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工会干部如何做好工会工作-基层工会的劳动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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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做好劳动保护工作的主要方法

    劳动保护管理方法

    劳动保护管理的主要目的是通过采取各种组织手段,用现代的科学管理方法组织生产,最大限度地控制因人的主观意志和行为造成事故,其主要内容包括:

    (1)为保护劳动者的权利和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监督企业在录用、调动、辞退、处分、开除工人时,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办理。

    (2)参与国家及地方政府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的劳动保护政策、法规、法律的起草制定,切实做好源头参与工作,同时监督政府部门与行业主管部门认真执行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做好劳动保护工作。

    (3)监督执行《劳动法》的有关劳动卫生条款,为职工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保证劳动者的休息权利,监督企业认真执行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严禁违法加班加点。

    (4)监督企业执行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规定。

    (5)监督并参与重大伤亡事故的调查、登记、统计、分析、处理工作,通过科学的手段对事故的原因进行调查,找出事故的规律,提出预防事故的意见和建议,防止同类事故的再次发生。

    (6)监督并参与劳动保护的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做好劳动保护基本知识的普及教育;加强对企业经营管理者及职工的安全知识教育,增强企业管理者及职工的安全意识,提高其安全技术水平。

    (7)加强劳动保护基础理论的研究,把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理论知识应用到劳动保护的具体工作中,通过运用行为科学、人工工程学,使用智能机器人,计算机控制技术等手段,逐步实现职业安全。

    (8)加强劳动保护经济学的研究,揭示劳动保护与发展生产力二者之间的辩证关系,用经济学的观点,通过统计分析、经济核算,阐述各类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的程度以及加强事故预防经济投入的科学性、合理性,最终达到促进生产力的良性发展。

    (9)进行劳动生理及劳动心理的研究,研究发生事故时职工的生理状态及心理状态,揭示人的生理及心理变化造成过失的程度,减少诸如冒险蛮干、悲观消极、麻痹大意、侥幸等不良心理和疲劳、恍惚情绪无常、生物节奏作用等生理原因造成的事故,使劳动者以健康的状态和良好的心态从事生产劳动。

    安全技术措施

    安全技术是指为防止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伤亡事故,保证职工的生命安全,运用安全系统工程的理论、观点、方法、分析事故原因,找出发生事故的规律,从而在技术上、设备上、个人防护上采取一系列的措施,保证安全生产。安全技术是在前人大量血的教训基础上逐步发展并不断完善的实用技术。

    安全技术包含的内容十分广泛,其中的主要内容有:

    (1)机械伤害的预防。

    (2)物理及化学性灼伤、烧伤、烫伤的防护。

    (3)电流对人体伤害的预防。

    (4)各类火灾的消防技术。

    (5)静电的危害及预防。

    (6)物理及化学性爆炸的预防。

    (7)生产过程中各种安全防护装置、保护装置、信号装置、安全警示牌、各种安全控制仪表的安装各种消防装置的配置等技术。

    (8)各种压力容器的管理。

    (9)依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各种安全技术规程并监督企业严格按规程施工及作业。

    (10)进行各种形式的安全检查,编制阶段性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下拨安全技术经费,保证安全工作顺利实施。

    (11)按时按量发放个人防护用品及保健食品,教育职工认真佩带、使用个人防护用品,按时按量食用保健食品。

    职业卫生保障

    职业卫生,也称为劳动卫生或工业卫生。其主要解决和研究的是如何保障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身体健康,防止各种职业病的发生而在技术上、设备上、法律上、组织制度上,以及医疗上所采取的一整套措施。其具体内容包括:

    (1)在异常气候环境下对劳动者健康的保护。

    (2)在异常气压作业条件下对劳动者健康的保护。

    (3)各种放射性物质对人体健康危害的防护。

    (4)对高频微波、紫外线、激光等的防护技术。

    (5)噪声的防护技术。

    (6)振动的防护技术。

    (7)工业防尘技术。

    (8)预防各种毒物对人体造成的急性及慢性中毒。

    (9)为改善劳动条件,保护劳动者的视力设计合理的照明和采光条件。

    (10)预防各种细菌和寄生虫对劳动者健康的危害。

    (11)研究各种职业性肿瘤的预防及治疗。

    (12)研究各种疲劳及劳损对劳动者的危害与防治。

    (13)监督企业按照国家颁布的《安全生产法》、《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进行各种工业设计、施工、改建、扩建、大修、技术革新和技术改造等。

    (14)普及劳动卫生知识,加强劳动卫生专业人员的培训以及职工个人防护和保健工作。

    2.防治和管理职业病的具体措施

    前期预防

    《职业病防治法》在总结我国20世纪80年代初期以来所做规定执行经验的基础上,借鉴国际上的通行做法,从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源头”实施管理、规定了预评价制度:

    (1)在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建设单位应当对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对工作场所和人员的影响进行职业危害预评价,并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

    (2)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运行或者使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这样规定,主要是为了避免不符合职业卫生要求的项目盲目上马,再走“先危害,后治理”的老路,从源头管起,从根本上控制或者消除职业危害。

    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

    防治职业病,用人单位是关键。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建立、健全有关制度。《职业病防治法》对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作了以下具体规定:

    (1)为了保护劳动者健康,加强对有毒、有害物质和放射线等主要职业危害因素所致职业病的预防和控制,需要对特殊职业危害工作场所实行有别于一般职业危害工作场所的管理。为此《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对放射工作场所和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储存,用人单位应当配置防护设备和报警装置,保证接触放射线的工作人员佩戴个人剂量计。

    (2)为了确保用人单位及时掌握本单位职业危害因素及职业卫生状况并及时采取改进措施,保护劳动者健康,《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用人单位应当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危害检测、评估。发现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应当立即停止存在职业危害因素的作业并采取相应补救措施;职业危害因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后,方可重新开工。

    (3)针对一些中小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使用某些产生职业危害的设备、危险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含放射性物质的原材料,而没有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没有说明书或者没有中文说明书,劳动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缺乏防范意识,造成健康损害的情况,《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生产、经营、进口可能产生职业危害因素的设备、危险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含放射性物质的原材料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说明书中应当载明与职业危害相关的事项和职业卫生防护、应急救治等措施;并在醒目位置标明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4)针对在经济活动中转移产生职业危害作业的现象,《职业病防治法》对转移产生职业危害作业的双方作了限制性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卫生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具备职业卫生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

    (5)针对一些用人单位存在隐瞒工作场所职业危害事实,不告知劳动者危害真相,对从事有害作业的劳动者不提供有效的职业卫生防护条件,导致职业危害发生的情况,《职业病防治法》规定:产生职业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与职业病防治有关的事项;用人单位应当在产生严重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时,应当在合同中写明可能存在的职业危害危险。劳动者因调换岗位或者工作内容改变而从事合同中未事先告知的存在职业危害危险的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告知劳动者有关职业危害、职业卫生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内容,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6)为了防止用人单位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所禁忌的作业,做到早期发现、早期诊断、早期治疗职业性健康损害和职业病病人,并通过建立职工档案,明确劳动者的职业史和职业危害接触史,为了解劳动者健康状况、指导劳动者的选择职业、解决纠纷提供依据,《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组织从事接触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定期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期限妥善保存。

    此外,《职业病防治法》还对劳动者应当享有的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履行的义务以及工会组织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作了相应的规定。

    3.解决非公有制企业在劳动保护方面问题的方法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不断发展,非公企业在我国国民经济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大,非公企业劳动保护问题也提到了议事日程。一些规模较大、技术先进的企业据有良好劳动保护设施,严格遵守国家劳动保护法律法规,为了参与国际竞争,一些民营企业主动与国际接轨,进行《社会责任8000》国际标准的认证,他们的行为推动了劳动保护工作的开展,对整个社会加深认识劳动保护的意义有着积极的影响。然而总体而言,非公企业的劳动保护问题还是非常突出,尤其是一些私营中小企业,存在着严重的劳动保护问题,因此,解决非公有制企业在劳动保障方面的问题应从下列问题着手:

    (1)一些私营企业主不懂、不知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缺乏安全生产和劳动卫生知识,因而更不具备劳动保护意识。显然在这样的企业当中,劳动者往往连起码的劳动保护也得不到。

    (2)有些私营企业主懂得有关劳动保护法律法规,然而,为了谋取更多的利益,故意不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设施,降低甚至不进行劳动保护投入,剥夺劳动者对劳动保护的知情权,签订不平等劳动合同等,严重侵犯了劳动者的劳动保护合法权益。地方政府为了“保护”当地企业,在裁定职业病患者的补偿时,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宗旨,不是作出有利受害者的判决,而是偏袒企业方。

    (3)从劳动者角度而言,一种情况是他们不了解自己在劳动保护方面法律所赋予的权利,同时又缺乏必要的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因而不知道如何去保护自己的安全与健康,不知道如何去为自己争取必要劳动保护条件。

    (4)另一种情况是劳动者知道自己所从事的工作不具备必要的劳动保护条件,知道自己在从事相应工作中所面临的危险,出于经济原因不得不去从事明知危险的工作。

    4.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劳动保护措施

    合理安排女职工的劳动岗位

    在我国妇女享有与男子同等的就业机会。妇女就业问题既是一个经济问题,同时也是一个社会问题。从经济发展角度看,妇女是伟大的人力资源,只要安排适当,就会形成强大的生产力。要充分发挥妇女的作用,必须按照法律的规定安排妇女的工作和工种。

    用人单位在招工时不得以妇女已婚、怀孕、生育、哺乳等为由拒绝招收女职工,在安排妇女工作时,凡适合妇女从事的职业应当尽可能多地使用妇女,对那些使妇女的生理机能不能处于正常状态,对女职工和下一代健康产生不良影响的职业,应当禁止或者限制女职工参加。这是根据妇女的生理特点,给予特殊的照顾。

    由于女职工生理机能和身体结构的特殊性,各种不良的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会对身体健康产生不良影响,因此,有些劳动是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

    (1)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的劳动。因为矿山井下的劳动条件都是非常艰苦的,作业环境差,危险因素多,劳动强度大。这里从事矿山井下劳动是指常年在矿山井下从事各种劳动,不包括临时性的工作,如医务人员到井下进行治疗和抢救等。

    (2)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是指8小时工作日平均耗值为2700千卡/人,劳动时间率为77%,即净劳动时间为370分钟。

    (3)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的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主要有:森林采伐业、归楞及流放作业;建筑脚手架的组装和拆除作业;电力、电信行业的高空架线作业;连续负重(指每小时负重次数在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

    做好女职工“四期”保护

    女职工在从事社会物质资料生产的同时,还肩负着人类自身再生产的主要职责。月经期、怀孕期、生育期、哺乳期是完成这一人类自身再生产重担所必不可少的时期,在女职工生理机能变化的这些时期,更需要对女职工加以特殊保护。

    (1)月经期保护。《劳动法》第六十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这是对女职工经期的保护规定。

    所谓高空作业,是指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包括2米)有可能坠落的高处作业,均称为高空作业。在低温和冷水中作业会对月经期的女职工生理卫生产生不良影响,故不能安排月经期的女职工从事低温、冷水作业。第三级体力劳动是指8小时工作日平均耗能值为1746千卡/人,劳动时间率73%,即净劳动时间为350分钟,相当于重强度劳动。

    (2)怀孕期保护。女职工在怀孕期间,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疗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

    怀孕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钢、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有害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制药行业中从事抗癌药物及乙烯雌酚生产的作业;作业场所放射性物质超标的作业;人力进行的土方和石方作业;伴有全身强烈振动的作业,如风钻、锻造等作业;工作中需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如焊接作业、高空作业等。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并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不能按病假、事假处理。对生产第一线的女职工,要相应地减少生产定额,以保证产前检查时间。

    (3)产期保护。《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指出: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息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疗部门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假期。

    (4)哺乳期保护。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两次哺乳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的,每多一个婴儿,哺乳时间增加30分。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的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女职工在哺乳期内,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未成年工劳动保护的特点

    未成年工是指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因未成年工的身体发育尚未完全定型,正在向成熟期过渡。因此,在安排未成年工劳动时要注意他们的生理特点,过重的体力劳动、不良的工作体位、过度紧张的劳动、不适合的工具等都会对未成年工的发育产生不良影响。为了保护未成年工的正常发育和安全健康,除改善一般劳动条件外,需要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等方面给予特殊保护。

    《劳动法》对未成年工劳动保护的规定

    《劳动法》明确规定,禁止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的劳动。因为矿山井下的劳动条件都是非常艰苦的,作业环境差,危险因素多,劳动强度大。禁止安排未成年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身体发育还未成熟的未成年工,不能适应特别繁重及危险的工作。他们对有毒有害作业的抵抗力也较弱。因此,招收录用未成年工应当经过体格检查,录用后也要定期进行健康检查。为了保障未成年工的正常发育和继续组织他们完成文化技术学习任务,一般对未成年工实行缩短工作日制度,并且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加班、加点和夜班工作。

    由于未成年工的身体尚未发育成熟,为了保证他们身体的健康成长,《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如果发现未成年工身体有了疾病或者发育异常,应当及时进行治疗,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是用人单位的一项义务,用人单位不能以任何借口来推卸自己的责任。

    5.发挥工会在劳动保护方面作用的方法

    劳动安全与卫生关系到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工会作为劳动者的代表,在劳动安全卫生方面应发挥积极推动作用。政府是劳动安全卫生的宏观管理者,企业是劳动保护工作的微观管理者,企业工人是劳动保护的具体实施者,同时他们又是生产事故和职业危害的直接受害者,劳动者要懂得如何在劳动中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如何通过法律法规维护自己劳动保护的权益,才能从根本上提高劳动保护水平,才能彻底改变我国目前劳动安全卫生形势严峻的局面,从这个角度看来,工会在劳动保护方面大有可为,其作用潜力巨大。

    工会在劳动保护方面应发挥以下几个方面的作用:

    参与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立法工作

    在《劳动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工伤保险条例》等的制定,工会都参与了其立法过程,从工会角度给出了立法建议。同时,上述法律中也明确了工会在劳动保护方面的地位、作用及权利,为工会充分发挥在劳动保护方面的作用提供了法律保障。

    参与监督企业劳动保护工作开展

    地方工会及企业工会应积极参与企业劳动安全卫生管理,争取劳动保护条件的改善,监督企业执行国家劳动保护政策法规等。

    提高工人的安全卫生意识

    安全卫生法律法规、管理及技术培训,提高工人的安全卫生意识、维权意识及安全卫生知识水平。

    就这项工作而言,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工作,其对劳动保护工作的意义是根本的,其社会意义是广泛和长久的。目前,全国总工会举办的全国《安康杯安全知识竞赛》正是工会推动劳动安全卫生知识普及,提高全民安全卫生意识的具体体现。

    维护职工劳动保护合法权益

    通过集体合同、平等协商等机制,与企业资方明确劳动者劳动安全卫生具体权益,弥补个人在与资方签订劳动合同时劳动保护维权力量不足的缺陷。参与事故调查处理,保障受害工人得到合理补偿。

    总之,随着我国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和社会的不断进步,工会在劳动保护方面所发挥的作用会越来越突出。

    6.开展职工安全生产教育的具体措施

    基层工会协助行政开展安全生产教育,重点要做好以下两个方面的工作:

    引导职工树立安全生产意识

    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首先要加强职工的安全教育。当前企业的安全生产情况之所以不容乐观,一方面是指不少企业还存在着各种事故隐患;另一方面是指职工中的安全生产意识淡薄,对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识上有许多偏颇,心态各异。

    (1)是怕失业型。有的职工特别是非公有制企业的职工害怕失业,唯命是从,明知企业生产不符合安全操作规程,但因怕失去“饭碗”,只能“硬着头皮”上。这部分职工主要包括没有生产技能和技术水平不高的职工以及进城务工人员。

    (2)是随波逐流型。这主要是侥幸心理作怪,认为大家都这么干,自己也别闹“例外”,因而随大流。

    (3)是我行我素型。表现在放任自流,想怎么干就怎么干。在生产作业过程中,思想麻痹,我行我素。这部分职工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都知道,工作多年也没出过“事”,因而放松思想警惕,安全意识淡薄,嫌“麻烦”,在生产、工作中不按安全规定去做。

    (4)是安全法盲型。涉及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的法律法规一概不知,没有经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其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不懂得拿起法律的武器捍卫自身的合法权益。

    为此,企业工会劳动保护委员要积极协助企业行政加强职工的安全培训教育,坚持安全生产的三级教育制度。采取多种形式和手段,在职工尤其是非公有制企业职工中普及安全生产知识,广泛宣传《安全生产法》、《劳动法》、《职业病防治法》,帮助职工了解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企业的有关规章制度,使职工懂得自己在安全生产中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提高安全意识,自觉做到遵章守纪。

    帮助职工提高安全操作技能

    企业工会要对职工进行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职工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职工不得上岗作业。同时,还要加大对非正常情况下职工应变能力的教育和演练,针对高新技术广泛使用的现状,要进行超前性、前瞻性的培训,不断提高职工防范事故的能力。

    7.抓好班组安全生产管理科学方法

    班组安全生产管理要求做到以下几点:

    完善班组安全制度

    这包括:班组经济责任制方案、生产计划和双文明公约等,要有安全要求和具体措施;建立健全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的安全生产制度;建立安全自检、互检和专检制度;严禁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职工有权拒绝任何人违章指挥,制止任何人违章作业。班组长对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并实行“五同时”制度。把生产与安全指标捆在一起考核。班组发生各类事故(包括未遂事故),要及时登记、报告,分析原因,吸取教训,制定措施,避免类似事故发生。

    制定安全规范

    要结合生产实际制定班组安全标准,逐步实行作业程序标准化;生产操作标准化;生产设备、安全设施标准化;作业环境、工具摆放标准化;安全用语标准化;个人防护用品使用标准化;安全标志标准化。

    加强安全教育与培训

    班组要定期组织工人学习国家有关劳动保护法规和企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学习本行业、本岗位的生产工艺技术和安全卫生知识,不断提高工人安全意识和安全技术素质。每个工人对本班组、本岗位的安全规章制度要做到会讲、会背、会用,要结合技术练兵,组织岗位安全操作技能训练,使每个人都能掌握处理各种故障的能力。新工人必须经过安全教育,考试合格后才能上岗。在采用新的生产方法,添加新的技术设备,制造新的产品或调换工人工作时,必须对工人进行新操作法或新工作岗位的安全教育和训练。

    推广现代安全管理方法

    班组要结合自己的特点,逐步运用系统安全检查表、事故因果分析和安全评价等现代科学管理方法,作为事故的预防预测手段。对本班组过去发生过的各类事故进行科学分析,掌握事故发生的规律,联系生产实际,开展群众性的事故预想预知活动,确定预防事故的重点,制定预防措施。

    加强群众安全监督

    班组安全生产目标和安全措施要交给群众讨论,班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标准要交给群众审议。要坚持班组安全制度,定期分析评价班组安全现状。评议干部的安全工作,要按照全国总工会颁发的《条例》,开展群众性的监督检查,发挥发现隐患、报告隐情、制止违章的安全哨兵作用。生产中发现危及工人生命安全时紧急情况,要组织工人撤离危险现场,并及时向领导报告。

    8.跟踪监督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的整改措施

    事故隐患是指在生产劳动中有可能导致事故,但通过一定办法或采取措施能够排除或控制的、潜在的不安全因素。职业危害作业点是指由于工艺技术、设备、卫生防护设施等的缺陷,致使生产劳动环境中存在一些物理的、化学的、生物的有害物质,可能对接触者造成职业危害或患职业性疾病的作业点。检查发现并整改生产中的各种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是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和预防各种事故及职业病的一项重要措施。为了做好这项工作,企业工会要开展对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作业点的建档跟踪和监督整改工作,具体包括:

    (1)凡是能够在班组、车间和企业内解决的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作业点,企业工会应列为跟踪监督检查的目标,监督与协助行政实施整改。

    (2)对可能发生火灾、爆炸、坍塌和急性中毒等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作业点,要作为跟踪监督整改的重点。

    (3)凡是可以解决的问题,应督促企业落实整改措施及时解决;暂时不能解决的问题,企业工会应根据实际情况向行政提出限期整改的意见,并协助行政确定解决措施、解决时间和负责人;凡能列入企业安全措施计划、大修计划、技术改造工程和其他项目的事故隐患,企业工会应建议并督促企业行政将其列入有关措施计划认真落实。

    (4)重大问题应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并监督执行。

    (5)在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作业点整改措施未落实期间,企业工会应建议、协助并监督企业行政采取应急防范措施。

    9.对生产建设工程项目的监督措施

    《劳动法》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工会法》规定:“工会依照国家规定对新建、扩建企业和技术改造工程中的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进行监督。”工会对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设施的“三同时”设计审查及竣工验收,实行分级负责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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