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当好职工代表-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
首页 上一章 目录 下一章 书架
    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是建立劳动关系和谐企业,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企业发展和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工作,是职工代表大会的一项重要工作。全面、准确地了解和熟悉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是职工代表应当具备的基本素质。

    §§§第一节建立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的重要性

    实行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是建立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有利于协调劳动关系,促进企业生产经营管理,落实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方针,更好地维护职工具体利益。

    一、调整劳动关系的基本形式

    劳动关系包括劳动者和生产资料的结合形式、劳动的组织和分工、劳动产品的分配等。因此,劳动关系是生产关系在现实中的表现形式和实现途径,其实质就是生产关系。实行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通过契约化手段调整劳动关系,可以实现和保障劳动者的劳动就业、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方面的权益。在实际操作中既要尊重和保证用人单位依法行使劳动用工和工资分配自主权,又要切实保障《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赋予职工的各项劳动权利,对劳动关系的调节,亦由国家行为转变为企业行为。因此,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是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的重要法律制度。

    《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标准条件,是从我国整体水平出发作出的最高或最低限,不可能对每个企业具体的劳动关系作出具体的规定。职工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能够针对各单位的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并作出具体的规定,科学地解决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标准条件问题,在企业内部建立稳定协调的劳动关系。当企业内部劳动关系出现纠纷、职工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进行平等协商和依照集体合同规定调处,就可以变职工自发的无序的抗争为自觉的有序的调解行为,保持了生产和社会秩序的稳定。从这个意义上说,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不仅是个经济问题,而且是个政治问题,它在贯彻执行《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协调劳动关系中具有重要作用。特别在管理体制不健全和劳动力供大于求的情况下,职工往往处于弱者的地位,这就需要全体职工作为一方,与用人单位一方通过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职工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凡是集体合同中确定的劳动标准,都是劳动合同中的最低劳动标准。职工个人在这个基础上与企业协商签订劳动合同,合法权益就有了最基本的保障。

    二、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

    随着改革的深入,劳动关系双方围绕相互之间的责权利关系都会经常产生矛盾和分歧,这就需要通过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这种法律规范和具体措施来加以调节。要使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成为实现劳动关系稳定和谐的有效法律形式,就必须使之具有强制性的法律效力。

    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的法律效力是指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依法订立合同后,彼此之间就形成了一定的法律约束的义务关系,这种义务关系受国家的强制力保护。其法律效力表现在三个方面: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作出的规定;任何一方若不履行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的有关规定就将承担法律责任,这里说的法律责任包括经济的、行政的、刑事的、政治的和道义的责任;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的规定具有时间性,即它只在规定的时间内具有法律效力。这样就有助于避免或减少劳动关系主体双方在解决彼此间责权利关系的过程中出现随意行为,促使双方的意愿达到或接近一致。

    三、实行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的客观要求

    通过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把企业经济效益好坏与全体职工的切身利益挂起钩来、职工个人的劳动成果与个人利益挂起钩来,职工利益的实现程度与企业的存在和发展联系在一起,实现经济责任、经济效益和经济利益的有机结合,这就使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具有了充实的内容。

    广大职工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和发展目标有了清晰的了解,认识到只有在搞好企业生产经营的基础上才能提高自己的生活福利水平,从而起到了动员广大职工完成和超额完成安全运输生产任务和各项经营目标的作用。这样,就把经营者承担的责任和风险变为全体职工与经营者共担的责任和风险,使企业与全体职工形成一个目标共认、责任共负、效益共创、风险共担、成果共享的利益共同体,也就为企业的兴旺发达提供了可靠保障。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对企业经营管理作出了具有法律效力的具体规定,其管理方式、管理内容、组织形式都将按照集约型方式发生深刻变化。这必将有利于加强各级行政领导和管理人员的管理能力和责任心,促使他们为履行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确立的义务而努力工作;有利于增强干部的法制观念,促使他们善于运用法律准则规范自己的行为,尊重职工的合法权益;有利于改进领导方法和工作作风,促使他们坚持群众路线,密切干群关系,深入生产一线,不断克服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高企业管理水平。

    四、建立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有利于落实职工在企业的主人翁地位

    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是企业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但职工代表大会只是对企业重大方案作原则性的规定,还需要进一步制定一些具体的措施予以贯彻落实。集体合同是将职工代表大会有关审查同意、审议决定工资分配和职工福利的职权的具体化、法制化,是对职工代表大会职权的进一步落实。从广义讲,集体合同具有民主管理的性质,同时,集体合同又体现了企业与职工的平等地位,是职工主人翁身份的表现。集体合同通过对劳动标准及劳动条件的规范,并通过职工代表审议,在职工代表大会上签订,为职工民主管理提供了更加具体的内容,使职工更加感受到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是一种与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的迫切需要。由此可见,这两项制度相互联系、相辅相承。因此,在实践中应积极探索它们的结合方式,促进共同发展。集体合同所规定的一些内容,应与职工代表大会所审议通过的企业发展目标、经营举措、改革方案及工资福利目标等相一致。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要在职工代表大会研究制定的总原则、总目标的指导下细化为具体的数量标准。把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作为贯彻职工代表大会精神的具体步骤,使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职工民主管理更加具体化、定量化。为了确保集体合同的履行,一般应设立集体合同的监督检查机构,这些机构可以同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结合起来,有效地体现职工的主人翁地位。

    §§§第二节平等协商、集体合同的内容

    平等协商、集体合同的内容,是指在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中需要明确规定的双方当事人的义务条款、履行义务的措施及必须明确的其他问题。

    一、集体合同的内容

    《劳动法》、《劳动合同法》《集体合同规定》和《工会参加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试行办法》,对我国现行的集体合同内容作了规定,其主要由三部分组成。

    (一)劳动标准部分。这是集体合同的核心,对个人劳动合同具有制约作用。其具体内容一般包括这样几点: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保险、福利待遇、职业培训、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等。

    (二)过渡性条款。这是集体合同不可缺少的部分。主要包括集体合同的变更、解除条件及办法;集体合同的监督;集体合同的有效期限,起止日期;集体合同正、副本的份数及其法律效力,正本保管何处、副本发给哪些单位等。

    (三)关于集体合同本身的一般性规定。包括集体合同监督检查办法;双方履行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履行合同发生争议时协商处理的约定;违反集体合同的责任;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约定的其他内容等。

    二、集体合同的义务

    从集体合同所包括的内容可以看到,集体合同主要规定了当事人双方之间应承担的责任义务。集体合同的全部义务,按主体可分为三类;

    (一)企业行政、工会和职工共同承担的一般性义务,如双方动员组织职工开展群众性的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和增产节约活动,提高经济效益和工作效率,完成和超额完成生产经营计划目标等。

    (二)由企业行政方面承担的保证义务,如提供资金、设备、原材料、燃料、动力等生产资料,采取一定的组织和技术措施,改善职工的劳动条件、居住条件和其他生活条件等。

    (三)由企业工会承担的保证义务,如积极反映职工意见,组织开展劳动竞赛,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和群众文体活动,提高职工的技术业务水平,检查合理化建议在生产中的运用情况,组织评选劳动模范和先进生产者,教育职工服从行政的生产经营指挥权威等。一般情况下,集体合同规定由企业承担的义务都具有法律性质,企业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义务要负法律责任。企业工会在集体合同中代表职工所承担的义务,具有道义和社会性质,企业工会若不履行义务,要承担道义责任。

    三、平等协商的内容

    平等协商的内容主要应从两个方面来认识和把握。

    (一)所有集体合同的内容都是平等协商的内容。我国现行的平等协商制度和集体合同合同制度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许多文件都是一并来进行规范的。目前多数单位进行的平等协商比较单一,都是为签订集体合同进行的。所以集体合同的内容都是平等协商的内容。

    (二)平等协商的重点和发展方向是工资问题。严格的讲,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是有区别的。平等协商的工作频度和适用范围在某种意义上讲更宽一些。国际上劳资双方进行的工资协商在调解劳动关系方面发挥的作用似乎更大一些。鉴于改革的深入和劳动关系的多元化,我国对平等协商特别是工资性协商日益重视。全总已经就工资性协商和组织指导专门发了文件,对职工协商代表的培训提出了要求,江苏等地已经创造了不少好的经验。可以肯定,平等协商特别是工资性的平等协商将会越来越重要,在协调劳动关系方面将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

    四、劳动标准

    劳动标准是集体合同内容的核心。集体合同中关于劳动标准的规定应尽可能地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部《集体合同规定》、全总《工会参加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的试行办法》规定的基础上具体化,以便于操作。

    (一)劳动报酬

    劳动报酬包括工资水平、工资分配方式、工资支付办法、工资增长幅度、最低工资、延长工作时间付酬标准等,是劳动标准的重要内容,要在合同中对此作出明确规定。这部分内容要注意了解和把握以下几个方面的知识和问题:

    1.工资水平是指一定的时间、一定范围内职工工资收入的高低程度,企业工资水平的高低,直接决定着劳动者生活水平的高低;

    2.工资分配方式是指企业根据生产经营状况、劳动作业特点及生产条件确定的与本企业工资制度相适应的工资分配方式,如我国铁路企业现行的工资分配形式主要有岗位工资、技能工资、工龄工资、特种工资、效益工资等;

    3.工资支付办法,按照法律规定,工资应以货币形式来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4.工资增长幅度,企业职工工资的增长幅度应低于企业劳动生产率的增长幅度,企业的工资总额增长率也应低于企业经济效益的增长率;

    5.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其所在单位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6.延长工作时间付酬标准,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后,必须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二)工作时间

    工作时间包括日、周、月工作时间,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工作时间,劳动定额的确定,轮班岗位的轮班形式及工作的时间等。工作时间也是劳动标准的重要方面。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工作制度,并规定确实因为需要,经协商同意,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超过1小时,每月不超过36小时。这方面的内容应结合本单位的实际予以规范,使之尽可能细化。轮班制企业工作时间,依据有关规定,需要昼夜不间断作业的劳动者,实行轮班工作制度,但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不超过1693小时。

    (三)休息休假

    休息休假包括工作日内的休息、两个工作日之间的休息、周休息、法定节假日等。

    1.工作日的休息,即工作间歇休息,是指劳动者在工作日内享有的休息时间和用膳时间;

    2.两个工作日之间的休息,即日休息,是指劳动者在每昼夜(24小时)内,除工作时间以外,由自己支配的时间;

    3.周休息,也叫公休假日休息,是指劳动者在一周(7天)内,享有连续休息2天(48小时)的休息时间,也就是说每周实行5天工作制;

    4.法定节假日,是指在革命斗争纪念日和民族风俗习惯或传统的庆祝日子里,劳动者全部或部分不从事生产或工作的时间。

    (四)保险

    保险包括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依法参加的保险等。

    (五)福利待遇

    福利待遇包括企业为职工办好事的项目及经费来源、职工生活和住房条件的改善、补贴、困难职工救济、职工休养疗养等。《劳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国家发展社会福利事业,兴建公共福利设施,为劳动者休息、休养和疗养提供条件。用人单位应当创造条件,改善集体福利,提高劳动者的福利待遇。”

    (六)职业(技能)培训

    职业(技能)培训包括职工上岗前和工作中的培训、待岗转岗培训以及培训的时间待遇等。职业培训又称“职工技术培训”、“职业技术教育”、“职业教育”,是指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对要求就业人员和在职职工进行的以培养和提高职业能力为目的的专门教育和训练。职业培训是在普通教育基础上的延伸,是一种职业化、专门化的再教育,是以职业、岗位为特定内容的定向性教育。

    (七)劳动安全卫生

    劳动安全卫生包括劳动安全卫生目标、劳动保护措施、劳动条件改善的标准和项目、有职业危害作业劳动者的健康检查、劳动保护用品发放以及劳动安全卫生监督检查等。劳动安全卫生是指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生产条件或状态,也是维护职工利益的重要方面,要在合同中予以规范。劳动安全一般是指在生产劳动过程中,防止中毒、触电、机械外伤、车祸、坠落、塌陷、爆炸、火灾等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事故的发生。劳动卫生一般是指对劳动过程中不良劳动条件和对各种危及劳动者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引发职业病的各种危害因素的防范。劳动保护是指为保障劳动者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防止伤亡事故与职业病,在法律上、技术上、设备上、组织制度和教育上采取的一整套的综合措施。鉴于一些企业连续发生职工伤亡事故,应该在集体合同中对劳动安全卫生,特别是职工人身安全作出具体规定。

    (八)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包括特殊保护的项目、标准、待遇等。

    五、企业目标

    大河有水小河满。企业发展目标既是企业所有者的利益,也是劳动者的长远利益和整体利益。企业经营者一般情况下与职工及其代表者工会同样关心着企业经营状况和生产的发展;关心着在发展生产、提高经济效益的基础上职工劳动条件和物质文化生活条件的改善;关心着企业内部良好的经营秩序和职工的安居乐业。因此,集体合同中可以明确规定企业的生产、经营目标(生产任务、安全、工程建设、效益效率等等)和精神文明建设目标等事项。在集体合同的内容方面,应避免与克服几种倾向:

    (一)内容过于原则,其条款比法律规定的还笼统,不好操作。

    (二)中心不明确,劳动标准不突出。

    (三)不从全局出发,片面强调某一方面的问题。此外,还应把握集体合同规定的企业劳动标准,不得低于劳动法律法规和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第三节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原则

    签订集体合同,是集体合同当事人经过协商一致,达成协议的法律行为。因此,在签订集体合同时,除要求当事人严肃对待外,还必须遵循一定的基本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

    所谓合法性是指签订集体合同的全过程是一种遵循法律的行为。

    (一)签订合同双方主体资格合法。必须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履行法定手续。工会和企业是签订集体合同的主体,其他组织无权签订集体合同。

    (二)签订集体合同的程序应合法。当事人双方在集体合同的起草、协商、签字、登记等各个环节上,都应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违反法律规定的签订程序,其合法性就受到影响。

    (三)集体合同的内容合法。当事人在集体合同中确立的各项条款,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或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德。

    (四)集体合同的形式合法。必须采取国家法律规定的形式。一般来说,合法的集体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而且还得履行必要的登记备案手续。

    当事人签订集体合同,只有在合法的基础上,才能得到国家的认可,获得法律保护。否则,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当事人地位平等原则

    所谓当事人地位平等,是指集体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的全过程中,处于平等的法律地位,在政治上、经济上都不存在任何依赖关系。也就是说,集体合同双方当事人在签订集体合同时,没有任何隶属关系、主从关系,不存在经济上的依附关系。双方都可以平等地提出自己的主张和要求,以平等的身份进行协商。凡是以强压弱,以势逼人等不平等的强制行为,都是违反该原则的。建立在强制基础上的不平等的集体合同是没有法律效力的。那种倚仗权势,通过胁迫手段强加于人的不平等合同,是不会实现当事人签订集体合同的目的的。

    三、协商一致的原则

    所谓协商一致,是集体合同当事人双方意见一致而达成的协议。协商是处理劳动关系的重要方式,也是签订集体合同的基础,不协商不能签订合同,虽然协商但未能取得一致,也不能签订集体合同。协商一致对于签订集体合同至关重要。协商双方应建立在彼此诚挚合作的基础上,无论何种经营者和职工,他们的利益总存在一致性的方面。从协商的表现形式看,当一方就某项议题提出自己的主张或要求时,另一方应耐心听取,并加以认真考虑,对作出的答复和许诺负责。同时双方还要从实际出发,力求通过一次协商达成一项双方都能接受的协议。协商一致的原则还要求企业与工会都要坦诚相处,向对方提供有关生产、经济状况等重要资料、信息和意见,以便于互相了解,达成协议。

    四、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相一致原则

    集体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要体现一致性原则。即无论是企业行政的义务还是工会方面的义务,都要体现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改善职工物质生活条件的目的。同时在确定各自承担的义务时,要体现权利和义务相对应的原则。任何一方都不能只享受权利而不承担义务或片面强调自身利益而忽视对方利益,而应在总体目标一致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各自应承担的义务,尽可能实现各自的具体利益。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在合同中不是指合同中权利与义务的条款相同,而是其本质的相同。比如,职工方为企业的生产发展履行了一定的劳动义务,就有从企业获得改善劳动条件,提高劳动工资等项权利。

    五、兼顾国家、企业、职工三者的利益

    在国有企业中,国家、企业、职工三者利益是一致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并不改变三者利益关系的格局,只是产权利益更加明晰。国家、企业、个人三者利益之间既有矛盾,又有统一,矛盾是统一之中的矛盾,其根本利益是一致的。因此,在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中,要兼顾三者利益,既反对不顾经济能力和客观、片面强调福利的观点,又不能忽视职工最迫切的要求。在私营及中外合资企业中,集体合同要贯彻“发展生产、劳资两利”的原则,任何片面的不切实际的要求都是应当反对的。

    六、维护正常生产工作秩序的原则

    维护正常生产工作秩序是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应把握的一个重要原则。因此,在协商过程中,如果出现几次协商未能达成协议,或是出现重要条款的争议,双方都要采取冷静、缓和的态度处理争议,必要时可以请第三者调解。双方都有义务.维护正常的工作生产秩序,反对怠工、停工,或以怠工、停工相威胁等破坏生产秩序的行为。

    §§§第四节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程序

    一、平等协商的程序

    平等协商是签订集体合同的必要程序。不协商不能签订集体合同,协商不一致也不能签订集体合同。可以说平等协商是手段,签订集体合同是目的,集体合同是平等协商达成一致的必然结果。因此,平等协商的成败是签订集体合同的关键。

    在平等协商的过程中,双方均应以大局为重,注意保持良好的合作态度,不得采取过激行动强迫对方接受自己的意见,双方均应确保经营管理的正常运转和安全生产,保证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

    (一)非正式协商

    非正式协商,就是为了先把具体问题解决在正式协商之前的预备性协商。其主要方式有两种:

    1.由企业行政和工会分头召开协商预备会,组织各自的代表先行商议。其内容有:双方组织各自的代表学习《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配套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熟悉和讨论集体合同文本(草案),掌握合同条款的法律依据;预想平等协商中可能出现的问题,以及解决问题的办法;明确分工,准备平等协商会的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规定等资料,负责解释和回答对方代表提出的问题。通过分头预备协商。还可以增强双方代表的荣誉感和责任感,提高平等协商的水平和质量。

    2.集中召开协商预备会、组织协商双方的代表互相咨询,展开讨论,共同研究、审议集体合同文本(草案),并提出修改意见,把难以形成共识的问题,力争解决在正式协商之前,为正式召开平等协商会铺平道路,奠定基础。

    (二)召开正式平等协商会

    在预备协商的基础上,开好平等协商会,需做好以下两个方面的工作:

    1.要营造一个良好的会议氛围。会议效果如何,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会议的氛围。一个好的会议氛围,会激发与会人员的热情,从而集中精力开好会议,收到良好的效果,反之就可能达不到预期的目的。创造好的会议氛围,要做许多工作,如挂出平等协商会的会标、安排好协商人员的席位、加强会议宣传、有关资料人手一份、使参与人员了解会议精神等。总之,要努力造成一种既庄重又融洽的会议氛围。

    2.要严格履行民主程序。进入正式协商时,双方代表必须按事先商定的会议程序进行协商,不得随意简化和更改程序。概括起来,平等协商会需履行下列程序:主持人宣布平等协商会的议程;宣布参加平等协商会的双方首席代表、成员及协商确定的一位记录员;宣读并逐条协商确认集体合同(草案),达成共识,形成集体合同文本(草案);对双方代表提出有争议并需修改的合同条款,由记录员实事求是地、详细完整地作好记录。

    对未达成一致意见的问题,由双方协商确定下次协商的内容及时间;形成会议纪要,并按达成共识的意见修改合同文本。

    二、集体合同的签订程序

    平等协商达成协议、形成集体合同文本后,并不等于工作的完结,它只是履行了签订集体合同的必要程序,还须继续做好对集体合同草案的审议、签字、报送、公布等。

    (一)审议

    经协商达成一致的集体合同文本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审议。在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大会上,应由企业和企业工会就集体合同草案的产生过程、主要劳动标准的确定依据及各自承担的主要义务作出说明。对集体合同草案的审议分为两个步骤,即会前审议和会中审议。

    1.会前审议是指在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之前,将集体合同草案交给职工代表审议,并提出修改意见。会前审议的一般方法是:将经当事人双方协商达成共识的集体合同草案印发给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征求本单位职工群众意见,然后以代表团(组)为单位召集职工代表讨论,提出修改意见。再由专人将职工代表提出的意见归纳整理,及时交给集体合同起草人。起草人应根据职工代表的意见修改集体合同草案。

    2.会中审议是指在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期间,将修改过的集体合同草案交职工代表审议,再次征求职工代表的意见。会中审议的方法是:将修改过的集体合同草案发至职工代表,在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期间,组织职工代表进一步审议讨论。对职工代表所提意见中合理的部分应采纳并修改完善合同草案。对不能采纳的,应在职工代表大会上加以说明。

    (二)签字

    集体合同草案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审议通过后,由企业法定代表人与企业工会主席签字。集体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后即告成立。签字后的集体合同不得因双方首席代表的变更而变更或解除。签字是集体合同订立过程中的一个必要手续,也是集体合同的形式要件,不得轻视或不予履行。

    (三)登记备案

    集体合同签字后,应当在七日内由企业一方将集体合同文本及其附件一式三份报送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登记备案。集体合同文本在报劳动行政部门的同时,企业工会应将集体合同文本、附件报送上一级工会。按照《劳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四)公布

    集体合同在登记生效后,应当及时以适当的形式向全体职工公布,不得延误。点多线长、流动分散的企业,要因地制宜、采取多种形式公布,也可以将集体合同文本复制若干份发至工区、班组。相对集中的单位,可以将集体合同文本张贴在科室、车间、宣传橱窗内或其他醒目之处。有条件的单位,还可通过广播或有线电视等传播媒介使广大职工知道。总之,要告知全体职工。

    §§§第五节集体合同的履行和监督检查

    集体合同一经签订,双方当事人及关系人都必须按照集体合同的有关规定严格履行各自的义务,并加强监督与检查,保证合同条款的全面落实。

    一、集体合同的履行

    集体合同的履行,是指集体合同的主体按照集体合同的约定时间、地点、方法全面完成各自承担的义务的法律行为。

    集体合同的履行,是集体合同签约人双方实现各自权利、义务和目标的过程。只有集体合同规定的义务得到履行,双方的目标才能实现,当事人的权利才能落实。如果只重视集体合同的签订,而集体合同规定的义务得不到履行,再好的集体合同也只能是一纸空文,当事人的权利和目标也无法实现。同时,集体合同得不到履行,还会带来不安定的因素,引发不必要的劳动争议,给企业、社会和国家造成损害。因此,搞好集体合同的履行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集体合同的履行原则

    集体合同的履行原则,是指集体合同当事人双方在完成集体合同规定的义务的全部过程中,必须遵守的一般性原则。这些原则是:

    1.全面履行原则。即当事人双方除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义务履行外,还要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履行方式及设备与设施的数量、质量等各项要求履行义务。

    2.实际履行原则。即除法律和集体合同另有规定或客观条件变化已不能履行者外,当事人双方要按照集体合同的规定全面、正确地履行自己的义务,不能用履行另外的义务代替约定应履行的义务。当一方违反集体合同时,只要另一方提出继续履行的要求,违约方仍应继续完成合同规定的义务。

    3.协作履行原则。即当事人双方团结协作、互相帮助、互相支持,以完成集体合同规定的义务。当事人双方只有严格履行各自的义务,才能实现自己的权利。由于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是一致的,这就需要当事人在履行各自的义务同时,积极配合对方履行义务。

    (二)集体合同的履行办法

    履行集体合同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内容,即如何正确履行集体合同、集体合同条款不明确不具体时如何履行、集体合同关系人对集体合同的履行。

    1.依据原则正确履行集体合同。所谓集体合同的正确履行,是指集体合同当事人严格按照全面履行、实际履行、协作履行的原则和集体合同约定的内容、履行方式去履行各自的义务,不得违反集体合同的履行原则和随意改变集体合同的约定要求。一是履行主体不得随意改变。集体合同履行主体是指集体合同中权利义务的承担者。履行主体双方必须按照预先约定的内容履行其义务,不得用其他非合同主体的第三者去代为履行。二是履行目标要全面。当事人任何一方没有完成合同规定的履行目标的,即意味着没有正确履行集体合同。三是履行期限要兑现。即集体合同一经订立,当事人应该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履行各自的义务,不得随意拖延合同规定的完成期限。四是履行方式要正确。即当事人只有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履行方式履行义务,才被认为是正确履行了合同。

    2.集体合同条款不明确不具体时的履行办法。订立集体合同时,各项条款应具体、明确、清楚,但在实际操作中,也会出现条款规定的不明确、不具体的情况。如果出现这种情况,可按下列办法处理。一是职工待遇条件不明确时,凡国家法律法规有规定的,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由当事人双方进行平等协商,按所商定的条件履行。二是劳动保护条件不明确时,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重新议定标准。

    3.集体合同关系人对集体合同的履行。在我国,集体合同是企业工会代表全体职工与厂长(经理)代表企业签订的,企业的每个职工与每个行政管理人员都是集体合同的关系人。

    二、集体合同的监督检查

    集体合同的监督检查是指集体合同主管机关和签约人双方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以督促当事双方认真履行集体合同,纠正履行中的错误做法。为了确保集体合同的履行和兑现,加强对集体合同履行情况的检查监督是十分必要的。通过监督检查,可以发现典型、总结经验、表扬先进、促进合同的全面履行和兑现。

    (一)检查的方法

    检查的方法一般有以下几种:统一检查、职工代表大会检查与自我检查等。

    1.统一检查。一是指企业主管部门、上级工会组织和劳动行政部门年中或年末进行的统一检查;二是指签约人双方协商,建立集体合同履行情况联合检查小组和自我监督检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的检查。

    2.自我检查。主要是指签约双方对各自履行责任义务的情况进行的自我检查。

    3.职工代表大会检查。职工代表大会检查是整个检查中的一项重点检查。职工代表大会有权对集体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其方式除定期听取当事人双方的汇报外,可采取由职工代表大会专委会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职工代表大会对集体合同的检查一般可分为年中和年末两次,年中检查集体合同的执行情况,年末检查集体合同的履行结果。

    (二)检查结果的处理

    对集体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其目的是为了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促使双方当事人积极承担起责任义务,全面履行集体合同。因此,对检查结果的处理十分重要,其方法主要有:

    1.情况通报。检查结束后,将检查情况认真向双方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向广大职工进行通报。在实际工作中,有些单位将集体合同各个条款的履行情况详细地向广大职工和有关方面通报,使当事人双方和广大职工对合同的履行情况心中有数,有利于对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和合同的全面履行。

    2.总结经验。对检查中发现的好经验、好做法,采取调查报告、经验交流等形式加以推广。

    3.纠正错误。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认真对待,专题研究,采取对策,加以纠正,以保证集体合同的全面履行。

    4.奖惩激励。集体合同履行较好时,可以同时给予签约双方奖励,以促进和激励合同的全面履行。对集体合同履行不力,发生违约、造成严重后果的当事人和关系人,可视责任大小,采取批评、罚款等形式给予惩戒。

    5.协调完善。在集体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客观条件的变化和其他不可抗拒的原因,有些合同条款需要变更或修改。发现这些问题,要督促当事人双方及时协商解决。对于重大分歧,可召开协商会议或联席会议,也可召开职工代表大会联席会议,经充分协商找出解决办法,妥善处理好各方面的关系,为全面实现集体合同规定的目标而努力。

聚合中文网 阅读好时光 www.juhezwn.com

小提示:漏章、缺章、错字过多试试导航栏右上角的源
首页 上一章 目录 下一章 书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