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单元 积极服刑改造
第一节 端正思想,承担责任
一、强化服刑意识
(一)调整自我角色
角色这个词是我们看电影、看戏常听说的,但是我们这里所说的角色是一个社会心理学的概念。角色说明一个人的身份和地位,角色是多种多样的。在社会生活中,一个人可以扮演多种角色,而且角色在一个人身上也是不断变换着的。如到工厂上班,就扮演了工人的角色,回到家里和孩子在一起就扮演了父亲或母亲的角色。一个人扮演什么样的角色,就必须履行该角色的责任、义务并遵守应有的行为规范。当环境和条件改变,角色也会随之变化。如果一个人认清自己的角色及其变化,将有助于正确认识自身地位、权利、义务、行为规范与行为间的关系,促使其在不同情况下采取正确的行为方式,保持个人行为与社会环境相适应。从自由公民的身份转化为服刑人员的身份,角色发生了很大的转变,这需要服刑人员适时转换角色,调整行为方式,以应有的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
心理角色调整过程的快慢除了与人的个性、心理特点有关外,还与每个人是否能够主动地调节心理状态有关。“这是什么地方?你是什么人?你来这里干什么?”简单的三句话包含了丰富的内容,对服刑人员来说它意味着身份的改变,即已经由自由人转变为服刑人员,必须按照服刑人员的规则来为人做事。有些人虽然口头上承认是服刑人员,但心里不愿承认;有些人身在监狱可心在社会,地位变了心态没变。这就难免使自己陷入痛苦的心理矛盾之中,出现焦虑、孤独、烦躁的情绪。因此,服刑人员要积极主动地进行心理角色的转换,从思想上、心理上坦然承认自己的服刑人员身份,并按照服刑人员改造行为规范的要求规范自己的言行。这是迈好改造第一步的关键,也是入监初期服刑人员调适不良心态的重要方法。
首先,应当正视现实,明确身份,摆正位置。监狱是改造人的场所,对服刑人员来说改造是头等大事。为尽快实现角色转换,可以采取自我暗示的方法。比如在心中默语:我现在就是一名服刑人员,因为我无法改变,所以唯一能够做到的是:改变自己,适应它,接受它。
其次,要认罪守法,知罪悔过。犯了罪就应当受到法律制裁,不要怨天尤人,不应记恨社会。服刑初期就必须深刻反省,深挖自己的犯罪根源,并从中找出教训。认罪是悔罪的前提,要经常思考自己的罪行给党和国家、社会、人民带来的巨大损失,给家庭、亲人带来的痛苦;因此,要更加坚定改造信心,争取早日重新做人。
(二)明确服刑意义
每名服刑人员自入监服刑第一天起,就应该对刑期和服刑有一个良好的认识。德国思想家歌德在《散文语录》中说:“第一粒纽扣没扣准,整件衣服的纽扣就无法扣好。”万事开头难,作为服刑人员必须开好这个“头”,起好这个“步”,为今后的改造打下坚实的基础。
刑期,指犯罪分子已被人民法院判定有罪并根据查清的犯罪事实,综合评价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严格遵守刑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对犯罪分子作出刑罚时间的判决。刑期有长有短,我们在这里所说的刑期是指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服刑,指人民法院判决以后,犯罪分子将从看守所来到监狱,开始人生中这一段不寻常的改造生活。
服刑为了什么?这是所有服刑人员进入监狱都必须深刻反思的问题,只有端正了正确的思想认识,才可能进行行动上的积极服刑改造。
有人认为,“犯罪了,自己倒霉才被抓来服刑改造”;有人认为,“服刑就是惩罚,惩罚期结束了,也就刑满释放了”;还有人认为,“服刑就是好好学习,努力劳动,争取考核成绩优秀,在领导警官面前表现良好”……这些错误或片面的认识,都没有真正触及服刑改造的实质。
第一种说法体现的是“犯罪倒霉论”,也就是指在偶然中遭到了被抓的灾祸。这种想法容易使人放纵,忘乎所以,盲目行事,酿成恶果,从而再次走向犯罪。所以有人把这种“倒霉心理”比喻为错误的“助产婆”和催化剂。犯罪是必然要受到惩罚的,即使暂时没有受到刑罚的处罚或者罪不至于服刑改造,那也会受到舆论或者良心等其他方式的惩罚。因此,服刑改造是服刑人员的必然责任和义务而不是偶然惩罚,“倒霉论”不但是错误的而且是非常有害的。
第二种看法就涉及监狱的功能问题了。我们在前面已经阐述了监狱的惩罚和改造功能的关系。惩罚是手段,改造是目的。惩罚的目的是为了把犯罪分子改造成为守法公民,这也是我国刑罚的根本性质所在。监狱不是为惩罚而惩罚,而是把惩罚与改造紧密地结合起来,并有明确的目的性,即把犯罪分子改造成为守法公民。因此,服刑不是指被动接受惩罚,刑满也不等于改造的完成。从这层意义上说,刑满不等于新生,不触及灵魂的改造不是真正的改造。
第三种看法体现的是“功利改造”思想。我国监狱为了给服刑人员创造公平竞争的改造环境,鼓励服刑人员积极改造,对服刑人员的改造表现进行考核,评估,然后根据考核评估结果,依法给予服刑人员奖励或处罚。服刑人员积极改造,争取优异的表现是对的,但是要记住,考核评估只是一个过程,它不应该是服刑改造的最终目的。服刑改造的最终目的是实现自我思想境界的净化,做合格的守法公民。另外,考核评估的内容又分为思想改造考核和劳动改造考核两个方面。思想改造主要考察下述因素:(1)是否承认犯罪事实,认清犯罪危害,认罪悔罪,服从判决;(2)是否认真学法,自觉改造世界观,如实向干警汇报思想,检举揭发坏人坏事;(3)是否服从管教,严格遵守监规纪律,积极维护劳动、学习、生活秩序,爱护公共财物,讲究卫生、文明礼貌;(4)是否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学习态度端正,考核成绩合格。劳动改造主要考察以下因素:(1)是否积极劳动,服从调配,按时完成规定的生产指标和劳动定额;(2)是否重视劳动质量,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产品符合标准要求,次品、废品率不超过规定指标;(3)物质消耗是否超过规定指标,是否注重修旧利废和增产节约;(4)是否遵守劳动纪律和安全生产规定,未发生生产事故,爱护劳动工具,保持劳动环境清洁卫生。从这些考核的规定可以看出,服刑人员的改造是思想和行动的统一,没有正确的思想认识,仅有行动表现不是真正的认罪悔罪。那些在行动上看似认罪悔罪者,在思想上由于没有彻底解决认罪悔罪的问题,他的劣根就像种子一样,一旦有适当的气候、环境就会生长,只要恶性膨胀到一定程度,就会不可遏制地生长,严重者很有可能再度入狱。总之,服刑是服刑人员的责任和义务,是为了灵魂的改造,被动的惩罚和自我的改造都是实现灵魂改造的手段。
(三)树立责任意识
做人就必须履行应负的责任,服刑人员只有牢固树立了责任意识,才能够正确地约束和规范自己的行为,才能同违规和抗改的行为作斗争。
责任是指“分内应做的事”,也指“由于没有做好分内应做的事,因而应承担的过失”。它反映了道德、法律、职业和人的良心要求,有时与义务同义。人们在社会群体中生活,总是要遵循一定的行为准则。这些行为准则中的一部分与责任密切相关。这当中有些准则是法律明文规定的,如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子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而另一些则是以道德规范的形式存在的,如公交让座,敬业奉献等。服刑人员对国家、社会、团体、他人甚至自己同样负有一定的责任,这构成了各种各样的责任关系,带有某种强制性。没有履行责任,会产生内疚、不安、痛苦和自责的情绪体验。
1.刑事法律责任
根据违法的性质和危害不同,可以将法律责任分为刑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违宪责任。即刑事违法承担刑事责任,民事违法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违法承担行政责任,违宪承担违宪责任。显然,犯罪分子应当承担的是刑事法律责任,即行为人因其犯罪行为所必须承受的,由司法机关代表国家所确定的否定性法律后果。以往,对于刑事犯罪行为,我们实行的是以国家追诉为标志的刑事司法模式和以监禁刑为中心的刑罚结构,因此,在传统刑事政策中刑罚是预防和制裁的必要手段,那么犯罪分子承担刑事责任的主要方式也就是认罪悔罪,服从法院判决,需监禁的则是积极服刑改造。
但是,在和谐社会环境中,传统惩罚性的刑事措施并不能化解被害人、犯罪人之间的矛盾,社会和谐的目的也就无法真正实现。于是,我国法学界和司法实践中开始在刑罚之外探寻更有意义的替代措施,如此便借鉴和吸收了西方的“恢复性司法”。
所谓恢复性司法,是指由犯罪分子、被害人、社区成员代表或社会组织共同参与对话和协商,帮助犯罪分子认识其犯罪行为给他人和社会所造成的危害,以犯罪分子主动进行真诚悔过、道歉、自愿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害、向社区提供社会公益服务等积极的、负责的行为,获得社会成员的谅解与接纳,使之重新融入社会的一种司法模式。
恢复性司法是一种新的刑事处理方式,其目的在于:(1)犯罪分子主动承担个体责任,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结果进行赔偿;(2)受害人利益得到救济、补偿,既包括物质财产方面,也包括精神人格方面;(3)受损的社会关系得到修整、恢复。(4)促进犯罪者早日回归社会,恢复一种正常的生活秩序。其根本目的在于消除仇恨,化解矛盾,使当事方都能够不因犯罪和被害而影响融入社会重新生活和工作。
恢复性司法既可以在开庭审理前或审理中实施,也可以在犯罪分子服刑中或服刑后进行。因此,服刑人员不仅仅只是有承担刑罚惩罚的刑事责任,更多的应该是尽力弥补被害人的损失,无论是物质方面的还是精神方面的,以寻求被害人的理解,恢复破坏的社会关系。
案例:4月底一个阳光明媚的上午,在广东省佛山监狱服刑的钟某,将自己的劳动所得2100元寄给了案件被害人。履行了部分赔偿义务后,钟某真诚地说:“我的行为给受害人和他们的家庭造成了伤害,现在能用劳动所得做出一点赔偿,我心中的歉疚舒缓了一些!”
钟某是在2005年8月与他人发生争执,打电话纠集多名朋友,手持刀具,将冯某等4人砍成重伤和轻伤后现场被抓获的。2006年,钟某因故意伤害罪入狱服刑改造,还被判处民事赔偿56000多元。因为当时钟某没有赔偿能力,所以这56000多元冯某等4人根本没有拿到手。入狱服刑后,因为佛山监狱开展自觉履行财产刑和民事赔偿、补偿的恢复性行刑活动,鼓励服刑人员动员亲属或利用自己劳动改造获得的劳动所得,履行民事赔偿、补偿被害人或主动缴纳罚金,钟某就从劳动所得中拿出一部分,通过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寄给了案件被害人。截至目前,他已赔偿4名被害人近万元。
2.服刑责任
一个人对所犯的罪错应当有赎罪思想和行为。赎罪是指抵消所犯罪过的意思。服刑人员悔恨犯罪行为不能停留于口头上的悔恨,而要通过实际行动的表现来减轻内心的罪恶感。履行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参加劳动等四种法定义务,是《监狱法》规定服刑人员应当履行的服刑责任。
3.家庭社会责任
犯罪分子之所以走上犯罪道路往往是因为责任感的缺失,在入狱以前没有认真想过自己为人子女、为人父母、为人丈夫或妻子、为一个国家的公民的责任。然而,锒铛入狱以后却还得到父母、子女、妻子或丈夫、政府、社会的关爱。服刑人员程某在他的《悔罪书》中写下了这么一段话:“此时,我悔,憎恨自己身为国家干部,放弃了党员的原则;为了个人利益,知法犯法,选择了犯罪的不归路。我恨,憎恨自己身为长子,不但不能在父母年过古稀之际为他们尽孝,反而还让他们为自己牵肠挂肚,蒙受耻辱;作为丈夫,不但不能在寒冷的冬日给妻子温暖与呵护,反而把家庭的重担全部压在了她不堪重负的肩上,让她在漫长的黑夜里承受孤独与等待;作为父亲,不但不能为自己的女儿遮风挡雨,给她应有的父爱,反而为了她有个健康的心理,只能用谎言编织成一个动人的故事,从此给她的心里留下了永久的阴影。”错误已经铸成,如今能做的便是好好改造,给家庭和社会一份交代。
(四)诚实接受改造
在改造过程中,服刑人员应该做到以下几点:
1.改造言行的一致性
在改造过程中,有少数服刑人员嘴上夸夸其谈,俨然一副积极改造的样子,但具体行动则我行我素,发生了问题便遮遮掩掩,企图瞒天过海;另一种人迫于监狱制度的强大威力,每天能勉强完成各项任务,但牢骚满腹,思想消极,当面不说,背地里甚至于诋毁监狱制度、侮辱监狱干警的人格、形象。这种人虽然在行为上装成接受改造的样子,但心里没有任何改造意识。如何消除伪装改造呢?这其中最主要的是要做到言行一致。
言行一致就是说的和做的相一致。言行一致不仅是改造的需要,也是做人的基本原则。我们每个人都知道,把语言化为行动,比把行动化为语言难得多。而一个人,只有言行一致,才能取得别人的信任、支持,才能在社会上立住脚,否则,你就是说得再好,做不到,那别人终归是会看到你的另一面,那谈何立足社会。因此,只有言行一致,培养好的行为习惯,才能真诚接受改造,光说不做是与诚实接受改造背道而驰的。
2.改造成绩的真实性
诚实接受改造的直接体现就是改造成绩的真实性。诚实接受改造要求每一名服刑人员必须有实事求是的改造态度,完成各项改造任务,不论有没有监狱干警在场监督,都应老老实实去干,认认真真保质保量按时完成,决不能投机取巧、弄虚作假,更不能把别人的成绩说成是自己的功劳,把小说成大,把少说成多,谎报成绩,欺骗监狱干警。如果做不到这一点,即使取得了所谓的“好的改造成绩”,也不是牢靠的,相反,这样只会助长弄虚作假的投机心理,最终受害的还是自己。
3.积极改造的持续性
每一名服刑人员在服刑改造中都将受时间和环境的考验。诚实接受改造的持续性,一方面表现在服刑人员在改造成绩面前不骄傲自满,不固步自封,一步一个脚印,踏踏实实地改造;另一方面还表现在在漫长的改造过程中能够经受住挫折考验,长时间地坚持服刑改造。先哲有云:“没有走好最后一步,你永远到不了终点。”因此,服刑人员要真诚面对现实,坚持到底,走到刑期尽头,奔向新生。
二、正确树立权利义务观念
服刑人员是特定身份的公民。虽然没有丧失作为公民资格,却附加“罪犯”这一特定身份。正是由于具有这一特定身份,决定了服刑人员不可能与其他社会成员和守法公民享有同等的权利和承担同等的义务,服刑人员的权利义务总的状况是:原有的某些公民权利受到剥夺或限制,同时被规定了一些作为服刑人员所应当履行的义务。对服刑人员的权利义务内容的调整,是符合一般伦理精神和宪法原则的。总之,犯罪分子从被判刑入狱的那一天起,便已经成为监狱法律关系的主体之一,享受其应有的权利和承担其相应的义务。
(一)服刑人员的权利简述
1.选举权
我国《宪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2.人格不受侮辱权
《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监狱法对此也予以了特别的强调。
3.人身安全不受侵犯权
人身安全不受侵犯权,是指不受殴打、体罚、虐待、刑讯逼供以及非法剥夺生命的权利。其主要内容是服刑人员的生命权和健康权。在监狱法中,监狱干警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罪犯,以及殴打或者纵容指使他人殴打罪犯,都是明文禁止的行为。违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应当予以行政处分。
4.私人合法财产不受侵犯权
这是服刑人员的一项重要民事权利,应当受到法律保护。服刑人员入狱前的私人合法财产如合法储蓄、私有房屋等的所有权,不因入狱服刑而丧失,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侵占、破坏和非法没收;犯罪分子入狱后暂存于监狱机关的合法个人财物,任何人不得非法占有和使用,服刑人员刑满释放时应如数发还。
5.辩护、申诉、控告、检举权以及请求国家赔偿的权利
这些都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犯罪分子的诉讼方面的权利。服刑人员在服刑期间,对于他人的指控或检举有权获得辩护或自行辩护。
服刑人员还享有宗教信仰自由权、休息权和劳动报酬权,通信权和会见权、婚姻权和家庭权、接受教育的权利、对监狱管理教育等提出合理化建议的权利。另外服刑人员还特别享有依法获得行政和刑事奖励的权利、刑满依法获得释放的权利、刑满释放后获得安置或救济的权利等。
(二)服刑人员的义务简述
1.公民的基本义务
如前所述,服刑人员具有公民资格,因此,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义务,服刑人员必须履行。但是,由于服刑人员是具有“罪犯”这一特定身份的公民,并且处于人身自由被剥夺状态,因而,某些特殊的公民的基本义务,服刑人员是不得履行或不能实际履行的。例如,由于人身自由被剥夺或限制,服刑人员不能直接履行或实际履行其对家庭成员的扶养和赡养义务。
2.服刑人员的特定义务
服刑人员除了必须履行公民的基本义务以外,还必须履行与其服刑人员身份相适应的特定的义务,这些特定的义务,体现了刑罚执行的全部内容和全部要求。因此,从这一角度归结起来说,服刑人员特定义务的一个基本要求,就是接受刑罚处罚、认罪服法和积极接受教育改造。
根据《监狱法》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国服刑人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1)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
(2)服从监狱机关和监狱人民警察的监督管理;
(3)接受思想政治、文化知识和职业技术教育;
(4)参加劳动。
(三)正确处理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1.服刑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并非完全对等
社会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具有平等性。这里的平等是指权利和义务是同时存在的,任何人在享受权利的同时负有一定的义务,而不允许只享有权利而不履行义务或只履行义务而不享有权利的情况出现。但是,服刑人员是公民中的特殊群体,服刑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因为其受到刑罚惩罚而具有相对的不对等性。
服刑人员拥有的部分权利因受刑罚惩罚而被剥夺。像有些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服刑人员就没有相应的政治权利;本来公民有在法律范围内的言论、行为等方面的自由权,但是,服刑人员的“自由”要受到监规纪律的约束,与自由人的“自由权”是两码事;另外,服刑人员的隐私权等在监狱中也要在监狱的管理规定下才能得到相应的保护,任何时候要以服从监狱的管理为前提。
服刑人员不仅需要履行社会公民应尽的义务,还要履行监狱这一特定环境所赋予的额外义务,如认罪悔罪、积极改造、遵守监规纪律等。
总之,服刑人员的权利相对于义务要少得多,服刑人员只有正确认识到这一点,才不至于因为盲目追求不合法的权利而浪费改造精力。
2.服刑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具有一致性
某一内容既是服刑人员的权利又是义务,表现为公民权利与义务的彼此结合,具有双重性。如《监狱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监狱应当建立服刑人员的日常考核制度,考核的结果作为对服刑人员奖励和处罚的依据。对于监狱而言,对服刑人员进行考核是一项法律职责,因此,从服刑人员角度来看,接受日常考核就是一项法定义务。同时,日常考核是服刑人员获得奖励和惩罚的依据,所以,服刑人员可以充分享受接受考核的权利,并获得相应的奖励。再如服刑人员的劳动权和受教育权。无论是劳动还是受教育都是国家为改造罪犯而创设的积极条件,服刑人员有权利享受这种资源,得到改造的机会。同时,这也是国家赋予服刑人员积极改造的一种责任,服刑人员必须承担这种改造责任。因此说,劳动权和受教育权既是服刑人员的权利,也是服刑人员的义务。
综上可知,服刑人员享有权利是以履行义务为前提,履行义务正是为了更好地享受权利,两者相互促进,相得益彰。因此,每一名服刑人员都必须正确认识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性,不能片面地认识其中某一项。
第二节 遵规守纪,服从管理
一、明确自由与纪律的关系
世界之大,无奇不有,唯没有绝对的自由。虎豹只能活跃于崇山峻岭,鱼儿只可遨游于江河湖海,一旦离开这些范围,就只能走向灭亡。同样的,人是社会中的人,总是受着党纪国法、规章制度、社会关系和他人的限制,因而任何自由都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拥有充分的人身自由,但不能随心所欲、为所欲为;拥有言论自由,但不能无原则地瞎说乱议。所以,人生要正确处理自由与纪律的辩证关系。真正的自由,是在法纪和道德许可范围内行使权利的自由,只有意志与品德都经得起考验的人,才有资格享有。
现实生活中,总有人抱着侥幸的心理寻求绝对的自由:党纪明文规定,领导干部不能权钱交易、权色交易,有的人却“暗箱操作”;国法明明正告,任何人都不能以任何理由危害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有的人却为了不劳而获一次次盗窃抢劫。服刑人员就是因为过去不约束自己的行为,恣意妄为,不计后果,最终给国家、社会、人民造成危害,使自己锒铛入狱。现在,进入了监狱,服刑人员的自由度更小了,严格的监规纪律限制了服刑人员的自由。但是,“自由”与“不自由”是相对而言的,没有绝对的自由,同样也没有绝对的不自由,服刑人员在监狱内,只要是在监规纪律允许的范围内的活动都可以说是一种自由。
二、服从狱政管理,在制度规范内活动
(一)遵守监规纪律
《监狱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罪犯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参加劳动。”监规法纪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制定的,对罪犯从收押到刑满释放的全过程制定的一系列监管制度和规范,对服刑人员在服刑改造期间的各种行为作出了规范性要求,即允许服刑人员做什么、不允许做什么,它是国家法律法规的延伸,是法律法规实施的具体表现,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操作性。它与法律法规一样具有规范性、强制性和普遍性,每一个服刑人员都必须遵守。
监规纪律包括规范和纪律,如《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各个监狱根据法律制定的《监狱罪犯考核办法》和《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实施细则》等,这些都是服刑人员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和规范。其中《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下面简称《规范》)对服刑人员的生活、学习、劳动、基本礼仪等做了一系列规定。《规范》第一章规定服刑人员要服从管理,接受教育,参加劳动,认罪悔罪;不超越警戒线和规定区域、不脱离监管擅自行动;不私藏现金、刃具等违禁品;不在会见时私传信件、现金等物品;不打架斗殴、自伤自残等。在“生活规范”一章中规定服刑人员要按时起床、有秩序洗漱、如厕,衣被等个人物品摆放整齐等;在“学习规范”一章中规定服刑人员要接受文化教育,上课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争取良好成绩;接受技术教育,掌握实用技能,争当劳动能手,增强就业能力等。在“劳动规范”一章中规定服刑人员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不违章作业等。在“文明礼貌规范”一章中规定服刑人员爱护公共环境。不随地吐痰,不乱扔杂物,不损坏花草树木等。服刑人员必须按照这些规定严格要求自己,在生活、学习、劳动和礼仪等方面达到监狱管理的要求,学会运用这些要求和行为规范,并将其内化于心,自觉矫正不良的个人行为,逐步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
(二)服从监狱警察的管理
监规纪律是通过监狱警察严格管理、监督控制和教育引导来实施的。从总体上而言,监狱警察是监狱机关刑罚执行、惩罚与改造罪犯职能的实际履行者,反映和体现着国家和人民的意志。在解决惩罚与被惩罚、改造与被改造这一监狱工作的过程中,始终处于主导地位,影响和决定着惩罚与改造罪犯的功绩和水平。具体而言,监狱警察的工作地位和作用体现在:对罪犯实施刑罚的执行者;党和国家的监狱工作方针、政策的体现者;监狱日常监管工作的管理者;矫正罪犯恶习、改造罪犯思想、培养罪犯劳动技能的教育者;社会化监狱生产的组织者;预防重新犯罪,保障社会安定的防范者。
监狱是国家的暴力机器,监狱警察是国家具有武装性质的司法行政人员,其职权的确定是法律明确规定的,是一项严肃的执法活动,是以国家的强制力作保证的,因此其权力的行使具有强制性。我国《监狱法》第五条规定:“监狱的人民警察依法管理监狱、执行刑罚、对罪犯进行教育改造等活动,受法律保护。”服从管理,就是要听从监狱干警的指挥和安排;服从教育,就是要认真接受监狱警察的教育、训示和告诫。只有服从管理,才能矫正自己的恶习、纠正自己的不良行为,才能符合行为规范的要求。《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也对此做出了一系列的规定,如集体行进时,听从警官指挥,保持队形整齐;患病时向警官报告;需要进入警官办公室时,在门外报告,经允许后进入;与警官交谈时,如实陈述、回答问题;因故不参加劳动的,须经警官批准;对人民警察称“警官”;来宾、警官进入监舍时,除患病和按规定就寝外,起立致意;与来宾、警官相遇时,文明礼让,等等。如果监狱警察在依法行使职权时,遇到有人阻挠或破坏,监狱及其他司法机关就可以依法采取狱内或刑事强制措施,如禁闭、戴手铐脚镣,以及逮捕拘禁等,以保障监狱警察职权的顺利行使。
新中国监狱从创立之始就将改造罪犯成新人作为监狱的最高价值追求,新中国监狱的全部工作也以改造人为核心而设置、而展开。因此监狱被人们喻为重塑灵魂的“特殊学校”,而监狱警察因为担负教育改造的职责而被称为这所特殊学校的“特殊老师”。这些“老师”教的是一个个触犯法律的“学生”,他们需要担负更大的责任和压力。因此,服刑人员不仅仅是服从“老师”,更应该尊重“老师”。监狱警察与服刑人员在人格上是平等的,服刑人员在渴求自身人格得到尊重的同时,也要尊重监狱警察的人格。服刑人员同时要尊重监狱警察对问题的处理。
朋友的范围对于服刑人员来说,包括监狱外的朋友,监狱内的其他服刑人员,某种意义上来说还包括监狱警察。在服刑期间,服刑人员也许不能及时得到亲人的安慰和帮助,但是肯定得到了其他服刑人员和监狱警察的帮助。改造生活时刻是与其他服刑人员和监狱干警度过的。监狱警察与服刑人员之间的交往也是一个情感交流互动的过程,人格的平等性促使服刑人员与监狱警察成为朋友成为了可能。当然,这种朋友关系是基于管理与被管理、改造与被改造关系之上的另一种关系,服刑人员要正确看待。
第三节 严格自律,自我改造
自律,顾名思义,就是要求自己管住自己、约束自己。它既是一种良好的品质,又是一种锻炼好品质的方法和手段。服刑人员在服刑期间受到一系列规章制度的约束和规范,已在他律中形成一种机械性的服从,这时如果服刑人员能够更深一层地进行反省思考,那么他律的行为更容易固化成为好的习惯,进而成为习惯性的自觉自律意识。
自律首先表现为自爱,自爱就是要塑造自己的良好形象,珍惜自己的名誉,珍爱自己的生命。服刑人员要注重自己的言谈、举止,塑造良好的道德品质,美化自己的形象。自律又表现为自省,即自我反省,就是经常地、冷静地回顾自己的思想和行为,寻找并克服自己的缺点和错误。自律还表现为自控。自控,即自我控制,就是自己对自己进行监督、引导和催促。自我控制不仅是要控制自己在行动上行善戒恶,还要注意保持情绪的稳定,不要喜怒无常。
自律使人能够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使人能战胜外界的诱惑,使人的品德高尚起来。因此,服刑人员要积极培养自律的意识,不断地督促和反省自己。
一、认真学习,提高自我素质
(一)什么是教育改造
要让服刑人员转变犯罪立场,真诚接受改造,监狱干警必须进行耐心细致的教育。教育是一种培养人的社会活动,是以发展和提高人的素质为终极目标的。所谓教育改造,是指刑罚执行机关为实现行刑目的,在执行刑罚的过程中,以“既改造人,又教育人”为目标,以转变世界观、矫正恶习和灌输文化科学知识、培养生产技能为内容,所实施的一种有组织、有计划、有目的的特殊性教育活动,它是改造罪犯的基本手段之一。
教育的目的主要有三点:一是使受教育者认罪悔罪;二是有利于受教育者回归社会成为守法公民不再重新犯罪;三是使受教育者在其原有的文化、道德、法律、职业基础上有所提高、有所进步。
《监狱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罪犯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参加劳动。”这说明受教育对服刑人员来说是一项必须履行的义务。监狱里,服刑人员主要接受思想、政治、文化、技术等方面的教育。这些在《监狱法》第五章中都有明确的规定,如《监狱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教育改造罪犯,实行因人施教、分类教育、以理服人的原则,采取集体教育与个别教育相结合、狱内教育与社会教育相结合的方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监狱应当对罪犯进行法制、道德、形势、政策、前途等内容的思想教育。”第六十三条规定:“监狱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对罪犯进行扫盲教育、初等教育和初级中等教育,经考试合格的,由教育部门发给相应的学业证书。”第六十五条规定:“监狱鼓励罪犯自学,经考试合格的,由有关部门发给相应的证书。”第六十七条规定:“监狱应当组织罪犯开展适当的体育活动和文化娱乐活动。”
(二)热爱学习,主动思考
对服刑人员进行思想教育和政治教育,是转变服刑人员错误的世界观和扭曲的人生观的重要方法;文化学习是教授服刑人员文化知识,扫除愚昧,提高文化素质的必要途径;技术学习则是使服刑人员学得一技之长,为出监后就业谋生创造条件。总之,学习对服刑人员掌握有利于个人改造的知识,并由此提升个人的科学精神和人文精神,对主观构成进行破旧立新,都是十分有益的。尤其是对当前占相当比例的文盲、半文盲服刑人员而言,学习知识对培养其认识能力、分析判断能力、思想道德修养、法律意识等,无疑具有更为重要的作用。
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第三章“学习规范”的要求,服刑人员在接受教育时要做到以下几点: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接受心理健康教育,配合心理测试,养成健康心理;尊重教师,遵守学习纪律,爱护教学设施、设备;接受文化教育,上课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争取良好成绩;接受技术教育,掌握实用技能,争当劳动能手,增强就业能力;阅读健康有益书刊,按规定收听、收看广播电视。参加文娱活动,增强体质,陶冶情操。
服刑人员除了要被动接受干警传授的一定的政治、道德、法律知识外,更重要的是学会主动思考,自身能够进行反复的、认真的琢磨研究,从而消化吸收。
二、积极劳动,洗涤内心污垢
(一)劳动是服刑人员应尽的义务
《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第四十二条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因此,作为服刑人员,只要有劳动能力,就必须遵守宪法,履行劳动的义务。《刑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凡有劳动能力的罪犯,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而《监狱法》对罪犯的劳动改造规定得更加细致明确。《监狱法》共七十八条,其中有十五条21处涉及罪犯的劳动改造内容。如第三条规定:“监狱对罪犯实行惩罚与改造相结合、教育与劳动相结合的原则,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第四条规定:“监狱对罪犯应当依法监管,根据改造罪犯的需要,组织罪犯从事生产劳动,对罪犯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技术教育。”第六十九条规定:“有劳动能力的罪犯,必须参加劳动。”第七十条规定:“监狱根据罪犯的个人情况,合理组织劳动,使其矫正恶习,养成劳动习惯,学会生产技能,并为释放后就业创造条件。”
(二)立足岗位,磨炼意志
1.树立正确的劳动改造观念
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对每一个劳动者来说,树立正确劳动观念是至关重要的。服刑人员是否树立了正确的劳动观念,与劳动态度的好坏、改造成绩的优劣、能否成功改造的关系极大。投机改造的服刑人员往往认为:“反正有人干,少了我地球照样转。”这种人身上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轻视劳动和鄙视劳动的观念,不懂得劳动的意义。正确的劳动观念应该是:懂得劳动是人类生存的基础,劳动创造新世界,劳动能创造自己的新人生。劳动是体现自己人生价值的主要手段,也是人生幸福生活的源泉;劳动能使人辨别美丑善恶,能使人勇敢善良;同时劳动只有分工不同,没有高低贵贱之分。另外,拥有正确劳动观念的人能够热爱劳动,树立持之以恒的劳动决心。
也有人认为“劳动仅仅是对自身的一种惩罚,是不让罪犯轻松改造的一种手段。”这种认识是绝对错误的。我们监狱的改造原则是教育与惩罚相结合,这里的惩罚指的是限制服刑人员的一些权利,比如关押服刑人员限制其人身自由,还有一系列的纪律规范约束服刑人员等。劳动既是公民的权利同时又是一项义务,组织犯人参加劳动正是使其权利得以实现的方式,同时劳动改造更多意义上是一种教育,它是在衡量劳动对服刑人员、监狱、社会的意义的基础上,采取的一种改造方式。组织服刑人员进行生产劳动,督促他们在劳动中改造,这是执行刑罚的一个基本形式,也是促使服刑人员悔过自新的一个基本手段;是矫治服刑人员好逸恶劳恶习,防止重新犯罪的有效措施,也是使服刑人员掌握一定劳动技能,走向新生之路的根本途径。这些也就使得个别服刑人员“只是为党、为国家、为社会做贡献”的说法站不住脚了。当然,劳动过程是艰苦的,但是有益的,它的出发点是让服刑人员更好地改造自己,而绝不是使其不轻松。只有确实树立了正确的劳动观念,才能从根本上消除投机改造。服刑人员可以从下面的详细论述中充分看到劳动对自身的意义。
2.认识劳动对服刑人员改造的意义
(1)矫治认知
恶习是犯罪分子犯罪的根源之一。矫正不良的恶习,不能仅仅靠自主自觉的行为,因为毕竟人都是有惰性的,而要改变这种惰性,一定程度上讲是需要外在压力的。因而在制度化、集体化、程序化、文明化的物质生产过程中矫正恶习,是一条必要而且重要的途径。服刑人员通过参加劳动亲身参与产品的生产过程,并为之付出心血和汗水,从中体会到创造成果的艰辛和喜悦。从管理学角度看,对物质资料生产过程的管理和控制可以起到对服刑人员行为管理和控制的作用。因为,在劳动过程中实行定岗定责、操作规程化、质量标准化等横向的管理控制,生产流程中实行的连续性、综合性的纵向管理控制,构成纵横交错的管理网络。服刑人员通过持续受这些系统的管理,可以从知觉、行为、作风、思维定势等不同方面矫治厌恶劳动的恶习,逐步增强其对劳动的尊重与热爱,形成“劳动光荣、不劳动可耻”的正确思想,其思想灵魂得到净化,精神世界得到满足,原有的恶习会逐渐地消退,良好的行为习惯会逐步养成,树立起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达到自我能力和价值的再生。
(2)获得一定的劳动技能
服刑人员通过改造,能学习和掌握与社会生存环境相适应的劳动技能,为回归社会、融入社会,建立新的社会关系,做守法公民打好基础。服刑人员的这种劳动技能,是回归社会、融入社会赖以生存的基础,这种能力一旦被社会接受和肯定,就会成为对社会有用的积极力量,成为社会构成的一个和谐音符。如果没有劳动技能,生存的基础不存在,即便本人与社会从主观上都希望接受对方,但因其自身首先不具备让社会接受的客观条件,即使回到社会,也很可能因生存问题,再度走上不劳而获的犯罪道路,那么这段时间艰辛的改造也将白费。因此,提高服刑人员的劳动技能,不仅为其回归社会创造谋生条件,而且对监狱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也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3)创造价值,衡量自己的改造成果
服刑人员的劳动,实质上是一般生产同劳动、同自我改造结合在一起的社会物质资料的生产活动。从经济学角度讲,既是生产活动就必须遵循投入产出的规律,创造出良好经济效益。我国《监狱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监狱对参加劳动的罪犯,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报酬并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这说明劳动也能给自己带来经济收益。从国家的立场看,让服刑人员劳动,不仅有利于服刑人员的再社会化,体现我国劳动改造制度先进性的一面,还能作为衡量服刑人员改造成果的一个尺度,促进服刑人员劳动改造的积极性。除此以外,劳动改造还有实现社会属性和价值的功能。人的本质存在于劳动中,人的价值和人格尊严也只有在劳动中才能得到实现和证明。服刑人员参加生产劳动,可以发挥自己的特长,看到自己生产的产品为社会所接受,能够服务于社会,而且通过获得劳动报酬,增强在生活中的自信心,重塑劳动观、价值观、人生观。
(4)在劳动中重新感受自己,调控和稳定改造情绪
在有组织的劳动中,行为受到控制,情绪得到调节,身心得到满足,灵魂受到触动的改造效果,通过遵守监规纪律的方式表达出来,使监狱的安全与稳定得到体现。反过来,这种安全与稳定的改造环境,又有助于劳动改造工作质量的进一步提高。事实证明,依法、严格、有序、文明、高效地组织服刑人员劳动,可以转移注意力,使其释放抑郁与烦躁,克服冲动与悲观,改善不良的情绪与心态,通过学习知识、提高技能、与人合作、取得成绩等逐步培养其积极乐观的情感,形成积极健康的思维,达到稳定与平衡心情的效果,进而消除不安定因素。
3.投身实践,用劳动成绩证明赎罪意愿
即使服刑人员懂得劳动的意义和作用,但如果不实际参加劳动改造,也是无法体现劳动改造的意义和发挥劳动改造作用的。思想认识的提高,仅仅为服刑人员参加劳动改造打下良好的基础,关键是要扎扎实实地投入到劳动实践中。服刑人员在劳动中要做到以下几点:
(1)服从分工,听从安排。即一定要按监狱的部署和组织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不管分配给什么劳动任务、在什么劳动岗位上,不管任务轻重、难易如何,不管是体力劳动、脑力劳动,都要认真负责,严守劳动纪律,遵守劳动规程,积极肯干,全力投入。
(2)认真负责,保质保量地按时完成劳动定额。“认真”就是要全身心地投入,尽自己的全部所能,不能马马虎虎、敷衍了事。服刑人员要按时出工、收工,不迟到、不旷工,坚守劳动岗位,保证生产安全,废品、次品率不超过规定指标,不挑肥拣瘦,不讨价还价。要立足劳动岗位,动脑筋、想办法、提建议、献对策。“负责”就是要有责任心,在劳动中处处严格要求自己,表里如一,对监狱分配的生产任务,不论有无警察在场监督,都应积极踏实地去干,不阳奉阴违,不投机取巧,不虚报浮夸,不弄虚作假,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的过程中,确保产品质量。
(3)在劳动中学习,提高劳动技能。要在劳动中开发、运用自己的智力,从基础知识学起,努力掌握自己劳动岗位应该学会的知识和技能,刻苦钻研生产技术。有条件时还应积极搞发明创造,为节约原材料,提高劳动效率多做贡献。
(4)爱护公物,珍惜劳动成果。我国宪法规定:“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爱护公物,珍惜劳动成果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是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的具体表现。这正是每个服刑人员应有的劳动态度。监狱的资源和财产,属于国家财产,是监狱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也是对服刑人员实施改造所必须的条件。因此,服刑人员应当处处厉行节约,爱护公物,珍惜劳动成果,反对挥霍浪费、损害公物、化公为私和贪污盗窃等不良行为。
三、反省自我,纠正失范行为
具有认识和实践能力的服刑人员,不能只是消极地接受监狱干警的教育,应积极和干警进行互动,要充分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除了要接受干警传授的一定的政治、道德、法律知识外,更重要的是必须经过深刻的反省,在头脑里经历激烈的思想斗争,从而消化吸收。
在现在的犯罪群体中,有相当一部分人存在错误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这正是其走上犯罪道路的思想根源。对这部分人来说,世界观的转变是重中之重,而要转变世界观,仅仅靠一般的学习、劳动、交往是不够的,必须在这些活动中结合自身实际进行“触及灵魂”的反省,进行激烈的思想斗争。从社会心理学角度看,服刑人员必须在心理上经过“服从—同化—内化”的过程。只有这样,才能最终达到自我改造的目的。
自我反省是指服刑人员个人通过回想自己的思想和行动,检查其中的错误,查找其原因,从而改正错误的一种自我教育方法。反省主要是指服刑人员对自己思想、观念问题的反思与内省,同时又包括服刑人员对自己心理、行为问题的自我认识、自我评价、自我调节、自我控制,等等。
第一,反省自己的犯罪,批判地回忆走上犯罪道路的全过程。深刻认识自己犯罪的本质和演变过程,认清犯罪给社会、家庭、他人和自己带来的严重危害,采取摆事实、谈危害、找原因、挖根源的方式,在反省中发现自己的理智和良心,从回忆中醒悟过来。
第二,反省自己在改造中服刑改造意识淡化的表现。古人云:“吾日三省吾身”,每日多次反省,形成习惯。如每晚临睡前对自己一天的行为“过过电影”,从中找出偏差,并自行纠正和克服,就很必要。日常改造中,还要配合监狱的考核、评比、年终评审,全面、深刻地反省自己的改造表现,想想自己在认罪悔罪、遵守规范、参加学习等几个方面的表现,从中既看到成绩,又找出不足,并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计划和措施,然后对照检查执行情况。
第三,定期、不定期地反省犯罪心理是否消除,心中是否还存有犯罪邪念、不良欲求,有计划地确定下一步的矫治重点,从而逐步形成健康人格。如盗窃犯张某,入监后通过反省,找到自己的犯罪根源就是欲望上贪婪,劳动上慵懒,消费上奢侈,从而在改造中自觉克服不良欲求,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控制购物消费水平。并结合自己的实际,自觉地制订实施计划,认真回顾总结,检查效果,从而自觉地强化了改造意识。
四、和谐交往,融洽改造环境
“人是社会关系的总和”,每个人都离不开社会,不得不应对各种各样的人际关系。心理学家认为,人类的心理适应,最重要的就是对人际关系适应,“和谐的人际关系”是衡量人的心理健康水平的标准之一,直接影响到一个人的心理健康水平。大量事实证明,有些人之所以会犯罪,其中一个不可忽视的原因就是人际关系失调,自我体验过多地来自他人的冷漠和无情,导致愤恨情绪积聚,从而出现顽固、执拗等个性特点,最终走向犯罪。
服刑人员身份的特殊性,交往环境的特定性,决定了与其他社会成员的人际关系具有明显差异。服刑人员之间的人际关系是指服刑人员在共同的生活、学习、劳动中形成的人际交往关系。其最显著的特点是彼此身份的平等性,具有相同的权利和义务。服刑人员之间不因犯罪性质、刑期、文化程度、宗教信仰、捕前身份等差异而享受不同的权利和履行不同的义务。健康和谐的人际关系对服刑人员的新生之路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和谐人际关系的重要意义
1.有利于提高自我认知,激发向善的良性动机
从实质上讲,自我认知及其完善的过程,并非简单的个人私事,而是在一定的文化环境中,通过个人与他人的相互作用、相互认知的过程。具体地讲,就是在与他人的比较中认识自己,即我们常说的“以人为镜”。良好的人际关系带给服刑人员愉快的心理体验,乐意接受别人的意见,并在与他人的交往中不断改变自己。
人际关系达到一定亲密程度,服刑人员便会努力维护并不断加强这种关系,比如主动做好事、主动帮助他人,等等。服刑人员人际关系搞得好,经常得到他人的关心和帮助,就会觉得心情舒畅、精神饱满,干什么活也不觉得累。人际关系处理得不好,就会出现互相猜忌、互不信任的现象,彼此之间不能做到以诚相待,服刑人员群体内部缺乏合力、凝聚力,因而相互间的协作配合就差,结果是影响了群体内的活动效率,削弱了服刑人员群体的内在功能,服刑人员在这种缺乏合力的群体中交往,不仅不会改变过去的错误思想,相反,有可能越走越远。
2.有利于促进群体的积极行为,提高改造效率
当一个人在某个群体中感觉人际关系和谐,心情就会舒畅,工作效率也高。反之,就会影响到个人的情绪和心理状态,严重的还会影响身心健康,引发心理问题。服刑人员为了保持和谐的人际关系,就要严格地遵守监规纪律,正确地对待监狱干警的教育和亲属及其他服刑人员的提醒与帮助,这种无形的外力作用将会促使服刑人员行为不断向着真、善、美的方向转化。服刑人员群体内部一旦形成了良好的改造风气和一致的集体舆论,就会对进入这个群体的每一个服刑人员产生强大的同化作用,使进入这个群体的服刑人员在行为习惯、思维方式以及价值观念等方面产生较大变化,其中一些本来落后的服刑人员,必然受到来自群体的促进,发生“随大流”、“跟着走”的现象。同时,人际关系亲密,服刑人员在劳动、学习和参加各种活动中能够同心协力,密切配合,由于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大家的热情就高,能大大提高活动的效率。
3.有利于促进正确思想的形成
改造过程实际上就是正确思想战胜错误思想的过程。良好的人际关系对正确思想的形成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首先,人与人之间的亲密关系可以提供行为榜样。一些服刑人员接受监狱的教育并取得成绩时,就会激发其他服刑人员的响应。这时,这些服刑人员的行为就起到了参照和榜样的作用,其他服刑人员与这些服刑人员的关系越亲密,就越认为这个榜样可信,就越认为他的行为是正确的,就会受其影响,积极效仿。其次,人际关系强化了行为规范。服刑人员之间在共同的改造生活中要发展相互间的良好关系,就必须彼此尊重,减少直至消除各种不良的和不文明的行为,而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共同遵守社会肯定的行为准则。可以说,良好的行为准则可以促进服刑人员人际关系的亲密,而亲密的人际关系则进一步提高了行为准则的完美程度,促进服刑人员对行为准则的内化和吸收。再次,人际关系的亲密有助于丰富服刑人员得到的情感体验。服刑人员在改造期间,能够协调各方面的关系,就可以经常接受温情和关心,从而产生对他人、对社会的爱,并由此引发出内心的向善动力,自觉按社会道德规范的要求加强自己的思想改造,以利于摒弃错误思想,进而形成正确的思想。
4.有利于身心健康
心理学研究表明,一个人当生理需要和安全需要得到基本满足之后,就会具有强烈的交往需要,渴望得到别人的认同、理解和爱护。通过交往体现出来的人与人之间的爱护、关怀、信任与友谊,是精神需要得到满足的重要内容。
人际关系融洽,有益于身心健康。服刑生活中,有快乐,也有忧愁。有了喜事,与同伴分享,有了难事,向朋友倾诉。这种倾诉,对服刑人员个人健康有着很大的好处,倾诉的过程是释放压力的过程,是缓冲和解除精神紧张的过程。好的人际关系可以带来好的心情,好心情可以激发人奋发向上,取得新的成绩。
(二)如何与其他服刑人员和谐相处
1.严于律己
宋代诗人林逋曾说:“律己足以服人”,说的是严格约束自己则足以感服他人。服刑人员只有严格要求自己,使自己的言行达到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的要求,才能明辨是非,正确择友,感服其他服刑人员,最后实现与“友人”的和谐相处。我们设想,如果一个服刑人员连自己都管不好,那他那些不规范的言行举止就会因为得不到别人的认同和接受,而无法与人交往,即便一些同样恶习不改的人接受了他,他们之间的相处也必然会影响彼此的改造,而无法安心、和谐地相处。
严格要求自己,规范自己这是一件艰苦的工作。入监后,大多数服刑人员在短时间里还能够约束自己,遵守纪律,服从改造,接受惩罚,但是时间长了,有些人就开始放松了自我约束,出现违规甚至是犯罪。服刑人员要想长期坚持严格要求自己,不违规违纪,早日完成改造,则应当尽可能地养成严格要求自己的习惯,在这个过程中应当特别注意以下两个方面:
其一,从身边的小事做起,时时处处严格要求自己。“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是三国时刘备临终遗诏里的一句话,意思是不要因为坏事小,就去做;不要因为好事小,就不去做。服刑人员要从“小”字着眼,抑恶扬善。善,再小也为之,使之积累并发扬光大;恶,再小也不为,以求防微杜渐。服刑人员对于“小善”,则应当争相为之。要从小事做起,从身边做起。诸如先人后己,拾金不昧,雨夜关窗,打扫卫生,说话礼貌,待人和气,等等。这些看起来确实是平常的事,可是优秀的道德品德和思想作风正是从这样一件又一件的“小善”上培养起来的。
其二,做到“慎独”。所谓“慎独”,是指人们在独自活动无人监督的情况下,凭着高度自觉,按照一定的道德规范行动,而不做任何有违道德信念、做人原则之事。“慎独”作为一种修养方法,是服刑人员自我监督自我警醒的一种重要方法。“慎独”是很高的道德境界,是衡量一个人道德觉悟和思想品质的试金石。服刑人员改造最重要的就是一刻也不放松对自己的约束,无论有没有人监督都应当如此。
服刑人员的严于律己,不仅有利于服刑人员之间的人际关系和谐,而且能够促进群体的积极行为。这样自然会达到大家共同进步的效果。
2.谨慎择友
服刑人员之间维持一般性交往是必要的,但是从一般的交往中发展为好朋友就要慎重地选择。虽然同是服刑人员,但恶习程度、道德修养各异。有的交往动机不纯,心怀私心私利,骗取对方信任。曾经有报道,某监狱一名刑释人员,回归社会后利用狱内“难友”提供的家庭信息,到其家中骗钱财,甚至拐卖了其年幼的孩子。有的服刑人员认为患难之中见真情,错误地认为在服刑期间可以结交到“肝胆相照”的朋友,上述例子就是一个最好的警示。因此,服刑人员交往应注意以下问题:一是不以地域观念结交朋友,把自己的交往范围扩展到相处的所有服刑人员。二是不以江湖义气结交朋友,不要讲哥们儿义气。三是不以非法形式交往朋友,不以规范禁止的形式交往。四是坚持“大事讲原则,小事讲风格”的原则处理与其他服刑人员间的问题。面对其他服刑人员之间的生活琐事,言差语错要宽容谅解,因为区区小事给自身改造带来严重后果,划不来,也不值得。但面对一些原则性的问题,如影响监狱安全隐患的问题,则要及时向监狱干警汇报。
3.理解关心
平时在生活中互相关心,年轻的可以帮助年老体弱者,身体健康的可以帮助那些身体有残疾、活动不便的服刑人员。在监狱服刑期间每个人都会或多或少地遇到一些不如意的事情,如家中发生变故,这时更需要得到他人的关心和温暖。作为朝夕相处的服刑人员主动予以关心,了解对方的愿望,理解对方的处境,给对方以积极的安慰,帮助其摆脱烦恼、苦闷,困难中拉一把,哪怕是几句问候,也胜过平时的千言万语,是心与心的靠近。当然,互相关心不是讲哥们儿义气,拉帮结伙,有些人就是因为信奉“哥们儿义气”才走上犯罪道路的,这是前车之鉴。
4.监督提醒
这是一种更高层次、更理智的关心和帮助,当发现对方有缺点,或某件事情做得不恰当、不正确的时候,不要一味地隐瞒、庇护或装作不知,要以对方能够接受的方式及时指出来,并真心实意地帮助其纠正,有了这种善意的监督和提醒,服刑人员在改造中就能少走弯路,不断取得进步,对一时落后的服刑人员,要积极主动地帮助他们,引导他们向好的方向发展。
5.学会拒绝
乐于助人本来无可厚非,但应该本着力所能及,完全自愿的原则,不损害法律、道德、制度规范。当他人所提出的要求是自己力所不能及或者不愿意做的或是违犯监规纪律要求的,是拒绝还是勉强答应呢?往往有的人就会患得患失,答应了吧,不情愿;不答应呢,又怕伤害人际关系。有些人就是因为这样经常不能拒绝这种要求,最后造成了一定的心理压力。经过了解,不敢拒绝别人的原因主要有:怕给别人留下不好的印象(好面子,怕别人说自己小气),伤了别人的面子(害怕影响和别人的关系),还有的人根本不知道该如何去拒绝别人。
长时期的不能拒绝他人,就会觉得伤害了自己的利益,时间长了会对别人产生反感,觉得别人都故意欺负自己;或者由于不能坚持自己的意见,觉得自己没用,伤害了自己的自尊心,于是左思右想、患得患失。怎么办呢?一个办法:学会拒绝。
首先,认清拒绝的后果。我们来分析一下拒绝的后果是怎样的:拒绝别人可以让别人觉得你有原则——有些事情可以做,有些事情则不能;相反,凡事都答应去做的人会被别人看做没有原则。拒绝别人可以让别人下次提出要求的时候三思。经常违心答应别人做事,但是却不让别人知道,于是他人再次找自己的时候,会提出更高的要求,这样会对自己造成更加严重的心理压力。拒绝别人也有可能影响与别人的人际关系,导致关系的紧张。拒绝有利也有弊,如何把握呢?如果自己是对的,就不要怕别人说什么,不要为别人的意见动摇了自己的决定。能决定自己说“不”是对的,这就是一种自信,就是一种辨识的能力。充分的自信是由于有充分的心理准备,相信自己是正确的,坚持自己的意见,而且婉转地拒绝别人。
其次,理智判断,讲究原则。自己是不是应该说不?有的时候应该说“是”,有的时候应该说“不”。标准很多:比如不能做违法的事情,不能做自己力所不能及的事情,不能做侵害他人利益的事情。但是对于这些事情也不能简单地说“不行”,毕竟生硬的拒绝容易引起人际关系的紧张,不利于今后大家的相处。拒绝别人要有一定的方法和技巧。
再次,态度真诚。拒绝别人的时候一定要抱着理解对方的心态,注意自己的说话方式,用词斟酌。同时要注意:拒绝的时候要尊重他人,绝对不能贬低别人。
(三)端正心态,正确处理好与监狱干警的关系
服刑人员在监狱中必须服从监狱干警的管理。监狱干警负责服刑人员日常生活、学习、劳动的管理,通过对服刑人员表现的计分考核,决定是否对其奖励或惩罚,并且最终影响其是否取得减刑。因此,服刑人员在与干警的交往中,难免会心里紧张,严重的表现为害怕与干警交往,甚至与干警说话就脸红心跳、内心惊慌、语无伦次、冒虚汗,或者表现出对干警的极端冷漠、不理不睬,久而久之,就会产生烦恼和尴尬的局面,进而引起感情上的冲动和心理上的不安,并可能导致心理障碍。
所以服刑人员需要端正心态,正确处理好与监狱干警的关系,才能有益于身心健康,才能带来好的心情,激发人奋发向上,更好地改造获得新生。
服刑人员与监狱干警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基于管理与被管理、改造与被改造之上的不对称关系,有不少服刑人员为该如何处理这种关系而苦恼。其实,服刑人员和监狱干警的关系本质上也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和其他人际关系一样也是一个情感交流互动的过程。
与监狱干警建立和谐的关系,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尊重理解,宽容接纳
古语说,敬人者,人恒敬之。尊重是人际关系的前提。在与监狱干警的交往中,尊重应该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监狱干警人格的尊重。监管人员和服刑人员在人格上是平等的,服刑人员在渴求自身人格得到尊重的同时,也要尊重监狱干警的人格。交往中既要不卑不亢,真诚谦虚,又要防止无原则的巴结、讨好,阿谀奉承,卑躬屈膝,更要防止态度傲慢,出言不逊,蔑视监狱干警的权威。二是尊重监狱干警对问题的处理。监狱干警也是普通人,在工作中难免也会出现失误。要以宽容、接纳的心态,通过多沟通、多交流,增进了解,消除误会,达到心理相容。
2.端正态度,言行得体
在采取正确方式的同时,在日常交往中更要注意检点自己的言行,做到言行一致,举止得体。少用反问的语气,尽量不与监狱干警抢话,认真倾听监狱干警把话讲完,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因为没有达到目的而强词夺理,肆意顶撞,一时难以理清的话,应该寻找合适的机会进行沟通。
3.积极沟通,消除误会
心理咨询中常有服刑人员这样说:“我来了两三年了,很少和队长说话,总认为人家是队长咱是犯人,能说什么呢?”“别人做了一件违规违纪的事,队长说是我干的,我感到特别冤,但不好意思找队长,怕队长认为我多事。”服刑人员之所以有以上心态,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沟通不够。沟通是人际关系的重要策略,始终保持良性的沟通可以消除误解,避免抵触情绪,缩短心理距离,增强人际交往的信心和勇气。服刑人员在与监狱干警沟通中应把握以下几点:一是沟通要及时。服刑人员在改造生活中感到有话要说时,就要当机立断与监狱干警沟通,不可一拖再拖。拖延的结果是持续压抑、痛苦或不安,不如来个一吐为快,及时倾吐自己的心声。二是选择合适的场所和机会。可以选择在谈话室(管教办公室),也可在劳动、学习、娱乐场所。在时机的把握上要注意尽量避开监狱干警繁忙时段等。三是采取多种方式。既可以面对面沟通,也可以书信沟通或电话沟通(某些监狱已开展电话咨询工作)。应根据自身情况和问题的复杂程度选择恰当的方式。四是消除胆怯心理。服刑人员有权利也有义务向监狱干警汇报思想。这样才能增强信心,消除顾虑,落实到行动中。
4.化解冲突,消除抵触
由于各种原因,长期和监狱干警在一起,难免有时会发生冲突,产生抵触情绪。一旦发生冲突,要理智处理,化解冲突,及时消除抵触情绪。下面几点建议不妨一试:
(1)不要带着情绪去寻求其他服刑人员的理解。当你自认为得罪监狱干警后,不要急于向其他服刑人员倾诉,不要指望能得到他们的理解。最好的办法是自己清醒地理清问题的症结,找出合适的解决方式,使自己与监狱干警的关系重新建立一个良好的基础。
(2)切忌耿耿于怀影响正常改造任务。必须告诫自己,克服自己的情绪,无论如何都不要影响自己的改造。
(3)找个合适的机会沟通。当你控制住了自己的情绪后,找个适当的时间和场合,和监狱干警沟通,消除你与监狱干警之间的隔阂。
思考题:
1.对服刑人员而言,监狱是个什么地方?服刑的意义何在?
2.简述服刑人员所拥有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它们之间的关系。
3.儿歌《劳动最光荣》中有这么一句歌词:“幸福的生活从哪里来?要靠劳动来创造。”也就是说劳动创造幸福的生活,想想劳动是怎样使人在狱中感受幸福的。
4.海涅说得好:“反省是一面镜子,它能将我们的错误清清楚楚地照出来,使我们有改正的机会。”试述自我反省在改造中的重要作用。
5.这是一则关于“玻璃与窗框”的寓言:玻璃总抱怨窗框把自己限制得太紧了,窗框有一天终于发怒了:“那你就到外面去寻找自由吧。”当即,将“身子”松了松,玻璃顿时掉在地上碎了。看完这个寓言后你有什么感想呢?
6.服刑人员之间要如何相处才能拥有和谐的人际关系?
第二单元 坚决同抗拒改造行为做斗争
一个人的行为是由内心深处的欲望、志向及思想所支配的。具有良好思想的人,往往能够收获令人羡慕的结果,而居心不良的人,则往往落得可悲的下场。在不认罪悔罪错误思想的诱导下,服刑人员可能会做出一系列的抗改行为。我们在前面已经说明了认罪悔罪具有统一性的特点,即思想和行为的统一,因此,在悔恨犯罪行为并已经切实清除不认罪悔罪思想后,服刑人员也应当在行动上表现出自己思想的进步性,同自己的和其他服刑人员的一切抗改行为做斗争。
第一节 抗拒改造行为的主要表现
社会上可能犯的法,在狱内同样可能犯,当然,因其特定的环境,狱内的违法行为常常以抗改的形式表现出来。例如,服刑人员陈某和黄某,互相传播犯罪手段,这就违反了监规纪律;服刑人员李某用极其恶毒的语言辱骂黄某,这违反了宪法和民法,严重的则构成犯罪行为;服刑人员何某有劳动能力却拒不参加劳动,他违反了监狱法;服刑人员蔡某窃取他人作品来发表,他侵犯的是别人的著作权,构成违法行为;服刑人员张某在劳动过程中故意违反操作规程,引发火灾,则违反了安全生产法……每一种抗改行为,只要其达到一定程度,都可构成犯罪行为。监狱里的抗改行为总体而言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不思悔改,进行无理申诉
申诉,是公民对有关自身或他人的权益问题,向司法机关或有关国家机关申明理由、请求处理的行为。申诉可分为诉讼申诉和非诉讼申诉。服刑人员在狱所提出的申诉,属于诉讼申诉。服刑人员正确行使申诉权,有助于及时纠正冤假错案,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也有助于服刑人员知法懂法,认罪悔罪,同时还有助于严肃监规纪律,维护监所改造秩序的稳定。如果服刑人员确实有冤情,完全有理由通过正当的方式申诉,但是有罪不认、无理缠诉却是于情于法都不合的。个别服刑人员总是因种种原因而走上申诉的误区:
(一)心中无法,思想偏激,无知申诉
有的犯罪分子本身就因法制观念淡薄,法律意识不强而犯罪,入狱后虽然学习了一些法律条文,但采取实用主义态度运用法律,或认识偏颇曲解法律,或断章取义肢解法律,对于司法机关的公正判决疑惑不解,造成无知申诉。
在前文中我们阐述了犯罪的原因之一是犯罪行为人法律观念的淡薄,其中的法盲为自己的无知付出了惨痛的代价。同样的,如果不好好学习法律知识,即便已经入狱服刑了,也仍然要为自己的无知付出代价。无知申诉不仅浪费自己的时间和精力,还浪费司法机关以及自己家人的时间和精力。反复上诉无果还会影响自己的情绪,使自己无法安心改造。因此服刑人员应当好好学习法律,认清自己的罪行以及适用的刑罚,自己无法认清的可以咨询监狱干警和帮教人员等。
(二)浑水摸鱼,心存侥幸,投机申诉
某些服刑人员明知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或他人的生命财产造成危害和损失,对司法机关的公正判决也曾表示服从,但入狱后面对严格的监管制度和艰苦的改造生活,情感世界发生了变化,原来的悔罪意识消退,好逸恶劳的旧病复发,贪图享乐的故态复萌。于是企图对枝尾末节的证据添枝加叶,向有关部门进行无理申诉,侥幸企盼“好运”的到来,以此改变目前的状况,逃避法律的惩罚和艰苦的改造生活。然而,这样的申诉完全不可能改变自己的状况,只会贻误最佳的改造时机。
(三)蔑视法律,抗拒改造,无理申诉
有的服刑人员虽然不敢公开对抗,但却借申诉之名,行泄愤之实。采用颠倒事实,隐瞒真相,无理胡缠的手段大肆发泄心中对处罚的不满,干扰政府机关的正常工作。这样的服刑人员并不指望重新判决,改变现状,他们纯粹是无理取闹,蔑视法律。
有罪无理缠诉严重影响司法机关和有关部门的正常工作。司法机关接到申诉请求时,从维护法律的尊严出发,本着“不枉不纵”、“有错必纠”的精神,重新调查、核实,直至作出新的裁定或判决。其间,办案人员要重新审查案卷,要长途跋涉调查、取证,要召集有关方面人员分析、认定等,总之要做出大量艰巨的工作。如果提供的是假证据,那就会导致司法机关浪费宝贵的时间、人力和财力,分散司法机关的工作精力,削弱打击现行犯罪活动的力度。
另外我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这说明,颠倒事实,胡乱申诉是会触犯法律规定的,有时候甚至构成诬告陷害罪。
二、扰乱改造秩序
(一)妨碍劳动秩序
在服刑过程中有些服刑人员不想通过劳动改造磨炼自己,不想用辛勤劳动的汗水洗涤心灵的污垢,不想用艰苦的劳动改造自己的思想,矫正自己的恶习,促进自己悔过自新,而幻想以逃避劳动改造的方式来达到自己错误的改造目标。因此对监内的劳动改造和各项生产任务极端厌烦,但又不得不参加劳动,所以只好抱着消极态度,被动地参加劳动。在劳动中故意粗制滥造或有意浪费原材料,蓄意制造质量事故,造成废次品,妨碍了生产的正常进行。在生产中,某些服刑人员故意违反操作规程和减少工艺流程,不讲究生产的科学性和文明性,只图省事省力,不讲产品质量。有时由于某些服刑人员的粗制滥造,使下道工序无法进行,有时因某些服刑人员的破坏造成停工停产,这些故意破坏行为,给国家造成极大的浪费和损失,严重破坏了正常的劳动改造秩序。
案例:陈某,小学文化,三进宫,2004年因诈骗罪被判有期徒刑七年,同年10月投改永安监狱水泥厂生料车间。2005年7月12日凌晨三时许,陈犯为减轻劳动,逃避改造,用事先准备好的编织袋将三块煤矸石装入袋内,放在生料配料房的传送带上。通过输送带将装煤矸石的袋子送进生料磨机的下料口,致使生料2号磨机下料口堵塞,造成停机2小时10分钟的严重后果,经济损失达5052元,构成了破坏生产经营罪。法庭当庭进行了宣判,以破坏生产经营罪给予陈某加刑一年。
(二)干扰学习秩序
有些服刑人员对监狱组织的“三课”学习持错误的认识和偏见。
一是认为学习无用,将来不知干什么,学了也不一定派上用场,但监狱有规定,不学要扣分,会影响减刑,只好消极听任干警的安排。认为你要我学,我不得不学,参加学习也学不到什么,持着“你要我学的,我根本不感兴趣,但还必须学,所以我就只好混了”的想法。因此经常出现学习溜边,借故逃学,听课溜号,课堂说话等现象,干扰了正常的学习秩序。二是颠倒“三课”学习的轻重关系。在强制学习要求下,很多服刑人员把技术学习放在第一位,文化学习放在第二位,思想教育放在末位。认为学到技术才是实惠,有了技术可以走遍天下,不愁吃喝,思想再好而不懂技术,走到哪里都不受欢迎。在以上错误思想的影响下,一些服刑人员参加学习时,消极应付,妨碍了服刑人员的思想改造,无形中降低了改造质量。
(三)扰乱生活秩序
由于服刑人员中间一些人的服刑改造意识淡化,不能严格遵守规范,诸如:不思改造,不讲文明礼貌,不按作息时间起居,服刑人员之间钩心斗角,不穿囚服,不愿意吃囚粮,能加分的事抢着干,不能加分的事绕着转,公开顶撞干警,做事情先讲价钱,等等。这些消极的改造行为严重扰乱了监内正常的劳动、学习生活秩序。如服刑人员赵某,在开饭时找茬儿,打翻了饭车、掀翻了菜桶,使全队不能按时开饭。服刑人员孙某不思改造,成天软磨硬泡,故意扰乱正常的生活秩序,他白天泡病号,在监舍睡大觉,到晚上故意捣乱,影响他犯休息。某一天夜里,孙某还假装精神病突发,乱蹦乱跳,大喊大叫,闹得整个监舍不得安宁,影响了全监区人员的睡眠,前后折腾了三个多小时,最后被关禁闭。
三、破坏监规纪律
(一)私藏违禁品
为了加强管理促进改造,监狱规定服刑人员服刑改造期间,不准私藏现金、手机。但是仍有少数服刑人员无视监规,总是挖空心思设法秘密私藏。有的甚至用私藏下来的现金、手机直接参与犯罪活动。
(二)小偷小摸
有的服刑人员因家庭困难,没有接济,为满足吃喝需要和虚荣心,使扭曲心理得到平衡,便采取了小偷小摸的手段。有的服刑人员劣根性深,偷摸已成癖好,见了别人的东西总想据为己有,无论是其他服刑人员的东西还是公家的物品,只要看中,就设法偷到手,有时明知偷来这种东西对自己毫无用处,还是照偷不误。
(三)串换物品
服刑人员利用劳动之便,用公家的原材料制作一些玩具和装饰品换取钱物,有的利用劳保用品或在监内盗得的物品,在服刑人员之间或通过个别工人和外来人员,到监外换取违禁品,进行各种违规违纪活动。
(四)无视纪律,放任自我
有的服刑人员无视监规纪律,嚣张跋扈,放任自我。他们与其他服刑人员之间不和谐相处,不相互尊重,同心协力的观念淡薄。有的甚至为了显示自己的“能耐”,为一些小事就对其他服刑人员大打出手。还有的不按规定着囚服;举止不端正,谈吐不文明,精神不振作;劳动或学习时不按规定时间和顺序入场,不按照指定的位置就座,不遵守劳动或学习秩序;说脏话粗话,随地吐痰,乱丢杂物乱倒污水,损坏公物。
我国《监狱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罪犯有下列破坏监管秩序情形之一的,监狱可以给予警告、记过或者禁闭:(一)聚众哄闹监狱,扰乱正常秩序的;(二)辱骂或者殴打人民警察的;(三)欺压其他罪犯的;(四)偷窃、赌博、打架斗殴、寻衅滋事的;(五)有劳动能力拒不参加劳动或者消极怠工,经教育不改的;(六)以自伤、自残手段逃避劳动的;(七)在生产劳动中故意违反操作规程,或者有意损坏生产工具的;(八)有违反监规纪律的其他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对罪犯实行禁闭的期限为七天至十五天。罪犯在服刑期间有第一款所列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毋庸置疑,违规违纪的代价是沉痛的,轻者挨批评,重者失掉了减刑的机会,有的甚至还因此加刑,使长期积累的改造成绩在顷刻间付诸东流,只能眼睁睁地看着人家早日重获新生,家人团聚。
四、影响其他服刑人员的改造
(一)散布不认罪言论
有些服刑人员不仅自己不认罪悔罪,而且还在服刑人员中散布各种不认罪悔罪的言论或不满情绪,企图达到混淆视听、浑水摸鱼之目的。
有的散布种种对司法机关判决不满的情绪,甚至用谩骂和恶毒的言论对司法机关进行攻击。有的散布谣言或小道消息,蛊惑人心,胡说什么中央最近下了一个什么样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又发了一个什么样的文件,某某改判就是通过家里人找关系搞的申诉等,妄图把水搅浑,使其他人也跟着不认罪悔罪,闹申诉。有的散布判刑吃亏的言论,以求得其他服刑人员认同。对周围的服刑人员来说,这些言论具有很大的煽动性、欺骗性,特别是对文化水平低、认识能力差、认罪悔罪立场不稳定的服刑人员来说,更容易上当受骗,同流合污。所以无论是散布何种不认罪言论,都会造成监内服刑人员情绪波动,破坏改造秩序的稳定,也必然会受到应有的惩罚。
(二)讽刺挖苦打击先进
认罪悔罪与不认罪悔罪是一对矛盾,也是一场斗争,他们相互影响,相互制约。一些抗改的服刑人员,为了使自己在改造中日子好过些,不但拉拢落后分子,还教唆他犯不认罪,怂恿他犯写申诉;更有甚者对认罪悔罪、积极接受改造的服刑人员进行讽刺、挖苦、打击报复。这些行为如果不及时地抵制、打击和纠正,就会影响已经认罪悔罪的服刑人员的积极改造情绪。许多事实说明,不认罪悔罪的人,思想和行为发展到极端之后,往往就要干出抗改的事来。积极改造的人越多,良好的改造氛围就越浓厚,不认罪悔罪的人就越没有市场,越难以立足。立场坚定的服刑人员一般不会被不认罪悔罪者所影响,并且还会在斗争中得到进一步的考验。但是,也有极个别的服刑人员由于改造决心不坚定,改造步伐不坚实,在与不认罪悔罪者的斗争中经不住不认罪悔罪者的讽刺、挖苦、打击而转向消极。由此可见,对不认罪悔罪的服刑人员要坚决给予打击。
五、自暴自弃,伤人伤己,逃避改造
(一)自我放任,混刑度日
有些服刑人员面对较长的刑期,丧失改造信心,不思进取、失望悲观,整日无精打采、行尸走肉般地改造;有些服刑人员则认为自己刑期短,减刑无望,挣分无用,认为即使破坏监规纪律,破坏生产秩序,监狱也拿自己没办法;有些人舍不得出力流汗,总是小病大养、无病呻吟,出工不出力,甚至无病装病、装疯卖傻地逃避劳动改造,舍不掉好逸恶劳的恶习和不劳而获的错误思想,有劳动能力却拒不参加劳动或者消极怠工;还有的服刑人员享乐主义严重,他们难以忍受服刑的清苦,想方设法地私自购物,或无休无止地向家人要钱,超限度购物消费。他们不是把刑期当做是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而是以自暴自弃的心态混刑度日。因此只有坦然面对现实,勇于改变“不幸”的服刑人员才能及早获得新生。
案例:服刑人员郑某,入狱5年时间里,对个人的改造抱着极大的消极与抵触情绪,虽经大队管教民警多次教育,但仍我行我素,绝食、不说话、不直立行走,将大小便涂抹在自己脸上身上,甚至还将自己的大便吃下。这种日子整整持续了5年。他成天抱着保外就医的幻想,但医生的证明将他的“病”彻底揭穿,他的幻想破灭了。他的抗改造行为不仅使自己受到关禁闭的处罚,而且还严重摧残了自己的身体,他的体重由七十多公斤减少到四十多公斤,声带也严重变形,声音沙哑了。在这5年里他没有任何的立功表现,因此没有获得过一次的减刑,刑期漫漫,他只好从头再来。
(二)不服从管理,刁难监狱干警
监狱干警在监内对服刑人员所实施的各项改造活动都是具体的执法活动,服刑人员要无条件地服从。但是不少服刑人员不认罪悔罪,无理取闹,抵触干警,给干警带来很多的执法风险。有些服刑人员因违规被处理而耿耿于怀,总是想找机会对干警的正常执法工作进行阻挠和破坏。有些服刑人员礼节、礼貌差,遇见警官不报告、不避让;警官呼唤,不立即答“到”,回答警官问话时,不自行立正;警官向他布置口头任务,不回答“是”;服刑人员进入警官办公地点不喊“报告”,或警官到监舍,服刑人员不起来立正站好等。
(三)自伤自残,逃避改造
在改造生活中,有些服刑人员因为过度的自责而采用自己伤害自己的方式来缓解内心的负罪感,有些则希冀通过这种方式使自己获得“优待”以逃避劳动……其实,无论是出于何种原因的自伤自残都是对自己不负责任的表现,伤害自己并不能实质性地减轻罪责,只有努力改造才能弥补罪过;伤害自己使自己的身体备受病痛的折磨,这种痛苦会是“优待”吗?那些以为只要是身体受到重大伤害就能够获得监外执行或保外就医的想法太“天真”了,因为法律的严肃性狠狠地阻断这些人的“幻想”。我国司法部印发的《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第三条规定:下列罪犯不准保外就医:(一)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的;(二)罪行严重,民愤很大的;(三)为逃避惩罚在狱内自伤自残的。
另外,法律还规定:审判及服刑期间,为了解除羁押或逃避劳动及其他个人原因,故意伤害自己的身体,因这种自伤自残行为致使身体受到伤害或死亡的,属个人故意行为所致,不是国家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为造成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自伤自残是有百害而无一利的,它不仅耽误了自我改造,破坏监区稳定的改造秩序,还会给亲人朋友带来更多的精神和经济压力。
服刑改造是为赎清自己犯下的罪行,是重生的机会,自暴自弃是对自己生命的践踏,也是对关心爱护自己的人的无情伤害。
第二节 抗拒改造行为易导致狱内又犯罪
不认罪悔罪思想容易引发抗改行为的发生,抗改行为一旦触犯刑法就导致了狱内又犯罪案件的发生。狱内又犯罪,指罪犯在监狱内服刑期间重新实施的触犯我国刑法已经构成犯罪的行为。如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脱逃罪、妨碍公务罪、传授犯罪方法罪等。狱内又犯罪除了必须具备犯罪构成的一般要件外,还具有以下特殊要件:
(1)主体是正在监狱中服刑的罪犯;(2)罪犯行为实施的时间是在刑罚执行期间。狱内犯罪的出现,直接侵害了监狱干警的人身安全,严重破坏了狱内监管改造秩序,并使监狱工作在政治上和经济上蒙受了巨大的损失。对于再犯罪的服刑人员,则面临加刑等刑事处罚,对其家人来说将再一次被深深地伤害。
一、狱内又犯罪的主要类型
(一)破坏监管秩序罪
破坏监管秩序罪是指被依法关押的服刑人员,破坏监管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具体有四种表现形式:殴打监管人员;组织其他被监管人员破坏监管秩序;聚众闹事,扰乱正常的监管秩序;殴打、体罚或者指使他人殴打体罚其他被监管人。构成本罪必须要求情节严重。所谓情节严重一般是指:当众殴打监管人员,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多次殴打监管人员或者殴打监管人员多人,造成一定伤害的;组织众多服刑人员抗拒改造,有计划有预谋地破坏监管秩序的;建立了一定组织形式的抗拒改造团伙的;挑动多起服刑人员起哄闹事、辱骂殴打监管人员,抗拒管教的;在服刑人员中间拉帮结派,争夺霸权,故意制造事端的;聚众冲击监管人员办公场所,毁坏财物的;多次殴打体罚或者指使他人殴打体罚积极改造的服刑人员的,殴打体罚或指使他人殴打体罚其他服刑人员多次多个的,殴打体罚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等。
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伤害的,按数罪并罚原则处罚。
案例:罗某因犯盗窃罪和爆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投入百色监狱进行改造。罗某投入劳改后,不听从管理,消极怠工。监狱警察及驻监狱检察官对其进行了多次教育,并请其亲属到监狱进行了说服教育,但其仍不悔改,恶语辱骂警察还出手打人。鉴于罗某的行为已构成犯罪,法院以破坏监管秩序罪判处罗某加刑2年。
(二)组织越狱罪、暴动越狱罪、聚众持械劫狱罪
《刑法》第三百一十七条规定:组织越狱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暴动越狱或者聚众持械劫狱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条是关于组织越狱罪、暴动越狱罪和聚众持械劫狱罪的规定。组织越狱罪,是指在押犯有组织地使用暴力,公然越狱逃跑的行为。聚众持械劫狱罪,是指聚集多人持械使用暴力、胁迫方法劫夺在押罪犯的行为或者积极参加多人持械劫夺在押罪犯的行为。组织越狱罪、暴动越狱罪、聚众持械劫狱罪和脱逃罪的区别是:前三个罪名特征是多名罪犯以有组织的形式逃跑,多采用暴力方式。因此,对前三种罪行的刑罚处罚是比较严厉的。
(三)传授犯罪方法罪
传授犯罪方法罪是指行为人采用语言、文字、图像、动作或者其他手段把犯罪的具体方法、经验、技能等传授给他人的行为。
犯本罪的,法律将予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四)故意伤害罪
在改造生活中,有一些服刑人员精神空虚,常常爱惹是生非,因为一件小事甚至是一句口角就动手打人。有些人则脾气暴躁,自控能力差,稍不如意即不计后果,疯狂报复。于是,这些服刑人员常常再度犯下故意伤害罪,或被加刑,或被罚款等。
每个人都享有生命健康权,服刑人员也一样。《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可见,我国法律严厉打击侵犯他人生命健康权益的行为。
案例:小学文化的湖南籍男子刘某在服刑期间,因琐事对服刑人员杨某、林某心存不满而怀恨在心。2009年4月14日,刘某在监舍内,乘杨某熟睡之际,攻击杨某,造成杨某17处受伤。刘某在行凶过程中被同舍的林某发现,刘某遂手持剪刀追刺林某,致林某9处受伤。与此同时,服刑人员罗某上前制止时又被刘某刺伤右肩部,后刘某被同舍服刑人员制伏并交值班管教处理。经法医鉴定,杨某、林某伤情属轻伤,罗某伤情为轻微伤。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在服刑期间无视国家法律和监规,为泄私愤,致杨某、林某二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所以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6个月,与尚未执行完毕的盗窃罪刑罚9年7个月又12日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1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1年,并处罚金50000元。
(五)盗窃罪
盗窃犯罪也是狱内又犯罪中常见的类型之一。狱内盗窃犯罪行为的犯罪动机是多种多样的,主要有:为了改善生活;追求虚荣心理;还有的是为巩固同案、同乡及弟兄之间的关系;有的为实施脱逃等犯罪行为作准备创造条件而实施盗窃犯罪行为;有的服刑人员因担心刑满后得不到妥善安置,出于为谋生筹措、准备资金的动机而盗窃,等等。盗窃行为人一般是思想上受不劳而获观念影响较深的人,判刑前往往是长期进行盗窃活动,判刑入狱后受到监规纪律的约束虽然有所收敛,但有些人依然费尽心机地乘机偷盗,因此再次触犯刑法,受到法律的制裁。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因此服刑人员应当严格约束自己,不可一错再错。
(六)脱逃罪
我国《刑法》规定:脱逃罪是指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从羁押和改造场所逃走的行为。行为人实施脱逃的目的在于逃离羁押或者改造场所,以达到逃避关押、改造的目的。因此,脱逃行为是否得逞,主要应看行为人是否逃出了羁押、改造场所,是否摆脱了看管人员的控制,是否已经逃离羁押或改造场所的范围。摆脱了看守人员监视控制的,就是脱逃既遂;实施脱逃,如果在羁押改造场所内被发现,或者虽然逃出了羁押改造场所的范围,但在看守人员直接监视下被抓回的,是脱逃未遂。区别既遂与未遂,是裁量刑罚的依据。
无论是哪一种狱内又犯罪,它的危害都是无穷大的。不仅危害监狱的改造秩序,威胁他犯的安全改造,还使自己陷入更加恶劣的境地,给亲人和朋友带来深重的灾难。
二、脱逃犯罪害人害己
案例:2009年10月17日,呼和浩特第二监狱4名重刑犯越狱,杀害一名狱警,抢了一辆出租车脱逃。20日,3人被抓获,1人拒捕被击毙。据了解,罪犯在监狱内策划和实施越狱、杀害狱警的行动涉嫌暴动越狱罪和故意杀人罪。越狱后,他们实施的犯罪行为涉嫌五项罪名:一是抢劫监狱门外的出租车和车内乘客700元的行为,涉嫌构成抢劫罪;二是由身着警服的罪犯以公安民警名义拦截征用出租车,涉嫌构成招摇撞骗罪;三是为逃跑抢劫农用三轮车,涉嫌构成劫持车辆罪;四是逃跑中劫持1名人质,涉嫌构成绑架罪;五是在警察抓捕中负隅顽抗,刺伤民警,涉嫌构成故意伤害罪。从越狱到最后的抓捕,这起越狱事件历经了惊心动魄的67个小时。它所引起的危害可想而知。
(一)危害监管改造秩序
脱逃对监管改造秩序的危害,概括起来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干扰、破坏了监狱正常的工作秩序。服刑人员脱逃后,监狱要集中全力组织追捕,不让脱逃服刑人员逍遥法外、流窜社会、为非作歹、危害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二是造成了服刑人员的思想混乱,影响了服刑人员安心改造。三是造成国家经济上不应有的损失。四是损害了集体荣誉,服刑人员小组在经济上和行政上的奖励都要承担一定的连带责任。例如:某监狱服刑人员柳某逃跑后,所在小组服刑人员十分担心受到牵连,影响减刑。有的服刑人员还议论,担心管理会更严,一些应享受的待遇得不到。再如,某监狱为了追捕一名脱逃的流窜惯犯,组织警察数百人次,从南到北跑了几个省市,花了人民币数万元,直接、间接经济损失数十万元。由此可见,服刑人员脱逃对监管改造秩序的危害和造成的经济损失确实是很大的。
(二)破坏社会治安稳定
服刑人员脱逃,是破坏社会治安、破坏经济建设、危害人民利益的一种犯罪行为。这种行为是对法律权威的侵犯和对司法机关严格执法的挑衅。尤其是服刑人员逃出去以后继续作案,杀人、放火、强奸、盗窃等,其危害性更大。脱逃的服刑人员中的绝大多数逃出流窜社会后进行各种犯罪活动,有的偷盗公私财物,危害国家和人民;有的服刑人员脱逃后重新犯罪,直接威胁人民工作、学习、生活和科研活动,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三)断送个人前途
脱逃,最终的结果只会是“三个跑不了”(即人跑不了、刑期跑不了、罪恶跑不了)和“四个增加”(即刑期要增加、罪恶要增加、亲人的怨恨要增加、自己的痛苦要增加)。脱逃最终是会被抓获的,刑期越逃越长,日子越逃越难过。有些服刑人员即使侥幸逃出了监狱,也无法逃出监狱、公安机关的追捕和人民群众布下的天罗地网:四处有警察的追捕,街上贴满了通缉自己的照片。民众的力量更是一张无形的大网,特别是在今天,人们的法制意识普遍提高,网络又无限发达,连小孩都可能认出网上通缉的脱逃犯,可以说只要有人的地方就是牢。即便是逃出来躲进了穷乡僻壤,或躲过了层层追捕,犯罪分子也逃不出自己的心牢,不管到哪里都是惊弓之鸟,听到警笛声就藏,见到穿制服的就躲,惶惶不可终日,白天所想、夜晚所梦都是在被追捕。有家不敢回,有亲不敢投,住宿无证件。冬天挨冻受饿,夏天蚊子叮、虫子咬,过的是一般人无法想象的非人生活。
为了防止服刑人员脱逃,逃脱刑罚处罚,《刑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那么对正服刑的服刑人员脱逃,更不存在时效的问题。因为服刑人员脱逃是重新犯罪,脱逃的过程是犯罪的继续阶段,不论逃犯剩余刑期多长,不论脱逃出去时间长短,都要继续执行原判刑期,并要追究脱逃服刑人员的刑事责任。
(四)危害家庭和亲友
服刑人员的犯罪,破坏了家庭的幸福,给家庭在政治上、经济上、生活上和人际关系上带来了不幸,而脱逃犯罪无疑是继续扩大这种不幸。不管在什么地方,只要说起服刑人员的犯罪,服刑人员的亲友总会觉得不光彩。由于服刑人员脱逃,搞得全家人惴惴不安,担惊受怕,一有动静,全家人心神不定,盼望脱逃的亲人能够回家,说服教育后把他送回监狱,又担心在追捕中亲人拒捕而被击毙,全家人整天不得安宁,严重影响了家庭成员的身心健康。服刑人员如果脱逃,从追捕工作的需要,也难免要找服刑人员的亲友,也就给服刑人员的亲友带来了牵连,增加了他们的思想疑虑,有些亲友甚至由于包庇或资助其逃跑走上犯罪的道路,也受到法律的惩处。
案例:重回到忻州监狱的逃犯周某泣不成声,几次流下了悔恨的泪水。他说:在外逃的这15年,是担惊受怕、惶惶不可终日的15年,是为了自己的“自由”,给妻子和儿女带来巨大灾难的15年,也是白白葬送了自己人生最宝贵时光的15年。周某说,由于自己的逃犯身份,别人能赚七八百的活儿,自己三四百就干,不给工钱也只能忍着。不管在哪儿干活,只要看到警车和警察,就赶紧低下头,生怕被认出来。在外打工也躲躲闪闪,怕以前的同伴们认出来。周某说,2005年6月的一天,他在太原一个水泥工地干活,看到有一辆警车开进院子里,以为是来抓他的,吓得赶紧躲到房子背后。后来好几天吃不下饭,睡不着觉,干活时两腿发软。周某租住的房子在阳曲镇的马路边,每次听到警报响,他就赶紧跑到院子里听动静。过着这样不安稳的日子,他不知多少次背着妻儿暗自流泪。多少次想回监狱自首,但总是怀有一丝侥幸心理,直到被抓获。
案例:某监狱一名服刑人员脱逃后,流窜回家,在他的哀求下,他的父亲和两个姐姐不但不向公安部门报案或劝其投案自首,反而包庇并资助他脱逃。追捕干警找他们询问时他们还一再隐瞒。后根据群众举报和追捕该犯后证实了以上事实,该犯不但受到加刑处罚,他的父亲和两个姐姐也被追究刑事责任。
犯了罪而受惩罚,这是天经地义的事,决不应该用脱逃这种愚昧而又有悖于法律的方法来获得短暂的“自由”,这种自由如梦幻一般虚无缥缈,昙花一现。况且,在暂时拥有这种“自由”之后,将四面楚歌,似丧家之犬。这是种没有任何保障的自由,它没有和煦的阳光,没有蔚蓝的天空,没有广阔的空间,没有友善的目光。用脱逃这种极为愚蠢的方法获取短暂的“自由”的同时,只有心惊肉跳的恐惧,只有饥饿寒冷的交迫,只有亲人的痛苦,只有人们的惶惶不安。脱逃没有出路,没有安宁。脱逃是逃不了的,脱逃绝没有好下场。
第三节 坚决同抗拒改造行为做斗争
同抗改行为做斗争,既是对服刑人员的一项基本要求,也是服刑人员自身加速思想改造,共同维护和创造良好改造环境的需要。因此每名服刑人员都必须自觉地同抗改行为做斗争,以实际行动诠释自己的认罪悔罪意识,通过立功赎罪,争取光明前途。
一、勇于坦白、大胆检举
在监管改造工作的实践中,监狱机关始终运用法律武器和政策的感召力量,教育改造服刑人员,使绝大多数服刑人员从中看到了党的政策的英明伟大和政府教育人、挽救人的博大胸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犯罪人归案后,坦白交代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不同种罪行的,以自首论;坦白交代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罪行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服刑人员中因大胆检举,主动坦白,受到奖励和宽大处理的事例不胜枚举。因此,每一名服刑人员要坚信党的政策,自觉响应党的号召,大胆检举揭发,勇于坦白交代,坚决同一切不认罪悔罪行为做斗争,尤其是同狱内又犯罪行为做斗争。
勇于坦白和大胆检举,是衡量每个服刑人员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的试金石。凡是真心认罪悔罪,积极改造争取早日新生的服刑人员,都应当勇于坦白交代余罪和大胆地揭发他犯的违纪违法行为。检举揭发的行为,既是每一个积极改造的服刑人员的义务,同时也是帮助其他服刑人员改造的需要。不要怕得罪他们,也不要怕他们说不够朋友。实际上,不批评,不帮助,会使其越陷越深,也会使他们深受其害,那才是真正不够朋友。揭发他们的又违法犯罪思想和行为,会使其深受教育,一旦觉悟了会真心感谢你。另外,同违法犯罪思想和行为作斗争,是改造正气战胜改造邪气的需要。绝大多数愿意改造的服刑人员,是会拥护和支持的,这样能够保证监内有一个良好的改造风气,有利于促进大家改造。
既然坦白检举能受到宽大和奖励,那么,应该如何做到坦白交代和检举揭发呢?这个问题对于大多数服刑人员来说是比较清楚的,但也有一些服刑人员在坦白检举方面不完全理解,以致犯了错误。在坦白交代方面,有的服刑人员对所犯的错误或罪行避重就轻,轻描淡写,千方百计掩盖重要犯罪事实;有的只交代已经暴露的问题,对没有暴露的问题避而不谈。在检举揭发方面,有的服刑人员不仅对其他服刑人员的错误或罪行,知而不报,而且,当监狱干警找到他询问了解情况时,仍然守口如瓶;更有甚者,有的知情不报,等他们实施犯罪时,再向监狱干警检举揭发,企图获得奖励,等等。这都是错误的。正确的坦白检举有两个要求:
首先,坦白要彻底。对自己存有的不认罪悔罪的思想和行为,不管是已经被发现的,还是没有被发现的,不管是情节轻的,还是情节重的,都要如实向监狱干警交代清楚;对于检举他犯不认罪悔罪行为的,也要把所知道的一切情况全部告诉监狱干警,不留任何尾巴。要真正认识到“若要人不知,除非己莫为”,消除侥幸心理,积极主动把自己的错误思想、行为、活动,痛痛快快地交代清楚。
其次,检举要真实。就是检举的情况要真实可靠,不夸大,不缩小,不能捏造事实,弄虚作假,更不能诬蔑他人。否则,不但得不到宽大或奖励,而且要受到惩处。同时要摒弃哥们儿义气思想。哥们儿义气有时不仅使自己走上了犯罪道路,而且还会使自己再犯罪。所以,每一名服刑人员一定要从过去沉痛的教训中清醒过来,彻底认清“哥们儿义气”的本来面目,不管检举会涉及什么人,检举揭发的对象与自己是什么关系,都要认清一条,真实检举,挽救他人也救赎自己。
二、坚持立场,切实制止他犯的违规违纪行为
在与其他服刑人员朝夕相处的日子里,总会发现个别的服刑人员或明或暗地在进行一些违规违纪行为。每一名积极改造的服刑人员,都要立场坚定,积极协助监狱干警,及时坚决地制止别人的违规违纪行为。我国《监狱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有阻止违法犯罪活动的罪犯,监狱可以给予表扬、物质奖励或者记功。
首先,在劳动、学习、生活场所内按照“三互”小组的要求对服刑人员进行规劝和制止,对不听者要及时报告监狱干警。尤其是在规定的警戒区域的服刑人员,更应该提醒和劝阻制止有脱逃迹象的服刑人员不要超越干警划定的活动区域。平时不仅自身要严格执行监规纪律,更要相互监督,约束不良行为。
其次,对有不认罪言论的服刑人员要进行批评帮助。指出这些言语的错误性,用法律和实例指明不认罪悔罪的可悲下场。当有的服刑人员讽刺挖苦积极改造分子、恶语辱骂诽谤警官时要积极制止,切不可附和。另外还要大胆地澄清部分服刑人员对警官的不实投诉。
再次,规劝无理申诉和自我放任的服刑人员,鼓励那些悲观失望的服刑人员,启发他们奋发向上,积极改造。
当然,批评不认罪悔罪思想,制止不认罪悔罪行为,需要服刑人员本身有坚定的改造立场、敏锐的观察力和分析问题的能力。因此服刑人员在改造中要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处理与其他服刑人员之间的关系,要在改造中正确理解党的政策和法律,提高分辨是非的能力。同不认罪悔罪服刑人员作斗争是监内正义战胜邪恶的斗争,应该相信会得到绝大多数服刑人员的拥护和监狱干警的支持,切实制止其他服刑人员违规违纪行为的服刑人员也会受到奖励。
三、坚定立场,拒绝拉拢、不受引诱
在脱逃的服刑人员中,不少人交代说自己本不想跑,是在他犯的拉拢、引诱下才实施脱逃的,所以很后悔。可见,从整体上说,大多数服刑人员通过监狱干警耐心细致的教育,是靠拢政府积极改造的,但也确有少数服刑人员顽固不化,执迷不悟,企图通过非法手段来获得自由,满足非法需求。他们不仅自己不思悔改,而且通过各种方式来引诱、拉拢其他服刑人员一起违法犯罪。如有的拉“老乡”关系,套近乎,煽动逃跑;有的利用服刑人员刚投入改造,不适应监狱改造生活,想念亲人的特点,拉拢结伙逃跑;有的用花言巧语,吹嘘自己怎么有本领,“拳头”如何硬,拉帮结伙,在监狱打架斗殴。这就告诉每一名服刑人员,在改造中一定要坚定改造立场。首先要明辨是非。对什么是对的,什么是错的,应该干什么,不能干什么,支持什么,反对什么,要有一个正确的是非标准。对的就积极去做,错的就要加以否定,不能没有主见凭感情用事;不能不管是非,合意就干,不合意的就不干,更不能蛮干。其次要互相监督,勇于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对自己的言行要对照监规纪律的要求进行公正的评判,敢于承认错误和改正错误,并虚心接受他犯的批评。
服刑人员应积极协助监狱干警,维护监管改造秩序。一旦发现其他服刑人员发生严重违规或犯罪后,一要主动向监狱干警提供情况和有关线索,二要做好思想安定工作。狱内发生严重违规或犯罪行为后难免会在服刑人员中引起一定的波动,作为积极要求进步的服刑人员,要在痛恨这种行为的同时,积极协助监狱干警做好他犯的思想安定工作。对于少数服刑人员出现煽风点火、蛊惑人心的言行,要给予坚决的制止,用自己的实际行动来接受考验。
思考题:
1.分析一下服刑人员自伤自残的原因?
2.为什么说脱逃犯罪害人害己?
3.遇到像文中服刑人员赵某那样,在开饭时找茬儿,打翻饭车、掀翻菜桶,使全队推迟一个半小时开饭的人,你会怎么想,怎么做?
第三单元 学法用法铺平新生之路
第一节 正确认识法律
有过放风筝经验的人都知道,如果风筝线断了,风筝便掉下来了,不会飞得更高的。而法律,正是人类飞翔的风筝线。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规定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
一、法律与生活
当今社会,无论想干什么,都离不开法律的约束。比如要搞个体经营,得了解相关程序和自己的权利义务;要结婚,得了解婚姻法,不然违法了还不知道;想做生意,去贩卖海洛因行吗?俗话说“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如果不了解法律,法律已经明文规定不能干的事还干,那就犯法了。难怪有位思想家曾经说过:想要绝对的自由等于不自由,只有在法律范围内活动,你才是自由的。
服刑人员的子女能应征入伍吗?错判死刑能索要精神损失费吗?保外期间允许结婚吗?刑释人员能报考国家公务员吗?改造日记属于个人隐私吗?要明确答案,甚至了解更多,那么就得认真学习法律知识。
法律出自于国家,具有国家性。第一,它是以国家的名义制定的。第二,法律的适用是以国家主权为界域的。第三,法律的实施是以国家强制力为保证的。所有这些都是法律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的重要特征。
作为国家制定的社会规范,法律具有告示、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和强制规范等作用。
1.告示作用
法律代表国家关于人们应当如何行为的意见和态度,这种意见和态度以赞许和许可或反对和禁止的形式昭示于全社会,向整个社会传达人们可以或必须如何的信息,起到告示的作用。法律的告示作用也可以说是法律的意识形态作用,它通过对人们的意识、是非观、价值观的影响而为指引作用提供了必要的前提。
2.指引作用
法律是通过规定人们在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违反法律规定应承担的责任来调整人们的行为的。指引作用对象是每个人自己的行为。根据法律规范的行为模式,分为确定的指引和有选择的指引。其中,义务模式对人们的行为的指引是确定的指引,而权利模式对人们行为的指引是有选择的指引即不确定的指引。
3.评价作用
法律作为一种行为标准和尺度,具有判断、衡量人们的行为的作用。法律不仅具有判断行为合法与否的作用,而且由于法律是建立在道德理性之上的,所以也能衡量人们的行为是善良的、正确的,还是邪恶的、错误的;是明智的,还是愚蠢的。通过这种评价,影响人们的价值观念和是非标准,从而达到指引人们行为的效果。
4.预测作用
预测作用是根据法律规定,人们可以预先知晓或估计到人们相互之间将如何行为以及法律后果,从而对自己的行为作出合理的安排。一般而言,它分为两种情况:①对如何行为的预测。即当事人根据法律规范的规定预计对方当事人将如何行为,自己将如何采取相应的行为。②对行为后果的预测。由于法律规范的存在,人们可以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是合法的,还是非法的,在法律上是有效的,还是无效的,是会受到国家肯定、鼓励、保护或奖励的,还是应受法律撤销、否定或制裁的。法律具有预测作用是与法律的规范性、确定性特点相联系的。比方说你杀了人,你知道最高可能判到死刑,如果自首的话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就是预测作用。
5.教育作用
法律的教育作用,主要表现在把国家和社会的价值观念和价值标准,凝结为固定的行为模式向人们进行灌输,使之渗透到或内化于人们的心中,并借助人们的行为进行传播。法律对人们的教育作用分为正面教育和反面教育。
6.强制作用
法律的强制作用在于制裁违法行为,通过制裁可以加强法律的权威性,保护人们的正当权利,增强人们的安全感。
二、法律与道德
法律与道德都是人类社会特定经济关系的产物,法律属于社会制度范畴,道德属于意识形态范畴。两者都是调控社会关系和人们行为的重要机制。法律是由国家制定并强制实施的行为规范,道德是依靠人们的内心信念、传统习惯和思想教育调整行为的规范。两者既相互区别,又相互渗透、互相支持、互相转化、相辅相成。
1.法律是传播道德的有效手段
道德可分为两类:第一类是社会有序化要求的道德,即一社会要维系下去所必不可少的“最低限度的道德”,如不得暴力伤害他人、不得用欺诈手段谋取权益、不得危害公共安全等;第二类包括那些有助于提高生活质量、增进人与人之间紧密关系的原则,如博爱、无私等。其中,第一类道德通常上升为法律,通过制裁或奖励的方法得以推行。而第二类道德是较高要求的道德,一般不宜转化为法律,道德本身就是一个惩恶扬善的过程,不但有助于人们法律意识的形成,还有助于人们道德的培养。法律作为一种国家评价,对于提倡什么、反对什么,有一个统一的标准,法律所包含的评价标准与大多数公民最基本的道德信念是一致或接近的,故法的实施对社会道德的形成和普及起了重大作用。
2.道德是法律的评价标准和推动力量,是法律的有益补充
第一,法律应包含最低限度的道德。没有道德基础的法律,是一种“恶法”,是无法获得人们的尊重和自觉遵守的。对于一个公民来说,如果他缺乏比较好的思想道德品质,就很难设想他会自觉遵守和真心维护社会主义法制。法律只能或者主要是规范和调整人们的外部行为,而行为是由思想支配的。正如我国社会学家所告诫的,在维护社会的秩序和稳定上,道德比法律更有内在的约束力,当我们共同遵守的道德规范如公平、正义、互助仁爱等约束力降低的时候,社会就会存在假货横行、在浮华享乐现象前表现出不该有的冷漠,就会在客观上纵容对公共利益的破坏。好多时候你不做坏事并不是因为害怕惩罚,而是因为你心理上不能接受这种行为。所以,思想道德素质是最重要的素质,而法律应包含最低限度的道德。第二,道德对法的实施有保障作用。“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执法者的职业道德的提高,守法者的法律意识、道德观念的加强,都对法的实施起着积极的作用。第三,道德对法有补充作用。有些不宜由法律调整的,或本应由法律调整但因立法的滞后而尚“无法可依”的,道德调整就起了补充作用。
3.道德和法律在某些情况下会相互转化
一些道德,随社会的发展,逐渐凸现出来,被认为对社会是非常重要的并有被经常违反的危险,立法者就有可能将之纳入法律的范畴。反之,某些过去曾被视为不道德的因而需用法律加以禁止的行为,则有可能退出法律领域而转为道德调整。
服刑人员,如果你想成为一个有道德的人,就请遵守法律吧,记住:法律是道德的最低限度。
三、法律与维权
在服刑前,一些人在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不知道用法律来保护,或忍气吞声或采取非法手段进行报复。如有的家庭财产被盗窃不去报案,而用相同的违法行为去偷别人的东西;有的借钱给他人而他人长期拒不偿还,不知道请法院强制执行,而非法绑架拘禁他人;有的女性受到强暴后不去报案,而乘作案人不备时将其杀害,等等。这些人不仅没有挽回自己的损失,反而受到法律的制裁,由一个被害人变成了犯罪分子。这些惨痛的教训,是不懂法或者法律意识不强的结果。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应积极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而前提就是知法懂法。
在服刑改造期间,服刑人员虽然是强制改造,但依然有很多权利(如人格不受侮辱、人身安全不受侵犯、合法财产不受侵犯、通信与会见及辩护、申诉、控告、检举等权利),这些在监狱法中有明确规定。此外,服刑人员在狱中通过认真学习法律知识,也能启发和帮助亲人朋友维护合法权利。
案例1:因抢劫罪被判刑9年的刘某入狱后与妻子离婚。入狱后他得知自己7岁的女儿在妻子组建的新家庭中受到虐待而且没能上学。通过普法教育刘某认识到“公民均有上学接受教育的权利”,于是他一纸诉状将前妻与其丈夫告上法庭,请求让女儿去学校接受正常的教育。法院经过案件审理后,采纳了刘某的请求,并责令刘某前妻供女儿上学。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服刑人员只要恰当地运用法律,法律同样也能为服刑人员讨得公平。
案例2:因犯故意杀人罪的廖某通过学法把原告“请”上了法庭。廖某入狱以后,被害人家属到他家把能搬的东西全部搬走了,致使廖某家人生活困难。后来,通过学法,廖某认识到“当时原告民事部分的诉讼经过法院的裁定,判决为无需赔偿的,而现在又来自己家里闹事搬东西,被害人家属的行为是违法行为,侵犯了家人的财产权。”于是他叫父亲到法院去告被害人家属,经过法院的审理判决,被害人家属退回了所有的东西,廖某用法律保护了家人的合法权益。
刑释人员的合法权益同样是受法律保护的。只有知法懂法的人,才能正确地处理生活中的问题,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很多服刑人员就是吃了不懂法律的亏,为了不再重新犯罪,刑释人员应当加紧学习法律知识,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例:某监狱服刑人员李某刑满释放回到了日夜思念的家乡,可是他原来在家乡的土地已被集体征用,家人告诉他,人人都有耕地补偿费,但因他在外服刑没有,换作是以前的李某,他一定当即去找村支书评理闹事了,可经过6年改造生活的洗礼,李某已经变成一个遇事会思考、心中装有法的人。通过监狱的普法教育,他已基本掌握了常用的法律常识,但不深入。他隐约觉得村里的做法不对,便想到了监狱警官。在警官的帮助下,通过与村干部交涉,让其明白服刑人员的合法权益不能打折的相关法律规定后,要回了14500元的补偿费。
四、法律与改造
服刑人员投入改造以后,学习法律常识是一门必修的重要课程。绝大多数服刑人员对学法都比较重视,但也有个别人对学法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抱着无所谓的态度,认为“罪也犯了,刑也判了,学法已经迟了”,这是一种错误认识。过去犯罪是因为不学法、不懂法、不守法,要吸取教训就必须认真学法。学法是改造的需要。大家知道,衡量一个服刑人员新生的尺度有五个,即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教育、积极参加“三课”(思想、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劳动。
首先,学习法律常识,有助于解决认罪服法问题。有的服刑人员入监后对法院判决还有一股怨气,有的认为轻罪重判,有的将犯罪推向客观,有的纠缠一些枝节问题、无理申诉。要解决这些问题,只有通过学法。比如,某监狱服刑人员赵某,原在昆明市工作,有事回到老家探亲,一天夜里,他与弟弟拿着麻袋到某电厂偷物资,正好与仓管员碰面,结果打伤了仓管员,法院以抢劫罪判他六年有期徒刑,他认为自己“是盗窃,不是抢劫”,多次申诉被驳回以后仍不死心。直到监狱组织系统学习法律常识,才解开了他心中的疙瘩。他根据自己的犯罪事实,对照法律条文,认识到携带木棒,盗窃电厂物资,并将仓管员打伤,确实犯了抢劫罪,量刑在法定范围内,因此判定是公正的。从此,他再不提申诉的事了,把一切精力都用在改造上,不久受到了政府的奖励。由此可见,入监后很有必要补上法律这门课。了解法律常识,弄清罪与非罪的界限,知道刑罚的种类和量刑的原则与尺度,有助于知罪悔罪,悔过自新。
其次,学习法律常识,有助于遵守监规纪律。遵守监规纪律与守法的关系十分密切。监规纪律是法律在监狱管理中的具体化,对服刑人员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作了明确的规定,因此,遵守监规纪律是学法、守法的一个具体内容,如果连遵守监规纪律都做不到,就不可能养成守法的习惯。
最后,学习法律是适应新形势,跟上时代步伐,回归社会后做守法公民的需要。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加强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令和条例,使我国逐步走上了法治化、规范化的轨道。从总体上看,我国政治生活、经济生活、社会生活的主要方面,已经基本做到有法可依。全民普法教育不断推进,广大公民的法律意识明显增强,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取得新进展。“逆水行舟,不进则退”,服刑人员如果现在不学法,那么将来回归社会后就会落后于形势,跟不上时代步伐。
事实证明,凡是在改造中认真学法,做到认罪服法的人,刑满后不仅能做一个守法的公民,而且能维护社会治安,与坏人坏事做斗争。有的向公安部门检举揭发,提供破案线索;有的挺身而出,抓获犯罪分子和逃犯;有的见义勇为,制止犯罪行为;有的做个体经营,能够依法纳税,被评为守法经营户等,受到当地公安机关的表扬、群众的称赞。但是,也有少数人在改造中不学法,不认罪,混满了刑期出去,没多久又进了监狱。所以,服刑人员学习法律常识,既是改造的需要,又是刑满释放后做守法公民的需要。把法律常识学好了,将来回到社会上去,才能顺应历史发展潮流,不再重蹈覆辙,做到知法、守法,成为人民群众欢迎的人。综上所述,学法、知法、懂法、守法是关系到每一名服刑人员切身利益的大事,要想飞得更高而不从半空跌落,就必须掌握好法律这根风筝线。而要掌握好法律,学法是前提,知法是基础,懂法是关键,守法是根本,也是目的。只有深刻理解法律精神,把它内化为自己的信念,指导和约束自己的行为,才会飞得高,飞得远,找到属于自己真正的自由。
第二节 维护法律的尊严,杜绝重新犯罪
法律的尊严代表着不容置疑的权威和神圣的地位。法律从其制定、执行、遵守、监督和解释的整个过程,都贯穿着国家的强制力,以权利义务双向规定为调整机制,并通过一定的程序予以实施。法律的尊严不受侵犯,主要是由法律的性质及其在社会生活中的规范作用所决定的。
一、维护法律尊严是积极向上的表现
大家知道,维护法律尊严是警察、法官、检察官、律师的光荣职责,但是,光有他们还远远不够,维护法律尊严也是每一个公民的神圣义务。德国法学家冯耶林说,为法律而斗争就是为权利而斗争。为法律而斗争是公民对国家、社会应尽的义务,这种义务体现了公民对自己、他人、社会、国家的尊重。
维护法律尊严,一是尊重法律,二是遵守法律,三是用法护法,四是依法办事。前两者主要是针对意识层面而言,要求公民从内心深处接受法律,认同法律,并且不去违反,这其实是一种消极的守法;后两者主要是针对行为层面而言,指公民要懂得运用法律,按照法律规定办事,敢于同侵犯法律的行为做斗争,这是一种积极的守法表现。荷兰学者斯宾诺莎曾经说过:一个人因为知道为什么有法律的真正理由与必要,出自自觉的意志自愿对人不加侵犯,这可以说是一个正直的人。
对于服刑人员来说,维护法律尊严,是认罪服法的表现,是积极改造的表现,是同旧我决裂的表现。
(一)维护法律尊严是认罪服法的表现
认罪服法是指服刑人员能够承认自己的罪行,对法院的判决产生认同感,并能够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监规纪律,服从监狱人民警察的管理和教育,自觉接受刑罚惩罚和改造。如果一个服刑人员能维护法律尊严,说明他已经认同了我们的法律,愿意接受法律的洗礼,是一种积极的行为,当然是认罪服法的表现。同时认罪服法也能得到法律权威的认可和支持。《监狱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有规定,罪犯遵守监规纪律,努力学习,积极劳动,有认罪服法表现的,监狱可以给予表扬、物质奖励或者记功。如服刑人员夏某因运输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他入监以后,通过入监教育和法制教育,认识到自己的罪行给国家、社会、家庭带来的危害,主动交代了自己还有余罪,用实际行动证明自己认罪服法,维护了法律尊严,得到政府的宽大处理。
(二)维护法律尊严是积极改造的表现
积极改造的标准是什么?一是认罪服法;二是服从管理教育;三是保质保量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四是自觉接受思想、文化、技术教育;五是遵纪守法;六是敢于制止违规违纪行为,及时检举揭发违法犯罪行为。维护法律尊严,是一个服刑人员的积极作为,属于积极改造的表现。如服刑人员曾某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该犯在监舍里,无意中听见服刑人员程某与张某商量脱逃的事,他立即报告了警官。经调查,程某和张某确实是有脱逃的准备,为此,曾某立了大功,监狱肯定了他积极改造的表现。
(三)维护法律尊严是同旧我决裂的表现
旧我,就是指被捕前那个法制观念淡薄、行为放荡、自私自利的我。维护法律尊严,从不懂法、不把法放在眼里,到自觉尊重法律、维护法律,这是多么巨大的进步啊,这正是同旧我决裂的表现。
二、理性面对挫折,杜绝重新犯罪
刑释人员,是指依据人民法院判决或裁定确定的刑期,通过执行刑罚和改造,服刑期满,由刑罚执行机关依法解除其监禁状态,恢复其人身自由和其他相关权利回归社会的人员。
刑释人员重新犯罪的原因是复杂和多变的,既与刑释人员的自觉赎罪的意识强弱有较大的直接关系,也与刑释人员生活期望和现实谋生能力以及社会环境等因素有很大的关系。假如刑释人员的自觉赎罪的意识不强,那么他在服刑期间的“安分守己”则只是慑于法律的威严和对严格的管教措施的惧怕。为了早日刑满释放,在法律武器面前,他们有一部分人暂时收敛了不羁的心。然而,这些人普遍存在着自控能力薄弱、自律意识不强的特性。刑满释放后,由于失去了往日强大的约束力,潜在的犯罪意识也随之释放。
前面我们已经介绍了犯罪的危害,重新犯罪也是犯罪,它同样给被害人、被害人家庭、自己、自己家人、国家和社会带来严重的危害,这种危害甚至更加严重。主要表现在:重新犯罪行为严重扰乱了监管改造场所的改造秩序;重新犯罪的行为必须受到法律的严惩,给自己带来更大的痛苦;重新犯罪给亲人带来更大的痛苦;重新犯罪将彻底毁掉人生,走向万劫不复的境地。因此,刑释人员要时刻牢记法律的尊严和权威,理性地面对挫折,坚决不触碰法律的底线。
(一)面对歧视,坦然淡定
服刑人员刑释回归后,可能会遇到他人的歧视,这是一种正常的社会现象。社会对刑释人员歧视与否,取决于刑释人员回归后的现实表现。假如服刑人员回归社会后,以一个崭新的自我去生活,做一个奉公守法、自重、自强的公民,那么社会没有理由歧视自己。所以,服刑人员回归社会,要做好可能被歧视的准备。面对歧视不要愤怒,要学会坦然地接受它,把它当成是刑满后的第一个考验,然后重新开始,通过行动逐步地消除人们的歧视。
(二)强化自信,消除自卑
服刑人员回归社会,不仅标志着刑罚执行的结束,更重要的是标志着人生的又一次重大转折,由服刑人员成为新人。同样是新人,却走出了不同的人生道路,有的走回头路,更多的走上了新路。那些走新路的,一改过去好吃懒做、游手好闲的恶习,把回归社会作为第二次生命的开始。对新生活的执着追求和热爱源自宝贵的自信心,自信心是他们新生活的动力所在。那些无动于衷、放任自流、玩世不恭的刑释人员所缺乏的就是这种自信心。因为犯罪带来一系列消极影响而产生自卑感,或因犯罪的自我意识过于强烈,担心出狱后无立足之地,自卑感相对严重,这都是正常的。但长期持有自卑心理,只能使其意志消沉,不思进取,甚至心灰意冷,厌世轻生。要解脱这种自卑感,首先要培养自己的自信心。自信心来源于对生活的热爱和追求。要相信每个人都有自己的人生价值,且经过努力就会实现。因此,应满怀信心地去追求新生活,热爱新生活。
(三)控制自我,健康生活
据调查,回归社会后一年内是刑释人员重新违法犯罪的“危险期”和“高峰期”,因此,要学会“自控”、“主动回避”等方法,树立正确的生活观,知足常乐。
“自控”就是增强自我控制意识和能力,以保持心理健康和平衡。自控力是人类所特有的使人具有社会性的重要标志,也是与其他动物的本质区别之一。自控力差,就会导致行为过激或失范,一些人的犯罪就是失去自控力的结果,改造期间和回归后要有意识地加强自控力锻炼。增强自控力的方法很多,如自我提示法。民族英雄林则徐就是典型的一例,林则徐常因不平事而怒发冲冠,但他明白光发怒也解决不了问题,为此他写了“制怒”的字幅悬于堂上,抬头就能看见,以此来提醒自己要冷静处理问题。当然,自我提示不一定写在纸上、贴在墙上,重要的是记在心中,也可让别人监督或提示。再如缓解法,遇到一些不急于解决或现场气氛不可能解决的问题时,不妨先搁置一旁,待双方心平气和时再解决。还有以静制动法,对方的急躁情绪很快就会弱化衰竭,此时可掌握住主动权,讲清道理。
“主动回避”就是遇到不利因素影响时,应主动予以回避,防止诱发不良后果。这种回避不是无能,也不是胆怯,而是一种理智的自我保护意识,如多数青年服刑人员,在改造中既有可塑性强的一面,也有反复性大的一面,回归社会后,原犯罪心理和其他心理仍很脆弱,稍有引发,如哥们儿义气、高消费、不健康及色情书刊、音像的诱惑等,都可能导致新的违法犯罪行为。因此,在实际生活中,应主动回避一些不良和不健康因素的影响。特别是团伙犯罪的,能摆脱同伙的拉拢、纠缠和骚扰,本身就是一大进步,肯定也会受到家庭和社会的好评。
“知足”就是对现实生活的满足感,俗话说“知足者常乐”。但这种知足不是被动、消极、无奈和不思进取的,而是面对现实的、积极的,是保持心理平衡所必需的。有了这种知足感才会感到现实生活的意义和幸福,有了知足感才会热爱生活和人生,不知足是上进的表现,但不现实的不知足,不仅激发不起上进心,反而会心理失衡。因此,刑释人员对新生活首先要有知足感,在此基础上再根据自己的能力和条件,追求高层次的满足。
昨天成为过去,已成为历史,明天还没有到来,今天才是最珍贵的,失去今天,失去现在,就失去令人羡慕的未来。鼓起勇气,正视今天,吸取昨天的教训,不要重复昨天的旧梦。
三、感恩回报,融入和谐社会
曾经有人说过:“用一颗感恩的心去面对生命中的每一位有缘人!感恩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和谐社会离不开感恩!”和谐社会的内涵既包括人与自然关系的和谐,也包括人与人关系的和谐,但从最根本的意义上讲,是指人与人之间和谐相处、平等友爱的美好社会。
刑释人员重新回归自由的生活,离不开亲情的关爱、监狱的关爱、社会的关注、政府的激励。自私、缺乏责任感、没有感恩之心是不少人走上犯罪的心理原因。感恩的心能够激发刑释人员对国家、社会、家庭的责任感。如果刑释人员能够学会感恩,懂得感恩,就能触动心灵深处的情感,彻底与犯罪行为决裂,融入安定和谐的社会集体中。
服刑人员出狱后依然要经常反思,深刻反省自己的罪行,做到知罪悔罪,产生罪责感,下定悔改的决心,向受害人忏悔。有些服刑人员出狱后能够弥补自己的过错,使受害人获得一定程度的慰藉,从而使其和谐地生活;有些服刑人员能撤销打击报复的念头,不再威胁社会的安定和谐;有些服刑人员能做守法公民,而且维护社会治安,与坏人坏事做斗争。比如前面提到的有的向公安部门检举揭发,提供破案线索,有的见义勇为,制止犯罪行为;有些服刑人员出狱后专门设置失足人员援助热线,帮助解决失足人员的心理问题,有的还为刑满释放人员搭建就业平台,帮助服刑人员解决就业问题;还有些服刑人员通过监狱的认真学习之后,掌握过硬的劳动生产技能,为社会、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
案例:牟刚在1996年因犯盗窃罪被人民法院判处11年有期徒刑。服刑期间他始终听从民警的教诲,聪明好学,认真钻研养鸡技术,并将学到的知识与实际操作有机地结合起来。在孜孜以求、不断探索中,牟刚的养鸡技能逐步地娴熟起来,还被监狱评为“养鸡能手”。牟刚在刑满重归故里的路上看到的全是经济腾飞、科技普及的大好美景。可当他回到偏僻的故园时,看到的却是贫穷、困苦,周边的乡邻也是艰辛加劳累。于是,他暗暗发誓:一定要走出一条致富之路,彻底改变家乡贫穷滞后的面貌。他利用在监狱学到的养鸡技术,开始在家里养起了鸡。但是,由于地理、气候的不同,牟刚第一批饲养的八十余只鸡的成活率只有40%。可他并没有气馁,因为他已寻找到了适应当地环境、气候的有效养鸡方法。在当地政府的有力支持下,牟刚贷款办起了方圆百里第一个有规模的养鸡场,靠着一股执著努力,凭着那份勤奋追求,牟刚不仅打开了鸡、蛋的销售之门,而且也缩短了鸡的饲养周期。牟刚在发展、壮大事业的同时,还帮助同村的乡亲办起了11个有规模的养鸡场,耐心地、手把手地将养鸡应注重的要点、要素一一传授,并负责包销他们饲养的成鸡和蛋。在牟刚的帮助支持下,村里不仅建造了标准化公路,而且还将周围近八千亩荒山改造成花果飘香、牛羊满山的繁荣景象。2005年牟刚所在的牟家湾村历史性地创下了人均收入8070元的丰厚盈利,实现了村民们脱贫致富的梦想,牟刚也被村民们推选为村委会主任。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浪潮中,牟刚并没有忘记自己的誓言,他又积极地在全乡推广起符合当地实情,经济收入可观的养鸡专业,使全乡有规模的养鸡场达到23个之多,给乡里的经济产值稳步提高构建了强有力的支柱。在2007年年终,牟刚被永定县政府评为“永定状元”和“致富带路人”。
古人云:“滴水之恩,当涌泉相报。”当我们受恩于人时,切勿忘了感恩。学会感恩,为自己的新生活而感恩,感谢生活的赠予。这样,才会有一个积极的人生观,才会有美好的未来!
思考题:
1.法律在社会生活中有哪些作用?
2.狱内应该怎样运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为什么要维护法律的尊严?
4.谈谈如何理性地对待刑释后遇到的挫折?
5.规划自己的将来,谈谈你如何为社会做点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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