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维护职能的对象
(1)“职工”的界定问题。按照新《工会法》的规定,“职工”是工会维护的对象,似乎是非常确定、没有疑义的,然而实际上,常常使用的“职工”、“工人阶级”、“工人群众”、“员工”等概念,内涵是很小的、不确定的,而外延一般是很大的。特别是国有企业的职工是全企业的,企业的法人代表都是姓公的,没有“非职工”概念。这里,实际上工会维护的对象是抽象的、纯粹的、空洞的,因为其缺少相对面、对立面。“职工”定义不能过窄,特别是不能过宽,必须从本质出发。所以,必须给予职工科学、具体的界定,其法律依据是:劳动关系是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两方组成,工会是劳动者一方的代表,而所有者或经营者便是用人单位的法人代表。
由此,关于职工的界定问题,必须有两点说明:
①《工会法》与《劳动法》应该相统一,《工会法》所指的职工实质上就是《劳动法》所指的劳动者,严格地、确切地说,劳动者是工会维护的对象。
②无论是哪一种性质的所有制单位,都必须把用人单位的所有者、经营者与劳动者区别开来,不能把用人单位的所有者、经营者放在职工队伍之中,与劳动者相混淆。
(2)维护的重点对象问题。工会在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中,应该特别注意重视和重点维护劳动者中一部分“弱势群体”,如困难国有企业的困难职工。失业职工、退休工人的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的问题;一些新经济组织,一些外商企业和私营企业,甚至一些改制企业,劳动者合法权益受侵害非常严重。所以,工会必须坚持一般维护与重点维护相结合。
工会维护职能的内容
(1)工会维护职能活动的范围。工会维护职能的内容是由工会维权的活动范围决定的。这个范围可以是政治关系领域、社会关系领域,但最重要的基础是社会经济关系领域,而社会经济关系领域中最直接、最具体、最核心的是基层单位的劳动关系。工会在劳动关系的矛盾运动中产生和发展的,工会作为劳动者一方的代表在劳动关系中开展活动。所以,劳动关系领域是工会维权的主要阵地、中心舞台和活动场所。
(2)工会维护职能内容的重点。根据上述工会维护职能活动的范围,工会维护职能的内容应该是《劳动法》所规定的“劳权”(即劳动权益),即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权、劳动报酬权、休息休假权、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权、职业技能培训权、社会保险和社会福利权、提请劳动争议处理权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现在一般说的工会维护的四大权益,即“劳动权益、经济权益、政治权益和文化权益”,应与《劳动法》相一致,应与企业、社会实际相适应,工会维护职能的内容应围绕、突出“劳权”。从实质上讲,工会所要维的权,最基本、最关键、最主要的就是劳权,其他权益都是由其派生的。
工会维护职能的途径
切实履行工会基本职责,在改革、发展、参与、帮扶的过程中维护好职工合法权益。群众利益无小事。凡是涉及职工群众切身利益和实际困难的事情,再小也要竭尽全力去办。工会要做职工的贴心人,履行好基本职责,必须围绕职工群众的最现实、最关心、最直接的利益来落实,把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贯穿到工会工作各个方面、各个领域,贯穿到推动改革、促进发展、积极参与、大力帮扶的全过程,为党和政府分忧,为职工群众解难,使他们切实感受到党的关怀与温暖,不断增强工会组织的吸引力和凝聚力。
(1)在推动改革中搞好维护。改革是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推动社会全面进步的必由之路,也是更好地实现和维护职工利益的重要途径。只有坚持改革,才能使国民经济和国家的各项事业得到快速发展,才能使职工的利益得到更好实现。对广大职工为企业和国家作出的贡献,我们应充分肯定;对他们在改革过程中遇到的困难,我们要特别关注。我们要切实把推动改革与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有机结合起来,教育引导广大职工切实转变观念,理解改革、支持改革、投身改革,不断增强企业的活力和竞争力,壮大国家的经济实力。同时,在改革涉及的利益关系调整中,采取切实有力的措施,维护和实现职工群众的切身利益。
(2)在促进发展中搞好维护。发展是解决中国所有问题的关键。没有国家的发展,工人阶级的根本利益和长远利益就没有保障;没有企业的发展,职工群众的具体利益也得不到切实的维护。劳动就业、工资分配、社会保障、劳动安全卫生等是职工最关心的问题,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首先必须维护他们这些方面的利益。扩大劳动就业,增加工资收入,提高社会保障水平,改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只有在促进发展中才能得到实现。我们既要组织和引导职工群众发扬主人翁精神,为促进国家和企业的发展作贡献;又要在发展过程中代表和维护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不断改善职工群众的物质文化生活,使职工群众共享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得到更多的实惠和实实在在的利益。
(3)在积极参与中搞好维护。参与是搞好维护的重要渠道。要根据社会利益关系和经济关系的发展变化,加大协调劳动关系的工作力度,积极参与有关法律法规和经济关系的发展变化,加大协调劳动关系的工作力度,积极参与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研究制定,参与国家、社会和事业单位事务的管理,把职工的意愿和要求体现在有关职工权益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之中,从源头上、根本上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大力推动建立和完善维护职工权益的法律保障体系,积极参与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改革措施的制定;进一步拓宽和疏通参与渠道,建立和完善工会与同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联席(联系)会议制度、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就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突出问题,加强沟通协调,研究解决问题的办法和措施;坚持和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维护好职工的民主权利和劳动经济权益;建立健全厂务公开制度、劳动合同制度、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劳动关系维持预警机制和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群众性劳动安全卫生监督制度、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和法律援助制度,组织广大职工参与和支持国有企事业单位劳动人事制度等改革;发挥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作用,推动有关职工权益的法律法规政策的贯彻落实;对于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工会要及时准确地反映情况,督促企业和有关方面采取措施,坚决予以纠正,决不允许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现象滋生蔓延。
(4)在大力帮扶中搞好维护。帮扶是工会维护职工利益直接具体的体现。要从工会自身的特点和优势出发,满腔热情地为职工群众办实事、做好事。特困职工是职工中最需帮助和关心的困难群体,也是维护的重点对象。要密切关注企业特困职工的生活问题,协助政府尽快把所有符合条件的困难职工家庭纳入“低保”范围。深入调查研究,及时掌握特困职工的基本情况,通过各种渠道加以反映,积极协助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共同把问题解决好,真心实意地为他们排忧解难。认真研究未参加养老保险而又无能力缴费的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的生活问题,切实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协助党委、政府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推动国家有关再就业政策的贯彻落实,监督企业进一步规范劳动用工管理。深入实施送温暖工程,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大中城市的困难职工帮扶中心,充分发挥工会再就业援助、职业培训、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的作用,实现工会帮助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目标。办好职工劳动福利事业,增强工会为职工办实事的能力。一定要以满腔的热忱、扎实的工作,把党和政府的温暖送到广大职工的心坎上。
工会维护职能的原则
(1)依法维护的原则。这是“依法治国”方略的要求。在维权过程中,工会应该必须增强法治意识,拿起法律武器,以“宪法”为本,以工会法、劳动法为主,从维护的法定主体、客体、内容、程序、途径、方法等出发,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确保工会维护的法治性、严肃性和有效性。
(2)宏观维护的原则。工会既要抓微观维护,具体要去就某部分职工、某个职工或某件事件进行维护,以直接解决实际问题;又要把重点放在宏观维护、源头维护,如通过集体合同的签订、劳动合同的指导、重大决策的平等协商,以利统管微观维护。
(3)“三种”维护的原则。这应是工会维护职能的总原则。如何正确把握维护的总原则,主要有两点必须说明的。
①现在所提出的“两种维护”的总原则,工会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中,如何去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并且全国人民总体利益是通过什么组织来代表、体现的,如果讲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代表者是国家的话,应该是国家利益;再加上现在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政企分开,则应该还有单位的利益。实际上,工会维护中相对、联系的利益应是国家、单位、职工的三种既联系又区别的三个层次利益。工会既要维护国家的整体利益,维护单位的基本利益,又要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②“三种维护”的关系不是并列的,国家的利益主要是国家政府来维护的,工会在维护中只要坚持不损害、不影响即可。单位的利益主要由所有者、经营者来维护,工会在维护中只要坚持协商、共谋即可。就是说,工会在维护中兼顾国家利益和单位利益。最基本、最重要的,还是要更多、更好地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4)定位维护的原则。就是说,工会在维护过程中,既不能没位、缺位,又不能越位,必须根据工会的性质和法律的规定,进行定位、到位的维护。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定位发生问题,所以往往会产生这两种情况:应该去维护的没有及时、很好去维护,或不该承担主要维护责任的,却要做维护的第一、主要责任人,如解决下岗问题、解决就业问题等,这都会给工会的维护工作带来影响。
工会维护职能实施的认识误区
要很好分析和解决以下三大认识误区,才能扫除思想障碍,推进工会维护职能的顺利实施。
(1)“党政代表论”。这主要是指在国有企业中,只要工会在文件、报告上讲“工会职工合法权益的代表者、维护者”、“工会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党政领导一般都对此大为不满,提出“只有你们工会代表维护职工利益,我们党政就不代表不维护了”的质疑,造成工会提心吊胆,不能放手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如果党政工都代表、都维护,实际上大家都不代表、不维护。虽然企业的性质是国有的,党政工的整体立场是一致的,但在具体立场、具体观点主要还是国家利益和企业利益,而工会代表、维护的更多的主要是职工利益,并且工会在这方面的身份和作用是党政代替、取缔不了的。因此,党政领导要纠正“党政代表论”的认识误区,要承认、支持工会维权的合法身份和地位;工会要理所当然、理直气壮地行使维权的基本职责。
(2)“共谋发展论”。这主要是指在非国有企业中,只要工会提出“要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企业业主、上级有关部门,甚至少数上级工会都会否认、反对这种说法,认为这样会影响、损害、侵害企业的利益,否则会影响、妨碍“共谋发展”。实际上,工会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才能保证、有利于企业共谋发展;如果职工的合法权益得不到维护,就会影响、挫伤、伤害职工的劳动积极性,反而影响企业的发展。并且有些企业在“共谋发展”的合法口号下,严重侵害职工的合法权益。所以,必须把工会维权与共谋发展辩证地统一起来,不能割裂和对立起来,坚持与企业共谋发展中把工会维权工作做好。
(3)“投资环境论”。这主要是指在“三资”企业(特别是外资企业),只要工会实施维护职能,中方代表、上级“三资”管理部门往往以“保护投资环境”为名,对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言行、劳动争议,偏袒“三资”企业,替“三资”企业的错误开脱责任,避重就轻地、象征性地处理一下;对工会、职工阳奉阴违,以“影响、破坏投资环境”来压制工会的维权、职工的起诉,导致有些“三资”企业在“良好投资环境”的合法口号下,肆无忌惮地侵害职工的合法权益。因此,必须把工会维权与投资环境辩证统一起来,不能割裂和对立起来,坚持把工会维权工作搞好来创造、推进良好的投资环境。
工会维护职能实施的保障体系
工会的维权问题,不仅要求去正确认识、努力确立而且更重要、更关键的是要求“维权”能真正有效的实施,其战略举措就是根据系统性、法制性、社会性、创造性、有效性原则,建立工会“维权”的保障体系,其构成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主体构成。中华全国总工会、全国或者地方产业工会、行业工会、地方各级总工会、基层工会、形成全国上下、左右、各级工会。各类工会组成的强大的维权组织网络。
(2)机构构成。工会组织下设、建立和各种维权的职能机构(或人员),如集体协商谈判小组、工资协商谈判小组、设在工会的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办事机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监督小组)。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工会职业介绍所、工会再就业培训中心、工会法律援助中心、职工物价监督站等,要充分发挥这些机构、人员的维权作用。
(3)法律构成。
①工会维权依据的法律,宪法是“维权”的根本大法;劳动法,由劳动法律、劳动行政法规、劳动规章、地方性劳动法规、工会制定的劳动规范性文件和国际劳动公约等组成的我国劳动法的外部结构体系,由劳动就业促进法、劳动关系协调法(包括:集体合同制度、劳动合同制度、工人参与制度和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等)、劳动基准法、劳动监督法和社会保险法等组成的劳动法的内部结构体系;涉及“维权”内容的法律、法规,如《工会法》、《企业法》、《公司法》、《外商投资企业法》,工会章程和有关规定等。
②工会维权的法律监督,这主要是司法实践问题,真正确立和实施工会维权的法律责任制度,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使工会维权真正得到有力的法律保障。
工会维护职能实施的自身条件
(1)加强工会的自身改革和建设。
①提高工会的组建率和入会率,特别是新经济组织必须要建立工会,如果企业没有工会,“维权”就无从谈起。
②工会的观念、组织、职能、方式、方法、手段等都要与“维权”工作相适应。
③提高工会干部、专业人员队伍“维权”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运作能力。
(2)工会工作的“三维护”要求。
①工会的最基本职能、最核心工作和最根本任务,就是维护好职工的合法权益,这是工会的第一种维护要求。
②工作的第二种维护要求,就是要维护好职工的合法权益,必须维护好工会组织的合法权益即新《工会法》所确定的工会的权利和义务,“国家保护工会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这是工会维权的重要基础、组织保证。如果工会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侵害,又怎么能够更好、有效地去维护好职工的合法权益呢?
③工会工作的第三种维护要求,就是工会要维护好职工和工会组织的合法权益,关键要维护好工会干部的合法权益,这是工会维权的重要条件。因为工会干部是工会维权的代表者、组织者、执行者。但在现实中,工会干部一方面享受了为职工群众服务的的幸福快乐,一方面也有许多工作的苦甜酸辣,处在“三夹板”之境,有时得不到正当、合法的政治待遇、劳动待遇、经济待遇、学习待遇,甚至有些基层工会干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往往与企业行政方面发生矛盾,有些人还受到打击报复,工会干部工作往往没有“安全感”。
如以各种理由解除为职工维权的基层工会干部的劳动合同,或者将其调离原工作岗位,或者降低其工资待遇,还有的在工会干部劳动合同到期后以种种借口不续签合同。所以,在保障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工会组织合法权益的同时,也迫切需要保护好工会干部的合法权益,把工会工作的“三维护”统一起来,才能保证工会维护职能的真正实施。
总之,在我国深化改革和进入WTO的形势下,在新《工会法》的贯彻执行中,工会必须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论述为指导,加强对工会维权的理论、政策、法律、实践的研究,坚决履行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职责,以推进整个工会工作的不断向前发展。
2.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方法
新形势下工会的维权现状
时至今日,中国经济社会中已经形成各种利益集团。工会能否真正为广大职工排忧解难,代表职工的利益,是关系工会生存与发展的大事。广大职工尽管能力不同、职业各异,但他们都是理性人,会在不完全信息基础上,做出对自己有利的决策,所以,工会在广大职工中认可度与满意度如何,就显得至关重要。而职工对工会的认可度满意度如何取决与职工对工会的体验与期望,而期望则取决与工会自身的角色定位,体验很大程度上取决与工会的工作绩效。
那么,现实情况如何呢?我们不妨先看两个职工维权的案例:
(1)农民工采取“创新”方式讨薪。据中央电视台的报道:在2005年8月2日,西安一个工地上开了特殊的一个新闻发布会,举行发布会的是工地上的40多名农民工,发布会的名称叫做“民工讨薪维权新闻发布会”,目的是为了讨回被欠了一年多的工钱。无独有偶,就在2005年7月中旬,郑州一个工地的农民工也举行过一次同样的新闻发布会。开新闻发布会成了农民工讨薪的一个新现象。那么,农民工为什么会选择这种方式讨要薪水呢?据在西安该工地的农民工反映本来他们不想搞一个发布会,这样做的目的无非是希望引起媒体的注意,让政府也知道,让政府施加一点影响,因为他们为要这个钱找了政府部门,找了各个单位,都找过,找了很久都没有明确的答复。所以他们只是希望在报纸上,在媒体上帮他们登一下,钱就要得快一点。当然农民工们一开始也不赞成就搞这个,也找了各方面的单位,如果能够协调处理下去,最好不要搞这种(方式)。而在发布会两天之后,建设单位迫于压力,表示同意尽快出钱解决农民工被拖欠的80万元工资。可以说,在某种程度上,农民工达到了自己的目的。
说起农民工讨薪,很多人会想到之前的农民工跳楼讨薪和服药讨薪,甚至更极端的绑架包工头讨薪。其实无论跳楼讨薪也好,还是开新闻发布会讨薪也好,农民工共同的目的都是想通过引起社会的关注来讨回自己应得的薪水。表面看起来,与跳楼讨薪相比,通过新闻发布会讨薪似乎要理性的多。但花样不断翻新的讨薪方式背后其实仍然是正常的讨薪渠道不畅和农民工的无奈。如果在清欠的问题上有关部门再主动一点儿,通过法律途径讨薪的门槛再低一点儿,民工们又何必要如此煞费苦心呢?
(2)员工采取自己解决的方式维权。明基并购西门子手机后,西门子(中国)进行了较大规模的裁员,一些权益受侵害的员工发起了抗议活动,而参与此活动的前西门子员工表示,在此前员工争取正当权益的“斗争”中,该公司的工会组织没有能发挥其应有作用,因此他只能自己站出来争取自身“正当权益”。据报道,在西门子公司的公司架构中,工会组织早已成立并一直在发挥作用。西门子(中国)通信集团公司市场总监王传东表示,目前西门子公司内部的工会组织与其他跨国公司一样,一直都在发挥作用,但工会在企业架构中并不强大。西门子一位员工也反应,与德国强大的工会组织相比,国内的外企工会组织所担负的主要还是后勤、保障和公司内部一些并不重要的杂事,平时“只是管管公司内部打打球、爬爬山、发劳保等”。
那么,工会在企业中的角色是什么?在计划经济时代,企业性质基本上是全民所有制或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所有者和经营者、管理者和职工在理论上不具有独特利益。因而,工会在企业中的角色不好辨识,既可能是企业内部的行政管理(辅助)机构、后勤服务部门,也可能是政府对企业实施领导的中介组织、辅助组织。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完善,非公有制企业纷纷出现。在这些企业中,所有者、管理者和职工的利益,不再具有“根本一致性”,工会也就由此获得机会向“职工利益的维护者”角色回归。修正后的《工会法》第六条规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大致反映了这种角色转向的要求。
然而,这种角色转向的要求在实践中正面临尴尬。在调查企业工会在解决职工面临的矛盾中所起的作用时,职工对工会“应该”和“实际”代表、维护全体职工利益的选择率分别为715%和194%;当职工面临不公正待遇时,选择工会维护权益的职工比例仅占82%。这说明,“维权”不仅是企业所有者、管理者眼中的敏感字眼,也是不少工会领导干部避免提及的敏感话题。
工会的职责与其拥有的资源与环境之间存在巨大矛盾,这种矛盾造成了工会的尴尬处境,也极大限制了工会的发展。
一方面,从工会的职责方面考察,按照法律规定,工会的基本职责在于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到目前为止,工会还缺乏切实履行该基本职责所需要的相对充分的条件,突出体现在人权财权及法律环境方面缺乏必要的执行这一职责的条件。例如,从工会的独立性看,在干部任用方面,不少工会干部属于兼职,专职干部的人数则由工会与企业协商决定,干部的选拔、提升、工资报酬均受制于企业的管理者或所有者;在财务方面,尽管法律规定企业应该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经费,“无正当理由拖延或者拒不拨缴工会经费”的,工会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或申请强制执行,但企业拒缴工会经费在实践中仍是家常便饭。从法律规定看,虽然《工会法》明文规定了工会享有的诸多权利,但这些权利条款大多表述为“可以要求……”、“有权要求……”、“有权提出意见”,既在语言表述上留有太大的弹性空间,又没有针对企业规定较为明确的法律责任。
近年来,企业拖欠、克扣职工工资、擅自延长工人劳动时间、擅自解除劳动关系、拒不为工人缴纳“三险”等现象司空见惯,对工人搜身、体罚、非法关押甚至殃及生命等事件也屡见报端。这些侵犯职工法定权益的问题已影响社会安定。而且,随着人们权利意识的觉醒,工会的角色转向尽管“小荷才露尖尖角”,但已不可逆转。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应该在相关的法律创制和审判活动中,切实反映职工的时代要求,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唯其如此,《工会法》关于工会的角色认定才能得到实现,工会才能发挥平衡企业与职工利益、缓解社会紧张、稳定社会秩序的积极作用。
当然,广大职工能够实实在在体会到的是各级工会的实际行动,这些行动是决定工会形象的绝对力量。
完善的工会组织体系为我们的工作搭建起一个良好的框架,而工会的自身形象是提高工会组织凝聚力的重要保障,它直接影响工会工作的各个方面,直接影响工会组织桥梁纽带作用的发挥。所以,树立良好的工会形象,是工会工作发展的必然要求,更是广大职工群众所衷心期盼的。工会组织的形象,既有硬形象,又有软形象。所谓硬形象,就是全总要求的切实维权,就是我们工会组织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决心和能力,就是要通过工会履行维护职能,为职工群众办实事、做好事、解难事,代表职工群众去协调与企业之间、与政府之间、与其他社会组织之间的平等和谐关系。所谓软形象,就是我们工会干部同职工群众心连心、同呼吸、共命运的思想感情,就是要对广大职工群众讲感情、动真情,真正让职工群众从心底感到工会是他们的亲人、家人。通过自身扎实的工作,使广大职工群众有难题第一个就想到找工会,进而树立起职工利益维护者、职工利益代言人的良好形象,切实增强工会组织的凝聚力和向心力,将工会组织建设成为一个真正的“职工之家”。
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方法
(1)关于对工会组织的地位和作用的认识。从工会所处的历史方位来认识工会的地位和作用,就必须从党的历史方位的变化来确定工会的历史方位。中国工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中国工会的地位和作用始终与中国共产党的事业和奋斗目标是紧密相连的,工会所处的历史方位也是与党当时所处的历史方位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工会在我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在党的领导下,从自己的历史方位出发,组织工人运动,破坏旧的世界,目的是推翻三座大山,建立工人阶级领导的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政权。今天,工会是党领导的群众组织没有变,但其奋斗目标、工作内容、工作方法则与革命时期有很大的不同。工会要围绕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做好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纽带,当好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推动建设中国特色的经济、政治、文化来展开。我们只有对新时期新阶段的工会历史方位有了明晰的认识,才能把握住工会工作应该做什么和怎么做,才能增强我们工会工作者的使命感和责任感。
党的十七大提出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反映了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共同心愿和根本利益,体现了“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奋斗目标,这是党和国家在新世纪新阶段的目标任务,也是中国工人阶级自己的事业。从工会在新世纪新阶段的历史方位来看,把广大职工群众团结和组织起来,充分发挥工人阶级主力军作用,积极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贡献力量,就是新时期新阶段工会组织的根本任务,它既是党对工会工作的根本要求,也是我们工会工作者必须牢牢把握的正确方向。
(2)工会组织服从服务大局的问题。当前和很长的一段时期,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就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建设和发展是党的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党的第一要务就是工会的第一要务。工会工作必须围绕第一要务来思考、把握和开展。全国各行各业都要服从服务于这个第一要务。但其服务的角度和手段是不同的。具体到工会,工会怎样服从服务于第一要务?它的手段是什么?工会服从服务于第一要务的主要手段或基本职能就是维护,即通过维护好职工的合法权益,保护调动发挥好他们的积极性创造性,并把这种积极性创造性组织和引导为实现第一要务充分发挥主力军作用上来。这个主要手段已经做为工会的基本职责载入法律。
我们还要深刻理解为什么说工会的基本职责是维护。
①工会是社会经济矛盾主要是劳动关系矛盾的产物,无论是资本主义国家还是社会主义国家,都有工会存在,这是一个普遍规律。职工加入工会的目的很简单,就是要工会代表和维护他们的利益。这个问题在哪个国家都如此,正如刘少奇同志所讲的:工人参加工会的目的很简单,就是要工会维护他的具体利益。参加工会就是要你代表和维护他的具体利益,代表、反映他的意见、意愿、要求,中国工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理所当然地要好好地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这是工会的本质属性,没有维护,工会就没有存在的必要,也存在不下去。所以说,维护是工会的安身立命之基。回过头来说,如果党领导的工会不能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客观上就会为“第二工会”的出现创造条件,这是一个相当重大而严肃的问题。我们必须要有这种忧患意识。
②我们要深刻认识履行基本职责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关系。这两者是一致的,是统一的,有内在联系的。工会工作必须紧密围绕大局,也就是要胸怀、立足和服务这个全局,着眼于保护、调动和发挥生产中最积极、最活跃、最重要的因素——人的积极性、创造性,并主动协助党政,把这种积极性、创造性组织和引导到在本职岗位上创造性地劳动和更好地工作,为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服务上来,这是工会服务大局的主渠道。
③我们要深刻理解工会基本职责的丰富内涵,认识履行工会基本职责一定要注意整体性。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既包括就业、工资、保障等方面的内容,也包括民主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政治方面的内容。包括接受职业技能培训,满足文化生活需求等精神方面的内容。职工做为国家的主人,不仅要求经济利益得到维护,而且也要求政治权利和精神生活得到落实。
工会履行维护基本职责,不能就维护论维护,而是通过维护,保护、调动、和发挥职工的积极性,这个积极性是职工当家做主的积极性。这是中国工会与资本主义国家工会不同的特性。中国工会是社会主义国家的工会,中国工会强调既要维护职工的具体利益,又要维护全国人民的总体利益,而资本主义国家工会只强调维护职工的具体利益。中国工会强调既要维护职工的经济利益,又要维护职工当家做主的政治权利和精神文化利益;既要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又要教育和帮助职工不断提高自身的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素质。这是我们国家性质和政治制度所决定的。而资本主义国家工会只强调维护职工的经济利益,是为了维护而维护。
④工会履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职责要贯穿在发展中维护,在改革中维护,在参与中维护,在帮扶中维护,也就是把维护职能贯穿到促进发展、推动改革、积极参与、大力帮扶的全过程。
在促进发展中搞好维护。发展是硬道理,没有国家的发展,工人阶级的根本利益和长远利益就没有保障,没有企业(事业)的发展,职工群众的具体利益也没有保障。大河无水小河干,没有锅里的就没有碗里的,都是一个道理。所以既要组织职工群众发扬主人翁精神,发挥主力军作用,促进国家和企业的发展;同时,又要在发展过程中,代表和维护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把广大职工群众紧密的团结在党的周围,使党的方针政策变为职工群众的自觉行动。
3.贯彻“组织起来、切实维权”的工作方针
正确理解“组织起来”与“切实维权”的辩证关系
“组织起来、切实维权”的工作方针,深刻揭示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工会工作的特点和规律,是工会理论创新的崭新成果。组织起来与切实维权抓住了当前工会工作的主要矛盾,在实际工作中我们要重视理解和掌握两者的辩证关系。只有组织起来,才能切实维权,同时也只有切实维权,才能更好地组织和吸引广大职工群众加入到工会中来。
只有组织起来,才能更好地表达职工的意愿、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只有组织起来,才能壮大工会组织的力量、扩大工会的影响;只有组织起来,才能为巩固党的阶级基础、扩大党的群众基础作贡献。
与此同时,只有进一步加强维权机制建设,搞好源头参与工作,建立完善为职工排忧解难的工作载体,竭尽全力地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从而使工会组织的整体优势得以充分体现,更好地在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中发挥工会组织不可替代的作用。
树立科学的组织观和维权观
树立科学的“组织观”和“维权观”,就是要以求真务实的精神将工作目标转化为工作实践,进而转化为工作成果。
(1)树立科学的“组织观”。
①必须破除盲目乐观、故步自封、畏难守旧等有碍于“组织起来”的观念和认识。那些不顾各种所有制经济和职工队伍不断发展壮大的实际,自以为组建工会“差不多了”,轻言职工入会率达到了“多少多少”,工作重点可以“转移了”等等,这是不切合实际的。
②必须明确并抓住组建工会和发展会员的重点、难点,有的放矢地开展工作。组建工作的重点在非公有制企业和进城务工人员,难点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吸纳非固定工加入工会,以及一些知名私营企业、跨国公司长期拒不建会。实现“组织起来”,抓住重点,突破难点,势在必行。
③要重视建立和完善组建工会的长效机制。要充分认识组建工会是一项基础性、经常性、长期性的工作。将集中抓与经常建有机结合起来。
(2)树立科学的“维权观”。
①必须注重夯实基础,要重视基层,激活基层,做到抓基层、打基础,抓维权、促发展,接受基层职工群众的检验。
②抓好协调企业劳动关系机制建设,关心职工生产生活,维护职工切身利益。
③积极推进基层工会的群众化、民主化建设。基层工会的群众化、民主化,有利于增强工会干部的维权意识、群众观念,强化职工群众的会员意识、主体意识,是催生其活力、推动其履行职责的不竭动力和力量源泉。
总之,树立科学的“组织观”和“维权观”,以求真务实的精神贯彻落实“组织起来、切实维权”的工作方针,就是要转变观念,重视机制建设,改进工作作风,创新工作方法,提高我们的理论、政策与工作水平。
以人为本抓落实
以人为本抓落实,就是要牢固树立和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协调发展工会组织,推进城镇、街道、社区、工业园区工会和国有、外资、私营企业工会组织建设的全面协调、共同发展,确保工会组建率和职工人会率不断提高,工会组建与不断变化的企业状况相适应,会员发展与不断壮大的职工队伍相统一,工会组织体制与不断加快的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相协调,动员凡是与用人单位确立了劳动关系或事实上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都加入工会。尤其要正确引导和规范工业园区的协调发展,毫不放松地推进工会组建,最大限度地发展园区会员,坚定不移地依靠职工群体,旗帜鲜明地维护职工权益,不失时机地激发组织活力。
以人为本抓落实,就是要重视和关心职工生产生活,深入到困难突出、矛盾集中的地方和企业,深入到困难职工中去,帮扶解决他们生产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和难题,围绕职工群体最现实、最关心、最直接的利益来落实,一点一滴地做,把关心职工群众生活的各项工作做到细处、落到实处,使广大职工的利益在现实生活中得到实现、保障和发展。
以人为本抓落实,就是要树立科学的人才观,重视人才,培养人才,走“人才建会、人才强会”之路,提高职工队伍和工会干部的素质,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协调发展。
突出重点抓落实
在工会工作中如何更好地贯彻落实“组织起来、切实维权”的工作方针,除了理解和掌握其主要精神外,还有一个方法与技巧问题。方法得当,往往可以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从不少地方工会的实践看,一个重要经验是突出重点抓落实,也就是善于抓住主要矛盾。
如何抓主要矛盾?
(1)要紧紧围绕“组织起来、切实维权”这个重点,把主要精力放到抓基层组织建设、发挥作用上来。真正抓住那些工会组织的空白区、拒不建会的“钉子户”、发展会员的“困难户”,整顿那些“有牌无人”、“有人无为”的有名无实的工会组“织,千方百计拔掉“钉子户”,解决“困难户”,帮扶“无为户”,消灭“空白区”。针对认识程度不一的问题,一定要积极争取党政的重视支持,形成组建工会的推力。针对目标任务重的问题,一定要进一步明确成员单位的职责和考评办法,形成各方协作的合力。针对自身力度不够的问题,一定要整合机关力量,形成上下齐心的动力。
(2)领导一定要带头深入实际,集中力量沉到现场抓落实,沉到基层抓落实,沉到企业抓落实,沉到职工之中抓落实,沉到困难多、矛盾多的地方抓落实。真正做到深入调查研究,掌握第一手资料,一切从实际出发,解剖麻雀,具体分析,总结经验,把握规律。特别要注意防止和克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力戒漂浮;注意防止和克服工作停留在一般的布置号召上,力戒大而化之、笼而统之。
(3)要针对突出问题、找准薄弱环节、采取具体措施抓落实。真正做到分类指导,于细微之处做工作,于细微之处抓落实。只有这样,才能把重点做重、难点抓实,才能破解难题、忙出效果。能不能把基层工会组织的工作规范起来,作用发挥出来,活力激发出来,是检验工会领导机关能不能抓住重点,能不能破解难题的重要标准和依据。
4.维护职工的劳动权益
就业是民主之本,也是安国之策。我们党和政府历来高度重视这一问题,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工会组织要切实维护好职工的劳动权益。
(1)对于在职职工来说,工会要在企业改制中维护好职工的劳动权益。国有企业改制无论采取什么样的方式,改制方案必须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充分听取职工的意见。其中,职工安置方案须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改制。改制为非国有的企业,要按照有关政策处理好改制企业与职工的劳动关系。改制企业拖欠职工的工资、医疗费和挪用的职工住房公积金以及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等,要按有关规定予以解决。
改制后的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及时为职工接续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关系。在国有独资企业的产权转让中,如果涉及职工的合法权益,应当听取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对职工安置等事项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转让方、转让标的企业未按规定妥善安置职工、接续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拖欠职工各项债务以及补缴欠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转让行为无效。工会组织要认真监督企业做到这些要求。
(2)对于下岗失业人员来说,工会要协助政府和有关部门落实好再就业政策,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各地工会要积极协助政府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政策的落实工作,推动政府调整财政支出结构,真正把再就业资金按时足额落实到位。要督促政府有关部门加快政策落实的进度,推动再就业工作取得实效。要高度重视并积极推动政府有关部门加快发放《再就业优惠证》,使最需要帮助的下岗失业人员能够得到政策支持。各级工会要为下岗失业人员提供政策咨询和信息指导,帮助和指导符合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和企业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同时,工会也要发挥自身优势,千方百计扶持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加强对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政策落实情况的调查研究,加大督促检查力度,注意分析研究再就业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对策建议。继续加大对再就业政策的宣传力度,通过各种形式在全社会营造一个人人关心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良好氛围。
5.维护职工的经济权益〖MZ)〗
职工的合法经济权益维护
对于在职职工来说,工会主要是维护好职工的劳动报酬权。当前,工会应重点关注以下几个问题:
(1)地方总工会和产业工会要积极参与政府制定合理的最低工资标准,并确保兑现。最低工资标准的确定,要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规定,应考虑当地就业者及其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因素。最低标准工资也可以讲是劳动力成本,企业不论经营好坏,都必须保证支付。
(2)要积极配合政府及有关部门,帮助和督促企业解决好拖欠职工工资问题。对恶意拖欠职工工资的要坚决斗争。当前要特别关注农民工工资的兑现问题。要以遏制企业新发生拖欠工资为主要工作目标,督促企业不再出现新的拖欠工资问题,推动政府采取措施,争取用3年左右的时间清理绝大多数企业陈欠。要推动有关部门建立和完善欠薪举报制度、欠薪报告制度、企业用工诚信等级制度、劳动保障年检制度、工资备付金制度等企业工资支付和监管制度。建筑、餐饮等行业拖欠职工工资的问题尤为突出,要把这些行业作为工作的重点。
(3)要督促企业安排劳动者在休息、休假时间劳动的,应按规定支付工资报酬。现在有许多单位在这方面落实得不是很好,工会要多向行政提出建议,督促落实。
(4)要保证企业能够按照效益的增长增加职工工资,使职工能享受到企业发展的成果。工会要通过工资集体协商这项机制,使职工增资、企业增利、国家增税。
(5)监督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下岗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
对下岗失业人员来说,工会主要是督促落实好“三条保障线”。在这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有的企业无力按“三三”制的原则拿出资金,只把从财政拿回的资金均摊给下岗职工,造成了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的拖欠,低保金发放不足的问题;进低保仍有“门槛”限制;社会保障的财政支持力度薄弱,按照“应保尽保”标准要求,还有落实中不落实的问题。工会要积极推动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的并轨。要在探索机关和事业单位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合理确定保障标准和方式,扩大社会保障覆盖面,采取多种方式包括依法划转国有资产充实社会保障基金等方面,提出工会的政策建议,发挥工会的监督作用。
6.维护职工的民主权益
工会要从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做起,切实落实不同企业职工的民主政治权利。
我国是人民当家做主的社会主义国家,工人阶级是领导阶级,是国家的主人。党的十七大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目标,使“三个文明”协调发展。加强民主政治建设要从基层做起。以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为基本形式的职工民主管理制度,就是我国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一项基本制度。关键是创新形式、提高质量、严防走过场。国有及国有控股的企业、集体企业改革发展的重大问题必须经职代会讨论,确保职工的民主政治权利。在非公有制企业也要保障职工对企业生产经营重大事项的知情权、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协商权和对企业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实施集体合同协议、依法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基金等情况的监督权。
7.维护职工的精神文化权益
工会要关心落实职工的精神文化权益,特别是受教育权利。
关心落实职工精神文化权益,从当前实际情况看,在企业中职工比较关注的是受教育权利的落实。目前一些企业不重视职工的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的提高,没有建立这方面的制度,培训很少或几乎不培训;一些企业不按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等等。各级工会要督促用人单位建立职工职业培训方面的制度,落实国家有关规定。一般企业应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从业人员技术素质要求高、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可按25%提取,列入成本开支。要保证经费专项用于职工特别是一线职工的教育和培训,严禁挪作他用。同时,工会还要积极开展一些职工群众喜闻乐见的文体活动,通过文体活动团结、吸引、教育职工,增强工会的凝聚力和感召力,扩大工会的社会影响。
8.女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
女职工是工人阶级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女职工的队伍也在不断壮大,在我国各种劳动岗位上辛勤工作的33亿名妇女,撑起了全国就业人员的“半边天”。她们用柔弱的肩膀默默地扛起了家庭、工作的双重担子。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经济和社会生活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女职工群体的结构、分布和流向发生了相应的改变。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的大量转移,农民工逐步成为女职工群体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非公有制经济的快速发展,这个领域女职工队伍显著增加;在女职工总体收入水平逐步提高的同时,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所有制企业单位女职工收入水平仍存在一定的差距;就业竞争的日趋激烈,导致下岗失业女性人数高居不下。如何使现行基层工会女职工组织的设置,充分有效地覆盖不同所有制条件下的所有女性,如何更好地维护女工权益已成为各级工会组织新时期所要面对和必须解决的新课题。
女职工维权存在的问题
女职工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各个方面享有同男职工平等的权利,这是宪法赋予的。只有保护好女职工的合法权益,才能充分发挥其积极作用。女职工工作做不好,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指导方针也就不可能全面落实。但由于传统观念的影响,忽视女职工合法权益的现象仍然存在。女职工在肩负生产建设任务的同时,还承担着孕育生命和操持家务的重任,加之她们在身体结构和生理上与男职工有很大差别,给予女职工以特殊保护就显得更加重要。为此,国家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专门对女职工的特殊权益做出保护规定。如《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对女职工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四期”规定了保护措施,禁止让女职工从事有害健康的工作,不允许分配女职工担负可能引起生理机能受到破坏和危害下一代安全与健康的工作,女职工的生育应享受物质补助和产假等。这些特殊权益是男职工所没有的,而对于女职工来说又是非常重要的。
但对女性来说,特殊劳动保护与平等就业权就像一个硬币的两面,密不可分,又相辅相成:特殊劳动保护是女性平等就业权题中应有之义,而用人单位对女性特殊劳动保护须支出成本的种种顾虑,又往往加大了女性实现平等就业权的难度。在我国,自1988年国务院颁布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以来,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得到了有效维护。但同时,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和改革的深入,企业用工、分配、社会保险、医疗等各项制度都发生了较大变化,特别是在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就业压力持续加大的现实背景下,女职工劳动保护落实难度依然很大,在有些地方、有些企业甚至呈现出某种程度的退步。
在平等就业方面,随着市场竞争的不断加剧,在劳动力供过于求的状况下,在就业等方面暴露了一系列性别歧视的问题。例如,少数单位在招工时存在对女性就业歧视的现象,同等条件下要男性不要女性。部分企业在改制过程中,将女职工视为“包袱”甩给社会,搞歧视性下岗分流。中国传统的性别角色观念是“男主外、女主内”。但是,在过去的一个世纪中,技术生产力已经从人手的延伸,发展为人脑的延伸。经历了这场革命的人类,社会分工再不应该以性别为标志。
除在就业方面受到歧视外,侵犯女工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据查,侵害女职工权益集中在四个领域:
(1)不与女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有些虽然签订劳动合同,但没有女职工特殊保护及社会保险等内容。
(2)非公有制企业女工劳动卫生、职业安全状况差,女工长期在有毒有害作业环境中工作,这主要集中在橡胶、制鞋、玩具等行业。
(3)女职工经期、孕期、产期以及哺乳期“四期”保护得不到落实。
(4)超时加班现象不同程度存在,且不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为了保障女工的怀孕、生育权,国家早就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根据我国《劳动法》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单位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三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女工怀孕和哺乳期间,单位不能安排过强劳动和禁忌劳动,不能延长劳动时间;怀孕七个月以上和哺乳女工,一般不安排夜班。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产假期间,工资照发;怀孕流产的,应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女职工在“三期”内,如果劳动合同到期,合同应顺延到三期届满为止。另外,早在1988年,劳动部就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中,对女职工婚假、产假期间待遇以及适用范围等问题作了规定,其中第二条规定,女职工怀孕,在本单位的医疗机构或者指定的医疗机构检查和分娩时,其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费用由原医疗经费渠道开支。但为何在中国企业中内部违法的规定至今依然存在呢?这也与一些女职工自我保护意识不强有关,女工们认为“端谁的碗,服谁的管”,所以对一些不合法的规定常常听之任之,而不向主管部门投诉。
“由于就业压力巨大,很多妇女为了保全工作岗位,即使生育、哺乳等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也只好忍气吞声。”全国妇联调查显示,有40%的妇女在孕期没有受到特殊保护,因生育等正常生理行为受到权益侵害,成为妇女维权的新热点。因此,如何加大劳动行政部门的执法监管力度,切实维护妇女权益,仍然是一项艰巨的任务。据《中国妇女法律帮助》最近调查,享受“哺乳期特殊保护”的私营企业女职工几乎为零。全国妇联调查显示,有256%的妇女在哺乳期没有受到特殊保护。但现实生活中也确实存在如果职工们通过合法途径,维护权利和尊严,就面临着失去工作及生活来源的情况。
让女职工的人身权得到尊重,女工的尊严,首先体现在对女性身体的尊重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妇女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妇女的身体。但近年来,性骚扰案件直线上升,尤其以非法搜查女工身体为甚。在各种对女性的带有性意味的侵害中,权利从来都是一只看不见的手,尤其是发生在工作等公众场所的性侵害。这必须引起全社会的高度关切。
让就业性别歧视消失,近年来,不要说普通女性越来越不好找工作,就连女大学生分配也难。部分用人单位存在着不同程度的性别歧视,“只招男性”、“35岁以下”、“相貌姣好”等招聘条件,随处可见。有关部门最近进行的女工权益保护现状调查显示,女工对“就业和生存”的担心远大于权益是否得到保障。她们首先渴望有一份工作,能够养活自己,养活孩子。《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三条明文规定,凡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单位,不得拒绝招收女职工。《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录用标准。希望女职工在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时,要拿起法律武器,依靠政府、依靠工会组织,勇敢地保护自己的权益。广大女职工,在权益受到侵害时,要注意收集相关证明材料,如劳动合同副本,领取工资的清单等,以便对簿公堂时有理有据。
中国妇女运动的历史与现实告诉我们,坚持性别平等和经济增长,完全可以有双赢的圆满结局。实践性别平等的承诺,不仅是社会健康发展、促进公平公正的必需,而且也可以有利于经济增长。当前,在我国经济社会转型过程中,中国妇女劳动者面临着种种机遇和挑战。在这种情况下,更需要我们用智慧建立性别平等和经济增长的双赢目标,并为之不懈努力。
做好女职工维权工作的方法
当前工会女职工工作应着力把握的问题,可以用深化“一个认识、处理好两个关系、实现一个转变”来概括。
(1)深化对“突出维护求特色,优化结构树形象”工作思路的认识。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是工会女职工组织存在的土壤,求特色是工会女职工组织旺盛的生命力之所在。优化结构树形象,就必须遵循“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科学合理地分配和处理工会女职工工作。
(2)正确处理健全机制和办好实事的关系。健全机制和办好实事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健全机制可以形成作为一种制度或规律性的东西,成为维权工作持久而无形的力量;办实事作为维权的载体,能使广大女职工直接感受到工会女职工组织维权工作的成效。
(3)正确处理整体推进和重点突破的关系。整体推进并不是零散工作的简单相加,而是理性地指导和推动工作的进行。重点突破是要抓主要矛盾的主要方面,实现重点突破,有利于塑造工会女职工组织的整体形象。
(4)实现工作方式的转变。
①要用好工会组织自身的资源,用足政策资源,善用行政资源,借用产业资源。
②要重视社会宣传,讲究策划和创意,研究新闻宣传规律。
③要重视工作积累,积累工作经验,积累工作理论,积累人才资源。企业要有负责任的态度,加强“诚信守法”的观念,关心女工,不侵犯女工的合法权益。同时,建议政府加强对企业的监督,企业应当向工人公示社会保障等知识,并且监督企业参加养老保险与工伤保险。鲁英认为,新时期建立与完善女工劳动权益保护的法律保障机制势在必行。
对女工劳动权益和法律保护主要反映在两个方面:
①女工与男工享有同等保护。
②对女工的特殊保护。表现在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有害健康的劳动方面。
第一,提高执行国际公约和国际劳工标准的自觉性。
第二,完善我国劳动法及相关法律对女工劳动环境保护的立法和修正。
(5)工会作为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对于女职工的特殊权益保护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工会突出维护职能,包括对女职工合法权益的维护。除了反映和解决男女职工共同的意见和要求外,还要特别关心和研究女职工的特点和特殊权益、特殊要求,帮助她们解决特殊问题和困难。同时,还要全面提高女职工的文化业务素质和自我保护能力。由此可见,女职工工作是十分广泛和重要,又是非常有特点的。因此,应当针对女职工的特殊权益,设定专人负责该项工作,特别是在女职工人数较多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应当建立女职工委员会,专门表达、重点研究和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为此,修改后的《工会法》第十条就这一问题专门做出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女职工人数较多的,可以建立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在同级工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坚定不移地维护女职工权益是女工工作的首要任务。”女职工的劳动权是维权的重点。大家纷纷介绍了在维护女工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针对下岗女职工比较多,再就业比较困难等问题,工会组织积极参与再就业工作,协助政府把下岗职工再就业及基本生活保障政策落到实处,妥善解决下岗女职工出“中心”后遇到的一系列实际问题,参与对企业职工下岗程序、用工行为和对下岗女职工有关保障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建立下岗女职工情况通报制度,使女职工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解决女职工劳动保护问题的方法
那么,怎样才能解决女职工劳动保护中的问题,切实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呢?工会女职工组织如何在这方面有所作为?笔者感到最重要的是夯实女职工维权的组织基石。
据有关方面调查,在工会女职工组织健全的企业,女职工劳动保护状况普遍较好,反之,女职工劳动保护就不容乐观。那么,全国工会女职工组织建设现状又如何呢?
近年来,加强自身建设一直是工会女职工组织工作的重点。各地在坚持工会女职工组织与工会组织同步组建原则的同时,重点加强了非公有制经济、改制及重组企业工会女职工组织建设工作。针对进城务工人员中女性占相当比例的情况,各地普遍加强了把女性进城务工人员组织到工会和女职工组织中来的工作。
统计显示,截至2004年9月底,全国基层工会女职工组织数为523万个,占全国基层工会总数的512%,比2003年增长36个百分点;全国工会女会员人数为51353万人,占会员总数的375%,比2003年增加5341万人。
对于当前女职工劳动保护在一些企业特别是非公有制企业难以落实,严重侵害了女职工合法权益的现象,有关专家认为,女职工劳动保护中出现的问题,是在改革不断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过程中出现的,随着经济关系和劳动关系日趋复杂,其对工会女职工组织维护包括劳动保护在内的女职工合法权益提出了许多新的挑战。据了解,过去一年中,各级工会女职工组织主要从三方面着力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
(1)注重源头维护。通过工会组织的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向两会递交了关于加快修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以及将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纳入《社会保险法》的提案和议案;联合政府有关部门就相关法律法规的修改开展了调研;在各级工会女职工组织的努力下,还推动一些地方出台了新的女职工劳动保护法规,使维护女职工权益工作有了进一步的法律保障。
(2)注重机制维护。各级工会女职工组织积极参与协调劳动关系有效机制的建设,通过参与建立健全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以及签订集体合同、职工代表大会等途径,切实维护女职工的民主决策、民主参与、民主监督权利,努力将女职工的劳动权益。社会保障及特殊劳动保护等内容纳入到集体合同之中。
(3)注重特殊群体权益维护。针对女性进城务工人员权益维护问题相对突出的实际,各级工会女职工组织给予了密切关注,在努力维护其各项权益的同时,把工作重点放到维护她们在劳动报酬和特殊劳动保护等方面的权益上。
在夯实组织基石的同时,工会还着力于加强女职工工作的规范化管理,提高工会女职工工作整体水平。
聚合中文网 阅读好时光 www.juhezwn.com
小提示:漏章、缺章、错字过多试试导航栏右上角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