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单元 认清犯罪危害
第一节 犯罪危害
法国思想家卢梭说过:“只有知道有罪恶的时候,才知道行为端正。”因此,认清犯罪的危害,是每一个服刑人员都不能回避的现实问题。只有认清犯罪危害,常怀忏悔之心,多行赎罪之为,才能早日得到法律的宽恕,重新回归社会。
一、犯罪危害的含义
意大利法学家贝卡里亚说:“犯罪对社会的危害是衡量犯罪的真正标尺。”国家用《刑法》的形式宣告某些行为是犯罪,是因为这些行为的发生严重危及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1979年颁布的《刑法》第十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无产阶级专政制度,破坏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破坏社会秩序,侵犯全民所有的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1997年颁布的《刑法》第十三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我国这前后两部刑法在犯罪概念中都规定了社会危害性内容,社会危害性也一直是作为犯罪的本质特征并在犯罪概念的研究中处于核心地位。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最基本特征,没有社会危害性就不是犯罪,犯罪危害性没有达到应受刑罚惩罚的程度也不是犯罪。那么到底什么是社会危害呢?
犯罪危害通常是指“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或可能造成这样或那样的损害”。
案例:何某原是一家贸易公司的销售经理,在一次偶然的赌博中赢了5000元。之后的日子里只要有人叫去打牌,他都来者不拒。就这样一来二去地陷入了赌博的泥潭里。起初他还只是打打麻将,可是后来觉得打麻将输赢太慢不够刺激,于是进一步发展到和社会上的赌徒一起到“地下赌场”去疯狂地赌博。不到3个月的时间,何某输光了家里所有的积蓄而且欠了一屁股的债,他整天愁眉不展,想方设法地找别人借钱,回家还常常对着家人发脾气。他这种行为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是否构成犯罪?
案例中何某的行为具有潜在的社会危害性,但还不构成应受刑罚处罚的危害性,因此不构成犯罪。接下来,我们将从犯罪危害的特点进一步明晰什么是犯罪危害。
二、犯罪危害的特点
(一)危害是客观的
犯罪危害的基本性质是客观存在,它伴随犯罪行为的发生而存在,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比如,张某因无法理解父母的严格管教,长期怨恨,后来在稀饭里放毒鼠强毒害父母,最终导致父亲留下终身的残疾。该犯的行为对父母亲造成了深深的伤害,这种伤害是客观存在的,它不会因为张某的不承认而消失。
(二)危害是应受刑罚处罚的
犯罪危害应是依法受刑罚处罚的客观危害,这是犯罪的危害在法律性质和程度方面最重要的特征。如上述案例中何某的赌博行为,虽然有社会危害性存在,但其危害性还不足以构成刑罚处罚,因此并不是犯罪危害。所谓“依法受刑罚处罚”的,不应理解为只是一般意义上被刑罚规定要处罚的,而是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这种危害是人为的,非人为的客观危害不是犯罪危害。不过“人为”也分为直接人为危害和间接人为危害。
第二,不是所有的或者程度最严重的人为危害都是犯罪危害。犯罪的危害必须是刑法规定要受刑罚处罚的危害。社会上有许多极严重的人为危害,但如果不是刑法规定要受刑罚处罚的危害,就都不是犯罪的危害。按照《刑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应受刑罚处罚的危害是指针对国家主权和领土,政权和社会制度、社会经济秩序、各种公私财产权和公民权等方面的危害。这样就在法的基本性质上使犯罪危害与其他种类的违反道德规范等行为造成的危害做了相应的区别。
第三,危害仅仅具有一般应受刑罚处罚的性质,并不能直接确定是犯罪危害,还必须具有具体刑罚的规定。根据我国刑法,共有四百二十多种客观危害类型(即罪名)被规定了实际刑罚,在这四百多种客观危害之外的都不是犯罪的危害。
第四,犯罪危害必须达到刑罚规定的基准程度的危害。按《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规定,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可见,个人贪污的数额达到五千元或者虽不满五千元但情节严重,就是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如果没有达到这种刑罚程度就不属于犯罪危害,而仅仅是一般贪污危害了。
(三)危害是多样的
犯罪危害的表现形态是多种多样的。
1.从犯罪行为造成危害结果的联系形式来看,犯罪危害包括直接危害和间接危害。比如犯罪分子李某绑架一个五岁小孩,企图敲诈勒索孩子父亲,可是小孩因长期缺水和惊吓而死亡。李某的犯罪直接导致孩子的死亡。同时因孩子被绑架,孩子一家人被迫停止工作,到处奔波寻找,父亲被自行车撞成重伤,母亲急成精神病,祖母高血压中风而瘫痪,祖父急得病倒在床。好端端的一个五口之家就这样被破坏了。可见,犯罪带来的间接危害也是很严重的。
2.从犯罪行为造成的危害结果的现象形态来看,犯罪危害包括物质危害和非物质危害,或者称为有形危害和无形危害。比如某犯罪分子实施了抢劫行为,抢得被害人人民币三万元,并殴打被害人,致使被害人身体致残。该犯的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危害就是被害人损失人民币三万元和被害人的身体残疾。而无形危害是造成被害人的精神恐慌,严重的甚至可能造成精神障碍。
3.从犯罪行为造成危害结果的时间来看,犯罪危害包括当时危害和遗留危害。当时危害又叫现实危害,指犯罪当时所造成的危害。在现实生活中,有些犯罪的危害一时不会完全显露,它留下来的隐害,在一段时间以后,甚至相当长时间以后才会显露出来。如有一名幼女被犯罪分子强奸,十几年后长大成人。由于当地人看不起这位姑娘,临近的人都不愿娶她为妻,姑娘迫不得已嫁到很远的地方去。结果丈夫家还是知道了女孩的事,在一次夫妻吵嘴时,丈夫在气头上把妻子小时候受害的事端出来,妻子听后又气又羞,当晚悬梁自尽。这个犯罪分子强奸幼女所带来的隐害在十几年后造成被害人自缢身亡。
4.从犯罪行为造成危害结果的客体数量来看,犯罪危害包括单一危害和复杂危害。单一危害是指只对一个客体造成损害的结果。如:杀人罪只产生一个死亡结果,盗窃罪只实施了一个盗窃行为。复杂危害是指同时对两个以上客体造成损害的结果。如:抢劫罪造成的危害结果就是两个,一是财产的损失,一是人身受到侵害。
5.从犯罪行为的实施情况来看,犯罪危害包括已经产生的危害和可能产生的危害。
已经产生的危害是指行为在客观上对刑法所保护的利益实际造成的危害,指犯罪的既遂而言。从犯罪的既遂的形态看:一种是造成了危害结果,如杀人致死,伤害致残,贪污到手等,即使盗窃被当场抓获,分文未获,危害结果仍然不能否认。另一种是无论犯罪结果是否发生,只要实施了刑法规定的某种行为,即构成犯罪,如诬告陷害罪、侮辱罪等。还有一种是只要实施了刑法规定的足以造成某种危害后果的危险状态的行为,即使严重后果尚未发生,也构成犯罪既遂,如破坏交通工具罪,只要犯罪分子实施了足以使火车、汽车、船只、飞机发生倾覆或毁坏的危险行为,其社会危害性就已经产生。
可能产生的危害,是指客观上对刑法所保护的利益可能造成危害,这是针对犯罪未遂和犯罪预备而言。我国《刑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二十三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未遂可以表现出不同的实施程度,同样也体现和反映了不同的社会危害程度,实施程度越深入,社会危害的程度就越大。犯罪既遂与犯罪未遂的社会危害没有有无的区别,只有大小的差异。犯罪预备行为使着手实施犯罪成为可能,对社会构成直接威胁,因此,预备犯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预备犯罪的性质、手段不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也不相同,如:预备杀人比预备盗窃的社会危害大,犯罪手段也残忍;恶劣的犯罪手段比一般手段的社会危害性要大;预备行为的准备程度不同,危害程度也不同,准备工具越齐全,筹划越周密,距离着手犯罪的时间越近,社会危害性也就越大。
6.从具体危害表现来看,按照我国刑法规定,犯罪危害的表现具体为对国家安全的危害;对公共安全的危害;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危害;对公民人身权利的危害;对公民民主权利的危害;对社会主义婚姻或家庭关系的危害;对社会主义制度下各种财产权利的危害;对社会主义社会管理秩序的危害;对国家行政、司法秩序的危害;对国家军事利益的危害;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等各种犯罪危害。
(四)危害具有相对性
在有些情况下,人的某一具体行为构成犯罪,但在另一种情况下,这一行为却可能不构成犯罪,或者情形恰恰相反。通过前面的学习,我们知道犯罪是根据它的危害程度来定性的,正是因为犯罪危害的相对性导致犯罪定性的相对性。犯罪危害的相对性指在一定条件下某种行为造成了犯罪危害,但该犯罪危害随着所处经济条件、社会环境等因素的变化或加强,或减弱,或转变为非犯罪危害。比如,随着现代通讯的普及,现在破坏通讯设施的犯罪危害,肯定大于以前通讯没那么发达时代的危害。同样的,犯罪危害在一定条件下也会转化为非犯罪危害。例如,在我国计划经济体制下,长途贩运、私人开设工厂被视为投机倒把罪;科技人员业余兼职收受报酬被视为受贿罪。而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每个人、每个企业所从事的生产劳动具有社会性,上述几种行为只要符合法律相关规定,不仅不会造成市场秩序混乱,反而会为国家经济建设作出贡献。因此,上述行为也就不构成犯罪。再如,非法为他人进行节育复通手术、假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或者摘取宫内节育器等行为,在我国20世纪80年代之前并不被认为是犯罪,因为这种行为发生的频率很小,而其危害性也尚在社会的承受水平之内。但随着我国人口的日益增长,这类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日益超出了社会的正常承受范围,最终,到了20世纪90年代尤其是新刑法出台之后,这类行为被明确规定为犯罪。
另外,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进步,经济生活的日新月异,犯罪形式不断变化,涌现出一些新兴危害社会的行为。2011年5月1日开始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中就增设了部分的罪名,这些行为的危害也就转化为犯罪危害了。如将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认定为犯罪;明确了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行为,构成犯罪;增设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为犯罪,不过其行为方式为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且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却仍不支付的。
三、认清犯罪危害的重要意义
犯罪给被害人、被害人家人、给自己家人、给国家、给社会都造成了严重的危害,必须受到刑罚的惩罚。服刑人员只有认清犯罪危害才能明是非,辨善恶,才能产生羞耻心,才能认罪悔罪,进而产生强烈的罪责感和赎罪意识。
(一)有利于服刑人员明是非、知廉耻
许多犯罪分子正是由于是非颠倒,善恶不分,最终走上犯罪道路。有的犯罪分子说自己“窃贪劫富”,并不侵犯穷人,以此“犯罪有理”论来为自己开脱罪责。其实这是犯罪分子对犯罪危害的狭义认识所导致的,因为他只看到自己的行为给某些个体带来的好处而忽略了国家、社会的利益。他们只有经过教育改造,认清了犯罪产生的巨大危害,才能明是非、识善恶、懂情理,才会确立改恶从善的决心,努力做到择善行而为之,遇恶行而避之。
案例1:熊某因犯运输毒品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并投入云南省第四监狱服刑改造。在判刑入狱时,他认为他只是替他人送一个“包”,根本就不知实情,认为自己只是得人钱财,替人做事。
案例2:泰顺县仕阳镇农民董某为了能找到“低价”的老婆,从人贩子那里以7000元收买了被拐卖的一名妇女为“妻”,结果涉嫌强奸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董某不服,因为他认为自己花钱买老婆是正常交易行为,并不构成违法犯罪。
其实,熊某简单的送“包”行为直接成为贩卖毒品罪犯的帮凶,毒品带来的一系列的社会危害是显而易见的。另外为什么收买被拐卖的妇女也会构成犯罪呢?这个我们在上篇中已经学习过了。如果他们能早些认清自己行为的危害性,明白哪些事情是不应该做的,就不至于落得锒铛入狱的下场。
羞耻,是个人对自己的错误包括犯罪行为进行自我谴责的情感。如果服刑人员认清犯罪危害,明白是与非的问题之后就会因自己的罪行产生羞耻感。北宋文学家欧阳修说:“廉耻,士君子之大节。”知羞耻,明荣辱,是做人的最起码要求,也是立身立德立言的根本。道德是人的自我约束,法律是人的外在约束。羞耻心是一种道德的自我约束。一个人不论有多少毛病,有多少不足,只要他羞耻心尚存,知道惭愧,就可能翻然醒悟。怕只怕没有羞耻心的人,不知道自爱自尊自重,甚至不知道害臊,“恬不知耻”,这种人十有八九无可救药。羞耻感具有约束、制止、改正不良言行和防御自尊心受侵袭的抵制力。不少犯罪分子正是从不知羞耻开始,昧着良心干坏事,导致犯罪。正常的羞耻感是一种良好的品性,它有利于服刑人员改过洗耻,重新做人。反之,有些服刑人员刑释后,不以受过刑罚惩罚为耻,反以“自己吃过官司,是从山上(监狱)下来的”为荣,甚至以此横行街市,称王称霸,这样的人只会重蹈覆辙。
(二)有利于增强服刑人员的悔罪意识
当服刑人员静下来,回忆自己一生中最难忘的人和场面,如父母、兄弟姐妹、爱人、孩子、老师或单位的领导、案件被害人等,回忆这些人对自己的培养、帮助和关心,回忆自己曾经有过的幸福自由的生活,回忆自己所犯的罪过以及对被害者的损害等,从而抚今追昔,相互对比,认识到自己所犯的罪行的严重危害。服刑人员认清了自己的犯罪危害,在内心深处就会产生罪恶感,进而自我谴责,悔不当初。
对一个服刑人员来说,认清危害才会知悔,知悔才能产生坚决纠正错误的决心,激励自己向罪恶的昨天告别,向新的天地迈进。如果犯了罪不以为然,不知悔过,难保以后不犯更大的罪过。古希腊哲学家德谟克利特曾说:“对可耻行为的追悔是对生命的拯救。”悔罪是自我改造的起点,知悔才能够激励自己与昨天告别,才能够坚定改正错误的决心,才能产生罪责感和赎罪意识。
(三)有利于增强服刑人员赎罪意识
“一个人能承担多大的责任,就能取得多大的成功。”只有全面深入地认清犯罪危害,才能使服刑人员在悔恨自己罪行的同时产生对罪行负责的责任意识,才能承担起赎罪的责任。
1.赎罪意识的萌生来源于对自己犯罪思想的深刻批判
犯罪思想不是犯罪分子与生俱来的,它是随着犯罪分子在社会生活中不断放松了自己主观世界改造而逐渐滋生的。绝大多数服刑人员在判刑入狱后,通过监狱干警的教育、帮助、启发,深刻反思自己走上犯罪道路的思想变化过程,找到自己的犯罪根源,通过激烈的思想斗争,最终能以积极的姿态承认自己的犯罪事实,清楚地认识到犯罪带来的危害,从而自觉接受惩罚和改造,这就是从内心深处萌生的赎罪意识。
2.赎罪决心的坚定依赖于对自己犯罪危害的彻底清算
犯罪危害的客观性决定了服刑人员对自己犯罪所带来的危害,是不会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必然存在于现实生活中,是无法抵赖的。有的服刑人员虽然知道自己的犯罪给人们、社会带来了危害,但不愿深入地去剖析、去认识,只看到危害的表面,看不到危害的实质。更有甚者,轻描淡写,推卸罪责。这部分服刑人员是不可能有真正的赎罪决心的。每一名服刑人员只有通过对自己罪行的深刻反思,真正认识到自己犯罪给国家和人民带来的严重危害,才会产生赎罪意识。赎罪意识的产生并要形成坚定的赎罪决心,不是一时心血来潮就可以做到的,必须建立在服刑人员对自己的犯罪危害作彻底清算和深刻认识的基础上。只有如此,才会认识到赎罪的必要性,才会自觉从思想上、行动上赎罪。
3.实实在在的服刑改造行动是服刑人员赎罪的根本途径
悔恨不是目的,在悔恨中反思、成长,在悔恨后得到转变,这才是真谛。服刑人员必须把赎罪的意识变为踏踏实实的赎罪行动,才是悔过自新的根本途径。赎罪在改造期间体现为:坚决服从监狱干警的管理教育,严格遵守各项监规纪律,自觉参加“三课”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用实际的改造表现、踏实的行动和优异的改造成绩向党和政府、向社会、向受害人赎罪,争取早日回归社会。
第二节 犯罪危害的具体表现
2008年服刑人员刘某从监狱寄给某晚报一封信,信中说:“15年前,因为我的一时冲动,竟然连开三枪打人。这几枪打伤了对方,也将我的人生彻底打破。为了自由,我不惜越狱逃跑,过了整整六年的隐姓埋名的日子。但我最终没有逃脱法律的制裁。15年里,我的孩子不认我,妻子也与我离婚,就连母亲去世我也没能尽到孝道。对于被害人,我内心更是愧疚。服刑期间我积极改造,用更直接的方式救赎自己,弥补自己所犯的罪……”信件的字里行间流露出他的忏悔和对重生的渴望,从这封信我们也能直观地看到犯罪的危害,这些犯罪危害成为刘某一辈子的伤痛。
尽管犯罪的形式多种多样,但是有犯罪行为就必然带来犯罪危害。由于每个犯罪侵害的对象不同,犯罪危害的形式也不相同,即使是相同的罪名它们的危害也会存在着差别。不过从总体上讲,犯罪必然会给被害人(物)、被害人家人、犯罪分子自己、犯罪分子的家人、国家、社会带来一定程度的危害。
一、犯罪对被害人的危害
犯罪最直接的危害后果就是被害人,不管是侵犯财产型犯罪,还是侵犯生命权、健康权的暴力犯罪。大多的侵害对象都是人或是被害人的财产。
案例:2009年4月25日,警方历时1年零8个月,终将“2007·8·16”特大恶性杀人案成功破获。2007年7月初,李青、李辉、王军3名犯罪嫌疑人因经济拮据,预谋盗窃被害人一汽富奥东阳有限公司中方经理孟某停在自家楼下的奥迪A6轿车。2007年8月15日晚上,3人驾驶一辆面包车至被害人孟某家楼下,爬到4楼402室钻窗进入孟家欲盗窃A6轿车钥匙,当要将钥匙拿走逃离时,被起夜的孟某的妻子吴某发觉。3人见罪行败露,疯狂地持砍刀、斧子、水果刀、壁纸刀等凶器将孟某和他的妻子、儿子和准儿媳李某4人残忍杀害,并抢走4部手机。另外,被害人孟某的儿子和准儿媳已经定于2007年10月2日结婚,没想到,就在婚期还有1个多月就要来临的时候,两人双双遇害。这是一起以占有别人财产为目的,通过暴力手段,致使孟某财产损失、生命丧失,给被害人造成直接的死亡危害。
以上的例子可以清楚地看到犯罪对被害人所造成的深重灾难。
二、犯罪对被害人家人的危害
违法犯罪行为一旦发生,既会对被害人造成经济的、健康的或生命的损害,还必定对被害人的家庭造成伤害。2004年在云南大学宿舍马加爵连杀四人引发了轰动全国的“马加爵事件”,马加爵的犯罪导致了四名大学生的死亡。包括马加爵在内的五个年轻生命,原本都是接受高等教育的学子,他们将很快踏入社会,用自己的所学为社会创造价值。然而,仅仅因为琐事积怨,四个青年便无辜遭受了灭顶之灾,倾刻间朝阳般年轻的生命消逝了,马加爵本人也受到了法律最严厉的制裁,但是他留给五个家庭的痛苦是时间和金钱都无法弥补的。
案例1:安阳市某校初二学生李某,为庆贺自己获得全班第一的优异成绩,在寒假邀请十几名同学到家中吃饭,饭后,姑表弟王某带来的数码相机不翼而飞,表弟将此事告诉了舅舅,接着李被父亲打了一顿,然后父亲带两千元钱送表弟回了家。事情本该结束,可争强好胜的李某因挨揍对表弟怀恨在心,第二天去姑姑家里找表弟寻仇,恰巧姑姑、姑父上街买菜,只有表弟王某在家,李某二话没说用自己挨打的绳子将王某活活勒死,然后没事似的回了家。后来李某被判了15年有期徒刑。当得知王某被杀害时,王某的爷爷气绝身亡。李某的姑姑在饱受失子之痛的同时,还经常遭姑父的毒打,不得已只得离婚,远走他乡。李某只想教训表弟的一念之差造成了姑姑家庭破碎、二人死亡的结局,危害之大,不言自明。
案例2:少年犯毛某,在一次入室盗窃中,遭到户主王某的顽强反抗,他用事先准备好的匕首向户主王某连捅数刀,直至王某倒在血泊中不再反抗,才与同伙搜身后逃逸。毛某因犯抢劫罪、盗窃罪、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等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这个案例中,因王某被杀,王某的妻子不仅受到了极大的精神伤害,而且因失去了丈夫而失去了生活来源,生存面临着直接的危机。
三、犯罪对自己的危害
犯罪不但害了别人,也害了自己,它会因此改写自己的人生,断送自己的前途,真正一失足成千古恨。
(一)被捕前恐惧心理的折磨
犯了罪的人毕竟会做贼心虚,产生深深的恐惧感,他们不敢往人多的地方去,不敢走大路,不敢多说话,见到警车,听见警报,看到警察都会浑身发抖。
案例:2009年春节前,在交代完全部犯罪事实后,嫌犯黄某渐渐平静了下来,他说:“这次我终于解脱了!”
14年前,还是青涩少年的黄某一时冲动,挥刀砍死了自己的亲弟弟。黄某离开家后,先后逃往广州等地,隐姓埋名打工为生。为了安全他专挑那些地处偏僻的砖厂、煤窑做工,即使这样,在逃亡的日子里,依旧没有一天的安宁。他一边做工,一边还经常溜到附近的派出所,偷偷去看那里贴出的通缉犯名单,一旦看见自己的照片,就连夜逃走。这14年,他睡过桥洞,待过山洞,被狼狗咬过,被强盗打过,被警察追过,人生的酸甜苦辣已尝尽。他说:“在逃的14年里,我一直被悔恨煎熬着,我对家人的思念随着年龄的增长越来越深。这样的痛苦没有一天不折磨着我,这样的生活真的比坐牢还难过。”
(二)审判前的身心煎熬
犯罪嫌疑人被捕后被关押在看守所等待讯问审查,在此期间家人和其他朋友不得探视,同案隔离关押,避免相互串供。嫌疑人只能单独面对,去思考,去一次次地接受讯问。在威严的审讯室里,反复的质问,征服着他们防范的心理,他们慢慢变得焦躁不安,等待判决结果,希望早点结束,希望政府宽容。
刚被关押等待审判的犯罪嫌疑人常常会产生几种心理:第一,恐惧心理。其主要表现有三:一是生理异常。当嫌疑人第一次被关押时,其心理失去平衡或精神恍惚,两眼发呆,疑神疑鬼,坐卧不宁或全身战栗,极端恐惧,血压增高,甚至大小便失禁等。二是语言反常。审讯时,语言闪烁或语无伦次,所答非所问,甚至说一些让人费解的话,或抱头不语,或时而痛哭。三是精神反常。被抓获后,惊慌失措,思绪万千,不食不眠。
第二,悔恨心理。大多数的犯罪分子一旦桎梏加身,深陷入狱,他们的头脑中往往盘旋着无数个“要是当初不……就好了”之类的想法,深深的懊悔感侵袭着他们的内心,尤其是初犯、偶犯、激情罪犯等。他们会因悔恨陷入极度痛苦中,内心十分渴望向受害人道歉或弥补损失,但是在现实的状况下又无法与受害人沟通,无法释怀的愧疚感使他们度日如年。
(三)无颜面对亲友的痛楚
在中国,一个人“出事儿了”、“进去了”,表面上看是个法律问题,实际上也是个道德问题。因此,人们往往认为,一个人会被法院判处有罪,那么他肯定是干了缺德事。自然的,法院的有罪判决转化成了现实生活中的“缺德判决”。我们知道,对很多人而言,人活着最要紧的是尊严,即名誉、颜面的问题,所以人们所真正在意的并不仅仅是法律评价,更重要的是道德评价:同事怎么说?朋友怎么看?于是,我们可以想象,一个公然被社会判处“缺德”的人,他会有多么痛苦。锒铛入狱者往往深受着这种“颜面”意识的折磨,他们觉得自己身败名裂,没脸见人,无颜面对亲朋好友……
下面是一对职务犯罪夫妇的对话,从中我们就可以感受到他们那种愧对亲人的痛苦:
女:爸爸妈妈来看我的时候,望着他们满头的白发,我泪流满面:不值啊!真的不值!
妹妹悄悄告诉我:我们“双规”的那几个月,老人急,老人羞愧,两个月不出家门;说,面对着父老乡亲仰不起自己的老脸!
我们的宝贝儿子,一听爸爸妈妈因为腐败进监狱,孩子的脸啊、孩子的心……他无颜面对自己的“乡亲”,大学一毕业就到外省打工去了,说什么也不想回到“乡亲们”的身边!
男:我们因腐败进大狱,给家庭带来了无法弥补的伤害,夜深人静时,我总禁不住问自己:得意的时候,为什么没有好好权衡利弊,做好自己的人生核算?为什么心存侥幸,铤而走险,以至于家破人亡、妻离子散?
(四)失去自由的苦难日子
审判程序结束以后,犯罪分子将加戴脚镣手铐,被公安人员押解着,带着刑期和耻辱送到监狱服刑改造。
在失去自由的苦难日子里服刑人员需要承受各种各样的压力,这些压力主要来自以下几个方面:
1.来自家庭、亲人、朋友的压力,即情感压力,主要是指家庭生活困难、亲人就医、子女入学、居住、就业、怀孕、离异或分手、亲人的痛苦、压力的担忧,等等。
2.来自法律、行政的强制性压力,如判决罪名、刑期、刑罚执行、各种改造措施和手段、违纪的严厉处罚等。
3.来自服刑人员之间的竞争压力,如服刑人员之间人际关系的处理,生产能力好坏,处境差异,同监、同案犯的减刑、假释,相互之间的情绪感染,其他服刑人员的教唆、挑拨,监狱干警对服刑人员群体的比较、评价,等等。
4.来自服刑人员内心的压力,主要是服刑人员对未来、前途、命运、情感、事业的忧虑等;因共同生活、无法独处而产生的机体焦虑反应等。这种发自内心的压力往往又容易作用于服刑人员的语言和行为,如处理不恰当,会引起服刑人员和所处环境、群体的不和谐,从而引发新的前述几种压力类型的某一种或多种连锁反应。
在这样的日子里,服刑人员常常在寂寥的夜里失眠,面对着孤灯素墙,总会情不自禁地在大脑回放曾拥有的家庭、事业、父母、妻儿……在这样的日子里,他们产生深深的自责和后悔,面对漫漫的刑期,面对铁窗、电网、高墙和人民警察,通过知识的力量,劳动的磨练,深刻的忏悔。服刑人员经过漫漫刑期的改造知道了父母养育的艰辛,知道了亲情和苦口良言的珍贵,但是法律是无情的,服刑人员必须接受法律的考验,一口一口地、一天一天地喝完自己酿成的苦酒。
(五)艰难的回归生活
刑释后,重归社会的服刑人员将面临刑法惩罚的间接痛苦,学习、就业、生活面临诸多困难。第一,学习知识难。文化知识、生产技能是就业的基础。但是系统知识的长期断档,使知识无法衔接,加上年龄的关系,记忆力的下降,生活的压力,大多数人很难再接受以往的正规教育,因此获得就业知识很难。第二,就业困难。由于知识水平和一些行业的限制,他们就业相当困难。如《刑法》第一百条规定“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经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教师法》第十四条规定:“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法官法》、《律师法》、《检察官法》和《人民警察法》规定,曾经受过刑事处罚的,不能担任法官、律师、检察官和人民警察。第三,由于犯罪分子对社会和家庭造成的危害,伤害了周围群众及其家人的感情,致使邻里、家庭成员相处不睦。有的婚姻基础不牢,家庭关系出现危机,有些服刑人员回归社会后又不能自尊、自重、自强,不能挺起胸来堂堂正正做人,自然会受到周围群众和家人的鄙视或遗弃。
四、犯罪对亲人的危害
有人说幸福是“医院里没有他家的病人,监狱里没有他家的犯人”。所以有时反过来想想,一个人犯了罪对其整个家庭来说是一件多么痛苦的事——遭受邻居的闲言闲语,亲朋好友的白眼等。从前述案例初二学生李某故意杀人案件中可以看到:第一,李家要付给姑家三万元的民事赔偿;第二,李某宣判前,其父亲为儿子减轻判刑,律师费、交通费等共花掉五万五千元;第三,在孩子住监狱的15年中,需要鼓励孩子、经常探视,其中交通费、食宿费、生活补助费、日用品等费用合起来,一年至少需要三千元。按十年算,家人还要支付三万元。三项合并共需十几万元。作为中国的一般家庭,十几万可谓一个不小的数字,而且还有比这更加难受的精神压力,如姑父对李家人的追打和辱骂,舆论谴责等,都是让人难以承受的。
案例:张某,东北人,因犯有职务侵占罪入狱。那一年,他的老母亲69岁。从他被抓的那天起,老母亲每天晚上都要跪在院子中央,祈求上苍保佑儿子早日平安归来。东北的三月,寒风彻骨,夜里零下十几度。一个健康的青壮年,最多跪上十几分钟就受不了了,可他年迈多病的母亲,就那么夜复一夜地跪了三个半月,两个膝盖肿得比大腿还粗,可儿子还没有回来。一夜,老人家跪着的时候突发脑溢血,含泪而去。此后,他的父亲以及唯一的弟弟也因此相继去世了。他常表情凝重地说:“如果我不出事,家人一定都还健在!出狱后我要做的第一件事,就是回到老家,跪倒在父亲、母亲、弟弟的坟前,给他们烧香、焚纸、磕头,向他们道歉、谢罪!”
五、犯罪对社会的危害
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破坏工厂、矿场、油田、港口、河流、水源、仓库、住宅、森林、农场、谷场、牧场、重要管道、公共建筑物或者其他公私财产;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等等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直接对社会安全构成了威胁。
玩忽职守犯罪,除了可能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外,还可能造成重大的人员伤亡。如1994年新疆克拉玛依“12·8”重大责任事故、玩忽职守案造成323人死亡,13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3800余万元。近年来,各地不断出现因玩忽职守造成的重大责任事故,如瓦斯爆炸、矿坑坍塌,等等,均导致人员伤亡。除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外,造成了无数个家庭破裂,也导致严重的环境污染,威胁社会安全。
毒品活动的猖獗势必导致社会治安不断恶化,给社会安定带来巨大威胁。在我国西北某大城市中,公安部门经过调查发现,吸毒者中有70%左右有过各种形式的违法犯罪,包括诈骗、盗窃、抢劫、卖淫等;而参与诈骗、盗窃、抢劫、卖淫等一般犯罪活动的人中,也有约70%是吸毒者。可见二者的联系非常紧密。另据南方某地资料显示,在吸毒人员中,90%的女性有卖淫行为,男性70%左右的人有坑、蒙、拐、骗、抢等犯罪行为。女性从事色情业赚取金钱以支付吸毒的费用,男性则为了吸毒不择手段进行刑事犯罪。无论用什么方式吸毒,首先都对人的身体造成极大的损害,其次是造成社会财富的巨大损失和浪费。
犯罪对公众的安全心理造成严重的伤害。爆炸、杀人、抢劫、绑架、投毒、拐卖妇女儿童等严重犯罪活动对社会治安和工作、学习、生活等正常秩序的破坏都是无法计算的。如盗窃,上班时间会害怕车辆被盗,会怕门窗被撬,极其影响工作;如抢劫、杀人、伤害、强奸等暴力活动,会使人们产生“不安全”的恐惧心理,不敢夜间出行,不敢在人少的地方活动,极大地影响公民正常工作、学习和生活,尤其是“黑社会”组织的团体犯罪活动影响更大。之前,河南警方破获的许昌市梁胜利犯罪组织,就曾给当地人带来无数恐怖的记忆。
六、犯罪对国家的危害
犯罪是对国家制度、国家利益的挑战,保卫国家利益的监狱、警察、部队等专政力量必须对不法行为进行打击。打击的过程,必将投入相当的人力、物力和财力。
从惩治犯罪分子的过程看一看犯罪给国家造成的危害:犯罪后公安机关要侦查、取证、抓捕、审问;检察机关要对犯罪事实复核、公诉;人民法院需要查阅犯罪资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进行审理、判决;最后司法机关要根据法院判决,收押犯罪分子,负责服刑人员的衣食住行,教育改造;犯罪分子入狱后不仅吃、穿、住、水、电、医疗等费用全由国家承担,而且国家还要为此投入大量的管理费用。“2007·8·16”长春特大恶性杀人案,在历时1年零8个月的侦破工作中,长春专案组调查走访周边群众摸排各类人员三十余万人,累计投入办案经费达百余万元。清华大学机电系四年级学生刘海洋先后两次用火碱、硫酸将北京动物园的五只熊烧伤,其中一头黑熊双目失明,事后为黑熊治伤花了4万多元。由此可以看到一个人的犯罪,会给国家带来多大的人力物力损失。
近年来,职务犯罪的比例居高不下,手握重权的“官”,公然践踏法律,侵害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严重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给党的事业造成重大损失。例如厦门远华走私案,由于职务犯罪导致国家上千亿元的损失,给我们这个发展中国家造成了不可估量的损失,严重阻碍了国家及相关地区的经济发展;再如,原安徽省副省长王怀忠,在阜阳市任市长、市委书记期间,共审批占用土地三万八千亩,政府应收入13.1亿元,而实际收入才3.5亿元,仅此一项就给国家造成了近十亿元的损失。职务犯罪作为一种影响力极强的腐蚀剂,一旦传播开来,就会造成正气难伸,邪气猖獗,人心涣散,各自为政的局面,使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无法得以执行,破坏党的干部队伍建设。
第三节 认清犯罪危害的主要方法
每个服刑人员一定要掌握认清犯罪危害的方法,因为正确的方法是深刻认清犯罪危害的桥梁。认清犯罪危害的方法主要有角色换位法和算账法。
一、用角色换位的方法认清犯罪危害
角色是指一种身份,或指地位、职务、位置等。整个社会生活,就是这些社会角色按照所规定的权利、义务和行为规范进行活动。角色是不断变化的,在这一个时期,这种场合,扮演这种角色,在另一个时期,另一种场合,扮演另一种角色。不同的角色有着不同的心理和不同的心理体验。犯罪者与被害者所处的角色位置不同,其心理和心理体验是截然不同的。强奸者为兽性欲望的满足而兴奋不已,被害者却因身心受到摧残而痛苦;盗窃者为不劳而获而怡然自得,被害者却因劳动果实被非法剥夺而痛心不已;贩毒者为非法所得而弹冠相庆,吸毒者却因家破人亡而痛心疾首;交通肇事逃逸者为侥幸逃脱而庆幸,伤者却因抢救不及时而惨死街头……这些不同的角色心理或体验,体现了各自的希望和要求。这些希望和要求又受到觉悟、性格、情绪、看问题的立场观点的影响。有的是正义的,有的是错误的。如果把犯罪者与被害者进行角色换位,是有利于帮助服刑人员认清犯罪危害的。所谓进行角色换位、认清犯罪危害,就是把犯罪分子的身份换成被害者的身份,以被害者所处的地位、环境以及所遇到的变故进行心理体验。通俗地讲,就是设身处地,将心比心。“假如你辛辛苦苦积攒的钱物被盗,假如有人拐卖你的小孩,假如有人强奸你的姐妹妻女,假如有人伤害了你的亲属……你将作何感想呢?”人非草木,孰能无情。你必然对犯罪产生愤怒和仇恨。有一个犯罪分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他认为“借”几个钱花花,没什么大不了。对犯罪危害缺乏认识。有一次,他的老母在探监途中钱物被窃,连返程的路费也没有了,急得痛哭。他听了十分愤恨,破口大骂。监狱干警给他母亲解决了路费,同时用话语点醒了他,要他对自己的盗窃行为进行换位思考,使他对自己的盗窃犯罪危害有了进一步认识。
看问题片面偏激是不少人走上犯罪道路的重要原因,有意识地让自己与他人做一个角色对换,有利于培养自己全面地思考问题的习惯和能力,就不会只是怨天尤人,钻牛角尖,而会考虑自己应负的责任,有时站在自己的角度上想不通的事情,换一个角度或位置就能想通了。通过这种设身处地、将心比心的思考,有利于摆正自己与他人的位置,学会理解别人,尊重别人,就能够较客观地认识自己的错误,转变不良心理和行为,从而达到改造的目的。
二、用算罪恶账的方法认清犯罪危害
犯罪危害有一个程度问题,其中物质性危害部分可以量化。下面有两种清算罪恶的方法,一个是集中多人犯罪危害的清算,一个是对个体犯罪危害的清算。
算罪恶账的方法,许多监狱在认罪教育中都实施过,收到很好的效果。仅仅一二个人犯罪所造成的危害,不能使一些人对犯罪危害的严重程度引起重视,如果把几个人,或几十个人犯罪所造成的危害相对集中一下,累积起来,犯罪危害的严重性就会得到比较充分的展示,从而引起大家的重视,加深对罪恶的认识。某监狱一中队在押犯156人,其中犯贪污、盗窃、诈骗和抢劫罪的95人,这95人犯罪所造成的财物损失如下:现金485678.72元,粮食14273斤,各种衣服1648件,布料2134尺,耕牛15头,手表39块,自行车28辆,板车7部,汽车2部,彩色电视机8台,音响4台,电脑5部,各种钢材及有色金属123吨。真是“不算不知道,一算吓一跳”,其危害的严重程度触目惊心。有一名服刑人员说:“没想到就是我们天天坐在一起的这些人,对社会造成了这么大的危害。不算账还不觉得,这账一算下来,我确实感到我们罪孽深重。”许多人的思想和认识通过算账得到了深化。
江苏省徐州市建设局原局长靖大荣在看守所中,给自己算了“七笔账”:第一笔,政治账——自毁前程:从我被戴上手铐的那一刻起,就宣判了我政治生命的终结;第二笔,经济账——倾家荡产:如果没有我对钱的贪欲,靠合法的收入也足以让我过上富有的生活;第三笔,名誉账——身败名裂:我的脸上将永远刻下“女贪官”的烙印,我无法面对我的亲朋,更无法告慰父母的在天之灵;第四笔,家庭账——夫离女散:我夜里经常做梦,只有那时才能等到一家人团聚和欢声笑语的时刻,而醒来后回味这短暂的甜蜜,只能让我更加悔恨;第五笔,亲情账——众叛亲离:我走进了看守所高墙内,我听说那些平素和我家交往密切的亲朋好友,再也没有人到我家去过,那些曾和我同窗共读的同学,再没有人炫耀和我的浓情厚谊;第六笔,自由账——深陷牢笼:没有自由将失去生命的精彩,失去自由是人生最大的痛苦,渴望自由的感觉只有失去自由的人才能真正体味到;第七笔,健康账——身心憔悴:以前我是一头秀发,现在几乎都变成了灰白色的野草,成绺成绺地往下掉。
下面是一对中年夫妇锒铛入狱后的《狱中告白》节选,夫妇俩以对话的形式清算着自己的犯罪危害:
男:往日,前程似锦;今天,狱中熬煎。想起来,不值啊,真是不值啊!
女:你每月薪水三四千,加上我的,每月六七千;这一年是七八万,十年就是七八十万。我们年富力强,还能工作十年,活上三十年,两百多万的正常收入,完全可以保证我们家庭舒适和平安。每当想到这,我常常望星空、望长空,悔恨的泪啊,悄悄地、悄悄地一个人往肚子里咽!
男:钱再多,也带不进棺材;而它,却能把人带进地狱和深渊!为了膨胀的欲望,我们破坏了自己原本宁静的家园;为了多余的享受,我们这一对糊涂的人呐,藐视党纪国法,变成了反腐倡廉的绝好教员!
思考题:
1.某酒精厂失火,水泥厂工人刘某途经此地,见当时围观的群众很多,现场秩序混乱,救火效率不高,就高喊道:“同志们,我是省公安厅的警察,现在大家听我的指挥!”刘某指挥大家把酒精厂两端的路口堵住,只准救火车和军车通过,又排除了路障,大大提高了救火速度,减少了损失。后经过调查,省公安厅并没有这名工作人员。请问:刘某的这种行为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是否构成犯罪?
2.为什么要认识犯罪的危害?
3.结合自己的犯罪经历,列举出犯罪的危害,并用你所熟悉的算账方法算算这些危害到底有多大。
4.假设现在监狱要举办一次演讲比赛,题目是《假如我是被害人》,试用这个题目写一篇简短的演讲稿,并模拟演讲一次。
第二单元 深挖犯罪根源
第一节 犯罪原因
世界上没有无因之果,犯罪的产生也同样如此。所谓犯罪原因,是指引起、影响犯罪行为发生的事物和现象。
犯罪原因既不是单一的,也不是不分层次的多元性因素的简单集合,而是由多种犯罪因素有机组成的原因系统,是一个有序的结构,其构成因素呈若干层次或等级。这些层次或等级可以划分为宏观、微观社会环境的客观原因,生理和心理等主观原因。同时,它还是一个动态结构。在不同的时期、不同的范围和不同的犯罪人群中,犯罪原因系统的内容和结构也各不相同,这表现了它的复杂性和多样性。
固有的社会基本矛盾的存在,使得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产生的贫富分化、伦理道德的差异、生产力发展水平的不同、生产关系和政治制度的差异、教育水平的差距、法律制度的漏洞、意识形态的斗争等成为犯罪的客观原因。这种说法意味着,社会的基本矛盾从宏观上、根本上引发了犯罪现象的产生和存在。这些矛盾、问题和冲突,在一定的时空条件下作用于具体的行为主体,促成了具体的犯罪行为的发生。但是它本身并不直接导致具体的犯罪行为的发生,也就是说与具体的犯罪行为的发生不构成直接因果关系。
唯物辩证法告诉我们,外因是事物变化发展的条件,内因是事物变化发展的根据。外因通过内因而起作用。从辩证唯物论的原理出发,我们在分析研究微观犯罪原因时不能只注重社会矛盾这一客观外因,而忽视个体主观内因这一决定性的因素,比如一个人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利益观、道德观、法制观和心理特征等。无数的事实证明,在同一社会环境中,犯罪的人只是极少数。例如:在同一个家庭中的兄弟姐妹,有的犯罪了,有的为社会建设作出了贡献;在同一个学校,有的学有成就,成为国家栋梁,有的却沦为罪犯;在同一个岗位上,绝大多数人都能兢兢业业、踏踏实实地工作,极少数人却在投机取巧、损公肥私,甚至挖空心思地干着破坏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勾当。这说明一个什么问题呢?说明犯罪的主观原因是一个人走上犯罪道路的根本原因。
第二节 认识犯罪的主要原因
我们说犯罪原因不是单一的,而是由多种原因组成的原因系统。犯罪原因因为个体的不同而不能逐一列举,这里我们只能学习绝大多数犯罪人走上犯罪道路的主要原因。
一、错误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世界观、人生观是人们最重要的思想观念,是人们对生活总体的看法和态度。价值观是关于什么是最重要、最值得追求的一种观念体系和评价标准。人的行为是经过价值选择进行的,而价值选择不是随意进行的,也不是随意变动的,它受人头脑中比较稳定的世界观、人生观的支配。思想决定行动,错误的思想引导人们走上错误的道路。
犯罪分子错误的世界观和人生观的形成是在一系列错误的认识活动中,在个体社会化过程中,积极能动地接受社会消极因素的影响,不断发展变化而形成的,是一种社会病态心理在犯罪分子身上的反映。犯罪分子的世界观、人生观的核心是极端个人主义,主要表现为两大精神支柱和三种错误观念。两大精神支柱为哥们义气和享乐主义;三种错误观念为亡命称霸的英雄观、无政府主义的自由观和低级下流的趣味观。哥们义气和江湖义气在有些人的思想深处散发着毒气,在他们的眼里,为朋友两肋插刀是社会生活的最高道德准则。“哥们的酒杯一端,脑袋掉了也心甘。”三句好话一支烟,就可以把心交给别人。因此,很容易上当、上钩、受骗,结成团伙。他们对哥们富有浓厚而热烈的感情,胜过了父母和兄弟姐妹。他们提出为了哥们九不顾,即不顾学习、家庭、威信、钱财、影响、前途、后果、身体、生命。玩命群殴多是由于哥们义气所造成。他们很容易受同伙的引诱和暗示,常常是随声附和、一哄而起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享乐主义者常常不讲精神文明,只是一味地追求物质享受,把自己的快乐建立在别人的痛苦之上。
在现实社会条件下,由于存在着多种经济成分和多种利益主体,因而必然会有各不相同甚至根本对立的价值观。从对立的价值观来说,一种是以个人主义为核心的价值观,一种是以集体主义为核心的价值观。就个人主义者而言,由于处处强调以个人为中心,把个人看做是唯一的目的,把社会看做只是达到个人目的的手段,因而他必然会认为只有个人的一切才最重要、最值得为之去追求,只有追求个人的私利,谋取金钱和名位,才算具有最大的价值,什么国家利益、人民利益,被认为最没有价值,不值得为之去奋斗,更不值得去献身。腐败犯罪行为人,从其心理基础说,主要是个人主义思想作怪,受个人主义价值观的支配,为了一点私利,就可以不惜与社会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相对抗,干出腐败犯罪的勾当。
二、畸形的物质和精神追求
人的需要是由人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决定的。在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的指导下,行为人决不会毫无节制地放纵自己的个人需要,而是首先考虑到社会要求,在社会规范允许的范围内来满足个人所需。人的需要是多种多样的,正是人类需要的多样性,才为人类社会创造丰厚的财富提供了原始动力,使世界变得丰富多彩。但社会满足需要的可能性又限制了人的多样需求,使得一些人去突破社会规范来求得需要的暂时满足。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一个人的需要超过自身经济条件,并为社会规范所不许,就会形成一种畸形的需要。
每个人的需要都离不开他所处的现实条件,既不能脱离个人的政治、经济地位,也不能超越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分配方式和社会规范。有些人,一无所有,无文化、无技术、无资金,即使勉强就业,工资不高,工作也不稳定,在这种情况下又不切实际地追求豪华的生活,产生不合理的需求。为了满足这种需求他们铤而走险,用非法手段获取利益和财产。还有一些人,身怀一技之长,但总不能在自己和市场中找到满意的契合点。这些人长期徘徊于市场之外,又不能安守清贫,追求超越自身条件的需要。他们的犯罪成本很低,“赌一把”的想法使他们很容易冲破原本就十分脆弱的由良心道德构建起来的自我约束。
马斯洛的需要层次理论告诉我们,当一种需要得到满足以后,人们会自觉地追求更高层次的需要。健康高尚的物质精神需要是人们积极上进的表现,但是那些奢侈糜烂的生活追求却为社会所不容。有些国家公职人员官衔大了,思想的警戒线松了,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渐渐地侵蚀着灵魂,产生很多与社会需要相对立的低级下流的需要,于是导致吸毒、赌博、嫖娼、包二奶等行为发生。这些行为一旦成瘾,正常收入就成了杯水车薪,无法应付没有止境的庞大开支,原先已经平衡的财产预期和现实可能,出现了巨大差距。于是他们以公权力为资本,去参与商品交换和市场竞争,通过权物交易、权钱交易、权权交易、权色交易等非法手段谋取私利,来满足各项不合理甚至违法的消费。
三、低劣的道德习惯
道德,简单讲就是一种做人的标准。犯罪分子本身错误的、低下的道德认知,突出表现在对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蔑视,对做人规范的践踏,违反人们共同遵守的规则,不懂做人的规矩和标准。道德品质高尚的人,具有较强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反之道德水准低下的人,就有可能做出缺德的事情,也就有可能违法犯罪。一般来说,违法犯罪是缺乏道德的行为。
不少人就是从不讲道德开始,他们在享乐主义等思想的支配下,失去理性和人格,表现出贪得无厌,挥霍无度,千方百计地寻找物质和精神刺激,而置大众生命财产安全于不顾。想吃好喝好,就去偷、抢;想满足性欲,就去耍流氓、强奸妇女;想大笔捞金钱,就去贪,去赌,甚至去运送毒品或者出卖身体……有的人被捕后一点罪恶感都没有,总认为是自己运气不好,手段不高才“倒霉”的,对自身犯罪给被害人造成的损害,给国家带来的损失却神情冷漠。
四、淡薄的法律观念
法是至高无上的,谁践踏了法律,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法律是无情的,它不因谁的地位、身份而改变;法律是无形的,它存在于人的道德和良知中。以法为鉴,可以明是非。
(一)完全不懂法
曾经有记者采访一名服刑人员,问他一生之中最大的痛悔是什么。他十分肯定地回答:“我最痛悔的是在失足之前没有努力地学法。”这是他沉痛的心声,同时也是多数服刑人员的沉痛之音。
一些东西,往往失去了才懂得其珍贵,比如自由;一些东西,往往懂得了才知道其重要,比如法律。德国思想家歌德说过:如果一个人着手去研究所有法律,他就没有时间去触犯法律。一些犯罪分子由于缺乏科学文化素养和基本的法律常识,思维简单,稀里糊涂就犯了罪。如第一单元 阐述什么是犯罪时运用的罗某的案例,他为了惩治偷摘自家柑橘的人而顺手在能摘到的两个柑橘上喷上了“毒鼠强”。结果两个柑橘恰被一个8岁的小孩偷摘吃掉,夺走了其幼小的生命。为此,罗某因投毒罪被判有期徒刑12年,为自己因无知而犯下的罪行付出惨痛的代价。
(二)知法不守法
有些人知道合法与非法的界限,对违法犯罪也有所顾忌,但存有侥幸心理。正如赌徒赌钱一样,明知是违法犯罪,但在一堆堆钞票诱惑下,总认为不一定被捉,还要碰运气再赌一场,捞一把,结果受到法律的制裁。有不少犯罪分子就是因此而走上犯罪道路的。例如现在的毒品犯罪,应该说都是因受金钱和利益驱使而置法律和犯罪危害于不顾,抱着侥幸心理,铤而走险一次次与毒品打交道。
一般来说,不少人受强烈的个人欲望驱使试图作案,但权衡利弊,因畏惧法律的惩罚而不敢轻举妄动。当侥幸心理一旦占据主导地位时,就会壮犯罪者的胆,助犯罪分子实施犯罪行为。这时,原有的法律意识、法制观念被丢在脑后,从而置法律于不顾,走上了犯罪道路。由此可见,知法、懂法的人,还有个守法的问题。知法、懂法而不守法,仍然会违法犯罪。知法就要守法,懂法就要按法律行事。能否守法和依法办事,是法制观念强弱的一种具体表现。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知法而去犯法就更加可耻。
(三)执法又犯法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对于执法者这一执行法律的群体来说,知法、守法是最基本的要求,但是,在“执法权力”面前,有些人却盲目了。有些执法者,经不住利欲的诱惑或他人的拉拢腐蚀,滥用执法权力,贪污腐败,胡乱执法,牟取暴利;有些执法者或在事业上急于求成,或自身麻痹大意,没有搞清法律在程序上的一些具体要求,导致在执法中采取了一些法律禁止对执法客体采用的措施或方法,如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恐吓威胁,等等。应该说,绝大多数的执法者熟悉法律条文的具体规定,他们不会像法盲那样吃无知的亏,但是,极个别执法者没有深刻领会法律的精神,没有将其内化于心,所以,选择铤而走险的他们最终也将和法盲们一样品尝刑罚的滋味。
五、不健康心理的积累和爆发
按照社会心理学的观点,人之所以犯罪,主要是由于其违背社会规范的思想、道德和心理缺陷、不良行为习惯衍化为犯罪心理。现实生活中,每个人都有自己独特的心理现象。正常的人,心理和性格能够适应社会和生活的需要;不正常的人,心理调节失控,甚至存在严重的心理障碍和心理疾病,从而导致犯罪。心理是人脑对客观事物的主观映象,指人的智慧、情感、意志、性格、气质等,是生命的精神载体,是一个很复杂的东西。不同年龄、具有不同经历、犯罪动机不同的人有着不同的犯罪心理,这里我们无法一一分析各种不同心理,只能选取比较常见的心理问题概括地分析。犯罪的心理问题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一)错误的认知
1.犯罪人的感知
一是片面的选择性。人的感知具有一定的选择性。感知的选择性是指人在面临纷繁的事物时,只以其中部分事物作为感知的对象。然而,犯罪人在这种感知的选择性上则具有明显的片面性。比如,面对熙熙攘攘的人群,盗窃成癖的犯罪者,他们并不是去感知人群的特征,而是只看到谁的钱包比较鼓,并怀有“见钱不偷等于丢”的反常心理;面对社会上五彩缤纷的生活方式,那些追慕虚荣、贪图享乐的人,看到的是别人时髦的打扮和“潇洒人生”的生活,于是可能从感兴趣、羡慕到仿效,当个人经济条件不够他挥霍享受时,就不择手段去捞钱,于是犯下贪污受贿、抢劫的罪行。
二是理解的主观性。所谓理解,实际上就是对感知对象进行理解、明确其意义的过程。如社会秩序不太好,社会风气和一些人的道德水准有“滑坡”。一些人看到这些现象会认为这些都会随着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展逐步消除,并为这个目标尽自己所能做的而努力;而犯罪者们看到阴暗面,便认为在这种情况下,“不捞白不捞”,并浑水摸鱼,抓住机会为所欲为,于是有人贪污、盗窃,有人抢劫诈骗,有人卖淫嫖娼,有人行凶杀人,有人拐卖妇女儿童……可见,由于人们的行为动机,表现出不同的行为方式。
三是感知的不完整性。一般来说人的感知是具有整体性的。也就是说,人们在感知事物时,最终认识到的不是事物的个中属性和某个部分,而是把事物作为一个整体来反映的。例如:对一场由公安干警见义勇为英模报告团所作的关于献身精神的演讲,对于一般人来说,得到的是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的理解;但是有些人却是抠事迹的细节,从中捕捉一些犯罪分子的作案手法等。
2.犯罪人的思维
一是认识水平低下,缺乏理智。这种情况多出现于激情犯罪。主要表现在是非不分,良莠不辨,不知道什么是违法,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本认识不到。
二是思维片面,认识偏激。这种情况多出现于预谋犯罪,主要表现为明知故犯。他们明知自己的行为违法,要承担刑事责任,但一旦认为这种违法行为可能不被发现,即使发现,它所带来的物质和精神上的满足也大于可能受到的惩罚时,就会铤而走险。有些人思维片面,认识偏激,总爱把社会上各种丑恶现象看做是社会的本质和主流,把“人不为己,天诛地灭”等奉为人生的信条,因此就把自己的幸福建立在损害他人幸福和国家、集体利益的基础上。
三是盲目自信,心存侥幸。这种情况也出现在预谋犯罪之中。当他们自认为对作案的时间、地点、方法等作了充分的准备、精心的策划后,便心存侥幸,以为万无一失,不会被人发觉,可以逃避法律的惩罚。比如,贪污犯罪者,大都认为业务精,经验多,只要略施小计,账上看不出来,就可以瞒天过海。殊不知,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践踏法律者最终将受到法律的惩罚。
(二)扭曲与错误的自我意识
自我意识是人对自身及主客关系的意识。不成熟或扭曲的自我意识是犯罪人个性社会化缺陷的突出表现。犯罪人通常不能正确地认识、评价、调节、控制自己的心理活动,而且多表现为个性的主观、片面、固执、狭隘等,从而促使犯罪行为的发生。正如一项心理学研究中多次指出的,许多心理上存在严重疾病的人,一个最突出的表现就是谈论任何事情时都以“我”为主题词,“我”出现的频率极高。他们从不会站在别人的角度上换位思考。这种性格缺陷特征是许多犯罪人所共有的心理特征之一。
案例:2002年3月18日上午,北京市人民检察院一分院批准逮捕了涉嫌故意杀人的大学生刘某。只因功课不好被学校“劝其退学”,上个月,自感没法向家里交代的刘某把自己的父母和奶奶杀死了。
21岁的刘某是北京人,系天津医科大学临床医学系的大三学生。今年春节前刘某因在校功课4门不及格,被学校劝退。回到家的刘某不敢告诉疼爱他的家人,整个寒假他一直在琢磨怎么能让父母不伤心,思前想后也没有好主意。眼看假期就要过去,刘某觉得生活没意思,想到了自杀。可又觉得自己死了父母会很伤心,于是刘某计划先杀死父母和奶奶,然后再自杀。结果刘某杀死了父母和奶奶之后,自杀未遂。
从表面上看,上述案例中刘某自始至终想到的都是自己的家人,一直在替他人着想,但他仅仅是按自己主观意愿来分析和处理问题,这和马加爵案极为相似。表面上看来马加爵杀人的原因是性格内向、家境贫寒,其实他真正的缺陷是以自我为中心。如当他被抓住之后,他要求看看他的通缉令,看的时候他说,没想到自己还值20万。显然,在这个时候,他仍然在想,他值20万。他在以后的谈话中,从来没有一点点反省他在和同学交往过程中,哪些问题导致同学对他的反感。如果和大家交往都不好,是不是应该考虑一下自身的问题?而马加爵从不考虑。首先想到别人怎么对不起自己,从来没有想到是否对不起别人。直至他被抓获,谈到犯罪动机时,他仍在一直强调:我打牌没有作弊,是邵瑞杰在冤枉我!然而对于同学的责怪,对于与同学的争执,他却没有一点儿反省与自责。
(三)明显的反社会意识
所谓反社会意识,是指因挫折而产生的仇视整个社会的心理状态。犯罪人反社会意识的产生,多数是因为自身行为不端对社会造成了危害而受到了惩罚,受惩罚者不但不思悔过,反而认为这是“社会不公平”造成的,由于怨恨的积淀和膨胀,便把犯罪的矛头指向社会,对社会实施报复。杨新海,1999年起在四年时间内横跨四省作案,作案26起,杀害67人,2004年2月1日,这个杀人魔头被判死刑,立即执行。据心理学家分析,杨新海具有严重的反社会人格。比如他极度地以自己为中心,他对别人的死亡根本就不在乎,于是他残忍地杀害了一个又一个的生命。轰动全国的成都2009·6·5公交燃烧案也是一起因犯罪人的反社会意识而导致的犯罪。62岁的张云良,江苏省苏州市人,案发前暂住成都市。他嗜赌,长期不务正业。2006年到成都后一直没有正当职业,主要经济来源靠女儿资助。2009年,女儿因其又嫖又赌,减少了给他的生活费,张云良遂多次以自杀相威胁向家人要钱,并流露出悲观厌世的情绪。
2009年6月5日7时40分左右,他携带装有汽油的塑料桶在9路公交车天回镇始发站上车。他在车内倾倒所带的汽油,并点燃引起车辆燃烧,造成乘客中27人死亡、74人受伤。心理的扭曲和强烈的反社会动力使一些人犯下弥天大罪,造成恶性伤亡惨案。
(四)情绪、情感失控
犯罪人的情绪、情感特征表现为三方面:
1.不良的消极情绪及情感积累的爆发
很多犯罪人的犯罪动机是在较长时间的不良的、消极的情绪、情感(如嫉妒、报复、虚荣、好奇、恐惧等)积累的基础上产生的。可以说,犯罪人这种心理并不是一时的冲动。就拿蓄积型激情犯罪这一类的犯罪来说,这种犯罪是指犯罪人与被害人在生活中虽不断发生矛盾,产生怨恨,却未有犯罪念头,而在犯罪人突然受到本人认为忍无可忍的刺激时,新仇旧恨便一同涌上心头,怒不可遏而实施的犯罪行为,这就是蓄积型犯罪。蓄积型激情犯罪,虽然犯罪人和被害人之间存有矛盾,但尚未达到你死我活的程度,在受到特殊的强烈刺激时,犯罪人突然产生犯罪动机而实施犯罪行为。蓄积型激情犯罪在犯罪发生时,虽有较明确和固定的侵害对象,但在犯罪过程中,如果情绪不断强化和高涨,则可能导致扩大犯罪行为而滥杀无辜,造成更为恶劣的后果。
案例:46岁的王某长期遭受丈夫的家庭暴力,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将绳索勒向自己的丈夫,成为一名罪犯。家住鞍山市铁东区解放办事处的王某是某熏腊店的职工,由于遭受丈夫的殴打,经常上不了班。2007年新年期间,夫妻双方因琐事再次发生矛盾,丈夫张某对王某再次实施家庭暴力,并扬言要用家里的装饰剑扎死王某。暴力手段的升级,惊动了双方的亲属,都纷纷来到这里劝解。然而,亲属的劝解没有丝毫作用,他们想方设法把张某哄睡后,各自离开。看着经常对自己实施暴力的丈夫熟睡的样子,王某心潮起伏。经过一夜的思想斗争,王某用麻绳将张某勒死。随后,王某又打电话告诉双方家属自己已将其丈夫张某勒死,并请求对方家属原谅,后和自己的亲属来到公安机关投案。
2.爱憎、好恶标准颠倒,缺乏仁慈和同情心
大多数犯罪人缺乏远大的理想和高尚的社会抱负,对他人残忍冷酷,他们追求的层次主要是物欲满足,其爱憎、好恶的标准往往和社会公认的标准格格不入。他们认为:“谁对我好,我就对谁好。”他们所说的“好”是以对他是否有利可图为标准。
案例:被告人杜某是河南到天津打工人员,通过老乡陈某介绍到河东区万东路一喷涂中心做了一名装修工,后陈某离开该喷涂中心,杜某依然在此工作。后来陈某问杜某能不能帮忙把公司喷涂机偷出来,杜某明知老乡要盗窃公司设备,不但不阻止反而觉得要顾及乡情,而且要报答介绍工作之恩,竟帮助老乡打开公司门,让其潜入公司并将两台固瑞克牌396型喷涂机盗走,最终落得锒铛入狱的结果。经价格鉴定,被盗的两台喷涂机价值人民币2.1万余元。尽管杜某没有亲自动手盗窃公司的喷涂机,但其行为已经触犯了我国刑法规定,构成盗窃罪,为从犯。
3.情绪易冲动
情绪易冲动容易导致突发性激情犯罪。冲动是指由外界刺激引起并靠激情推动的行为倾向。换言之,就是个人在遭遇突发性刺激后不加思考地立即行动的心理倾向。具有高度冲动性的人在受到刺激时,会不假思索地立即对刺激做出行为反应,在刺激与行为之间缺乏一个思考、缓冲的过程。冲动性意味着个人的自我控制差,个人经常在激情推动下行动,行动主要受情绪的左右,个人采取行动时很少考虑行动的方式和后果。冲动性不仅在犯罪行为的产生中起着重要作用,而且在重新犯罪行为的产生中也同样起着重要作用,冲动性促使重新犯罪人忽视犯罪的风险和后果,冲动性是很多犯罪人与守法者之间重要的差异。现实生活中,许多激情犯罪最主要的根源是金钱、感情、琐事三大原因。面对涉及个人利益的金钱问题,面对感情问题,面对鸡毛蒜皮的小事,不能理智面对,一时冲动大打出手,造成家破人亡的恶果。我们常说“冲动是魔鬼”,很多人就因一时冲动犯下了不可饶恕的罪过。
案例1:20岁的孙某和朋友在南岗区一家饭店吃饭。邻桌有一群喝多了的年轻人,说话声音特别大。孙某就叫服务员请对方小点儿声,对方置之不理,并不满地冲着孙某骂了一句脏话。孙某随手操起一个啤酒瓶摔碎,扎向邻桌男子小腹致其死亡。
案例2:案犯王某,在冰冻的雪地上骑自行车,由于速度快路又滑,拐弯时不慎摔倒,王某四肢朝天滑行了很远一段距离,这一滑稽情景引得路人大笑。王某见众人在笑自己,一时恼羞成怒,随即拔出工具刀向路人乱刺,导致1人死亡,多人受伤。
另外还有一些人因为精神与身体衰退,感官功能降低,反应迟钝,往往表现出以自我为中心、固执、易被激怒等心理特点,因而有时会因琐事而情感爆发并实施犯罪。如:75岁的张某见女儿与女婿因生活纠纷而缠打,张犯怕自己的女儿吃亏,想以长辈的身份教训一下女婿,竟冲动地用菜刀将女婿砍成重伤而入狱;又如六十多岁的周某,因与某鞋店店主发生口角,为了泄愤报复,竟利用金钱引诱未成年人放火,烧毁鞋店内的物品,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万余元而被判处徒刑。一些案件的起因都是小事情,仅因当事人的一时冲动竟酿成大祸,冲动的惩罚是惨痛的,遇事时冷静下来寻求解决的方法才是真道理,耍性子玩冲动只能害人害己。
(五)意志薄弱
正常人拥有良好的意志品质即自觉性、果断性、坚韧性和自制性。意志薄弱者,在心理上大多表现为自我压制不够,冲动过甚、盲目,容易受外界不良因素的影响和腐蚀。
1.缺乏主见,盲目附从。在共同犯罪中,有的人主观上是不想犯罪的,但因缺乏主见,受人教唆或胁迫就参与犯罪。有的人别人打赌说他不敢偷东西,他就不假思索地去偷;有人打赌说他不敢打架,他就逞强好胜地去打;有人说他胆子小不敢抢别人的东西,他就偏要去抢;有的甚至为了逞强好胜而不惜伤害自己或他人身体,以表现自己的“威武气概”等。
2.固执己见,独断性强。这类人缺乏自觉性,不考虑自身行为是否合理,我行我素、感情用事,任意而为,喜欢为所欲为,肆无忌惮。例如:国家正在大力宣传《妇女和儿童权益保护法》,而有的人却认为殴打自己的妻儿是自己的家事,法律管不着,在这种逆反心理的驱动下偏偏去做出伤害自己的妻儿的行为,从而导致犯罪。
(六)变态的心理
因变态心理导致的犯罪有不同类型之分:有的是因为“性变态”而犯罪;有的出于某种怪异的信念而犯罪;有的则是扭曲的报复心态而犯罪;还有一些诸如满足尝试欲望而犯罪,等等。人的心理既是复杂的,又是连续的。变态的心理特征常常是前面各项心理和性格缺陷的长久积累而形成的,犯罪的动机和手段常常让人无法接受。
对于与一般的报复犯罪而言,行为人总是对自己欲望实现的特定对象实施报复,犯罪人与受害人有明显的恩怨、情感纠纷。但有的人却把对某个人、某种对象的怨恨转移,扩散到一定的社会群体中,对一些无辜的人进行攻击,这类犯罪人往往经历一定的挫折,心理变态。
案例:某成年已婚男子,为满足报复心理,专门用刀片划年轻女性脸部,三年作案十多起,在当地造成了恶劣影响。其作案特点为,于傍晚时间,对骑单车独行的年轻女性先靠近,乘其不备,用刀片划其脸部,然后快速逃窜。据犯罪嫌疑人供述,他每见到独行的年轻女人,就会产生强烈的犯罪冲动,对她们伤害之后,听到她们痛苦的叫声、想象其痛苦的样子,感觉特别舒服。每过一段时间,自己作案的欲望就变得十分强烈、难以抑制,只有通过不断作案才能缓解这种紧张。该犯是一个心理变态者。他经历了一次短暂的婚姻,被女方抛弃,后来虽然又结婚,但前妻的抛弃对其产生了打击,使其原本就不健康的性格进一步扭曲,以致心理变态,对年轻女人产生报复心理。
第三节 辩证分析犯罪的原因
深挖犯罪根源就是在认识犯罪的主要原因的基础上,运用辩证唯物主义的观点,进一步深挖犯罪的主观思想根源和走上犯罪道路的劣根性。正确认识内外因关系,量变与质变的关系,必然与偶然的关系,进而认识自己犯罪更深层次的东西,对症下药,有针对性地进行矫正,进而明确改造内容、改造目的和方向。
一、正确认识外因与内因的关系,深挖犯罪原因
任何事物的发展,都是内因与外因相互作用的结果。没有事物内部的矛盾运动,事物的发展就缺乏依据;没有外部力量的推动,事物的发展就缺乏条件;两者缺一不可。一个人犯罪也是一样,也存在内因(主观原因)和外因(客观原因)。但是,在导致犯罪的过程中,二者并非等量齐观,各有不同的地位和作用,因此,要认罪服法,必须正确认识犯罪的内因与外因的关系,深挖犯罪根源。犯罪产生的社会原因及其他条件,作用于主体身上,经过主体的筛选、过滤、吸收,从而最终导致具体犯罪行为的发生。辩证唯物主义认为,内因是事物发展变化的根据,外因是事物发展变化的条件。就一个人的犯罪而言,形成犯罪的思想意识和行为习惯是根本原因。服刑人员要深挖这一根本原因,而不是一味寻找借口逃避主观责任。
案例1:北京一大学生李某在ATM取款机上发现一张他人未取走的银行卡,于是将该卡内的5万元人民币转账至自己名下。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5年,罚金人民币5万元。法院审理认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骗取钱财,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应予惩处。鉴于李某认罪态度较好,其家属能够积极退赔,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最终,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案例2:2006年9月8日一名学生在玉渊潭公园划船时,捡到一只装有7万元现金和4万元存折的皮包。经过两个多小时的寻找和等待,学生把钱还给了失主。据了解,丢包的涂大爷今年60岁,是一名电力系统的退休职工。几天前,他带着老伴和孙女从哈尔滨来玩,随身带着7万多元现金和4万元存折,没想在船上喝了酒上岸后把皮包落下了,直到在西单出地铁站后才发现包不见了,于是跑回公园寻找。捡包的小伙子在北京一家电力技术学校上学,他租了一条船,上船后发现了黑色皮包,因为担心失主着急,便赶紧退船上岸。询问多人均未果后,就一直在码头附近等待。
有的盗窃犯说:“我是见财起心。”言下之意是外界影响而导致犯罪,这种认识是错误的。上面两个案例呈现的情景都是主人公面临巨额金钱的诱惑,但二者却采取了完全不同的行动。同样有“牵羊”的机会,但是第二个案例中的小伙子却没有“牵羊”。可见见财起心关键不在财的诱惑,而在于心念的不正。平时有贪财之念,见财以后贪财只是很自然地转化为取财行为。“顺手牵羊”是因为本来就存有牵羊之心,加上顺手,牵羊才能得手。如果没有贪财之意,没有“牵羊”之念,见财就不会起心。这就是为什么有的人不但见财不起心,不顺手牵羊,反而会拾金不昧、拒收贿赂的原因了。
二、正确认识量变与质变的关系,深挖犯罪思想
事物的运动、变化,总是从细小的、不显著的变化开始,经过逐步积累而达到显著的、根本性质的变化。一个人走上犯罪道路就是经历了一个从量变到质变的过程。“从小偷针,长大偷金”的俗语和“勿以恶小而为之”的古训都表明了量变与质变之间的关系。“人之初,性本善”,说明人并不是一生下来就注定是个罪犯。一个人犯罪,是成长过程中各种主客观因素长期积累所致的。只有深刻分析自己犯罪由量变到质变的过程,认真反省自己走上犯罪道路的历程,从思想源头上找出根源,才能真诚认罪服法,加速改造的步伐。
服刑人员常常否认量变与质变的联系。犯罪入狱尽管有各种各样的原因,但是走上违法犯罪道路,不是一朝一夕之事。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从思想、心理等诸方面去认识,它有一个渐变发展、最终由量到质的突变过程。在此过程中,积极因素不断削弱,消极因素不断增长并逐渐占支配地位,不正常需求畸形发展,不良的性格、兴趣、习惯开始形成;腐朽思想逐步滋长,形成的畸形需要与不良心理结合,并逐步走向极端,形成违法犯罪的思想基础;当错误的思想观念和不良的行为习惯发展到一定的规模程度,就会引起质的变化从而导致违法犯罪。例如:盗窃犯总是先从偷小东西开始,多次得逞后,胆子越来越大,盗窃的钱物越来越多,结果发展成为大盗,构成犯罪。激情犯罪也如此,只不过量变的过程短一些,形式上隐蔽一些。就犯罪以后而言,不能把错误的思想意识和不良的行为习惯同犯罪联系起来,任由错误的思想意识和不良的行为习惯发展而得不到改造,致使一些人一犯再犯,成为惯犯累犯,陷入犯罪的泥坑不能自拔。
案例:一位在河南省新乡市的打工仔孙某自认为“小偷小摸”不算犯罪,1个月内连续7次作案,结果换来牢狱之苦。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一审以盗窃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我国《刑法》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对于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以盗窃罪定罪处罚。由此看出,构成盗窃罪的标准有两个:一是“数额较大”,一是“多次盗窃”。本案中,被告人孙某偷钱少时几元,多时不过200元,偷的物品有时仅是冰红茶1瓶、面包1个或是半包香烟,他以为构不成犯罪。其实,孙某虽然每次盗窃的数额达不到“数额较大”的刑事处罚标准,但他在短短一个多月时间内连续7次入室盗窃,符合“多次盗窃”的刑事处罚标准,应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孙某犯罪时未满18周岁,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其家属积极退赔被害人的损失,法院依法从轻作出上述判决。
俗话说:“小洞不补,大洞吃苦。”一些沾染了盗窃习性的未成年服刑人员,就是抱着小偷小摸不犯大法的无所谓态度,从小偷小摸走向盗窃犯罪。实际上,小偷小摸是走向盗窃犯罪的直通车,中间的界限仅仅就是盗窃数额的大小和盗窃次数的多少,达到数额较大或者次数较多的界限,给社会造成严重危害的,就构成了盗窃罪。联系犯罪与改造来说,一个人犯了罪,由好人到犯罪分子,这是量变到质变的转化;服刑人员通过改造成为新人,也是在新质的基础上开始新的量变,通过由质变到量变的转化再实现新的质变。这种新的质变,也是从新的量变开始的。因此,每个服刑人员应该认识到,新的质变要从新的量变开始;要从小事做起,逐步改造自己的思想和恶习,一点一点地消除“旧我”,一点一点地塑造“新我”,最终达到改造好的目的。
三、正确认识偶然和必然的关系,深挖犯罪根源
事物的发展过程中包含着必然与偶然的关系,事物的表面现象是偶然发生的,但事物的发展规律和内在的本质是会导致必然的结果。植物在生长过程中,是必然朝着发芽、生长、开花、结果的方向发展,但是也有可能中途死亡,或者不开花,不结果,这些可能出现,也可能不出现的趋势是偶然性。任何犯罪也必然包含偶然性和必然性两个方面。从犯罪的具体案件看来,犯罪似乎是一个偶然的事件,其实不然,犯罪正是人长期的恶习和不良情绪积累的结果。人的成长道路和生活道路一样:有的人一贯廉洁奉公,遵纪守法,那他就会向先进人物的趋势发展;有的人喜欢贪图小便宜,专干一些“顺手牵羊”之事,那他就会向偷盗抢劫的趋势发展;有的人平时嚣张跋扈,奢靡成性,那他就更会为了自己的需求而违法犯罪,等等。
案例:23岁的江某与24岁的林某,一天傍晚在街上闲谈,正好碰见女青年陈某路过他们身边。为了逞能,江某与林某打赌,看谁敢上前将陈某抱住强行接吻。随后,江某与林某争相冲上前去抱住陈某,准备接吻。陈某挣脱,奔跑中被障碍物绊倒,头部触石,当场昏迷。经医生诊断为颅脑损伤引起除嗅神经以外的其他脑神经不易恢复的损伤,系重伤。江某、林某已构成流氓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从案情可以看出,江、林二人对陈某的侮辱行为,在当时当地是偶然的,但是这种偶然的背后潜在着必然性,因为它与江、林二人平常轻浮堕落的生活习惯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
在上篇第一单元 中讲到过失犯罪的时候,我们提到“张明宝醉酒驾车案”,嫌疑人张明宝醉酒驾车造成5死4伤重大交通事故。张明宝在这天晚上的犯罪看似偶然,如果他不喝那么多酒,如果不是经过人流量那么大的地方,他也许不会犯罪,但是我们也只能说“也许”。记者从南京交管部门了解到,张明宝本人是2006年5月份领取了C1驾照。通过张明宝的驾驶证进行查询,可以发现他从2006年8月份到2009年4月份,共有80次违法行为记录,粗略统计一下,其中超速就达到了39起,此外还有不少次闯红灯,而这些仅仅来自于其中那一辆宝马。再者,张明宝平时就爱喝酒,还经常喝醉。正是张明宝屡屡违规的行为导致了他今天成为“刽子手”的事实。“偶然”事件的背后蓄积着一系列的犯罪可能性,这一系列的可能促成了犯罪的必然。也就是说只要张明宝的恶习不改,总有一天是会出事的,时间地点是偶然的,所犯错误大小是偶然的,但是犯错却是必然的。
深挖犯罪根源,就是要透过偶然的犯罪事件,看到犯罪的必然因素。如果只看到偶然性,认罪就难以达到要求了。不过需要引起注意的是,承认犯罪具有必然性的一面,与必然会走向犯罪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两者不能混为一谈。说一个人的犯罪行为具有必然性的一面,并不是说这个人天生就是罪犯坯子,一定会去犯罪,而是从犯罪这一结果来分析,犯罪的最终发生总是有原因的,而这个原因是长期形成的,是可以通过内在规律分析而得出的。必然性中蕴含着偶然性,事物的内在矛盾决定事物发展的方向,外在矛盾对事物起促进或者阻碍作用。一个人即使有很多恶习或者心理异常,按常理说可能会犯罪,但这只是可能,因为毕竟不同的情境会发生不同的事情。在日常生活中,有些人能改变自己的习性以适应新的环境,从而避免犯罪的发生,有些人因为得到别人的及时疏导和帮助也不是必然会犯罪。
思考题:
1.结合自己的犯罪经过深挖一下犯罪原因。
2.试从内外因的角度分析马加爵杀人案例。
3.想想:“将一个人的头发每次拔去一根,何时可称他为秃子?”试从量变与质变的角度分析犯罪原因。
第三单元 悔恨犯罪行为
第一节 悔罪心理概述
英国作家菲尔丁说:“纵使在一个法纪最松弛的国家里,一个有良心的人也不会胡作非为的;他会替自己订出立法者所忘记订的法律。”犯罪欲念作为一种恶,无疑是作为良心的对立面而出现的。在健全有力的良心面前,这种恶很难有生存的余地;在麻木软弱的良心面前,这种恶就肆无忌惮了。许多犯罪分子之所以犯罪,与其说是“法盲”倒不如说是因为良心无力更准确。当犯罪动机酝酿时,犯罪分子的良心不能否定它,阻止它的形成;当犯罪行为出现时,犯罪分子的良心则无力中断它、消除它;当犯罪后果形成后,在监狱里,不去开掘和培育犯罪分子的良心,那么这些被公众舆论认为是“黑了良心的人”或“丧尽天良的人”,不可能认罪悔罪,更不能改恶从善,必将埋下重新犯罪的种子。其实,每一个服刑人员都存在着珍贵的良心,对服刑人员的思想教育本质就是心灵和人格的健全教育,唤醒其沉睡的良心。悔罪教育就是要让服刑人员听到良心的声音,使其行为得到良心的指引和审判。
一、关于悔罪
法国思想家卢梭曾经说过:“悔恨在我们走好运时睡去了,但在身处逆境时,却更强烈地感觉到它。”服刑人员置身囹圄,深感痛苦,于是悔恨的心理显得尤其的强烈。
悔罪过程是良心复苏的过程。在人类文化史上,宗教无疑创造了最源远流长的忏悔文化。在各宗教中,信仰者向神明或上帝承认自己有罪,并祈求神明的宽恕和赐福。基督教徒通过祈祷的形式向上帝表示忏悔,请求上帝赦罪;在伊斯兰教中向真主表示忏悔的方式或称为“讨白”,意思是悔过自新;在佛教中称为拜忏。我们未必要信仰宗教,但宗教作为社会自我保护的一种方式,在悠久的历史中创造了丰富而严肃的忏悔文化,或者说悔罪文化。
悔罪是指服刑人员对自己的犯罪行为及其产生的行为后果产生的悔恨心理,是服刑人员从内心深处对自己的犯罪后悔和自责。悔罪不仅是对犯罪的一种理性认识,而且是以良心的存在为基础的一种自我谴责、自我否定和良心复苏的过程。
二、服刑人员悔罪心理产生的基础
在人生的道路上,每个人都会有悔恨的体验。人不可能事事都正确,在各自不同的经历中,都会出现这样那样的过失,从而产生自责、愧疚的心情。犯罪可以说是一种过失,但是这种过失要严重得多,它给社会、给人民是造成了严重危害,必须受到刑罚惩罚。对服刑人员来说,悔罪是开始自我反省的标志,是不致再危害社会的主观标准。它源于对刑罚的恐惧、对犯罪行为的认知、羞耻感、对亲人的愧疚感和责任感。
(一)对刑罚的恐惧感
因犯罪受到刑罚惩罚而被剥夺人身自由,并改变其原来的社会地位和生活方式等,是产生刑罚恐惧感并带来心理压力的基本原因。懊悔、后悔、悔恨、失落等情绪,是大多数服刑人员都曾经历的真实情感和痛苦经验。这种情绪的产生,基于他们在经历了从被捕、审讯到判刑投入监狱等一系列事件后,通过对犯罪前后荣辱得失的对比,认识到犯罪得到的只是一时的私欲满足,而最终失去的是人生最宝贵的自由和更多的物质财富(经济收入),意识到“得不偿失”之后,所表现出来的最本能最自然的一种情感。不可否认,有些服刑人员最初的懊悔、懊丧和负罪感多半是因为犯罪给自己带来严重的伤害,而很少是因为真正认识到对他人和社会造成伤害后产生的。但是,它是犯罪分子作为一个固有本性的真实反应,表明了犯罪分子对其所犯罪行的认识和对刑罚制裁的恐惧。
但是,刑罚威慑力的发挥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犯罪分子对刑罚性质和意义的认识程度。有些犯罪,如突发性犯罪、激情犯罪等,犯罪人常常是临时起意,或者为发泄某种强烈的欲望、摆脱某种压抑的情感而实施犯罪。这些犯罪人当时往往不可能准确地估量自己犯罪可能造成的法律后果,也不可能清醒地权衡实施犯罪之乐与承受刑罚之苦的得失关系。这些犯罪分子往往是在受到刑罚惩罚后,才逐渐体验到刑罚的威慑作用,逐渐增强对刑罚的恐惧感。
(二)对是非的清楚认识
明是非、识善恶、懂情理、知荣辱,是悔罪的前提和认识基础。许多犯罪分子正是由于是非颠倒,善恶不分,最终走上犯罪道路。当他们经过教育改造,提高了分辨是非和善恶的能力,才会为犯罪而后悔、内疚、不安,产生强烈的悔恨感,才会确立改恶从善的决心,努力做到择善行而为之,遇恶行而避之。
(三)羞耻感
羞耻,是个人对自己的错误包括犯罪行为进行自我谴责的情感。羞耻感是犯罪分子在自我道德审视时,承认自己所作所为悖情悖理,违反了社会规范,由此引发羞于见人、自以为耻的感受。有了羞耻感,才能引起对犯罪行为的悔恨,促进服刑人员痛改前非。羞耻感具有约束、制止、改正不良言行和防御自尊心受侵袭的抵制力。不少犯罪分子正是从不知羞耻开始,昧着良心干坏事,导致犯罪。正常的羞耻感是一种良好的品性,它有利于服刑人员改过洗耻,重新做人。
(四)愧疚感
虽然我们通常讲,一人做事一人担,但是,感情问题可不是这样处理的。十指连心,父母、子女与恋人、夫妻不只是依靠法律维系,更重要的是通过血缘或感情相联系。因此,我们常常可以看到现实中人们因为亲人遭受牢狱之灾,也在经历各种折磨与痛苦、耻辱、焦急与伤心等多种痛苦感受!这也就是“一人犯罪,全家受罪”。“人心不是石头做的”,每个人看到自己的亲人因为自己的犯罪而承受一定的痛苦都会感到内疚自责,来自家庭的浓浓亲情和永远的牵挂与期盼一定程度上能推动服刑人员悔不当初。
(五)责任感
责任是人对社会和他人应尽的职责,责任感表现为个人对他人或社会所负的道德要求。责任感与悔罪感一般是成正比例的关系,一个富有责任感的人,会为自己的行为违反心中原有的正义而感到内疚、悔恨,同时还会自觉地萌生赎清罪行的责任感。富有责任感的人,一旦从昔日不堪回首的世界中走出,就会逐步将悔恨感转化为改造旧我追求新生的动力,就会为确立新的人生观、价值观,实现新的人生目标而作出积极明智的抉择。这种改造动力和选择动机,多以自我加压的方式进行,主要表现在主动学文化、学技术、潜心钻研业务上;表现在改造情绪稳定,积极靠拢政府上;表现在遵守监规纪律,排斥、及时制止扰乱监管改造秩序行为,同消极改造、反管抗改分子划清界限。有些时候,尽管表现得并不显眼,但恰恰能反映出这部分服刑人员改造心态的平静与稳定。
除了上述对刑罚的恐惧感、是非观念、羞耻感、对亲人的愧疚感、责任感外,人的法制感、理智感、安全感以及其他道德因素等,都是悔罪感产生的基础。另一方面,人的心理因素是社会环境长期作用的产物。因此,服刑人员的悔罪感实质上是一定社会中政治、经济、文化、教育、道德、家庭等社会因素与服刑人员个体相互作用的产物。
三、服刑人员悔恨犯罪行为的意义
(一)有利于得到被害人及其家属的谅解和宽恕
法不外乎人情,能真诚认罪悔罪的服刑人员可以得到被害人及其家属的谅解和宽恕。
案例:2008年7月14日,北京市一中院公开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件,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作为刑事附带民事的原告人梁某虽经受丧子之痛,在法庭上却为被告求情。被告人宋某被感动得当庭痛哭,向梁某跪地认母:“我出来后,为您养老送终。妈妈,您要保重身体。”“法亦容情”,法院综合考虑案件具体情况,对被告人宋某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12年。
(二)有利于服刑人员内心沉寂,接受良心和道德的拷问
悔恨实际上是服刑人员内心转变的开始。著名哲学家康德说,有两样东西是为人所赞叹和敬畏的,即人的内心道德原则与天上的星辰。有一种平时看不见的东西,只有在美与丑、善与恶较量的时候,才会体现出来。这种东西,就是人的道德良心。犯罪分子犯罪行为的发生多半是因为道德良心被某些迷雾遮掩。当身陷囹圄的服刑人员内心沉寂下来,静心思考和分析自己的罪行,比较所得与所失,发自内心地质问自己之时,往往悔不当初,自责难过。只有服刑人员自我谴责,诚心改过,才能拨开良心的迷雾,重新做人!
(三)有利于服刑人员学会感恩,体察政府和社会的挽救
“感恩”是指“对别人所施的恩惠表示感激”。人们因为得到他人的帮助受了恩惠而由衷表示感激,是出自对人类共通的一种本性的感激之心,是人性的自然流露,是一种自发行动。它既是一个系列的心理过程,又是一个行为过程,就是意识到今天自己获得的一切,不是凭空而来,除了自己的努力,还有许多人在背后的创造和奉献。服刑人员在悔悟中重新拾起感恩的心,搜索曾被自己掩埋的一段段感动人心的故事,感到温暖。只有懂得感恩的人才会懂得付出,有了感恩之心,才会觉得自己有责任去回报社会,对自己所做的事负责。感恩意识不仅是回报父母养育之恩,它更是一种责任意识、自立意识。有了感恩,服刑人员便能自觉体察政府和社会的挽救,加速改造。
(四)有利于服刑人员踏实改造,用行动洗清自身的罪过
悔罪是服刑人员改造源动力的具体体现。古希腊哲学家德谟克利特曾说:“对可耻行为的追悔是对生命的拯救。”悔罪意识是服刑人员对监管改造环境的积极反应,是在改造生活中产生的,这种反应又反过来指导服刑人员的改造活动,支配服刑人员的改造行为。
1.悔罪意识对服刑人员的改造行为具有定向作用
定向作用是指服刑人员的一切行为活动都在悔罪意识支配下,围绕改造目标进行并沿着一定的方向前进。由于悔罪意识强弱不同,它对服刑人员改造行为也起着不同的定向作用。具有悔罪意识的服刑人员一般都具有正确的改造目的,从而树立正确的改造目标,鼓足改造信心,推动自己的改造行为,沿着正确的方向前进。悔罪意识淡薄的服刑人员则没有正确的改造目的,改造行为常常出现偏差而迷失改造方向。
2.悔罪意识对服刑人员的改造行为具有引导作用
悔罪意识是在服刑人员改造实践活动中逐步地形成发展起来的,对服刑人员来讲,不仅要考虑如何实现改造目的,还要考虑改造行为是否符合“改造行为规范”,这就决定了服刑人员对行为方式的选择。所谓行为方式就是人们进行活动的方法,哪些该做、哪些不该做,通过什么样的方法来改造,具有悔罪意识的服刑人员和没有悔罪意识的服刑人员,在改造方式上是不相同的。
3.悔罪意识对服刑人员的改造行为具有调节 作用
意识的调节作用是通过反馈实现的,所谓反馈就是前一步活动的结果转为后一步前进的信息,如驾驶汽车就是这样。司机驾驶汽车沿着公路向目的地行进时,必须随时掌握和查看汽车所处的位置和环境,以便及时调整方向盘,才能保持正常的行进方向。人们处理任何复杂的事物也是一样的。如果不能随时掌握工作现状,不善于及时调整自己的行为,就很容易导致失败。消极改造的服刑人员不能对自己的行为进行正确认识和评价,常常不思悔过,坚持错误,因而一错再错。具有悔罪意识的服刑人员则能够对自身行为进行正确的认识和评价。当他了解到自己在改造中有缺点和错误时,能自觉地改正错误,就是知错就改,从而调节自己的改造行为不至于发生偏差。具有悔罪意识的服刑人员还会积极克服改造上的困难,以积极寻求进步的姿态对待挫折。
悔罪是自我改造的起点,知悔才能够激励自己与昨天告别,才能够坚定改正错误的决心,才能产生责任感和赎罪意识。
第二节 清除不认罪悔罪的思想
悔恨犯罪行为要求服刑人员既能剔除不认罪悔罪的各种思想,端正自己认罪悔罪的思想认识,也能在行动上同一切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将悔罪意识付诸实践。在服刑人员当中,特别是处于改造初期的服刑人员,对自己所犯罪行的认识往往比较模糊,存在种种不认罪悔罪的表现。有的在犯罪事实上抵赖,有的在定性上狡辩,有的在量刑上纠缠,有的在行动上对抗,不仅影响自身改造,也影响其他服刑人员改造。
一、承认犯罪事实,清除“无罪”和“轻罪重判”思想
(一)事实面前,“无罪”论调只是狡辩
《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对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但是在对法院定罪的认定上,狡辩和诡辩是不认罪悔罪服刑人员惯用的伎俩。有的服刑人员故意混淆罪与非罪的界限,认为“违法无罪”,把自己的犯罪行为,说成是违反了国家的一般法规,没有造成严重危害,不应被判刑坐牢。
有些赌博犯,把以“赌博为业”说成是“小输赢娱乐而已”;有些涉毒犯把贩毒说成是“愿买愿卖的公平交易”,构不成犯罪;还有的强奸犯,把胁迫妇女就范说成是“两厢情愿”,若要处罚,罚点款就可以了;也有些服刑人员为讨还债务采取犯罪手段,而被判刑,他们认为欠债还钱,天经地义,自己到欠钱的人那里拿(抢)回属于自己的钱,何罪之有……如此种种说法,他们其实也知道有问题,抵赖不了,但就是要采取避重就轻的方法,推脱罪责。
我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所谓赌博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因此赌博不能单纯看成是简单的娱乐或者违法行为,赌博行为一旦触犯刑法就构成了赌博犯罪,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市场参与者自由平等的交易是符合公平交易原则的,但是任何的自由都是有限的自由,都要以法律作为准绳。毒品交易在平等交易的伪装下毒害着交易另一方的生命和财产利益,也侵蚀着社会的利益。因此服刑人员认为的毒品交易是公平交易只是个荒谬可笑的托辞罢了。至于那些强奸犯“两厢情愿”的说辞更是站不住脚的,完全是自欺欺人。
案例:小军跟赵某借了4000元钱,并承诺一个月以内保证还上。结果,一个月过去以后,小军并没有还钱,人也失踪了很久。赵某终于气愤难忍,找来几个朋友到小军家里,试图找他还钱。可是,小军一直推说没有,赵某两人便将小军打倒,然后强行搜走小军家里的4300元。结果,赵某和他的朋友因入室抢劫罪被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2年。赵某怎么也不服判,他认为欠债还钱,是天经地义的事。
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或者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在上述案例中,赵某和他的朋友闯入小军家里,殴打他并强行搜走他的钱,已经使用了暴力和人身强制行为,并强行抢走小军的财物,构成了抢劫罪。欠债是要还钱,但是要人还钱是要讲究合法方式和方法的,否则只能落个人财两空的下场。
案例:一天晚上,包某与朋友看见一六十多岁的嫖客搂着二十几岁的姑娘进入一出租屋,心生敲诈邪念。于是在他的主张下,打着“民警管理社会治安”的幌子,假冒民警查暂住证,因嫖客拿不出暂住证就恐吓他,逼其交一万元的“罚金”。后来包某被法院以入室抢劫罪判处10年有期徒刑。包某不服,他认为他没有使用任何暴力或胁迫,对方是主动拿钱给自己的,认为正确的定性应为敲诈勒索罪。对于敲诈勒索罪法律规定:数额较大,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而他认为自己只要受害人交一万元,也没有造成什么严重的情节,至多是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实际上,上述案例中包某他们冒充国家工作人员,私闯民宅,在形式上对被害人已经产生暴力的迹象,而且大声喝斥被害人,也起到了威胁的作用,这些已构成了抢劫罪的主体,应定为抢劫罪。
(二)法院依法定罪量刑,“轻罪重判”论调是没有事实依据的
现在我国的法律日趋健全,对犯罪分子的刑罚不是哪个人说了算,而是严格依法定罪量刑。对每个犯罪分子的定罪判刑,都是根据规定全面衡量的,不因为犯罪人的地位、身份、省籍的不同给予轻重悬殊的差别待遇。
有些服刑人员却紧紧抓住同案刑期却不同这一客观事实做文章,他们觉得自己“很吃亏”。产生这种思想的主要原因是没有站在法律的立场上,而是站在个人主义的立场上片面地认识问题。事实上,即使是行为方式大体一样的犯罪行为,由于犯罪时间、地点、对象、危害以及犯罪地的社会治安形势的不同,量刑肯定会有所差别,有时差别很大。再者,即便是犯罪行为、危害基本相同的案件,也会由于其认罪态度不同和自首、检举、前科情况的不同,而判处不同的刑罚。因此,看起来相同的案件,甚至同案,判处的刑期不同是正常的,不足为怪。
有些服刑人员认为自己吃的是“风头官司”,判刑太重,吃了大亏。服刑人员所指的“风头”,是我们党和政府针对各个时期严重违法犯罪活动所采取的各种专项治理和“严打”斗争。其实,除了这些时期之外,公安、司法部门对破坏经济秩序的犯罪分子和破坏社会秩序的刑事犯罪分子一直是在打击,从来没有放松过。对犯罪分子判刑处罚,仍然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办事,绝不是超越法律、违背法律的“从重从快”。所以,犯罪分子被判刑完全是因为实施了犯罪活动,触犯了刑律,而不是由“风头”决定的。
服刑人员如果不承认自己的犯罪事实,那就等于不承认自己有犯罪思想,改造就成为一句空话,改造犯罪思想就成为无的放矢。
二、认清犯罪危害,清除“犯法不害民”思想
有的服刑人员承认自己犯法,但是并不承认害民。有些职务犯罪者贪污了大量赃款赃物没有挥霍,案发后全额退赔了,或者虽然挥霍了,但也全额赔偿了,便认为无害于国家和人民,因而大闹申诉;有的捕前是职位较高的干部或所谓经济能人,认为自己对企业、对国家作出那么大贡献,吃点喝点拿一点,算不了什么;有的甚至错误地认为行贿受贿是“交际应酬”的需要,是为本地区、本单位谋利益求发展,应该是功臣,怎么会与犯罪扯到一起呢;有些人认为自己是“劫富济贫”是英雄行为,是“行侠仗义”……这些观点显然是非常荒谬的。他们只是狭隘地看到自己的行为可能换来一时一地或一人的经济利益,却看不到自己的行为严重败坏了党风和社会风气,扰乱了社会主义经济秩序和正常的政治环境,阻碍着国家建设和经济发展的顺利进行,使国家蒙受了巨大损失。否认社会危害性,其实质就是不承认犯罪。我国的法律是人民意志的体现,是保护人民利益的,“犯法”必然“害民”,绝无“犯法不害民”之理。
案例:临江市副市长余某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期5年,并处没收财产6万元。另外法院还依法将被告人余某受贿所得9.5万元及10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此案中,余某将受贿的15万余元用于解决下属乡镇学校等实际问题。余某认为:“我的这些做法,从形式上讲,的确是在受贿,但我没有自己占有,所以并不构成受贿罪。”他认为自己是采取了一种非常规的“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但是西南政法大学博士生导师田平安则指出,所有的事实都能完整地证明余某构成受贿罪,受贿罪跟怎么使用受贿的款项是两个不同概念。余某收受贿赂确实解决了下属乡镇学校的实际问题,一定程度上为社会做了一些贡献,但是余某的受贿严重败坏了政府风气,损坏国家干部形象,构成的危害性大于他的贡献。余某这一“劫富济贫”行为并非“英雄”行为,它得不到法律的认可。
服刑人员如果缺乏对犯罪危害的认识,就缺乏负罪感、罪责感,那就必然缺乏正确的悔过自新的积极态度。态度决定一切,没有端正的态度,认罪悔罪只是空谈。
三、正确看待犯罪原因,清除“犯罪有理”思想
服刑人员要深挖犯罪根源,找出犯罪的原因,从事实出发,与以下这些“犯罪有理”的论调决裂。
1.“被迫论”
把自己的犯罪归咎于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不下去,是“不得已而为”,是情有可原的,这在捕前无正当职业的犯罪分子身上表现得比较突出。他们认为子女没钱上学、亲属没钱就医、出来无工可打、下岗无事可做,经济负担沉重,为了生活才去犯罪的。
人要生存、要生活,没有物质财富不行。然而财富从哪里来?合法的财富只能从劳动中获取。贫穷落后不应成为犯罪的“借口”,好逸恶劳、不劳而获的思想才是他们走上犯罪道路的内在驱动力。那些厌恶劳动,不去劳动,企图不劳而获,发不义之财的人,就必然会非法攫取他人的劳动所得,最终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大家应该看到,有很多的“打工仔”、“打工妹”,通过自己的辛勤劳动,奋发努力,过上了幸福的生活。他们中有的甚至挣了钱回乡办企业,带动了家乡经济的发展。也有不少下岗职工,自强自立,在普通平凡的岗位创造出财富。不论是农村还是城市,为了生活,捡垃圾、拾破烂的人有之;擦皮鞋、蹬三轮的人有之;卖瓜子、扫大街的人有之,难道这些人的家庭经济就很富裕吗?并非如此,这些人擦一双皮鞋一元钱,蹬一次三轮两元钱,卖一盅瓜子5毛钱,确实来之不易。但他们不违法、不犯罪,取之有道,少则少一些,心地坦然。所以,那种把犯罪归咎于“生活所迫”,显然是一种狡辩,要坚决抵制“生活所迫论”才能做到认罪悔罪。
2.“诱惑论”
一些服刑人员把自己的犯罪原因看成是改革开放所致、花花世界使然、外来文化惑然。他们歪曲地认为,这个社会是金钱世界,金钱诱惑是谁也抗拒不了的,有了大把的金钱,就会拥有名车、洋房,甚至攫取政治地位,而正常收入是不行的,只有通过非常手段聚财,才能满足社会风气诱惑的那些欲望。不少服刑人员在汇报思想时说:“自己思想单纯,社会上到处是暴力、色情影像,犯罪是跟那上面学的,都是录像把我推向了犯罪。”这种“诱惑论”掩盖了自身的主观恶性,混淆了内因和外因的关系。
3.“黑红论”
这些犯罪分子把整个社会看成漆黑一团,认为黑道红道都是为争富、你争我夺都是为了钱。他们把人生的唯一目的看成追求金钱,而且简单地把赚钱的方法分为黑道手段和红道手段,这两种手段没有什么高低贵贱之分。许多犯罪分子在这种极端错误的思想认识基础上,对自己的犯罪行为受到惩罚就感到很难接受。
4.“有功论”
把自己盗窃大量公共财物、挥霍腐化的行为,说成是对单位领导贪污贿赂、管理混乱的抵触和效仿。还有的为犯罪行为披上行侠仗义的外衣,说偷的是“黑心钱”、骗的是“剥削者”、抢的是“暴发户”、杀的是“贪污犯”,是对社会摆平关系,促进公平的有益行为。事实上,这是以自身极端个人主义的主观臆断、披着貌似合理的外衣、公然践踏法制的丑恶言行。
5.“本能论”
一些性犯罪分子把自身与动物为伍,说什么“情欲,就像人们需要吃饭、喝水一样,是人的本能”。这种自然本能决定论是对法律和人性的公然亵渎。
这些“犯罪有理”的论调实际上是无知的表现,是为自己开脱罪名的伎俩。人的一切行为都是受思想支配的,思想因素是内因,客观条件只是外因。外因对其犯罪只是起了一定的诱发作用,而且这种诱发因素是可以抵制的。为什么同在一个社会,同在一个地区,同在一个单位或同一个家庭这样同一个环境,同一个条件下,绝大多数人能遵纪守法,成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生力军,而个别人却走上了犯罪的道路?这只能说明自己的立场、意志不坚定,没有那种“出污泥而不染”的高风亮节,而是“有缝的蛋”。所以说,一个人走上犯罪道路,归根到底还是其自身的犯罪思想所决定的。所谓的环境影响论,其实质是企图掩盖自己的罪恶,妄图逃脱法律的制裁,这是绝对不允许的。有的人为了追求奢侈的物质享受,而不择手段地去偷、抢、骗,甚至去杀人放火;有的人为了江湖义气,“两肋插刀”,而去绑架、勒索、敲诈,参与团伙犯罪;有的人在贪婪的物欲支配下,乘改革开放、搞活经济之机,从事吸毒贩毒、卖淫嫖娼活动,大肆贪污受贿,侵吞国家财产。所有这些都是犯罪主观能动性在起作用。
常言道:树有根,病有因。一个人走向犯罪道路都是有犯罪根源的。如果不把犯罪根源挖出来,改造思想的表面文章做得再多,到头来因为病根未除,还会在原来的“病根”上长出重新犯罪的孽草来。
第三节 以健康的姿态投入悔罪实践
服刑人员经历了犯罪、逮捕、审判和监禁,期间遭受了常人难以想象的挫折,因此,许多服刑人员存在这样或那样的心理问题。一般的心理问题就像普通感冒和拉肚子一样痛苦不会太深,持续时间也不会长,不一定必然导致心理障碍。不过它却是心理障碍的萌芽,如果不进行及时调适,不仅会影响服刑人员的正常改造,而且可能引起身心疾病。
身心疾病一旦爆发,严重的话,悔罪和赎罪都将变得“力不从心”。服刑人员只有有了一个良好的悔罪心态,才能正确地引导赎罪行动,并在赎罪行动中不断给予自己正确的心理暗示,良好的心态是赎罪行动的航标和调控器。因此,服刑人员要调整各种不良的情绪,争取以最好的心态投入悔罪的实践中。
一、服刑人员存在的几种主要不良情绪
1.烦恼
烦恼是烦闷而苦恼的情绪。一般来说,烦恼是由某种不通畅的因素引起的。烦恼是一种现实的不愉快的反应,它与痛苦、苦恼、忧伤等负性情绪常常联系在一起,很难绝对分清楚。
作为服刑人员,烦恼较之常人更为频繁,程度也更为激烈。服刑人员产生烦恼的因素是:①服刑改造本身。改造具有惩罚性、强制性。服刑人员进入监狱以后,不仅失去了自由,而且还要接受严格的监规纪律的约束,必然产生烦恼。②改造中的不顺心。服刑人员在改造中不会一帆风顺,因为在监狱的每一天每一项活动每一个举动都要受到监规纪律的约束,大到认罪服法,小到日常物品的摆放,等等。在这样的环境里就容易引发烦恼。③改造中的不如意。服刑人员在改造中,与亲属的交往,与监狱干警的交往,与其他服刑人员的交往,一旦发生不快,就会胡思乱想,顾虑重重,久而久之,烦恼随之产生。④改造中的失误。在改造中有所失误不可避免,学习,生活,劳动以及日常的交往等,失误是难免的,如果受到监狱干警的批评乃至处罚,烦恼的产生也就不可避免。⑤身体的不适也会引起情绪低落,引发烦恼的出现。
2.焦虑
焦虑是由紧张、焦急、忧虑、担心、恐惧等感受交织而成的一种复杂的情绪反应。研究表明,长期的焦虑可变成病态情绪,经常感受焦虑的人可能形成一种焦虑特质。
服刑人员焦虑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①服刑人员因在狱内开展活动或管理措施的变化而产生焦虑。如监狱内开展的“坦白检举”,害怕自己的余罪被别人揭发而情绪低落,焦虑不安。有的担心调往别处改造,如机械单位不愿意去煤矿等,而提心吊胆。还有的在年底评审中担心自己评审结果对减刑奖励的影响而产生焦虑心理。②服刑人员的不适应。新入监服刑人员对新环境的不适应,担心遭到其他服刑人员的欺负侮辱等产生焦虑心理,还有的工种调换或调队,调监的服刑人员担心自己原来的改造分数、自己的优点、特长等不被新的监狱干警认可而产生焦虑心理。③各种灾难、灾害的发生。作为服刑人员对待自身的灾难、灾害的发生如果没有充分的准备,就会产生“猝然临之”的焦虑反应,如突然的工伤事故,突然发现自己患有绝症,家中发生的亲人去世、家庭变故等,焦虑由此产生。④学习引起的焦虑。适当的焦虑能刺激学习,过分的焦虑则抑制学习,学习本身还可能引起焦虑。服刑人员中文化程度低,年龄大,加之没有学习的习惯,学习中存在畏难情绪,有的宁愿多参加体力劳动也不愿意学习,甚至逃避学习,从而造成焦虑症,还有的因学习成绩不及格,补考等产生焦虑症。⑤交往中的焦虑。部分服刑人员与监狱干警的交流存在困难,担心其他服刑人员找岔子,怕吃亏等。
3.惧怕
惧怕是指人在面临并企图摆脱某种危险情形时产生的异常的情绪体验。惧怕较强程度的反应是恐惧,较弱反应是害怕。服刑人员的惧怕存在于整体改造过程中。服刑人员产生惧怕的原因有:①过分渲染的传媒影响。人们常常认为监狱是黑暗的,恐怖的。监狱里面的生活也是陌生的,很自然产生惧怕的心理。②刑罚效应的结果。监狱本身就是惩罚罪犯的场所,剥夺罪犯人身自由,实行强制管理和强制约束是监狱的本质属性,刑罚的警示作用是不言而喻的。③监狱的特别行为。服刑人员的调遣也有可能引发其惧怕的情绪。因为有的服刑人员会担心受到不公正的待遇,担心从事强度大的劳动,或气候环境不适应。④服刑人员自身的原因。有些服刑人员有余罪不交代,对监狱干警存在戒备心理,担心家属不接见或者配偶提出离婚等,由此而产生惧怕心理。
4.痛苦
痛苦是由某种因素引起的极度不愉快的反应。是一种现实的情绪反应。人人都体验过痛苦,而相对服刑人员来说,较之常人程度更激烈,持续更长久。
服刑人员痛苦产生的主要原因有:①丧失带来的痛苦。进入监狱,与家庭分离、与亲人分离、与朋友分离,感情上的强烈刺激,引起感情的痛苦。②抛弃带来的痛苦。不少服刑人员面临的是婚姻的破裂,面对离婚诉讼,万念俱灰;还有的遭到父母或者是子女的抛弃等,都是引发痛苦的根源。③约束引起的痛苦。各项监管制度规范使得服刑人员的各种行为都处于约束状态之下,与原来放荡的行为相比形成反差而引起痛苦。④环境引起的痛苦。如服刑人员受到禁闭、严管处罚,如外国籍服刑人员、少数民族服刑人员,因习惯和风俗的不同而引起的痛苦。
5.自卑
自卑是指由于自我评价过低而产生的一种羞怯惭愧、萎靡、沮丧的情感体验。简单说就是自己瞧不起自己。
为什么瞧不起自己呢?那是因为自己犯了罪、蹲了监狱,感到自己不如别人了,自己什么也不是了,把自己一辈子从没看到过的缺点都看到了,但就是看不到自己还有优点,和在社会时判若两人。
想当初只看到自己的长处,从没发现自己还有短处、还有弱点。现在这么多缺点,还有什么理由高兴呢?还有什么理由不沮丧呢?然而自己还是自己,入狱前是你,入狱后还是你,你的缺点在你实施犯罪行为前仍然存在,你的优点在入狱后依然保持着。
多看看自己的优点或许会发现你仍然还是不错的人呢!只有看到了自己的优点才能发扬自己的优点,扩大正常心理状态,这也就等于在慢慢消除自己的犯罪心理状态了。
6.抑郁
一些服刑人员入狱后由于巨大的社会地位落差,由于对自己前途的不确定性的担心,由于社会的歧视,由于“无颜面对江东父老”,而表现出郁郁寡欢、意志消沉、萎靡不振的消极心态。这时服刑人员的适应能力将会受到一定的打击,有时会严重影响一些人的改造生活。这个期间,自己应学会面对现实调整心态,及时转变角色,从梦境中尽快回到现实中来。学会把郁积的情绪用合理的方式宣泄出来,如可向亲朋好友、其他服刑人员、监狱干警倾吐内心的苦闷,求得他们的理解和帮助。
英国哲学家培根说:“如果你把快乐告诉一个朋友,你将得到两个快乐,而如果你向一个朋友倾诉,你的忧愁将被分掉一半。”所以,应该充分利用自己的特长多参加一些群体活动。如参加文体活动、参加演讲比赛、参加书法比赛或搞一些文学写作,投到监狱报刊或社会报刊上,等等。不管是什么样的心情都是与你的心理状态有关的,现实往往并不一定是你想的那样。比如古时候有一位老妇人,她有两个儿子,大儿子是卖扇子的,小儿子是卖雨伞的。她非常爱儿子们,晴天,她担心小儿子的雨伞卖不出去,雨天她又担心大儿子的扇子卖不出去。一年中不是晴天就是雨天,因此老人没有一天不是在担忧中度过的。时间一长,老人终于因过于担忧而生了一场大病。她的两个儿子请了许多大夫,但都没有能治好老人的病。一天,一个路人听说了这件事,就去对老人说,你为什么不这样想:晴天我大儿子的生意一定很好,雨天我小儿子的生意一定不错,这样你一年中就没有什么可以担心的了。老人听从了路人的建议,从此她的心情一天比一天好,病也很快就治愈了。从这个故事中我们体会到任何事物都有它的两面性,同样的问题,有着不同的处理方式。当我们换一个角度去思考,有时就会取得意想不到的效果。
二、调适不良情绪,以健康姿态投入悔罪实践
(一)调适不良情绪
1.自我激励,增强信心
所谓自我激励,简单地说,就是自己激励自己。它通过充分肯定自己的优点,充分发现自己的不足,充分评价自己的能力来激发鼓励自己去争取进步,取得成绩。自我激励是一个人争取积极向上的动力,它是一种发自内在的力量,因而,它比一般外力对人的作用要强烈得多,持久得多。因此,自我激励对于任何一个人都是不可缺少的。自我激励,作为一种自我调节的方法,在服刑人员中的应用是很广泛的,也是至关重要的。服刑人员不仅在遇到困难和挫折,遇到不幸和悲伤时,需要挖掘自己的优点和长处,进行自我激励,即使在一帆风顺的情况下,也要进行自我激励,特别是在改造中取得成绩和荣誉时,同样也需要进行自我激励。那么,自我激励有哪些主要方法呢?
一是目标激励。就是通过自己设立的改造目标,来激发勉励自己去实现目标。法国作家伯格森说:“一定的目的,会产生达此目的的一定手段。”“如果我们不在前面立起个目标,很可能就不会有行动。追求某一事物,是因我们深觉此物的阙如。”“当哥伦布发现新大陆的时候,他知道他航向何处呢?他的目标只是前进,直向前进。他自己就是他的目标,逼着他向前走。”因此,作为服刑人员,从投改之日起,对自己的刑期应作一个规划,为自己确立一个努力的目标,并时刻以此激励自己。
二是成绩激励。就是通过取得的荣誉和成绩,来激发自己朝新的荣誉和新的成绩去努力,即把荣誉和成绩作为自己努力的动力。这种情况在服刑人员日常改造中的应用也颇广泛。例如,当有的服刑人员受到奖励或成为改造积极分子、生产骨干时,应告诫自己不能自我满足,而应以此为动力,更加严格要求自己,争取更高更新的目标。
三是名言激励。就是把喜爱的名人名言,转化为自己的行为准则,来激发勉励自己的一种方法。这种方法对于改造中暂时受到挫折、遇到困难和烦恼、遭到不幸等情况的服刑人员作用更明显。例如有不少服刑人员在改造中,把一些名人名言作为他们改造的座右铭,抄在日记本上。当他们在改造中遇到困难和烦恼时,对改造失去勇气和信心时,就在心中默念,对照对照,精神顿时就会为之一振,很快便振作起来,以积极的态度投入到改造中去。
四是责任激励。就是把自己应承担的责任转化为激发勉励自己积极改造的动力。服刑人员投入改造后,作为一个公民必须担当的社会角色和所应承担的责任,在很多方面并未因在监狱服刑而消除。比如承担着家庭责任,或是承担赡养父母的责任,或是承担抚养子女的责任,或是承担为妻子分担责任的责任,其中有不少人还是兼有两种或三种责任。因而,责任可以作为服刑人员进行自我激励的有效手段。事实上,在服刑人员当中,有为数不少的服刑人员,正是以这种强烈的责任意识,来激发勉励自身改造的。
五是特长激励。就是把自己的特长、优点作为激发勉励自己积极改造的动力,以此来获得心理平衡。
自我激励的方法很多很多,既有从自身激发出来的动力,又有将外部动力转化为内在的动力。但是,不管何种力量,都必须是发自内心的。
2.合理宣泄,寻求帮助
所谓宣泄,是指通过任何一种表现性反应去释放紧张和焦虑,如宣泄心中的郁积,宣泄忧愤。宣泄这一概念最先为亚里士多德提出,意思是用希腊悲剧手段,使恐惧忧虑等感情得到净化和释放。通过宣泄,可以使内心平衡感加强,减少内心矛盾和冲突。如放声大哭就可以减轻内心的痛苦和悲伤。人一有不快,就应该尽快宣泄。但是必须注意宣泄的对象、方式和场所,也必须选择合理的宣泄方法,不可无端迁怒他人。如果把别人当成“出气筒”,那么只会给自己带来更大的烦恼,也不可当众长吁短叹,烦躁不安,造成恶劣情绪的污染,让别人陪着自己生闷气。那么,如何选择合理的宣泄方式呢?宣泄方式总括起来有两种。一种是依靠外物来宣泄,另一种是自我宣泄。下面就宣泄方式作些具体的介绍。
一是与其他服刑人员、监狱警察或心理医生交谈。当自己在改造中遇到烦闷和不快或产生一种强烈的心理欲望,而自己又无法排解时,可以主动找与自己比较谈得来的其他服刑人员、监狱警察或心理医生等诉说,求得他们的帮助。例如,有的服刑人员因妻子和他离婚,而产生报复的念头,但由于及时得到监狱警察的劝导,而放弃了原先的想法,结果通过自身的努力改造,得到了光明的前途,等等。
二是尽情抒发感情。当自己在改造中,遇到一些突出的事情,又没有合适的倾诉对象时,要学会寻找适当的方法,抒发感情。一种方法是可以自己去奋笔疾书,让多余的感情、忧愤发泄在自己的笔端上。另一种方法是可以大哭一场。有的服刑人员在遇上了突如其来的悲痛事件时,抱头痛哭一番,泪尽哀去,心中也就好受多了。在服刑改造中,如遇家庭破裂、亲人伤亡、家庭受灾等情况,而自己又无法直接回家处理时,不妨采用大哭一场的方法。
三是转移注意力,用努力改造来宣泄烦恼和不安。这种方法通俗地说,就是暂时有意识地避开,让其他内容来冲淡缓解自己的不良心境。无论何种情绪,总是针对特定的人和事而发生的,即使是“无名火”,也是有它产生的条件的。根据心理学的一条规律,人的某些特定的行为可以改变情绪,扮演一个角色能帮助获得所需要的某种情绪。因此,看一部有益的书或电视剧,听听美妙的音乐,参加一场紧张的球赛,都是转移注意力的好方法。当你与书中或电视剧中的人物同悲喜共命运时,当你遨游在音乐世界时,当你在球场上龙腾虎跃时,你就会忘掉烦恼和忧伤。因此,当自己情绪爆发,难以抑制时,就要学习情绪转移,有意识地避开导致自己情绪变坏的情境。当烦恼和不安来袭的时候,服刑人员可以通过参与各种健康的文娱、体育活动,或者将心思集中到劳动中去努力改造,以转移自己的注意力,使自己从各种健康而有益的活动中获得乐趣和满足,排遣心中的忧愁和烦恼。
(二)以健康姿态投入悔罪实践
服刑人员之所以犯罪,多数是因为失去理性和缺失良知所致。因此要使服刑人员面对自己的阴暗和丑陋,认识自己的罪恶,恢复理性良知,不是一朝一夕的事。追悔,需要学识,只有从理论上、本质上认识错误,才能抵挡往后的诱惑。追悔建立在扎实的认识、理解基础上,才能实现追悔的目的。
认罪要悔罪,而悔罪不是目的。正确的方法不是用追悔的眼光盯住以往,而是把痛改的决心用于现在和未来。要坚信世间找不到后悔药,正如泼在地上的水无法收回一样,对失误的悔恨是无济于事的。无休止的悔恨,只能是对自己痛苦的精神折磨。服刑人员在确立羞耻和悔罪感的同时,要防止其病态发展,避免将自己的罪过、弱点看得过于严重,对前途失去信心。
案例:肖某在服刑初期虽有悔罪服法表现,但是情绪极不稳定,他深感罪孽深重,常在夜里做噩梦,痛苦得想以死洗清自己的罪过。幸好管教民警看透了肖某的心结,及时找他谈话,开导他说:死,并不是洗清罪孽的最好方式,既然法律没有判定一个罪人该死,他就应好好活着,用回报社会来偿还自己的罪债。民警还提醒肖某要好好学习生产技术,要向监狱里的另一个服刑人员——“老关”学习,成为监狱里的技术能手,将悔恨之心转化为实在的赎罪活动。民警告诉肖某,服刑人员甚至政府干部们称呼罪犯关大强(化名)为老关而不直呼其名,是出于对一名技术人才的尊重。老关有很多的绝技,作为监狱成品质检组的人员,他对于车、铣、刨、磨、维修、电焊、电气各工种无一不精,将12台新组装的内燃机一齐开启,凭耳朵一听,就能判断哪台不合格。他从开动的机床前路过,就能听出哪台机床要出毛病。
肖某听后精神为之一振,对未来充满了期待。更让他兴奋的是,监狱民警让他和另外的两名服刑人员同老关编在一个组,让他们跟老关学技术。整理好情绪后的肖某暗暗发誓:一定要把老关的技术学到手。功夫不负有心人,十年过去了,年轻的肖某也被犯人和民警们尊称为“老肖”。在警官的指点下,肖某学会了机械制图和机械设计,监狱里许多简捷而实用的机械工具就出自他的那双巧手。后来,他以最高的票数当选为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人员科学技术协会的会员。
面对罪过,客观的态度是振作精神、开拓进取,以惨痛的教训作为学费来为自己“充电”,以新的改造成绩来弥补以前的损失和精神的创伤。当差错或罪行出现后,应该认识到“亡羊补牢,未为迟也”的道理。针对罪行的性质和程度,采取补救措施,如将悔恨转化为对犯罪受害人、国家、社会的忏悔之意、赎罪之行,力争将损失减少到最小。这样,即使有些损失,也能在相当程度上平复悔恨心理,达到一定的心理平衡。
经过这一单元的学习,服刑人员要学会在悔恨中反思,在悔恨后得到转变,然后将悔罪意识转化为实在的赎罪活动。服刑人员可以写感恩家书、道歉信、悔罪书等向被害人和社会忏悔,可以通过现身说法教育别人,认真服刑改造、争做守法公民等形式赎清自己的罪过,重新做人。
思考题:
1.服刑人员在什么样的情况下会产生悔罪的心理?
2.悔罪心理对服刑人员而言有怎样的意义?
3.列举你所了解到的不认罪悔罪思想,你如何看待这些思想?
4.试用自己的语言概括悔恨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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