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先声:正说中国古代文明-古代制度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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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周时期是我国古代国家制度初步成型的时期。宗法制度占据了主导地位,礼乐制度也达到了鼎盛。其官制、军制以及刑罚制度都为后世打下了基础。

    到了春秋战国时期,由于战争不断,其军制和官制又产生了明显的变化。兵种、战法等的转变,以及文武分官、士族的兴起都使得这一时期的制度更加丰富。

    商代的官制

    商王朝国家结构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中央与地方的关系被划分成不同的层次,不同地区与王朝中央的关系有着不同的规定。简言之,即整个国家被区分成畿内与畿外两大组成部分,其中畿内是商王直接统治的区域,畿外是商王通过诸侯实现统治的区域。商王(亦即中央)与这两个地区的统治与被统治关系处在不同的层次上。与国家结构的这一特征相适应,商王朝的官僚体制,也可分成两大系统。《尚书·酒诰》记载商代的职官,就分成了两个部分:“越在外服:侯、甸、男、卫、邦伯;越在内服:百僚、庶尹、惟亚、惟服、宗工,越百姓里居。”商王朝直接统治的区域,即王畿的职官称内服;王畿之外的诸侯,则称为外服。

    商王朝的畿内官员,主要有相、尹、多尹、师、大师、少师、史、小臣、多射、多马、多亚、多工、百姓、里居(君)等等。相是商王朝中央级别最高的官员,他们是商王左右最重要的辅助大臣。商代最著名的两个大臣,伊尹与傅说,一为商汤相,一为武丁相,在商王朝的发展历史上都建立了不朽的功勋。相也可称卿士,《竹书纪年》说:“殷仲壬即位居毫,其卿士伊尹。”说明身为相的伊尹,也被人称作卿士。尹是商代常见的一种官称。甲骨文中或单称“尹”,或称“多尹”。《说文》释尹字云:“尹,治也,从又,握事者也。”将尹解为“握事者”,说明尹是一种职官泛称。卜辞中记载的尹,所从事的工作性质十分复杂,可以证明《说文》的说法是有根据的。商代的尹,地位最高者如伊尹、黄尹等,都是辅助商王的重要大臣。更多的尹,或者直接服务于商王室,如“作寝”、“享”等;或者接受商王的命令带人从事农田劳作,如“作大田”等。此外,甲骨文中还有称“族尹”者,当是管理氏族的官长。

    师也是商王朝中央机构中的一种重要官员。见于甲骨卜辞的师职官员有师般、师贮等,见于文献记载的则有太师、少师等。甲骨文中的师,从事的职务有征伐,文献中的师,则是乐官,可见,师也应是一种官员的泛称。古代文献中,师与保、傅经常连用指称一些德高望重的老臣,如伪古文《尚书·太甲中》云:“既往背师、保之训,弗克于厥初。”因此,所谓师、保、傅等,最初应都是对于长者,贵者的尊称,后来发展而为官员的一种泛称,因此反映出来的职事就有了很大的差别。商王朝中央机构中还有一种常见的官员称作史。甲骨文中有大史、小史、东史、西史等史官名称。文献中还曾出现过内史一称,这些以“史”为名的官员并不限于负责记录历史的官员,他们从事的职务十分复杂,包括出纳王命,带兵征讨,驻扎地方等等,同时还经常受王的命令出使四方。商代“史”、“事”、“吏”、“使”四字混用。

    商代有卜官之设,或者单称卜,或者称多卜、左卜、右卜、小卜。商代也有祝官,甲骨文中经常能见到卜问祝祷的内容。

    商代还有众多以“臣”为名的官称,如小臣、小耕臣、多臣、牧臣、小众人臣、小丘臣、小多马羌臣等等。这些官员的职事很不一致。其中小耕臣是管理耕种的官员,小众人臣是管理众人的官员,小丘臣是管理丘(丘是古人的居住单位)的官员,小多马羌臣是管理多马羌(一种奴隶)的官员。此外,他们从事的职务,还包括攻治甲骨、参加祭祀典礼、跟随商王征讨甚或独立领兵出征、以使者的身份传达商王的命令、管理商王车驾等等。这些以“臣”为称的官员地位不一,有的地位高,经常受到商王的赏赐,因而留下了不少青铜礼器,如小臣儿卣、小臣邑辟等。有的地位则比较低,只是负责商王的日常生活而已。亚是与商王有亲属关系并担任亚职的官员的称呼,包括军事与祭祀两类。亚职还有一些具体的名称,如“马都是亚”、“射亚”等,都能反映出所任亚职的具体职务。此外,多马主要是从事武职的官员,多工是管理手工业生产的官员,犬负责管理田猎区,牧负责管理牧场。这些官员所管理的职事在他们的官职称谓中都有反映。商王朝王畿之内的基层官员则有百姓与里居。其中百姓应管理畿内的大小氏族,里居则管理畿内已经按地域居住的居民。

    商王朝的畿外官员,分别有侯、甸、男、卫、邦伯等不同称谓,其间应有不同的等级差别。他们都拥有一定范围的国土和一定数量的人民,在国内是一方君主,在商王朝的国家体系中又构成一级地方政权。一些诸侯同时还兼任商王朝中央的高级官员,如西伯昌与九侯、鄂侯等就同为纣王的三公。

    西周的官制

    西周王朝的官僚体制中,周王是最高的统治者,他接受“天命”拥有了天下四方,负责管理人间的百姓。《大盂鼎》记载周康王对他的臣下说:“丕显文王受天有大命,在武王嗣文作邦,癖厥慝,匍有四方,唆正厥民。”孔子评价西周王朝的统治秩序,也指出:“天下有道,礼乐征伐自天子出。”

    周王之下,有执政卿士负责辅助周王处理军政大事。执政卿士一般为太宰。例如,周公就曾经在成王统治时期做过太宰。太宰与太师、太保三职,又往往被人合称为三公。西周初年,太宰周公与太师姜尚、太保召公,就是当时的三公。

    周王朝的高层官员当中,还有六卿一称。例如,《尚书·顾命》记载康王初继位时,成王留下来的顾命大臣中一共就有六位,他们分别是召公太保爽、芮伯、彤伯、毕公、卫侯及毛公。学术界一般认为此六位大臣就是文献记载中的六卿。

    执政卿士隶属的办事机构中,以卿事寮与太史寮两大官署最为重要。在周王册封执政卿士的命书中,往往就有将这两个“寮”一同册授的内容,大约就是为了明确行政隶属关系的变化。有学者认为,卿士寮与太史寮分别代表了西周王朝中央政权机构中的行政与文化两大职官系统。不过,这一观点还需要更多的材料来证明。除了卿士与太史的办公官署称寮之外,铭文中还记载丁公族寮、作册寮等等。百官的官署,当时称作“百寮”。

    西周王朝的中央机构中,主要的行政官员有“三有司”,指司土(司徒)、司马和司工(司空),也称作三事大夫。其中司土负责管理土地、人口和耕籍等等。其下属官员有虞、场、林、牧、司王囿、奠人、邑人、官犬、里君等。司马负责军事,包括征收军赋,训练士兵,执行军法等。其下属官员中有走马、师、师氏、亚旅、司旗、司弓矢、虎臣等。司工则负责王朝的工程建造。

    文化宗教类官员主要有祝、宗、卜、史等几大类。他们在周王周围,负责提供参谋、咨询及各类知识服务。其中史官负责记录事件、制定历法、管理档案、祭祀占卜等,属于史官的职官名称有太史、内史、作册、作册尹、作命内史、作册内史、御史、中史、书史等等。祝官负责祝祷、祈禳等事务,一般称太祝和祝,或者按照所负责的区域而有专称,例如五邑祝等。卜官负责占卜、预测,有太卜、卜、司卜等各种官称;宗官负责宗庙事务,有太宗、宗、宗人等不同称谓。

    王室事务专设宰职负责管理。宰下有小臣、小子、御正、守宫、保、内师、善夫、百工、司辅、妇氏、小射等。他们负责周王的起居、饮食、出行、保卫、教育、娱乐、田猎及手工制造等事务。

    此外,公族是管理周王宗族事务的官员,司土负责监察百官。诸监负责监视各地诸侯,百生(姓)负责周王畿内的地方事务,司寇负责治安等。

    西周王朝中央的一些官职名称,往往被照搬到诸侯国或更低级的行政区划中使用。例如,司土、司马、司工等三有司,虽是王朝的职官名称,诸侯国中也同样设置,名称上根本没有什么差异。甚至一些采邑中也设置了三有司。

    西周时期,地方诸侯有出任王朝中央官职的现象。例如,召公虽然被封在燕国,但是他长期担任王朝太保一职,另外,滕侯也曾做过王朝的卜正。这些现象都反映出在王朝势力比较强盛的时候,中央与地方诸侯之间的关系是十分密切的。

    西周王朝的职官一般都要经过周王的册命。西周金文中很大一部分都是册命官员的内容,就是这些受册命的官员为了光宗耀祖并垂范子孙而勒铭记录下来的。尽管职官的任命要经过周王的认可,但是另一方面,在西周王朝的官僚体制中,又存在着一种世卿世禄的现象,即某一官职世代都由同一家族的人来担任。这一现象在册命铭文中记载很多。像祝、宗、卜、史等宗教文化官员,更是有明文规定必须世代相承。《礼记·王制》云:“凡执技以事上者,祝、中、射、御、医、卜及百工。凡执技以事上者,不贰事,不移官。”这是西周王朝官僚体制的一个重要特征。

    总之西周的官制是在商代的“内服”和“外服”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与商代不同的是,西周的官僚机构更加庞大,职官的名目更加繁多,行政体制更加系统。这种演变趋势,反映了西周国家机器的完备和王权的强化。

    战国时期的官僚制度

    周王朝时期,宗族和国家合一,宗族既是血缘单位,也是政治单位、军事单位和经济单位。在这种宗族社会体制下,只能是世族世官制,国家权力按照宗族地位的高低进行分配,政府职位由各级宗族主即族长世袭担任,权力大小和贵族身份的高低相对应,国家要职只能在具有同等任职资格的几个贵族之间比较选择,官僚只是贵族的附属体,是为贵族和贵族政治服务的。

    春秋时期,随着宗族政治的土崩瓦解,失去了宗族依托的贵族大批地沦落为士,士人队伍迅速扩大,脱离了原来的贵族等级序列而成为一个独立的社会阶层。进入战国时代,新兴的士人空前活跃,这些文化素养较高的知识分子没有任何人身依附关系,行动自由,思想开放,成为各国统治者争相招揽的对象。他们凭借知识和才干,指点江山,激扬文字,或为理想而奔走四方,或为生计而周游列国,都是入仕干政的最佳选择,从而形成一支庞大的充满活力的官僚后备军,使各国君主有选择官僚的充分余地。战国时代的官僚队伍和官僚制度,就是在这一条件下实现的。

    文武分离

    西周春秋时期的宗族政权体制是军政合一的,周王室和诸侯的卿大夫文武不分,卿大夫平时是管理国家政务的行政长官,战时则成为统领军队的军事长官,集行政权和领兵权于一身。经过战国前期的变法,各国相继确立了中央集权的官僚政治,其显著特点是有文官和武官之分,以相和将为其首脑。“官分文武,王之二术也”。文武分职,一方面是适应当时繁杂的行政事务和军事活动的需要,因为处理政务需要一定的政治经验和行政能力,而指挥战争则需要一定的军事才能,同时兼任二职难免顾此失彼,贻误军国大事;另一方面则是为了集权于国君,文武分职之后,大臣的权力分散,可以起相互监督和制约的作用,防止大臣独揽军政大权,有利于国君集权。

    相是官僚机构中百官之长,也称相国、相邦、丞相或宰相。统领百官,总揽朝政,直接听命于国君并向国君负责,是官僚机构中的行政首长,位尊权大。《荀子·王霸》说:“相者,位列百官之长,以饬朝廷臣下百吏之分,度其功劳,论其庆赏,岁终奉其成功以效于君,当则可,不当则废。故君人劳于索之,而休(佚)于使之。”相国是否称职,直接关系到官僚机构的运作及其行政效率,从而影响到君权的行使。因此,国君对相国的选任应非常慎重。在战国七雄中,关东诸国设相较早,如魏文侯曾先后以魏成子、翟璜、李悝为相;齐威王先后以邹忌、田婴为相。秦国设相较晚,秦惠文王十年(前328年),张仪“相秦”,秦才开始设立相位;秦武王二年(前309年),“初置丞相”,设左右丞相之位。战国时代只有楚国始终没有设相,仍延续着春秋时期的官制,以令尹为最高官职,相当于其他国家的相。

    将军之称源于春秋时代的晋国。晋国的执政卿均有军职,为军队的固定首领,分别称为“将”、“佐”,首席执政卿同时也是中军之将,亦称“元帅”。战国时代文武分职,将成为武官之长,并直接受命于国君。晋国和齐国设将较早,如魏文侯曾先后以乐羊、吴起、翟角为将,齐威王先后以田忌、申缚为将。秦国设将较晚,秦昭王(前306~前251年在位)初立,以魏冉为将军,警卫首都咸阳,秦始有将军之名。楚国似乎没有设将,相当于将军的武官是柱国或上柱国。按楚国之法,破军杀将者,“其官为上柱国,封上爵执硅”。上柱国是楚国职位最高的武官。

    建立文武分职的官僚机构,以官僚政治取代宗族政治,是中国古代政治史上的一大进步。秦汉以后中央集权的官僚制度,就是由战国时代的官僚制度发展演变而成的。

    官吏选拔制度

    战国时代的官僚队伍,主要由三部分人组成,一是军功之士,二是文士,三是宗室贵族。前两者是官僚队伍的主体,后者居于次要地位。由于各国政治、经济发展的不平衡,这三类人在各国官僚队伍中所占的比重不尽相同。大体说来,在商鞅变法后的秦国,军功之士所占比重较大;在关东六国,则文士和宗室贵族的比重较大。宗室贵族为官是宗族世官制的遗存,在战国前期比较普遍,随着社会改革的深入和时间的推移,贵族在官僚队伍中的比重逐渐减少,呈递减趋势。

    战国时代群雄并争,国内国际事务纷繁如麻,各国急需政治、经济、军事、外交等各方面的人才来担任各级官吏;适应社会的广泛需要,有才之士纷纷步入仕途,追逐功名利禄。为官者的入仕途径和各国选拔官吏的办法,大致有以下几种:

    一是通过军功入仕。军功官僚列国均有,而以秦国最为普遍。商鞅变法制定了完备的军功奖励制度,其重要内容之一就是给予立功者以入仕为官的政治权利。商君之法规定,杀敌立功者,除得到“赏爵”、“益田”、“益宅”、“除庶子”之奖励外,还可“得入兵官之吏”,取得做官的资格。军功爵位的高低和官职的大小成正比,“斩首一级者,爵一级,欲为官者为五十石之官;斩二首者,爵二级,欲为官者为百石之官。官爵之迁与斩首之功相称也”。魏国也有类似的军功制度,吴起为西河守,率军攻打秦之边亭,曾号令军中:“朗日且攻亭,有能先登者,仕之国大夫,赐之上田上宅。”立首功者可出任“国大夫”之职。“猛将必发于卒伍”,士卒通过军功而为武官在战国时代是比较普遍的。

    二是游说自荐。战国时代的士人极富进取精神,他们为进入仕途而奔走于列国,或直接给国君上书,或进行游说,阐述自己的政治主张和治国方略,取得国君的信任后即被重用。由文入学士变为高级官僚,所谓“布衣卿相”的局面主要是由这些人促成的。战国时代通过游说自荐而成为高官者不胜枚举,著名的如:商鞅游说秦孝公,行变法而主秦政;邹忌以鼓琴说齐威王以治国之道,“三月而受相印”;虞卿说赵孝成王,“一见赐黄金百镒,白璧一双;再见为赵上卿”;苏秦、张仪纵横游说,兼任数国卿相。综观战国政治舞台,各国的卿相高官有相当一部分来自游说之士,他们出将入相,是高级官僚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是荐举。那些学识声望稍逊,而不足于说动人君,或者没有机会晋见国君的有才之士,往往通过现任官吏推荐选拔入仕。大臣和接近国君的人,可以直接向国君推荐人才,例如:齐宣王招贤纳士,常侍于君侧的稷下先生淳于髡曾“一日而见七人于宣王”,并“将复见之,岂特七士也”;王斗见齐宣王,“举士五人任官”。此外,中央和地方长官在一定范围内可以选拔任用下级官吏。这种选任权是有条件的,受法律的约束,如秦国的法律曾规定,“任人而所任不善者,各以其罪罪之”,选任者要负连带责任。

    战国时代的官吏选拔制度与传统的宗族世官制有着本质的区别,无论通过何种途径入仕和选官,才能和功劳是为官者的必备条件,而不是任人唯亲的宗法血缘关系。官僚政治下的选官制,打破了宗族世官制的封闭性和贵族对政治的垄断,使众多的才能之士步入政坛,国家机器的运转效率空前提高,其进步意义显而易见。

    俸禄制度

    在西周春秋的宗族社会,贵族执政者均有封地或采邑,“公食贡,大夫食邑,士食田”,经济相对独立,无需仰仗国家供给。进入战国时代,各国对官吏的报酬,逐渐采用俸禄制,官吏依赖国家的俸禄维持其生计。俸禄以粮食为主,偶尔也用钱币或黄金。由于量具的差别,各国计算俸禄的单位是不同的,齐、魏等国用“锤”,秦、燕等国用“石”、“斗”,楚国用“担”。俸禄的多少高低,卿相可“食禄千锺”,最小的官吏则为“斗食”,即“岁俸不满百石,计日而食一斗二升”。

    俸禄制度的推行,将君臣关系变为雇佣关系,“主卖官爵,臣卖智力”。俸禄成为维系君臣关系的主要纽带,君计臣力,臣计君禄,国君利用俸禄控制各级官吏,官吏则依据俸禄尽其职责,形成了“臣尽死力以与君市,君垂爵禄以与臣市”的新格局。

    “上计”制度

    为督促官吏尽职尽责,战国时代创立了考核官吏的制度,即“岁终奉其成功,以效于君。当则可,不当则废”,根据政绩的优劣决定官吏的升降任免。在考核官吏的制度中,最主要的考核方法称为“上计”。“上”是上报、呈报的意思;“计”就是“计书”,指统计的簿册。上计在年终进行。上计的范围相当广泛,《商君书·去强)说:“强国知十三数:竞(境)内仓口之数,壮男、壮女之数,老、弱之数,官、士之数,以言说取食者之数,利民之数,马、牛、刍、藁之数。”这十三数就是上计所要统计的数字,涉及方方面面,而以关乎国计民生的经济指标为主。每年年初,各级行政长官都要将本年度所要达到的预算指标数写在木券上,送交国君。国君将券剖分为二,国君执右券,官吏执左券,以备考核。到了年终,官吏必须到国君那里去报核,由国君亲自考核,或由丞相协助考核。如果没有完成预定的计划指标,就要受到免职或降职的处分,政绩显赫者则予以升迁,赏罚分明。例如,魏文侯时西门豹任邺令,“居期年上计,君收其玺”,因政绩不佳而被文侯收玺免职;后来西门豹“请玺复以治邺”,政绩斐然,“期年上计,文侯迎而拜之”,褒奖有加。对于一贯恪尽职守的官吏,可免于上计,如秦昭王重用乏稽,“拜为河东守,三岁不上计”,以示信赖。除国君对地方行政长官外,高级官吏对下级官吏的考核,也常常采取上计的方法。

    玺、符制度

    玺即印章,“古者尊卑共用之”,官私印章皆称玺。古时玺印常用于竹木简册的封泥,春秋后期已用玺来封文书,称为“玺书”。到战国时,来往的官方文书和上级下达的命令必须用玺来封泥,以保密和作为凭信,否则便不能生效。接受文书和命令的一方应检查封泥是否完好,以防文件泄密。由于用玺作为信物,战国时代对于官吏的任免是以玺为凭的。丞相、郡守、县令等中央和地方行政长官,国君任命时发给玺,免职时收回,辞职者也必须把玺缴回。战国文献中所说的“夺之玺而免之令”、“释玺辞官”、“因谢病请归相印”等,指的就是上述几种情况。玺的质地、大小及其佩饰有一定的制度,因官位的高低而有所区别。一般官吏的玺是铜制的,丞相的玺往往是金制的,丞相位列百官之长,“怀黄金之印,结紫绶于要(腰),揖让于人主之前”。玺印的政治内涵相当丰富,成为权力的象征。

    符即兵符,是兵权的信物。战国时代的兵符作伏虎形,上有铭文,分为两半,右半存放国君处,左半发给将领,作为调兵的凭信,调动军队时必须左右两半虎符相合。传世的秦新郡虎符有如下镶金铭文:“甲兵之符,右才(在)王,左才新郭。凡兴土被甲,用兵五十人以上,必会王符,乃敢行之;燔燧事,虽母(毋)会符,行殴(也)。”据考证,此符是战国末年秦攻取魏地新(今安徽太和县北)后所造。在西安附近出土的秦杜虎符,为秦统一六国前所造,铭文内容与新虎符大致相同。由铭文可知,秦王对军队的控制非常严,用兵50人以上必须会合王符。只有在外敌突然入侵、边塞烽火告急的特殊情况下,在外的统军之将才可以不合王符而机动自主用兵,以免因等候君命而贻误战机。魏国信陵君“窃符救赵”的史事,具体地说明了兵符与军权的关系。

    玺、符制度的推行,加强了国君对官僚机构和军队的控制,有利于国君的集权。

    商代的军制

    商王朝的军事体制也有着与其国家结构相适应的内容和特征。王朝的军队分成畿内的王室军和畿外的方国军两个大的系统,前者受商王调遣,后者受各地诸侯指挥。这两类军队可以视为王朝的中央军与地方军。另外,由于社会上还存在着大量以血缘为纽带的大家族,因此,族军也是商王朝武装力量的一个重要补充。商王直接统辖的王朝军队一共有两支,一支以“师旅”为基本的编制单位。其中师是最高一级的军事单位,共分左、中、右三支,旅则是师以下的军队建制,师和旅的战士都是“众”。据甲骨文的记载,商王朝遇有征伐等军事行动,总是临时召集众人,如《库》1649云:“贞:登人三千,呼伐邛方。”在卜辞中,众除了参加征伐外,还要参加田猎、岛田黍等农业劳动,并且要从事如“甾王事”等社会活动。显然,师旅不会是常设的军队,而是具有亦兵亦农的性质。受商王统辖的另一支军队则以“族”为单位,这支军队以王室及王畿内其他大家族的族众为兵源。甲骨文中记载了不少调遣族军前往征伐的事件,如,“贞:令多子族及犬族扑周,甾王事。”族军是原始社会氏族武装的残余,现在已经完全转变成商王统治的工具,而不再是与每一个氏族成员的利益都相关的军事力量。这种族军,也不可能是常备的武装力量。

    商代军队的平时训练主要依靠田猎来进行。据卜辞记载,商王经常出猎,并且出猎的规模大,持续的时间长。这种田猎,除了具有一定的游乐性质之外,主要是一种生产性劳动,另外一个不可忽视的作用,就是能够训练士兵。

    商代的兵种主要有步兵和车兵两类。步兵是商王朝军队的主要组成部分。甲骨卜辞中有“步伐”一辞,即是“以步卒征伐”。步兵所使用的武器主要是青铜制造的戈、矛和矢。步兵作战,一般要结成大型的步兵方阵。《尚书·牧誓》记载周武王在牧野之战的战前动员上,一再强调将士在前进过程中不超过六七步,就要停下来整顿一次,目的是为了保持步兵方阵的队形不致散乱。显然,这种作战方式不可能是“小邦周”自己的发明,而应是其时步兵作战的一种基本方式。

    商王朝的车兵部队,早在商初就已建立。根据古代文献的记载,商汤伐莱时,从征的部队中就有一定数量的车兵。殷墟的考古发掘,也出土了不少车马并葬的遗迹,这些都是殷代存在车兵部队的证据。殷代的战车,以挽2马者居多,也有挽4马者。每辆战车上有甲士3人,所用武器包括弓箭、戈、刀和砺石等,其中弓箭是殷代车兵的重要武器。每辆战车上有射手1名,负责远距离杀伤敌人。甲骨卜辞中,经常有百射、三百射等等辞例,它们是以射士为单位的战车编制。在战斗中,车兵与步兵要互相配合。史载武王伐纣时,有革车300辆,虎贲3000人,就是300辆战车与3000名甲士配合,协同作战。除甲士以外,每辆战车还要配备“三伍”(15名)徒兵。殷墟宗庙遗址北组出土的一辆战车,有15名陪葬人员,应就是战车一辆所配备的徒兵。

    需要说明的是,商代以至西周、春秋的军制有不同于后代的特点:“其一,是兵农合一;其二,是国人当兵,野人不当兵。”这两个特点结合起来体现在军队编制上,就是军队编制与统治族的氏族组织合而为一。这种军队实际是族军,平时以从事农业生产为主,只在农闲季节进行训练;战时应征调作战。真正的军人限于保卫王侯的虎贲一类人员,为数是不多的。

    西周的军制

    西周的军事力量远比商代强大,军事体制也更加完善。受周王直接控制并指挥的军队一共有两支,一支称西六师,驻守镐京,负责保卫首都的安全;一支称殷八师,驻守成周,所以有时又称为成周八师,这支军队负责镇守住在宋、卫一带的殷商遗民及广大中原地区。这两支部队加起来一共为14师,是西周王朝控制的最主要的军事力量。文献记载中有周召二公“分陕而治”的说法。《史记·燕召公世家》说:“自陕以西,召公主之;自陕以东,周公主之。”所谓分陕而治,就是将西周王朝的王畿分别以宗周和成周为中心划分出两大行政区。王朝的西六师和殷八师这两支军队的建制,与此两大行政区的划分是相互配合的。除上述14师以外,周王自己还掌握有一支随时听从调遣的禁卫部队,称作虎臣或虎贲氏。虎臣由王朝所掌握的最精锐的士兵组成,他们在战斗中能发挥巨大的作用,武王克商的时候,三千虎贲就是战场上周人的主力部队之一。

    诸侯的军队,从某种程度上看,可以看作是西周王朝的地方军队。周王在对臣下进行分封的时候,规定了诸侯必须承担相应的军事义务。例如,诸侯国国君在周王出征的时候,要带领所属的军队随王征伐。《国语·鲁语下》记载:“天子作师,公帅之,以征不德。元侯作师范,卿帅之,以承天子。诸侯有卿无军,帅教卫以赞元侯。自伯子男有大夫无卿,帅赋以从诸侯。”在这种军事体制下,周王最终能够调动起全国所有的军事力量,由他一人指挥。《禹鼎》记载噩侯驭方率东夷及南淮夷反叛,声势浩大,王朝在调遣西六师及殷八师征伐未果的情况下,又调动了卫武公等诸侯的军队前来参战,这才转败为胜。诸侯在当地的征伐权力,要得到周王的授予。《礼记·王制》说:“诸侯赐弓矢,然后征;赐斧钺,然后杀。”当然,在王朝实力下降的情况下,这些诸侯的军队也会转变为对抗周王的离心力量。

    无论是周王室还是诸侯国,都有大量的族军。族军的活动以保护本宗族的利益为主,当族长被周王或诸侯任命为军队将帅时,族军则随族氏出征。如周初的《明公簋)铭文说:“唯王令明公遣三族,伐东国。”穆土时的《班簋》铭文记载,毛伯率王师征伐戎族,穆王令毛伯之子毛班“以乃族从父征”。西周晚期,随着宗族势力的发展,族军日益强大,成为军队中的核心力量。如宣王时的《毛公鼎》铭文记载,宣王册命毛公为王室执政卿,令其“以乃族干吾王身”,将毛氏的族军视为王室的近卫部队。直到春秋时期,族军仍然是军队中的核心。宗族武装的广泛存在,是由周代的宗族社会结构所决定的。

    西周王朝的军队,最高编制是师,一师约有2500人。师以下的军事编制依次是旅、卒、两和伍。《周礼·小司徒》记载:“五人为伍,五伍为两,五两为卒,五卒为旅,五旅为师。”《周礼》记载周代的最高军事编制是军,称五师为军,但是在铭文材料中从没有见过军的编制。武职官员的称谓则有师氏、亚旅、千太长、百夫长等等。兵种则主要分为车兵与徒兵两大种类,基本的军事人员则由甲士、驭手、徒兵及杂役等组成。作战的时候,以战车为主体,徒兵随车前进。战车上一般共站立甲士三人,其中一人居中执辔驾驭车马;另两人手执各种兵器分立左右。由于战斗所用的大多数武器装备需要自备,因此只有贵族才能充当甲士,而庶民则只能充任徒兵。

    西周王朝的兵役制度,仍是战时为兵,平时为农的“兵农合一”体制,所有的国人,都有义务参加王朝的军事行动。为了提高战斗力,当时取的是“三时务农而一时讲武”的军事训练体制,即在冬季农闲的时候集中对军队进行训练。另外,平时的田猎活动也具有一定的军事训练意义。《左传·隐公五年》记载:“春菟、夏苗、秋弥、冬狩,皆于农隙以讲事也”。训练成绩优秀的平民,就会被选拔为士,成为最低级的贵族。

    战国时期军事制度的变化

    郡县征兵制度的推行

    西周春秋时代,军事制度与宗族政治相辅相成。在宗族社会,天子、诸侯、卿大夫等各级贵族都有自己的军队或私家武装,由宗族成员和私属人员组成,由各级贵族统领,具有宗族武装的特点。当时的作战方式以车战为主,车兵是军队的主力,多由国人担任。国人是由贵族分化出来的平民阶层,与贵族有天然的血缘联系,当兵打仗是他们的权利和义务。除车兵外,军队中还有许多徒兵和役卒,随从车兵作战或服军中劳役,地位比较低下。

    战国时代,随着宗族都邑制的消亡和郡县制的确立,各国普遍推行了郡县征兵的制度,军队的征发由原来的以宗族都邑为单位改为以郡县为单位,军队的成员也由过去的以国人为主变为以农民为主。战国郡县的编户齐民,是各国军队的主要兵源。郡守身为武官,其主要职责之一就是征发本郡壮丁从军。各国在战争时征兵,大都以郡县为单位。

    郡县征兵制度的推行,征兵的对象扩大到郡县的编户齐民,使各国军队的数量空前增加。春秋时期,列国军队多为数万人,即使是长期称霸中原的晋、楚大霸主,号称“万乘之国”,若每乘以30人计,兵力也不过30万。而到战国时代,七雄的兵额均在数十万以上,多者可达百余万。秦国有“虎贲之士百余万,车千乘,骑万匹”;楚国有“带甲百万,车千乘,骑万匹”;齐国有“带甲数十万”,“不待发于远县,而临淄之卒,固以二十一万矣”;魏国有“武力二十余万,苍头二十万,奋击二十万,厮徒十万,车六百乘,骑五千匹”;赵国有“带甲数十万,车千乘,骑万匹”;韩国有“带甲数十万”;燕国有“带甲数十万,车七百乘,骑六千匹”。各国兵员迅速增加,使战争规模日益扩大。战国时代的一些大战,交战双方常常动用几十万大军,例如:公元前293年秦将白起大破韩、魏联军于伊阙,斩首24万;公元前260年秦、赵长平之战,被秦坑杀的赵军降卒竟达40余万;公元前251年燕攻赵,用兵多至60万;公元前224年秦将王翦破楚,用兵也在60万以上。

    常备兵制的建立

    战国时代,为了适应频繁激烈的兼并战争,提高和保证军队的战斗力,各国除推行郡县征兵制度外,还建立了常备兵制度。

    常备兵以战争为专职,不同于临时征召的兵丁,需要经过严格考选和训练。春秋时期,一些诸侯霸主就曾选练勇武之士作为军中精锐,在对外争霸战争中发挥了出奇制胜的效果。

    进入战国时代,富国强兵成为列强的基本国策,经过变法运动,各国纷纷建立起了常备兵制度。吴起变法于楚,“绝减百吏之禄秩,损不急之枝官,以奉选练之士”;商鞅变法于秦,“禁游宦之民而显耕战之士”。吴起和商鞅既是法家又是兵家,精通军事,他们从建立常备兵制度的角度考虑力主奉养“选练之士”和显贵“耕战之士”,以期达到强兵的目的。生活在战国末期的荀子在与临武君议兵时说,齐、魏、秦等国“招延募选”了许多“隆势诈,尚功利之兵”,这类士兵显然属于常备兵。

    战国时代各国的常备兵大都经过严格考选,入选者享受特殊待遇,立功者给予重赏。以魏、齐、秦三国为例,魏国的常备兵称为“武卒”,入选者可免除全家的赋税徭役。齐国的常备兵称为“技击”,斩获敌人一个首级给予黄金一锱(八两)的奖赏。秦国的常备兵称为“锐士”,“忸之以庆赏,蝤之以刑罚”,立功者重赏,有过者受罚,赏罚严明。常备兵制度与军功制度相结合,提高了军队的素质和战斗力。

    兵种和作战方式的变化

    在春秋以前。战争的主要方式是车战,军队的编制组合是按照车战的需要组织的,当时虽有徒兵,但只是依附于车兵,是车兵的有机组成部分,并没有作为独立的兵种出现。从春秋时期开始,步兵已逐渐兴起,它开始是从华夏族诸国对戎狄族的战争中发展起来的,特别是与戎狄族战事频繁的郑国和晋国,步兵的出现更早。戎狄族多居于山地,地形适于步战而不利于车战,所以戎狄族多采用步战的方式。为适应与戎狄作战的需要,郑、晋等国在车兵之外组建步兵。晋国周围分布着众多的狄族,狄族的侵扰成为晋国的大患,为有效地抵御狄患,晋国较早组建了步兵。

    公元前541年,晋军在与狄军的一次遭遇战中,战场地形险隘,战车无法施展,晋将魏舒鉴于“彼徒我车,所遇又呃”的不利境况,即改车兵为步兵,将原来的车兵编制改为步兵建制,这一举措果然奏效,使晋军顺利地打败了狄军。由于步兵具有机动性强,适于大规模野战,受战场地理条件制约较少等优越性,因而受到春秋列国的重视,改车为徒、发展独立的步兵成为当时军事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和必然趋势。到了战国时代,随着征兵制度的改革,步兵迅速发展起来,成为各国的主要兵种。

    春秋战国时期兵种的又一重要变化是骑兵的出现。公元307年,赵武灵王“胡服骑射”,实行军事改革,令军队着胡服,习骑射,“破卒散兵以奉骑射”,致力于发展骑兵。从此,骑兵活跃于广阔的战争舞台上,成为与步兵和车兵并重的三大兵种之一,纵横游说之士在描述一个国家的军事实力时每每将步、车、骑三者相提并称。骑兵的显著特殊性是灵活机动、行动神速,战国时代的著名军事家孙膑曾说过:“用骑有十利:一曰迎敌始至;二曰乘虚背敌;三日追散乱击;四曰迎敌击后,仪敌奔走;五曰遮其粮食,绝其军道;六曰败其关津,发其桥梁;七曰掩其不备,卒击其未整旅;八曰攻其懈怠,出其不意;九曰烧其积聚,虚其市里;十曰掠其田野,系累其子弟。此十者,骑战利也。夫骑者,能离能合,能散能集;百里为期,千里而赴,出入无间,故名离合之兵也。”骑兵在战争中常常能够发挥出奇制胜的作用。

    春秋战国时代的武器也有了明显的变化。作为战争中的重要因素之一,武器的变化也会对战争的方式产生一定的影响。春秋时代武器都是铜制的,主要的进攻武器有戈、矛、戟、剑、弓箭等。战国时代,传统的青铜兵器有了显著进步,同时由于冶铁技术的发明和提高,矛、戟、剑等兵器逐渐改用铁制,其锋利程度不亚于青铜兵器。楚国的宛地向来以产铁著名,那里生产的铁兵器也格外锋利。春秋战国时代最重要的武器发明——弩是由弓发展而来的,最早出现于楚国。到春秋晚期,南方的楚、吴、越等国已使用弩,《孙子兵法》中曾提到“矢弩”、“矿弩”等。中原地区使用弩作战较晚,大概到战国初期才开始使用。弩是一种远射武器,有“弩机”装置,利用弓弦瞬间爆发出的强劲弹力,“发于肩膺之间,杀人百步之外”,隐蔽性和杀伤力极强。

    随着军队的扩大、新兵种的出现和武器装备的进步,春秋战国时代的战争方式发生了很大变化。春秋时期军队的主体是车兵(甲士),作战的方式是车战,敌对双方多选择便于战车运动的旷野地带排列成整齐的车阵,然后交战,战败的车阵一乱,就很难整顿队伍重新排列车阵继续作战,因而胜负很快就决定了。春秋时的城濮之战、邺之战等大战的胜负一天就见分晓,鄢陵之战决胜负也不过二日而已。战国时代则不同,步兵成为军队的主体,车兵降居次要地位,大规模的步骑兵的野战和包围战代替了车阵的冲击战,战线延长了,战场扩大了,部队增多了,列国“能具数十万之兵,旷日持久数岁”。例如:魏惠王“围邯郸三年而弗能取”;赵武灵王“以二十万之众攻中山,五年乃归”;长平之战,“秦虽大胜于长平,三年然后决”。这种大规模的持久战,在战国以前是没有的。

    商代的刑罚

    刑罚是商代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统治者镇压反抗势力的重要工具。

    早在商代初期,成汤就为主朝制定了刑法。《左传·昭公五年》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汤刑”就是商汤制定的一部法典。随着国家体制的日益完善,商代的法律也有了更大的进步,西周初年,周公总结商王朝的统治经验,其中重要的一条就是要吸取商人的法治成就。一直到战国时期,荀况还提出过“刑名从商”的主张,可见商代法律在先秦时期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商代的法律较之夏代,要复杂得多。例如,商汤所定法律,仅各种罪名就有三百多条。另外,使用残害身体的肉刑是商代法律的一个重要特点。《礼记·表记》就说:“殷人尊神,率民以事神。先鬼而后礼,先罚而后赏。”这一点通过殷墟的发掘与卜辞的记载可以得到证明。例如,有一片卜辞就曾记载要对一百人实行刖刑。从甲骨文看,像砍头、锯腿、黥面、割鼻以及宫刑等等,在商代都已出现。殷墟王陵的祭祀坑和殉葬坑中,往往都埋有大量身、首异处的人骨架。这些人当然不一定都是犯罪的人,但是我们据此也可以对商代刑法的残酷特点有一个直观的了解。商代晚期纣王制定各种严刑峻法毒害百姓,可以说是其来有自的。商代也设置了关押犯人的监狱。商代的监狱可能还不止一处,例如,武丁的名相傅说本是一名罪犯;他被武丁在“圜土”发现,显然,“圜土”应是武丁时期商王朝的监狱。而到了商代晚期,商纣王又曾将西伯昌囚禁在“馳里”,“馳里”则是商纣王时期的监狱。

    西周的刑罚

    西周的刑罚体制,较之商代有了进一步发展。早在西周建国之初,周公就制定了具有法律意义的《誓命》,到周穆王时,又命甫侯制定了更加详尽的成文法典《吕刑》。西周刑罚分为五刑,即墨、劓、制、宫、大辟。墨刑也称黥刑,《周礼·秋官·司刑》郑注云:“墨,黥也,先刻其面,以墨窒之。”面部刺刻涂青,作为罪犯的标志。劓刑是割掉鼻子。非刑是砍脚,即后来的刖刑。宫刑是割掉男子的生殖器或把女子禁锢起来。大辟是斩首的死刑。五刑的律文共有3000条,其中墨刑和劓刑各1000条,非刑500条,宫刑300条,大辟200条。不难看出,西周的刑罚极为残酷,法网非常严密。

    西周王朝的刑法体制,尽管制定了条款繁多的各种死刑及肉刑,但是,与商代刑法相比,还是要减轻了许多。周初的统治者在总结殷商灭亡的教训时,都指出了刑罚过于残酷这一点。因此他们都一再告诫子孙后代要“明德慎罚”。但是,对于“不孝不友”等违背宗法组织基本伦理规范的行为,还是主张要“刑兹无赦”的。这一点充分反映了西周王朝统治时社会组织形态的宗法性本质。

    周代已经对赎刑做出了相应的规定,例如,《吕刑》中就说,犯了上述“五刑”的人,可分别通过交纳100锾、200锾、300锾、600锾及1000锾等不同的罚金而得到赦免。西周铭文中就记载了一位应受鞭打1000并处以墨刑的人,最后通过交纳300锾的罚金就免受了处罚。此外,西周王朝还规定,对于一些特殊人物,可以减轻刑罚。例如,《周礼·小司寇》中就规定了减免刑罚的“八议”,分别对亲、故、贤、能、功、贵、勤、宾等八种人予以减刑。

    西周王朝的刑法,会根据实施刑法的时间及地点的不同而变化,具有一定的弹性。《吕刑》中就明确说:“刑罚世轻世重”,即用法要根据社会秩序的好坏而有轻重的变化。世乱用重刑,世清用轻刑。《周礼·大司寇》中则主张“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例如,西周初年,周公对于初封于卫的康叔就明确指出,在殷商遗民聚居的地方,宣布法律、判断诉讼要以殷人原先的法律为依据,不要自作主张地随便处罚。分封叔虞到唐地的时候,册命文书中则明确告诉他要“启以夏政,疆以戎索”,即按照当时的文化习俗管理新建立的国家。显然,这里面也必然包括了在当地实施刑法的某些精神。

    总体上看,西周王朝对于刑法的规定,还不能说已经十分完备。很多案件的判决,往往并不是根据已经成文的法律做出的,而是根据当时的情况临时做裁决。春秋时期的晋国贵族叔向就曾说:“先王议事以制,不为刑辟”。另外,礼、刑并用也是西周时期法律制度的一个重要特征。礼和刑在约束人们行为方面具有一定的互补性。这样,对于不同阶层的人,就可以使用不同行为规范予以约束。《礼·曲礼》中就说:“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显然,西周王朝的刑法制度,有着极其鲜明的时代特征。

    西周王朝官僚机构中负责刑法事务的官员,称作司寇。从铭文材料反映的情况看,西周王朝的司寇一职,地位并不高,“三有司”当中,就没有司寇,这说明在西周王朝日常的政治生活中,司寇一职的事务不是十分重要。此夕卜,司寇还可以由其他官员兼任,西周金文《扬簋》中的扬,就是在被任命为司工的情况下,兼任了司寇一职。铭文材料还反映,西周时期案件的判决,往往并不是由司寇负责,而是经常由公卿们联合办案,结案以后,则由三有司及一些史职人员具体负责判决的执行;这种现象在西周时期的《五祀卫鼎》中记载得非常清楚;它反映出在西周王朝统治时期,司法权还没有完全从行政权中分离出来。

    “井田”制度

    井田制度是从氏族社会土地公有制演变而来的。氏族社会末期,家族从氏族中分解出来,原有土地的一部分被各家族分别占有。当家族内部分解为个体家庭后,每个家庭也各占有一份耕地。由于计算土地面积的需要和排灌沟洫的限制,各片土地被划分成数目不等的方块,每一个方块的面积大体相等。同时,古代平原地区的聚落(邑、里)的居民凿井而饮,井在古代生活中很重要,许多事物都与井相关。人们居住的房舍、交易的市场在井附近,故有“庐井”、“市井”之称。将方块田与井联系起来就称为“井田”。

    夏代已有井田。夏初后羿代夏,少康逃奔有虞氏后“有田一成,有众一旅。”地“方一里为井”,“方十里为成”。少康“有田一成”,即有十井之田,说明夏代有井田存在。商代甲骨文字中的“田”字写作田、、、、、、等形,是商代存在井田的确证。这些形状大同小异的“田”字反映着井田并非一律。同为井田,具体形态是复杂多样的,这是因为各片耕地大小、形状不可能完全相同,划分为井田时自然要各尽其宜。西周是井田制发达时期,有关井田的资料远比夏、商丰富。除文献资料外,铜器铭文中多有赏赐土地的内容。所赏赐的土地每每以“田”为单位,如“一田”、“十田”、“五十田”等。一般认为,铭文中的“田”就是井田,“一田”即一井之田。

    井田制度下土地分为公田和私田。公田是由氏族社会公有土地演变来的,保留着公有的名义,实质变成贵族剥削农业劳动者的一种方式。公田由村社成员共同耕种,公田上的收获全部交给国家。私田是村社成员的份地。这种份地不是固定不变的,公社成员必须按制度定期交换份地,并跟着份地的变动迁居。《公羊传》宣公十五年何休注说“三年一换土易居”。这是周代的定制,说明村社劳动者对私田只有占有权、使用权,私田与公田同样都是为国家所有。村社农业劳动者占有、使用私田是以在公田上无偿劳动为条件的。

    关于井田制的剥削形式,文献中有“贡”、“助”、“彻”的说法。“贡”是向贵族交纳贡物。“助”是助耕公田,与“借民力以治公田”同义,从劳动者方面说是“助”,从贵族方面说是“借”。“彻”的含义历来解释不一。《孟子·滕文公上)说:“夏后氏五十而贡,殷人七十而助,周人百亩而彻,其实皆什一也。”意思是说,夏代一夫授田50亩,收税用“贡”法,殷代一夫授田70亩,收税用“助”法,西周一夫授田百亩,收税用“彻”法,税率都是1/10。

    西周时期公田上的集体耕作,场面极其宏大。《诗经》中就有不少描写当时劳作场景的篇章。其中有称“十千维耦”的,又有称“千耦其耘”的,都非常形象地描述了成千上万名劳动者共同耕耘的热闹景象。

    由于周代各级贵族的土地占有基本上还停留在公社制阶段,因此,私有土地还不能发展到可以任意买卖的程度。这是古老的氏族原则所决定的。所以,在西周时期,尽管贵族之间可以用土地进行封赏、赔偿,甚至也出现了个别的土地交换现象,但是,“田里不鬻”的原则在其时的土地制度中一直占有主导地位。

    “井田”制度到了春秋逐渐发生变化。“井田”制下“公田”、“私田”,都由村社劳动者耕种,“公田”收获作为租税交给贵族,“私田”收获供劳动者维持生活。由于开垦荒地扩大了“私田”,加上战争等原因,投入“公田”的劳动量减少,使得“公田”耕作不善,甚至一片荒芜,影响贵族收入。于是,贵族统治者逐渐放弃以“公田”收获作为租税的剥削方法,实行“履亩而税”。所谓“履亩而税”就是不再区分“公田”、“私田”,丈量全部土地,按照全部耕地数量征税,税率大致还是1/10。但这1/10比耕作不善的“公田”上的收获多,加上新垦地也要收税,贵族统治者的收入会大大增加,所以“履亩而税“的方法先后被各国采用。管仲相齐桓公时实行“相地而衰”,即视土地肥瘠分等级征税,这是春秋时最早实行的“履亩而税”。后来各国也都实行了类似的税法:公元前645年亚国“作田”,公元前594年鲁国“初税亩”,公元前548年楚国“量人修赋”,公元前543年郑国实行“田有封洫”、“庐井有伍”的土地调整,秦国也在公元前408年“初租禾”,诸国实行的新田赋制度都属于“履亩而税”。

    由于“公田”消失和农民耕地相对固定化,古代的土地“公有”制逐渐被土地私人占有代替。土地私人占有在春秋后期已经出现,并与“井田”制发生矛盾。郑国的子驷执政时,“为田洫”(修筑井田的经界)侵犯了贵族的私有土地,被贵族杀掉。接着执政的子产向土地私有者作了妥协,只是把土地私有者及其土地按“伍”编起来管理,即使这样也曾引起反对。商鞅变法,“除‘并田’,民得买卖”,在法律上承认了土地私有的事实。

    个体农民的小土地私人占有制是从“井田”制演变中产生的,地主的大土地私人占有制则是另外由两个途径产生的:一条途径是土地买卖。“田里不鬻”的古制被打破,旧贵族、新官僚和大工商业者竞相买进土地。赵括以“王所赐金帛,归藏于家,而日视便利田宅可买者买之。”就是一例。大工商者从事工商业发财后买得大片土地,变成地主阶级的一个组成部分。另一条途径是通过建立战功得到赏赐而成为地主。战国各国都用赏赐土地鼓励作战。吴起作西河守时为了攻占秦国的小亭,以“上田”作悬赏。魏国考选武卒,中试者“利其田宅”。秦国颁行二十等爵制,按军功大小赐给爵位,一级爵位可得田一顷。

    占人口绝大多数的自耕农占有少量土地,有的甚至沦为“无置锥之地”的赤贫,而以贵族、官僚、军官和大工商业者为主组成的地主阶级占有大量土地。土地私人占有制就这样确立起来了。

    “工商食官”制度

    商周时期,手工业和商业基本上由官府控制,工商业者的生产和经营活动在官府作坊和指定的范围内进行,其产品和经营主要是为贵族统治者服务的,这就是所谓的“工商食官”制度。

    从考古发现的情况来看,商代的重要遗址大都有手工业作坊,这些作坊有相当的规模,分工明确,分别从事铸铜、制陶、制骨、琢玉等专业生产,所出产品多为礼器、兵器、车马器、装饰品和生活用具。很显然,这类手工业作坊是由官府管理经营的,主要是为官府和贵族服务的,属于官府手工业。凡有手工业作坊的商代遗址,多是当时的重要都邑,既有商王国的都城和别都,也有诸侯方国的城邑,是官府的所在地和贵族的聚居区。

    西周的官府商业更加发达,在管理和经营方面已相当成熟。西周晚期《颂鼎)铭文记载:“王曰:颂,命汝官司成周贾廿家,监司新造贾,用宫御。”大意是说周王命颂为官管理成周地区的20家商贾,监督新来就任的商贾,以便为宫中所用。由此可知,这些“成周贾”与“新造贾”都是隶属于周王室的,是典型的官商。官府经营商业,其商品来源主要是官府手工业的产品,其次是农林牧副产品和市场上的买进卖出。官府手工业的发达,为官商的经营活动提供了必要的物质条件。需要说明的是,由于商业活动具有流动性强、活动空间大、不确定因素多等特点,官府对商贾的具体管理有许多实际困难,远不如像管理手工业者那样严密和有效。除官商外,周代的民间商业也很活跃,经商逐利者不在少数,其中既有“肇牵车牛远服贾”的个体商贾,也有“抱布贸丝”的贩夫贩妇。因此,无论是商代还是西周,官府对商业的控制是有限度的,很难达到完全垄断的地步。

    商周时代之所以实行“工商食官”制度,是由当时的社会结构和经济发展水平所决定的。商代和西周的社会结构大致相同,都表现为宗族社会结构。在商周时代,无论是王室还是方国诸侯,都存在着发达的宗族体系,宗族体系与政权组织合而为一,族权和政权密不可分。各级统治宗族聚居在大大小小的都邑中,行使着政权和官府的职能。这些都邑既是当时的政治中心,又是经济中心,手工业和商业最早产生于都邑之中是很自然的。贵族统治者为了满足祭祀、战争和奢侈生活的需要,积极发展工商业并对其采取严密控制的措施,形成了“工商食官”的局面。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来看,商周时代的商品经济不很发达,产生个体工商业者的经济条件和技术条件尚不具备,工商业只能产生于都邑之中,依靠政权的力量管理和经营,以“工商食官”的形式表现出来。

    宗法制度

    周代的宗法制度,是原始社会晚期氏族内部的血缘组织关系进入文明社会之后进一步演变、发展的产物。人类由原始社会跨入文明社会,一项重要的标志就是社会的组织关系从以血缘为主转向以地域为主。但是,在我国早期文明社会,血缘关系却始终没有退出历史舞台。相反,它在维系人群方面所具有的巨大潜力,一直被先民们不断利用着。例如:在夏代的政治舞台上,就活跃着众多以“氏”为名的政治集团,像夏后氏、有扈氏、有穷氏、有虞氏、有妓氏等等。商代的人群,也是以氏族或宗族为单位的。西周初年分封鲁、卫、晋等诸侯国,被分赐给他们的就有所谓殷民六族、殷民七族和怀姓九宗等。这些以族、以宗为单位的人群,显然也都是从商代遗留下来的各类血亲团体。既然血亲团体一直是夏、商、周三代社会中最基本的人群组织单位,那么,其内部就必然会有相应的组织关系。这种组织关系中,既有对原始社会末期氏族内部组织关系的利用,同时也有血亲关系进入文明社会之后演变、发展出来的带有时代特征的新型内容。西周时期的宗法制度,就是这一发展过程的最终产物。

    西周时期宗法制度的核心内容之一,便是嫡长子继承制。商代王位的继承并没有确立嫡长子制度。既有传子者,也有传弟者。传子者中,又有传长子和幼子等多种。继承制度的不确定,极易造成统治阶级内部争权夺利的斗争,不利于王朝政治的稳定和统治。

    商代中期的九世之乱,其根源即在于此。西周王朝建立之前,太公将君位传给季历,文王将君位传给武王,而没有传给伯邑考;西周初年,周公摄政称王,这些都说明在成王以前,周人也还没有建立明确的嫡长子继承制。但是,周公为了结束统治集团内部经常出现的为争夺最高政治权力而造成的动荡,决心在新兴王朝推行王位的嫡长子继承制。周公执政7年后“致政成王”,就是他为了建立嫡长子继承制而实行的一项重要举措。

    根据宗法制度的规定,嫡长子传子继统,并且世代由嫡长子承继;他所传下来的这个宗族系统就是大宗。其内部拥有传宗继祖权力的嫡长子,就是宗子,也可以称为宗主,是族人共同尊奉的对象。例如,根据《仪礼·丧服》记载,如果继统的宗子早死,那么他的父亲也要为他服三年之丧。在先秦时期,三年之丧是最重的丧制,本适用于儿子对于逝世的父亲,之所以要求父亲也为继统的宗子服三年之丧,是因为宗子继祖,肩负着“传重”(传祖先丧祭之重)的责任。因此父亲对于宗子的感情,就不能是纯粹天然的父亲对于儿子的感情,还包括对祖先的崇敬和政治的需要。小宗则是相对于大宗而言,指非嫡长子的其他庶子所建立的宗族。

    大宗的宗子,在宗族中享有最大的权力。他对于整个宗族,世世代代拥有统率的权力。因此文献中称大宗为“百世不迁之宗”。小宗的宗子,对于本族也有统率的权力,但是这个权力只对五服以内的族人才有效。就是说,他的同父的兄弟、同祖的兄弟、同曾祖的兄弟以及同高祖的兄弟,才尊奉他为宗子。而高祖以外所传下来的兄弟,则不再奉他为宗子。因此文献中又称小宗为“五世则迁之宗”。所以,按照周代宗法制度的规定,一个庶子,同时最多只能有一个大宗和四个小宗。大宗是世代不变的,小宗则随着血缘关系的逐渐疏远而不断更新,五服之内,只能产生四个小宗。显然,这种宗法制度所维护的,是大宗宗子的绝对权力。

    宗法制度是按照等级原则建立起来的一种宗族组织制度,是文明社会对于原始的氏族血缘组织关系的改造与进一步利用。维护嫡长子的崇高地位,是西周王朝宗法制度得以创建的基础和核心。通过在宗族内部区分出大宗与小宗以及对大宗宗子地位的维护,西周王朝有效地建立了强调君权的等级政治体制。作为周人的一种创造,西周王朝的宗法制度,为血缘组织关系在文明社会的进一步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在我国古代社会结构的演变过程中,西周时期的宗法体制占有着十分重要的地位。

    礼乐制度

    中国上古文明的一个重要特征是礼乐制度的发达,所以又被称为礼乐文明。西周,是上古礼乐文明发展的鼎盛时期。

    礼乐贯穿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就单个人而言,从他的出生到死亡,其生命中的每一个重要环节,都有相应的礼仪与之相伴。对于国家政治及大众生活而言,礼更是深入到其中的各个方面。例如,从军队出征到凯旋而归,从新王继位到册命官员,从朝觐周王到诸侯交往,从选拔人才到乡人聚会等等,都制定了相关的礼仪。又因为在举行礼仪的过程中,往往要演奏相关的音乐,所以礼乐并称。

    西周时期的礼仪,按性质划分共有吉、凶、军、宾、嘉五类,其中比较重要的礼仪有冠礼、婚礼、丧礼、祭礼、射礼等等。

    冠礼是男子的成年礼。冠礼一般在20岁时举行,特殊情况下,也有提前举行的。冠礼的全部过程,是从筮占吉日开始的。确定了日期之后,冠者的父兄要邀请来宾作为青年成年的见证。冠礼中,一共要加冠三次,依次为爵弁、皮弁和玄端。这三种冠,分别是一名男子参加祭祀、视朔及朝会所需佩戴的首服。经过这三次加冠之后,这个男子就已经进入成年人的社会生活。三冠都由请来的贵宾为青年加戴,加冠的同时,贵宾要给予青年一番勉励和告诫。加冠之后,青年首先要与众兄弟相见,然后入内与母亲、姐妹等女性亲属相见,最后,这名青年要带上挚见礼去分别拜见国君、乡大夫及乡中的前辈,从此步入社会,正式成为社会生活中的一名新成员。已经成年的男子,就不能再用幼时的名字,因此冠礼中还有为他命字的礼仪;周代成年人的名字中,一般都要包括伯、仲、叔、季等字样来表示他在兄弟之中的长幼次序。排定了长幼顺序之后,这名男子在周人宗法社会中的地位也就确定了。

    婚礼也是一名男子在其生命过程中的重要礼仪之一。西周时期的婚礼,一共有六道主要步骤,称作“六礼”。第一步是订婚,由男方用雁纳采,表示一个家族正式向另外一个家族要求建立婚姻关系。纳采成功之后,是问名,即询问女子的私名。问名之后,还有两次由男方家族向女方家族馈送礼品的仪式,分别称为纳吉和纳征,这是进一步确定双方的婚姻关系。经过这一系列的礼尚往来之后,由男方家族向女方家族请期,即确定婚礼举行的日期。在举行婚礼的那一天,主要的仪式是亲迎,即在黄昏时刻由新郎到女方家中去迎接新妇。新妇临出家门,母亲要对她有一番告诫与勉励。新妇初入夫家,也有系列的仪式,这些都在当晚举行。次日,新妇要先与公婆行见面礼,然后再举行庙见仪式,拜见列祖列宗。

    丧礼的仪式在西周时期的各项礼制当中,最为复杂。正式丧礼之前,死者家属先要举行招魂仪式,由人拿着死者生前穿过的衣服,登上屋面呼唤死者名字三次。招魂无效之后,才开始办丧事。参加丧礼的人,除死者的亲人、同宗族的兄弟及同乡之人以外,对于士阶层以上的丧礼国君也要派人前来参加。死者的灵柩上摆放着写有死者姓名的“铭”,这样死者的魂魄才能有所依托。丧礼的主要仪式有小殓及大殓。小殓是为死者备衣物,大殓则是死者入棺。举行小殓与大殓,都有亲人的哭诵相伴,还要向死者进献食物,一如死者生时。士大夫以上阶层的丧礼,周王或国君要派史官赐给死者一个谥号和一段诔词,诔词历述死者的主要生平事迹,并寄托哀思。谥号是给予死者的一个最终论定。此外,参加丧礼的人也都有财物奉赠。丧礼标志着一个人社会生活的结束。

    祭礼属吉礼。祭祀活动是西周时期最重要的一项宗教行为,因此周人为祭祀制定了十分复杂的礼仪。西周时期,祭礼根据所祭祀的不同对象而有不同的程序规定。所有的祭礼中,以郊社之祭的政治意义最大,因而规格最高,仪式也最为隆重。不过,在宗法色彩极其浓厚的周代社会生活中,祖先之祭则占有着更为重要的地位。通过对于同一个祖先的祭祀活动,能够对参祭者现实中的亲属关系进一步予以确认,从而实现联络情感、巩固宗族的重要目的;西周时期举行宗庙之祭的过程中,有一个特殊的角色,他就是祖先的替身“尸”。“尸”由活着的人担任,他代表被祭祀的祖先参加整个祭祀过程。祖先之祭的仪式非常热闹,可以看成是合族聚会的一种庆典活动。在祭祀过程当中,“祖先”会与参加祭祀的众位宾客一同宴饮,并接受子孙的祷告和祈福。“祖先”醉饱之后,会对子孙主办祭祀的得体表示嘉奖,并宣布赐给子孙各种福佑。然后,在子孙们的一片颂祷声中,祖先重新返回到神灵世界中去。

    射礼是一种军礼;是西周时期为选拔人才而制定的一种礼仪。《礼记·射义》记载:“古者天子以射选诸侯、卿、大夫、士。射者,男子之事也,因而饰之以礼乐也。”西周时期选拔人才的射礼,按规格的高低不同分别有乡射与大射两种。乡射由各乡的大夫和士在乡中举行,大射则由天子与诸侯会集臣下在大学里举行。射礼具有很强的军事训练性质,主要程序是三番射。在三番射中,既有专门的武职人员对参与射礼的人进行培训的内容,也有在参与者之间进行的相互比赛,赛后还要对获胜者给予一定的奖励。射礼与上古时期往往要借田猎来进行的军事训练有关,是由这种军事训练发展而来的一种礼仪。西周时期,除乡射与大射之外,还有“燕射”与“宾射”等种种射礼,但主要用于宴乐,表明射礼成为一种固定礼仪后性质逐渐发生了蜕变。

    周代的礼制内容非常复杂,号称“经礼三百,曲礼三千”。在众多的礼制规定中,体现的是“亲亲”和“尊尊”两个基本原则。“亲亲”,就是亲其所亲,反映的是社会成员之间的血缘关系,表现出浓厚的宗族色彩。例如,在周人的生命礼仪中,无论是出生礼,还是冠礼、婚礼、丧礼及对祖先的祭礼等等,都是由族群成员共同参加的宗族活动。在这些活动中,亲族关系得到了充分的尊重与体现。“尊尊”,就是尊其所尊,反映的是社会成员之间的政治关系,表现出强烈的等级意识。《左传·庄公十八年》记载:“名位不同,礼亦异数。”就是说要根据政治地位的高低分别制定规格不同的礼仪。例如,丧礼中,对于王朝三公及诸侯一级贵族的赐谥读诔工作,由太史负责;而对卿大夫一级贵族的赐谥读诔工作,则由级别低于太史的小史负责。另外,即使是在亲族内部的礼仪活动中,当时也按照亲疏关系的不同而划分出不同的等级。例如,在丧制中,关系最近的丧服最重,关系最远的丧服最轻,等等。

    春秋时代,社会发生了深刻变化,随着宗族政治的日趋瓦解,传统的礼乐制度难以继续维持,出现了“礼崩乐坏”的局面。在列国的政治舞台上,以下克上的夺权事件层出不穷;与此同时,不循旧礼的现象亦屡见不鲜。一些从国君手中夺取政权的卿大夫,不但僭用诸侯之礼,甚至僭用天子之礼。以保存周礼最为完备的鲁国为例,掌握国政的三桓每每僭用礼乐。按照西周的礼制,贵族舞蹈奏乐,依主人身份的高低确定舞蹈者的人数,八人为一列,称为“佾”,天子用八佾,诸侯用六佾,大夫用四佾。身为卿大大的季氏依其名分只能用四佾,这时却用“八佾舞于庭”,公然僭用天子之乐。按礼,只有天子和诸侯才有资格祭祀名山大川。位于鲁国境内的泰山为天下名山,理应由天子或鲁君祭祀,这时的实际情形却是“季氏旅于泰山”,僭用天子诸侯之祭礼。再如,桓祭祀祖先时“以《雍》撤”,将天子祭祖唱《雍》诗撤除祭品的礼仪堂而皇之地搬上了“三家之堂”。鲁国为周公后裔,得周礼之嫡传,号称“周礼尽在鲁矣”。鲁国尚且如此,其他国家的情形就可想而知了。鉴于“周室微而礼乐废”,孔子删《诗》、《书》,定礼乐,继周公之后对礼乐制度再次进行加工与改造,力图将社会重新纳入礼乐的规范。然而,历史的发展证明,这位思想家的宏愿已无法实现。

    进入战国时代,社会变革加速,传统的礼乐制度被彻底破坏。顾炎武在《日知录》卷十三《周末风俗》条中,对春秋战国重要的政治礼仪进行了比较,指出了其间的巨大变化:“如春秋时犹尊礼重信,而七国则绝不言礼与信矣;春秋时犹宗周王,而七国则绝不言王矣;春秋时犹严祭祀重聘享,而七国则无其事矣;春秋时犹论宗姓氏族,而七国则无一言及之矣;春秋时犹宴会赋诗,而七国则不闻矣;春秋时犹有赴告策书,而七国则无有矣。”上述现象说明,维系宗族政治的礼乐制度,在战国时代已丧失殆尽。经过变法运动,法律制度普遍建立起来,法律取代了礼乐,成为维护新的政治秩序的主要工具。这时虽然也有礼乐,但多流于形式,或名存实亡,或名同实异,其地位和作用与昔日的“周礼”无法相提并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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