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梦是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宪法既是国家与民族梦想的高度凝练和集中表达,也是其实现的根本法保证。
1.民族复兴
每一个国家都有自己的梦想。《独立宣言》是美国梦的根基,自由女神是美国梦的象征。德国梦意味着统一团结,日本梦想持久的尊荣与和平。中国梦则为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
(1)美国梦:法治自由
美国梦有广狭之分。广义上的美国梦指平等、自由、民主;狭义上的美国梦是一种信念,相信只要经过个人的不懈努力和奋斗,通过自己的勤奋工作、勇气、创意和决心,而非依赖特定社会阶级和他人的援助便能获得更好生活。《独立宣言》之后制定的宪法为美国梦提供了法治保障,奠定了个人自由和幸福追求的基础。
法治的中心含义是指政府和公民同受法律之治。美国人坚信法治而非人治的政府是他们梦想的基础,认为只有法治才能确保国家强大、社会有序和个人自由。在开赴北美大陆之际,他们通过《五月花号公约》明确彼此之间的约定。公约规定:“为了更好地管理、维护和发展这个自治体,将来,为公共利益随时制定和履行的公正的法律、法令和行政,我们都保证遵守和服从。”([美]J.艾捷尔编:《美国赖以立国的文本》,赵一凡、郭国良译,第5页,海口:海南出版社,2000。)在殖民地时期,《常识》一书的作者,美利坚合众国的国家名称命名者、政治思想家潘恩(Thomas Paine,1737-1809),第二任美国总统、开国元勋之一约翰·亚当斯(John Adams,1735-1826)明确美国必须建立一个法治而非人治的政府才能确保个人自由。
《独立宣言》系统表达了法治与个人幸福的关系,认为个人幸福与国家强盛密不可分。为了实现幸福追求,决定结束殖民地时期邦联的松散状态,召开费城会议,起草并通过宪法,建立一个更加强大的联邦政府。美国宪法起草者、第四任美国总统麦迪逊(James Madison,1751-1836)深谙家国关系,强调政府强大优于自我约束,认为政府的建立在于人性的幽暗。建立政府的目的在于克服人性弊端,克服这一弊端首先须使政府强大。
政府本身若不是对人性的最大耻辱,又是什么呢?如果人都是天使,就不需要任何政府了。如果是天使统治人,就不需要对政府有任何外来的或内在的控制了。在组织一个人统治人的政府时,最大的困难在于必须首先使政府能管理被统治者,然后再使政府管理自身。([美]汉密尔顿、杰伊、麦迪逊:《联邦党人文集》,程逢如等译,第264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
(2)德国梦:统一团结
德国梦的中心是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通过宪法爱国主义树立民族的道德共识和国家认同。历史上的德国小邦林立,分分合合,建立一个统一强大的国家始终是德国人民的梦想。1871年的《德意志帝国宪法》是德国历史上第一部统一宪法。这部宪法实行君主制,是普鲁士王国通过三次自上而下王朝战争,逐渐统一德意志的产物。作为德国历史上第一部民主宪法,1919年制定的《魏玛宪法》建立了议会制和联邦制的统一民主国家。两部宪法虽然实行不同的国体,一为帝制,一为共和,但它们都强调德意志统一和民族团结。二次世界大战之后,两德分裂成为德意志民族心灵的创痛,重新实现统一盘桓在德国人民心中。在寥寥数语的序言中,《基本法》道明了这一深沉梦想和执着追求:“深知自己对上帝和人类的责任,渴望维护民族与国家统一。”
鉴于战后东西两德的实际分裂状况,制宪会议一方面通过将这部宪法命名为《基本法》表达对民族分裂的心理抗拒,一方面德国人民依然强烈地期冀未来的统一。在阐明根据制宪权力通过基本法的同时,序言表明:“这一行动也是为那些未能参加这个基本法的德国人采取的。”“我们呼吁全体德国人民,依然依其自由决定,实现德国的统一和自由。”1990年10月3日,两德实现了统一。统一后的德国并未终止这一梦想,其内容得到更为丰富的阐释。近半个世界的民族分裂和战败在德国人民心中留下的创伤需要继续修复,国家重建和身份认同成为每一个德国公民深层的精神和心理需求,民族团结、国家忠诚需要重新界定。作为新时期德意志民族阐发个体与国家关系及德国梦的具体指代,宪法爱国主义成为德国人民通过尊重宪法确定国家认同和个体身份的新表达。
(3)日本梦:尊荣和平
日本梦在于通过和平重塑国家形象,在国际社会中占有一席之地。自脱亚入欧以来,日本民族一直希望通过强大自身确立在国际社会中的尊崇地位,但一度选择了一条错误道路谋求这一梦想的实现。日本崛起在给世界和平带来破坏的同时,既为亚洲相邻国家造成巨大罪恶,也为本国人民带来了灾难。虽然日本和德国都是二战的战败国,但由于民族梦想殊异,致使两个国家选择不同方式阐发梦想的内容。德意志民族战后专注于身份认同的再塑造,在反思的基础上通过宪法忠诚确立家国之间的关系,摆脱对曾经给世界带来战祸和戕害的国家爱憎交织的复杂感情。战后日本并非专注于个人与国家之间关系的再认识,而是表达了重新在国际社会获得认同的强烈“宪法渴望”。
这部“和平宪法”序言规定:“日本国民希望永久和平,深信支配人类相互关系之崇高理想,并信赖各国人民爱好和平之公正与信义,决心保持我等之安全与生存。”“我等致力于维护和平,并由地球上永远除去专制、隶属、压迫与偏狭,以便在国际社会上占一光荣之地位。”日本孜孜以求的是在国际社会中的地位。统一和安全不同,统一执着于内部民族团结,安全放眼外部环境。对比德国,日本梦关心国家安全和国际地位甚于个人身份认同,缺乏德国民族对国家战争形象的焦虑,以及个人与国家关系的认同与归属担忧。
(4)中国梦:富强、振兴、幸福
历史上的中国,国力强盛,文化灿烂曾经创造了辉煌的中华文明。但近代以来,内忧外患,民不聊生,中国社会沦入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救亡图存,实现民族复兴成为无数仁人志士的梦想与追求。
孙中山在1894年兴中会成立章程中写道:“是会之设,专为振兴中华。”中国共产党成立后承担起领导中国人民振兴中华的神圣使命,周恩来提出“为中华崛起而读书”。改革开放初期,“团结起来,振兴中华”这一口号振奋人心。
2012年12月,习近平主席在参观“复兴之路”展览时,提出了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梦想,并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的讲话中系统阐发了这一思想,在出访俄罗斯、非洲国家和出席亚洲博鳌论坛等讲话中做出了进一步论述。
中国梦的实质是国家强大、民族振兴与人民幸福。
宪法序言阐述了1840年鸦片战争至1949年新中国成立的百年坎坷经历。“一八四零年以后,封建的中国逐渐变成半殖民地、半封建的国家。中国人民为国家独立、民族解放和民主自由进行了前仆后继的英勇奋斗。”(1982年宪法序言。)“一九一一年孙中山先生领导的辛亥革命,废除了封建帝制,创立了中华民国。但是,中国人民反对帝国主义和封建主义的历史任务还没有完成。”(1982年宪法序言)“一九四九年,以毛泽东主席为领袖的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在经历了长期艰难曲折的武装斗争和其他形式的斗争以后,终于推翻了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统治,取得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伟大胜利,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从此,中国人民掌握了国家的权力,成为国家的主人。”(1982年宪法序言)
新中国成立后,社会主义建设进行了不断的探索。“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和社会主义事业的成就,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指引下,坚持真理,修正错误,战胜许多艰难险阻而取得的。”(1982年宪法序言)“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1982年宪法序言)
2.立国文本
作为确立国家成立、存在和运行的文件,宪法之于中国梦实现尤为重要。美国学者将宪法的作用分为四个方面:建立一个全国性的政府;组织各政府机关之间及联邦与各州之间的相互关系;界定和保护个人自由;使政府得以永续。
(1)确认和巩固国家权力
确认是肯定和承认,巩固是保证和加强。确认国家权力指宪法以法律方式明确某一阶级或者政党取得并掌握国家政权的政治事实,使其成为一种宪法事实。巩固国家权力指通过实施宪法使宪法的精神、原则、理念与具体条款在实践中得到贯彻,并不断强化。
宪法不仅以法律方式确认国家政权的归属,而且还规定各种权力内容以及如何行使,包括国家性质、政权组织形式、国家机构基本原则,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这些内容从本质上体现了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的意志,它们以人民或者以人民代表的意志体现出来。宪法以法律方式确认这些内容,将实质意志形式化和法律化。
根本法赋予国家权力合法性,宪法实施巩固国家权力。宪法实施使宪法确立的精神、原则和理念被全社会所接受,内化为社会全体所崇尚的价值与精神准则,提升社会全体守宪与护宪精神,客观上起到巩固国家权力的作用。宪法实施还可有效调节各种社会政治法律关系,使社会不同国家机构、不同阶层、不同群体之间的权力、权利、利益关系与冲突得以缓解,定分止争,巩固国家权力。
(2)界定和保护基本权利
宪法的产生与公民基本权利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作为最早的权利文件,英国1215年的《大宪章》规定了个人权利,其他重要的宪法性文件是贵族与臣民联合起来争取权利的成果。1627年的《权利请愿书》、1679年的《人身保护法》和1689年的《权利法案》,都是意在限制王权专断,确保个人人身、财产与精神自由不受侵犯。1789年诞生的《人权宣言》作为法国历部宪法的序言,是宪法的应有内容。
宪法通过确认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来保障公民权利。无论是组织各种国家机关,还是监督国家权力运行,宪法通过宣称权力属于人民,确保公民行使政治权利,参与政治过程。宪法宣示的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为公民享有各种具体的基本权利奠定了基础,明确了国家权力的归属,人民在政治上是国家的主人,在法律上以公民身份享受各种基本权利。
当今各国无不在宪法中以列举方式规定公民的各项基本权利。这些基本权利在宪法文本结构中的地位有所不同,效力也有一定差异。有的国家将公民基本权利规定在宪法序言中,有的国家规定在正文中,有的国家规定在修正案中。在判例法国家,法官还可以通过司法创制宪法未列举的权利,承认一些新权利。在效力上,有些基本权利直接约束立法、行政和司法;有些基本权利仅具有纲领作用,作为政策指导原则,指导国家立法,通过法律具体化。
宪法规定的各项基本权利虽然是最高的,国家机关可能在行使公共权力的过程中侵犯公民基本权利。立法机关有权为了公共利益和目的限制基本权利;行政机关在行使权力过程中有可能侵犯公民权利;司法机关有可能造成冤假错案。这些都影响公民基本权利的实现。我国宪法规定了宪法监督制度保障公民基本权利,《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国家赔偿法》等法律规范国家权力运行,确保公民基本权利落到实处。
(3)规定国家根本制度
我国宪法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第二款规定:“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该条是我国宪法理论立论的基础与根本,工人阶级领导、人民民主专政、社会主义是我国宪法理论研究的前提,是一切宪法理论研究的“前理解”,构成宪法解释的指导原则。
首先,工人阶级领导为中国共产党执政确立宪法基础,是中国共产党执政党地位的宪法规范依据。不同于西方国家宣称的“全民国家”,我国宪法明确国家权力的归属,规定国体,确立各阶级在国家政权中的地位。在我国,工人阶级是领导阶级,中国共产党是工人阶级政治上的代表,其作为执政党是工人阶级在我国政治生活中领导地位的表征。
其次,工农联盟是政权的基础。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村人口占全国人口的百分之五十。无论在社会主义革命还是社会主义建设时期,农民都是生力军。我国新民主主义胜利是在农民的支持下取得的。在社会主义建设时期,农民是主要力量。新时期我国改革开放依然走“农村包围城市”的道路,农村地区率先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调动广大农民生产积极性取得成功经验的基础上,推进城市地区和国有企业深入改革。目前,城镇化是在前期土地承包基础上的再深入。探索有效土地有偿转让制度,切实保护农民权利和利益成为新时期的重要任务,以期不断稳定政权基础,缩小城乡差距,实现平等,建设和谐社会。
再次,人民民主专政表明我国政权的性质。政权的性质属于政体范畴,在明确国家权力归属的前提下规定国家机关之间的相互关系。人民民主专政阐明了我国权力属于人民,包含了民主与专政两方面的内容。在我国,国家权力属于人民;政权的性质是民主;专政既意味着人民掌握国家权力,也意味着对违反法律的公民依法实施制裁。
第四,社会主义是我国根本社会制度。社会主义是我国的宪法原则之一。毛泽东在1954年指出:“用宪法这样一个根本大法的形式,把人民民主和社会主义原则固定下来,使全国人民有一条清楚的道路……”(毛泽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载北京广播电视大学法律教研室编:《宪法学资料选编》,第24页,北京: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1985。)社会主义中的“社会”一词有着丰富与深刻的内涵,其所蕴含的“社会正义”、公平等理念尤为重要。一些国家将“社会国家”与福利主义作为本国的宪法原则。作为社会主义国家,我国尤其需要克服片面追求自由与效率带来的弊端,实现共同富裕。
最后,宪法第一条不仅是我国的政治宣示,也是宪法解释的指导原则,帮助明确和澄清宪法规范含义。美国宪法序言中的“我们人民”是联邦最高法院法官裁决文书中的常用词汇,用以明确国家的最终权威。汉密尔顿(Alexander Hamilton,1757-1804),美国开国元勋之一、第一任财政部长,在《联邦党人文集》一书中从理论上通过区分人民与人民代表、宪法和法律的差异,明确宪法之于法律的至上地位。
(4)明确国家根本任务
各国宪法无不在序言中凝练本国梦想与追求。国家统一强大、社会繁荣安宁、人民自由幸福成为这些梦想的核心内容,也是国家的根本任务。美国宪法序言规定:“我们合众国人民,为建立更完善的联盟,树立正义,保障国内安宁,提供共同防务,促进公共福利,并使我们自己和后代得享自由幸福,特为美利坚合众国制定本宪法。”
我国宪法序言明确了国家的根本任务,“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
“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是国家的根本任务,意味着集中一切力量,将经济建设放在首位。国家在各个时期的根本任务并不相同,新中国历部宪法并非都规定国家根本任务,首创总任务条款的是1954年宪法。1978年宪法规定了总任务,其内容有所变化。1982年宪法在沿袭前两部宪法总任务条款的基础上,将“总任务”改变为“根本任务”,经过历次修正充实,其内容渐趋准确、科学。
1954年宪法规定国家的总任务是完成社会主义改造,消灭私有制,其依据是中国共产党过渡时期的总路线。1954年宪法在序言中规定:“国家在过渡时期的总任务是逐步实现国家的社会主义工业化,逐步完成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总任务与我国当时所处的新民主主义社会阶段相吻合。在错误路线的指引下,1975年宪法规定“坚持无产阶级专政下的继续革命”,阶级斗争而非经济建设成为该时期的主要任务。1978年宪法虽然明确建设四个现代化强国为国家的总任务,但其前提依然是“坚持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开展阶级斗争”。在拨乱反正的基础上,1982年宪法规定:“今后国家的根本任务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1993年宪法修正案明确了总任务的艰巨性,指出“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1999年又进一步修改为“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是实现根本任务的道路选择。社会主义建设没有成例,各国根据不同国情选择自己的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既不同于西方国家的资本主义道路,也不同于苏联东欧国家的社会主义,与新中国成立后的前三十年实行的社会主义也不相同。在明确我国所处社会阶段的前提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以公有制占据主导地位,允许多种所有制并存,实行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现行宪法历次修正在修辞上颇费斟酌,将“理论”修改为“道路”,“根据”改变为“沿着”,取消“建设有”。1993年宪法修正增加“根据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1999年改变为“沿着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2004年进一步修正为“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这些变化不仅使宪法用语更加准确、凝练,而且表明将理论转变为实施的强大决心和意志,展示了中国共产党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建设社会主义的坚强信心,是理论自信、制度自信与道路自信的具体体现。
“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根本任务取得胜利的政治保障。实践证明,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取得的成绩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完成的。没有共产党就没有新中国是颠扑不破的真理,完成国家的根本任务及实现中国梦需要坚定不移地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这既是历史与人民的选择,也是历史与人民赋予中国共产党的重任。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是根本任务的路线保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革命和建设事业的政治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是思想指南,人民民主专政是我国的国体,社会主义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四项基本原则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在长期斗争和实践中坚持不懈、艰难探索的成果,是在总结历史经验和教训基础上不断修正错误、坚持真理的产物,确保新时期社会主义建设取得新成果,走向新的胜利。
“坚持改革开放,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根本任务的政策指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既是当代马克思主义,也是马克思主义的中国化,是马克思主义理论与中国国情相结合,在长期的历史实践与探索基础上的总结。新时期,我国既不能模仿与抄袭西方,也不能泥古不化,需要坚持改革开放,借鉴人类一切文明成果,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弥补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不足的缺陷,利用市场调动生产积极性,优化资源配置,发展经济。
“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是实现根本任务的手段。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上层建筑必须适应经济发展,为经济提供制度保障。民主和法制是政治制度的实质与内容,需表里结合,相互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本质上体现人民当家作主,可促进公众民主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监督。社会主义法制保障决策的科学化与民主化,确保根本任务的顺利实现。
“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是根本任务的具体内容。四个现代化的提出是为了改变旧中国极端贫穷落后的面貌,目的是使中华民族自立于世界民族之林。没有强大的工业和农业,国家不可能富强;国防落后,不能抵御外侮,捍卫主权,保卫国内安宁;科学技术落后,难以为经济发展注入活力。新时期,四个现代化与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相联结,“小康社会”成为四个现代化的生动表达。
“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是根本任务的具体目标,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是根本任务。经济富强、政治民主、文化发达三者不可或缺,经济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彼此协调发展。与“总任务”相比,“根本任务”更加明确了国家任务的艰巨性、长远性与不可动摇性。“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是对总任务艰巨性的诠释,“根本”意味着坚定不移与不可改变。
3.执政党意志的宪法化
实现“两个百年”中国梦,离不开中国共产党领导。事实证明,只有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实现民族复兴与国富民强的梦想才能成为现实。这在客观上是中国共产党团结各民族党派和各种社会政治力量,领导全国各族人民追求民主自由,实现法治的过程。
(1)实质主义法治
马克思主义法治透过现象看本质,超越法律的形式要件,透视法律的本质。实质主义法治并非简单地认为法律是“神意”或者“全民意志”的体现,而是注重事实上的力量,认为宪法是在斗争中取得胜利的阶级意志在法律上的反映,是对政治事实的承认和巩固。毛泽东坚持实质宪法观,认为西方宪法是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取得胜利的团体对胜利结果的认可。他在1940年2月20日发表的《新民主主义的宪政》一文中指出:“世界上历来的宪政,不论是英国、美国,或者是苏联,都是在革命成功有了民主事实之后,颁布一个根本大法,去承认它,这就是宪法。”(毛泽东:《毛泽东选集》(第2卷),第732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
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国人民夺取政权,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这一基本政治事实在建国后历部宪法中均得到承认。1954年宪法序言阐明:“这个宪法巩固了我国人民革命的成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来政治上、经济上的新胜利,并且反映了国家在过渡时期的根本要求和广大人民建设社会主义社会的共同愿望。”(1954年宪法序言。)1975年宪法序言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标志着中国人民经过一百多年的英勇奋斗,终于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用人民革命战争推翻了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反动统治,取得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伟大胜利,开始了社会主义革命和无产阶级专政的新的历史阶段。”(1975年宪法序言。)1978年宪法序言开篇即道:“中国人民经过一百多年的英勇奋斗,终于在伟大领袖和导师毛泽东主席为首的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用人民革命战争推翻了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反动统治,取得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彻底胜利,在1949年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1978年宪法序言。)现行宪法序言肯定鸦片战争以来一百多年的奋斗成果,“中国人民经过一百多年的英勇奋斗,终于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1949年取得了反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人民革命的伟大胜利,因而结束了长时期被压迫、被奴役的历史,建立了人民民主专政的中华人民共和国”(1982年宪法序言。)。
(2)新时期国家意志
夺取政权,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中国近代以来最伟大的辉煌,是当时中国人民伟大梦想的实现。励精图治,再接再厉,富国强民,保证人民幸福,对世界和人类做出自己的贡献提出了新的挑战。这需要在巩固新中国成立梦想成就的前提下,依据法律而非革命手段,形成新时期新的国家意志,进行社会主义建设。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经历了一个曲折的发展过程。相当长一段时间,国家任务的重心集中于“阶级斗争”。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国家任务转移为以经济建设为中心。1982年宪法序言规定:“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通过修正和补充,进一步明确该时期社会主义建设的具体内容是“富强、民主和文明”,实现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
1982年宪法规定国家建设的目标是“文明”和“民主”,“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把我国建设成为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文明”属于精神和文化范畴,“民主”属于政治范畴,意味着宪法原初立意将精神文明置于政治文明之前。从长远来看,作为文化的精神文明属于国家的软实力,是综合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助于提升民族自信,但是,将文化置于民主之前既不符合物质与意识、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关系,也忽视了作为经济指标的“富强”。“仓廪实而知礼节”、“有恒产者有恒心”。一个国力衰微、物质基础匮乏的国度难以实现精神和文化强盛,应优先发展经济,人民才能逐步充实精神,享受、参与和创造文化,不断传承和发展文化的内涵。
1993年修正不仅增加了“富强”,而且调整了三重价值追求的顺序,将“民主”置于“文明”之前,“富强”置于“民主”和“文明”之前,即“富强、民主、文明”。2004年宪法修正,在延续1993年宪法修正科学化“富强、民主和文明”之间关系的同时,将三重价值进一步具体化为“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指出三种文明应协调发展。1993年和2004年两次修正增加了“富强”以与“经济建设”相对应,修正了1982年宪法将“文化”置于“政治”之前的顺序。这些修正案丰富和充实了社会主义建设的内容,使社会主义建设的内容符合我国国情,更趋于科学化。
在调整价值目标的过程中,中国共产党吸取教训,依循法治精神和原则,采用宪法修正案,依照法律程序实现宪法变迁:一是通过法律程序确定和调整价值目标;二是没有沿用全面修改宪法而是修正案方式,最大限度维护宪法权威;三是历次宪法修正由中国共产党形成决议,通过法律程序上升为国家意志,是执政党意志的法律化。
实现中国梦必须走中国道路,实现中国梦必须弘扬中国精神,实现中国梦必须凝聚中国力量。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中国梦”之魂,在弘扬中国精神、凝聚中国力量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倡导富强、民主、文明、和谐,倡导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善。”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代表大会报告从国家、社会、个人三个层面阐释了这一深层内涵。从国家层面看,实现富强、民主、文明、和谐;从社会层面看,鼓励追求自由、平等、公正、法治;从个人层面看,提倡爱国、敬业、诚信、友善。
(3)形式合法性
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不仅具备实质合法性,也具备形式合法性。宪法对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取得革命胜利、建设社会主义国家宏伟蓝图基本政治事实的承认,是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实质合法性的体现。宪法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该条从两方面奠定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的合法性基石。
不同于西方国家的“神意”与“全民国家”,我国宪法公开宣称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工人阶级是国家的主人。工人阶级的领导地位通过其在政治上的代表即中国共产党体现。中国共产党是工人阶级的先锋队,是工人阶级政治上的代表,代表工人阶级表达政治意愿,实现对国家的领导。宪法规定“工人阶级领导”间接承认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的合法性。
社会主义国家区别于资本主义国家的两大要素是生产资料公有制和共产党领导。前者是指在经济上实行生产资料公有制,后者是指在政治上实行共产党领导。两者具有内在的逻辑关系,是经济和政治统一的表现。工人阶级在经济上占有生产资料,在政治上通过其代表领导和管理国家。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是社会主义国家的本质要素。
作为执政党,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国人民将其意志上升为法律符合政党原理。政党不同于一般宪法和法律上的结社,其目的在于执政,掌握国家领导权,将本党的执政纲领法律化。中国共产党作为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谋求执政,将本党的意志法律化符合政党理论。特殊国情决定中国共产党执政地位的获得并非通过竞选,但实质和形式双重要素不影响其作为执政党的合法性,体现了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三者的有机统一。
宪法并非完美无缺。正如美国制宪者所认为的那样,但是“它能够促进对我们全体如此亲切的这个国家的持久福利,并且保证她的自由幸福,这便是我们最热切的愿望([美]马克斯·法仑德:《美国宪法的制订》,董成美译,第111页,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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