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
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的团结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必须履行的基本义务。依法履行维护国家统一和各民族团结的义务,是国家向每个公民提出的爱国主义的具体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唯一的合法政府,不允许任何公民以任何方式分裂国家政权,反对任何对抗和否认中央政府领导、搞地方分裂的行为。在完成祖国统—大业方面,更不允许任何人搞分裂祖国的行为。随着港澳问题的圆满解决,台湾问题也将在两岸同胞的共同努力下得到圆满的解决。无论谁采取了什么样的方法,都不可能阻挡中华民族实现统一的历史进程!
1.公民依法履行维护国家统一的义务。
中国历史上每一个盛世的出现都得益于统一团结的政治局面。同样,在今天我国的发展建设中,国家的统一、人民的团结、国内各民族的团结,更是我们事业必胜的基本保证,是中国历史不可逆转的大趋势。
公民的这项政治义务是由我国宪法规定的,它具体表现在:维护国家主权不被侵犯;维护国家领土的完整;维护国家政权的统一。
我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中央政府是国家最高领导机关,有权领导各级地方政府。中央要照顾地方,地方要服从中央。任何公民都不能破坏国家政权的统一,各地方都不能对抗中央,搞地方分裂。我们每个公民都有维护国家政权统—的法定责任和义务。
2.公民依法履行维护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
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民族团结关系到中华民族的生死存亡,关系到国家的安危和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是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主线,是做好一切工作的根本前提和保证。没有民族团结,就没有社会的稳定;没有民族团结,就没有经济的发展;没有民族团结,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无从谈起。各民族只有同心同德、携手共进,才能巩固和发展民族团结、生动活泼、安定有序的政治局面,形成中华民族强大的凝聚力和牢固的向心力,更好地实现中华民族的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章第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只有尊重各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和各种禁忌,才能消除历史上遗留下来的民族隔阂,维护民族团结。各民族对本民族的风俗习惯有着特殊的感情,有的引以为豪,有的奉为神圣,不容他人亵渎。如果一个民族的风俗习惯被人尊重,他们就认为是对自己整个民族的理解与尊重,从而表现出友好、愉悦;反之,如果本民族的风俗习惯受到嘲弄、侵犯,他们就会表现出愤怒、不快甚至仇恨,有的甚至会酿成不幸。可以说,任何不尊重民族习惯的言行都很容易伤害民族感情,影响民族团结,不利于各民族的平等、团结、共同繁荣。因此,我们必须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我们在学校生活中,应以实际行动自觉履行维护各民族团结的义务。破坏国家统一和各民族团结是要负法律责任的。
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进一步加强民族团结,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必然要求;是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在新的时代条件下继续把解放思想引向深入,把改革开放伟大事业推向前进的必然要求。我们要着眼于国际大环境和世界发展的总趋势,从确保国家长治久安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促进民族团结进步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不断把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推向新的阶段。无论是过去、现在还是将来,民族团结都是我们经受各种困难和风险的考验,不断胜利前进的重要保证。
法律辞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二)遵守公共秩序
2002年4月20日下午1点多,在开往东直门总站的359路公共汽车上,一个身高一米八的中年外国男子突然对好言劝说他不要把脚放在汽车引擎盖上的中国女司机孟秋生大打出手,被打得鲜血直流的孟大姐被迫紧急停车。该名外国男子还殴打上前劝阻的乘客,用下流的语言和动作侮辱围观的群众,在记者采访拍照时还追打、威胁记者。在场的乘客和群众人人义愤填膺,但大家都采取克制的态度,协助110巡警将该名外国男子抓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及二十二条的规定,该男子在公共汽车上扰乱公共秩序、殴打司机和乘客的行为是违反治安管理条例的行为。公共汽车司机及乘客所受伤害的程度对该名男子行为的定性极为重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该男子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应当被公安机关处以15日以内拘留及200元以下罚款。同时,需要赔偿被打司机及乘客的损失,并负担医疗费。
公共秩序,也称“社会秩序”,是指为维护社会公共生活所必需的行为规范和有序状态。它是社会生活保持相对稳定与和谐的不可缺少的因素,包括生产秩序、工作秩序、教学秩序、营业秩序、交通秩序、公共场所秩序、群众生活秩序等。
公共秩序可称其为一国的政治、经济和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基本道德规范和良好风俗的总称。公共秩序在公共生活中的具体要求主要表现为三种形式:一是公共场所和公共生活中的行为准则;二是有关公共场所和活动的法律法规;三是个人在公共场所和活动中的较高的品格追求。
遵守社会公共秩序是我们每个人的义务。公共秩序与每个公民息息相关,因为我们每个人都要在社会中生存,公共秩序越好,人们的生活就越方便、越安全;反之,公共秩序混乱,社会发展就将失衡,人与自然、人与人、人与社会的关系就将恶化、对立,和谐社会的建设就将失去自然基础。所以我们每个人都有义务和责任来保障良好的公共秩序,否则就会受到道德的谴责。如果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就要被追究法律责任。
公共秩序对于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有序的公共生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条件。建立平等、互助、协调的和谐社会,一直是人类的美好追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中国共产党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全局出发提出的一项重大战略任务。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在这些要素中,安定有序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要条件。一个社会安定有序,本身就是不同利益群体各显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表现。在动荡不安、混乱无序的状态下,人民群众不可能安居乐业,社会和谐也就无从谈起。因此,有序的公共生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条件。
有序的公共生活是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必要前提。随着公共生活领域的扩大,个人活动对他人和社会造成的影响也越来越大。社会成员无论职业、地位、身份如何,只要进入公共场所,都应当自觉遵守公共生活规则,这是维护公共生活秩序以及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必要前提。在社会公共生活领域日益扩大的今天,生产活动与日常生活也出现了越来越多的交叉重合现象。例如,商场对于生产者、经营者来说,是销售商品、实现利润的场所;对于消费者来说,则是购买商品、满足生活需要的地方。电子商务改变了传统的“面对面”的交易方式,使网络不仅成为人们通讯、娱乐休闲的工具,也成为现代经营活动的重要平台。生产场所与生活领域交叉重合的情况,使公共秩序的状况对社会生产活动产生了直接的影响。
有序的公共生活是提高社会成员生活质量的基本保证。在经济发展使人们的温饱问题基本得到解决以后,社会成员必将对进一步提高生活质量产生迫切的需求,人们更需要良好的社会风气和舒心的生活环境,这些都要以不断改善社会公共秩序作为保障。良好的社会公共秩序,是社会成员生活质量提升的一个重要标志。
有序的公共生活是国家现代化和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飞速发展,综合国力显著增强,经济建设取得了举世公认的巨大成就。与此同时,我国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也取得了显著成绩。人们在公共生活领域的文明和秩序意识有了很大的提高,这是社会文明发展的重要表现。但也应当看到,中国有两千多年的封建历史,一些传统陋习的惯性仍然在今天的公共生活中有所体现。例如,在公共生活中依然可以见到一些公德缺失的不文明现象:不爱护公物、随地吐痰、排队加塞、过马路闯红灯、在公共场合大声喧哗等。
近年来,我国一些城市从建立良好的社会公共秩序入手,努力提高城市文明程度。一批城市成为文明城市建设的典范。在这些城市,道路通畅,没有占道经营的摊位、乱停乱放的自行车和乱七八糟的街头小广告;公共场所听不到污言秽语,看不到打架斗殴;街道上没有痰迹、烟头、纸屑和其他垃圾。这从一个侧面说明,有序的公共生活已成为衡量一个国家或地区现代化和文明程度的重要尺度。
道德和法律是人类维护公共生活秩序的两种基本手段。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和社会主义道德在本质上是一致的。道德和法律是两种不同的社会规范,但道德和法律相互联系、相互渗透、相互补充、相互作用、相辅相成。
法律贯穿了道德精神,可以培养人们的道德品质和高尚的情操。法律以自己的规范作用培养人们遵守道德规范的责任感。
道德是健全法制、厉行法治的重要保障。立法者制定法律、法规时,必然要考虑道德规范和道德要求,把道德精神渗透到法律规范中。
人类维护公共生活秩序的手段最初是自发形成的,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进步,公共秩序日益重要和复杂化,人类便愈加自觉地采用各种手段去维护公共生活秩序。原始社会主要以图腾、禁忌、风俗等形式作为共同生活中必须遵守的规则。进入阶级社会以后,维护公共秩序的基本手段有了进一步发展。一方面,一些在长期社会公共生活中形成的、得到社会成员广泛认可的规范以民间风俗、礼仪和宗教教规、戒律的形式继续发挥作用;另一方面,一些公共生活中的基本秩序及其规范开始以成文法的形式出现,以强制的方式对人们在公共生活中的行为做出限制和规定,以维护社会的正常运行。
公共生活中的道德和法律所追求的目标是一致的,都是通过规范人们的行为来维护公共生活中的良好秩序,实现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虽然道德和法律发挥作用的方式有所不同,但是二者又互为补充、相辅相成。法律中包含有道德,道德规范中也有法律内容。良好社会秩序的形成、巩固和发展,既要靠道德,也要靠法律。
在公共生活中,道德可以用来调节、规范人们的行为,预防犯罪的产生。道德是法律的补充。社会生活是纷繁复杂的,法律的属性决定了它不可能把复杂而广泛的社会关系全部纳入其调控的范围,其发挥作用的范围是有限的。道德发挥作用的领域广泛得多,它能够调整许多法律效力所不及的问题,不仅深入到社会生活中的各个方面,而且还深入到人们的精神世界。道德能提高整个社会的道德水准,为法律的实施创造外部条件;道德还能提高个体的道德素质,为法律的实施创造内部条件。
总之,在维护社会公共生活秩序中,必须综合运用风俗、道德、纪律、法律等手段,规范和培养良好的行为习惯,约束和制止不文明行为,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形成扶正祛邪、扬善惩恶的社会风气。
法律辞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五十八条禁止任何人利用任何手段扰乱社会秩序。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国家和社会遭受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一百六十条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破坏公共秩序,情节恶劣的,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三)爱护公共财产
潘星兰、杨大兰的故事为我们树立了很好的榜样。她们是湖北省枝江县董市镇桂花农业银行分社的营业员。1989年12月25日清晨,她们正在银行金库值班,突然听到一阵响动。两个蒙面歹徒,用4把匕首架在她俩脖子上,逼她们交出钥匙。潘星兰身上被歹徒捅了11刀,左耳被割下仍勇敢地与歹徒搏斗,后来终于疼得昏了过去。杨大兰趁另一个歹徒不注意,把歹徒推倒在地,大声呼救,被歹徒连砍数刀,壮烈牺牲。潘星兰苏醒过来,发现银行的钱被盗,强忍剧痛,爬到外面报警。公安人员立即出动,不到48个小时,就抓住了那两个歹徒,追回了被盗的钱。潘星兰、杨大兰为保护国家财产,不畏强暴,把个人生死置之度外,为全国人民树立了榜样。
公共财产是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的财产,还包括一切公共场所的设施等,它是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物质基础,是人民辛勤劳动的成果,与我们每个人的利益息息相关,受国家法律保护。凡是国家和集体的财产都属于公共财产。前者是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国有财产一般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后者是集体所有。
根据我国《刑法》第九十一条,公共财产包括国有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等。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有:矿藏、水流、海域;城市的土地;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野生动植物资源;无线电频谱资源;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文物;国防资产;法律规定为国家所有的铁路、公路、电力设施、电信设施和煤气管道等基础设施。《物权法》规定属于集体的动产和不动产包括: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生产设施、农田水利设施;集体所有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
公共财产与公民的个人利益息息相关,爱护公共财产是宪法规定的公民的一项基本义务,每个公民在工作、劳动和生活中必须承担爱护和不挥霍公共财产的义务,必须承担负责使用和保管公共财产的义务。国家鼓励并提倡公民同侵犯公共财产的违法行为作斗争,这些公共财产包括公共场所的电影院、公园、体育场,出门乘坐的公共汽车、火车、飞机,国家和集体企业的厂房、机器设备、生产材料,还有矿山、油田、桥梁、铁路、公路等。
对待公共财物是爱护、保护,还是浪费、破坏,是一个公民有没有道德的反映。每个公民都应该自觉遵守社会公德,爱护公共财物。一要爱护本单位的公物,做到公私分明,不占用公家的财物,不化公为私。但在实际生活中,有些人不爱护机器、设备;有些人在家里千方百计节约用电、用水,在单位却对“长明灯”、“长流水”视而不见;有些人甚至化公为私,随意占用公家财物,并认为“公家的东西不拿白不拿”。二要爱护公共设施,如电话亭、路灯及有关通信线路、交通设施等,还包括保护文物古迹,使其为更多的人服务。有些人不注意爱护公共设施,我们遗憾地看到:街头的公益广告牌被故意损坏,宣传橱窗的玻璃被人为破坏,一些人喜欢在公园、文物古迹等地“信手题词”;有的人甚至把公共设施视为“发财致富的源泉”,恶意偷盗窨井盖,导致夜间行人受伤致残。三要敢于同侵占、损害、破坏公共财物的行为作斗争。有些人经常抱怨公用设施差,但是对随意破坏、损害公共设施的行为无动于衷,视而不见,见而不管。每一个公民都有责任和义务同侵占、损害、破坏公物的行为作斗争,时时处处关心和爱护公共财物。
法律辞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十二条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和集体的财产。
第五十三条我国公民必须爱护公共财产。
(四)保护知识产权
作家李某所著的书于1998年5月由某出版社出版。2000年10月24日,某影视文化中心委托著名作家夏某创作反映某著名实业家生平事迹的另一作品出版。李某以该书侵犯其著作权为由提起诉讼。经法庭审查,夏某书中的文字表述,有将近2万字与李某的书基本相同,有多处表述是根据李某一书的意思扩写而来。从整体看,被告的作品在基本情节的设置和一些人物的安排方面,与原告的作品有实质性相似之处,构成对原告著作权的侵犯。法院经过审理后判决夏某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侵权损失9万元,判决夏某所写书的出版社和销售商停止侵权。
获取知识是提高人的智能的首要前提。知识通过社会交流传播,通过市场正常交易,并取得知识资产的价格收入,因此知识价值的存在,成为知识产权的基础。相对有形资产产权,知识产权是无形资产产权。
智力成果又称知识产权,是法律赋予人们对其创造性智力成果所享有的某种专有权利。知识产权从权利内容上讲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知识产权中的人身权是基于智力成果创造人的特定身份享有的精神权利,如著作人所享有的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等;而财产权是指智力成果创造人依法享有获得一定报酬和奖励的权利,如专利、商标及作品的转让费、许可使用费等。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明权、发现权以及其他科技成果权属于我国知识产权的范畴。
著作权是指基于文学创作、艺术和科学作品而依法产生的权利。著作权保护的作品范围非常广泛,包括文学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等。著作权的权利内容分为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著作人身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著作财产权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注释权和整理权。
专利权是指专利发明人对于其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所享有的民事权利。专利人对其发明的专利享有财产权和人身权。我国专利法保护的专利发明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人可以独占使用专利,有权禁止他人使用专利,有权处分专利,有权在产品或者包装上注明专利权标记。
商标权是指法律赋予商标所有人对其注册的商标进行支配的权利。商标权的客体即商标,是指能够将一经营的商品或者服务与其他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区别开来,并可为视觉所感知的标记。商标权的取得需要经过注册。商标所有人对于自己使用的商标,向国家商标管理机关申请注册,经过审查核准,获得注册之后,即取得商标专用权。商标权包括:使用专有权,是商标权人对其注册商标进行使用的权利;禁止权,即禁止他人使用自己已经注册的商标的权利;许可权,即商标权人依据法律的规定,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权利;转让权,即将其注册商标依法转让给他人的权利。
当今世界,知识的作用越来越突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有助于为社会创造更多的财富,有助于丰富人们的生活。因此我们要增强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意识。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同时积极参与社会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我们要从自身做起,从自己身边的小事做起,如不剽窃、抄袭他人作品;引用他人作品要注明出处;不购买盗版书籍、盗版光盘等。
法律辞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十二条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第二十九条图书出版者出版图书应当和著作权人订立出版合同,并支付报酬。
(五)保护国家文物
2006年3月,内蒙古某公司在修筑铁路时,未经申报批准就擅自在明代长城遗址进行施工,并不顾文物部门绕行、钻道、架桥的建议继续施工,致使明长城遗址和三处古村落遗址遭受严重破坏。2006年10月,内蒙古文物局根据《文物保护法》、《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下达了对该公司罚款5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物在词典上的释义为:遗存在社会上或埋藏在地下的人类文化遗物,包括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化遗址、墓葬、建筑和碑刻;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以及生活用品;重要的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史料价值的手稿、古旧图书;反映各时代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
文物的基本特征是:必须是由人类创造的,或者是与人类活动有关的;必须是已经成为历史的过去,不可能再重新创造的。当代中国根据文物的特征,结合中国保存文物的具体情况,把“文物”一词作为人类社会历史发展进程中遗留下来的、由人类创造或者与人类活动有关的一切有价值的物质遗存的总称。
长城
中华民族五千年的文明史,为我们留下了众多的历史文物和名胜古迹,这些文物和名胜古迹是中华民族的象征,也是历史留给我们的无价之宝,是金钱买不到的。它们从不同的侧面反映了我国各个历史时期人类的社会活动、社会关系、意识形态以及利用自然、改造自然和当时生态环境的状况,是人类宝贵的历史文化遗产。经过多少年的风雨和战乱,流传至今的文物相对来说已经不多了,有的文化古迹已经遭到严重的破坏,而且随着时间的推移,能够留传于世的文物会越来越少。
举世闻名的万里长城是我们中华民族的骄傲,但是随着开发力度的增大和游人的增多,给长城带来了显而易见的破坏。人们能把塑料袋、矿泉水瓶、废纸、果皮等物品带上长城,却不能把这些物品再带下长城。用相机拍下与长城美丽景色的亲切合影不够,还要在长城上刻上“某某到此一游”,使得长城被笑称为中国最大的BBS。当地居民“靠山吃山”的做法的确把长城当成自己的家了,可是他们忘了,长城是国家的。当你向它索取的时候,你又向它奉献了什么?还有那些开发商们,随意破坏长城进行建筑,这些加速了长城周围自然景观破坏的建筑,像一颗颗毒瘤,对长城形象造成了极坏的影响。
日用品坏了,可以再生产制造。文物呢?它不能再生产,再生产出的东西不是文物,是仿制品或赝品,是没有任何文物价值的。文物一旦损坏,就永远不能复原。没有众多的文物史迹,文明古国也就名存实亡,失去其应有的风采和内涵。
除此之外,我国大量文物流失国外的现象也很严重。据中国文物学会的统计,自1840年鸦片战争以来,因战争、不正当贸易等原因,致使大批中国珍贵文物流失海外。在此期间,超过1000万件中国文物流失到欧美、日本、东南亚等国家和地区。据了解,这1000多万件海外珍藏文物几乎涵盖所有文物种类,包括书法、绘画、青铜器、陶瓷、雕塑、甲骨、典籍等,主要分布在英国、法国、美国、日本等国家。中国自2003年7月开始启动国宝工程,旨在抢救流失文物,保护文化遗产。
作家冯骥才曾说过,保护文化遗产是我们的责任。保护文化遗产是一个古老民族生命记忆的延续,是对一个民族生存精神和生命智慧的延续;是结合文化存在的认知过程,更是一个具有人类发现和理性精神的民族文化的整合过程。它是我们的精神家园,你又怎么忍心将它毁在自己的手中呢?保护文化遗产是一条漫长而艰辛的道路,就让我们携起手来,从自己做起,从现在做起,在这条路上共进,用我们纯洁的灵魂守护自己的精神家园,让它永葆青春!
法律辞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下列文物受国家的保护:
(一)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壁画;
(二)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相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实物、代表性建筑;
(三)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
(四)历史上各时代重要的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和图书资料等;
(五)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
(六)保护野生动物
1996年至1999年7月,被告人杨某在宜昌县务渡河镇殷家坪乡等地非法猎捕大鲵10只,非法收购大鲵9只,非法出售大鲵10余只。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犯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3000元;犯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野生动物是人类的朋友,是自然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大自然赋予人类的宝贵自然资源。保护野生动物,维护自然生态平衡,不仅关系到人类的生存与发展,也是衡量一个国家、一个民族、一个城市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
我国是一个野生动物资源非常丰富的国家,也是世界生物物种最丰富的国家之一,共有哺乳类动物499种、鸟类1186种、爬行类动物376种、两栖类动物279种、鱼类2084种,分别占世界同类动物种类的12.5%、13.1%、6.0%、7.0%、12.1%。但现在已经有1431种动植物处于濒危或接近濒危状态,如犀牛、高鼻羚羊、新疆虎、野马、叶猴等10多种珍贵动物已经灭绝或基本绝迹;另外大熊猫、金丝猴、长臂猿、东北虎、亚洲象、野骆驼、白鳍豚、朱缳、黑颈鹤、扬子鳄等20多种珍稀动物濒临灭绝。大自然的生态平衡被破坏,益虫被杀,害虫猖獗;森林被伐,灾害频繁;植被破坏,土地沙化……
濒危保护动物金丝猴
随着互联网的迅速发展和网络贸易的快速普及,野生动物制品开始被不法分子搬上“网店”,网络交易的隐蔽性、匿名性和不规范性以及托运行业的监管不到位等诸多因素,让网络上的野生动物贸易被公认为是交易濒危野生动物的最佳途径之一。正因为这样,许多野生动物遭到人们的商业性开发,由于被认为“皮可穿、羽可用、肉可食、器官可入药……”便被肆意捕杀,导致灭绝,如北美野牛、旅鸽等。据统计,全球野生动物年非法贸易额达100亿美元,与贩毒、军火并称为三大罪恶。海狗因人类进补之需而血溅北极,藏羚羊因西方贵妇人戴“沙图什”披肩炫耀之需而暴尸高原。为向日韩出口熊胆粉,近万头熊被囚入死牢,割开腹部抽取胆汁;为取犀角使犀牛遭受“灭顶之灾”;为穿裘皮,虎豹都犯了“美丽错误”……为养宠物、为表演取乐、为医药实验……无数生灵都被列为“合理开发利用”的对象。对地球生态平衡起至关重要作用的野生动物都成了人们待价而沽、肆意开发的商品。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野味成了饭店招徕生意的招牌,蛇、鹿肉甚至蝗虫、甲壳虫等都成了尝鲜人口中的佳肴。天上飞的、地上跑的、水里游的,没有人类不敢吃的,而且什么珍稀吃什么,于是珍稀动物越来越稀少,有的几近灭绝。
从法律层面来说,保护野生动物在国家的法律条款中已有明文规定,这不仅意味着保护珍贵野生动物是刻不容缓的,更意味着保护野生动物是每个公民的责任。身为大自然生态系统中的一员,我们在享有丰富的自然资源的同时,也应当担负起保护自然的责任,因此每个有责任心的人都没有理由置自然界的珍贵野生动物于不顾,都没有任何理由像一个局外人一样,肆无忌惮地占有、享用珍贵的野生动物制品。我们要依据法律保护野生动物,我们要共同努力,一起行动,从自身做起;拒用野生动物制品,拒食野生动物,让大地处处充满生命的绿色,让野生动物与我们在同一片蓝天下平安地生活。
法律辞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植物保护法》第三十一条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依照关于惩治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的补充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非法捕猎、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七)远离毒品
16岁的男孩小华虽然从小爱玩好动,但学习成绩还算不错。这个年纪的孩子,爱打游戏机的挺多,小华也不例外。一次,在游戏机房里,小华认识了一群“哥们”。他们掏出一种白色粉末,围坐在那里吸,一副“飘飘欲仙”的样子,一下子就引起了小华的好奇。当“哥们”怂恿他尝一口时,小华毫不犹豫地伸出了手。有了第一次,就有了第二次、第三次……后来,为了弄钱吸毒,小华开始学会说谎,也没心思上学了,甚至骗取低年级同学的钱。
这个小小年纪的“瘾君子”让我们在叹息之余,更为他对毒品的不设防而痛心。中国国家禁毒委员会最新公布的数据显示:截至2002年底,全国累计登记在册的吸毒人数已达到100万人,其中35岁以下的青少年约占74.2%,16岁以下的超过1万人,在校学生2000多人。
吸毒会导致人意识不清、焦虑、抑郁、坐立不安、颤抖、易怒、失眠,甚至有些类似于精神病躁狂那样,很多人到了最后可能出现心脏方面的疾患,严重的会发生自杀、精神错乱、突发性死亡等。毒品的危害是极大的。
无数的案例表明,对毒品的无知和好奇,是青少年初染毒品的重要原因。青少年吸毒者中有相当大的一部分是在不知道毒品危害的情况下吸毒成瘾的;更有甚者误将吸毒视为一种时尚,认为吸毒时髦,是高档消费和富有的象征。有不少青少年是在不知情的状态中被毒贩诱骗吸毒的,毒品贩子为掩人耳目,同时为了“以贩养吸”,往往设下陷阱,把青少年一个个拉下水。这些陷阱有花言巧语、请客吃饭、递烟、诱骗服用掺有毒品的食物、饮料等。还有些青少年则是由于交友不慎,受伙伴的影响而吸毒。一些青少年由于父母离异、家庭关系紧张、学习压力大、师生关系不好、高考受挫以及待业等不顺心的事引起精神苦闷、情绪低落,试图以吸毒麻醉自己,借助吸毒逃避现实;有的人是为了给吸毒者做出戒毒的榜样而吸毒;还有的是想要证明自己非同一般而吸毒,这是因为有一种不正常的逆反心理在作怪。
为了使自己远离毒品,我们必须对毒品有正确的认识,避免由于无知而走上吸毒的道路。要想远离毒品,我们必须牢记毒品并不是指氰化物、砒霜、敌敌畏等能在短时间内直接致人死亡的剧毒品,而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牢记吸毒极易成瘾,并极难戒断;牢记毒品害己、害人、害家、害国;牢记吸毒是违法,贩毒是犯罪。
抵制毒品,参与禁毒
为了彻底防范吸毒,青少年应该做到:
保持心理防线,切记不要盲从。无论在什么情况下,都不应产生尝试毒品的念头,永远同毒品保持距离。不要因好奇而吸毒,不要因盲目追星、赶时髦、贪图享受去吸毒。
培养不吸烟的良好习惯,杜绝不良嗜好。预防吸毒要从不吸烟开始,自觉养成不吸烟的良好习惯。
慎重交友。正所谓“近朱者赤,近墨者黑”,要选择那些有理想、有道德、爱学习、讲文明、守纪律的人作为自己的伙伴和朋友,以免由于交友不慎而与吸烟者、吸毒者为伍。更不要结交有吸、贩毒行为的人。
正确面对挫折,不要为了摆脱烦恼而吸毒。每个人的人生道路不会是一帆风顺的,人的一生可能要经历诸多挫折和考验,在挫折和失败面前,每一个人都应成为生活的强者,以理智、健康、积极的态度面对挫折,把挫折当成新的征程的开始和垫脚石,从失败中吸取教训、总结经验、孕育成功。
永远不尝第一口。好奇心和冒险心往往成为吸毒的最大诱因。求新、好奇是人的天性,正确把握它们,能给你的创造带来动力;把握不好,则可能带来灾难。因此要提高自己的自控能力,千万不要去尝试吸毒的滋味。千万不要相信“吸一口没事”,“吸一次不会上瘾”,要记住“吸了第一口,就没有最后一口”;千万不要相信“我吸了不会上瘾,我吸了能够戒掉”,要记住“吸毒有如打开地狱之门”,任何人踏进去,都如同坠入灾难的深渊。为了终生远离毒品,不论出于什么动机,不论出现什么情况,我们都要坚定地把握住自己,永远不要去尝试第一口。
远离不健康的娱乐场所。在紧张的学习、工作之余,跳舞、唱歌、听音乐、美容、美发、洗浴、保健按摩、打游戏、上网等休闲娱乐活动是现代人生活的一部分,也是保持身心健康的需要。但当前社会上一部分娱乐场所管理混乱,黄、赌、毒等不良行为甚至违法犯罪活动猖獗,一旦走进去就有可能身不由己,陷入深渊。因此,要洁身自好,当你想去娱乐场所放松身心的时候,一定要有所选择。尤其是青少年,千万不要涉足那些不健康的场所。
法律辞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持有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
(二)向他人提供毒品的;
(三)吸食、注射毒品的;
(四)胁迫、欺骗医务人员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
(八)远离网吧
刘某、宋某均系北京某中学学生,二人因在海淀区“蓝极速网吧”与管理人员发生了摩擦,在刘某的提议下,二人决定对“蓝极速”实施报复。2002年6月15日晚23时许,二人纠集了张某,他们准备了一个雪碧饮料瓶,刘某提供了5元钱,宋某和张某出面到附近加油站购买了1.8升汽油。然后,三人一起来到现场。16日凌晨2时许,宋某、张某经刘某同意后,携带汽油、打火机等作案工具,来到网吧楼梯中间平台至一楼入口处,由宋某将汽油点燃,瞬间火势蔓延,导致25人烧死,12人烧伤,其中重伤6人。该案经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提起公诉,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以放火罪判处刘某、宋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张某有期徒刑12年。张某因不满14周岁,被公安局收容教养。
网络在给我们带来巨大便利的同时,其自身的开放性与难控制性也往往背离了美好的初衷,带来了巨大的负面影响。由于目前的网络管理不够规范,网络上既有健康美好的事物,也有低级庸俗的内容。一些自控力较差的学生,难以抵制有害信息的侵蚀,沉溺于网吧之中,沉迷于网聊、网恋、网络游戏,逐渐变得不守纪律、厌学逃学,甚至夜不归宿,心灵受到了毒害,身体受到了损害,学习受到了的影响,有的甚至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
21世纪是一个充满竞争的信息时代。互联网以其丰富的内容、开阔的眼界、快捷的方式,呈现给了我们一个美丽而精彩的崭新世界。作为当代高科技产物,网络冲击着青少年的学习,影响着青少年的生活。但是,那些遍布城乡角落的网吧,使许多学生丢魂失魄、丧失意志、无心学习、前途废弃。据调查,学生上网80%以上是打游戏,15%左右是交友聊天,真正查询资料用于学习的为数极少。有13%以上的男生很喜欢上网或迷恋上网,达到了严重影响学习的地步。网吧已成为目前教育和社会、家庭的一大障碍和症结,也是一大社会焦点问题。为了加强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管理,规范经营者的经营行为,保障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健康发展,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国务院颁布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其中明令禁止网吧接纳未成年人进入。
网吧的危害首先表现在摧残青少年的身体。网吧空气混浊,人口密度大,烟味、各种食物味、汗臭味,味味俱全;机器声、打闹声、脏话声,声声刺耳。卫生、环境条件极差,严重影响着青少年的身体健康。青少年学生正是长身体的时候,如果不知饥渴、不分昼夜地泡网吧,其对身体的危害不会亚于大麻、白粉等毒物。
其次,为了吸引未成年人日夜上网,不法网吧业主抓住未成年人好奇、追求刺激的心理特征,大量提供色情、凶杀、暴力等非法、有害信息,扭曲青少年的是非观、价值观、道德观,使他们染上不良嗜好,严重摧残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同时由于网迷对上网有着很强的心理依赖,轻者影响学习、身体健康,严重者致使心理变态、心态扭曲。
再者,因为上网缺钱还可能走上犯罪道路。进出网吧的大多是中小学生,小的几岁,大的十七八岁,他们大多没有收入,但上网需要钱,在网吧或外面吃、住、玩也要钱,交朋友、谈恋爱更需要钱。对没有独立经济收入的未成年人来说,先是从家中索取、骗取、窃取,有的青少年为了能弄到钱进网吧,甚至结伙敲诈,偷盗抢劫。
最后,非法网吧里人员混杂,是不法分子甚至流窜犯聚集活动的场所,未成年人经常在这种场所活动,极易结交不良朋友,甚至被人利用、控制、教唆,成为犯罪分子,掉进犯罪团伙的泥坑。由此可见,网吧已成为是非的一大聚集地。
青少年由于缺乏自制力,长期上网极易患“网瘾综合征”,导致情绪低落、头昏眼花、双手颤抖、疲乏无力、食欲不振,严重的会引起植物神经功能紊乱,导致精神失常。青少年沉溺网络耗费大量宝贵时光,荒废学业,直接冲击学校教学秩序。青少年上网成瘾后,每天大量的时间沉溺于网络,不上网就难受,就像有毒瘾的人不吸毒就烦躁不安一样,从而厌学、逃学、旷课,夜不归宿,荒废学业,破坏正常的教学秩序。
尽管网吧和网瘾对青少年的危害如此严重,但还是有很多青少年沉溺于网吧和网瘾中不能自拔。这首先是因为青少年认为在网络这个虚拟的世界里获得成功的机会远远高于现实生活,个人可以获得心理满足。现在的青少年都是独生子女,在家中比较孤独,而心理上却渴望能与同龄的伙伴交流。在家玩游戏机毕竟是单向的,网上聊天则是一种相对真实的交流,可以宣泄自己内心真实的烦恼、孤独和痛苦。在网上还可以根据自己的喜好扮演一个满意的角色,真实生活中的缺憾可以通过网上制造的虚拟世界来弥补,比如找异性朋友,实际上就是这个年龄段对异性存在的朦胧意识的反映。
其次,网络的高科技身份,给学生制造了一种借口,给家长管教孩子带来了一种障碍。学生可以打着学电脑、学技术的旗号向家长伸手要钱,而家长对电脑和网络不是都很明白,对学生上网干什么更是无法控制。
再者,网吧给前来泡吧的人提供一种放荡的氛围,网民在网吧中可以无所顾忌。一个中学生在家里当着家长的面不可能看那些被限制的内容,但是网吧里就可以随心所欲,寻找刺激、猎奇、偷窥,种种阳光下不能实现的欲望都可以在这里实现。
最后,网络能给青少年一种心理平衡。在一定条件下,网络的使用者之间确实没有高低贵贱之分,不同身份的人都可以在网络上发表自己的看法与见解,并能得到自己所需要的东西。正因为网络的许多特点切合青少年的心理需要,所以青少年对到网吧上网乐此不疲,甚至如痴如狂。
网吧带给青少年的危害是毋庸置疑的,因此作为青少年,我们应远离网吧,应该从自身做起,提高抵制诱惑的能力。我们如果抵制不了这一点诱惑,我们漫长的人生道路上会摔很多很多跟头。这个世界有金钱诱惑、权力诱惑、美色诱惑,而现实生活中确有不少可怜者葬身于金钱、权力和美色之下。要具有较强的抵制诱惑的能力,就必须胸怀大志,不断追求;必须信念专一、永不放弃;必须警钟长鸣、利剑常悬,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称为一个真正的人,一个脱离低级趣味的人,一个有益于人民的人。其次我们还要调整好心态。迷恋网吧的原因有多种多样,有的出于好奇,有的出于消遣、休闲,有的心理压力大要寻找心理释放,不管哪一种原因,归结起来都是心理问题。我们错误地将网吧当做是治疗心理问题的灵丹妙药,结果恰好相反。一旦踏入网吧,有的从此陷入“网”中而不能自拔。因此我们必须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价值观、人生观,勇于面对现实、面对困难。同时,应该掌握一定的情绪调控技巧,即使已经产生委屈、难过、害怕、烦恼、苦闷等情绪,也要寻找适当的办法,比如找知心朋友、老师、家长倾诉,合理地宣泄;或转移消极情绪,到野外、花园散散心,到操场跑跑步、打打球,去听听轻快的音乐,去看一场自己喜爱的电影、电视片等等,尽量将消极心态转化为积极的。
法律辞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保护法》第三十六条中小学校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
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九)远离暴力犯罪
李某是高中生,因和同学王某发生了纠纷,心中便有怨气,心里发誓要报复王某。某天,李某在口袋里藏了把水果刀,趁王某不备将王某刺成重伤。法院以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三年,并责令民事赔偿。李某面对纠纷,不是和同学沟通和解而是以暴力反击,引发血案。尽管法律对未成年人给予了特殊的保护,但是犯了罪就要承担刑事责任。因此我们在面对纠纷时要选择恰当的方式解决矛盾,而不是意气用事,否则会害人害己。
青少年暴力犯罪是指青少年凭借其自身的自然力或借助一定的具有杀伤性能的器械以强暴手段或以其他危险方式,对人或物施暴并造成了一定损害后果或有造成损害危险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近年来,青少年暴力犯罪在我国一般暴力犯罪中的比例呈现逐年递增的态势。当前青少年暴力犯罪主要集中于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强奸、抢劫等典型暴力犯罪。此外,纵火、爆炸、绑架、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其他凭借暴力手段实施的犯罪,在青少年暴力中也占相当比例。低龄人群的江湖义气和“暴力崇拜”现象日趋严重,心理上的狭隘、自私、唯我独尊、好占上风是青少年走上犯罪道路的主要诱因,而不良社会环境的熏染、错误的家庭教育方式以及心理健康教育的缺失则是不容忽视的外部原因。
青少年暴力犯罪案件居高不下,涉案人员数量逐年增加且出现低龄化趋势,青少年暴力犯罪形势严峻。近几年青少年暴力犯罪不仅在青少年犯罪中比例大幅上升,其数量一直居高不下,而且青少年暴力犯罪在全国暴力犯罪中也占相当大的比重,已经成为治理我国青少年犯罪和全国暴力犯罪的症结所在。据统计,1985年全国杀人、抢劫、强奸三类案件作案成员中,青少年占41.6%,1986年占40.01%,而1986年全国14~16岁实施杀人、抢劫、纵火、爆炸等严重暴力犯罪的绝对人数,比1985年增加了1倍。此外,青少年暴力犯罪所涉及的人数,尤其是18岁以下青少年犯罪的人数也日益增多,呈直线上升趋势,即当前青少年暴力犯罪出现低龄化趋势。
据有关部门调查,青少年暴力犯罪中团伙犯罪占70%左右,有的地区甚至达95%以上。他们结成或大或小的团伙,成群结帮进行刑事犯罪。这种情况较成年人远为常见,是目前青少年暴力犯罪的主要形态。这些青少年暴力犯罪团伙大多以危害社会的信条维系其生存,封建主义的“江湖义气”、行帮思想和享乐主义构成了这些犯罪团伙的精神支柱,其中以抢劫、强奸、故意伤害、打架斗殴、寻衅滋事等团伙犯罪表现最为突出。青少年暴力犯罪一般背景简单、动机单纯,尤其是在抢劫、流氓、强奸、轮奸、斗殴等暴力犯罪中表现明显。青少年暴力犯罪呈激情冲动性、突发盲目性,且法制道德观念淡薄,特别是法制观念严重缺乏。
面对青少年暴力犯罪的这种特殊状况,我们要自觉提高自身修养,加强正确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培养。尤其要正确对待青春期生理、心理问题,学会用正确的方法发泄自身消极情绪,调节自我心理,提高心理素质。要着重提高自身法律素质,自觉守法护法,尤其要遵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如不随身携带管制刀具、不打架斗殴、不酗酒等,杜绝自身的不良行为,特别是暴力行为。
同时,青少年要积极追求健康文明的文化,远离低级的暴力、色情文化,并转变“江湖义气”的哥们儿思想,慎重交友,自觉抵制犯罪思想侵蚀。
再者,青少年由于年轻气盛,很容易因口角引起纠纷,因此我们在日常生活中要注意文明用语,要做到语言美。首先要尊重对方,宽容他人的过失,不盛气凌人;其次说话要文明,不说脏话、粗话;再次,要以理服人,不强词夺理,不恶语伤人。青少年要明白日常生活中矛盾和纠纷是不可避免的,在面对纠纷时,应当冷静克制,切忌莽撞。无论争执是由哪一方面引起,都要持冷静态度,控制好自己的情绪,做到不用言语去伤害对方。
最后,青少年要热爱生命、珍惜人生。生命对于我们每个人只有一次,是极其珍贵的。受了委屈、挨了批评、遇到困难就离家出走,甚至走上轻生的道路,这样的人生态度是错误的。我们要认识到,每个人的人生道路都不可能是一帆风顺的。当我们遇到困难和挫折时,一定要勇敢面对,要热爱生命、珍惜人生。同时,我们要遵守法律法规,尊重他人的生命健康权;要树立法制观念,运用合法的手段为自己讨回公道,切不可实施侵犯他人生命权的犯罪行为。
法律辞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十)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一位见义勇为的英雄,遭到被救者的讹诈、周围人的嘲讽,他发誓再遇到这种情况,坚决不管。有一天,当他走在大街上看见一群歹徒蹂躏一个姑娘时,周围群众漠然处之,他没有忘记自己的誓言,转身就走。这时姑娘一声声凄惨的呼声牵动了他的心。在他的心灵深处两个声音不停地交锋:一个声音让他快走,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另一个声音却说,伸出你的援助之手,你的良心何在?正义何在?假如你是那位英雄,你该如何做呢?我们这位英雄挺身而出,周围群众也被感染了,一呼百应。他们齐心协力,终于制服了歹徒,救了姑娘。
我们应该向这位英雄学习,见义勇为,敢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自觉保护国家、人民利益不受侵犯。
见义勇为,积极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保护国家和人民利益不受侵犯,既是每个公民义不容辞的责任,也是法律赋予我们公民的权利。我国法律鼓励、支持公民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并将其明确规定在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当中。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是忠于祖国、忠于社会主义事业,有高度社会主义觉悟和集体精神的表现;看到违法犯罪现象却视而不见,听之任之,是懦夫、自私的表现,是应该受到谴责的。因此我们要从小树立见义勇为的观念,坚决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做个勇于护法的好公民。
青少年既要敢于也要善于同违法犯罪作斗争。在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时,既要勇敢,又要机智,力求在保存自己的前提下,巧妙地借助社会力量将不法分子抓获。遇到违法犯罪行为时,首先要冷静,不能贸然行事,要把歹徒人数、长相看清楚,如果能够制服,要勇敢冲上去制服歹徒,扭送公安机关;如果由于自身力量小,歹徒手上又有凶器,就应当及时喊人,通知周围的群众,同时还要及时拨打110,通知人民警察。
青少年要以避免受违法犯罪行为侵害为首要任务,不提倡青少年不顾现实情况就去同违法犯罪分子面对面搏斗。比较明智的做法是遇事不慌,然后设法摆脱或向四周的大人呼救,或拨打110报警。
假如青少年发现自己正在或已经受到非法侵害时,就应该采取正确的途径防卫,如及时向学校、家庭或者其他监护人报告,由家长、老师或学校出面制止不法侵害,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或者政府主管部门报告。
当青少年与同伴在一起玩时发现同伴有犯罪意图,应当制止他,假如制止不了的话,就要赶紧想办法远离他,千万不能为了哥们义气跟着同伴去抢劫,一旦到了犯罪现场,即使你没有动手,也难脱干系。因为受害人不管你具体有什么行为,他只说共有多少人实施了抢劫,所有在场的人即使没动手也起到助威的作用了。所以同学们以后如碰到这种情况,一定要保持清醒的头脑,要有自我保护意识,不要惹祸上身。
总之,青少年如遇上不法侵害,不要害怕,一定要沉着、冷静,机智勇敢,要敢于检举揭发,积极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我们要坚信邪不压正的道理,干坏事的人心总是虚的,害怕的应该是他们。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是打击敌人、惩罚罪犯、保护人民的有力武器,每个青少年都应学会运用这个法律武器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保护国家和集体的利益,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法律辞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第三十三条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环境保护篇
环境问题是当前国际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近年来,黄河的长时间断流、沙尘暴的频频发生等一系列环境问题所带来的危害,使人们越来越清醒地认识到:环境和资源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条件。能不能有效地保护环境,关系到每个公民的生活质量和切身利益,关系到人们的安居乐业,关系到我们的子孙后代能否持续发展。保护环境,就是保护我们自己。保护环境不仅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也是社会公德的一项基本要求。
保护环境,首先要增强环保意识。有少数人认为:天空那么大,放点烟气算什么;江河这么多,排点污水算什么;天地这么广阔,有点噪音算什么。我们每个公民都必须明白,“我们只有一个地球”。在经济发展过程中我们不仅要金山银山,还要绿水青山。其次,要树立“保护环境,人人有责”的观念,从自己做起,从身边的小事做起,努力养成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生活习惯和行为方式,如自觉节约能源,反对浪费,不乱倒垃圾、污水,不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等。此外,还应积极参加植树造林,保护绿化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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