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2年6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并于2003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学校作为使用财政性拨款的事业单位,对属于政府采购目录中列举的货物、工程、服务等项目,或者采购限额标准属于政府采购规范范畴的货物、工程、服务等项目,需要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范进行采购。
一、政府采购的范围
财政性资金来自全民的税收收入,作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单位需要接受规范的约束,国家制定《政府采购法》的目的是为了保障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单位在采购时能够实现高效、节约、廉洁、透明,因此,政府采购又被称为阳光采购。作为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的单位,适用《政府采购法》进行采购是其必须遵守的义务。按照《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采购行为,需要使用政府采购进行:
(1)凡是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都属于《政府采购法》所界定的采购行为。
(2)《政府采购法》所称的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
根据上述条件,各级政府财政部门每年会根据上级下达的集中采购目录制定本辖区本年度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各部门也会根据上级财政部门的采购目录规定本辖区的采购目录,采购目录是各单位进行政府采购的主要依据。
【警示】
学校要特别注意自己所在辖区的上级财政部门下发的政府采购目录,以及所在辖区教委每年根据财政部门颁发的采购目录而制定的学校需要集中采购的目录。凡目录上规定的事项,要采用政府采购,如果实在不能采用政府采购的,要根据教委的相关规定,履行申报程序。
二、政府采购的形式
根据《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结合学校采购项目的特点,中学政府采购主要包括三种形式: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其中,政府集中采购是指政府集中采购代理机构实施的,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活动。部门集中采购是指教育系统内组织实施的,纳入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和经有关部门批准的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活动,以及其他按要求应实施部门集中采购的专项项目和大宗成套、单项价值较高的采购活动。分散采购是指学校按照《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定组织的,在政府集中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范围之外的,或者因学校教学、科研工作需要而提出特殊要求的达到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活动(含零星采购)。
上述对采购形式的分类是学理上的分类,《政府采购法》第三章对政府采购的具体方式作出了详细的规定。根据《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按照采购使用预算资金的来源不同,采用不同的采购形式,属于中央预算的采购项目由国务院规定适用不同采购方式的数额标准,属于地方预算的由省级政府制定。原则上,采购人采购货物或者服务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但由于公开招标方式不能适应所有采购行为的特性,因此,实践中学校在采购中还会依法选择其他采购方式作为政府采购的补充。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政府采购的方式主要有:①公开招标;②邀请招标;③竞争性谈判;④单一来源采购;⑤询价;⑥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其中,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警示】
实践中,很多人把政府采购等同于公开招标,这种认识是有误的。政府采购的主要形式是公开招标,但是,由于学校是一个比较特殊的事业单位,很多物资、服务的需求带有即时性,政府采购的周期长、效率低等特点无法满足正常教学的需要,所以,很多时候,学校采购采用公开招标之外的采购形式。但是,需要提醒大家的是,如果是政府采购目录中所列明的采购项目,需要适用公开招标之外的采购方式进行采购的,要走审批程序,报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获得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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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法》
政府采购的方式
第二十六条 政府采购采用以下方式:
(一)公开招标;
(二)邀请招标;
(三)竞争性谈判;
(四)单一来源采购;
(五)询价;
(六)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第二十七条 采购人采购货物或者服务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其具体数额标准,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国务院规定;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
第二十八条 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
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第二十九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第三十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第三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第三十二条 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依照本法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三、政府采购的程序
政府采购的具体操作包括三个部分的内容:确认采购资金,确认采购计划,走政府采购流程。
1.确认采购资金
政府采购的第一步要对采购物资所使用的资金进行确认,目前,学校资金来源比较复杂,有的是中央预算,有的是地方预算,还有一些是其他来源,不同来源的资金需要使用不同的采购方式。对属于财政拨款的采购资金,由财政部门有关业务科室根据下达给采购单位的年度采购预算,按照拨款申办程序,由负责资金拨付和账户管理的科室于采购前将计划安排的采购资金划入政府采购资金专户;实行国库集中支付试点单位的采购预算资金,单位只需在网上填报采购预算给相关业务科室批复后采购办人员即可在网上查询到,其资金不需拨入政府采购资金专户。对于未列入政府采购计划,需另外追加的采购项目,由行政事业单位向市财政局分管业务科室申报,采购办根据资金落实情况给予追加采购计划;实行国库集中支付试点单位的采购追加资金,其资金的确认同上,不需拨入政府采购资金专户。对于属于单位自筹的采购资金,采购单位应在采购前5个工作日将资金划入市政府采购资金专户。
2.确认采购计划
政府采购的第二步就是确认采购计划。根据采购物资的属性,对所需采购物资从技术参数、质量规格、资金渠道、售后服务等方面进行采购确认。对于属集中采购的项目,在采购前,各单位必须对所采购项目的技术参数、规格型号、采购数量、资金渠道、售后服务等要求进行确认(公务用车采购的还应按程序报相关部门审批),并按采购办规定的时间上报。对于各单位报送的采购计划,不得提出具体的品牌要求。但考虑到部分项目的特殊性及工作的需要,各单位可提出1~2个推荐品牌,供市采购办参考。对于属较复杂、非标准的货物,报送采购计划时应附详细的采购要求及说明。对于各单位一般不采购外国货物,确因工作需要采购的,应当报经市采购办批准。
3.按照政府采购的程序,履行政府采购的流程
政府采购的第三步,就是按照法律规定的政府采购程序,履行政府采购的流程。
1.提出采购计划2.报财政部门预算审核3.批复并转采购办
4.采购办审批5.特殊货物交由单位自行采购5.一般货物交由政府采购中心采购6.政府采购中心制作标书{送采购单位确认
政府采购中心发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发售标书组织招标主持开标评委会评标选出预中标供应商采购单位确认决定中标供应商中标供应商与采购单位签订合同中标供应商履约采购办与采购单位验收采购单位持合同、供货发票原件和《采购单位验收物品意见表》送政府采购中心办理付款手续政府采购中心转送采购办采购办向供应商支付货款
采购单位入固定资产账采购单位建立档案(各供应商招标的标底资料、评标结果、公布的合法证书、公证资料、招标方案{)
政府采购之公开招标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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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法》
政府采购程序
第三十三条 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的部门在编制下一财政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当将该财政年度政府采购的项目及资金预算列出,报本级财政部门汇总。部门预算的审批,按预算管理权限和程序进行。
第三十四条 货物或者服务项目采取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采购人应当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通过随机方式选择三家以上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三十五条 货物和服务项目实行招标方式采购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二十日。
第三十六条 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第三十七条 废标后,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应当重新组织招标;需要采取其他方式采购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第三十八条 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成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二)制定谈判文件。谈判文件应当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
(三)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
(四)谈判。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五)确定成交供应商。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第三十九条 采取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采购人与供应商应当遵循本法规定的原则,在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和双方商定合理价格的基础上进行采购。
第四十条 采取询价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成立询价小组。询价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询价小组应当对采购项目的价格构成和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作出规定。
(二)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询价小组根据采购需求,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询价通知书让其报价。
(三)询价。询价小组要求被询价的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四)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被询价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第四十一条 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验收方成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政府采购项目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应当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
采购文件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标准、评估报告、定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采购活动记录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采购项目类别、名称;
(二)采购项目预算、资金构成和合同价格;
(三)采购方式,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载明原因;
(四)邀请和选择供应商的条件及原因;
(五)评标标准及确定中标人的原因;
(六)废标的原因;
(七)采用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相应记载。
四、政府采购相关术语
(一)公开招标采购、邀请招标采购
1.公开招标采购
(1)概念及特点。公开招标采购是指招标单位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的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与其他采购方式相比,无论是透明度上,还是程序上,都是最富有竞争力和规范的采购方式,也能最大限度地实现公开、公正、公平原则。该方式具有信息发布透明、选择范围广、竞争范围大、公开程度高等特点。所以,公开招标是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与其他采购方式不是并行的关系。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需要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
(2)适用情形。关于工程公开招标问题,《政府采购法》第四条已经作了规定,只对货物和服务公开招标作出规定。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或规定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公开招标数额标准适用于集中采购项目,也适用于集中采购以外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
(3)注意的问题。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原则上一年当中采用其他采购方式采购相同项目的品目两次以上,属于规避行为,按违反规定处理。未经批准而采用其他采购方式采购数额标准以上的品目,或者先行采用其他采购方式采购数额标准以上的品目,而后补报申请手续的,属于违反本条规定行为。故意拖延采购实施时间,使采用公开招标的时间难以满足采购需求,只得采取其他采购方式,这也属于规避行为。
2.邀请招标采购
(1)概念及特点。所谓邀请招标,也称选择性招标,由采购人根据供应商或承包商的资信和业绩,选择一定数目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不能少于三家),向其发出招标邀请书,邀请他们参加投标竞争,从中选定中标的供应商。
这种采购方式具有以下特点:一是发布信息的方式为投标邀请书;二是采购人在一定范围内邀请供应商参加投标;三是竞争范围有限,采购人只要向三家及以上供应商发出邀请标书即可;四是招标时间大大缩短,招标费用也相对低一些;五是公开程度逊色于公开招标。
(2)适用情形。邀请招标只适用于以下两种情形:一是只有采购项目比较特殊,如保密项目和急需或者因高度专业性等因素使提供产品的潜在供应商数量较少,公开招标与不公开招标都不影响提供产品的供应商数量的;二是若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所需时间和费用与拟采购的项目总金额不成比例,即采购一些价值较低的采购项目,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比例过大的情况,采购人只能通过邀请招标方式来达到经济和效益的目的。
(3)注意的问题。
第一,邀请招标的有效投标供应商不少于三家,否则无效。
第二,除特殊原因,潜在投标供应商数量较多的,不应当采用此办法。
第三,两个适用情形不是同时适用的关系。
3.适用程序
实施招标采购方式的,应按《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中规定的程序进行:
(1)编制招标标书;
(2)在财政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
(3)接收投标人投标;
(4)组织开标;
(5)评标及定标;
(6)授标签约;
(7)履行合同。
(二)竞争性谈判采购
1.概念
竞争性谈判,指采购人或代理机构通过与多家供应商(不少于三家)进行谈判,最后从中确定中标供应商。政府采购中的谈判是指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和供应商就采购的条件达成一项双方都满意的协议的过程。
2.适用情形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招标失败的几种情况:一是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二是招标后有效投标供应商没有达到法定的三家及以上,或者是投标供应商达到了三家及以上,但其中合格者不足三家的;三是再进行重新招标也不会有结果且重新招标不能成立的。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即由于采购对象的技术含量和特殊性质所决定,采购人不能确定有关货物的详细规格,或者不能确定服务的具体要求的,如电子软件开发与设计。
(3)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指的是由于公开招标采购周期较长,当采购人出现不可预见的因素(正当情况)急需采购时,无法按公开招标方式规定程序得到所需货物和服务的。
(4)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具体是指采购对象独特而又复杂,以前不曾采购过且很少有成本信息,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3.适用程序
采取竞争性谈判方式的,要按照下列五个步骤执行。
(1)成立谈判小组。符合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采购项目,一般采购金额较大,具有技术复杂、性质特殊和不确定性等特点,需要由一支专业队伍组织采购活动。为此,法律规定要成立一个谈判小组,小组成员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专家三个以上(含三个)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2)制定谈判文件。竞争性谈判虽然与招标是两种不同的采购方式,但基本要求相同。采取招标采购方式的,要事先制定招标文件,同样,采取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也要在谈判活动开始前制定谈判文件。在谈判文件中规定好下列事项:谈判的具体程序,如谈判轮次及每个轮次的谈判重点;拟谈判的内容,包括技术规格、价格、服务等;合同草案,包括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履约期限和方式、资金支付要求、验收标准等;评定成交的标准(类似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明确谈判小组应当考虑的具体因素及相关要求等。
(3)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谈判小组首先要规定参加谈判的供应商资格条件,然后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并邀请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在给供应商发出谈判邀请时要提供谈判文件,作为供应商决定是否参加谈判的参考依据。
(4)开展谈判。在谈判活动中,为了维护谈判的公平和公正,谈判小组成员要作为一个集体与单个供应商分别谈判。谈判的任何一方或者谈判小组成员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在谈判小组与各供应商进行了相同轮次的谈判后,为了更好地实现采购目标,谈判小组可以修改谈判文件,但涉及实质性变动的,要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供应商收到修改谈判文件的通知后,可以决定是否继续参加谈判活动。
(5)确定成交供应商。基本程序是,谈判小组在谈判结束后,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报价应当作无效处理。谈判小组要按照谈判文件规定的评定标准,对供应商提交的报价进行评审,确定成交候选人名单报采购人。采购人从成交候选人名单中按照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供应商。
4.注意的问题
(1)要体现竞争要求,谈判应保证适当的竞争,采购人应与足够数目即不少于三家的有效供应商进行谈判,以确保有效竞争。
(2)谈判条件不得有歧视性条款,公平对待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3)必须是有效的供应商,有效主要是指符合采购人提出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需求,且满足谈判条件的供应商。
(三)单一来源采购
1.概念及特点
单一来源采购,也称直接采购,指达到了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但所购商品的来源渠道单一,或属专利、首次制造、合同追加、原有采购项目的后续扩充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等情况。该采购方式的最主要特点是没有竞争性。正是由于单一来源采购具有直接采购、没有竞争的特点,使单一来源采购只同唯一的供应商签订合同,也就是说,采购活动处于一对一的状态,且采购人处于主动地位。
2.适用情形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即采购的项目只有唯一的制造商和产品提供者。
(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紧急情况指正常因素或非归因于采购人的情况。
(3)就采购合同而言,在原供应商替换或扩充货物或者服务的情况下,更换供应商会造成不兼容或不一致的困难,不能保证与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金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
3.应注意的问题
(1)遵循的原则。采购人与供应商应当坚持“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开展采购。单一来源采购是政府采购方式之一,尽管有其特殊性和缺乏竞争,但仍然要尽可能地遵循这些原则。
(2)保证采购质量。政府采购的质量直接关系到政府机关履行行政事务的效果,因此,保证采购质量非常重要。虽然单一来源采购供货渠道单一,但也要考虑采购产品的质量,否则实行单一来源政府采购本身就没有意义。
(3)价格合理。单一来源采购虽然缺乏竞争性,但也要按照物有所值的原则与供应商进行协商,本着互利原则,合理确定价格。
(4)添购是指在原有采购项目上增加,而不是新购置一种商品,否则属于购买另一种商品。
(四)询价采购
1.概念及特点
询价采购方式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货比三家,这是一种相对简单而又快速的采购方式。询价就是采购人向有关供应商发出询价通知书让其报价,然后在报价的基础上进行比较并确定最优供应商的一种采购方式。
与其他采购方式相比有以下两个明显特征:一是邀请报价的供应商数量应至少有三家;二是只允许供应商报出不得更改的报价。这种方法适用于采购现成的而并非按采购人要求的特定规格特别制造或提供的标准化货物,货源丰富且价格变化弹性不大的采购项目。询价主要是统一标准化产品,通过价格确定中标,基本上不考虑其他因素,比如复印纸、饭店服务等类似项目。
2.适用程序
采取询价采购方式,必须按照下列程序执行。
(1)成立询价小组。适合询价的货物主要是简单标准的货物,在目前市场产品质量参差不齐的情况下,必须对质量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合格产品进行询价,不符合国家政策规定和质量不合格产品不得列入询价范围。为此,法律规定要成立一个不少于三人的单数的询价小组,小组成员有采购人代表,还要有专家,其中专家应占询价小组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询价小组在开始询价采购前,要确定下列事项:采购项目的价格内涵,如要求供应商的报价是指货物本身售价还是应当包括运费、安装调试费、售后服务费等;评定成交供应商的标准,如以价格最低成交还是综合评审成交。
(2)确定被询价供应商名单。询价小组首先要根据采购需求,制订被询价供应商的资格条件,重点考察供货品种、信誉、售后服务网点等。然后根据资格条件确定被询价供应商名单,并以公平的方式从中选择三家及以上供应商作为被询价对象。最后向这些供应商发出询价通知书。通知书中应当注明采购需求、价格构成、评定成交供应商的标准、报价截止时间等事项。
(3)询价。被询价的供应商只能一次性报价,报价提交给询价小组后,不得更改,所以被询价的供应商在确定报价时,一定要慎重。
(4)确定成交供应商。询价小组完成询价工作后,要形成询价报告,提交给采购人,由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在确定成交供应商时,必须严格执行事先确定的成交供应商评定标准。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后,要将结果通知所有被询价的未成交供应商。 [1]
五、中学政府采购的问题及建议
(一)中学政府采购存在的问题
1.周期长与中学需求的及时性存在矛盾
中学采购时如果按照政府采购程序进行运作,采购周期一般长达3个月。而在现实教学中,中学对货物、工程、服务的需求往往要求要快,比如对某些教学仪器设备以及教辅设备的需求就具有紧急性、时效性的特点,如果采取政府采购就会造成教学工作的延误,政府采购周期长与中学所需的时效性之间产生了矛盾,由此导致了政府采购不能满足学校的要求。
2.品种少与中学需求的品种多存在矛盾
中学政府采购的是达到政府采购标准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从每年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上可以看出,货物类、工程类和服务类的每一大类下只有几十种,而且主要集中在汽车类、计算机类等大宗通用商品上,实际上中学对于办公用品、图书资料等方面的采购量并不逊色。随着中学教育的迅速发展,所需种类越来越多,要求也越来越高,即使就同一品种来说,其规格、技术指标也会有很大差异,中学政府采购不能满足中学教育对多个品种的需求。
3.中学政府采购方式单一
政府采购的采购方式分为五种:公开招标采购、邀请招标采购、竞争性谈判采购、询价采购和单一来源采购,且每种采购方式都有相应的适用条件,采购部门根据采购货物或服务的不同特点及相应的适用条件灵活选择。政府采购法规定,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但目前学校大宗设备的采购方式主要采用邀请招标,这种采购方式虽然有利于对供应商的了解,与供应商形成一种长期良好的合作关系,但是采用这种方式却使少数的供应商对某一学校的市场形成了垄断,其他供应商难以进入学校市场,违背了我们引入市场竞争机制的初衷。
4.中学政府采购存在腐败行为
中学实施政府采购,目的是为了保障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学校在采购时能够高效、节约、廉洁、透明,事实上,实行政府采购也使以前的一些暗箱操作、权钱交易、中饱私囊等腐败行为得到了一定的控制,但是现在一些行贿者盯上了手握政府采购权力的学校工作人员,与之进行权钱交易,以谋取不正当利益。例如,提出特殊的标准使只有与其进行黑幕交易的供应商能够达到,违反规则向与其有黑幕交易的供应商泄密,等等。
另外,中学在政府采购中吃回扣的现象非常普遍,为数不少的采购人员在政府采购过程中利用职权收受回扣,以谋取不正当利益。
(二)建议
1.尽量缩短政府采购的周期
政府采购周期长,而中学需求却要求及时性,要解决这一矛盾,就要在不违背政府采购法定程序的前提下,尽量缩短其中每一个程序的时间,比如政府采购资金使用计划的申报、政府采购项目的申报、用户单位确认等,并且尽量缩短各个环节之间的时间间隔,提高工作效率,努力争取缩短政府采购的周期。
2.采用不同的采购方式
政府采购法规定,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公开招标能充分体现公开、公正、公平的目标和原则,能有效地节约支出,但是公开招标程序复杂、工作量大、周期长。在学校政府采购活动中,应针对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特点和要求采取不同的采购方式,比如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单一来源采购等,还应大力推行协议采购、网上采购等分散采购模式,利用其简便易行、高效、快捷等特点,促进政府采购效率的提高。
另外,对除必须采用政府采购之外的,可以由学校自主决定的采购可由学校实行自主采购的方式,以缩短供应链,提高采购效率。这样才能解决好政府采购与学校所需之间的矛盾,保证学校正常的教学及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
3.加强监督,防止腐败
(1)完善采购档案。采购档案是整个设备采购环节的真实记录,同时能够为事后审计提供真实依据。完善采购档案应当成为中学仪器设备采购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无论是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采购甚至零星采购,都应该留有完整的采购资料,这不仅是对采购过程的约束,也是对采购人员的保护。
(2)实行适时轮岗。为防止在采购活动中可能产生的腐败,还要注重从组织架构上解决采购各环节之间分工协作与相互制衡的问题,做到采购活动的各个环节有分工、有协作、有制约,实行采购人员岗位轮换制度是非常必要的。这一方面有利于保护采购人员,同时也有利于促进廉政环境建设。
(3)加强监督。加强监督是学校政府采购工作顺利实行的重要保障,要有效地约束权力、防止权力滥用、减少腐败行为,就必须完善内外相结合的监督机制,在建立健全的内部监督管理制度的同时,充分发挥财务、审计、监察以及公众的监督作用。有违法行为的,要依法追究其民事责任、行政责任;构成刑事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
相关法条链接
《政府采购法》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一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一)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
(二)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
(三)委托不具备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机构办理采购事务的;
(四)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六)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
(七)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第七十二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二)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三)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四)开标前泄露标底的。
第七十三条 有前两条违法行为之一影响中标、成交结果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未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终止采购活动;
(二)中标、成交供应商已经确定但采购合同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从合格的中标、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
(三)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的,给采购人、供应商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四条 采购人对应当实行集中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行集中采购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停止按预算向其支付资金,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分。
第七十五条 采购人未依法公布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标准和采购结果的,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六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第七十八条 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以罚款,可以依法取消其进行相关业务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九条 政府采购当事人有本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七条违法行为之一,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并应依照有关民事法律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第八十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检查中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一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供应商的投诉逾期未作处理的,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第八十二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集中采购机构业绩的考核,有虚假陈述,隐瞒真实情况的,或者不作定期考核和公布考核结果的,应当及时纠正,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其负责人进行通报,并对直接负责的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集中采购机构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考核中,虚报业绩,隐瞒真实情况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代理采购的资格。
第八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进入本地区或者本行业政府采购市场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该单位、个人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单位责任人或者个人处分。
第二节 中学自主采购
一、中学自主采购概述
自主采购是与政府采购相对应的,指除必须采用政府采购之外的,可以由学校自主决定的物资采购。
中学是实施教育工作的主要机构,其经费来源主要是国家财政拨款和学费收入等,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教育事业收入属于财政性资金,采购理应纳入政府采购范畴。目前,随着政府采购工作的进一步深入,很多中学在一些需求量比较大且需求比较固定的常规性教学设备的采购上已经开始采用政府采购的模式。然而,中学其行业的特殊性导致其物资需求在品种、质量、数量、时效等方面的特殊性与政府采购之间存在较大的张力,在使用政府采购的同时,仍有大量物资必须以自主采购方式采购方可满足教育教学的正常运行。
首先,中学所需某些物资的时效性无法适应政府采购的周期。政府采购周期长,如果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运作,采购周期一般长达3个月,而中学对某些教学仪器设备以及教辅设备的需求具有紧急性、时效性的特点,政府采购会造成教学工作的延误。
其次,中学不仅需要大量一般性的通用办公设备以及辅助设施,还需要很多特定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以及一些特定的教辅设施,这些物品从个体的质上看,在规格、性能上要求较高、较特殊,从量的需求上看,很多时候只需要一台、一件等,这些都无法适应政府采购中相对集中和批量需求的基本要求。
再次,中学教育教学工作的性质决定了在其实际工作中存在大量难以准确预见的物资购买情形,即时性购买是中学总务管理的一项常规性工作,而从政府采购预算编制的时间要求看,财政要求中学每年的八月编制次年的采购预算,并且今后还要提前到每年的六月,时间早,跨度大,政府采购的形式在实践中无法适应教育教学工作中常见的突发需求。
二、自主采购的范围程序
中学除必须采用政府采购之外的,可以由学校自主决定的物资采购,都是自主采购。
中学所有物品采购由总务处负责,如遇特殊情况,填写自行采买单由校长核准。
中学的采购计划和自主采购程序由采购单位自主决定,现将北京市八一中学的自主采购计划与自主采购程序列举如下:
(一)自主采购计划
(1)各部门根据实际需要于月末报次月的采购计划,报主管领导审核,核准后填写申请购置单,报采购部门,口头申购无效。
(2)学校各部门所需的物资用品,经费在500元以下的支出,由所需部门填写申购单,学校总务处呈报校长核准,签字后方可采购;单价或批量在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需填报详细的物资采购计划,附采购申请报告,报送总务处。总务处根据所掌握的情况进行分类分口把关,核实汇总后,再根据库存情况,编制采购计划,经校领导会议决定后由校长审批执行。
(3)学校各部门购买仪器、设备等金额较大的物资,必须由行政办公会和相关部门负责人通过会议或其他形式实行集体决策,增加透明度。
(二)自主采购程序
(1)各部门请购经办人根据实际需要开立申购单,并注明物资的品名、规格、数量、需求日期并可推荐三家以上(含三家)厂家和报价及注意事项,经主管审核后送采购部门。紧急请购时,请购经办人应于申购单“说明栏”注明原因,注明“紧急采购”字样。
(2)物资采购按照“先考察,再比较,后确定”的程序进行,广泛收集所采购物资的质量、价格等市场信息,掌握主要采购物资的信息变化情况,对所购物品至少要考察三个以上(含三个)厂家的同类产品,从质量、价格、售后服务等方面进行认真比较,充分论证,确定所购物品。如不是请购部门推荐厂家会反馈书面意见到相应管理处室,共同监管。
(3)在与供货商谈判价格时,必须有两人或两人以上参加谈判定价,价格质量监督组参与,最终报校长核准。
(4)对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达到万元以上的物资采购,具备招标条件的,一律实行招标采购。对需要招标采购的物资,由总务处协调相关部门共同编制招标文件,由学校领导安排成立招标工作组,根据采购物资的特点,临时组建相关专业人员进行评标,评标人员采取不固定的方式进行组合。总务处对每次招标文件及投标单位的资料进行整理归档,凡参与招标人员对招标有关事项严格保密,工作人员不得私自泄露投标单位的报价及招标情况,更不得有损害学校利益的情况发生。
(5)采购人员将物资采购回来,由价格质量监督组成员凭合同、发票审查实际采购价格和质量,并由保管人员登记入册,验证签字后,校领导方可签字报销。
三、自主采购的问题及建议
(一)问题
自主采购从申请到购买不需要经过其他有关机关的审批,由学校自主决定,其效率极大地满足了学校教育教学在物资上的需求,但相应地,由于缺乏外部法律法规的制约,在实践中也出现了很多问题,集中表现在所购物资质次价高以及相关财务上的票物不符的问题。
1.所购物资质次价高
商品以次充好卖给学校,采购者从中收受一定的好处,这几乎成为自主采购管理中的顽疾。在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下,商家为消费者提供了琳琅满目的商品,从供货到售后,从质量到价格,消费者可以货比几家,挑选自己合意的商品。在消费者、购买者、出资人同为一人时,无疑市场经济极大地方便了人们的生活。但是,当消费者、购买者、出资人的角色分离时,加之市场经济条件下买方市场为常态化,使得购买者与商家合谋,损害消费者和出资人的情形成为可能。中学的物资采购主要使用的是国家的财政拨款,真正的采购者并不出资,采购者也并非最终的使用者,况且使用者也是出于工作目的来使用,其对物品质量问题的诉求碍于同事情面也不会像一般意义上的消费者那样直接表达出来。这就为采购员与商家合意,购买质次价高的商品提供了空间。
2.财务上票物不符
这里是指广义的票物不符,包括三种表现形式:其一是有票无物,通过商家虚开出有效的真实的发票,但是,实际的购买行为并不存在。其二是票载物品数目与实际不符,通过与商家合意,多开物品数目套取现金。此外,自主采购中有时会发生无票入账,采购者购买了不规范厂家的产品,没有合法的发票,但在财务上做了入账处理。目前在财务制度越来越规范严格的今天,这种情形已经极为少见,一般从财务管理的关口就能得到有效控制。
上述问题的存在极大地干扰了学校总务工作的正常运行,也极大地影响了中学总务的廉洁性。
(二)建议———双维管理模式
1.对物品控制———防止物品质次价高
对于物品,我们关注的无外乎是品质性能、供货速度、价格、后期维护等有关信息,围绕这些信息,有三个程序性措施可以实施对物品的监控:其一,对采购议价阶段选定的物品做样本封存,建立样本封存制度,有效防止最终批量购得的物品与当初议价的样品不符。其二,对学校运行中经常使用的商品的品质、性能、供货速度、价格、后期维护等信息做样本积累,有条件的学校可以建立相应的信息数据库,根据每次采购活动,对各个供货商的上述信息及时更新,以备再有需求时进行比对选择,也有利于管理者对以往采购活动的合理性进行复查比对。其三,建立报损物品的评估机制,将评估作为处理报损物品的必经程序。对报损物品集中回收,定期处理,可以是一个学期,也可以是一个季度集中处理一次,由物品的实际使用者、采购员、总务负责人一起,在集中处理报损物品之前,对报损物品进行检查评估,通过评估机制防止乱采购以及不必要的采购浪费。
2.对人的控制———防止采购员渎职
作为学校这样一个特殊的事业单位,在对自主采购进行控制时,我们没有条件像企业那样对采购活动本身的流程进行控制,但是,我们可以加强采购活动的启动到决定,以及对财务这个最终环节进行控制。其一,采购的启动与决定。发现物品缺损要有专人上报,条件允许的学校可以建立信息平台,将报损登录到信息管理系统,之后再向采购员申请采购,采购员必须接到专人申请,才可决定是否需要向上级请示采购,采购员在确认缺损之后,持采购申请单向主任申请采购,主任批准后,方可采购。采购行为从启动到决定有至少三个环节三人决定,形成制约机制。其二,依靠财务制度对采购活动进行监控。严格自主采购票据的报销制度,对于票据要注意票物相符的审核,审核票据是否为合法有效的单据,票据所载明的物品是否与实际物品的数量、等级相符,如若不符,不予报销入账。
注 释
[1]. 材料来源于中国政府采购网,网址http://www.ccgp.gov.cn/zycg/cgfszshd/zfcgfangshi/,最后访问时间:20120512。
[2]. 张帅,杨威.加强高校廉政建设,实施“阳光采购”[J].实验技术与管理,2009,26(6):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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