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车祸致中考落榜肇谁负责
1.案例回放
2005年6月18日,上海青浦区品学兼优的初中学生贺某骑车去参加中考,途中被一辆闯红灯的出租车撞伤致贺某忍痛参加考试,最终未能考上高中。后鉴定贺某的伤势为十级伤残。事后,贺某将出租车司机告上法庭。
2.律师说法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机动车信号灯和非机动车信号灯表示……(三)红灯亮时,禁止车辆通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第十条规定: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在本案中,贺某被闯红灯的出租车撞伤并因此被鉴定为十级伤残。出租车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对贺某的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关于损害金额的认定,可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规定加以确定。另外,何某由于本次事故而影响了其在中考中的发挥,并且最终未能考上高中。
对此肇事出租车应当承担精神损害赔偿的责任。
因此,法院最后判令“肇事方赔偿贺某各项损失5.2万元”,以及“肇事方还要赔偿贺某精神抚慰金5000元”是合理合法的。
3.法条链接
《侵权责任法》:
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通则》:
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小区内出事故谁来管
找交警。这一点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的一项新变化。尽管车辆是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但仍然可以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案。
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应比照交通事故的有关规定办理。
汽车在小区的路上撞人,如果并没有造成重大伤害,只是一般的民事侵权行为,双方可以自行协商或找当地派出所解决。如果双方就此事产生纠纷,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侵害人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如果因过失造成受害人重伤,则撞人一方还有可能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谁对出游发生的意外负责
1.案例回放
2008年5月的一天,某小学师生乘车去九峰公园扫墓春游,出发时天气还好,蓝天白云,下午竟下起了兵兵细雨。师生们游完九峰公园后,要到小山上扫墓,到烈士陵园要上几十级台阶,那台阶约2.5米宽,台阶面很陡,且两边没有栏杆,当时小雨将台阶淋得又湿又滑。带队教师一再吩咐学生要当心,要遵守纪律,不许离开队伍走到台阶边上。然而,走到一半时,有位学生趁教师不注意,溜到台阶边向下看,结果不小心滑下台阶,从近10米多高的台阶上冲了下去。教师们马上将其送往医院抢救,医生判定为脑溢血,后经抢救脱离危险,但留下严重的后遗症。
出事学生家长非常悲痛,闹到学校,要求学校对此负全部责任。
学校虽自认为有一定责任,但不同意承担全部责任,认为九峰公园及学生本人也应承担部分责任。三方产生纠纷,最后只得由乡政府、县教育局、村委等一同协商,并与校方、家长、九峰公园责任人达成协议,其解决结果如下:1.由学校一次性负担全部医药费的50%,公园方面负担全部医药费的40%。2.学校另补偿该学生家长1000元,并且免除该生学习至毕业的学习费用。
2.律师说法
虽然事故不在学校校园内发生,但是由于出游是学校组织学生参加的活动之一,属于学校教育管理的一部分。因而学校应该对学生的安全和健康负有主要的责任。如果学生在学校组织的活动中不幸发生了意外,造成了人身伤害,学校要承担一定的赔偿后果。
3.法条链接
《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二十二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设施、场所中进行教育教学活动。
学校、幼儿园安排未成年人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
幼童放学路上遭遇的车祸
1.案例回放
某日下午3时40分,某小学的全体教师正在参加植树劳动。忽然,学校附近一居民气喘吁吁地跑到学校,上气不接下气地说,学校幼儿部的一个孩子被汽车撞倒在公路上,学校领导、老师以及幼儿园园长等立即赶到现场。学校地处公路边,事故现场就在学校附近,距学校仅有二百米。幼儿园大(1)班的小朋友王某,血流满地,情景十分凄惨。
死者的家属也闻讯而至。经医生诊断:王某颅脑严重损伤,全身重要器官(心、肝等)已被压坏,被撞后当场死亡。
按照惯例,学校下午放学时间小学部是5时,幼儿部是4时30分。
由于当天学校布置全体教师下午植树劳动,以迎接市教委的绿化检查,所以小学部的三、四、五年级学生也跟着老师们一起参加植树劳动,一、二年级打扫卫生,幼儿园上过一节课后放学。按常规,教师应整队护送学生出校,安全地走过公路。
可幼儿园的老师因为学校植树任务紧,怕自己的任务来不及完成,所以上完一节课放学时,只草草地整了一下队,将孩子们送至门口,告诫大家注意安全,便回来参加劳动了。幼儿园大(1)班的小朋友王某见没有老师护送,便私自溜出队伍,去路边小店买水和零食吃,并在公路上玩耍起来,不巧被一辆由北向南的东风拖挂车撞倒,肇事者当时逃离现场。
事故发生后,区教委成立了事故调查小组,决定:(1)配合公安机关,追查肇事者;(2)对死者家长的失子之痛深表慰问,并令学校幼儿部一次性补偿8000元;(3)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金2000元;(4)追查学校校长、幼儿园园长及幼儿园大(1)班教师忽视学生安全教育的责任,令其写出书面检查报告,并处罚两个月奖励工资;(5)该小学出面为死者召开追悼会,并在全校加强学生安全教育,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2.律师说法
对于学生在上学、放学途中发生的伤害,一般各国均有通例,由监护人承担责任,学校可以免于承担责任。因为学校的管辖、控制范围以其实施教育、管理、保护职责的必要为限,学生在上学、放学途中已经超出了学校范围。所以,学生在上学、放学途中发生人身损害,学校概不负责。教育部于2002年9月1日实施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离校途中发生的事故,学校不承担责任。
学生一旦入校,就要受到学校、教师的管理和保护,学校有义务照管非正常作息时间在校的未成年学生。
学校在放学后对其控制区域内的正常秩序仍需严于管理,特别是在其服务对象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情况下,更加重了其管理的责任,特别是对特定对象人身安全保护的责任。对此问题,《办法》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对此条款应作这样的理解:学校对于在这样时间内在校的学生仍应承担教育、管理、保护职责,只有在其“行为并无不当”,即已经全面履行职责且没有过错的情况下,才可以免予承担责任。
在本案中,即使是老师自己有政治任务没有完成,但是作为幼儿园的老师对自己管理的学生进行管理和照顾有着不可推卸的义务,保证学生的人身安全。而本案的幼儿因为老师没有正确地履行自己护送孩子的义务,导致孩子发生车祸死亡,幼儿园作为管理组织,要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
学生在学校能不能健康成长,一个必不可少的条件就是人身安全权利。学生在学校的人身安全权利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学校必须以制度的方式保证学生在校园之内拥有人身自由,他们作为生活主体能够没有恐惧地参与学校所安排的学习、生活等活动和参与自己安排的学习、生活、交流、交往等权利。
另一方面是学生必须拥有拒绝学校和老师安排他们参与一些违背学生本人意愿的活动的权利,也就是说,学生有权按照学校的制度参加学校的日常活动,学校和老师不应该随心所欲、心血来潮地安排学生从事日常学习和生活之外的活动。所谓拒绝的权利,也就是拥有在拒绝学校和老师之后免于受到威胁、恐吓、处分及其他各种报复行为的权利。
3.法条链接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第十八条: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与受伤害学生或者学生家长可以通过协商方式解决;双方自愿,可以书面请求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调解。成年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也可以依法直接提起诉讼。
第二十七条: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中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予以赔偿后,可以向有关责任人员追偿。
第二十八条:未成年学生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学生的行为侵害学校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以及其他组织、个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成年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摩托车可以载人违法吗
1.案例回放
小丰今年刚满9岁,一日,她的叔叔骑着摩托车来接她放学,顺便还把邻居的小朋友带上载回家,小丰坐后面,叔叔嘱咐她抱紧他的腰。在路过麦当劳时,小丰看到了几个同学,便挥舞双手跟同学打招呼,结果前面突然出现了堵车,叔叔一个急刹车,小丰被甩了下来,胳膊摔折了,还几个月都不能上学。
小小的她不知道这件事是否该怨她的叔叔?
2.律师说法
依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并且规定二轮、三轮摩托车后座不准附载不满12岁的儿童,轻便摩托车不准载人。法律作出这样的规定,是为了更好地保护乘车人的安全,因为二轮、侧三轮摩托车危险系数显然比其他机动车的危险系数高,而未满12岁的儿童身体应变能力显然不及成人,很容易受到伤害。
本案中,小丰还未满12岁,叔叔作为一个取得驾照的司机应该知道,依法律规定是不能将她附载在后座的,但因为叔叔的疏忽或者是过于自信,导致了小小丰的受伤,他应该对此负责任。
3.法条链接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四十九条: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五条:机动车载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摩托车后座不得乘坐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轻便摩托车不得载人。
我的驾驶证是合格的吗
1.案例回放
大四学生春晓为了求职更有优势,决定考取机动车驾驶证。晓军在驾校报了名,但是到了驾校,却发现不是那么正规,教练一个人带八九个学员,练车时间也特别少,好在她以前跟哥哥学过,培训结束后,她参加了当地交通部门车管所组织的驾驶证考试,并顺利通过。
但是车管所却以她报考的驾校未取得交管部门的许可为由,拒绝向春晓发放驾驶证,此后又专门指定另一家当地交管部门参与主办的驾校,春晓想知道车管所的做法是否违法2.律师说法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机动车的驾驶培训实行社会化,由交管部门或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对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呢?
实行资格管理。社会化是指国家机关不举办或参与举办机动车培训,由社会上有关单位如驾驶培训学校等培训业户承担。
本案中,春晓报名学习的驾校在未取得交通管理部门许可的情况下,擅自进行驾驶培训,其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交管部门有权进行相关处罚。但是,该驾校的违法行为并不影响晓军取得驾驶证的资格,因为她已经通过了车管所组织的驾驶证考试,车管所以其接受的培训学校不符合要求拒绝发证是不正确的。至于指定春晓去交通管理部门参与举办的驾校学习就更是违法了。
3.法条链接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二十条:机动车的驾驶培训实行社会化,由交通主管部门对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实行资格管理,其中专门的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实行资格管理。
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学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驾驶技能的培训,确保培训质量。
任何国家机关以及驾驶培训和考试主管部门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人进行考试,对考试合格的,在5日内核发机动车驾驶证;对考试不合格的,书面说明理由。
驾驶证的取得与管理
驾驶机动车,首先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要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对机动车驾驶证实施审验。
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可以发给中国的机动车驾驶证。
但是取得驾驶证,必须经过机动车驾驶学习。学习分为两部分,首先是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经过考试,合格后进入第二个学习阶段,也就是实际操作学习机动车驾驶技能,并接受驾驶技能考试。考试时按照机动车驾驶证上载明的最高准驾车型考试。考试合格方可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滑旱冰过马路撞伤行人的后果
1.案例回放
2009年8月13日,某小学四年级学生嘟嘟(11周岁)在完成家庭作业后,换上自己心爱的旱冰鞋来到小区里玩。但是由于小区里玩耍的孩子很多,嘟嘟觉得不够尽兴,于是准备到附近的广场玩。由于距离广场不是很远,嘟嘟既没有要求父母送也没有乘公交车,而是直接滑着旱冰过去。快到广场时需要过马路,嘟嘟想反正一下子就过去了,于是横穿马路。正好赶上骑着自行车回家的王女士,嘟嘟来不及躲避,将王女士撞倒在地。造成王女士身上多处软组织挫伤,膝盖流血不止。
经市交警队认定,事故是由于嘟嘟横穿马路导致,嘟嘟的家长应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2.律师说法
我们鼓励未成年学生多参加体育活动,促进身心全面发展。但是未成年学生在运动时,也要选择专门的运动场地,不要在公共活动场所或者人群密集的地方玩耍,否则极易发生危险。
第一,法律允许行人在马路上滑旱冰吗?
滑旱冰是时下一项时尚的运动,很多未成年学生甚至成年人都热衷于滑旱冰。由于旱冰具有速度快、较灵活的特点,应该选择在空旷的场地或广场上来进行。可现实生活中,也有很多未成年学生觉得自己玩得不错有足够的控制能力,在马路上来回避让车辆行人才够刺激。
于是我们经常看到在马路上有单个甚至成群结队的“刷街”族,给交通安全带来了极大的安全隐患。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行人不得在道路上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这就说明法律不允许行人在马路上滑旱冰。希望未成年学生牢牢记住,如果看到同学、朋友在马路上滑旱冰,要及时劝告制止。
第二,在马路上滑旱冰造成他人伤害应承担怎样的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什么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呢?通俗来讲,未满10周岁的儿童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上未满18周岁的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如故事会中的嘟嘟11周岁,因此是限制民事行为人。什么是监护人?《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所谓监护人,就是指未成年学生的父母。因此,如果滑旱冰撞伤他人,自然是由学生的父母来承担责任。
3.法条链接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四条第一项:不得在道路上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
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一款: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校内被车撞伤是交通事故吗
1.案例回放
2009年5月21日,某小学二年级女生芳芳吃过早饭后由妈妈送到学校上课。到下午放学时,芳芳高高兴兴地穿过校园准备回家。这时悲剧发生了,一名正在校内练车的老师看到有学生过来后慌乱中误将油门当刹车,直接撞向芳芳。芳芳被送往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芳芳的父母得知后悲痛欲绝,并向交警部门报案,要求严惩撞死人的老师,但交警部门答复说这不属于交通事故。
2.律师说法
由于校园是学生的主要活动范围,车辆数目的增多无疑增加了校园的安全隐患。频频出现学生在校园内被车撞伤的事故,让人担忧。
如果一旦出现此种情形,学校以及学生家长该如何面对?我们在此给出以下解答:
第一,学生在校园内被车撞伤甚至死亡属于交通事故吗?
校园属于特殊的场所,是供广大学生学习、活动的区域,不属于公共区域。现如今很多中小学更是具备多种功能和设施,学生可以在学校内进行就餐、洗澡、取款、购买日用品等各种活动。因此,某种程度上校园具有封闭性。交通事故是指在道路上发生的事故,很显然,校园不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道路”。因此,在校内发生事故不属于交通事故,相应地,交警部门也没有权力来处理。
第二,学生在校园内被车撞伤或者死亡该如何处理?
如果不幸发生此类事故,学生家长可以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要求交警部门进行现场勘验,做出事故认定。故事会中的老师在放学高峰期,违反学校的管理制度,在校园内练车,导致悲剧的发生。很显然,该老师应该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同时,老师在校园练车,学校却未出面予以制止,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学生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因此,学生家长可以根据交警部门做出的事故认定结果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追究老师和学校的责任。
3.法条链接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七条: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本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发生交通事故后能否“私了”
交通事故发生后,一般当事人都会迅速报案,等待交警处理。但是,针对城市交通拥堵现象严重的情况,北京、上海等一些大城市相继出台了城市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目前,《道路交通安全法》已经认可“私了”这种经济便捷的处理方式。对于符合一定条件的交通事故,双方可以“私了”,当场快速处理,以避免因事故造成交通堵塞的现象。
道路上发生的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相撞,但并没有造成人身伤亡的,如果案情简单、责任明确,允许双方当事人“私了”。当事双方对事故发生过程无异议,同意按简单程序快速处理的,可记录下案件相关情况后,迅速撤离现场,恢复交通。
校园内发生车祸谁负责
1.案例回放
暑假期间,某市实验中学组织即将升上初三年级的学生来校进行补课,提前备战来年中考。而该校同时利用暑假期间,请来某建筑施工队对该校的老礼堂进行整修。一日课间,来校补课的学生小林穿过操场前往校内商店买冷饮,恰巧施工队的一辆货车运送建筑材料进校,在操场上车速仍然较快,司机发现小林在车前不远处行走时惊惶失措,欲踩刹车而误踩了油门,小林躲闪不及被撞倒在地,经抢救无效死亡。
祸不单行,小林的同班同学小郑课上掉落的砖块砸中头部,昏迷不醒。
送至医院急救后暂时脱离危险,但有可能造成脑震荡等一系列后遗症。
在事故调查中发现,肇事的司机是施工队的一名工人,本身并无驾驶执照;甚至就连该施工队也没有合间在礼堂附近玩耍,不慎被脚手架格的建筑工程施工资格。该施工队在施工过程中,工地上的建筑材料堆放不符合安全标准,周围也没有安全警示。在校的学生经常三三两两经过工地附近,通过对学生的询问发现,学校平时并未对学生进行交通安全教育,许多学生都表示,没有想到学校里也会发生交通事故。校方坚持认为,小林和小郑出事是由于施工队的过错造成的,学校方面并无过错,不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小林和小郑的家长向法院提起了诉讼,他们能够胜诉吗?
2.律师说法
在实际生活当中,未成年学生在校期间发生的各种事故屡见不鲜,学校是否应对这些事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主要看学校是否存在过错。
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亦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由此可见,在本案中,对于小林和小郑发生的事故,校方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首先,《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学校应当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互相配合,保证未成年学生的睡眠、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不得加重其学习负担。”国家教育部门也规定学校不得额外增加学生的课时与作业负担,不得占用假期进行补课,而该中学为提高中考升学率,在暑假期间进行补习,违反了相关规定,对此学校有过错。
其次,校内建筑施工,学校应对聘用的施工队是否具有相应的资质进行检查,对于施工场所,应采取充分的安全隔离措施,防止学生接近危险的工地。而在本案中,不仅施工队不具备合格的资质,而且驾驶车辆的司机没有相应执照;运送建筑材料的车辆在学生必经的操场穿行,校方也未进行合理保护,施工场地更是有学生常常经过,这些均应在学校的注意义务范围内,而学校没有采取足够的合理措施来避免可能发生的危害结果,对事故显然具有过错。
此外,学校的过错还体现在没有对学生进行充分的安全教育。《小学管理规程》第五十三条规定:“小学应加强学校安全工作,因地制宜地开展安全教育,培养师生自救自护能力。凡组织学生参加的文体活动、社会实践、郊游、劳动等均应采取妥善预防措施,保障师生安全。”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中的第五章“安全教育”更是对该问题作出了详细具体的规定,如:学校应当按照国家课程标准和地方课程设置要求,将安全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对学生开展安全教育,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提高学生的自我防护能力;学校应当在开学初、放假前,有针对性地对学生集中开展安全教育。新生入校后,学校应当帮助学生及时了解相关的学校安全制度和安全规定;学校应当对学生开展安全防范教育,使学生掌握基本的自我保护技能,应对不法侵害;学校应当对学生开展交通安全教育,使学生掌握基本的交通规则和行为规范。而在上述的案例中,学校平时并未对学生进行过交通安全教育,没有履行应尽的职责。
3.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条:学校应当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互相《小学管理规程》第五十三条:
配合,保证未成年学生的睡眠、娱小学应加强学校安全工作,因地制乐和体育锻炼时间,不得加重其学宜地开展安全教育,培养师生自救习负担。自护能力。凡组织学生参加的文体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学校、幼活动、社会实践、郊游、劳动等均儿园、托儿所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应采取妥善预防措施,保障师生安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设施、全。
场所中进行教育教学活动。
无证驾驶摩托车的悲剧
1.案例回放
小白(化名)是初二学生,15周岁,学会开摩托车已有半年。某日,小白的叔叔骑着自己崭新的雅马哈摩托车来他家串门。小白一看特别喜欢,于是在征得爸爸和叔叔的同意之后,骑摩托车外出兜风。行至某闹市时,小白的车速依然不减,将正在过马路的女孩小青撞倒,小白看到自己撞人了,十分害怕,驾车逃逸。小青被路人送往医院,所幸伤势不重。经交警部门认定,此次事故应由小白承担全部责任。后经目击者提供逃逸摩托车车牌号码,小青的父母找到小白,要求赔偿小青遭受的损失。
2.律师说法
青少年无证驾驶摩托车已经成为交通事故发生的主要因素之一。
据统计,平均每两个因交通事故丧命的人,就有一个是未成年人,未成年人交通事故案占交通事故总数的20%以上。这不能不引起人们的重视。然而现实生活中,未成年人无证驾驶的现象十分普遍,其背后有着社会、家庭、学校各方面的因素。
第一,青少年无证驾驶发生事故后逃逸应当如何处理?
随着经济生活的发展,越来越多的青少年学会了驾驶机动车。事实上,无论是大城市中少年驾驶私家车,还是中小城市、乡村中学生驾驶摩托车、拖拉机,由于驾驶人都未满18周岁,无法取得驾驶资格证,因此均属于无证驾驶。无证驾驶违反我国法律规定,应按照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予以处罚。
同时,由于青少年缺乏足够的控制能力和应急能力,私自驾驶机动车很容易发生交通事故。不少青少年在看到交通事故发生后,除了惊慌和恐惧,根本不知道如何应对,为了逃避责任,遂驾车逃跑。殊不知,这也是很严重的违法行为,同样要受到处罚。
第二,学生驾车撞人造成他人人身伤害的,由谁来赔偿?
青少年驾驶摩托车撞伤他人,自然是一种侵害他人人身权的行为。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当地交警部门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以后,青少年应当按照自己应当承担的责任来赔偿对方当事人的损失。
本案中,小白骑摩托车外出,证得了其父亲的同意,可见小白的父亲并未尽到监护责任,这就不存在减轻赔偿责任的情形。根据交通事故责任书的认定,小白承担此时事故的全部责任,因此,小白的父亲应当赔偿小青因此次交通事故遭受的全部损失。
第三,如何预防未成年人无证驾驶的违法行为?
预防未成年人无证驾驶,一是家长要监管好孩子,不要纵容孩子或者对孩子私自驾车的行为抱着侥幸心理。
3.法条链接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项: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超速行车的危害有哪些
风驰电掣地驾车行驶是很多人都乐意的人生享受。可是,不可否认超速行车的危害是很大的。首先,超速行驶会使汽车的操纵性和稳定性变差。车速过快,会使汽车行驶时出现垂直方向上的离心力,车速越快,这种离心力越大,如果遇到横向大风或超车的横向气流,极易使汽车离开正常行驶路线,发生侧滑,同时还会使车辆发生摆头甩尾、发抖等情况,使车辆难以控制。
其次,超速行车会使得驾驶员不能正确感知周围环境及前方物体的方位和运动速度,容易做出错误的判断而导致事故。再者,超速行驶还容易造成爆胎。
这是因为汽车长距离高速行驶会使轮胎过热,胎内气压增高,当达到一定程度时,轮胎就会突然爆炸。因此,为了确保安全,我们要尽量避免超速行车。
学生乘坐出租车受伤怎么办
1.案例回放
2009年10月12日,某市第一中学初三学生小刚(化名)放学后乘坐出租车回家。不想在行至某路口处,出租车司机牛师傅为避让行人,撞到路中心护栏上,坐在出租车副驾驶位置的小刚由于惯性,头部撞到挡风玻璃上,造成轻微脑震荡。经交警部门认定,此次事故由出租车驾驶员牛师傅承担全部责任。
后小刚被送入市医院治疗,住院两个星期。小刚的母亲请假护理小刚,被单位扣除二周工资。
2.律师说法
我们日常出行重要的交通工具。由于出租车具有方便快捷的特点,很多未成年学生也会经常乘坐出租车。
在此需要提醒各位学生在享受出租车带来方便的同时,也应该谨慎注意乘车安全,好让学校和家长放心。
随着社会的发展,出租车成为图139未成年学生第一,未成年学生乘坐出租车出行应注意哪些安全问题?
大家在打车时,通常都会站在马路边上,看到无人乘坐的出租车到来时,招手致意,车就会在身边停下,上车坐好后,由司机载到目的地,下车时按计价器显示的金额付费。到这时,乘坐出租车的过程全部完成,既简单又方便。图139既然乘坐出租车是由出租车司机来负责驾驶,并且乘车人也支付了相应的乘车费用,那么在乘坐出租车时,未成年学生是否就可以高枕无忧无需考虑自身的安全问题呢?答案是否定的。具体来讲,大家应该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一是乘车时要选择安全的座位,尽量选择后排位置。如果因为视野开阔而喜欢坐在副驾驶座位上,一定要记住系好安全带。二是乘车时尽量避免吃东西,尤其不要吃质地坚硬的东西,更不要在车上做出挖耳朵、剔牙这样的举动,因为一旦司机急刹车,这样做很容易发生危险。三是尽量避免和司机讲话。和司机聊天容易分散司机的注意力。四是下车时要记得索要发票,发票是乘车证明。还要带好自己的随身物品。
第二,如果未成年学生乘坐出租车受到伤害责任由谁来承担?
如果未成年学生在乘坐出租车时,由于司机的原因导致自己受伤,那么,因治疗而花费的医疗费是否可以要求出租车司机来赔偿?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出租车司机在运送乘客的过程中造成乘客受伤,由出租车公司承担责任。如果未成年学生在乘车中受伤,可以直接要求出租车公司赔偿。如果出租车公司拒不承担赔偿责任,未成年学生的父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赔偿范围的确定上,可以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要求出租车公司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如故事会中小刚的母亲就可以要求出租车公司支付小刚治疗花费的医疗费、自己因护理儿子而被单位扣除的工资以及交通费等其他合理费用。
3.法条链接
《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如何对机动车进行登记如何对机动车进行登记1.案例回放
2010年7月,兵兵大学毕业了,在北京找到了一份理想的工作,全家都为他高兴,父母特意从外地赶来,为其购买了一辆新车,尚未办理登记手续。兵兵想尽快办理好登记手续,趁着父母在北京,周末开车带着全家去郊外游玩,但又不知道办理相关手续需要准备什么材料,又需要多长时间呢?
2.律师说法
我国实行机动车登记制度。机动车上路行驶前,首先要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也就是我们办理该项手续,应在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地的公安交管部门申请登记。
申请机动车号牌,办理注册手续的,应该提交身份证、购车发票、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车辆购置税完税通常说的领取机动车号牌及行驶证。图142新车上路证明或者免税凭证、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等材料,而交管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审查工作,符合条件的,应当发放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
因此,在本案中,兵兵应该到住所地的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准备好上述登记所需材料,在5天内即可完成登记注册,安装上车牌后,汽车即可上路行驶。
3.法条链接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条:
申请机动车登记,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来历证明;(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四)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机动车登记审查工作,对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未带齐证件上路行驶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机动车上路行驶如果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或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携带行驶证或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机动车辆,并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在当事人提供相应证件或补齐手续后,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退还机动车。如有上述行为,或者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将会被处以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参考法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第九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发放机动车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号牌或者要求机动车悬挂其他号牌,证的式样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并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监制。
未成年人造成交通事故谁负责
1.案例回放
小强今年16岁,刚上高中,他对汽车特别感兴趣,后来跟哥哥学会了开车,因为年龄不够不能考驾照,所以父母从不让他开车上路。
一个周末,他趁父母不在家,偷偷把车开出来,去找同学玩耍,因为开车技术不是很熟练,结果在路上将一个老大爷撞伤,老大爷一看还是个孩子,不知道该找谁来赔偿自己的医药费等相关费用?
2.律师说法
依国家法律规定,18岁以下属于未成年人。其中10岁以上的未成龄再小的或者是精神智力有障碍的都属于无行为能力人,这些人都由其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我国考驾照的最低年龄为18岁,因此未成年人造成的交通事故年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年需要由其父母(没有父母的,则为其他合法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该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合法监护人)尽到了监护责任,应当适当减轻其民事责任。
本案中,小强16岁,属于未成年人,对于其造成的交通事故,应当由其父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法条链接
《民法通则》第十二条: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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