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遇到欠款不还,该怎么做?
问题求解:合伙做生意遇到赖账人,怎么做?
我和一个朋友合伙做生意,她和另一合伙人欠了我5万元,超过还款期限有一年了,她们起初一直承认欠我的这笔钱,从年中到年底一直说还,但一直没有还,说2010年年底还一半给我,可是到年底我去找她,却不见人了,打电话给她,她很不耐烦,要我以后不要再找她要钱,她说以后有钱就还给我,如果没有钱就不还了,她简直在赖账不想还。对于这种赖账的人,请问有什么办法能要回这笔钱呢?
法律指导:讨债的方法
(1)和解法。协商和解是指债权债务当事人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直接进行协商或邀请第三人从中斡旋解决纠纷。债权到期或即将到期时,债务人暂无能力偿还债务但有还款诚意的,债权人可以就履行债务的期限、方式、数额等同债务人进行磋商,敦促债务人履行债务或签订还款协议。
(2)调解法。债权人如果不想伤和气、结冤仇并迅速化解债务纠纷,可向所在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书面调解申请。经调解达成协议后,债务人应按约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协议。对于签订协议后债务人又反悔或部分反悔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债务人履行调解协议。
(3)仲裁法。根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仲裁统一实行“或裁或审、一裁终局”制度,同诉讼的两审终审制相比,仲裁更有利于当事人之间迅速解决纠纷。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向仲裁机构递交仲裁协议、申请书及副本。申请书要详细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等情况及事实理由。通过仲裁方式解决债务纠纷,具有较强的保密性,当事人之间大多没有激烈的对抗性。另外,申请仲裁的费用一般比提起诉讼的费用低。
(4)诉讼法。债务纠纷诉讼就是打民事官司。对一些较为复杂、对方当事人较难对付或者通过其他途径很难解决的案件,债权人就可选择诉讼程序来解决。法院处理债务纠纷是最终的、具有强制执行力的解决方式。
(5)申请支付令法。支付令是不经审判直接请求法院对债务人发出支付债务的文书,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如果债务人在规定日期内不自觉履行义务,又不提出书面异议,债权人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小锦囊:讨债的民间十计
第一计:针锋相对讨债计
(1)这是强攻战的一种,是在讨债过程中以绝不退让的强硬立场迫使对方让步的策略。
(2)操作技巧:说话切题;句句在理,而不是扯着嗓门高叫。
第二计:最后通牒讨债计
(1)以条件或时间做筹码,逼对方作最终答复的讨债方法。
(2)操作技巧:应注意“可信”二字;此法不能多用,用多了既无效果,又伤感情。
第三计:挤牙膏式讨债计
(1)就是施加压力,迫使对方让步的讨债方法。
(2)操作技巧:应仔细研究分析合同和债务发生情况,找出对自己有利的东西;善于找到使对方让步的压力;讲究耐心,安排足够的时间。
第四计:“激将”讨债计
(1)是指以语言刺激对方,使其感到坚持自己的观点和立场已直接损害了自己的形象与自尊心,从而动摇或改变其所持态度的方法。
(2)操作技巧:只能用言语刺激,不能耍态度,语言要做到切合对方的特点,态度却要做到和气、友善。
第五计:“告状”讨债计
(1)是在对方的上级领导面前说对方的坏话,达到施加压力、动摇对方意志的目的;或促使领导从中周旋,缓解双方的矛盾。
(2)操作技巧:要注意告状要告得准确,不管对方在场与否,均要以事实告状,说话要得体。
第六计:红白脸讨债计
(1)是一种软硬兼施的讨债方法,即由两个讨债人同时进行,一个唱白脸,一个唱红脸;或只由一个人讨债,既唱红脸又唱白脸。
(2)操作技巧:唱红脸的人既要“凶”,又要出言有理,保持良好形象;唱白脸的人一般是负责人,要善于把住火候;若是一人兼唱红白脸时,则要机动灵活。
第七计:函电讨债计
(1)是指债权人通过向债务人发送催款索款的信函、电报、传真,或通过电话等简易方式,以达到追回债款和清结债务的目的。
(2)优点:经济实用;免伤和气,便于改善关系;作为应急手段,便于及时中断时效;便于债权人收集和保存证据。
(3)使用范围:一直保持业务往来且关系较为密切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且争议不大或无争议的;债权金额不大,且债务人有偿还能力的;相距较远,且交通不便,或债务人众多,并相对分散;债权人想收集和保存确权书证。
第八计:“人情”讨债计
请求债务人的亲朋好友、同事等进行周旋,帮助讨债。
第九计:“纠缠”讨债计
讨债人采用软磨硬泡的“战略”,对债务人实施“纠缠”,以达到讨债目的。
第十计:“曝光”讨债计
是指对那些情节严重,后果极坏的逃债行为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予以揭露和批评,以达到讨债目的的方法。要注意适度使用,不要侵犯隐私,自己触犯法律。
44遇到六合彩等赌博现象,该怎么做?
小故事“六合彩”赌博引发的伤害赔偿案
王某与张某是相邻村的村民。一天,王某上门追收张某的儿子张某某拖欠的买码(六合彩)款,双方发生争吵。张某一时激愤,拿起自家的菜刀朝王某的后脑砍了一刀。经鉴定,王某的损伤构成轻微伤。受伤后,王某到当地卫生院住院治疗,用去医疗费1700多元。随后,王某因从事“六合彩”经营行为被公安机关治安行政处罚,被罚了款。王某出院后,想到自己住院用去了1700多元,于是想找张某索赔。张某则坚持不赔一分钱,因为他认为王某受到公安机关处罚,就是违法者,砍伤违法者不用赔。索赔不成后,王某心中很是憋屈。抱着试试看的心理,他踏入了法院的大门。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原告王某上门追收“六合彩”欠款行为有过错,但此行为属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其违法行为属于公安机关治安的处理范围,而且原告已接受了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而被告对原告的伤害,违反了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的法律规定,如果构成他人轻微伤害,侵害人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如果构成轻伤以上的,除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外,还应追究刑事责任。后来,在法院的主持下,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张某一次性赔偿原告王某各项经济损失1500元。
现实分析:非法彩票的六种表现形式
(1)“六合彩”。利用香港“六合彩”开奖号码进行的赌博活动,也称为“地下六合彩”、“外围六合彩”。其交易绝大部分通过电话进行,主要存在于农村、城乡结合部和城镇低收入人群,是一种范围较广、危害极大的非法彩票。
(2)“足球赌博”。一种以欧洲五大联赛、世界杯、欧洲杯等重大足球比赛胜平负结果为载体的赌博形式。它通过电脑操盘手上网,帮助顾客选择不同的“盘口”,通过电话和互联网设置的网站,接收赌球者的下注单进行赌博。
(3)“缩水彩票”。打着为彩民服务旗号的“缩水公司”以彩票投注站为销售终端,用国家彩票摇奖号码为中奖号码(目前主要是3D或排列3),收取彩票购票款后按照一定的赔率支付中奖奖金,从中获取暴利的非法彩票活动。
(4)“手写彩票”。这是一种由庄家(或投注站)在暗设的专门场所,以高于国家彩票中奖奖金为诱饵,利用国家彩票开出的中奖号码,采取只开具手写的彩票号码单作为中奖凭证,将彩民所付购票款全部收归己有的非法彩票活动。
(5)“设置赌博机”。在彩票投注站或其他专门场所内设置赌博机,组织、参与、容留赌博的违法活动。
(6)“非法网络销售”。一种未经彩票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利用网络在本地甚至跨越行政区域销售国家彩票的违法行为。其危害是不仅彩票收入未上交国家财政,造成财政收入大量流失,而且还扰乱了彩票市场的正常秩序。
小锦囊:参与六合彩赌博怎么处罚?
参与六合彩等赌博活动,严重的可以构成赌博罪。赌博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例如:2011年4月到11月间,刘某、陈某和张某三人在家中进行“六合彩”赌博活动,收取参赌人员的投注,利用传真机、电话向上线庄家报号,并从中获取投注总额的8%和10%左右的报酬。其中,周某在家中进行“六合彩”赌博93期,参赌人员达700余人次,收取投注金额总计40万元,从中获利3万余元。冯某在家中帮助石某登记号码、记账,截至2011年11月,二人共收取投注金额总计13万余元,非法获利12000余元。三人被抓获后,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对三人分别判刑一年半、10个月、6个月,并分别适用缓刑,同时对三人分别判处罚金3万元、12000元、8000元。
赌博的危害人所共知,如果农民朋友发现自己的身边有六合彩等赌博现象,一定要引起警惕。首先自己不能参与其中,同时要告诫亲友不能参与其中,并要及时向村委会、当地政府或公安机关举报,以免毒害他人。
45需要申请宅基地,该怎么做?
政策指导:宅基地申请条件
(1)申请人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承担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等义务。
(2)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①多子女家庭,有子女已达婚龄,确需分居立户(分户后父母身边须有一个子女);
②因国家建设原宅基地被征收的;
③因自然灾害或者实施村镇规划、土地整理需要搬迁的;
④原房屋破旧,宅基地面积偏小,需要翻建、扩建的;
⑤迁入农业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经集体经济组织分配承包田,同时承担村民义务,且在原籍没有宅基地的;
⑥因外出打工、上学、被劳动教养、服刑等特殊原因将原农业户口迁出,现户口迁回后继续从事农业劳动,承担村民义务,且无住房的农业人口;
⑦原本村现役军人配偶,且配偶及子女户口已落户在本村组、无住房的。
特别提醒:有下列情形的,不得申请宅基地
(1)申请住宅用地不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的;
(2)原有宅基地面积已达到规定面积标准或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
(3)一户一子(女)有一处以上(含一处)宅基地的;
(4)将原住宅出售、出租、赠与他人或擅自改作生产经营用途的;
(5)已列入规划改造范围的;
(6)原有住宅拆迁时已按城市房屋拆迁规定进行补偿安置的;
(7)户口虽已迁入,原籍住房未拆除或依法转让,不履行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等义务的(空挂户);
(8)原住房长期空置,无人居住的。
小锦囊:村民宅基地如何申请和报批?
农村村民申请住宅用地,需填写民房建设用地审批表,并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先办理农地转用审批手续。其程序大体为:
(1)由本人向所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用地申请;
(2)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召开成员会议或者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对其用地申请进行讨论;
(3)讨论通过后,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将申请宅基地的户主名单、占地面积、位置等张榜公布,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4)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批准结果由村民委员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予以公布。占用农用地的,按照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
批准回乡落户的城镇干部、职工、军人和其他人员申请建造住宅的,应当持有原所在单位或者原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无住房证明材料办理有关手续,其宅基地面积标准适用落户地的标准。
回乡定居的华侨、台湾和港澳同胞、外籍华人、烈士家属申请建造住宅的,其宅基地面积参照当地标准执行。
46发生宅基地纠纷,该怎么做?
法官判案:农村宅基地买卖要合法
村民张某在村里建了一栋三层的楼房,后又跟别人换了一块宅基地。后来,张某的朋友刘某需要宅基地,张某便将这块宅基地以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他,刘某将款项支付给张某。当刘某开始建房时,被邻居邝某阻止,致使刘某无法建房。刘某以侵权为由,将邻居邝某诉至法院,请求停止侵权,排除妨碍。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已经有了宅基地并已建房,依法不能再取得宅基地,更不能转让那块宅基地,因而刘某的宅基地使用权无法律效力,邝某阻止其动工并没有侵犯刘某的合法权益,刘某依法不能在宅基地上建房。最终法院不支持刘某的诉讼请求。
现实分析:农村宅基地常见纠纷类型
(1)土地管理部门违法审批引起的宅基地纠纷。因土地管理部门审批宅基地,侵犯了相邻关系人合法权益而引起的诉讼。
(2)未经土地管理部门审批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建房手续用地建房,侵犯了集体或相邻关系人利益引发的纠纷。
(3)争占宅基地以外的集体空闲地引发的纠纷。村民争占除宅基地以外的集体空闲地的目的是为了多占地皮、扩大墙院、堆放杂物等。
(4)村民根据各自利益的需要,私下调换宅基地引发的纠纷。
(5)用地建房影响相邻关系人利益引发的纠纷。不适当使用宅基地而影响相邻关系的,如在同一规划线上,后盖的房屋宅基地基垫比先盖的房屋宅基地高一些,造成雨水和生活用水向邻人宅基地流淌,或后盖的房屋和设施影响相邻人房屋通风、采光、滴水、危及他人房屋安全,或在不适当地点建造厕所影响环境卫生、或擅自堵塞通道、截断自然水流等情况引发的纠纷。
(6)未经共同使用人同意,部分共用人擅自使用共用的宅基地而引发的纠纷。
(7)未经有关部门确权和统一规划的宅基地因界址不明引起的纠纷。
法律指导:怎样处理农村宅基地纠纷?
我国《土地管理法》中对宅基地纠纷的解决办法,主要有三种:
(1)协商解决。《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据此规定,村民之间发生的宅基地纠纷,应当先通过协商的方式加以解决。
(2)行政解决。《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该法还规定,侵犯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犯、赔偿损失。
(3)司法解决。《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这表明村民之间就土地的使用权和所有权发生的纠纷,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先经过有关行政机关的处理,对于处理决定不服,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对于侵犯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被侵权人可以不经行政机关的处理,而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此外,宅基地纠纷还可以通过调解来解决。农村宅基地纠纷调解程序是:
(1)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或者乡级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2)双方当事人出示举证的材料和依据;
(3)工作人员现场调查材料和取证;
(4)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制作书面调解书;
(5)调解未达成协议的,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或者双方反悔的,土地管理部门及时提出处理意见,报人民政府处理决定。
47危房需要改造,该怎么做?
政策分析:农村危房改造的条件
实施农村危房改造工程,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和重要部署,是通过补助、引导等形式帮助解决农村困难群众的基本居住安全问题的民生工程。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关于农村危房改造试点的相关文件及《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等,进行危房改造的条件是:
(1)居住在危房中的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和其他农村贫困农户;
(2)民政部门确认的农村低保户;
(3)县人民政府确认因灾因病返贫的住房困难户;
(4)县人民政府确认的农村低保边缘住房困难户;
(5)不宜集中供养,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重点优抚对象。
危房是指依据《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鉴定属于整栋危房(D级)或局部危险(C级)的房屋。
政策指导:危房改造要求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发布的《关于做好2011年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作的通知》,进行危房改造建设基本要求是:
拟改造农村危房属整栋危房(D级)的应拆除重建,属局部危险(C级)的应修缮加固。重建房屋原则上以农户自建为主,农户自建确有困难且有统建意愿的,地方政府要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帮助农户选择有资质的施工队伍统建。坚持以分散分户改造为主,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危房集中村庄的危房改造,积极编制村庄规划,统筹协调道路、供水、沼气、环保等设施建设,整体改善村庄人居环境。陆地边境一线农村危房改造重建以原址翻建为主,确需异址新建的,应靠紧边境、不得后移。
严格控制危房改造建筑面积和总造价。翻建新建或修缮加固住房建筑面积原则上控制在40至60平方米以内。农房设计建设要符合农民生产生活习惯、体现民族和地方建筑风格、传承和改进传统建造工法,推进农房建设技术进步。各地要组织技术力量编制可分步建设的农房设计方案并出台相关配套措施,引导农户先建40到60平方米的基本安全房,同时又便于农民富裕后向两边扩建或者向上加盖。地方政府要积极引导,防止出现群众盲目攀比超标准建房的问题。各地要加强地方建筑材料利用研究,探索符合标准的就地取材建房技术方案。要结合建材下乡,组织协调主要建筑材料的生产、采购与运输,并免费为农民提供建筑材料质量检测服务。
小锦囊:危房改造申报材料和办理程序
申请危房改造需要的申报材料是:
(1)个人申请;
(2)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家庭收入状况证明。
办理程序主要有:
(1)个人向村委会申请;
(2)村委会经村民评议后公示;
(3)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审查、公示;
(4)县人民政府审查核准。
即:农户自愿申请—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村委会审核—第一次张榜公示—镇审核—第二次张榜公示—送县危房改造办公室审批。
48农村房屋被拆迁,该怎么做?
小故事房屋被强拆,老田头依法维权
老田头是一个本本分分的庄稼汉,有几间私房和一片菜地。几个月前有家开发商在当地搞开发,村里动员老田头带头,与开发商签订拆迁补偿协议,但是,老田头知道,开发商的拆迁补偿费用太低了,与自己现有的房子价值不相当,于是,老田头没有同意。村里知道,老田头在村里具有一定的影响力,要搞好拆迁,必须从老田头动刀,于是,指使开发商先拆迁老田头的房子,于是开发商在补偿还没谈拢的情况下,就请了一大批保安动手扒老田头家的房子。老田头双拳难敌众手,吃了几回闷亏。每次报警,警察只是制止双方使用暴力,解决不了问题。眼看房子一点点被拆光,老田头决定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一怒之下把开发商告到了法院,经过法院的调解,开发商最终给了老田头较好的赔偿。
政策问答:农村房子拆迁应该如何补偿?
根据我国法律,农村房屋拆迁有两种补偿方式:第一种,用土地征收的方式,将农村土地征收,将宅基地上的房屋作为附属物进行补偿。第二种,根据地方出台的农村房屋拆迁条例或者办法进行拆迁补偿。
实践中,如果以土地征收对农村房屋拆迁,往往对房屋不进行评估,而是无论是新建的房屋还是已经建造几十年的房屋,无论是砖木结构的房屋还是其他结构的房屋,也无论房屋的装饰装潢怎么豪华,都按照一个标准进行补偿,套用公式计算得出一个补偿结果。这样往往使得补偿不合理,也由此引发了被拆迁人大量的上访,不利于社会的稳定。
如果不属于违章建筑,那么因建道路而需要对房屋进行拆迁的,政府应当给予补偿。但对于房屋拆迁也应当区别对待:一种是商业性的拆迁;一种是公益性的拆迁。凡为修建公共道路、兴办医疗、文化、军事等设施而拆迁房屋的,是公益性拆迁,本身具有一定的正当性,政府在这种拆迁中可以有较多的发言权。因此,拆迁的补偿费用可以比商业性的拆迁补偿费用低,但也应当给予补偿。
小锦囊:农村房屋拆迁如何维护权益?
对于农村房屋拆迁补偿,目前尚没有统一的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土地管理法》对征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作了规定,但它不是农村拆迁房屋的补偿标准。现行农村房屋拆迁中适用的主要是各级地方人大、地方政府部门发布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及部门的文件。因此,各地对补偿安置方式的规定很不一致,往往导致一些矛盾出现,特别随着我国城镇化的快速推进,农村房屋拆迁事件越来越多。那么,在农村房屋拆迁中,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呢?
首先,要熟悉法律政策。国家尽管没有对农村征地拆迁做出单独的规定,但是,国家征地拆迁的许多规定对农村是适应的,因此,只要对违法的拆迁或者违反程序的拆迁,农民都可以拒绝并向上级有关部门控诉维权。
其次,重视合同签订。在签订征地拆迁的合同时,要注意维护自己的权益。征地拆迁合同一旦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在签订征地拆迁的合同时,要弄清楚合同条款的真实意思,不要稀里糊涂就签字,对于补偿不满意,可以不签字。
再次,要争取公开透明。征地拆迁的公开透明,国家有明文规定。如果工作人员对征地拆迁不透明,就可以要求相关人员公开有关的补偿标准和其他资料,使征地拆迁在一视同仁的情况下进行。
最后,做合法的“钉子户”。征地拆迁中,“钉子户”是贬义,但是,如果有关部门违法拆迁,一定要硬一点,依法做“钉子户”,维护自己的权益。因此,对征地拆迁不能无理取闹,但一定要据理力争。
49农村房屋拆迁后的宅基地所有权,该怎么处理?
法律解读:农民对宅基地的权利和义务
宅基地使用权人对宅基地享有如下权利,并承担一定的义务:
(1)占有和使用宅基地。宅基地使用权人有权占有宅基地,并在宅基地上建造个人住宅以及与居住生活相关的附属设施。
(2)收益和处分。宅基地使用权人有权获得因使用宅基地而产生的收益,如在宅基地空闲处种植果树等经济作物而产生的收益。同时,宅基地使用权人有权依法转让房屋所有权,则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宅基地使用权一并转让。
(3)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没有宅基地的村民,应当重新分配宅基地。
(4)宅基地使用权人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土地管理部门将不再批准。并且,宅基地使用权的受让人只限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宅基地转让、出租的,不得再申请宅基地。
权利人转让房屋及其宅基地使用权的,应当将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符合建房申请宅基地条件的成员。
转让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权后,宅基地使用权主体发生变化,并涉及受让人取得新的宅基地,故应当依法办理转让登记手续。宅基地以及住宅房屋,不仅可以用于居住,也可以用于从事家庭生产和经营活动。
法律分析:农村村民宅基地实行“一户一宅”制度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规定:坚决贯彻“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区、市)规定的标准。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得批准宅基地。农村村民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或赠与他人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得批准。
法律指导:农村宅基地申请报批程序
根据《土地管理法》、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有关规定:农村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先要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经村民会议同意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张榜公布。公布期满无异议的,经村委会审查后,由所在地国土资源中心实地勘查,签出查勘意见和审核意见,再报乡镇(场)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国土资源局审核和县人民政府审批。经依法批准的宅基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应及时将审批结果张榜公布。经批准的宅基地,两年不建住宅的,原批准文件失效。
法律问答:农村房屋拆迁,还有宅基地使用权吗?
农村宅基地与房屋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宅基地是房屋存在的基础和承载物,没有宅基地,房屋就无法存在,相反,没有房屋,宅基地也将失去其存在的目的而不成其为宅基地,从而变成了一般的其他土地。因而,二者在空间上是统一的,在法律概念上是一致的,房屋是建造在宅基地上的房屋,宅基地则是以承载住房为目的的土地,二者密不可分,共同构成了有机联系的整体。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农村土地属于集体所有。农民的住房归农民所有。这样,我国农村土地所有权主体与房屋所有权主体存在着并非一致的情况,但农村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为农民享有。因此,农村房屋拆迁后,宅基地使用权随之消失,农民的原有宅基地应该由村集体组织收回。当然,现在农村房屋拆迁后,宅基地一般是原有人员改为耕地使用,要作为宅基地,必须重新通过审批。
特别提醒: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房必将受到法律的惩罚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50农村青年进行结婚登记,该怎么做?
法律解读:如何办理结婚手续?
(1)结婚登记条件:①男女双方必须自愿结婚。②结婚年龄: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③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④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⑤双方没有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2)结婚登记提交的证件:①本人常住户口簿、居民身份证。②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③当事人提交3张2寸近期半身免冠彩色合影照片。
(3)结婚登记的程序:①要求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持所需证件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的区、县级市民政局(或镇人民政府)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②双方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各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③双方当事人必须在婚姻登记员面前亲自在《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签名或按指印。④婚姻登记机关对双方提交的证件、声明进行审查,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准予登记。申请补办结婚登记或复婚登记的,按照结婚登记程序办理。
(4)结婚登记的时限、收费标准:①登记时限:证件材料齐全,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②收费标准:国内结婚登记每对9元。
法律问答:办理结婚手续的额外问题
问:在办理结婚登记时,有些地方向男女双方索取计划生育押金,这种做法对吗?
答:办理结婚登记时,向男女双方进行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是必要的,也是应该的。但采用索取计划生育押金的办法则是错误的。凡是在结婚登记时,向婚姻当事人错误地索取计划生育押金的,要切实加以纠正,已收的押金应立即退还本人。
问:有些地方规定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时,要女方进行婚前是否受孕的检查。这种做法对吗?
答:在结婚登记时要女方进行婚前是否受孕的检查,这是错误的。对于婚前是否进行健康检查的问题,婚姻法里没有规定。如果当事人自愿要求作婚前健康检查,那是可以的。
问:有的地方申请结婚登记时,只有一方到场,也给办理了登记,甚至还有请别人代办登记的。这种做法是否可以?
答:不可以。结婚进行登记,是履行法律手续,使婚姻关系得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这是很严肃的事情,必须是在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的情况下,亲自到登记机关共同申请,方准予登记。这既关系到贯彻“婚姻自由”原则,也关系到婚后的家庭和睦。至于请别人代办登记则是违背婚姻法的,应不予登记。
51没领结婚证怀孕了,该怎么做?
法官判案:没领结婚证不算结婚
男青年贾某与女青年罗某相识后,自由恋爱。经过一段时间的了解,双方便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并按当地习俗办理了婚宴酒席,当地人均认为他们是夫妻了,不过他们并没有到当地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双方同居一年后生育了一子。由于双方认识时间短,相互了解不深,导致同居后经常为家庭琐事争吵,甚至发生家庭暴力事件。为此,罗某认为无法和贾某再生活下去了,便到当地法院起诉要求与贾某离婚。法院认为,罗某与贾某未办理结婚登记,不属于婚姻关系,而是同居关系,不存在解除婚姻关系。
现阶段的同居关系主要是指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关系居住在一起。虽然同居是双方自愿选择的一种生活方式,但是解除同居关系关系到子女抚养、财产分割以及以后结婚等问题,因此必须慎重处理。因为现行法律、法及司法解释均未规定同居关系如何解除,实践中,均是参照婚姻关系的解除办理。
关于婚姻关系的解除方式有二:其一,协议方式,即双方达成离婚协议,并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婚姻关系即告解除。其二,诉讼方式,即一方将另一方起诉到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判决离婚,或调解离婚。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属于同居关系。
法律分析:没登记结婚生育子女的,要收缴社会抚养费
社会抚养费,是指为调节自然资源的利用和保护环境,适当补偿政府的社会事业公共投入的经费,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公民征收的费用。
社会扶养费的征收对象应当是不符合我国生育政策超计划生育子女的人。《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
目前,对于社会抚养费数额的确定,我国尚没有统一的征收标准。《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分别以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的参考基本标准,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确定征收数额。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52结婚后对方出走了,该怎么做?
小故事一方婚后离家出走,另一方可起诉离婚
陈升一直在外打工,家境困难。2010年9月,37岁的他托媒婆介绍了一个邻村22岁的女孩子。经过艰难的定亲、过礼、摆酒席之后,二人结婚了。陈升花费近三万,这些钱除了他不到一万元的积蓄之外,其余全部是借来的。所置办的家具均由女孩子作主。陈升自认识女孩子以后,对她很好,处处听她的。2010年12月26日两人结婚后,妻子在陈升家只住了仅半个月,回了娘家后再不肯回来,随后出去打工,杳无音讯。自妻子离家打工后,陈升一直在打听她的消息,但始终没有打听到,在精神上、物质上都受到了很大打击。现在陈升不想再拖下去,想离婚,却不知道如何离。经咨询律师后,起诉到法院要求判决离婚。
法律解读:我国《婚姻法》对离婚怎么规定?
我国离婚采取感情破裂主义,只要是可以证明夫妻感情破裂就可以离婚,法律上将分居两年作为认定感情破裂的一种情形。《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因此,陈升与妻子分离两年多了,符合《婚姻法》中规定的夫妻感情破裂的离婚条件,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至于诉状,法院可以委托女方的家人送达。
小锦囊:离婚后债务怎么处理?
所谓夫妻共同债务是指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2)因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3)因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4)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欠的债务;(5)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6)因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7)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的财产清偿。夫妻举债需事先协商一致,并立下书面协议。一方单独举债,事后配偶一方没有追认的,应视为夫妻一方债务。
个人债务包括:(1)夫妻双方约定的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关系的亲朋所负的债务;(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立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4)男女各自婚前所负的债务,但已转化为夫妻共同债务的除外;(5)其他应当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由于共同债务是夫妻双方为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所以,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如果夫妻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共同债务时,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余下债务在确定偿还责任时,应当考虑双方实际偿还能力的大小。能力强的,应当适当多承担,能力弱的,可适当少承担。
53村民要遵守计划生育政策,该怎么做?
释疑解惑:为什么要计划生育?
人口问题始终是制约我国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大问题,是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因素。概括地讲,计划生育就是指有计划地调节人口的增长速度,使之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1)对一个国家或一个地区而言,计划生育就是在全国或整个地区范围内,对人口发展进行有计划的调节,使人口的增长同社会和经济的发展相适应。对一个家庭或一对育龄夫妇而言,则是有计划地安排生育子女,以适应家庭与社会的要求。
(2)在人口发展速度超过社会和经济发展速度时,应采取节制生育的政策、降低人口增长速度。提倡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提倡晚婚、晚育、优生、优育,以降低人口出生数量,提高人口素质。
(3)针对我国的国情,计划生育不仅是对人口数量上的控制,而且是为提高人口素质把关。提高人口实体的各种素质,如思想素质、身体素质、文化素质等,是计划生育的更高层次上的要求。
我国的计划生育政策从1983年开始实施,控制了我国总体人口基数,为经济发展发挥了巨大作用,为国家的富裕和富强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
法律解读:农村计划生育政策法律如何规定?
宪法规定:“国家推行计划生育,使人口的增长同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而婚姻法则将计划生育作为一个基本原则确立在总则之中。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七条规定: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第十八条规定: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特别提醒:计划生育二胎政策
当前,关于计划生育二胎政策,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并没有对此作出具体的规定,只是各省的计划生育条例中有相关的规定,但各省、市、自治区和直辖市的二胎生育政策各不相同,有的区别较大,因此,农民朋友要想生育二胎,可以查看当地的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并咨询当地的人口与计划生育部门。
综合各省市的政策,一般来说可以生育二胎的政策主要有如下情形:(1)只有一个子女,经指定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为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2)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并且只有一个子女;(3)婚后五年以上不育,经指定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为不孕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4)再婚夫妻双方只有一个子女的;(5)从边疆调入本市工作的少数民族职工,调入前经当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的;(6)兄弟二人或者二人以上均系农村居民,只有一对夫妻有生育能力,又只生育一个子女,其他兄弟不收养他人子女的;(7)男性农村居民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并书面表示自愿赡养老人的(女方家姐妹数人只照顾一人);(8)远郊区﹑县农村居民,夫妻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或者一方残疾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9)在深山区长期居住并以农业生产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农村居民,只有一个女孩,生活有实际困难的。
54享受计划生育奖励与社会保障待遇,该怎么做?
小故事巫山县计划生育实惠多
据三峡都市报报道,巫山在落实好国家、市、县现有奖励扶助政策的基础上,实施计生融合民生十条措施:一是农村计生奖励扶助对象划拨宅基地可增加30平方米;二是农村生态异地移民搬迁,对独生子女和双女户(女方年满49周岁及以上)给予1000元扶持;三是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每年扶助3000元,并全部纳入低保;四是大病医疗救助对计生手术并发症患者、特别扶助对象取消救助“门槛”;五是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家庭,在女方年满49周岁时,一次性发给生活补助金2000元;六是计生奖励扶助对象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新农合参保费用由县财政统一缴纳;七是农村奖励扶助对象中的独生子女户,年老失能(70周岁及以上)每年补助护理金1000元;八是乡镇、县级部门党员干部对口帮扶1—3个计生贫困家庭;九是建立“生育关怀基金”,实施“助学工程”、“关爱工程”;十是扶贫开发、廉租房、沼气池、移民后续扶持、创业、种养殖、“万元增收”等惠农政策,对计划生育家庭优先。在巫山,计划生育家庭真正享受到了计划生育的实惠。
政策指导:独生子女的奖励与保障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独生子女的优惠政策当前有:
(1)国家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2)国家建立、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制度,促进计划生育。国家鼓励保险公司举办有利于计划生育的保险项目。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根据政府引导、农民自愿的原则,在农村实行多种形式的养老保障办法。
(3)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4)妇女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并可以获得帮助和补偿。公民实行计划生育手术,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给予奖励。
(5)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
(6)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必要的帮助。
(7)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发展经济,给予资金、技术、培训等方面的支持、优惠;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在扶贫贷款、以工代赈、扶贫项目和社会救济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此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或者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政策分析:各地对农村计划生育优惠都有具体规定
各地针对自己的具体情况,对计划生育的优惠在国家政策框架内做出了许多具体规定,如《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未生育且依法只收养一个子女的育龄夫妻,经本人申请,由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核实,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凭证享受以下优待:
(1)从领证之月起到子女十四周岁止,每月发给五至二十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夫妻双方均有工作单位的,由双方工作单位各负担一半;一方有工作单位,另一方没有工作单位的,由有工作单位一方的工作单位支付;夫妻双方均无工作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支付,所需费用由各级计划生育经费分担。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集体经济收益、征地补偿费时,对独生子女家庭增加一人份额;在划分宅基地、扶持生产、介绍就业等方面,对独生子女家庭给予照顾。
(3)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对独生子女入托、入园、就学、就医、就业以及就业培训等方面给予优待。
(4)各级人民政府和独生子女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奖励与优待。
(5)符合规定可以再生育子女的夫妻,自愿不再生育的,是农村居民的按照不低于所在乡(镇)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标准发给奖金,是城市居民的按照不低于所在市、县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标准发给奖金。具体办法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确定。
(6)农村居民中的独生子女父母或者生育两个女孩的父母,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采取政府、集体、个人共同出资的形式为其办理养老保险。
(7)对独生子女死亡、伤残的家庭和计划生育特困家庭,由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发给救助金。人民政府兴建的养老机构在接纳有子女的老人时,对独生子女父母和农村生育两个女孩的父母给予优先优惠。
55认养一个小孩,该怎么做?
法律问答:想领养一个小孩,法律怎么规定?
问:张某今年35岁,结婚10年了,因为不能生育,在农村生活条件还可以,因此,与妻子商量,想领养一个孩子,不知法律怎么规定?
答:《收养法》对收养人的条件做了详细的规定:收养人应年满三十周岁,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对于地震中的孤儿,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本法第八条还规定: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第九条规定: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第十条规定: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第十四条规定,收养继子女可以不受收养人一般条件的限制。把《收养法》关于收养人的一般规定和特殊规定综合起来考虑,才能具体适用于每一个具体的收养人。
小锦囊:办理收养孤儿手续需提供的文件
(1)领养申请书;(2)收养人双方户口、身份证、结婚证;(3)居委会出具的收养人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情况说明;(4)医院出具的收养人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能收养子女的疾病(没有精神病和传染病);(5)收养人经常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6)收养人夫妻双方年满30周岁,有生育能力的必须与当地计生部门签订不违反现行计生规定的协议;(7)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告的证明;(8)收养查不到生身父母的弃婴、儿童,收养登记机关在收养登记前,应公告,查找其生身父母,至公告之日起满60天,弃婴、儿童的生身父母或其监护人未认领的,视为查找不到生身父母。
56报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费用,该怎么做?
小故事合作医疗好处多
2009年7月1日,三都镇德仪村村民蒋少东半信半疑地交了几十元参加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蒋少东的弟弟6年前就被诊断为先天性心脏病,因家庭贫困,一直无法住院治疗。了解了合作医疗的优惠政策后,2010年8月6日,蒋少东经多方筹资送弟弟到东海医院住院实施手术治疗,花费了32191.84元,出院后在县合作医疗补偿了最高封顶线10000元。不久,蒋少东本人被诊断为胆囊炎伴胆石症,手术治疗花了4921元,获得农村合作医疗补偿1564元。随后困难再次袭击这个家庭,蒋少东的妻子分娩难产,经剖腹产手术,健康产下一女婴。
据统计,蒋少东家三人分别住院治疗中,县合管办按有关规定共给他们报销费用12205.37元。困难解决后,蒋少东将印有“以民为本,雪中送炭”的锦旗送至县合管办,表达对政府、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感激之情。
释疑解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是什么?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多方筹资,政府资助,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医疗互助共济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合作医疗互助共济的性质,在自愿的基础上,农民必须自己出资参合。只有承担相应的义务,才能享有接受政府资助的权利。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保险费用由个人缴费与政府补贴两部分组成。一是普通人群。所有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以户为基本单位参合,一户人中如果有一人不参加,其余人口均不能参加合作医疗,从2011年起每人每年30元标准缴纳合作医疗经费,用于参合农民的住院补偿和门诊统筹补偿。中央、省、州、县财政按参合人口总数配套相应的补助资金。二是特殊人群。凡五保户、低保户、优抚对象、麻风病人、艾滋病人个人缴费部分按各地民政局统一规定缴纳。
政策指导: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如何报销?
(1)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要求提供以下资料:
①医保手册(身份证复印件);②原始发票;③出院证;④诊断证明;⑤病例复印件;⑥费用清单;⑦转诊治疗医院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单位证明(加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专用公章)。
新农合在各个地方具体实施的标准不完全一样。农民朋友可以到当地去咨询。
(2)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范围为:
参加人员在统筹期内因病在定点医院住院诊治所产生的药费、检查费、化验费、手术费、治疗费、护理费等符合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部分(即有效医药费用)。
(3)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支付设立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
医院年起付标准以下的住院费用由个人自付。同一统筹期内达到起付标准的,住院两次及两次以上所产生的住院费用可累计报销。超过起付标准的住院费用实行分段计算,累加报销,每人每年累计报销有最高限额。
(4)如是特殊的病种,还可以找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做特殊报销,其报销的特殊病种有:①恶性肿瘤化疗、放疗;②重症尿毒症的血透和腹透;③组织或器官移植后的抗排异反应治疗;④精神分裂症伴精神衰退;⑤系统性红斑狼疮(有心、肺、肾、肝及神经系统并发症之一者);⑥再生障碍性贫血;⑦心脏手术后抗凝治疗。
特殊病种的特定门诊治疗包括治疗期间必须的支持疗法和全身、局部反应对症处理,一般辅助治疗不列入报销范围。
特别提醒:不列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范围的情形
(1)非定点医院门诊医疗费用(特殊病种门诊治疗费用除外)、未按规定就医、自购药品所产生的费用;
(2)计划生育措施所需的费用,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医疗费用;
(3)镶牙、口腔正畸、验光配镜、助听器、人工器官、美容治疗、整容和矫形手术、康复性医疗(如气功、按摩、推拿、理疗、磁疗等)以及各类陪客费、就诊交通费、出诊费、住院期间的其他杂费等费用;
(4)存在第三方责任的情况下,发生人身伤害产生的医药费依法由第三责任方承担,如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等;
(5)因自杀、自残、服毒、吸毒、打架斗殴等违法行为以及其家属的故意行为造成伤害所产生的医药费;
(6)出国或在港、澳、台地区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
(7)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规定不予报销的药品和项目;
(8)医管会确定的其他不予报销的费用。
57申请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该怎么做?
释疑解惑:申请农村低保待遇的具体条件
农村低保对象主要是指那些因病因残、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以及生存条件恶劣等原因造成生活常年困难,且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的农村居民。
申请农村低保待遇的具体条件是:(1)户籍所在地为农村,并持有户籍所在地常住居民户口;(2)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农村低保标准,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主要是指具有法定赡养和抚(扶)养关系、户籍在一起并长期共同生活的成员。
农村低保标准是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物价、统计等部门,按照维持当地农村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吃饭、穿衣、用水、用电、燃料等费用确定的,并随着经济发展、生活必需品价格变化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调整。
政策指导: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程序
各地在实施农村低保制度的过程中,普遍对低保对象的申请、审批程序作了具体规定,并遵循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
申请农村低保的基本程序是:(1)由户主向乡(镇)政府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2)村民委员会开展调查、组织民主评议提出初步意见,经乡(镇)政府审核,由县级政府民政部门审批;(3)乡(镇)政府和县级政府民政部门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查,了解其家庭收入、财产、劳动力状况和实际生活水平,结合村民民主评议意见,提出审核、审批意见。在申请和接受审核的过程中,要求申请人如实提供关于本人及家庭的收入情况等信息,并积极配合有关审核审批部门按规定进行的调查或评议,有关部门也应及时反馈审核审批结果,对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原因。
政策分析:农村低保与农村社会救助有何不同?
建立农村低保制度以前,各地通过实行特困户定期定量生活救助以及临时生活救助,对农村特困群众给予救助。由于缺少制度规范和程序要求,加上资金投入严重不足,所以一般都是根据当地政府能拿出多少钱,来决定救助的人数和金额,所以救助谁、救助多少都有较大的随意性,往往导致很多贫困人口得不到救助,或者虽得到救助但救助水平很低。通过建立和实施农村低保制度,将病残、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等常年困难的人口纳入保障范围,就可以形成解决困难群众“天天困难”问题的长效机制,确保贫困群众依法得到救助。
58申请农村五保户待遇,该怎么做?
政策问答:农村五保户需具备什么条件?
问:李某的父亲是一个完全没有劳动能力且现在不能自理的人,身体还有病要花钱吃药,他只有李某这一个女儿,李某没有什么固定的工作,挣的钱很少,现在几乎是养不起了。李某的父亲可以申请农村的五保户吗?在农村老家时他是村里的低保户。
答:根据《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规定,农村五保供养,是指依照本条例规定,在吃、穿、住、医、葬方面给予村民的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李某的父亲符合农村五保供养条件,因此可以申请农村的五保户。
政策指导:农村五保户的申请
(1)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应当由村民本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因年幼或者智力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由村民小组或者其他村民代为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在本村范围内公告;无重大异议的,由村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乡镇政府审核。
(2)乡镇政府应当自收到评议意见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县民政局审批,县民政局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批准给予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发给《农村五保供养证书》,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3)乡镇政府对申请人的家庭状况和经济条件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县民政局可以进行复核。申请人、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4)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村民委员会或者敬老院等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向乡镇政府报告,由乡镇政府审核并报县民政局核准后,收回其《农村五保供养证书》,取消其五保户供养资格。
(5)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死亡,丧葬事宜办理完毕后,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向乡镇政府报告,由乡镇政府报县民政局核准后,收回其《农村五保供养证书》,取消其五保供养。
政策分析:农村五保户供养的内容
(1)供给粮油、副食品和生活用燃料。
(2)供给服装、被褥等生活用品和零用钱。
(3)提供符合基本居住条件的住房。
(4)提供疾病治疗,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5)办理丧葬事宜。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16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的,应当保障他们依法接受义务教育所需费用。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可以在当地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也可以在家分散供养。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可以自行选择供养形式。集中供养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由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提供供养服务;分散供养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可以由村民委员会提供照料,也可以由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提供有关供养服务。
59土地被征收后没有生活保障,该怎么做?
法律解读: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的相关规定
(1)我国《物权法》首次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要落实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物权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征收集体土地应该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2)《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征收集体土地,对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3)《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尽快提出建立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制度的指导性意见。
(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规定,将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作为征地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将被征地农民的就业问题纳入政府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尽快建立适合被征地农民特点与需求的社会保障制度,采取有效措施落实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资金,促进被征地农民实现就业和融入城镇社会,确保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5)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按有关规定纳入征地补偿安置费用,不足部分由当地政府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解决;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征地;土地出让总价款必须首先按规定足额安排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以及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所需要资金的不足。
(6)国务院《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规定,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将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纳入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被征地农民参加有关社会保障所需要的个人缴费,可以从其所得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中直接缴纳。地方人民政府可以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一部分资金用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逐步建立被征地农民生活保障的长效机制。
(7)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与国土资源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各地在制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中,要明确和落实社会保障资金渠道。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所需资金,原则上由农民个人、农村集体、当地政府共同承担,具体比例、数额结合当地实际确定。被征地农户社会保障所需资金从当地政府批准提高的安置补助费和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土地补偿费中统一安排,两项费用尚不足以支付的,由当地政府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解决;地方人民政府可以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一部分资金用于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逐步建立被征地农民生活保障的长效机制。
除以上规定外,我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都对各地区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法律指导: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范围和内容
从现行规定来看,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范围,应当符合两个条件:第一,因政府征地而导致失去全部或者大部分土地;第二,在征地时是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在册农业人口。被征地农民能否被纳入社会保障范围,首先要看地方的具体规定,但地方规定的标准和范围低于国家标准的除外。其社会保障的内容主要有四项: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
(1)养老保险
养老保险的重点对象是劳动年龄段内和已经达到养老年龄线以上的被征地农民。在城镇企业就业和已转为城市户口自谋职业或灵活就业的人员,按城镇企业养老保险政策规定的缴费基数、缴费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城市规划区外,所有符合参保条件的都纳入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保障范围。对已经达到养老年龄线以上的被征地村民,可以直接实行养老保险;对劳动年龄段内的被征地农民,为其建立个人专用账户,按年龄段不同一次性或分批缴足基本养老保障费用,政府、集体、个人出资部分一并计入个人专用账户;对征地时未达到劳动年龄段或在校学生,可按征地补偿规定一次性发给安置补助费,当其达到劳动年龄或毕业后,即作为城镇新生劳动力直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2)医疗保险
根据现行规定,在医疗保障方面,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将被征地农民全部纳入当地医疗保障制度覆盖范围。具体操作时,一般是根据被征地农民的户籍来确定所纳入的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仍属农村户籍的,应参加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征地后转为城镇居民的,应当纳入城镇医疗保险范围,建立以住院统筹为主的医疗保障制度。对生活困难、难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被征地农民,按有关规定纳入当地政府城乡医疗救助范围。
(3)失业保险
从现行规定和操作实践来看,失业保险的对象应该是所有具有劳动能力的被征地农民。在城市规划区内,应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镇就业体系,主要有以下三方面措施:一是政府组织开展就业培训,主要以劳动年龄段内的被征地农民为重点;二是建立被征地农民失业保障制度,主要是根据具体情况让被征地农民参加失业保险;三是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在征地的同时做出就业安排,就业后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就业后失业的,将其纳入失业保险渠道,达到养老年龄后,即可享受养老年龄线以上的保障待遇。在城市规划区外,应保证在本行政区域内为被征地农民留有必要的耕地或安排相应的工作岗位,并纳入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对不具备生产生活条件地区的被征地农民,要异地移民安置,并纳入安置地的社会保障体系。对此各地方也都制定了相应的配套政策。
(4)最低生活保障
最低生活保障的对象不是全部被征地农民,而是被征地农民中基本生活无保障人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只能是这些生活水平一时或永久地低于或等于国家公布的最低生活水平的人群。根据现行的规定,对被征地农民家庭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按规定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城镇规划区内,征地后已转为城镇居民的被征地农民,按规定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城镇规划区外,征地后符合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被征地农民,按规定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特别提醒: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的管理责任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对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工作管理也做出了明确的规定,概括起来主要有:
(1)将落实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作为征地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落实情况作为征地报批的必备要件,对没有出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社会保障资金不落实的,没有按规定履行征地报批前有关程序的,一律不予报批征地。
(2)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项目、标准以及费用筹集办法等情况,要纳入征地报批前告知、听证的范围。
(3)建立社会资金专户,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所需费用,应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之日起3个月内,按标准足额划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并按规定记入个人账户或统筹账户。
(4)建立资金管理情况定期公布制度。为了确保资金的安全,相应部门应加强对资金收支情况的监管,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和被征地农民的监督,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资金应该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或挪用。
(5)社会保障资金到位与供地相联系。当地国土部门凭社会保障资金到位凭证办理供地手续,没有该凭证不得办理供地手续。
(6)我国某些省份建立了保障资金预存制度,在城府承担部分资金保障上,要求用地单位报批前,将劳动保障部门核算所需的社会保障费用足额预存入劳动保障部门开设的专户上。
(7)各地人民政府负责人对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工作负总责,实行一把手负责制。
60希望享受就业政策保障,该怎么做?
政策指导:哪些对象可以享受就业再就业优惠扶持政策?
法律规定,对于具有劳动能力并有就业愿望的下列人员就业,可享受有关就业扶持政策:(1)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2)未能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3)大中专(技)毕业生;(4)城镇登记失业人员;(5)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6)就业困难的被征地农民。
关于就业扶持的方式,各地都有不同的规定,一般涉及培训、补贴、优先安排相应岗位、鼓励企业安排岗位、提供创业优惠等。
政策解读:失地农民自主创业可以享受的优惠政策
失地农民凭《失地无业农民再就业证》(简称《再就业证》)或《再就业优惠证》,自主创业可以享受下列优惠政策:
(1)可免费享受引导性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
(2)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资金扶持。
(3)自主创业所从事的经营项目不是国家限制行业,还可在一定条件下享受如下优惠:①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所有各项行政性收费。②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费和所得税。③到农村开发荒山、荒地、荒滩取得的收入,免征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
小锦囊:失地农民在培训和求职方面可以享受哪些优惠政策?
以某高新区为例,该区有政策规定,具有高新区户籍,进行了失业登记,持有《失业证》或《再就业优惠证》的城镇新增劳动力、大中专毕业生、复员退伍军人、失地农民以及持有求职登记证的农村富余劳动力和持有《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员,可以享受下列就业培训和职业介绍服务:
(1)参加高新区再就业定点机构组织的再就业培训,可免费享受引导性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各1次。培训合格后,可根据课时安排按每人每天6元的标准领取学习补助。
(2)参加高新区再就业定点机构承担专业(工种)以外的培训,取得职业资格等级证书者(不含机动车驾驶证资格培训),可核报70%的培训费用一次。
(3)可在各营利性职介机构、公共职介机构、非营利性职介机构及残联组织享受免费职介服务。
61农民工想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该怎么做?
政策问答:农民工可以参加城市养老保险吗?
根据《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农民工参加城市养老保险的具体规定如下:
(1)适用范围。在城镇就业并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明确农民工参保相关事宜。用人单位应按规定为农民工办理参保手续。
(2)缴费比例。用人单位和农民工个人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按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确定。单位缴费比例为12%;农民工个人缴费比例为4%至8%,由所在单位从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并全部计入本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以下简称个人账户)。原来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民工和用人单位,可按本办法调整缴费标准。
(3)转移接续。农民工离开就业地时,原则上不“退保”,由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机构)为其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农民工跨统筹地区就业并继续参保的,向新就业地社保机构出示参保缴费凭证,由两地社保机构负责为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其养老保险权益累计计算;未能继续参保的,由原就业地社保机构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暂时封存其权益记录和个人账户,封存期间其个人账户继续按国家规定计息。
(4)待遇计发。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以上(含15年),符合待遇领取条件后,由本人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机构提出领取申请,社保机构按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核定、发放基本养老金,包括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农民工达到待遇领取年龄而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参加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由社保机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权益记录和资金转入户籍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关待遇;没有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比照城镇同类人员,一次性支付其个人账户养老金。
(5)经办服务。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信息查询服务系统,批准发行全国通用的社会保障卡。农民工个人身份证号码作为其本人全国通用、终身不变的社会保障号码,农民工可在各地社保机构查询本人参保缴费等权益记录信息。
农民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其养老保险可按转移、接续、退还等方式处理。对于回到户籍所在地,当地未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可根据本人申请,由社保机构一次性支付其企业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农民工个人账户中全部储存资金。
政策解读: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相关规定
1999年,国务院颁布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所有城镇企业及其职工都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其中包括农民合同制工人。
2001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20号)进一步明确了农民合同制职工参保缴费、待遇计发等方面的政策。规定农民合同制职工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可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累计缴费不满15年的,其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2009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规定,参保人员无论是城镇职工还是农民工,跨省流动就业参保缴费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可以转移接续,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未达到领取待遇年龄时,不得提前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在省内流动就业的,也要按照这一原则处理。这就真正实现了参保人员“不论你在哪里干,养老保险接着算”,从制度上解决了参保人员因就业地的变换而丧失养老保险权益的问题,从根本上维护了参保人员特别是农民工的切身利益。
2010年1月1日起施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农民工养老保险可跨省转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可在跨省就业时随同转移;在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的同时,还转移部分单位缴费;参保人员在各地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对农民工一视同仁。
62农民工想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该怎么做?
小故事大连建筑民工免费享受工伤和医疗保险
据中国保险报报道:大连市建设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管理办公室负责人介绍,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大连市建委和大连市财政局共同制定并下发了《大连市建筑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办法》规定,农民工不用交费,保费由政府补助80%,企业缴纳20%。工伤保险标准比照当地城镇职工工伤规定,医疗保险除门诊医疗外大病最高保障6万元。为方便建筑企业农民工就医,《办法》规定农民工可就近或到工程项目所在地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有关部门同时划定郊区15家医院为农民工定点医疗机构。大连市建委还将原有的建筑工程人员意外伤害赔付标准从6万元调升为15万元,受益人同时还可获得抚恤金、老人子女抚养费等,总计超过20万元。
政策指导: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
(1)参保对象。凡是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村进城务工人员有权参加医疗保险。各地在具体实施中,要根据农村进城务工人员的特点和医疗需求,合理确定缴费率和保障方式,解决他们在务工期间的大病医疗保障问题,用人单位要按规定为其缴纳医疗保险费。对在城镇从事个体经营等灵活就业的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可以按照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的有关规定参加医疗保险。据此,在已经将农民工纳入医疗保险范围的地区,农民工应当参加医疗保险,用人单位和农民工本人应依法缴纳医疗保险费,农民工患病时,可以按照规定享受有关医疗保险待遇。
(2)法律法规。我国目前为妥善解决外地农民工在本市务工期间医疗保险问题,有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关于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1号)和劳动与社会保障部下发的《关于推进混合所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的意见》(劳社厅发[2004]5号),还没有全国性的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法律规定,但是,各大城市基本上制定了相关的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
政策案例:北京市外地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北京市于2004年9月1日出台了《外地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对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有如下规定:
(1)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外地农民工。
(2)用人单位招用外地农民工,应当到所在区、县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手续。
(3)外地农民工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外地农民工个人不缴费。
用人单位以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为基数、按2%的比例按月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其中1.8%划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0.2%划入大额医疗互助资金。按本办法缴费,外地农民工不建个人账户,不计缴费年限,缴费当期享受相关待遇。
(4)按本办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符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以及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下列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大额医疗互助资金支付范围:①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用;②急诊抢救留观并收入住院治疗的,其住院前留观7日内的医疗费用;③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透析、肾移植后服抗排异药的门诊医疗费用。
(5)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大额医疗互助资金不予支付下列费用:①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但急诊除外;②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或者其他责任事故造成伤害的;③因本人吸毒、打架斗殴或者因其他违法行为造成伤害的;④因自杀、自残、酗酒等原因进行治疗的;⑤在外埠发生的医疗费用;⑥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应当由个人自付的。
(6)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外地农民工办理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手续以及没有按时足额缴费,外地农民工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按照本规定支付标准支付。
(7)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外地农民工办理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手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外地农民工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区、县或者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劳动监察机构举报。
(8)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外地农民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致使外地农民工不能享受相应待遇,外地农民工与用人单位因此发生的争议,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区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63农民工子女要在城市就读,该怎么做?
小故事农民工子女就读遭遇高门槛
新学期伊始,在南方某城市打工的李钟琴为孩子上学忧心忡忡。“我原想把女儿送到附近的公立小学去读书,但被告知要缴纳一大笔借读费”,李钟琴说,“像我们这样收入微薄的农民工哪有钱交借读费?”无奈之下,她只好将女儿送到附近的农民工学校。可是,农民工学校简陋的条件,良莠不齐的师资也着实让李钟琴放心不下。”
相比之下,张有爱的女儿则要幸运得多。9月1日一大早,她就在爸爸的陪同下,高高兴兴地背着书包来到附近的堂皇小学开始了新的求学生活。老张来自四川,在这座城市打工已经十多年了,按照当地对农民工子女入学的相关规定,他可以向当地的小学申请就读名额,可是令他没想到的是,真到要申请时,却发现政策并非“尚方宝剑”,附近的几所小学早已爆满。几经周折,学校终于答应以借读的方式解决女儿的读书问题,但借读费要1万元。尽管想不通为什么要出这笔钱,但为了女儿读书的大事,张有爱还是交了钱。
政策分析:农民工子女城市就学的政策各有差异
农民工子女进城就学政策,各个城市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做出了不同的规定,但总体来说,对农民工子女在城市享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各个城市都出台了政策进行保护。
如长沙市规定:农民工子女入读长沙城区公办小学,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必须在当地持续合法居住一年以上,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办理了社会保险,同时提交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户口簿、身份证、从业证明、本市居住证、房产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学生原就读学校出具的学籍证明等相关资料(未就读学生除外),由住所所在地的区(县、市)教育局按照相对就近、统筹安排的原则安排就读。农民工子女入读长沙城区公办初中学校,还需要出具小学六年级应届毕业证明等资料,到住所所在地的区教育局办理相关手续,由区教育局统一进行微机派位。
政策指导:在保障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问题上国家有什么规定?
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城市各级政府要坚持以流入地政府管理为主、以公办中小学为主,保障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具体规定是:
(1)一要切实以流入地为主、公办学校为主,解决好进城务工农民工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问题;在安排中央财政奖励资金时,按照“重点倾斜、集中投入”的原则,向接收农民工子女较多、条件薄弱的城市公办学校倾斜,集中资金解决最突出、最急需的问题。
(2)加大城市对农村教育的支持和服务,促进城市和农村教育协调发展。城市职业学校要扩大面向农村的招生规模,城市各类职业学校和培训机构要积极开展进城务工就业农民的职业技能培训。
(3)积极推进城市与农村、东部与西部职业学校多种形式的合作办学,不断扩大对口招生规模。城市和东部地区要对农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适当减免学费并为学生就业提供帮助,促进农村新增劳动力转移。各大中城市要充分发挥教育资源的优势,加大对农村教育的帮助和服务。
锦囊子女在城市就学技巧
子女在城市上好学,是农民工安心打工的前提,也是农民工心里的最大愿望。如何让自己的子女在城市上好学,也有窍门。
一是办好相关的证件。农民工子女在城市上学,学校需要相关的证件,如户籍证明、暂住证明、务工证明(具体由各地规定)等,要及时准备好。
二是要提前与附近的学校沟通,勤去附近学校打听情况,万一附近学校不能上学,要想办法联系远一点的学校,有特殊情况要争取学校特殊照顾。
三是如果学校故意刁难,可以找学校的上级领导和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利用农民工子女上学的有关优惠政策,使学校不能刁难和收取不合理的费用。
64农民工没有参加工伤保险如发生工伤,该怎么做?
法律问答:农民工没有参加工伤保险受伤后怎么办?
张某跟随本村的包工头孙某到县城干建筑。孙某为了能揽到工程,挂靠在某县建筑公司名下,以建筑公司的名义对外承揽业务。孙某在2011年3月份以建筑公司的名义承揽了某县某局的办公楼,于是张某也跟随孙某来到了建筑工地做瓦工。2011年6月份张某在建筑工地干活时,从五层楼上摔到地面腿部受伤,被人及时送往医院救治。张某住院2个月,伤情稳定但留下了残疾。住院期间费用均由孙某支付。张某出院后在家休养期间,孙某对张某受伤之事不再过问。
问:张某怎么维护自己的权益?
答:就本案而言,如果张某选择要求获得工伤保险待遇,依据法律规定,首先张某要确认与某建筑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用人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对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责任。张某可以向劳动仲裁机关申请劳动仲裁,确认其与某建筑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在确认劳动关系之后,张某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待劳动行政部门确认其是工伤之后,再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最后,张某可依据劳动能力鉴定结果,向用工单位某建筑公司主张落实工伤待遇。用工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依法应支付张某的工伤保险待遇。如果用工单位不支付张某的工伤待遇,张某可以提起劳动仲裁,请求劳动仲裁机关依法裁决或提起诉讼。
政策指导: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职工发生工伤怎么办?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有关费用。《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条规定: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该用人单位承担。
上述规定既是对不履行参加工伤保险法定义务的用人单位实施的一种惩罚性补偿,又保证了工伤职工的利益不因用人单位不履行参加工伤保险的法定义务而受到损害。
法律指导: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如何享受工伤待遇?
个人向劳动部门申报工伤认定,然后由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内容给予相关报销和待遇。
具体参照《工伤保险条例》,关键是要认定工伤。
第一,遇到用人单位拒不申报工伤,工伤农民工个人可以直接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本人不方便提出,还可以委托直系亲属或工会组织提出。但是,无论谁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都必须在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被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提出。否则,超过1年法律时效,劳动保障部门将不再受理。
第二,按照劳动部门出台的《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工伤农民工应在工伤保险参保地或者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地(企业未参加工伤保险情况下)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享受参保地或生产经营地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提请工伤认定要注意收集和保存证据材料。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主要指劳动合同。由于我国劳动合同管理还很不规范,不和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的现象大量存在,这就给农民工提请工伤认定带来了困难。如果没有劳动合同,那么就要注意收集和保存有关证据,如工资条、工作证、服务证及工友的证明等凭证,劳动保障部门可以参照这些凭证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或事实劳动关系)。
第四,工伤待遇享受。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农民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期间,依法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并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评定伤残等级后,构成1-10级伤残的,均可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其中1-4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或用人单位按月支付伤残津贴。跨省流动的农民工,长期待遇的支付也可选择一次性方式,但需由农民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与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协议,终止工伤保险关系;5-10级伤残的,因工伤农民工本人提出或劳动合同期满而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农民工因工死亡的,其直系亲属按照法律规定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第五,工伤争议处理。农民工因工伤待遇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应当自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如果对仲裁委的裁决不服,还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65农民工想参加免费培训,该怎么做?
小故事河北农民工学技能最高可补1600元培训费
按照河北省规定,2010年农民工可继续享受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按所学工种的不同补贴标准不一,每人最高可补1600元。据了解,2010年河北省再次加大职业培训的资金投入力度,各地原则上在就业专项资金中安排不低于15%的资金用于职业培训补贴,并继续实行直补劳动者、直补企业和培训机构代领相结合的补贴方式。其中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按照每人每课时4元的标准,依据不同职业(工种)给予补贴,但最高不超过1600元。企业招收上岗和在岗农民工技能培训按50%给予补贴,不足部分由企业职工教育经费补足;劳动预备制培训以实际培训课时数核算补贴;创业培训补贴每人不超过1000元。对参加初次职业技能鉴定考核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含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补贴)标准,按相应职业(工种)职业鉴定收费标准的60%给予补贴。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给予全额补贴。
政策分析:《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发布我国十分重视农民工的培训,2010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对新时期农民工培训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1)制定实施新一轮培训规划,抓好培训项目的组织实施。按照我国经济发展、经济结构调整、产业布局和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人才需求,科学统筹和把握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力度和节奏,制定新一轮全国农民工培训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各省(区、市)以及相关部门要根据国家农民工培训规划并结合实际,编制本地区、本行业的农民工培训规划和年度计划,明确农民工培训的规模和重点,科学规划培训机构的类型、数量和布局,认真抓好组织实施。
(2)明确培训重点,实施分类培训。根据农民工的不同需求,进一步规范培训的形式和内容,提高培训质量和效果。外出就业技能培训主要对拟转移到非农产业务工经商的农村劳动者开展专项技能或初级技能培训。技能提升培训主要对与企业签订一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在岗农民工进行提高技能水平的培训。劳动预备制培训主要对农村未能继续升学并准备进入非农产业就业或进城务工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籍退役士兵进行储备性专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主要对有创业意愿并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农村劳动者和返乡农民工进行提升创业能力的培训。农村劳动者就地就近转移培训主要面向县域经济发展,重点围绕县域内农产品加工、中小企业以及农村妇女手工编织业等传统手工艺开展培训。
(3)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增强培训针对性。建立培训与就业紧密衔接的机制,适应经济结构调整和企业岗位需求,及时调整培训课程和内容。重点加强建筑业、制造业、服务业等吸纳就业能力强、市场容量大的行业的农民工培训。做好水库移民中的农民工培训工作。以实现就业为目标,根据产业发展和企业用工情况,组织开展灵活多样的订单式培训、定向培训,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根据县域经济发展人才需求,开展实用技能培训,促进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结合劳务输出开展专项培训,培育和扶持具有本地特色的劳务品牌,促进有组织的劳务输出。
(4)创新农民工培训机制。国务院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要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建立培训项目管理制度,完善政府购买培训成果的机制,保证承担培训任务的院校、具备条件的企业培训机构及其他各类培训机构平等参与招投标,提高培训质量。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推行培训券(卡)等有利于农民工灵活选择培训项目、培训方式和培训地点的办法。充分发挥社会各方面参与培训的积极性,建立促进农民工培训的多元投入机制。落实好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政策,力争使符合条件的农村劳动力尤其是未能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都能接受中等职业教育。逐步实施农村新成长劳动力免费劳动预备制培训。
政策指导:农民工培训的“阳光工程”
“阳光工程”是2004年由国家农业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科技部和建设部共同启动实施的,由公共财政支持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项目。其具体内容是对有转移到二三产业和城镇就业意愿的农民,由政府财政补贴,在输出地开展转移就业前的职业技能短期培训。
(1)培训对象:具有农村户口,年龄在16周岁以上,且在农业生产第一线从事劳动的劳动力或普通初、高中毕业回乡青年。
(2)培训专业:非农产业,如制造业、服务业、建筑业等行业的相关岗位和工种。
(3)培训内容:重点开展职业技能培训,辅助开展引导性培训。职业技能培训按照用人单位的需要和行业职业岗位技能要求来开展。引导性培训内容主要为基本权益保护、法律知识、城市生活常识和寻找就业岗位等方面的知识。
(4)培训时间:一般为15天—90天,最低时间为15天,原则不超过90天。个别专业和工种确需延长的,也不超过6个月。
(5)培训地点:输出地,培训学员在本县的培训机构学习,也可以参加本市的学习。
锦囊农民如何参加阳光工程的培训?
阳光工程的实施坚持政府推动、学校主办、部门监管、补贴农民、订单培训、农民受益的原则。农民参加培训,可通过两个渠道进行联系:一是直接同县级农业部门联系。由设在县级农业部门的阳光工程办公室根据其要求学习的专业和工种,介绍到相应的培训机构参加学习培训。二是同培训机构联系。每个县都认定了一批培训机构,认定的培训机构的电话、培训专业、培训时间、收费标准、补贴标准和就业去向等内容已向社会公布,农民可通过电话同他们联系。注意:享受政府补贴的培训必须到认定的培训机构。
66农民工工资被拖欠,该怎么做?
政策指导:农民工讨薪的法律依据
近年来,农民工讨薪问题得到了各级政府的重视,各地政府纷纷出台了很多为农民工讨工资的地方性法规,但是,农民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最
小重要的根据还是《劳动合同法》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再加上各地的地方性规定,就构成了农民工讨薪的法律保障。
小锦囊:农民工讨薪的“五招”
(1)最简单的方法是电话投诉到当地劳动执法监察大队,他们会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依法对用人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责令其支付拖欠的工资。
(2)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3)最有效的是直接到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劳动仲裁(不收费,不用请律师),通过劳动仲裁下达的裁决书,向用人单位索赔,如果还不赔,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4)如果劳动仲裁不予受理或者仲裁不公,还可以在15天内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直接通过法院判决执行。
(5)按上述途径索取工资的同时,还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加付赔偿金。
特别提示:“恶意欠薪”正式列罪
针对“恶意欠薪”行为,《刑法修正案(八)》作出规定:
(1)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恶意欠薪”界定为犯罪行为,对改变当前“拖欠是正常现象”的错误观念有重大意义。
67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享受哪些优惠政策?
政策分析:我国义务教育实施的历程
1986年第六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一次以法律形式确立了我国实施义务教育的基本方针及教育理念,规定了儿童少年依法入学的年限、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监护人、义务教育的基本学制、管理体制、筹措义务教育经费的渠道和基本标准等基本问题。
1993年2月,党中央、国务院印发的《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及其《实施意见》,是20世纪90年代乃至本世纪我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的蓝图,它确定了义务教育在我国重中之重的地位。从这一年开始,我国开始大面积开展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工作。
1997年10月,国家教育委员会印发了《关于当前积极推进中小学实施素质教育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全国推进素质教育是中小学教育的紧迫任务。《意见》将素质教育正式、系统的提出,为以后义务教育的发展指明了新的方向。
2006年6月29日修订《义务教育法》。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在教育教学、经费保障、法律责任等方面都做出了具体规定,为全面实施义务教育提供了更加全面具体和更有力的体制保障,也为未来全面实施真正的免费义务教育提供了法律基础。
2006年春季学期,国家开始在西部农村地区免除义务教育学杂费,许多因贫困而辍学的学生开始重新走进学校接受教育。
2007年春季学期,农村全部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学杂费。2007年秋季起,对西部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全部免费提供国家课程教科书,为近50%的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发放生活补助。
2008年9月1日,全部免除城市义务教育学杂费,我国真正实现学生免费接受义务教育。
2010年2月28日,教育部发布《国家中长期教育发展规划纲要(征求意见稿)》中明确了中央对2012年教育支出占到GDP4%的决心。
2010年7月29日,国家颁布了《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纲要》指出,要把促进公平作为国家基本教育政策;加快缩小城乡差距,建立城乡一体化义务教育发展机制,在财政拨款、学校建设、教师配置等方面向农村倾斜;率先在县(区)域内实现城乡均衡发展,逐步在更大范围内推进。
政策指导:当前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可以享受什么优惠政策?
当前农村公办中小学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小学生和初中生),享受“两免一补”政策。“两免一补”是指:(1)免收全部杂费;(2)免费提供教科书;(3)补助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
在此基础上,有些地方还取消了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校学生借读费、住宿费、作业本费,实现了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零收费”。
他山之石:福建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优惠政策
福建省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收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自2009年春季学期起,全部取消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寄宿生的住宿费。省财政对所有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寄宿制学校就读的寄宿中、小学生,每生每天最低生活补助费1元,全年补助额300元(每年在校天数按300天计算,下同)。其中: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家庭的寄宿生,小学生每生每天最低生活补助费2元,全年补助600元,初中生每生每天最低生活补助费3元,全年补助900元。寄宿生补助生活费只能用于寄宿生在校期间的伙食补助,不许挤占、挪用、截留。同时,在全省推广“免费营养早餐工程”,由一个蛋、一杯豆浆、二至三两馒头构成,保证寄宿生生活补助费“到校、到人、到肚子”。
政策问答:超生的孩子能一样享受农村义务教育阶段的优惠政策吗?
问:超生的孩子能享受国家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贫困的中小学生实行“两免一补”的优惠政策吗?
答:国家出台了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贫困的中小学生实行“两免一补”等优惠政策,超生的孩子也应该享受这个政策。虽然他们的父母违反了计划生育政策,但孩子是无辜的。
68学校乱收费现象都有哪些?
现实分析:学校乱收费的类型
(1)自立项目的乱收费行为。教育收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应执行收费项目及标准审批制度,而有些学校在未履行报批手续和未取得“收费许可证”的情况下,以自行设立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收费,这种乱收费是一种严重的违规行为。近年来,审计发现的中小学自立收费项目主要有:义务教育阶段择校费、非毕业班补课费、建校费、考试费、培训班、提高班费用、学籍管理费、学籍登记费等。
(2)超标准、超范围的乱收费行为。这类乱收费行为在高中招生中表现尤为突出。目前,我国公办高中在招收择校生时应执行“三限”(限人数、限分数、限钱数)政策,但有些学校特别是重点学校擅自降低录取分数线,扩大择校生比例,提高收费标准。审计发现,一些重点高中以借读生、非计划生、自费生、旁听生等名义超计划招收学生,并按高于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择校费、借读费的标准收取费用。
(3)通过服务性收费、代收费谋利的乱收费行为。国家规定,学校向学生收取服务费必须坚持自愿和不盈利原则,收取代收费必须实行代收代管、多退少补原则。但有些地方和学校在执行政策中有些变味,不仅项目繁多,如校服费、教辅材料费、学具费、作业本费、保险费、体检费、报刊杂志费等,且由于学校和学生地位的不对等,表面上是自愿缴费,实质上带有强制性,增加了学生和家长的经济负担,学校则以回扣、提成等形式谋利。这种乱收费成为教育乱收费的新变种,是更隐蔽的教育乱收费形式。
(4)“赞助”、“捐赠”名义的乱收费行为。有些学校为规避监督检查,将高额的择校费冠上“赞助”、“捐赠”名义,并且采取了较为隐蔽的收费方式,有的让家长签下自愿捐赠承诺书,有的让家长买成电脑等实物捐给学校,有的找公司代收,再以公司捐赠的形式交回学校。但无论形式如何变化,其实质仍为乱收费,违反了严禁把捐资助学同录取学生挂钩的规定。
释疑解惑:学校乱收费问答
学校强迫交冬令营费
问:学校要求学生交冬令营费,还强制学生捐爱心款,这合理吗?
答:学校组织的活动要在学生自愿的情况下进行,不能强制,若上述情况属实,则学校属违规。
一学期收了两次补课费
问:我儿子读小学一年级,学校通知从一年级到六年级要交104元的周六补课费,这个学期已经收了100多元补课费了,现在又收。
答:强迫学生补课是不允许的,一旦发现应该严肃处理。
学校收试卷费合理吗?
问:学校收了初一学生61元补课费及20元试卷费,合理吗?
答:补课费和试卷费都是不合理的。
学校收费不开收据
问:学校收了我女儿100多元钱费用,其中书费32元,其余不知是什么项目,且没有开发票,合理吗?
答:学校收取的书费可以没有票据,但其他的项目一定要有票据。
未经家长同意可订报吗?
问:我小孩读小学一年级,学校未征得家长同意,开学时给学生发了《语文报》和《数学报》,期末才来征收37元报款,这合理吗?
答:强制学生订阅报纸杂志是不允许的,校方必须征得家长同意自愿征订。
老师在外开辅导班
问:小学二年级有老师周末在校外给学生开设奥数班,一个学生收费两百多元,这合理吗?
答:有关部门已经明令禁止老师在外开设辅导班进行有偿家教服务,家长应主动拒绝小孩参加此类兴趣班。
子女不赡养父母,该怎么做?
法官判案:子女欲先分财产后赡养父亲遭法院否决
74岁的周某某有两个儿子三个女儿,都已成家立业。多年来,周某某和其妻都由次子和三个女儿分别承担着相应的赡养义务。长子长期在外经商,曾因赡养问题与父亲等人产生争议。
2009年9月23日,经村干部和亲友说和周家子女达成一份协议。协议对赡养问题约定为:长子赡养其父,次子赡养其母,二人每年各给其父母500斤小麦。同时协议还约定有“老宅归长子,新宅归次子,三个女儿负担二老的零花钱”等内容。协议签订后,儿女们均能自动履行赡养义务。
可到2010年4月,长子与父亲发生矛盾,说父亲分家产不合理,要求父亲先分好家产他才肯出口粮。父亲拒绝了长子的要求。于是长子便拒绝支付应给父亲自2010年5月至2011年4月的口粮。父亲便将长子起诉到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赡养年事已高、无经济来源的父母是成年子女应尽的义务。儿子赡养父亲,让父亲安度晚年,不能以家产分割问题为借口推脱扯皮,更不能以父亲须分好家产作为赡养的先决条件,这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能支持。
法律解读:子女赡养父母的法律规定
我国目前还没有单独制定赡养法,关于赡养的法律规范主要是《民法通则》、《婚姻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
如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2年修订,2013年7月1日实施)中,关于赡养方面的规定有:
第十三条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家庭成员应当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
第十四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第十五条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
第十六条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居住或者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赡养人有维修的义务。
第十七条赡养人有义务耕种或者委托他人耕种老年人承包的田地,照管或者委托他人照管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等,收益归老年人所有。
第十八条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
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
第十九条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等权利。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
第二十一条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
第二十四条赡养人、扶养人不履行赡养、扶养义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老年人组织或者赡养人、扶养人所在单位应当督促其履行。
第七十四条老年人与家庭成员因赡养、扶养或者住房、财产等发生纠纷,可以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其他有关组织进行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十五条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对老年人负有赡养义务、扶养义务而拒绝赡养、扶养,虐待老年人或者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的,由有关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六条家庭成员盗窃、诈骗、抢夺、侵占、勒索、故意损毁老年人财物,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政策指导:子女不赡养父母,怎么才能让他们履行义务?
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该义务属于法定的基本义务,必须履行。
如果子女不赡养父母,可向当地居委会或村委会、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反映,请居民自治组织或基层政府协调解决。也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子女履行赡养义务。
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了遗弃罪,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情节恶劣的,构成犯罪。对于情节严重的,可请求司法机关追究不尽赡养义务子女的刑事责任。
小锦囊:如果成年子女丧失了对父母的赡养能力怎么办?
根据我国赡养父母的法律规定,如果成年子女丧失了对父母的赡养能力,如果有孙子女或者是外孙子女,且孙子女和外孙子女又有赡养能力,这种情况下可以由孙子女或者是外孙子女赡养。如果没有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或者说孙子女、外孙子女又没有赡养能力,这种情况下,如果有弟妹,而这些弟妹在少年的时候曾经接受过自己的抚养,弟妹也有义务赡养自己。弟弟、妹妹对哥哥、姐姐赡养义务的前提是在他们小的时候哥哥、姐姐对他们进行过抚养。如果没有弟妹或者没有抚养过弟妹,应该由有关部门进行救助,在城市里体现为由有关的民政部门进行救助,在农村里应当由县、乡相关部门或村委会对他们进行救助。
总之,根据我们国家现有关于赡养父母的法律规定,老年人在年老以后有获得救助的权利,无论是否有子女,无论子女是否有赡养的能力,都应当获得帮助。
70为别人借钱提供担保,该怎么做?
小故事朋友借钱自己还债
2012年3月刘某因在镇上做批发生意缺钱,向银行贷款,银行要求其提供担保。于是刘某找到王先生为其借款提供担保,碍于朋友情面,王先生就同意了。很快刘某与银行签订了借款合同,借款10万元,期限6个月,王先生为其提供担保。
6个月的贷款期限很快到了,但刘某却没有按期还款,欠下银行10万元本金和利息。当银行找刘某还款时,却发现他的手机早已停机,而且房子也已经卖掉了,人更是不知去向。找不到借款人,银行只好找担保人王先生了,一纸诉状将其告上法院,要求他对上述款项承担清偿责任。经法官多次调解,最终银行和王先生达成和解协议,由王先生向银行支付5万元,银行同意免除王先生的担保责任,并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法律指导:担保的形式有哪几种?
我国《担保法》规定的担保形式有:
(1)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2)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3)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者权利凭证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凭证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以该动产或权利凭证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或者权利凭证的价款优先受偿。
(4)留置,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5)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于合同履行前,为了保证合同的履行,在应支付的规定数额内,预先支付一定数额的款项作为债权的担保。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回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上述5种担保方式中,留置是法定担保方式,即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留置权,无需当事人之间约定。其他4种担保方式需由当事人之间约定,是协议担保方式。
法律分析:替别人担保负什么责任?
(1)一般保证责任。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2)连带保证责任。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小锦囊:利用反担保保护自己的权益
在前面的故事中,王先生好心帮别人却吃了这样的哑巴亏,总让人觉得有些不舒服。那么如何在为别人担保时,降低自己可能面临的风险呢?当你遇到替他人借款做担保时,首先要了解对方是否可靠,你们之间的关系是否值得去为其做担保;同时还要了解所担保的债务是否在对方偿还能力之内;此外,为了降低担保可能遇到的风险,可以要求与对方签订一份“反担保”协议,一旦出现意外能够维护自己的利益。
所谓反担保,是指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债务人应第三人的要求为第三人所提供的担保。其目的是确保第三人追偿权的实现。《担保法》第四条规定:“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担保的规定。”
(1)反担保有效成立的条件
根据《担保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反担保的成立须具备下列几个条件:①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了担保。因反担保依附于担保而存在,因此,只有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了担保,方有权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方能成立。②债务人或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向第三人提供担保,只有在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保证、抵押或质押担保时,才能要求债务人向其提供反担保。③须符合法定形式,即反担保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或移交占有的,应当办理登记或移交占有手续。
(2)反担保的担保方式
反担保的担保方式有求偿保证、求偿抵押、求偿质押三种。求偿保证,是指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以自己的财产和信誉确保第三人对债务人追偿权的实现所提供的担保;求偿抵押,是指债务人或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以自己的财产作抵押,确保第三人追偿权实现的一种担保;求偿质押,是指债务人或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将其动产或权利凭证交给第三人占有,确保第三人追偿权实现的担保。
71发生家庭暴力,该怎么做?
小故事家庭暴力升级酿悲剧
阿荣与丈夫感情不和,长期累积的矛盾始终未得到妥善解决。一天深夜,双方又起争执,丈夫在怒火中将汽油泼到了阿荣的身上,并将汽油点燃,火焰很快从阿荣的四肢烧起,但丧失理智的丈夫仍不报警,甚至声称要打电话给娘家人让他们看看。见此情况,阿荣的公公立即上前施救也被烧伤多处。在闻讯赶来的阿荣娘家人的帮助下,大家才将阿荣身上的火扑灭。此时的阿荣已昏厥在地。阿荣立即被送往医院救治。经医院诊断,火焰导致阿荣面颈部、躯干以及四肢等处的烧伤达到45%,其中40%为重度创伤面积,入院时,医院已为其进行了气管切开手术。在当地妇联的呼吁下,阿荣已经得到了社会爱心人士的援助,治疗过程顺利、病情稳定。由于阿荣丈夫行为恶劣,触及《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事发后已被当地派出所拘留,后移交市公安局处理。
法律分析:我国现行法律对家庭暴力问题的规定
在国家基本法律的层面上,2001年4月28日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婚姻法》修正案,第一次对家庭暴力问题做了规定。婚姻法从以下四个方面对家庭暴力的防治做了规定:
(1)总则中将“禁止家庭暴力”上升为基本原则。这一原则是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保护宪法原则的体现,也为今后各地制定反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规、规定提供了法律依据。
(2)在裁判离婚的法定理由中,将配偶一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作为法院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离婚案件,作出准予离婚的法定理由之一。
(3)在“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一章,规定了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的救助措施与施暴者的民事法律责任。
关于家庭暴力与离婚赔偿,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一)》第二十八条规定:“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因此,根据法律规定,受家庭暴力的离婚妇女,不但可请求物质赔偿,而且可以请求精神赔偿。
特别提醒:面对家庭暴力女性应该“站出来”
面对家庭暴力,女性应当勇敢地“站出来”,忍气吞声的态度只会让情况越来越糟。在遭遇第一次家庭暴力后,往往还会有第二次、第三次。若对此放任不管,恶性事件就成为了必然。因此,受虐待的女性在家庭中处在弱势地位,面对暴力,一定要寻求帮助,要和丈夫、家人进行沟通,必要时可寻求法律保护。
女性一旦遭遇家庭暴力,可以通过妇联、村委会(社区)、法院等维护自己的权益。必要时,可以报警,请求警方的人身保护。同时,要特别注意保存家庭暴力的证据,如:(1)报警记录;(2)法医鉴定书;(3)报警时能够反映是丈夫实施家庭暴力的证人证言;(4)到妇联、村委会的投诉资料和记录,调解书面材料;(5)施暴过程的照片、录音;(6)施暴者的医院病历;(7)施暴者信誓旦旦“不再打人”的悔过保证书等。
家庭暴力的女性维权渠道并不少,遭受家庭暴力时,女性一定不要选择忍气吞声,忍耐通常并不会对家庭关系带来转机,反而会使家庭暴力愈演愈烈。
72如果出现乡村黑恶势力,该怎么做?
小故事黑恶势力“兄弟连”一审12人获刑
据正义网报道,安徽省某县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村官涉黑案,包括两兄弟在内的12名被告人获刑。涉黑团伙主要成员吕长纯、吕如意兄弟俩,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20年和10年3个月,并分别处50万元和5万元的罚金;团伙的其余10名成员也分别被判处1年到15年6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2005年以来,以吕长纯、吕如意为首的犯罪组织通过实施聚众斗殴、寻隙滋事、敲诈勒索、故意伤害、故意毁坏财物等多种违法犯罪活动,致1人重伤,9人轻伤,多人轻微伤,造成他人财产损失2万余元。2007年,为了“协助”哥哥吕如意竞选后吕楼村村主任,吕长纯及其手下四处活动,并扬言“如果不选吕如意,到时走着瞧!”并在饭店请客拉票。选举当天,他让手下跟着投票箱,挨家挨户搜集选票。最终,吕如意成功当选村委会主任。此后,吕长纯团伙的势力操纵了村两委会议,垄断、控制了后吕楼村2007年以来所有的12个工程项目以及村里土地的建设开发、支农电经营,其承包的工程有后吕楼村的下水道工程、敬老院工程、修路工程,还承包了王引河河堤加固工程。经过近一年的缜密侦查,警方成功摧毁了这个团伙。
现实分析:当前农村黑社会组织的类型
(1)打劫型:这类黑恶势力以掠财为目的,其手段是公开抢劫、杀人,极为贪婪和凶狠。客观表现上和一般的抢劫团伙相似,但内部有严格的纪律和强有力的首领,成为当前社会上一股破坏力极大的黑帮势力。
(2)绑架型:这类黑恶势力主要以谋财为目的,实施以绑架人质为主的犯罪,手段残忍,令人发指。
(3)权力型:黑恶势力向权力机关渗透,以金钱作后盾,拉拢一些意志薄弱的领导干部,捞取政治资本,然后疯狂作案,无法无天。
(4)地霸型:这类黑恶势力主要以经济利益为目的,横行霸道,残害百姓,寻衅滋事,枪杀无辜,欺行霸市,横行乡里,鱼肉百姓。
(5)杀手型:凶手受雇于人,以替人讨债、绑架、报复、充当杀手为犯罪团伙,残害人命,无恶不作。
(6)家族型:黑恶势力主要以亲属为骨干形成帮派,公开进行各种犯罪活动。
(7)行霸型:其主要特点是垄断、独霸某一种或几种行业的经营权,并以收“保护费”的名义对其他经营者进行敲诈勒索。
(8)综合型:黑恶势力犯罪一般是综合性的有组织犯罪,虽然有一些专干某一种犯罪,或者侧重于某一种犯罪,但往往在作案中,集走私、贩毒、假币、强奸、强迫妇女卖淫、拐卖人口等犯罪于一身,成为犯罪的专业户。
(9)警匪型:指公安机关中个别败类,勾结社会劳教释放和闲教人员,结成帮派,公开作案,成为危害一方的黑恶势力。
小锦囊:如何与乡村黑社会势力斗争?
应对乡村黑社会势力,既要讲求正义,又要讲究方法。
首先,要坚持正义,发现乡村黑社会势力,要及时向政府或公安部门举报;不要与黑社会混成一团,落下把柄,自己脱不得身而陷进去。
其次,不要与黑社会硬碰,好汉不吃眼前亏,遇上黑社会欺压,要讲究方法,黑社会一般人多势众,自己单打独斗会吃大亏。
再次,与黑恶势力斗争时,要注意收集和保留黑社会势力违法犯罪的证据,没有证据,司法部门也没有办法。
最后,要注意自己的安全,利用正义的力量与黑恶势力进行斗争,特别要利用政府的力量和法律武器。
73人格尊严受到侮辱,该怎么做?
释疑解惑:什么是人格尊严?
人格尊严是指公民的名誉、自尊心以及应当受到社会和他人最起码的尊重的权利。它包括名誉权、肖像权、姓名权、隐私权等。
我国《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这是我国宪法第一次对人格尊严作出规定。
我国现行宪法所规定的人格尊严,是指公民的名誉权、荣誉权、姓名权、肖像权、隐私权等人格权利。《宪法》规定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通常被认为是指民法意义上的人格权,包括姓名权、名誉权、肖像权等不受侵犯。
《刑法》、《民法通则》对保护公民、法人名誉权、禁止诽谤侮辱皆有明文规定,1993年和1998年,最高法院颁布两件司法解释,对侵害名誉权的构成、新闻媒介的责任和特许权、损害赔偿、执行等作了系统规定,连同相关程序法规定、一些专门法律和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是为现行新闻侵权法全部法源。
小锦囊:人格尊严被侵害怎么办?
案例:2010年6月10日,吴宁突然接到了一条短信,“狐狸精,害人精……快滚!”从那天起她每天至少要接到20条被辱骂的短信,而且经常不是用一个号码发。吴宁非常气愤,但又不知道该怎么办。
像这种多次发送侮辱性短信的行为,已不可避免地造成了吴宁人格尊严受到侵害以及精神痛苦的后果,所以此行为应认定为侵害吴宁的人格尊严。遇到类似情况应保存短信并追究发信人责任。收到的短信不能删除,如果手机内存小无法保留,还可以通过公证机关公证,对短信进行证据保存。在确认发送短信的人就是手机持有人后,可以直接要求对方停止侵害人格尊严的行为,或者报案、向法院起诉。
人格尊严被侵害后,维权的方式主要有:
(1)对于侮辱、诽谤等侵害人格尊严的情况,如果侮辱、诽谤的情节不太严重,则属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受害人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由公安机关调查取证后对侵权人给予相应的治安处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警方可处5日以下拘留或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2)如果侮辱、诽谤的情节严重,受害人认为已构成犯罪的,可以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要求法院追究发信人的刑事责任。对于因侮辱、诽谤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的损失,包括精神损失,受害人可以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或者直接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要求法院判令其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74受骗签了合同,该怎么做?
释疑解惑:什么是合同诈骗?
合同诈骗,指行为人使对方当事人受欺诈而陷入错误,并因此为意思表示,从而与之签订或履行合同。主要要素包括:(1)有欺诈行为。欺诈行为既可以表现为欺诈人以一定的方法故意使对方当事人陷入错误,也可以表现为欺诈人以一定的方法故意阻碍对方当事人使其发生错误;既可以表现为积极的作为方式,也可以表现为本应作为而故意不作为的方式。(2)受欺诈人因受欺诈而陷入错误。这里所说的“错误”,是指对合同内容及其他重要情况的认识缺陷。例如,误将劣质产品认为是优质产品,误将有重大瑕疵的物品认为是无瑕疵的物品等。这种错误,必须是因欺诈人的欺诈行为所致,即受欺诈人陷入错误与欺诈人的欺诈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受欺诈人因错误而为意思表示,与之签订或履行合同。错误的认识必须是进行意思表示的直接原因。
法律分析:合同诈骗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合同欺诈的民事责任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欺诈的民事责任主要包括:①合同无效。当事人一方采取欺诈手法,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从而在对方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情况下双方所签订的合同,是无效合同。无效合同不受国家法律的承认和保护,对当事人双方没有法律约束力。②返还财产。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对已交付于对方的财产享有返还请求权,而已经接受财产的合同当事人则不论是否具有过错都负有返还财产的义务。返还的范围,法律规定是“因该合同而取得的财产”,包括实物、货币和按有关规定折价的劳务或者利益等。③赔偿损失。欺诈方应当赔偿受欺诈方因其欺诈行为的实施所遭受的损失,一般包括:订立合同的费用、履行合同的费用、合理的间接损失等。
(2)合同诈骗的刑事责任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①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②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③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④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⑤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同时,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单位犯合同诈骗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法律指导:遭遇合同欺诈后的补救措施
无论是合同的民事欺诈还是刑事诈骗都是违法行为,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现实生活中,如果遭遇合同欺诈可以采取以下补救措施:
(1)协商变更和解除合同。即双方当事人经过协商,对合同的内容进行修改或者补充,或者在合同关系有效期限尚未届满前提前终止合同。
(2)不予履行。被欺诈方发现因已签订的合同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对方有欺诈嫌疑,可能会导致合同无效时,可以暂不履行合同规定的内容,如不予发货、不予付款等。
(3)中止履行。被欺诈方在履行合同义务的过程中,发现对方有欺诈嫌疑,这时为了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被欺诈方应当暂时停止履行。
(4)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被欺诈方发现合同属于欺诈性的合同时,且双方没有订立书面仲裁协议,可以收集相关的证据资料,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合同无效。
(5)及时向司法机关报案。当发现欺诈方有《刑法》规定的情形时,被欺诈方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报案,并积极协助司法机关快速侦破合同欺诈案件,以挽回因合同诈骗所遭受的经济损失。
小锦囊:预防合同诈骗的方法
(1)心理预防。提高警惕、加强防范意识,别把对方想得太好。
(2)制度预防。完善制度、核审资信、慎签合同、供货反诈、购货反诈、项目反诈、引资反诈、租赁反诈、担保防诈。
(3)技术预防。核实对方人员、单位的真实性。对于首次交易的对象,应通过查验身份证或前往工商局查询资料来核实对方人员、单位的真实性,防止不法分子利用虚假身份和单位行骗。
(4)预防预警。注意交易过程中的反常现象,在交易过程中多几个心眼,注意一些反常现象。
(5)抵押预防。在交易过程中,如果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交易是安全的,必须要对方提供抵押,并对对方以房产、货物、票据作为抵押的,应该尽快通过房产、银行等部门核实用来抵押的物品、票据的真实性及是否重复抵押,降低受骗几率。
75与他人合伙办企业亏了,该怎么做?
律师说法: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钟某和李某合伙开办了一个小加工厂。2010年12月经双方协议散伙,约定该加工厂由钟某一人继续经营,合伙期间所欠张某的货款3.5万元由钟某负责偿还。钟某长时间未向张某支付货款,2012年4月张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钟某和李某付清货款。法院审理后,判令钟某向张某支付货款3.5万元,李某对此3.5万元负连带责任。
根据《民法通则》第三十五条规定:“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本案中钟某和李某虽然就合伙债务的承担作了约定,张某的货款应由钟某来偿还,但作为合伙人李某对合伙债务应承担连带责任,对张某的货款同样负有全部清偿的义务。在钟某未尽偿还义务的情况下,李某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后,有权就超过部分向钟某进行追偿。
释疑解惑:什么是合伙?
就法律行为的角度而言,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共担风险的协议;就组织的角度而言,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共担风险的企业组织形态。由此可知,无论是从法律行为角度还是从组织形态角度,都强调合伙的主要特征是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共担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颁布于1997年2月,2006年8月进行了修改。该法规定:合伙企业是指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设立的组织体,包括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两种类型。普通合伙企业的所有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都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企业则包括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前者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后者则只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法律分析:合伙的连带责任问题
《合伙企业法》第三十八、三十九条规定: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第九十一条规定:“合伙企业注销后,原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对于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尽管合伙人在内部对其进行了处分,但该处分协议只对合伙人有约束力,而不能对抗债权人,对于合伙债务,所有合伙人应对外承担连带责任。
因此,农民朋友在与他人合伙经营时,应当订立明确的协议,对出资比例、盈亏负担等作出约定;在终止合伙企业时,还应当对合伙期间的债权债务进行清算,进行债务分割时,所有的合伙人仍应对外承担合伙债务的连带清偿责任。
76申请国家“万村千乡市场工程”试点,该怎么做?
小故事临颍成为全国“万村千乡市场工程”试点县
不出村就能像城里人那样逛超市,这在临颍农村已不是稀罕事。走进远离县城15公里的大郭乡大郭村、孙庄村,老远就看见挂着“国家商务部‘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利民超市”的金色牌子。走进超市,窗明几净,货架整洁,琳琅满目的名牌商品令人眼花缭乱。乡亲们悠闲地挑选着自己喜爱的商品。
临颍县及时抓住国家商务部组织实施“万村千乡市场工程”的政策机遇,迅速建立领导机制,制定方案,出台措施,并把“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列入新农村建设的“十件实事”之一。以县供销社汇仁粮油有限公司、金龙面业有限公司为龙头,带动全县“万村千乡市场工程”迅速启动。如今,“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建设的“农家店”遍布临颍县广大乡村,惠及万千农民。该县被国家商务部确定为全国“万村千乡市场工程”试点县。
“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开启了企业在农村市场的金钥匙。以前销往大、中城市的产品打开了农村市场,也繁荣了农村的消费市场。
释疑解惑:什么是“万村千乡市场工程”?
“万村千乡市场工程”由商务部2005年2月开始启动,工程的主要内容是:通过安排财政资金,以补助或贴息的方式,引导城市连锁店和超市等流通企业向农村延伸发展“农家店”,力争用三年的时间,孕育出25万家连锁经营的农家店,构建以城区店为龙头、乡镇店为骨干、村级店为基础的农村现代流通网络,使标准化农家店覆盖全国50%的行政村和70%的乡镇,满足农民消费需求,改善农村消费环境,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
为了推动和支持“万村千乡市场工程”的开展,财政部会同商务部出台了对于万村千乡市场工程的专项资金扶持政策;国家开发银行向各地分行下达了贷款计划。2005年,中央财政对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项目补贴了2.04亿元。2006年,中央财政加大了资金扶持力度,对试点企业建设每个乡级店补助3000元,每个村级店补助4000元,中、西部地区和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每个农家店补助标准增加1000元。对配送中心贷款贴息。此外,商务部会同国家开发银行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支持农村市场体系建设的通知》,在国家开发银行对流通业提供的500亿元政策性贷款中,专项安排100亿元用于支持农村市场体系建设。2012年2月,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下发了《关于2012年开展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有关问题的通知》;同年4月,商务部办公厅又下发了《关于规范物流配送中心和乡镇商贸中心项目建设有关工作的通知》,规范物流配送中心和乡镇商贸中心建设。
2012年度,“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支持建设农家店34688个,配送中心项目552个,乡镇商贸中心750个。
“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是在农村建立现代流通网络的一种形象说法,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其基本要素包括六点:(1)对象:面向广大农村地区市场;(2)主体:有实力的流通企业市场化运作;(3)载体:建立、改造配送中心与标准化农家店;(4)手段:产业政策、金融政策与财政政策等扶持;(5)抓手:走企业和地区两条线,试点启动、典型带动、网络互动;(6)对“万村千乡”市场工程的理解,核心在于把握好“市场”两个字,自始至终围绕市场来做文章,坚决按市场规律来办事。
政策分析:申请“万村千乡市场工程”补贴资金的企业需具备哪些条件?
(1)经批准列入试点地区的试点企业,按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配送中心及农家店的建设或改造项目。
(2)承担项目的企业依法注册,无销售假冒伪劣产品、坑农害农的记录,并与所在地地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签订拒售假冒伪劣产品的保证书。
(3)项目贷款经合法金融机构核准并已签订贷款合同。
(4)消费品农家店、农资农家店的建设或改造符合商务部制定的标准,申请项目已完成并经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5)所建项目在商务部“万村千乡市场工程”信息系统中心如实登记。
77农民子女要参加“三支一扶”计划,该怎么做?
释疑解惑:什么是“三支一扶”计划?
“三支一扶”计划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牵头,中组部、教育部、财政部、农业部、卫生部、扶贫办、共青团中央共同组织开展的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的简称。它是中央部门组织实施的4大基层就业项目之一,岗位包括支农、支教、支医和扶贫岗位,及基层公共服务岗位。招募的高校应届毕业生服务期间的身份是“三支一扶”志愿者。
政策指导:招募条件和程序
招募对象主要为全国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并应具备以下条件:(1)政治素质好,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2)学习成绩合格,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3)具有敬业奉献精神,遵纪守法,作风正派;(4)身体健康。
招募工作应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并应有一定比例的名额招募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具体招募工作可按以下程序进行:
(1)汇总计划。每年4月底前,省级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要收集、汇总乡镇一级教育、农业、卫生、扶贫等基层岗位需求信息,并上报全国“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同时面向社会公开发布。
(2)组织招募。每年5月底前,各地根据下达的招募计划和实际情况,采取考核或考试的方式进行招募。
(3)确定人选。经审核、体检确定人选后,省级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要组织“三支一扶”大学生签署《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申请书》,并于每年6月底前将“三支一扶”大学生名单上报全国“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备案。
(4)培训上岗。各地要组织“三支一扶”大学生进行上岗前的集中培训,培训内容主要是党和国家有关基层工作特别是农业、教育、卫生、扶贫方面的方针政策、本地区基层工作的现状、拟服务单位和岗位的基本情况、乡镇共青团有关工作业务等。每年7月底前派遣“三支一扶”大学生到服务单位报到。
政策分析:服务期间的待遇
2010年7月,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农业部、卫生部、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共青团中央联合下发《关于做好2010年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要求:从2010年起,中央财政设立补助专项经费,用于“三支一扶”大学生的工作生活补贴以及参加社会保险等费用补助。要求各地严格按照《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中央补助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09〕494号),做好经费保障和管理工作,“三支一扶”大学生工作、生活补贴标准参照本地事业单位从高校毕业生中新聘用工作人员试用期满后工资收入水平确定。“三支一扶”大学生参加社会保险的相关费用,要纳入财政给予的工作、生活补贴范围。各省级“三支一扶”办公室要按照上述规定,加强与地方财政部门沟通协调,制定好总体预算方案。中央财政补助西部地区的费用按人均每年1.5万元的标准拨付,补助中部地区的费用按人均每年1万元的标准拨付,补助东部地区的费用按人均每年0.5万元的标准拨付。不足部分及各省超出中央下达的招募计划自主招募“三支一扶”大学生所需经费,由地方财政承担。
2011年,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农业部、卫生部、国务院扶贫办、共青团中央联合下发《关于继续做好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27号),要求认真落实“三支一扶”大学生工作生活补贴标准政策。各地要加大财政保障力度,在现有“三支一扶”大学生工作生活补贴标准基础上,建立工作生活补贴长效保障机制。落实《关于统筹实施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42号)和《关于印发〈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中央补助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09〕494号)的相关规定,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物价水平变化以及同岗位人员待遇水平等情况,适当调整“三支一扶”大学生工作生活补贴标准。“三支一扶”大学生在服务期间,应按照当地规定,参加相应社会保险。
政策解读:服务期满后的相关政策及就业推荐
(1)鼓励服务期满的“三支一扶”大学生扎根基层。原服务单位有职位空缺需补充人员时,应优先考虑接收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大学生。县、乡各类事业单位,有职位空缺需补充人员时,也应拿出一定职位专门吸纳这部分毕业生。服务期满自主创业的,可享受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小额贷款担保和贴息等有关政策。应届毕业生自愿到国家需要的艰苦地区、艰苦行业基层工作,服务达到国家规定年限,并符合相应条件的,可享受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
(2)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大学生,报考党政机关公务员的,可以通过适当增加分数以及其他优惠政策,优先录用。到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服务2年以上,服务期满后3年内报考硕士研究生的,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对于已被录取为研究生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参加“三支一扶”项目的,学校应为其保留学籍。
(3)各级人事、教育、农业、卫生、扶贫等部门要制定切实有效措施,采取多种手段,充分挖掘本系统就业岗位,积极吸纳“三支一扶”大学生进入本系统工作。各级人事部门要为“三支一扶”大学生建立专门的人才库,广泛收集各类用人单位的岗位需求信息,动员各类用人单位接收“三支一扶”大学生,有针对性地提供就业指导和推荐,帮助其落实就业单位。
(4)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大学生,根据本人意愿可以回到原籍或到其他地区工作,凡落实了接收单位的,接收单位所在地区应准予落户。进入国有企事业单位的,由接收单位按照所任职务比照同等条件人员确定其职务工资标准;其服务期限,计算为工龄。在今后晋升中高级职称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评定。
聚合中文网 阅读好时光 www.juhezwn.com
小提示:漏章、缺章、错字过多试试导航栏右上角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