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大学生想由城镇户口转为农村户口,该怎么做?
政策问答:户口迁出农村的大学生能否“非转农”?
关于大学生“非转农”,家住南方某省莲花村的农民老向向人们倒出了苦水。2009年夏天,老向儿子收到某大学的入学通知书,随通知书一同寄来的还有一张户口迁移说明,说明上写着新生可将户口转到学校所在地某市,也可保留户口在原籍。“有机会当然要离开农村进城啊”,老向想。
今年老向儿子大学毕业后,有了想回村安家的念头。儿子从城里的企业辞职后,带着从集体城镇户口中脱离出来的个人户口,回到了村里,可是村委会却以无相关政策为由,拒绝了他户口迁回要求。“出来读个书,怎么就做不回农民了呢?”父子俩不禁感叹。
根据目前我国的户籍政策,有“农转非”政策,却没有“非转农”政策,“非转农”这个城市化时期的特殊社会现象在一段时间内还将存在。“非转农”的实质性问题是农村集体资产的分配权问题,越是富裕的地区,“非转农”的呼声越高。当农村户口能带来更多利益时,人们便开始“逆向发展”,但真正贫困的山区农村依旧是没人愿意回去的。
政策分析:“非转农”的政策各地不同
“非转农”是目前我国城市化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但是国家还没有统一的“非转农”政策,各地有不同的规定。例如,早在2003年四川省公安厅根据《关于推进城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就规定,2003年以后(含2003年)毕业且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农村籍大中专毕业生,本人自愿迁返原籍农村,且从事农业生产、居住在农村家中满1年以上的(含1年),经原籍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同意,户口登记机关调查核实后,可将其户口迁回原籍农村。“从事农业生产”是指:有土地耕种、并实际从事农业生产劳动。办理户口迁返所需手续为:(1)本人书面申请;(2)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3)村民小组同意入户意见;(4)本人居住在农村家中满1年以上(含1年)、有土地耕种、实际从事农业生产劳动相关调查证明材料。
2009年江西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户口迁移工作的通知》规定:未就业毕业生,要求将户口迁回原籍的,迁出地派出所凭毕业证书办理户口迁出手续;原籍派出所凭《户口迁移证》、毕业证书办理落户手续。对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取得毕业证书的毕业生,可凭学校有关证明办理迁出、回原籍落户手续。对入学前属农业户口,毕业后在农村生活或创业的,可根据本人意愿办理“非转农”手续。
随着大学生就业难的出现,大学生“非转农”问题也日益增多,特别是经济条件好的城郊农村,“非转农”更是很普遍。但是,至今国家关于大学生“非转农”还没有统一的规定,各地都有一些解决的措施,不过一般都有一个前提条件,就是要“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同意”。也就是说,如果村委会或村民小组不同意就转不成。而事实上,如果是城郊或需要征地拆迁的地方,村委会、村民小组一般都不会同意,因为吸收一个“非转农”,征地的利益分配就要多一个人参与,因此,大学生“非转农”还需要国家层面的政策出台。
小锦囊:化解大学生“非转农”的招数
大学生“非转农”问题比较突出的主要是一些要征地的国家重点建设区域和城郊农村,这些地方的农村户口可以享受征地拆迁补偿,因此,“非转农”就涉及分村里的利益问题,村里人当然不是很欢迎。要化解“非转农”难题,一是读大学不一定要迁户口,特别是在城郊,有可能征地拆迁的地方,如果大学毕业后估计找工作比较难,也不要急于把户口迁出去,因为毕业后也随时可以迁户口,甚至可以不迁户口;二是“非转农”必须在征地拆迁之前申请,同时要与村、组搞好关系,因为即使国家有政策,也需要村组的同意才能迁。大学生要是提早把户口迁回来,可能会得到同意,但如果在征地拆迁分配利益的时候提出迁户口的申请,大多数村民是不会同意的。
28要“一事一议”兴办村内公益事业,该怎么做?
小故事“一事一议”项目带来玉屏农村三大变化
据贵州日报报道,玉屏自治县农村2009年开始实施财政奖补“一事一议”项目后,两年时间发生了三大变化:村寨变美了,村支两委变强了,村寨变和谐了。如今一条条宽敞的水泥路直通侗乡村寨,一条条整洁的连户路枝蔓成网。两年来,全县共修建通组路102公里、连户路123公里,还建设了文体广场和部分路灯、垃圾池、渠道等设施。项目总投资3000万元,覆盖68个村、256个自然村寨,受益人口5.6万人。农村的环境面貌、交通条件和农民的居住环境、休闲娱乐条件发生了显著的变化,“晴天一身灰、雨天一身泥”的日子一去不复返了。
之前,村支两委由于没有能力为群众解决实际问题,村干部工作“一等二靠三要”,久而久之,群众觉得他们可有可无。“一事一议”工作开展后,村干部工作有了压力,能为群众办事了,工作劲头足了。“一事一议”工作成为检验村支两委“吸引力、凝聚力、战斗力”的试金石。他们要发动群众议事,组织群众投劳,带领群众干活,还要解决项目实施进程中一个个具体问题。通过项目实施,村支两委的工作积极性得到极大提升。
政策解读:“一事一议”并不神秘
“一事一议”,是指在农村税费改革这项系统工程中,取消了乡统筹和改革村提留后,原由乡统筹和村提留中开支的“农田水利基本建设、道路修建、植树造林、农业综合开发有关的土地治理项目和村民认为需要兴办的集体生产生活等其他公益事业项目”所需资金,不再固定向农民收取,采取“一事一议”的筹集办法。
开展“一事一议”,必须遵循“量力而行、群众受益、民主决策、上限控制、使用公开”的原则,在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时,应有本村18周岁以上村民的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2/3以上农户代表参加,所作决定要经到会人员的半数通过才能有效。为了防止“有事不议,无事乱议”等现象的发生,各级税改办和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要严把政策关,加强对农村“一事一议”的监督和指导,并建立健全相关规章制度,规范议事程序,真正体现大家事、大家议、大家定。
政策分析:“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范围与对象
(1)筹资筹劳的适用范围:村内农田水利基本建设、道路修建、植树造林、农业综合开发有关的土地治理项目和村民认为需要兴办的集体生产生活等其他公益事业项目。
对符合当地农田水利建设规划,政府给予补贴资金支持的相邻村共同直接受益的小型农田水利设施项目,先以村级为基础议事,涉及的村所有议事通过后,报经县级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可纳入筹资筹劳的范围。
属于明确规定由各级财政支出的项目,以及偿还债务、企业亏损、村务管理等所需费用和劳务,不得列入筹资筹劳的范围。
(2)筹资筹劳的议事范围为建制村。
(3)筹资的对象为本村户籍在册人口或者所议事项受益人口。筹劳的对象为本村户籍在册人口或者所议事项受益人口中的劳动力。
(4)五保户、现役军人不承担筹资筹劳任务;退出现役的伤残军人、在校就读的学生、孕妇或者分娩未满一年的妇女不承担筹劳任务。
(5)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当事人提出申请,经符合规定的民主程序讨论通过,给予减免:①家庭确有困难,不能承担或者不能完全承担筹资任务的农户可以申请减免筹资;②因病、伤残或者其他原因不能承担或者不能完全承担劳务的村民可以申请减免筹劳。
政策指导:“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程序
(1)需要村民出资出劳的项目、数额及减免等事项,应当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或者经村民会议授权由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2)筹资筹劳事项可由村民委员会提出,也可由1/10以上的村民或者1/5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提出。
对提交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审议的事项,会前应当向村民公告,广泛征求意见。提交村民代表会议审议和表决的事项,会前应当由村民代表逐户征求所代表农户的意见并经农户签字认可。
(3)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18周岁以上的村民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2/3以上农户的代表参加。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应当有代表2/3以上农户的村民代表参加。
村民委员会在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前,应当做好思想发动和动员组织工作,引导村民积极参与民主议事。在议事过程中要充分发扬民主,吸收村民合理意见,在民主协商的基础上进行表决。
村民会议所做筹资筹劳方案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村民代表会议表决时按一户一票进行,所做方案应当经到会村民代表所代表的户过半数通过。
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表决后形成的筹资筹劳方案,由参加会议的村民或者村民代表签字。
(4)相邻村村民共同直接受益的筹资筹劳项目,应当由受益村协商、乡镇人民政府协调,按照分村议事、联合申报、分村管理资金和劳务的办法实施。
(5)筹资筹劳方案报经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后,报县级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复审。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县级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方案的7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对不符合筹资筹劳适用范围、议事程序以及筹资筹劳限额标准的,县级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29村里需要大学生村官,该怎么做?
小故事大学生村官搭架致富桥
吴福山2010年从某986大学计算机专业毕业,放弃了好的工作来到湖南某地级市郊区的差田村干起了村长助理,成了一个地道的大学生村官。
2011年的年底,吴福山决定创业,认为只有带着大伙一起致富,这个村官才没有白干。一次报告会上,一家道路保洁企业的事迹让吴福山找到了灵感,农村道路保洁正好没人干,这个工作还不耽误农民平时在家种地或者干其他杂活。说干就干,2012年3月,他登记成立了差田村新广天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初期以农村道路养护为主营业务。现在,“新广天”已经有员工20多人,全部为农村弱势人群,年人均增收4000元。
这边“扫马路公司”正经营得红红火火,那边吴福山又“折腾”开了。2012年上半年,他承包了10亩大棚,种起了精品西瓜,销售结束后一“盘点”,第一年竟然就盈利了。吴福山还计划着,打造一座占地50多亩的农村创业示范园,带动周边农民增收致富。
政策解读:关于大学生村官的相关规定
大学生村官是指到农村(含社区)担任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助理或其他村“两委”职务的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应届或往届大学毕业生。工资执行当地同等学力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后的标准,工作多为社区(村)事务。
2005年7月,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2006年2月,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教育部等八部委下发通知,联合组织开展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此后,大学生“村官”工作进入大范围的试验阶段。截至2008年2月底,全国共有28个省市区启动大学生“村官”计划,其中17个省市区启动了村村有大学生“村官”计划。
2008年3月,中央组织部会同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召开选聘高校毕业生到农村任职工作座谈会,部署选聘高校毕业生到农村任职工作,大学生“村官”工作进入一个全面的发展时期。
2012年7月29日,中组部、中编办、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公务员局联合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大学生村官工作的意见》,明确规定:到2015年,全国有一半左右的行政村配备大学生村官;经过3至5年努力,平均每个乡镇有2名左右大学生村官担任村“两委”正职尤其是村党组织书记;每个乡镇至少有1名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有大学生村官工作经历,每个县(市、区)至少有3至5名部门领导班子成员有大学生村官工作经历。
当前,各省、市、自治区、直辖市都出台了关于大学生村官的相关规定,如2010年四川省针对大学生村官出台了十条新措施,从选拔到信息化管理、创业、待遇等方面帮助大学生村官成长。2010年湖南规定,大学生村官期满可享受选调生定向选拔、专项定向考录乡镇公务员、报考公务员、公开择优选拔乡镇或县直单位领导干部、事业单位招聘、事业单位吸纳、鼓励企业招聘、支持创业、留任村干或续聘、支持继续学习等。2013年山西省出台了大学生村官培养最新政策,今后3到5年,每年将从大学生村官中公开选拔300名左右的乡科级副职领导干部。
小锦囊:怎样要到大学生村官?
一是上报计划。大学生村官暂时还没有达到一村一个,因此,需要大学生村官还要向有关部门上报计划,去争取指标,有关部门根据计划才能安排。
二是向组织部门写申请。大学生村官归县市组织部门分派和归口管理,如果本村需要大学生村官,可以向县市组织部门写申请报告,陈述需要理由。
三是与大学生村官本人沟通。大学生村官对于条件比较差的村,可能自己并不太想去,因此,如果知道上级部门要派谁来时或者有派谁来的意向,要主动与大学生村官本人进行沟通,强化他(她)来村里工作的决心和信心。
30想当村干部,该怎么做?
政策解读:村干部,大大小小是个官
村干部也叫村官,是由村民选举产生的村民委员会(简称“村委会”)成员中的一员。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可以分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等委员会。我国农村实行村民自治,因此,村干部要由全体村民代表投票选举产生,并由村民大会撤换。村干部是带领本村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领导。村干部不是国家任命的官,因此没有行政级别;村干部是老百姓自己选出来的,因此,是直接为老百姓服务的。村干部官有多大?在本村,村干部是最大的官,只有老百姓有权撤换,其他任何上级政府和党委都不能撤换村官。
在一般村民的眼里,村干部还泛指村党支部成员。村党支部是基层党的组织,一般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也可以由上级党委任命。村党支部管村里的思想政治工作,管村里的党员干部。
政策分析:当选村干部,多多少少有点难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以及国家对村民自治的重视,村干部的地位日渐提高,待遇逐渐改善。当前,村干部的待遇随着各村的经济富裕程度而不同,中央政府和省政府对村干部有一定的工资及补贴,但并不多,因此,经济条件好的地方,村干部的待遇相对好些,想当的人多些,竞争也激烈些;经济条件差的地方,想当村干部的人少,甚至没有人愿意当。村干部不是脱产干部,还应该有自己的一份事业,因而,当村干部主要是为人民服务,是一个公益性职位。
想当村干部,必须具备一定的能力和素质,有一颗热心公益的心,还要参加三年一度的村干部竞选。《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参与村干部选举的权利;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具体来说,有以下条件:
一是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
二是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
三是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
如果具备了参与选举的资格,并且由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提名为候选人,就有希望获选村干部。《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选举村民委员会,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当选人数不足应选名额的,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的,第一次投票未当选的人员得票多的为候选人,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所得票数不得少于已投选票总数的三分之一。
政策指导:当了村干部,里里外外得实惠
当村干部的好处多种多样,大体来说,主要是:
其一,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自己当带头人,可以为集体做点事,或者帮助别人发家致富,实现自己的理想。
其二,得到相应的报酬。当村干部尽管报酬不高,但是,有付出就有回报,国家、村里都对村干部支付有相应的报酬。
其三,可以在精神上得到满足。当上村干部,特别是成为一个合格的村干部,可以得到村民的尊重和信赖,产生荣誉感和自豪感,从而得到精神上的满足。
小锦囊:当好村干部,实实在在干工作
首先,要有奉献精神,愿意为人民群众服务,热心公益事业。
其次,要具有一定的领导才能,能准确把握和执行国家政策,做好组织、协调和服务工作,且要勤于学习和善于学习,在实践锻炼中不断提高自己的能力。
再次,要有开拓精神,敢闯敢干,敢于试验,做农民发家致富的领路人。
最后,要掌握现代农业技术,有一技之长,运用科技致富一方。
31村干部不称职,该怎么做?
小故事村主任不称职,全村村民罢免他
2010年3月29日,某村召开村民大会,罢免了该村村主任江某的职务。这在该市尚属首例。
2008年4月,该村举行村委会换届选举,江某以“带领村民发展经济”为承诺成功当选村委会主任。但他随后的一些做法引起了村民的不满,特别是2009年10月,江某未经公示、招投标,也没有经过村两委表决,私自将一条溪滩以每年1.6万元的价格承包给他人用作旅游开发,承包期限28年。村民们了解到,同样的一条溪滩,另外一个村一年的承包费达16万元。2009年11月8日,该村183位选民联名给区民政局、乡党委政府打报告,要求罢免江某的村主任职务。2010年3月,村里成立了罢免委员会。3月29日下午,罢免大会召开,参加投票的选民302名,收回有效票280张。罢免结果,同意罢免的265人,不同意罢免的14人,弃权的1人。罢免获得通过。当地政府对这次罢免予以首肯。
法律解读:罢免不合格的村干部有法可依
村干部是区别于国家公务员的特殊群体,是游离于国家行政干部体制之外的、不在编、不脱产的干部,是通过村民自治机制选举产生的、在基层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及其配套组织担任一定职务、行使公共权力、管理公共事务、提供公共服务的职能,并享受一定政治经济待遇的工作人员。
按照我国《选举法》等法律规定,本村五分之一以上的选民联名,可以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具体程序是:
(1)罢免要求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村民委员会和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并写明罢免理由。
(2)村民委员会应当在三十日内召开村民会议,进行投票表决;罢免村民委员会主任时,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派人到会指导。村民委员会拒不召开村民会议表决罢免要求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督促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进行投票表决。
(3)村民会议在讨论表决罢免要求时,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出席会议并提出申辩意见。
(4)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经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通过。表决结果由村民委员会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法律还规定,村民委员会成员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自人民法院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其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职务相应终止。被列为犯罪嫌疑人不能履行职责时,其职务暂行中止。
政策指导:保障村干部称职要加强农村党支部的领导
(1)要在农村党支部的领导下,健全村民委员会、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小组等村民自治组织,正确处理相互关系。
(2)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制定或修改村民自治章程、财务管理等规章制度,把村级各项事务纳入制度化、规范化管理的轨道。村民自治章程等村级公共事务管理制度,要经全体村民讨论通过,并符合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村民自治章程要通俗易懂,简明实用,防止形式主义。
(3)完善民主议事程序。凡涉及农村经济、政治、文化发展的重要事项,尤其是与村民切身利益相关的事情,都要依法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逐步规范农村村级重大事务民主议事、决策的范围、程序和方法。保证村党组织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保证村民自治组织的自治作用,保障村民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
32村委会不进行财务公开,该怎么做?
小故事财务不公开,贪污被查处
据人民网报道,2011年7月13日,一名网友在山西省委书记袁纯清留言板上发帖,反映某村干部长期不公开账务村务和土地分配问题。11月9日,市委社情民意办公室对此进行了调查并回复:乡党委要求该村支书李某某把自己任小组长期间的账务向群众公开,给群众一个明白;要求段某某负责化解矛盾、理顺情绪,组织重新选举。但这两位村干部消极对待,敷衍推脱,致使群众接连上访。有鉴于此,乡党委作出了对李某某和段某某停职检查的决定,由县委下派到该村任职的第一书记王某某主持留城村工作。同时,责成乡人大、组织、纪检、经管组成调查组介入调查群众反映的问题,条件成熟后组织该小组的选举工作。
政策分析:什么是村务公开?
村务公开是指村民委员会组织把处理本村涉及国家的、集体的和村民群众利益的事务的活动情况,通过一定的形式和程序告知全体村民,并由村民参与管理、实施监督的一种民主行为。它是农村村务管理的重大改革,适应了家庭承包、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因此它一诞生便得到了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推广。村务公开是人民群众评判农村党风政风好坏的一个重要标志,也是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的一个基础性工作。
政策指导:村务公开的内容
(1)村情概况。包括全村概况、领导班子、荣誉展示等内容,反映村部的实时动态,对外展示全村情况。
(2)村务公开。实时反映村部的工作情况,包括年度工作目标、基层组织机构、会议记录等内容,提高村部工作透明度。
(3)党务公开。记录党员的一些基本情况,比如入党积极分子、党员缴纳党费情况。
(4)计生公开。记录国家及各地的计划生育政策,方便群众及时了解。
(5)财务公开。通过信息化手段,财务公开的透明度和可信度也将大大提高,可以极大提高群众对村财务的监管力度和对村委的信任程度。
(6)服务公开。记录各地的村规民约、发展规划等。
小锦囊:村务公开拉直群众心中的问号
推行村务公开,尤其是突出搞好财务公开,可以有效保障村民依法享有的知情权、参与权、保障权、监督权,实现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要明确村务公开的形式,坚持把公开栏和村民会议作为村务公开的基本形式,积极推广明白纸、公开信、小报等多种公开形式。在村务公开的方法上,积极推行集中公开、垂直公开、对应公开、点题公开等公开方法。公开的程序上,重点推行“四议两公开”工作法,公开后,对村民提出的询问,村“两委”要予以解释和答复。对于村委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反映,请求有关政府机关调查核实,责令公布;经有关部门查证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33发现村支两委选举贿选,该怎么做?
小故事拉票贿选,赔了夫人又折兵
2011年年初,某县白云村村支委会换届选举,邹寻欢教唆邹大建以送钱给党员的方式拉票贿选,以达到让邹大建在村“两委”换届中当选该村党支部书记的目的。2011年4月份的一天,邹大建通过相关人员,按每人500元把钱送给了6位党员,请求他们在村党支部换届选举时选自己当村支书。在2011年5月25日选举该镇第十三届党代表时,通过非法拉票,邹大建当选为镇第十三届党代会代表,为下一步能当选村支书做前期准备。邹大建拉票贿选的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央有关换届选举纪律,造成了恶劣影响。在接到群众举报后,该县县委高度重视,县纪委和县委组织部及时对此事进行调查,报县委常委会研究同意,依法罢免邹大建党代表资格,并取消其白云村村委会主任候选人资格。镇党委分别给予邹寻欢、邹大建留党察看两年的处分。邹大建贿选,不仅花了钱,而且受到了党的纪律处分,真是赔了夫人又折兵。
政策解读:中央严禁换届选举中的贿选行为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的通知》,要求坚决查处村民委员会选举中的贿选等违法违纪行为。
通知要求,在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过程中,候选人及其亲友直接或指使他人用财物或者其他利益收买本村选民、选举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候选人,影响或左右选民意愿的,都是贿选。
(1)对参与或指使他人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违法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碍村民依法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以及对控告、检举选举违法行为的人进行打击、报复的,要发现一起坚决查处一起。
(2)对选举中的违法违纪行为,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有关机关应当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
(3)对参与或指使他人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违法手段参选的,一经发现即取消其参选资格,已经当选的,其当选无效;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加大对选举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在村民委员会选举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要及时终止其资格。
(5)对伪造选举文件、篡改选举结果或者以威胁、贿赂、欺骗等手段,妨害村民依法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的农村党员干部,要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农村党员和国家公务员有参与或者怂恿村民委员会选举中违法违纪行为的,要分别给予党纪或者政纪处分。
(6)对假借选举之名,打着宗教旗号从事非法活动、民族分裂活动和刑事犯罪活动的,要坚决依法予以打击。
政策指导:如何杜绝村支两委换届的贿选?
解决村委会选举中的问题,还需要依法规范选举程序,严格执法,使法律落到实处。具体而言,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规范:
第一,严格贯彻《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搞好选民登记和明确候选人条件,规范村委会候选人资格审查。在坚持村民的直接提名权的前提下,引导村民正确认识和行使民主权利,把那些素质好、威信高、能力强、遵纪守法、廉洁奉公、热心为村民办事的人提名为候选人。对于一些明显不适合担任村委会成员、容易引起争议的情况,按照村民自治的原则,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第二,要规范竞选行为,逐步减少和消除贿选现象。一般来说,“贿选”有三个构成要件:一是“贿选”所侵犯的客体必须是村民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村委会选举活动;二是“贿选”的方式,即以金钱或物质利益收买选民、候选人和选举工作人员;三是“贿选”的后果必须是足以造成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破坏了村委会的选举。懂得这些“贿选”的标准,有助于了解“贿选”,多方面进行防范。
第三,要认真研究和正确区分农民群众的一般人情往来、候选人捐助公益事业、候选人承诺经济担保等法律未明确禁止的行为,与直接买卖选票行为的不同。在现行法律对村委会选举贿选行为的认定和处罚尚未纳入司法调节范围的情况下,应着重把强化选前教育、规范选举程序、完善其他民主制度,作为逐步减少和制止贿选现象的重要措施。
34基层政府乱履行职责,该怎么做?
法官判案:村民告乡政府乱许可胜诉
据法制日报报道,2002年11月4日,河南省某村村民张伟准备建一个养殖厂,于是向乡政府递交了用地申请。此后,乡下属的村镇建设管理所给张伟颁发了《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将位于该村16组的一块土地确定由张伟使用。张伟凭着这份意见书建起了房屋及养殖厂。孰料,修建养殖厂的工程“惹急”了村民张荣祥。原来,在村镇建设管理所颁发的用地许可中,将张荣祥的承包责任田规划在了张伟的用地范围内。张荣祥为此找到乡政府领导和村镇建设管理所工作人员反映,但8年来一直推脱未果。2010年3月20日,张荣祥一纸诉状将乡人民政府告到了县人民法院,要求法院判决撤销乡政府给张伟颁发的用地许可,并赔偿其8年来经济损失3360元。法院经一审和二审,认定乡人民政府作出的用地许可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律师说法:法院依法判决乡政府必须履行法定职责
本案中,村镇建设管理所作为乡人民政府的内设机构,不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能力的资格,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向张伟颁发《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的具体行政行为,其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应当由乡政府承担。由于村镇建设管理所没有到现场勘查、丈量、放线定界规划,在庭审中拿不出一份证据以支持其给张伟发证许可用地的正确性,加之乡政府在法定期限内并未提交证据,亦未向法院说明理由,故应当认定该用地许可的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小锦囊:政府不履行职责可以告政府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一条规定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有(告政府和政府部门):一是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是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三是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四是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五是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六是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七是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八是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35遭遇职务侵权,该怎么做?
小故事镇长非法拘禁计生对象被查处
2011年春,在开展计生检查工作中,为了取得好成绩,某乡分管计划生育工作的镇长李某,在听取计生站站长张某汇报农民陈某等计生对象很“顽固”后,与乡镇干部管某、计生站站长刘某等,以计生对象罚款不到位为由,采取办学习班、培训班的形式,强行拘禁计生对象的方法,逼其交罚款。这期间分别将“超生人员”共4人关在镇政府一楼地下室内,安排专人锁门并轮流看守,日常用餐及所需被褥由其家人送,致使受害人被拘禁时间长达2天3夜,在社会上造成了极坏的影响。后经群众举报,被检察院查处并移交法院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释疑解惑:遭遇职务侵权怎么办?
所谓职务侵权,是指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政治性团体等法人单位以及其他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经济或社会组织的工作人员因履行职务行为致人损害的,由其所在的法人单位或其他组织负赔偿责任。职务侵权与一般侵权的不同在于侵权者有“职务”,农民作为弱势的一方,针对职务侵权维权的难度要大很多。那么,遭受职务侵权该怎么办呢?
一是依法维权。遇到职务侵权,首先要依法维权。可以根据《行政诉讼法》与《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其一,对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职务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可以通过行政诉讼或行政赔偿诉讼来获得救济;其二,对于公安、检察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的职务侵权,以及法院在行政、民事、刑事诉讼中违法采取措施造成的职务侵权则可以通过司法赔偿的途径获得救济。
二是信访维权。我国信访制度是公民司法途径和行政途径以外的救济途径,如果自己被职务侵权后而得不到公正的处理或者合理的赔偿,可以把情况反映到信访部门,信访部门会按照程序督促有关部门进行复查和处理。
三是控告维权。如果职务侵权牵涉到侵权人员腐败的,可以向各级纪委、监察、检察部门进行举报控告,通过有关部门对腐败问题的打击而维护自己的权益。
小锦囊:应对职务侵权的四大技巧
一是争取和解,见好就收。打“民告官”官司要讲策略,我国民主法制建设正处于前进阶段,在状告更高一级的行政机关上存在一定难度是可以想象的。因此“争取和解,见好就收”不是妥协,而是一种策略。
二是反映情况,争取支持。要重视向人大或者纪检监察机关写信这一重要途径,反映问题要有法律、政策依据,内容陈述应简明扼要,并附上主要证据,还要写明原处理机关的名称和处理结果。
三是重视舆论,争取影响。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已经成为对现代政府实行监督使其规范行政的一种重要监督方式,如果遭遇职务侵权事件,可以向媒体反映,以获取帮助,增强处理问题的透明度。
四是重视证据,争取赔偿。要注意保留和收集各种有利的证据,争取诉讼胜利的充分理由。对于因职务侵权受到损害的,要争取国家机关侵权赔偿,维护自己的经济利益。
36发生了土地承包纠纷,该怎么做?
《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五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如果已经下达了仲裁决定书,对该裁决满意的,该裁决送达30日后就发生法律效力;如果对该裁决不满意,可以在30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只要提起诉讼,该仲裁决定就不发生法律效力。
一般来说,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有以下处理途径:
一是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发生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纠纷双方当事人可以进行协商,寻求解决的办法,这样既不伤和气,又能解决纠纷,是比较理想的纠纷解决办法。
二是请求村民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调解。如果发生纠纷后双方当事人协商不成,或者一方不愿协商,可以请村民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进行调解。调解要双方或一方提出申请,调解达成协议双方签字有效。
三是申请仲裁机构仲裁。如果协商或调解不能达成协议,一方或双方可以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的仲裁机构仲裁,纠纷双方也可以不经过协商和调解的过程,直接申请仲裁。仲裁机构经过仲裁程序,下达仲裁裁决,30日以后生效。
四是提起诉讼。当双方或者一方对仲裁裁决不满时,可以在裁决送达3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发生纠纷后,当事人也可以不经过协商、调解和仲裁程序,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的一审判决后,还可以上诉,上诉的二审判决或一审判决送达15天后就是生效的判决,双方必须执行。
37女儿出嫁后的承包地,该怎么处理?
法官判案:女儿出嫁了承包地该收回吗?
某县法院审理了一起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依法判决被告某县华南镇加里村村委员会10日内一次性返还原告小香、小丽5.15亩承包地,并继续履行双方所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
小香、小丽系同胞姊妹,家住某县华南镇加里村。家中有父母及兄弟共5口人,1995年农村实行二轮土地承包,其父陈某作为家庭承包方代表,同加里村经济管理委员会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承包村里9.8亩土地,承包期限为30年。2002年10月,小丽与邻村男青年徐某领证结婚;2003年3月小香又与本县董岗乡男青年胡某领证结婚。但小香、小丽户口均未迁出,且婆家所在的村均未给她们分得承包地。2010年3月,被告加里村村委会以两原告出嫁为由,将其承包所取得的5.15亩承包地强行收回。小香、小丽找到加里村,村里答复是:“你们已出嫁,田是村里的,应该收回。”她们又分别找到婆家所在的村,那里的村干部说:“你在娘家有耕地,我们村的地已分完,没田给你种!”
为此,她们诉至法院终于给自己讨回了说法。该县法院受理案件后认真进行了审查,及时审理,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维护了两原告的合法权益。
政策指导:农村妇女是否享有平等的土地承包权?
《农村土地承包法》特别强调了在农村土地承包中,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
(1)妇女在承包中的合法权益应当受到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2)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3)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4)发包方有法律规定的剥夺、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行为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小锦囊:出嫁女和离婚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如何处理?
《农村土地承包法》对出嫁女的承包地问题做了专门的规定,分两种情况:
一是在承包期限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可以收回其原承包地。也就是说,出嫁女出嫁到了新的村集体,并且在新的村集体已经取得了承包地,则说明其已经成为新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也就脱离原集体经济组织,那么就不应再享有原集体经济组织承包地的权利,因此发包方可以收回原承包地。
二是在承包期限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这是为了避免村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相互扯皮的现象,从而保护妇女的权益。
该法对离婚或者丧偶的妇女的承包地问题做了如下规定:
一是如果妇女在离婚或者丧偶后,仍在原居住地生活,发包方不得收回其承包地;
二是如果妇女在离婚或者丧偶后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也不得收回其承包地。
38农村大学生的承包地,该怎么处理?
政策问答:考上大学就收回承包地,村委会违法
问:陈斌考入某大学,入学时将户口迁到了学校。前些日子,经村委会提议,村民会议讨论,以陈斌户口已迁出为由,收回了他家承包地中陈斌的承包份额。最近村里的土地被征用,每个村民分得了8000元征地补偿款,村委会也以上述理由没给陈斌。请问村委会的做法是否合法?
答:村委会的做法是不对的。陈斌承包的土地份额是以家庭承包的形式承包并签订了承包合同的,且陈斌作为学生没有工作和收入。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因此,陈斌的承包地不应被收回,征地补偿款应当发给。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治组织,村民大会有权决定村民的大事。但村委会也好,村民大会也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规范内活动,其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应认定为无效。如诉之法院,村委会和村民大会的决定应被依法予以撤销。
他山之石:山东农村大学生返乡可分承包地
2008年,山东省公安厅等六部门共同印发《关于未落实工作单位普通大中专院校农村生源毕业生回原籍落户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指出,未落实工作单位而回原籍落户的农村生源毕业生,仍属于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村民的各项权利,并履行各项村民义务。未落实工作单位普通大中专院校农村生源毕业生,是指1997年以来,未经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派遣到工作单位的大中专院校农村生源毕业生。
《通知》规定,1997年以来符合条件的农村生源毕业生,可凭毕业生证、就业报到证、户口迁移证以及迁入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落户介绍信》,回家庭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直接办理落户手续。公安派出所为其出具《落户证明书》,由本人交本村村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不得拒绝接收。
小锦囊:为了承包地,农村孩子读大学户口不一定要迁
当前,根据国家政策,农村大学生不管户口是否迁移出去,只要还没有毕业,农村家庭承包地就不能被收回,至于毕业后分配到大城市工作,是否收回,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按照30年不变的法律精神,一般也不予收回。至于大学生毕业后回家落户,除山东等地外,许多省份也制定了大学生回乡从事农业生产的优惠政策,但是是否可以落户承包土地,各地并一样,特别是在城郊,户籍一经迁出,再迁回来就是非转农了,有很大的难度,因此,如果在城郊或者富裕的农村小孩读大学了,户口还是不迁出为好。
39户口迁入城市的农民的原承包地,该怎么处理?
法官判案:户口迁入小城镇,村组无权收回承包地
2010年4月14日,付承启得到某市人民政府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依法取得对某市某镇棚兴村村民委员会六组的3.9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承包期限为30年。2011年6月,付承启把自己的户口从某市某镇棚兴村迁入某市平林镇开发区。2012年下半年,某市某镇棚兴村村民委员会将付承启承包的土地重新发包给同组村民付光义、杨柳平、杨士萱、陈汉民耕种。付承启曾经多次找某市某镇棚兴村村民委员会和某镇政府解决土地承包经营权问题,但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付承启于2012年11月15日诉至法院,要求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维护其土地承包经营权。
法院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公民、集体依法对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的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承包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依照法律由承包合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四条规定,发包方应该维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因此,付承启领取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其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发包方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本案中,付承启把自己的户口从某市某镇棚兴村迁入某市平林镇开发区,平林镇属于小城镇,不属于设区的市,村民委员会将付承启承包的土地重新发包给同组其他村民耕种的行为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故法院认定付承启对某市某镇棚兴村村民委员会六组的3.9亩土地享有合法的承包经营权,付承启的请求应予以支持。
政策指导:农村户口改城市户口后其土地承包权的法律规定
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
土地承包是以家庭为单位的承包,承包期内,个别家庭人员的户籍变化不影响整个家庭的承包权,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期内,只有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由此可见,当一个家庭中,某一个人迁出户口时,承包土地可以不予退出,原先承包的土地继续维持不变,直到承包合同终止。
特别提醒:户口迁城镇,征地补偿仍应得
某县襄阳镇某村村民张某举家迁至陈家豪镇后,于2009年8月和村委会达成了“15年不耕种农田,将责任田交回村里,不承担相关税收,如村里需人口、劳力等摊派费用,张某与其他村民一样承担”的协议。双方还对协议的内容进行了公证。
2012年5月,该村委会包括张某在内的土地被国家征用,但村委会并没有给付张某应得的补偿费。他们认为,张某已将户口转到陈家豪镇,即已成为城镇居民,不能再享有土地补偿费。张某不服,遂将村委会告上法庭。
法院认为,土地被征用后,承包土地的农民有权获得征地补偿款。原告张某虽将户口迁至陈家豪镇转为非农业户口,但并未丧失获得征地补偿款的权利,遂根据案件情况,判决被告村委会给付原告张某土地补偿费及相应利息。
本案例中,法院判决的理由是:《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还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所以,承包地农民到小城镇落户以后,其土地承包权可以保留或依法流转,若该土地被征用,承包土地的农民有权获得征地补偿款。
40需要改变承包土地的用途,该怎么做?
小故事农民卖自家承包地上沙土获刑两年
李某于2010年4月承包了某县印花镇花果村的果园50亩。在承包期间,李某因建鸡房在其承包的土地上挖沙取土,开始毁坏耕地。2012年5月至7月间,该县要修产业大道,团某想从李某那里弄沙子,李某遂将自家西北角的一块三角地共计10亩承包地租给团某10年,每亩租金一年200元,共计2万元。由团某从这10亩地里挖沙子卖给他人,每车沙子50元。团某证实,他们签订的土地转包协议是假的,实际上是支付李某沙子钱2万多元。李某的上述行为致使该块土地被毁坏,无法耕种。李某的行为引起了村委会的重视,经劝阻无效后,村委会告到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在自己承包的土地内,擅自建房挖沙取土,并毁坏耕地,且将承包土地内的沙土卖给他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法院判处李某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法律指导:对农民承包土地国家有哪些禁止性规定?
(1)农民承包集体土地,只有使用权,只能按合同规定耕作,不得改变用途,不准出卖、撂荒,不准在承包地上盖房、取土、葬坟、烧砖、办企业等。
(2)未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不准在承包的耕地上栽植树木,挖坑养鱼。承包者还应严格执行合同规定的种地养地制度。
(3)土地调整时,一般以村在册农业人口为准,进行分包。部队现役军人(不包括军队干部和志愿兵)、农村籍大中专在校生以及计划外生育子女已按政策落实了处罚规定,并取得合法农业户口的,都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分给其一人一份承包地。
(4)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别提醒:承包户改变土地用途村委会有权收回承包地
《土地管理法》第十五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经营土地的农民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三条规定:“发包方享有下列权利:……(二)监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三)制止承包方损害承包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
《合同法》第六十条也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九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41需要上访维护合法权益,该怎么做?
释疑解惑:什么是信访?
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
信访是除法律以外的又一种解决问题的办法,是一种比较直接的利益表达形式。但是,由于信访的有关信息一般要经过信访办公室工作人员的筛选,然后递交给有关领导、有关机关,所以从这个意义上来讲,也是一种间接的利益表达方式。《信访条例》已经于2005年1月5日由国务院第76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政策指导:如何进行信访维权?
(1)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下属部门都设立信访机构,指定接待场所。各村居委会综合治理办公室设立信访事项代理员,负责本村居委会范围内的信访事项的处理,各镇政法综治中心设立信访办公室,明确人员,负责处理本镇范围内的信访事项。群众如有信访问题应当到上述指定的场所进行反映,不得越级上访。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难事不出县。县信访局代表县政府负责指导全县的信访工作,并对疑难、复杂的信访事项进行协调、会办、督办。
(2)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一级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
(3)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信访人提出投诉请求的,还应当载明信访人的姓名、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
(4)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五人。
特别提醒:违法信访要追究责任
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
(1)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的;
(2)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的;
(3)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4)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
(5)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
(6)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信访人违反上述规定的,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对信访人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违反集会游行示威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信访人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42申请新农村建设的示范村,该怎么做?
小故事娄底市新农村示范村建设优惠多
2010年湖南娄底市出台了《娄底市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示范村建设实施方案》。规定从2010年起,市财政每年安排新农村示范村建设专项资金,重点扶持产业发展,各县市区和娄底经济开发区要加大财政投入力度,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新农村示范村建设工作。同时,加大涉农项目资金整合力度。按照“渠道不乱、用途不变、集中使用、各司其职、各记其功”原则,捆绑使用涉农项目资金。市、县两级各类农业产业扶持项目、国家新增千亿斤粮食产能工程、乡村清洁工程、农村安全饮水工程、水利建设、农民专业合作社、一事一议、以工代赈、乡村公路建设、农村电网改造、生态环保示范村建设、农村改厕、村级卫生室、五保之家、农村安居工程、农业综合开发、农村土地综合整治、万村整治工程、农村体育设施、广播电视村村通、村级图书室等各类涉农专项资金或国债项目,都要遵循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总体规划,通过领导现场办公和涉农项目会商制度,优先支持示范村的建设和发展。此外,娄底市还创新社会融资手段,加快发展村镇银行,加强小额信贷服务,充分发挥金融支农功能。积极引导各类能人返乡回村创业,鼓励民间资本进入新农村建设领域,努力形成多元化的投入机制。
娄底市某村抓住这一机会,努力开展新农村建设示范,在优惠政策的支持下,很快发展起来,新农村建设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政策分析:新农村建设示范村申报材料怎么写?
新农村建设示范村不仅有政策优惠,还有项目支持,一个村如果能够申请到新农村建设的示范村,可谓是名利双收。因此,有条件的村应该积极申报新农村建设示范村。
申报新农村建设示范村要先写申报材料,以下是供参考的简要提纲:
(1)基本情况。主要介绍本村的人口、土地面积等自然情况;本村的经济发展情况;基础设施建设情况;现有与示范村要求的情况等。
(2)示范村建设的方案。主要包括组织建设、管理监督、建设目标、建设项目等方面。
(3)示范村项目建设所需要的资金数额及其预算方案。
(4)示范村建设的资金来源。
(5)示范村建设的效益分析。包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农民得益、示范效益等情况。
政策指导:申报示范村的程序
示范村建设分设不同的级别,有县级示范村、市级示范村、省级示范村、国家级示范村,每一级的示范村都有不同的要求和标准。一般来说,上一级的要求比下一级更高,只有能够达到下一级的要求,才能申报上一级的示范村。
新农村建设示范村的申报,一般由各级政府新农村建设办公室归口管理。要有基层政府审批,并一级一级向上申报。比如县级示范村要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到县农办,省级示范村要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到县,再由县报到市,市再上报到省。具体程序各地不尽相同,可以咨询各地的新农村建设办公室。
小锦囊:申请示范村的技巧
申请新农村建设示范村,有许多条件,其中也有技巧。
一是自身条件问题。新农村建设示范村需要一定的经济社会基础,必须有示范的资本,因此,要申请示范村,自身要打稳基础;
二是要创造特色。示范村必须有自己的特色,有自己符合当代农村发展需要的东西,如产业特色、资源特色、制度特色、地理优势等,要充分利用特色,打动上级部门;
三是宣传攻关。由于示范村有一些优惠,因此,想申请的地方很多,竞争很激烈。必须加大宣传的力度,多汇报,与媒体多沟通,造成本村示范的影响,以争取到指标,申请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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