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宣判后,成克杰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北京市高法依法组成合议庭,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此案进行了审理。合议庭听取了他不服一审判决的上诉理由和辩护人的意见,全面审查了北京市第一中院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证据及适用法律,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
2000年8月22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书,认定: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判决书中列举了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列举的证据已在一审开庭审理时当庭宣读、出示并质证。在本院审理中,上诉人成克杰及其辩护人均未提出新的证据。本院对一审判决书所列证据予以确认。本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这份长篇刑事裁定书,对成克杰的上诉理由与辩护人的各种意见,逐条予以驳斥。裁定书最后指出:
成克杰利用职务之便收受巨额贿赂,严重侵害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败坏了国家工作人员的声誉,严重破坏了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犯罪情节特别严重,应依法惩处。根据成克杰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成克杰的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2000年9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书(2000)刑复字第214号。指出: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全面审查了一审判决、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被告人犯罪的情节、危害程度,有无法定、酌定从轻、减轻或者从重处罚的情节;是否必须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一、二审审判程序是否合法。合议庭评议后,经审判委员会第l128次会议讨论并作出决定。现已复核终结。
……一审判决、二审裁定认定的上述事实,有一审开庭时宣读、出示、质证并查证属实的证人证言、物证、书证、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被告人成克杰亦曾供述。以上证据已在一审判决书中分项列述,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成克杰在担任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副书记、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主席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李平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受贿罪。成克杰与李平共谋为各自离婚后结婚聚敛钱财,由李平出面与请托人联系请托事项并收取贿赂款,由成克杰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在承接工程、解决资金、职务晋升等事项上谋取利益,成克杰主观上具有与李平共同收受贿赂的故意,客观上具有利用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并与李平共同收受贿赂的行为,因此,成克杰的行为具备了共同受贿犯罪的主客观要件。成克杰、李平共同受贿的款物由李平保管,其中大部分款物由李平经手收受,这是二人共同受贿犯罪的分工,这些款物未由成克杰经手收受和保管,并不影响对成克杰受贿犯罪的认定。
……虽然成克杰曾表示愿意将受贿赃款退回,但本案的赃款是在李平的配合下被追缴的,成克杰的退赃表示,对本案赃款的追缴未起到任何实质性的作用,且赃款的追缴,并不能挽回成克杰的受贿行为对国家所造成的巨大损失和由此产生的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成克杰不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一审判决、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一、二审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核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0)高刑终字第434号维持一审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成克杰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裁定。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9月14日,成克杰被执行死刑。在秦城监狱,成克杰被验明正身。九点四十七分,被带到行刑室门口。他还是西装革履,头发梳得很妥贴,表情似乎很平静。他望了一眼行刑室,没有说话,回过身来,与执行死刑的法警、医生和监督执行人员一一握手。当他走到方工面前时,停顿了一下,注视着方工的眼睛点了点头。方工也平静地注视着他,但方工的内心其实很不平静,一方面为成克杰感到惋惜,另一方面也有一种执法者的成就感——那些背叛国家和人民利益的人应当得到最严厉的惩处。九点五十三分,成克杰被带到行刑室,准备接受注射死刑。十点十分,成克杰死刑执行完毕,尸体被送到火葬场。
当天,新华社播发了成克杰已被处决的消息,但未透露在何处、以何种方式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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