,也包括愤而退场以示抵制的耶茨、兰辛、默瑟、路德·马丁,甚至包括反对批准宪法的塞缪尔·亚当斯、约翰·汉考克、帕特里克·亨利、理查德·亨利·李、乔治·克林顿,等等。因为如果没有这些反对派(包括批准过程中的反对派),《联邦宪法》不可能那么完善,宪法修正案也不可能诞生。所以,上述所有这些人都是“宪法之父”。他们,还有那些起草、签署了《独立宣言》和《邦联条例》的人,也都是美利坚合众国的“建国之父”。

    这些“国父”在我看来一点也不像领袖,就像他们的会场一点都不庄严神圣。他们没有撰写过《建国方略》之类的伟大著作,也提不出什么建设发展的宏伟蓝图。除了多少还能使用诸如三权分立、民主共和、公民权利等有限的几个词汇,他们好像也没什么政治理论、远大理想、主义主张,更谈不上高瞻远瞩和雄才大略。他们的自我感觉并不良好,对制宪会议能不能成事底气不足,还有人干脆从头到尾一言不发,只管投票,滔滔不绝讲个没完的也主要是在讨价还价。这样一伙人,居然能制定出世界上第一部成文的宪法,制定出来以后还能维持二百多年不变,这真是个奇迹。

    现在看来,事情可能好就好在这些领袖当时都没有什么宏伟理想和绝对主张。理想是有的,但不宏伟;主张也是有的,但不绝对。不宏伟,就能务实;不绝对,就好商量。《联邦宪法》就是“有话好好说”商量出来的结果。能够商量也有一个前提,就是大家都不指望完美。这些简单、朴素、实在的人都明白:世界上没有十全十美的事情,也没有十全十美的方案。能做到最不坏,就是最好。所以他们基本上也都能接受富兰克林的说法:同意这部宪法,连同它的瑕疵,因为所有的方案都是会有瑕疵的。

    这种务实的态度帮了美国人的大忙。不难想象,如果这些开国领袖都是一些理想主义者和完美主义者,事情会是怎么样。也只有两种结果:一是固执己见不欢而散,最后一事无成;二是唇枪舌剑争论不已,最后陷国家与人民于水火。正因为他们没有什么宏伟理想和绝对主张,这才能达成妥协,也才能完成制宪。事实上,妥协的结果并不坏。至少,在参众两院席位分配问题上的妥协,就不但使联邦宪法得以成立,联邦政府得以建构,还创造了一种新的国家体制。这种国家体制已被实践证明更符合权力制衡原则,也更能体现共和精神和宪政精神。可见妥协并不一定消极,也有可能产生积极的结果。

    妥协并不等于放弃原则,更不等于没有责任感。相反,制宪代表们都是一些责任感很强的人。想想梅森的话吧!他说他宁愿把自己这把老骨头埋在这个城市里,也不愿意看见制宪会议就这样作鸟兽散,陷他的国家于不堪。想想格里的话吧!他说我们来到这里时,大家都像兄弟,共同属于一个家庭,事先应该随身带来政治家谈判的精神。再想想伦道夫的话吧!他说当务之急是形势紧迫,挽救共和国的命运已刻不容缓。如果我们不能提出解决办法,就辜负了人民的委托。值此危急存亡之秋,我们必须挺身而出,制定宪法,实施建国,千万不要错过建立全国政府的最后时机!这三位,都是最后拒绝在宪法上签名的,实际上却对制宪会议和联邦宪法一往情深。正是他们,给我们描述出本次会议政治妥协的原则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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