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自我保护一本通-洁身自好抵制诱惑
首页 上一章 目录 下一章 书架
    每个人都必须生活在社会中,我们青少年朋友也不例外。家庭、学校都是社会的一个组成部分。我们平时主要生活在家庭和学校中,但同时还必须同社会上各种人打交道。由于我们青少年年龄小、阅历浅,自然在社会交往时会遇到种种问题,也更容易受到坏人的侵害。所以国家法律为了保护青少年的合法权益,也规定了许多社会保护方面的内容。

    春游安全要牢记

    案例回放

    罗某参加成都市某学校组织的公园野炊活动。罗某拿起酒精往火里倒,火苗蹿上来烧伤了罗某的右小腿。事后,老师将罗某送往公园附近的诊所紧急处理。家长一纸诉状将该学校告上了法庭,要求索赔各种费用4万余元。

    原告代理律师认为,学校组织学生春游,由于罗某为未成年人,学校有责任保护罗某的人身安全,学校在活动中对酒精管理不作为,造成了罗某被烧伤,学校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要求学校赔偿罗某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精神损失费共计41964.03元。

    学校辩称,学校组织野炊活动,事前就安全问题对学生进行了教育,要求学生不能带汽油、酒精等易燃易爆物品,还针对酒精的危险性做了详细的讲解。在野炊过程中,老师当场没收了学生带的酒精,并当面再次强调不能使用酒精。罗某完全是自己不正确的操作方法导致烧伤,事后,老师也竭尽全力进行了救治,学校不负任何法律责任。

    最终法院认定,学校组织学生野炊,虽然事前做了大量工作,也当场没收了同学携带的酒精,但没将没收的酒精管理好,使得学生轻易拿到了酒精,导致罗某被烧伤的后果。罗某已满12岁,通过学习知道了酒精的危险性,但其违反了学校规定的纪律并且在使用酒精时采取了不正确的操作方法,导致自己被烧伤,应承担主要责任。法院一审判决,学校承担损失20%,罗某承担损失80%。

    律师说法

    在本案中罗某没有听从学校的安排,结果导致了悲剧的发生,因此,未成年人一定要遵守春游过程中的注意事项,才能玩得既尽兴又安全。

    1.春游是集体活动,应服从老师安排,时刻跟随大部队,不要离队。

    2.在车上不要将头或手伸出车窗,避免发生意外。

    3.不随意点火,以避免发生火灾。

    4.不到湖泊、河流、水库等水域游泳,游玩时要与水岸保持一定距离,不到河边洗手、玩水,防止跌落水中。在游泳池游泳时,不要跳水和潜水,以防发生碰撞事故。在水上乐园游玩,玩水滑梯等项目时,应该按顺序上下,禁止打闹。

    5.参加登山活动时,上下山的时候都应当靠右行走,下山时尤其要慢速,在下山时不要奔跑打闹,以免由于惯性发生伤害事故。在游览风景时注意路况,遵守“观景不走路”的原则。不攀爬危险地带,不冒险,不做危险动作,例如:骑路边栏杆滑行、爬到树上摘野果、到危险地带拍照等。

    6.在动物园活动时,和动物保持安全距离,不翻越护栏,要与动物尤其是凶猛的动物保持距离。不违反规定向动物投喂食物,即使喂食梅花鹿等温顺的动物,也不能直接将食物用手送到它们嘴里,以防被咬伤。

    7.抵达景区游览前,谨记集合地点、时间、所乘游览巴士车号。不可擅自脱队,听从带队老师指挥,随身携带老师电话,住宿地址,以免走失。

    8.外出旅行不吃生食、生海鲜,不暴饮暴食,多喝开水,多吃蔬果类。

    9.撤离时应带走一切垃圾,避免污染环境。

    我喜欢上网吧的后果

    案例回放

    宁宁是小学四年级学生,平时学习很用功,上进心强,学习成绩在班上名列前茅,每学期都被评为三好学生。

    一次偶然的机会,宁宁学会了玩电子游戏并对此着了迷。一有机会,他就跑去玩。放学回家经常很晚。周末的时候,他谎称去学校踢球或者有同学约他一起做功课,骗取父母的“通行令”,便玩游戏去了。不仅如此,宁宁还经常旷课,对老师撒谎说肚子疼,生病,结果一出校门,就直奔电子游戏厅。由于旷课,迷恋电子游戏,没有心思学习,宁宁的学习成绩急剧下降。

    期末考试的时候,宁宁的成绩从以前的前几名一下子降落到倒数前几名。老师和父母发现了问题,认真地给宁宁做了批评教育,分析电子游戏的害处。宁宁也下定决心,要处理好学习与休息、放松的关系,不再旷课,好好学习。

    律师说法

    我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已经明确规定,旷课是未成年人不得有的不良行为。因此,对于在校的青少年来说,旷课是一种违法行为。旷课并非小事一桩。①旷课是违反学校规章纪律的行为。学校为了进行正常的运作,必须有一整套规章制度,并且严格执行,这样才能够秩序井然,为老师教学、同学学习创造一个优良的环境。所以,同学们应该自觉遵守。②旷课会影响自己的学习。老师讲课都是具有连贯性的,漏听一次、两次,还可以补回来,如果多次旷课,那就很难弥补了。前面的知识还没学好,甚至没有学会,又怎样去学好后面的知识呢?因为学习都是循序渐进的,前面的知识往往是后面学习知识的基础,缺了一小块,等于缺了一大块。这样经常旷课,就像宁宁一样,成绩下降就毫不稀奇了。

    既然旷课是违反纪律的行为,对自己的学习又不利,那么未成年人朋友应该严格要求自己,不要随便旷课。尤其像宁宁一样为了玩电子游戏而旷课,更是不应该。同学们可以有一定的课余活动,放松神经、锻炼身体,但是上课时间就要好好地学习。

    因此,同学们要正确处理好课内与课外的关系。课堂上要集中精力,全神贯注,一门心思集中在学习上;课外要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回到家里要参与力所能及的家务劳动,看电视、玩游戏都必须有节制,不能着迷,更不能像宁宁那样为了玩游戏而经常旷课。只有正确地处理好学习与放松的关系,未成年人朋友才能够既搞好学习,又不会变成书呆子,既能及时地放松自己,又不耽误学习。这样,未成年人朋友才能够健康、全面地成长。

    网上交友防骗技巧

    案例回放

    花季女孩孙悦月今年15岁,是某地初中三年级的学生,由于正处在青春期,情窦初开,又喜欢上网聊天,所以便想赶时髦,从网上找一个男朋友。随着电视征婚交友节目的热度不断升温,恋爱交友网站也如雨后春笋般迅速地映入网友的眼帘。孙悦月最近正关注一个叫“向日桃花源”的恋爱交友网站,因为版面做得很符合年轻人的心理特点,所以聚集了大量的人气。某个周末的下午,孙悦月通过此网站认识了一个叫“天若有情天亦老”的网友,二人通过聊天,有种相见恨晚的感觉,特别神奇的是,这个网友还会通过西洋占星给自己算命,而且还算得很准,孙悦月预感这个人便是自己心目中的白马王子。可有一天,正在学校上课的她被老师叫到了办公室,说有民警找她了解情况。民警问她:“你认识‘天若有情天亦老’这个网友吗?”充满疑惑的孙悦月回答:“认识啊,怎么了?”民警继续问道:“你有没有借给过他钱?”孙悦月回答道:“他说他母亲突发疾病,需要钱,我便借给他五千元钱。”从民警口中,孙悦月得知一个事实,他心目中的白马王子是个骗子,前面之所以能利用西洋占星算命,是因为他用别的QQ号跟她聊天,已经套取了她的信息,进而利用神秘的占星算命和她套近乎,骗取了她的信任,才导致孙悦月被骗。

    律师说法

    本案中,中学生孙悦月沉迷于网络交友,轻信网络陌生人,最后导致被骗,“天若有情天亦老”利用虚构事实博得同情,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构成刑法中规定的“诈骗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强迫消费有对策

    案例回放

    消费者小王和同学一起上街购物,在一家服饰行里,小王试穿了一件白上衣,感觉不合适后,就脱下衣服准备到其他店再看看。就在她们要走时,小王被店里一位营业员拦住了去路,硬逼她买下这件衣服,否则就不让走。

    小王觉得衣服既没弄脏,又没弄坏,表示不想买。可店里几名营业员根本不理会,甚至连拖带拉地动起手来,还抢去小王的钥匙作抵押。无奈之下,小王只好按她们的要价买下了那件不合适的衣服。后小王到消费者协会进行维权。

    律师说法

    小王作为消费者,他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另外,小王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自主选择权是指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我们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都不会盲目进行,而往往是根据自己的需要和喜好来选择商品。因此,自主选择权是消费者的一项基本权利。

    那么,在消费领域中,消费者到底有哪些自主选择权呢?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第二款作了比较明确的规定:一是有权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二是有权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服务方式;三是有权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一些营业员对不购买或不中意所选择的商品的顾客进行冷嘲热讽、态度蛮横是不尊重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的表现,是法律所不允许的。为此,又进一步地规定: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和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总之,消费者在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行为必须是自愿的,主动权应牢牢掌握在自己手中,有权要求经营者介绍有关商品或服务的知识,以便做出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决定。如果经营者侵犯了你的自主选择权,可以向消费者协会、工商局等部门投诉举报。

    不愿回家的小网迷

    案例回放

    小明已经七天没回家了,妈妈挨网吧去找,都没有找到,无奈地坐在地上大哭起来。

    小明读初三,可他的心不在眼前的中考上,而在网络上,在网上和网友闲聊、玩游戏。每天他把父母给的午饭钱省下来,留着上网,如果用没了,他就偷爸爸、妈妈的钱上网。为此,爸爸不知打过他多少回,可是,刚打完,小明就跑了,不知到哪个网吧藏起来了。怕他走上犯罪道路,他妈妈偷偷塞给他钱,可他好几天不回来,又担心害怕,满世界找。为此,学校多次找小明的父母,敦促他们和孩子沟通。但结果就是爸爸的打骂和妈妈的苦苦哀求。

    律师说法

    我国有近100万青少年网民出现中度或深度网络成瘾。造成网瘾的原因很多,但主要是感情的缺失。很多孩子觉得在网络中才能找到快乐和成就感,在网络中才能找到尊重,在网络中才能避开父母喋喋不休的说教,在网络中才能不再顾忌旁人的指指点点,自由自在。

    未成年人长期沉迷网络,严重影响其身心健康,已经成为社会问题。保护未成年人成长,建设文明的网络文化已经成为当今社会关注的焦点。

    为此,《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采取措施,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国家鼓励研究开发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网络产品,推广用于阻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新技术。”比如上网实名制,不容许未成年人上网吧、家庭对未成年人限制上网时间等。现在还可以考虑增加体育锻炼的场所和设施、提供更多的机会参与社会实践来活跃未成年人的业余生活,避免无所事事到网吧消磨时间。

    孩子的生活应该是活跃的,丰富多彩的,现实而又有趣的,绝不能让网络占据孩子的全部时间。

    拒不缴纳罚款要负责

    案例回放

    谢某系一刚入大学的学生,平日看见寝室老大经常开车出去兜风,心里好生羡慕。但是,谢某没有驾照,又不愿意费时去考,心想自己老爸本来就是司机,进大学前还教过自己两招,应该不成问题,于是苦口婆心找到老大,希望他把自己的轿车借给自己玩一天,老大说:“出了什么问题你承担全部责任。”谢某于是把车开到郊区去兜风,回来的路上因一次私闯红灯被交警叫停,查看驾照。由于没有驾照,谢某被带至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该部门了解情况后,对谢某处以300元罚款并限15日内向指定银行缴纳,否则将加处罚款。谢某离开后,觉得15日后交警也不会找自己,肯定也没什么大不了的事,于是对此次罚款置之不理。14天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谢某留存的资料找到谢某并警告他必须立即缴纳罚款,否则将采取强制措施。谢某迫于威严于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第三十天缴纳罚款,但他发现,罚款数额变多了,不免产生疑惑,难道这里也钱能生钱?

    律师说法

    拒不缴纳行政罚款,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当事人既不申请复议又不申请诉讼,决定即开始生效。自生效之日起15日内,行政相对人不缴纳罚款,视为拒不缴纳。在现行治安环境下,相对人不缴纳罚款的现象越来越多,为了纠正这一不良风气,在人们心目中树立法律的权威,因此对不缴纳罚款的现象作出了若干强制性规定,以维护法律和社会秩序的稳定。

    拒不缴纳行政罚款的行政处罚措施应当依照《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该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中第一项属于间接强制执行亦即执行罚,其目的在于督促相对人在最短的时间内以最高的效率完成对处罚金额的缴纳。第二项的前提是法律已经对此作出了规定,亦即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必须获得法律的授权,行政机关在做出此项强制行为时必须向相对人出示相应的法律依据。第三项针对没有行政处罚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必须申请法院执行之,亦即行政机关主动执行行政处罚也必须出示相应的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因此本案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谢某的行政处罚是在裁量权范围以内进行的。根据法律规定,公安机关是具有强制执行权力的部门,因此可以不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谢某罚款晚交15日,因此应每天加处罚款金额3%的滞纳金,因此,本案公安机关的行为是合法有效的,是为了督促被处罚人及时交纳罚款所采取的必要措施。

    我可以享有特权吗

    案例回放

    王某系某高中学生,17岁,家庭父母离异,未能接受很好的家庭教育,性格急躁。一日,王某与同校的“小混混”、同样17岁的张某一起外出打游戏,由于身上所带钱财不够,于是想偷点钱过来玩玩。王某说:“偷钱可是要蹲监狱的,我不干!”其实王某虽然脾气不好,但也确实没有干过什么违法的事。张某说:“没事,一来我们是未成年人,法律会保护我们的,二来我们就少偷点,法律不会管,也没有人在乎这点小钱。”两人便准备从附近网吧开始下手,看见某高中生钱包放在座位旁边,一心入迷地打游戏,于是趁其不注意,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势盗其钱包而出。该高中生后来发现该事,调取监控录像后报警,警方在隔壁一间网吧将王某和张某抓获。王某很担心父亲知道自己犯事,希望这次初犯能够得到警察叔叔的宽容。经过调查,发现王某确属初犯且认错态度较好,将钱如数归还后得到当事人的谅解,遂决定对王某不予处罚。张某系屡犯,虽然也未成年但态度恶劣,拒不认错,遂处以5日拘留的行政处罚。什么情况下可认为能减轻或者不予处罚呢?

    律师说法

    在治安管理中,总有一些行为人是出于某些特殊的原因才从事某类违法行为,或者其具有某种特殊的身份而得到法律的从宽处理,面对这类情况,为了鼓励社会形成良好的风气,秉持以教育和开化为主导的理念,《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减轻处罚或不予处罚的情形进行了具体的列举。

    第十二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第十三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

    第十四条,盲人或者又聋又哑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

    第十九条,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一)情节特别轻微的;(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三)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四)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五)有立功表现的。

    《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解释关于不予处罚问题: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九条对不予处罚的情形作了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对依法不予处罚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违法所得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有非法财物的,应当依法予以收缴。

    《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解释关于减轻处罚的适用问题: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具有《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九条减轻处罚情节的,按下列规定适用:(一)法定处罚种类只有一种,在该法定处罚种类的幅度以下减轻处罚;(二)法定处罚种类只有一种,在该法定处罚种类的幅度以下无法再减轻处罚的,不予处罚;(三)规定拘留并处罚款的,在法定处罚幅度以下单独或者同时减轻拘留和罚款,或者在法定处罚幅度内单处拘留;(四)规定拘留可以并处罚款的,在拘留的法定处罚幅度以下减轻处罚;在拘留的法定处罚幅度以下无法再减轻处罚的,不予处罚。

    本案中,王某符合可以不予处罚的情形,而张某虽然是未成年人,但其自身的因素和屡教不改的本性,致其须通过国家强制力予以教育和改造,因此公安机关的决定是正确的。

    安全骑车须警示

    案例回放

    2005年4月16日,13岁的小学生李某骑着自行车回学校。行至一路口时,他从左方超越时,和同向前方的陈某自行车发生碰撞,致陈某倒地受伤。交警部门经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后,认定由李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陈某被送到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出院后继续在门诊治疗。共用去医疗费15000多元。

    律师说法

    我们未成年人在骑自行车的时候,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1.不满12岁的未成年人是不准在道路上骑自行车的。当已经达到法定的骑车年龄,准备骑车时,则必须认真地学习有关骑车的规定,要掌握骑车的基本要领。

    2.出发之前,应该先检查一下铃、锁、刹车、车轮、踏脚、链条、坐垫等是否完好有效。

    3.在道路上骑车时,应当在非机动车车道内顺序行驶,不要驶人机动车道。在没有划分非机动车道和机动车道的道路上行驶,应尽量靠右边行驶,不能在道路中间骑车,不要几辆车并行,逆向行驶。

    4.遇红灯停止信号时,应停在停止线或人行横道线以内。

    5.骑车转弯时,要伸手示意。左转弯时伸出左手示意;同时要选择前后暂无来往车辆时转弯,千万不要在机动车驶近时急转猛拐,争道抢行。

    6.骑自行车不准在道路上互相追逐嬉戏,不要扶身并行。

    7.不要一手扶把,一手撑伞骑车。撑伞时,要下车推行。

    中小学生经常会使用自行车作为交通工具。但是由于交通安全意识的缺乏,经常会看到骑自行车的学生不遵守交通规则:或并排行走,或骑入机动车道,或违规乘搭同学,或在行人道上,互相追逐嬉戏。这样不但危及自身安全,还会不时引发各种交通事故。中小学生一般不足18岁,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经济偿还能力,一旦发生事故,家长需在责任追究和经济补偿两方面负相应责任。学生的交通安全应该引起家长和社会的重视。

    在本案中发生的悲剧正是由于李某没有遵守交通规则才发生的。

    我也可以享有著作权

    案例回放

    雯雯是小学一年级的学生,她很有绘画天赋,4岁开始就学画,7岁时就在全国儿童绘画大赛上获得了一等奖。某美术出版社看到相关报道后,希望雯雯能够寄去几幅作品,他们择优出版。于是,雯雯经父亲的同意后,给该出版社寄去了3幅作品,但没有得到出版社的任何答复。半年后,雯雯在该出版社出版的《儿童绘画作品选》上看到了自己的3幅作品,而且上面也没有注明自己的名字。于是雯雯的父亲找到出版社,质问出版社为什么没有通知他们作品已经被选用,为什么不支付报酬,还有为什么没有注明雯雯的名字。出版社的负责人认为,雯雯只有7岁,根本不具有称为作者的资格,而且连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都没有,哪里来的著作权。双方由此发生争议,雯雯的父亲向法院提起诉讼。

    经过法院判决,出版社这才向雯雯支付了发表雯雯美术作品的稿酬。

    律师说法

    未成年人对自己画的画享有什么权利呢?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6条规定:“国家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智力成果和荣誉权不受侵犯。”这里的未成年人智力成果权,是指未成年人对自己创造的智力活动成果依法享有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诸如著作权、专利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的总称。《著作权法》中的各项权利的取得不得以年龄为限制,而以作品的创作与否为标准,谁创作了作品,谁就拥有著作权。根据该法对作者的定义我们可以得出,创作是公民成为作者的唯一条件,即一个公民,不论其性别、年龄等,只要是用自己的脑力劳动创作出来的作品,该公民就是这个作品的作者,包括未成年人在内。

    另外,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中国公民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都依法享有著作权。作者依法享有的著作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的完整权以及使用权和获得报酬等人身权和财产权。《著作权法》第47条规定,有侵犯著作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给予没收非法所得,并可以处以罚款。

    劳动争议有法可依

    案例回放

    陈某是外来务工人员,今年18岁,2008年2月份经人介绍到北京市某液化气公司工作,任装卸工,双方签订了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2009年2月5日,陈某接到公司口头通知终止劳动关系,到人事部结算工资。陈某在结算工资时发现其社会保险费没给上,公司只给经济补偿。

    2008年4月19日,陈某在公司的诱导下写下了保证书,该保证书载明:本人保证在某燃气公司给我1万元经济补偿金后,不做对公司不利的事,不损害公司的形象,如违反,可对我追究法律责任。同年4月25日,公司又迫使陈某签订了一份“退工协议”,该“退工协议”载明:陈某,2008年2月至2009年2月在某液化气公司工作,现公司决定终止劳动合同。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用工者放弃追诉缴纳社保;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1万元(包括用工期间的加班加点工资、工资结算至2009年2月5日);今后与公司无任何经济利益关系。后来陈某觉得公司的做法不合理,协商未果后,只好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燃气公司依法给自己上社会保险。

    经仲裁委员会裁决,公司迫使陈某签订的“退工协议”无效,因为“退工协议”中约定的“用工者放弃追诉缴纳社保”的做法显然是违反国家的规定,公司明显在规避国家关于用人单位应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强制性规定。公司应给陈某缴纳自2008年2月至2009年2月的社会保险,包括工伤、医疗、失业、养老保险。

    律师说法

    一些中专、职高、技校或者高中学生毕业后可能会走向工作岗位,在工作中可能会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那么发生劳动争议后应注意哪些问题呢?应如何解决与单位的劳动争议呢?

    如果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首先可以与单位进行协商,劳动者也可以请求本单位的工会或者其他人一起帮助自己与用人单位协商。如果能够协商成功,双方签订和解协议,劳动争议得以解决。如果不愿意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以后不履行的,可以向企业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等申请调解。如果经过调解后仍然不能解决问题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如果逾期没有做出仲裁或者对于仲裁裁决不服的,劳动者可以自裁决书收到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是一年,从劳动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如果过期仍然不提起仲裁,超过了时效,再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被驳回。

    本案中陈某通过劳动仲裁委员会使自己的劳动权利得到了合法的保护,使公司受到了相应的处罚。

    未满十六岁是童工

    案例回放

    郭某出生在河北省一个贫困的小山村,父母以务农为生,家庭经济非常困难,初中还没有毕业就不得不辍学了,为了减轻家里的负担,他来到北京打工。

    2005年2月25日,郭某到位于北京朝阳区的某公司工作,当时还不满16周岁,是童工。单位法定代表人杨某与其口头约定:试用期7天,试用期满后月工资400元。他在公司工作一星期后,杨某安排他做面点工作,负责压面,上岗前没有进行任何培训。2005年3月23日下午6时许,他在操作压面机时,右手被卷入机器中压伤。单位的司机和工友赶到现场,将其送到医院救治。此时杨某也来到医院,她在手术同意书上签了字。经过3个小时的手术,伤口包扎好了。杨某对他说:你的伤口没有大碍,没伤到骨头肌腱,只是皮肉破裂。并吩咐他不要告诉家人。后来郭某发现自己的手肿胀得越来越厉害,到医院换药,医生说是伤口感染。他回到公司,要求报销医药费但被拒绝。由于单位不给及时治疗,而郭某自己也无钱治疗,导致伤势恶化,医院诊断为:右环指外伤后畸形,需进行植皮截骨内固定手术,二次手术的费用约7000元。郭某家境贫困,无力支付手术费用,单位非但不配合治疗,反而故意将他在医院拍的片子隐匿,导致无法及时进行伤残等级鉴定。双方就二次手术费问题发生争议,因协商不成,郭某的家人想到了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权利。

    2005年12月19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司未核查身份证招用郭某,郭某当时未满16周岁,违反了《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工作期间,郭某受伤,公司应当负担郭某治疗期间的全部医疗费用和生活费用。判决被告赔偿郭某各项损失9200多元。被告不服提出上诉,2006年6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了维持原判的判决,在律师的申请下,郭某拿到了全部赔偿款。

    律师说法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用人单位不能雇用童工。童工,是指未满16周岁,与单位或个人发生劳动关系,从事有经济收入的劳动或者从事个体劳动的儿童。

    法律之所以对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社会劳动做出禁止性规定,是因为未成年人的身体还处于生长发育期,他们的身体对疲劳的承受和恢复能力均不如成年人,而且在这个时期,未成年人的主要任务还是接受教育、学习文化知识,充实自己的身心,过早地与社会单位或个人发生劳动关系,必然影响学习生活,对未成年人的生理以及心理成长都是极为不利的。这个时期也是学习知识的黄金时期,大家不要为了一时挣点钱而放弃学业,应该在学校踏踏实实读书,努力学习知识,为以后的工作打下基础。

    法律禁止未成年人从事社会劳动,是出于保护未成年人的目的,但这并不意味着未成年人不可以从事任何体力活动,应该将未成年人在日常生活中从事的家庭劳动、学校组织的勤工俭学等行为区分开来,从事这些行为是为了帮助未成年人全面成长,未成年人并不与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生雇佣关系,因此这些行为并不在法律禁止的范围之内。

    未成年工受保护

    案例回放

    迟某是一名17岁的男孩,于2004年7月被某县宾馆录用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双方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一次迟某不小心摔坏了一箱白酒,价值1800多元。经经理办公会讨论:认为迟某当班时违反宾馆纪律,决定将迟某调离库管员岗位,安排到锅炉房工作。迟某到该宾馆锅炉房报到后正值供暖期,每天要用推车推煤三十多车,而且原司炉工经常让迟某顶岗。迟某向宾馆领导提出调换工作岗位的要求,认为现岗位不适合自己,但遭到宾馆领导拒绝,双方因此发生争议。

    仲裁委员会认为把迟某安排到锅炉房工作是不适宜的。迟某现年17周岁,不满18周岁,因此属于未成年工,应当受到法律的特殊保护。《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锅炉司炉。迟某虽然没有明为司炉工,但其实质上已干了司炉工所干的活,因此宾馆对迟某的工作安排是不适宜的。仲裁委员会经过调查核实,认为事实清楚,在双方同意调解基础上提出如下调解意见:1.宾馆将迟某调离锅炉房,安排其他适宜的工作;2.扣发迟某一个月奖金;3.案件处理费80元,双方各承担40元。

    律师说法

    如果未成年人已经16周岁但还未满18周岁就去工作了,那么在我国法律上,将其认定为未成年工。根据法律的规定,未成年人参加工作时,要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获得保护和发生争议时的重要证据。用人单位也有义务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劳动者必须参加的社会保险内容有工伤、医疗、养老、失业保险。如果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都是违法行为。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举报。对于以前未上社会保险的还可以补缴。

    未成年工有权获得特殊的劳动保护有: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的工作;不得从事重体力劳动;不得安排从事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包括森林业伐木,以及流放作业、高空作业、放射性物质超标的作业等其他会影响生长发育的作业。企业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对未成年工的使用和特殊保护采取登记制度。如果企业违反这些规定,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因此,本案中,仲裁委员会的调节是合情合理合法的。

    参加实践劳动的我不是童工

    案例回放

    十五岁的小周是欣欣财贸职业中专会计一年三班的学生,学校常常组织他们进行各项实践活动,学生们也都积极参加。上周起,学校组织全体学生到各企业实习,以便于他们职业技能的提高。小周被学校安排到了大发公司进行为期三个月的实习。小周十分珍惜这次实习的机会,每天都很早起床去实习,很晚才回家。小周的父母十分心疼孩子,觉得学校是在变相地使用童工。他们的观点正确吗?

    律师说法

    本案主要涉及学校安排不满16周岁的学生进行教育实践劳动,是否属于非法使用童工的法律问题。小周的父母的观点是错误的。

    为了更好地进行素质教育,更好地锻炼学生的实践能力,学校有义务给在校学生提供教育实践劳动,并且应该多方位地展开,便于学生日后能够很快地融入社会、进入到工作状态。

    根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13条的规定,学校、其他教育机构以及职业培训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进行教育实践劳动、职业技能培训劳动,是对未成年人的必要教育和培训。只要这些劳动不影响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就不属于非法使用童工。

    本案中,欣欣财贸职业中专是为了提高中专学生的职业技能而安排他们去各企业实习,有利于学生日后步入社会、进入工作岗位,不属于非法使用童工的范畴。小周的父母很心疼小周,但是学校的做法是合法合理的,他们的观点是错误的。

    杂技团的小朋友是童工吗

    案例回放

    星期天的早上,阿海去少年宫看杂技表演。少年宫的杂技表演节目真是好看啊,有小狗做算术,有老虎钻火圈,有空中飞人,阿海看得兴高采烈。最后一个节目是中国传统杂技节目柔术表演——顶碗。只见一个十二三岁的小姑娘,头上顶着十几个碗,还一边做着各种翻转动作,她的精彩表演赢得阵阵热烈的掌声。这时候,阿海却疑惑了:未满十六周岁的小演员还是童工呀,杂技团怎么可以使用童工呢?

    律师说法

    我们看电视里的体操比赛时,都能看到十几岁的少年英雄们做出一个个完美的动作。他们这算是工作吗?我们说未成年人处于身体发育的关键阶段,正是学知识、长身体的时候,不适宜就业参加工作。过早地进入社会劳动就业必将占用其大量的学习时间,不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我国也禁止任何单位、个人招用低于法定最低就业年龄十六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从事与其自身状况不相适应的劳动。

    但是,也存在一些例外情况,根据我国劳动法,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需要招用文艺工作者、运动员、学徒的,可以经过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批准招收未成年人。因此,本案中,杂技团中有十六周岁以下的小演员并不违反劳动法的规定。《劳动法》第15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13条规定:“文艺、体育单位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可以招用不满16周岁的专业文艺工作者、运动员。用人单位应当保障被招用的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文艺、体育单位招用不满16周岁的专业文艺工作者、运动员的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文化、体育行政部门制定。学校、其他教育机构以及职业培训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进行不影响其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的教育实践劳动、职业技能培训劳动,不属于使用童工。”

    我找工作需要父母同意吗

    案例回放

    小明满16周岁,初中毕业之后,不想继续升学,自己找了一家工厂,想做学徒工,面试合格后签订了劳动合同。回到家,小明将此事告知父母,父母坚决不同意小明的决定,要求小明继续升学,并找到工厂:“我的孩子是未成年人,他自己没有能力签订劳动合同,你们签订的劳动合同是无效的。”那么,16岁以后找工作,还需要父母同意吗?

    律师说法

    只要年满16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就可以签订劳动合同,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即使满16周岁签订的劳动合同也可能被认定为无效。16周岁到18周岁之间参加工作的未成年人称作未成年工,保护措施比18周岁以上的劳动者多。通常,我国规定缩短未成年人的工作时间,禁止安排未成年人从事夜班工作及加班加点工作,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小明需要征得父母的同意吗?答案是肯定的,不需要。因为小明被视为具备完全行为能力人,对自己所作出的民事行为,享有权利,也承担义务。但是,如果工作的种类超出了未成年工的能力范围,合同是违法的,该单位是要受到行政处罚的。

    遵守交规保安全

    案例回放

    2007年11月10下午4时许,广州水荫路小学6年级学生黄某从学校出来途中横穿马路,被一辆刹车不及的黑色轿车迎面撞倒,致右股骨骨折。

    后经轿车司机和事故目击者证实,当时车正要驶出路口,男孩突然快步横穿马路,轿车司机猛打方向躲避,无奈为时已晚。

    律师说法

    据调查,交通事故已成为造成中小学生伤亡最重要的原因,所以让学生掌握一些交通安全方面的常识非常必要。要记住一些交通规则:

    ——走人行道。要在人行道内走,没有人行道的地方靠路右边走。

    ——横过马路。横过车行道时,须走人行横道。在没画有人行横道的地方横过道路,要特别注意避让来往的车辆。避让车辆最简单的方法是:先看左边是否有来车,没有来车才走入车行道;再看右边是否有来车,没有来车时就可以安全横过道路了。横过道路不走人行横道,随便乱穿,或者在汽车已经临近时急匆匆过道路,都是十分危险的举动。

    ——遵守信号。通过有交通信号的路口时一定要遵守交通信号,不闯红灯。

    ——道路不是游戏场。不要在道路上玩耍、游戏和打闹,不爬车、追车,不乱穿马路。

    ——避让转弯车辆。当汽车的方向灯一闪一闪时,告诫人们,汽车要转弯了。我们应该注意避让转弯车辆。我们在道路上碰见转弯的车辆时,不能靠车辆太近,不要以为汽车的车头可以过去,就没有事情了。如果离转弯汽车太靠近,就很可能被车尾撞倒。

    本案中的黄某正是由于没有遵守交通规则才导致了悲剧的发生。因此,广大青少年朋友在出行的时候为了自己的安全一定要遵守交通规则。

    乘车安全我有对策

    案例回放

    小学四年级学生李某,五一长假期间和妈妈一起去农村看姥姥。一路上,他兴奋不已,不听妈妈的劝阻,一会儿从车窗探出身去抢摘一个果;一会儿又伸出胳膊揪下一片树叶。正在他把头探出去想看清楚山上叫得那么好听的是什么鸟时,汽车拐弯了,拐弯处树上的一枝树杈正好刮在他的脸上。李某疼得尖叫起来,眼被刺破了,血流了出来;脸被刮伤了,皮开肉绽。司机立即停车,拦了一辆小车,把李某及时地送到附近县医院。医生说,眼睛伤得不重,可以保住,但李某漂亮的小脸上,却要留下疤痕。

    另一名小学生,放学后乘公共汽车回家。车上人很多,他最后一个挤上了车。他后背靠在车门上,动弹不得。车到站了,车一开门,他被下车的人流一下子冲到车外,仰面朝天地摔在车下,头正好摔在马路牙子上,抢救无效,不幸死亡。

    平时大家上学、外出乘坐汽车、地铁、火车的机会很多,请大家记住:良好的交通行为习惯,是自身交通安全的保障。

    律师说法

    现实生活中,很多未成年人在乘车时都没有注意到安全问题,有的行为还违反了交通安全法,所以未成年人在乘坐车辆时,也要了解一些安全常识。

    ——等车时,应依次排队,站在道路边或站台上等候,不应拥挤在车行道上,更不准站在道路中间拦车。

    ——上车时,应等汽车靠站停稳,先下后上,不能争先恐后。

    ——车辆行驶时,不要在门边拥挤、站立,要拉住扶手,不向车外投弃物品,头、手不能伸出车窗外,以免被来往车辆碰擦。

    ——乘车时不要看书,不得吃棒棒糖、果冻、冰棍以及颗粒状、硬壳类的零食,以免紧急刹车时发生伤害事故。

    ——下车时,要依次而行,不要硬推硬挤。

    ——下车后,应随即走上人行道。需要横过车行道的,应从人行横道内通过;千万不能在车前车尾急穿,这样很不安全。

    ——乘坐私家车时,应系上安全带,以免紧急刹车时发生伤害事故。

    ——对于4周岁以下的婴幼儿,儿童安全座椅是乘车时的最佳选择。

    ——不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乘坐摩托车后座。

    未成年人要爱护国家文物

    案例回放

    2008年7月15日,安徽省含山县文物管理所接到铜闸镇某中学两名学生打来的电话,反映他们在一处工地玩耍时,看到两台推土机在平整土地中推出一些文物。接到报告后,县文物管理所工作人员迅速赶往工地现场,立即叫停正在作业的推土机,并对现场进行了勘查。根据两名学生上交拾到的器物残片和工地上散落的一些陶片,初步断定为一处汉代墓葬,有一定的历史价值和研究价值。

    文物部门的工作人员针对被毁文物,现场对当事人进行了严厉的批评教育,并根据文物法的有关规定,给予施工单位严重警告处罚。对虽然年纪幼小,但文物保护意识强的两名学生给予表扬。

    律师说法

    文物是不可再生的,我们不仅不能去破坏它们,而且应该尽自己的努力去保护它们。

    为了提倡保护文物的意识,惩罚破坏文物的行为,我国制定了《文物保护法》。对成年人来说,刻画、涂污或者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尚不严重的,国家有关部门可以给予一定形式的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可能会构成刑事犯罪。提醒同学们注意:从小养成爱护文物和保护文物的好习惯,从小、从我做起!

    本案中两名中学生的行为应值得我们广大的未成年人学习,并且树立起保护国家文物的意识。

    让毒品远离我的生活

    案例回放

    警察在一次突击行动中遇到了一个年仅13岁的女孩,这个女孩向警察讲述了她的故事。

    “我原本有一个幸福的家,妈妈和爸爸都很疼我。后来,我家的房子没有了,听说是爸爸卖掉房子吸烟了(即吸毒),就租房住。5岁时,爸爸因吸烟被警察抓走了。我好好学习只想换来一个幸福的家,但是,我的愿望又破碎了。妈妈甚至当着我的面,用锡纸卷着灰色的大烟点着了吸,我哭了不知多少次。”

    “去年放暑假时,爸爸出来了。不久,妈妈也因吸毒丢掉了工作。此后,爸爸经常打妈妈,妈妈不敢还手,就打我骂我。她让我以后不要叫她妈妈,她没我这个女儿,我伤心极了……”

    “小朋友都不愿和我玩,走在路上总有人对我指指点点。我觉得上学也没有意思就不去了,感觉同学老师都看不起我。”

    “我不想回家不想上学但没有地方去,发现这家发廊招工就去了,跟几个女孩学洗头、按摩……”

    律师说法

    吸毒破坏人体的正常生理机能和新陈代谢并导致多种疾病,如果吸毒过量还会造成突然死亡。吸毒者大都无法进行正常的生活、学习和工作,即使是很有才华的人,一旦吸毒,就等于掉进了死神和魔鬼的陷阱,都不可避免走向堕落的深渊,从而毁掉自己的生活和前途。吸毒者为购买毒品耗尽收入,继而变卖家产,甚至偷窃、抢劫、拐骗、卖淫、杀人,祸及家庭、危害社会。

    当有贩毒、吸毒分子教唆或引诱我们吸毒时,或发现周围有贩毒、吸毒的罪恶行为时,应该及时向学校老师或派出所的警察报告。要真正远离毒品,我们应牢记“四知道”:知道什么是毒品;知道吸毒极易成瘾,难以戒掉;知道毒品的危害;知道买卖毒品要受到法律制裁。

    在本案中父母吸毒的行为给女儿造成了严重的心理伤害,因此,为了能让未成年朋友健康成长应该让毒品远离他们,加强对毒品控制的法律措施。

    吸烟真的很潇洒吗

    案例回放

    明明是中学初二学生。尽管学校三番五次地强调,学生不能吸烟,可是明明就是觉得吸烟是件很好玩、很有男人味、很潇洒的事情。他很羡慕嘴里总刁根烟的人,多么成熟,多么稳重呀!再说,烟的味道到底怎么样呢?校长不也吸烟吗?凭啥我们就不能吸?明明偷偷地买了一盒烟,为了不让同学、老师知道,就在上厕所时吸。时间长了,终于被老师得知,对明明进行了批评,并通知家长,要求家长配合学校,监督明明不要吸烟。明明经过亲自尝试,觉得烟吸起来呛人,吸多了口干舌燥,而且咽喉不舒服,爱咳嗽,并非如想象中那么美妙,再加上老师、家长的教育,明明很快就不再吸烟了。

    律师说法

    吸烟是有害身体健康的行为。我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未成年人不得吸烟、酗酒。任何经营场所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吸烟对人体的危害举世公认。世界卫生组织宣布,全世界每年约有100万人因吸烟而过早地死亡。正处于生长发育期的未成年人朋友,身体的各种器官十分娇嫩,大量尼古丁的侵袭危害更甚;未成年人朋友思想单纯,正是人生观、世界观形成的早期,沾上吸烟习气后,学习、生活的小环境也会受到严重的污染,对思想、行为都可能带来一系列的不良影响。可以说,对未成年人来说,烟是一种涣散剂,当口叼第一支烟时,他就可能向不良的方向发展了。

    吸烟还可能助长了未成年人朋友追求享乐的高消费的生活态度,形成畸形价值观。小烟民们盲目攀比,以贵为荣,这与艰苦朴素的道德思想格格不入,容易形成好逸恶劳、讲究享乐的不良生活态度。吸烟的盛行可能严重影响了未成年人朋友的学习和进步,共同吸烟的陋习还成了一些落后少年形成不良团伙的媒介。未成年人朋友染上吸烟恶习后,兴趣爱好畸变,精力分散。一些落后少年嘴叼香烟,游荡于街头,尽管素不相识,但只要香烟一递便相见恨晚,成为莫逆之交。以香烟结成的“哥们儿”又进一步互相助威壮胆,从事多种违法行为。社会上一些恶习较深的流氓犯罪分子也有意识地以香烟为诱饵,唆使天真无邪的未成年人从事违法活动,使其沦为犯罪团伙的小成员。

    因此,未成年人朋友不应沾上吸烟的习惯。很多未成年人开始吸烟,都是基于与明明一样的心理,想“尝试尝试”。这是毫无必要的,也毫无意义。成熟、稳重、潇洒不能因为嘴上叼了根香烟而出现,它们都需要经过人生的磨炼与洗礼才能够逐步培养起来。对于未成年朋友来说,努力学习,提高文化素养与品位,才是迈向成熟、稳重与潇洒的第一步。

    “海量”才是真英雄吗

    案例回放

    飞飞,是中学高二学生。由于受家庭的影响,飞飞喜欢喝酒。即使平时在家中吃饭,飞飞也陪他爸爸喝上两杯。学期快结束了,考完试那天正好是飞飞生日,他拉了几位好友,还约了两位女同学,一起到饭店喝酒,一是为庆祝生日,二是为考完试了,终于获得“解放”了。由于有两位女同学在场,几位小伙子喝酒都喝得十分爽快。尤其是飞飞,自称“海量”,逢杯必干。结果飞飞喝得酩酊大醉,其他几人也都趴下了。两位女同学只好一人留下照顾他们,另一人回学校搬“救兵”,弄到晚上11点多才把他们扶回学校宿舍。第二天班主任对飞飞等进行了批评教育。

    律师说法

    我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未成年人不得吸烟、酗酒。任何经营场所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由此可见,未成年人酗酒是不对的。少量饮酒对心脏颇有益处,这是一些学者的见解。他们以近100人为研究对象,考察了酒与心脏病的关系。发现嗜酒或大量饮酒可危害心脏,少量饮酒却对冠心病有益。这是因为,血液中含有高密度脂蛋白和低密度脂蛋白,前者能降低血管壁上胆固醇的积聚,而后者却能促进脂质沉积。如果能增加血中高密度脂蛋白的水平,就能降低动脉粥样硬化的危险,可预防心脏病的发作。少量饮酒可以升高体内高密度脂蛋白,同时降低低密度脂蛋白,其有利于心脏的保健。然而,如果饮酒无度,进人体内的大量酒精却能使血液中低密度脂蛋白显著上升,会加重动脉粥样硬化的危险。这也是过度饮酒,会诱发心肌梗死的原因所在。过度饮酒对胃、肝脏等器官也有很大的损害,而且长期如此,还会损害神经系统,使神经变得麻木。有一个人胃部出了毛病,需要动手术,但是即使是全身麻醉也不管用,因为他平时正常每天喝一斤多白酒,神经系统已经变得十分麻木,麻醉药对他的作用已经不大。结果他只能承受手术的巨大疼痛。有人因为大量喝酒导致胃出血、肝硬化而死亡,这样的例子也不少。

    还有,醉酒之后受酒精的刺激,人的情绪易于冲动,不能完全控制自己,这个时候往往做出傻事来。现实生活中因喝醉酒,一言不合即打架伤人的例子实在是太多了。

    因此,未成年人朋友不应该酗酒,不要为了“海量”而逞能。它不仅会危害健康,而且还有可能会诱使你们做出不该做的事情来。当然,适度的饮酒是可以的,这对身体也有好处。一般说来,饮1~2杯啤酒或一杯果子酒,属于少量饮酒,但对于未成年人朋友来说,因为自控能力较差,还是不要沾酒为好。

    “哥们义气”真的很重要吗

    案例回放

    威威,是小学五年级学生。威威平时学习成绩一般,父母经常为此而苦恼,把威威管得很严,周末也不许他玩。在学校里,因为成绩不好,也没多少人注意他。有一次,威威结识了一个同校初中生,比他大几岁,两人很谈得来,尤其是关于成绩不好方面,共同语言很多。自此,威威把他当成好朋友。经他的引见,威威又认识了那位初中生的几位朋友。他们对威威说,今后大家都是兄弟,要讲“义气”,有福同享,有难同当。经过一段日子的交往,威威跟他们学会了抽烟,而且为了“哥们义气”,经常跟从这几位“哥们”打架,戏弄、追截女生。威威心里觉得这种做法有点不对,但一是好玩,二是难得有人把自己当好“哥们”,所以每次都跟着去了。后来老师发现威威的情况,对他做了批评和教育,并通知家长。威威才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决心不再与他们来往。

    律师说法

    我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发现未成年人组织或者参加实施不良行为的团伙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发现该团伙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

    什么是团伙呢?它是指三人或三人以上出于不正当的目的而组成的,联合实施不良行为或者违法犯罪行为的群体。对于在校学习的未成年人(中小学生)而言,更为常见的团伙是为实施不良行为而组成的群体。但最近这些年来,由未成年人组成的或有未成年人参加的犯罪团伙越来越多,而且散布的面积很广,纠合的成员众多,其类型也趋于多样化。团伙的最高信条是封建行帮式的哥们义气,即“有福同享,有难同当”,“为朋友两肋插刀在所不惜”等等。

    未成年人好奇爱动,乐于结群,喜欢交际,易于结成自发性团体在社会上活动,但往往缺乏识别是非的能力,思想不稳定,遇有坏人和社会上的不良因素的引诱,容易做出不良的越轨行为,甚至会走向违法犯罪或陷入团伙犯罪。例如,威威因为那位初中生及其朋友对他好,他就事事跟随,缺乏分别是非的能力,没有正确、坚定的立场,结果不仅学会了吸烟,而且连打架和追截、戏弄女生的事情也跟从参与了。很多未成年人朋友走上违法犯罪团伙成员的道路,就是一开始没有提高警惕,随意地加入团伙,慢慢地从越轨的不良行为,到违法犯罪,结果是越陷越深,不能自拔。另外,未成年人中间的同龄群体、幼伴群体、志趣群体在一定环境的影响下,往往易于逐步演化为越轨群体,并最终形成违法犯罪团伙。

    所以,未成年人朋友组织、参与团伙的,一定要谨慎从事,提高警惕,不要为了所谓的“哥们义气”而走上违纪甚至违法犯罪的道路。当然,朋友之间和同学之间应当提倡互相帮忙、互相照应的精神,但这种帮忙、照应必须是正当的、不违背道义与社会公德的,是法律允许或者鼓励的行为。这跟不分是非黑白的“哥们义气”完全是两码事。应该把二者区别开来,分别对待。

    遇到性侵害如何维权

    案例回放

    2009年4月25日下午,从网吧出来的梁某在大街上闲逛,发现与其同村的女孩小云一人在家门口玩耍,遂将其骗至厕所内猥亵,后由于其母亲喊找小云,梁某不得不让其离开。

    后来梁某发现小云家人到田里干活,家中只有她一人在时,他又以带其到街上买零食吃为由将其骗至镇上一废弃多年的仓库里,凌晨时分,兽性大发的梁某不顾年幼的小云反抗,强行欲实施暴行。小云不停大声呼救,但此时已丧失人性的梁某怕其丑行败露,索性从地上捡起编织袋等绳索勒其脖子,并用手卡住她的脖子,以逼其就范。小云很快没有了呼吸,梁某仓皇逃离现场。

    警方在接到小云家人的报案后,迅速展开走访调查,去年曾因盗窃罪被取保候审的梁某很快纳入警方视线,并于当晚9时许对其进行传唤。面对警方的询问,梁某很快交代其犯罪事实。

    律师说法

    对于未成年遭遇性侵害的现象,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预防:

    1.未成年少女应在平常的学习和生活中注意自己的言行,要洁身自好。现在,学校中有一些女孩子和社会上一些不三不四的人在一起,她们大多出于一种虚荣心,觉得自己有那么多的人追,有那么多的人保护多好啊。其实这是一种错误的想法,社会中的一些不法分子正是抓住了她们的这种心理,然后慢慢地对未成年少女下毒手。

    2.无论上学或放学的路上最好能和同学结伴或者由家长接送,尤其是年幼女孩外出,家长一定要接送,以免发生意外。

    3.衣着不要过于暴露,不要过于打扮,不要轻浮张扬。

    4.不要和陌生人搭腔,如有人盯梢或纠缠,尽快向人多的地方靠近,必要时可呼救。

    5.不要单独和男子在家里或是宁静、封闭的环境中会面,尤其是到男子的家里去。

    6.不接受陌生人给的饮料或食品,谨防有麻醉药物;拒绝男士提供的色情影视录像和书刊图片,预防其图谋不轨。

    7.男子用糖果、零花钱、衣服或者其他礼物引诱时,不要接受,应该告诉父母。

    8.受到了性侵害,也不要心灰意冷,不要放弃对生活的勇气和信心。记住歹徒的特征对破案非常有帮助,如口音、胡子、文身、疤痕等;受害后不要洗澡,以免破坏犯罪分子留下的证据,如内衣、精液等。最后,应迅速到公安机关报案,使犯罪分子早日受到法律的惩罚。

    本案中的梁某虽然没有达到性侵害小云的目的,但是也实施了性侵害的行为,并造成了小云的死亡。因此,梁某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如何防范交友不慎

    案例回放

    莉莉在一个偶然的机会认识了社会青年荣某,被荣某的潇洒外表所吸引,加上荣某的殷勤举动和积极追求,莉莉很快与荣某确立了恋爱关系,经常瞒着父母跟荣某出去幽会。荣某带她出入舞厅、酒吧,并趁一次醉酒的机会占有了她。此后二人多次发生性行为。在这期间,荣某把他们亲热的镜头偷偷录了像,然后荣某露出他的本来面目,先是教唆莉莉去卖淫,教唆不成,便威胁她,如不同意就把录像带寄给她的父母。并出卖给他人。莉莉无奈之下,经过思想斗争,将此事告知父母。她的父母到公安机关报案,把荣某抓获。荣某以强迫他人卖淫罪被绳之以法。

    律师说法

    我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发现有人胁迫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依法查处,对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受到威胁的,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其人身安全。在上面的例子中,莉莉由于交友不慎,被荣某胁迫卖淫,莉莉的父母得知此事,向公安机关报案,这是正确的。

    但是,最关键的还是莉莉认识了荣某的真面目和面对他的胁迫时,能够保持理智的清醒,经过激烈的思想斗争,最终在走向万劫不复还是走向回头是岸的十字路口上,作出了正确的选择,那就是勇敢地反抗。当然,像莉莉的情况,这个事件对她的影响是巨大的,伤害是非常沉痛的。这个教训值得她终生记取。在中学读书的未成年人朋友,也应从这一例子中吸取教训。平时家长、老师们总会谆谆诱导,说不宜在中学时代谈恋爱,为什么呢?有很大一部分原因可以在莉莉的例子中找到。①中学生还很年轻,社会阅历浅,对社会对他人的观察缺乏应有的洞察力,比较天真,考虑问题往往趋于理想化,因而一旦择友不慎,甚至碰到别有用心的坏人,就容易上当受骗。②中学生的身心发育尚不完全,一旦做出越轨行为,往往会因此而改变自己的一生,甚至由此而堕落,不能自拔。有相当多这样的例子,少女、女青年因为在男女交往中一失足成千古恨,并由此而破罐子破摔,走上卖淫的道路。社会上有不少的不法分子,往往通过像荣某那样的手段,欺骗、引诱甚至强迫少女、女青年卖淫,从中牟取暴利。③也是最重要的一点是,未成年时期是一个人一生中最宝贵的一段时间,这段时间应该把最主要的时间和精力花在学习知识本领上,只有这样,才能够掌握应有的文化知识,在现代社会上获得最基本的谋生本领。而且,同学们都应该努力拼搏,刻苦学习,长大后去实现自己的梦想。如果是这样,还有什么理由去谈恋爱而分散精力,甚至荒废学业呢?

    像莉莉的情况,是一个比较个别的例子。现实生活中,还有很多失足未成年人朋友,是因为参加不法团伙、交结了社会上不务正业的品行不端的社会青年,而被引诱、胁迫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有的由于学校、家长未能及时发现而未能得到挽救,导致未成年人朋友越陷越深,从此面对不属于正常人的生活。所以,对未成年人朋友自身而言,要时刻严格地要求自己,积极上进,不要学坏;对学校和家长或者其他监护人而言,如果发现有人胁迫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

    学校附近禁止开设娱乐场所

    案例回放

    肖某,某市歌舞厅老板。肖某在一所中学对面开办了一个歌舞厅,开业不久,生意兴隆,大多是来自对面中学的学生。肖某看在眼里,喜在心里。但是不久便接到上级通知,限期让他停业,搬出这一地区。理由是在学校附近不能设营业性歌舞厅、电子游戏场所。肖某大为不满,心想,我这里的顾客大都是学生,如果让我搬出这一地区,生意恐怕不如这里兴隆。你认为肖某开设的歌舞厅应该关闭吗?原因是什么呢?

    律师说法

    肖某在学校的对面设立歌舞厅,从而使得一些学生禁不住诱惑,常常是一放学便进入舞厅,随之而来的问题就增多了,他们有的过早地谈上了恋爱,有的男生在舞厅里接触到社会上一些不三不四的人,开始吸烟喝酒,聚众打群架,甚至参与赌博、盗窃。女生则打扮的花枝招展,在这样环境风气比较恶劣的情况下,最容易使未成年人朋友形成不良习气和社会心理品质。长此以往,则将可能走上犯罪的道路。歌舞厅具有人员复杂、流动性快的特点,社会上各种各样的人都有。在这种不良的环境下,一般未成年人往往是经受不住污染腐蚀,容易堕落为罪犯。

    我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明文规定,禁止在中小学附近开办营业性歌舞厅、营业性电子游戏场所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适宜的场所。禁止开办上述场所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对法律施行前已在中小学校附近开办上述场所的,应当限期迁移或停业。

    清除在中小学校周围的营业性歌舞厅、营业性电子游戏场所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场所,对净化校园环境,促使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无疑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同时,也将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起到积极作用。

    强强去了不该去的地方

    案例回放

    强强是私立中学初三学生,在学校住宿,父母做生意很有钱,却无暇管他,在经济上无条件的满足他所有要求。强强一有时间,就跑到学校外面玩,网吧、游戏厅、游乐场,反正不愁没钱花。自从他有一次被人带到一家营业性歌舞厅玩过之后,觉得歌舞厅里的那种气氛很浪漫、很刺激。有什么烦恼,一进去吃吃喝喝,唱唱跳跳就忘掉了,所以,他经常光顾这些娱乐场所,成了那里的常客。歌舞厅的人看到这么小的孩子到这来,觉得很新鲜,见他出手大方,就乐得热情招待。不久,他便跟歌舞厅里的一位小姐混得很熟,两人时常在一起鬼混。

    律师说法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小学校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

    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有些网吧为了盈利专门挑选离学校近的位置开设网吧营业,就是为了吸引未成年人成为网吧的常客,有时还会引诱小孩子帮助管理以减免上网的费用,甚至提供食宿引诱小孩子包宿。由于长时间在网吧逗留,一些孩子对学习失去了兴趣,沉迷网络游戏和虚拟世界,有的甚至模拟网上游戏中的情节走上了犯罪的道路。因此对违法在学校附近开设网吧、歌舞厅的应该严惩,维护孩子们健康成长。

    拒绝“黄色”违法行为

    案例回放

    某音像制品商店以出售、出租VCD光盘为主要业务。1995年以来,该音像制品商店为招徕顾客,增加“回头客”,牟取更大的经济利益,决定私下里出售、出租黄色录像带及光盘。他们不仅对成年人如此,而且对未成年人也常常主动询问要不要上述录像带和光盘。有几个未成年人经常到该店购买、租借黄色录像带和光盘,在社会上形成恶劣影响。1997年7月,该音像制品商店因出售、出租黄色录像带和VCD光盘而被没收有关录像带、光盘和违法所得,并被处以罚款。

    律师说法

    为了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我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含有诱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以及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恐怖活动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读物、音像物品或者电子出版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通讯、计算机网络等方式提供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及其信息。这样,从出版物的出版、发行、销售到出租等各个环节都作了规定,使未成年人尽可能少地接触到内容不健康的出版物,而且尽可能地少受其影响。

    对违反上述法律规定的,没收读物、音像物品、电子出版物和违法所得,由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如果单位违反的,除没收有关物品和违法所得并对单位处以罚款外,还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

    公共场合游玩安全第一位

    案例回放

    原告王某原就读于A小学。王某参加了由A小学发起并委托S中心办理和组织前往M公司的娱乐场进行秋游活动,王某在该娱乐场参加“激流勇进”项目游玩时,因运转的机械发生故障,引起王某乘坐的游乐船与另一游乐船发生撞击,致使王某脑部严重受伤。王某的父母作为法定代理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由于M公司对娱乐设备疏于管理,引起乘坐的娱乐机发生故障,导致王某脑部受伤、八级伤残和智商降低,故要求M公司赔偿医疗费、营养费、交通费、护理费、家教辅导费、伤残补助费、继续治疗费及精神损失费等共计人民币366361.30元,并在审理中依法追加A小学、S中心为该案的被告,要求他们负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由于M公司作为对公众开放的、营利的经济实体,有义务、更有责任维护在其领域内活动的广大社会个体的人身安全,但该公司对未成年人活动内容未加以限制并设置警示标志,由于机械发生故障,导致王某在参加游乐项目中所乘坐的游乐船与另一游乐船发生撞击,致其受伤,M公司理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A小学作为学生在校期间管理、保护责任的承担者,有责任提供安全的活动场所及措施,以保障学生的活动安全。而A小学在委托S中心承办本次活动过程中,未对有一定危险性的、明显不适合低幼年级学生活动的项目进行实地考察,导致学生王某受伤,A小学存有一定的过错,亦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鉴于M公司、A小学的各自过错行为,给王某幼小心灵和身体造成创伤和痛苦,对此,M公司、A小学除承担上述民事赔偿责任外,仍需给予王某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至于补偿数额,由法院核定。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一、M公司和A小学应赔偿王某医药费2481.30元、交通费405元、营养费1345元、监护人误工损失费1000元、鉴定费300元、伤残补助费104642.24元(其中:M公司承担60%,A小学承担40%)。二、M公司、A小学应一次性补偿王某50000元(其中:M公司承担60%,A小学承担40%)。三、王某的其余请求,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

    儿童在公共游乐场所游玩受伤,主要指的是未成年人在公园、游乐场、动物园、电影院等公共游乐场所发生意外伤害而引发的人身伤害赔偿纠纷。根据《游乐园管理规定》、《城市动物园管理规定》等规定,游乐场、动物园必须保障顾客的人身安全,必须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否则一旦出了事故,则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安全保障义务比较抽象,如何理解安全保障义务?比如动物园参观老虎的危险区域安装必要的防护性设施,竖立醒目的警示标志;对安全要求较高的游乐设施,比如摩天轮等,应注意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而对于人流量较大的封闭式空间应注意保障消防逃生通道畅通等。法院一般据此来认定,游乐场所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本案中,法院认为,M公司作为对公众开放的、营利性的经济实体,有义务、更有责任维护在其领域内活动的广大社会个体的人身安全,但却对未成年人活动内容未针对不同年龄加以区分并设置警示标志,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理应承担责任。

    一旦发生事故,谁应是赔偿责任主体呢?首先应是游乐场所的经营管理者。比如,本案中即是该娱乐场所的经营者来承担责任。而对于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开放式、公共性的游乐场所,一般是该公共场所的管理机关成为赔偿主体。

    然而,如果未成年人遭受意外伤害,其监护人疏于履行监护责任的,也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如果已尽到监护责任,仍然无法避免伤害发生的,则监护人的责任可以免除。

    上述案例中受伤的学生是参加由学校安排的外出活动受伤的,学校对此类伤害事故是否有责任,取决于学校的组织管理工作是否尽到应尽的责任。一般来说,学校在事先联系活动场所时应对场所是否适合学生的年龄及安全性予以考察,尽量避免不安全因素的存在。活动期间,学校老师应有管理和保护的责任,如果未尽责的,就要承担责任。

聚合中文网 阅读好时光 www.juhezwn.com

小提示:漏章、缺章、错字过多试试导航栏右上角的源
首页 上一章 目录 下一章 书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