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基础设施建设(下文简称基建)工作的范围很广泛,校园区域内所有的土木建筑、道路、园林和辅助用房的建设、维修、升级以及一些新能源设备项目等都可以归属于基建工作的内容,为了更好地凸显主题,我们将有选择地对基建工作中比较常见的问题展开探讨。首先,从横向范围上,我们主要关注校舍、食堂、多媒体系统建设;其次,从纵向内容上我们主要从这些基建项目的新建、升级和维护的角度分析。中学基建工作涉及面广,包括诸多法律注意事项,因此对承担基建工作的学校总务部门要求较高。
一、基建工作的特点
(一)专业性
基建工作中关涉许多专业领域的知识和经验,外观设计、建筑结构、建筑材料、项目管理等,几乎每一项工作都涉及非常专业的知识和技能。学校总务管理者在知识结构上多偏重于教育和管理,对基建中需要用到的很多工科的专业知识并不熟悉,因此,作为管理者应该意识到基建工作的这一特点,科学合理地配置自己手中的人力资源,通过合理使用手中的专业人才,应对基建工作的专业性要求。
(二)规范性
基建工作关乎学校很多硬件设施的质量,一旦出现问题就是无法挽回的巨大损失,因此,从程序到实体,基建工作的每一个步骤,每一个项目,都要落实到严格的制度和标准上,而且,这些制度措施和标准要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同时,基建项目学校自己无法完成,一般都是采用外包形式,由社会上的相关单位承建,不可避免地要与外部单位发生各种各样的法律关系,在每个合同的签订中,“规范”这个关键词要时刻渗透其中,避免陷入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三)综合性
基建工作往往需要调动的校内、校外资源最多、最广泛,耗资巨大,在建设和发展过程中面临着形形色色的难题。基建工作的综合性决定了基建管理在总务管理中是一项常规性、系统性的工作,其中涉及总务安保、劳动用工、财物会计等诸多部门工作的协调。基建工作的综合性对一个总务管理者的综合协调能力提出了很高的要求。
二、校舍的新建、升级和维护中应注意的法律问题
这里的校舍泛指学校教育教学工作使用的所有房屋建筑,如教室、图书馆、实验室等,在这些项目的新建、升级和维护中,从操作程序到项目的落实,从项目的启动到项目的实施,会有很多环节涉及法律问题。例如,对于有些项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了必须走招投标程序,有些行政法规对很多项目建设过程提出了环境影响评价指标,国家对校舍制定了比一般民宅要高的质量标准,诸如此类的标准有很多,作为总务管理者,要时刻将这些法律法规贯彻到项目的运作、管理和实施中。
(一)新建项目规划与建设工程许可
1.规划框架与依据
新建校舍的第一个阶段是校园规划。校园规划就是制定学校建设的蓝图,在规划阶段,一方面要体现学校的办学思路和建设方针,另一方面一定要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规对学校建设的基本要求,不能盲目建校,更不能违法建校。
首先,要坚持规划的整体性。按照城乡规划的相关法律法规,新建项目应当符合学校整体的规划,应当在市、区的城市规划框架内进行。对于建校历史较长的学校,在学校进行改扩建或重大修缮时,规划方案一定要符合当地城市规划的概括性要求。学校在新建项目的申报、审批过程中一定要建立学校内部约束机制,一定不能突破《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上位法律之中禁止性规范的约束。
其次,要尽量寻找法律上给予学校的政策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有很多条款体现了对学校类公共事业的建设和发展的大力支持,它要求每个城市在做规划时应当优先安排基础设施以及学校这类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镇的建设和发展也应当优先安排学校、卫生站、文化站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为周边农村提供服务。这些规定为学校建设保驾护航,学校在做项目规划时应当充分利用这一法律和政策优势。
2.学校网点布局、选址与规划设计
现行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对城市普通中小学,以及农村普通中小学的规划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学校在自主进行规划设计时不得违反行政法规和规章所作的基本要求。
城市普通中小学校网点布局应根据城市建设总体规划的要求,结合人口密度与人口分布,尤其是学龄人口数量及其增减的发展趋势,以及城市交通、环境等因素综合考虑,合理布点。新建住宅区内,要根据规划的居住人口及实际人口出生率,建设规模适宜的中小学校。城市普通中小学校网点布局应符合下列原则:其一,学生能就近走读入学;其二,学校应具有较好的规模效益和社会效益;其三,特殊情况特殊处理。
无论农村还是城市新建的普通中小学校,校址都应选在交通方便、地势平坦开阔、空气清新、阳光充足、排水通畅、环境适宜、公用设施比较完善、远离污染源的地段。应避开高层建筑的阴影区、地震断裂带、山丘地区的滑坡段、悬崖边及崖底、河湾及泥石流地区、水坝泄洪区等不安全地带,架空高压输电线、高压电缆及通航河道等不得穿越校区。此外,学校不应与集贸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医院传染病房、太平间、公安看守所等不利于学生学习和身心健康,以及危及学生安全的场所毗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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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建标109—2008,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与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有关学校布局的相关法条:
第十四条 中小学校的布局,应根据乡(镇)总体规划要求、结合人口密度、学生来源、地形地貌、能源、交通、环境等综合条件确定。
第十五条 学校服务半径,应以小学就近入学、中学相对集中为原则,根据“规模”办学和学校住宿条件等因素确定。
有关学校选址的相关法条:
第十六条 学校选址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应选在地质条件较好、环境适宜、交通方便、地形开阔、阳光充足、地势较高、具备必要基础设施的地段。
二、应避开地震危险地段、泥石流易发地段、滑坡体、悬崖边及崖底、风口、洪水沟口、输气管道和高压走廊等。
三、应避免学生跨越公路干线、无立交设施的铁路、无安全通行防护设施的河流及水域。
四、不应与集贸市场,娱乐场所,生产、经营、贮藏有毒有害危险品、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噪声等污染源,医院太平间,殡仪馆,消防站等不利于学生学习、身心健康和危及学生安全的场所毗邻。
2.《城市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建标[2002]102号,施行日期:2002年7月1日)
第八条 学校网点布局
一、城市普通中小学校网点布局应根据城市建设总体规划的要求,结合人口密度与人口分布,尤其是学龄人口数量及其增减的发展趋势,以及城市交通、环境等因素综合考虑,合理布点。新建住宅区内,要根据规划的居住人口及实际人口出生率,建设规模适宜的中小学校。城市普通中小学校网点布局应符合下列原则:1.学生能就近走读入学;2.学校应具有较好的规模效益和社会效益;3.特殊情况特殊处理。
二、学校服务半径要根据学校规模、交通及学生住宿条件、方便学生就学等原则确定。中小学生不应跨越铁路干线、高速公路及车流量大、无立交设施的城市主干道上学。
第十条 校园规划设计
城市普通中小学总体规划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校园的总体规划设计应因地制宜,合理利用地形、地貌,并根据需要适当预留发展余地。教工住宅应纳入城市建设规划统筹安排,不应建在校园内。
二、校园总平面设计宜按教学、体育运动、生活、勤工俭学等不同功能进行分区,合理布局。各区之间要联系方便、互不干扰。教学楼应布置在校园的静区,并保证良好的建筑朝向。校园内各建筑之间、校内建筑与校外相临建筑之间的间距应符合城市规划、卫生防护、日照、防火等有关规定。
三、校园、校舍应整体性强。建筑组合应紧凑、集中,建筑形式和建筑风格要力求体现教育建筑的文化内涵和时代特色。具有优秀历史文化重大价值的校园及校舍应依法保护,并合理保持其特色。校园绿化、美化应结合建筑景观统一规划设计和建设,以形成优美的校园环境和人文景观。
四、体育活动场地与教学楼应有合理的间隔,并应联系便利。设有环形跑道的田径场地、球类场地,其长轴宜为南北方向。
五、校园内的主要交通道路应根据学校人流、车流、消防要求布置。路线要通畅便捷,道路的高差处宜设坡道。路上的地下管线井盖,应与路面标高一致。
六、室外上下水、煤气、热力、电力、通讯等地下管线,应根据校园总体规划的要求合理布置,并按防火规范要求在适当位置设置室外消防栓供水接口。变配电系统应独立设置,规划设计用电负荷应当留有余量。室外多种管线的敷设应用地下管沟暗设。
七、学校主要出入口的位置,应便于学生就学,有利于人流迅速疏散,不宜紧靠城市主干道。校门外侧应留有缓冲地带和设置警示标志。
八、旗杆、旗台应设置在校园中心广场或主要运动场区等显要位置。
九、校园应有围墙,沿主要街道的围墙宜有良好通透性。
3.获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城乡规划法》要求,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并且在开工建设之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该许可证是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法律凭证,没有此证的工程建筑便是违章建筑,不能领取房地产权属证件。
在我国,有权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是国土资源规划局,或者国土资源规划委员会。申报该许可的流程在各地有所不同,但基本上可以按照当地规划部门网站上的具体要求实施。
以北京市为例,申报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只需要具备一项条件———依法拥有国有土地使用权。申报之前一定要按照相关文件准备申报材料,申请“规划许可证”所需要材料目录(各地区所需申请材料种类略有不同) [1]:
(1)建设单位填报《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及其他事项申报表》(建设工程)。
(2)法人委托书一份,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3)规划意见书(城乡规划委员会)。
(4)报规划图纸一套(施工图纸包括:图纸目录、无障碍设施设计说明、设计总平面图、各层平面图、剖面图、各向立面图、各主要部位平面图、基础平面图、基础剖面图各1份;其中总平面图6张)。
(5)《城市建设工程办理竣工档案登记表》原件一份(城市档案馆)。
(6)报园林规划审批图纸一套(由规委转园林局)。
(7)交通规划设计审核批准书(由市交管局或区县交通支队的规划主管部门批复)。
(8)人防批准通知单(市或区县人防办公室)。
(9)消防设计审核批准通知单(市消防局建审处)。
(10)拟建项目对周边建筑物(住宅)有日照影响的,需由有资质的日照测算单位做日照分析测算,要求满足大寒日不小于2小时,冬至日不小于1小时的日照)。
(11)设计、勘察中标通知书和北京市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登记表(由招投标公司办理)。
(12)其他要求提供的相关材料。
提交所需材料之后,规划部门会对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审查、决定时限一般是20个工作日,有特殊原因还可延长10个工作日。因此学校在申请该许可的时候需要考虑审理时限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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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下简称“规划法”)
原则性规定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并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或者控告,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
第十七条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城市、镇的发展布局,功能分区,用地布局,综合交通体系,禁止、限制和适宜建设的地域范围,各类专项规划等。
第二十九条 城市的建设和发展,应当优先安排基础设施以及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妥善处理新区开发与旧区改建的关系,统筹兼顾进城务工人员生活和周边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村民生产与生活的需要。
镇的建设和发展,应当结合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优先安排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道路、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卫生院、文化站、幼儿园、福利院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为周边农村提供服务。
有关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
第三十七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
第四十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四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并公示。
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报有关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备案。
【警示】
1.规划区范围、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系、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环境保护、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以及防灾减灾等内容,应当作为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予以注意。
2.城市的建设和发展应优先考虑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坚持新区开发与旧城改建的协调发展。城市基础设施作为城市生产、生活最基本的承载体,是城市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发展的重要基础;城市公共服务设施能为城市居民的社会生活、经济生活和文化生活创造条件,优先安排城市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有利于促进城市经济增长、维护生态平衡,推动社会和谐发展。同时,在城市旧区改建过程中,应当避免大拆大建,坚持逐步更新完善、注意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和城市特色维护的原则;在城市新区开发的过程中,要注意配套设施的完善和建设,特别要着重处理好各类开发区与城市主城区之间的关系,防止盲目建设和重复建设。 [2]
3.《规划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和第三十八条的规定非常重要,他们是直接构建建筑规划许可制度的法律渊源,中学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校舍的建造和改建务必也要取得该许可证才能进行。
(二)新建校舍的法定建筑标准
1.总体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下简称《建筑法》)对于建筑施工作出了“符合安全规程和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操作层面上,建筑物安全性能的保证在于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进行工程施工。现阶段我国法律法规对于学校校舍的安全标准并不充分和健全,随后出台的行政法规对中学建筑标准有具体翔实的规定。
建筑工程的设计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标准和技术规范,保证工程的安全性能,这是建筑单位在设计阶段应考虑的核心问题。学校作为建设单位,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在工程设计或施工作业中偷工减料、降低工程质量。
《建筑法》本身并没有规定具体的建筑设计和施工标准,而是将建立标准的权力授权其他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对于校舍的建筑标准和安全技术规范,国务院建设部、发展改革委员会和教育部都单独或者联合出台过技术性规范,对校舍的安全标准作了具体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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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校舍建设标准的原则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三十七条 建筑工程设计应当符合按照国家规定制定的建筑安全规程和技术规范,保证工程的安全性能。
第五十二条 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建筑工程安全标准的要求,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有关建筑工程安全的国家标准不能适应确保建筑安全的要求时,应当及时修订。
第五十三条 国家对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推行质量体系认证制度。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国务院产
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质量体系认证。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质量体系认证证书。
第五十四条 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设计或者施工作业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建筑设计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对建设单位违反前款规定提出的降低工程质量的要求,应当予以拒绝。
2.《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细则》(教财〔2009〕14号)
第十条 “工程”实施分为以下三个主要阶段:一是全面排查鉴定;二是制定“工程”总体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和每一栋建筑物的改造方案;三是分类进行加固、重建和避险迁移。各地要严格按照以上程序,分步实施,不得随意更改或简化。
2.建筑规模
我国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对于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的规定沿用了双轨制,即区分城市普通中小学和农村普通中小学的两套标准。但无论采取哪套标准,普通中小学校的建设规模都应根据学制、学校规模、校舍建筑面积指标确定。具体指标方面,校舍总建筑面积和学生人均建筑面积的规定方面差距不大。
法律法规对城市和农村的普通中小学招生和班级设置的规模都有规范,而生均建筑面积也有相关条款,规定总建筑面积与生均建筑面积不得低于一定标准。学校的布局和选址也要符合总体规划要求,结合人口密度、学生来源、地形地貌、能源交通和环境等综合条件确定。学校的选址不得与集贸市场,娱乐场所,生产、经营、贮藏有毒有害危险品、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相邻,如果由于学校选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造成在校学生的人身安全受到侵害,学校将在自身过错之内由于违法的选址和布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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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各类校舍用房使用面积要求
法规对于学校教学用房和教学辅助用房的使用面积都规定了最低标准。城市中小学校中,普通教室每间的使用面积不得小于61m2。专用教室是指为了方便教学工作的正常进行,学校应当配置的自然教室、音乐教室、美术教室、计算机教室、劳动教室及其他辅助用房。每种专业教室和辅助性用房的面积都有特殊规定。
法规对农村在教学用房的分类上和城市中小学几乎没有差别,在农村中小学校舍用房面积上也规定了教学用房和辅助性用房的使用面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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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市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中关于教学用房使用面积的规定。
第十二条 教学用房的配置标准
一、完全小学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的使用面积
(一)普通教室。每班设1间,每间使用面积不得小于61m2。
(二)专用教室。应配置自然教室、音乐教室等专用教室及辅助用房。
(三)公共教学用房。应配置多功能教室、图书室等公用教学用房及辅助用房。
二、九年制学校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的使用面积
(一)普通教室。每班设1间,小学阶段与中学阶段的普通教室每间使用面积均不得小于67m2。
(二)专用教室。应配置实验室、地理教室等专用教室及辅助用房,以及小学专用的自然教室。
(三)公共教学用房。应配置多功能教室、图书馆等公用教学用房及辅助用房。
三、初级中学、完全中学、高级中学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的使用面积
(一)普通教室。每班设1间,每间使用面积不得小于67m2。
(二)专用教室。均应配置实验室、音乐教室等专用教室及辅助用房。
(三)公共教学用房。均应配置合班教室、图书馆等公共教学用房及辅助用房。
2.《农村中小学校建设标准》(建标109—2008 主编部门:教育部;批准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改委;施行日期:2008年12月1日)
有关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使用面积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农村普通小学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使用面积指标:
4.校舍基本安全标准
法律规定校舍建设标准的目的是保证校舍的安全、适用、经济和美观。其中最重要的目标是保证校舍的安全。因此,从学校的规划到最终的施工都要贯彻“安全至上”这一核心原则。因此,校舍的建设必须在各个方面达到法律规定的安全标准。
首先,中小学的教室和办公用房适宜设计成多层建筑而不是高层建筑,层高、进深、材料的耐火等级都不得低于法律法规确定的最低标准:普通教室的层高不宜低于3800mm;专用教室、公共教学用房的进深若大于7200mm,层高不宜低于3900mm;行政办公用房不宜低于3000mm;阶梯教室最后一排从地面到棚顶净高不应小于2200mm。小学的普通教室宜在四层以下,不宜超过四层;中学的普通教室宜在五层以下。这主要是考虑到中小学生活泼好动,同时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尚未完全形成,采用低层建筑对在校学生的安全更有保障。
为了防止和应对火灾的发生,中小学校楼房的耐火等级不得低于二级,平房的耐火等级不得低于三级。楼房楼梯的数量、宽度、位置和形式应满足使用要求,符合交通疏散和防火规范的规定。楼梯间应有直接天然采光。台阶高度不应大于150mm。楼梯井的净宽度不宜大于200mm。室内楼梯栏板或栏杆的净高度不应小于900mm;室外楼梯栏板或栏杆的净高度不应小于1100mm。门窗应便于开启、清洁、耐用。门窗开启后不得影响室内空间的使用和走廊通行的便利与安全。教学用房的门窗要有利采光通风之功能。普通教室、各种专用教室和部分公共教学用房应根据人流安全疏散的要求设置前后门。教室安全出入口门洞宽度不应小于1000mm,多功能教室、合班教室的门洞宽度不应小于1500mm。阶梯教室安全出入口的门洞宽度不应小于2000mm;合班教室、多功能教室的门洞宽度不应小于1500mm。门扇上宜设观察窗。教学用房及教学辅助用房均不宜设置门槛。门框上部设采光通风窗。位于楼梯平台处的采光窗,窗下墙高度小于1100mm的应设安全护栏。
此外,教学、办公用房都是人员聚集区,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必须保持室内有良好的空气质量。这既是对校内师生安全的保障,也能够为在校师生创造健康、舒适的教学环境。教学用房应有换气设施,确保室内空气中二氧化碳的浓度低于1.5‰。不同地区可采用不同的方式,炎热地区可采用开窗换气;温暖地区宜采用开窗与开启小气窗相结合的方式换气;寒冷和严寒地区应在外墙(或采光窗上部)和内走廊墙上设置小气窗(或门头采光通风窗),或在室内设附墙竖向排气道换气。当采用附墙竖向排气道时,排气口应设在每层排气道的顶部(临近天棚处)位置,排气口大小可视具体情况确定,并设调节风门。
化学实验室、药品贮藏室及贮藏柜、合班教室、多功能教室、体育活动室等应根据使用要求设置有效的排气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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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
校舍主要建筑标准
第十五条 城市普通中小学校的建筑标准,必须贯彻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的原则,应根据各地经济条件、学校使用功能和城市建设规划要求确定,并要因地制宜,充分利用地方建筑材料。校舍应精心设计、精心施工,建造符合办学要求和适合青少年生理、心理特点的校舍。
第十六条 建筑层数。中小学校的教学、办公用房宜设计成多层建筑。小学的普通教室宜在四层以下,不宜超过四层;中学的普通教室宜在五层以下,不宜超过五层。其他教学、办公用房可根据使用要求设计。
第十七条 层高。系指上下两层楼面之间的距离。坡屋顶,系指楼面或地面至屋架下弦的距离。
一、普通教室的层高,小学不宜低于3600mm;中学不宜低于3800mm。
二、专用教室、公共教学用房,进深若大于7200mm,层高不宜低于3900mm。
三、行政办公用房的层高不宜低于3000mm。
四、多功能教室、合班教室、体育活动室等公共教学用房的层高可根据使用要求确定。阶梯教室最后一排的地面到棚顶的净高不应小于2200mm。
第十八条 耐火等级。楼道不低于二级,平房不低于三级。
第十九条 建筑结构。应根据校舍的使用功能、平面和空间可以改变的要求,以及保障安全和抗御较大自然灾害的要求,采用混合结构或钢筋混凝土承重结构。其中,教学用房宜采用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校舍不得采用空斗砖墙、空心砖墙和生土墙体作为承重结构。易发生地震、台风等自然灾害的地区,应按当地的地震烈度、抗风或抗洪要求进行设防。建筑材料和建筑构件的品种、规格、型号、标号、质量等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第二十条 屋面。应根据各地雨雪量等气象条件和建材供应情况,采用钢筋混凝土平屋面或坡屋面。上述屋面均应有可靠的防水、隔热、保温措施。上人屋面,应设置安全防护栏,其净高不应低于1100mm。
第二十一条 楼地面。普通教室和各种专用教室、门厅、走道、楼梯,均宜采用防尘易清洁、耐磨的楼地面。化学实验室宜采用耐酸碱腐蚀的楼地面。音乐教室、多功能教室、体育活动室等宜采用软性(如木地板等)楼地面。语言教室、计算机教室等需要埋设管线的部位,楼地面的做法要有利于管线维修。计算机教室地面还宜采用能导出静电的材料。厕所等用房宜做防滑易清洁的楼地面,应有可靠的防水和排水设施。
第二十二条 门厅、走廊
一、教学楼的门厅宜适度宽敞,有利于人流集散通行和短暂停留。
二、教学楼宜采用外廊或单内廊,廊净宽不应小于2100mm;中内廊净宽不应小于3000mm。办公用房的廊宽不应小于1500mm。
三、门厅和走廊的楼地面不宜设台阶。走廊楼地面、走廊与房间楼地面略有高差时,应采用防滑坡道,高差较大必须设置台阶时,台阶不得少于三级。
四、外廊栏板或栏杆净高度不应低于1100mm。
五、教学楼内,应在走廊、过厅旁边的合适位置设置饮水处。
第二十三条 楼梯。楼梯的数量、宽度、位置和形式应满足使用要求,符合交通疏散和防火规范的规定。楼梯间应有直接天然采光。台阶高度不应大于150mm。楼梯井的净宽度不宜大于200mm。室内楼梯栏板或栏杆的净高度不应小于900mm;室外楼梯栏板或栏杆的净高度不应小于1100mm。
第二十四条 门窗。门窗应便于开启、清洁、耐用。门窗开启后不得影响室内空间的使用和走廊通行的便利与安全。教学用房的门窗要有利采光通风。普通教室、各种专用教室和部分公共教学用房应根据人流安全疏散的要求设置前后门。教室安全出入口门洞宽度不应小于1000mm,多功能教室、合班教室的门洞宽度不应小于1500mm。阶梯教室安全出入口的门洞宽度不应小于2000 mm;合班教室、多功能教室的门洞宽度不应小于1500mm。门扇上宜设观察窗。教学用房及教学辅助用房均不宜设置门槛。门框上部设采光通风窗。位于楼梯平台处的采光窗,窗下墙高度小于1100mm的应设安全护栏。
第二十五条 建筑装修
一、建筑内装修。墙面、顶棚一般宜做普通装修,门厅可做中级装修。音乐、语言、计算机、视听等专用教室可根据需要及经济条件做普通或中级装修。所有内墙的阳角和方柱均宜做成圆角。走廊、门厅、楼梯间内均宜做高度不低于1200mm,易清洗、不易污损的墙裙,饮水间、浴室、厕所宜做高度不低于1500 mm,便于冲洗的墙裙。
二、建筑外装修。应根据城市建设规划和校园景观的整体要求,因地制宜地进行装修。装修材料应能防止雨水渗透,其色彩应与周围建筑环境协调。
第二十六条 厕所。师生厕所应分设。凡有给排水系统公用设施的地方,学校应设室内水冲式厕所。室内厕所及前室应分别设污水池、地漏、洗手台和镜台。校园较大的学校,宜同时设置适量厕位的室外厕所,其位置应在教学、办公区的下风方向,并保持适宜的距离。厕所宜采用瓷质的大小便糟,大便厕位宜设隔板。要妥善解决厕所的排气问题。
第二十七条 室内环境
一、采光。应保证教室、图书阅览室及实验室等主要教学用房的最佳建筑朝向,避免室内直射阳光。教学用房宜双侧采光,主要采光面应位于学生座位左侧,主要采光窗窗台高度宜为900mm。教学及办公用房的采光玻地比(窗户的透光面积与室内楼地面面积之比)不得低于1/6,并应防止眩光
二、照明。教学、办公用房应采用配用保护角灯罩的荧光灯具,不得用裸灯。教学用房照明灯具的数量、功率、布置方式和悬挂高度必须满足照度均匀度的要求,达到规定的照度标准。灯具悬挂高度距桌面不应低于1700mm。生物实验室的实验桌上宜设局部照明。教学用的照明要能够分楼、分层、分部位控制。
教学、办公楼等应设置适应教学、办公手段现代化的电器插座和分楼、分层或分部位控制的广播线路。劳动教室、劳动技术教室、科技活动室、厨房等用房,宜根据设备运行需要设置动力电源插座。
三、通风换气。教学、办公用房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必须保持室内有良好的空气质量。教学用房应有换气设施,确保室内空气中CO2的浓度低于1.5‰。炎热地区可采用开窗换气;温暖地区宜采用开窗与开启小气窗相结合的方式换气;寒冷和严寒地区应在外墙(或采光窗上部)和内走廊墙上设置小气窗(或门头采光通风窗),或在室内设附墙竖向排气道换气。外墙上的换气口面积不应小于房间面积的1.67%,设于走廊墙上的换气口面积不应小于房间面积的3.34%。当采用附墙竖向排气道时,排气口应设在每层排气道的顶部(临近天棚处)位置,排气口大小可视具体情况确定,并设调节风门。
化学实验室、药品贮藏室及贮藏柜、合班教室、多功能教室、体育活动室等应根据使用要求设置有效的排气装置。
四、室内温度。必须保持教学和办公用房有适宜的室内温度。寒冷和严寒地区,有条件的城市普通中小学校宜采用热水供暖系统,供暖管道宜纳入地区集中供热管网。过渡地区、非集中采暖工区应因地制宜进行采暖。年日照时数大的地区可利用太阳能采暖。炎热地区应因地制宜设置降温设施。
第二十八条 主要用房固定设施配置
一、普通教室。室内前部应设置书写板、电视机架、投影幕挂钩、讲台;后墙宜设置展示板;适当位置宜设置清洁柜、贮物柜和音箱等。
二、教师办公室。宜设洗手台、存衣柜、嵌墙式或悬挂式书柜。
第二十九条 教学、办公楼内应有归集垃圾的位置,垃圾宜分类收集和处理。
第三十条 综合布线系统。教学、办公楼应设置综合布线系统,或预留综合布线系统的设备位置及贯通的管线井道。
2.《农村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建标109—2008 主编部门:教育部;批准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改委;施行日期:2008年12月1日)
校舍主要建设标准
第三十条 农村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设应贯彻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的方针政策,校舍建筑应符合《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的要求,规划建设环保、卫生、节能型校园。
第三十一条 小学的普通教室应在三层以下(含三层),初级中学的普通教室应在四层以下(含四层)。
第三十二条 建筑设计在平面空间布置和造型设计等方面应符合抗震概念设计要求。
第三十三条 建筑层高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教学用房的层高,小学不宜低于3.60m,初级中学不宜低于3.90m。
二、办公用房不宜低于3.00m。
三、教职工宿舍不宜低于2.80m。
四、学生宿舍使用单层床的不宜低于 3.00m,使用双层床的不宜低于3.60m。
五、多功能教室、食堂等用房的层高,应根据使用功能要求确定。阶梯教室最后一排的地面至顶棚的净高不应低于2.20m。
第三十四条 建筑结构:
一、建筑结构应按防御各类重大意外灾害的相关规范要求进行设计。
二、教学用房(教室、实验室、图书室、计算机教室、体育活动室等)以及学生宿舍和食堂的建筑抗震设防类别为乙类,建筑结构应采用抗震性能好的结构体系。
三、在抗震设防烈度6度及以上区域,严禁使用预制空心板及预制楼梯。
四、建筑材料的强度等级、型号、规格、质量等材料性能必须符合标准的规定,满足设计的要求。
第三十五条 中小学校的设计应经过施工图审查,并实施施工监理。
第三十六条 建筑防火应符合国家有关建筑防火规范规定。建筑物的耐火等级:楼房不应低于二级,平房不应低于三级。
第三十七条 楼梯数量、宽度及形式:
一、楼梯设置的数量、宽度、位置和形式,应满足使用要求,符合安全疏散和国家防火规范要求,每幢多层建筑不得少于2座楼梯。
二、楼梯不得采用螺旋形或扇形踏步。楼梯坡度不应大于30度。踏步高度,小学不应大于150mm,中学不应大于160mm;踏步板外沿不宜突出踢脚板。梯段与梯段之间不应设置遮挡视线的隔墙。楼梯井宽度不应大于200mm。楼梯栏杆(栏板)应坚固,高度不应小于900mm,室内楼梯平台及室外楼梯栏杆(栏板)高度不应小于1100mm。
三、楼梯间应有直接的自然采光、通风和人工照明。
第三十八条 走廊宽度(净宽):教学用房的内走廊宽度不应小于 3000 mm,外廊及单面内廊的宽度不应小于2100mm。外廊栏杆(栏板)净高度不应低于1100mm。栏杆的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110mm。上人屋面应设置女儿墙或安全防护栏,其净高不应低于1100mm。各种栏杆均应坚固,不易攀登。
走廊不宜设踏步,如必须设踏步时不宜少于三级或做成1/8~1/10坡度的斜磋坡道。
第三十九条 室内环境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采光:室内采光应亮度均匀。应保证主要教学用房的最佳建筑朝向,避免教室内直射阳光。教学用房宜采用双侧采光,主要采光面应位于学生座位的左侧,采光窗窗台高度不应低于900mm。教学及办公用房的采光玻地比不应低于1/6,并应防止眩光,严禁使用有色玻璃。
二、照明:教学用房应采用配有保护灯罩的节能荧光灯具,不宜采用裸灯。灯具(长轴)应垂直于黑板面布置(黑板灯除外),悬挂高度距桌面宜为1700 mm。各类用房的平均照度应符合建筑照明设计标准的规定。
三、通风换气:校舍室内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教学用房应有冬春季换气设施,炎热地区可采用开窗换气,还可在外墙窗台下部距地面200mm处设置可开启的小百叶气窗;温暖地区宜采用开窗与开启小气窗相结合的方式换气;寒冷和严寒地区应在外墙(或采光窗上部)和内走廊墙上设置小气窗。化学实验室及毒气橱应设置有效排气设施。
四、室内温度:寒冷和严寒地区的中小学校,应因地制宜的配置采暖设施。炎热地区应因地制宜地配置降温设施。
五、室内装修应符合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和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
第四十条 建筑防雷装置应符合国家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的规定。
第四十一条 卫生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学校应设置给排水系统。
二、建筑物内应设置水冲式厕所。厕所均应采用瓷砖大便槽(或蹲式陶瓷大便器)和小便槽。水冲式厕所宜配备洗手盆和污水池。独立厕所应按卫生要求,位于教学、办公区及食堂的下风方位,并保持适当的距离。厕所均应设置通风排气设施。
第四十二条 学校各类用房应因地制宜,充分利用地方建筑材料进行装修,应简朴、美观、大方,严禁采用豪华装修。建筑装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楼面、地面:根据使用要求宜做防滑、防尘、易清洁的楼地面。化学实验室宜做耐酸碱腐蚀的楼地面。多功能教室、体育活动室宜采用弹性地面。
二、室内墙面及顶棚:所有内墙的阳角和方柱宜做成圆角。教学用房的墙面、顶棚宜采用白色材料做普通装修。音乐、多功能教室墙面宜采用吸音材料。墙裙宜采用易于清洁的材料。固定黑板应采用墨绿色或黑色无光耐磨材料制作。
第四十三条 食堂、厨房装修及设施配置应符合各地区卫生防疫部门关于学校食堂卫生管理的要求。
第四十四条 校舍建设应符合无障碍设施规范要求。
第四十五条 学校应根据消防要求,在校内、楼内和相关室内配置消防设备。
第四十六条 学校应根据安全要求,在校内配置应急照明设备,设置疏散标志。
5.学校建筑工程抗震设防标准
抗震设防标准是指根据建筑遭遇地震破坏后,可能造成人员伤亡、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社会影响的程度及其在抗震救灾中的作用等因素,对各类建筑所做的设防类别划分。不同的建筑工程根据一定的标准可以分为以下四个抗震设防类别,每个类别都有不同的抗震设防要求和相应指标:
(1)特殊设防类:指使用上有特殊设施,涉及国家公共安全的重大建筑工程和地震时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等特别重大灾害后果,需要进行特殊设防的建筑。简称甲类。
(2)重点设防类:指地震时使用功能不能中断或需尽快恢复的生命线相关建筑,以及地震时可能导致大量人员伤亡等重大灾害后果,需要提高设防标准的建筑。简称乙类。
(3)标准设防类:指大量的除1,2,4款以外按标准要求进行设防的建筑。简称丙类。
(4)适度设防类:指使用上人员稀少且震损不致产生次生灾害,允许在一定条件下适度降低要求的建筑。简称丁类。
根据《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的规定,教育建筑中,幼儿园、小学、中学的教学用房以及学生宿舍和食堂,抗震类别应不低于重点设防类,简称乙类设防标准。按照这类设防标准的要求,这几种教育建筑应按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一度的要求加强其抗震措施;当抗震设防烈度为9度时应按比9度更高的要求采取抗震措施;地基基础的抗震措施,应符合有关规定。同时,应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确定其抗震作用。
学校的实验室用房可以归入“科学实验建筑”类别的,研究、中试生产和存放具有高放射性物品以及剧毒的生物制品、化学制品、天然和人工细菌、病毒的建筑,应当按照《标准》的要求划为特殊设防类。这类设防标准要求建筑物应按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提高一度的要求加强其抗震措施;当抗震设防烈度为9度时,应按比9度更高的要求采取抗震措施。同时,应按批准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结果且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确定其抗震作用。
相关规范链接
《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50223—2008,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行日期:2008年7月30日)
3.0.3 各抗震设防类别建筑的抗震设防标准,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标准设防类,应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确定其抗震措施和抗震作用,达到在遭遇高于当地抗震设防烈度的预估罕遇地震影响时不致倒塌或发生危及生命安全的严重破坏的抗震设防目标。
2 重点设防类,应按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一度的要求加强其抗震措施;当抗震设防烈度为9度时应按比9度更高的要求采取抗震措施;地基基础的抗震措施,应符合有关规定。同时,应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确定其抗震作用。
3 特殊设防类,应按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提高一度的要求加强其抗震措施;当抗震设防烈度为9度时应按比9度更高的要求采取抗震措施。同时,应按批准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结果且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确定其抗震作用。
4 适度设防类,允许比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适当降低其抗震措施,当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时不应降低。一般情况下,仍应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确定其抗震作用。
注:对于划为重点设防类而规模很小的工业建筑,当改用抗震性能较好的材料且符合抗震设计规范对结构体系的要求时,允许按标准设防类设防。
3.0.4 本标准仅列出主要行业的抗震设防类别的建筑示例;使用功能、规模与示例类似或相近的建筑,可按该示例划分其抗震设防类别。本标准未列出的建筑宜划为标准设防类。
……
6.0.8 教育建筑中,幼儿园、小学、中学的教学用房以及学生宿舍和食堂,抗震设防类别应不低于重点设防类。
6.0.9 科学实验建筑中,研究、中试生产和存放具有高放射性物品以及剧毒的生物制品、化学制品、天然和人工细菌、病毒(如鼠疫、霍乱、伤寒和新发高危险传染病等)的建筑,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特殊设防类。
6.0.10 电子信息中心的建筑中,省部级编制和储存重要信息的建筑,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重点设防类。
……
(三)校舍安全排查、鉴定的相关规定
这里的校舍既包括新建校舍,也包括已经在使用的旧校舍。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各地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校舍安全工程办”)负责校舍安全的排查、鉴定和验收工作。因此,学校应当了解工作部门进行鉴定和排查的标准和要求,按照技术要求和相关规定进行。
校舍排查鉴定主要包括:校舍场址安全排查、校舍建筑安全排查和鉴定。
1.校舍场址的排查
校舍安全工程办对于校舍场址的排查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查明校舍受洪涝、地质灾害、台风以及病险库、淤地坝、尾矿坝、堰塞湖、储灰库等的威胁情况;查明校舍场址是否处于工程建设标准规定的危险地段,危险地段上的校舍应避险迁建或采取相应消除安全隐患的措施。
校舍场址安全排查时,应查明下列地段对校舍安全的影响,判定是否属于危险地段或禁止建设地段,必要时当地政府应组织国土资源、水利、地震、安全监管、消防等部门委托相关专业技术单位进行专项评估:
(1)存在潜在危险性但尚未查明或不明确的滑坡、崩塌、地面沉陷、地裂缝、地震断裂带、山洪、泥石流以及未查明其危害程度的病险库、淤地坝、堰塞湖、蓄水池、尾矿坝或储灰库等场地。
(2)尚未稳定的地下采空区。
(3)地质灾害破坏作用影响严重,环境工程地质条件严重恶化,难以整治的场地。
(4)地下埋藏有待开采的矿产资源的场地。
(5)洪泛区、规模大人口多的蓄滞洪、易洪易涝区及山洪、台风、暴潮、雷电严重威胁区。
(6)与大型可燃材料堆场相毗邻的场地。
(7)存在其他对建设用地限制使用条件的场地。
2.校舍建筑安全排查的基本内容
主管部门确定的校舍建筑安全排查重点主要有以下几项:
(1)发现结构安全有问题的校舍。
(2)老旧校舍,特别是接近或超过原设计使用年限的校舍。
(3)违章违规建造、加层或拆改结构的校舍。
(4)位于地震烈度7度及以上地区和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未进行抗震设防或按照《工业与民用建筑抗震设计规范》设计,且未做抗震加固的校舍。
(5)位于蓄滞洪区、洪泛区、易洪易涝区和山洪灾害高易发区,以及病险库、淤地坝、堰塞湖、蓄水池、尾矿坝或储灰库下游的校舍。
(6)耐火等级、安全疏散和消防设施等不符合相关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校舍。
(7)设计建造后当地设防烈度(地震动参数)提高了的校舍。
(8)缺少勘察、设计或工程验收文件的校舍。
(9)原勘察、设计、施工单位资质不符合要求的校舍。
排查发现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校舍必须立即停止使用;排查发现存在一般安全隐患的校舍应限制使用,对存在安全隐患的部位应加强日常检查和管理工作,防止造成人员伤亡,并督促校舍建设单位尽快安排鉴定和处置工作。
3.校舍鉴定
“校舍安全工程办”等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校舍安全鉴定一般包括下列步骤:(1)初步调查:对图纸资料、建筑物建设和使用历史、受灾历史、现场考察,制订详细调查计划及检测、试验工作大纲并提出需由委托方完成的准备工作。
(2)详细调查:结构基本情况勘查、结构使用条件调查核实、地基基础(包括桩基础)检查、材料性能检测分析、承重结构检查、水情资料分析调查等。
(3)安全性鉴定评级:按构件、子单元和鉴定单元分三个层次进行。每一层次分为A,B,C,D四个安全性等级。
(4)适修性评估:按每种构件、每一子单元和鉴定单元分别进行评估。
(5)鉴定报告:报告深度应满足相关标准和合同规定的要求。
在完成校舍鉴定时,学校根据校舍建筑不符合鉴定要求的程度、隐患部位对结构安全性能影响程度等实际情况,结合使用要求、加固难易程度等因素的分析,提出相应的维修、加固、改变用途或拆除等处理对策。
对于学校而言,鉴定结果为D级危房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校舍必须立即停止使用,无加固价值的校舍应确保拆除。拆除应由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确保拆除过程中的安全。当建筑物结构加固费用占新建同类工程费用的70%以上以及有特殊情况时,学校应把情况报告省级“校舍安全工程办”审核后拆除重建。
校舍排查结论及相关资料、鉴定报告、加固改造和新建工程的勘察、设计文件和竣工验收的相关资料除依法备案外,还应当报当地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排查、鉴定和竣工验收后应将有关书籍纳入全国中小学校舍信息管理系统。
(四)工程的发包———招标和议标
1.招标和议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对建筑工程应当采取怎样的发包方式都有原则性的规定。应当采取招标方式发包工程的决不能弄虚作假规避招标。
首先,属于《招投标法》规定的“重大工程项目”的一定要采取招标方式进行工程发包。至于如何界定“重大”,各地根据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同可以有所差异。以北京市海淀区为例,工程预算100万元以上的项目一定要进行招标。100万以下的工程可以不进行招标,学校可以采用议标的形式进行发包。议标方式相比招标更为便利,应用起来效率较高,但无论采取怎样的发包方式,目的都是尽可能地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其次,建筑工程实行公开招标的,学校应当以法定形式发布招标公告,提供载有招标工程的主要技术要求、主要的合同条款、评标的标准和方法以及开标、评标、定标的程序等内容的招标文件。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公开进行。开标后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程序对标书进行评价、比较,在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投标者中,择优选定中标者。
再次,有关招标和议标的区别。我国目前已经有较为完备的法定程序和规则对招标程序进行制约,一方面确保了项目的安全性,另一方面,由于有太多强制性规范的约束,可能会影响实效性。议标,作为一种谈判性需求选择方式,程序简单易行、成本低廉、高效,比如一些小型建设项目采用议标方式目标明确,省时省力,比较灵活。因此,议标的形式对于学校来说更容易操作。实践中,只要不是法定的适用强制招标范围的事项,一般单位都喜欢用议标的形式进行。当然,议标不具有公开性和竞争性,采用时容易产生幕后交易,暗箱操作,滋生腐败,学校应该制定严格的内部规章防范这种情形。
2.议标、招标程序的法定适用范围
首先,议标程序应当注意:虽然法律并没有明确的有关议标的法律规定,但是,选择议标,不得违反有关“重大工程项目”必须使用招投标的强制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了“重大工程项目”必须适用招投标形式,因此,可以将该条款理解为规定议标的使用范围,即除去“重大工程项目”之外的小额项目,可以使用议标的形式。但是,该法对于什么是“重大”情形,没有直接作出界定,这主要考虑到各地区经济发展的差异,理解何种情形构成法条上说的“重大”,需要配合相关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进行界定。
以北京市为例,地方性法规对必须招标建设工程的范围和规模标准进行了规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规模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1)基础设施,公共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2)使用国有资金或国家融资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的项目。
与中学有关的公用事业是指“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与学校有关的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范围有:各级财政预算内资金的项目。
所以,就学校的工程而言,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1)勘察单项合同估算额在人民币50万元以上的。
(2)设计单项合同估算额在20万元以上(发改委专项)。
(3)施工单项合同估算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4)监理单项合同估算在10万元以上的。
(5)设备采购按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执行。 [3]
相关规范链接
1.《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2000年4月4日经国务院批准,5月1日发改委发布)
第七条 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六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2年2月1日施行)
第九条 除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二)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三)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四)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招标人为适用前款规定弄虚作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规定的规避招标。
【法条解读】
上述规定可以理解为必须适用招投标的强制性法律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七条对必须使用招标的事项范围进行了界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对不需要进行招标的事项范围进行了界定,综合这两个部分,可以得出我国法律法规对招标事项范围的法律规定。
3.招标和议标时应注意的担保问题
大型招标项目注意事项:在项目启动的招标和议标时,应当注意履约担保、付款担保、退还投标保证金及合同备案等问题。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约定订约日期,一般在中标通知书发出30日内就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学校在进行大型项目的招标时,需要向监督部门提交招投标情况的应当提交书面报告。
(1)履约担保。所谓履约担保,是指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中标人提交保证履行合同义务的担保。提供履约担保是针对中标人而言的,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履约担保除可以采用履约保证金以外,还可以采用银行、保险公司或者担保公司出具履约保函的形式。履约担保的金额取决于招标项目的类型和规模,但能大体上保证中标人违约时补偿招标人所受损失,通常为建设工程合同金额的10%左右。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对提交履约担保的方式及金额作出规定,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的规定提交履约担保。中标人不能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交履约担保的,将失去订立合同的资格,同时,其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2)付款担保。提供付款担保是专门针对招标人而设定的。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担保的,中标人应当提交。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建设工程合同中设立付款担保条款是国际工程的惯例。其目的是为了保证招标人(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向中标人(承包人)支付工程款,保障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维护中标人(承包人)的合法权益。这一规定对现实工程实践中工程款拖欠屡禁不止的现象无疑是一剂良方。
(3)投标保证金的退还。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4)工程施工合同备案。订立合同后7日内,中标人应当将合同送县级以上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相关规范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六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第四十七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订立书面合同后七日内,中标人应当将合同送县级以上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中标人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并取消其中标资格,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招标人应当给予赔偿。
第四十八条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担保的,中标人应当提交。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五)工程实施中的法定要求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根据《建筑法》和《建筑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除了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之外,学校在进行校舍建设时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取施工许可证。这是开始建筑施工的必要条件,否则将是非法施工。具体的申请过程根据各地不同的程序设定进行。在自身具备申请条件,主要是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和规划许可证之后,提交必要文件进行申请。对学校而言,需要准备的申请材料一般包括: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证明(如需);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按照规定的应该委托监理的工程,提交委托监理凭证;建设资金已落实的凭证;其他证明文件。
学校如需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应当遵照法定程序进行:第一步,建设单位向发证机关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第二步,建设单位持加盖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印鉴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并附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第三步,发证机关在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和所附证明文件后,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于证明文件不齐全或者失效的,应当限期要求建设单位补正,审批时间可以自证明文件补正齐全后作相应顺延;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相关规范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七条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八条 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三)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七)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
2.《建筑工程许可管理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限额进行调整,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四条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
(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施工企业。按照规定应该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该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进行了审查。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制定的相应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编制了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按照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七)按照规定应该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
(八)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建设单位应当提供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有条件的可以实行银行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担保。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建设单位向发证机关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
(二)建设单位持加盖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印鉴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并附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
(三)发证机关在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和所
附证明文件后,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于证明文件不齐全或者失效的,应当限期要求建设单位补正,审批时间可以自证明文件补正齐全后作相应顺延;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2.施工合同
校方在采用招标或议标方式选定工程施工主体,也就是施工合同的乙方之后,施工合同的订立可以说是整个项目启动中最为关键的部分。总务部门在基建阶段遇到的绝大多数经济纠纷都是施工合同的相关纠纷。因此,在订立施工合同之时就有必要对工程开展过程中的注意事项进行事先评估,施工合同的订立应当“越细致越好”,以避免发生不必要的纠纷。
首先,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这是关于建设工程合同形式的规定,属于强行性规范,不得违反,否则合同无效。因为建设工程合同一般具有合同标的额大、合同内容复杂、履行期较长等特点,为慎重起见,更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其次,施工合同的内容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双方相互协作等条款。《合同法》有关合同内容的规定,属于任意性规定,并不是说当事人签订的合同中缺了其中任何一项就会导致合同的不成立或者无效。主要条款的规定只具有提示性与示范性,但是实务中不能忽视这些法条规定的指导性作用,如果出现纠纷,这些条款的有无就变得非常重要了,在法条规定的基础上应当尽量将合同条文细致化。
此外,为了落实安全生产,在和施工方签订工程合同的同时最好同时签订安全保证书,细化施工环节的安全要求,合同中要对施工方进入工地的标准作出规定;对施工方和学校各自的安全保障义务作出规定;并须明确违反合同所要承担的责任。
【合同范本】 [4]
施工安全协议
甲方:
乙方:
为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校广大师生及校内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学校和施工队的财产安全,甲乙双方特签订本协议。
一、乙方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必须持有有效证件,特殊工种(电工、电焊、水暖、煤气、天然气)必须持有操作执照(有效期内证件)。乙方将施工人员花名册交甲方备案并选派一名安全负责人(须持有安全员证书)。凡进入校园均应办理出入证件(身份证复印件)。
随时与甲方配合,制止违章行为。
二、乙方车辆进出学校大门必须先行停车,由人员前后引导监护方可在时速3公里以下缓慢尾驶并随时注意停车。经检查合格后方可出入校门。
三、乙方对施工现场必须与学校教育教学区域实行围挡隔离,并保证各类施工机具物料不从空中超越隔离围挡设施,校内堆放物料应码放整齐稳固防止拥塌,造成人员伤害。
四、乙方在施工现场内必须有足够的灭火器等灭火设施。施工现场严禁明火。禁止吸烟。液化气罐、氧气管、乙炔罐、汽油稀料、酒精等易燃物资必须有专人看管。明火作业必须有校方批准的动火证,同时应配备看火人员。
五、各种施工机具使用电源时,应先征得甲方同意并在甲方指导下方可使用,使用水源必须认真执行节约用水等有关规定。非施工人员禁止动用电源及电器设备。
六、凡进入施工现场人员必须佩带安全帽,凡未佩带安全帽者,甲方有权对其进行罚款处理。一方对所属的各工种人员应进行劳动法规、安全教育和安全规程教育。及时制止各类违章行为。因违章操作及乙方行为所造成一切损害即人身伤害、损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即人员伤害乙方负责赔偿。
七、乙方在施工现场应当做到文明施工,不大声喧哗。爱护甲方设施,杜绝野蛮作业,发生损害照价赔偿。甲方发现乙方人员的不文明行为有权制止、责令改正,驱逐出现场或移送司法机关。甲方有权对违章操作即不文明行为罚款的权利。
八、乙方在施工完毕后应对现场彻底清扫清场,交甲方使用。清场时要防止遗留物品坠下,因清场不彻底给甲方人员造成伤害或损失,乙方必须负责赔偿。
九、甲方应对广大师生进行宣传教育,乙方有权制止非施工有关人员进入现场。甲方驻工地代表进入现场时必须自觉佩带安全帽。禁止衣着非工装、衣裙、高跟鞋,吸烟等行为进入现场。进入现场后应注意观察头顶脚下,执行现场有关安全规定,杜绝违章指挥。
十、非乙方确认的施工单位和个人禁止进入学校,进行各类施工作业。
十一、乙方须做好协调工作,注意施工时间符合市政府规定。
十二、凡本协议未明了事项,均执行政府有关法规处理。
甲方:乙方:
法人代表:(签字)法人代表:(签字)
负责人:(签字)安全领工员:(签字)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日期:日期:
(盖章)(盖章)
【警示】
上述范例是北京市海淀区学校总务管理中心制作的一份具有指导意义和示范价值的协议范本。就安全施工方面,对甲方、乙方各自的权利义务以及违反义务所应承担的责任进行了细致的规定。学校在实际签订施工安全协议书时,协议内容不可能和范例中的完全一样,每一条合同约束都要由双方协商,并且可以在此基础之上进行进一步的细化:如对甲方有权进行“罚款”的范围和数额作进一步明确,罚款数额的确定既要事先获得乙方的同意,又不能超出法律和行政法规做出的禁止性规定;乙方没有配备足够的灭火设施,或者易燃物资没有专人看管时应当承担怎样的责任;乙方允许非经确认的施工单位和个人进入学校应承担的责任;乙方应在何种程度上配合甲方制止违章行为等方面,都可以在双方协商的基础上,通过合同条款进一步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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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
第十二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二百七十五条 施工合同的内容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双方相互协作等条款。
3.工程监理
监理是一种有偿的工程咨询服务,是受项目法人,也就是作为建设单位的学校委托进行的。监理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相关合同及文件。建设部和国家计委《工程建设监理规定》(建监【1995】第737号文)明确提出:“建设工程监理是指具有相关资质的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项目法人)的委托,依据国家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及其他工程建设合同,代替建设单位对承建单位的工程建设实施监控的一种专业化服务活动。”“监理单位是建筑市场的主体之一,建设监理是一种高智能的有偿技术服务。”
我国的建设工程监理属于国际商业“主项目管理”的范畴。工程监理制度成立的初衷是取代政府的微观工程管理职能,但就目前来看,这个目标尚未实现,政府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仍在行使微观工程管理职能;另一个初衷是为业主(建设单位)提供专业服务,业主不必成立专门的工程管理队伍,就可以完成较为专业的监理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国家推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由此可见,国家从法律上明确了监理制度的法律地位和在建筑施工过程中的必要性。
学校作为工程的发包方,应当聘请专业的监理公司对工程的进度和质量进行监督。监理单位与项目法人之间是委托与被委托的合同关系,与被监理单位是监理与被监理关系。实务中值得借鉴的做法是:即便已经有了法律对于监理和审计制度进行强制性规范,仍然需要校方在自己的监督权限内对工程的质量进行把关。因此,在工程监理中,一方面应当结合《中华人民建筑法》保证监理公司分配的义务落实到位,校方也绝不能置身事外,要发挥自身在监理工作中的能动性。
实践中学校还可能遇到这样的问题:一旦发包给承建单位,项目具体实施工作流程中的监督存在难度,因此,就其中的具体职责分配还需要明确。由于学校的监理义务并不是由法律强制施加,《建筑法》所作的法律要求仅仅是最低标准,因此,对这一部分监督任务的落实可以由学校内部自主分配,对工程监督应当比法律的一般要求更加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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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三十条 国家推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
国务院可以规定实行强制监理的建筑工程的范围。
第三十一条 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建设单位与其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订立书面委托监理合同。
第三十二条 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
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
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第三十五条 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串通,为承包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二百七十六条 建设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应当与监理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委托监理合同。发包人与监理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法律责任,应当依照本法委托合同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2.《合同法》
第二百七十七条 发包人在不妨碍承包人正常作业的情况下,可以随时对作业进度、质量进行检查。
【警示】
1.上述条文是对监理制度要求的强制性规范,实务操作中不得违反,否则将可能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2.校方不能认为将工程监理工作承包给监理公司之后,自己就可以不再承担监督责任。学校可以在合法的前提下行使自己的监督职能,进一步保证工程合格完成。监理公司无权以任何理由妨碍校方的检查和监督工作。
4.校舍建设项目审计
项目审计是指审计机构依据国家的法令和财务制度、企业的经营方针、管理标准和规章制度,对项目的活动用科学的方法和程序进行审核检查,判断其是否合法、合理和有效的一种活动。项目审计是对项目管理工作的全面检查,包括项目的文件记录、管理的方法和程序、财产情况、预算和费用支出情况以及项目工作的完成情况。项目审计既可以对拟建、在建或竣工的项目进行审计,也可以对项目的整体进行审计,还可以对项目的部分进行审计。
目前中学校园建设项目的审计也是由资金来源部门、政府管理部门直接委托一家或几家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大部分采用“事后审计”的方法。但是这种事后决算审计方式的结果往往很难确定施工单位真实的投资情况。 [5] 针对这种情况,基础设施项目审计应当在以下方面予以改善:
首先,重视内部控制制度的审计。目前绝大部分审计部门的审计工作只是针对已发生的招投标情况、资金收支情况,而对内部控制制度缺乏有效的审计和监督。所谓“内部控制”,是指项目运作过程中,施工队伍、监理部门、甲方代表、概预决算人在各个项目环节的内部行为监管,传统的审计工作很难拓展至这一部分,而这对学校基建项目是至关重要的。对这些问题,有益的解决途径应当是:一方面在聘请审计部门时将审计项目延伸至内部控制,另一方面学校可以从内部成立独立的审计辅助机构,以懂相关专业技术的人员为主组成独立于甲方的审计负责人。
其次,《审计法》和其实施条例对于中学建设项目的审计工作具体流程和方式没有具体规定,而是对地方审计部门的职责和审计对象对审计工作的配合义务作出了规定。在当前的行政模式和财政模式之下,公立中学基础设施项目建设主要来自财政部门、教育部门、发展改革委员会等政府部门,因此对项目的审计一定要从启动阶段开始做充分考虑。同时,教育部门规定应当有第三方的审计中介机构对工程进行审计,工程的拨款直接和审计结果挂钩。以北京市海淀区的做法为例,《海淀区教育委员会关于维修资金使用安排、财物管理规定》(暂行)第四条,工程竣工后,由房管所将工程资料报送我区财政中标的审计中介机构进行工程审计,待审计报告出来后,根据审计确认的工程价值进行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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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第三十一条 审计机关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按照审计机关的规定提供预算或者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财务会计报告,运用电子计算机储存、处理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电子数据和必要的电子计算机技术文档,在金融机构开立账户的情况,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拖延、谎报。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税务以及其他部门(含直属单位)应当向本级审计机关报送下列资料:
(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本级预算和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向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批复的预算,预算收入征收部门的年度收入计划,以及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向所属各单位批复的预算;
(二)本级预算收支执行和预算收入征收部门的收入计划完成情况月报、年报,以及决算情况;
(三)综合性财政税务工作统计年报、情况简报,财政、预算、税务、财务和会计等规章制度;
(四)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汇总编制的本部门决算草案。
5.工程款支付
工程款支付阶段非常容易发生合同纠纷。“支付工程款”是承揽合同履行的最后一步,由业主给承揽人支付约定对价。事实上,支付数额、支付方式都应当在招标议标过程结束之后、合同订立过程中进行明确约定,避免实体工程完成后出现不必要的讨价还价甚至诉讼纠纷,导致工程进度受到拖延。
中学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情况根据各地财政状况和管理模式的差异而有所不同,总体来讲中学基建的资金来源较为广泛,可以向财政系统、各级发改委进行专项资金的申报。以北京市为例,中学的新建项目和大型修缮项目资金来源以“专项资金为主”,由学校申请,经各资金供应主体———教育部、市教委、区教委、发改委等———批准而最终获取。学校要保证资金在支付期限之内及时到位,避免出现拖欠工程款的现象。
【警示】
工程项目从立项到竣工的流程图
项目立项 → 规划许可证 → 招标公告 → 中标候选人公示 → 中标结果备案 → 施工图审查审计备案 → 施工许可证 → 竣工验收备案
三、食堂建设的相关规定
食品安全和卫生是校园总务工作的重点,食品安全能否保障是总务工作质量的决定性因素之一。食品安全问题主要从日常原料采集、供应和管理等方面着手,这一问题本书前面已经有专门的章节阐述。而食堂的设计、建造和管理对食品的加工、储藏等条件具有影响,从而影响到食品安全的保障。因此,从基础设施建设角度来看,除了一般基建应该遵循的标准外,针对食品安全保障问题,食堂建设还要有特殊的标准。
(一)卫生安全标准对食堂建设的要求
基础设施建设工作要兼顾食堂的特殊功能和作用,并严格按照相应的标准进行建设。利用好法律法规、地方性规章或政策对于食堂建设的特别规定。
首先,中学食堂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所规定的“食品经营”范畴之内。因此,中学食堂进行食品生产和供应,需要具备的基本条件是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同时,食堂应当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其次,具体而言,我国相关法规要求食堂加工操作间在面积上有最小不得小于8平方米的规定;对于墙面的防水、防潮提出了要求;对于食堂的地面也要不同于其他建筑,需要具有防滑、易于清洗、有排水设施等条件;食堂还要有足够的照明、通风、排烟装置,具有防蝇、防尘、防鼠以及存放废弃物的设施和设备;制售冷荤凉菜的普通高等学校食堂必须有凉菜间,并配有专用冷藏、洗涤消毒的设施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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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二十七条 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有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
2.《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14号公布《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 食堂应当保持内外环境整洁,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
第五条 食堂的设施设备布局应当合理,应有相对独立的食品原料存放间、食品加工操作间、食品出售场所及用餐场所。
第六条 食堂加工操作间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最小使用面积不得小于8平方米;
(二)墙壁应有1.5米以上的瓷砖或其他防水、防潮、可清洗的材料制成的墙裙;
(三)地面应由防水、防滑、无毒、易清洗的材料建造,具有一定坡度,易于清洗与排水;
(四)配备有足够的照明、通风、排烟装置和有效的防蝇、防尘、防鼠,污水排放和符合卫生要求的存放废弃物的设施和设备;
(五)制售冷荤凉菜的普通高等学校食堂必须有凉菜间,并配有专用冷藏、洗涤消毒的设施设备。
(二)标准化食堂
1.“标准化食堂”的概念
“标准化食堂”的概念最早由高校的总务工作者提出,其提出背景是在高校总务社会化管理改革浪潮中,食堂建设需要进行新的有益的尝试。长时间以来,“标准化食堂”的概念逐渐推广至更广泛的社会领域,中学食堂在管理模式上和高校存在差异,尤其在是否推行社会化方面各地区仍存在做法上的分歧。但是,对于食堂标准化建设方面的探索和实践是中学食堂建设可以借鉴的。
以上海复旦大学为例,复旦大学进行的标准化食堂探索是通过“四个统一”完成标准化食堂的建设。通过:①统一补贴保障,从成本上控制价格;②统一采购,从源头上把住卫生关、原料的质量关,并保证原料价格的相对低廉;③统一考核,由学校参与监督其卫生状况和价格,行使监督职责;④统一硬件标准。按照上海市政府颁发的【2003】41号文件,根据食品安全要求和国内外餐厨设备的发展趋势,对厨房布局、面积、餐厨面积比、硬件设备设施、卫生条件以及生产加工工艺等作出强制的规定。上海市各高校食堂在2003年都已按照上海市卫生局制定的“学校食堂基本设施卫生要求”进行了整改,提高了厨房和相关卫生设施的配套标准,使学生食堂的硬件有了彻底改观。 [6]
2.规范和标准
标准化食堂概念引入中学食堂建设并不存在规范上的障碍。但是,由于实务界的经验和各种规章的针对对象主要是高校食堂,因此必须在明确高校食堂和中学食堂建设工作的差异和各自的特点之后进行有选择的借鉴。以北京市中学食堂的规定为例,作为北京市教委推进的一项食堂建设改革计划,《北京高校标准化食堂标准》(附下表)在食堂安全卫生标准方面进行了非常细致的规定,对于高校食堂的建设有很强的指导作用。中学标准化食堂的建设可以比照这份标准进行,对于教育部门、卫生部门和建设部门的食堂建设规范可以做到一定程度的有迹可循。而中学食堂建设真正的标准化改革还是有待立法和规章的真正出台。
北京市教育部门和卫生部门已经禁止中学食堂建设和管理的社会化,也就是说完全依靠社会餐饮公司进行管理是不被允许的。因此,在食堂建设阶段,总务部门应当充分运用自身的权限对食堂的建设进行高标准的要求,引入“标准化食堂”的理念。
四、多媒体系统建设
目前北京、上海等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地区将搭建信息化系统作为独立的总务保障工作进行强调和监管的重要内容,其中涉及大规模的采购和管理工作,以及网站的建设和日常管理,实务惯例将此方面事务权限归于中学总务部门。
根据基础教育信息化评价指标体系的通说,中学信息化系统建设水平可以用设施、资源、素养、管理和应用五个部分来评价。 [7] 除了多媒体设备的大规模采购和维修之外,数字图书馆的建设应当也是中学多媒体系统建设的一部分。
(一)多媒体设备采购
按照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多媒体设备的采购一般采用政府采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多媒体系统由于其系统性和高科技的特点,采购标的额较大,事先准备好完整准确的技术规格有困难或者不现实的,实务中一般采用“两阶段招标采购”的方法。例如,对大型复杂或技术升级换代快的货物,诸如大型计算机系统和通信系统等设备的采购,可采用“两阶段招标采购”的方法,具体操作方法如下:第一阶段,厂商提交不含价格的技术标书,目的是征求拟采购货物、工程或服务的技术、质量或者其他方面特点的建议。采购实体吸收厂商的建议后,修改、删除或增补原先在招标文件中列出的、关于评审和比较投标即确定中标标准,并且将修改后的招标文件提供给有资格的厂商。第二阶段,采购实体邀请厂商根据修改后的招标文件提交最终的技术标书和带报价的投标书。这种方式适宜于规格较复杂,性能精密或者属于计划性的设备,也是在采购这类项目中世界银行推荐的一种采购方式。
(二)系统调试和培训
多媒体系统投入使用是个较为复杂的过程。在系统购置完毕后,应当事先在购买合同中约定卖方调试系统和培训使用人员的义务。首先,应当由约定确保新多媒体系统在调试结束无瑕疵之后才算作交付的完成。其次,卖方对于使用者的培训应当做到清楚明白,在系统交付完毕的初期对系统的使用人员进行必要的指导和答疑,最终完成多媒体系统采购合同的履行。
第二节 校舍的修缮与加固改造
一、校舍修缮工程的管理
(一)范围和标准
校舍房屋修缮是指通过对已建成的房屋进行拆改、翻修和维护,以保障房屋的住用安全,保持和提高房屋的完好程度与使用功能。按照房屋完损状况和修缮项目的多少,修缮工程分为大修、中修、小修和综合维修四类。
大修工程是指需加固、修补或拆换部分主体构件,但不需全部拆除的工程。大修后的房屋必须符合基本完好或完好标准的要求。大修工程主要适用于严重损坏房屋和一般损坏房屋。
中修工程是指需要局部加固、修补或拆换少量主体构件,但保持原房的规模和结构的工程。中修后的房屋必须符合基本完好或完好的要求。下述情形都属于中修工程范围:①需要少量更换或局部加固、补强主体构件或拆除部分墙体的房屋。②屋面严重漏雨需铲除原防水层重做屋面的房屋。③瓦屋面需挑顶修缮的房屋。④整栋房屋进行一个分项工程,如门窗整修更换、地面翻修、内外墙粉刷涂料、楼道或卫生间贴瓷砖、设备维修和更换配件的房屋。⑤中修工程主要适用于一般损坏房屋。
小修工程是指及时修复小损小坏,保持房屋原来完损等级为目的的日常养护工程。下述情形都属于小修工程范围:①修补屋面、地面、墙面瓷砖或涂料、顶棚吊顶或涂料。②修理门窗、换纱窗、换玻璃。③水、暖、卫、电气设备的日常维护。④疏通上下水、烟囱、垃圾道,清扫屋面、雨水口。
综合维修工程是指平房成片多栋(楼房为单栋)大、中、小修一次性应修尽修的工程。综合维修后的房屋必须符合基本完好或完好标准的要求。下述情形属于综合维修工程的范围:①一个院落或一栋楼房需要计划维修或轮修的房屋。②需要改变院落(栋)房屋面貌进行有计划改造维修的房屋。③综合维修工程一次费用应在该片(栋)建筑物同类结构新建造价的50%以上。④综合维修的竣工面积数量在统计时进入大修工程。 [8]
(二)修缮工程前期资料申报
校舍修缮对学校而言是一项耗资较大的工程,目前多个城市的教育部门和财政部门都划拨了专项的学校修缮经费。在申请修缮经费时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以北京市海淀区为例,自筹资金修缮经费、修缮专项经费(计划资金)及市下达修缮专项经费(市专项)工程资料申报程序如下:
1.单项合同估算金额100万元以下的工程
工程计划审批结果下达各校后,要求学校成立修缮工程领导小组,并召开工程专题会议集体讨论。在中标的服务企业中选择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并做好会议纪要。会议纪要要求计入工程报审资料。
(1)工程资金在50万元以上100万以下(不含100万)的。首先,根据工程项目和资金批复额度,进行可行性研究报告、工程交底、图纸设计、施工方案及预算等工程资料的准备工作。施工方案是指学校的工程需求,校方计划的施工内容。(必须由监理公司会同学校对方案的可行性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填写监理审核确认书,见附表1)同时施工方与校方草签设计合同、施工合同和监理合同。校方将学校修缮工程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各成员联系方式加盖学校公章)、会议纪要、可行性研究报告、施工图纸(蓝图)、设计合同(有设计的项目需要提供)、设计概算等工程资料准备齐全后,上报总务管理中心修缮工程管理科进行审核,合格后由工程管理科报教委财务科进行资金评审。其次,评审后学校凭资料到总务管理中心修缮工程管理科开具修缮工程开工通知书,学校、施工企业可按照评审后的工程项目和资金额度进行施工。
(2)工程资金在50万元以下的。首先,学校总务管理中心工程计划审批结果下达各校后,学校要成立修缮工程领导小组,并召开工程专题会议集体讨论在中标的服务企业中选择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并做好会议纪要。该会议纪要要求计入工程报审资料。其次,根据工程项目、资金批复额度,学校将学校修缮工程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含成员联系方式加盖学校公章)、会议纪要、施工图纸(蓝图)、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监理审核确认书、设计概算施工合同、设计合同、监理合同、施工安全保证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资金申请报告等资料准备齐全后上报修缮工程管理科审核。审核合格后开具修缮开工通知书,方可进行施工。
【警示】
施工合同、设计合同、监理合同、勘探合同由学校留存一份,作为审计和支付施工费、设计费、监理费、勘探费等费用的依据。
工程实施严格按照评审后资金执行,如发生变更需提高资金的,应及时上报总务管理中心,经工程管理科科长和主管主任同意后方可实施。
2.单项合同估算资金100万元以上的工程
(1)学校成立领导小组,并召开工程专题会议,在海淀区财政局采购的招标代理机构中选取一家招标代理公司,并做好会议纪要,归档留存。设计单项合同估算额在20万元以上,监理单项合同估算在10万元以上的,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设计公司和监理公司的招标。
(2)校方备齐资料。学校修缮工程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含成员联系方式加盖学校公章)、图纸(蓝图)、设计概算、设计合同、可行性报告、会议纪要、资金申请报告。报学校总务管理中心修缮工程管理科审核,合格后由工程管理科上报区教委财务科评审。评审后校方持项目执行通知书和项目相关资料,与招标代理机构自行组织工程招标工作。招标工作中,总务管理中心行使监督、指导、协助之职能。招标工作的具体制度见《招标工作程序及要求》。
此外,如果是自筹修缮经费的工程项目还需提供校方的资金证明。
(三)修缮工程的竣工验收
修缮工程和校舍新建在施工中的问题和处理方式相类似,参见前文“工程施工中的法律要求”章节。在工程完工之后,应当由学校组织施工、监理、设计等参加单位和中心业务科室进行竣工验收,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
(1)与工程质量有关的建筑材料、设备必须有出厂合格证和厂方检测报告,还需有施工方购买材料后自行委托实验室对该材料送检报告。同时,施工方应保存好出厂合格证、厂方检测报告、购货单和送检报告等相关资料。涉及工程结构安全和环保要求的建筑材料必须进行现场抽检。
(2)修缮工程竣工验收时,由施工单位按所附《工程验收单》和《工程量清单》进行准备。
(3)修缮工程的验收分别按照土建、水暖设备、电气设备、装饰等分项工程的质量要求执行。
(4)隐蔽工程验收的要求按照国家规定的必须隐蔽验收的部位、工序及内容执行。
(5)项目单位应与施工单位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明确工程质量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其中工程保修期限:在正常使用下,房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①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②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③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④电气系统、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2年;⑤装修工程为2年;⑥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约定。
(6)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于竣工验收后的1周内进行竣工结算资料的整理和报审工作,并按照总务管理中心资料管理的要求进行装订组卷。监理单位需提供《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同竣工验收报告一同上交。
二、校舍的加固改造 [9]
校舍加固改造是针对经鉴定需加固改造的校舍实施加固改造,主要包括加固改造设计、加固改造工程施工、加固改造工程竣工验收等环节。校舍加固改造工程涉及有重大文物价值和纪念意义的建筑时,应符合相关文物保护的要求。
(一)设计阶段
1.委托
校舍加固改造设计应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校舍鉴定单位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可优先委托校舍鉴定单位承担。校舍加固改造设计应当以鉴定报告为依据。
2.抗击自然灾害的标准
地震烈度6度及以上地区和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经抗震鉴定需加固改造的校舍,加固改造设计应符合《建筑抗震鉴定标准》《建筑抗震加固技术规程》和《混凝土结构加固设计规范》《建筑抗震设计规范》《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等工程建设标准的要求。地震烈度6度以下的非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经房屋安全鉴定需加固的校舍,加固改造设计应符合相关工程建设标准的要求。位于洪泛区、蓄滞洪区、易洪易涝区的校舍要满足抗淹没要求、抗冲需求、避险转移需求,并有必要的预警预报设施,受台风威胁地区的校舍要满足抗风要求。
校舍加固改造设计时,设计单位应根据相关工程建设标准,结合实际情况确定是否需要补充或重新进行勘察。校舍加固改造项目勘察应符合《岩土工程勘察规范》《建筑抗震设计规范》《堰塞湖风险等级划分标准》等国家相关工程建设标准的要求。对耐火等级、防火分区、防火间距、安全疏散、消防设施、消防水源等不符合相关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校舍,学校应报当地消防部门审查备案后进行同步改造,并应达到现行相关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3.一般国家质量标准、功能性标准及新技术标准
校舍加固改造设计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和规范,并且满足校舍使用功能需要并保障学生正常活动安全。校舍加固改造设计应考虑建筑节能,有条件的地区对校舍实施结构加固和建筑节能一体化改造。在经济合理的前提下,校舍加固改造工程鼓励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抗震、隔震、减震等新技术提高校舍的综合抗震防灾能力。校舍加固改造工程使用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或尚未制定相应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校舍建设单位应依法取得“三新核准”,并按照核准的要求实施。
4.设计备案
校舍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将校舍加固改造施工图设计文件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设计单位应当在加固改造施工前,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进行技术交底,说明工程设计意图,解释建设工程设计文件。
5.使用年限
校舍加固改造设计文件应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并注明工程的后续使用年限。
(二)施工阶段
1.依法招投标或议标
校舍加固改造工程视为房屋建筑改造工程,校舍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程序,依法取得施工许可,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校舍加固改造工程的施工应依法进行招投标,发包给特级、一级、二级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或具备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单位承担。
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2.质量监督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同时,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3.施工安全方案
校舍加固改造工程要制订严格的施工安全方案。严格隔离施工区与教学区,实行工程施工封闭管理,塔吊吊臂旋转范围须限制在施工场区内。施工单位要根据师生活动范围,搭设防护通道,合理设置警示标志、绕行标志等,提示和引导避让危险,确保在校师生和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
4.施工监理
校舍加固改造工程实行监理制度,由校舍建设单位依法进行招投标,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监理单位进行工程监理。校舍加固改造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改造工程实施监理。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并且,加固改造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有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校舍加固改造工程实施监理。自开工之日起,工程监理人员应保证每天在工地,按照国家有关施工现场监理的规定,严格检查入场建筑材料质量和施工工序、工艺、方法、进度、质量等各个环节,详细记录监理日志,杜绝不符合设计要求或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材料进入工地。施工过程中发现重大质量安全问题应依法及时报告。校舍加固改造工程施工中每道工序,均应由施工单位在做好自检及隐蔽工程记录的同时提出验收申请,由工程监理人员进行现场验收。上道工序验收合格方可转入下道工序施工。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不得进行竣工验收。
(三)竣工验收阶段
首先,校舍建设单位收到施工单位加固改造工程竣工报告后,应依法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主要审核以下书面材料是否齐备:
(1)完成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①施工单位出具的工程竣工报告,结构安全、室内环境质量和使用功能抽样检测资料等合格证明文件,施工过程中发现的质量问题整改报告等;②勘察、设计单位出具的工程质量检查报告;③监理单位出具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6)位于洪泛区、蓄滞洪区的学校要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防洪自保设施的验收文件。
校舍加固改造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交付使用。
为了避免法律纠纷、明确法律责任,校舍加固改造工程竣工后,应当由施工单位依法出具项目保修书。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由施工单位负责返修。
其次,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校舍加固改造工程竣工验收后应依法报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地方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发现校舍加固改造工程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停止使用,由学校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三、财产设备的维护
中学校园不动产等基础设施的维护是总务管理中一个重要的工作内容,也是目前总务工作中缺乏制度来规范的工作内容,需要加以明确和制度化,并且对易于发生的安全、财产损失赔偿等问题给予关注。
(一)财产设备维护的管理
硬件维修(包括电气化设备维修)往往由学校内部进行自主管理,因此常常出现质量和安全的风险。在管理实务中,聘请基建管理员是一个比较好的办法,签订形式合理的用工合同也是较为有效的方法,在不违反“劳动合同法”中强制性、禁止性规范的前提下,将岗位的义务、职责和相应责任明确下来。在发生侵权、物件损坏时厘清各方责任,通过事前约定违约责任承担方式的形式将责任分配最大程度清晰化,有助于化解纠纷。
(二)财产设备的使用、借用规范
学校办公设备、教学设备、实验设备等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需要总务部门编制详尽的名录和账目,按照“使用者负责,损坏者赔偿”的原则制定具体的使用规程。
学校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原则上不应借给学校内私人人员或校外单位使用,例外的借出行为应当在具体的借用制度约束下进行。例如,由总务部门规定具体的出借项目和出借期限、办理借用手续,以及违反出借制度应当承担的相应后果。
(三)财产设备的日常维护
1.设备保养
学校教室、实验室、宿舍、专用教室和实验室中的设施、仪器必须要有相应的专业人员负责维修和日常保养。尤其随着多媒体系统建设的普及,电脑、投影仪或其他精密仪器的防尘、防潮工作更是要求总务部门予以重视,定期检查,保持设施状况的良好。
2.设施维修
当一般教学设备或者多媒体设备发生损坏时,要在故障发生之后及时维修,排除故障,防止学校资源的浪费。设备的维修工作是一项经常性的、需要制度化管理的工作。首先,要建立有效的报修制度;其次,要保证维修人员能够及时解决设施问题以免影响教学。一方面,培训校内的经常性维修工;另一方面,聘请有经验的校外工人,形成良好的合作关系。最后,要有详尽的维修记录,作为提高总务部门设备管理工作的基础资料。
相关规范示例
北京市《海淀区教育委员会关于维修资金使用安排、财务管理规定》(暂行):
……
三、使用原则:
1.保证正常的教学、工作用房安全。
2.保证房屋设施正常运转。如水、电、暖、汛期等正常规定。
3.在保证安全运转的前提下,尽量提高投资效益,以促进教育事业的均衡发展。
四、使用程序与管理:
1.当年修缮计划确定后,由房管所的有关科室与项目单位签订修缮协议,确定修缮资金分担比例,项目单位要严格履行协议的各项条款。工程开工后,根据工程进度,各单位按照协议中应承担的比例将自筹部分先行支付给施工单位。
附:《关于学校房屋零修资金管理办法》
……
一、零修资金的定义
依据海淀区教委教育管理经费预算方案,学校根据校舍建筑面积,按每平方米5元的标准,编制预算方案,报教委主任办公会批准后,由教委财务科下拨给学校维修费中的修缮费。
……
四、资金的使用原则
1.实行专款专用原则,保证房屋零修资金用于校舍管理方面,不得挪作他用。
2.按时进行必要的设备保养、检查、维修及校舍小修工程。
(四)设施维修环节的常见法律纠纷
设施维修环节的管理工作中一旦潜藏隐患,是容易发生事故和纠纷的环节。例如,水、气、电的泄露,电灯、管道损坏而造成损害、噪声污染等。新出台的《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学生在校期间遭受人身损害是校方的责任。总务部门日常的设备维修、基础设施修缮也就成为最容易发生民事侵权的领域,防止出现纠纷最好的方法就是在管理过程中要尽量做周密的计划和完备的制度,同时,如果不幸发生侵权事件,要严格依照《侵权责任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进行赔偿和事后补救,将对学校造成的负面影响降低到最低。
相关规范链接
1.《民法通则》
第一百二十五条 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九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第八十五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注 释
[1].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官方网站,网址:http://www.bjghw.gov.cn/web/static/,最后访问时间:20120518。
[2]. 材料来自北大法意数据库,网址http://www.lawyee.net/Act/,最后访问时间:20120518。
[3]. 《招标工作程序及要求》,海淀区学校总务管理中心编,2011年7月,第143页。
[4]. 《校舍房屋资源设备管理规定》,海淀区学校总务管理中心编,2011年7月,第170页。
[5]. 周正康.浅析我国基础设施项目审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J].企业经济,2005(1):130.
[6]. 陆凯.高校食堂:社会化改革催生标准化管理[J].上海标准化,2005.
[7]. 王珠珠,黄荣怀,等.中小学教育信息化建设与应用状况的调查研究[J].教育技术学报,2007(2):75.
[8]. 海淀区学校总务管理中心《办事指南》,网址:http://hdxxhqzx.org/,最后访问时间:20120520.
[9]. 相关规范索引:《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技术指南》“加固改造篇”(教育部200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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