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谱是一种重要的史料,也是一种特殊的史料。作为一个家族的自我记录,就像日记、自传、回忆录一样,具有强烈的自我意识,也必定存在很大的主观性局限。一般的家谱总是要为本家族扬善隐恶,夸大以至编造本族的煊赫历史和优良传统。绝大多数家谱认同主流文化,按照儒家礼教重新塑造祖先的形象,规范先人的言行,而将真相掩盖起来。家谱的编纂者大多限于本家族的成员,除个别例外,史学和文学素养不可能很高,视野有限,对现状的调查记录或许还能胜任,涉及历史和本族以外难免不出错误。如果只相信家谱,只依赖家谱,中国历史上就不会有《红楼梦》中的荣国府,也不会有《家》、《春》、《秋》中的高公馆。要是荣国府和高公馆修家谱的话,记载的必定也都是礼义廉耻的正人君子。但小说中的荣国府和高公馆更符合历史事实,至少反映了真相的另一面。至于为了要显示“优良传统”“儒学价值”或者“爱国主义”,为了家族和地方的狭隘利益,片面宣扬“×世同堂”“天下第一家”之类,或在金钱的驱使下为一姓一人贴金,更是一种实用主义的投机行为。
这并不意味着家谱本身没有史料价值,也并非要降低家谱的重要地位,而是要求我们必须将家谱放在大的历史环境中去考察和理解,充分利用历史研究中的正确成果来鉴别家谱中的记载,扬长避短,去伪存真。
例如在家谱中经常会看到一些名人题跋,大多的确出于名人之手,但对照这些名人传世的作品集,我们很容易发现,原来这些题跋并不是为谱主写的,而是编家谱的人移花接木、改头换面的结果。如果我们信以为真,甚至当作一种“新发现”来发表,那就上了家谱的当。但如果我们将这些伪作剔除,就能更客观地认识谱主当时的实际地位。
又如,在家谱中收录的一些历史文献,特别是官方文书如圣旨、上谕、告示、公文等,往往会有很多常识性错误,这类文书显然是伪造或窜改的。对这类文书,我们首先应该加以鉴别,识破它们假的实质,但在弄清了作假的经过后,它们仍不失为有用的资料。
陈乐素的《珠玑巷史事》一文(载《求是集》第二集,广东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261—274页)引用了一件在岭南珠玑巷后裔家谱中广泛收录的《本府文引》中的事,《东莞英村罗氏族谱》记载如下:
岭南道南雄府,为逃难给引,早救生灵事:本年正月十三日,据始兴郡保昌县牛田坊十四团珠玑村贡生罗贵等,连名呈称前事,内开:为天灾人祸,民不堪命,十存四五,犹虑难周,及今奉明旨颁行,筑土设寨所。因思近处无地堪迁,远闻南方烟瘴,地广人稀,堪辟住址,未敢擅自迁移,等情到府。据此,查民贡生罗贵等九十七名,案非恶孽民氏。为此,合就行给文引,批限起程。凡经关津岸陆,此照通行,毋得停留阻禁。方到止处,合应行赴该府州县属立案定籍,繓(一作缴,下同)报文,以凭造册转报施行!
绍兴元年正月十五日给,限四月二十四日繓。
其他如《新会泷水都莲边里麦氏家谱》、《番禺市桥谢氏族谱》大同小异,但发文的时间分别为开禧元年或咸淳九年,时间相差100多年。
正如陈乐素所指出的,这纸公文“文字不甚通顺,又疑非宋代的文书样式。更明显的矛盾是,宋无岭南道,只称南雄州,不称南雄府”。官府的公文对自己的行政区划名称是绝对不会用错的,更不会使用根本不存在的政区名称,道是唐朝的名称,宋朝早已改用路;郡也不是宋朝的政区名称,只是一种别称。另外,宋代一般称“贡士”,不称“贡生”。所以陈乐素认为“从南雄称‘府’一语,可以说明从口传到笔传,已经是到了明代,是明朝人的记载了”。
有的家谱还载有所谓“罔州知县李丛芳批词”:“贡生罗贵等九十七人既无过失,准迁移安插广州、冈州、大良都等处,方可准案增立图甲,以定户籍,观辟处以结庐,辟地以种食,合应赋税办役差粮毋违,仍取具供结册,连路引缴赴冈州。”(转引自曾昭璇、曾宪珊《宋代珠玑巷迁民与珠江三角洲农业发展》,暨南大学出版社,1995年)这段文字完全是伪造的,因为宋朝根本没有罔州,何来罔州知县?如果说罔州是冈州之误,宋朝同样没有冈州,再说冈州知县怎么能发路引准许百姓“赴冈州”?作伪的人大概粗通文墨,略知沿革,知道广东新会、开平一带古代有过冈州,却不知道这个冈州早在唐末已经废了;知道宋代有郡这样的名称,却不了解这只是府州的别称,不会用之于正式公文,留下了这个大漏洞。
但不能因为这些文书是伪造的,就完全否定这些家谱中所记载的迁移事实。通过《宋史》等史料和有关地方志的记载可以肯定,在南宋确实发生过大批人口向岭南迁移,并定居于珠江三角洲的事实。曾昭璇、曾宪珊从珠江三角洲农业开发的过程也证实了这一点。
从这些文书的用词和格式大致可以确定是产生于明代。一般来说,一个家族从迁入、定居,到繁衍成为一个人口众多的群体,有必要并有可能修成家谱,需要好几代人的时间。所以这些家族的始迁时间必定发生在明代以前很久,与前面推定的南宋时期也是大致符合的。由此可见,这些家族的南迁是事实,但只是战乱期间或发生天灾人祸后的自发迁移,所谓奉官府之命或持有官府公文的说法,则是后人编造出来的,无非是证明祖先迁移的合法性,或拥有“贡生”这样的身份,说明本家族具有比当地居民和其他家族更高的地位。一旦这种说法成了移民社会的主流,其他移民家族也会在从众心态的驱动下,将这类文书和说法移植到自己的家谱中去。这种现象在其他移民集中迁入的地区都存在。
家谱中对始迁祖的身份往往会夸大,甚至伪造,但仔细分析还是不难发现,因为这些身份不是与当时的制度不符,就是纯粹的虚衔。前者是根本不存在的;后者即使是真,也只是一种荣誉,或者花了一笔钱买来的,而且当时人对这类虚衔就不会认真,更不会有人追究真伪。只要我们认识了这一点,就不会影响这些资料的价值。
如张国雄的《明清时期的两湖移民》一书(陕西人民教育出版社,1995年)引民国十七年《中湘云湖倪氏族谱》:“先世系江南凤阳定远人也,因洪武年间,初祖俊有得军情王册,被调镇守楚南荆襄都督。永乐二年,奉旨屯田,给有合券,编入湖广长沙茶陵卫右所三百户下……徙居中湘八十四都。”作者已经指出:“荆襄都督不可镇楚南,此族之始迁祖俊有只是中下级官兵。”这是完全正确的。要是倪俊真当过“荆襄都督”,怎么会一下子被下放到一个所里当了普通士兵?要是他因为犯了罪受到处罚,子孙何必不回避这段伤心事呢?而且明初只在中央政府设有大都督府或五军都督府,根本没有什么“荆襄都督”。其实,倪俊不过是江淮间一介平民,洪武年间被征入伍,或许曾在荆襄服役,但至多只是下级军官,以后编入茶陵卫。但这种情况在明初十分普遍,所以这段迁移过程是没有问题的。
再如,同书引1950年四川泸州《黄氏支谱》所载“汇钞谱序”称其始迁祖:“楚公,封参议大夫。居楚邵武府建宁县楚溪上堡麻城孝感大坟坝。”明明是福建邵武府建宁县人,却非要扯上“麻城孝感”,无非是因为当地都是自称“麻城孝感乡”移民的后裔。至于“参议大夫”云云,可以肯定是随便写写的。但福建建宁的来源倒是绝对可靠的,否则其后裔完全不必画蛇添足。
但另一种情况就不同了。如福建的一些家谱,常常声称其始迁祖是晋永嘉年间,甚至是东汉就由北方迁入的,并且都是煊赫的高官。如林氏族谱(转引陈支平《福建族谱》,福建人民出版社,1996年。以下同)称:晋朝时,有黄门侍郎林颖,随元帝南迁,生二子:懋、禄。林禄于明帝太宁三年任福建晋安太守,始居侯官都西里,封晋安郡王,死后葬惠安涂岭九龙岗,是为闽粤林氏大始祖。从目前所知的移民史实看,永嘉年间南迁的贵族高官一般都定居于长江流域,最远不过浙江、江西,还很少迁入福建,到东晋后期和南朝期间才有少数入迁至岭南和福建。林禄任晋安太守或许还有可能,但被封为晋安郡王绝对是伪造的,因为当时的制度根本不会封朝廷任命的太守为郡王,要是果然存在着林禄这样的特例,也不会不载入《晋书》等史书。这倒反过来证明,林氏从始迁祖开始的历史并不可信,其迁自北方的说法毫无根据。《莆田南湖郑氏谱》称其入闽始祖郑昭,永嘉时为福、泉二州刺史,那就更加离奇了,因为泉州与福州的设置分别是隋朝和唐朝的事,郑昭如何能在数百年前就出任此二州刺史?这也只能证明这位始迁祖的来历是不可信的。
对家谱的研究和运用还应该与社会史、文化人类学研究结合起来,通过田野调查、实地考察、收集口述历史等手段弥补家谱的不足,纠正其中的错误,发掘被掩盖了的真相。
我们要研究中国传统的家族制度、婚姻形态、家庭伦理等方面,家谱自然是不可多得的资料。就像其他传统的史料一样,家谱不可能如实记载与作者的价值观念不符、对维护本家族的声望不利的方面,但这些内容对于我们全面、正确地复原史实同样是不可或缺的。例如对若干多少世同堂、多少代不分家的大家族,从他们的家谱中看,除了依靠儒家伦理教化以外,似乎并没有其他特殊手段。但只要结合历史事实稍加分析,就发现问题不会那么简单。从东汉开始,“四世同堂”“三世不分财”就已作为士林佳话和官府表彰的对象,也是大多数家长、族长的追求目标,可是直到清朝,这类家族始终只是凤毛麟角。要是只靠儒家伦理教化,为什么其他绝大多数家族就是达不到这样的效果?为什么统治者还要如此宣扬表彰?又如烈女节妇,几乎没有一部家谱上没有记载,有的还相当多。如果我们只相信家谱,就只能得出中国古代的妇女都恪守三从四德,都从一而终,但实际上,不仅寡妇改嫁的事例长期存在,而且哪一个大家族没有丧风败俗的事发生?
即使家谱中记载了某些情况,我们也要结合其他研究手段来验证其真相。如有的家谱中载有允许寡妇改嫁的条文,但这并不意味着该家族的寡妇实际上都能自由改嫁。有的家谱中规定了纳妾的标准,从条文看是很严格的,但实际情况如何,只有通过家谱以外的资料验证,或者调查后才能做出结论。又如不少家谱中记载了家规家法,从条文看,基本上都符合儒家伦理和当时的法律,我们当然可以根据这些家规家法的内容充分肯定其积极意义,但更重要的是,应该深入研究这些家规家法实际上是如何执行的,结果又如何,否则,就不仅不能如实地反映传统的宗法家族制度的实质,还会起误导作用。试问,我们今天研究中国农村的社会状况,能仅仅根据农民们(或许只是乡村政府)制定的乡规民约或“五讲四美三热爱”公约吗?
家谱的研究成果并非不能利用,也完全可以为社会服务,但这应该是认真研究的结果,并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和科学的态度。例如,对待寻根访祖,家谱可以起一定的作用。但正如任何史料都有其局限一样,现存的家谱不可能记载清楚每一个家谱的历史,更何况每一个人!所以,很多家族或个人的根是无法通过家谱查清的,至多只能有个大致的说法或大致的方向。有人夸口都能查清,那就只能胡编乱造。而且家谱中对早期祖先的记载大多并不可靠,前面已举了不少例子,本家族的人信奉自然不必干预,也无伤大雅,但研究历史的人必须有清醒的头脑,不应随意附和,更不应该用学术尊严来换取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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