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中国农民阶级发展问题研究-当代中国农民阶级民主政治建设问题及对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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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村民主政治建设作为基层民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建设、巩固党的执政之基、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各级党组织和政府要顺应农村民主政治建设的形势发展要求,顺应广大农民民主政治诉求,采取得力的对策,自觉加强村党组织的民主作风建设,加强党对农村社会的领导,搞好村级“两委”班子建设,推动村民自治的深入发展,推进农村现代公民社会建设目标的实现。

    第一节 从加强社会主义政治建设的高度认识农村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性

    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人民当家做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以保证人民当家做主为根本,以增强党和国家活力、调动人民积极性为目标,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发展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社会主义国家的性质决定了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是人民当家做主。社会主义民主是一种新型的、为绝大多数人享有的民主,这与历史上任何剥削阶级占统治地位的、少数人的民主有着本质的区别。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实现人民当家做主,这是政治文明在人类发展史上一次质的飞跃。实现人民当家做主是中国共产党始终不渝的奋斗目标。中国共产党自成立起就以实现和发展人民民主为己任,为实现人民当家做主而不断奋斗。以毛泽东同志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把马克思主义普遍真理和中国革命的实际相结合,对建立新型人民民主政权及其组织形式进行了长期的卓有成效的探索,经过28年的艰苦斗争,取得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建立起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新政权,实现了人民的翻身解放。新中国成立后,我国确立了社会主义制度,为巩固和保障人民当家做主奠定了根本的政治前提和制度基础,标志着中国从此实现了从两千多年的封建专制政治、近代以来照搬西方民主政治模式的失败尝试向新型人民民主政治的伟大跨越,开辟了中国历史上前无古人的人民当家做主的新纪元,亿万中国人民从此真正成为国家、社会和自己命运的主人。同时,我国逐步建立起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制度框架。实践证明,这些制度是适合中国国情、能够把中国人民的意志和力量凝聚起来的政治制度,集中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特点和优势,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实现了伟大的拨乱反正,纠正了“文化大革命”的严重错误,实现了新中国成立以来我们党历史上具有深远历史意义的伟大转折,开启了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历史新时期,我国的民主政治建设也步入了新的发展阶段。在新的历史时期,以邓小平同志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开始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新探索。邓小平同志在总结我们党和国家正反两方面的历史经验时深刻地指出,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的现代化。邓小平同志提出要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前提下,通过政治体制改革,增强党和国家的活力,完善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以来,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在总结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历史和现实经验的基础上,提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民主政治,就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人民当家做主的基础上,依法治国,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阐明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的重要思想。党的十六大以来,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在新的历史起点上,继续推进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都得到新的发展,焕发出蓬勃生机。党的十七大报告总结了基层民主的实践经验,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首次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范畴,这是我们党不断推进社会主义政治制度自我完善和发展的生动体现。综上所述,中国共产党90年的历史,就是一部不断地为争取和保障人民当家做主、实现和发展人民民主的历史。中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已经成功地走上了一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道路。

    党的十七大以来,党把发展基层民主、保障人民享有更多更切实的民主权利作为一项重大任务,并把它作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础性工程重点推进,充分体现了党对发展基层民主的高度重视,顺应了广大人民群众有序政治参与的客观要求,有利于不断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切实保障人民当家做主的政治地位、保证人民政治权益、实现国家长治久安、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发展基层民主,保障人民享有更多更切实的民主权利,使人民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管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对干部实行民主监督,是人民当家做主最有效、最广泛的途径,是充分调动广大群众参政议政、反映群众诉求、增强社会自治功能的有效形式。民主政治建设的实践昭示,搞好民主政治建设,必须牢牢把握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规律,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实践之中。

    农村民主政治建设作为基层民主建设的重要方面,在发挥人民当家做主的作用、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中具有基础地位和作用,体现出密切相连的一体化特征。我国是一个有13多亿人口的大国,而广大农村人口又占全国总人口的多数。因此,有效加强农村民主政治建设,有利于坚持和巩固广大农民当家做主的政治地位,有利于反映和实现广大农民的意志和愿望,有利于密切党和政府同广大农民的联系,有利于调动广大农民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有利于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农民的根本利益,有助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促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具体而言,一方面,加强农村民主政治建设是扩大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应有之义。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进程中,党历来高度重视农村民主等基层民主建设,始终把发展农村基层民主作为一项基础性任务。胡锦涛总书记曾指出,扩大基层民主,保证人民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依法管理自己的事情,是社会主义民主最广泛的实践,是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的基础性工作。因此,应站在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推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高度,深刻认识发展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重大意义,不断推动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取得新进展;另一方面,加强农村民主政治建设,是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要求。社会主义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社会主义体现的是绝大多数人利益。广大农民是党在农村的依靠力量,也是我国政权最广泛、最深厚的群众基础。农村基层实行村民自治,使广大农民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合理办理自己的事情,以主人翁身份直接参与决策、管理农村生产、生活等各个领域的事务。这是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发展趋势,体现了社会主义民主的广泛性和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对于安定民心,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积极发展生产,巩固人民民主政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再一方面,加强农村民主政治建设,是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全面发展的基本途径。社会主义新农村是一项涉及政治、经济、社会、思想、文化等内涵丰富的系统工程。农村民主政治的发展,即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条件和有力保障;最后一方面,加强农村民主政治建设,是广大农民群众的迫切要求。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广大农民在经济上的地位不断提升,政治权益保障要求也会逐步增强。各级党组织和政府要高度重视农民在民主权利上的诉求,针对农村民主政治建设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自觉顺应农村民主政治建设的新形势,顺应广大农民参与民主决策、管理、监督等要求,引导广大农民努力推进农村民主政治建设。

    第二节 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制度不断完善,组织载体趋向健全,内容不断丰富,形式渐次多样,亿万农民参与了广泛的民主实践活动。截至2008年底,全国共有村委会60.1万个,村委会成员241万人。全国绝大多数村委会设立了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下属委员会。85%的村建立了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制度,92%以上的村建立了村民理财小组、村务公开监督小组等组织。全国各地普遍建立了以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为主要载体的民主决策的组织形式,全国95%以上的村委会依法实行了直接选举,35%的村每年都召开村民会议,75%的村每年都召开1次以上村民代表会议,98%以上的村制定了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由此可见,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为今后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工作打下了相当的基础。同时,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面对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新形势和新目标以及广大农民民主诉求的新要求,也要充分认识到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中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以便制定相应的措施,采取得力的办法,积极推进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进程。

    梳理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实践中需要改进之处,概括起来可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方面,从乡村领导层来看,一些基层干部的素质与能力不适应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要求。部分村党组织、村委会“两委”等基层干部在日常工作中,宗旨观念和法律意识淡薄,政策水平低,民主意识不强,民主作风不扎实。其中少数人对什么是民主、民主的目的是什么、怎样才能实现民主、民主与法制关系、民主与党的领导的关系、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性等问题缺少足够的认识,不能正确对待村党支部与村委会的关系,在工作中表现出独断专行、家长制、官僚主义、宗族观念强等不良意识和作风。这既影响了“两委”班子民主建设、“两委”之间团结,也影响到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以及农村公民社会的构建,在群众中造成极大的负面影响。另一方面,部分村民不能正确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观念陈旧保守,功利意识较强。一些村民眼界狭窄,传统家庭本位观念严重,对家庭以外的事情视为与己无关的“闲事”,对民主选举、民主管理等活动漠不关心。有些村民利益至上,个人主义严重,只要权利,不讲义务,对属于自己的民主权利也不重视,在选举过程中故意使选票作废或出卖选票,单纯从个人利益的角度关心自己的民主权利,对自己有直接好处的就支持,不能带来好处的就不积极或不支持。极少数村民权益表达意识和方式非常欠缺,在自己的合法权利受到侵害时不是诉诸法律而是诉诸武力。有时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却采取行贿的方式。同时对外部的社会政治环境不感兴趣,反应冷淡,对政治生活和公共事务缺乏责任心。再一方面,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规章制度不健全,相关保障力度不够。一些农村地区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制度不完善、不配套,在处理乡村各项事务中不能完全做到有章可循,民主管理和民主程序的创新形式也欠缺。针对少数乡村宗族势力、恶势力控选、贿选和胁选等干扰民主活动,甚至左右基层政权,部分基层干部在民主政治建设中不作为等严重问题,缺少应有的打击、惩罚等保障机制。

    第三节 推进农村民主政治建设的对策建议

    结合农村民主政治建设的实践,尤其是农村民主政治建设存在的问题,围绕党确定的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乃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目标,站在时代的高度,顺应新形势的要求,提出推进农村民主政治建设的对策和意见,旨在对推动农村民主政治建设提供一定的启示和借鉴。

    一、加强村党组织的民主建设,推动村民自治的深化发展

    村党组织是农村民主政治建设的组织者和领导者,是促进村民自治走向新高度的推动力量和组织保证。因此,适应当前农村改革发展的需要,深化农村民主政治建设,首要的是强化与完善村党组织自身的民主建设,提升村党组织引领和推动村民自治健康发展的能力。

    (一)从制度上确保村党组织能够充分体现民意

    村党组织的产生要建立健全公推直选的体制机制,从制度上确保村党组织的产生能够充分体现党员群众及非党群众的民意,并赋予党员群众及党外群众以规范化民主监督权力,把村党组织自身的民主建设置于民意沃土之中。如此,才能真正改变村党委班子主要倾向于对上负责、淡化对下负责的意识,过多地承担行政管理职能、弱化民主政治建设的职责等方面偏向,发挥村级党组织在农村民主政治建设中的核心引领作用。毋庸讳言,目前有些地方的村党委班子不是由党员群众民主选举产生,而是由上级党组织直接任命。甚至一些地方为了避免“两委”班子矛盾以及顺畅贯彻乡镇党委和政府的行政意图,简单化地把村支部书记与村委会主任合二为一,由一人兼任两职,结果不仅严重阻碍了村民自治的推进与发展,且导致村党组织集政治、经济和社会管理职能于一身,弱化了村党组织在把握方向、促进民主、聚拢民心、服务民众等方面的职责与作用。这种情形既违背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也同农村发展的要求是完全相背离的。因此,建立健全村级党组织领导班子的民主选举和民主监督的体制机制,通过公推直选的方式选举村党组织的成员,强化村党组织为民服务的意识和职能,弱化其组织生产经营和日常行政管理的职能,应成为村党组织自身民主建设的重要任务。

    (二)有效发挥村党组织民主管理的职责和服务功能

    完善村党组织的体系结构,有效发挥村党组织民主管理的职责和服务功能。按照新时期党的民主管理、科学执政的要求,村级党组织的职能定位无疑是服务群众、协调利益、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而这一民主管理功能的实现,要以合理的组织体系设置为依托和保障。为此,必须完善和创新村党组织体系架构,搭建实现民主管理职能的服务网络。一方面,借鉴城市社区管理的一些成功做法,如党支部建在院落、党小组建在楼栋等方面经验,形成党支部、党小组及党员责任区等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服务网络,畅通管理服务的通道,以便及时解决群众的困难、化解矛盾纠纷,在高质量的管理服务中实现社会和谐与稳定。另一方面,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的作用,创新民主管理模式。随着乡村社会向城市社区化转型与发展,乡村社会的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需求迅速增加,所以要做好乡村社会的服务管理工作,仅仅依靠村党组织的力量是远远不够的,必须培养、发育和联合各类社会组织,调动和发挥其在社区管理、便民服务、反映群众利益诉求及化解矛盾纠纷等方面的作用。

    (三)加强领导干部民主意识与作风的修为与养成

    强化民主意识,形成民主作风是村党组织自身民主建设的重要内涵。村党组织自身的民主建设,既要注重体制机制、组织结构的建设,也不能忽视民主意识的修为与作风养成。为此,乡村领导干部要牢固树立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宗旨理念,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做到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情为民所系,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如此方能形成民主的工作作风,做到躬下身子,深入群众之中,自觉向群众学习,认真倾听群众的呼声,在与群众打成一片的过程中,既能了解到党和政府的政策贯彻落实情况,又能掌握群众所思所想,便于进一步完善政策,使党和政府的政策内化为群众的言行,使群众的意愿成为党和政府制定政策的依据;同时要转变组织领导方式,善于用民主程序来实现党和政府与群众的沟通与交流,即通过民主决策、管理、监督等科学化、民主化的程序,广泛吸纳群众参政议政,当家做主,使制定的决策具有广泛的认可度,使决策的执行具有坚定性,使各项决策的监督富有群众性。

    二、搞好村级“两委”班子建设,加强党对农村社会的领导

    村民自治使农村权力结构由“一元化”向“二元化”转变,打破了计划经济时期党政合一的乡村社会管理体制,对于推进乡村基层民主政治的发展无疑是必要的。但在实际工作中出现的村“两委”关系协调难,村党支部与村委会围绕“领导权”而进行的明争暗斗等问题,不仅严重制约着村民自治的进一步发展,损害了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事业,而且不同程度导致了一些农村基层政权组织软弱涣散、党对农村社会的领导权威明显弱化,这种情形同村民自治发展的目标要求显然是背道而驰的。因而,在村民自治的深入展开过程中,要加强党对农村社会的领导,夯实党在农村社会的执政基础,就必须搞好村级“两委”班子建设。

    (一)制定村级“两委”班子工作条例,规范和细化村级各项工作的决策程序和工作机制,为“两委”班子协调开展工作提供有效的制度约束和保证

    目前,一些村“两委”关系不协调,村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为了取得村务管理权,各唱各的调,各吹各的号,遇事不商量、不沟通,造成两委工作难以开展,甚至出现部分村级政权处于瘫痪或半瘫痪状态,其体制机制原因就在于缺乏规范化的具体工作程序和制度。由于缺乏科学的工作程序和刚性的制度约束,导致“两委”班子在具体工作开展过程中出现个人意志主导、主观随意性很强等现象,致使农村社会中的党政关系出现党强村强民主合作型、党弱村强村委会主导型、党强村弱党支部主导型和党弱村弱软弱涣散型等复杂状态。这种以村党支部与村委会主任个人意志强弱、民主作风高低为转移的“两委”关系形成的潜规则,既严重妨碍了《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贯彻实施,也对农村社会的稳定和党的基层政权巩固构成极大的危害。可以说,近些年来农村社会中不断出现的拉关系贿选、种族势力抬头、派系争斗等不良现象均与村党支部与村委会之间关系的协调缺乏统一的、科学规范的各项工作决策程序直接相关。所以,制定村级“两委”班子工作条例,通过具体的规章制度,把“两委”班子各自的职责和工作程序制度化、规范化,使其在具体工作中有章可循,避免主观随意性,保证工作不偏离正确的轨道,才能确保《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效贯彻实施,才能增强党在农村的战斗力,才能稳步推进农村基层民主政治的建设步伐。

    (二)加强“两委”班子队伍建设,切实提高“两委”班子服务意识和组织管理能力,为加强党对农村社会的领导,保证党在农村改革和发展目标的实现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

    加强“两委”班子队伍建设,第一,要把好选举关,真正把那些政治素质高、群众威信高、带领群众共同致富能力强的优秀人才选进“两委”班子,特别要优选好村党支部书记与村委会主任。为此,应着力做好三个方面的工作:一要从本地区的实际出发,制定科学的候选人标准条件,确保人选素质,让那些工作能力差、宗族派性强、责任心差等素质不高的人无机可乘,彻底根除一些农村基层政权被流氓把持的不良现象。二要打破从本乡本土农民中培养选拔村干部的制度规定和单一方式,拓宽选任渠道。要按照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选人用人原则,打破地域的局限,广泛从本乡本土农民、外乡外村农民、大学生村官、上级选派的挂职锻炼干部之中,培养选拔干部,充实“两委”班子队伍。三要深入细致地做好群众的宣传组织工作,使群众认清选准选好村“两委”班子,直接关系到自己的切身利益,影响到农村的建设与发展,引导群众正确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按照德才兼备的原则选好候选人、挑好领头雁。四要对那些拉关系、搞串联、拉选票等贿选行为,以及家族势力、宗派势力干预、扰乱选举等违法行为予以严肃查处,营造良好的乡村民主选举氛围和环境。

    (三)要搞好学习培训工作,不断提高“两委”班子成员的思想素质与工作能力

    适应现阶段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贯彻落实城乡一体化发展战略的需要,应把村级“两委”班子成员的学习培训纳入到本地区干部教育的总体规划中,由市、县、乡三级干部培训机构分层次、定期实施培训。学习培训内容应侧重:一要强化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和精神实质的深刻领会,特别是对新时期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各项方针政策要全面深入的学习领悟和把握,以便在日常工作中结合本地的实际,坚定不移、扎扎实实、创造性地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加以贯彻和落实。二要加强党性修养教育,培养“两委”干部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注重讲团结、重合作、顾大局、识大体、谋大事、求发展等为官美德的修为,促使其摒弃争权夺利、互相拆台、拉帮结伙等不良习气,强化其为官一任、造福一方的服务意识。三要注重创新工作意识和工作能力的培养与教育。创新是国家兴旺发达的不竭动力,一个没有创新的国家是一个没有希望的国家。同样,农村基层领导者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也不能缺少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随着改革的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农村社会关系和利益格局发生了深刻变化,农村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着新形势和新任务。对此,农村基层干部只有树立强烈的创新性工作意识,提升创新工作的能力,才能带领群众破解发展难题,闯出发展新路径。四要加强民主法治教育,促使其转变工作作风。多年的民主法治教育及乡村自治民主的推进,普遍提高了乡村社会干部和群众的民主法治观念。但不可否认的是,部分村干部的人治观念和家长制作风依然存在,如工作方法简单粗暴,守法和执法的观念淡薄,依法行政、按章理事的自觉性不强,无视法律、蛮横侵犯和损害农民权益的行为时有发生,等等。所以,民主法治教育仍然是农村基层干部培训教育不可或缺的内容。

    (四)要加大监督和奖惩力度,规范“两委”班子成员的思想意识和执政行为

    党在农村执政地位和执政基础的巩固,取决于党在广大农民心目中的地位和威望,有赖于广大农民对党的拥护和爱戴,而党在广大农民群众心目中的地位和形象说到底取决于“两委”班子是否全面落实好中央的政策,能否做到真情对待群众、热心服务群众。胡锦涛同志在2004年10月2日视察北京市顺义区赵全营镇北郎中村时曾对在场的干部群众说:“你们基层干部常年工作在第一线,最辛苦,矛盾也最多,能不能把工作做好,关键也是靠你们。中央的政策再好、再对,说到底还是靠我们的基层同志去落实。”因此,为了强固党在农村社会的执政基础,必须加大对“两委”班子监督和奖惩力度,确保其能够廉洁自律、勤政为民、依法执政、科学执政。加大村干部的监督力度,要以村干部掌权用权与民主理财两方面工作为主要抓手,综合采用乡镇主管部门定期监督考核、群众民主监督与评议、村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和离任审计等方式方法。同时,监督考评要与干部任免、奖惩完全对接。对那些能够认真贯彻党的方针政策、清正廉洁、公道正派、群众拥护、素质高、能组织和带领群众致富的优秀村干部,既要加大奖励的力度,又要赋予其职务升迁以及考取公务员的资格,使其感到当村干部政治上有奔头,工作有劲头,经济上有实惠。在这种激励机制的强力作用下,促使人们想当村官,愿意做一个好村官,从而为选出党放心、群众满意的好村官提供充足的人选资源,彻底改变村官选举存在的“矬子里拔大个、矮子里挑将军”的尴尬局面。反之,对那些无视组织纪律、无视国家法律法规,贪污受贿等各种损害农民利益的村官,应加大惩处的力度,真正起到警示教育作用。

    三、建设农村现代公民社会,满足农民阶级的政治诉求

    农民只要是作为一个阶级或群体存在,他们就必然存有对公共生活和公共权力的诉求,这些诉求有的属于经济范畴,有的则属于政治范畴。在关于农民问题的研究中,人们更多地关注其公共生活或经济范畴的诉求,而对于公共权力或政治范畴的关注则相对较少,历史上,农民的政治诉求也多是在社会矛盾迸发时才会强烈地表现出来,但这并不意味着在日常生活中农民就不具有政治诉求,只不过这种诉求是通过无组织的个体的消极抗争反映出来的。现实生活中,农民的诉求也多是从经济权益开始,如果这种诉求得不到满足,才开始转而衍生出对政治权利的诉求。

    无论是对公共生活还是公共权力的诉求,也无论是关于经济范畴还是政治范畴的诉求,当农民的诉求得到满足,并掀动起制度层面的变革,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就会在这种诉求的满足中得以向前推进,这种推进甚至会超出地域的界限而波及城市。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农民的选择和坚持,也是农民对其经济生活的基本诉求,正是由于这种诉求的满足,调动了亿万农民的生产积极性、解决了中国十多亿人口的温饱不说,也把中国引入了经济体制改革的轨道。但是,这种改革在改变着经济体制的同时,也势必带来巨大的政治张力,引发农民对这种经济制度相适应的民主与自治的政治诉求,并开始改变着中国基层乃至高层政治。满足农民的诉求尤其是政治诉求,需要为农民搭建起一个能够承载和满足其政治诉求的平台,这个平台不应当局限于国家权力构成的政治组织,也不应当是以盈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而应当是公民社会。

    所谓公民社会或市民社会是指围绕共同的利益、目的和价值上的非强制性的行动团体。它具有四个方面的基本特征:一是非政府性,即这些组织是以民间的形式出现的,它不代表政府或国家的立场,而是相对独立于党政权力之外的系统。但这并不意味着它完全与政府没有关系甚至与政府对抗,恰恰相反,它并不排除国家的进入或干预,并需要国家为它的活动提供一种秩序,同时也需要国家对它的不足进行救济。二是非营利性,即它们不把获取利润当做自己的主要目的,而是把谋取公共利益和提供公共服务当做其首要目标。三是相对独立性,即它们拥有自己的组织机构和管理机制,有独立的经济来源,无论在运行、管理还是在财政上,它们都在相当程度上独立于政府。四是自愿性,即参加公民社会组织的成员都不是被强迫的,而完全是出于自愿。公民社会组织的这些特征,使得它们明显地区别于政府机构和经济组织。

    公民社会是由政治人(公民)组成的政治存在,它的组织化和政治化,主要是通过各种民间组织,将分散的公民个人和不同利益群体组织起来,将分散的社会意志集中化,将个体的私人利益公共化,从而也使其诉求和活动政治化,使私人社会形成了公民社会,成为能同政府对话、协商、谈判,对政府进行支持、监督、制约的有组织的社会力量。与公民社会不同,目前我国的村委会虽然是农民的自治组织,可是,多数还是依附于乡镇政府,名为受其“指导”、事实上多为其控制。况且,村委会本身又带有“准政府”性质,是部分地代政府收缴各种税费、进行社会管理的机关,往往站在政府一方,容易同农民利益发生矛盾。加之有些村委会选举不民主,办事不公开,村务被地方权势者把持,贪污腐败,横行乡里。农民无代表自己利益的组织,就只能采取个别行动或无组织的群体行动,这就难免出现不受法律约束、影响社会正常秩序的混乱现象。如果农民有直接代表自己的社会组织,通过有组织的社会团体来集中和表达他们的共同意志和利益,使农民的私人诉求扩展为公共诉求,使私人社会转化为“公民社会”,依靠农民组织运用其公民权直接参与对政府和村委会的批评、监督,进行公益诉讼等权利,就有利于在法治的轨道上实现他们的诉求。从这个意义上可以说,农村现代公民社会是建设和谐社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宪政基础与基本动力。

    但是也应当看到,农村现代公民社会的建设在中国还有很长的路要走。现代公民社会是以社会组织为载体;以社会制度为保证;以公民意识的唤起为前提的。然而,目前我国在这些方面还有许多欠缺,尤其是在农村,这就决定了农村现代公民社会的建设必须向着这样三个方面努力。一是以社会组织的建设为先导,全面探索社会组织管理体制的改革之路,积极推动社会组织民间化、草根化发展;二是将政府对社会组织的支持和扶植政策制度化和体系化,改革现行行政管理方式,使之从管理走向治理;三是培养农民的公民意识,推动农民向现代公民转变,实现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合理调整以及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型。用发展的眼光看,公民社会绝不仅限于农村,也是城市的未来,而目前农村现代公民社会的探索,可以为城市公民社会的建设提供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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