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学习参考-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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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习要点

    第一节 确立和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中国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的重要内容和制度保障。新中国成立六十多年来,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为维护国家的集中统一,实现各民族共同当家作主,建立和巩固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发挥了重要作用。实践证明,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历史发展的必然选择。

    首先,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由我国的历史发展决定的。我国是历史悠久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中国的历朝历代都把建立统一的多民族国家作为最高政治目标。为实现这一最高目标,中国历代中央政权,大都对少数民族地区采取了“因俗而治”的政策,即在实现政治统一的前提下,保持民族地区原有的社会制度和文化形态不变。历史和经验证明,只有国家的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各民族才能实现真正的自由平等和发展进步;各民族只有更加紧密地团结和联合起来,才能更好地维护国家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和实现国家繁荣富强。

    其次,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由我国人口分布格局和地区资源条件的差异决定的。中国各民族经过频繁迁徙,形成了大杂居、小聚居的分布格局。少数民族人口虽少,且主要居住在广大边疆地区,但在内地县以上行政区域都有少数民族居住。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面积广大且自然资源丰富,但与发达地区相比,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对落后。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建立不同类型和不同行政级别的民族自治地方,有利于民族关系的和谐稳定、各民族共同发展和共同繁荣。

    再次,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中国共产党坚持和发展马克思民族主义理论,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解决民族问题道路的伟大探索与成功实践。中国共产党根据建立革命根据地以来在解决国内民族问题方面取得的大量经验,结合我国的国情,决定在全国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这一决定得到了各民族代表的一致拥护。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下不断发展和巩固。

    第二节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基本内容

    中国共产党把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和国家学说同中国民族问题实际相结合,经过长期探索开创了具有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制度模式,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在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使少数民族人民当家作主,保障各民族权益平等。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体现了民族因素与区域因素的结合、政治因素与经济因素的结合、历史因素与现实因素的结合。

    我国根据少数民族聚居区人口的多少、区域面积的大小,把民族自治地方划分为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三级。上级国家机关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都要维护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民族关系。民族自治地方的建立、区域界限划分、名称组成,由上级国家机关会同有关地方的国家机关和有关民族的代表充分协商拟定,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报请批准。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民族自治地方人大代表中,居住在本行政区域的各民族都要有适当名额的代表。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所属工作部门的干部中,要合理配备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民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按照《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行使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和自治权,根据本地方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法律和政策。上级国家机关要保障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要真正实现自主管理本民族、本地区的内部事务,根据实际情况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尊重和保障少数民族宗教信仰自由,保持或者改革本民族风俗习惯,自主安排、管理、发展经济建设事业,自主发展教育、科技、文化等社会事业的权利。

    第三节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优势和作用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既是党和国家尊重民族情感、尊重民族主体地位、尊重民族创造精神的体现,又是公平正义、团结互助与共同繁荣在民族发展问题上的反映,得到了各族人民的忠心拥护,符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要求和全国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

    为保障少数民族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党和国家按照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民族自治地方建立了人民民主政权。现已建立5个自治区、30个自治州、120个自治县和1000多个民族乡,覆盖国土面积约64%。各民族自治地方都依法成立了自治机关,合理配备了干部和工作人员,保障了自治机关内各民族的代表性。

    为实现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我们党历来高度重视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在重点建设项目、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的优惠政策、文教卫等社会事业方面加大扶持力度,推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建设的各项社会事业全面发展。

    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始终坚持民族平等,加强民族团结,推动民族互助,促进民族和谐,有利于各民族人民把热爱祖国的情感与热爱本民族的情感有机地结合起来,为社会主义新型民族关系的建立、巩固和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在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正确指引下,“三个离不开”(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各少数民族之间也离不开)、“四个认同”(对祖国的认同、对中华民族的认同、对中华文化的认同和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认同)和“五个维护”(维护社会稳定、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维护国家统一、维护民族团结)的思想观念深入人心。民族区域自治适度维护了国家政治制度的统一性和权威性,保障了各民族经济文化社会事业发展的一致性和共同性,增强了各族人民对中华民族的认同感和归属感,保证了国家统一、领土完整、边疆稳固和社会安定。

    第四节 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国家统一是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前提和基础。在我国,民族自治地方与国家的关系是部分与整体的关系,民族自治地方是国家的有机组成部分。要始终把国家集中统一放在首位,同时还要认识和把握民族自治地方的特殊性,把统一和“自治”结合到一个恰当的“度”上来。要正确处理民族区域自治过程中民族因素和区域因素的关系。民族区域自治是本地方各民族共享的自治,民族自治地方是国家的地方,是全国各民族共同拥有的地方。

    我国没有完全单一民族的自治地方,各民族自治地方除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外,还有其他民族居住,要正确处理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和其他民族的关系。在民族自治区域,各个民族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共同建设民族地区各项事业,共同维护国家的统一和各民族的团结。提倡各民族干部和群众之间互相尊重、互相包容、互相学习、互相帮助,不断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

    要千方百计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落实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关键是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发展经济,改善民生。要最大限度地激发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广大干部群众的干劲与热情,最大限度地把全国各民族的智慧和力量凝聚起来,加大政策扶持力度,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加强科学教育和文化建设,改变落后状况。

    当前依法治国被提上重要日程,贯彻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是推进民族事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要认真落实法律规定,健全和完善配套措施和办法,确保自治法规定的经济、社会、文化等方面的相关内容落实到实处,推进各项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科学化,使民族区域自治法在协调国家与民族自治地方、民族自治地方内部各民族之间的关系上发挥实效。还要根据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不断推进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思考题解答及拓展

    1.如何理解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历史发展的必然选择?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的重要内容和制度保障。新中国成立六十多年来,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为维护国家的集中统一,实现各民族共同当家作主,建立和巩固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发挥了重要作用。实践证明,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历史发展的必然选择。

    首先,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由我国的历史发展决定的。我国是历史悠久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早在公元前221年,中国的秦朝就实现了国家的第一次大统一,随后汉朝进一步发展了统一的局面,之后历朝历代都把建立统一的多民族国家作为最高政治目标。为实现这一最高目标,中国历代中央政权,大都对少数民族地区采取了“因俗而治”的政策,即在实现政治统一的前提下,保持民族地区原有的社会制度和文化形态不变。尽管各民族之间不可避免地发生矛盾或冲突,建立在民族区域自治基础上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长期存在,促进了各民族之间的政治、经济和文化交流,不断增进了各民族对中央政权和中华文化的向心力和认同感。只有国家的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各民族才能实现真正的自由平等和发展进步;各民族只有更加紧密地团结和联合起来,才能更好地维护国家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和实现国家繁荣富强。

    其次,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由我国人口分布格局和地区资源条件的差异决定的。中国各民族经过频繁迁徙,形成了大杂居、小聚居的分布格局。少数民族人口虽少,且主要居住在广大边疆地区,但在内地县以上行政区域都有少数民族居住。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面积广大且自然资源丰富,但与发达地区相比,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对落后。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建立不同类型和不同行政级别的民族自治地方,有利于民族关系的和谐稳定、各民族共同发展和共同繁荣。

    再次,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中国共产党坚持和发展马克思民族主义理论,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解决民族问题道路的伟大探索与成功实践。中国共产党根据建立革命根据地以来在解决国内民族问题方面取得的大量经验,结合我国的国情,决定在全国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这一决定得到了各民族代表的一致拥护。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党和国家领导的高度重视下不断发展和巩固。

    延伸阅读

    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

    近段时间以来,民族问题逐渐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热点,出现了各种不同声音。有人认为,我国的民族理论和民族政策与当前民族工作形势不适应了、落后了;有人提出,要向美国等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学习种族融合的“先进经验”,在民族问题上“去政治化”;一些敌对势力和别有用心的人则乘机摇旗呐喊、制造舆论、混淆视听。对此,我们要保持耳聪目明和清醒认识,在开展民族工作、处理民族问题时,举什么旗、走什么路,关乎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全国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关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实现,必须始终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

    一个国家处理民族问题,选择什么样的道路和模式,是由这个国家的历史传承、文化传统、民族构成、政治制度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共同决定的,是由这个国家的人民自主作出的历史选择。我国自古以来就是多民族的国家。各民族在创造悠久历史文化的过程中,相互交往交流交融,形成了“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民族分布特点和中华民族“多元一体”的格局。近代以来,为抵御外侮,求得民族独立、人民解放和国家富强,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国各族人民创造性地把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与中国革命、建设实践相结合,形成了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这条道路是几代中国共产党人不懈探索的智慧结晶,是近代以来中华民族血与火奋斗历程的深刻总结,是中华民族传统政治智慧和现代政治文明的有机结合,体现了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巨大优越性。新中国成立60多年来的实践证明,这条道路尊重历史、符合国情。正是沿着这条道路,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从封闭走向开放、从落后走向进步、从贫穷走向富裕。

    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必须不断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们党立足国情、解决中国民族问题的一大制度创举。民族区域自治不是某个民族独享的自治,民族自治地方更不是某个民族独有的地方。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关键是坚持各民族一律平等,科学处理民族因素和区域因素的关系,确保各民族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要抓住今年《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实施30周年的契机,大力宣传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取得的巨大成就,加强民族法律法规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要着眼于新的实践,认真研究和妥善解决城镇化进程中民族区域自治制度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为民族地区改革发展稳定提供有力的政治和制度保障。

    独特的文化,独特的历史,独特的基本国情,决定了我们必然要走适合自己特点的发展道路。我们伟大的祖国是56个民族共同开发的,中华民族的未来也要靠56个民族共同来开创。我们坚信,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中华民族一定能开创更加美好的未来。

    摘编自: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网站,闵伟轩,2014年7月23日。

    2.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内容和优势是什么?

    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内容主要有: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在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使少数民族人民当家作主,保障各民族权益平等。我国根据少数民族聚居区人口的多少、区域面积的大小,把民族自治地方划分为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三级。上级国家机关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都要维护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民族关系。民族自治地方的建立、区域界限划分、名称组成,由上级国家机关会同有关地方的国家机关和有关民族的代表充分协商拟定,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报请批准。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按照《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行使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和自治权,根据本地方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法律和政策。上级国家机关要保障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要真正实现自主管理本民族、本地区的内部事务,根据实际情况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尊重和保障少数民族宗教信仰自由,保持或者改革本民族风俗习惯,自主安排、管理、发展经济建设事业,自主发展教育、科技、文化等社会事业的权利。

    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优势主要体现在: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既是党和国家尊重民族情感、尊重各民族主体地位、尊重民族创造精神的体现,又是公平正义、团结互助与共同繁荣在民族发展问题上的反映,得到了各族人民的忠心拥护,符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要求和全国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它保障了少数民族当家作主的权利,党和国家按照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民族自治地方建立了人民民主政权。在重点建设项目、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的优惠政策、文教卫等社会事业方面加大对民族自治地区的扶持力度,推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建设的各项社会事业全面发展。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始终坚持民族平等,加强民族团结,推动民族互助,促进民族和谐,有利于各民族人民把热爱祖国的情感与热爱本民族的情感有机地结合起来,为社会主义新型民族关系的建立、巩固和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民族区域自治适度维护了国家政治制度的统一性和权威性,保障了各民族经济文化社会事业发展的一致性和共同性,增强了各族人民对中华民族的认同感和归属感,保证了国家统一、领土完整、边疆稳固和社会安定。

    延伸阅读

    充分发挥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优势

    ——王正伟纪念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实施30周年讲话(节选)

    对于一个多民族国家来说,采取什么样的国家结构形式来处理国内民族问题,关乎国家长治久安和各民族前途命运。国家统一、民族团结是中华民族的根本利益所在,也是各族人民的共同利益所在。我们党历来高度重视民族问题。新中国成立后,特别是198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实施以来,民族区域自治作为我们党和国家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主张,在实践中发展,在发展中完善,实现了政策、制度、法律三位一体的构建,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的一大支柱、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一大特色、建设法治中国的一大方略,民族工作也在这一过程中取得了显著成就。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要求,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必须坚持和完善包括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内的各项制度,充分发挥我国社会主义政治制度优越性。

    一要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必须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切实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

    民族区域自治是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重大制度安排。我们党经过长期探索和反复比较,采取并实行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下的民族区域自治,根本目的在于实现和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做到了承续历史传统与符合民族国情的统一,维护国家集中统一与照顾民族地区差异的统一,体现中华民族一体性与尊重各民族多元性的统一,是最适合中国国情的制度安排。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这两句话缺一不可。其中,国家统一是第一位的,是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前提和基础。没有国家的集中统一,就谈不上民族区域自治;脱离国家集中统一,就不是我们所要实行的民族区域自治。没有国家的统一领导,没有国家的授权,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就失去了合法性基础。

    民族区域自治的实行,有力维护了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在创建新中国的过程中,我们党提出并实行民族区域自治,赢得了各族人民的衷心拥护,加快了我国革命胜利、民族解放、建立新政权的进程。新中国成立后,民族区域自治的实行,让各族人民实现了真正当家作主的夙愿,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增强了各族人民对社会主义的理想信念,激发了共同建设社会主义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改革开放后,民族区域自治对于巩固我国团结稳定的政治局面,切实抓住发展战略机遇期,发挥了重要作用。20世纪90年代,世界形势发生重大变化,民族主义浪潮兴起。在此背景下,民族区域自治发挥了稳定器的作用,使我们党和国家有更大的话语权和更强的内聚力,经受住了各种严峻考验。近年来,敌对势力加紧对我渗透,民族分裂主义、宗教极端主义、暴力恐怖主义相互勾连、活动加剧,制造了一系列恶性事件。对此,民族区域自治有很强的反制力,成为反击敌对势力分裂破坏、维护民族团结的制度利器。可以说,民族区域自治的政治功能在不同时期的表现形式有所不同,但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始终是鲜明主线。

    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必须坚持正确政治方向。习近平同志指出,实现中国梦必须凝聚中国力量。这就是中国各族人民大团结的力量。当前,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必须牢牢把握这个根本要求。一是在党的集中统一领导下,完善民族区域自治的具体制度安排,确保国家政令畅通,拓宽利益诉求表达的正规渠道,扩大各族群众有序政治参与,保证各族人民共同当家作主,不断增强对伟大祖国、对中华民族、对中华文化、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认同。二是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构建各民族相互嵌入式的社会结构和社区环境,促进各民族和睦相处、和衷共济、和谐发展。坚持依靠和团结各族群众,促进群众多层次、多方式、多形式走动互动,巩固各民族谁也离不开谁的关系,不断增强国家意识、公民意识和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三是造就政治过硬、敢于担当、群众信任的少数民族干部队伍、民族地区各族干部队伍,做好少数民族代表人士和知识分子工作,为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提供坚强组织保证。四是牢牢把握舆论主导权,及时纠正对民族区域自治的错误和片面认识,使各族干部群众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汇聚起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的正能量。

    二要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必须加快民族地区发展步伐,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进步。

    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实现各民族共同繁荣进步,是实现中国梦的重要基础。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彰显了我们推动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加快发展的根本立场,是社会主义本质要求在民族工作上的具体体现。

    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既是为了团结各民族,也是为了发展各民族。我们采取民族区域自治政策,是为了通过民族合作、民族互助,求得共同发展、共同繁荣。在设计和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之初,我们就充分考虑了经济因素,比如在建立广西壮族自治区的过程中,就综合考虑广西东部和西部的人口分布、自然资源、经济发展水平等情况,认为合则双利、分则两害,最终作出整合建区的决策。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是促进民族互助、地区合作的重大制度安排。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不仅有利于把党和国家总的方针政策与民族地区的实际相结合,因地制宜推进民族地区改革发展,而且为我们党和国家制定实施区域发展扶持政策提供了重要依据和载体。无论是发达地区的对口支援体制,还是国家的扶贫攻坚、西部大开发战略,都把民族自治地方作为重点,其目标都是加快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促进形成各地区共同发展、各民族共同繁荣的良好局面。

    加快民族地区发展是民族区域自治的重要内容。民族区域自治法实施30年来,民族地区经济综合实力得到极大提升。经济总量由1984年的680.95亿元增加到2013年的64772亿元,按可比价格计算增长了17倍,年均增长10.7%;地方公共财政预算收入由63.5亿元增加到8436亿元,增长了131.9倍,年均增长18.4%。这两项指标无论是增长倍数,还是增长速度,都高于全国平均水平。民族地区的基础设施条件有了很大改善。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由184.49亿元增加到57077.8亿元,增长了308.4倍。各族群众生活条件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生活水平有了质的飞跃。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由585元增加到22699元,增长了38倍;农牧民人均纯收入由299元增加到6579元,增长了21倍。民族地区的教育、文化、医疗卫生等事业得到全面发展。

    摘编自:《人民日报》,2014年9月3日。

    3.如何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当前世界形势正经历前所未有的复杂深刻变化,我国改革也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机遇和挑战并存。对此,我们要高举中华民族大团结的伟大旗帜,牢牢把握“两个共同”主题,着眼于推进民族事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做到坚持“统一与自治相结合”“民族因素与区域因素相结合”,全面贯彻落实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促进各民族交流交融,不断增强中华民族的凝聚力和向心力,筑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谱写新的篇章。

    一是正确处理好国家集中统一和区域自治的关系。国家统一是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前提和基础。在我国,民族自治地方与国家的关系是部分与整体的关系,民族自治地方是国家的有机组成部分。要始终把国家集中统一放在首位,同时还要认识和把握民族自治地方的特殊性,把统一和“自治”结合到一个恰当的“度”上来。

    二是正确处理好民族因素与区域因素的关系。民族区域自治是本区域各民族共享的自治,是全国各族人民共有的地方,要切实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大团结。

    三是处理好实行民族自治民族和其他民族的关系。我国没有完全单一民族的自治地方,各民族自治地方除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外,还有其他民族居住,要正确处理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和其他民族的关系。在民族自治区域,各个民族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共同建设民族地区各项事业,共同维护国家的统一和各民族的团结。提倡各民族干部和群众之间互相尊重、互相包容、互相学习、互相帮助,不断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

    四是千方百计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落实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关键是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发展经济,改善民生。要最大限度地激发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广大干部群众的干劲与热情,最大限度地把全国各民族的智慧和力量凝聚起来,加大政策扶持力度,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加强科学教育和文化建设,改变落后状况。

    五是全面贯彻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当前依法治国被提上重要日程,贯彻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是推进民族事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要认真落实法律规定,健全和完善配套措施和办法,确保自治法规定的经济、社会、文化等方面的相关内容落实到实处,推进各项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科学化,使民族区域自治法在协调国家与民族自治地方、民族自治地方内部各民族之间的关系上发挥实效。还要根据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不断推进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延伸阅读

    充分发挥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优势

    ——王正伟纪念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实施30周年讲话(节选)

    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必须贯彻建设法治中国的要求,推进民族事务治理法治化。

    推进民族事务治理法治化,是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内容,是实现中国梦的重要保障。贯彻好、落实好民族区域自治法,是建设法治中国的必然要求,也是推进民族事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核心要义。我国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国务院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等,都对民族区域自治相关法律关系进行了明确规范和调整。这些法律法规,贯穿着民族平等这一基本原则,确立了三个层面的法律关系:明确了每个地区、每个民族、每个公民都必须一体遵守我国法律,不能自外于我国法律约束或者有选择性地执法;明确了各民族之间、民族地区与其他地区之间既是平等的,又是互助的;明确了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都必须确保中央权威和政令畅通,做到依法行使自治权和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相统一,而上级国家机关则有支持各民族自治地方加快发展的法定职责。

    健全配套法规。要加强对民族区域自治法落实中重大问题的研究,按照“统筹规划,先易后难”的原则逐步加以解决,重点是建立健全与民族区域自治法相配套的具体规定。制定涉及民族因素的法律规定,要广泛征求各族群众意见,符合我国国情和民族地区实际,使法律真正起到维护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作用。民族自治地方行政体制改革、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清真食品管理、散杂居地区民族事务治理等,需要通过法律进一步规范的,都要确立合适的法律形式。

    坚持严格执法。从国家层面来说,要坚持依法治国,履行好国家机关法定权力义务,既在法律框架内保障自治机关依法行使自治权,又依法制定和落实加快民族自治地方发展的政策措施。从民族自治地方层面来说,要保证宪法和法律在本地方的遵守和执行,坚持依法治理地方事务,在贯彻国家统一政令前提下依法行使自治权。从民族事务层面来说,要坚持各族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以法律为准绳,一断于法,决不搞法外的从宽从严,法律规定什么权益就保障什么权益,是什么问题就按什么问题处理。对于极少数蓄意挑拨民族关系的违法犯罪分子,不论什么民族、信仰哪种宗教,都要坚决依法打击。

    强化监督检查。要充分认识做好有关法律和民族政策执行情况监督检查的重要性,增强监督检查的权威性,扩大监督检查工作内容和对象的覆盖面,规范工作程序,建立各方面协调配合、自查督查相结合、重在平时抓在平常的长效机制,把法律的精神真正落到实处。促进各族干部群众知法、守法、用法、护法,提高干部应用法律手段的能力,引导群众走法律维权的路子,推动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

    摘编自: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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