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要依靠中央政策支持来发展农业生产,该怎么做?
小故事政策是陈老伯的发财秘诀
陈老伯是红星村有名的政策百事通,也是该村唯一拥有上百万资产的农民。每当别人问起他如何致富时,他总是谦虚地笑笑,“没什么,全靠党的政策好”。乍听起来,以为是陈老伯打官腔,但是,他确确实实是靠政策致富的人。早在联产承包责任制初期,他首先向村里提议要搞联产承包责任制;国家提倡办农民合作社时,他在村里联系了几户农民第一个办了农民合作社;国家搞新农村建设,他第一个跑到县里弄了个新农村建设项目。什么能繁母猪补贴、牲猪补贴等,陈老伯总是最先知道。村里农民凡是有什么政策弄不明白,只要找他总不会错。陈老伯每天必看《新闻联播》,每天必看报纸,每天都要上网,他是红星村50岁以上唯一能够上网的人。学懂政策、利用政策,就是陈老伯发财的秘诀。
政策讲解:国家有哪些对农业、农村的支持政策
农业生产是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活动,国家对农业、农村的支持政策,均与农业生产有着直接或间接的关系。当前国家的农业农村政策可以分为如下几大类:
(1)关于农业和农村投入政策
一是国家财政支出、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和信贷投放,按存量适度调整、增量重点倾斜的原则,不断加大对农业和农村的投入。
二是减免农业税、取消除烟叶以外的农业特产税,进一步加强对种粮农民实行直接补贴,对部分地区农民实行良种补贴和农机具购置补贴。同时完善退耕还林补贴。
三是新增教育、卫生、文化、计划生育等事业经费主要用于农村。提高耕地占用税税率,新增税收应主要用于“三农”。土地出让金一部分收入用于农业土地开发。把国家对基础设施建设投入的重点转向农村。
四是强化金融机构支持。制定县域内各金融机构承担支持“三农”义务的政策措施,明确金融机构在县及县以下机构、网点新增存款用于支持当地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比例。采取有效办法,引导县及县以下吸收的邮政储蓄资金回流农村。龙头企业资助农户参加农业保险。积极探索龙头企业和专业合作组织为农户承贷承还、提供贷款担保等有效办法。
五是集中整合支农资金。鼓励以县为单位,通过规划引导、统筹安排、明确职责、项目带动等方式整合投资,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集中力量办大事。
(2)关于现代农业发展政策
一是促进农业科技创新和转化。建设国家创新基地和区域性农业科研中心。建设农业科技园区。实施现代农业高技术产业化项目。实施现代农业高技术示范工程。实施种子工程。实施农业科技入户工程。提高农业科技在国家科技投入中的比重。扩大重大农业技术推广项目专项补贴规模。安排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和国外先进农业技术引进资金。鼓励企业建立农业科技研发中心,国家在财税、金融和技术改造等方面给予扶持。允许各类农业企业和民营农业科技组织申请使用国家有关农业科技的研发、引进和推广等资金。探索农业科技推广体系实行公益性职能与经营性服务分类管理的办法。对农技推广项目实行招投标制度。
二是建设农村现代流通体系。推进农产品批发市场升级改造。实施“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建设连锁化“农家店”。鼓励邮政系统在农村发展现代流通业。中央和地方安排专门资金,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开展信息、技术、培训、质量标准与认证、市场营销等服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开通整车运输鲜活农产品的绿色通道,降低或免交车辆通行费,实现省际互通。对农产品仓储设施建设用地按工业用地对待。进一步完善促进我国优势农产品出口的政策措施。外贸发展基金要向促进农产品出口倾斜,主要用于支持企业研发新产品新技术、开拓国际市场、参与国际认证等,扶持出口生产基地。
三是调整农业结构。实施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建设特色农业标准化示范基地。全面实施“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进一步完善农产品的检验检测、安全监测及质量认证体系,推行农产品原产地标记制度,开展农业投入品强制性产品认证。整合特色农产品品牌,支持做大做强名牌产品。扩大畜禽良种补贴规模。安排专项投入支持标准化畜禽小区建设试点。制定动物防疫体系建设规划。动物检疫监督机构的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全额纳入各级财政预算。扩大优质水产品养殖,发展远洋渔业。
四是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各级财政安排支持农业产业化发展的专项资金。对符合条件的龙头企业的技改贷款,可给予财政贴息。对龙头企业为农户提供培训、营销服务,以及研发引进新品种新技术、开展基地建设和污染治理等,可给予财政补助。完善农产品加工的增值税政策。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及其所办加工、流通实体适当减免有关税费。加快立法进程,建立农民合作组织发展的信贷、财税和登记等制度。培育龙头企业和企业集群示范基地。
(3)关于农村公共事业发展政策
一是发展农村义务教育。完善“两免一补”。巩固“两基”。建设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建立健全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加大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的力度。
二是发展农村卫生事业。通过提高补助标准,在全国农村基本普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加强乡镇卫生院建设。建立乡村医生补助制度。增加农村卫生人才培养的经费预算。
三是发展农村文化事业。加强县文化馆、图书馆和乡镇文化站、村文化室、农家书屋等公共文化设施建设。建设广播电视“村村通”、农村电影放映工程、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农村基层服务点和农民体育健身工程。扶持业余文化队伍建设。实施公民道德建设工程,开展和谐家庭、村组、村镇创建活动。
四是发展农村社会保障事业。建立“五保户”供养、特困户生活救助、灾民补助等社会救助体系,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完善军烈属优抚制度。
五是加强农村计划生育工作。推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实施西部地区计划生育“少生快富扶贫”工程。
(4)关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政策
一是加强农田水利建设。新增固定资产投资把大型灌区续建配套作为重点。开展续建配套灌区的末级渠系建设试点。中央和省级财政在整合有关专项资金的基础上,从预算内新增财政收入中安排一部分资金,设立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补助专项资金。预算内经常性固定资产投资和国债资金增加安排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家对农民兴建小微型水利设施所需材料给予适当补助。各地加强灌溉用水计量,积极实行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
二是加强乡村基础设施建设。实施节水灌溉、人畜饮水、乡村道路、农村沼气、农村水电、草场围栏等“六小工程”。巩固人畜饮水解困工程,加快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增加农村沼气建设投资规模,加快普及户用沼气,支持养殖场建设大中型沼气。完成农村电网改造的续建配套工程、扩大小水电代燃料试点规模。调整公路建设投资结构,加大农村公路建设力度,统筹考虑农村公路建设的技术标准、质量管理和养护等问题,合理确定农村公路投资补助标准。抓好农业综合信息服务平台建设工程。引导农民自愿出资出劳开展农村小型基础设施建设,采取以奖代补、项目补助等办法给予支持。国家和集体投资的基础设施,有条件的要采取承包、租赁、拍卖等形式,实行企业化管理和商业化运作。
三是加强农村生态环境建设。实施退耕还林工程、天然林保护工程和沃土工程。做好重大病虫害防治工作。防止外来有害生物入侵。建立和完善生态补偿机制。
(5)关于农村小城镇、村庄建设和二、三产业发展政策
一是建设县城和在建制的重点镇。小城镇建设同壮大县域经济、发展乡镇企业、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移民搬迁结合起来,重点渔区渔港、林区和垦区场部建设与小城镇发展结合起来。从财政、金融、税收和公共产品投入等方面为小城镇发展创造条件。国家固定资产投资继续支持小城镇建设,引导金融机构按市场经济规律支持小城镇发展。制定经营城镇的政策措施。引导更多的农民进入小城镇,逐步形成产业发展、人口聚集、市场扩大的良性互动机制。
二是加强乡村规划建设。安排资金扶持村庄规划建设和开展村庄治理试点。制定村庄建设和人居环境治理的指导性目录。向农民提供经济安全适用、节地节能节材的住宅设计图样。村庄治理要突出乡村特色、地方特色和民族特色,保护有历史文化价值的古村落和古民宅。
三是支持农村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发展。未禁入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及其他行业和领域,农村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都可以进入。在税收、投融资、资源使用、人才政策等方面,对农村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给予支持。对合法经营的农村流动性小商小贩,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免于工商登记和收取有关税费。实施“星火计划”。引导企业和要素集聚。
(6)关于农村扶贫开发政策
一是推进扶贫开发。安排必要的财政资金,鼓励、支持贫困农户投工投劳,开展农田、水利、公路等方面的基础设施建设。安排优惠的扶贫专款贴息贷款和制定优惠政策,重点帮助贫困地区、贫困农户以市场为导向,发展种植业、养殖业以及相应的加工业项目。开展农业先进实用技术培训,提高贫困农户的科技文化素质,增加自我发展能力。扶贫开发与水土保持、环境保护、生态建设相结合,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增加贫困地区、贫困农户的发展后劲。创新扶贫方式,整村推进扶贫开发,支持易地扶贫、龙头企业带动扶贫、联手扶贫和劳动力转移扶贫。
二是推进西部地区开发。增加资金投入、改善投资环境、扩大对外对内开放、吸引人才和发展科技教育等系列政策。
三是推进全国连片特困地区区域发展与扶贫攻坚。根据《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全国确定了六盘山区、秦巴山区、武陵山区、乌蒙山区、滇桂黔石漠化区、滇西边境山区、大兴安岭南麓山区、燕山—太行山区、吕梁山区、大别山区、罗霄山区等区域的连片特困地区和已明确实施特殊政策的西藏、四省藏区、新疆南疆三地州,作为扶贫攻坚主战场。新《纲要》提出,加大对连片特困地区的投入和支持力度,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新增部分主要用于连片特困地区。国务院各部门、地方各级政府要加大统筹协调力度,集中实施一批民生工程,大力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培育壮大一批特色优势产业,加快区域性重要基础设施建设步伐,加强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着力解决制约发展的瓶颈问题,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从根本上改变连片特困地区面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自行确定若干连片特困地区,统筹资源给予重点扶持。
(7)关于农村劳动力转移政策
一是大规模开展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扩大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实施规模,提高补助标准。各级财政要将农村劳动力培训经费纳入预算,不断增加投入。各级财政要大幅度增加农民职业技能培训投入,采取补助、培训券、报账制等方式,努力提高培训的实用性和资金的使用效率。加快建立政府扶助、面向市场、多元办学的培训机构。整合农村各种教育资源,发展农村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
二是建立健全城乡就业公共服务网络。严格执行最低工资制度,建立工资保障金。完善劳动合同制度。建立务工农民社会保障制度。依法将务工农民全部纳入工伤保险范围。探索建立务工农民的大病医疗保障和养老保险。认真解决务工农民的子女上学问题。推进大中城市户籍制度改革,放宽农民进城就业和定居的条件。
(8)关于农村改革政策
一是改革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全面开展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加快包括农村宅基地在内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推进国有林场改革试点,推进牧区草原承包工作。加快推进征地制度改革,完善征地补偿办法,提高农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分配比例,确保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有提高、长远生计有保障。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因地制宜探索集体经济多种有效实现形式,鼓励具备条件的地方推进农村集体产权股份合作制改革。
二是创新农业生产经营体制。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引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序流转,鼓励和支持承包土地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流转,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提高农户集约经营水平,按照规模化、专业化、标准化发展要求,引导农户采用先进适用技术和现代生产要素,加快转变农业生产经营方式。大力支持发展多种形式的新型农民合作组织,按照积极发展、逐步规范、强化扶持、提升素质的要求,加大力度、加快步伐发展农民合作社;鼓励农民兴办专业合作和股份合作等多元化、多类型合作社;推动龙头企业与农户建立紧密型利益联结机制,采取保底收购、股份分红、利润返还等方式,让农户更多分享加工销售收益;鼓励和引导城市工商资本到农村发展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种养业。
三是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加快改革户籍制度,落实放宽中小城市和小城镇落户条件的政策。加强农民工职业培训、社会保障、权益保护,推动农民工平等享有劳动报酬、子女教育、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住房租购、文化服务等基本权益,努力实现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
四是完善乡村治理机制。加强农村基层党建工作,切实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扩大农村党组织和党的工作覆盖面,加强基层党组织带头人队伍建设;强化村干部“一定三有”政策,健全村级组织运转和基本公共服务经费保障机制。不断推进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继续推广“四议两公开”等工作法,不断完善村务公开民主管理,深入推进乡镇政务公开,推行乡镇财政预算、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社会公益事业等领域的信息公开;有序发展社区性社会组织。维护农民群众合法权益,畅通和规范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引导群众依法理性维护自身权益,妥善处理农村各种矛盾纠纷,保障农村社会公共安全。
小锦囊:怎样利用政策得实惠?
一是熟悉政策,正确利用。国家政策都有原则和目的,要利用政策得实惠,首先要熟悉政策,掌握政策,要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学习政策,熟悉政策的内容,把握政策发展的方向。同时,要多到本地政府的相关部门去咨询,对照本地的实际因地制宜地利用,特别是要掌握政策在本地的具体实施情况。
二是抓住机遇,及时利用。国家政策是党和国家为了实现某些发展目标而制定的行动纲领。政策与法律不同,政策具有地域实用性和变动性,在执行过程中,一般每个地方都会因地制宜加以变动,而且政策随时间的推移变化快,也就是通常说的过了这个村,就没有那个店了。因此,利用国家政策得实惠,要及时抓住政策,及时利用政策。例如,国家在猪肉价格高的时候,对能繁母猪进行补贴,目的是鼓励农民多养母猪多生小猪,为市场多提供猪肉,以使猪肉价格平稳,如果不抓住机遇,等猪肉价格平稳了,国家可能就会取消这一优惠政策。
三是争取政策,主动利用。政策只是国家整体的行动纲领,不会针对某一个人,因此,一般来说,政策只是提供了可能性,对谁有利需要人们主动去找政策。特别是优惠政策,必须自己主动去申请,你不找它,它不找你。例如,“家电下乡”的补贴政策,即使你买了冰箱、电脑等有补贴的家电,但是如果不主动申请补贴,补贴就不会到你的手上,你就享受不到政策的优惠。
四是讲究技巧,充分利用。政策的执行不像法律一样,政策执行的灵活性比较大,因此,对于政策要认真学习,充分利用。只有学会利用政策的技巧,才能充分发挥政策的作用。
2种粮大县的种粮农民需要政府扶持,该怎么做?
小故事一个种粮大户的政策期盼
40岁的李爱民是某镇光辉村的一位农民。近年来,他从周边农民手里流转了1000多亩地,发展农业规模经济,积极推广新技术,走出了一条科学种田致富的新路子,并在2008年荣获了“全国种粮大户”、“全国种粮大户标兵”等称号。李爱民成了远近闻名的人物,很多记者来采访他,他很谦虚地说,现在国家对种粮大县进行补贴,政府对于抓粮食生产的积极性提高了,近年来国家出台的一系列惠农政策,比如粮食直补、生产资料补贴、优良品种补贴等,这些政策真正让农民得到了实惠,也鼓舞了农民种地的积极性;以前人们不愿意种地,都去城里打工去了,现在在国家惠农政策的支持下,很多农民重新回到了田地,像他这样的种粮大户很快就会多起来。同时,李爱民对记者说出自己心里对国家政策的期盼,他说他期盼政府加快粮食生产大户贷款办理速度,给种粮农民贷款手续要简便,速度要快;希望政府改进粮食部门的收购设施,因为粮食笨重,希望粮食部门增添地磅,减少劳动量,方便卖粮。此外,还希望服务部门及时提供粮食市场信息,让农民种植的粮食卖个好价钱。
政策讲解:国家对种粮大县的奖励政策
2005年,财政部出台了《中央财政对产粮大县奖励办法》,决定从2005年起,中央财政对产粮大县进行奖励。其奖励办法如下:
(1)奖励原则。中央财政对产粮大县(含县级市、区,下同)的奖励,坚持“测算到县、拨付到县”的原则。
(2)奖励因素及权重。确定粮食商品量、粮食产量、粮食播种面积作为奖励因素,三个因素所占权重分别为50%、25%、25%。
(3)测算数据来源。测算数据主要以分县分年的统计年鉴为准;分县的粮食产量、粮食播种面积按5年(1998年至2002年)的数据进行算术平均计算;粮食商品量按粮食产量扣除农民“三留粮”(口粮、饲料粮、种子用粮)计算,其中口粮依据《中国统计年鉴》中的各县所在省的2003年农村人均口粮消费量,饲料及种子用粮按南方人均350斤、北方人均450斤计算。
(4)奖励入围条件。以县为单位,1998年至2002年5年平均粮食产量大于4亿斤,且粮食商品量大于1000万斤;对达不到上述条件,但对区域内的粮食安全起着重要作用,对粮食供求产生重大影响的县,由省级财政部门牵头,会同省级农业等部门提出意见,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财政部认可后,也可纳入奖励范围。
(5)奖励系数。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划分不同地区类别,中央财政实行不同的奖励系数:一类地区,包括浙江、广东省,奖励系数为0.2;二类地区,包括辽宁、江苏、福建、山东省,奖励系数为0.5;三类地区,包括扣除一、二类地区以外的省份(但不包括北京、天津、上海市),奖励系数为1。对上述第二、三类地区的省份中,既是产粮大县又是中央财政认定的财政困难县的,中央财政增加奖励系数:二类地区增加0.125,三类地区增加0.25。
(6)奖励资金分配、拨付及用途。根据奖励入围条件选定产粮大县后,按奖励因素及各自所占权重和奖励系数计算,将奖励资金直接分配到产粮大县,并对奖励入围情况予以公布。奖励资金由中央财政拨付到省级财政。省级财政在收到奖励资金后,必须在两周内拨付到县级财政,不得截留挪用。奖励资金作为财力性转移支付,由县财政统筹安排,合理使用,不得违规购买、更新小汽车,不得新建办公楼、培训中心,不得搞劳民伤财、不切实际的“政绩工程”、“形象工程”等。
(7)奖励资金的管理与监督。奖励入围的县原则上一定3年不变,但实行动态监测,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中止奖励资格:一是监测结果显示不符合产粮大县条件的;二是弄虚作假,冒领补助的。省级财政要结合本省实际,制定对奖励资金具体的落实意见,加强奖励资金管理,保证奖励资金及时、如数、直接拨付到产粮大县;对产粮大县奖励资金的使用情况,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健全监督机制,加强监督力度;由省级财政部门牵头,会同省级农业等部门建立对产粮大县的动态监测制度,对分县的粮食生产等基础数据实行动态管理,跟踪基础数据的变化;中央财政对地方上报的基础数据资料和奖励资金拨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一经查实有违规行为,中央财政将扣减奖励资金;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享受奖励政策的资格。
根据上面的办法,从2005年起,中央财政每年都对产粮大县进行了奖励,虽然在后面年度的奖励中,政策有一些细微的调整,但大体都遵循了2005年出台的《中央财政对产粮大县奖励办法》的精神。锦囊种粮大县农民如何得到政府扶持?
种粮大县要解决粮食增产与农民致富的矛盾,跳出“产粮大县,农民穷县”的怪圈,政府必须扶持产粮大县的农民。当前,对于产粮大县的种粮大户,国家还没有统一的优惠政策,但是各地为了保住产粮大县的牌子,对种粮大户进行了不同的政策支持,因此,种粮大户要善于利用政府的政策支持。
一是充分利用政府对种粮大户的额外补贴。各地根据情况,对种粮大户可能做了一些除国家补贴外的额外补贴,种粮大户要熟悉各地的具体规定,可以直接到县农业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咨询。如某县对“订单”内直接投售到收购点的粮食大户给予每吨15元的运输补贴;对大户粮食生产实行自愿保险(保险费用区财政负担三分之二,种粮大户负担三分之一)等。
二是种粮大户可以申请当地政府的项目支持。争取项目支持,是种粮大户改善种粮条件,优化种粮环境的重要措施,可以提升种粮的效率,增加收益。例如某省的种粮大户粮田建设工程等,这一工程包括小型水源工程、大中型灌区末级渠系等末级渠系改造工程;田间渠道整治、田间道路修筑、田间土地平整等田间工程;土壤养分补充、有机质补充、无害化处理等培肥地力工程和田间生产用电线路、简易晒场、机插秧生产线等其他配套设施,通过项目支持,可以改善生产设施和条件,提高种粮的效益。
三是创造特殊情形争取县里优惠。种粮大户如果有特殊困难,在国家鼓励种粮的大政策优惠下,可以单独向县市政府和相关部门报告申请特殊的支持,如用水、用电、用油等照顾,机械购买,种粮大户合作组织等,争取县乡政府的特殊关照。
总之,种粮大县有国家奖励资金,国家规定不能用于种粮以外的事情,必然对种粮大户进行相应的资金和政策支持。因此,可以多关心本地政策,多向农业部门咨询相关政策,再根据自己的实际争取政策支持。
3农民试种新产品遭受损失,该怎么做?
小故事农民试种苦瓜新品种饱尝苦果
2010年8月,某地县政府与幸福蔬菜专业合作社签订了《xx县创建标准化瓜菜生产基地框架协议书》。据幸福村村民介绍,幸福村于2010年12月在县政府的号召下在原本种植早稻或辣椒的田里种植了500多亩新品种苦瓜。根据协议,县政府提供种苗、幸福合作社提供技术等服务,当地政府对农药、化肥进行一定的补贴。村民与瓜菜种植户响应当地政府号召,在500多亩土地里种植了苦瓜,4个多月过去了,所有的苦瓜只有小拇指大小,而且不再长大。当地农民与种植户种植苦瓜新品种,却饱尝“苦果”,一分钱没有赚到,每亩损失3000余元。
现实分析:当前农作物新品种销售存在的三大问题
一是少数种子经营者违背“因地制宜,经过试验、示范”的新品种推广原则,盲目购进销售种子,导致生产事故时有发生。
二是不少种子经营单位和个人利用虚假广告,误导农民选用质量低劣、不宜在当地推广的种子,造成农民利益受损。
三是种子经营网点过多,其中不少种子经营者不懂农业技术,缺乏种子引进推广的专业技能,良种良法不配套,影响种植效益。
法律讲解:国家对农作物新品种推广的相关法律规定
新品种推广牵涉农民的核心利益,因此农作物新品种的引进和推广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3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2013年修订)的规定,坚持“因地制宜,经过试验、示范”的原则。
(1)《种子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种子使用者因种子质量问题遭受损失的,出售种子的经营者应当予以赔偿,赔偿额包括购种价款、有关费用和可得利益损失。经营者赔偿后,属于种子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责任的,经营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追偿。第四十二条规定:因使用种子发生民事纠纷的,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当事人之间的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2)《农业技术推广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向农业劳动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推广未经试验证明具有先进性、适用性或者安全性的农业技术,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强迫农业劳动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应用农业技术,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依照法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行向农民推广种子,农民向任何经营者购买种子,一旦因种子质量问题造成了损失,都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
本案例中,县政府应该赔偿幸福合作社及村民的损失,赔偿后可以向种子经营者进行追偿。锦囊如何计算农作物新品种推广造成的损失?
法律规定,非法经营或者推广未经审定通过的农作物新品种以及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种子,给使用者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赔偿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
根据我国《种子管理条例农作物种子实施细则》等文件的有关意见,可以用以下方法计算损失。计算方式为:
直接损失=购种数量×种子销售单价
直接损失是指购种费用,也就是购买种子实际所支出的价款。可得利益损失是指因为种子造成的该作物产量与前三年平均产量的减产损失部分。其中,前三年平均产量应该按照所在乡镇该作物前三年平均单产来确定。如果受到损失的是杂交种,则应该按照该乡镇该作物杂交种前三年平均单产确定;如果受到损失的是常规种,则应该按照该乡镇该作物常规种前三年平均单产来确定。其计算方式为:
可得利益损失=(该作物前三年平均单产-受到损失地块的实际单产)×受到损失面积
4想流转出自己的承包地,该怎么做?
问题求解:老王能否出租和转让承包地?
老王一家三口住在离县城不远的一个小山村里,承包了本村20亩耕地,承包期30年。现在老王夫妻已年近六十,干起农活来虽然轻车熟路,但有时也是力不从心,儿子外出打工了,老两口面对20亩承包田,实在有点累了。于是老王一家商量将离家近的8亩土地自己种,而离家远的12亩土地分成两部分:离家不太远的那块7亩的土地租出去;另一块离家太远的5亩的土地转让出去。请问老王想出租和转让自己的承包地,是否可以呢?
法律讲解: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的法律规定
承包地的出租和转让都属于土地流转,但是,出租和转让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国家法律对此要求的条件和手续不同。
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流转土地要符合以下几个方面的要求:
(1)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2)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
(3)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4)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
(5)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同时,流转可以采用如下几种方式:
(1)承包方依法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符合有关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的方式流转。
(2)承包方采取转让方式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经发包方同意后,当事人可以要求及时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注销或重发手续。
(3)通过转让、互换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经依法登记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后,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符合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的方式流转。
因此,按照法律规定,老王如果要转让离家太远的5亩的土地,需要发包方也就是村里的同意,不能擅自转让,否则转让无效。
小锦囊:怎样写流转合同?
法律规定,承包方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与受让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书面流转合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一式四份,流转双方各执一份,发包方和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各备案一份。但是,承包方将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过一年的,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内容:(1)双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2)流转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3)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4)流转方式;(5)流转土地的用途;(6)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7)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8)流转合同到期后地上附着物及相关设施的处理;(9)违约责任。
注意: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当事人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申请合同鉴证。但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不得强迫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当事人接受鉴证。
5村组强行要求转包承包地,该怎么做?
法官判案:村委会强行转包村民承包地成被告
2010年5月,某县清河镇莲子湾村董某等25名农民与该村村委会签订了承包合同书,每人承包该村土地3亩,合同约定承包期限为2010年5月至2020年12月。
2013年2月,该村村委会经过召开两委会会议研究决定,将本村农户已经承包的土地集中转包给外地的一个农业龙头企业耕种,表示对同意转包的承包户给予一定数额的补偿。董某等25户承包户认为,村委会没有征得他们同意,便擅自将其已承包的土地转包他人耕种,因此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确认村委会的转包行为无效,恢复原承包合同的履行,同时请求法院判令村委会赔偿众原告的经济损失及给付种粮补贴款等。
法院经审理认为,村两委会会议无权强迫或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并且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转包费、租金、转让费等也应当由当事双方协商确定,流转的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截留、扣缴。据此,法院支持了众原告的诉求,村民打赢了官司。
政策讲解:中央政策禁止强制流转农民承包土地
《中共中央关于做好农户承包地使用权流转工作的通知》强调,土地流转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的政策进行。
(1)在承包期内,村集体经济组织无权单方面解除土地承包合同,也不能用少数服从多数的办法强迫农户放弃承包权或改变承包合同。
(2)不准收回农户的承包地搞招标承包,不准将农户的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不准借土地流转改变土地所有权和农业用途。
(3)土地流转的主体是农户,土地使用权流转必须建立在农户自愿的基础上。在承包期内,农户对承包的土地有自主的使用权、收益权和流转权,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承包地是否流转和流转的形式。
(4)农业产业化经营应当是公司带动农户,而不是公司替代农户。
(5)为稳定农业,稳定农村,中央不提倡工商企业长时间、大面积租赁和经营农户承包地,地方也不要动员和组织城镇居民到农村租赁农户承包地。
特别提醒:发包方在特定条件下可以解除农地承包合同
法律规定,农地承包合同的解除有两种情形:协议解除和法定解除。
协议解除,是指承包方和发包方经过协商,达成解除合同的合意而导致合同被解除。只要是承包方和发包方真实表达自己的意思,达成了解除合同的共识,签订解除合同,那么农地承包合同自然就得到了解除。
法定解除,是指依据法律的规定,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合同的任何一方都有权解除合同。农地承包合同的法定解除条件有:(1)不可抗力原因的产生而解除合同;(2)因合同期限届满而解除合同;(3)合同约定解除农地承包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而解除;(4)因不能实现农地承包合同的承包目的而解除;(5)因承包方全家搬迁设区的市且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而合同解除;(6)承包方无力经营且本人自愿解除;(7)承包方在承包期内死亡且无人继承其承包经营权而合同解除;(8)承包方长期不予经营,造成承包地闲置而可能导致合同解除;(9)承包方在承包期内进行破坏性、掠夺性经营,经发包方劝阻无效而导致合同解除;(10)承包方随意改变土地用途,经劝阻无效的;(11)合同的继续履行将影响一方重大利益的等等。
如果双方达不成解除合同的合意,发包方或者承包方想要解除合同,只能符合诸如上述法定条件时,才可以要求依法解除合同,否则解除合同即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当然,最终是否能够解除合同,还须经过法院根据具体的情况予以确认是否符合法定的条件。
6要签订土地承包合同,该怎么做?
法官判案:签订土地承包合同要合法
李卫1992年承包了某村10组的10亩荒地,并与当时担任10组组长的李明签订了《荒地承包合同》。当时经过村民小组代表大会,到会人员签了字,年限定为50年。《荒地承包合同》里双方约定:承包期为50年,承包费每年50元,全部承包费一次性交清,共计2500元。李卫于同年的5月8日将承包款2500元交到了当地村委会10组。合同签订后,因大部分都是山地,李卫在承包地里种上了核桃、花椒等经济类植物。
但是,2011年2月,组里的大部分人认为当时将荒地承包给李卫并没有召开过社员大会,只有极少数的人知道这一情况,并且合同签订的时间过长、租金过低。还认为当时签订合同的程序根本不合法,所以这份合同不能成立。因而村民们一致认为合同无效,此事闹了很长一段时间,事情闹到了无法协商解决的地步,于是,当地村委会10组向法院提交了诉状。
在法庭调查中,法庭查明了几个关键的事实:一是李卫的户口于1989年从10组迁出,在承包土地时属于村组以外的个人;二是合同上村民的签字,经过出庭作证证实是真实有效的;三是签订的《荒地承包合同》未经过当地镇人民政府批准。
基于以上事实,法院认为,10组将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个人,虽经村民代表同意,但并未报经当地镇人民政府批准,因此,人民法院认定该合同未生效。
律师说法:签订土地承包合同要符合法律程序
《土地承包法》规定,签订土地承包合同要遵守以下程序:
(1)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选举产生承包工作小组。这是进行土地承包的第一步,民主选举承包工作小组,一方面体现了广大村民的意志,可以保证承包过程的公平合理性,另一方面涉及土地的大量统计、承包方案的拟订等一系列的具体工作,都要由工作小组来负责完成。
(2)承包工作小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拟订并公布承包方案。承包方案的内容应当公平合理并照顾到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实际情况,承包工作小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拟订承包方案。如在拟订承包方案时不得剥夺或非法限制承包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歧视妇女,不得违反土地管理法有关耕地保护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定。
(3)依法召集村民召开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承包方案。承包方案要根据土地承包法的规定,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
(4)公开组织实施承包方案。承包方案经村民会议同意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公开实施承包方案,将承包方案中的内容落实。
(5)签订承包合同。
(6)有的合同按法律规定需要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的,要及时上报备案。
特别提醒:特定情况下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土地承包行为依然有效
2009年6月,某村村委会将耕地按人均分配给村民承包,村委会没有与村民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但村民已实际在分配的承包地上开始耕种。请问:没有签订书面合同的土地承包行为有效吗?
律师解答:《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发包方应当与承包方签订书面承包合同。”但是《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如果合同成立了,只要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那么合同在成立时便生效了。因此,如果承包方和发包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只要承包方或者发包方履行了主要义务,而对方予以接受,即使没有签订书面形式的土地承包合同其承包行为也是有效的。
7农民的哪些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用作抵押?
小故事山东农村土地使用权可抵押贷款
2008年5月,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了《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通知指出,“农村金融服务机构要拓宽农户小额信贷和联保贷款覆盖面,放宽贷款条件,降低贷款抵(质)押标准,创业人员的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均可作为抵(质)押品”。
山东省的《通知》,其意义在于寻找农村新的内需增长点,进一步释放农村地区的新生消费力,而这个过程,创新抵押品撬动农村融资贷款是重要的一步。作为农民最重要的资产之一,农村土地用作抵押品,未来肯定会在全国铺开。
释疑解惑:什么是土地抵押,有什么好处?
抵押是属于融资担保的一种手段,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转移法定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如果债务不能按时偿还,债权人可以用抵押物或权利偿债。抵押可以降低债务风险,如在抵押有效的情况下,贷款方的风险会得到相应降低,而融资方也可以凭借抵押获得超出原本自身资信的贷款额,这是抵押对于借贷双方的好处。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民的重要权益,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够抵押贷款可以加大农民的融资力度,鼓励农民加大对农业的投入。
法律讲解:农民抵押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相关法律规定
关于农民承包经营权是否能够抵押,我国相关法律做了如下规定:
《担保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但是本法第三十四条第(五)项规定,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九条规定,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这一条适用的是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
《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三)项规定,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抵押。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由此可见,土地承包经营权并不是绝对不可以抵押的,但抵押时必须同时符合以下几个条件:(1)只能适用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的承包;(2)是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上述农村土地,并且已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3)须经发包方同意抵押。超过上述范围,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抵押是无效的。
8承包地被征收,如何要求获得征地补偿?
法官判案:到小城镇落户,征地补偿款承包人还有份
原告李某以被告东郊村城里组村民的身份,与东郊村城里村民小组签订农业承包合同,承包了该村民小组所有的土地。其所在地人民政府给李某发放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确认了李某一家与东郊村城里村民小组之间的农业承包合同关系。后李某一家迁往邻村居住,户口也转为非农业户。李某一家迁出后,东郊村城里村民小组不经李某同意就将李某一家原来承包的土地调整给其他村民。2010年2月15日,东郊村村民小组部分土地被征收,其中包括李某一家原来承包的土地在内,征用单位支付了土地补偿款、安置款及青苗补偿款。东郊村城里村民小组按比例将补偿款分发给被征收土地的各户村民,但未分给李某一家,因此引起纠纷。后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获得征地补偿款。
法院审理认为:《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第三款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
李某及其家人居住在东郊村时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证明,李某一家在东郊村城里村民小组承包了土地。《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因此,在承包期内,李某一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应当受到保护,未经法律程序不得随意剥夺。尽管李某一家的户口虽然迁离东郊村并转为非农业户,但其不是迁往设区的市,而是小城镇。依据法律规定,在此期间,李某一家在东郊村承包的土地,应当按照其意愿保留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既然李某仍然享有合法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其要求获得适当的征地补偿款亦符合法律规定,因此法院支持了其诉讼请求。
法律分析:土地流转后的征地青苗补偿费归谁所有?
李景林与刘开口头约定转包刘开所承包的位于江林区居委会民丰组南侧农用土地,承包期限自2011年3月至2020年,李景林分两次向刘开支付全部承包金。随后李景林对该宗土地进行耕种,投入了不少人力、农资,种植了棉花、大豆、玉米、红薯等农作物。
2012年2月,刘开所承包的土地中部分被征收,有关部门依照相关规定支付了青苗补偿费及其他相关补偿费用。刘开将被征收的土地包括青苗补偿费在内的各项补偿费用领取,李景林找刘开索要,刘开以土地为其承包为由予以拒绝,李景林因而向法院起诉。
根据法律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活动中,不论是签订土地承包合同,还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一般都应当签订书面合同,但是并非不签订书面合同就是无效的合同。而且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如果承包人将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过一年的,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综合考虑,李景林和刘开以口头协议的形式转包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合同成立并且生效。
因此,李景林依法取得该土地的使用权,同时应当享有使用土地所获得收益的权利。该土地被征收后,有关部门对土地上的青苗予以补偿的补偿费应当归种植青苗的所有者所有,被告刘开领取该款没有法律依据,应将青苗补偿费退还给李景林。
释疑解惑:农转非后是否可以自主处理自留山或自留地上的果木?
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我国土地除了全民所有就是集体所有,土地的所有权是禁止买卖的。农村的土地,包括耕地、宅基地、自留山、自留地等各种土地,均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农户在承包土地之后,只是获得了土地使用权。据此,如果农户已经农转非了,全家户口迁入设区的城市,其自留山、自留地土地应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然后再按照法定的程序将此类土地发包给他人经营,土地的所有权仍归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但这并不意味农户在该土地上投资的利益不受保护。
因此,农转非后农民全家转入不设区的市,还可以自己经营承包地,自然可以自主处理自留山或自留地上的果木;如果转入设区的城市,承包土地必须交回集体组织,但是,承包土地上的果木属于其投资的利益,在交回集体之前,可以自主处理承包地上的利益。但是,要遵守国家有关政策,如树木的砍伐必须遵守国家的砍伐制度,不能交回之前把山上的树木全部砍掉,只能根据果木的价值进行转让或买卖。
9购买假冒伪劣的农药造成损失,该怎么做?
小故事因用“菌三唑”,麦子颗粒无收
据河南商报报道,贾青乡凌源村60岁的邹国强,种了7亩麦子,却因为使用一种名为“菌三唑”的杀菌“农药”后,这7亩小麦颗粒无收。提起这事,邹国强情绪就激动。他说,他家里6口人,7亩小麦是1年的口粮,去掉化肥、农药、种子、工钱,最终收成不到4000元,“如今,4000元也没了”。
“谁不恨啊?”他攥紧拳头,提起来就气愤。与邹国强遭遇一样的,还有贾青乡凌源村另外8家农户。9家共有90亩小麦绝收,全部损失近9万元。无一例外,他们都使用了这种名为“菌三唑”的杀菌农药。
特别提醒:买到假冒伪劣农资造成了损失要索赔
农民朋友如果购买了假冒伪劣农资,可以采取以下方法进行补救和维权:
一要注意保存证据,例如购买农资的样品、包装袋、发票等。这些都是发现质量问题时维权的凭证。
二是可以申请鉴定。假冒伪劣农资给生产造成损失的,要立即报请当地农业部门进行鉴定,以评估损失。
三要及时投诉。出现问题要及时向当地农业部门、工商、质监等执法部门投诉,以免错过最佳的鉴定时期。
四是可以采取生产补救措施。在田间鉴定结束后,要在当地农业部门的指导下,积极采取补种抢种等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小损失。
五是经确认购买的为假冒农资后,要通过与经营者协商、请有关部门调解、请仲裁机构仲裁或向法院起诉等途径索赔,维护自己的权益。
小锦囊:怎么不上假冒伪劣农药的当?
为了避免购买到假冒伪劣农药,减少伪劣农药带来的损失,农民朋友们在购买农药时应注意以下五个方面:
(1)购买农药应到指定的农药经销部门购买。国家明确规定农药销售的渠道为供销社农资系统、农业(农垦)的植保和技术推广系统、工厂销售门市部。
(2)对于同类或类似的产品,有多家企业生产的,应购买有信誉的定点厂家生产的产品,不可图价钱便宜而买劣质产品。
(3)每种农药的最小包装上必须有完整的农药标签。一个符合要求的标签应有下列主要内容:农药名称(注有商品名称,也应注有农药通用名称)、农药三证(登记证号、产品标准号、生产许可证号)、净重(容)量(克或毫升)、使用说明、注意事项、生产日期或批号,以及生产厂家及详细通讯地址、电话、毒性标志等。农药产品质量保证期一般为两年。
(4)根据农药产品的外观好坏,可直接判断产品质量的优劣。乳油类农药应为均相液体,不分层,无可见外来杂质或沉淀物,同类产品颜色淡的质量要比颜色深的好。粉剂或可湿性粉剂应为疏松的粉末,不结块。悬浮剂应为可流动的悬浮液,不分层或稍加摇动后成均匀流质。
(5)购买农药时,应向经销部门索要销货发票。如果发现质量有问题,可凭发票前去交涉。
10要发展特色农业,该怎么做?
小故事千亩香葱“香”湘中
据湖南日报报道,湖南桑梓镇“一村一品”的特色农业经济让曾家村找到了脱贫致富的好路子。2008年,在村里种上第一块香葱地的侯老爹一炮打响尝到了甜头,吸引了更多村民进入这一产业,现在加入的有曾家村、石窖村500多农户,整个基地种植面积超过1200亩,成了闻名湘中娄底的“香葱之乡”。
2012年9月,村支书侯运凡带领村民成立了富源香葱种植专业合作社,集聚了460户葱民入社。香葱每年种两季,每亩季产量2000公斤,年效益4万元左右。
据侯支书介绍,曾家村香葱基地至少占据了娄底香葱市场70%的份额,2012年总销售额达2600万元,村民年平均收入比上一年翻了3番。
政策分析:国家发展特色农业的政策措施
农业部制定的《特色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2006—2015年)》提出,发展特色农业,要在建设基地、培育品种、加强营销、搞好原产地保护和支持产业化经营等方面下功夫:
(1)加快建设特色农产品标准化生产基地。对特色农产品和加工进行规范化管理,真正培育和发展“特色资源、特色环境、特色工艺”的特色农业。
(2)加强特色农产品良种繁育和技术推广服务。引导农民学习、掌握、运用特色农业技术,用现代科技改造传统特色农业。
(3)努力培育特色农产品营销体系。以“订单农业”搞好产销衔接,通过整合特色农产品品牌做大做强特色农产品,鼓励和支持运销联合体、农村经纪人、经销大户和运销服务公司等中介组织搞好运销服务。
(4)实施特色农产品原产地保护制度。通过原产地命名、注册等保护和提高特色农产品的知名度。
(5)积极推进特色农产品产业化经营。支持龙头企业发展特色农产品加工,延长产业链,促进特色农产品转化增值。
释疑解惑:发展特色农产品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1)资源依托原则。特色农产品生产依赖于独特的区域资源,因此发展特色农产品要充分突出区域特色和地方特色,将特色农产品生产集中布局在最适宜区内。
(2)市场导向原则。特色农产品的商品率高,需求价格弹性大。发展特色农产品必须坚持市场导向,既要瞄准现实需要,也要着眼潜在需求,既要占领国内市场,又要开发国外市场。在品种选择上突出品质特色、功能特色、季节特色,满足市场需求的多样化、优质化、动态化要求。
(3)产业开发原则。着眼于特色农产品产业整体开发和整体竞争力的提高,通过延伸产业链和产业化经营,建立完整的特色农产品产业链,提高特色农产品整体竞争力。
(4)规模适度原则。发展特色农产品必须充分考虑资源与市场的特殊性,组织适度规模生产,以保持产品自然特性和经济价值。
(5)科技支撑原则。以科技进步来保障特色农产品特有的品质,加强种质资源驯化,改造传统生产经营方式,稳定和增强特色产品的品质优势,培育核心竞争力。
(6)环境友好原则。发展特色农产品要防止过度开发,同时兼顾生态环境保护,促进特色农业可持续发展。
小锦囊:怎样发展特色农业?
一是依托区域优势。要按照“依托资源、创造特色”的要求来发展特色农业,在水产区的可大力发展水产养殖业;山区可围绕“无公害、环保型”的目标,大力发展绿色农业、生态农业;平原地区围绕“多样化、大规模”的目标,大力发展粮经高效农业;城郊地区和中心集镇则可围绕“高品质、反季节”的目标,大力发展设施农业,观光农业。
二是向规模要效益。特色农业需要形成一定规模才能产生好的效益,并且具有持续性。可以通过反租倒包、委托转包、季节性承包等多种土地流转形式,形成生产规模;可以吸引工商企业和社会资本进入本地,依托它们发展大规模区域性特色农产品基地,农民与其通过股份合作等形式结成利益同盟,获取高收益。
三是形成专业化。不论发展哪一类型特色农业,必须把产品做精做深,才能增强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打造核心竞争力,真正形成可持续发展的特色农业。
四是增强特色农产品科技含量。要充分发挥科技的力量,做好品种选育和新品种培育工作,保持品种优良性,并不断提高产品品质,同时要多方学习,尽快掌握新品种生产技术,实行标准化生产,通过科技的力量发家致富。
五是注重推广,增强特色农业品牌宣传力度。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农产品也像工业产品一样需要品牌打开销路,提高产品的档次,增加利润。因此要加大农产品品牌推广力度,把现有的农产品打造成有品牌的产品,努力获取更大的经济效益。
11“绿色通道”如何为农民带来实惠?
小故事绿色通道为养蜂人开辟致富路
陈扬是一名普通的蜂农,养蜂29年,每年会根据蜜蜂采花的季节,流动转地放养蜜蜂。往年因为经过收费站不仅要交大笔费用,而且要进行繁琐的检查,经常会耽误了转移养蜂的时间,让老陈很是恼火。2009年,交公路发[2009]784号文件确定的《鲜活农产品品种目录》,允许载蜂车辆走绿色通道,不需要缴纳过路费。对陈扬这样的养蜂人来说,真是喜从天降。2011年1月,听说绿色通道已开通,陈扬试着上高速看能不能走,在出口下高速时,收费站要收费,陈扬便打电话给省交通厅,数分钟后另一工作人员把钱退回。后来几次经过高速路收费路口时,收费站都只是打开蜂箱照相一张,就放行。农产品绿色通道开通后,老陈逢人便说,农产品绿色通道是他的致富路。
政策解读:“绿色通道”是绿色政策的载体
所谓“绿色通道”,也称“无申报”通道或“免验”通道,是指旅客携带无须向海关申报的物品或只出示申报单或有关单证后即可放行的通道。农产品绿色通道是按照交通部、公安部、农业部等部门《关于印发全国高效率鲜活农产品流通“绿色通道”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对农产品实行免申报、免检测的一种优惠政策。享受“绿色通道”政策的鲜活农产品是指新鲜蔬菜、水果,鲜活水产品,活的畜禽,新鲜的肉、蛋、奶。为统一政策、便于操作,国家有关部门对鲜活农产品具体品种进行了进一步界定,制定了《鲜活农产品品种目录》。畜禽、水产品、瓜果、蔬菜、肉、蛋、奶等的深加工产品,以及花、草、苗木、粮食等不属于鲜活农产品范围,不适用“绿色通道”运输政策。
从2010年12月1日起,全国所有收费公路(含收费的独立桥梁、隧道)全部纳入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网络范围,对整车合法装载运输鲜活农产品车辆免收车辆通行费。新纳入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网络的公路收费站点,按规定开辟“绿色通道”专用道口,设置“绿色通道”专用标识标志,引导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优先快速通过。与此同时,增加了鲜活农产品品种。按照《国务院关于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的要求,将马铃薯、甘薯(红薯、白薯、山药、芋头)、鲜玉米、鲜花生列入绿色通道品种目录。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鼓励和引导城市工商资本到农村发展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种养业,鼓励和支持承包土地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流转。农业产业化、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的话题重新得到重视。
政策指导:“绿色通道”的监督管理
国家规定,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要积极争取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支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可在重要路段的“绿色通道”收费道口配备数字辐射透视成像等检测设备,逐步建立以自动检测为主、人工查验为辅的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检测体系,利用科技手段,尽可能缩短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的查验时间,提高合法运输车辆的通行效率。对于交通量大、经常发生交通拥堵的收费站,应增设收费车道或加强人工疏导,维护正常通行秩序,确保“绿色通道”畅通。与此同时,要求各地加大检查力度,重点打击假冒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骗逃车辆通行费等违法行为,确保道路运输行业公平竞争和运输市场秩序稳定。
此外,进一步健全监督工作机制。根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完善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落实。
一是地方各级交通运输、价格、财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决策要求,迅速行动,在省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不折不扣地落实好车辆通行费免收等优惠政策。
二是建立健全政策执行监督机制,明确专人负责,定期对相关部门和单位“绿色通道”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是公布“绿色通道”政策投诉电话,认真受理群众的举报和投诉,及时研究解决“绿色通道”政策运行中出现的各类问题,切实维护广大群众和公路经营企业的合法利益。
四是及时协调解决“绿色通道”政策执行过程中的问题,重大情况要及时向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反映。
12要申请农机购置补贴,该怎么做?
政策问答:农机购置补贴怎么补?
农机购置补贴是国家惠农政策的重要内容之一。根据国家农机购置补贴的有关规定,农机购置补贴对象为农牧民、渔民,农场(林场)职工,直接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按照《2013年农业机械化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规定,补贴额度按不超过本省(区、市)市场平均价格30%测算,一般机具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5万元;挤奶机械、烘干机单机补贴限额可提高到12万元;100马力以上大型拖拉机、高性能青饲料收获机、大型免耕播种机、大型联合收割机、水稻大型浸种催芽程控设备单机补贴限额可提高到15万元;200马力以上拖拉机单机补贴限额可提高到25万元;甘蔗收获机单机补贴限额可提高到20万元,广西壮族自治区可提高到25万元;大型棉花采摘机单机补贴限额可提高到30万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可提高到40万元。
各地在中央补贴的基础上还可进行补贴。获得补贴资格的购机人可凭与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签订的购机协议,到经销商处实现差价购机。如某地规定:按照国家规定,购买进入名录的农机可以享受售价30%的补贴。这样的话,买1台10万元左右的大马力拖拉机,可获得3万元补贴。一个农户或农机服务组织年度内享受补贴的机具数量,原则上不超过1套4台。享受补贴购买的农机具,原则上两年内不得转卖或转让。
小锦囊:如何知道哪些农机有补贴?
农业机械品种很多,补贴范围为12大类48个小类175个品目机具。除12大类48个小类175个品目外,各地可在12大类内自行增加不超过30个品目的其他机具列入中央资金补贴范围,自选品目须向农业部备案,阐明补贴理由。因此,农民可以通过各省(区、市)公布的年度农机补贴资金使用方案和补贴目录,了解购买哪些种类机具能够享受补贴。了解各省(区、市)年度补贴目录有三个主要渠道:
一是农业部在中国农业机械化信息网上公布的信息;
二是各省在本省内通过印发纸质文件、报刊杂志、乡村张榜等形式,向农民公布补贴产品目录;
三是向当地农机管理部门咨询。
各地将受益农民名单、补贴金额等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然后购机农民就可以拿着主管部门开具的凭证,到生产企业经营网点,缴纳扣除补贴的差价款后就可以提货了。而为了支持农民购机,国务院还明确,允许农民以拟购买的农机具作为抵押物向金融机构进行贷款购买。
13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如何为农民提供服务?
小故事一群年轻人和一个合作社的故事
杨余兴是当地有名的返乡创业青年农民,2009年,在他的带领下村内以黑灵芝为主的中药材种植户已达28户,种植黑灵芝面积60亩,茯苓150亩,天冬10亩,初具规模。但是,还是形成不了大气候。于是,杨余兴想到了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杨余兴的牵头下,大伙儿筹集注册资金3.5万元,到县工商部门办理了营业执照,并租用了一栋民房作为办公室,同时添置了电脑、电风扇、办公桌椅等设备。他们将合作社定位为“黑灵芝、茯苓、天冬三类中药材种植”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努力将科技知识融入到合作社的培训和交流实践中,以提升社员的综合素质,增强合作社的吸引力和优势,使合作社成为连接农民和中药材种植业的桥梁纽带。
在杨余兴和合作社班子成员的共同努力下,截至2010年底,他们发展会员达68户,大部分都是80后的返乡创业青年,涵盖7个行政村,分散式种植黑灵芝220亩,茯苓500多亩,天冬80多亩,会员中涌现出了许多黑灵芝大王、中药材大户,实现产值800多万元。区内外客户开始慕名前来洽谈和购销。合作社设想未来几年将合作社会员网遍布全乡13个村(社区),将黑灵芝、茯苓、天冬等中药材种植面积发展到5000亩规模,特别是侧重发展药用价值、经济价值更高的紫灵芝、天麻、党参等名贵中药材,做农民专业合作社中的典范。
政策分析:为什么要兴办农民专业合作组织?
合作是由于同样的需求,一群人聚集起来,共同去做一件事。合作是利用人多力量大的原理,用集体的力量做一个人单打独斗做不了的事情,合作得好的话也更容易把事情做好。我国农村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以后,在一家一户的生产经营形式下,农民面对市场出售农产品、购买生产资料、寻求技术服务,由于量小而且分散,产品售价相对低,生产资料购买价格相对高,享受技术服务相对难,农民进一步发展生产受到限制,增收困难。因此,农民以合作的方式,生产、销售同样的产品,联合采购生产资料和技术服务,甚至自己发展一些初级的加工生产,通过合作可以形成相对大的生产经营规模,增强自己讨价还价的能力,提高产品销售价格,降低生产资料采购价格,更方便地获得技术服务,从而增加自己的收入,就是一个现实的选择。例如,在黑龙江某地,许多农民种植万寿菊,以前加工企业从农民手中收花时,平均扣杂扣水率达到32%;后来,农民自己组织了万寿菊生产协会,产品集中起来了,协会与加工企业协调,争取到了扣杂扣水率最高不超过10%的交易条件,仅此一项,就使参加协会的花农每年增收50万元。
归纳起来,农民参加合作社有以下几个好处:一是提高农民的市场竞争能力和谈判地位,在市场交易中以更少的成本获得更大的收益;二是实行标准化生产,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提高产品品质,以更优质的产品获得更好的效益;三是享受更广泛更优质的技术服务、市场营销服务和信息服务;四是推进农业的专业化生产、规模化经营,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增加农民生产经营的单位面积收益;五是便于农民更直接有效享受国家对农业、农村和农民的扶持政策。
政策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要坚持的五项原则
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三条的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有以下五项:
(1)成员以农民为主体。为坚持农民专业合作社为农民成员服务的宗旨,发挥合作社在解决“三农”问题方面的作用,使农民真正成为合作社的主人,《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并对合作社中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成员的数量进行了限制。
(2)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以成员自我服务为目的而成立的。参加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都是从事同类农产品生产、经营或提供同类服务的农业生产经营者,目的是通过合作互助提高规模效益,完成单个农民办不了、办不好、办了不合算的事。这种互助性特点,决定了它以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决定了“对成员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谋求全体成员共同利益”的经营原则。
(3)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互助性经济组织,凡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能够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都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农民可以自愿加入一个或者多个农民专业合作社,入社不改变家庭承包经营;农民也可以自由退出农民专业合作社,退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按照章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并将成员资格终止前的可分配盈余,依法返还给成员。
(4)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机构和保证农民成员对本社民主管理的两个方面作了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是本社的权力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必须设理事长,也可以根据自身需要设成员代表大会(需成员150人以上)、理事会、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可以通过民主程序直接控制本社的生产经营活动。
(5)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盈余分配方式的不同是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其他经济组织的重要区别。为了体现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的基本原则,保护一般成员和出资较多成员的积极性,可分配盈余中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的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六十,其余部分可以依法以分红的方式按成员在合作社财产中相应的比例分配给成员。
释疑解惑: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享受国家哪些扶持政策?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章规定了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扶持政策措施,明确了产业政策倾斜、财政扶持、金融支持、税收优惠等四种扶持方式。
(1)产业政策倾斜。《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国家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设项目,可以委托和安排有条件的有关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市场经营主体,由于竞争实力较弱,应当给予产业政策支持,把合作社作为实施国家农业支持保护体系的重要方面。符合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按照政府有关部门项目指南的要求,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承担项目申请,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2)财政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五十条规定,中央和地方财政应当分别安排资金,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息、培训、农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市场营销和技术推广等服务。对民族地区、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生产国家与社会急需的重要农产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给予优先扶持。目前,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经济实力还不强,自我积累能力较弱,给予专业合作社财政资金扶持,就是直接扶持农民、扶持农业、扶持农村。
(3)金融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国家政策性金融机构应当采取多种形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多渠道的资金支持。具体支持政策由国务院规定。国家鼓励商业性金融机构采取多种形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金融服务。
(4)税收优惠。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独立的农村生产经营组织,可以享受国家现有的支持农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享受国家规定的对农业生产、加工、流通、服务和其他涉农经济活动相应的税收优惠。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由国务院规定。
14要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该怎么做?
释疑解惑: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是什么?
农业部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学技术部、司法部、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部门,从2009年起组织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行动”,力求通过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树立一批可学可比的典型,发挥示范引路作用,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完善运行机制,增强内部活力和发展后劲。这是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上水平发展的一种有效措施,是探索新形势下政府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提高服务水平的有效工作方法。
政策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创建标准
2010年6月11日,农业部印发《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创建标准(试行)》,具体内容如下:
(一)民主管理好
(1)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登记设立,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满2年。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独立的银行账号。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齐全。
(2)根据本社实际情况并参照农业部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制定章程,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财务公开制度、社务公开制度、议事决策记录制度等内部规章制度,并认真执行。
(3)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成员(代表)大会并有完整会议记录,所有出席成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名。涉及重大财产处置和重要生产经营活动等事项由成员(代表)大会决议通过,切实做到民主决策。
(4)成员(代表)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或一人一票制加附加表决权的办法,其中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不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20%,切实做到民主管理。
(5)按照章程规定或合作社成员(代表)大会决议,建立健全社务监督机构,从本社成员中选举产生监事会成员或执行监事,或由合作社成员直接行使监督权,切实做到民主监督。
(6)根据会计业务需要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设置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表,或委托有关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核算。财会人员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合作社的财会人员。
(7)为每个成员设立成员账户,主要记载该成员的出资额、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该成员与本社的交易情况和盈余返还状况等。提取公积金的合作社,每年按照章程规定将公积金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并记入成员账户。
(8)可分配盈余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
(9)每年组织编制合作社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或亏损处理方案、财务状况说明书,并经过监事会(执行监事)或成员直接审核,在成员(代表)大会召开的十五日前置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并接受成员质询。监事会(或执行监事)负责对本社财务进行内部审计,审计结果报成员(代表)大会,或由成员(代表)大会委托审计机构对本社财务进行审计。自觉接受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对合作社财务会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二)经营规模大
(10)所涉及的主要产业是县级或县级以上行政区域优势主导产业或特色产业。经营规模高于本省同行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平均水平。
(11)农机专业合作社拥有农机具装备20台套以上,年提供作业服务面积达到1.5万亩以上。
(三)服务能力强
(12)入社成员数量高于本省同行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平均水平,其中,种养业专业合作社成员数量达到150人以上。农民占成员总数的80%以上,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超过成员总数的5%。
(13)成员主要生产资料(初入社自带固定资产除外)统一购买率、主要产品(服务)统一销售(提供)率超过80%,标准化生产率达到100%。
(14)主要为成员服务,与非成员交易的比例低于合作社交易总量的50%。
(15)生产鲜活农产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参与“农超对接”、“农校对接”,或在城镇建立连锁店、直销点、专柜、代销点,实现销售渠道稳定畅通。
(四)产品质量优
(16)生产食用农产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所有成员能够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建立生产记录制度,完整记录生产全过程,实现产品质量可追溯。
(17)生产食用农产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产品获得无公害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或有机食品认证。生产食用农产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主要产品拥有注册商标。
(五)社会反响好
(18)享有良好社会声誉,无生产(质量)安全事故、行业通报批评、媒体曝光等不良记录。
(19)成员收入高于本县域内同行业非成员农户收入30%以上,成为农民增收的重要渠道。
小锦囊: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的政策支持
根据有关文件规定,目前国家大体有五项措施保障和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
一是落实有关规定完善有关政策。推动落实金融政策;完善相关登记环节;研究制定和完善农业保险、用电、绿色通道、科技以及人才支持等相关政策措施。
二是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在优势农产品主产区,大力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主导产业,开发地方名特优农产品,加强原产地保护。各类农业财政专项和基本建设项目,优先委托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
三是加强培训教育。建立健全培训网络体系,广泛开展面向合作社经营管理人员和县乡基层业务辅导员的培训,为合作社发展提供智力支持,解决合作社人才短缺问题。
四是加强业务指导。建立健全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员队伍体系和工作考核激励机制。推动加快地方立法进程。积极引导符合条件的合作组织依法登记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大对农民合作组织进行示范社培育的力度。
五是加强舆论宣传。组织对示范社建设成功事例和示范社带头人先进事迹的经验交流,把《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宣传工作纳入农村普法规划。
15要申请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该怎么做?
小故事新疆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助推特色农业发展
据兵团日报报道,2012年,新疆建设兵团四师六十八团团场水稻种植面积达6万亩,生产的“伊香”牌大米获得国家农业部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保护。近年来,为挖掘、培育和保护农产品知名品牌,兵团大力推进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保护工作。截至目前,兵团已有四师阿力玛里树上干杏、五师博乐红提、十师顶山食葵、十二师头屯河葡萄、十三师淖毛湖哈密瓜、十四师和田玉枣等13个品牌农产品获得农业部地理标志登记保护,有效推动了兵团特色农业发展。据悉,自2008年3月开始,兵团正式启动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保护工作,对照农产品地理标志的特征特性,开展农产品资源普查,摸清农产品地理标志资源状况,积极组织申报工作,使一批独具地域特色的品牌农产品崭露头角,成功打入高端市场,得到了广大消费者的认可。
政策分析:什么是地理标志产品?
地理标志产品是指产自特定地域,所具有的质量、声誉或其他特性本质上取决于该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经审核批准以地理名称进行命名的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包括:
(1)来自本地区的种植、养殖产品。
(2)原材料全部来自本地区或部分来自其他地区,并在本地区按照特定工艺生产和加工的产品。一旦拥有了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衣”,原先不起眼的农产品便身价倍增。如2005年,莱阳梨自申请注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后,其价格从原来的0.6元/斤涨到1.2元/斤;2006年,烟台苹果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后,各地假冒情况明显减少,市场占有率、销量明显增加,获得使用标志资格的24家企业每年的销售量约40万吨,占烟台苹果年产量的八分之一,无论是企业规模还是市场份额都有明显的增长。栖霞天誉公司获得使用“烟台苹果”地理标志后,出口国由原来的7个增加到14个,销量同比增加200多万公斤。
他山之石: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提高了知名度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作用很大,主要体现在:企业的经济效益明显提高。由于受到国家的专门保护,提高了地理标志产品的知名度、质量信誉和无形资产价值,消费者可以放心购买,假冒产品横行的势头得到遏制,市场销量、出口量大幅度提高。如我国第一个受到政府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绍兴酒”,曾经在国际市场三分之二的份额被产自日本、我国台湾等非绍兴地区的“绍兴酒”所挤占。实行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后,绍兴黄酒的销量迅速上涨,而非绍兴地区的“绍兴酒”的市场份额则迅速下降。
在国外实施原产地保护制度中,最有典型代表意义的就是法国干邑葡萄酒。法国在1927年就制定了法律,对干邑酒、香槟酒从原料葡萄的种植、采摘、加工、产品的运输和包装,甚至于到世界各地销售市场和出口都作了非常严格的界定和规定。其产量虽然不高,但知名度和产品的价值由于得到了有效的原产地域保护,在国际市场上享有很高的声誉。现在法国的干邑酒,每年都大量出口到世界各地。同时酒产业的发展还带动了一个产业链的发展,在促进和保护法国的农业和农产品方面起了巨大的作用。
小锦囊:怎样办理特色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申请?
根据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统一管理全国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和质量技术监督局依照职能开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
(1)申请主体。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机构或人民政府认定的协会和企业提出,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申请保护的产品在县域范围内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提出产地范围的建议;跨县域范围的,由地市级人民政府提出产地范围的建议;跨地市范围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提出产地范围的建议。
(2)申请机构。出口企业的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申请向本辖区内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提出;按地域提出的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申请和其他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申请向当地(县级或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和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按照分工,分别负责对拟申报的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申请提出初审意见,并将相关文件、资料上报国家质检总局。
(3)申请需要提供的材料。①有关地方政府关于划定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的建议。②有关地方政府成立申请机构或认定协会、企业作为申请人的文件。③地理标志产品的证明材料,包括:a.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书;b.产品名称、类别、产地范围及地理特征的说明;c.产品的理化、感官等质量特色及其与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之间关系的说明;d.产品生产技术规范(包括产品加工工艺、安全卫生要求、加工设备的技术要求等);e.产品的知名度,产品生产、销售情况及历史渊源的说明。④拟申请的地理标志产品的技术标准。
(4)生产者申请使用地理标志。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内的生产者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应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或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①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书。②由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产品产自特定地域的证明。③有关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上述申请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或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审核,并经国家质检总局审查合格注册登记后,发布公告,生产者即可在其产品上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16土地退耕还林后可以得到哪些政策支持?
释疑解惑:何谓退耕还林?
退耕还林就是为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将易造成水土流失的坡耕地有计划、有步骤地停止耕种,按照适地适树的原则,因地制宜地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退耕还林工程建设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坡耕地退耕还林;二是宜林荒山荒地造林。退耕还林是我国实施西部开发战略的重要政策之一,其基本政策措施是“退耕还林,封山绿化,以粮代赈,个体承包”。
(1)封山绿化。就是对工程区内的现有林草植被采取封禁措施严加保护,对宜林荒山荒地尽快恢复林草植被,并实行严格管护,确保绿化成果。
(2)以粮代赈。就是对退耕还林的农户,国家按一定标准无偿提供粮食,实行以粮食换生态,保证农民退耕之后吃饭有保障,收入不减少,以调动农民退耕还林的积极性。
(3)个体承包。就是将造林种草和植被保护的任务,采取承包的方式,落实到户、到人,按照“谁退耕、谁造林、谁经营、谁受益”的政策,具体以责任制的形式,明确造林种草者权益,落实管护措施,责权利挂钩,使群众在获得利益的同时,为生态环境建设做贡献。
政策指导:退耕还林后土地被征用,树木可以得到补偿
退耕还林的法律依据是国务院2003年1月20日起施行的《退耕还林条例》和国务院2007年8月9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通知》。根据政策,退耕还林后土地被征用应该得到补偿,具体规定如下:
第一,如果林地已经退耕还林,应该从村组、县林业部门取得林权证或其他同等权属证明,以证明林地性质。
第二,如果林地被征占,应该以林地的价值为准进行赔偿,并且和居民房屋一样,任何个人不能强征强占。
第三,如果当地已经开展林地抵押贷款,就有相应的林地价值评估标准(一般是分级的),可以参考该标准,带林权证到当地法院起诉。
第四,如果是非法征用林地,并转换用途的,可以向当地林政科或更上级林政部门投诉。
政策解读:退耕还林的补助政策和支持政策
退耕还林的法律依据是国务院2003年1月20日起施行的《退耕还林条例》,其中明确规定了对退耕还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提供补助粮食、种苗造林补助费和生活补助费的措施。国务院2007年8月9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通知》进一步规定:
继续对退耕农户直接补助。现行退耕还林粮食和生活费补助期满后,中央财政安排资金,继续对退耕农户给予适当的现金补助,解决退耕农户当前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为:长江流域及南方地区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现金105元;黄河流域及北方地区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现金70元。原每亩退耕地每年20元生活补助费,继续直接补助给退耕农户,并与管护任务挂钩。补助期为:还生态林补助8年,还经济林补助5年,还草补助2年。根据验收结果,兑现补助资金。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在国家规定的补助标准基础上,再适当提高补助标准。凡2006年底前退耕还林粮食和生活费补助政策已经期满的,要从2007年起发放补助;2007年以后到期的,从次年起发放补助。
同时,要加大基本口粮田建设力度。要加大力度,力争用5年时间,实现具备条件的西南地区退耕农户人均不低于0.5亩、西北地区人均不低于2亩高产稳产基本口粮田的目标。对基本口粮田建设,中央安排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和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给予补助,西南地区每亩补助600元,西北地区每亩补助400元。退耕还林有关地区要加大投入力度,加强基本口粮田建设。
同时,退耕还林还有如下的政策支持:
(1)免征农业税。对应税耕地,自退耕之年起,不再征收农业税。退耕地造林后,禁止间作粮食和蔬菜。在确保地表植被完整,减少水土流失的前提下,可采取林果间作、林药间作、林竹间作、林草间作、灌草间作等模式,实行立体经营。
(2)退耕还林要以营造生态林为主,营造的生态林比例以县为核算单位,不得低于80%,经济林比例不得超过20%。坡度在25度以上的坡耕地(含梯田、水土流失严重或泛风沙严重及一切生态地位重要地区必须营造生态林,要按照先陡坡后缓坡的原则进行退耕还林,还林后实行封山管护。在雨量较多,生物生长量高的缓坡地区,可大力发展速生丰产林、竹林和生态经济兼用林,适当发展经济林,对超过20%的经济林地,只补助种苗费。
(3)退耕还林粮款补助对象为实施退耕还林的个体农户。尚未承包到户及休耕的坡耕地、沙荒地、荒滩地造林,只给予每亩50元的种苗补助。
(4)实施退耕还林后,必须确保退耕农户享有在退耕土地和宜林荒山荒地上种植的林木所有权,并依法履行土地用途变更手续,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发放林权证。
(5)对退耕农户不得以任何形式将补助粮食折算成现金或者代金券发放;种苗和造林补助费发放形式,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要尊重退耕户的意愿,其费用只能用于种苗、造林补助。
(6)退耕农户在完成现有耕地还林后,由县或乡统一组织,应继续在宜林荒山、荒沙、荒地造林。
(7)退耕还林后必须实行封山禁牧、舍饲圈养,管护好林地免受人畜危害,确保造林的成活率、保存率。
17如何确定林改后林地所有权的归属?
小故事林改后农民涌现“喜耕山”
湖南某县是山区,树林茂密,但是,在林改前这里林权归属不清,乱砍滥伐的现象比较严重,不但农民没有富起来,而且一片一片的森林却倒下去了。林改后,农民得到了自己的山林,倍加爱惜并积极开展多种经营,发展林下经济,开始“喜耕山”了。农民之所以“喜耕山”,根子在于有了发家致富的第二块责任田。耕山可以致富,这是林改后的成果,也是其最大启示。湖南农民湛绮念,林改中分了一片荒山。短短两年时间,荒山变成了“花果山”。目前,我国林地经济产出平均亩产只有20多元,约为耕地平均产出680元的1/30。而在湛绮念这里,通过发展林木种植、林下经济、森林旅游等,亩产超过万元已经不再鲜见。
政策指导: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是放活经营权。实行商品林、公益林分类经营管理。依法把立地条件好、采伐和经营利用不会对生态平衡和生物多样性造成危害区域的森林和林木,划定为商品林;把生态区位重要或生态脆弱区域的森林和林木,划定为公益林。对商品林,农民可依法自主决定经营方向和经营模式,生产的木材自主销售。对公益林,在不破坏生态功能的前提下,可依法合理利用林地资源,开发林下种养业,利用森林景观发展森林旅游业等。
二是落实处置权。在不改变林地用途的前提下,林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依法对拥有的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进行转包、出租、转让、入股、抵押或作为出资、合作条件,对其承包的林地、林木可依法开发利用。
三是保障收益权。农户承包经营林地的收益,归农户所有。征收集体所有的林地,要依法足额支付林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林木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林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经政府划定的公益林,已承包到农户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要落实到户;未承包到农户的,要确定管护主体,明确管护责任,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要落实到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严格禁止乱收费、乱摊派。
四是落实责任。承包集体林地,要签订书面承包合同,合同中要明确规定并落实承包方、发包方的造林育林、保护管理、森林防火、病虫害防治等责任,促进森林资源可持续经营。基层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承包合同的规范化管理。
政策解读: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勘界确权
(1)签订承包合同。经调查摸底尚未实行家庭承包的林地,由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按法定程序制定承包方案,承包落实到户,与承包人签(补)订林地承包合同书,并将权属落实情况造册,将《承包合同》和承包人的《林权登记申请表》一并报乡(镇)政府审核。经乡(镇)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查。
(2)实地勘界确权。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与乡(镇)政府组织专业人员对承包人申请登记的无异议的林权进行现场调查,确定林种、树种、面积和四至界线等,逐块调查登记、勾绘成图,并将林权内容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进行公示。
(3)争议纠纷调处。对林权存在争议的林地、林木资源,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依法调处”的原则进行调处。各级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要切实负起责任,并充分发挥农村威望高、能力强、办事公道的老党员、老干部、老军人、老教师、老模范等人员的作用,把问题解决在基层,做到“组间问题不出村,村间问题不出乡,乡间问题不出县”,及时调处纠纷,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对于设区的市之间的林权纠纷,各方要本着互谅互让的精神依法协商解决。
(4)建档发证。勘界确权完成后,乡(镇)政府将审核无误的林权登记材料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图、表、册一致,人、地、证相符的要求,核实登记、微机录入后报县(市、区)政府批准,发放《林权证》。因林权流转或其他原因造成权属改变的,可进行变更登记;对旧版的林权证书,应登记换发新版《林权证》。
确权发证完成后,省、市、县、乡、村五级都要建立林权档案,其中县级要建立健全纸质和电子信息管理系统两套档案。档案材料实行集中管理、统一建档,配有专门库房或专柜,有专人负责接收、收集、整理、归档、立卷和保管。
小锦囊: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后如何转包、转租、转让?
(1)获得集体林地使用权的个人或其他经营主体,可以将部分或者全部使用权转包或者出租给第三方,原经营主体与发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关系不变。
(2)转包或出租期限不得超过原定经营期限减去已经经营的期限。
(3)获得集体林地使用权的个人或其他经营主体,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可以转让集体林地的使用权,并依法进行林权变更登记。
18如何对基本农田实施特殊保护?
小故事村委会非法占用基本农田被处分
2010年,华良、新塘两村合并新建成新塘村,建村后村委会一直无办公场所。2012年村党支部研究决定建设村委会办公楼,经反复考证,选择了本村七组一块约2.86亩的地块。为顾及农民利益,村委会与村民七组签订协议并进行了补偿。但在尚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前提下,村委会于2012年9月擅自开工建设。至市国土部门立案调查时,村委会已建有房屋基础建筑约200平方米及近百米围墙,实际占用本村七组基本农田面积约1904.8平方米。
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五条、第十七条之规定,新塘村委会的行为属非法占用基本农田行为。市国土资源局依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决定责令该村村委会立即改正该地块土地违法行为,恢复原种植条件。同时,对相关责任人新塘村党支部书记王某,由相关部门依法做出了行政处分。
释疑解惑:基本农田保护区是什么?
基本农田是指根据一定时期人口和国民经济对农产品的需求以及对建设用地的预测而确定的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期内未经国务院批准不得占用的耕地,是从战略高度出发,为了满足一定时期人口和国民经济对农产品的需求而必须确保的耕地的最低需求量,老百姓称之为“吃饭田”、“保命田”。
基本农田保护区是指为了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要件和程序划定的特殊区域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具体范围。现行《土地管理法》规定,下列耕地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并进行严格管理:
一是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
二是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
三是蔬菜生产基地;
四是农业科研、教学实验田;
五是国务院规定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其他耕地。
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耕地,都是基本农田,必须加以严格保护。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的根本目的是为了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一般来说,基本农田保护区是一种区域概念,保护区内除了基本农田外,还可能有少量建设用地、废弃地以及未利用土地,并不全是基本农田。按照基本农田保护区土地用途>管制,通过土地复垦开发,加强保护区建设,可以增加保护区内耕地面积,提高基本农田质量。
政策解读:《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
1998年12月27日国务院颁发的《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对基本农田保护做了详细的规定:
(1)基本农田保护区以乡(镇)为单位划区定界,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由县级人民政府设立保护标志,予以公告,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档案,并抄送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的保护标志。
基本农田划区定界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确认,或者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组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确认。
(2)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时,不得改变土地承包者的承包经营权。
(3)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确保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的数量不减少。
(4)基本农田保护区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或者占用。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开基本农田保护区,需要占用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征用土地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
(5)经国务院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补充划入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占用单位应当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负责开垦与所占基本农田的数量与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占用基本农田的单位应当按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要求,将所占用基本农田耕作层的土壤用于新开垦耕地、劣质地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
(6)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7)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基本农田。经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的,满1年不使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基本农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1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2年未使用的,经国务院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重新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
承包经营基本农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2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基本农田。
19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该怎么做?
法官判案:土地承包合同与经营权证“打架”,法官也无解
据中国法院网报道,2012年6月,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土地纠纷案件,奇特的是在同一块土地上,原被告双方分别持有土地承包合同和土地经营权证,导致法院无法确认争议土地的确切归属,原告也最终因此败诉。
根据《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承包方自与发包方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是对承包经营权的确认。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持有耕地承包经营合同书而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被告持有其父亲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而无承包经营合同书,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不明,争议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应经有关行政部门进行确认,为此,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起诉。
政策解读: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农民的“定心丸”
第一,它是护权证书,起着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作用。农民拥有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就意味着拥有了证书中规定的集体土地30年的承包经营权。在承包期内除国家或地方建设需要征用土地外,任何单位和组织都不得随意改变承包关系,收回农民的承包地。
第二,它是有价证书,起着保护农民承包经营土地合法受益的作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笔有价值的无形资产,农民拥有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就意味着拥有了在承包期内享受国家法津保护的土地承包经营受益权,享受国家给予农民一切扶农、惠农和支农的政策。
第三,它是流转证书,起着土地有偿流转有效凭证的作用。农户有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就可以此为依据,对所承包的土地依法合理流转。农户承包经营的土地不管流转到谁的手里,农户都有权从土地流转中获得相应的补偿。农户土地承包经营受益权同样受国家法律保护,谁想获得农户的承包经营权,谁就必须给农户补偿相应的经济收益。
第四,它是承诺证书,起着保护和稳定民心的作用。由人民政府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是国家确认承包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政行为,具有法定性、权威性。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是承包方对其承包的土地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合法凭证,经营权证书中确定承包者的土地面积、地块和承包年限,是政府对农民的一种承诺。
政策指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办理程序
(1)承包方(农户)填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申请书》报发包方(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
(2)发包方将承包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申请书》、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方案、土地承包合同、承包方及承包土地的详细情况等材料一式两份报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
(3)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对发包方报送的材料予以初审,材料符合规定的,登记造册,录入微机管理;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在15个工作日内补正。
(4)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书面申请,连同发包方报送的材料一并报送县相关部门。
(5)县(市、区)相关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的申请材料予以审核。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编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报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乡(镇)人民政府补正。
(6)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领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后,应在30个工作日内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发给承包方。
特别提醒:家庭分户怎么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登记?
(1)家庭内部签订分割农村承包土地的《农村承包土地分户协议书》。
①《农村承包土地分户协议书》载明的农村承包土地的面积合计数、田块、四至方位必须与原家庭持有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记载的内容一致。
②农户原家庭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权人应当全部在《农村承包土地分户协议书》上签字认可。
③农户在签订《农村承包土地分户协议书》和分割农村承包土地时,必须有村民小组组长和村民委员会的负责人在场,并签字认可。
④申请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户主必须是具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资格的人员。
(2)发包方与承包方签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书》。
根据《农村承包土地分户协议书》载明的土地和面积,各农村土地承包农户分别与农村承包土地发包方签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书》。
(3)提出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书面申请。
①办理一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需要提出一份书面申请。
②当事人提出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书面申请须经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社区)审核,并签署意见,加盖公章。
③提交申请人及原家庭其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权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及其复印件。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由办证机构验证完后交还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的复印件由办证机构存档保管。
(4)填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办理申请表》。
当事人填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办理申请表》,报经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社区)、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签署意见,加盖公章。
(5)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申请书》。
当事人持《农村承包土地分户协议书》、新签订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书》、《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申请书》、《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办理申请表》、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原《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书》、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及其复印件到乡镇有关部门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申请书》。
(6)当事人带齐上述材料,到县(市、区)相关部门申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7)农户持有的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书》须交回县(市、区)相关部门存档保管。
家庭分户(家)需要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登记的,一般需要经过上面的程序,但由于各地情况不一样,乡(镇)、县(市、区)的相关管理部门的名称也可能不一样,需要向村委会或当地政府咨询。
20申请免征耕地占用税,该怎么做?
释疑解惑:谁是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
耕地占用纳税人是指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部队以及其他单位;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经申请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标明的建设用地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未标明建设用地人的,纳税人为用地申请人。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实际用地人。
政策指导:什么情形可以申请减免耕地占用税?
(1)农村居民经批准在户口所在地按照规定标准占用耕地建设自用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2)农村居民经批准搬迁,原宅基地恢复耕种,凡新建住宅占用耕地不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对超过部分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3)农村烈士家属、残疾军人、鳏寡孤独以及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聚居区和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住宅缴纳耕地占用税确有困难的,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
申请减免耕地占用税所需的资料包括:①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占用耕地的文件;②建设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立项文书;③有关权威部门出具的纳税单位性质证明;④单位地址、联系方式;⑤征收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1村民闲置、荒芜耕地,该怎么做?
小故事抛荒的耕地被收回
2009年,某村村民刘某与村委会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合同约定刘某承包耕地15亩,承包期为30年。刘某承包耕地后,由于不善管理,地里产出很少。看到本村的不少村民到外地打工几年之后,都富了起来,刘某动心了。2011年春节后,他也到外地打工了。由于妻子体弱多病,孩子还小,刘某所承包的耕地因无人耕种荒芜了。到了2013年,村委会找到刘某,决定收回他承包的耕地。刘某不同意,表示过两年自己要回来接着种,现在承包期未到,村委会无权单方终止合同,收回耕地。但当村委会拿出相关政策依据后,刘某傻了眼……
法律解读:发包方有权力收回荒废两年的耕地
我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二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刘某从2011年到2013年连续2年造成承包的耕地被闲置,已经违反了有关法律规定,村委会有权依法予以收回。
国家一方面严格保护农民的土地承包权,规定农村土地一旦依法发包,村委会和基层政府无权单方终止合同,收回土地;另一方面,对于浪费土地的行为,如荒废两年或以上的土地,给予了发包方(村委会)单独收回土地的权力,这是为了节约土地,也是保护国家的土地资源的需要。
小锦囊:要懂得《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
我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二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
22申请扶贫项目支持,该怎么做?
小故事龙山脚下的扶贫
砖湾村位于著名的国家级森林公园龙山脚下,是娄底市数得出来的贫困村。以前的砖湾村,对外交通不畅,青壮劳力大多外出务工,村里留守的老弱病残们除了耕种外并无太多的其他经济来源,教育、医疗等生活设施也极其落后,且地质灾害频发。
2011年初,娄底市某局把砖湾村作为对口扶贫单位,成立了专门的建整扶贫工作队,筹措建扶资金30余万元,项目资金50余万元,其他资金200多万元,支持该村基础设施建设,帮助村民解决生产生活中急需解决的问题,让这个村庄迅速改变了面貌。
政策分析:扶贫与贫困的标准
扶贫是我国政府和社会帮助贫困地区和贫困户开发经济、发展生产、摆脱贫困的一种社会工作。贫困标准又叫贫困线。在贫困线的基础上,就可以确定贫困的标准了。我国的贫困标准有两个:一个是贫困县的标准,一个是贫困人口的标准。其中关于贫困人口的标准:1986年国家确定年人均纯收入低于206元的便是扶贫对象,到2007年,这一标准是785元,2009年又调整为1196元,2011年中央扶贫开发工作会议将农民人均纯收入2300元作为新的国家扶贫标准。
政策指导:扶贫的方式
扶贫的重要问题是贫困地区的经济开发,贫困地区的经济开发方式主要有:
(1)因地制宜地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和加工业,合理地开发矿业,有计划地进行能源建设,发展交通运输业。
(2)发展横向经济联合,把贫困地区开发和发达地区发展结合起来,引进信息、资金、技术、人才和管理经验。
(3)组织发达地区和城市的工商企业、科研单位和中等专业学校、高等院校等与贫困地区建立长期联系,开展对口支援;组织能工巧匠和技术力量帮助贫困地区培训科技人才。
(4)国家在资金、税收等方面采取特殊的优惠政策。分情况减免一定的税收,资金适当集中,统筹安排,配套使用。
对贫困户的扶持方式主要有:
(1)家庭自营式。扶持家庭发展各种农副业。
(2)创办经济实体。以吸收贫困户劳动力为主,从事专门生产或经营活动。
(3)经济联合式。在自愿、互利的基础上组织两方或多方联合起来,从事生产或经营,发展合作经济。
(4)开发投资式。扶持贫困户参加开发性生产项目的投资,以适应开发性生产的需要。
(5)安置就业式。将贫困户的劳力安置到集体企业就业,使其获得稳定的经济收入。
小锦囊:如何进行扶贫项目申请?
扶贫项目包括贫困地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贫困村重点产业开发项目、扶贫培训、扶贫贴息到户贷款等,一般来说可以按以下程序申请扶贫项目:
(1)及时了解当年当地有哪些扶贫开发项目。
(2)首先,根据当地政府的扶贫项目安排,贫困户、贫困村向上一级主管部门书面申请扶贫项目;其次,由贫困村村委汇总后向乡镇政府汇总后上报县扶贫主管部门;最后,由县扶贫部门汇总、上报上一级扶贫部门审批。
(3)待扶贫部门审核、下达项目报资计划后,便可组织实施。
23要合法持有猎枪、鸟铳守护庄稼,该怎么做?
小故事猎枪不合法,猎户被法“猎”
2010年9月初,农峰派出所责任区民警获悉农峰镇大江村有部分村民非法持有枪支。针对此情况,农峰派出所立即组织警力展开调查摸底工作,发现大江村的卢某、黄某等人有非法持有枪支嫌疑。9月中旬,警方对上述非法持有枪支人员依法传唤审查。经审查,几个人分别交代了于2004年4月、12月个人私自非法制造土枪并非法持有的事实,并交代了同村村民马某、吴某等7人有非法持有枪支嫌疑。很快,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的犯罪嫌疑人卢某、黄某、吴某以及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的犯罪嫌疑人马某被刑事拘留,警方共收缴猎枪3支、土枪5支、枪管2支、扳机1支、猎枪子弹45发。警方告诫广大群众,猎枪、气枪等都属于民用枪支,依照枪支管理的相关规定,个人配枪必须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取得公安机关核发的民用枪支持枪证件后才算合法。同时,法律严禁非法制造、买卖和运输枪支,违者公安机关将会追究其刑事责任。
释疑解惑:什么是枪支?
枪支是指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
民用枪支主要有哪些种类?
(1)猎枪:包括12号、16号单、双管猎枪。
(2)麻醉注射枪(火药式长注射枪和QD8213型短注射枪)。
(3)射击运动枪:包括小口径步枪(自选和标准两种)、小口径手枪(慢射、速射、标准三种)、转轮运动手枪、气步枪、气手枪、运动猎枪。
(4)开展游艺活动使用的口径不超过4.5毫米的气步枪。
根据《枪支管理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单位和个人为开展游艺活动,可以配置口径不超过4.5毫米的气步枪。申请手续为:填写《民用枪支审批表》一式三份,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由县级公安机关审核,地市级公安机关审批,并向省公安机关备案,申请持枪证号码。
《枪支管理法》规定,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法律规定持有、制造(包括变造、装配)、买卖、运输、出租、出借枪支。该法第六条对可以配置民用枪支的范围作出了规定,这其中包括:“猎民在猎区、牧民在牧区,可以申请配置猎枪。猎区和牧区的区域由省级人民政府划定。”所以,守护庄稼一般是不允许持有枪支的。
特别提醒:个人为开展游艺活动持有气步枪必须符合的条件
(1)年满18周岁,有完全行为能力;
(2)遵纪守法,无违法犯罪记录;
(3)具备经地市级公安机关审查同意的开展射击游艺活动所需的固定场所、安全设施、枪支保管条件;
(4)气步枪口径不超出4.5毫米;
(5)《民用枪支(弹药)配购证》(回执)或者购置枪支的证明材料;
(6)发生枪支被盗、被抢的应急预案;
(7)游艺活动所在派出所签署的意见。
24办理林木采伐手续,该怎么做?
法律解读:采伐森林和林木的法律规定
我国《森林法》的有关规定是:
第三十一条采伐森林和林木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成熟的用材林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取择伐、皆伐和渐伐方式,皆伐应当严格控制,并在采伐的当年或者次年内完成更新造林;
(二)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中的国防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只准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
(三)特种用途林中的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严禁采伐。
第三十二条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
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采伐林木,由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铁路、公路的护路林和城镇林木的更新采伐,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伐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的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采伐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适用以上各款规定。
第三十五条采伐林木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按照采伐许可证规定的面积、株数、树种、期限完成更新造林任务,更新造林的面积和株数不得少于采伐的面积和株数。
第三十七条从林区运出木材,必须持有林业主管部门发给的运输证件,国家统一调拨的木材除外。
依法取得采伐许可证后,按照许可证的规定采伐的木材,从林区运出时,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发给运输证件。
政策指导:农民自用材怎么申请?
农民自用材指农民生产、生活所需木材,包括农民建筑修缮房屋、仓房、圈舍、温室大棚和农具用材。农民自用材采伐范围包括农民自留山、坟林、承包或租赁“四荒”造林以及通过家庭承包形式等拥有林权证的自有林。
申请自用材的农民应向所在地乡(镇)林业站提出由本人所在地村委会签署意见的书面申请,由林业站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自用材数量,农民自用材每年申请一次。
农民自用材采伐蓄积量在10立方米以下的,不受采伐类型限制。设计和审批手续按有关规定执行,手续简便,只要确实是农民自用材,其采伐指标,县林业部门会予以保证。
政策分析:我国的森林采伐制度
(1)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制度。具有森林采伐限额指标的单位或个人可以申请采伐。
(2)森林经营作业设计和审批制度。申请森林采伐的单位和个人在申请采伐的同时,申请具有资质的森林调查设计部门进行森林经营作业设计(如主伐、更新、改造、抚育设计等),作业设计完成后报有关部门审批。
(3)凭证采伐制度。森林资源管理部门根据森林采伐限额指标和审批的森林采伐作业设计,开具林木采伐许可证,森林经营单位和个人凭林木采伐证指定的采伐地点、范围、面积和采伐作业方式进行采伐作业。
(4)伐区监督制度。森林经营单位和个人在采伐作业时,由国有林场或乡(镇)林业站派出伐区监理,监督指导采伐作业。
(5)伐区验收制度。采伐作业后,由林业主管部门对其采伐作业质量、采伐蓄积量、采伐面积等相关因子进行伐区验收,验收合格的签发伐区验收合格证并进行木材打号。
25办理野生动物饲养手续,该怎么做?
政策问答:想养殖竹鼠,如何办理特种养殖许可证?
竹鼠是受国家和自治区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必须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方能从事竹鼠的驯养繁殖活动。
申请办理《驯养繁殖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1)有适宜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场地和笼舍、设备(场地不宜建在城市中心,人口密集区或居民住宅区)。
(2)有与驯养繁殖陆生野生动物的种类、数量相适应的资金、饲养人员和技术人员(技术人员资格认定专院校相关专业毕业或相关专业技术职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培训或有资格的相关单位(部门)培训的结业证)。
(3)驯养繁殖陆生野生动物的种源和饲料来源有保证。
政策指导:具体申办程序和办法
(1)当事人向养殖场所在地的县(区)级以上(含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出需要驯养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种类、数量、场地、设施及有关技术、资金、种源来源、养殖场地安全建设计划等情况说明。
(2)县(区)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人的书面申请所述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对符合条件的,要求当事人提供以下相关材料,并根据管理权限,逐级上报审批:①申请报告;②与申请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种类、规模相适应的场地使用证明材料复印件(如:土地使用权证、固定资产证明、场所租赁合同等证明材料);③与申请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种类、数量相适应的资金投入证明材料复印件;④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⑤养殖场技术人员的技术能力证明书复印件;⑥种源来源证明文件,即野生动物种源单位的合法有效证件复印件及与种源单位签订的引种协议书复印件;⑦工商预核准名通知书复印件;⑧填写清晰、完整的《xxx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申请表》;⑨养殖场的场所、动物、卫生、设施方面安全防范保障措施说明。
小锦囊:办理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经营许可证》、《野生动物运输许可证》、《狩猎证》有什么要求?
(1)《驯养繁殖许可证》:①有适宜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固定场所和必需的设施;②具备与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种类、数量相适应的资金、人员和技术;③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饮料来源有保证。
(2)《经营许可证》:①遵守《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②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③具有一定规模和固定的经营场所。
(3)《野生动物运输许可证》:①特许猎捕证;②驯养繁殖许可证或有关批准文件。
(4)《狩猎证》:①年满18周岁、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②具有持枪证或必备的工具;③熟悉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的法律、法规,并可识别申请猎捕的野生动物种类。
26想申报国家公益林,该怎么做?
释疑解惑:什么是国家公益林?
国家级公益林是指生态区位极为重要或生态状况极为脆弱,对国土生态安全、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以发挥森林生态和社会服务功能为主要经营目的的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政策指导:国家公益林的申报
申报国家级公益林区,经省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向国家林业局和财政部申报。东北、内蒙古重点国有林区由森工(林业)集团公司直接向国家林业局和财政部申报。
申报材料包括:申报函,全省土地资源、森林资源、水利资源等情况详细说明,林地权属情况,认定成果报告,国家级公益林基础信息数据库,以及省级区划界定统计汇总图表资料。
地方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国家林业局会同财政部对省级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组织开展认定核查,并根据省级申报材料和审核、核查的结果,对区划的国家级公益林进行核准,核准的主要结果呈报国务院,由国家林业局分批公布。省级以下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对相应的森林资源档案进行林种变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已区划界定的国家级公益林及时进行林权证林种变更登记。
政策分析:国家对公益林的政策扶持
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要建立支持集体林业发展的公共财政制度,各级政府要建立和完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多渠道筹集公益林补偿基金,逐步提高中央和地方财政对森林生态效益的补偿标准。国家新的公益林补偿标准规定从2010年起,国家对公益林补偿由过去的每年每亩5元提高为10元。国家对农民和其他社会造林、抚育、保护、管理投入进行补贴,对森林防火、病虫害防治、林木良种、沼气建设给予补贴,对森林抚育、木本粮油、生物质能源林、珍贵树种及大径材培育给予扶持。
同时,国家改革育林基金管理办法,逐步降低育林基金征收比例,从2009年7月1日起,育林基金征收最高不超过林产品销售收益的10%(原来是20%),具备条件的地区可不征收,并规范用途。要求各级政府要将林业部门行政事业经费纳入财政全额预算。森林防火、病虫害防治以及林业行政执法体系等方面的基础设施建设要纳入各级政府基本建设规划,林区的交通、供水、供电、通信等基础设施建设要依法纳入相关行业的发展规划,特别是要加大对偏远山区、沙区和少数民族地区林业基础设施的投入。
现实分析:国家对公益林的管理改革趋势
一是推进林业投融资改革。金融机构要开发适合林业特点的信贷产品,拓宽林业融资渠道。加大林业信贷投放,完善林业贷款财政贴息政策,大力发展对林业的小额贷款。完善林业信贷担保方式,健全林权抵押贷款制度。加快建立政策性森林保险制度,提高农户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妥善处理农村林业债务。
二是加强林业社会化服务。扶持发展林业专业合作组织,培育一批辐射面广、带动力强的龙头企业,促进林业规模化、标准化、集约化经营。发展林业专业协会,充分发挥政策咨询、信息服务、科技推广、行业自律等作用。引导和规范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森林经营方案编制等中介服务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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