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伦理、伦理学、生态伦理学的概念
所谓伦理,就是指在处理人与人,人与社会相互关系时应遵循的道理和准则。伦理一般是指一系列指导行为的观念,是从概念角度上对道德现象的哲学思考。它不仅包含着对人与人、人与社会和人与自然之间关系处理中的行为规范,而且也深刻地蕴涵着依照一定原则来规范行为的深刻道理。
伦理学是关于道德的科学,又称道德学、道德哲学。伦理学以道德现象为研究对象,不仅包括道德意识现象(如个人的道德情感等),而且包括道德活动现象(如道德行为等)以及道德规范现象等。伦理学将道德现象从人类活动中区分开来,探讨道德的本质、起源和发展,道德水平同物质生活水平之间的关系,道德的最高原则和道德评价的标准,道德规范体系,道德的教育和修养,人生的意义、人的价值和生活态度等问题。
生态伦理学,又称为环境伦理学,是对人与自然环境之间道德关系的系统研究。它是从伦理学的视角审视和研究人与自然的关系。对于怎样来定位生态伦理学、怎样看待生态伦理学的学科性质也有争论。
一种观点认为:生态伦理学是一种不同于传统伦理学的新的伦理学,是人际伦理学的转折,具体说来是对环境恶化进行哲学反思的学科,是一种全新的伦理观;是介于生态学和伦理学之间的独立学科,是揭示环境道德及其建构规律的学科;是研究人类与自然之间的道德关系的科学;是生态学和伦理学相互渗透形成的一门交叉学科;是一种把道德关怀扩展到人之外的各种非人存在物对象上的伦理学说,是一种全新的、革命性的伦理思潮。
另一种观点认为:生态伦理学是传统伦理学在生态问题上的应用,它没有任何根本性的变化,只是把生态、环境、自然当作人对人履行道德义务的中介;如果说它有什么新的特征,那就是它看到了伦理学还必须关注基于环境保护上的人的义务、基于自然可持续利用上的当代人对后代人的义务,而这恰是传统伦理学所忽略的地方。
二、生态伦理学产生的背景
近代工业革命以来,科技的进步使工农业生产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向前发展,已突破了增长的极限。特别是“二战”以后,各国为了增强实力、发展经济,都加速了工业化的进程,掠夺式地开发自然资源。工业文明在给世界带来福音的同时,也给人类带来了深重的灾难。工业化和与之相伴随的城市化进程,带来了环境中的资源和原料的大量需求和消耗,而大量的工业生产和城市生活的废弃物则排放到土壤、河流和大气中,最终造成了环境污染危机的多样化发展和全面爆发。
时至今日,全球环境日益恶化的总体趋势仍未从根本上得到遏制。地球上的植被还在被大面积地撕毁,它的肌体还在被成片地掏空;河流正在变得浑浊不堪,湖面上漂浮着死亡的阴影;我们那些不会说话的动物伙伴正在荒凉的大地上呻吟,在腐臭的污水中挣扎;植物正在浓烟滚滚的天空下枯萎,在污浊的空气中瑟瑟发抖;每天仍有约140个物种从我们的生命大家庭中消失。这使得“生物多样性”急剧减少,而“生物多样性”是地球40亿年生物进化所留下的最宝贵的财富,是人类社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前提和基础。
人类生存所需要的食物和治疗疾病所需要的药物都来自地球上所生长的动物和植物。然而不幸的是,目前地球上的生物多样性正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危机,即现在物种灭绝的速度已经大大超过了物种灭亡的自然速度。造成生物物种以如此超乎寻常的速度灭亡和濒危的原因只有一个,那就是人类的活动,如果人类不能限制自己那些危害环境的活动的话,就无法保护人类赖以生存的生物多样性。
在全球性的生态环境危机背景之下,一些有识之士开始了对人与自然关系的深刻反思。生态伦理学便应运而生了。
三、生态伦理学的内涵和特征
生态伦理学是环境哲学的一个分支,它们之间的关系和哲学与伦理学的关系一样,它解决的不是世界观和方法论的问题,而是在环境的框架下,研究人与人的关系、人与环境的关系,它是生态学思维与伦理学思维的契合。
西方的生态伦理学者在生态伦理学的定义上大致有两种说法:一是关系说,一是义务说。当然,定义的差异只是理论叙述的逻辑起点和观察视角的差异,而不是环境伦理学的理论对象的差异。不论从哪个角度来定义环境伦理学,任何一种环境伦理学至少要解答下面一些基本问题:
第一,义务的对象问题,即人对哪些存在物负有直接的道德义务?与此相关的是,人对人之外的其他存在物是否负有直接的道德义务?如果没有,理由是什么?如果有,根据又何在?适用于这个伦理领域的美好品格的标准和正确行为的原则是什么?它们与人际伦理原则有何区别?一个存在物获得道德关怀的根据是什么?
第二,自然存在物的价值问题,自然存在物是否只具有工具价值?它是否拥有内在价值?它们所具有的价值是主观的,还是客观的?
第三,非人类中心主义的生态伦理学还要权衡人对人的义务与人对自然的义务。如果这两种义务发生冲突,我们应根据什么原则来化解这种冲突?
第四,为上述问题的解答提供一个恰当的哲学方法论和世界观背景。
生态伦理学就是试图回答上述问题的智力探险。
关系说的代表人物是德斯查丁斯和泰勒。德斯查丁斯在其所著的《环境伦理学:环境哲学导论》一书中有这样的话:“一般来说,环境伦理学是系统而全面地说明和论证人与自然环境之间的道德关系的学说。环境伦理学认为,人对自然界的行为是能够、且可以用道德规范来调节的。因而,一种环境伦理学理论必须要:说明这些规范是什么;说明人对何人何物负有责任;证明这些责任的合理性。”
泰勒认为:“环境伦理学关心的是存在于人与自然之间的道德关系。支配着这些关系的伦理原则决定着我们对自然环境和栖息于其中的所有动物和植物的义务、职责和责任。”
关系说看到了人对自然存在物的行为所包含着的伦理意蕴,并把人与自然的关系确立为生态伦理学的关注对象,这揭示了生态伦理学不同于人际伦理学的一个根本差别所在。但是,关系说也存在着两个不足:一是它注重的是人与自然的关系,而环境伦理学所要着重讨论的却是用来调节这种关系的规范和原则,以及人对大自然的态度;二是关系说不能把人类中心主义纳入环境伦理学的视野,因为人类中心主义并不承认人与自然之间存在着任何道德关系。因此,关系说似乎过于狭隘。
义务说的主要代表人物是罗尔斯顿以及《环境伦理学:分歧与共识》一书的编者阿姆斯特朗和波兹勒。罗尔斯顿认为,从终极的意义上说,环境伦理学既不是关于资源使用的伦理学,也不是关于利益和代价以及它们的公正分配的伦理学;也不是关于危险、污染程度、权利与侵权、后代的需要以及其他问题(尽管它们在环境伦理学中占有重要地位)的伦理学。孤立地看,这些问题都属于那种认为环境从属于人的利益的伦理学。在这种伦理学看来,环境是工具性的和辅助性的,尽管它同时也是根本的、必要的。只有当人们不只是提出对自然的合理利用、而是提出对它的恰当的尊重和义务问题时,人们才会接近自然主义意义上的原发型环境伦理学。阿姆斯特朗和波兹勒也认为,环境伦理学研究的是人类对自然环境的伦理责任。它与价值问题有关:大自然是否具有超出其满足人的需要的明显功能之外的价值?大自然的某些部分比别的部分更有价值吗?人对大自然和自然实体负有哪些义务?
义务说揭示了生态伦理学的“规范性品格”,而且也涵盖了人类中心主义(因为人类中心主义也承认人负有保护大自然的义务,只不过它认为这种义务只是对人的一种间接义务),但是它容易给人留下这样一个印象:人对大自然的义务与人对人的义务毫无联系,似乎我们可以离开人与人的关系来处理人与自然的关系。
作为一种正在兴起的新道德观和价值取向的理论表现形态,生态伦理学不是对现有的伦理学原则的简单应用,它对传统伦理学既有继承,也有创新,但创新多于继承。生态伦理学的主要特点是,把道德对象的范围从人和社会的领域扩展到生命和自然界。但是,这不是传统伦理概念的简单扩展,不是简单地把人际伦理应用到环境事务中去,也不是关于环境保护或资源使用的伦理学。它是伦理范式的转变,是一种新的伦理学。生态伦理学至少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第一,广延性。古典主流伦理学探讨的主要是人际义务,而且主要是生存于同一个时代中的人之间的义务。生态伦理学从两个方面拓展了伦理学的视野,一是使伦理学的关注领域从共时性的人际义务扩展到了历时性的代与代之间的人际义务,二是把对非人类存在物的义务即种际义务纳入了生态伦理学的关注视野。
第二,多学科性。人与环境的关系问题是许多学科都共同关注的主题。环境科学、环境美学、生态经济学、生态政治学、生态神学、浪漫主义文学都从各自的角度提出了关于人与自然关系的独特看法。这些学科各有自己的特点,有的较为强调理性、逻辑、客观性和规律性,有的则较为重视直觉、情感、想象、审美体验与宗教体验。这些学科的独特视角和科学方法都对生态伦理学产生了重要影响,同时,这些学科也把生态伦理学的某些价值取向当作自己的理论前提。生态伦理学与这些学科往往是相互渗透、相互影响的。许多生态伦理学著作都是由不同学科的学者共同撰写的。需要强调指出的是,生态伦理学所倡导的价值观和生活方式的最终实现,离不开环境科学(包括生态学)的帮助;只有用环境科学所提供的知识来武装自己,生态伦理学才能成为一门充满大智慧的成熟的伦理学学科。
第三,多元性。这表现为生态伦理学理论的多元性和文化的多元性。从诞生的那天起,生态伦理学就是一个多种思潮和观点相互交锋的领域。人类中心主义、动物解放/权利论、生物中心主义、生态中心主义都为环境保护提供了各具特色且具有一定道德合理性的理由。它们的理论出发点虽然各不相同,但是在“人负有保护环境的义务”这一点上却殊途同归,并在环境保护的伟大事业中发挥着自己的独特功能。环境保护是一项全球性的工程,而生存于不同文化传统中的民族又往往具有不同的“文化心理积淀”、价值观念和生活方式。生态伦理学必须要与不同的文化传统相结合,才能被生存于这些文化传统中的民族所接受;而要做到这一点,生态伦理学就必须以同情的态度理解这些文化、政治、经济、哲学和宗教传统,找到具有民族特色的文化表现形式。理论观点的多元性和文化视野的多元性,是生态伦理学保持其生命力与活力的前提。
第四,全人类性。生态伦理学的全人类性与其文化表现形态多元性并无矛盾。随着全球一体化进程的日益加深,“地球村”正在变成现实。任何一个民族给其生存环境带来重大而深远影响的行为,都将给其他民族的生活带来或好或坏的影响;反过来说,除非其他民族也加入到环境保护中来,否则,任何一个国家或民族的孤立的环境保护行为,都将收益甚微,甚至毫无结果。地球生态系统是一个整体,许多污染(如大气、河流的污染)无国界。因此,全人类必须要在环境保护问题上相互合作,达成某些价值共识,并把这些共识与自己的民族文化传统结合起来,找到适合自己国情的环境保护措施。
生态伦理学的全人类性的另一个含义是,生态伦理不是某些人的职业伦理,而是每一个人都应遵守的公共伦理。自然环境是人类的生存根基。每个人每天都要消费一定数量的商品,而这些商品的生产和销售都是以对自然资源的消耗为前提的。每个人的生存都对环境构成一种压力。如果我们每个人在日常生活中都能尽量减少那些不必要的消费,自觉选择那些低消耗的产品,那么,我们每一个人就能减轻自己对环境所构成的压力。把所有人的这种减轻环境压力的努力都集合起来,我们的地球就能拥有一个充满希望的明天。因此,保护环境是每一个人都应承担的义务。
第五,革命性。生态伦理学的革命性既表现在观念层面,也表现在实践层面。在观念层面,生态伦理学主要是非人类中心主义,对根深蒂固的人类中心主义提出了挑战,把道德义务的对象从人这一物种扩展到了人之外的其他物种和整个生态系统,即使是现代人类中心主义,也把道德关怀的范围从当代人扩展到了第二、三代人甚至更多。而无论是人类中心主义还是非人类中心主义,都超越了传统那种把本民族利益看得高于一切的狭隘的民族主义,而把全人类当作环境道德所关怀的“基本单位”。此外,生态伦理学还猛烈地批评了近代以来形成的那种崇尚奢侈的物质主义、享乐主义和消费主义,倡导一种与大自然协调相处的“绿色生活方式”。
在实践层面,生态伦理学要求改变目前那种以对能源的巨大消耗为前提的经济发展方式。有的生态伦理学家对资本主义与环境保护是否相容提出了疑问。比如,罗尔斯顿就认为,资本主义和个人主义的力量不会自发地促进对环境这类公共设施的保护,资本主义那种一味激发人们欲望的经济模式导致的是某种畸形的经济增长并提高了人们对环境的消费胃口。为此,生态伦理学要求建立一种更有利于环境保护的公平的分配模式。在政治领域,生态伦理学要求以完整的生物区系为基础划分行政管理的单位和政治共同体,强调全球意识和基层民主;主张以全球利益作为评判主权国家的外交政策的一个重要标准,反对军备竞赛,倡导和平;反对那些靠钻法律的空子谋取“合法利益”的损害环境的行为,鼓励人们以和平的方式抗议那些违背环境道德的行为。
四、生态伦理学中的基本概念
生态伦理学,既沿用了传统伦理学的许多术语,也创造了一些全新的概念工具。生态伦理学在发展过程中形成的各个流派,也都有其明确的主张,形成了各种类别。为了更好地理解生态伦理学,我们有必要对几个基本概念进行解释和说明。
1.道德代理人
道德代理人,是指任何一种拥有这样一些能力的存在物,根据这些能力,该存在物能够做出道德的或不道德的行为来,能够承担某些义务和责任,并对其行为后果负责。这些能力包括:判断正确和错误的能力;权衡赞成和反对某些选择的道德理由的能力;根据这种权衡的结果做出决定的能力;拥有为实现这些决定所需要的决心和意志,为自己那些尚未履行义务的行为做出解释的能力,等等。很明显,并非所有人都是道德代理人;只有那些心理健全、具有一定理性的人才具备成为道德代理人的资格。那些不能用理性控制其行为的人(如婴儿、精神病患者、痴呆症患者)不是道德代理人,我们不能要求他们真正理解道德行为的全部含义,也不能要求他们承担其行为的道德责任。
2.道德顾客
道德顾客,是指那些道德代理人对之负有道德义务和道德责任、且可以对之做出正确或错误行为的存在物。大多数生态伦理学家都认为,一个存在物要想成为道德顾客,它就必须拥有自己的利益、价值和目的。但对任何一个存在物的利益,不同的生态伦理学家(特别是非人类中心主义的生态伦理学家)往往有不同的解释。有的生态伦理学家则认为,一个存在物只要拥有自己的价值或天赋价值,它就有资格成为道德顾客。泰勒指出:“对道德顾客来说,最具伦理意义的事实或许就是:道德代理人能够从道德顾客的角度看问题,并能够站在道德顾客的角度做出应如何对待道德顾客的决定。隐含在这一命题中的伦理含义是:把促进和保护道德顾客的完整存在(而非做出决定的道德代理人的福利)视为判断问题的标准。”
3.道德地位
道德地位,是指一个存在物在道德代理人的道德生活中所占有的地位。按照汤姆·里根的说法,“一个存在物拥有道德地位,并且仅当它是这样一个存在物的时候:在我们决定我们是否应该采取某个行动或接受某项政策时,我们会从道德上考虑这个行动或政策给该存在物所带来的影响。”也就是说,当我们把某个存在物自身的利益或价值当作判断一个行为或规则是否符合道德的一个因素时,该存在物就获得了一种道德地位,成为道德共同体的一个成员。道德王国中的所有道德顾客拥有平等的道德地位,都是道德王国中的成员。一个存在物的道德地位是对道德代理人的一种约束因素,它要求道德代理人必须要用道德来约束其对拥有道德地位的存在物做出的行为。
4.天赋价值
天赋价值,也称为固有价值或内在价值,是指一个存在物只要把自己当作一个目的本身来加以维护,它就拥有天赋价值。而且这种价值是一个存在物从它存在的那天起就拥有的。里根和泰勒就是这样来理解“生命主体”和“生物的目的中心”的天赋价值的。他们使用这一概念的目的,是为突破西方伦理学(特别是康德的理论学说)只把人当作内在价值来加以维护的局限。西方生态伦理学所理解的“目的”是较为宽泛的。一个自然存在物,只要它拥有生物学意义上的自我繁衍能力、生态学意义上的自我维持倾向、控制论意义上的自动平衡功能,它就是一个拥有自身目的的、具有天赋价值的存在物。
5.人类中心主义
人类中心主义,又称为人类中心论,它是西方传统的伦理思想,它把人类视为自然的征服者和统治者,把自然界排除在道德范围之外,认为道德是调节人际关系的规范,维护人的利益是道德的目的,而自然界则只是满足和实现人类欲望和需要的工具。人类中心主义的基本要点是:只有人才是道德主体,一切非人存在者都不是道德主体。换言之,只需对人讲道德,对一切非人存在者皆不必讲道德,即道德关系只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在人与其他存在者之间(或其他存在者彼此之间)不存在道德关系,只有人类社会才是道德共同体,任何其他存在者都不可能构成道德共同体。人类中心主义按照其形成时间,可分为古典人类中心主义(又具体地分为自然目的论、神学目的论、二元论和理性优越论几种论调)和现代人类中心主义。而现代人类中心主义内部,由于对待自然态度的显著差异,一般地区分为强式人类中心主义和弱式人类中心主义。
6.自然目的论
自然目的论学说认为,其他自然存在物只具有工具价值,因而我们对它们不负有直接的道德义务。这种观点的代表人物是亚里士多德。
7.神学目的论
神学目的论学说认为,上帝、天使、人、动物、植物与纯粹的物体组成了一个等级性的存在链;在这个存在链中,上帝是最完美的,人次之。其他存在物的完美程度取决于它们与上帝接近的程度,而那些较不完美的存在物应服从那些较完美的存在物。中世纪的经院哲学家托马斯·阿奎那是其代表人物。
8.二元论
二元论认为,人是一种比动物和植物更高级的存在物,因为人不仅具有躯体,还拥有不朽的灵魂或心灵,而动物和植物只具有躯体。其代表人物是笛卡儿。
9.理性优越论
理性优越论认为,只有人才是理智世界的成员,因而只有人(因其拥有理性)才有资格获得道德关怀。动物不是理性存在物,人们对待非理性存在物的任何一种行为都不会直接影响理智世界的实现,因而把它们仅仅当作工具来使用是恰当的。理性优越论是西方文化的一个源远流长的传统。在近代,康德是理性优越论的代表人物。
10.强式人类中心主义
强式人类中心主义认为,人是整个生态系统的“中心”,是世界的绝对的“主人”,人有权任意支配、统治、处置一切非人类的自然物。强式人类中心主义是无条件地、机械地强调人类的至上性,强调人类是世界的唯一主宰,认为自然界的一切都是为了人而存在的,人类的需要和利益是决定其他自然物是否具有存在价值的标准。
11.弱式人类中心主义
弱式人类中心主义认为,在生态系统中,人虽然居于主导地位,是管理者,但决不意味着人可以凌驾于自然之上,不守自然规律而随心所欲地驱使自然、安排自然。弱式人类中心主义在处理人与自然的关系中,以全球意识、生态意识、可持续发展的意识等为具体的观念性构成要素。弱式人类中心主义关心人类的整体利益和终极价值,但也同时承认自然的权益及内在价值,这就把社会的发展和自然的发展有机地统一在了一起。
12.动物中心主义
动物中心主义,是指把动物纳入到道德关怀的范围。人的活动除了会影响到其他人,同时也会不同程度地影响到动物,动物的权利问题是生态伦理学要讨论的具体问题之一,它被作为生态伦理学打破传统的人类中心主义道德体系的突破口。动物中心主义,最初是从人类中心主义中的动物保护思想中产生的,但与人类中心主义中的保护动物思想又有着显然的区别。尤其是以澳大利亚学者彼得·辛格为代表的动物解放论和以美国哲学家汤姆·里根为代表的动物权利论,确立了真正的动物中心主义。动物中心主义,是从人类中心主义中的动物保护思想脱胎,经历了近代的“仁慈主义”后,最终形成了动物解放论和动物权利论的伦理观点。
13.仁慈主义
仁慈主义,是指人类应该善待动物,认为动物也应像人一样享有“天赋的权利”,因而也必须承认它们是权利主体。17~18世纪,欧美一些思想家提出了这种理论主张。
14.动物解放论
动物解放论,是指将道德关怀拓展到动物,人类要把动物从附属的地位解放出来。其代表性人物是彼得·辛格,他所著的《动物解放》一书,把动物保护运动推向了一个从关注动物的福利到关注动物的权利的新的阶段,其理论的哲学基础是18世纪的杰罗米·边沁的功利主义。动物解放论认为,感受苦乐的能力是拥有利益的充分条件,也是获得道德关怀的充分条件,由于动物能够感受到苦乐,所以动物应该获得解放。
15.动物权利论
动物权利论,是指动物同样拥有一种天赋权利。其代表人物是美国哲学家汤姆·里根,他于1983年发表了《为动物权利辩护》,被认为是从哲学角度最彻底地反思“动物的权利”的著作。他认为,只有假定动物也拥有权利,我们才能从根本上杜绝人类对动物的无谓伤害。动物权利论认为,所有那些用来证明尊重人的天赋权利的理由都同样适用于动物。
16.生物中心主义
生物中心主义,是指所有生物都应该被归入伦理关怀的范围。许多生态伦理学家认为,只将动物纳入道德视野还不够宽阔,对动物之外的生命还缺乏必要的道德关怀。生物中心主义认为,人类的道德关怀不仅应该包括有感觉能力的高级动物还应该扩展到低等动物、植物以及所有有生命的存在物身上。只有这样,人类才能超越任何类型的中心主义,不赋予任何存在物以本体论的优先地位,走向珍视万物的全新时代。生物中心主义主要分为史怀哲的敬畏生命的伦理理念和泰勒的尊重大自然的伦理思想。
17.敬畏生命
敬畏生命,是指像敬畏自己的生命意志那样敬畏所有的生命意志,满怀同情地对待存在于自己之外的所有生命意志。阿尔伯特·史怀哲是其代表人物,他认为,善的本质是保持生命、促进生命,使可发展的生命实现其最高的价值;恶的本质是毁灭生命、伤害生命,阻碍生命的发展。
18.尊重大自然
尊重大自然,是指人类应该认识到,人只是地球生物共同体的一个成员,与其他生物是密不可分的;人类和其他物种一样,都是一个相互依赖的系统的有机构成要素;每一个有机体都是生命的目的中心;人并非天生就比其他生物优越。保罗·泰勒是该理论的代表人物,他认为,只有通过抛弃人的优越性的观念,来接受物种平等的观念,才能实现对大自然的尊重。
19.生态中心主义
生态中心主义,就是一种将道德关怀对象确定为无生命的生态系统、自然过程以及其他自然存在物的生态伦理学流派。生态中心主义认为,生态伦理学必须是整体的,即它不仅要承认存在于自然客体之间的关系,而且要把物种和生态系统这类生态“整体”视为拥有直接的道德地位的道德顾客。生态中心主义是基于自然世界具有内在价值的哲学前提,主要包含大地伦理学和深层生态学,以及对两者均有继承和发展的自然价值论。
20.大地伦理
大地伦理,是指一个真实的环境伦理,就是自然本身具有内在价值,而不是由于它对人类的生存和福祉具有意义,而且人类对自然世界有伦理责任。其代表人物是奥尔多·利奥波德,他认为人类应扩大社区的范围,涵盖土壤、水、植物和动物,整个说就是大地。人类只是这社区的成员之一,必须尊重与他一起生存的其他成员,而且要尊重生命联合体本身。而人只要生活在一个共同体中,他就有义务尊重共同体中的其他成员和共同体本身。
21.深层生态学
深层生态学,是指整个生物圈都是平等的,每一种生命形式都拥有生存和发展的权利,若无充足理由,人类没有任何权利毁灭其他生命,要求人类要与共同体中的其他生命同甘共苦。挪威哲学家阿伦·奈斯于1974年创立深层生态学,她认为我们要保护所有物种,否定人类超越自然的态度。
22.自然价值论
自然价值论,是指大自然本身就具有不依赖于人类的内在价值。人们对于大自然负有道德义务,这是以大自然具有的客观价值为基础的。霍尔姆斯·罗尔斯顿是自然价值论的代表人物,他认为价值就是自然物身上所具有的那些创造性属性,这些属性使得自然物不仅极力通过对环境的主动适应来求得自己的生存和发展,而且它们彼此之间相互依赖、相互竞争的协同进化也使得大自然本身的复杂性和创造性得到增加,使得生命朝着多样化和精致化的方向进化。
五、生态伦理学的流派
环境保护运动的伦理根据究竟是什么?我们为什么有义务维护生态系统的完整和稳定,保护其中的动物和植物?我们对自然存在物的义务是一种直接义务还是一种间接义务?我们究竟对哪些存在物负有义务?一个存在物获得道德关怀的根据是什么?针对这些问题的不同回答,产生了各具特色的思想观点。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把这些观点区分为不同的生态伦理学流派。
根据传统的后果主义与道义论的标准,把西方生态伦理思潮区分为后果主义学派与道义论学派。
后果主义学派的特征是根据道德代理人的行为类型给道德顾客所带来的实际后果和影响来确定该行为类型的道德性质。道义论的特征是强调行为本身的善性和普遍性。
根据生态伦理学家关心的是作为个体而存在的自然物,还是作为整体而存在的自然物,而把生态伦理学区分为个体主义和整体主义学派。
个体主义学派的特征是把生物当作个体来观察,讨论其是否应该获得道德关怀。整体主义学派则是把所有生物构成的生物圈和整个生态系统当作考察对象,以对作为整体而存在的自然物,给予道德关怀。
根据所确定的道德关怀的范围,生态伦理学可以分为人类中心主义、动物中心主义、生物中心主义、生态中心主义几个流派。这种分类方法也是生态伦理学流派分类经常使用的方法,我们在后面的介绍中就是按照这个分类来进行的。
人类中心主义学派的特征是认为人只对人自身负有道德义务,只有人才具备成为道德顾客的资格,人对人之外的其他自然存在物的义务,只是对人的一种间接义务;动物中心主义,则是要求把对人类的道德关怀扩展到动物身上;生物中心主义,是要求将地球上的所有生物都作为道德关怀的对象加以考虑;生态中心主义,则是从整体主义的角度,要求对整个生态系统加以关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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