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总务管理中常见法律问题研究-财务管理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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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中小学财务管理概述

    无论哪个单位,财务管理问题都是一个极其敏感的问题。无论哪一种类型的职务犯罪,无不和财务有关。随着国家对学校财政投入的加大,中小学财务管理越来越成为社会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为此要针对中小学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加强对学校财务监督管理,进一步完善学校财务管理制度,加强学校财务管理工作,有效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一)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

    我国目前实行九年义务教育,除了民办学校外,大多数中小学的教育经费来源主要是财政拨款。财务管理做得不够好,会造成学校各项工作得不到良好运行,这不仅会浪费国有资产,而且会阻碍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因此,我们必须做好学校财务管理,统筹安排资金,制订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的新机制,使国有资产得到高效利用。管理学校财务是对教育资源的合理配置与有效利用的重要手段,是学校总务部门必不可少的重要工作内容之一。

    1.依法管理原则

    在管理学校财务过程中,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维护财经纪律,保护公共资产的安全。学校财务管理作为学校日常工作之一,是时时刻刻都和钱打交道的领域,资金流转的每一个环节,每一个步骤,都必须要有严格的规范来规制。因此,国家对会计管理制定了专门的法律规范,对资金管理也有专门的法律规范,学校的财务管理必须要遵守这些法律规范。作为学校来讲,每个学校都要根据自身情况对财务管理制定专门的规范。从事财务管理,就像是行走在刀尖上,稍有不慎很容易僭越法律的底线,严重的相关负责人可能会身陷囹圄。

    2.计划管理原则

    国家一般根据学校规模大小及其他状况对中小学拨款,学校规模大小各异,收入支出也大不相同。因此,各个学校应该根据自身所获得的财政拨款及其他资金收入情况,编制和执行符合学校的财务计划,拟订学校财务和财产、物资管理的具体制度、办法、措施,做到量入为出。同时,各个学校应有计划地安排学校的各项支出,保证资金的充分利用,且重点项目要突出,做到收支平衡。只有这样,才能够使学校各部门高效顺利地运转。

    3.统筹兼顾,高效节约的原则

    学校的主要资金来源是国家的财政拨款,对于学校资金的使用必须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固守统筹兼顾,高效节约的原则。具体必须做到:①合理编制学校预算,并对预算过程进行控制和管理;②合理配置学校资源,努力节约开支,加强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③建立健全学校内部的管理制度,如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

    (二)学校财务管理的日常工作

    1.会计岗位的设置

    中小学学校规模大小不同,其学校财务管理的设置模式也各异,在会计岗位设置上主要有以下内容:①出纳。出纳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相关规定和制度,负责办理本单位的现金收付、银行结算及有关账务,保管库存现金、有价证券、财务印章及有关票据等工作。②基建会计。根据财政部《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要求,建设单位用基建投资购建的在建设期间自用的固定资产,通过基建会计核算。其常规的工作内容主要包括管理基建工程款项的拨入、支付和结算;编制基建财务收支计划;参与基建项目预算、审核、验收、合同签订、决算;制定基建财务制度;监督基建工程合同的执行,等等。③稽核会计。审核原始凭证、记账凭证,若发现问题,应及时查明原因并通知有关人员进行更正和处理;负责往来款项的清查与管理,定期做好往来款项的催收工作;负责财产物资的清点与盘存工作,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负责做好各类票据的购买、领用、保管、稽核工作,及时办理收费许可证年检等各项工作。④核算会计。主要包括设置账户和账簿、复式记录、填制和审核凭证、登记账簿、成本计算、财产清查和编制会计报表等。⑤预算管理。预算管理是财务管理的中心内容,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预算法》等相关规定,学校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2.主要管理内容

    学校的财务管理相对简单,主要包括预算与收入管理、支出管理、固定资产管理以及财务监督等内容。

    (1)预算与收入管理。按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学校会计部门应该在每年的12月前编制好下一年度的财务预算。在编制预算时,要充分考虑我国大的财政政策,坚持量入为出、统筹兼顾、收支平衡、高效节约的原则,财务预算的编制要符合事业单位发展计划和任务。

    学校作为非营利性组织,具有普遍意义的收入来源主要是收取学生课本费、作业本费以及其他一些杂费,2004年底我国为了规范管理、减轻负担、治理乱收费,经国务院批准,出台了“一费制”,并在全国义务教育学校推广实行。“一费制”是指在严格核定杂费、课本费和作业本费标准的基础上,确定一个收费总额,然后一次性统一向学生收取。根据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在全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推行“一费制”收费办法的意见》的规定,学校的杂费、住宿费收入要按照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有关部门要将收费收入及时、足额拨付给学校,确保学校教学和其他办学活动的正常进行。杂费、住宿费收入不得用于平衡政府财政预算,不得从中提取任何性质的调节基金。杂费收入只能用于补充学校公用经费不足,不得用于发放教职工工资、津贴、福利等,不能用于基建开支。收取的课本费、作业本费是由学校用以代学生购买课本和作业本的费用,任何单位都不得挪作他用,必须由学校直接用于购买课本和作业本。

    (2)支出管理。为了维持学校正常的教学工作需要,学校会发生各种损耗和损失,需要有一定的财政支出实属必然。学校支出主要包括事业支出和专项资金的支出。其中,专项资金的支出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在管理上相对简单。支出管理的重点是事业支出管理,主要内容包括:教职员工的工资部分、福利部分、社会保障部分、助学金、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和其他费用。这些内容还可以类型化为两个组成部分,一是为维护学校教学活动正常运转、维持正常教育秩序而消耗的公共使用的经费,简称公用经费支出;另一个是用于支付教职员工工资、福利以及社会保障费的人员经费。学校应该按照国家有关财务规定,详细制定事业支出的范围和标准。

    (3)固定资产管理。按照一般财务管理对固定资产的定义,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一般被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如果单位价值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质,也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学校中被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内容主要有房屋等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及其他可视为固定资产的物资。学校总务处应配合有关部门,结合学校具体情况,制定存货、固定资产管理制度,承担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义务。

    二、学校财务管理中常见的法律问题

    作为学校的管理者,最担心的事情就是学校的财务管理出问题,国家关于财务管理的法律规定多如牛毛,加之我国目前社会管理的各项改革正处于探索阶段,很多规定有些僵化,无法适应实践的需求。实践中,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各个单位各显神通,想出了种种奇招应付财务检查。但是,一旦出问题,单位、一把手、主管责任人及会计四位一体,轻则接受行政处分,重则面临刑事处罚。

    (一)私设“小金库”

    根据《财政部、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清理检查“小金库”的具体规定》,所谓“小金库”是指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侵占、截留单位收入和应上缴收入,且未列入本单位财务部门账内或未纳入预算管理,私存私放的各项资金均属“小金库”。例如,很多学校的校长们将自行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捐资助学款”私自存放,不入学校财务总账,日后用于给教职员工发放津贴或奖金、招待费用或其他支出。这种做法严重干扰国家财政管理秩序,也成为滋生腐败的温床。2009年,根据北京市纪委、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的相关规定,北京市教委曾针对学校“小金库”展开专项治理,从规范上取缔了“小金库”,不允许学校收取“赞助费”“择校费”,切断了学校管理者私自收取“赞助费”“择校费”留校自支的后路。“捐资助校”的款必须上交辖区教委,由区县教委再将捐资助学款按比例返还学校作为办学经费。如果学校相关人员再收取“赞助费”“择校费”就无法入账,如果放入自己腰包,无疑会涉嫌受贿,触犯刑法。

    (二)私设“账外账”

    从本质上看,“账外账”与“小金库”没有差别,都是在合法账簿和库存现金之外,非法筹集和转移资金,以供本单位或少数人支配的舞弊行为,均是严重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目的都是为了用钱方便,从资金的来源和去向上看,都有合法和不合法两种情形交织在一起。但是,从我国目前对“账外账”和“小金库”的处罚来看,明显对“小金库”处罚得更重些,与“账外账”相比,“小金库”对资金的使用管理更为任意、无序,“小金库”对我国财务管理制度的破坏更严重,“小金库”更不易被发现,更容易逃避税收和财政监督。

    相关法条链接

    有关“小金库”“账外账”定性的相关法律法规:

    1.《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清理检查“小金库”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5]29号)。

    2.《财政部、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清理检查“小金库”的具体规定的通知》(财监字[1995]29号)第二条:凡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侵占、截留国家和单位收入,未列入单位财务会计部门账内或未纳入预算管理,私存私放的各项资金,均属“小金库”。

    3.《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第一条规定:各部门、各单位未经财政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将财政拨款转为有偿使用,更不得设置“账外账”和“小金库”。

    4.《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六条规定:各单位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在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上统一登记、核算,不得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私设会计账簿登记、核算。

    有关处罚“小金库”“账外账”的法规:

    1.《财政违法行为的处罚处分条例》第四条: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二)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三)坐支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四)不依照规定的财政收入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入库;

    (五)违反规定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

    (六)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2.《财政违法行为的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七条: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3.《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规定对于行政性收费方面资金私设“小金库”的,责令追回资金上缴财政,并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4.《违反行政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不按照规定将行政事业性收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核算管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5.《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

    (二)私设会计账簿的;

    ……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解读

    学校“小金库”“账外账”的主要表现形式

    1.隐瞒名额或私收学生,将收取的费用列于账外;

    2.为学生代订书报资料所取得的回扣,将收取的费用列于账外;

    3.私自同意教师“停职留薪”,将其薪资列于账外;

    4.将出租教室、操场、仪器设备等获取的收入列于账外;

    5.开设各种补习班、培训班或咨询服务所获取的收入列于账外;

    6.截留校办工厂、商店上缴的利润列于账外;

    7.出售旧报刊和其他废旧物资的收入列于账外;

    8.按一定比例提取部分学费、杂费列于账外;

    9.向学生收取资助费、择校费、补课费、培训费,列于账外。

    【警示】

    目前,由于“小金库”“账外账”现象日益普遍,已经引起了国家管理机关的高度重视,成为整治财务管理秩序的重点。相对学校而言,随着教育资源分配的不均衡,社会上学生择校蔚然成风,优秀教育资源的稀缺在校方与学生之间形成了一个巨大的校方市场。学校的各种收费越来越多,费用越来越高,学校的“小金库”“账外账”现象也越来越普遍,加之一般情形下,“小金库”“账外账”一旦被发现,大多只是行政处分而已。但是,需要提请大家注意的是,行政处分与刑事处罚之间没有不可逾越的鸿沟,在“小金库”“账外账”问题上,稍不留神,就可能僭越刑法的底线,构成刑事犯罪。随着国家对财务管理的日趋重视,整顿学校“小金库”将成为国家有关财务监管部门的重点。

    (三)坐收坐支

    学校财务必须实行收支两条线。收支两条线是指具有收费和罚款没收职能的部门和单位,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应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附加)和罚没收入,按规定委托指定代收银行代收代缴或由执收执罚单位直接收取并全额上缴国库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部门和单位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和办公所需的特殊经费等,由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纳入本级综合财政预算统筹安排。

    坐收是指收取的款项不入账,或者不按照规定入账。坐收的目的往往是为了坐支。坐支是指从本单位的现金收入中直接用于现金支出。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如果有支出现金的需求,需要从本单位的现金库存中支付,或者从开户银行提取,不得从本单位的现金收入中直接支出(即坐支)。国家设立的中小学都属于全额预算拨款事业单位,坐支现金是一律禁止的。这主要是因为坐支使银行无法准确掌握各单位的现金收入来源和支出用途,干扰开户银行对各单位现金收付的管理,扰乱国家金融秩序,坐支现金是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会受到财经纪律的处罚。

    相关法条链接

    1.《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一条开户单位现金收支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开户单位现金收入应当于当日送存开户银行,当日送存确有困难的,由开户银行确定送存时间。

    (二)开户单位支付现金,可以从本单位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或者从开户银行提取,不得从本单位的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因特殊情况需要坐支现金的,应当事先报经开户银行审查批准,由开户银行核定坐支范围和限额。坐支单位应当定期向开户银行报送坐支金额和使用情况。

    (三)开户单位根据本条例第五条和第六条的规定,从开户银行提取现金,应当写明用途,由本单位财会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现金。

    (四)因采购地点不固定,交通不便,生产或者市场急需,抢险救灾以及其他特殊情况必须使用现金的,开户单位应当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由本单位财会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现金。

    2.《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规定,开户单位如违犯《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开户银行有权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罚款。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警告或处以罚款:

    (一)超出规定范围和限额使用现金的,按超过额的10%~30%处罚;

    (二)超出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留存现金的,按超出额的10%~30%处罚;

    (三)用不符合财务制度规定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的,按凭证额10%~30%处罚;

    (四)未经批准坐支或者未按开户银行核定坐支额度和使用范围坐支现金的,按坐支金额的10%~30%处罚;

    (五)单位之间互相借用现金的,按借用金额10%~30%处罚。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律处以罚款:

    (六)保留账外公款的,按保留金额10%~30%处罚;

    (七)对现金结算给予比转账结算优惠待遇的,按交易额的10% ~50%处罚;

    (八)只收现金拒收支票、银行汇票、本票的,按交易额的10%~50%处罚;

    (九)开户单位不采取转账结算方式购置国家规定的专项控制商品的,按购买金额50%至全额对买卖双方处罚;

    (十)用转账凭证套取现金的,按套取金额30%~50%处罚;

    (十一)编造用途套取现金的,按套取金额30%~50%处罚;

    (十二)利用账户替其他单位和个人套取现金的,按套取金额30%~50%处罚;

    (十三)将单位的现金收入以个人储蓄方式存入银行的,按存入金额30%~50%处罚;

    (十四)发行变相货币和以票券代替人民币在市场流通的,按发行额或流通额30%~50%处罚。

    相关法规索引

    1.1999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监察部、财政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关于1999年落实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规定的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2.国务院2000年《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

    3.《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93号)。

    案例解读

    “小金库”用于学校公用支出依然构成违纪违规 [1]

    【案情】

    张某在2005年至2009年期间担任某中学校长,在此期间该学校私设“小金库”,收入合计696539元。其中,收回5位在编不在岗教师工资151477元;在高中“三限”政策许可收费范围外,以借读费、代管费、转学费、住宿费、学费等名义收费543800元,利息收入共1262元。所设“小金库”用于学校更换校车、学校指路牌、空调、全球眼、户外广告、路牌、花坛、课桌椅、多媒体小平台等基本建设费用,及会议费、差旅费、招待费、资料费、讲课费、扶贫款等支出。2009年4月,在清算“小金库”运动中,学校经过对“小金库”初步清算,将余款大部分上交该中学所在市的慈善总会,剩余7461元。但该校在2009年7月至9月又继续收取学生借读费255050元。2009年 11月,经过再一次清算,学校自行将“小金库”所有余额201500元上交该慈善总会。自此,“小金库”方清算完毕。

    2010年6月,该市教育局给予张某行政记过处分,并对学校私设“小金库”的违纪行为在全市教育系统内予以通报。

    【案件评析】

    本案中,张某为了加快学校的发展,私设“小金库”将其用于学校的正常开支,包括基础建设、教师培训进修、教学结对、创建重点学校的支出等,没有用于个人或集体私分,因此不构成贪污或者私分国有资产罪。在上级领导多次下发整治“小金库”运动中,张某仍然乱收费,没有彻底地清算“小金库”,最终受到行政记过处分。此处提请注意的是,如果支出“小金库”的资金归个人使用,则根据数额大小和情节轻重,可能触犯刑法,以贪污罪或挪用公款罪论处。如果将“小金库”的资金用于集体福利,则可能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

    相关法规索引

    1.《人事部监察部关于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照执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152号)。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四条:违反财经纪律,挥霍浪费国家资财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81号《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第五条:违反规定,擅自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或者设置罚没处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81号《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不按照规定将行政事业性收费缴入国库或者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不按照规定将罚没收入上缴国库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分。

    以打白条的方式支取“小金库”现金归个人使用,构成贪污罪 [2]

    【案情】

    从2000年初至2006年6月,某中学将违规收取学生的赞助费、补课费单独设“小金库”进行核算,“小金库”账务由校财务室李某、王某掌管。校长江某先后52次“打白条”,从“小金库”中以“借款”“业务费”“领用款”“慰问费”的名义提取现金58万余元,分别由出纳记入现金账,会计记入会计账。2006年3月,江某以其与会计“都快退休了”为由,将会计保管的“小金库”2005年以前的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销毁,其中包括许某47次支取现金50.7万元的白条。但出纳保管的“小金库”原始现金日记账、会计保管的“小金库”原始总账以及“小金库”2006年款项收支的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未销毁。案发后,江某如实供述了学校私设“小金库”和自己“打白条”从学校“小金库”领款58万余元的事实,并以他个人名义投资到某网站中。

    2007年5月29日,法院一审判处江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赃款予以追缴。一审判决出来后,江某不服,上诉至市中院,中院最终驳回江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相关法条链接

    《刑法》上的相关规定:

    1.《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构成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2.《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个人贪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贪污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个人贪污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5000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刑法》第三百九十四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数额较大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3.《刑法》第九十三条规定,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有关“白条”的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单位、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3.《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警示】

    类似私设“小金库”、坐收坐支案件之所以频繁发生,主要是由于没有贯彻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相关人员认为为了学校发展之需,“小金库”、坐收坐支是理所当然的。他们将预算外资金用于发放教职工的福利费、加班费和补贴津贴,学校对外的请客送礼等或开支一些预算经费内不能报销的费用已是习以为常,且认为这是有利于学校发展的行为,但殊不知这已是违纪。在实践中,有时是很难区分为学校还是为个人利益的,所以罪与非罪界限模糊,一不小心就有可能构成犯罪。因此,在学校的财务管理过程中,必须实行收支两条线,以降低违纪违法的概率。

    (四)出借学校银行账号

    学校的银行账号不得随便出借,根据我国《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和《银行结算办法》的相关规定,存款人的账户只能办理存款人本身的业务活动,不得出租和转让账户。要求借用银行账号的单位或个人往往可能是因为不能购买某些商品,或者与另一些单位没有业务往来,或者规定不能进行业务往来,无法走账。此外,还有可能是资金来路不明、不合法,需要借用账号洗钱。出借银行账号违反了国家的财经纪律和有关法规,也歪曲了企业银行存款的发生额和余额,出借单位可能会受到经济处罚或被取消账号。另外,账号被借用来洗钱,可能还要承担刑事法律责任。

    案例解读

    对外出借学校账户,学校承担连带责任 [3]

    【案情】

    2007年5月21日,林某因用钱向王某借款50万元,约定2008年1月19日前还清,并写了欠条。随后,林某让原告王某将50万元通过银行存入陈某担任会计的学校账户中,陈某出借银行账号是经学校领导集体同意的。借款到期后,王某多次向林某催要借款,但林某一直未还。王某将林某与出借银行账号的学校诉到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连带清偿其借款本金50万元。

    【案件评析】

    本案中的争议点是学校是否该承担连带责任。因该合同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被告学校不是原告的借款人,根据合同的相对性,被告学校并不是合同义务的相对方。但被告学校出借银行账户违反了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关于存款人使用银行结算账户,不得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的规定。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出借银行账户的当事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批复》“出借银行账户是违反金融管理法规的违法行为,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收缴出借账户的非法所得并可以按照规定处以罚款,还应区别不同情况追究出借人相应的民事责任”。故而,依照《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判决被告林某支付原告借款本金50万元,被告学校对该借款中的50万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学校除了要承担民事责任外,根据我国《现金管理暂时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八项及《现金管理暂时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十二项的规定,还会受到行政处罚。

    相关法条链接

    1.《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2003年4月10日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第四十五条 存款人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使用银行结算账户办理结算业务。

    存款人不得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不得利用银行结算账户套取银行信用。

    第六十五条 存款人使用银行结算账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将单位款项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二)违反本办法规定支取现金;

    (三)利用开立银行结算账户逃废银行债务;

    (四)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

    (五)从基本存款账户之外的银行结算账户转账存入、将销货收入存入或现金存入单位信用卡账户;

    (六)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存款人地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的变更事项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银行。

    非经营性的存款人有上述所列一至五项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罚款;经营性的存款人有上述所列一至五项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存款人有上述所列第六项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的罚款。

    2.《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

    第五十二条 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账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

    3.《中华人民共和国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第二十一条 开户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开户银行应当依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予以警告或者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在一定期限内停止对该单位的贷款或者停止对该单位的现金支付:

    (一)对现金结算给予比转账结算优惠待遇的;

    (二)拒收支票、银行汇票和银行本票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不采取转账结算方式购置国家规定的专项控制商品的;

    (四)用不符合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的;

    (五)用转账凭证套换现金的;

    (六)编造用途套取现金的;

    (七)互相借用现金的;

    (八)利用账户替其他单位和个人套取现金的;

    (九)将单位的现金收入按个人储蓄方式存入银行的;

    (十)保留账外公款的;

    (十一)未经批准坐支或者未按开户银行核定的坐支范围和限额坐支现金的。

    4.《中华人民共和国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开户单位如违反《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开户银行有权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罚款。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警告或处以罚款:

    (一)超出规定范围和限额使用现金的,按超过额的10%~30%处罚;

    (二)超出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留存现金的,按超出额的10%~30%处罚;

    (三)用不符合财务制度规定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的,按凭证额10%~30%处罚;

    (四)未经批准坐支或者未按开户银行核定坐支额度和使用范围坐支现金的,按坐支金额的10%~30%处罚;

    (五)单位之间互相借用现金的,按借用金额10%~30%处罚。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律处以罚款:

    (六)保留账外公款的,按保留金额10%~30%处罚;

    (七)对现金结算给予比转账结算优惠待遇的,按交易额的10% ~50%处罚;

    (八)只收现金拒收支票、银行汇票、本票的,按交易额的10%~50%处罚;

    (九)开户单位不采取转账结算方式购置国家规定的专项控制商品的,按购买金额50%至全额对买卖双方处罚;

    (十)用转账凭证套取现金的,按套取金额30%~50%处罚;

    (十一)编造用途套取现金的,按套取金额30%~50%处罚;

    (十二)利用账户替其他单位和个人套取现金的,按套取金额30%~50%处罚;

    (十三)将单位的现金收入以个人储蓄方式存入银行的,按存入金额30%~50%处罚;

    (十四)发行变相货币和以票券代替人民币在市场流通的,按发行额或流通额30%~50%处罚。

    【警示】

    尽管在实践中,很多学校出借学校的银行账号并没有受到相应的处罚,但这其中隐藏很大的危机。如果借用银行账号的单位或者个人有违约行为,则出借人在民事上要承担连带责任,同时还有可能受到行政处罚。如果借用银行账号的单位或个人有违法行为,则出借学校可能构成刑事犯罪,相关责任人也可能被追究渎职,因此,要杜绝将学校的银行账号和支票出借给任何单位和任何人。

    三、规范学校财务管理的对策

    (一)固守收支两条线的管理

    中小学校应该加强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对于预算外资金也应实行收支两条线。要使收支两条线得到切实有效的执行,就必须加强收入和支出两方面的管理。

    1.健全学校财务规章制度,规范收入管理

    中小学要根据中央和政府管理部门关于实行收支两条线规定的具体要求和部署,结合自己学校实际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制定出相应的管理制度或办法。在收入管理中,必须严格收费票据的管理,禁止采用不规范的收据凭证代替票据,而且票据必须是完整有效的。如果一些收费项目由学校收取,则必须将收取的款项及时上缴财政专储或者学校户头,严禁截留或者拖延上缴所收取的各项资金。

    2.健全学校财务规章制度,规范支出管理

    中小学校应根据法律法规政策要求,所有的货币性支出都必须从学校的银行支出户里支付,严禁坐支现金。对于某些日常零星的支出,必须根据我国《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其《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由学校的库存现金支出。同时,实行财务收入支出负责人制,以便出现问题能够确实做到有责必究,防范道德风险。

    (二)坚持原始凭证,拒绝白条入账

    学校财务对外所有开支均应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拒绝白条入账。原始凭证应由经手人、验收人和主管负责人签字后,出纳付款结算。一切空白纸条,不能作为正式凭据报销。并且,学校要严格审查原始凭证,保证来往的原始凭证内容的完整、规范和合法。同时,在审核中,应该注意四个方面:①审批的程序是否正常,审批负责人的字迹是否一致,审批权限是否合规,有无越权审批行为;②有些原始凭证虽能报销,但规定对其报销的比例、范围和标准有限制,如出差人员的交通费、住宿费对不同的级别都有限额,超过规定的部分要自理;③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开出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开出单位的公章;④经营性单位不得出具非经营性收据或行政事业单位往来结算票据。 [4]

    (三)杜绝出借银行账号和支票,规范支票签发

    银行账号和支票不得出借给任何单位和任何人。签发空白支票时须严格登记,不得签发空头支票,领用支票要办理手续,支票领出不得转让他人。支票填错,不得涂改,应加盖作废章以示作废。

    在具体办理支票结算中,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和《中国人民银行结算办法》的规定,严禁签发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如因特殊情况确需签发时,必须在支票上写明收款单位、款项用途、签发日期、规定限额、归还期限。同时,签发支票须办理登记手续,写明用途及预计金额,经有关负责人签字批准后,经办人方可领取转账支票。经办人不得将支票转借他人或擅自改变用途及扩大使用限额,否则会计人员有权不予报销。经办人如因管理不善遗失支票的,要立即到银行办理挂失手续,对造成损失的,由经办人负责赔偿。

    总之,只有从观念上重视财务管理在学校管理中的作用,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体制,做好预算管理和各项资产管理,强化财务的监督管理职能,才能进一步提高教育经费使用的效益,保护学校资产的安全完整,为教育事业的总务保障工作奠定坚实有效的物质基础。

    注 释

    [1]. 案例原型改编自温州市教育局网:《温州市教育系统法律教育案例选编》之“让阴影远离校园”案例10,网址:http://www.wzerzt.net/,最后访问时间:20120517。

    [2]. 案例原型改编自温州市教育局网:《温州市教育系统法律教育案例选编》之“让阴影远离校园”案例10,网址:http://www.wzerzt.net/,最后访问时间:20120517。

    [3]. 林海涛.从一个案例看出借银行账户的法律责任[EB/OL].http://www.66law.cn/goodcase/,20100929[20120517].

    [4]. 张雪冬.浅谈高校会计原始凭证的审核[J].现代营销:学苑版,201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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