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中天:“帝国与共和”三部曲-费城风云:美国宪法的诞生及其启示(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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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个底线有三条:第一,制宪会议不能一事无成;第二,国家不能分裂,必须联合和统一;第三,联合和统一不能通过战争,只能通过谈判。可以说,正是这三条原则,决定了他们在具体问题上的最后妥协。因为如果不在某些具体问题上进行妥协,就无法实现最高目的和坚持最高原则。唯其如此,制宪会议才阴云与曙光同在,妥协与原则共存。王希先生有一本研究美国宪法精神与实践的著作,书名就叫《原则与妥协》(北京大学2000年版),是非常准确和到位的。

    这三条底线是大多数制宪代表的。为了守住这三条底线和这三项原则,他们愿意放弃自己的个人观点,接受这部宪法,连同它的瑕疵,并在宪法上签名。佩特森和迪金森还特地赶回来或委托别人替自己签字。但在梅森等人那里还有一条底线,那就是:尽管为了国家的统一,必须建立一个“全国最高政府”,但决不能因此而侵犯和剥夺公民的基本权利。在梅森他们看来,这是比前面三条底线更基本也更重要的底线。因为《独立宣言》说得非常清楚:人人生而平等,造物主赋予他们一些不可剥夺(转让)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为了保障这些权利,人类才在他们中间建立政府。所以,当打算组织政府的人要从人民那里获得授权时,也就是说,当他们要从人民和公民那里拿走部分权力的时候,必须事先保证,他们拿走这些权力,只是为了保障每一个公民的“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他们还必须保证,有些权利和权力,是他们在任何时候都不能以任何理由侵犯、剥夺和拿走的,这就是“公民权利”和“基本人权”,还有公民和人民监督政府的权力,包括避免、揭露、防止、抵制政府作恶的权力。这是衡量一部宪法和一个政府好坏的第一标准。缺少这样一条比前面三条更基本也更重要的底线,宪法就是不可接受的。这正是梅森等人拒绝签字或者在代表大会上表示反对的原因之一。

    现在我们知道,这个问题最后通过“宪法修正案”的方式得到解决。《联邦宪法》这才站住了脚,才得到了美国人民的拥护,才开始成为美国人民世俗的《圣经》。看来,有些事情说复杂也复杂,说简单也简单。美国人的底线就很简单,只不过“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这样几个字。即便展开来,也不过这样一些内容:不得立法建立宗教或禁止宗教信仰自由;不得立法剥夺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不得立法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向政府请愿、表达不满和要求申冤的权利。

    然而这样简单的几个字,却是他们的生命线和命根子。在他们看来,如果宪法不能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他们就宁愿不要宪法,也不要什么美利坚合众国。所以,简单的东西未必简单。而且,唯其简单,才是真理;也唯其简单,才可坚持。真理从来就不是什么天花乱坠或者高深莫测的东西。它应该是人人都能明白,人人都能掌握的。同样,唯其简单,才是底线;也唯其简单,才可坚守。底线弄复杂了,就弄不清,也守不住,最后只能是不再成其为底线,或者不再有底线。相反,如果底线简单朴素,大家都明白,也都能守住,剩下的事情也就都好商量,都可以放到实践中去检验和调整。即便有错误,有瑕疵,也顶多只是走些弯路,惹些麻烦,不至于动摇根本,酿成大祸。

    看来,我们实在应该庆幸当年制定《联邦宪法》的那些“建国之父”,不过是些“蛮荒大陆上的乡巴佬”。正因为他们没什么“文化”,也没什么“理论”,反倒比他们有文化的同胞(英国人)和有理论的朋友(法国人)干得更出色。当然,我们更应该庆幸,他们虽然没什么文化和理论,却对基本人权和公民权利十分敏感和执着。否则,恐怕谁也不能保证,受到万众拥戴的华盛顿就一定不会变成希特勒或者萨达姆。要知道,希特勒和华盛顿一样,也是通过选举上台,而且也是没有亲生子女的。

    想到这些,二百多年前那艰难的一跃,留给我们的就不会只是一点日出印象了。

    附录一制宪会议进程与辩论纪要(1)

    第一阶段

    讨论《弗吉尼亚方案》

    5月25日,会议开始。

    到会代表有:马萨诸塞鲁弗斯·金;纽约罗伯特·雅兹、亚历山大·汉密尔顿;新泽西戴维·布瑞利、威廉·丘吉尔·豪斯顿、威廉·佩特森;宾夕法尼亚罗伯特·莫里斯、托马斯·菲茨西蒙斯、詹姆斯·威尔逊、古弗尼尔·莫里斯;特拉华乔治·里德、理查德·巴塞特、雅各布·布朗;弗吉尼亚乔治·华盛顿、埃德蒙·伦道夫、约翰·布莱尔、詹姆斯·麦迪逊、乔治·梅森、乔治·威思、詹姆斯·麦克朗;北卡罗来纳的亚历山大·马丁、威廉·理查森·戴维、理查德·多布斯、威廉森;南卡罗来纳的约翰·拉特利奇、查尔斯·科茨沃思·平克尼、查尔斯·平克尼、皮尔斯·巴特勒;佐治亚威廉·菲尤,共二十九人。

    选举乔治·华盛顿将军为大会主席。

    选举杰克逊为秘书。

    选举威思、汉密尔顿、查尔斯·平克尼为“开会规则委员会”委员。

    5月28日,大会。

    马萨诸塞的纳撒尼尔·戈勒姆、凯莱布·斯特朗;康涅狄格奥利弗·埃尔斯沃思;特拉华冈宁·贝德福德;马里兰詹姆斯·麦克亨利;宾夕法尼亚本杰明·富兰克林、乔治·克莱默、托马斯·米夫林、贾里德·英格索尔到会。因为康涅狄格和马里兰各有一人到会,马萨诸塞增加了两名代表,有表决权的邦由七个增至十个。

    讨论并通过《开会规则》。

    5月29日,大会。

    特拉华的约翰·迪金森和马萨诸塞的埃尔布里奇·格里到会。

    补充《开会规则》。

    伦道夫揭开会议主题,提出《弗吉尼亚方案》。

    决定采取全体委员会的方式进行讨论,并将《伦道夫方案》提交全体委员会。

    南卡罗来纳代表查尔斯·平克尼提出制宪方案,但没有纳入讨论议程。

    5月30日,大会。

    康涅狄格的罗杰·舍曼到会。

    选举马萨诸塞的戈勒姆为全体委员会主席。

    南卡罗来纳的科茨沃思·平克尼将军提出会议是否有权制宪的问题。

    宾夕法尼亚的古弗尼尔·莫里斯解释“邦联最高政府”(FederalSupremeGovernment)和“全国最高政府”(NationalSupremeGovernment)的区别。

    通过决议:应该建立一个由最高立法、行政、司法部门组成的全国政府。马萨诸塞、宾夕法尼亚、特拉华、弗吉尼亚、北卡罗来纳、南卡罗来纳六邦赞成,康涅狄格反对,纽约代表团赞成反对各半(汉密尔顿赞成,罗伯特·雅兹反对),新泽西和马里兰无投票记录。

    这是本次会议做出的第一个政治决议。

    麦迪逊提出改变邦联议会表决规则的动议,特拉华代表团团长里德强调该代表团不得同意改变每邦一票平等表决规则的授权。

    5月31日,全体委员会。

    佐治亚的威廉·皮尔斯到会。他的到会,使佐治亚有了表决权,也使有表决权的邦达到了十一个。

    一致通过决议:全国议会由两院组成。

    讨论“全国议会第一院议员由人民选举”。康涅狄格的舍曼、马萨诸塞的格里、南卡罗来纳巴特勒反对,弗吉尼亚梅森、宾夕法尼亚的威尔逊赞成。通过该项决议。马萨诸塞、纽约、宾夕法尼亚、弗吉尼亚、北卡罗来纳、佐治亚六邦赞成,新泽西、南卡罗来纳两邦反对,康涅狄格、特拉华两邦赞成反对各半,马里兰无投票记录。

    南卡罗来纳代表巴特勒两次表示担心夺取邦权过多。

    威尔逊认为两院都应由人民选举。

    否决“第二院由各邦议会提名,第一院选举”。马萨诸塞、弗吉尼亚、南卡罗来纳三邦赞成,康涅狄格、纽约、新泽西、宾夕法尼亚、特拉华、北卡罗来纳、佐治亚七邦反对。

    一致通过决议:将邦联议会的立法权全部移交全国议会。

    通过决议:全国议会对各邦不可能单独立法的所有事务都有立法权。除康涅狄格赞成反对各半(舍曼反对,埃尔斯沃思赞成)外,九邦赞成。

    一致通过全国立法机构拥有某些立法权和否决权的决议。

    6月1日,全体委员会。

    佐治亚的威廉·胡斯顿到会。由于马里兰的麦克亨利刚好在同一天离会,所以这时有表决权的邦又只有十个。

    讨论行政官问题。主张将行政权委于一人的有:南卡罗来纳的查尔斯·平克尼、约翰·拉特利奇;宾夕法尼亚威尔逊。弗吉尼亚的伦道夫反对。威尔逊主张行政官由人民选举,康涅狄格的舍曼主张由全国议会选举,拉特利奇建议由参议院选举。

    6月2日,全体委员会。

    康涅狄格的威廉·塞缪尔·约翰逊、马里兰的托马斯·杰尼弗、纽约的约翰·兰辛到会。杰尼弗的到来,延续了马里兰的表决权,使有表决权的邦恢复到了十一个。

    继续讨论行政官产生办法。马萨诸塞的格里反对全国议会选举,主张各邦议会选举。威尔逊提出“选举人”方式,但被否决,仅宾夕法尼亚和马里兰两邦赞成。

    通过决议:行政官由全国议会选举,任期七年。八邦赞成,宾夕法尼亚、马里兰反对,新泽西缺席。

    富兰克林发表长篇书面讲话,提出担心新政府以君主制告终。

    特拉华代表约翰·迪金森作长篇发言,从共和的原理阐述保留邦权的必要性,提出至少在一院里保持各邦平等。

    通过决议:行政官不得连任。康涅狄格和佐治亚反对,宾夕法尼亚赞成反对各半。

    伦道夫提出行政官由三人担任。巴特勒反对。

    6月4日,全体委员会。

    通过决议:设立一人为全国行政官。马萨诸塞、康涅狄格、宾夕法尼亚、弗吉尼亚、北卡罗来纳、南卡罗来纳、佐治亚七邦赞成,纽约、特拉华、马里兰三邦反对,新泽西缺席。弗吉尼亚代表团内部分裂,华盛顿、麦迪逊、麦克朗赞成,伦道夫、布莱尔反对。威思赞成,但回家了;梅森反对,但不在会场。

    讨论立法否决权问题,争论激烈。

    梅森再次提出警惕君主制。

    通过决议:行政官有权否决立法,但参众两院分别以三分之二多数可以再否决。八邦赞成,康涅狄格和马里兰反对。此案由马萨诸塞的格里提出。

    一致通过决议:设立全国司法部门,由最高法院和下级法院组成。

    6月5日,全体委员会。

    新泽西代表威廉·利文斯顿到会。

    讨论全国司法部门产生方式。《弗吉尼亚方案》提出由全国议会选举。威尔逊反对,主张由行政官任命。拉特利奇反对威尔逊。富兰克林建议由律师选举。麦迪逊倾向于参议院选举。“由议会选举”的方案被否决。

    通过决议:法官实行终身制。

    通过关于从保留议会到全国政府过渡的决议。

    讨论宪法批准方式。舍曼主张由各邦议会批准,麦迪逊主张由人民批准,格里反对由人民批准,和格里同一个邦(马萨诸塞)的鲁弗斯·金反对由各邦议会批准。威尔逊趁机恐吓小邦,平克尼扬言九个邦先联合。此案搁置。

    拉特利奇要求再议下级法院问题。会议决定不设立全国性下级法院。康涅狄格、新泽西、北卡罗来纳、南卡罗来纳、佐治亚五邦赞成,宾夕法尼亚、特拉华、马里兰、弗吉尼亚四邦反对,马萨诸塞和纽约代表团赞成反对各半。

    威尔逊和麦迪逊提议,授权全国议会设立下级法院。反对前一提案的宾夕法尼亚、特拉华、马里兰、弗吉尼亚赞成,赞成前一提案的新泽西、南卡罗来纳和佐治亚也赞成,赞成反对各半的马萨诸塞变成赞成,纽约代表团依然赞成反对各半,只有康涅狄格和北卡罗来纳反对。八邦赞成,两邦反对,一邦赞成反对各半,这一决议否定了前一决议。

    6月6日,全体委员会。

    南卡罗来纳代表查尔斯·平克尼重新提出第一院议员由各邦议会选举,同一邦的拉特利奇附议。威尔逊和梅森反对,主张由人民选举;马萨诸塞的格里同意第一院由人民选举,但希望另一院改变选举办法;麦迪逊希望至少有一院由人民选举;迪金森主张一院由人民选举,另一院由各邦议会选举;舍曼提出问题的关键,在于是要废除还是保留邦政府;里德指责对邦政府的背叛太多,但他相信人民;平克尼将军希望建立一个良好的全国政府,同时又把相当份额的权力留给各邦。表决结果,八邦反对,康涅狄格、新泽西、南卡罗来纳三邦赞成,会议否决第一院议员由各邦议会选举的提案。

    这一决议和5月31日的决议“全国议会第一院议员由人民选举”相一致,众议院产生方式已成定局。但参议院不能再由人民选举的倾向,也已经明显地表现出来。

    威尔逊提议司法部门参与立法复决,麦迪逊附议,马萨诸塞的格里和鲁弗斯·金、南卡罗来纳的查尔斯·平克尼、弗吉尼亚的梅森、特拉华迪金森反对。表决结果:八邦反对,康涅狄格、纽约、弗吉尼亚三邦赞成。会议否决威尔逊提案。

    6月7日,全体委员会。

    迪金森提议:第二院议员由各邦议会选举。舍曼附议。威尔逊、古弗尼尔·莫里斯、麦迪逊反对,格里、查尔斯·平克尼、梅森支持。里德(特拉华)提议由行政官任命,无人附议。格里总结参议员产生的四个方案:众议院选举、行政官任命、人民选举、各邦议会选举。他赞成第四种。迪金森把拟议中的全国政府比作太阳系,各邦比最行星,应让它们在自己的适当轨道上自由运行。威尔逊表示同意这一说法,但不相信行星会给太阳带来光和热。

    表决结果:宾夕法尼亚一邦赞成,九邦反对,一邦无投票记录,会议否决威尔逊的提案。再次投票,十一邦全部赞成,通过决议:参议员议员由各邦议会选举。

    6月8日,全体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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