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建家工作指南-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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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社会转型期劳动关系的特点

    随着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我国的社会经济成分、组织形式、就业方式、利益关系和分配方式日趋多样化,劳动关系也发生了急剧变化,与过去相比,表现出几个“非”的特点:

    非均衡化

    强资本弱劳力的格局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存在,特别是就业供过于求的压力长期存在,总量上制约着职工权益与要求的伸张。

    非公有化

    非公有制以及混合所有制企业劳动关系将占主体,更多的职工在非公有制劳动工作,如何处理好劳动者与建设者关系、实现双赢,成为新的课题。

    非正规化

    过去职工更多的是在单位从业,而现在随着公有制企业的改制、非公有制企业的迅速发展,单位人向社会人、固定人向流动人、正规就业向非正规就业转变力度的加大,职工流动速度加快、领域加宽、层次加深,社区化、小型化、非正规就业、灵活就业、自我就业比重日益增大,就业形式多样化,带来劳动关系的多样化。

    非经济化

    过去强调职工爱厂如家,建立职工与企业的利益共同体,企业不仅是职工谋生的场所,更是成长的摇篮、情感的归宿,有很多西方企业所没有的非经济成分。这是我们的优势。同时,如果处理不好,特别是一些地方和企业党政不分、政企不分的问题没有解决好,也会使劳动关系带上政治化的色彩,劳动关系问题有可能引发政治问题。

    非国内化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对外开放的扩大,劳动关系问题也会被自觉不自觉地带上国际化色彩。这里既有经济因素、非贸易壁垒,如社会条款、社会责任标准等,也有政治因素,西方敌对势力的渗透,加紧西化、分化职工队伍和工会组织,使我国的劳动关系不能独善其身,也使劳动关系不仅仅是单纯的劳动关系,而是更加复杂、多元。

    实行市场经济和对外开放以来,经济成分多元化、劳动关系复杂化对工运事业产生了极其深刻的影响。如何面对日渐突出的劳资矛盾,充分认识明晰维权新思路,完善维权新机制,是摆在工会组织面前的重要任务。为更好地实现“发展为先、职工为本、基层为重、创新为魂”的工作理念,工会组织在履行基本职责,切实依法维护中必须坚持“三高”、“三全”、“三化”。

    2.工会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中的重大作用

    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大意义

    (1)是积极贯彻和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三个代表”的本质是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归根结底是为了不断满足职工群众增长的物质文化精神需要,不断实现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我们党能成为全国最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代表,究其原因,就是因为党始终坚持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作为自己的唯一宗旨。而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最大的、最本质的特点,就是突出了以民为本、以民为重的思想,就是坚持把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的具体体现。

    (2)是社会主义制度本质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具体落实。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就是要让劳动人民当家作主,就是要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就是要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而构建和谐劳动关系,首要特征就是体现以民为重、劳动人民是主人的思想和社会风尚;根本目的就是保护、调动和发挥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最大愿望和最终目的就是要使全体人民走上共同富裕的道路。

    (3)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举措。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这是全党全国人民的根本奋斗目标,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根本体现。而建立和谐劳动关系,能更好地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更充分提高他们的主人翁地位,从而更有力地调动和发挥他们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的主力军作用。

    (4)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根基,是维护社会稳定和巩固发展安定团结局面的客观需要。社会关系中最基本、最重要的关系就是劳动关系,只有建立起和谐的劳动关系,才会有和谐社会的存在,否则只是一句空话。“稳定压倒一切”。要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要实现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必须全面保持社会的稳定,否则,一切都难以实现。而通过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维护广大职工群众的权益,理顺他们的情绪,鼓舞他们的干劲,把他们紧紧团结在党的周围,并从根本上遏制西方敌对势力“西化”、“分化”我国工人阶级队伍的图谋,这对于和谐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稳定、巩固和发展安定团结的局面,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5)工会工作的基本职责和基本任务。工会是社会经济矛盾、主要是劳动关系矛盾的产物。无论国家的性质如何,只要有劳动关系的存在,就会有工会的存在,只是不同社会制度的国家和不同历史时期的劳动关系的性质和对抗程度不同,工会的性质、任务和特征有所差别而已。由此可知,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是新时期、新阶段我国工会工作的基本职责和基本任务。履行这一基本职责和完成这一基本任务,工会的着力点和关键点,就是全面维护职工的各项合法权益。

    (6)是解决我国劳动关系复杂多变的现实要求和重要途径。实行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来,我国的社会经济成分、组织形式、就业方式、利益关系和分配方式日益多元化,经济关系和劳动关系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国有企业战略改组的进一步深化,特别是非公有制企业的不断发展,工人阶级内部多阶层的出现和扩大,造成劳动关系矛盾的进一步突出和激化;加之西方敌对势力“西化”、“分化”我国工人阶级队伍等等,这一切都说明国现阶段劳动关系正面临着严峻的挑战。而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则是解决我国劳动关系复杂多变现状的迫切要求和重要途径。

    工会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中的角色

    (1)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策划者。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有利于提高工人阶级主人翁地位和发挥工人阶级主力军作用。有利于劳动者以及雇主的整体利益,有利于发展经济和稳定社会。工会组织作为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作为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作为三方机制的劳方代表,作为身处劳动关系第一线的感受者,其性质、地位和职能、作用,决定了自身对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不仅是支持者和参与者,更重要的是策划者和组织者。

    (2)和谐劳动关系中的劳方代表者。工会作为劳动关系中劳方的代表,是劳动关系主体的必然要求。劳动关系的特定主体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就是劳动者。用人单位是劳动力的使用者,劳动者是劳动力的提供者,两者是平等的主体,都有各自的代表。用人单位的代表是其法定代表人,劳动者的代表是工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我国劳动力供大于求,作为劳动力供方的劳动者处于相对弱势地位,这就需要工会组织来代表他们的利益。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和谐的劳动关系中,工会仍然是劳方的代表,本质没有发生任何变化,并且有法律依据和符合国际惯例。

    (3)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开垦者。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和谐劳动关系,是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各阶层、各团体、各民族共同的努力。工会作为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和三方机制的劳方代表,作为和谐劳动关系构建的策划者和组织者,在推进和谐劳动关系的建设中,义不容辞既是开拓者,又是耕耘者,既是排头兵,又是主力军。

    (4)职工合法权益的维护者。工会的天职就是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又是实现劳动关系内容的基本保障。劳动关系实质上是一种利益关系。劳动关系的内容就是双方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义务。为了保障劳动者在法律法规上规定的权利的实现,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提供种种必要的条件。而工会作为劳方的代表,就应当担当起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责任,积极争取劳动者各项权利的实现。广大职工参加和组织工会的目的,就是要工会代表他们的合法权益。因此,维护是工会的基本职责,是工会安身立命、存在和发展的基础,也是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内容。

    (5)职工参与管理的组织者。在当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形势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的劳动关系不同于资本主义条件下的雇佣劳动关系,作为劳动关系主体的劳动者,是国家和社会的主人,他们与用人单位之间不是简单的劳动力买卖关系。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重大决策、生产经营管理和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事项,依法享有民主管理、民主参与、民主监督的权利。而工会组织的群众性、民主性的特点,决定了劳动者民主管理、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的大量活动需要由工会来具体组织和落实。

    (6)劳动争议处理的参与者。劳动争议是劳动关系发生矛盾的表现,直接反映了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劳动争议如果不能及时妥善解决,就会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还可能导致矛盾激化,引发突发性事件,影响社会安定团结。工会的性质和职能,决定了工会在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其具体作用主要表现为:参与劳动争议协商,主持劳动争议调解,参加劳动争议仲裁,支持职工依法提起诉讼,为职工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同时做好劳动争议预防工作。

    (7)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的当事者。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协调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劳动权益的重要途径和手段,它有利于实现劳动关系双方利益的平衡。集体协商的当事者是用人单位(雇主或雇主组织)和工会(或职工代表)。工会代表职工一方参加集体协商是工会的一项重要职责,也是工会的基本权力。在集体协商中,工会应充分听取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广泛搜集各种信息资料,坚持原则,运用技巧,为职工争取尽可能多的利益,并将协商的结果用集体合同的形式固定下来,同时不断加强监督检查工作,保证集体合同的履行。

    (8)劳动法律执行情况的监督者。《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法律,它的贯彻实施与否,直接关系到劳动关系的稳定和职工合法权益的维护。为了保证《劳动法》切实得到贯彻实施,必须加强劳动法律法规的监督检查。其中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是我国劳动法律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工会与劳动生产第一线的职工群众保持着最密切的联系,最了解情况,最有发言权,也最富有同一切侵权现象作斗争的实践经验。而且职工群众是执行《劳动法》的受益者,但也是违反《劳动法》的受害者,所以他们最关心《劳动法》的贯彻实施。在和谐劳动关系的推进中,工会的监督作用将会变得越来越重要。

    工会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中发挥积极作用

    (1)着重处理好维护与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正确处理好维护与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这是工会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中充分发挥作用的基础和首要条件。

    所谓改革就是指社会主义的自我完善和发展,是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强大动力,工会必须旗帜鲜明地支持改革、投身改革。同时,改革还是经济利益的调整,一些改革短期内会冲击一部分职工的暂时利益,因此,工会应该关注困难职工的利益,旗帜鲜明地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通过工会的自身努力,促使国家把改革的力度与职工群众可承受的程度结合起来。

    发展是不变的主题,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就是发展生产力。工会履行的维护职责,是两个维护的统一,即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更好地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具体利益。工会要组织和引导职工群众以主人翁的精神为国家和企业的发展作出贡献,又要在发展中维护职工的利益,在物质和精神文化两方面提高职工的生活水平,使职工享受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成果。稳定压倒一切,没有稳定什么事也干不成。推进改革和调整结构是解决经济和社会中深层次矛盾的根本措施,但也不可避免地会引起和激化一些经济和社会矛盾。西方敌对势力的破坏,使维护社会稳定的任务紧迫、艰难和繁重。

    我国的领导阶级是工人阶级,在企业建立稳定协调的劳动关系,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是实现社会和企业稳定的题中应有之义。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是企业建立稳定和谐劳动关系的基础,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是企业稳定的基础,企业稳定是社会稳定的基础。也只有社会和企业稳定,职工群众的利益才能切实得到保障,职工队伍才能稳定。

    (2)组织开展职工经济技术活动和职工教育、培训工作,提高劳动者的“含金量”。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过程中,作为劳方来讲,“打铁需要本身硬”,基础问题是要提高自身的“含金量”,有整体素质、有综合实力,在企业发展中能发挥举足轻重的作用和作出决定性的贡献。而达到这一目的的重要途径就是广泛开展职工经济技术活动和教育、培训工作。

    工会开展职工经济技术活动,依时期的不同而产生不同的重点和要求。当前要紧紧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和企业生产经营工作,在广大职工中深入开展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技术协作和发明创造等活动,组织和引导广大职工努力做好生产经营工作,不断改善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提高企业经济效益。要大力推进职工经济技术创新工程,以推动企业技术进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其主要内容是提高经济效益和劳动者素质,充分发挥其在促进发展中的作用。

    加强工会职工教育和培训工作,提高劳动者的整体素质,当前工会要做的主要工作:

    ①帮助职工转变思想观念,加强对职工的教育和引导工作,使其树立继续学习、终身学习的新理念。

    ②适应国家大力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的需要,深入开展多种形式的职工素质工程。

    ③监督企事业单位行政加强职工的教育培训工作。

    ④努力办好工会各级各类学校,充分发挥工会文化技术教育阵地的作用。

    (3)突出工会维护重点,着重解决劳动关系领域中的基本问题和为困难职工排忧解难。工会工作最基本的职责,就是切实维护职工群众的各项合法权益。工会维护工作是一项浩大的、复杂的、经常性的工作,内容极为复杂多样,因此,工会在履行维护工作时,要注意突出重点,着力解决劳动关系领域中的基本问题,重点是有关劳动就业、工资分配、社会保障、劳动安全卫生等涉及职工群众利益的问题,这些问题也是新型劳动关系中矛盾的焦点问题。工会若想积极妥善地解决这些问题,关键是要处理好维护与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坚持依法办事,加强监督检查,不断建立和健全各方面有效机制。

    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过程中,工会还要十分重视为困难职工排忧解难,切实为他们的根本利益着想,一方面协助和督促行政和企事业单位合法合理地解决困难职工的真实困难和问题,切实维护他们的权益;另一方面,要建立健全各级“困难职工帮扶中心”,发挥好中心的作用。

    (4)权衡劳动关系双方的经济利益平衡点,从战略上有效地维护职工的经济利益。从本质上讲,劳动关系作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社会经济关系来看,是既对立又统一的矛盾双方。这种对立统一的关系,要求工会在维护职工经济利益时,应把握好双方的经济利益平衡点。一方面,要积极通过促进工资立法和社会保障立法及制定相关的配套改革措施,通过集体协商更好地维护职工的工资权和社会保障权。另一方面,在维护就业权和工资权时,工会还必须具有长远的战略眼光。从中国目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的严峻就业形势来看,对工会而言,提高工资收入和稳定就业岗位的要求已成为紧密交织在一起的两难选择。

    面对资本全球化流动的现今社会,工会若一味要求提高工资,导致的后果可能是资方转移投资,工人失去就业岗位。这一点,在西方工业国家中表现得非常明显。因此,工会在维护职工工资分配权益时,应坚持“就业优先”的观念,立足企业的可持续发展,立足于维护就业岗位。在这方面,要强调维护职工的职工培训权。工会要对产业结构调整、企业生产转型进行预测性分析,努力提高职业培训的目的性、针对性和有效性;同时要高度重视技能再教育,切实帮助在职职工和待岗职工设计好个人职业生涯规划。

    (5)加强源头参与,创造协调和谐劳动关系工作的政策法律环境。参与是搞好维护的重要渠道,在基层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关键是要通过源头参与在政策法律上给予保证。因此,各级工会要加强调查研究,把握好具体形势,主动向党组织汇报工会工作,并与政府及有关部门保持不间断地沟通,认真准确地反映职工群众的愿望和呼声,根据社会利益关系和劳动关系发生变化,积极参加有关改革改制的领导或工作机构,尽量提出针对性和操作性强、影响面大、党和国家关注、广大职工关心的政策建议。

    要积极主动地同各级人大、政协合作,把立法参与制度建立健全并使其呈现多层次,发挥工会在人大和政协机构中代表的作用,积极参与有关劳动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研究制定,大力推动建立和完善协调劳动关系、维护职工权益的法律保障体系,把职工的意愿和要求体现在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之中,从源头上和根本上保证职工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加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的建设,积极配合各级人大、政协加大执法监督、检查的工作力度,建立健全工会法律服务机构,积极开展服务职工的法律援助活动。

    (6)建立健全制度和机制,力争在基层把矛盾解决掉。和谐劳动关系的机制主要是以制度为载体。加强和谐劳动关系的机制和制度建设,既可以有效地维护职工合法权益,预防劳动关系矛盾发生,也可以使发生的劳动关系矛盾及时得到解决,把一些群体性事件解决在基层和萌芽之中。

    和谐劳动关系的机制和制度建设包括两个方面,即领导机关和基层。

    在领导机关,主要是建立工会与同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联席(联系)会议制度、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

    在基层,包括两层含意,一是要坚持和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不断完善其组织体系、创新运行机制、发展和调整职权内容,使之更加体现时代特点和要求,真正同现代企业制度有机结合起来。在非公有制企业通过职代会和其他与企业实际相适应的形式实行民主管理。二是要全面健全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加强监督检查,提高针对性和实效性,进一步推行工资集体谈判制度。

    除上述情况之外,还要全面深化厂务公开制度和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努力建立和完善中国特色的现代企业制度和法人治理结构。要依法把劳动争议调解机制建立起来,及时有效地调处劳动争议尤其是集体劳动争议案件,减少和防止群体性事件的发生。要建立劳动关系预警机制、群众性劳动安全卫生监督制度、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和法律援助制度等等。通过建立健全一系列制度并有效地发挥作用,最终实现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预防群体性事件,把矛盾解决在基层的目标。

    (7)强化教育引导和思想政治工作,维护职工队伍的团结和社会稳定。作为党的群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工会工作同样具有组织群众、宣传群众、联系群众的传统优势。各级工会要实现和发挥好这一优势,努力做好对职工群众的教育和引导工作,这也是推进和谐劳动关系建设的重要内容和举措。

    广大职工分布在社会各个领域、各个行业,他们处于改革发展的第一线,社会经济关系、劳动关系的任何变化,都会对他们的切身利益产生影响。要通过工会的宣传阵地,利用工会的各种文化设施,教育和引导职工用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头脑,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增强职工对社会主义的坚定信念和对改革开放的意识,尽到主人翁的职责;教育和引导职工群众正确处理长远利益和眼前利益的关系,有机地把国家利益、企业利益和职工利益结合,起来教育和引导职工群众努力掌握科学文化知识,提高劳动技能和管理水平,增强法制观念和市场风险意识,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和强健的体魄。通过开展形式多样的教育和政治思想工作,达到解决困难、化解矛盾、平衡心理、理顺情绪,从而使职工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得到更好地保护和调动,维护职工队伍的团结和社会稳定。

    (8)大力弘扬劳模精神,树立工人阶级伟大形象。劳动模范是民族的精英、国家的脊梁、社会的中坚和人民的楷模。劳模精神体现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要求,是鼓舞和引导广大职工群众投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伟大实践的精神动力,也是树立工人阶级伟大形象和推动和谐劳动关系建设的重要因素。

    要大力弘扬劳模精神,工会必须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①适时评选和表彰具有突出贡献的先进人物,广泛宣传他们的先进事迹,在全社会进一步营造学习劳模、争当劳模的氛围,以劳模的示范和导向作用影响和带动全社会。

    ②与政府有关部门会合起来,切实关心和爱护劳模,积极推进劳模政策的落实,帮助劳模解决工作、学习和生活上的困难。同时认真研究劳模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探索和健全培养劳模、选树劳模、表彰劳模、关心劳模、向劳模学习的机制。

    ③在大力弘扬劳模精神的同时,工会要把推进和谐劳动关系建设有机结合起来,以弘扬劳模精神来推进和谐劳动关系建设,通过和谐劳动关系的建设,进一步弘扬劳模精神。

    3.工会在协调企业劳动关系中的主要工作

    协调企业劳动关系的必要性

    (1)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劳动关系特点所决定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和劳动者成为劳动关系真正独立的劳动关系主体双方。企业和劳动者的选择行为市场化.在双方平等基础上的相互选择。在劳动关系双方的各自利益,既存在不一致,甚至对抗性的一面,同时也有一致性的一面。此外,企业和劳动者双方以契约的形式来确定劳动关系,政府则通过制定相应法律法规对劳动关系进行规范协调。

    从我国目前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关系的特点与现状看,迫切需要通过建立和健全劳动关系的协调机制来规范劳动关系,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我国的《劳动法》,将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和劳动争议调解作了基本规定,表明我国企业劳动关系的协调工作进入了法制化轨道。2006年12月中华全国总工会颁发的《企业工会工作条例》第四条明确规定:“企业工会贯彻促进企业发展、维护职工权益的工作原则,协调企业劳动关系,推动建设和谐企业。”

    (2)是劳动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需要。在劳动关系发生变化过程中,劳动关系主体双方的地位并不是平等的。劳动者无论在何种性质的企业中,都仍明显地处于弱者的地位。这种劳动关系的失衡,在法律关系上,表现为劳动合同权利义务的不平等;在实际生活中往往造成经营者侵犯劳动者的各种合法权益。如经营者违反劳动法规,无视安全生产,置职工劳动保护于不顾;经营者无视工人身心健康,强迫工人长期加班加点,而且不按劳动法规的有关规定付给职工合理报酬;有的企业还通过增加定额工作量变相侵吞职工加班费;经营者肆意压低、克扣职工工资,职工经济收入无保障,福利待遇被变相取消;经营者以言代法,随意辞退职工,尤其以“待岗”名义使职工失去工作权利。

    在制衡机制上,则表现为无章可循或执法不严,劳动者总是处于被侵害被制约的地位。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是各种各样的。

    ①就全国来说,我国的劳动力市场严重畸形,供大于求十分严重,使得企业在招工时拥有很大的选择余地,而劳动者的选择余地则很小。

    ②我国立法和执法体制不健全,导致了在劳动关系上长期无法可依。

    ③劳动者的本身素质较低,缺乏自觉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的民主观念和法律意识。因此,客观上要求建立规范、有效、深入职工群众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以规范劳动用工,有组织地争取合法权益,及时解决劳动争议。

    (3)是工会工作的重要任务,突出维护职能的重要举措。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行为是独立的,政府对企业运行基本没有干预和行政管理,从而使企业职工利益的实现方式,直接受到企业自身经营情况和市场竞争机制的制约。在这种情况下,更加需要工会来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从理论上讲,工会应该全方位地维护职工利益,但从实践的角度来看,工会应该首先找到“切入点”,这样才有可能由此拓展在市场经济中工会的活动范围。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的建立,正是这样的一个切入点,工会代表劳动者,作为劳动关系主体的一方,参与协调劳动关系,从而可以避免劳动关系行为的随意性,促进企业与职工的双向沟通,及时化解矛盾。

    建立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的重要作用

    (1)有利于避免和化解矛盾,协调、稳定劳动关系,促进社会安定团结。通过帮助职工平等自愿、合法地签订劳动合同,把双方的劳动权利和义务协商一致地在劳动合同中明确下来,从而在源头上避免争议的产生,也为以后发生纠纷提供了明确责任的依据。通过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进行协商谈判,签订集体合同,实际上解决了企业内部职工与企业间利益关系调整问题。

    双方处在平等合作的位置上,既相互合作,相互支持,又相互监督,相互制约,形成了真正的利益共同体,有利于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一旦发生劳动争议,都与企业生产工作和劳动者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如果处理得不妥当、不及时,就有可能激化矛盾,甚至发生恶性事件。劳动争议调解“不损面子,不伤和气”,能及时就地化解矛盾,把大量劳动争议解决在基层或消灭在萌芽状态,有利于稳定劳动关系,促进社会安定团结。

    (2)有利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提高劳动者生产积极性。协商一致,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可以规范劳动用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而集体协商谈判,签订集体合同,可以有组织地将有关劳动者切身利益的集体劳动条件、劳动标准加以规范,履行中受集体的监督,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了侵权行为的发生,同时可以弥补个别劳动关系强弱失衡的不足。劳动争议调解遵循自愿、合法、及时、公正的原则,程序简便,又不收费,在民主协商的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宜于履行。这一些都能有效地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动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

    (3)有利于增强企业凝聚力,提高经济效益,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建立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可以规范劳动关系,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和职工劳动、生活进行统筹规划,使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与企业的生产经营发展紧密结合起来。一方面,使企业的生产经营目标成为经营者与职工群众的共同目标和责任;另一方面,保证在实现企业生产经营目标的基础上,保障和提高职工的劳动条件和生活条件。这就必然促使企业经营者与劳动者之间形成真正的目标共定、效益共创、责任共负、利益共享和风险共担的利益共同体,增强了企业的凝聚力,不断提高企业效益,促进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

    4.工会帮助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方法

    劳动合同的含义

    (1)劳动合同的概念。《劳动法》确立了我国的劳动制度,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这一规定首先确立了我国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劳动用人制度的基本形式,即当事人双方必须订立劳动合同。”《劳动部有关〈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中指出:“建立劳动关系的所有劳动者,不论是管理人员,技术人员还是原来所称的固定工,都必须签订劳动合同;”劳动法规定“‘应当’在这里就是‘必须’的含义。”

    上述概念表明:劳动合同的主体是特定的,即只能一方是劳动者,一方是劳动者所在的用人单位。劳动者与劳动者之间。用人单位与用人单位之间永远是不能形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在一般情况下,往往不强调劳动的结果,而强调劳动的过程。这是由于劳动本身的复杂性所决定的,有的劳动成果当时就能衡量,如编织劳动;有的劳动成果当时无法衡量,如教师授课、医生治病;有的有独立成果,如小件行李搬运;有的劳动则融合在集体之中,如机床零件的某一道加工工序。一般情况下劳动者一方只要按照规定的时间、规定的要求、完成企业交给他的属于一定的工种、一定的专长或一定职务的工作量,用人单位就应按照合同支付劳动报酬。这一特征在一定意义上说,企业不能因经营情况不好而克扣劳动者的应得的收入。

    明确相互间权利义务关系,反映的是劳动合同的规范性。即劳动合同通过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相互间权利义务以达到调整其劳动关系的目的。

    这种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说明劳动合同的重要地位和执行合同的严肃性。

    (2)劳动合同的形式。劳动合同的形式包括口头和书面两种。《劳动法》明确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这是因为,口头形式的劳动合同虽然灵活简便,但有口述无凭之嫌。而书面形式具有明确、具体、肯定、便查和便于举证的长处,因此被劳动法确认为唯一的形式。

    (3)劳动合同的种类。以劳动合同的期限划分,劳动合同可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三种。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通常称为长期合同。《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延续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这主要是出于对老职工的照顾。

    (4)劳动合同的内容。劳动合同的内容分为必备条款和补充条款。必备条款是《劳动法》规定必须具备的内容,包括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补充条款是当事人除必备条款外,双方协商约定的其他内容,比如试用期限应在六个月以内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等。劳动合同缺少必备条款就不能成立。补充条款的有无不影响劳动合同的成立,但往往会成为双方协商能否一致的重要因素。

    劳动合同的订立方法

    (1)劳动合同订立的程序。根据合同法原理和劳动合同实行的实践,劳动合同订立的程序一般为:

    ①提出劳动合同的建议。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订立合同的建议,称为要约。多数用人单位通过招工简章、广告、报纸、电台等渠道提出招工的要求。有时,也有劳动者先提出要求工作的提议。对方一旦接受提议,就可订立合同。一般由用人单位提出和起草劳动合同书草案。劳动合同书草案,是指尚未达成协议,只是用人单位单方意见提出供协商的文书草本。双方未经协商一致,劳动者往往未承诺。

    ②双方协商。双方协商,实际上是承诺方对要约方提出的劳动合同全部内容,包括约定需要补充的内容进行认真磋商。用人单位应对劳动者如实讲明本单位的真实情况,如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工作环境、担任的工作、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劳动纪律、期限和试用期等等双方的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对这些内容应反复协商,必须让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提出的草案提出自己的意见和要求。在双方协商过程中,必须经双方充分讨论、研究。互相让步,最后达成一致意见。

    ③双方签约。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在签字前,必须认真审阅合同文书约定的条件是否真实,是否是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的意见,如确认没有分歧意见,没有任何遗漏后,双方当事人,即用人单位的法人代表和劳动者在一定仪式上签字、盖章。并填写好年、月、日。如果法人代表不能亲自参加,应以书面形式委托有关人员代理。合同一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即发生法律效力。

    (2)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的原则。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订立劳动合同的整个过程中,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①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平等,是指当事人双方的法律地位平等,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以平等主体的地位订立劳动合同。自愿,是指订立劳动合同完全出于当事人自己的意志,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也不允许第三者进行非法干预。协商一致,是指当事人双方在充分表达自己意见的基础上,经过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②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主要是指订立、变更劳动合同的主体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和形式合法。主体合法:即双方都必须具备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内容合法:即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各项内容,必须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程序和形式合法:用人单位应贯彻公开招收、自愿报名、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等程序招用劳动者。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口头协议是无效的劳动合同。《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当事人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行政部门应予以纠正。用人单位因此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应按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的规定进行赔偿。”

    (3)劳动合同的效力。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内容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劳动合同,采用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是无效劳动合同。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如订立无效劳动合同属用人单位的原因所致并且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无效劳动合同的确认权归属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除此之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确认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

    劳动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劳动合同的变更。劳动合同的变更,是指劳动合同签订后,在履行过程中,由于某种原因要求对劳动合同条款所作的修改或补充。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双方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都不能擅自变更合同。劳动合同的变更,必须符合法定的变更条件,主要有:

    ①企业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转产、调整生产任务。

    ②由于情况变化,经合同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合同有关内容。

    ③由于自然灾害或不可抗力引起确实无法履行劳动合同的规定,可准予变更合同内容。

    变更劳动合同还必须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否则,所变更的内容无效,得不到国家法律的保护,并视为违反劳动合同的行为而承担相应责任。

    (2)劳动合同的解除。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的解除可分为协议解除、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

    ①协议解除,是指在不具备约定解除、法定解除的条件下,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②约定解除,是指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劳动合同中由当事人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③法定解除,是指劳动合同当事人出现《劳动法》规定的允许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之一而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法定解除的条件《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至二十七条、三十一条、三十二条有明确规定:

    第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用人单位依法裁减人员后,在6个月内又需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人员。

    第二,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在试用期间的;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3)劳动合同的不得解除。为了切实保证劳动者的劳动权利不受侵犯,《劳动法》在规定了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的同时,又对用人单位规定了劳动合同不得解除的限制措施。用人单位具备了《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的同时,又符合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时,以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优先。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是劳动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①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②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③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工会在劳动合同订立过程中的有关工作

    (1)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工会要积极做好有关劳动合同的宣传教育工作,要教育帮助职工和企业行政充分认识劳动合同的重要性及其法律约束性。尤其是新建企业,要针对私营企业劳资关系双方劳动法治观念淡漠的现状,加强宣传工作,为顺利签订劳动合同打好基础。

    (2)具体指导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在工人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时,工会要帮助工人了解劳动合同内容,要督促工人本人亲自签订,不能代签,等等。通过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地签订,使企业劳动关系双方的主体地位在建立劳动关系之初就得以确立。

    一般情况下,劳动合同文本都是劳动部门下发的规范文本,所以劳动合同内容,似乎不会出现违法条款。但是,在个别地方,个别企业,特别矿业、建筑业,也出现过“生死合同”,不承担任何保险费用等等合同,这就需要工会进行纠正。在有条件的企业,工会可以为工人提出建议,帮助、指导工人了解、确定劳动合同内容条款。

    (3)加强对劳动合同的监督。全总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试行办法》第六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工会对企业“执行国家有关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劳动合同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对劳动过程中发生的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问题,工会应当及时向生产管理人员提出改进意见;对于严重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基层工会要向企业提出意见的同时,可以向上级工会和当地政府劳动监察部门报告,要求其迅速查处。

    5.集体协商制度的建立和作用

    建立集体协商制度的重要意义

    (1)有利于有效地调整劳动关系。集体协商是一种有效、简易并且较为安定的调整劳动关系的方式。

    ①集体协商增进了劳动者与企业行政之间的接触和了解,减轻了双方存在对抗情绪,有利于劳动关系朝着合作、配合的方向前进。

    ②通过协商谈判,劳动条件得以统一规定,有利于推进整体劳动关系的安定性,而这正是单个劳动合同所无法达到的。

    ③以协商谈判的方式来解决劳动者与企业之间的分歧,既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又有利于企业有效且充分地组织生产经营活动。

    ④通过协商谈判以签订集体合同,使个别劳动合同变得容易简单。因为经由集体协商而达成的集体合同对劳动条件的一系列重要内容都作了规定,个别劳动合同无需重复。这也正是我们看到西方国家劳动合同简单明了的原因所在。

    (2)有利于推进现代企业管理制度的发展。集体协商制度为推进现代企业管理制度的发展提供了一个重要手段。一方面,由于法律赋予集体协商双方平等主体的地位,企业决策在许多方面开始由企业行政单方决策转变为双边决策。这就既解决了单方决策时的信息缺乏问题,又推进了企业激励机制的更新,激发了由工人参与决策所致的生产积极性。另一方面,通过协商谈判,自然形成企业的目标管理,并且形成企业人事管理的规范化。例如:通过减少解雇率,改善工人间的合作,提高生产效率;可搜集获取工人偏好的信息,使企业选择较好的人事管理形式等等。

    (3)有利于推进社会民主化进程。集体协商制度促进了工人社会参与意识的发展,进而推进了社会民主化进程。集体协商谈判是社会化大生产的产物,而协商谈判制度本身又正是一种社会参与制度。在劳动问题的许多方面,过去为管理者独占的特权,在集体协商中为企业行政与工人分享。因此,这一制度的法制化和完善化本身就是社会民主化进程的重要方面,体现着现代社会和现代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

    集体协商的基本原则

    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原则,是指协商双方在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整个过程中都必须遵守的原则。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集体合同规定》第五条规定:“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有关规定;(二)相互尊重,平等协商;(三)诚实守信,公平合作;(四)兼顾双方合法权益;(五)不得采取过激行为。”

    (1)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有关规定。集体协商的内容、劳动标准、协商程序以及合同的条款必须符合《劳动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首先,这里的“法”是广义的。它既包括全国人大或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严格意义上的法律,也包括国务院及其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颁发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行政规章和地方法规。其次,“合法”包含两方面内容:

    ①是指协商的内容不得违背实体法(主要是劳动标准方面)的规定。

    ②是集体协商的过程以及集体合同的缔结手续要符合有关程序法的规定。

    (2)相互尊重,平等协商。集体协商双方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协商过程中禁止任何歧视行为。这一原则主要体现于三个方面:

    ①是协商是在平等的基础上进行。参与协商的工会组织与企业不存在隶属关系,其法律地位平等。因此,任何一方尤其是企业一方在协商过程的始终不得采取威胁、命令等不正当手段。

    ②是协商的结果必须建立在自愿接受的基础上,集体合同要体现协商双方协商一致、权义结合的精神,任何一方不能强迫对方接受自己的要求和条件。

    ③是因集体协商而发生的争议,企业或工会一方不得独断处理,必须按照有关签订集体合同争议处理的规定,由当地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组织协商处理。协商处理时,劳动行政部门组织的双方代表人数应该对等。

    在强调平等原则时,还应重视职工一方协商代表的特殊保护问题。《集体合同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职工一方协商代表在其履行期间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完成履行协商代表职责之时,除个人严重过失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同时规定,无正当理由,用人单位不得调整其工作岗位。此条规定可以较为有效地防止企业管理者对参与集体协商代表进行打击报复,从而保证协商代表在协商过程中能够仗义直言,据理力争,较好地履行职责。

    (3)诚实守信,公平合作。协商的双方当事人应该自始至终抱着诚实、合作的态度进行协商。

    ①工会或企业任何一方提出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要求,另一方应当给予答复。《劳动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一方提出进行集体协商要求的,另一方应当在收到集体协商要求之日起20日内以书面形式给以回应,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进行集体协商。”因此,提出集体协商以签订集体合同,可以视为我国劳动法赋予职工方(工会)的一项权利,企业方不得对工会提出的要求不予理睬。

    ②集体协商谈判过程中,工会或企业任何一方有义务向对方提供与集体协商有关的情况或资料。在不违反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不涉及企业商业秘密的前提下,协商双方有义务向对方提供与集体协商有关的情况或资料。

    ③在集体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工会或企业一方因情势变化提出变更或解除要求,另一方必须给予答复。《集体合同规定》第四十条规定,在集体合同期限内,由于签订集体合同的环境和条件发生变化,致使集体合同难以履行时,集体合同任何一方均可提出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的要求。签订集体合同的一方就集体合同的执行情况和变更提出商谈时,另一方应给予答复,并及时进行协商。

    (4)兼顾双方合法权益。集体协商的目的就是兼顾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因此兼顾双方合法权益保护和谐稳定原则可以说是集体协商的本质要求。集体协商的结果既要有利于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又要有利于企业生产的发展。所有企业工会都要把“两个维护”统一起来,从企业实际出发,把企业发展与改善职工劳动和生活条件结合起来。

    (5)不得采取过激行为。在协商发生分歧时,双方都要保持冷静和克制,切忌采取过激行为。这一原则可以理解为我国集体协商制度的一大特色。我们知道,西方国家的集体谈判往往以罢工、闭厂等过激行为作为双方的“杀手锏”。集体谈判制度在西方确立也正是工人激烈斗争的结果。但首先,罢工、闭厂等激烈斗争手段总是以一定的利益损失为代价的,对于整个国家的建设、社会的发展而言,毕竟是一种悲剧性行为。但必须指出,我国禁止过激行为,并不意味着禁止一切斗争手段,根据劳动部有关部门的解释,这里所说的过激行为,对劳动者而言,主要是指不正当的罢工、怠工和破坏机器;对企业而言,主要是指报复性停产和报复性解雇。

    作为社会主义国家,维护和服务于工人阶级利益,是我国国家、国有企业的一条基本原则,我们相信集体协商双方的争议完全可以在国家劳动行政部门、劳动仲裁部门、司法部门的调解、裁决、审判之下合理解决。

    集体协商的基本程序和方法

    (1)集体协商的基本程序。集体协商的程序是指集体协商双方为签订集体合同以及为处理集体合同纠纷进行磋商的基本步骤。从国外及我国目前各企业签约的情况看,集体协商的基本程序一般包括集体协商代表的确定、协商谈判日程与内容的确定、集体合同草案的拟定、草案提交职代会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集体合同的签字及报送、备案与公布、协议纠纷的处理及解约等几个阶段。

    (2)集体协商的方法与技巧。由于直接涉及劳动关系双方的利益分配,以及协商双方在生产过程中关系的特殊性(管理者与被管理者),集体协商必然是一个极其复杂与敏感的过程。成功的集体协商,必须要经过精心组织,讲究协商过程中的方法与技巧。

    集体协商的方法和技巧,既是协商谈判策略的具体运用,更是集体协商特殊性质的直接体现。结合我国目前集体协商的具体现状,在集体协商谈判策略的安排上,要注意把握好以下几个环节。

    ①协商前的筹划。协商前的筹划包括前后相继的两个阶段:

    第一,建立在广泛调查、研究基础之上的协商内容的初步确定阶段。

    第二,建立在认真分析协商双方主体情形基础上的协商步骤、方法的确定阶段。

    总之,协商前的筹划,主要是对协商内容和方式的安排与选择。做好这一步,往往会起事半功倍的效果,工会在开展集体协商活动时,必须充分注重这一点。

    ②协商谈判氛围的营建。集体协商作为谈判过程,要取得成效,达成协议,需要协商谈判双方的诚挚与合作,协商谈判氛围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营建协商谈判氛围,其实质就是要确立协商双方彼此之间的信任度。必须指出,虽然在劳动关系上,集体协商谈判双方存在着利益差异,但其利益也存在着一致性,这就为协商谈判注入了成功的因素。

    ③把握好协商的进程。协商谈判进程的把握,是协商成果及时产生的重要条件。对对方提出的问题拖而不决或在应该提出最后决定的阶段不能果断行事,都会使协商谈判蒙上阴影,也影响双方的情绪。工会在集体协商谈判过程中要把握好协商谈判的进程。

    做好这一点,就必须注意:

    第一,要有一个总体时间安排,对双方产生时间效应。

    第二,协商谈判初始阶段,要探测并掌握对方的要求,及时提出自己的要求和对方的要求的不足。

    第三,不一定要让最初的要求太接近最终的目标,要有序有节。

    ④处理好两个关系。在集体协商过程中,工会要积极处理好两个关系。首先,处理好集体协商与职工群众的关系。工会是代表职工群众与企业进行集体协商,所以集体协商的整个过程,要依凭于群众的力量。依靠群众首先要处理好与群众的关系。其次,处理好与党组织的关系,力争党组织的支持。在集体协商中,发挥党组织的作用,是我国工会做好集体协商的一个法宝。工会干部要与党组织主动联系,及时反映,有许多提议可以通过党组织向企业行政作出。当然,集体协商谈判过程中,如何发挥党组织的作用,还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

    6.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集体合同的方法

    把握签订集体合同的方法

    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此外,还规定:“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签订。”在这里,劳动法规定了职工代表大会与工会在签订集体合同过程中的重要地位与作用。

    (1)集体合同的概念。集体合同,又称团体协约、集体契约。在我国,它是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在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的书面协议。

    如何正确理解集体合同的概念,一般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去把握:

    ①集体合同的法律主体。集体合同的这一概念明确了它的法律关系主体是企业职工与企业。企业职工是劳动关系中的劳权主体,企业则是劳动关系中的产权主体,劳权主体与产权主体在利益上的辩证关系形成了企业的利益共同体。在这个共同体中,两个主体之间的对立统一、矛盾斗争推动了企业的发展,协调了企业的劳动关系,而集体协商与谈判在这里正是事物发展的动力。

    我国《劳动法》对集体合同主体的这一界定与传统主体概念有所不同,主要表现在企业职工这一方面。传统的集体合同主体一方是雇主或雇主组织(即用人单位),另一方则是工会组织。工会组织作为社团法人享有集体合同主体资格。在《劳动法》和与此配套的《集体合同规定》规章中,集体合同的主体表述为企业职工而非工会,职工是集体合同的主体,工会在这里的身份是职工代表,代表职工参加集体协商。工会在订立集体合同中的代表者身份,要求工会密切联系群众,反映职工的意愿和要求,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②集体合同订立的依据和形式。我国集体合同的概念明确了它的订立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集体合同是依法订立,具有法律效力。集体合同的概念明确了它的订立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规定了它的主要协商内容:“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补充保险和福利”等;阐明了它所应遵循的主要原则——“平等协商一致”;最后,集体合同的概念还规范了它的形式,是一种书面协议。

    (2)集体合同的重要意义与作用。建立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制度,在当前我国社会经济生活中的意义和作用是显而易见的。综合起来,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①集体协商、合同制度是规范劳动关系主体,建立协调、稳定的劳动关系的最有效机制。

    ②有利于培育和发展劳动力市场,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环节。

    ③集体合同是规范个人劳动合同的重要依据。集体合同可以弥补个别劳动关系强弱失衡的问题,也可以弥补法律规范稳定性强而可变性小,致使劳动标准不可能随着生产的发展逐步改善的弱点。

    ④有利于提高我国的国际声誉。集体协商谈判,自主确定劳动条件是国际公认的基本民主权利。过去我国常因没有此项制度遭人攻击,现在我们主动向国际规范靠拢,可以提高我国的国际声誉。

    此外,从工会自身角度看,它还是工会全方位改善形象,使工会真正成为代表和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社会角色的重要途径。

    集体合同的内容与格式

    (1)集体合同的内容。按照我国《劳动法》规定,集体合同有五个方面的基本内容是关于劳动条件的。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集体合同规定》,集体合同有十五个方面的内容,前九个方面的内容又作了具体的规定。在这里,我们对集体合同的有关劳动条件的内容和其他方面的内容进行具体介绍。

    ①劳动报酬。劳动报酬即工资作为劳动条件的首要内容,是订立集体合同的最基本。最主要内容。《劳动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的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工资水平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国家对工资总量实行宏观调控。”第四十八条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劳动法》第四十九条提出了确定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应当综合参考的具体因素。

    工会与企业行政就工资谈判在劳动报酬问题上达成一致之后,在集体合同中可就劳动报酬的具体内容进行规范,一般包括下列几方面内容:

    第一,对不同岗位、不同工种和不同技术水平的劳动者以不同的工资标准。

    第二,对低工资收入的劳动者要保证其最低工资收入,尽可能提高其生活水平。

    第三,按照物价上涨指数定期(通常是一年)调整工资,使职工实际工资不因通货膨胀而降低。

    第四,坚持劳动者的工资要随着生产的发展而逐步增长的原则,根据本单位情况和社会整体发展水平确定近期工资增长计划或工资增长比例。

    第五,不准克扣工资的保障措施及不拖欠工资的保障措施。

    ②工作时间。工作时间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必须用来实践其所担负工作的时间,即法律规定劳动者在一定时间内(工作日、工作周)应该劳动的时数。工会代表劳动者就工作时间进行协商谈判时应了解目前国家的有关法律规定,在现阶段主要是切实落实《劳动法》规定的具体劳动时间标准;在将来,向着更先进、更有利于劳动者身心健康的方向发展,从企业实际出发,在提高劳动生产率的基础上考虑进一步缩短工时。

    工会在代表职工就工作时间与企业行政进行协商时,其主要内容包括:

    第一,对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第二,特殊工种缩短工时的认定。

    第三,对延长劳动时间的限定及延长劳动时间的工资计算标准以及延长劳动时间的决定程序。

    第四,对计件工人在标准工作时间内劳动定额的认定。

    ③休息休假。休息休假是劳动者恢复体力、丰富精神文化生活,保持身心健康的必要条件,也是劳动者享有的基本权利。休息是指法律所规定的每周至少休息的天数,通常是指星期六、星期日。休假是指我国政府规定的节假日和带薪年休假的日子。我国政府规定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享受带薪休假待遇。

    在这方面,集体合同可以规定如下内容:

    第一,对于休息时间的规定。

    第二,带薪年休假的具体办法和标准。

    第三,节假日如遇不能休息时的工资计算办法。

    第四,工作时间内的间隙。

    第五,特殊情况下的休息时间。

    ④保险福利。社会保险制度是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补偿的制度。确立社会保险的水平应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承受能力相适应。在当前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过程中,此项内容关系到职工的切身利益,工会必须关心、参与此项制度的改革,加大维护的力度。

    企业集体合同中就此项内容可包括以下方面:

    第一,企业和劳动者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条款。

    第二,推动企业建立补充保险的条款。

    第三,企业改善集体福利,提高劳动者福利待遇条款。

    ⑤劳动安全与卫生。劳动安全与卫生是关系到劳动者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的大事。社会主义企业必须为职工提供符合科学卫生与安全条件的劳动环境,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的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安全卫生教育,防止事故发生,减少职业危害。

    在进行集体协商谈判,订立集体合同时,就劳动安全与卫生方面应包括以下方面:

    第一,工作场所、环境和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的改善及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

    第二,对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培训的计划安排。

    第三,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定期健康检查的规定。

    第四,对某些劳动者,如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

    第五,违反劳动保护、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等的责任承担。

    ⑥合同期限。关于合同期限,是指合同的有效时间,根据规定可以在1~3年之间由双方当事人自主决定。

    ⑦变更、解除、终止集体合同的协商程序。关于集体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的协商程序,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都有相应的规定。集体合同的变更、修订和解除是指在集体合同的有效期限内,由于签订集体合同的环境和条件发生变化,致使集体合同难以履行时,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提出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的要求。集体合同法律关系是当事人之间具有一定时间性的权利义务关系,这种关系不会永远存在下去,任何集体合同在时间上都是有限的,因此,集体合同订立时,应该对它的终止条件作出明确,如集体合同何时期满或双方约定某些具体条件。届时,集体合同便可因期满或双方约定的条件出现而终止。

    ⑧双方履行集体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对于经过双方协商达成一致而签订的集体合同,双方都有自我履行的义务,也有监督对方履行的权利。为了保障集体合同的切实履行,不致让它变成一纸空文,双方当事人应在集体合同中约定一些制度,保证它的履行。如建立集体合同履行情况检查小组制度;建立定期召开会议,协商、通报履行情况的制度;明确企业与工会在对职工进行奖惩时双方的职责、权利;工会经费的保障问题;职工协商谈判代表的劳动关系保障问题等。

    ⑨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时协商处理的约定。集体合同一经签订,就对双方当事人产生法律效力,双方必须严格履行其规定。如在履行时发生争议,应首先由当事人协商解决。若协商解决不成的,按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即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还可以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天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由于集体合同争议不同于一般劳动争议,他的主体人数众多,根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应按照特别审理程序仲裁。

    ⑩违反集体合同的责任。违反集体合同的责任,简称违约责任,是指集体合同当事人由于自己的过错,造成集体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依照法律和集体合同的规定必须承受的法律制裁。

    一般来说,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第一,由直接责任人支付违约金。

    第二,罚款。

    第三,负行政责任。

    第四,道义和政治责任,工会不是集体合同主体,不履行集体合同规定的义务,不承担经济、物质责任。

    第五,刑事责任,如果当事人恶意违反集体合同,造成严重后果,应根据国家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除了以上10条法定内容之外,集体合同当事人可以就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约定的其他内容进行协商约定。

    (2)集体合同的格式。集体合同的特殊书面形式是集体合同有效的法定条件之一。但这并不意味着集体合同必须遵从某种固定的格式,只要当事人双方对集体合同的主要条款意思表示一致,并按法定程序进行签订,那么集体合同无论采用什么格式,法律都是允许的。

    一般说来,在条文式和表格式两大类书面合同格式中,集体合同常常采用条文式格式。它的表现形式和内容应包括以下四个部分:

    ①集体合同名称。集体合同应在卷首标明该合同的名称和通过年、月、日。

    ②序言。序言是集体合同正文前的一段叙述文字,一般写明签订本集体合同的目的意义等。也有的集体合同省略了序言而直接进入正文,把正文部分的第一章作为总则,介绍签订集体合同的目的意义和某些原则性问题。

    ③正文。正文就是指集体合同订立的双方当事人议定的集体合同的内容,也就是集体合同的基本条款,可按问题大小、轻重缓急的顺序排列。

    ④结尾。结尾部分的内容多放在“附则”一章,一般应包括以下条款:集体合同的有效期限;集体合同正本、副本的份数及法律效力;注明集体合同报送、备案单位;集体合同双方首席代表签字盖章;集体合同的签订年、月、日及签订地点;还可以注明附件和其他应注明的有关事项。

    集体合同订立的程序

    集体合同的订立程序,总的可以分为两大阶段:一是签订前的准备工作阶段;二是协商谈判阶段。就具体程序而言,可以把集体合同的订立过程分为九个互相衔接的具体步骤分别进行介绍:

    (1)提出订立集体合同的建议。提出订立集体合同的建议,也即发出要约。我国《劳动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从这一规定来看,要约可以由职工一方提出,也可以由企业一方提出。

    (2)确定集体协商的代表。当集体合同的订立建议被双方所接受时,便可着手进行协商谈判的准备。这时可以依法确定协商代表。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集体合同规定》的要求,协商代表每方至少3人,并各确定1名首席代表。双方人数对等。职工一方由工会代表,未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民主推举代表,民主推举的代表必须得到半数以上职工的同意。企业代表,由它的法定代表人担任或指派。工会一方首席代表应是工会主席,不是工会主席的,应由工会主席书面委托。

    (3)进行协商前的准备。协商前的准备工作,主要是准备好协商的内容,确定协商议题。在确定协商议题时,工会应广泛征求职工的意见,了解职工的要求。议题确定之后要有针对性地收集资料,准备辩论的论据。

    (4)统一议题。统一议题,也即起草供协商用的合同草案。这一草案应由双方共同商定。

    (5)协商谈判。在协商谈判过程中,首先,“集体协商的内容。时间、地点应由双方共同商定”,然后进入正式协商谈判过程。整个协商过程中应有记录员负责记录。当协商未达成一致或出现事先未预料到的问题时,经双方同意,可以暂时中止协商。具体中止期限及下次协商的具体时间、地点、内容由双方共同商定。

    如果经过充分协商双方对各项议题达成一致协议,则形成正式的集体合同草案。

    (6)审议草案。按照《劳动法》第三十三条规定,集体合同草案必须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7)签字。由双方首席代表对讨论通过的集体合同签字。

    (8)报送审查。集体合同签字后,应当在10日内由企业一方将集体合同一式三份及说明书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内将《审查意见书》送达双方协商代表。如果集体合同文本报送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后在15日内未有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9)公布。生效的集体合同,双方应及时以适当的形式向本方全体人员公布。

    工会在签订集体合同中的地位与作用

    (1)工会在签订集体合同中处于代表者的地位。在劳动者与企业签订集体合同的过程中,工会处于职工群众的代表者地位。工会代表,是指在谈判和合同签订中,劳动者一方的权利是由工会代表行使的。我国《劳动法》第三十三条规定:“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签订。”在签订集体合同的实际过程中,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签订,事实上是相当困难的。所以,要签订集体合同,就要有工会作为职工一方的代表去协商谈判和签约,没有工会的企业就必须加快组建工会。

    由工会组织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集体合同,可以从整体上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发挥工会在协调、稳定劳动关系中的作用。

    (2)工会在签订集体合同中的重要作用。工会代表职工就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是《劳动法》赋予工会和职工的一项极为重要的权利。工会应积极推动,积极参与,发挥自己的重要作用。在推行集体合同过程中,工会要做好以下工作:

    ①积极做好集体合同的宣传教育工作。企业工会要发挥自己的特点积极做好集体合同的宣传教育工作。要重视宣传集体合同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程中的必要性和迫切性,宣传有关集体合同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与此同时,还要宣传集体合同与职工代表大会、企业工会的关系。提高企业领导和广大职工对集体合同的思想认识水平,增强签订集体合同的自觉性。

    ②积极做好集体合同的具体工作。企业工会要根据有关法规和政策,积极做好集体合同的具体工作。凡是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企业,企业工会要主动与企业协商提出集体合同的草案,在广泛听取企业职工意见的基础上加以补充修改,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然后由企业工会主席代表全体职工与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生效。集体合同签订后,企业工会要充分运用作为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有利条件,充分发挥职工代表大会的作用,积极组织和动员职工努力实现集体合同。

    《工会法》第二十条规定:“企业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企业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请仲裁,仲裁机构不予受理或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表明基层工会组织应当承担监督和督促企业及时、全面履行集体合同的责任。

    7.工会履行维护职责的措施

    工会履行维护基本职责,必须坚持“三高”

    工会组织在履行基本职责中必须从政治和战略高度,牢固树立大局观和大维护观,自觉地坚持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与维护党的领导的高度统一,与维护经济发展的高度统一,与维护社会稳定的高度统一。

    (1)维护党的领导。这不仅是因为工会事业、工会命运始终与党的事业、党的命运紧密联系在一起,工会工作是党的群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工会事业本质特征所在,而且是因为党代表了包括职工群众在内的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党的执政地位已成为中国工会维权的最大政治优势,党的领导是工会搞好维权最根本、最关键的保证。因此,无论在任何时候都要强化维护党的领导的政治坚定性和接受党的领导的行动自觉性。

    (2)维护经济发展。这不仅是因为发展经济是党的中心任务,是第一要务,而且是因为“发展才是硬道理”,是实现广大职工群众眼前及长远利益的根本保障。所以,工会应致力于把职工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引导、调动、保护好,在发展中体现作为。

    (3)维护社会稳定。保持企业乃至社会的稳定,这是改革与发展的前提条件和基础保障。在构筑和谐劳动关系乃至建设和谐社会目标中,工会组织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工会工作应以维护为主旋律,既坚持日常维护,建立常规状态下的维权长效机制,又要坚持应对突发事件,建立应急状态下的维权实效机制,及时处理劳动关系方面的重大事件。

    工会履行维护基本职责,必须坚持“三全”

    工会组织在履行基本职责中,发挥好职工合法权益的表达和维护作用,必须以职工为本,树立强烈的责任意识,全心全意和全面地担负起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神圣职责,做好对广大职工群众的全方位维护、全覆盖维护、全过程维护。

    (1)全方位维护。就是针对职工群众的各种不同权益,全方位地搞好维护。既要重视职工群众经济劳动权益,如就业权、分配权、休息权以及社会保障,安全健康等,也要关注和维护职工的政治民主、教育培训、精神需求等其他方面的权益。

    (2)全覆盖维护。就是针对职工队伍中的各种不同群体,全覆盖地加以维护。改革开放以来,职工队伍的构成发生了巨大变化,内部形成了不同的群体及其利益要求,从分工讲,有普通职工、科技人员、管理人员、辅助人员等,特别是由于用工方式和职工来源多样化的原因,企业内形成了各种不同身份和隶属关系复杂的劳动者群体(如合同工、劳务工、小时工、外籍工、外来工、外包工)以及享受着不同待遇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工会更要关注需要帮扶的群体,如特困工、农民工、下岗工等困难和弱势群体,把他们组织到工会中来,切实为他们解难题、分忧愁。

    (3)全过程维护。就是把维护贯穿于涉及职工利益的各项事物发展的全过程。正如王兆国同志在中国工会十五大报告中提出的:把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贯穿到工会工作的各方面、各个领域,贯穿到推动改革,促进发展,积极参与,大力帮扶的全过程。凡涉及职工利益,就要事事、处处、时时,有始有终地加以维护。全过程维护,工会一定要准确把握自己的角色定位,只有角色定位准确,工会表达者和维护者的身份,才会被广大职工群众乃至社会所认可。

    工会履行维护基本职责,必须坚持“三化”

    维护是工会组织的基本职责,谁来维护?怎样维护?仍处在不断探索、不断总结的过程之中。做到切实维权,还必须着力打造法制化的维权模式、职业化的维权队伍、社会化的维权机制。

    (1)法制化的维权模式。维权方式的法制化,这是实行市场经济、对外开放以及加强民主法制建设的客观要求,也应当是中国工会依法治会最主要的体现。建立法制化的维权模式,要抓住“以法为据、依法行事、立法参与”这十二个字。以法为据是要求我们把法律法规政策作为维护的基本依据和准绳。工会工作者都应当做到学法、懂法、用法,成为劳动关系问题的“专家”;依法行事是按照法律法规确定的方式和渠道解决劳动争议和实行集体协商;立法参与是强调广开参与渠道,搞好源头维护,工会要在相关场合反映职工的意愿和要求。

    (2)职业化的维权队伍。企业特别是非公有制企业工会干部普遍兼职化,企业工会主席具有既是职工选出的主席,更是企业聘来的雇员的双重身份,遇有重大棘手的维权问题,他们很难为职工说话,上级工会也难对其进行有效保护,因为企业会借工会干部行政身份所担当的工作出现过错为由,对其进行打击,甚至炒鱿鱼。同时由于兼职主席精力有限和专业素质的原因,也难以适应处理复杂矛盾的要求。所以无论是突出维护职责还是普遍兼职现状,客观上都要求我们推进维权队伍的职业化建设,进而达到专职、专责、专业、专心。

    (3)社会化的维权机制。工会必须开发有利于工会维护的社会资源,充分利用有利于工会维护的政治优势。一些地方提出了整合社会各种维权资源,发挥中国工会的政治优势,以建设和谐劳动关系为目标,构筑在党委领导下,由工会倡导的,党政各部门和社会各方面支持的,依法行事,共同维护,合作共赢的维权机制;一些地方还提出了开展联手工作的意见,确定工会与相关部门就涉及职工的劳动就业、工资福利,安全生产,文化教育等方面联手开展工作,形成全社会、各方面重视维护、支持维护、共同维护的格局,从而使工会的维权声音更响亮,措施更有力,效果更明显。社会化维权新机制,不仅使工会维权取得了借势、借力之效果,同时也使得工会的维权方式实现了法制化与多样化的完美结合。由此工会可以通过法律的、行政的、舆论的、外交的、民间的以及民主管理的多种渠道和方式争取达到有效的维护。

    8.工会调解和处理劳动争议的方法

    劳动争议的概念和种类

    (1)劳动争议的概念。广义的劳动争议是指劳动纠纷,它指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因为劳动问题引起的纠纷。《劳动法》中的劳动争议是狭义的劳动争议。一般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用人单位与工会之间及用人单位团体与工会之间,在《劳动法》调整的范围内因为劳动权利、劳动义务问题而引起的纠纷。它包括以下内容:

    ①劳动争议的主体,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劳动者与劳动者之间,用人单位与用人单位之间引起的争议不是《劳动法》所称的劳动争议。

    ②劳动争议的范围是在《劳动法》的适用范围之内,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发生的劳动争议不适用本法的规定。

    ③劳动争议是因劳动问题引起的有关劳动权利,劳动义务方面的争议。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非因劳动问题引起的争议不是本法所称的劳动争议。

    (2)劳动争议的种类。从世界范围看,大多数国家将劳动争议分为个别争议和团体争议两大类。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将劳动争议分为集体争议和个人争议两类。

    劳动争议分类的意义在于,由于争议的种类不同,解决争议的机构、方法也不一样。根据我国《劳动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或者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而根据《劳动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当地政府可以组织有关各方协调处理。可见,个人劳动争议,一般采取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的方法解决,集体劳动争议则可以由政府直接出面协调。世界各国大抵如此。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

    《劳动法》第八十条规定,“在用人单位内,可以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

    其中,职工代表由工会成员担任或者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指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工会委员会。各方推举或指定的代表只能代表一方参加调解委员会。用人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三方组成,有利于在调解中比较充分地听取和反映当事人各方的意见和要求,比较全面地、实事求是地分析争议案件,提出比较恰当的调解意见,防止调解工作的片面性和偏袒一方现象的发生,从而较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劳动争议公正合理地得到解决。

    劳动争议处理的途径

    根据《劳动法》第七十九条及《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有关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法》第七十九条:“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到下列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1)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2)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

    (3)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劳动争议处理应遵循一些重要原则:

    (1)依法处理劳动争议原则。就是说,在处理劳动争议过程中,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和劳动争议当事人,必须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协商、依法解决劳动争议。同时还要掌握好依法的顺序,即:有法律的依照法律,没有法律的依照法规,没有法规的依照规章,没有规章的依照相关的政策。而且,处理劳动争议还可以依据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劳动合同,以及依法制定并经职代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的企业规章。

    (2)当事人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这说明,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虽然在其劳动关系中存在隶属的关系,但双方在法律上的地位是平等的,也就是说,不管用人单位规模的大小、性质的不同,也不管职工一方职位高低,双方在法律面前是平等的,适用法律时不能因人而异。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不能因为某单位是重点企业,或者是当地利税大户,而袒护其侵害职工劳动权益的行为。

    (3)着重调解劳动争议原则。这说的是,处理劳动争议应当重视调解方式,这有利于增加当事人之间的相互理解,使其在今后的工作中能够相互支持和配合,也可以简化程序,有利于及时、彻底地处理劳动争议。但是,应当注意,调解必须遵守自愿原则,调解必须经争议双方当事人同意。

    (4)及时处理劳动争议的原则。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应当及时协商或及时申请调解以至申请仲裁,避免超过申请时效,丧失申请权利。而且,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在受理案件后,应当在法定结案期限内,尽快处理完毕。劳动争议往往涉及当事人尤其是职工一方的切身利益,如果不及时加以处理,势必会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甚至使矛盾激化。同时,对处理结果,当事人不履行协议或决定的,要及时采取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以保证案件的顺利处理和处理结果的最终落实。

    (5)基层解决争议原则。说的是劳动争议案件应主要由企业设立的调解委员会和当地县、市、市辖区仲裁委员会解决。基层解决原则有利于争议的及时处理和法律文书的送达与执行,有利于就地调查,查明事实真相。

    劳动争议处理的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依法进行调解: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调解的程序和依据

    调解委员会按下列程序进行调解:

    (1)调解委员会对决定受理的案件,应及时指派调解员对争议事项进行全面调查核实,了解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和要求,调查应作笔录,并由调查人签名或盖章。

    调查工作一般包括:查清案件的基本事实,双方发生争议的原因、经过、焦点及有关的人和情况;掌握与争议问题有关的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分清双方当事人应承担的责任,拟定调解方案和调解意见。同时,调解委员讨论确定调解方案,做好调解准备。

    (2)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对事实和过程的陈述。较复杂的案件,由调解委员会主任主持召开有争议双方当事人参加的调解会议(发生劳动争议的职工一方在10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可以推举代表参加调解活动),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参加调解会议协助调解;简单的争议,可由调解委员会指定1~2名调解委员进行调解。

    (3)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依照有关劳动法律、法规,以及依照法律、法规制定的企业规章和劳动合同,提出调解意见,组织当事人协商,耐心疏导,公正调解,帮助其达成协议。

    (4)经调解,用人单位与职工双方达成协议的,制定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双方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协议书应写明争议双方当事人的姓名(单位、法定代表人)、职务、争议事项、调解结果及其他应说明的事项,由调解委员会主任(简单争议由调解委员)以及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并加盖调解委员会印章后生效,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督促双方当事人自觉履行。调解协议书一式三份(争议双方当事人、调解委员会各一份)。

    (5)自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15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调解不成的,应做好记录,制作调解意见书,并在调解意见书上说明情况,终结调解。

    调解意见书要写明当事人的姓名(单位、法定代表)、年龄、性别、职务、争议的事实,调解不成的原因,调解委员会的意见、调解意见书由调解委员会主任签名、盖章,并加盖调解委员会印章。调解意见书一式三份(争议双方当事人、调解委员会各一份),及时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四条规定: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

    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自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来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第十五条指出:“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主要有两方面的依据,即一般依据和特有依据。

    (1)一般依据。指的是企业调解劳动争议案件最基本的依据,具体来说就是指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企业规章、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等。

    (2)特有依据。除上述一般的依据之外,对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其他依据也可以用来调解劳动争议。这些依据主要包括:企业的公约、守则,当事人的约定,道德规范,企业的相关习惯等。

    劳动争议仲裁的机构

    依照我国有关劳动法律规定,目前我国劳动争议仲裁的机构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是劳动争议仲裁的主要载体,没有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就不可能形成由第三方居中对劳动争议进行公断和处理的机制,仲裁活动就无法开展。有关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规定,是劳动争议仲裁制度中的重要内容。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适应实际需要的原则设立。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市、县设立。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区、县设立。直辖市、设区的市也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指由国家授权的,依法独立处理劳动争议的专门机构。它具有与其他仲裁机构不同的组织、权限、职责和受案范围。在仲裁过程中,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于第三者的位置,依据劳动法律、法规、政策等居中公断,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组成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委员由组成仲裁委员会的三方组织各自选派。

    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必须是单数,这样才不会出现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相持不下,不能取得一致的局面;仲裁委员会也才能做到在仲裁实践中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一般仲裁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1~2人,委员若干人。委员的确认或更换,须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仲裁委员会委员有特殊情况确需委托本组织其他人员出席仲裁委员会会议的,应有委托书。

    仲裁委员会召开会议决定有关事项,应有2/3以上的委员参加。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职责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以及实践经验的总结,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1)依法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收到仲裁申请时,就应该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审查。对于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依法受理,并组成仲裁庭;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应当违背法律的规定越权受理,而应当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依法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其中包括两方面的内容:

    ①要做好案件的调查取证工作。仲裁委员会对劳动争议的处理应当是建立在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基础之上,重现劳动争议的起因、发展过程等情况,以分清双方当事人的是非和责任。而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进行认真、深入的调查。

    ②要做好劳动争议的调解和仲裁工作,这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工作的重点。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做出裁决。在此过程中,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促使当事人自愿和解或作出公正、客观的裁决。仲裁委员会的工作人员枉法裁断的。当事人及有关工作人员有权向仲裁委员会或其上级机关提出意见。

    (3)仲裁委员会应当维持仲裁庭秩序,教育和督促当事人、仲裁参加人、证人和仲裁委员会的工作人员遵守仲裁办案规则,听从仲裁庭的指挥,以减少仲裁活动中的阻力,及时地处理劳动争议。

    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在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仲裁委员会可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①干扰调解、仲裁活动,阻碍仲裁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

    ②提供虚假情况的。

    ③拒绝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和其他证明资料的。

    ④对仲裁工作人员、仲裁参加人、证人、协助执行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4)仲裁委员会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结案。

    (5)做好仲裁员的选聘工作。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处理劳动争议的法定机构,它是由仲裁委员会选定的人员——仲裁员组成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条规定,仲裁员应当公道正派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①曾任审判员的。

    ②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

    ③具有法律知识、从事人力资源管理或者工会等专业工作满5年的。

    ④律师执业满3年的。仲裁员素质的高低、对法律知识掌握的程度,直接关系到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质量。要保证高质高效地完成工作,仲裁委员会就应当在仲裁员的选聘上把好关。

    (6)仲裁委员会应当为没有法定代理人的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职工或者死亡的职工指定代理人,代为参加劳动争议仲裁活动。

    (7)做好保密工作。《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虽然对此未作明确规定,但仲裁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保守案件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8)仲裁委员会接受外埠的仲裁委员会委托,在本地区进行的调查工作,应在委托方仲裁委员会要求的期限内完成调查,并把调查结果及时函告委托单位。因故不能完成的,也应当在要求期限内函告委托方仲裁委员会。

    (9)贯彻、执行劳动争议仲裁法律、法规、方针和政策。上级仲裁委员会还应当检查、督促、指导下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工作。总结经验教训,开展交流活动,加强对仲裁工作人员的教育和培训,提高仲裁员的工作质量。

    (10)组织结案后的回访工作,总结办案的得失或经验教训,提高办案水平。

    总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必须认真履行职责,确保劳动争议仲裁活动的规范化,有效维护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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