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总务管理中常见法律问题研究-食宿管理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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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 食堂管理

    2002年6月1日,北京地区开始实施《北京市中小学校食堂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其中明确界定了中小学校食堂是指中学、小学、中等专科学校、技工学校以供学生用餐为目的的自办食堂。中小学食堂制作的膳食和食品称为学生餐,具体分为学生普通餐、营养餐、课间餐;《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行业标准———学生营养餐生产企业卫生规范》中也规定了学生营养餐的目的、标准等。与其他餐饮业不同,学校食堂里是学生根据食堂提供的饭菜就餐,而其他餐饮业则是由顾客根据自己需要,要求餐馆和饭店提供饭菜进行就餐。教育部颁布《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明确通过控制食堂设备、食堂工作人员卫生、监督管理等方面防止食品安全事件发生、防止食物中毒事故发生。

    一、中学食堂管理最新动态

    目前,我国有大部分地区的中学将食堂承包经营改为由学校直接经营,针对学生实现零利润。食堂经营方式的改制,对于我国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营养改善有重要意义。2012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温家宝总理提出了“要坚持优先发展教育,中央财政已按全国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内生产总值4%编制预算,地方财政也要相应安排,确保实现这一目标”。这也给全国各地的食堂经营改制问题吃了定心丸。

    北京市相关部门以及专家制定了《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并对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和五常法管理要点培训,对示范校进行食堂食品安全现场评定、审查、验收;云南作为试点,2012年教育工作会议明确指出,义务教育阶段所有学校的学生食堂都将退出承包经营模式,改由学校直接管理,实行零利润经营,确保国家的补助资金全额用于学生伙食。

    从实际情况来看,学校食堂的经营管理模式由外包改为直接由学校经营管理实现对学生零利润的模式势在必行,是目前以及今后学校食堂经营模式转变的方向。究其原因:

    其一,学校是公益行业,不属于营利行业,学校使用的是国家的财政拨款。我国对公益事业的定义是非营利的事业,诸如救灾、科技、教育、文化等事业。国家财政大力扶植教育,尤其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更是扶植的重中之重,食堂经营模式改变实现零利润,是理所当然的。

    其二,即使外包,一旦出现食品安全事故,学校依然难辞其咎。从风险责任承担的方面来看,如果食堂外包,一旦出现食堂食品安全问题,受害者以及家属往往会迁怒于学校,而学校的法人代表以及相关学校责任人往往会因为食品安全责任事故站在被告席上,学校的名誉、信誉都会受到影响。可以说,学校食堂是否外包并不影响学校是否承担责任,那为什么学校不收回食堂外包,自己直接经营呢?这样的话,直接管理,食堂安全系数将直接提高。

    其三,学校总务直接管理理顺了总务对食堂的管理。从管理结构上来看,学校有总务部门,是食堂的主要管理部门,以往将食堂外包给其他组织机构,虽然名义上有隶属关系,但是实际上除了仅有利益交往之外没有任何联系。但是如果将外包食堂回收回来,直接归总务管理,就直接理顺了总务与食堂隶属管理关系。

    其四,承包以后给检查监督工作带来不便。《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正式施行,为学校食品安全提供了更加科学、可靠的保障。对于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对那些制假的、贩假的责任人,食品安全法规定给予严惩,对于净化食品市场提供了强大保障,对学校食品原料的采购及使用提供了保障,原来一些承包后的食堂出于追求经济效益的目的,为降低成本而不惜采购不符合卫生要求的材料,对直接用于盛放食品的容器、设备、工具等采陋就简、随便对付的做法,缺乏有效的管理和检查,导致食堂卫生管理水平低下。校园食堂承包之后缺乏必要的检查监督是造成校园食品卫生安全事故频频告发的首要原因。

    二、食堂管理的重中之重:食品安全问题

    青年学生拥有一个健康身体对其发展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安全的膳食对健康身体的形成能起到促进作用。然而,一旦饮食安全得不到保障,就会严重危及身体健康。对于一名总务管理者来说,最担心的事情莫过于出现集体食物中毒事件,食品安全问题可谓食堂管理中的重中之重。

    (一)食品安全概述

    1.食品安全对教育教学工作具有重大意义

    食品安全要求食堂所提供食品是无毒食品、无害食品,同时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食堂属于总务服务部门,是专门为在校学生和教师提供食品、保证教学工作正常运行的总务机构之一。学校食堂为师生们提供就餐食品,饮食安全的程度直接影响老师和学生的身体健康、正常的学习与生活。这几年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事故不断,严重损害了学生的健康,带来恶劣的社会影响。从目前发生的高校食品安全事故的影响力来看,更关系到学校乃至社会的和谐稳定。尤其表现在饮食服务工作上,饮食服务工作的好与坏、安全与否,直接影响学校教育、教学建设和发展,影响学校的稳定与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

    2.保证食品安全,科学管理是关键

    食堂管理过程中,管理是基础,只有科学的管理才能避免出现食品安全问题。食品原材料的购买由食堂工作人员负责,食品的加工和销售环节也都在食堂进行,保证食品安全要求将食堂内部的设备、资金、工作人员、各类食物原料等生产要素与生产食品的各环节,在时间空间上合理结合起来,在分工协作的基础上进行管理、监督,为广大教职员工提供安全、营养、可口的饭菜。

    3.控制食品安全,把好原料、加工保存、营养关

    高质量的饮食首先需要具备高质量的原料,原材料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制成品的质量,关系到师生的身体健康。因此,学校食堂要严格掌握原料需求的种类、购买渠道、进货方式,严把质量关。对入库食品进行合理分类储藏,有了高质量的原料之后,需要对原料进行合理加工,合理加工膳食可以增加食品的营养价值,也能刺激就餐者食欲,对学生的身体发育成长意义重大。学校食堂要重视就餐的营养,要符合学生成长发育的需要,营养比例搭配合理,主食菜肴搭配安全营养、可口,主副食搭配平衡、荤素食搭配平衡、酸碱食物搭配平衡、粗精食物搭配平衡、干稀食物搭配均衡。

    (二)食品安全的关键环节:采购、加工、售卖和餐具消毒

    从规范控制的视角审视食品安全问题,需要重视四个环节:采购、加工、售卖和餐具消毒,抓住这几个关键环节,制订严格的操作规范,就可以防患于未然。

    1.采购环节

    采购是食品进入学校的第一道关口,严格控制采购环节的安全,可以为维护食品安全严把入口关。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制订食堂的采购计划,所有食品菜品按照计划进行采购。在这一环节可以从两个路径进行控制,一个是通过规范采购主体采购员的采购行为进行控制,另一个是通过规定食材质量进行控制。

    (1)采购员。通过对采购员自身素质的控制,达到合格采购的目的。比如从事食堂采购工作的人员要有良好的营养学知识,要了解常见蔬菜、肉类、海鲜等菜品的基本属性。同时,从事食材采购的采购员还要身体健康,有健康证明,没有传染病,有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

    (2)食材质量。制订严格的规范,禁止采购进货渠道不明的食材以及过期不新鲜食材,对于一些带包装的成品,要确保有出产厂家、出厂时间、生产许可证,杜绝“三无”产品危害学生健康。对于一些比较容易引起食品安全问题的蔬菜原材料等要严格控制采购或者不采购,如豆角,如果烹煮的时间不够则极易导致中毒,而在学校食堂中,要么是使用大锅炒菜,难以翻炒均匀,要么是单份小炒,学生就等在那里,师傅们忙于做菜,就忽视了豆角的属性,因此在学校食堂中因为豆角而导致学生中毒事件常有发生,应该引起极大的警惕。还有就是一些豆制品,较其他食材更易变质,稍不留神可能会导致学生拉肚子,我们建议对于容易产生食品安全问题的蔬菜、干品以及其他相关原料尽可能实现零采购,至于该食材中包含的营养尽可能地寻找其他食材替代,这样既能实现安全为上,也达到了营养全面的要求。

    案例解读

    采购的食材变质导致学生中毒,学校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

    2010年8月17日,某中学170多名学生陆续出现腹痛、腹泻等症状。经调查,此次发病和学生所用早餐有直接关系,根据就餐卡数据显示当日早餐共有648名学生就餐,早餐的食谱有油饼、馒头、鸡蛋、大米粥、咸菜、豆腐丝。通过对就餐学生进行调查发现,食用豆腐丝的学生就会发病,吃得越多的就越明显,没吃的基本不发病。

    【案件评析】

    经过各部门综合协调与进一步调查发现,豆腐丝的进货渠道存在较大问题。这批豆腐丝是案发前一天从市场某门市购进的,门市在出售采购的豆腐丝时没有提供确定的货源,比如货源地址、电话,找不到源头。经调查,豆腐丝是在卫生环境状况极差的条件下生产加工的,由于卫生条件不合格、不符合国家标准,出产的产品富含致病性大肠杆菌,这样的食品被食用后造成中毒事件。

    很明显,这样一起事件是由于食品原料进货系统没有把握住质量关,最终酿成不良后果。不论是采购直接入口食品还是采购食品原料,必须弄清楚供货方的单位名称、单位地址、联系电话等,必须仔细查验许可证、食品检验合格报告,切不可图价格便宜及省事。如果学校总务食堂采购部门直接购买没有任何许可证和检验达标报告商家的食品,最终必然会造成食品安全问题,没有任何保障,这一点值得重视。同时,豆制品属于对保存条件要求较高的食品,即使是“三有”产品也十分容易引起食物中毒问题,更何况本案中的的豆制品属于“三无”产品,食品安全更得不到可靠保障。

    2.加工环节

    加工环节是对已采购的蔬菜、干品、粮食等进行加工处理的过程,有很多食品安全问题出自加工过程,对加工过程管控也是确保食品安全的关键环节。在这一环节主要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1)对厨师的要求。首先,对身体健康方面的要求。上岗厨师必须要有健康证,并且必须定期体检,确保厨师没有任何传染性疾病。厨师作为食品加工者,其身体健康状况直接影响到食品的质量安全。2009年7月,我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发布并实施,健康许可证要求检查科目为病毒性肝炎(甲型肝炎、戊型肝炎)、痢疾、伤寒、活动性肺结核、渗出性或化脓性皮肤病,也就是说患有这五种传染性疾病的人不适合从事烹饪职业。

    其次,对职业技能方面的要求。除了要求厨师烹饪技术高超,能够做出可口的饭菜外,一名优秀的厨师还必须对各种蔬菜、肉类、海鲜等食材的属性有足够的了解,掌握膳食平衡方面的知识,掌握安全营养的知识,合理配餐知识。从食品安全的角度看,特别要掌握哪些蔬菜放在一起烹饪会出现毒副作用,哪些食材的加工要特别注意,如前文提到的豆角以及其他腌制食品,含有大量的硝酸盐,如果放置时间过长则会转化成亚硝酸盐食品,亚硝酸盐可使血液中低铁血红蛋白氧化成高铁血红蛋白,失去输氧能力,造成组织缺氧,严重时,可因呼吸衰竭而死亡;大豆、花生等豆制品,如果使用了发霉的原料,则因含有黄曲霉的代谢产物黄曲霉素,毒性很大,会严重损害肝脏。这些都是一名厨师应该掌握的常识性知识。

    再次,对卫生工作习惯的要求。厨师良好的工作习惯能够有效地降低食品安全问题发生几率。日常烹饪过程中,厨师的“随意”很有可能造成食品安全问题的隐患,这是对师生用餐安全严重不负责任的表现。例如,细菌性食物中毒问题部分原因就是由于操作间刀具、砧板等用具不洁,生熟交叉感染而造成的。

    (2)对加工过程的监管。总务管理者要想在加工环节杜绝食品安全隐患,还要注意强化对加工过程的监管工作。传统的突击检查管得了一时管不了长久。目前,日新月异的科技发展为管理学带来了新的革命。有些学校在灶间安装了摄像头,监督厨师制作食品的全过程,诸如生熟食材是否摆放有序、炸过食物的油品是否反复使用、清洁厨具用的一些化学物品是否与食品混放在一起等,不需要到现场,这些加工现场的情景就可以出现在管理者的眼前。

    案例解读

    食物加工不当,导致学生食物中毒,学校应负法律责任

    【案情】

    2011年10月15日,某中学18名学生因食用未煮熟豆角而引发食物中毒,经学校以及相关卫生部门积极启动应急预案进行救治,中毒学生脱离危险。学校相关领导由于积极启动应急预案,积极配合,查找到问题出在“扁豆角”上。

    2007年5月,正值备战高考的紧急时刻,某中学9名高三学生出现食物中毒征兆,被学校及时送往医院治疗,经过洗胃,全部脱险。经查实,是因为食堂在炒豆角时,由于使用的锅太大,翻炒得不够充分,有一部分没有炒熟,导致部门同学出现食物中毒。

    因为食用未炒熟的豆角导致学生食物中毒的事件多有发生,不胜枚举。

    【案件评析】

    没有煮熟或者炒熟的扁豆角所含的皂素和红细胞凝集素,具有凝血作用,食后出现恶心、呕吐、腹痛、腹泻、头晕、头痛,少数人有胸闷、心慌、出冷汗、手脚发冷、四肢麻木、畏寒等病状。生活中个别对豆角过敏的人,即使是炒熟了的豆角,食用后依然会出现食物中毒。豆角导致食物中毒屡见不鲜,特别是多发于学校食堂,这不得不引起我们的警醒。对于这类敏感的食品,要谨慎处理,或者尽量不要进入食堂菜谱,避免事故发生。

    学校一旦出现食物中毒事件,应对食物中毒事件的机制要紧急启动。但即使这样,学校对于该事件也难辞其咎,要承担法律上的赔偿责任,对因为中毒事件给学生带来了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包括为此担负的医药费、营养费、护工陪床费等,都需要学校来承担。

    食用亚硝酸盐产品,导致食物中毒

    【案情】

    2009年夏,某中学30多名学生因食用食堂外包窗口出售的腌制食品而中毒,出现头痛、头晕、心率加快、恶心、呕吐、腹痛、腹泻、烦躁不安的症状,经过紧急抢救后没有出现重大生命安全事故。经调查是属于亚硝酸中毒事件,食堂外包窗口所用食品使用亚硝酸盐腌制。食堂外包窗口相关责任人、食堂主管人员以及相关责任人都得到了相应的处罚,学校相关领导受到了行政处分。

    【案件评析】

    国家地方各级卫生、教育部门明令禁止售卖亚硝酸盐腌制产品,该学校食堂外包窗口明知相关规范仍然售卖,应该重罚,学生在此次事件中的一切损失均应得到赔偿,同时作为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的学校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学校相关责任人也应当受到行政处分。

    【警示】

    由于亚硝酸盐制品和硝酸盐制品(多为正常腌制食品)在外观极其相似,但是价格和实际质量却相差甚远,国家明令禁止食用亚硝酸盐制品。所以一旦学生出现由于亚硝酸盐制品而导致的食物中毒,领导难辞其咎,相关责任人也要承担责任,这种引起食物中毒的行为属于明知故犯类型,势必会受到行政处分,学校肯定会赔偿受到侵害的学生。建议学校严格控制采购路径,尽量采购“三包”产品,对于价格偏低,低到不是一个合理对价的程度时,要警惕可能是亚硝酸盐制品。

    3.售卖环节

    蔬菜、干品以及米面等原料在采购之后进行加工,最终成为成品到师生手中食用,还要经过一道售卖环节。在这一环节出现食品安全问题的情形就很少了,主要注意确保售卖服务员的身体健康和卫生习惯良好。

    (1)售卖服务员身体条件。由于售卖服务员和食品会有直接接触,所以关于厨师身体健康方面的要求和标准同样适用于售卖服务员。上岗必须要有健康证明,并且要定期进行身体检查,对于患有我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几种传染病的人员,严禁上岗。

    (2)售卖服务员的卫生习惯。学生在就餐时经常会出现这样一种情况,售卖服务员不讲究卫生把手指伸进了菜盘里,以至于被学生投诉,严重影响食堂员工在学生心中的形象,甚至会将细菌传到菜饭中,引起学生的不良反应。售卖服务员必须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在给学生打饭打菜的时候要带卫生手套、着工作服、戴工作帽等。

    4.餐具消毒环节

    餐具消毒环节存在的食品安全隐患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个方面是由于餐具在不同的学生中重复使用,如果有的学生染有传染性疾病,则可能将病源在学生中通过不洁餐具而扩散;另一个方面是餐具消毒过程中消毒液的残留导致学生使用后出现身体不适。

    首先,学校食堂的餐具是重复使用的,赶上就餐高峰期,有些餐具可能还会即时重复使用,因此,餐具的消毒环节尤为重要。试想,有的学校里学生成百上千,有的较大的学校学生成千上万,如果其中一个人有传染性疾病都是一件很可怕的事情。2003年在北京发生的“非典”事件不失为一个需要我们时时牢记的教训。

    其次,餐具消毒主要存在的问题是消毒不彻底或者携带消毒液等残留物,学生使用这样的餐具就餐,带来的危害可想而知。目前很多学校都使用消毒柜对餐具进行消毒,这种方式比较彻底,但要经常检查消毒柜的性能。对于一些笨重、体积大的餐具仅能用消毒液进行消毒,工作人员在对餐具等消毒后仍然要进行清洗或者高温灭菌,彻底清除附着在餐具内的消毒液残留物。

    如果发生由于食堂工作人员工作疏忽,没有将容易引起食物中毒的残留细菌或者其他物质彻底清除而造成的食物中毒,这些情况都属于食堂员工的自身过失行为造成的食物中毒,属于管理漏洞。因此,一旦发生食物中毒问题,相关责任人难辞其咎,学校除了要对受害学生进行赔偿之外,如果事态严重,则相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也会受到相应的行政处分。

    案例解读

    消毒液也会导致食物中毒

    【案情】

    2009年春,某中学有数十名学生出现呕吐、腹痛、头晕症状,其中10多名学生还伴有发热,体温最高达39℃。有52人(其中学生50人,教师2人)被送往附近校医院就诊。此外,陆续接到不同医院有病例报告。当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到场对食物进行取样,并对学生逐个取样化验,确定了是化学性食物中毒,具体原因经查证是因为聚餐学生的菜饭中有大量的消毒液,而正是这些消毒液引起就餐学生呕吐、腹泻等。

    【案件评析】

    本案是典型的由于操作人员失误导致消毒液大量流入就餐食品中,致使用餐学生出现食物中毒的症状。这种人为的失误,属于食堂管理过程中的失误,相关责任人要受到处分,学校也要承担对受害学生的赔偿责任。

    (三)保障食品安全的基本原则

    1.服务原则

    学校的一切工作都是服务教学、保证教学、促进教学,食堂的出发点也应该是为教育教学和师生服务。提供优质服务,保障食品安全,减少或消除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为学生安心学习、健康成长免除后顾之忧。

    2.责任原则

    学校食品安全管理的重要载体就是学校食堂,为此,学校领导一定要高度重视学校食堂管理,特别是食品安全管理,要把食品安全工作放在首位。学校领导为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责任到人,将食品安全责任具体到领导和教师。

    3.非营利性原则

    利润只要存在,就会成为一个经营者永恒追逐的目标,对于学校食堂而言,只有坚持非营利原则,才能杜绝采购廉价食材、聘用不合格厨师等现象。学校的非营利性质决定了学校食堂非营利也具有正当性基础。

    (四)加强食堂卫生,防患于未然

    这里讲的食堂卫生有别于前述的食品安全,这里指的是还没有造成食品安全问题,但是已经出现了食品安全卫生隐患的食堂卫生问题。为了将隐患彻底消除干净,为食品安全营造良好的氛围和环境,故提出下列要求:

    1.食品采购卫生要求

    首先,采购的材料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其次,采购的食品要经过严格的检查检验;再次,禁止采购法律法规所明令禁止采购的食品。

    2.食堂环境卫生的基本要求

    (1)操作间、墙壁、门窗、屋顶与天花板、通风排气设施、废弃物暂存的设施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食堂环境应干燥、通风,台面、地面随时保持清洁、无杂物,灶台排烟无油垢、污垢,排水沟保持畅通,水沟出口设有良好的防鼠网。

    (3)做好防鼠、防蝇、防蟑螂等工作,安装灭蝇或者飞虫的设备。

    (4)废弃物应放在专用的带盖容器中密封存放,及时运走。

    3.食堂人员卫生的基本要求

    (1)食堂工作人员要持有健康证、培训合格证方能上岗。

    (2)食堂工作人员要着工作服上岗。

    (3)食堂人员要自觉接受食堂内部的健康检查,如果有发热、腹泻、皮肤有伤口或者咽喉炎症等有碍食品安全症状的情况,立即脱离工作岗位,查明原因。

    (4)操作前要洗手,操作时不能直接对着食品打喷嚏,要遮住口鼻及时洗手,不得吸烟。

    (5)食堂人员要坚持“四勤”———勤洗手;勤洗澡、理发;勤换衣服、被褥;勤洗工作服、发帽。

    【警示】

    关于特殊种类食物引起的食物中毒

    一些食堂的管理人员不懂一些特殊的食物容易引起食物中毒,因此采购员将一些所谓的“物美价廉”的原材料购进学校,如扁豆角、发芽的马铃薯、苦杏仁、某些豆制品等。这些特殊的蔬菜干品容易引起食物中毒,要么由于其天然含有有毒成分不易作为食品食用,要么是由于食品的加工过程中未能破坏或除去有毒成分而加以食用。作为集体食堂,建议禁止食用这些特殊食品,其所含营养用其他可替代食品替代。

    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承担法律责任的形式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根据损害程度和责任大小,相应的人员都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具体而言,按照事故的严重程度,惩罚从轻到重、从低到高。有关人员承担责任的形式分为民事赔偿、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三种形式。

    (一)民事赔偿责任

    对于学生食堂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除故意下毒之外,多数事故的发生学校方面都存在过失,民事赔偿责任是学校必须承担的最起码的责任。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主要包括:因为食品安全事故导致学生的治疗费、住院费、营养费、护工费、交通费以及为此付出的其他相关费用;如果事故后果严重,需要持续治疗费用的,也包括在内;如果因为事故后果严重给学生带来无法消弭的痛苦,比如影响到视力、听力、运动性能、某个脏器的损伤等后果,学校还需要承担相应的精神损失赔偿费;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如果造成学生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二)行政责任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根据事故等级,对于需要承担行政责任的情形,除了需要对受害人进行民事赔偿外,相关部门和责任人还要承担行政责任。承担行政责任的形式有两种,一种是对存在经营过失的主体,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可以处以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卫生许可证、销毁问题食品以及罚款。另一种是对相关责任人的行政处分,对于学校负责食堂管理的相关人员,可以根据事态严重程度给予一定级别的行政处分。

    (三)刑事责任

    生活中任何一个行为,当其社会危害性达到一定程度后都有可能触犯刑法,如果生产经营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或者在生产经营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中,涉及单位犯罪的,单位要承受罚金的刑事处罚,单位的直接负责人要接受相关渎职的刑事处罚。对于学校出现严重食品中毒事件的,如果负责食堂管理的校方人员在该事件中有收受贿赂等行为的,则可能面临渎职罪的刑事责任风险。

    相关法条链接

    1.《侵权责任法》

    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二十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难以确定,侵权人因此获得利益的,按照其获得的利益赔偿;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第二十五条 损害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赔偿费用的支付方式。协商不一致的,赔偿费用应当一次性支付;一次性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分期支付,但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四十二条 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七十一条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应当立即予以处置,防止事故扩大。事故发生单位和接收病人进行治疗的单位应当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有关食品安全事故的举报,应当立即向卫生行政部门通报。

    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接到报告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县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上报。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谎报、缓报,不得毁灭有关证据。

    第七十二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会同有关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并采取下列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

    第七十三条 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立即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责任调查,督促有关部门履行职责,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事故责任调查处理报告。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涉及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组织事故责任调查。

    第七十四条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对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并对与食品安全事故有关的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

    第七十五条 调查食品安全事故,除了查明事故单位的责任,还应当查明负有监督管理和认证职责的监督管理部门、认证机构的工作人员失职、渎职情况。

    3.《食品卫生法》

    第二十五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食品及其原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索取检验合格证或者化验单,销售者应当保证提供。需要索证的范围和种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第二十六条 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不得参加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销毁导致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食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或者在生产经营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本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吊销卫生许可证。

    第四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或者伪造卫生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涂改、出借卫生许可证的,收缴卫生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不符合卫生要求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吊销卫生许可证。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立即公告收回已售出的食品,并销毁该食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卫生许可证。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不符合营养、卫生标准的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立即公告收回已售出的食品,并销毁该食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卫生许可证。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或者使用不符合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规定的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以及洗涤剂、消毒剂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而生产经营表明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的,或者该食品的产品说明书内容虚假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卫生许可证。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定型包装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包装标识或者产品说明书上不标明或者虚假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限等规定事项的,或者违反规定不标注中文标识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五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而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或者对患有疾病不得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生产经营人员,不按规定调离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或者因其他违反本法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四十九条 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决定。本法规定的行使食品卫生监督权的其他机关,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五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复议机关应当在接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一条 卫生行政部门违反本法规定,对不符合条件的生产经营者发放卫生许可证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收受贿赂,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食品卫生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营私舞弊,造成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三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食品卫生监督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拒绝、阻碍食品卫生监督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

    【工作范本】

    某学校对食品安全的管理办法 [1]

    一、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防止“病从口入”,保障就餐者的身体健康。学校食堂必须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经营,食品从业人员每年必须体检一次,持有效的健康证和培训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凡有传染病者,坚决予以辞退。

    二、进入食堂的各种原料,全部实行定点采购,确保食品质量。认真执行卫生“五四”制:由原料到成品实行“四不”制度,即采购员不买腐烂变质原料;保管员不收腐烂变质原料;加工人员不用腐烂变质原料;销售食品人员不卖腐烂变质食品。

    1.成品存放实行“四隔离”:生与熟隔离;成品与半成品隔离;食品与杂品、药品隔离;食物与天然冰隔离。

    2.用具实行“四过关”:一洗、二刷、三冲、四消毒。

    3.环境卫生采取“四定”办法:定人、定物、定时间、定质量,划片分工,包干负责。

    4.个人卫生做到“四勤”:勤洗手、剪指甲;勤洗澡、理发;勤洗衣服;勤换工作服。

    5.定时做好餐具消毒工作,防止交叉污染;食品实行“五隔离”,即主食与副食,生与熟,成品与半成品,食品与杂食,食品与鼠药、农药隔离,不得混放;生、熟食刀案及冷荤配餐用具必须分开专用,并有明显标志。

    三、置食品的橱柜、货架应当保持清洁,无霉斑、鼠迹、苍蝇、蟑螂;仓库应当通风良好。禁止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个人生活用品。食品应当分类、分架、隔墙、离地存放,并定期检查、处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四、食品原料在使用前必须洗净,蔬菜应当与肉类、水产品类分池清洗,禽蛋在使用前应当进行清洗,必要时进行消毒处理。

    五、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刀、墩、板、桶、盆、筐、抹布以及其他工具、容器必须标志明显,并做到分开使用,定位存放,用后洗净,保持清洁。

    六、冲洗操作间灶具和地面,认真擦拭餐厅地面和桌椅,每星期集中大扫除一次,重点为操作间墙壁、天花板、灶台、案板、饭台、橱柜、餐具、容器清洁,用具摆放有序,防尘、防蝇、防鼠设施齐全,食堂内无鼠、无蝇,无污染、无杂物及餐厅地面、门窗、玻璃以及周边环境卫生。

    七、对食品从业人员的教育,经常进行营养、卫生、职业道德和法治纪律教育,努力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水平,树立爱岗敬业精神。

    八、学校相关领导要经常检查饭菜质量,抓好落实卫生制度,保证学生就餐。严禁闲杂、生人进入食堂。

    九、学校每天都要对食堂管理、环境卫生、个人卫生、总务服务等工作进行全面督导检查,总结经验,查找不足,改进工作。

    十、如发现食物中毒事故,及时上报校、医院采取积极措施。并保护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调查和处理。

    某中学控制食堂食品安全的工作范本 [2]

    1.采购的菜品24小时留样,防止样品与实际大量采购的菜品质量有差;

    2.避免采购一些容易过敏的食品,像豆角等;

    3.固定供货渠道;

    4.员工都要持证上岗,定期健康检查;

    5.消毒规程;

    6.在灶间安装摄像头,做饭的全程有监控,包括一些油品的使用是否健康规范,不可以使用炸过东西的油炒菜等,都有监控;

    7.严格规范管理;

    8.餐具的消毒处理;

    9.检查机制———学生、教师、行政———自查抽查。

    食品安全问题危及学生身体健康甚至生命,所造成的社会影响极大,事故发生后,要迅速组织抢救,及时汇报,并向有关卫生部门提供饭菜样品以及相关信息。在食堂管理中建立食物中毒或其他突发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机制十分必要。对学生,要加强饮食卫生安全的教育;对学校,要加强食品卫生的安全监管。培养学生的食品卫生安全意识,对学生进行科学引导,劝阻他们不要购买街头商贩出售的盒饭以及其他食品,不食用来源不明的食物;学校要保证食品卫生安全,进行学校食品卫生责任追究制度,对玩忽职守、疏于管理而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相关责任人或者隐瞒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相关人员给予通报批评、行政处分,如果情节严重还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节 宿舍管理

    随着我国中学教育事业的发展,学校规模越来越大,寄宿学校随之增多,学校投入大笔资金用于改善学生住宿条件,加强对学生公寓的管理。一个人的成长过程中,毋庸置疑,环境的影响是巨大的。对于住宿学生来讲,住宿环境对其成长成才很重要,但是学生宿舍管理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学生每天有三分之一的时间在宿舍中度过,能否有效加强对学生宿舍的管理,能否营造安全的生活环境,能否通过宿舍管理避免校外不利于学生成长的因素干涉影响学生的健康成长,直接关系到学校教育教学质量的提升,关系到学校升学率以及荣誉。加强宿舍管理,保证学生宿舍内的人身和财物安全,维护学生在宿舍内的正常学习和生活秩序,适应形势的发展需要把学生培养成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守纪律的一代新人,提高学生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能力,引导学生健康成长。这些都需要对学生宿舍进行合理的管理,充分利用好学生宿舍这一很好的能够引导学生学习生活的重要媒介。

    一、宿舍管理概述

    学校要做好学生宿舍的管理和服务就必须组织好管理实体,并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确定管理组织形式以及其组织结构。各地区的各个寄宿学校都设有学生宿舍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学生的住宿服务和管理,其中主要工作就是住宿安排、安全管理、环境卫生服务等。这不仅负责学生生活,对学生的学习、思想培养和素质教育也能起到积极的作用。宿舍实体要顺利开展各项工作,就必须要有符合自身特点的管理形式,确定的运行模式,一定的保障制度,明确各个管理部门的分工。目前中学阶段多采用行政管理运行模式或者经营性公寓组织运行模式。

    (一)宿舍管理的基本原则

    制订宿舍管理的基本原则要以学校承载的教育任务为出发点,以被教育对象的年龄、性格特征为依据。

    1.辅助性原则

    教育教学是一个学校的核心任务和中心工作,学校的各项工作都要为教育教学服务,因此,宿舍运行管理的出发点应该为教育教学和师生服务。为学生、教师提供一个良好的休息环境,时刻谨记宿舍管理方面的一切工作都是服务教学、保证教学、促进教学。

    2.安全性原则

    学生是一群尚未成年的朝气蓬勃的少年,易冲动,有激情,在宿舍管理中,要时刻注意安全性原则。对于寄宿学校,学生的起居安全是一个学校是否能够维持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的基本条件,也是保障学生身心健康成长的关键。学生除了上课,大部分时间都是在宿舍中度过的,并且,宿舍作为中学生谈天说地、畅叙友谊最多、最直接的场所,如果能有一个安全的环境,对学生的身心健康成长是十分有利的。

    3.总体性原则

    学生宿舍作为总务管理中的一个有机体,在学校总务中充当着非常重要的角色。对于成长中的学生来说,很多行为习惯的养成、很多道德品质的学习,都是在宿舍中进行的。宿舍管理应该渗透整个中学教育的目标和任务,宿舍管理是整个中学教育教学一个有力的阵地和场所,把宿舍管理纳入整个教育教学管理的理念中,是宿舍管理应该坚持的基本原则。

    (二)学校宿舍日常管理的内容

    1.入住与退宿

    学生的入住管理指的是学生按照各级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和学校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要求,对具备入住学生宿舍资格的学生办理相关手续,使得学生能够正式入住学校宿舍,学生入住宿舍之后开始接受学生宿舍管理组织的管理服务。首先,住宿方案的确定。每年暑假前,宿舍管理部门根据学校招生计划制订具体的住宿方案,准备足够的床位,并将所确定的名单反馈给学校招生部门,经确认无误后敲定最终分配方案,如果有一定的变动,则需要及时更改。其次,床位以及各项卧具等用品要及时到位。经过确认的住宿名单应该为明确的名单。学校宿舍管理部门应该根据确定的名单对各项设施进行检查,同时准备好所需的各种材料,以确保入住工作顺利。一般情况下,利用假期,学校宿舍管理部门会及时修复和维护住宿设施,在开学前一周左右对学生宿舍内各项问题,如用电安全、卫生、床位安全等及时进行整改。此外,还需要根据住宿名单准备好带有公章的住宿协议办理入住手续。开学当天或者开学头一天,入住学生凭录取通知书办理住宿报到手续,填写住宿信息卡、住宿协议;缴纳住宿费;学校宿舍管理部门要及时更新入住学生信息。

    学生宿舍住宿自由,如果有个别学生不愿意住宿了,必须允许学生退宿。同时要注意办理相关手续,特别要注意通知家长,由家长签订退宿同意书,这样能够确保在课外时间,学校不再是该学生的监护人,如果在课外时间发生意外,由其监护人负责。

    2.卫生

    学校给予学生良好的生活条件,能积极促进学生的学习生活。我国2004年报告的传染病突发事件有713起,在校发生的达到513起,学生易感的原因是人群密集,学生宿舍无疑是最便利的传染渠道。因此,宿舍卫生管理方面,学校应为学生提供干净卫生的居住环境,同时还要促使学生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学校宿舍管理部门要责成专人专门负责对学生宿舍卫生进行督导,通过开展多种多样的活动来促进宿舍卫生水平,如开展卫生评比活动,积极奖励卫生成绩名列前茅的宿舍,等等。要求住宿生讲究公共卫生和个人卫生,养成天天洗脚、刷牙的良好习惯,生活教师要经常性地对寝室进行消毒通风,要根据天气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晾晒、清洗衣物及被褥,同时要更加严格地要求学生物品摆放整齐,被褥整洁,促使住宿生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3.起居、休息

    宿舍管理的目标是为教育教学服务,因此对于学生的起居、休息要制定严格的制度,定时熄灯、开灯,宿管老师定时巡逻检查学生是否按时休息,只有有规律的起居、休息,才能保证学生们第二天学习的精神状态,从长远来说,也能保证学生们的健康成长。起居、休息的管理对于安全问题还可以做到防患于未然。有很多打架斗殴都是在熄灯之后同学们的闲聊中发生的,宿管老师要及时巡查,未成年孩子们的激情一点就着,很多时候,如果及时发现,及时处理,很多悲剧就可避免。

    4.安全

    学生宿舍经常会发生盗窃、打架、火灾等事件,安全管理是学校总务管理的主要内容之一,同时也是学校管理中最重要的部分。宿舍安全问题直接涉及寄宿学生的人身财产安全和身体健康,对于一个学校来讲无论在教学升学等方面的成就有多大,一旦住宿学生出现安全问题,那么其他功绩也将随之一笔涂黑。

    学生宿舍的安全管理工作要积极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从安全问题发生的原因着手,将发生问题的几率降到最小。发生宿舍管理安全问题的原因无外乎两个方面:①管理人员责任心不强,存在管理过失,或者由于学生违反安全规定,安全意识比较薄弱、生活习惯不良等原因所造成。②基础设施没有得到及时修缮或者更新,一些学校公寓设施比较老化,在硬件上存在不足。例如,安全通道不畅通,安全设施设备陈旧,消防设施欠缺,应急安全通道堵塞,消防栓陈旧,灭火器数量不足或者失效等。因此,学校要从原因着手,严抓问题产生的起因,问题一旦发生要及时处理,采取合理的方式处理问题。

    正确处理学生宿舍安全问题,要做到以下几点:①完善学生宿舍日常管理制度,把学生宿舍管理要落实的每一个指标制度化。②将安全检查制度化,根据管理内容,把每日检查、一般检查、定时抽查、不定时抽查结合起来。③制定合理的安全事故预案,特别是一些火灾等重大事故,培养学生防范灾害的危机意识。④加强安全管理的技术投入,比如在一些不涉及学生隐私的地方安置摄像头,在学生宿舍安置敏感度较高的烟感器,等等。

    二、学生宿舍管理常见法律纠纷及其应对

    并不是发生在学生宿舍的所有纠纷都是我们这里所关注的内容,宿舍作为学生居住的场所,所有纠纷都可能会发生,本部分只关注与宿舍管理内容有关的纠纷。这些纠纷产生的原因或多或少都与宿舍管理人员没有尽到应尽的义务相关。

    (一)住宿设施存在瑕疵导致学生人身、财产遭到侵害

    学校有义务经常对住宿设施检查维修,为学生提供安全的住宿环境,如果因为学校设施年久失修,没有及时修缮或者没有得到及时更换而导致学生人身、财产受到损害,发生人权损害的法律纠纷,学校以及相关责任人都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例如,一般学生宿舍都是使用双层床,双层床的栏杆如果没有达到法定的高度,学生在睡觉期间翻落下来,学校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又如,宿舍的吊扇、灯管突然坠落导致学生受伤,这些都是学校的责任。

    (二)宿舍管理人员过失导致学生受到伤害

    宿舍管理人员每日要负责学生宿舍管理的日常事务,如打扫卫生,检查学生宿舍的门窗、门锁。由于宿舍管理人员缺乏责任心,工作失误,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学校要承担赔偿责任。例如,打扫卫生的工作人员由于没有及时安放打扫卫生标志牌,使用洗涤液冲刷地板,造成学生摔倒受到伤害,类似的法律责任都是由于工作人员大意造成的,学校要承担赔偿责任。

    (三)学生之间打架斗殴,学校要承担部分责任

    宿舍管理人员有义务不定时地检查学生休息状况,学生从教室回到寝室后,宿管人员就要多加注意学生们是否有序洗漱、按时关灯休息,要尽心尽责地查宿舍。如果发现有个别宿舍的学生情绪激动,未按时关灯睡觉,要及时进行提醒,并留心学生们的情绪。

    宿管人员还要时刻注意学生是否有留宿外来人员的情形,或者有外来人员混入宿舍。中学宿舍不同于大学,因为中学生是未成年人,因此对于中学生的管理可以更加严格,可以严格禁止外来人员进入。如果有外来人员进入宿舍,宿舍管理人员没有及时发现的话,一旦发生人身伤害事故,学校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下)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有可能面临承担法律责任的风险;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0~14周岁)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相关法条链接

    1.《侵权责任法》相关条款

    第十五条 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十八条 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为单位,该单位分立、合并的,承继权利的单位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二十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难以确定,侵权人因此获得利益的,按照其获得的利益赔偿;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第二十五条 损害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赔偿费用的支付方式。协商不一致的,赔偿费用应当一次性支付;一次性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分期支付,但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二十六条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八条 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第三十九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第八十八条 堆放物倒塌造成他人损害,堆放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九十一条 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民法通则》相关条款

    第一百一十九条 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第一百二十六条 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四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赔偿损失;

    (八)支付违约金;

    (九)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赔礼道歉。

    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适用上述规定外,还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

    案例解读

    保洁员工作失误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学校要承担赔偿责任 [3]

    【案情】

    2009年4月18日晚,保洁员刚刚拖完地,某同学上厕所时踩到湿滑的地面后,身体向前滑倒,导致面部直接触地,门牙被磕掉两颗,鼻子被磕出血。据同学反映,卫生间就在宿舍楼道里,宿舍工作人员总是晚上在宿舍楼内拖地,弄得满楼道的水。在这起事件中,学校依法承担了相应的损害赔偿。

    【案件评析】

    《侵权责任法》第四十条中明确规定:无民事权利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学习期间受到学校或其他人员伤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学校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该中学宿舍管理人员在晚上打扫卫生,使得楼道地板比较滑,导致学生由于地滑摔倒造成人身损害,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警示】

    宿舍管理人员要科学安排保洁人员拖地打扫卫生的时间,一般应该选择学生上课时间,并且,要保证有充分的时间让地板变干。而且,即使是学校有这样的规则要求,如果保洁人员自己没有按照规定打扫卫生,导致了学生的伤害,学校依然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必须严格管理制度。

    学生在宿舍内斗殴,学校承担部分损害赔偿责任

    【案情】

    2010年7月4日,某中学学生王某因口角与同宿舍李某发生争执,在晚上回宿舍休息之后被李某持钢管打伤(胳膊浮肿、头部中度伤,经医院确诊为脑震荡)。案发时间正是宿舍管理老师巡视时间,而宿舍管理老师却因为家庭琐事耽误迟到,没有及时巡视宿舍楼,也没有及时制止王、李二人的打斗。

    【案件评析】

    对于王某的身体受伤状况要做伤情司法鉴定,如构成轻伤,则打人者已经构成刑事犯罪,如果李某已满16周岁,则要承担刑事责任,其法定监护人(父母)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如未构成轻伤,那么李某以及其法定监护人要承担主要民事侵权责任,学校在管理上存在过错的,也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只不过学校承担的是补充责任。也就是说先由侵权人赔偿,侵权人没有能力承担的部分由有过错的学校承担。

    【案情】 [4]

    2010年10月26日晚,某寄宿中学学生宿舍内,两批初中学生发生冲突,混战之中,一名初二学生用水果刀将五名学生刺伤,其中一人因伤势过重不治身亡。据悉,当天晚自习下课,在教学楼楼梯间转角处,初二(2)班学生余某(14岁)与初三(2)班学生周某(15岁)突然争吵打架。冲突中,年龄和个子大一些的周某明显占据上风,挨了一耳光的余某感觉大失面子,于是邀约几个同学准备回宿舍教训周某。

    晚8时左右,看到周某回到宿舍,余某立即上来“问罪”,双方再度发生激烈争吵,因这次有同学“扎场子”,余某胆量倍增,他和几个同学率先出手,周某的同学见状也加入大战,双方在昏黄的灯光下扭打在一起,余某在这次“对决”中再度落败。复仇不成反而再次受辱,余某心中怒火升腾。恰在此时,身边的好友顺手递来一把水果刀,余某接过刀子舞动,周某等五人相继被刺中。

    事发后,学校总务主任和班主任迅速将五名受伤学生送往乡医院救治。周某伤情较重,学校又联系救护车和客车,将周某送往达县中医院治疗。因被刺中要害部位,27日凌晨近1点,15岁的周某不治身亡。

    【警示】

    该学校发生这种恶性事件并不是偶然的,梳理一下其在宿舍管理上存在的漏洞,主要有以下几点:①不同年级学生混居埋下事故隐患。案发现场的宿舍面积约40平方米,房间内共住了初三、初二两个班的40个学生。不同年级的学生混居,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②疏于管理酿惨案。根据该学校规定,从晚自习放学到就寝这段时间,宿舍管理员应在场监管。然而惨案发生时,宿舍管理员不在。

    宿舍门关门弹簧没有及时更换,导致学生眼睛重伤,学校需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案情】

    2011年冬天,某中学寄宿学生眼睛被关门弹簧反射打坏,蹦出的弹簧划破学生眼睛眼角膜,晶状体流出导致右眼完全失明。事故发生后,据调查,该宿舍门的关门弹簧早就出现问题,该宿舍同学多次向宿舍管理老师反应,管理老师均以没有现成的关门器拒绝安装。最终学校全部承担该学生的赔偿责任,宿舍管理老师开除公职,主管副校长免职,校长记过处分。

    【案件评析】

    虽然这起案件的处理结果看起来过于严重,但是,想想如果由于管理者的疏忽导致一名学生从此眼睛失明,那么,开除公职、免职、记过这样的处分都不为过了。学校由于管理存在失误,造成学生人身权利受到严重侵害,要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由于宿舍管理人员没有责任心,或者学校总务管理存在漏洞,需要及时更新的硬件设备没有得到及时处理,最终酿成惨剧,学校相关责任人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宿管教师殴打学生被开除公职

    【案情】

    2010年11月,某寄宿中学宿舍管理老师李某因为住宿学生刘某休息期间在宿舍大声喧哗屡教不改,还动手打了刘某,使刘某头部撞到宿舍门,造成轻微脑震荡。案发后,刘某被及时送到医院就诊。由于李某的所作所为造成了较为恶劣的影响,因此在该地级市教委专门为此召开的全委会上,与会者一致同意对其采取最严厉的处罚措施。后该校所属区教委有关部门向全体教师宣布决定,将李某从学校开除,同时对该校的校长也做出了免职的处理。

    【警示】

    动手处罚学生、体罚学生或者变相体罚学生为各级教育行政机关所不准的行为,违背了教师工作教书育人的原则,给学校师生造成严重的影响,也对学校的社会舆论造成了不良影响。但是,由于很多学校的宿管人员是聘用的临时工,不具有基本的教育者的素养,学校如果疏于对这些人员的在职教育,一旦出现这样的问题,就会殃及学校领导。因此,一定要重视对这些外聘宿管人员的职业规范教育。

    (四)其他常见事件的处理

    随着社会生活水平的提高,学生用品越来越高档,诸如手机、电脑、电子词典等都价值不菲,盗窃这些物品,就有可能构成刑事犯罪。一旦宿舍发生类似事件,宿舍管理人员应该根据物品的价值,决定是学校自查还是报案。这里需要提醒大家的是,很多时候学校考虑到学生应该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而选择自查案件,但是,在自查和教育学生的过程中一定要注意不要僭越法律的底线,侵犯学生的权利,比如学校不能随便启用搜查、讯问、罚款等措施,这些措施是有法律明文授权的机关来行使的。

    案例解读

    学生在宿舍丢钱,班主任对全体同学搜身,侵犯学生的人格权

    【案情】

    2009年6月5日,某中学刘某称中午休息时钱包在宿舍里丢失了,班主任让所有中午在同宿舍休息的同学留下搜身,但是所丢失的钱包并没有找到。事后,有家长知道了老师的所为,不依不饶,称其孩子因为老师的作为而愤慨厌学,成绩下滑,要求学校承担精神损害赔偿。

    【警示】

    搜身是一种对公民基本权利干预非常强烈的侦查手段,只有享有侦查权的机关才可以使用,学校老师不可以对学生施行搜身。类似措施还有关禁闭,也是有的学校经常采用的。这些措施一旦造成严重后果,就不仅仅是民事赔偿了,很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注 释

    [1]. 来源:/,最后访问日期,20120516.

    [2]. 资料来源:北京市八一中学总务管理中控制食品安全规范之一。

    [3]. 原案例来源于江苏新闻网,网址:,最后访问日期:2012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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